启明星辰:201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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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孚色纺:201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2010-05-22

华孚色纺:201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2010-05-22

国浩律师集团(上海)事务所关于华孚色纺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致:华孚色纺股份有限公司华孚色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10年5月21日上午10时在深圳市福田区滨河大道5022号联合广场B座14楼召开,国浩律师集团(上海)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公司的委托,指派秦桂森、狄朝平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会议,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华孚色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已经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公司201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是否合法及是否符合《公司章程》、出席会议人员资格的合法有效性和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的合法有效性发表法律意见。

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否则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是根据对事实的了解和对法律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而出具。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201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必备文件公告,并依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已经对与出具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所有文件材料及证言进行审查判断,并据此出具法律意见如下: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公司召开本次201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董事会已于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上发布公告通知各股东。

公司发布的公告载明了会议的时间、会议的地点、会议审议的事项,说明了股东有权出席,并可委托代理人出席和行使表决权及有权出席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办法、联系电话和联系部门。

根据上述公告,公司董事会已在公告中列明本次股东大会讨论事项,并按有关规定对议案的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

博深工具:201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2010-10-30

博深工具:201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2010-10-30

北京市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博深工具股份有限公司二〇一〇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国枫律股字[2010]121号致:博深工具股份有限公司(贵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从业办法》)及贵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本所指派律师出席贵公司二〇一〇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已经按照《股东大会规则》的要求对贵公司本次会议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核查并发表法律意见;本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贵公司本次会议之目的使用,不得被任何人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贵公司本次会议决议一起予以公告。

根据《证券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和《从业办法》的相关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律师对贵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有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一)本次会议的召集经核查,本次会议由贵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定召开并由董事会召集。

贵公司董事会于2010年10月13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公开发布了《博深工具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公告》、《博深工具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博深工具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用途暨对外投资的公告》,前述公告载明了本次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股东有权亲自或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有权出席本次会议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及登记办法、联系地址、联系人等事项,同时列明了本次会议的审议事项并对议案的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

启明星辰:201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2011-07-27

启明星辰:201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2011-07-27

上海瑛明律师事务所北京分所关于北京启明星辰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瑛明京法字(2011)第BJF2010001-5号地址:中国北京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乙12号双子座大厦东塔709室邮编:100022 电话:+ 86 10 5879 4371 / 4372 传真:+ 86 10 5879 4370法律意见书正文致:北京启明星辰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证监发[2006]21号”《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规则》”)等规范性文件以及《北京启明星辰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章程》”)的规定,上海瑛明律师事务所北京分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北京启明星辰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了贵公司于2011年7月26日上午在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西路8号中关村软件园21号楼启明星辰大厦贵公司会议室召开的201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并就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等事项进行见证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为出具本法律意见,已对本次会议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并审查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所需审查的相关文件、资料。

贵公司已承诺并保证,其向本所律师提供的所有文件、资料均为真实、准确、完整和及时的,确信没有任何遗漏。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前发生的事实及本所律师对该等事实的了解,仅就本次会议所涉及的相关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贵公司本次会议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于其它任何目的或用途。

基于以上所述,本所律师根据《规则》第五条和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一、关于本次会议的召集与召开程序(一) 本次会议的召集贵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议召集本次会议,召集人资格符合贵公司《章程》的规定。

启明星辰:股东大会议事规则(2011年7月) 2011-07-09

启明星辰:股东大会议事规则(2011年7月)
 2011-07-09

北京启明星辰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2011年7月目录第一章总则 (2)第二章股东大会的召集 (4)第三章股东大会的提案和通知 (6)第四章股东大会的召开 (8)第五章股东大会的表决与决议 (11)第六章股东大会记录 (18)第七章附则 (19)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明确北京启明星辰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大会的职责权限,保证公司股东大会规范运作,维护股东的合法权益,确保股东平等有效地行使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北京启明星辰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

第三条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相关规定召开股东大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大会。

