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买卖合同欺诈应该如何认定?
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之适用
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之适用姚国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 李光曼南昌大学法律系 , 陶群南昌市政工程开发总公司我国社会经济建设的巨大进步和福利分房制度的终结,直接地促进了房地产市场的发展,但是,在房地产市场繁荣的背后,存在着一个全社会共同关注的问题,即开发商在商品房开发、建设和销售过程中大量存在违约、欺诈的现象,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屡屡发生。
因此,在购买房屋时如何维护自身的权益,成为消费者决策时首先应当考虑的问题。
在我国目前有关房地产管理尚不规范、对购房者的保护力度明显不足的情况下,有关法律的适用效果,就特别的令人关注。
尤其是有关消费者保护的法律能否适用于商品房买卖合同,更是成为全社会关注的焦点。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
”对于该项法律能否适用于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判决双倍赔偿,赞同说与反对说各执一词。
笔者认为,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适用《消法》是将我国商品房消费者的利益由一般民法保护上升为消费者权益保护的高度即予以特别保护,它既是消费者保护发展的需要,也是我国房地产业健康发展的需要。
1、房地产消费者权益是我国消费者权益的新热点,直接关系到公民的基本生存权利,应当将其纳入消费者保护法的范畴。
历史的经验表明,一个国家不同的经济发展时期以及与之相适应的法治发达程度,决定了其消费者保护的主要目标和热点。
我国目前正处于开始进入住房消费高速发展的时期,房地产消费者权益保护是我国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在现代民法理论中,当不动产的生存利益与财产利益发生冲突的时候,房地产消费者享有的不动产生存利益应当首先受到法律的保护。
这种优先保护原则与消费者保护法的保护原则是完全一致的,无论从我国社会主义公有制的基本经济规律和法律保护公司根本利益的要求出发,还是从消费者保护运动目标本身所具有的发展性规律出发,都有必要将房地产消费者权益纳入消费者保护法的保护范畴.2、实行住房商品化改革后,房地产消费者的弱势地位更加明显.随着住房制度改革的深入,房地产消费关系的市场属性明朗化,以往政府通过公房管理对居民房地产利益的行政保护趋于衰减,取而代之的是房地产经营者昂首阔步进入房地产市场。
房屋中介和卖方串通隐瞒欺诈的法规
房屋中介和卖方串通隐瞒欺诈的法规
房屋买卖过程中,房屋中介和卖方之间可能存在串通隐瞒欺诈的行为,给购房
者造成经济损失和法律纠纷。
为了维护购房者的合法权益,法律对房屋中介和卖方串通隐瞒欺诈行为做出了明确规定。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房屋中介和卖方在房屋买卖过程中应
当遵守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如实告知房屋的真实情况,不得隐瞒房屋的重大瑕疵或者存在的法律风险。
如果房屋中介和卖方故意隐瞒房屋的重大瑕疵或者存在的法律风险,导致购房者受到损失,购房者有权要求房屋中介和卖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其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房屋中介和卖方应当诚实信用,不
得利用欺诈、胁迫等手段损害购房者的合法权益。
如果房屋中介和卖方串通欺诈,导致购房者受到经济损失,购房者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房屋中介和卖方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另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购房者作为消费者,在购
房过程中享有法律规定的消费者权益。
如果房屋中介和卖方的串通隐瞒欺诈行为损害了购房者的消费者权益,购房者可以向有关部门投诉,要求追究房屋中介和卖方的法律责任。
总的来说,房屋中介和卖方串通隐瞒欺诈的行为严重违反法律规定,给购房者
带来经济损失和法律纠纷。
购房者在房屋买卖过程中应当保持警惕,选择信誉良好的房屋中介和卖方合作,如发现房屋中介和卖方存在串通隐瞒欺诈的行为,及时向相关部门举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同时,法律也对房屋中介和卖方的串通隐瞒欺诈行为做出了严格的规定,购房者可以依法维护自己的权益,维护房屋买卖市场的秩序和诚信。
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若干问题的规定
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若干问题的规定商品房买卖合同作为房地产市场中最常见的法律文书之一,其涉及的纠纷类型多样,处理方式复杂。
本文旨在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中的若干问题进行规定性说明,以期为相关当事人提供参考和指导。
一、合同效力确认在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中,首先需要确认的是合同的效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合同双方应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且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
若合同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可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确认合同无效或撤销。
