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苏省统计局关于发布2014年度江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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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工伤赔偿标准2014

江苏工伤赔偿标准2014

江苏工伤赔偿标准201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工伤保险条例》,工伤赔偿标准是指在工伤保险制度下,对工伤职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造成的丧失劳动能力、死亡及其它损失所给予的经济补偿。

江苏省作为我国经济发达地区之一,其工伤赔偿标准也备受关注。

下面将详细介绍江苏省2014年的工伤赔偿标准。

首先,对于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导致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江苏省规定按照工伤等级分为十级,分别对应不同的赔偿标准。

例如,对于一级工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为伤残津贴基础数乘以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支付比例;对于十级工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为伤残津贴基础数乘以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支付比例。

此外,对于因工作原因导致死亡的职工,其家属也可以获得相应的抚恤金和丧葬补助金。

其次,江苏省还对工伤职工的医疗费用进行了规定。

根据《江苏省工伤保险条例》,工伤职工在医疗期内的治疗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其中,包括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住院康复费等。

而对于因工作原因导致的职业病患者,其治疗费用也将得到相应的支付。

此外,江苏省还规定了工伤职工的误工伤津贴和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的支付标准。

对于因工作原因导致的暂时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将获得误工伤津贴;而对于因工作原因导致永久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将获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这些补助金的支付标准也都在《江苏省工伤保险条例》中有详细规定。

总的来说,江苏省2014年的工伤赔偿标准在细化了工伤等级、医疗费用、误工伤津贴和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的支付标准的基础上,充分保障了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为工伤保险制度的健全运行提供了有力保障。

希望通过本文的介绍,能够让广大职工对江苏省2014年的工伤赔偿标准有更加清晰的了解,也希望江苏省的工伤保险制度能够不断完善,为职工提供更好的保障。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
有关问题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公布日期】2020.05.09
•【字号】苏人社函〔2020〕88号
•【施行日期】2020.05.0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基本养老保险
正文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

苏人社函〔2020〕88号
各设区市、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近来,部分地区陆续反映工作中遇到一些问题,为规范统一政策执行,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女参保人员达到50周岁时,经认定其法定退休年龄为50周岁,如果其累计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按规定延长缴费(其中:有单位的,可以单位职工身份延长缴费;灵活就业等其他情形的,以灵活就业身份延长缴费)至满15年时可办理待遇领取手续。

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5年申请延长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其在延长缴费期间户籍发生变更的,不改变待遇领取地的确定,待其在延长缴费地缴费至满15年后,在延长缴费
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

三、参加我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外省户籍参保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在我省为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且在我省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其按国家政策规定的待遇领取地出具不予支付丧葬抚恤费的确认函后,由我省最后一个参保地按我省规定支付丧葬费和直系亲属一次性抚恤费,并全额退还其个人账户储存额,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0年5月9日。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22.01.29•【字号】苏人社规〔2022〕1号•【施行日期】2022.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养老保险正文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各设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22年1月29日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第一条根据《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省政府令第146号,以下简称《规定》)以及国家和省有关政策,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实施办法所称用人单位和参保人员即《规定》第八条统称的用人单位和参保人员。

第三条《规定》第八条所称形成劳动关系的人员,包括我省用人单位依法招用的港澳台人员和外国人。

用人单位依法招用的港澳台居民和在我省灵活就业的港澳台居民,依照国家有关港澳台居民在内地(大陆)参加社会保险的规定,参加我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基本养老保险)。

已在港澳台参加当地社会保险,并继续保留社会保险关系的,可以持相关授权机构出具的证明,不参加我省基本养老保险。

用人单位依法招用的外国人,依照国家有关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的规定,参加我省基本养老保险。

具有与中国签订社会保险双边或者多边协议国家国籍的人员在我省就业的,其基本养老保险事宜按照协议规定办理。

在我省就业的灵活就业人员办理就业登记手续后,自愿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在就业登记地参保。

