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格考试】2019最新整理-当前保险合同纠纷十大难点问题
保险公司存在的问题及难点分析
保险公司存在的问题及难点分析一、保险市场竞争激烈在当今商业环境中,保险行业竞争日益激烈。
随着信息时代的到来,消费者可以更容易地获得产品和服务信息,并比较不同保险公司的优劣。
这导致了市场份额分散化,许多保险公司需要在竞争激烈的环境中争夺客户。
1. 拓展市场和吸引新客户的成本高昂为了寻求增长并扩大业务规模,保险公司需要不断投入资源来开拓新市场和吸引新客户。
然而,这涉及到广告、推销活动和销售人员培训等高昂成本。
此外,由于消费者对不同保险产品有不同需求,个性化定制产品也需要额外投入。
2. 重视客户满意度与留存率高度竞争的环境下,保险公司面临着挑战如何提高客户满意度以及留存率。
根据调查显示,《美国消费者报道》估计,在过去五年中有超过60%的家庭因为不满意或遇到问题而选择换掉保险公司。
保险公司需要投入更多的资源来与客户建立长期稳定的关系并提供高质量的服务。
二、保险市场的监管压力随着金融危机后监管政策日趋严格,保险业面临着更严格的监管要求。
保险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必须遵守合规性规定,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1. 合规性要求和法律风险为了遵守各国和地区的法律法规,保险公司需要制定适当的政策和程序,并确保员工严格遵守。
这涉及到合规性培训、反洗钱措施、合法索赔处理等方面,增加了运营成本和管理风险。
2. 信息安全与数据隐私由于保险公司涉及大量客户敏感信息和数据,在数字化时代特别需要注意信息安全和数据隐私保护。
任何数据泄露都可能导致巨大损失,对于企业声誉造成重大打击。
三、推动技术创新和数字化转型1. 大数据分析与人工智能应用对于传统保险领域而言,大数据分析和人工智能技术的应用是面临的一大难题。
如何利用海量数据进行风险评估和精确定价,以及对保单索赔进行自动化处理等方面仍然需要更多的探索。
2. 互联网保险发展与传统销售渠道的争斗随着互联网保险业务开始崛起,传统销售渠道受到了冲击。
保险公司需要寻找新的方法来适应互联网时代、提供在线购物体验,并找到与线下销售模式的协调平衡。
保险合同纠纷案件疑难问题探究
保险合同纠纷案件疑难问题探究保险合同纠纷案件是很常见的一种民事案件,在保险市场竞争激烈的背景下,保险公司为了吸引客户,常常会打出各式各样的促销活动和广告宣传,而消费者则也会在购买保险产品时关注保险合同的条款和细节内容。
但是,在实际操作中,保险合同的签署和理赔过程中存在一些疑难问题,造成纠纷案件的发生。
本文将重点探究保险合同纠纷案件中的疑难问题及其解决方法。
一、保险产品选择疑难问题(1)购买保险人的义务和保险公司的义务首先,要明确的是,消费者在购买保险产品时应当按照真实的情况填写问卷,如有隐瞒或不实之处,则可能会在事故发生后导致保险无法得到理赔。
而保险公司应当对所售出的保险产品向消费者进行充分而明确的说明,并在保险合同中清晰地列明条款和保障范围。
因此,在购买保险产品时,消费者应当仔细审阅保险合同的条款和细节,对于其不理解或存在疑义的条款,可以向保险公司进行咨询和询问。
(2)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关系投保人可以是被保险人本人或他人,但如果是他人,则需要被保险人同意;而且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发生利害关系时,被保险人必须写明关系。
在罹患疾病、伤亡和死亡等情况时,由于保险公司与被保险人之间存在着保险关系,因此被保险人也可能成为先天的一方,所以在购买保险产品时,也应当加以注意。
二、保险产品细节疑难问题(1)被保险人的隐瞒或不实如果保险公司在理赔期间发现被保险人在填写保险申请书或索赔文件时的隐瞒或不实之处,其可能会对保险公司的决定造成不确定性,且在合同中存在严重的违反义务。
一旦发现此类问题,保险公司可以拒绝赔付,且在合同条款规定的适用期限内,可以解除保险合同。
(2)合同解释和争议处理在保险合同的签署过程中,对于合同的解释和争议处理是一个十分敏感的问题。
在合同条款不明确或争议时,消费者有权按照自己的意愿就疑义问题向保险公司提出询问并获取答复。
同时,在保险条款不明确或者在理赔过程中发生争议时,消费者还可以向有关部门购买合法的保险纠纷险(保险使用期限一般要求在1年以上),由保险机构对相应的纠纷进行解决。
保险合同纠纷案件存在的问题及难点
保险合同纠纷案件存在的问题及难点保险合同是保险法中重要的合同形式之一,保险人与被保险人通过合同达成协议,共同分担风险,承诺在某种条件下给予必要的赔偿或者给付。
但由于保险合同涉及的金额较大,法律性质较为复杂,因此在具体实践中往往会遇到一些纠纷案件。
下面将从保险合同纠纷案件的存在问题、处理难点等方面进行探讨。
一、保险合同纠纷案件的存在问题1.信息不对称。
在签订保险合同之前,保险人享有充分的信息优势,能够访问更多的信息,而被保险人则处于相对弱势地位,难以充分了解合同条款和风险,从而导致风险分摊机制出现偏差。
同时,被保险人在事故发生后,也难以获得及时的信息和理赔服务。
2.理赔难度大。
对于保险公司来说,理赔是最核心的业务之一,保险公司的利润也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理赔的情况。