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大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四条股东大会为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一)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二)选举和更换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十)修改公司章程;(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十二)审议批准下列对外担保事项:1.公司或公司的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2.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3.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4.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5.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十三)审议批准由董事会提交的、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的临时提案;(十四)审议批准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十五)审议批准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交易(提供担保、受赠现金资产除外):1.交易(前项所述购买、出售重大资产除外)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帐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2.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3.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4.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5.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十六)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公司提供担保、受赠现金资产除外)金额在3,0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关联交易;(十七)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十八)审议董事会、监事会的提案;(十九)审议独立董事的提案;(二十)审议股权激励计划;(二十一)审议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它事项。

龙源技术:201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2010-12-23

龙源技术:201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2010-12-23

北京市纵横律师事务所关于烟台龙源电力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致:烟台龙源电力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及《烟台龙源电力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北京市纵横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烟台龙源电力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参加公司201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所同意,公司可以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告材料随同其他需公告的信息一起向公众披露。

本所审验了公司提供的有关本次股东大会的文件资料,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等事项出具法律意见如下:一、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经本所律师查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是由公司董事会提议并召集。

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司已于2010年12月7日在巨潮资讯网上刊登。

上述通知列明了会议召开的基本情况、会议拟审议议案、股东大会登记办法等重大会议事项。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2010年12月22日上午9时,本次股东大会在公司三楼会议室召开,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实际召开时间、地点及股东参加会议的方式符合会议通知的规定。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经见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5名,代表股份6600.62万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5.0070455%。

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资格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有权对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进行审议、表决。

SST天发:201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2010-11-13

SST天发:201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2010-11-13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舜元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二零一零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京天股字(2010)第080号致:舜元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舜元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10年11月12日下午14:30在上海市长宁区江苏路398号舜元企发大厦五楼会议中心召开,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公司聘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颁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颁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2010年修订)》(以下简称“《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中国(仅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的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舜元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就公司201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舜元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公告》(以下简称“《董事会决议公告》”)、《舜元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召开股东大会通知》”)以及本所律师认为必要的其他文件和资料,并现场审查了出席会议股东的身份和资格、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监督了投票和计票过程。

本所律师保证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过程中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规定,遵循诚实、守信、独立、勤勉、尽责的原则,恪守律师执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严格履行法定职责,并保证本法律意见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公司董事会于2010年10月22日做出决议决定召集本次股东大会,并于2010年10月23日在《中国证券报》和《证券时报》以及巨潮网(,下同)上发出《董事会决议公告》、《召开股东大会通知》,上述文件中载明了召开股东大会的日期、地点和审议事项。

榕基软件:201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2010-10-21

榕基软件:201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2010-10-21

100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福建榕基软件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康达股会字[2010]061号致:福建榕基软件股份有限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规则》”)、《福建榕基软件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聘出席福建榕基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谨作如下声明:1、本所律师所发表的法律意见,仅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并基于本所律师对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理解而形成。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项进行审查和见证后发表法律意见,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议案的内容以及在议案中所涉及的事实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2、本所律师已经按照《公司法》、《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要求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真实性、合法性发表法律意见,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19号国际大厦2301室 邮编:1000042301 CITIC BUILDING, NO.19 JIANGUOMENWAI STREET, BEIJING, 100004, PRC电话/TEL:(8610)85262828 传真/FAX :(8610)85262826 网址/WEBSITE :3、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必备文件公告,并依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已经对与出具法律意见有关的所有文件材料及证言进行审查判断,现场见证了本次会议并据此出具法律意见如下: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根据刊登于《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的《福建榕基软件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公司董事会已于2010年9月29日发布了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

