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监察法中留置措施的运用
论监察法留置措施适用中的问题及对策研究
论监察法留置措施适用中的问题及对策研究作者:高霞来源:《法制与社会》2019年第07期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的制定与实施,对于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革除以往反腐工作中的困境具有重要意义。
用留置取代“两规”措施作为监察体制改革的重要立法成就之一,有利于解决长期以来“两规措施”饱受争议的问题,也有利于新形势下反腐败斗争的深入开展。
但由于其限制限制人身自由,涉及人权保障的特性,也引发广泛的争议。
本文就留置措适用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探析并提出相关建议,以期对其进行完善。
关键词留置措施适用条件留置场所律师介入人权保障作者简介:高霞,西北政法大学,研究方向:法学。
中图分类号:D630.9 ;;;;;;;;;;;;;;;;;;;;;;;;;;;;;;;;;;;;;;;;;;;;;;;;;;;;;;;文献标识码:A ;;;;;;;;;;;; ;;;;;;;;;;;DOI:10.19387/ki.1009-0592.2019.03.055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用留置取代“两规”措施,实现“两规”的法治化,是法治建设的重大进步,是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反对腐败的重要体现,是反腐败工作思路办法的创新发展。
留置措施作为《中华人民共和监察法》(以下简称《监察法》)中针对被调查对象限制人身自由的调查措施,一方面,适应了腐败问题违法与违规交织的规律,破解了刑事强制措施难以突破职务犯罪的困局;另一方面,由于其限制人身自由的特征,不可避免地涉及到公民基本权利的保护、人权保障的问题。
虽然《监察法》的相关条文对于留置措施的审批、适用对象、留置期限等做出了较为严格的规定,但目前在适用的条件、场所的设置、以及留置后律师能否介入等方面的规定目前仍不够细化,有待立法上的进一步完善。
本文拟留置措施适用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关建议。
一、留置措施的适用现状分析(一)留置措施的性质分析当前,留置在我国法律体系内分别在公安行政执法、民事实体法、程序法和国家监察调查等四个领域内存在。
监察法中留置措施问题
02
留置措施的适用条件
留置措施适用的情形
涉嫌职务违法或职务犯罪
当被调查人涉嫌职务违法或职务犯罪时,监察机关可以采取留置措施,以确保 调查的顺利进行。
防止妨碍调查或逃避法律责任
若监察机关认为被调查人可能妨碍调查或逃避法律责任,可以采取留置措施, 确保调查的顺利进行和法律责任的有效追究。
留置措施适用的对象
家属知情权受限
监察法对于被留置人家属的知情权 保障相对较少,家属可能无法及时 了解被留置人的情况和进展。
申诉渠道不畅
虽然监察法规定了被留置人有申诉 的权利,但在实践中,申诉渠道并 不总是畅通,可能导致被留置人的 申诉无法得到及时处理。
04
完善留置措施的对策与建 议
明确留置期限并严格执行
确定最长留置期限
留置措施的法律依据
监察法规定
留置措施作为监察机关的调查手段之 一,其法律依据主要来源于《中华人 民共和国监察法》相关规定。
其他法律法规
除了监察法,涉及留置措施的还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相关 法律法规。
留置措施的性质和目的
• 预防性措施:留置措施是一种预防性措施,旨在确保调查的顺利进行, 防止被调查人销毁证据、逃避法律责任。
有关机关在收到监察机关的留置申请后, 应在法定期限内进行审查,并作出是否批 准的决定。
通知被留置人及其家属
留置期限和解除
在留置措施采取后,监察机关应及时通知 被留置人及其家属,告知留置的理由、期 限和相关权利。
留置措施应采取适当的期限,并在期限届 满或调查结束后及时解除,确保被留置人 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 保障社会秩序:通过采取留置措施,监察机关能够及时控制涉嫌违法犯 罪的人员,防止其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