然而,保险公司的理赔过程往往异常繁琐,需要收集大量的信息和证明材料,这不仅使得被保险人的投保意愿受到影响,也增加了保险公司的管理成本。
3.缺乏统一的监管标准。
目前,我国的保险市场仍处于起步阶段,从保险监管机构、法律法规以及监管标准等方面来看,都还存在一些不完善之处。
这可能导致保险公司在理赔、拒赔等方面存在短期利益考虑的情况,而无法真正保护被保险人的权益。
4.合同条款不透明。
保险合同是一份非常重要的合同,其中包含了各种区别于其他合同形式的条款和内容。
同时,合同条款也往往极为复杂,甚至存在对被保险人不利的条款。
因此,针对合同条款的理解及宣传涉及到法律、监管等多方面的问题,也是保险纠纷中存在的一个较为严重的问题。
二、保险合同纠纷案件处理的难点1.对法律法规的了解程度不同。
在处理保险合同纠纷案件时,法官需要对相关的保险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有一定的了解程度。
然而,由于各地的法律水平和法律经验不同,因此可能会在细节方面出现差异,影响到案件的处理结果。
2.对事故情况的了解不充分。
保险合同纠纷案件往往涉及到事故的发生、过程及理赔过程等方面,需要对事故情况有一定的了解。
保险案件法律适用难点(3篇)
第1篇一、引言保险作为一种重要的经济补偿机制,在市场经济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然而,随着保险业务的不断发展,保险纠纷案件也日益增多,给司法实践带来了诸多挑战。
在处理保险案件时,法律适用成为一大难点。
本文将从保险合同、保险责任、保险理赔、保险欺诈等方面,探讨保险案件法律适用的难点。
二、保险合同法律适用难点1. 保险合同的解释保险合同是保险法律关系的基础,其条款的准确性直接关系到保险合同的有效性。
在保险合同法律适用过程中,解释条款成为一大难点。
(1)保险条款的模糊性:保险条款往往涉及专业术语,普通消费者难以理解。
在解释条款时,如何准确把握条款的本意,避免产生歧义,成为一大挑战。
(2)保险条款的变更:在保险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可能对保险条款进行变更。
如何认定变更条款的效力,以及在变更条款与原条款冲突时如何适用,是法律适用的一大难点。
2. 保险合同的效力认定(1)保险合同的成立:保险合同的成立是保险法律关系的前提。
在保险合同成立过程中,如何认定保险合同的成立要件,如要约、承诺等,是法律适用的一大难点。
(2)保险合同的无效:保险合同可能因欺诈、胁迫等情形而无效。
在认定保险合同无效时,如何区分欺诈、胁迫等情形,以及如何处理保险合同无效后的法律后果,是法律适用的一大难点。
三、保险责任法律适用难点1. 保险责任的界定(1)保险责任的构成要件:保险责任的构成要件包括保险事故、保险合同的有效性、保险金额等。
在认定保险责任时,如何准确把握构成要件,是法律适用的一大难点。
(2)保险责任的免除:保险合同中往往规定了一些保险责任的免除情形。
在处理保险责任免除时,如何认定免除情形,以及如何处理免除情形与保险合同有效性的关系,是法律适用的一大难点。
2. 保险责任的承担(1)保险责任的分担: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如何确定保险责任的分担比例,是法律适用的一大难点。
(2)保险责任的追偿:在保险事故发生后,如何追偿保险责任,以及如何处理追偿过程中的法律关系,是法律适用的一大难点。
保险合同纠纷十大难题
近年来法院受理的保险案件,呈现出爆发式上升的态势.在不久前由人民法院报、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联合举办的“中国保险法理论与司法实务研讨会”上,与会专家对保险合同纠纷案件审理中遇到的带有普遍性的问题进行了梳理,初步总结出来十大难点问题,由此展开了深入探讨.一、保险利益问题当前保险法只规定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但未对保险利益的归属作出明确规定,对财产保险与人身保险也不加区分.与会专家普遍认为,保险利益既然作为保险合同的效力要件,应当在立法上加以细化.对于财产险合同,保险利益的目的在于填补损失,而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是指人身依附关系和信赖关系,不存在填补损害功能.保监会法规部法律事务处处长邢炜认为,只要投保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至于在保险合同效力持续时间内和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利益是否存在,不影响保险合同的效力.二、免责条款的明确说明义务与不利解释规则的滥用在保险合同纠纷案件审理中,许多被保险人遇到对其不利的保险人免责条款时,动辄以保险人未尽明确说明义务,以及对保险合同有不同解释为由要求使用不利解释规则进行抗辩.与会专家指出,不利解释规则应当以合同解释的基本方法为基础,解释合同应当探究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的真实意思,并只能在合同所用文字语义不清或有多种含义的情况下使用.上海财经大学金融学院保险系教授许谨良认为,我国保险法规定保险双方发生争议时,对保险人作出不利解释,这是违反保险学原理的,保险法应该予以纠正.