高德红外:201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2010-09-16

高德红外:201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2010-09-16

君合律師事務所J UN H E L AW O FFICES关于武汉高德红外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致:武汉高德红外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武汉高德红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公司”)的委托,就贵公司201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贵公司现行有效的《武汉高德红外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之目的,本所委派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列席了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并根据现行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及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贵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有关的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在此基础上,本所律师对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及以前所发生的相关事实发表法律意见如下: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根据贵公司董事会于2010年8月27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上刊载的《武汉高德红外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议公告》以及《武汉高德红外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由贵公司董事会召集,并且贵公司董事会已就此作出决议。

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符合《公司法》、《股东大北京总部北京市建国门北大街8号华润大厦20层邮编:100005 电话: (86-10) 8519-1300 传真: (86-10) 8519-1350 Email:junhebj@上海分所上海市南京西路1515号嘉里中心32 层邮编:200040 电话: (86-21) 5298-5488 传真: (86-21) 5298-5492 Email:junhesh@深圳分所深圳市深南东路5047号深圳发展银行大厦20楼C室邮编:518001 电话: (86-755) 2587-0765 传真: (86-755) 2587-0780 Email:junhesz@大连分所大连市中山区人民路15号国际金融大厦16层F室邮编:116001 电话: (86-411) 8250-7578 传真: (86-411) 8250-7579 Email:junhedl@海口分所海口市滨海大道南洋大厦1107室邮编:570105 电话: (86-898) 6851-2544 传真: (86-898) 6851-3514 Email:junhehn@纽约分所美国纽约市第五大道500号43层邮编:10110 电话: (1-212) 703-8702传真: (1-212) 703-8720 Email:junheny@香港分所香港中环康乐广场1号怡和大厦22楼2208室电话: (852) 2167-0000传真: (852) 2167-0050 Email:junhehk@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欣网视讯:201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欣网视讯:201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北京市中伦中伦中伦律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关于关于南京欣网视讯科技南京欣网视讯科技南京欣网视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二○一○年第二次临时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致:南京欣网视讯科技南京欣网视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下称“《股东大会规则》”)的有关规定,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接受南京欣网视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201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下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和列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发表法律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和召开程序为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公司董事会于2010年3月27日在《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上公告了会议通知。

该通知载明了会议的召开方式(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召开时间(包括现场会议时间、网络投票时间)以及现场会议的召开地点,对会议议题的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说明了股东有权出席并可委托代理人出席和行使表决权,明确了现场会议的登记办法、网络投票程序以及有权出席会议股东的股权登记日、会议联系人姓名和电话号码,符合《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要求。

2010年4月12日上午9:30时,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如期在南京市上海路9号水利后勤服务中心6楼公司会议室召开。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公司董事会具备召集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

人员的资格三、本次股东大会出席列席人员的资格、列席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1、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出席现场会议及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情况如下:(1)根据现场会议的会议登记册,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共4人,代表股份37,162,518股。

启明星辰的一些资料与分析

启明星辰的一些资料与分析

启明星辰并购众合信息一.并购基本信息其他内容:1.目标公司、控股股东、博立投资分别并共同承诺:本次交易完成后,目标公司2014年度应完成的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不低于人民币2,000万元;2015年度应完成的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不低于人民币2,500万元;2016年度应完成的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不低于人民币3,125万元。

本次交易没有涉及利润补偿条款。

2.并购合约中约定启明星辰,有权以现金或定向发行股份两者之一的方式收购目标公司剩余49%的股份。

二.启明星辰——业务逐步扩张,盈利呈上升趋势1.信息安全行业分析1.整体行业看好,信息安全需求尚未满足(利好)2. 政策落实低于预期(不利)赛迪顾问正式对外发布了《2013-2014年度中国信息安全产品市场研究年度报告》。

报告显示,2013年,中国信息安全市场规模达到191.39亿元,比2012年增长21.7%,而同期全球信息安全市场达到983.59亿美元,比去年同期增长12.6%。

CCID预测未来三年,中国信息安全产品市场仍将保持快速增长态势,预计2016年市场规模将达到417.87亿元,复合增长率31.2%。

根据CCID第七次针对SOC安管平台市场的分析,2013年,中国安全管理平台(SOC)产品市场规模达到5.86亿元,相比2012年同比增长23.1%,依然略高于平均增长率。

