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无效合同所涉诉讼时效问题的规定》(征求意见稿)343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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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效合同是否适用诉讼时效制度无效合同(hetong)是否适用诉讼时效制度是一个比较复杂的问题。

我国现行法律对无效合同(hetong)是否适用诉讼时效制度并未作出明确的规定,学术界对这个问题也是有不同的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无效合同的确认应该受到诉讼时效的限制。

其理由是:当事人主张合同无效,其主要目的是追求无效合同的法律后果返还财产、赔偿损失,因此,确认合同无效是一种债权请求权,应当受到诉讼时效制度的限制。

他们认为如果对合同主张无效的权利不加以时间上的限制,那么基于无效合同而产生的所有的法律关系就有可能永远处于悬而未决的不安状态,加以安全得不到保障。

第二种观点认为,无效合同的确认是否受到诉讼时效的限制,要分具体情况,绝对无效的合同的确认不应该受到诉讼时效的限制,相对无效的合同应该受到诉讼时效的限制。

其理由是:在绝对无效的情形下,法律行为的订立违反私法自治生活的基本法律秩序,国家否认其效力,其目的在于维护一般的,抽象的公共利益,因而法律政策上应尽量增加或提高法律行为被宣告为无效的机会。

在相对无效的情形下,法律行为虽具有无效的原因,但国家否认其效力,其目的在于维护个别的,特殊的利益或特定当事人的私人利益,因而为避免使无效主张或诉请确认法律行为无效的他方当事人及第三人的法律关系长期处于不确定状态,故而对主张无效应有一定期间的限制。

第三种观点认为,无效合同的确认不应受到诉讼时效的限制。

我个人赞同第三种观点,其理由是:第一,在我国民法学界,通说认为对民事行为无效的主张不受时间限制,认为对无效法律行为可在任何时候主张无效。

我国现行法上的合同无效,因去所违反的是公共利益,是绝对无效、自始无效;纯理论地说,无论时隔多久,其无效情形的客观状态始终存在,一个无效合同并不因为它经过若干年后就变成了有效合同。

第二,诉讼时效适用的标的限于请求权,而确认合同无效是形成权,虽然当事人向法院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同时请求法院判令对方返还财产或赔偿损失。

如何确定无效合同的诉讼时效

如何确定无效合同的诉讼时效

遇到损害赔偿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如何确定无效合同的诉讼时效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当时效期间届满时人民法院对权利人的权利不再进行保护的制度。

那么无效合同的诉讼时效是多久呢,诉讼时效的起算时间如何计算呢?针对这个问题,本文为大家整理了相关内容,请阅读下面的文章进行了解。

无效合同的诉讼时效是多久无效合同的诉讼时效,归结起来应为:“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诉讼时效为两年。

合同一方当事人请求的,应当在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合同之外的第三人请求的,应当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损害国家利益的,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

”诉讼时效是民法的概念,但其主要在民事诉讼中运用。

要在民法上发生丧失时效利益的结果,在民事诉讼中就须先做出已逾诉讼时效的判断。

《》共有七个条文规定了诉讼时效的长短、起算、中止和中断,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又用18个条文作了规定。

后来,针对人民法院在诉讼时效问题上就疑难案件的请示,最高人民法院又在其司法解释和批复中对此问题有若干补充规定,基本上解决在实践中发生的问题。

诉讼时效的起算诉讼时效的开始,也称诉讼时效的起算,是指从什么时候开始计算诉讼时效。

时间既然是一个法律事实,确定其起始时间就特别重要。

整个诉讼时效制度的基础是有权利而不行使这一事实。

民事权利主体明明享有权利但长期不行使,这就需要从法律上加以限制。

因此,诉讼时效起算的基础应是民事权利主体能够行使请求权。

能够行使请求权,但却不行使,诉讼时效便从此开始起算。

“能够行使请求权”,这不是主观的标准,而是一个客观的标准。

不知道权利受到侵犯的事实,也就不能够行使请求权。

但权利人也可能由于自己的过错没有及时了解自己的权利受到侵犯,因此,诉讼时效开始起算的时间就是权利主体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的那一天。

无效合同与诉讼时效有哪些情形

无效合同与诉讼时效有哪些情形

遇到损害赔偿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无效合同与诉讼时效有哪些情形无效合同是什么?哪些情况下的合同是无效合同?无效合同与诉讼时效有什么关系?针对这些问题,赢了网小编整理了无效合同与诉讼时效有关的,请阅读下面的文章进行了解。

