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市区“苏州食品药品检测中心、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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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全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监督检查情况的通报-苏建质〔2018〕567号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全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监督检查情况的通报-苏建质〔2018〕567号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全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监督检查情况的通报正文:----------------------------------------------------------------------------------------------------------------------------------------------------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全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监督检查情况的通报苏建质〔2018〕567号各设区市建设局(委),苏州工业园区规划建设局,张家港保税区规划建设局,昆山市、泰兴市、沭阳县建设局:为促进工程质量检测市场健康发展,加大工程质量检测监管力度,根据《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全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苏建函质〔2018〕435号)要求,我厅于2018年7月3日至7月20日组织开展全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监督检查,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一、总体情况本次检查对各设区市建设主管部门的检测监管工作,重点核查了工程质量安全提升行动、监督检查、能力验证、见证取样、信用管理、建筑产业现代化检测工作、《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行为执法检查手册》贯彻执行、行业自律、改革创新等九个方面工作开展情况。

各设区市建设主管部门不断改进监管工作思路和方法,加大工程质量检测监管力度,贯彻落实工程质量安全提升行动关于检测监管工作的要求。

通过开展监督检查和能力验证工作,强化监督管理,提升检测能力和水平。

各地建设主管部门结合实际采取有效措施不断提高监管效能,南通市城乡建设局定期组织全市检测技术研讨会,对检测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进行研讨,提高了检测机构的综合能力水平;扬州市城乡建设局研发实施《扬州市不合格检测报告实时传输监管系统》,对不合格检测报告及时督促处理。

本次监督检查共抽查了75家检测机构,重点检查检测人员检测能力、检测场所、检测设备、检测环境、样品管理、原始记录、检测报告、业务软件、部分检测数据的重现性等九个方面工作,对2017年度全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监督检查存在问题较多的13家检测机构进行了检查。

苏州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苏州市食品小作坊登记证申领程序暂行规定的通知-地方规范性文件

苏州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苏州市食品小作坊登记证申领程序暂行规定的通知-地方规范性文件

苏州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苏州市食品小作坊登记证申领程序暂行规定的通知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食药监局制订的《苏州市食品小作坊登记证申领程序暂行规定》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6年8月12日苏州市食品小作坊登记证申领程序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食品小作坊生产经营行为,加强食品小作坊监督管理,保障食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江苏省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全市食品小作坊登记证申领适用本暂行规定。

第三条全市食品小作坊从事食品生产加工活动,应当依法取得食品小作坊登记证。

未取得食品小作坊登记证的,不得从事食品小作坊生产加工活动。

第四条食品小作坊登记应当遵循依法、公开、公平、公正、便民、高效的原则。

第五条苏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指导全市食品小作坊登记工作。

第六条对食品小作坊生产加工的食品实行目录管理,具体生产加工的食品品种目录由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并报苏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备案。

禁止食品小作坊生产加工下列食品:(一)乳制品、罐头制品;(二)用勾兑工艺生产的酒类;(三)保健食品;(四)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和其他专供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五)国家和省规定的禁止生产加工的其他食品。

第二章登记程序第七条申请小作坊登记,应当先行取得营业执照等合法主体资格。

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个体工商户等,以营业执照载明的主体作为申请人。

第八条申请食品小作坊登记,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具有与生产加工的食品品种、规模相适应的固定场所和设备、设施;(二)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三)具有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管理制度。

清真食品小作坊应当同时符合清真食品生产经营管理的有关规定。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公布2012年度苏州市优质结构工程获奖项目名单的通知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公布2012年度苏州市优质结构工程获奖项目名单的通知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公布2012年度苏州市优质结构工程获奖项目名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公布日期】2013.01.23
•【字号】苏住建质[2013]7号
•【施行日期】2013.01.2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村镇建设
正文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公布2012年度苏州市优质结构
工程获奖项目名单的通知
(苏住建质〔2013〕7号)
各市、区住建局,苏州工业园区规划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推荐,经专家抽查考核、苏州市优质结构工程评审委员会审定和公示等相关程序,“苏州世茂运河城22#地块11#楼”等470个工程项目获“苏州市优质结构工程”奖。

希望各获奖单位以此为契机,再接再厉,再创精品工程,其他施工单位要以此为榜样,积极参加创建优质结构工程活动,促进我市建筑工程质量和施工管理水平的进一步提高。

附件:2012年度苏州市优质结构工程获奖项目名单
二○一三年一月二十三日。

2012年苏州市拟录用公务员(参照单位工作人员)公示(二)

2012年苏州市拟录用公务员(参照单位工作人员)公示(二)