CCID 预计未来3年,安全管理平台(SOC)产品将进一步实现产品和服务的融合。

信息安全的市场需求分四类:政府、大型央企、中小企业和个人。

目前国内市场还是依靠政府、央企和大型企业的需求拉动的。

在国外对这个市场贡献很大的中、小企业的安全需求在国内还没有被挖掘出来。

随着互联网、手机、企业应用等信息化应用发展,各种安全威胁的数据在直线上升,信息安全市场的需求远未饱和。

2.企业分析2.1企业在行业内的地位启明星辰(002439.SZ)是一家拥有完全自主知识产权的网络安全产品、服务与解决方案的提供商,具备完善的网络安全产品生产线,是国内信息安全领域的第一梯队。

立思辰:201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2010-06-18

立思辰:201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2010-06-18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立思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二零一零年六月十三日致:北京立思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海淀区学清路8号科技财富中心B座3A层10019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北京立思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金杜”)受北京立思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立思辰”)的委托,就立思辰201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项进行见证,并就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金杜律师审查了立思辰提供的以下文件,包括:1、《公司章程》;2、立思辰于2010年5月28日召开的第一届董事会2010年第四次会议决议及于2010年5月28日召开的第一届监事会2010年第三次会议决议;3、立思辰于2010年5月29日在巨潮资讯网等网站上刊登的《关于召开201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4、立思辰本次股东大会会议文件等。

现金杜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立思辰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相关问题出具如下法律意见: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根据立思辰第一届董事会2010年第四次会议决议,本次股东大会由立思辰董事会召集,于2010年6月13日上午9:30在北京市海淀区学清路8号科技财富中心B座3A层会议室以现场方式召开,由董事长池燕明主持。

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通知已于2010年5月29日在巨潮资讯网等网站上公告。

金杜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召集人资格经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提交的股东持股凭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个人身份证明及股东的授权委托书等资料,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共18名,所代表的立思辰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106,976,110股,占立思辰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7.82%。

太极股份:2010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2011-04-09

太极股份:2010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2011-04-09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太极计算机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国际企业大厦C座11层邮编:100033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TIAN YUAN LAW FIRM中国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国际企业大厦C座11层电话: (8610) 8809-2188; 传真: (8610) 8809-2150网站: 邮编:100033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太极计算机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京天股字(2011)第033号太极计算机股份有限公司:太极计算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0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于2011年4月8日在北京朝阳区来广营西路88号北京会议中心9号楼第五会议室召开,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作为在中国取得律师执业资格的律师事务所,接受公司聘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以及《太极计算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公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及经办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公告的法定文件,随同其他公告文件一并提交深圳证券交易所予以审核公告,并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承担责任。

启明信息:201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文件 2010-05-27

启明信息:201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文件 2010-05-27

启明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1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文件议案一启明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关于换届推选公司第三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启明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现对公司董事会进行换届选举。

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由9名董事组成,其中普通董事6名,独立董事3名。

经股东推荐,提名委员会提名徐建一先生、尚兴中先生、郜德吉先生、付炳锋先生、吴建会先生、胡海龙先生为第三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提名李德昌先生、张屹山先生、安亚人先生为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

独立董事候选人都已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独立董事资格考试。

公司第三届董事会董事任期三年,自股东大会审议批准之日起计算。

以上议案,请与会股东审议。

附件:第三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简历普通董事:徐建一,男,57岁,研究生学历,工商管理硕士,研究员级高级工程师,中共党员。

历任中国一汽总调度长、副总经理、常务副总经理等职,2000年10月兼任长春一汽四环汽车股份公司董事长;2003年7月兼一汽轿车股份公司副董事长。

2003年11月任吉林省省长助理、省政府党组成员。

2004年12月起先后担任吉林市委副书记、代市长、市长、市委书记等职务。

2007年12月起任中国一汽总经理、党委副书记。

徐建一先生于2007年年度股东大会,经全体股东一致同意被聘为本公司董事;于公司第二届董事会2008年第二次临时会议,经全体董事一致同意,被选举担任公司董事长至今。