无效合同又称绝对无效合同,是指自始就确定的当然的绝对不能发生法律效力的合同。

无效合同是因其严重欠缺合同的合法性而不可能具备法律效力。

我国相关法律第52条规定了无效合同的几种情形:(1)一方以欺诈、胁近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当事人要对无效合同利益进行救济,首先必须诉请对合同进行无效确认救济,然后才能请求返还财产及赔偿损失的救济。

因此,无效合同与诉讼时效的关系体现在无效合同的确认与诉讼时效的关系和确认合同无效所生请求权与诉讼时效两个方面。

一、无效合同的确认与诉讼时效关系审判实践中,确认合同无效有两种情形,一种是案件审理中,法院主动审查合同效力,认为合同符合《合同法》第52条规定的有关无效情形,确认合同无效;另一种是当事人提起诉讼,请求确认合同无效。

对无效合同的确认是否受诉讼时效的约束,学者们存有不同的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无效合同因其具有违法性,对无效合同实行国家干预原则,法院和仲裁机构均应主动审查并确认合同无效,而不应受诉讼时效的限制。

另一种观点认为,无效合同具有违法性。

合同当事人对于其行为的违法性应当知晓。

诉讼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算。

根据该条规定,确认合同无效也同样具有诉讼时效。

因此,确认合同无效应受诉讼时效的限制。

对此,笔者存有不同观点。

笔者认为,从理论上讲,无效合同的确认不应受诉讼时效的限制,但从实践角度看,其应受民法最长保护时效20年的限制。

理由如下:(1),无效合同的确认不应受诉讼时效的限制。

无效合同确认的诉讼时效问题研究

无效合同确认的诉讼时效问题研究

无效合同确认的诉讼时效问题研究摘要:合同无效是合同已经具有成立要件,但欠缺必然的生效要件,因此自始、肯定、固然地不发生法律效劳。

而诉讼时效是权利人怠于行使其权利的状态持续达到法按期间,其公力救济的权利归于消灭的一项民事制度。

关于无效合同的诉讼时效,我国法律未作明确规定,在现实实用中亦存在许多不同的观点。

有观点以为无效法律行为所致使的无效不该有期限的限制,即无效法律行为任何时候都可主张无效。

但还有观点以为有关无效合同的诉讼时效应受期限的限制。

笔者以为,请求确认合同无效属于确认之诉的范围,确认之诉应考虑诉讼时效的问题:无效合同的确认受诉讼时效限制有法律依据;从无效合同的惩罚性角度来看,应受诉讼时效的限制;无效合同的确认受诉讼时效的限制,并非会改变无效合同的性质。

合同无效的确认有两种情形:一种是当事人以合同有效为由起诉,法院主动审查确认合同无效;另一种是当事人请求确认合同无效。

第一种情形其提起诉讼或仲裁是依有效合同进行的,这时提起的诉讼或仲裁不涉及无效合同确认的诉讼时效起算问题。

对于当事人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有人主张从订立合同之日起计算,诉讼时效为两年;亦有人主张对其区别对待,以为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诉讼时效为两年。

合同一方当事人请求的,应当在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合同之外的第三人请求的,应当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可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损害国家利益的,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

笔者以为无论是合同当事人、合同之外的第三人或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国家利益的可一视同仁,诉讼期限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侵害时起算,诉讼期限时效为两年。

可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关键词:无效合同诉讼时效限制肯定无效合同在日常生活中常常出现,有关无效合同的诉讼时效法律并无明文规定,在实际操作中,时常引发争议,下面笔者将对此问题提出自己的一些观点和大家彼此研究探讨。

无效合同的诉讼时效研究

无效合同的诉讼时效研究

无效合同的诉讼时效研究无效合同的诉讼时效研究合同是市场经济中买卖双方约定关系的法律文件,而合同的完成不仅关系到双方的利益,也相当重要的关系到社会的稳定与经济发展。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由于缺失的合法法律意识,一些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存在漏洞,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会产生纠纷,这时就会引发关于无效合同诉讼时效问题的研究。

一、无效合同的概念无效合同通常是指在合同成立过程中,由于一方或双方的违法行为导致合同履行不可能、不必要等情形,进而使合同不具有法律效力。

无效合同是指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不具备合法法律意识所签订的合同,或者是由于合同内容存在明显的违法、瑕疵等情况所签订的合同。

二、无效合同的诉讼时效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无效合同是指合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序良俗的规定而成立的合同,因此无效合同的诉讼时效应适用法律的一般规定。

在实践中,当事人发现合同存在无效情形时,应及时向法院提起诉讼,如果过了适用的诉讼时效期,即使合同存在明显的无效性,法院也会将该案件驳回。

相对于一般合同的诉讼时效,无效合同诉讼时效的期限较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有些无效合同是没有诉讼时效期限的,比如:签订合同人恶意隐瞒物品价值,欺骗对方成立的合同,对方在发现该无效行为之日起没有指定时限即可请求撤销该合同。

