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减负办关于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公路“
天津市人民政府转发市农委、市市政工程局《关于加强外环线路基外设施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转发市农委、市市政工程局《关于加强外环线路基外设施管理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0.10.21•【字号】津政发〔1990〕84号•【施行日期】1990.10.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天津市人民政府转发市农委、市市政工程局《关于加强外环线路基外设施管理的意见》的通知(1990年10月21日津政发〔1990〕84号)各郊区人民政府,有关委、局:市农委、市市政工程局《关于加强外环线路基外设施管理的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关于加强外环线路基外设施管理的意见为加强外环线路基外设施(含外环河外边坡、子埝、两行树木及内边沟外坡、子埝、一行树木、界桩)的日常养护管理工作,现就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一、成立天津市外环线路基外设施管理领导小组。
领导小组组长由市农委主任朱连康兼任,副组长由市市政工程局副局长XXX星兼任,成员为东郊区副区长陈章伟,南郊区副区长许惠定,西郊区副区长韩志国,北郊区副区长赵万里,市农场局副局长王秉衡。
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是:定期听取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外环线路基外设施管理工作的情况汇报,检查管理工作情况;每半年召开一次领导小组会议,研究决定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协调有关事项。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养护管理的具体工作。
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分别由市市政工程局、市农委有关同志担任。
办公室配备三至五名兼职工作人员。
办公地点设在外环线管理所。
外环线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每季度组织一次由各区参加的联合检查,年终进行总评,根据各区、乡的养护管理情况进行总结表彰。
各郊区水利局和沿线乡是外环线路基外设施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要确定一名领导同志分管这项工作。
沿线的市有关单位也要确定一名领导同志分管此项工作。
二、在外环线路基外设施管理办公室领导下,建立一支由五十人组成的外环线路基外设施养护管理专业队。
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的通知
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公布日期】2023.11.24•【字号】津交发〔2023〕221号•【施行日期】2024.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正文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的通知津交发〔2023〕221号各有关单位:《天津市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已经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2023年11月13日第41次党委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3年11月24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第三章企业安全生产保障第四章附则天津市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交通运输行业安全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天津市安全生产条例》《天津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展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交通运输企业。
第三条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安全发展”的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从源头上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
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工作坚持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实行“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谁执法谁负责”和“分级监管、分类指导”的原则,强化落实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与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
第二章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第四条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必须坚持并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
交通运输管理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对本行业、本领域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分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负责人对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工作负领导责任,分管专项工作的负责人对分管工作中的安全生产负领导责任。
减负工作方案
减负工作方案减负工作方案(精选7篇)减负工作方案1为了切实减轻小学生过重的课业负担,大力推进素质教育,促进学生的全面健康成长。
我校能够认真贯彻落实省、市、县减负工作精神,从实际情况出发,将“减负不减质”作为减负工作实施的根本宗旨,为了将减负工作落到实处,特制定如下计划:一、成立减负督导小组。
为使减负工作得到真正实施,切实提高课堂教学效率,促进学生全面均衡发展,我校特别成立了学校减负督导小组。
人员安排如下:组长:刘文姗副组长:张茂艳组员:付丽春、李文侠、张玉晶、冯丽二、转变教师思想观念。
有的教师认为:减轻学生课业负担,是实践问题,不是理论问题。
学校就通过组织教师深入学习上级文件及新课程教育理念,使教师自觉从三个方面“负重”,努力使学生“减负”。
1.在思想上“负重”,即从实施素质教育的大局出发,切实减轻学生过重负担为己任,以学生的全面健康的学习生活为目的,使学生体味到成长中的快乐,使学生通过不断地学习扩大视野,看到纷繁美丽的大千世界,使学习融入学生成长的过程之中,并为培养学生的终身学习打下良好的基础。
2.在业务上“负重”,一丝不苟,更新观念,解放思想。
通过学习和工作中的实践、总结,不断提高自身的从教素质和能力。
并且,在课堂教学实践中扎扎实实地做好各项教学工作,以高效、创新的劳动切实为学生松绑,提高教学效果。