二、违约责任认定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常因一方未履行合同义务而产生。
违约方需承担违约责任,包括但不限于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
违约责任的大小应根据实际损失、合同条款及双方过错程度等因素综合判断。
三、房屋质量争议购房者对商品房的质量有异议时,可要求开发商按照合同约定的标准进行修复或更换。
如开发商拒绝履行或无法履行,购房者可依法要求减少价款、解除合同并索赔损失。
在此过程中,专业机构的房屋质量鉴定报告是重要证据之一。
四、交房时间延迟对于开发商未按合同约定时间交房的情况,购房者有权要求开发商按日支付违约金,并可在一定条件下解除合同。
违约金的计算应基于合同中的约定,如无明确约定,则参照当地相关规定执行。
五、预售许可与规划变更开发商在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情况下销售房屋,或者房屋交付后与原规划设计存在重大差异,均构成违约。
购房者可要求解除合同并索赔,或要求开发商按照原规划设计重新建设。
六、产权登记问题商品房交付使用后,开发商应在法定期限内协助购房者办理房屋产权登记。
如因开发商原因导致产权登记延迟,购房者可要求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
七、解决途径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可通过协商、调解、仲裁或诉讼等方式解决。
建议双方首选协商和调解解决争议,如协商不成,可依据合同中的仲裁条款提交仲裁机构,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总之,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的处理需遵循法律法规,结合合同具体条款,公平合理地确定各方权利义务。
合同欺诈的认定及赔偿标准
合同欺诈的认定及赔偿标准在商业活动中,合同是各方之间约定权利和义务的重要法律文件。
然而,有些情况下,一方可能以虚假信息或其他欺诈手段导致另一方签订了不公平的合同。
这种行为被称为合同欺诈,对被欺骗一方造成了经济损失和信任危机。
因此,如何认定合同欺诈并确定赔偿标准成为了一个重要的法律问题。
合同欺诈的认定合同欺诈的认定通常需要满足以下几个要素:1. 虚假陈述被欺骗方需要证明对方在合同中作出了虚假陈述,这可能涉及产品质量、服务承诺、经济状况等方面的虚假陈述。
2. 故意欺诈被欺骗方还需要证明对方的虚假陈述是故意的,即对方知道其陈述不实却仍故意行骗。
3. 借助虚假陈述签订合同被欺骗方需要证明其签订合同是基于对方的虚假陈述,如果没有虚假陈述的存在,被欺骗方可能不会签订该合同。
一旦被欺骗方成功证明了上述要素,合同欺诈就可以被认定。
赔偿标准一旦合同欺诈被认定,被欺骗方通常有以下几种赔偿方式:1. 返还已支付款项被诈骗方有权要求对方返还已支付的款项,包括货款、服务费等。
2. 赔偿经济损失被欺骗方可以要求对方赔偿因签订虚假合同而造成的经济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
3. 取消合同在严重欺诈情况下,被欺骗方可以要求取消合同,恢复双方原始权利义务关系。
4. 请求惩罚性赔偿在对方的欺诈行为特别恶劣的情况下,被欺骗方还可以请求法院判决对方支付惩罚性赔偿,作为对其欺诈行为的惩罚。
总的来说,合同欺诈认定和赔偿标准通常取决于被欺骗方提供的证据和对方行为的恶劣程度。
因此,在签订合同前,双方都应该保持诚信,避免欺诈行为的发生,以维护商业诚信和法治秩序。
民法典中商品房买卖合同欺诈怎么认定
民法典中商品房买卖合同欺诈怎么认定商品房是可以⾃由在市场上交易的房屋,进⾏商品房买卖交易时,买卖双⽅要签订房屋买卖合同。
⽽有些⼈会通过欺诈的⽅式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损害另⼀⽅的利益,那么民法典中商品房买卖合同欺诈如何认定?店铺⼩编整理相关知识,希望对⼤家有帮助。
⼀、民法典中商品房买卖合同欺诈怎么认定商品房买卖合同欺诈有⼆重性,符合这两种特性,就可认定合同欺诈:⼀⽅⾯⾏为⼈的⾏为表⾯上是合法的,⾏为⼈通过订⽴、成⽴、履⾏合同⾏为使⾃⼰的⾏为合法化;另⼀⽅⾯⾏为⼈的⾏为本质是⾮法的,⾏为⼈的⾏为破坏了相对⼈的意思表⽰,使相对⼈作出错误的意思表⽰。
合同欺诈⾏为的⼆重性使合同欺诈⾏为成就的合同在法律上是⼀个⽭盾体,从⽽使其成为利⽤合同从事违法活动的⼀种典型的违法⾏为。
合同欺诈是⼀个⼴义的概念,根据其性质不同,合同欺诈包括两种即民事欺诈和刑事意义上的欺诈。
认识上,⼈们对合同欺诈⾏为易产⽣混淆,如合同欺诈与合同诈骗犯罪相等同。
合同民事欺诈是指⼀⽅当事⼈故意告知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或误导对⽅基于此作出错误的意思表⽰,以签订合同达到欺诈的⽬的。
《中华⼈民共和国民法典》第⼀百四⼗⼋条【以欺诈⼿段实施的民事法律⾏为的效⼒】⼀⽅以欺诈⼿段,使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为,受欺诈⽅有权请求⼈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遇到合同欺诈如何处理1、协商变更和解除合同协商变更,包括对合同的内容进⾏修改或者补充。
协商解除,是双⽅当事⼈通过协商,在合同关系有效期限尚未届满前提前终⽌合同。
协商变更和协商解除这种补救措施有其局限性,诈骗⽅往往予以拒绝,在这种情况下,被诈骗⽅应当采取其他措施。
2、不予履⾏不予履⾏适⽤于被诈骗⽅发现已签订的合同不符合法律的规定,对⽅有诈骗嫌疑,双⽅签订的合同可能为诈骗性的⽆效合同的场合。
在这种场合,被诈骗⽅应暂不履⾏合同规定的内容,如不予发货,不予付款,以免造成财产⽆法返还。
合同欺诈的认定和处理规定
合同欺诈的认定和处理规定合同欺诈的认定和处理规定一、双方的基本信息甲方:(企业/个人)名称/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地址乙方:(企业/个人)名称/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地址二、各方身份、权利、义务、履行方式、期限、违约责任甲方身份:(请注明甲方的法人代表/委托人/代理人身份)甲方权利:甲方拥有在本合同中约定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收取乙方支付的费用、享有乙方履行义务的权利等。