三、无效合同案例分析案例一:销售过期食品合同违法2017年,某商家在网上销售了一批过期食品,并与买家签订了销售合同。

买家在收到食品后发现过期,要求商家退款赔偿。

商家拒绝赔偿,引发双方纠纷。

在诉讼阶段,法院认定该合同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定,合同无效。

买家请求撤销合同,未经商家同意在一年内提出诉讼,超过诉讼期限,法院驳回该案件。

案例二:违法销售假冒药品合同无效2018年,某医药商在向医院销售药品时,涉嫌出售假冒药品,被医院拒绝接收。

商家与医院签订的销售合同应属于无效合同。

医院在发现该行为一年之内未提起诉讼,法院在处理该案件时予以驳回。

关于无效合同的诉讼时效研究

关于无效合同的诉讼时效研究

无效合同的诉讼时效研究无效合同的诉讼时效研究意义重大。

一个无效合同具有其无效性质已经得到审理或者被发现的时间是不确定的,因此,无效合同的诉讼时效问题成为许多法律争议的主要问题。

本文以几个案例为例,探讨无效合同的诉讼时效问题。

首先,我们需要了解无效合同的概念。

无效合同是指没有法律效力的合同,它在法律上不应当存在。

无效合同在线下签订时可能不被检查出来,但在诉讼阶段可能被判定为无效。

因此,无效合同的诉讼时效问题成为了一个必须关注的问题。

其次,我们需要明确诉讼时效的概念。

在中国民事诉讼法中,诉讼时效是指规定的在一定期限内启动诉讼的时间限制。

如果当事人过了规定时间没有采取法律措施,则其诉讼权就被熄灭。

而对于无效合同的诉讼时效来说,则需要考虑以下几个方面:1. 无效合同的成立时间无效合同的成立时间是指合同当事人彼此表达意思,并相互达成协议的时间点。

若该时间点距今超过了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限,则无效合同的诉讼权已经被熄灭,即无法进行诉讼。

2. 发现无效合同的时间发现无效合同的时间是指当事人或者其他有利益关系人发现该合同存在问题的时间点。

若该时间点距今超过了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限,则诉讼请求被视为过期。

3. 对无效合同的起诉时间对无效合同的起诉时间是指原告首次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时间点。

若该时间点距今超过了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限,则无效合同的诉讼权已经被熄灭,即无法进行诉讼。

接下来,我将介绍三个不同的案例,以探讨无效合同的诉讼时效问题。

案例一:小李和大唐公司签订的附有违法内容的劳动合同无效。

小李在此前两年做出了此项工作,之后他认为该合同违法并提起诉讼。

但是由于诉讼时效期限是一年,他的请求被视为过期。

案例二:小张与大唐公司签订的合同中存在重大违反法律法规意义的条款。

两年后,小张发现合同无效,提出诉讼后才被告知,此合同于一年前或更长时间前被认为无效。

因为诉讼时效期限已经过期,所以小张的诉讼请求被拒绝。

案例三:小王和大唐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中规定他必须在岗位上工作六年,并且不能解除该合同。

法学界关于无效合同诉讼时效的个问题的观点罗列

法学界关于无效合同诉讼时效的个问题的观点罗列

法学界关于无效合同诉讼时效的3个问题的观点罗列玫瑰骑士@ 2007-06-20 12:38(一)确认合同无效是否受诉讼时效的限制审判实践中确认合同无效有两种情形,一种是当事人以合同有效为由起诉,法院主动审查确认合同无效;另一种是当事人请求确认合同无效,并请求返还财产和赔偿损失。

上述情况,存在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我国现行法律对合同有效和无效是两种不同的制度规定。

无效合同因其具有违法性,实行的是国家干预原则。

即法院和仲裁机构不因当事人是否请求合同有效,均应主动审查并确认合同无效,而不应受诉讼时效的限制。

同时,由于违法的行为不受法律保护,因此,当事人也有权在任何时候针对违法的合同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确认合同无效。

只有这样才能维护合法的经济秩序,保护交易的安全。

如果认为确认合同无效应受诉讼时效的限制,则必然使违法的合同经过一定时间便可得到法律的保护,违法的利益也将变成合法的利益,这显然与无效合同的立法宗旨和目的不相符。

因此,确认合同无效不应受诉讼时效限制。

最高法院民一庭编的《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2002年第1卷第306页,对最高法院二审的案件也有一段评述,认为:“我国现行法律对合同无效提起诉讼并没有时间限制,合同未经法院判决确认为无效时,当事人往往遵守“合同”,继续履行“合同”义务,只有合同被确认为无效后,才发生返还财产及赔偿损失问题。