至于国内各保险公司在投保单均设置了“投保人声明”栏,司法实务中,对这种声明是否能够证明保险人已经履行了免责条款的明确说明义务存在不同理解.三、车险定损问题定损问题争议的焦点,就是定损是权利还是义务是谁的权利或义务南京鼓楼区人民法院认为,定损是保险合同双方,即保险人与投保人都拥有的权利和义务.但也有专家持不同意见,认为交保费是投保人的义务,理赔是保险公司的义务,定损属于理赔过程中的一个环节,逻辑上定损应该是保险人的义务.四、机动车的过户批注目前,我国机动车过户,保险公司只要求对保险合同办理批注.在日本、韩国、台湾地区及欧美国家,机动车辆过户,除强制责任险可以用批注的方式延续,商业险合同则因车辆过户而终止,车主须与保险公司重新订立保险合同.南京师范大学保险法研究所兼职教授沙银华认为,被保险车辆转让,系合同主体的变更,保险人的承保风险会因车辆所有人的事故记录、车辆用途等保险条件的改变而发生变化,对保险人确定是否承保、拟定费率及履行保险合同的主要义务产生重大影响.车辆转让过户,保险人应当根据新的合同相对人的保险条件,确定是否承保、拟定费率.五、交强险与三责险的赔偿次序2006年交强险推出后,对于交强险与三责险赔偿是否应当有先后次序,精神损害抚慰金在交强险中是否应当按比例赔偿这两个问题,存在不同的处理意见.中央财经大学保险学院院长郝演苏认为,交强险和三责险不存在分摊问题,交强险不管被保险人是否投保,一定要扣除相应的交强险保险责任对应的保险金额,因为交强险是法定保险.北京市理格丰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郭玉涛律师认为,交强险与三责险赔偿是没有次序的,三责险不是天然不赔偿精神损失费,交强险应尽量承担一些三责险不承担的项目,毕竟保险的目的是对危险事故造成的损失进行补偿.六、保险人未尽免责条款的明确说明义务与被保险人故意违法行为兼有情形下的法律适用有专家指出,法律所保护的是合法利益,对违法行为应当作出否定性的评价.被保险人在违反了众所周知的法律的禁止性规定的情况下,如通过保险理赔仍得到了救济,则会引导错误的价值取向,有违公序良俗,更有违设立保险制度的宗旨.因此,被保险人有故意违法行为情况下发生的交通事故,保险人应当免责.也有观点称,当双方都存在过错,应当以自由裁量的方式,判令双方按比例分担被保险人的损失.七、学生团体险中告知义务人的范围有些保险公司在学平险保险条款中规定了投保人要履行告知义务,那么要求告知的学平险,其告知义务人范围是否包括被保险人实务中有较大的分歧.保监会法规部法律监督处处长刘学生认为,保险合同在缔约时的当事人是投保人和保险人,如实告知是在合同成立之时的义务,这时把不是合同主体的被保险人拉进来承担如实告知义务并不合适,这也加重了被保险人的负担.在立法上认为不应该将被保险人放进来.北京市君泽君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马强律师认为,作为学平险中被保险人地位的众多学生是最了解影响保险事故发生概率事实的知情人,其告知义务的履行与否与保险合同的公平缔结密切相关,并事关保险合同的公平、平等和诚实信用原则,因此如实告知义务人应包括被保险人.八、团体险中保险人的询问与说明形式我国保险法未明确提出询问的方式,而在实务中,“书面询问”已经成为我国保险业界的共识.在以团体形式出现的学平险中,沙银华认为,保险公司如要求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如实告知,则应当采取通过学校向每名参保学生发放保险条款等资料,向参保学生说明保险合同条款,尤其是对保险人责任免除条款进行明确说明.九、告知内容的范围我国现行保险法中,对于投保人应当将哪些事项必须向保险人进行告知,没有明确规定,只是对告知的事项列定为“与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有专家认为,在保险实务与保险法理中,投保人应当向保险人进行告知的情况,不是所有的情况,而是与保险标的有关、或与被保险人有关的“重要情况”.十、投保人死亡后保险合同如何处理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的协议,缺少一方,保险合同不成立.在为他人利益的人身保险合同中,由于投保人与被保险人并非同一人,人身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限一般都很长,有的长达数十年,在如此长的期间里,难免会出现投保人意外死亡,一方当事人虚位的情况.此时的保险合同如何处理投保人的变更是否为要式行为现有的法律没有规定,各保险公司也没有统一的操作规范.。
保险合同争议
保险合同争议在我们日常生活中,保险是一个非常重要的话题。
无论是人寿保险、车险还是健康保险,通过购买保险,我们可以为自己和家人的未来提供一定的保障。
然而,有时保险合同可能会引发争议。
本文将探讨保险合同争议的一些常见问题以及解决这些问题的方法。
首先,保险合同争议常见的一种情况是理赔问题。
当保险公司拒绝对被保险人提出的索赔进行处理时,双方可能会发生纠纷。
在这种情况下,被保险人常常会抱怨保险公司没有履行合同中的义务。
例如,保险公司可能会以合同中的某些条款为由拒绝赔付,或者认为索赔的金额超出了合同的范围。
对于这种情况,被保险人可以通过与保险公司进行协商、调解或者寻求法律帮助来解决纠纷。
其次,保险合同争议还可能涉及保险金额的争议。
在购买保险时,双方通常会达成一致,以确定被保险人的投保金额。