甲方义务:甲方应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提供服务,甲方确保所提供的服务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的要求。
甲方履行方式:甲方应按照本合同的约定进行服务,确保服务质量和时间的履行。
甲方期限:本合同自甲方与乙方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__天/月/年。
甲方违约责任:若甲方未能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提供服务,甲方将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乙方身份:(请注明乙方的法人代表/委托人/代理人身份)乙方权利:乙方拥有在本合同中约定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接收甲方提供的服务、要求甲方履行其义务等。
乙方义务:乙方应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支付服务费用,并配合甲方完成提供的服务事项。
乙方履行方式:乙方应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支付服务费用,并在接到甲方的服务通知后按时提供必要的配合。
乙方期限:本合同自甲方与乙方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__天/月/年。
乙方违约责任:若乙方未能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支付服务费用或提供必要的配合,乙方将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三、需遵守中国的相关法律法规本合同涉及的事项和行为,均应遵守中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对于不符合法律法规的事项和行为,本合同应视为无效。
四、明确各方的权力和义务本合同对双方的权利、义务、责任进行了明确的约定,双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权利和义务,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五、明确法律效力和可执行性本合同经甲方、乙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具有法律效力和可执行性,双方应认真履行本合同的各项约定,一旦产生争议应及时协商解决。
六、其他本合同自两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一式两份,甲方和乙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合同欺诈的认定及赔偿规定最新
合同欺诈的认定及赔偿规定最新合同欺诈的认定及赔偿规定甲方:(以下简称“卖家”)乙方:(以下简称“买家”)鉴于甲方与乙方参加网络交易,为确保交易的公正、公平和诚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定义1.1 合同欺诈是指在买卖合同、服务合同、借款合同、租赁合同、知识产权合同等各类合同中,以虚构事实及隐瞒真相的方式,或者采用其他欺骗手段,迫使对方订立合同或者对合同中的条款做出不当让利等行为的行为。
1.2 对于欺诈行为造成的经济损失,甲方应当进行赔偿。
第二条认定标准2.1合同欺诈分为主观和客观两个方面。
主观方面要求故意或过失;客观方面要求虚假或隐瞒有关事实。
2.2伪造、篡改、删除、隐藏合同主体、合同内容、合同陈述或合同条款中的重要信息的行为均属于合同欺诈。
2.3如涉及欺诈行为,需由双方协商处理或向相关部门投诉,经权威部门认定后确认是否构成合同欺诈。
第三条契约约定3.1甲方和乙方应当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定,在交易过程中,应该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保证交易的公平、公正、诚信。
3.2甲方对于合同欺诈行为造成的经济损失应当进行赔偿。
3.3乙方对于故意或过失造成甲方、第三方的经济损失,应当进行赔偿。
第四条法律效力和可执行性4.1本协议自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
4.2各项条款是符合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的要求,具有法律效力和可执行性,双方应当认真遵守。
4.3本合同没有规定的事项,应当遵循有关法律和法规的规定,并由双方另行协商处理。
第五条其他5.1本协议中所使用的术语、定义以及相关条款和法规,除经双方协商一致外,一律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的规定解释。
5.2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双方商定处理。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签名:签名:日期:日期:。
购房合同有哪些欺诈情形
千里之行,始于足下。
购房合同有哪些欺诈情形购房合同作为一种重要的法律文件,具有约束双方权利和义务的意义。
然而,由于购房合同涉及大量财产交易,往往会引发欺诈行为。
下面是购房合同中可能存在的欺诈情形:1. 虚假陈述:卖方可能对房屋的真实情况进行虚假陈述,如虚报房屋面积、隐藏房屋存在的严重瑕疵等,以获得更高的销售价格。
这种虚假陈述可能导致买方误解房屋真实情况,造成经济损失。
2. 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在某些地区,存在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的情况。
卖方可能伪造土地使用权证明文件,或者以非法手段获取土地使用权后再进行转让。