故即使事隔多年,当事人就确认合同无效问题起诉,法院也应当受理并对合同效力问题进行确认,这里不存在时效问题。

”另一种观点认为,无效合同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等而被确认无效。

合同当事人对于其行为的违法性或被欺诈、胁迫是明知的。

《民法通则》第137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算。

根据该条规定,确认合同无效也同样具有诉讼时效。

如果认为确认合同无效没有诉讼时效,则必然存在已履行多年的合同仍可恢复到订立合同之初的财产状况的现象。

显然不利于维护民事财产流转关系的稳定,不符合诉讼时效制度的立法宗旨和目的。

论无效合同与诉讼时效的适用

论无效合同与诉讼时效的适用

论无效合同与诉讼时效的适用摘要:目前,无效合同所涉请求权是否适用诉讼时效在我国法律中没有相关规定,也是司法实践中的难点。

无效合同的确认不应受诉讼时效限制,由无效合同产生的返还财产请求权和损害赔偿请求权应受诉讼时效限制,并且该诉讼时效期间应从确认无效合同裁判生效之日起计算。

关键词:无效合同;诉讼时效;请求权;起算点所谓无效合同,是指合同虽然已经成立,但因不具备根本性有效条件,在法律上不发生当事人预期法律效力的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沿袭了德国民法的规定,将不具备有效条件的合同分为无效合同、可撤销合同和效力待定合同三类。

从理论上讲,无效合同与合同无效并非同一含义。

无效合同是合同种类之一,是对特定一类合同的概括,而合同无效则是法律对已经成立的合同进行价值评价后的法律效果。

在我国,导致合同无效的原因可以概括为三大类:一是无效合同,二是可撤销合同被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撤销之后导致的合同无效,三是效力待定合同未被权利人追认为有效而导致的合同无效。

可见,无效合同只是导致合同无效的原因之一。

罗马法将无效合同区分为绝对无效合同和相对无效合同。

我国立法中并没有使用相对无效合同的概念,可撤销合同又被独立使用,因此,无效合同是自始、当然、确定、绝对无效的。

本文所指的无效合同即为绝对无效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

在涉及无效合同诉讼纠纷案件的审判实践中,不可避免地会涉及诉讼时效问题,我国法律对此没有明确规定。

因此,无效合同的诉讼时效适用问题一直以来都是争论的焦点。

在司法实践中,涉及无效合同的诉讼时效适用问题的争论主要围绕两个方面:一是关于无效合同的确认是否适用诉讼时效问题,二是关于合同被确认无效后所产生的返还财产请求权和损害赔偿请求权等是否适用诉讼时效以及诉讼时效期间起算问题。

一、关于无效合同的确认是否适用诉讼时效遵循“不告不理”的原则,法院启动确认无效合同效力的程序,是因为当事人将合同纠纷起诉到法院,否则法院的审判程序无法启动。

无效合同适用诉讼时效问题探析研究与分析

无效合同适用诉讼时效问题探析研究与分析

无效合同适用诉讼时效问题探析周新峰魏明星摘要:司法实践中关于对因无效合同纠纷而引发的诉讼中是否应适用诉讼时效看法不一,主要存在着三种认识即:适用说、不适用说和适用除斥期间说。

笔者认为在该类纠纷中无效合同其虽也是当事人间的协议,但因这种协议其内容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道德,故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从性质上讲其应并不是合同。

因此在无效合同诉讼中不应有诉讼时效限制。

但是由于无效合同引发的民事纠纷常会伴随财产返还或赔偿损失的法律后果,在这两种结果出现时则应区别对待,对出现这两种情形时应根据财产返还或赔偿损失的债权性质去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诉讼时效亦即消灭时效,是指对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的权利人使其丧失诉讼中胜诉权的一种法律制度。

该制度是司法实践中债务人为对抗债权人要求其行使债务的请求而广泛使用的一种抗辩事由,在审判实践中尤其是民商事审判中有着非常广泛的适用,我国《民法通则》也于第135条对此进行了规定。

但近年来由于经济的发展,在实践中常常会出现这样一些情况,如当事人一方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恶意与他人交易,后来由于情事变化不愿履行,便以合同无效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返还财产或赔偿损失。

另外,还存在无效合同签订并履行,而且时隔久远的情形后,一方当事人又为经济利益而进行诉讼主张合同无效应返还财产等现象的出现,这些权利的行使从而引发诉讼时效在无效合同中能否适用问题。