领取失业保险金的人员可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参照灵活就业人员缴费政策执行。

参保人员首次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年龄不得超过国家和省规定的退休年龄。

第四条用人单位新进人员,在当年规定的缴费工资基数上下限标准范围内,以起薪当月按全月计算的工资收入作为当年缴费工资基数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完善养老服务体系实施意见责任分解方案的通知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完善养老服务体系实施意见责任分解方案的通知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完善养老服务体系实施意见责任分解方案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江苏省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4.09.17
•【字号】苏政办发[2014]72号
•【施行日期】2014.09.1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收养
正文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完善养老服务体系实施意见责任分解方案的通知
(苏政办发〔2014〕72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为认真贯彻《省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完善养老服务体系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14〕39号),切实将各项目标任务和政策措施落到实处,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完善养老服务体系实施意见的责任分解方案》印发给你们。

省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根据本方案,将相关任务列入年度重点工作和目标考核内容,明确分管领导、责任处室和责任人。

各地要根据苏政发〔2014〕39号文件要求,逐级分解落实工作责任。

省政府办公厅将适时组织专项督查。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9月17日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完善养老服务体系实施意见的责任分解方案。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实施意见》的通知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实施意见》的通知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苏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4.07.07•【字号】苏人社发[2014]206号•【施行日期】2014.07.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养老保险正文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实施意见》的通知(苏人社发[2014]206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江苏省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充分认识加强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的重要性。

近年来,随着城乡养老保险制度的全面实施,加上城乡劳动力流动就业加速,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问题迫切需要解决。

制定出台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政策,有利于健全和完善统筹城乡的社会保障体系,有利于促进劳动力的合理流动,有利于更好地保障城乡参保人员特别是广大农民工的养老保险权益。

各地要从保障和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出发,充分认识做好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工作的重要意义,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切实抓好国家和省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政策落实工作。

二、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政策。

国家和省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政策对适用范围、衔接时点、衔接条件、衔接方式、资金转移、经办规程等作出了明确统一的规定,各地要准确把握政策要点,确保落实到位不走样。

要把贯彻落实养老保险制度间衔接政策与制度内转移接续政策紧密结合起来,确保参保人员无论跨地区流动还是跨制度转移,都能衔接或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保障参保人员在各个阶段的养老保险权益可以延续累加。

三、全力做好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经办服务工作。

各地要认真执行国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制定的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经办规程,根据统一规范、及时准确的原则,按照简化操作、方便群众的要求,抓紧调整完善本地区的经办管理程序,做好相关流程的对接。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实施“全民参保登记计划”工作方案》的通知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实施“全民参保登记计划”工作方案》的通知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实施“全民参保登记计划”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4.10.28•【字号】苏人社发[2014]329号•【施行日期】2014.10.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实施“全民参保登记计划”工作方案》的通知(苏人社发[2014]329号)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无锡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昆山市、泰兴市、沭阳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现将《江苏省实施“全民参保登记计划”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江苏省实施“全民参保登记计划”工作方案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14年10月28日附件江苏省实施“全民参保登记计划”工作方案为顺利实施“全民参保登记计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实施“全民参保登记计划”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40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政府年度30项重点改革任务实施方案的通知》(苏政办发[2014]73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按照全面深化改革要求和“民生幸福工程”部署,依法开展全体从业人员和城乡居民社会保险信息登记,建立健全全民参保登记信息更新维护机制,完善社会保险政策举措,加快构建覆盖全体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和更加公平可持续的社会保障制度。

二、目标任务(一)摸清应参保人员情况。

充分利用全省社会保障数据资源和其他职能部门人口信息开展跨地区、跨险种、跨部门的数据比对,把摸清参保底数、找准扩面盲点,实现社会保险全面覆盖作为核心任务,把小微企业、灵活就业人员和流动就业人员作为信息比对的重点,把未就业、未参保人群作为入户登记的重点,试点先行,总结经验,形成制度,有力有序地推进全民参保登记工作。

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贯彻《江苏省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实施意见》的通知

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贯彻《江苏省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实施意见》的通知

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贯彻《江苏省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14.10.08•【字号】苏人保规〔2014〕15号•【施行日期】2014.10.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养老保险正文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贯彻《江苏省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实施意见》的通知苏人保规〔2014〕15号各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现就贯彻《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实施意见〉的通知》(苏人社发[2014]206号),提出以下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中,2014年6月30日前已参加我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可由各地在2015年6月30日前按当地相关规定办理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转接手续。

2014年7月1日后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和个人账户的处理方式,严格按苏人社发[2014]206号文件规定执行。