苏州市环境监察支队 (参公管理)01 苏州市环境监察支队 57 刘敏 男 198409 本科 (参公管理)01 苏州市环境监察支队 58 柳承强 男 198312 本科 (参公管理)01 苏州市环境监察支队 59 吴高鹏 男 198411 本科 (参公管理)02 苏州市环境监察支队 60 顾张玄 男 198904 本科 (参公管理)03 苏州市环境监察支队 61 张晓磊 男 198812 本科 (参公管理)04 硕 士 苏州市环境监察支队 62 陈静亚 女 198611 研究 (参公管理)05 苏州市文化行政综合 63 冯骁晟 男 198908 本科 执法支队(参公管 理)01 苏州市文化行政综合 64 顾婷静 女 198412 本科 执法支队(参公管 理)02 苏州市文化行政综合 65 田萌 女 199011 本科 执法支队(参公管 理)03 硕 士 苏州市供销合作总社 66 刘惠 女 198311 研究 (参公管理)01 苏州市供销合作总社 67 吴震 男 198909 本科 (参公管理)02 苏州市供销合作总社 68 毛新宇 女 198304 本科 (参公管理)03 苏州市城苏州市管理 69 王龑 男 198708 本科 行政执法支队(参公 管理)01 56 张伟强 男 198503 本科
41 朱珍瑛 女 198404 42 党浩 43 张婷 44 赵雁 45 徐喆 46 杨华 男 198303 女 198504 女 198511 男 198904 女 199010
47 陆品竹 女 198906 48 何楠 49 谭洁 男 198707 女 199011
50 焦绍鑫 男 198611 51 王子睿 女 198910 52 金黎婷 女 198511 53 陈佳 男 198306
政治经济学 环境工程 行政管理 企业管理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2021年度全市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监督检查情况的通报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2021年度全市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监督检查情况的通报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2021年度全市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监督检查情况的通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公布日期】2021.08.24•【字号】•【施行日期】2021.08.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正文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关于2021年度全市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监督检查情况的通报各市、区住建局(委),苏州工业园区规建委,各有关单位:为严格落实检测机构主体责任,加大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监管力度,推动检测行业健康发展,7月7日至9日,市住建局组织开展了2021年度全市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监督检查工作。

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一、基本情况根据《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住建部第141号令)、《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规程》(DGJ32/J21-2009,以下简称《规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行为执法检查手册》及相关规范标准,对检测机构的机构人员、检测设备、环境场所、检测样品、原始记录、检测报告、检测方法、文件管理进行了检查,对报告审核人员及检测人员进行主体结构现场检测、钢筋混凝土用钢材检测理论考试,现场抽取留样的钢筋原材料进行复测并与原检测报告进行比对,并按照检查前公布的《苏州市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检查表(材料类)》进行评分排名。

本次共抽查18家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不含地基基础专项类),其中本市检测机构总部12家、分场所3家,市外进苏检测机构在我市设立的分场所3家。

现场共开具《苏州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监督检查整改通知单》16份,发现存在问题116条。

检查考核平均得分81分,其中最高分95分(苏州交通工程试验检测中心有限公司(苏州工业园区分场所)),最低分40分(常熟永昕工程检测有限公司)。

90分及以上5家(31.3%),90~80分6家(37.5%),80~70分4家(25.0%),70分以下1家(6.3%)。

另有两家市外进苏检测机构在我市设立的分场所未通过计量认证,无固定检测人员、仪器设备、检测场所等,未进行评分。

苏州市食品检验检测中心(苏州市食品安全快检中心)_企业报告(业主版)

苏州市食品检验检测中心(苏州市食品安全快检中心)_企业报告(业主版)

一、采购需求
1.1 总体指标
近 1 年(2022-09~2023-08):
项目数(个)
19
同比增长:-47.2%
项目总金额(万元)
(不含费率与未公示金额)
¥3521.89
同比增长:-46.0%
平均金额(万元)
¥440.24
同比增长:82.1%
平均节支率
7.1%
同比增长:54.3%
*平均节支率是指,项目节支金额与预算金额的比值的平均值。(节支金额=项目预算金额-中标金额)
苏州市食品检验检测中心关于食 品检验耗材采购询价成交公告
苏州金钻称重设备 系统开发有限公司
*按近 1 年项目金额排序,最多展示前 10 记录。
1488.0 36.2
2022-08-25 2022-11-08
(4)教育设备(2)
重点项目
项目名称
中标单位
中标金额(万元) 公告时间
TOP1
苏州市食品检验检测中心关于 NQI 基地食品检验新实验室实验 室系统二期公开招标中标公告 (SZWK2023-G-030)
1.2 需求趋势
近 3 月(2023-06~2023-08):
近 1 年(2022-09~2023-08):
本报告于 2023 年 08 月 24 日 生成
1/17
近 3 年(2020-09~2023-08):
1.3 项目规模
1.3.1 规模结构 近 1 年苏州市食品检验检测中心(苏州市食品安全快检中心)的项目规模主要分布于 10-100 万区间, 占项目总数的 50.0%。500 万以上大额项目 2 个。 近 1 年(2022-09~2023-08):
2022-10-27 2022-10-27 2022-10-27