三、制定合理减负措施。
1、一、二年级不留书面家庭作业,三、四、作业总量控制在30分钟以内,五、六年级不超一小时。
不得用增加作业量的形式来惩罚学生,否则按违纪一次处理。
2、各班一律不安排早自习,确保学生早晨的睡眠时间。
课外活动、放学后的时间,任何学科教师不得随意占用讲课,否则按违纪一次处理。
3、各科教师要认真钻研教材、教法按时完成教学任务,提高课堂教学效率,上课不得拖堂。
拖堂一次按违纪一次处理。
4、各年级取消百分制,实行等级制。
任何学科不得给学生排名次。
学生考试成绩应作为学生隐私不得在家长会和其他集体场合公布等等,发现一次按违纪一次处理。
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2024年工作要点的通知
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2024年工作要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公布日期】2024.01.30•【字号】•【施行日期】2024.01.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2024年工作要点的通知市港航局、市交通运输执法总队,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单位:根据2024年全市交通工作会议部署,现将《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2024年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贯彻,结合实际抓好落实,确保全年目标任务圆满完成。
2024年1月30日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2024年工作要点2024年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75周年,是我市实施“十四五”规划、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大都市的关键之年。
做好2024年全市交通运输工作的总要求是: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深入落实市委十二届四次全会部署,坚持稳中求进总基调,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服务构建新发展格局,着力落实京津冀协同发展等重大国家战略,着力落实“十项行动”,聚焦保交通运输资源供给、保通保畅、保安全稳定,加快构建安全、便捷、高效、绿色、经济、包容、韧性的现代化高质量综合交通运输体系,努力当好社会主义现代化大都市的开路先锋。
2024年主要任务指标:交通运输固定资产投资100亿元(含津潍高铁),公路、水路货物周转量同比增长力争达到4%,港口集装箱吞吐量突破2300万标准箱。
一、聚焦保基础设施供给,强化综合立体交通网建设(一)加快构建铁路网。
建成津静市域(郊)铁路首开段;加快建设津潍高铁、京滨城际铁路(北辰—滨海新区);完成黄万铁路电气化改造工程(天津段)、静海城投铁路专用线;开工建设新港北集装箱中心站二线束。
推进黄万铁路扩能改造工程前期研究。
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
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12.29•【字号】津交发〔2020〕223号•【施行日期】2020.12.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污染事故与应急管理正文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各有关部门、单位:为全面贯彻落实《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津政办规〔2020〕22号)要求,我委对原应急预案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20年12月29日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一、总则(一)编制目的为确保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高效、有序进行,落实《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津政办规〔2020〕22号)中各项应急措施,特编制本预案。
(二)编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关于加强重污染天气应对夯实应急减排措施的指导意见》、《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2020年修订版)》。
《天津市生态环境保护条例》、《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天津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中共天津市委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实施意见》、《天津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三)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天津市行政区域内发生重污染天气的预警和应急响应。
本预案所称重污染天气,是指根据《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HJ633—2012),空气质量指数(AQI)级别达到五级(重度污染)及以上污染程度的大气污染。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生态保护红线管理工作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生态保护红线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4.08.01•【字号】津政规〔2024〕5号•【施行日期】2024.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自然生态保护正文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生态保护红线管理工作的通知津政规〔2024〕5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为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坚定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落实生态保护红线管理制度,维护市域生态安全,推进生态优先、节约集约、绿色低碳发展,加快建设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美丽天津,根据《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生态保护红线管理的决定》和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国家林草局关于加强生态保护红线管理工作的有关规定,现就做好本市生态保护红线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严格有限人为活动准入(一)生态保护红线内,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原则上禁止人为活动;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外禁止开发性、生产性建设活动,在符合法律法规的前提下,仅允许对生态功能不造成破坏的有限人为活动(详见附件)。