然而对于这些情况的出现,我国现行《民法通则》和《合同法》中并未就合同无效是否适用诉讼时效予以明确规定,导致在审判实践上做法也不尽一致。

有认为无效合同不适用诉讼时效的、也有人认为无效合同适用诉讼时效的,同时也有人以为在该种情况下应适用除斥期间来进行认定。

笔者以为:诉讼时效问题不应适用于无效合同,但在合同被宣告无效后,对由于无效合同而引发的后果而出现的财产返还或赔偿损失问题上则应适用时效的规定。

故此笔者试就从无效合同和诉讼时效的法律属性上分析比较进行论述,意求抛砖引玉以求教于各们同仁。

合同无效确认是否受诉讼时效的限制[工作范文]

合同无效确认是否受诉讼时效的限制[工作范文]

合同无效确认是否受诉讼时效的限制我国《民法通则》第135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该条是我国民法关于诉讼时效期间的一般规定,其中并未明确当事人请求确认合同无效是否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此外,针对司法实务中出现的诉讼时效问题多样化、疑难化的趋势,最高法于20XX年9月1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遗憾的是,该司法解释对无效合同有关诉讼时效适用的问题仍未予以明确。

对此,最高法民二庭负责人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答记者问时进行了说明,认为“无效合同所涉请求权的诉讼时效问题的确是司法实务中急需规定的,但由于在讨论过程中,关于诉讼时效起算点问题争议颇大,未形成倾向性意见,故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决定对该问题暂不予以规定,待进一步研究。

” [1]由于最高法对该问题还未有一个明确的司法解释,实践中该问题又存在两种截然不同的意见,笔者认为,通过时效制度的客体、无效合同的性质、诉讼时效的功能等几个方面进行分析,可以确认合同无效不应适用诉讼时效制度的相关规定。

一、从时效制度的客体分析诉讼时效的客体,又称诉讼时效的使用范围,是指哪些权利适用于诉讼时效,或者说哪些权利能因诉讼时效的届满而消灭。

[2]关于诉讼时效的客体,我国通行的说法是以请求权作为客体。

所谓请求权,是权利人请求他人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只有请求权才需要主动向义务人提出请示以实现权利。

因此,从权利的性质看,只有请求权才适用诉讼时效制度。

请求确认合同无效并不是向相对人提出的请求权,因为确认合同无效的权力在于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当事人也是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提出确认合同无效,并非向对方当事人的请求,无需对方当事人履行义务以实现权利,故确认合同无效不属于诉讼时效制度的适用范围。

二、从无效合同的性质分析无效合同是指合同虽然成立,但因其在内容上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和社会公益而无法律效力的合同。

无效合同与诉讼时效之思辨

无效合同与诉讼时效之思辨

无效合同与诉讼时效之思辨摘要:无效合同所涉时效问题一直是法学理论界和司法实务界争论颇多但又急需解决的问题,有待进行进一步的统一认识与完善制度。

本文着重从学理上探讨无效合同确认之诉的时效适用问题以及伴随无效合同产生的财产返还请求权的时效适用问题,为我国立法与审判实践提供有益借鉴。

关键词:无效合同诉讼时效物上请求权不当得利请求权起算时间一、问题引入无效合同是相对于有效合同而言的,指合同虽已成立,但因其在内容和形式上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者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应被确认为无效的合同。

我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了合同无效的五种法定情形,《合同法解释(一)》第十条对其进行补充,《合同法》第四十条与《合同法解释(二)》对格式条款无效情形作了规定,本文所指无效合同即是此类自始、绝对无效的合同。

诉讼时效则是指权利人于法定期间内连续地不行使其权利,在该期间届满后,发生义务人得拒绝履行其给付义务之效果的一项民事法律制度。

在无效合同诉讼纠纷中,是否适用诉讼时效及时效起算时间是不可避免的问题。

而我国《民法通则》第七章、最高院《民通意见》第六章、《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九条关于诉讼时效的规定中,并未明确规定无效合同是否适用诉讼时效,学理讨论各说纷呈不能统一,致使审判实践中法院关于这一问题的认定结果各异。

在当下,关于无效合同与诉讼时效关系的探讨具有深刻的现实意义。

首先,健全《合同法》关于无效合同的诉讼时效制度,是对我国民商事法律规范不可或缺的补充与完善,亦属大多数国家法制建设面临的共同问题。

其次,统一无效合同诉讼时效的适用标准,有助于统一司法审判实践,避免出现同事不同裁的结果,维护法律之公平正义。

第三,明确无效合同的时效适用的规定,是关乎当事人切身利益、保障贸易安全与公平的必要措施,对市场经济秩序的维护大有裨益。

2010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无效合同所涉诉讼时效问题的规定》(征求意见稿)就这一问题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合同无效与诉讼时效问题之刍议