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后延缴费人员中,曾缴纳过我市居民养老保险费(含居民补充养老保险)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停发其居民个人账户养老金、补充养老金,并将其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进行封存,待其后延缴费满15年后再向后延缴费地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将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不含居民补充养老保险)转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按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办法计发相应待遇,同时终止居民养老保险关系。

参加居民补充养老保险的,将个人缴费储存额扣除已支付补充养老金的余额予以返回。

三、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转入居民养老保险的,其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累计缴费年限不足1年的尾数,按居民养老保险缴费年限1年计算。

四、未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人员跨统筹地区迁移户籍的,按户籍迁入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政策规定执行。

五、原苏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苏州市农村和城镇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不再适用2014年7月1日以后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2014年江苏省分细行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

2014年江苏省分细行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
76475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62344
卫 生
76709
铁路运输业
93821
社会工作
63026
道路运输业
56406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74601
水上运输业
58496
新闻和出版业
83745
航空运输业
116758
广播、电视、电影和影视录音制作业
88660
管道运输业
82789
文化艺术业
62060
装卸搬运和运输代理业
88188
群众社团、社会团体和其他成员组织
81669
33245
其他金融业
187289
农 业
31077
房地产业
63369
林 业
32070
房地产开发经营
87978
畜牧业
54988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52643
渔 业
38989
租赁业
57031
农、林、牧、渔业服务业
42578
商务服务业
52549
采矿业
61105
科学研究、技术服务业
82772
制造业
57929
研究和试验发展
107000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
104994
专业技术服务业
80437
电力、热力生产和供应业
118948
科技推广和应用服务业
61013
燃气生产和供应业
73374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52278
水的生产和供应业
62354
水利管理业
61155
建筑业
52823
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苏政办发〔2014〕104号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苏政办发〔2014〕104号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正文:----------------------------------------------------------------------------------------------------------------------------------------------------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苏政办发〔2014〕104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2013年11月以来,我省全面整合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覆盖面进一步扩大,待遇水平不断提升,管理服务更加规范,有力促进了社会保障事业发展。

为加快建立更加公平可持续的社会保障体系,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8号),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提出以下意见:一、将江苏省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更名为江苏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以“全覆盖、保基本、有弹性、可持续”为方针,以增强公平性、适应流动性、保证可持续性为重点,合理分担个人(家庭)与政府责任,科学确定筹资标准和待遇水平,完善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和制度衔接,强化基金管理监督和经办管理服务,逐步提高基金管理层次,建立完善覆盖全体城乡居民的基本养老保险体系。

三、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坚持和完善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制度模式,巩固和拓宽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资金筹集渠道,完善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相结合的待遇支付政策,强化长缴多得、多缴多得等制度激励机制,完善服务网络,提高管理水平,促进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平稳可持续发展。

四、具有本省户籍,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乡居民,可以在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关于2014年江苏省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调整通知

关于2014年江苏省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调整通知

关于2014年江苏省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调整通知经省政府同意并报国家人社部、财政部批准,我省2014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方案近日正式出台。

全省550多万名企业退休人员将从今年1月1日起增加基本养老金,此次增加的基本养老金力争3月底、确保4月底前到位。

根据国家统一部署,今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采取普遍调整和适当倾斜相结合的办法。

普遍调整注重公平,并与本人缴费情况等因素挂钩,进一步体现多缴多得的参保缴费激励机制。

在普遍调整的基础上,对高龄企业退休人员适当提高调整水平。

全省550多万名企业退休人员都将参加普遍调整。

普遍调整包括三块:一是按定额增加,每人每月增加40元;二是按本人缴费年限增加,每满1 年每月增加3元,不足45元的按45元发给;三是按本人本次调整前的月基本养老金的4%增加。

在按上述三项增加的基础上,对基本养老金水平较低的退休人员,各省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当地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财政承受能力和基本养老金替代率水平等实际情况,在苏南地区不高于240元、苏中地区不高于220元、苏北地区不高于210元的范围内,再适当增发一定数额的养老金。

对于年满70、75及80周岁以上的高龄企业退休人员除了参加普遍调整,还要再适当给予倾斜,每人每月分别增发40元、60元和80元。

2014年我省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调整政策解读经省政府同意并报国家人社部、财政部批准,我省2014年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调整政策日前正式出台。