(二)生态保护红线内,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自然公园、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一级河道等区域的保护和管理措施,依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二、规范有限人为活动管理(三)有限人为活动涉及新增建设用地、用海用岛审批的,确定用地用海用岛范围后,在报批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海域使用权、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时,由涉及的区人民政府或市级行业主管部门组织开展论证,提出初步意见,向市规划资源局提出申请(申请材料包括申请文件、涉及生态保护红线论证报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等);由市规划资源局组织审查,征求市生态环境局等相关部门意见;符合要求的,由市规划资源局联合市生态环境局报请市人民政府出具符合生态保护红线内允许有限人为活动的认定意见。
跨行政区的建设项目,原则上由市级行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或由生态保护红线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共同提出申请。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府办公厅关于预防和查处违法拖欠工资行为的通知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府办公厅关于预防和查处违法拖欠工资行为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3.01.10•【字号】穗府办[2003]1号•【施行日期】2003.01.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府办公厅关于预防和查处违法拖欠工资行为的通知(穗府办[2003]1号)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现将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预防和查处违法拖欠工资行为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把解决企业欠薪问题作为维护社会稳定的一项重要内容予以高度重视,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要按照“属地管理、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建立“一把手”负总责,分管领导亲自抓,有关部门积极配合的工作责任制,坚决防止因拖欠工资而引发影响社会稳定的事件。
对因忽视这项工作而引起群体性事件,造成恶劣影响的,要追究领导责任。
对企业欠薪、经营者逃匿的,有主管部门的企业由主管部门垫付;无主管部门的,由厂房、设备、场地出租方垫付;建筑施工企业确实无力支付的由拖欠工程款的发包方垫付。
二、各职能部门要密切配合,实行综合治理。
劳动、工商、建委、经委以及各级工会组织,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切实采取有力措施,预防欠薪行为的发生。
对已经发生的克扣、拖欠工资引起突发事件的用工单位,要依法严肃处理。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将施工企业和项目经理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与其资质、市场准入和工程评优挂钩。
凡发生欠薪引起群体性事件的责任单位和个人,除按照《关于建筑施工企业建立制度防止拖欠工人工资引发事端的通知》(粤建管字〔2002〕111号文)的规定处理外,暂停其承接市属工程任务3至6个月,并取消其工程参加各级评优。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克扣、拖欠工资情节严重的企业,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确认后,依照职能暂不予办理工商执照年审。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建立长效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责任机制实施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建立长效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责任机制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11.11•【字号】津政办发[2008]154号•【施行日期】2008.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正文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建立长效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责任机制实施办法的通知(津政办发〔2008〕154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经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将《天津市建立长效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责任机制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〇〇八年十一月十一日天津市建立长效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责任机制实施办法第一条为切实加强治理车辆违法超限超载工作(以下简称治超工作),落实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在治超工作中的责任,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5〕30号)和原交通部等九部门《关于印发全国车辆超限超载长效治理实施意见的通知》(交公路发〔2007〕596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建立长效治超工作责任机制,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建立长效治超工作责任机制,是指在治超工作中必须明确区县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工作责任,并对治超工作责任执行情况进行督查检查,确保治超工作责任得到落实,推动我市治超工作健康有序发展。
第四条各区县人民政府治超工作责任:(一)要坚持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相关部门各负其责的工作机制。
(二)各区县人民政府要按照全市治超工作的总体要求,结合本行政区域治超工作的实际,安排部署好治超工作,明确责任目标,狠抓落实,突出成效。
(三)各区县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区县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领导,确保工作人员到位、责任到位。
要建立严格的工作制度,如每月例会制度、工作督查制度、信息反馈制度、治超工作执法考核制度、工作报告制度等。