然而,当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公司可能会对投保金额提出异议。
对于被保险人而言,如果投保金额过低,保险公司可能不会支付全部的赔偿金额。
而对于保险公司而言,如果投保金额过高,他们可能会面临赔付过多的风险。
因此,双方可能会就投保金额发生争议。
在这种情况下,可以尝试通过第三方评估师、仲裁或者法院的调解解决争议。
另外,保险合同争议还可能涉及合同的解除。
当一方违反合同中的条款时,对方可能会选择解除合同。
例如,如果被保险人故意提供虚假信息以获取保险赔偿,保险公司可能会选择解除合同。
相反,如果保险公司未能按时支付保险金或履行其他义务,被保险人可能会选择解除合同。
在这种情况下,争议的解决方式将取决于双方签订的合同约定以及适用法律的规定。
最后,当保险合同发生争议时,双方可以选择解决争议的方式。
除了协商、调解和仲裁外,法院也是一个常用的解决争议的途径。
在某些情况下,双方可能会自愿选择向法院提起诉讼,以寻求法律保护和解决纠纷。
法院将根据相关证据和适用法律的规定,判断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并作出裁决。
综上所述,保险合同争议是一种常见的问题。
无论是理赔问题、保险金额争议还是合同解除问题,双方应该通过协商、调解、仲裁或者法律诉讼来解决争议。
保险理赔保险拒赔10个大问题
保险理赔保险拒赔10个大问题2020年11月2日16:27:071【问】:保险公司绝对拒赔的情形有哪些【答】:随着人们的生活质量的提升,很多朋友开始有了购买保险的意识,人们购买的目的主要是为了规避生活中的风险,但相信很多朋友都听说过保险拒绝赔偿的情况,保险一旦拒赔,很容易会让人觉得保险是骗人的,但事实上,任何拒赔都不是毫无原因的,一般以下六种情况,保险公司会拒赔。
(一)除外责任。
所谓除外责任就是我们常说的责任免除,在保险合同内会注明不负赔偿责任范围,基本责任除外一般包括保险公司承担不起的大风险,例如战乱、核辐射等;另外还包含违法的犯罪行为,险种不同,免除条款也不相同。
(二)等待期内出险。
通常在购买疾病,健康类保险都是有等待期的,所谓等待期就是指观察期或免责期,只有等过了等待期后,保险合同才算正式生效,若发生了保险事故,但是保险还在等待期内,那么保险公司是可以不赔偿的。
(三)不在保障范围内。
购买了保险,出险后无法理赔,通常都是没有搞清楚保险责任,若不在保障范围内,那么保险公司自然是不会赔的。
所以我们在购买保险产品时,一定要注意仔细看清楚保险条约,不用盲目听信保险工作人员的介绍,在生活中保险销售人员为了推销产品夸大保险范围的事并不少见,所以我们很有必要自己了解清楚条约规定。
(四)带病投保,故意隐瞒。
在购买保险产品时,投保人员需要如实告知,例如在购买重疾险等医疗保险时,投保人员需要如实告知自己的病史,如果明知道自己患有疾病却故意隐瞒病情去投保。
那么这种情况保险公司是有权拒绝赔偿的。
(五)理赔资料无法完全提供。
投保人申请理赔报案之后,保险公司会通知投保人提交相关资料,只有收集齐全保险公司所需的取证材料,待保险公司审核通过后才能获得赔偿,若提供的理赔资料不齐全,那么是无法进行理赔的。
(六)低于免赔额。
在医疗保险中,一般都会有免赔额这一项,所谓免赔额就好比是医保中的起付线,若报销金额低于免赔额,那么保险公司是不赔的。
保险面临的十大合规新问题
保险面临的十大合规新问题一是保险风险方面,多险种承保风险加大。
如健康险业务赔付支出走高。
2019年,健康险业务赔付支出2351亿元,同比增长34.78%,主要由于医疗险和重疾险赔付大幅增长;人口预期寿命延长,长寿风险不断积聚。
人口预期寿命的延长将加大长期重疾险和医疗险赔付风险,并增加年金产品负债成本,若在产品设计时未能充分预估,将导致责任准备金计提不足风险等。
二是市场风险方面,利率风险和权益风险隐现。
《报告》认为,2019年,股票市场回升,多数公司主动加大了股票的配置比例。
保险行业投资股票财务收益率和综合收益率均同比大幅上升,但仍有近两成公司投资股票亏损。
配置股票比例较高且收益率较低的公司面临较大的权益价格波动风险。
2020年,新冠肺炎疫情在世界各国相继爆发,全球资本市场强力震荡,保险资金运用收益的波动与减值压力增加。
三是信用风险方面,信用违约风险继续扩大。
2020年,信用债偿债压力较大。
在信用风险逐步释放的背景下,保险资金配置固定收益类资产面临的信用风险加大,叠加地方政府债务风险攀升,保险公司持仓债券及非标产品的信用风险可能进一步暴露。
随着行业内投资非标资产的比例不断提升,部分非标产品也隐含了信用违约风险,信用风险敞口进一步扩大。
四是操作风险方面,规范经营有待加强。
在严监管之下,行业整体合规意识有所提升,但一些行业顽疾短时间内仍无法有效杜绝。
一是车险业务违规频发、二是人身险产品开发设计和管理存在不足、健康险投诉及纠纷高发。
五是战略风险方面,险企战略转型面临多重挑战。
《报告》指出,部分财产险公司业务模式单一,高度依赖车险业务,且面临车险市场深化改革、费改后经营模式转变、合规风险加剧等局面,同时面临外部信用风险加大、非车险业务风险管控能力不足,转型发展战略不清晰等问题。
人身险公司经营管理和人才队伍尚未经受过复杂经济周期的全面考验,风险管理实践尚不成熟。
六是治理风险方面,股权管理等方面仍存诸多问题。
保险行业中的理赔难题与服务改进
保险行业中的理赔难题与服务改进一、理赔难题的存在及原因保险行业是为了让投保人在遭受意外风险时获得经济补偿而存在的。
然而,在理赔过程中,不可避免地会出现一些难题,给投保人和保险公司带来诸多困扰。