江苏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关于印发省食品药品监管系统省直管县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对接方案的通知

江苏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关于印发省食品药品监管系统省直管县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对接方案的通知

江苏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关于印发省食品药品监管系统省直管县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对接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9.21•【字号】苏食药监政[2012]297号•【施行日期】2012.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药政管理正文江苏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关于印发省食品药品监管系统省直管县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对接方案的通知(苏食药监政〔2012〕297号)苏州、泰州、宿迁市食品药品监管局,昆山、泰兴、沭阳食品药品监管局,省局机关各处室(局、中心)、各直属(派出)单位:《省食品药品监管系统省直管县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对接方案》已经江苏省省直管县体制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同意,现印发你们,请从2012年10月1日起执行。

江苏省食品药品监管局2012年9月21日省食品药品监管系统省直管县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对接方案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省直管县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精神,根据《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开展省直管县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的通知》(苏发〔2011〕39号)要求,结合全省食品药品监管工作实际,特制订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省直管县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总体目标,着力转变行政职能,减少行政层级,理顺条块关系,降低行政成本,提高行政效能。

在宪法和法律框架内,积极探索省直管县的食品药品监管体制机制,因地制宜、分类指导,推动试点地区食品药品监管工作,建立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食品药品监管工作体制和运行机制,为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推动科学发展,把江苏建设成为全国食品药品安全“创新区、示范区、先行区”做出积极贡献。

二、组织领导为加强对本次省直管县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组织领导,省局成立省直管县体制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附件1)。

由胡晓抒局长任组长,其他局领导为副组长,省局办公室、政策法规处、餐饮安全监管处、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管处、药品注册处、药品安全监管处、药品流通监管处、医疗器械监管处、稽查局、规划财务处、人事教育处、机关党委、驻局监察室、信息中心、培训中心等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

苏州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名录

苏州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名录

苏州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名录苏州是一座历史悠久、文化底蕴深厚的城市,拥有众多古建筑和历史名胜。

随着城市的快速发展,苏州的房地产市场也呈现出蓬勃的景象。

然而,随之而来的是房屋质量和安全问题的关注。

为了保障购房者的权益和提供可靠的房屋安全鉴定服务,苏州成立了一批专业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

这些机构致力于通过科学、严谨的方法对房屋质量和安全性进行评估,为购房者提供可靠的参考和决策依据。

以下是苏州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名录:1. 苏州市房地产质量监督检验中心:作为苏州市政府直属的监督机构,负责对房地产项目进行全面的质量监督和检验工作。

该机构拥有一支专业的技术团队,能够对房屋的建筑结构、电气设备、供水排水系统等进行全面的检测和评估。

2. 苏州市建筑工程质量检测中心:该中心是苏州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下属单位,主要负责对建筑工程的质量进行检测和评估。

该中心拥有一流的检测设备和技术团队,能够对房屋的结构安全、防水隔热、消防设施等方面进行全面的检测和评估。

3. 苏州市房屋安全鉴定中心:该中心是苏州市政府指定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拥有一支经验丰富的鉴定团队。

该中心主要负责对房屋的建筑结构、装修材料、室内环境等进行鉴定和评估,为购房者提供专业的意见和建议。

4. 苏州市房屋质量安全监督站:作为苏州市政府的监督机构,该站主要负责对房屋的质量和安全进行监督和管理。

该站拥有一支专业的监督团队,能够对房屋的建筑质量、施工工艺、施工材料等进行全面的监督和检查。

5. 苏州市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该站是苏州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下属单位,主要负责对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进行监督和管理。

该站拥有一流的监督设备和技术团队,能够对房屋的建筑质量、施工工艺、施工材料等进行全面的监督和检查。

6.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作为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部门,该局负责对房屋的质量和安全进行监管和管理。

该局拥有一支专业的监管团队,能够对房屋的建筑质量、环境卫生、消防设施等进行全面的监管和检查。

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批准发布食品药品医疗器械检验检测中心(院、所)建设标准的通知

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批准发布食品药品医疗器械检验检测中心(院、所)建设标准的通知