这种欺诈行为可能使买方购买的房屋面临土地使用权被收回的风险。
3. 重复售房:有些卖方可能在不同的时间以不同的身份或名义多次出售同一套房屋。
这种重复售房的行为可能导致多个买方对同一套房屋主张产权,从而产生法律纠纷。
4. 提前揭秘:在购房合同签订之前,卖方可能会故意隐瞒房屋的重大缺陷或存在的相关法律问题,以达到顺利出售房屋的目的。
这种提前揭秘的行为使买方无法及时了解房屋的真实情况,可能导致买方在购买后承担较大的经济损失。
5. 利益输送:卖方与中介机构、评估公司或银行等合谋,通过虚假交易价格、评估报告或贷款额度等手段,以牺牲买方的利益获取不正当的经济利益。
6. 隐瞒法律风险:卖方可能未向买方提供正确的法律文件,例如土地证、房产证、规划许可证等,或者隐瞒法律风险,如房屋存在的违法建设行为、涉第1页/共2页锲而不舍,金石可镂。
及法律纠纷等。
买方未能获得相关法律文件或没有充分的法律咨询可能导致买方在后续发生法律纠纷时处于被动地位。
以上只是购房合同中可能存在的一些欺诈情形,实际情况可能更加复杂多样。
如果买方遇到购房合同中的欺诈情形,应及时寻求法律援助,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合同欺诈罪的立案标准
合同欺诈罪的立案标准合同欺诈罪是指在合同订立、履行过程中,利用虚假陈述、隐瞒事实等手段,使对方当事人产生错误认识,从而达到欺骗目的,侵害对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对于合同欺诈罪的立案标准,我国刑法作出了明确规定,下面将从几个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首先,合同欺诈罪的立案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虚假陈述或者隐瞒重要事实;二是造成对方当事人误认;三是达到欺骗目的;四是给对方当事人造成损害。
只有符合以上全部条件,才能构成合同欺诈罪,才能依法立案。
其次,虚假陈述或者隐瞒重要事实是合同欺诈罪的首要条件。
虚假陈述是指在合同订立或者履行过程中,一方当事人故意提供虚假信息,使对方当事人产生错误认识。
而隐瞒重要事实则是指在合同订立或者履行过程中,一方当事人故意隐瞒与交易有关的重要信息,导致对方当事人无法做出正确判断。
这两种行为都是构成合同欺诈罪的重要前提。
再次,造成对方当事人误认是合同欺诈罪的核心要素之一。
即使存在虚假陈述或者隐瞒重要事实,如果没有造成对方当事人的误认,也不能构成合同欺诈罪。
因此,对于误认的程度和影响,需要进行全面客观的评估和分析。
最后,达到欺骗目的并给对方当事人造成损害是合同欺诈罪的最终表现。
只有当虚假陈述或者隐瞒重要事实达到了欺骗目的,并给对方当事人造成了实际损害,才能构成合同欺诈罪,才能依法立案。
综上所述,合同欺诈罪的立案标准是非常严格的,需要全面充分地考虑各种因素。
在实际工作中,我们应该加强对合同欺诈罪的认识,提高对合同欺诈罪的防范意识,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共同营造诚实守信的交易环境。
希望本文能够对大家有所帮助,谢谢阅读。
房屋中介和卖方串通隐瞒欺诈的法规
房屋中介和卖方串通隐瞒欺诈的法规在房地产交易中,房屋中介和卖方之间的串通欺诈问题时有发生。
这种行为不仅损害了购房者的利益,也违背了公平正义的原则。
为了维护市场秩序和保护购房者的权益,法律法规对房屋中介和卖方串通隐瞒欺诈行为做出了明确规定。
首先,我国刑法对房屋中介和卖方串通隐瞒欺诈行为进行了规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的规定,房屋中介和卖方串通隐瞒真实房屋信息,对购房者进行欺诈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
合同诈骗罪是指在履行合同过程中,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或者采用其他欺骗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根据法律规定,合同诈骗罪一经认定,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相关责任人进行严厉的惩处。
另外,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也对房屋中介和卖方串通隐瞒欺诈行为进行了规定。
根据该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房屋中介和卖方有义务向购房者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信息,并明确告知房屋的质量、瑕疵及其他影响使用的事项。
一旦房屋中介和卖方故意隐瞒房屋的真实情况,对购房者的权益造成损害,购房者有权要求赔偿。
购房者可以依法要求房屋中介和卖方承担民事责任,包括赔偿购房者的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赔偿等。
此外,根据《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等相关法规,房屋中介必须遵守诚实信用原则,向购房者提供真实、准确的房屋信息。
中介应当及时告知购房者有关房屋的重要事项,如瑕疵、异议以及相关法律规定等。
如发现任何串通行为,购房者可以向有关房地产管理部门进行投诉,要求依法处理涉及的违规行为。
对于购房者而言,如何避免落入房屋中介和卖方串通隐瞒欺诈的陷阱?首先,购房者应当增加对购房信息的了解,多关注房屋市场行情,不轻易被房屋中介和卖方的夸大宣传所吸引。
其次,购房者在购买房屋前,应当详细了解房屋的实际状况,包括房屋的质量、产权状况、产权人是否一致等。
最重要的是,购房者应当选择正规、有信誉的房屋中介机构,并与其签署合同,确保自己的权益能够得到保障。
总之,为了维护市场秩序,保护购房者的权益,我国法律法规对房屋中介和卖方串通隐瞒欺诈行为进行了严格规范。
我国商品房买卖欺诈行为的法律问题研究
买中和 购买 后 消费者 的权 益得 到最大 限度 的保护 。 此我 认 为, 出卖人 的欺诈 行为 可 以表 现为无 中生有 、 颠倒 黑 白的虚假陈述