今年我省的养老金调整方案主要有以下几个特点:普调体现公平并与本人缴费情况挂钩根据国家人社部、财政部要求,今年我省普调包括三块:一是按定额增加,每人每月增加40元;二是按本人缴费年限增加,每满1 年每月增加3元,不足45元的按45元发给;三是按本人本次调整前的月基本养老金的4%增加。

按照普调的前两项计算,每人至少增加85元,再加上第三项按本次调整前的月基本养老金的4%增加部分,以及对养老金水平低的人员“托底”因素,全省企业退休人员每人最低增加100元以上。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控制能源消费总量工作方案的通知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控制能源消费总量工作方案的通知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控制能源消费总量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9.19•【字号】苏政办发[2014]75号•【施行日期】2014.09.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能源及能源工业综合规定正文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控制能源消费总量工作方案的通知(苏政办发〔2014〕75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江苏省控制能源消费总量工作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4年9月19日江苏省控制能源消费总量工作方案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推进发展方式转变和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能源发展“十二五”规划的通知》(国发〔2013〕2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控制能源消费总量工作方案的通知》(发改能源〔2013〕496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14-2015年节能减排低碳发展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4〕23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十二五”能源发展规划的通知》(苏政办发〔2012〕71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控制能源消费总量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以科学发展为主题,建立健全能源消费强度和消费总量“双控”机制,充分发挥市场在能源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深化能源管理体制机制改革,着力推动能源生产和消费革命,保障合理用能,拓展清洁用能,激励节约用能,限制过度用能,淘汰落后用能,确保民生用能,初步构建政策引导、市场驱动、企业主体、社会参与的节能长效机制,倒逼发展方式转变,增强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能力。

二、基本原则坚持控制能源消费总量与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相结合,坚持市场机制与政府调控相结合,坚持控制总量与节能减排相结合,按照“统筹谋划、相互衔接、积极探索、有序推进”的原则,充分考虑各地经济发展水平、产业结构和发展潜力,将国家确定的能耗增量控制目标和年均增速控制目标作为预期性指标进行设定、分解、考核。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发布2014年度社会保险有关基数的通知-苏人社发[2014]255号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发布2014年度社会保险有关基数的通知-苏人社发[2014]255号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发布2014年度社会保险有关基数的通知正文:----------------------------------------------------------------------------------------------------------------------------------------------------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发布2014年度社会保险有关基数的通知(苏人社发[2014]255号)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昆山市、泰兴市、沭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省直管单位:根据省统计局统计,2013年全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57985元。

据此,现就2014年度社会保险基数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2014年7月1日至2015年6月30日期间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领取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年龄的参保人员,计算基础养老金使用的全省上一年度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4832元。

二、自2014年9月1日起,全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工资上限按14496元执行,缴费工资下限按2899元执行。

考虑到各地私营企业均占有一定比例,且低收入群体客观存在,允许执行上述下限标准有困难的地区作适当调整。

其中2013年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高于全省平均工资的地区,缴费工资下限可按不低于2564元确定;2013年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低于全省平均工资的地区,缴费工资下限可按不低于2299元确定。

省农垦企业、省监狱戒毒企业参保职工的缴费工资下限标准可按企业所在地省辖市公布的标准执行,其他省直管单位参保职工的缴费工资下限按2899元执行。

三、各地参保职工2014年度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工资的上下限,由各省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统一确定后报省厅备案。

四、失业、医疗、工伤和生育保险的缴费工资基数和待遇标准是否参照上述规定办理,由省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确定。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2022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工资基数申报工作的通知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2022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工资基数申报工作的通知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2022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工资基数申报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21.12.10•【字号】苏人社函〔2021〕497号•【施行日期】2021.12.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社会保险其他规定正文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2022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工资基数申报工作的通知各设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根据《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46号)、《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医疗保障局省税务局关于发布2022年度社会保险有关基数的通知》(苏人社发〔2021〕113号)等有关规定,现就开展2022年度我省社会保险缴费工资基数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申报对象1.在我省参加社会保险的用人单位及其职工。