1. 理赔流程繁琐在传统的理赔流程中,投保人需要填写大量繁琐的表格,并提供各种证明材料,如医院发票、诊断证明等。
这使得理赔过程变得冗长且复杂,增加了投保人的负担和等待时间。
2. 审核环节耗时在追求风险控制和打击欺诈行为的同时,保险公司必须进行严格的审核。
但是,审核环节往往需要耗费大量的时间,导致投保人无法及时获得应有的经济补偿。
3. 信息不对称理赔过程中存在信息不对称问题。
投保人通常对于保险合同的细则、要求等了解较少,容易忽略细微之处导致申请被拒绝或者延迟。
而保险公司则拥有更多的信息,掌握着对理赔风险的更准确判断,导致双方在信息交互中存在不对等的情况。
4. 欺诈现象普遍虚假理赔和欺诈行为的存在给保险行业带来了很大的损失。
一些投保人故意提供虚假信息或夸大事故损失,以获得更高的赔偿金额。
这种欺诈行为也增加了保险公司审核工作的复杂性,使得正当的理赔请求可能被延误。
二、服务改进的途径与方法针对以上存在的问题,保险行业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和方法来改进服务,提高理赔效率和满意度。
1. 科技应用随着科技发展,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新兴技术已经广泛应用于各个领域。
在保险行业中,可以利用这些技术来简化理赔流程。
例如,在线填写理赔申请表格、上传电子证明材料、自动化审核系统等都可以减少投保人填写表格和寄送纸质材料的时间成本,并提高审核效率和准确性。
2. 优化流程保险公司可以通过优化理赔流程来简化操作步骤,减少投保人的等待时间。
例如,建立快速通道,对于简单和明确的理赔申请进行快速处理,以便投保人能够及时获得应有的经济补偿。
同时,在复杂案件中可以安排专门的团队负责跟踪和协调,以确保整个理赔过程顺畅进行。
3. 提高透明度与沟通加强与投保人的沟通是改进服务质量的关键。
当前保险合同纠纷案件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对策分析
当前保险合同纠纷案件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对策分析当前保险合同纠纷案件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对策分析随着保险的普及,近年来保险合同纠纷案件在商事案件中所占比例日益增加,我们将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法院(以下简称“玄武法院”)10年来审理的保险案件进行了梳理和归纳,并予以类型化分析,以期为司法实务今后正确适用法律处理此类纠纷提供一些可操作的路径和建议。
20XX年至20XX年玄武法院共审结各类保险合同纠纷案件893件,其中财产保险合同纠纷804件,人身保险合同纠纷89件。
我们以判决方式结案的409件保险合同纠纷案件为对象,分析归纳了保险合同纠纷案件的主要诉讼成因,位于财产险案件前列的分别是:第一,因对保险标的的定损数额存在争议引发的纠纷共122件,占财产险案件总数的%;第二,保险人要求按责赔付、无责不赔而引发的纠纷54件,约占财产险案件总数的%;第三,医保外用药是否赔付而引发的争议40件,约占财产险案件总数的%;第四,因保险合同中的其他免责条款而引发的争议案件37件,约占财产险案件总数的%。
位于人身险案件前列的诉讼成因分别是:第一,保险人以被保险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拒赔而引发的纠纷14件,占人身险案件总数的%;第二,因认为保险人未尽免责条款说明义务,要求认定免责条款无效并主张赔偿而引发的纠纷8件,占人身险纠纷案件的%;第三,医药费赔偿时是否适用补偿性原则而引发的争议6件,占人身险案件的%。
以上是对玄武法院10年间判决的保险案件的统计,其中一些纠纷类型虽然数量较大,但随着各方共识的达成,此类案件已呈下降趋势,比如按责赔付、医保外用药等引发的诉讼。
因定损数额引发的诉讼,主要涉及的是损失数额的事实认定问题,本文在此不做讨论。
我们主要针对近期判决案件中诉讼成因比例较高的几类案件,即保险人对免责条款的提示义务和明确说明义务问题、投保人如实告知义务问题、医疗费用保险是否适用补偿原则的问题,以及目前困扰我们的多种原因导致保险事故如何确定保险责任的问题,阐述实践中的分歧和我们的观点及建议。
保险销售十大常见异议处理
我没那么倒霉,不幸的事不会被我碰到销售人员——有人总会说:“我才不会那么倒霉呢!”,“我的运气一向都很好”之类的话。
但意外并不以我们的意志为转移,它通常在最意想不到的地方发生,且永远让人措手不及。
没有危机意识的人,等于把自己完全暴露在危险之下,一旦意外发生,受伤最大的是家人而非自己。
关于天灾人祸的新闻我们每天都能在报纸上看到不少,还记得吗?2002年“4.15 ”空难中,在北京购买机票的21名国内乘客中,无一人购买航空意外伤害保险。
同年的“5.7 ”空难中只有43%的人购买的航意险。
这与发达国家人均5-7张保单、航意险购买率95%相比,形成了鲜明的反差,百姓的保险意识亟待提高!请仔细用心的想一想,如果风险来临,你认为谁最痛苦?当然是最爱你的人,那时他们要承受精神上的和生活上的双重痛苦和压力。
如果有了保险,至少不会影响家庭的生活质量。
随着年龄的增大,我们老了以后,有谁敢说自己不会生病?到那时,高额的药费从哪里出?2我不相信保险销售人员——能听到别人说保险骗人,因此自己也不相信保险。
确实,以前在我国保险刚刚开始发展起来的时候,有很多不规范、不合理的地方令消费者不满意,但这是任何新生事物都必须经过的一个阶段:从不规范到规范。