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06.30•【字号】津交发〔2020〕108号•【施行日期】2020.06.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正文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各有关单位:现将《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工作方案》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2020年6月30日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工作方案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的部署及市委、市政府交通运输部有关会议要求,按照《天津市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计划》及《交通运输部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工作方案》(交安监发〔2020〕52号)结合实际,制定工作方案如下: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宣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及市委、市政府、交通运输部决策部署,树牢安全发展理念,强化底线思维和红线意识,着力固根基、补短板、强弱项,全力防风险、除隐患、遏事故,保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圆满收官,保障交通强国稳步推进,保障重大活动及重点时段安全稳定,推进交通运输安全生产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二、组织领导市交通运输委成立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领导小组和工作专班,全面加强专项整治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
(一)市交通运输委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主要职责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及市委、市政府、交通运输部关于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决策部署,组织领导本市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研究解决重大问题,部署重点工作。
领导小组由委党委书记、主任王魁臣任组长,委副主任刘道刚,市港航局、市道路运输局、交通执法总队主要负责同志任副组长,委内各相关处室、委属其他单位主要负责同志任成员。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市容园林委东丽区道路市容环境综合整治专项工作方案的通知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市容园林委东丽区道路市容环境综合整治专项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2.07.17•【字号】东丽政办〔2012〕41号•【施行日期】2012.07.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管理,城市环境保护正文转发区市容园林委东丽区道路市容环境综合整治专项工作方案的通知各街道办事处,政府委办局及直属单位:区市容园林委拟制的《东丽区道路市容环境综合整治专项工作方案》已经区政府会议审议通过,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二年七月十七日东丽区道路市容环境综合整治专项工作方案为深入推进奋战180天市容环境综合整治工作,全面提升东丽区道路环境面貌,经区领导同意,决定开展东丽区道路环境专项整治,按照“整改不足、全面提高”的原则,特制定工作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市、区第十次党代会精神,以迎接党的十八大为契机,以主要道路和重点区域综合治理为重点,与保障全市互查互看活动相结合,与城市化建设相结合,与提升道路通行秩序相结合,坚定“高度一致、大力协同、决战决胜”的工作信心,全面落实“全覆盖、无缝隙、精细化”市容环境长效管理机制,打造“洁、净、绿、亮、美”的市容环境。
二、整治目标以提前完成区委、区政府提出的“一年见成效、三年大改观”和“巩固发展成果、实现全市领先”的要求为目标,牢牢把握“标准要高、工作要实、调子要低、效果要好”的工作要求,确保到2012年底市容环境面貌大变样。
三、整治重点以二级以上道路两侧和次重点区域以上地区综合整治为重点,整治内容主要包括:清脏治乱、拆除违法建设、清理废品收购站点、整修立面、规范广告牌匾、清理乱停乱放和乱摆乱卖、规范个体经营户经营区域、道路及基础设施更新和维护、秋季种植及补植绿化等。
(一)道路分类:1.一级道路:东南半环快速路、先锋路、津塘路、疏港公路、外环线、津滨大道、卫国道、津汉公路、成林道、津蓟联络线,共10条。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津政规〔2020〕1号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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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津政规〔2020〕1号
各区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人民政府决定,废止下列7部行政规范性文件:
一、《批转市卫生局市农委市财政局关于加强我市乡镇村卫生服务管理一体化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津政发〔2006〕91号)
二、《转发市经协办关于加强异地天津商会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津政办发〔2008〕102号)
三、《转发市环保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农委市建设交通委关于加强示范小城镇环境保护工作意见的通知》(津政办发〔2011〕67号)
四、《转发市合作交流办关于加快天津市人民政府驻外办事处建设和发展指导意见的通知》(津政办发〔2011〕107号)
五、《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严格工业企业废水未经集中处理直接排放的通知》(津政办发〔2014〕36号)
六、《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加快推进我市水污染防治工作的实施意见》(津政办发〔2015〕76号)
七、《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市场监管委市商务委市文明办拟定的天津市文明诚信市场管理
办法的通知》(津政办发〔2017〕22号)特此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
2020年1月23日
——结束——。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明确和规范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的意见(2016年发布)