2.用人单位以2021年12月在职职工人数为应申报人数。

2022年1月1日后进入单位或1月6日前离职的职工不在此次申报范围之内。

二、申报时间2021年12月11日起至2022年3月6日止。

三、缴费基数的确定1.用人单位以职工2021年月平均工资收入为依据申报缴费工资基数。

2.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至四级伤残并按月领取伤残津贴的职工,在缴费工资基数上下限标准范围内,以伤残津贴为依据申报缴费工资基数。

3.缴费工资基数的组成按《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国家统计局令〔1990〕1号)和《关于规范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险中心函〔2006〕60号)、《关于规范养老保险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补充意见》(苏社险管〔2007〕9号)等规定执行。

四、申报材料(一)《社会保险缴费工资基数申报汇总表》(见附件1);(二)《企业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工资基数申报表》(见附件2)。

五、申报方式(一)已开通“网上申报业务”的单位可通过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上办事服务大厅进行申报。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部省属企业职工退休审批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苏人社发[2014]358号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部省属企业职工退休审批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苏人社发[2014]358号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部省属企业职工退休审批管理有关事项
的通知
正文:
----------------------------------------------------------------------------------------------------------------------------------------------------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部省属企业职工退休审批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苏人社发[2014]358号
各市、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部省属企业:
为加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退休审批管理与参保管理的衔接,方便企业办事,经研究,决定将在市、县参保的部省属企业职工退休审批下放其属地办理。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从2015年1月1日起,凡在市、县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原由省厅负责职工退休审批的部省属企业,其职工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或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除从事特殊工种、因病或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退休审批由省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办理外,其他职工的退休审批均由参保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办理。

二、各有关市、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要认真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职工退休审批管理的要求,切实做好部省属企业职工退休审批管理服务。

三、各有关部省属企业要及时与参保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联系,了解当地办理职工退休审批手续的具体规定,并按要求提供相关情况。

四、各有关市、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各有关部省属企业在办理职工退休审批中如遇到问题,请及时与省厅养老保险处联系。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4年11月13日
——结束——。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2018年企业薪酬调查和最低工资政策实施效果评估专项调查工作的通知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2018年企业薪酬调查和最低工资政策实施效果评估专项调查工作的通知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2018年企业薪酬调查和最低工资政策实施效果评估专项调查工作的
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公布日期】2018.05.23
•【字号】苏人社办函〔2018〕83号
•【施行日期】2018.05.2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工资福利
正文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2018年企业薪酬调查和最低工资政策实施效果评估专项调查工作的通知
苏人社办函〔2018〕83号各设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18年企业薪酬调查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函﹝2018﹞73号)要求,按照省统计局《关于同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实施〈江苏省企业薪酬调查统计报表制度〉的函》(苏统制﹝2018﹞25号)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经研究决定在全省继续开展企业薪酬调查和最低工资政策实施效果评估专项调查工作。

请各市按照调查工作实施方案(见附件)要求,认真组织实施,确保工作进度和调查质量。

实施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及时与省厅劳动关系处联系。

联系人:张国顺,电话:025—83276097。

附件:1.2018年企业薪酬调查工作实施方案
2.企业人工成本情况(人社统IR3号)
3.企业从业人员工资报酬情况(人社统IR4号)
4.2018年企业薪酬调查费用支出决算报表
5.2018年最低工资政策实施效果评估专项调查工作实施方案
6. 最低工资政策评估调查
7. 江苏省企业薪酬调查工作协调小组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
2018年5月23日。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苏省财政厅关于落实小型微型企业招用高校毕业生就业扶持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苏省财政厅关于落实小型微型企业招用高校毕业生就业扶持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苏省财政厅关于落实小型微型企业招用高校毕业生就业扶持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苏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3.02.18•【字号】苏人社发[2013]58号•【施行日期】2013.02.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苏省财政厅关于落实小型微型企业招用高校毕业生就业扶持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苏人社发〔2013〕58号)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昆山市、泰兴市、沭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发﹝2012﹞14号)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做好2013年全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函﹝2013﹞1号)有关规定,现就小型微型企业(以下简称小微企业)招用高校毕业生就业给予培训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政策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小微企业的认定标准小微企业的认定标准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有关规定执行(见附件)。

二、享受培训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的具体政策(一)培训补贴。

符合标准的小微企业新招用高校毕业生并组织开展岗前培训的,按照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苏财规[2011]50号,以下简称《就业资金管理办法》)中对企业组织开展岗前培训的补贴标准和办法给予培训补贴。