三人 的 行为 ; 是商 品房 买卖 合同订 立后 , 二 出卖 人在 购房 者不知 或 者误 导消费者 的陈述 , 也可 以表现 为重大遗 漏或者 某 部分的不 情 的情 况 下 , 又 该房 屋 出卖给 第三 人 的行为 ; 是 商品房 买卖 正 当陈述 , 要 出卖 人主 观上构 成 故意 隐瞒 , 三 只 恶意造 假, 就应 认定 合同订立 后 , 出卖人 战意隐 瞒没有 取得 商品房 于 售许 可证 明的事 为欺 诈。 贞 实或者提 供虚 假商 品房预 售许 可证明 的事实 , 相反 的使得购 房者 相信其具 备商 品房坝 售的 资格而够 买 的行为 ; 四足在 订立商 品房 买卖 合 同时 , 出卖 人 向商品房购 买耆 故意 隐瞒其 购买 的房 屋 已经 抵押 的事 实 : 是 订立 商品房买 卖 合同 时, 五 出卖 人 故意 向买房者
关键 词 欺 诈行 为 商 品房预 售 虚假 陈述 文 献标 识码 : A 文 章编 号 : 0 90 9 (0 0 l- l O J 0 -5 22 1 )l Il 2 - 在对 该合 同进行撤 销或解 除时 , 买受人 除 了可以 向出卖人请求 返 还 已付购房 款及 利 息、 赔偿 损失 外 , 还可 以请 求 山卖 人承 担不 超 过 已付购房 款一 倍 的赔偿 责任 。 另外 , 有 《 还 解释》 l 第 4条第 2 款 关于 面积误 差 比超 过 3 %部分 的房价款 应 由出卖人 双倍返还 买 中图 分类 号: 9 0 D 2. 5 商 品房 买卖 中欺诈 行为 概述
L g l y t m n o it e a se A dS ce y S
最高法关于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释
最高院关于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若干解释解读一(2008-07-08 09:11:50)转载▼分类:精华文摘标签:欺诈行为双倍返还房产广告重大影响返还定金商品房认购不可归责事注:本文共分为四个部分摘自寇志中律师的博客,仅供学习参考之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称《解释》)共28条,主要对商品房预售合同的效力,商品房销售广告、拆迁补偿安置、房屋面积缩水、商品房的交付使用及风险承担、商品房质量、商品房包销、商品房担保贷款(按揭)等方面如何具体适用法律作出明确的规定。
其中,对出卖人严重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损害买受人利益的恶意违约、欺诈等行为,明确规定可以适用惩罚性赔偿原则。
适用要点一:集资房,房改房,经济适用房不适用本解释法条原文第一条本解释所称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统称为出卖人)将尚未建成或者已竣工的房屋向社会销售并转移房屋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本条是司法解释适用范围的规定适用要点:一,将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出卖人作了严格的限定,即仅仅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二,将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包括两类:现房销售和期房销售。
商品房买卖合同仅指买受人与开发商之间签订的期房或现房销售合同。
三,非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开发的房屋,包括集资房、房改房、经济适用房不适用本《解释》。
我国目前存在着多种类型的房屋,有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的商品房、政府组织建设的经济适用房、公房改制出售的房改房、单位集资房、个人所有的私有房等。
经济适用房、房改房、集资房等房屋不能直接自由买卖,其交易要受到国家政策的调整,比如,需要补交土地出让金或者相当于土地出让金的价款或者居住一定年限后方可出售,而私有房屋的买卖与商品房买卖又有所不同。
从房地产交易市场的实际情况来看,房屋买卖的主流为商品房买卖,而且人民法院受理的房屋买卖纠纷主要也是商品房买卖纠纷。
同时,由于此类纠纷不仅关系到国家住房制度改革措施的推进,而且涉及到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因此,《解释》将其调整的范围明确限定为商品房买卖行为,包括商品房预售和商品房现售。
虚假房产交易行为的法律责任
虚假房产交易行为的法律责任近年来,随着房地产市场的繁荣,虚假房产交易行为也日益猖獗。
虚假房产交易行为不仅损害了购房者的合法权益,也严重破坏了市场秩序。
在我国,虚假房产交易行为被法律明确规定,相关法律法规对其进行了严格的制裁和追究。
本文将就虚假房产交易行为的法律责任进行探讨。
I. 虚假房产交易的定义虚假房产交易是指违反法律法规,以虚假信息欺骗买卖双方进行房产交易的行为。
虚假信息包括房屋面积、房屋产权、房屋使用权等与实际情况不符的信息。
虚假房产交易行为具有欺诈性质,涉及到重大财产交易,对购房者造成了严重的经济损失和法律风险。
II. 虚假房产交易的法律责任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虚假房产交易行为将承担以下法律责任:1. 民事责任虚假房产交易行为将导致买卖双方产生纠纷,受骗一方有权向虚假房产交易的对方要求返还购房款项,并要求支付相应的损害赔偿金。
同时,被诈骗方也可以要求撤销虚假交易,追回原有房产,恢复合法权益。
2. 行政责任从履行行政职责的角度来看,对于从事虚假房产交易的中介机构,相关政府部门有权采取行政处罚措施,如责令停业整顿、吊销执照等。
此外,对于提供虚假房产信息的个人,相关行政机关也有权对其进行相应的行政处罚,以维护市场秩序和公平竞争环境。
3. 刑事责任虚假房产交易行为涉及到实施欺诈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对于故意以虚假事实进行交易,使他人受到重大损失的,将构成诈骗罪。
根据诈骗罪的刑事责任规定,相关违法人员将面临刑事处罚,包括有期徒刑、拘役和罚金等。
III. 对虚假房产交易行为的防范为防止虚假房产交易行为的发生,应加强监管和公共教育,包括:1. 加强监管力度相关政府部门应加大对房地产中介机构的执法力度,加强对虚假房产信息的审核和监管,及时打击虚假房产交易行为。
同时,建立信息共享和联动机制,加强行政执法和司法机关之间的协作,形成合力打击虚假房产交易。