徐建一先生目前兼任一汽解放、一汽财务、天津一汽丰田、一汽大众、一汽轿车董事长。

徐建一先生除在本公司控股股东任职外,与本公司或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不持有本公司股份,并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尚兴中,男,58岁,大学本科学历,高级工程师,中共党员。

历任中国一汽企管处科长,一汽—大众有限责任公司管理服务部经理,一汽轿车股份有限公司综合管理部部长,现任中国一汽总经理助理。

启明星辰:第二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2011-07-27

启明星辰:第二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2011-07-27

证券代码:002439 证券简称:启明星辰公告编号:2011-052北京启明星辰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决议公告北京启明星辰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于2011年7月26日以现场会议的方式召开。

本次会议的通知及会议资料已于2011年7月15日以电子邮件及传真形式通知了全体董事。

本次董事会会议的应表决董事7人,实际参与表决董事7人。

会议的通知、召开以及参与表决董事人数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经董事表决,形成决议如下:一、会议以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公司董事长的议案》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经过认真讨论,一致选举董事王佳女士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董事长。

独立董事对本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王佳女士的简历刊登于2011年7月9日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巨潮资讯网()和《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的《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11-044)。

二、会议以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议案》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经过认真讨论,根据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的建议,董事长的提名,决定聘任王佳女士为公司总经理、潘重予先生为公司董事会秘书;根据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总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严立先生、潘重予先生、邱维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邱维先生为公司财务负责人。

独立董事对本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王佳女士、潘重予先生、严立先生的简历刊登于2011年7月9日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巨潮资讯网()和《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的《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11-044),其他相关人员简历详见附件一。

三、会议以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董事会下设专门委员会成员设置的议案》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经过认真讨论,决定战略委员会由董事王佳女士、严立先生和独立董事周辉先生组成,其中董事王佳女士为主任委员;提名委员会由董事严立先生和独立董事汤敏先生、周辉先生组成,其中独立董事汤敏先生为主任委员;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由董事谢奇志女士和独立董事周辉先生、曹辰先生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周辉先生为主任委员;审计委员会由董事潘重予先生和独立董事曹辰先生、汤敏先生组成,其中独立董事曹辰先生为主任委员。

新北洋:201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2010-09-07

新北洋:201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2010-09-07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山东新北洋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致:山东新北洋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山东新北洋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公司”)委托,就贵公司召开201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证监发[2006]21 号)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山东新北洋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贵公司201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信息披露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作为贵公司信息披露所必需的法定文件随本次股东大会文件一起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第二十条和《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贵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有关文件资料及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的资格、提案情况和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事项进行了审查和验证,现发表法律意见如下: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1、经核查,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系根据贵公司2010年8月19日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2、经核查,贵公司董事会于2010年8月19日在《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上刊登《山东新北洋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召开方式、会议召集人、出席对象、审议事项、登记办法等予以公告。

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达15日。

3、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于2010 年9月6日上午9:30时在山东省威海市高技区火炬路169号新北洋大厦4楼会议室如期召开,会议由董事长门洪强先生主持。

水晶光电:201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2010-12-23

水晶光电:201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2010-12-23

关于浙江水晶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邦信阳律师事务所上海市邦信阳律师事务所北京分所关于浙江水晶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致:浙江水晶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受浙江水晶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上海市邦信阳律师事务所北京分所(以下简称“本所”)指派罗小洋律师和韩文龙律师出席了公司201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就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项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网络投票细则》”)、《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浙江水晶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具。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文件、资料及相关材料。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公告的法定文件,随公司其他公告文件一并予以公告。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及勤勉尽责精神,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程序等事项进行了核查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1.经本所律师审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于2010年11月29日召开第七次会议,决定召集本次股东大会,并将有关事项提呈本次股东大会审议。