合同无效与诉讼时效问题之刍议

合同无效与诉讼时效问题之刍议摘要:有关无效合同诉讼时效的问题向来存在较大争议,处理类似问题一般采取区分原则,结合《关于无效合同所涉诉讼时效问题的规定(征求意见稿)》,就返还财产请求权是否适用诉讼时效;返还财产、赔偿损失请求权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点如何确定等问题,提出笔者自己的看法。

关键词:区分原则;诉讼时效;返还财产请求权;起算点我国现行的《合同法》中关于无效合同的规定,可以分为两个部分:一为无效合同的确认,根据《合同法》第52条中规定确定;二是无效合同确认后相关事宜的处理,包括请求返还财物、赔偿损失、财物收归国家及返还集体或第三人。

关于无效合同的诉讼时效问题也相应地存在两方面,即确认合同无效的诉讼时效和合同被确认无效后产生的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两者是什么关系,是一致的还是有所区别,在进行法律认定时应一起认定还是分开认定,在我国现行法律、司法解释①等没有做出明确的规定,以下笔者就该问题发表自己的看法。

一、关于合同无效所涉诉讼时效问题的区分原则所谓合同无效所涉诉讼时效问题的区分原则,是将确认合同的无效与相应的后果两者所涉及的诉讼时效问题区分对待,分别予以认定。

2010年公布的《关于无效合同所涉诉讼时效问题的规定(征求意见稿)》(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就集中反映了区分原则,并且将区分原则作为处理类似问题的前提和基本认定。

该征求意见稿第1条规定:当事人对确认合同无效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当事人可以对作为债权请求权的返还财产、赔偿损失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

即确认合同的无效不适用诉讼时效,而合同确认无效后,作为债权请求权的返还财产、赔偿损失请求权的提出要受诉讼时效的限制。

其一,这种作法理清了确认合同的无效与相应的后果的关系,符合法律的理论逻辑。

从请求权的角度来看,即确认合同无效的请求权和返还财产或者赔偿损失请求权是两个请求权,要提出后一个请求权必须以前一个请求权作为前提条件,后一个请求权是前一个请求权的后果而已,两者本质上是两回事,笔者反对将后一个请求权看成是前一个请求权的必然结果,而应对两者区分处理。

无效合同的诉讼时效

无效合同的诉讼时效

提要:《合同法》中对于无效合同是否受诉讼时效限制没有作出相应规定,从而造成理论派和务实派之间对此争论不休,在司法实践过程中适用的标准也不一致。

文章从无效合同的确认是否受诉讼时效限制、如何确定诉讼时效以及合同被确认无效后所产生的请求权三个方面进行理解和分析,意在规范对无效合同的处理起抛砖引玉作用。

以下正文:所谓无效合同,是相对于有效合同而言的,它是指合同虽然已经成立,但因其在内容和形式上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因此应确认为无效。

①无效合同属绝对无效,自始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我国《合同法》中关于无效合同的规定体现在第52、56、57、58、59条当中,但其中没有涉及诉讼时效的规定。

因此,无效合同是否涉及诉讼时效就成为大家争辩不休的问题,笔者也试对此谈谈自己一点肤浅的认识,意在抛砖引玉。

《合同法》中关于无效合同的规定,实为两个部分:一为无效合同的确认,第五十二条中明确规定以下情形合同无效:(1)一方以欺诈、胁近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二为无效合同确认后相关事宜的处理,包括请求返还财物、赔偿损失、财物收归国家及返还集体或第三人。

当事人要想通过确认无效合同进行救济,首先必须诉请对合同进行无效确认,然后才能请求返还财产和赔偿损失的救济。

因此,无效合同的诉讼时效问题体现在无效合同的确认是否受诉讼时效限制、如何确定诉讼时效以及合同被确认无效后所产生的请求权三个方面。

一、合同无效确认应当受诉讼时效约束实践中,对于确认合同无效,在提起方式上有两种情形:一种是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进行诉讼或申请,请求确认合同无效;另一种是在审理或仲裁过程中,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主动审查合同效力,认为合同符合《合同法》第52条规定的有关无效情形,确认合同无效。

对于无效合同的确认是否受诉讼时效的约束,目前在理论界和务实派之间存在不同的观点。

合同无效与时效规则的适用

合同无效与时效规则的适用

合同无效与时效规则的适用【合同效力】合同无效与时效规则的适用我认为,关于合同的无效是否应当适用诉讼时效的问题,应当区分不同情况做具体的分析。

也就是说,要区分合同无效的确认与宣告无效后请求返还或赔偿损失的问题。

就合同无效的确认而言,在一般情况下,不应当受到诉讼时效的限制,也【合同效力】合同无效与时效规则的适用我认为,关于合同的无效是否应当适用诉讼时效的问题,应当区分不同情况做具体的分析。