2. 提高行业从业人员的素质房地产中介从业人员应接受相关培训,提高识别虚假房产交易的能力,增强责任意识。
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司法解释第八条
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司法解释第八条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司法解释第八条简介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是指在商品房交易过程中,双方因合同履行、违约、权利义务等问题产生的争议。
为了明确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中的相关法律适用和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司法解释第八条》。
第一款:商品房质量问题根据《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司法解释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于购买的商品房在交付后一年内出现的质量问题,购房人有权要求修复、更换或退还房款。
1. 质量问题的认定标准:商品房的结构安全存在问题;商品房的功能出现重大缺陷;商品房的主要设备存在故障;商品房的装修材料存在质量问题。
2. 质量问题的赔偿方式:如果商品房属于可修复的质量问题,开发商应当承担修理费用;如果修复后问题仍然存在或无法修复,购房人有权要求更换房屋或者退还房款;如果购房人已经使用了该房屋,可以要求开发商承担相应的使用费用。
第二款:商品房交付延迟《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司法解释第八条》第二款规定了商品房交付延迟的处理办法。
1. 商品房交付延迟的认定:开发商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交付商品房;开发商在交付过程中出现违约行为;开发商无正当理由延长商品房的交付时间。
2. 购房人的权益保护:在商品房交付延迟的情况下,购房人有权要求开发商支付违约金;开发商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利息率,支付购房人的赔偿金;购房人可以要求开发商承担因商品房交付延迟而造成的其他直接经济损失。
第三款:未办理商品房销售权证书根据《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司法解释第八条》第三款的规定,开发商未办理商品房销售权证书的后果如下:1. 未办理商品房销售权证书的认定条件:开发商未按照国家法律规定的程序办理销售权证书;购房人无法获得商品房的所有权。
2. 购房人的合法权益:购房人可以要求开发商办理商品房销售权证书;如果开发商无法办理商品房销售权证书,购房人有权要求开发商返还购房款项;购房人还可以要求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支付相应的违约金。
房地产消费欺诈的认定及赔偿标准
房地产消费欺诈的认定及赔偿标准房地产消费欺诈是指在房地产交易过程中,开发商或其他相关方以虚假、误导、欺骗的手段,给购房者带来经济损失的行为。
针对此类欺诈行为,需要建立一套科学合理的认定和赔偿标准,以维护购房者的合法权益。
本文将就房地产消费欺诈的认定和赔偿标准进行论述。
一、房地产消费欺诈的认定标准1. 虚假广告和宣传:以明显夸大或虚假的宣传来吸引购房者,在宣传内容和实际情况存在明显差异的情况下可以认定为房地产消费欺诈。
2. 虚构或隐瞒关键信息:开发商故意隐瞒房屋质量问题、土地使用权问题等关键信息,或者故意虚构房屋的地理位置、交通等优势,导致购房者在交易过程中产生损失的,可以认定为房地产消费欺诈。
3. 强制搭售和强制交易:开发商通过将其他产品或服务强制搭售给购房者,或者以强制交易的手段迫使购房者做出不利于自身的决策,存在明显欺诈行为的可以认定为房地产消费欺诈。
4. 违约履行和售后服务问题:开发商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提供不合格的房屋或未提供相应售后服务的,造成购房者经济损失的可以认定为房地产消费欺诈。
二、房地产消费欺诈的赔偿标准1. 返还购房款:对于因房地产消费欺诈导致购房者受损的情况,开发商应当退还全部购房款,并承担相关违约责任,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支付相应的违约金和利息。
2. 赔偿附带经济损失:对于因房地产消费欺诈而导致购房者产生的额外经济损失,开发商应当赔偿购房者的全部损失,包括但不限于购房过程中的交通费用、律师费用、差旅费用等。
3. 赔偿精神损害和时间成本:对于因房地产消费欺诈而导致购房者遭受精神损害、时间成本的情况,开发商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规定,给予购房者相应的精神抚慰金和时间成本补偿。
4. 惩罚性赔偿:对于情节特别恶劣或者采取特别欺诈手段的房地产消费欺诈行为,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规定,判处开发商支付相应的惩罚性赔偿金,以起到惩戒和警示作用。
三、建立相应的法律法规支撑为了更好地保护购房者的权益,需要建立相关的法律法规,明确房地产消费欺诈的认定和赔偿标准。
合同欺诈的认定和处理
合同欺诈的认定和处理合同欺诈的认定和处理协议甲方:(全称) 地址:法定代表人:联系方式:身份证号:乙方:(全称) 地址:法定代表人:联系方式:身份证号:鉴于甲方与乙方签订的《(合同名称)》中,甲方存在欺诈行为;为了维护各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甲方的违约行为认定1.1在合同签订之前或签订时,甲方采取了虚假陈述、谎报情况、隐瞒真相等行为;1.2甲方明知已发生的事实或者存在的情况却未作真实告知;1.3甲方向乙方提供虚假的文件、资料,导致乙方遭受损失;1.4甲方提供的商品或服务与其所述性质、规格、品质、效能等实际情况不相符;1.5其他欺诈行为。
第二条甲方的违约后果和处理方式2.1甲方应承担违约责任,包括但不限于赔偿乙方因此遭受的经济损失、给乙方造成的名誉损失、承担因此产生的诉讼、仲裁或相关费用等;2.2若甲方拒不履行上述义务,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2.3乙方有权终止合同,并要求甲方返还已付款项和已经提供的商品或服务,同时要求甲方承担因此产生的其他费用。