2010年11月30日,公司在《巨潮资讯网》和《证券时报》上刊登了《浙江水晶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公告》、《浙江水晶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列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方式、提交会议审议的议题、出席会议人员资格、登记办法、登记时间及地点、公司联系电话及联系人等事项。

启明信息:201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2010-06-22

启明信息:201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2010-06-22

吉林兢诚律师事务所北京分所关于启明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致:启明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兢诚律师事务所北京分所(以下称本所)接受启明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马维山、张彦出席公司201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称本次股东大会),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称《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及《启明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启明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称《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发表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召开201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会议议程、议案及决议等文件资料。

公司已向本所作出保证和承诺,向本所提供的资料和文件均真实、准确、完整,无重大遗漏。

本所律师仅就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所发生的事实以及本所律师对有关法律法规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法定文件随其他文件一并予以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责任。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资料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发表法律意见如下: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公司董事会于2010年5月27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站(/)等媒体上刊登了公司召开201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公告。

会议通知包括会议日期、会议地点、会议审议事项、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办法等事项。

公司于2010年6月17日就本次股东大会在上述媒体发布了提示性公告。

深圳能源:2010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2011-05-26

深圳能源:2010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2011-05-26

国浩律师集团(深圳)事务所关于深圳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GLG/SZ/A1381/FY/2011-066 号致:深圳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国浩律师集团(深圳)事务所(以下称“本所”)接受深圳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张敬前律师和丁明明律师(以下称“本所律师”)出席公司2010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称“本次股东大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性进行见证。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深圳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资料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发表法律意见如下: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公司于2011年4月26日召开了公司董事会六届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2010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决定于2011年5月25日召开公司2010年度股东大会;2011年4月27日,公司董事会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上海证券报》上发布了《深圳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时间、召开地点、召集人、召开方式、出席对象、审议事项、表决方式、现场股东大会会议登记办法、联系人和联系方式等内容。

公司董事会于2011年4月15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上发布的公司董事会决议公告、监事会决议公告、2010年年度报告、2010年年度报告摘要、关于预计2011年度日常关联交易公告中公告了本次股东大会拟审议的议案1~7的内容,于2011年4月20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上发布的公司董事会决议公告、关于转让能源物流公司股权的关联交易公告中公告了本次股东大会拟审议的议案9的内容,于2011年4月27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上发布的公司董事会决议公告、关于惠州深能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定向增资的关联交易公告中公告了本次股东大会拟审议的议案8的内容。

北纬通信:201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2010-12-10

北纬通信:201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2010-12-10

北京市君泽君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北纬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致:北京北纬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君泽君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接受北京北纬通信科技股份有公司(下称“公司”)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201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列席了公司201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下称《股东大会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以及《北京北纬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查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法律意见所必须查阅的文件,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方式、表决程序的合法性、有效性进行了认真核查。

公司已向本所保证其提供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的文件、资料,是真实、准确、完整,无重大遗漏的。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必备法律文件予以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1、经核查,本次会议的召集议案是由公司董事会于2010年11月23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表决通过的。

2、2010年11月24日,公司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上对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同时进行了公告。

该通知列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时间、地点、会议方式、出席对象、会议登记方法等事项,并按《股东大会规则》的要求对本次股东大会拟审议的议题事项进行了充分披露。

3、2010年11月24日,公司独立董事刘剑峰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上对《北京北纬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征集投票权授权报告书》进行了公告,就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事项向股东征集投票权。

ST春晖:201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2010-11-20

ST春晖:201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2010-11-20

北京市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开平春晖股份有限公司 201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北京市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安联大厦B座11楼联系电话:(0755)88286468传真:(0755)88286499北京市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开平春晖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德恒2010(法意)第号致:广东开平春晖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称“本所”)接受广东开平春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的委托,委派苏启云律师、刘爽律师(以下称“本所律师”)出席公司 201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广东开平春晖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项进行见证,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出席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并审查了公司提供的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文件资料。