也就是说,要区分合同无效的确认与宣告无效后请求返还或赔偿损失的问题。

就合同无效的确认而言,在一般情况下,不应当受到诉讼时效的限制,也就是说,对于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即公序良俗的合同,确认无效不应受时间的限制,主要理由在于:第一,合同无效的确认是一个事实的确认,而不是时间对于权利的限制。

合同无效是法律规范对合同的否定性评价,只要相应的强制性法律规范或公序良俗没有发生变化,依然对此类合同进行否定性评价,则其违法性的状态就会一直持续下去,不因单纯的时间经过而发生改变。

由于违法性状态持续存在,自然对合同无效的确认不应受到诉讼时效的限制。

但是,对一般的请求权而言,如果权利人不及时行使权利,权利行使之前的法律状态随着时间的经过而趋于稳定,为了保护此种法律状态及围绕其展开的其他民事法律关系和社会秩序的稳定,所以法律通过创立时效制度,对权利的行使加以时间上的限制,来稳定已经形成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

第二,对合同无效的确认适用诉讼时效,不符合法律设立诉讼时效制度的目的。

时效本身就体现了"法律保护勤勉者,不保护懒惰者"的原则。

财产的权利人虽然享有权利,但其长期"睡眠于权利之上",不主动行使权利,则不利于物尽其用。

无论是诉讼时效还是取得时效都具有促使权利人积极行使权利从而提高物的使用效率的功能。

所以,法律设立诉讼时效制度是为了督促权利人行使权利。

无效则因其违反了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不需要当事人积极主张无效,法院可以依职权主动进行审查。

《关于无效合同所涉诉讼时效问题的规定》(征求意见稿)

《关于无效合同所涉诉讼时效问题的规定》(征求意见稿)

关于无效合同所涉诉讼时效问题的规定(征求意见稿)为维护社会公共秩序,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正确适用法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无效合同所涉请求权是否适用诉讼时效)当事人对确认合同无效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当事人可以对作为债权请求权的返还财产、赔偿损失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

第二条(返还财产、赔偿损失请求权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方案一、合同无效,当事人一方请求另一方返还财产、赔偿损失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合同被确认无效之日起计算,但自合同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当事人一方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方案二、合同无效,一方当事人请求另一方当事人返还财产、赔偿损失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合同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方案三、合同履行期限届满,合同尚未履行或者未完全履行的,合同法律关系中的一方当事人请求另一方当事人返还财产、赔偿损失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前款之外其他情形,诉讼时效期间从合同被确认无效之日起计算,但自合同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第三条(因保证合同无效产生的赔偿损失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起算)方案一、保证合同无效,债权人请求保证人赔偿损失的,诉讼时效期间从保证合同被确认无效之日起计算,但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内未向保证人主张权利,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同第二条方案一的思路相衔接)。

方案二、保证合同无效,债权人请求保证人赔偿损失,其在保证期间内向连带保证人主张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从主张权利之日起计算;未主张过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其在保证期间内向一般保证人主张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判决或者仲裁裁决生效之日起计算;未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同第二条方案二的思路相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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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无效合同所涉诉讼时效问题的规定
(征求意见稿)
为维护社会公共秩序,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正确适用法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无效合同所涉请求权是否适用诉讼时效)
当事人对确认合同无效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当事人可以对作为债权请求权的返还财产、赔偿损失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

第二条(返还财产、赔偿损失请求权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方案一、合同无效,当事人一方请求另一方返还财产、赔偿损失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合同被确认无效之日起计算,但自合同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当事人一方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方案二、合同无效,一方当事人请求另一方当事人返还财产、赔偿损失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合同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方案三、合同履行期限届满,合同尚未履行或者未完全履行的,合同法律关系中的一方当事人请求另一方当事人返还财产、赔偿损失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前款之外其他情形,诉讼时效期间从合同被确认无效之日起
计算,但自合同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第三条(因保证合同无效产生的赔偿损失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起算)
方案一、保证合同无效,债权人请求保证人赔偿损失的,诉讼时效期间从保证合同被确认无效之日起计算,但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内未向保证人主张权利,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同第二条方案一的思路相衔接)。

方案二、保证合同无效,债权人请求保证人赔偿损失,其在保证期间内向连带保证人主张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从主张权利之日起计算;未主张过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其在保证期间内向一般保证人主张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判决或者仲裁裁决生效之日起计算;未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同第二条方案二的思路相衔接)。

方案三、保证合同无效,债权人请求保证人赔偿损失,在主合同履行期限届满,主合同尚未履行或者未完全履行的情形下,其在保证期间内,向连带保证人主张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从主张权利之日起计算;向一般保证人主张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判决或者仲裁裁决生效之日起计算。