【法规标题】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明确和规范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的意见(2016年发布)【发布部门】天津市人民政府【发文字号】津政发〔2016〕6号【适用区域】天津市【发布时间】2016-04-07【生效时间】2016-04-07【关键词】安全许可及管理【有效性】有效【更替信息】【注:此文档于2018年12月由一点通平台导出】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明确和规范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的意见津政发〔2016〕6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为切实加强安全生产工作,有效预防和减少各类安全生产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天津市安全生产条例》、《天津市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2009年市人民政府令第24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参照《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分工》(安委〔2015〕5号),现就进一步明确和规范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机构及相关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提出如下意见:一、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工作职责(一)市人民政府。
1.加强对全市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发挥市安委会综合协调管理职能,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的原则,支持、督促市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2.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安全生产规划,并组织实施。
保障安全生产投入,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社会宣传,定期分析、部署、督促、检查全市范围内安全生产事故的防范工作。
3.健全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建立应急救援指挥机构,领导和组织指挥事故应急救援,负责或授权、委托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对调查报告作出批复。
市安委会:1.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指示、决定,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等。
2.研究提出全市安全生产工作的重大方针政策、工作措施。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市政府文件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市政府文件
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天津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5.08.26
•【字号】津政发〔2015〕21号
•【施行日期】2015.08.2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市政府文件的通知
津政发〔2015〕21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人民政府决定,自2015年8月26日起,对40件市政府文件予以废止(目录见附件1),对23件市政府文件宣布失效(目录见附件2),现予公布。
附件:
1. 废止的市政府文件目录
2. 宣布失效的市政府文件目录
2015年8月26日附件1
附件2
宣布失效的市政府文件目录。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公安厅等部门关于陕西省预防道路交通事故专项整治活动实施意见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公安厅等部门关于陕西省预防道路交通事故专项整治活动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3.09.19•【字号】陕政办发[2003]77号•【施行日期】2003.09.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道路交通管理正文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公安厅等部门关于陕西省预防道路交通事故专项整治活动实施意见的通知(陕政办发[2003]77号2003年9月19日)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为深入贯彻国务院9月5日电视电话会议精神,进一步做好我省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省公安厅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了《陕西省预防道路交通事故专项整治活动实施意见》。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此《实施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陕西省预防道路交通事故专项整治活动实施意见今年以来,全省各地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一系列重要指示,普遍建立起预防道路交通事故的工作机制,积极开展交通秩序集中整治,加大宣传教育和道路防护工程建设力度,全面落实《安全生产法》,强化监督检查和监管工作,促使全省的道路交通安全状况继续向总体稳定的方向发展。
但必须清醒地看到,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我省道路交通安全基础工作相对薄弱以及部分群众交通安全意识和法制意识淡漠,交通管理的理念、方法、机制不适应的矛盾更显突出,全省道路交通安全形势依然严峻。
特别是重特大交通事故仍时有发生,8月22日至28日一周之内,先后发生两起死亡20人以上的特大交通事故,给人民生命财产造成了重大损失。
9月5日,国务院专门召开关于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电视电话会议,对道路交通安全专项整治工作进行了安排部署。