(二)社会保险补贴。

符合标准的小微企业当年新招用毕业年度(指自然年,即1月1日至12月31日)高校毕业生,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对企业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一年(自劳动合同签订之日起计算)的全额补贴,但不包括个人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政策执行期限从2012年5月起至2014年底。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发布2012年度社会保险有关基数的通知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发布2012年度社会保险有关基数的通知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发布2012年度社会保险有关基数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2.05.14•【字号】苏人社发[2012]199号•【施行日期】2012.05.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发布2012年度社会保险有关基数的通知(苏人社发[2012]199号)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现就发布2012年度社会保险基数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省统计局公布的我省2011年全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45987元(全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表见附表)。

二、2012年7月1日至2013年6月30日期间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计算基础养老金使用的全省上一年度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3832元。

三、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根据以下原则,结合本地实际确定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缴费工资的上下限:(一)参保人员月缴费工资的上限为2011年全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11497元)。

当地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高于全省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地区,可按不超过2011年所在地省辖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确定。

(二)参保人员月缴费工资的下限为2011年全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2299元)。

鉴于我省各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存在较大差异,各地私营单位从业人员也占有相当比重,低收入群体客观存在,因此,对当地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高于全省非私营单位职工平均工资的地区,月缴费工资下限按不低于2025元确定;当地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低于全省非私营单位职工平均工资的地区,月缴费工资下限按不低于1794元确定。

(三)各地参保人员2012年度缴费工资的上下限,由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统一确定后,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备案。

2014江苏省社保基数下上限标准

2014江苏省社保基数下上限标准

2014江苏省社保基数下上限标准9月1日起,江苏省将执行新的社会保险缴费基数。

省人社厅日前发布通知,参保人员的月缴费基数下限将从目前的2820元提高至2899元,上限则从目前的14100元提高至14496元。

此前,我省从今年7月1日起已将参保人员月缴费基数下限从去年的2564元提高至2820元,上限从12820元提高至14100元。

时隔两个月,社保基数缘何再次调高?调整将给参保对象带来哪些变化?扬州日报约请相关社保专家予以解读。

算账以下限提至2899元为例某企业一直按最低缴费基数为职工甲缴纳养老保险。

9月下限调高后,甲个人每月须缴纳231.92元(2899元×8%),比目前(2820元×8%=225.6元)多缴6.32元;而企业每月须为甲缴纳579.8元(2899元×20%),比目前(2820元×20%=564元)多缴15.8元。

以上限提至14496元为例某企业一直按照最高缴费基数为职工乙缴纳社会保险。

上限调高后,乙个人每月须缴纳1159.68元(14496元×8%),比目前(14100元×8%=1128元)多缴31.68元;企业每月须为乙缴纳2899.2元(14496元×20%),比目前(14100元×20%=2820元)多缴79.2元。