自从国家对外资保险放开市场以来,很多著名的国际大型保险公司纷纷着陆中国市场,带来了很多国际操作规则,以诚信的服务和高效的代理人培训制度为中国保险界引入了新风尚。
保险行业正在在逐步走上正轨,消费者对保险的了解也越来越深入,相信有关保险的纠纷会越来越少。
3我有足够的钱,不需要买保险销售人员——华人中,谁的资产能比得过李嘉诚?连他都说:我最大的财富就是为我和我的家人买了充足的保险。
保险法规定:保险赔偿金不能用来抵债,在有受益人的情况下不能算做遗产。
这一点对于做生意的人最有用,谁也不能保证一辈子稳赚不赔,300年历史的安然公司都破产了,但它的老板却凭借高额的保险在已经个人破产的情况下,每年仍有100万美圆的收入,照样安枕无忧。
对当前保险纠纷案件中一些疑难问题的观点
对当前保险纠纷案件中一些疑难问题的观点王成当前保险纠纷当事人之间的争执点几乎遍及保险各环节,在新保险法即将实施,且最高人民法院还未出台保险法司法解释的情况下,江苏省高院组织各中级法院以及基层法院进行了长时间的保险法研讨工作,并召开了多次保险法研讨会,但至今尚未有规范性的文件出台。
下面就在研讨过程中已达成共识的一些问题作一下明确,为各基层法院及保险公司今后的工作提供参考。
一、免责条款的范围免责条款不仅限于格式保险条款中列于“除外责任”专章下的条款,也应包括分散于保险条款中的保险公司免责条款。
但是对于认定免责条款“度”的把握上,全省法院仍有分歧,也就是说那些散落于保险条款中的有一定免除或限制保险人责任条款特点的保险条款是否属保险法上所指的免责条款,例如免赔率、免赔额、等待期等,是否属于免责条款,对此大家仍有争议。
但目前倾向性意见是对免责条款的范围确定不宜过于扩大。
二、保单记载的与保险条款存在抵触的事项或者限制保险条款中被保险人权利、限缩保险人义务的“特别声明”或“特别约定”对投保人是否产生效力出具保单是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的义务,正常情况下,保单所记载的内容应当踏实地反映双方当事人缔约过程中协商一致的条款,有的保险人在制式的保单中未经投保人允许直接依据其所谓的行业惯例加入与保险条款相悖的内容,而后又以投保人在接受保单后48小时未提出异议为由,将该部分特别约定的内容直接纳入保险合同中,从而侵害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权利。
因此,除非保险人能够举证证明“特别声明”或“特别约定”征得了投保人的同意,否则对投保人不发生法律约束力。
三、车损险条款关于“保险人依据被保险机动车驾驶人所负的事故责任比例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的约定是否有效。
依据保险法理,当被保险人有过错时,在被保险人过错责任范围内保险人相应免责;被保险人无过错时,保险公司当然应当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设定“零责任,零赔付”条款,与鼓励机动车驾驶者遵守交通法规的社会下面导向背离,也与保险行业管理规范冲突。
保险经济纠纷理赔困境与解决方案
保险经济纠纷理赔困境与解决方案保险经济纠纷理赔是在保险业务中常见的一个问题。
当被保险人遭遇意外事故或意外情况发生时,理应得到保险公司的赔偿,然而在现实中,经济纠纷理赔常常陷入困境。
本文将探讨保险经济纠纷理赔的困境,并提供一些解决方案以改善当前的状况。
一、保险经济纠纷理赔困境1.1 赔偿标准不清晰当前,保险公司在赔偿金额的确定上存在一定的主观性,赔偿标准不明确。
保险合同中的条款通常使用模糊的措辞,导致保险公司和被保险人对于赔偿金额的认知存在差异,从而引发纠纷。
1.2 信息不对称在保险经济纠纷理赔中,信息不对称是一个普遍存在的问题。
保险公司拥有更多的信息,而被保险人通常了解得相对较少。
这导致被保险人在理赔过程中处于弱势地位,无法全面了解保险公司的处理方式和赔偿原则,容易被拖延或拒绝赔偿。
1.3 慢赔、无赔现象在一些情况下,保险公司存在慢赔、无赔的问题,给被保险人带来不便和痛苦。
保险公司在理赔过程中拖延时间,或者以各种理由拒绝赔偿,导致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
二、解决方案2.1 完善赔偿标准与流程为了解决赔偿标准不清晰的问题,我们可以建议保险公司制定明确、细致的赔偿标准,并在保险合同中明确说明。
同时,加强对保险从业人员的培训,使其能够准确理解并遵守赔偿标准。
此外,监管部门应加强对保险公司的监管,确保其严格按照规定的赔偿标准进行理赔。
2.2 提高信息公开透明度为了解决信息不对称的问题,保险公司应主动向被保险人提供详细的保险条款、赔偿流程以及各项费用的计算方法。
同时,可以建立专门的理赔咨询热线或网站,及时回答被保险人的咨询,提供帮助和指导。
此外,监管部门可以加强对保险公司信息公开的监管,确保保险公司提供真实、准确的信息。
2.3 强化监管与惩罚为了解决慢赔、无赔问题,监管部门应建立严格的监管机制和处罚制度。
对于恶意拖延理赔、违规拒赔的保险公司,应给予相应的处罚,包括罚款和暂停经营等。
只有通过强化监管和惩罚,才能有效保障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
保险合同案件中的疑难问题及探讨
险合疑难法律问题一、保险利益1、关于财产保险对于财产保险合同而言,保险利益的目的在于填补损失,如投保时存在保险利益,在保险事故发生时不存在保险利益,则无损失需要填补。