为认真贯彻国务院道路交通安全生产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切实做好预防重特大交通事故工作,最大限度地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经研究决定,从即日起至2004年3月10日,在全省范围内深入开展以降事故、保安全为主要内容的预防道路交通事故专项整治活动。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津政发〔2018〕13号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正文:----------------------------------------------------------------------------------------------------------------------------------------------------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津政发〔2018〕13号各区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部署,市人民政府对现行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决定对4部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对91部行政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
现通知如下:一、修改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1.对《批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拟定的天津市企业补充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津政发〔2003〕55号)作出修改。
(1)第二条修改为:“企业补充医疗保险是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补充形式。
凡参加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企业(含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下同),政府对其建立补充医疗保险给予支持。
”(2)删除第十条。
2.对《印发关于加强社会保险登记和社会保险费征缴规定的通知》(津政发〔2005〕71号)作出修改。
(1)第八条第一段修改为:“工商、税务和社会保险经办等部门应当严格执行属地管理原则,通过网络传输即时交换有关数据,共同做好社会保险登记管理工作。
”(2)第八条第五项修改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根据工商、税务等部门通过信息系统传递的用人单位登记信息,以及机构编制、民政等部门提供的批准成立单位信息,对用人单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情况及时进行核对。
”3.对《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津政发〔2010〕40号)作出修改。
第三条第四项修改为:“严格执行职工安全培训制度。
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要定期进行培训考核。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天津市生态保护红线的通知-津政发〔2018〕21号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天津市生态保护红线的通知正文:----------------------------------------------------------------------------------------------------------------------------------------------------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天津市生态保护红线的通知津政发〔2018〕21号各区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的若干意见》,我市划定了生态保护红线,已经国务院同意,现予发布,望遵照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2018年9月3日天津市生态保护红线一、总体情况全市划定陆域生态保护红线面积1195平方公里,占天津陆域国土面积的10%;划定海洋生态红线区面积219.79平方公里,占天津管辖海域面积的10.24%;划定自然岸线合计18.63公里,占天津岸线的12.12%。
陆海统筹划定生态保护红线总面积1393.79平方公里(扣除重叠),占陆海总面积的9.91%。
二、空间格局天津市生态保护红线空间基本格局为“三区一带多点”:“三区”为北部蓟州的山地丘陵区、中部七里海-大黄堡湿地区和南部团泊洼-北大港湿地区;“一带”为海岸带区域生态保护红线;“多点”为市级及以上禁止开发区和其他各类保护地。
(一)北部山地丘陵区。
分布于蓟州区北部,包括蓟州北部山区水源涵养-生物多样性维护生态保护红线、于桥水库水源涵养-防洪供水生态保护红线、于桥水库南岸水源涵养生态保护红线。
红线内涉及天津八仙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蓟县中上元古界国家自然保护区、蓟县盘山自然风景名胜古迹保护区等3个自然保护区和于桥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一级区、九龙山国家森林公园、蓟县国家地质公园地质遗迹保护区等保护区域以及生态功能极重要区。
(二)中部七里海-大黄堡湿地区。
主要分布于宁河区、武清区、宝坻区,包括七里海湿地生物多样性维护生态保护红线、大黄堡湿地生物多样性维护生态保护红线、上马台湿地生物多样性维护生态保护红线、尔王庄水库水源涵养和供水生态保护红线、引滦明渠水源涵养和输水生态保护红线,以及蓟运河、潮白新河、青龙湾减河、北运河、永定河、永定新河、海河等7条一级河道构成的河滨岸带生态保护红线。
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减负办关于2001年全市治乱减负工作安排实施意见的通知
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减负办关于2001年全市治乱减负工作安排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01.07.13•【字号】泸市府办发〔2001〕93号•【施行日期】2001.07.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减负办关于2001年全市治乱减负工作安排实施意见的通知泸市府办发〔2001〕93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减轻企业负担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2001年全市治乱减负工作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一年七月十三日关于2001年全市治乱减负工作意见市减轻企业负担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二〇〇一年六月二十二日) 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治乱减负工作的总体部署,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2001年全市治乱减负工作意见。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明确责任,落实责任制各县区、各部门要按照市委、市政府的要求,切实加强对治乱减负工作的领导。
把治理“三乱”减轻企业负担作为重要工作来抓,落实具体工作机构、分管领导、承办部门和人员,按照分工负责,分级管理的原则,哪个地区、部门出现“三乱”问题,由哪个地区、部门的领导负责。
把治乱减负工作纳入各级政府和部门年度目标进行考核。