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批准发布食品药品医疗器械检验检测中心(院、所)建设标准的通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7.10.23
•【文号】建标〔2017〕223号
•【施行日期】2017.12.01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标准定额
正文
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
关于批准发布食品药品医疗器械检验检测中心(院、
所)建设标准的通知
建标〔2017〕223号国务院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住房城乡建设厅(委、局)、发展改革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发展改革委: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下达2014年建设标准编制项目计划的通知》(建标[2014]125号)要求,由食品药品监管总局组织编制的《食品检验检测中心(院、所)建设标准》《药品检验检测中心(院、所)建设标准》《医疗器械检验检测中心(院、所)建设标准》已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发布,自2017年12月1日起施行。

在食品、药品、医疗器械检验检测中心(院、所)建设项目的审批、核准、设计和建设过程中,要严格遵守国家相关规定,认真执行本建设标准,坚决控制工程
造价。

本建设标准的管理由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具体解释工作由食品药品监管总局负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7年10月23日附件:
1、食品检验检测中心(院、所)建设标准
2、药品检验检测中心(院、所)建设标准
3、医疗器械检验检测中心(院、所)建设标准。

苏州市卫生局、苏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医疗机构中药制剂管理的工作方案》的通知

苏州市卫生局、苏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医疗机构中药制剂管理的工作方案》的通知

苏州市卫生局、苏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医疗机构中药制剂管理的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苏州市卫生局,苏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1.04.12•【字号】苏卫医[2011]25号•【施行日期】2011.04.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机构与医师正文苏州市卫生局、苏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医疗机构中药制剂管理的工作方案》的通知(苏卫医〔2011〕25号)各市(区)卫生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社会事业局,苏州大学各附属医院、各市属医院:为加强苏州市医疗机构中药制剂管理,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根据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医疗机构中药制剂管理的意见》和省卫生厅、省中医药管理局和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有关精神,苏州市卫生局、苏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共同制定了苏州市《关于加强医疗机构中药制剂管理的工作方案》,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1.关于加强医疗机构中药制剂管理的工作方案2.中医医院中药制剂管理情况调查表(略)3.转发卫生部等部门关于加强医疗机构中药制剂管理的意见的通知(苏中医政〔2010〕52号)(略)二〇一一年四月十二日附件1:关于加强医疗机构中药制剂管理的工作方案为加强苏州市医疗机构中药制剂管理,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根据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医疗机构中药制剂管理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任务和目标(一)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国务院关于扶持和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的若干意见》、《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中医药事业发展的意见》和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医疗机构中药制剂管理的意见》,促进我市中医药事业健康发展。

(二)统一思想、提高认识,规范医疗机构中药制剂管理。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2018年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监督检查情况的通报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2018年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监督检查情况的通报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2018年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监督检查情况的通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公布日期】2018.08.10•【字号】苏住建质〔2018〕65号•【施行日期】2018.08.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正文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2018年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监督检查情况的通报苏住建质〔2018〕65号各市、区住建局,苏州工业园区规建委,各有关单位:为切实规范我市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的检测行为,持续提升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的检测质量和诚信度,确保工程质量检测数据真实、可靠,根据《2018年苏州市工程质量管理工作要点》等工作要求,市住建局于2018年7月3日至5日组织开展了全市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监督检查工作。

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一、检查总体情况本次检查共分两个检查小组,重点检查近两年来新成立的、在我市组织开展的比对试验结果多次为可疑或不满意的、历次监督检查被通报批评的材料类检测机构,同时随机选取了部分检测机构,共计12家。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住建部第141号令)、《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规程》(DGJ32/J21-2009)及相关规范标准,在对机构人员、检测设备、检测环境、检测样品、原始记录、检测报告、检测方法、文件管理等内容进行检查的同时,对钢材检测项目持证人员进行了理论考试和现场操作考核。

检查结果表明,多数检测机构能够在检测人员、仪器设备、检测环境等方面不断加强自身管理;对检测过程中发现检测结果不满足规范、设计要求时,能及时上报属地建设主管部门。

检查未发现超资质证书许可范围从事建设工程检测活动、转包检测业务和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检查组总共发现需要整改的问题61条,出具整改单12份。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检查发现,部分检测机构在检测工作的规范性、内部管理等方面仍存在一些问题,主要集中在检测原始记录的填写、检测报告的规范性、检测设备管理、文档管理、人员业务培训等方面。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2023年上半年度全市房屋市政工程质量安全环保综合大检查情况的通报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2023年上半年度全市房屋市政工程质量安全环保综合大检查情况的通报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2023年上半年度全市房屋市政工程质量安全环保综合大检查情况的通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公布日期】2023.08.17•【字号】苏住建质〔2023〕21号•【施行日期】2023.08.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正文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2023年上半年度全市房屋市政工程质量安全环保综合大检查情况的通报苏住建质〔2023〕21号各县级市(区)区住建局(委)、苏州工业园区规建委,各有关单位:为深入开展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生产治理巩固提升行动、“生命至上隐患必除”消防安全专项行动等工作,进一步落实工程参建各方质量安全环保主体责任,市住建局于7月24日至7月28日组织开展了2023年上半年度全市工程质量安全环保综合大检查活动。