本所律师声明事项:1、公司应当对其向本所律师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会议资料以及其他相关资料(包括但不限于董事会决议、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告、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等)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负责。

2、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在办理出席会议登记手续时向公司出示的居民身份证、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股票账户卡等,其真实性应当由股东(或股东代理人)自行负责,本所律师的责任是核对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持股数额与《股东名册》中登记的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持股数额是否一致。

3、按照《股东大会规则》的要求,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各项议案内容及其所涉及事实和数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发表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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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瑛明律师事务所北京分所
关于
北京启明星辰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一零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书
瑛明京法字(2010)第BJF2010001-1号
地址:中国北京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乙12号双子座大厦东塔709室邮编:100022 电话:+ 86 10 5879 4371 / 4372 传真:+ 86 10 5879 4370
法律意见书正文
致:北京启明星辰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证监发[2006]21号”《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规则》”)等规范性文件以及《北京启明星辰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章程》”)的规定,上海瑛明律师事务所北京分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北京启明星辰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了于2010年7月28日上午在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西路8号中关村软件园21号楼启明星辰大厦三层圆厅会议室召开的贵公司201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并就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等事项进行见证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为出具本法律意见,已对本次会议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并审查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所需审查的相关文件、资料。

贵公司已承诺并保证,其向本所律师提供的所有文件、资料均为真实、准确、完整和及时的,确信没有任何遗漏。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前发生的事实及本所律师对该等事实的了解,仅就本次会议所涉及的相关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贵公司本次会议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于其它任何目的或用途。

基于以上所述,本所律师根据《规则》第五条和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会议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一) 本次会议的召集
贵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召集本次会议,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

董事会已将该次董事会决议和董事会召集本次会议的公告(以下简称“会议公告”)于2010年7月13日分别刊登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上。

会议公告载明了本次会议的召开时间、现场会议地点、会议召集人、股权登记日、会议召开方式、会议出席对象、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的登记办法及其他相关事项等内容。

会议公告已经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本次会议审议议案的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

经本所律师适当核查,贵公司在本次会议召开十五日前刊登了会议公告。

(二) 本次会议的召开
经本所律师核查,贵公司本次会议于2010年7月28日上午在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西路8号中关村软件园21号楼启明星辰大厦三层圆厅会议室如期召开,本次会议由贵公司董事长王佳女士主持,采取现场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

本次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会议召开方式、表决方式及其他事项均与会议通知披露一致。

经适当查验贵公司有关召开本次会议的会议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在法定期限内公告了本次会议的召开时间、召开地点、会议召集人、会议召开方式、表决方式、会议审议事项等相关内容,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贵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
根据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的登记资料,参加本次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12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共计54,995,323股,占贵公司股份总数的55.69%。

(二)出席本次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适当核查,除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出席本次会议外,其他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包括贵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贵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保荐人中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代表和本所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

经适当查验出席本次会议人员的身份证明、持股凭证和授权委托书等文件,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贵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关于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贵公司本次会议就会议公告中列明的拟审议议案进行了审议,并以记名投票方式逐项进行了表决。

本次会议按贵公司《章程》的规定推举股东代表刘恒,与监事代表刘兴池及本所律师共同进行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根据现场投票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如下:
1、以54,995,323股同意、0股反对、0股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公
司注册资本的议案》;
2、以54,995,323股同意、0股反对、0股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北京启明星辰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议案》。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所审议的事项与会议公告中列明的事项相符;本次会议不存在对其他未经公告的临时提案进行审议表决之情形;本次会议未发生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对本次会议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

本次会议的表决过程、表决权的行使及计票、监票的程序均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贵公司《章程》的规定。

贵公司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贵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本次会议所作决议合法有效。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同本次会议决议一并予以公告。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四份,无副本。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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