但是,如在投保时没有保险利益,而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已经获得保险利益的情况又该如何处理:案例1:童某以现金方式购买林某的宝马牌轿车一辆,但未向对方索取现金收据。
车辆过户前保险已经到期,童某以自己为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为该车投保,但保单上按当时车辆行驶证的登记情况注明实际车主为林某。
投保一月后,童某完成了车辆过户,但未及时办理车主及车辆号牌的变更批注。
两月后某日,童某驾驶被保险车辆发生交通事故。
被保险车辆的占有人、经营管理人、租赁人都应视为具有保险利益,故应认定童某对被保险车辆具有保险利益。
现实中类似的情况大量存在,如租借、挂靠形成的保险合同,很多投保人及被保险人因法律意识不强保险公司操作不规范等原因,难以举证对保险标的是否存在保险利益,如一概认定无效,势必造成大量被保险车辆处于“脱保”状态。
而保险公司可以在发生保险事故后,以被保险人不具保险利益为由退还保费,却不担风险地占有大多数保费,形成不当得利。
因此,将此类保险合同作有效处理,更符合当前保险业界的现状,有利于维护广大被保险人的利益。
(实际并不这么处理,还是以所有权判断)2、关于人身保险我国保险法对人身保险中的保险利益兼采利益主义、同意主义和亲属主义,这在世界上也是少见的立法例,很容易引起法理的冲突和法律适用上的混乱。
应以保险利益的存在,还是以被保险人的同意,或是以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之间有亲属关系来判断人身保险合同的有效性?这个问题长期困扰着实务界。
案例2:刘某于2002年2月为其妻王某投保了一份养老保险,并经妻子同意将受益人确定为自己。
2003年12月,刘某与王某离婚。
离婚后刘某仍然按期交纳保险费。
2004年3月,王某因车祸意外身亡。
王某的父亲和刘某事后都向保险公司提出领取保险金的申请。
刘某认为,自己是保险合同唯一的指定收益人,依法应由其受领保险金。
保险公司存在的问题及难点
保险公司存在的问题及难点保险公司是为了给人们的生命、财产、健康等方面的安全提供保障而存在的。
随着人们对于保险的需求日益增加,保险公司在提供服务的过程中也面临着一些问题及难点。
本文将从保险公司面临的风险、保险合同的标准化、产品创新等几个方面来探讨保险公司存在的问题及难点。
一、保险公司面临的风险保险公司的服务对象是普通民众,其所面临的风险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未来经济环境的不确定性。
保险公司的长期经营需要考虑未来的经济环境变化,如利率、通货膨胀率的变化等对保险产品的影响。
这种不确定性带来的风险极高,而且不易量化。
2. 技术和人员风险。
保险公司的服务需要依托于各种技术手段来实现,其中涉及到的技术风险就非常高,如系统故障、安全问题等。
而保险产品的销售需要大量的人员协作,如果由于人员监管不严,会加大保险公司的风险。
3. 战略风险。
保险公司需要在未来长期的规划和战略投资上做好准备,如果判断失误,将会产生很高的风险。
二、保险合同的标准化保险合同的标准化问题,主要表现为以下三个方面。
1. 保险合同的条款过于繁琐。
由于缺乏统一的法律法规和标准,保险公司在起草保险合同时往往会将风险分散在各种条款中,使得披露权益和责任分配等方面的要求相对模糊。
这种情形在互联网保险产品中更为严重。
2. 保险合同的格式不统一。
目前保险公司的保险合同格式千差万别,给消费者带来了很大的费用和风险。
统一保险合同的引入可以遏制这种乱象。
3. 免责条款的不合理。
消费者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往往需要面对很多免责条款。
一些免责条款可能会让保险公司在理赔时有逃避责任的倾向。
三、产品创新的难点保险公司在产品创新时,需要考虑到市场需求、政策法规、风险管理等多方面的因素。
但是现实中,保险公司在产品创新时经常会面临以下几个难点。
1. 风险难以量化。
保险产品的业务风险极大,同时不可避免的是风险的量化难度。
2. 产品设计的滞后性。
由于保险产品的特殊性质,一些热门新品的研发周期往往较长,因此在市场上遭遇的竞争性也会增加。
保险合同纠纷案件存在的问题及难点.doc
保险合同纠纷案件存在的问题及难点-;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保险业在我国呈现出蓬勃发展的趋势,与之相适应,保险合同纠纷案件也随之大量涌现,由于保险法及其司法解释的许多法律规定比较概括,可操作性不强,导致在司法实践中处理保险合同纠纷存在许多问题和难点:; 一、人身侵权损害赔偿与保险合同纠纷竞合的处理; 目前,在与保险有关的人身侵权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审判实践中普遍存在这种情况:机动车主作为侵权人向保险人就第三者责任险投保的,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侵权人为了获得赔偿起诉要求追加保险人或者法院依职权通知保险人作为被告或第三人参加诉讼,从而直接判决保险人向被侵权人进行赔偿。
追加保险人作为被告或者第三人来直接承担侵权人的赔偿责任,存在法律冲突,原因在于:侵权损害的法律关系与保险合同的法律关系是不同的两种法律关系,它们的构成要件不同,适用的法律不同,认定责任的方式不同,保险人向侵权人给付保险金是依据的保险合同约定和保险法的有关规定,而不是按过错责任来确定,侵权损害赔偿则是按行为人的过错责任来确定的。