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一、总体情况本次检查以政府投资非经营性工程、住宅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为重点项目,以住宅工程质量通病治理、危大工程管控、“一带一帽”管理、施工消防安全、起重机械设备管理、人员教育培训、工地防暑防台防汛、工地环境保护(扬尘防治、建筑垃圾处置)等为重点内容。

本次各地共抽查房屋市政工程项目150项,形成《房屋市政工程质量安全环保综合大检查检查用表》150份。

其中,房屋建筑工程71项、市政基础设施工程50项(含轨道交通工程2项)、装饰装修工程29项。

总体上看,各地住建部门高度重视工程质量安全环保监管工作,统筹开展各专项行动,受检项目施工和监理单位基本落实主体责任,施工质量安全环保情况基本受控。

本次检查共开具整改通知单30份,(局部)停工整改通知单2份,已要求属地住建部门督促有关责任单位限期落实整改。

(一)地区情况从项目地区看,常熟市、昆山市、相城区、虎丘区、苏州工业园区所辖工程施工质量、施工安全、环境保护管控情况相对较好。

(二)项目类别从项目类别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整体管控情况相对较好,装饰装修工程存在工程台账资料管理混乱、施工安全管控措施落实不到位等问题较多,房屋建筑工程施工现场质量安全通病问题较多。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表彰2010年度苏州市建筑安全生产、质量管理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的通知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表彰2010年度苏州市建筑安全生产、质量管理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的通知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表彰2010年度苏州市建筑安全生产、质量管理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公布日期】2011.01.31•【字号】苏住建质[2011]2号•【施行日期】2011.01.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表彰2010年度苏州市建筑安全生产、质量管理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的通知(苏住建质〔2011〕2号)各市、区住建局,苏州工业园区规划建设局、苏州高新区建设局,各有关单位:2010年,我市各地住建系统认真贯彻市委、市政府的有关指示精神,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落实省住建厅部署的各项工作,狠抓安全生产,强化质量管理,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大施工现场监督管理和文明工地创建力度,取得了良好成绩,涌现出一批建筑安全生产、质量管理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

为总结经验、鼓励先进、树立典型,在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推荐的基础上,经我局组织审议评定,决定授予苏州市东渚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等46家单位为全市建筑安全生产先进单位、石才良等60名同志为全市建筑安全生产先进个人;苏州市永安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等49家单位为全市建筑质量管理先进单位、王青等58名同志为全市建筑质量管理先进个人,现予以通报表彰。