浅析监察留置措施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浅析监察留置措施存在的问题与对策1. 引言1.1 背景介绍监察留置是我国在推进反腐败斗争的过程中,为了加强对公职人员的监督管理而设立的一项重要制度。
随着我国反腐败斗争的不断深入,监察留置措施逐渐成为实现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手段之一。
通过留置措施,监察机关可以对涉嫌违法违纪的公职人员采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以确保调查取证的顺利进行,防止证据的篡改和销毁,最终维护法治的权威和有效性。
1.2 问题提出在实践中,监察留置措施虽然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也存在着一些问题亟待解决。
一些培训不足的监察人员可能滥用权力,侵犯被监察对象的合法权益。
监察留置措施的程序不够规范,容易出现程序性违法。
监察留置期限过长、条件苛刻等也成为问题。
这些问题的存在,不仅会影响监察工作的正常进行,更可能损害公民的合法权益,甚至导致滥用权力的问题。
有必要对监察留置措施的各个环节进行进一步的规范和完善,以确保其合法性和公正性。
2. 正文2.1 监察留置制度的概述监察留置制度是指对涉嫌严重违纪违法的公职人员采取一定限制自由的强制措施,属于反腐败工作的一项重要举措。
该制度于2018年正式实施,作为监督党员干部廉洁自律和规范行为的重要手段。
监察留置制度的实施对象主要包括党的领导干部、国家工作人员以及监察机关其他特定人员。
在实施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循法定程序,保障被留置人员的合法权益,同时确保制度的公正和有效性。
监察留置制度的实施过程中,应当依法制定程序和标准,确保相关操作符合法律规定。
监察机关应当严格按照相关规定执行留置程序,确保留置行为符合法律规定,避免出现滥用职权等问题。
监察留置制度的实施需要在维护社会稳定和法制秩序的前提下,有效打击腐败和权力滥用行为,提高国家治理水平和公共服务水平。
只有健全的监察留置制度才能有效防范和打击腐败行为,实现全面从严治党的目标和要求。
2.2 存在的问题监察留置是中国监察体制改革的重要措施,但在实践中也存在一些问题。
浅析监察留置措施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浅析监察留置措施存在的问题与对策近年来,监察留置措施成为了国家反腐败工作中的重要一环。
这一措施的出台,旨在加强对公职人员的监督,有效地遏制腐败行为的发生。
监察留置措施也存在一些问题,例如程序不够规范、权力滥用等,这些问题需要引起重视并加以解决。
本文将就监察留置措施存在的问题进行浅析,并提出相应的对策。
监察留置措施在程序上存在的问题是比较突出的。
在一些案件中,执行监察留置措施的程序并不够规范,有些地方甚至存在程序违法的现象。
在执行留置措施时,未经合法程序或者在规定程序的基础上,对被留置人的基本权益进行侵犯,这种情况不仅容易导致办案结果的无效性,同时也会引起社会的不满。
有必要对监察留置措施的程序进行明确规定,并强化对程序执行的监督和审查。
权力滥用是监察留置措施存在的另一个问题。
由于监察留置措施的实施主体大多为国家权力机关,而权力的滥用在一定程度上仍然存在。
一些地方在执行监察留置措施时,未能根据法律程序来进行权力的行使,导致一些被留置对象遭受不公正的对待。
要解决这一问题,必须建立更为严格的执行监察留置措施的规范和标准,明确监察留置措施的执行权限和程序,并由独立的监督机构对执行监察留置措施的过程进行全程监督,从而有效地杜绝权力滥用的现象。
对于被监察留置人的人权保护需要进一步加强。
一些案件中,被监察留置的人在留置期间,未能得到充分的人身权利保护,导致一些不必要的侵权行为的发生。
实际上,被监察留置的人也是享有法定的人身权利的,只是因为其所涉及的案件较为敏感,常常容易被忽视。
监察留置措施中应该建立起完善的人权保护机制,明确规定对被留置人的人身权利保护措施,并建立专门的人身权利保护工作机构,加强对被留置人的监督和保护。
对于监察留置措施的法律法规还需要进一步完善。
当前,我国对于监察留置措施的法律法规尚不够完善,不够明确,留下了一些法律漏洞。
这些法律漏洞容易被一些不法之徒利用,以达到逃避监察留置的目的。
必须对监察留置措施的法律法规进行仔细审查,加强对监察留置措施的法律完善和规范,尽可能地避免一些法律漏洞的存在,确保监察留置措施的有效执行。