在保证期间内,债权人未向保证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前款之外其他情形,诉讼时效期间从保证合同被确认无效之日起计算,但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内未向保证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同第二条方案三的思路相衔接)。

第四条(因抵押合同无效而产生的赔偿损失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起算)
方案一、抵押合同无效,债权人请求抵押人赔偿损失,诉讼时效期间从抵押合同被确认无效之日起计算,但其未在抵押权行使期间内向抵押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同第二条方案一的思路相衔接)。

方案二、抵押合同无效,债权人请求抵押人赔偿损失,抵押权人在抵押权行使期间内向抵押人主张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从主张权利之日起计算;未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同第二条方案二的思路相衔接)。

方案三、抵押合同无效,债权人请求抵押人赔偿损失,在主合同履行期限届满,主合同尚未履行或者未完全履行的情形下,抵押权人在抵押权行使期间内向抵押人主张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从主张权利之日起计算;未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前款之外其他情形,诉讼时效期间从抵押合同被确认无效之日起计算,但抵押权人未在抵押权行使期间内主张过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同第二条方案三的思路相衔接)。

第五条(因质押合同、留置合同无效产生的赔偿损失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起算)
方案一、质押合同、留置合同无效,债权人请求担保人赔偿损失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合同被确认无效之日起计算,但自合同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对当事人一方的诉讼时效抗辩,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如采纳同第二条方案一的思路,此条无
必要)。

方案二、质押合同、留置合同无效,债权人请求担保人返还财产、赔偿损失的,诉讼时效期间从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同第二条方案二的思路相衔接)。

方案三、质押合同、留置合同合同无效,债权人请求担保人赔偿损失责任的,在主合同履行期限届满,主合同尚未履行或者未完全履行的情形下,诉讼时效期间从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前款之外其他情形,诉讼时效期间从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之日起计算,但自合同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对当事人一方的诉讼时效抗辩,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同第二条方案三的思路相衔接)。

第六条(溯及力问题)
本规定施行后,案件仍在一审或二审阶段的,适用本规定;已审结的案件,依法进行再审的,不适用本规定。

出师表
两汉:诸葛亮
先帝创业未半而中道崩殂,今天下三分,益州疲弊,此诚危急存亡之秋也。

然侍卫之臣不懈于内,忠志之士忘身于外者,盖追先帝之殊遇,欲报之于陛下也。

诚宜开张圣听,以光先帝遗德,恢弘志士之气,不宜妄自菲薄,引喻失义,以塞忠谏之路也。

宫中府中,俱为一体;陟罚臧否,不宜异同。

若有作奸犯科及为忠善者,宜付有司论其刑赏,以昭陛下平明之理;不宜偏私,使内外异法也。

侍中、侍郎郭攸之、费祎、董允等,此皆良实,志虑忠纯,是以先帝简拔以遗陛下:愚以为宫中之事,事无大小,悉以咨之,然后施行,必能裨补阙漏,有所广益。

将军向宠,性行淑均,晓畅军事,试用于昔日,先帝称之曰“能”,是以众议举宠为督:愚以为营中之事,悉以咨之,必能使行阵和睦,优劣得所。

亲贤臣,远小人,此先汉所以兴隆也;亲小人,远贤臣,此后汉所以倾颓也。

先帝在时,每与臣论此事,未尝不叹息痛恨于桓、灵也。

侍中、尚书、长史、参军,此悉贞良死节之臣,愿陛下亲之、信之,则汉室之隆,可计日而待也。

臣本布衣,躬耕于南阳,苟全性命于乱世,不求闻达于诸侯。

先帝不以臣卑鄙,猥自枉屈,三顾臣于草庐之中,咨臣以当世之事,由是感激,遂许先帝以驱驰。

后值倾覆,受任于败军之际,奉命于危难之间,尔来二十有一年矣。

先帝知臣谨慎,故临崩寄臣以大事也。

受命以来,夙夜忧叹,恐托付不效,以伤先帝之明;故五月渡泸,深入不毛。

今南方已定,兵甲已足,当奖率三军,北定中原,庶竭驽钝,攘除奸凶,兴复汉室,还于旧都。

此臣所以报先帝而忠陛下之职分也。

至于斟酌损益,进尽忠言,则攸之、祎、允之任也。

愿陛下托臣以讨贼兴复之效,不效,则治臣之罪,以告先帝之灵。

若无兴德之言,则责攸之、祎、允等之慢,以彰其咎;陛下亦宜自谋,以咨诹善道,察纳雅言,深追先帝遗诏。

臣不胜受恩感激。

今当远离,临表涕零,不知所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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