注:个人社保缴费标准为社保基数的8%,企业缴纳标准为社保基数的20%。

个人缴费将增加多少?9月调整基数后下限多缴6.32元社保基数再次调高,给参保职工带来哪些变化?社保专家表示,职工9月份的工资单较以往可能会多扣一些钱。

社保基数提高,参保职工缴费也会略有增加,但今后享受的社保待遇也将逐步提升。

需要提醒的是,考虑到各地私营企业均占一定比例,且低收入群体客观存在,此次调整允许执行规定的下限标准有困难的地区作适当调整。

其中2013年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高于全省平均工资的地区,缴费工资下限可按不低于2564元确定;2013年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低于全省平均工资的地区,缴费工资下限可按不低于2299元确定。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莫宗通等同志职务任免的通知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莫宗通等同志职务任免的通知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莫宗通等同志职务任免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6.23•【字号】苏政发[2014]75号•【施行日期】2014.06.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莫宗通等同志职务任免的通知(苏政发〔2014〕75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经研究决定:任命莫宗通同志为省政府副秘书长、省信访局局长;任命徐劼同志为省政府副秘书长(正厅级),免去其省统计局局长职务;任命夏心旻同志为省统计局局长;任命汤建鸣同志为省海洋与渔业局局长;任命钱国超同志为省民防局局长、省人民防空办公室主任;任命查斌仪同志为省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主任;任命王庆五同志为省社会科学院院长,免去其省行政学院副院长职务;任命张卫东同志为省物价局局长(正厅级);任命陈少军同志为省政府副秘书长,免去其省政府办公厅副主任职务;任命刘斌同志为省政府办公厅副主任,试用期1年;任命XXX同志为省应急管理办公室主任(副厅级),试用期1年;任命陆元刚同志为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副主任,免去其省中小企业局副局长、省乡镇企业局副局长职务;任命李强同志为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副主任,试用期1年;任命段雄同志为省科学技术厅副厅长;任命张劲松同志为省水利厅副厅长;任命叶健同志为省水利厅副厅长,免去其省水利厅总工程师职务;任命江桦同志为省商务厅副厅长,试用期1年;任命黄祖瑚同志为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副主任;任命何小鹏同志为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副主任;任命陈亦江同志为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副主任兼省中医药局局长;任命徐东红同志为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副主任;任命汪华同志为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副主任;任命葛笑天同志为省审计厅副厅长,免去其省审计厅总审计师职务;任命王越同志为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药品安全总监,试用期1年;任命许同禄同志为省司法厅巡视员,免去其省司法厅副厅长职务;任命李先友同志为省交通运输厅巡视员,免去其省交通运输厅副厅长职务;任命XXX民同志为省科学技术厅副巡视员;任命蒋洪同志为省科学技术厅副巡视员;任命李京生同志为省公安厅副巡视员;任命杨泳洪同志为省公安厅副巡视员;任命周操同志为省公安厅副巡视员;任命吕建国同志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副巡视员;任命洪浩同志为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副巡视员;任命李少冬同志为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副巡视员;任命马小平同志为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副巡视员;任命郭桂珍同志为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副巡视员;任命周达志同志为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副巡视员;任命肖飞同志为省旅游局副巡视员;任命吴群蔚同志为省旅游局副巡视员;任命徐金亮同志为省政府侨务办公室副巡视员;免去沈成同志的省政府副秘书长、省信访局局长职务;免去徐立同志的省政府副秘书长职务;免去唐庆宁同志的省海洋与渔业局局长职务;免去苏振远同志的省民防局局长、省人民防空办公室主任职务;免去刘志彪同志的省社会科学院院长职务;免去周旭昌同志的省政府驻西北办事处主任职务;免去周卫国同志的省物价局局长兼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副主任职务;免去李国华同志的省公安厅副厅长职务;免去孙兴家同志的省公安厅督察长职务;免去俞军同志的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副厅长职务;免去钱国超同志的省交通运输厅副厅长职务;免去陈华同志的省卫生厅副厅长职务;免去戴纪生同志的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副主任职务;免去黄海宁同志的省新闻出版局副局长职务;免去陈主志同志的省物价局副局长职务;免去王世华同志的省文化厅巡视员职务;免去贺寿天同志的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巡视员职务;免去侯永兰同志的省政府侨务办公室巡视员职务;免去吴君才同志的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副巡视员职务;免去吕建平同志的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副巡视员职务;免去金宝林同志的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副巡视员职务;免去蒋南清同志的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副巡视员职务;免去黄强同志的省政府驻上海办事处副巡视员职务。

2014年独生子女费发放标准独生子女费发放标准文件退休后独生子女费发放标准

2014年独生子女费发放标准独生子女费发放标准文件退休后独生子女费发放标准

2014年独生子女费发放标准独生子女费发放标准文件退休后独生子女费发放标准2014年全国各省独生子女奖励费发放标准2014北京独生子女奖励费发放标准根据《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一对夫妻生育(包括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不再生育,其子女在十八周岁以内的,由夫妻双方申请,经所在单位核实(没有单位的和农村居民,经户籍所在地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核实),由女方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凭证享受以下奖励和优待:(二)女职工除享受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休假外,经所在单位批准,可以再增加产假三个月,但减免三年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三)独生子女的托幼管理费和十八周岁之前的医药费,由夫妻双方所在单位依照有关规定报销;(四)独生子女父母,女方年满五十五周岁,男方年满六十周岁的,每人享受不少于1000元的一次性奖励;(五)农村在推行养老保险制度时,应当为独生子女父母优先办理养老保险。