论监察留置措施运用中的问题及其制度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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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监察留置措施的监督和救济
建立监督机制
建立完善的监督机制,对监察 留置措施的实施过程进行监督
和评估。
畅通救济渠道
畅通被留置人员的救济渠道, 提供申诉、控告等权利保障机
制。
落实责任追究
对违反监察留置措施规定的行 为,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
06
结论与展望
研究结论
监察留置措施的合法 性得到确认
监察留置措施作为调查涉嫌贪污、贿 赂等职务犯罪的重要手段,其合法性 得到了最高人民法院的明确确认。这 为监察机关在查办职务犯罪案件中运 用留置措施提供了法律保障。
传讯和拘捕的期限
美国法律规定,传讯和拘捕的期限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而定,但最长 不得超过24小时。
英国拘捕和扣留措施
1 2 3
拘捕和扣留的适用对象
英国法律规定,拘捕适用于犯罪嫌疑人,扣留 适用于涉案证人。
拘捕和扣留的程序
英国法律规定,警察在实施拘捕和扣留时需要 符合法定程序,包括向嫌疑人或证人出示证件 、告知其权利等。
逮捕和拘留的期限
日本法律规定,逮捕和拘留的期限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而定,但 最长不得超过23天。
对我国监察留置措施的借鉴意义
01
02
03
明确适用对象
我国监察留置措施的适用 对象是涉嫌职务犯罪的公 职人员,需要明确其适用 对象范围。
规范程序
监察留置措施的实施需要 符合法定程序,包括向被 调查人发出留置令、通知 其家属等。
监察留置措施涉及的问题往往比较敏感,容易引起社会舆情的关 注和热议。
04
域外类似调查措施的考察 与借鉴
美国传讯和拘捕措施
01
传讯和拘捕的适用对象
浅析监察留置措施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浅析监察留置措施存在的问题与对策监察留置是我国监察体制改革的重要举措之一,旨在加强对公职人员的监督和打击腐败行为。
监察留置措施在实际执行中也存在一些问题,需要引起重视并加以解决。
监察留置的法律依据不够明确。
《监察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对被调查人采取留置措施,应当依法征得监察机关或者上级监察机关同意。
”法律并没有具体规定监察留置的程序和标准,导致执行中存在不确定性和随意性,容易引发滥用权力和侵犯人权的问题。
监察留置措施的限制和保障机制不够完善。
监察留置最长期限为三个月,但在实践中存在着延长留置期限的情况,未能严格按照法定程序执行。
监察留置对被留置人的个人权利和自由造成了限制,但对留置期间的生活保障和权益保护措施不够完备,容易引发被留置人的抗拒和抱怨。
监察留置的程序和实践中存在的问题,给了反对者攻击和挑战的理由,导致了监察留置措施的合法性和合理性受到了质疑。
这不仅会削弱监察机关的权威和公信力,也容易引发社会对全面依法治国的质疑和不信任,对打击腐败行为的效果产生负面影响。
针对以上存在的问题,我们应当采取相应的对策加以解决。
完善监察留置的法律依据和程序规定。
通过修改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监察留置的程序、条件和标准,规范监察留置的执行程序,避免因为程序不清晰而给滥用权力留下空间。
建立健全监察留置的限制和保障机制。
明确监察留置的最长期限,并严格执行不得延长的规定,保障被留置人的合法权益和人身自由。
建立健全被留置人的生活保障和权益保护措施,确保被留置人的基本权益得到保障。
加强对监察留置的宣传和解释工作。
通过加强对监察留置背景、程序、目的等方面的宣传解释,增强社会对监察留置措施的理解和支持,避免因为信息不对称而引发的争议和质疑。
提高监察机关的执法水平和职业素养,严格规范监察留置的执行程序,避免滥用权力和侵犯人权的问题发生。
监察留置措施作为监察体制改革的重要举措,虽然在实践中存在一些问题和困难,但只有通过完善法律依据、加强保障机制、加强宣传和解释工作、提高执法水平和职业素养等措施,才能够更好地发挥监察留置的作用,确保公职人员受到有效监督和打击腐败行为的效果。
《监察法》视域下的留置措施适用问题