若追加保险人为被告或者第三人,保险人提出既然根据保险合同追加为被告或者第三人,要求在侵权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中一并审理和解决保险合同纠纷,这就偏离了追加保险人的本意,不审理又与追加保险人为当事人在法律适用上采取双重标准而相冲突,但是同意审理又脱离了本诉,且审理起来对于财产损害赔偿的,保险人又享有追偿权,要求向同为当事人的侵权人直接追偿,就应该予以支持,否则显失公正。
新修订的《保险法》第六十五条第2款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应负的赔偿责任确定的,根据被保险人的请求,保险人应当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
被保险人怠于请求的,第三者有权就其应获赔偿部分直接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
意味着所有的责任保险,只要是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应负的赔偿责任确定的,经被保险人请求或者被保险人怠于行使索赔权的,第三者均有权请求保险公司直接向其支付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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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范本——
【资格考试】2019最新整理-当前保险合同纠纷十大难点问题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____________________部门
近年来法院受理的保险案件,呈现出爆发式上升的态势。
在不久
前由《人民法院报》、____(省、市、区、县)____(省、市、区、县)
人民法院、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联合举办的“中国保险法理论与司法
实务研讨会”上,与会专家对保险合同纠纷案件审理中遇到的带有普
遍性的问题进行了梳理,初步总结出来十大难点问题,由此展开了深
入探讨。
一、保险利益问题
当前《保险法》只规定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但
未对保险利益的归属作出明确规定,对财产保险与人身保险也不加区分。
与会专家普遍认为,保险利益既然作为保险合同的效力要件,应
当在立法上加以细化。
对于财产险合同,保险利益的目的在于填补损失,而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是指人身依附关系和信赖关系,不存在填
补损害功能。
保监会法规部法律事务处处长邢炜认为,只要投保人在
订立保险合同时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至于在保险合同效力持续
时间内和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利益是否存在,不影响保险合同的效力。
二、免责条款的明确说明义务与不利解释规则的滥用
在保险合同纠纷案件审理中,许多被保险人遇到对其不利的保险
人免责条款时,动辄以保险人未尽明确说明义务,以及对保险合同有
不同解释为由要求使用不利解释规则进行抗辩。
与会专家指出,不利解释规则应当以合同解释的基本方法为基础,解释合同应当探究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的真实意思,并只能在合同所
用文字语义不清或有多种含义的情况下使用。
上海财经大学金融学院
保险系教授许谨良认为,我国《保险法》规定保险双方发生争议时,
对保险人作出不利解释,这是违反保险学原理的,《保险法》应该予
以纠正。
至于国内各保险公司在投保单均设置了“投保人声明”栏,司法
实务中,对这种声明是否能够证明保险人已经履行了免责条款的明确
说明义务存在不同理解。
三、车险定损问题
定损问题争议的焦点,就是定损是权利还是义务?是谁的权利或义务?南京____(省、市、区、县)人民法院认为,定损是保险合同双方,
即保险人与投保人都拥有的权利和义务。
但也有专家持不同意见,认
为交保费是投保人的义务,理赔是保险公司的义务,定损属于理赔过
程中的一个环节,逻辑上定损应该是保险人的义务。
四、机动车的过户批注
目前,我国机动车过户,保险公司只要求对保险合同办理批注。
在日本、韩国、台湾地区及欧美国家,机动车辆过户,除强制责任险
可以用批注的方式延续,商业险合同则因车辆过户而终止,车主须与
保险公司重新订立保险合同。
南京师范大学保险法研究所兼职教授沙银华认为,被保险车辆转让,系合同主体的变更,保险人的承保风险会因车辆所有人的事故记录、车辆用途等保险条件的改变而发生变化,对保险人确定是否承保、拟定费率及履行保险合同的主要义务产生重大影响。
车辆转让过户,
保险人应当根据新的合同相对人的保险条件,确定是否承保、拟定费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