第三条合同效力3.1本协议成立,应当显式约定其具备法律效力。
3.2本协议的甲乙双方分别是实体主体,具备合法的意思表示能力和代理权或授权;3.3本协议约定的内容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四条义务与权利4.1甲乙双方应遵守本协议的内容和各自的法定义务,认真履行协议约定的各项义务;4.2甲方应当对其提供的商品或服务保证真实性和合法性,不得虚假夸大或者混淆事实;4.3乙方有权通过包括但不限于法律途径等方式,对甲方进行维权、索赔等行动;4.4协议有效期自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至双方完成各自的义务为止。
第五条其他5.1本协议成立后,甲方应积极履行自己承担的义务,消除其欺诈行为所带来的不良影响。
5.2本协议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5.3本协议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后以书面形式补充协议。
商品房销售价格欺诈面临的处罚有哪些
商品房销售价格欺诈面临的处罚有哪些在生活中我们常常会遇到价格欺诈的行为,大家都知道价格欺诈是一种违法行为,我国对有价格欺诈行为的是有一定的处罚的。
那么,商品房销售价格欺诈面临的处罚有哪些呢?价格欺诈又应该如何认定呢?今天,我整理了以下相关法律知识来为大家答疑解惑一、商品房销售价格欺诈面临的处罚有哪些《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五条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的,或者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第十二条拒绝价格监督检查所需资料或者虚假资料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
第十七条途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逾期不缴纳违法所得的,每日违法所得数领的0.2%加处罚款。
二、价格欺诈的认定经营者收购、销售商品和有偿服务的标价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价格欺诈行为:(一)标价签、价目表等所标示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质地、计价单位、价格等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内容与实际不符,并以此为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购买的;(二)对同一商品或者服务。
在同一交易场所同时使用两种标价签或者价目表。
以低价招引顾客并以高价进行结算的;(三)使用欺骗性或者误导性的语言、文字、图片、计量单位等标价。
诱导他人与其交易的;(四)标示的市场最低价、出厂价、批发价、特价、极品价等价格表示无依据或者元从比较的;(五)降价销售所标示的折扣商品或者服务。
其折扣幅度与实际不符的;(六)销售处理商品时不标示处理品和处理品价格的;(七)采取价外馈赠方式销售商品和服务时,不如实标示馈赠物品的品磊、数量或者馈赠物品为假劣商品的;(八)收购、销售商品和服务带有价格附加条件时,不标示或者含糊标示附加条件的;(九)其他欺骗性价格表示。
开发商伪造购房合同_犯罪
一、开发商伪造购房合同的行为构成犯罪1. 贷款诈骗罪开发商通过伪造购房合同,骗取银行贷款,属于贷款诈骗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的规定,贷款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的行为。
开发商伪造购房合同骗取贷款,符合贷款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2. 合同诈骗罪开发商伪造购房合同,签订虚假合同,骗取他人财物,属于合同诈骗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的规定,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等手段,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开发商伪造购房合同,骗取消费者购房款,构成合同诈骗罪。
3. 伪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罪开发商伪造购房合同,涉及伪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的规定,伪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罪是指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公文、证件的行为。
开发商伪造购房合同,涉及伪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构成伪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罪。
二、打击开发商伪造购房合同犯罪的措施1. 加强法律法规的宣传和普及,提高消费者维权意识。
2. 严厉打击伪造购房合同的违法犯罪行为,对犯罪分子依法从重处罚。
3. 完善房地产市场监管机制,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部门与公安机关的协作,形成打击合力。
4. 建立健全房地产交易信息平台,提高房地产交易透明度,减少开发商伪造购房合同的机会。
5. 加强对房地产开发商的资质审核,严防不具备资质的开发商进入市场。
总之,开发商伪造购房合同犯罪行为严重扰乱了房地产市场秩序,侵害了消费者合法权益。
我们必须加大打击力度,维护房地产市场健康稳定发展。
同时,消费者在购房过程中要提高警惕,增强自我保护意识,防止上当受骗。
房产销售价格欺诈的相关规定是什么?