二、指导思想、工作目标和主要任务(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党的基本路线为指导,努力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深入贯彻落实十五届五中全会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治理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等问题的决定》(中发〔1997〕14号,以下简称中央《决定》),按照省减负办对今年工作的安排部署,结合我市“改善对外开放环境年”工作实际,突出重点,从源头上治理“三乱”,标本兼治,加大治本力度,为全市的对外开放、经济发展和企业改革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二)工作目标。
通过对“三乱”的治理、监督和查处,使全市的投资环境明显改善,增强法规政策的透明度,把治理“三乱”置于公众的监督之下,使“三乱”现象逐步得到有效遏制,使企业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为投资者提供优质服务,创造良好的投资环境。
天津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道路停车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天津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道路停车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1.12.09•【字号】津城管公用〔2021〕182号•【施行日期】2021.12.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管理正文市城市管理委关于印发天津市道路停车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各区人民政府:为认真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加强道路停车治理,进一步规范道路停车管理秩序,市城市管理委、市公安局、市市场监管委决定在全市联合组织开展道路停车专项整治,现将《天津市道路停车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天津市城市管理委员会2021年12月9日天津市道路停车专项整治工作方案为认真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问题导向,坚持“还路于行,让利于民”,加强道路停车治理,进一步规范道路停车管理秩序,严防停车收费领域“小腐巨贪”现象的滋生蔓延,从即日起,市城市管理委、市公安局、市市场监管委在全市联合组织开展道路停车专项整治,具体工作方案如下。
一、总体要求切实提高政治站位,依据《天津市机动车停车管理办法》和《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我市机动车停车管理有关工作配套文件的通知》,以最大的决心、最高的标准、最严厉的手段,下大力、出重拳开展全市道路停车专项检查行动。
通过拉网式、地毯式清查,全面排查全市各类道路停车场,确保无盲区、无死角、全覆盖,确保底数清、台账明、责任实。
以违规施划泊位、长期占用公共资源、超范围经营、议价收费、违规“包月”等问题为重点,严厉打击各种违法违规行为,严肃处理和取缔一批违法违规设置、运营的道路停车场。
二、组织领导和分工(一)组织领导市城市管理委会同市公安局、市市场监管委抽调专人组成天津市道路停车专项整治督查检查组(以下简称市督查组)。
主要负责对各区自查整改落实情况和日常履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道路停车泊位经营、服务情况的监督检查,对重点地区、重点点位的抽查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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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减负办关于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公路“三乱”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法规类别】公路运输
【发文字号】津政办发[2006]40号
【发布部门】天津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6.07.03
【实施日期】2006.07.03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减负办关于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公路“三乱”工作实施意
见的通知
(津政办发[2006]40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减轻企业负担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公路“三乱”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六年七月三日
关于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公路“三乱”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减轻企业负担部际联席会议及我市反腐败工作要求,现就我市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公路“三乱”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2006年及今后一段时期,我市治理公路“三乱”工作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从推进党风廉政建设、构建和谐社会和服务我市顺利实施“十一五”规划、加快滨海新区开发开放的高度,以维护企业群众合法权益、减轻企业负担为出发点,按照“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进一步强化监督制约机制,加强源头综合治理,巩固和发展我市所有公路基本无“三乱”工作成果,努力营造我市公路安全畅通的交通环境。
二、主要任务
(一)深入治理向机动车辆乱收费和乱罚款行为。
认真落实国家和我市已公布取消、降低标准的涉车收费项目,严禁擅自增设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和扩大收费范围。
继续清理涉车收费和罚款项目。
各区县政府、各有关部门要认真清理本地区、本部门涉车收费和罚款项目,立即停止和取消自行设立的收费和罚款项目。
市减负办会同市财政局、物价局对清理情况进行检查,提出取消项目和降低标准的意见。
重点清理整顿向出租汽车和公共汽车的收费,严禁以任何理由向出租汽车和公共汽车收取已明确取消的各类费用,切实维护出租汽车、公共汽车企业和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
进一步精简办照、年检程序,重点治理擅自设立年检项目、借年检搭车收费、摊派报刊、费用以及乱发证照、乱检查、乱评比等行为。
整顿规范涉车经营服务性收费,重点治理强制企业和车主接受法律、法规规定以外的保险、培训、安装设备、检验检测、维修、救援等有偿服务和强
行指定服务行为。
重点治理机动车辆重复检验检测收费的问题,整顿规范检验检测收费行为。
对安全技术检验和综合性能检测的收费,要严格按照我市物价、财政部门核定的标准执行,不得以行政手段强行指定场所,严禁同一项目重复检验检测、重复收费。
(二)继续整顿规范道路站点。
继续清理我市各类道路站点,除经市政府批准设置的道路收费站、稽查站、治超检测站、治安检查站和森林植物检疫站外,严禁任何单位违规设置道路站点。
动物防疫临时检查站在疫情解除后要及时撤除。
各区县政府、有关部门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