希望受表彰单位和个人谦虚谨慎,继续努力,扎实工作,再接再厉,为我市建设系统安全生产、质量管理再上新台阶和“三区三城”建设作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附件:1、苏州市建筑安全生产先进单位2、苏州市建筑安全生产先进个人3、苏州市建筑质量管理先进单位名单4、苏州市建筑质量管理先进个人名单二○一一年一月三十一日附件1:苏州市建筑安全生产先进单位(46家)苏州市东渚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苏州市越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苏州嘉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苏州市第二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苏州市顺驰建筑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苏州高新区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站苏州晨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苏州市湘城建筑有限公司苏州市蠡口建筑安装实业有限公司苏州狮山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苏州工业园区兴盛建设有限公司苏州工业园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通州建总集团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张家港市晨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张家港市南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张家港市南翔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张家港市鹿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张家港市西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常熟市建筑管理处常熟建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常熟市兴隆建筑有限公司常熟市华峰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江苏嘉洋华联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江苏金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苏通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太仓市建筑安全监督站江苏南通三建集团有限公司太仓分公司江苏中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昆山市金都建设有限公司昆山市城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昆山市中建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振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昆山市建筑工程管理处吴江市中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吴江市腾龙建筑有限公司吴江市建筑安全监督站苏州建筑业安全监督站(含太湖度假区分站)苏州第一建筑集团有限公司苏州二建建筑集团有限公司苏州建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苏州第五建筑集团有限公司苏州市政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苏州苏明装饰有限公司中铁十七局集团有限公司中铁二局苏州轨道交通2号线II-TS-04标项目部苏州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附件2:苏州市建筑安全生产先进个人(60名)石才良冯宇侃潘磊李天伟李成曹根华俞建根居奔黄云华薛建生张兴强李峰张建平吴德炫高雪根陈新林岳刚顾京辉朱留兴周玉才蒋志春丁春浩严峰周剑敏于惠成顾正林张水生施天厅李建华邵永寿董波陈志连陆菊明张国庆沈燕明罗国平陆卫东孙勤昆张跃王声尧钱铭荣俞小华陈宏良曾继红朱奎吴金忠曹屹东花晓荣陈柱黄文国林武松胡忠良张小虎裴汝金王鹤朝豆宏智潘建新杨山庄群虎谷亚军附件3:苏州市建筑质量管理先进单位名单(49家)苏州市永安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苏州市吴中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苏州高新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苏州建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苏州兴业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相城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苏州相城建设监理有限公司苏州狮山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南通新华建筑集团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苏州工业园区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苏州工业园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江苏德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张家港市建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张家港市双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张家港市兆丰城建有限公司张家港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中心常熟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江苏金土木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江苏汇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江苏常诚建筑咨询监理责任公司常熟市工程质量检测中心常熟市市政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太仓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江XXX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太仓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中心有限公司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昆山市华鼎装饰有限公司天合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昆山新意建设咨询有限公司昆山隆达混凝土有限公司江苏宏鑫路桥建设有限公司江苏城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吴江市中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吴江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吴江市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吴江市桃源建筑有限公司吴江市舜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苏州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苏州第一建筑集团有限公司苏州二建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中国中铁二局股份有限公司苏州轨道交通2号线04标项目经理部上海市机械施工有限公司苏州轨道交通2号线09标项目经理部中铁二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京沪高铁快速路工程(227省道相城段)五标段项目经理部苏州市政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苏州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苏州市华丽美登装饰装璜有限公司苏州苏明装饰有限公司苏州和信建设咨询有限公司苏州市时代工程咨询设计管理有限公司附件4:苏州市建筑质量管理先进个人名单(58名)王青吴金亮安吉陆建超张军俞轺顾卫峰丁政良顾天熊居振泉李建华汪少波徐林汤东婴李一进许明皋胡祥明沈玉兴曹仁荣陈大山戴冷冰潘敏朱文保戴建余陈永达奚志明孙振刚王耀军顾曦雄丁宇朱敏倩马云虎李秀华胡玉强朱毅强学俊盛熊灵侯志刚尚庆宽吴冬冬金雄伟张南杰朱星煜计丽根赵有军陈静波徐卫忠王宏琳王辉董群山俞菱庆乔建国晁国雄金晓秋杨建国段淑花肖大林王志兴。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2021年度全市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比对试验活动结果的通报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2021年度全市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比对试验活动结果的通报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2021年度全市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比对试验活动结果的通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公布日期】2021.08.26•【字号】•【施行日期】2021.08.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正文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关于2021年度全市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比对试验活动结果的通报各市、区住建局(委),苏州工业园区规建委,各有关单位:为推动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加强能力建设,有效提升检测人员实际操作水平,保证检测结果的真实、准确、可靠,市住建局组织开展了2021年度全市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比对试验活动。

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一、基本情况本次比对试验活动内容包括“砂氯离子含量检测”“主体结构现场检测”“地基基础静载检测”3个检测项目,分别有55、54、68家检测机构(含本市检测机构分场所及市外进苏检测机构)参加了比对试验活动。

比对试验统计结果如下图所示:二、比对试验结果(一)砂氯离子含量检测1.基本情况。

试验前向各参加机构随机发放氯离子含量不同的两份盲样液体样品,每份约20mL。

样品分为A、B、C三种,均已通过均匀性验证,均匀性、稳定性等参数符合比对试验要求。

检测机构依据相关规范标准,进行样品稀释、滴定(含空白样及被测样品)及空白试验,完成两组平行试验,以两次试验的算术平均值作为测定值,计算得出溶液氯离子浓度。

2.判定标准。

参照《比对试验结果的统计处理和能力评价指南》(CNAS—GL002:2018)规定,采用Z比分数法(即︱Z︱≤2为“满意”结果;2<︱Z︱<3为“可疑”结果;︱Z︱≥3为“离群”结果)。