农村安排宅基地,对独生子女父母应当给予优先和照顾;(六)乡镇人民政府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扶持独生子女家庭发展生产。

《关于落实<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的有关奖励等问题的通知》: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夫妻双方各发给50%。

原则上应当按月发放,经发放单位同意,也可以每年领取一次。

当年没有领取的,不予补发。

发放渠道1、有工作单位的人员,由所在单位发给。

2、在人才交流中心、职业介绍中心存档的人员,单位委托存档者,由委托存档单位发给;个人委托存档者,由街道办事处发给。

3、档案关系在街道办事处的无业人员,由街道办事处发给。

4、农村居民,由乡镇人民政府发给。

2014上海独生子女奖励费发放标准根据《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持有《光荣证》的公民,可以享受以下奖励:(一)在子女年满十六周岁前,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二)农民在调整自留地和安排宅基地时,其独生子女按两个人计算分配面积;(三)在年老退休时,领取一次性计划生育奖励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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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苏省统计局关于发布2014年度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统计公报的通知
【法规类别】统计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苏人社发[2015]126号
【发布部门】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苏省统计局
【发布日期】2015.04.22
【实施日期】2015.04.2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苏省统计局关于发布2014年度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
保障事业发展统计公报的通知
(苏人社发[2015]126号)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统计局,昆山市、泰兴市、沭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统计局:
为全面反映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状况,现发布2014年度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统计公报。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江苏省统计局
2015年4月22日
2014年度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统计公报
2014年,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系统认真贯彻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围绕民生为本、人才优先工作主线,牢牢树立底线思维,不断改革创新,锐意进取,履职尽责,各项工作都取得了新的进展,全年各项目标任务圆满完成。

一、劳动就业
年末全省城乡从业人员4760.83万人,比上年末增加0.9万人,其中,第一产业918.84万人,第二产业2047.16万人,第三产业1794.83万人,分别占全省总数的19.3%、43%和37.7%。

全年城镇新增就业138.34万人,年末城镇登记失业人数36.57万人,比上年末减少1万人,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在3.01%;帮助城镇失业人员再就业77.64万人,其中就业困难人员就业14.07万人,城镇零就业家庭动态为零;新增转移农村劳动力25.72万人,累计转移1857.2万人,转移比重70.5%。

实施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计划,安排2.43万名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参加见习,有2.31万人通过见习实现就业,其中见习期满留岗就业的1.94万人;扎实做好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实名制登记管理,离校未就业毕业生实名登记率和服务率均为100%;招录“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500名,其中支教131名、支农121名、支医90名、扶贫158名;引领1.83万大学生实现自主创业,高校毕业生年末总体就业率96.9%。

全年共组织152.68万人参加企业职工岗位技能提升培训,69.77万人参加城乡劳动者就业技能培训,31.09万人参加创业培训,培训后10.5万人成功创业,并带动40.47万人就业;扶持农村劳动力自主创业5.26万人,安排农村劳动力职业技能鉴定获证奖补资
金1.54亿元,共有14.7万农村劳动力享受获证奖补政策;培训人力资源服务业从业人员2.22万人。

年末持外国人就业证在省内工作的外国人共2.03万人,持台港澳人员就业证在省内工作的台港澳人员共1.27万人。

在全省范围内开展清理整顿人力资源市场秩序专项行动,共检查职介机构和用人单位等5378户,查处各类违法案件982件,其中未经许可和登记擅自从事职业中介活动案件769件,以职业中介为名牟取不正当利益或者进行其他违法活动案件36件,责令退赔求职者中介服务费、押金或其他费用18.32万元。

二、社会保险
全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失业、工伤和生育保险基金收入合计2668.93亿元,比上年增加155.5亿元,增长了6.2%;基金支出合计2158.72亿元,比上年增加215.1亿元,增长了11.1%。

(一)养老保险
1、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年末全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数2566.51万人,比上年末增加108.5万人,其中参保职工1968.4万人,参保离退休人员598.11万人,分别比上年末增加66.6万人和41.9万人;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民工人数455.35万人,比上年末增加14.5万人。

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后全省企业退休人员月人均基本养老金调整后达2236元,比上年提高221元,全部按时足额发放;年末累计有569.62万企业退休人员纳入社区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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