房产销售价格欺诈的相关规定是什么?对欺诈的认定主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一般认为欺诈的构成需具备以下要件:1、必须有欺诈的故意。
2、秘须有实施欺诈的行为。
3、受欺诈人因欺诈而陷入错误,并基于错误认识而为意思表示。
在房屋销售的过程当中,大家都知道可能会存在着一些突发的事项,比如说在我的现实生活当中销售房屋存在着欺诈行为。
很多人对于这种欺诈行为并不能够辨别出来。
比如说很多人想知道房产销售价格欺诈的相关规定是什么?一、价格欺诈行为的表现1、虚构原价再打折表现:商家标示一个虚高的价格为原价,再大幅度打折。
实际上这个原价从未成交过。
2、使用误导性语言表现:商家采用以令人误解的语言文字或是图片标价,甚至直接使用欺骗性语言文字图片诱骗消费者与之交易。
3、不履行价格承诺表现:商家以商业广告、产品说明、店堂告示等,对商品或服务价格明确承诺,但交易时却不履行价格承诺。
4、虚假标示表现:标价签、价目表等所标示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质地、计价单位、价格、收费标准等与实际不符。
5、虚夸标价表现:商家在其经营场所以“全市最低价”、“所有商品价格低于同行”等文字进行宣传,以此招徕吸引消费者眼球。
如某商户在其店面显著位置标示“销售各类手机,全市最低价”,而实际该店所称“全市最低价”不仅无依据,而且也无从比较。
6、阴阳价目表表现:商家同时使用高低两种标价表,以低价招徕顾客,再以高价进行结算。
如某酒店采用两套标价簿欺诈消费者,在顾客点菜时提供价格低的标价簿,在结帐时按价格高的标价簿结算。
7、隐瞒价格附加条件表现:商家在促销活动的广告、店堂告示等载体中,故意向消费者隐瞒价格交易的附加条件,或用模糊笼统的语言进行描述。
如某商场采取“购物返a、b券”的手段促销,其中a券可当现金使用,而没有事先告知消费者b券只能附等值人民币现钞才能使用,误导消费者在店内循环消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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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买卖合同欺诈应该如何认定?
在房价越来越高涨的情况下,商品房买卖无疑是涉及到巨大的利益的,所以,一些不法分子不惜铤而走险来通过商品房买卖合同欺诈的方式来骗取他人的钱财,这种行为其实也是比较常见的。
那么,商品房买卖合同欺诈应该如何认定?下面让我们了解一下吧!
一、商品房买卖合同欺诈行为如何认定?
在商品房买卖活动中进行欺诈和恶意违约的要承担最高至双倍购房款的惩罚性赔偿责任,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中的亮点。
上述规定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确定的,明确了双倍赔偿在商品房买卖纠纷中的适用范围,防止其运用的任意性,对于正确维护开发商和消费者双方的利益起到了一定作用。
实践中,因恶意违约行为客观性较强,较易审查和认定;而对于欺诈行为如何认定,实践中审判人员的认识不一。
上述司法解释中的欺诈行为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对欺诈行为的规定。
二、什么是欺诈行为?
根据上述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欺诈行为主要可以划分为两类:即故意隐瞒真实情况和虚假陈述。
在上述两种欺诈行为中,虚假陈述是作为,客观性较强,当事人举证不易,但法院认定不难,在此不作论述。
对于故意隐瞒真实情况如何理解和认定,争论很多。
有义务告知对方真实情况而故意不告知,应认定为故意隐瞒,并提出认定故意隐瞒的关键是确定是否有义务向对方陈述真实事实。
上述观点从理论上为我们确认隐瞒行为,提供了简明和可操作的规则。
按一般的理解,故意隐瞒显然不包括不知道或因过失而未告知的情况。
应该承认,存在由于过失而隐瞒真实情况的可能。
这就要求查明当事人的主观情况,如是否知道或应当知道真实情况,结合法律是否确定其有告知此真实情况的义务,若均是确定的,而当事人未告知,并造成对方陷入错误认识,则可认定欺诈行为成立。
欺诈行为一般较难认定,有关的法条上有“故意”二字,就应该如此理解和操作,查明不了,依法不予认定即可,但不能推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