两个样品结果都“满意”及一个样品结果“可疑”另一个样品结果“满意”,最终结果评定为“满意”;两个样品结果都“可疑”及一个样品结果“离群”另一个样品结果“可疑”或“满意”,最终结果评定为“可疑”;两个样品结果均“离群”,最终结果评定为“离群”。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双随机抽查机制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实施方案的通知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双随机抽查机制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实施方案的通知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双随机抽查机制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公布日期】2016.10.24•【字号】苏住建法〔2016〕13号•【施行日期】2016.10.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双随机抽查机制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实施方案的通知苏住建法〔2016〕13号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单位:为创新政府管理方式,规范市场执法行为,营造公平竞争的发展环境,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根据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双随机抽查机制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苏府办〔2016〕199 号)、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全国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的通知》(苏府办〔2016〕216号)精神,现制定了双随机抽查机制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实施方案,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组织领导为保障双随机抽查机制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工作顺利开展,市住建局成立双随机抽查机制加强事中事后监管领导工作小组,由张永清局长担任组长,各相关副局长担任副组长,局机关各业务处室、法规处、行政许可服务处、监察室担任工作小组成员,建立双随机抽查机制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联席会议工作制度。

二、总体要求建立“一表两清单、两库一平台”的“双随机”抽查机制,制定统一的执法检查表格、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简政放权事中事后监管责任清单,建立随机抽查对象库、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和统一的市场监管信息平台,大力推广随机抽查,规范监管行为,创新管理方式,强化市场主体自律和社会监督,着力解决群众、企业反映的突出问题,提高监管效能,激发市场活力。

坚持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履行监管职能,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范事中事后监管,落实监管责任,健全监管责任清单,建立依“清单”追责机制,确保事中事后监管依法有序进行,推进随机抽查制度化、规范化、信息化。

规范行政权力运行,切实做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提升监管效能,减轻市场主体负担,优化市场环境。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2021年度全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第二次监督检查情况的通报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2021年度全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第二次监督检查情况的通报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2021年度全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第二次监督检查情况的通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公布日期】2022.01.28•【字号】•【施行日期】2022.01.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正文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关于2021年度全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第二次监督检查情况的通报各市、区住建局(委),苏州工业园区规建委,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工程质量检测行为,促进检测行业健康发展,2021年12月15日至17日,市住建局组织开展了2021年度全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第二次监督检查工作。

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一、基本情况本次检查按照《苏州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检查表(地基基础类)》标准,对受检的12家检测机构进行了检查评分。

现场共开具整改通知单12份,发现存在问题54条。

检查考核平均得分86.8分,其中最高分93分(苏州方正工程技术开发检测有限公司(太仓市分场所)),最低分77.5分(常熟市恒隆岩土工程检测有限公司)。

得分≥90分的5家(占比为41.7%),80分≤得分<90分的6家(占比为50%),70分≤得分<80分的1家(占比为8.3%)。

本次检查开展了桩基静载、低应变检测项目理论知识测试(抽取每家检测机构1名报告审核人员及2名检测人员),共抽考36人,其中32人合格,合格率为88.9%,4名不合格人员均为检测人员。

静载检测共抽考17人,15人合格,合格率为88.2%;低应变检测共抽考19人,17人合格,合格率为89.5%。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检查发现,部分检测机构在内部管理、检测工作规范性等方面尚存在一些问题。

主要表现在:(一)机构人员管理不规范。

部分检测机构对管理人员、检测人员的继续教育不够重视,年度培训计划和培训记录流于形式。

个别检测机构报告审核及签发人员不重视检测方案、原始记录的审核校对,对质量管理体系认识不够充分,重要岗位履职不到位,如常熟市恒隆岩土工程检测有限公司。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2023年第一季度全市建筑业企业资质(非市政类)长效动态核查情况的通报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2023年第一季度全市建筑业企业资质(非市政类)长效动态核查情况的通报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2023年第一季度全市建筑业企业资质(非市政类)长效动态核查情况的通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公布日期】2023.04.19•【字号】苏住建建〔2023〕20号•【施行日期】2023.04.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2023年第一季度全市建筑业企业资质(非市政类)长效动态核查情况的通报苏住建建〔2023〕20号各县级市(区)住建局(委)、苏州工业园区规建委,各有关单位:为推进我市建筑业企业资质事中事后长效监管,规范我市建筑市场秩序,根据《关于建立苏州市建筑业企业市级许可施工资质(非市政类)动态核查长效机制的通知》(苏住建建〔2022〕41号)要求,市住建局组织各县级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辖区内建筑业企业资质(非市政类)开展2023年第一季度资质长效动态核查工作,现将核查情况通报如下:一、总体情况在企业自查的基础上,各县级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过系统及实地核查方式,对各辖区内建筑业企业取得资质后是否满足资质标准要求进行长效动态核查。

(一)企业自查情况截至2023年1月底,全市共收到3563家非市政类资质企业自查材料(详见附件1),自查达标企业3475家(占比97%),自查不达标企业88家(占比3%),仍有586家企业未报送自查材料。

(二)动态核查情况2023年第一季度,全市共核查80家建筑业企业的99项非市政类资质,其中,新取得资质企业3家(占比3.7%),企业主管部门调动36家(占比45%),被投诉举报企业8家(占比10%),混凝土企业9家(占比11.3%),存在违法违规行为企业24家(占比30%),发现18家企业的22项非市政类资质不符合资质标准要求(详见附件2)。

二、存在问题1.虎丘区企业对自查工作不重视,实际报送自查材料家数仅占该区应报家数总量的51%。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苏州市食品安全工作考核评价办法的通知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苏州市食品安全工作考核评价办法的通知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苏州市食品安全工作考核评价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6.09.08•【字号】苏府办〔2016〕200号•【施行日期】2016.09.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食品安全正文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苏州市食品安全工作考核评价办法的通知苏府办〔2016〕200号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苏州市食品安全工作考核评价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6年9月8日苏州市食品安全工作考核评价办法第一条为科学考核评价各地食品安全工作,认真落实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制,切实提高全市食品安全保障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和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江苏省食品安全工作考核评价办法》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人民政府对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及市各有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进行食品安全工作考核评价。

第三条食品安全工作考核评价应当遵循客观公正、科学合理、公开透明、公众参与、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四条食品安全工作考核评价在市人民政府和市食品安全委员会领导下,由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具体组织实施。

第五条食品安全工作考核评价的主要内容:(一)食品安全工作目标任务完成情况;(二)食品安全工作组织领导、经费保障、责任制及责任追究制落实情况;(三)食品安全综合协调机制建立运行情况和食品安全监管制度、打击食品安全违法犯罪机制建设情况;(四)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贯彻执行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履行食品安全监管职责情况;(五)食品安全监管年度计划制定落实、食品安全专项整治等重点工作开展情况;(六)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制定实施和应急处置能力建设情况;(七)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处置和违法案件查处情况;(八)食品安全监管长效机制建设情况;(九)将食品安全和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纳入政府绩效考核的情况;(十)其他需要考核评价的情况。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预拌混凝土企业扬尘整治复核督查的通报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预拌混凝土企业扬尘整治复核督查的通报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预拌混凝土企业扬尘整治复核督查的通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公布日期】2023.01.17•【字号】苏住建建〔2023〕1号•【施行日期】2023.01.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大气污染防治正文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预拌混凝土企业扬尘整治复核督查的通报苏住建建〔2023〕1号各县级市(区)住建局(委),苏州工业园区规建委,各有关单位:为认真落实《关于做好2022年中央及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任务验收销号工作的通知》(苏督察整改办〔2022〕30号,以下简称《通知》)和《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贯彻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专项督察反馈意见的方案》等文件精神,根据《关于开展预拌混凝土企业扬尘整治复核督查的通知》(苏建函建〔2022〕454号)部署安排,2022年12月13日至15日,市住建局专门开展了预拌混凝土企业扬尘复核督查工作。

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一、基本情况本次督查覆盖全市10个板块,督查复核对象为各县级市、区住建部门以及预拌混凝土企业38家,包含《通知》要求整改销号的15家预拌混凝土企业、省生态办通报批评的9家预拌混凝土企业(其中2家企业也是整改销号企业)、以及近年来受到市级有关部门通报批评的12家预拌混凝土企业,并随机抽查了正在生产经营的预拌混凝土企业4家。

本次督查按照《预拌混凝土绿色生产及管理技术规程》(JGJ/T328-2014)对受检企业开展实地核查;按照《苏州市预拌混凝土企业绿色生产评分表(试行)》,对受检企业的绿色生产标准化情况进行量化考核,企业最高得分99分,最低得分67分,平均得分89.77分。

其中,经对《通知》要求责令整改的15家预拌混凝土企业、省生态办通报批评的9家预拌混凝土企业的整改情况进行实地复核检查,确认被通报企业的扬尘问题已全部整改到位。

二、各地住建部门情况各地住建部门均能按照《关于开展预拌混凝土企业扬尘整治复核督查的通知》(苏建函建〔2022〕454号)要求,对本辖区内的预拌混凝土企业开展全数核查,同时对《通知》责令整改的15家预拌混凝土企业、省生态办通报批评的9家预拌混凝土企业,进行跟踪督促整改和实地核查,实现被通报问题闭环处理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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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市区“苏州食品药品检测中心、苏州质检大楼”初步设计抗震设防审查意见的通知
【法规类别】勘察设计
【发文字号】苏住建抗[2010]236号
【发布部门】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发布日期】2010.12.07
【实施日期】2010.12.0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市区“苏州食品药品检测中心、苏州质检大楼”初步
设计抗震设防审查意见的通知
(苏住建抗〔2010〕236号)
苏州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根据《江苏省防震减灾条例》、《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48号)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我局组织建筑结构专业的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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