contents •《监察法》概述•留置措施的法律规定•留置措施在《监察法》中的具体应用•留置措施的实践问题与挑战•留置措施的完善与改进建议•结论与展望目录监察体制的改革落实依法治国的战略反腐斗争的需要010203监察对象监察范围《监察法》的监察对象与范围•《监察法》第22条规定:“被调查人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监察机关已经掌握其部分违法犯罪事实及证据,仍有重要问题需要进一步调查,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监察机关依法审批,可以将其留置在特定场所:(一)涉及案情重大、复杂的;(二)可能逃跑、自杀的;(三)可能串供或者伪造、隐匿、毁灭证据的;(四)可能有其他妨碍调查行为的。
对涉嫌行贿犯罪或者共同职务犯罪的涉案人员,监察机关可以依照前款规定采取留置措施。
留置场所的设置、管理和监督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留置措施的法律依据留置措施的适用条件需要被调查人涉嫌严重职务违法或职务犯罪,并且监察机关已经掌握其部分违法犯罪事实及证据。
仍有重要问题需要进一步调查,且存在特定情形之一,如涉及案情重大、复杂,可能逃跑、自杀,可能串供或者伪造、隐匿、毁灭证据等。
对涉嫌行贿犯罪或者共同职务犯罪的涉案人员,监察机关可以依照前款规定采取留置措施。
依法审批监察机关需要依法审批后才能对被调查人采取留置措施。
留置场所的设置、管理和监督留置场所的设置、管理和监督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留置措施的程序要求留置措施在调查阶段的运用留置措施的启动监察机关需要具备充分的证据和理由,证明被调查人存在违法犯罪行为,并且该行为已经达到需要采取留置措施的程度。
留置的理由留置的审批程序1留置措施在审查阶段的运用23在审查阶段,如果监察机关认为被调查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但是案件尚未终结,可以延长留置期限。
留置期限的延长在审查阶段,监察机关需要保障被调查人的合法权益,如允许其聘请律师、提供必要的生活用品和医疗保障等。
留置期间的权利保障如果监察机关发现被调查人没有继续留置的必要,可以变更留置措施,如改为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等。
浅析监察留置措施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浅析监察留置措施存在的问题与对策【摘要】监察留置措施是有效打击腐败的手段,但在实践中存在滥用职权和违法操作的问题。
为解决这些问题,应加强监督制约,确保执行规范。
加强法律培训,提升执法人员的法律素养。
只有这样,才能有效规范监察留置措施的实施,保障公民合法权益,实现法治社会的构建。
在当前形势下,监察留置措施的规范管理是非常重要的,需要相关部门加强管理和监督,确保其合理有效的运行,为社会治理提供更有力的支撑。
【关键词】监察留置措施、问题、滥用职权、违法操作、对策、严格监督制约、加强法律培训、规范管理1. 引言1.1 监察留置措施概述监察留置是监察法规定的一种强制措施,主要用于调查涉嫌严重职务违法犯罪的公职人员。
监察留置可以在必要时对相关人员进行限制自由,并采取一定的保密措施,以确保调查工作的顺利进行。
监察留置措施的实施旨在维护国家法律的尊严和权威,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公职人员遵纪守法,推动廉洁治理。
在监察留置措施的实践中,需要充分尊重被限制人员的基本人权,严格按照法律程序进行操作,避免滥用权力和侵犯他人权益。
监察机关应加强对留置过程的监督和管理,确保留置措施能够有效地达到预期的调查效果。
监察留置是监察法赋予监察机关的一项重要职权,其合理、合法的实施有利于维护国家政权和社会秩序,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只有不断完善监察留置措施,加强管理规范,才能更好地发挥其在反腐败工作中的作用,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进程。
2. 正文2.1 监察留置措施存在的问题1. 滥用职权监察留置措施在执行过程中存在着滥用职权的行为。
一些监察机关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不严格按照规定程序进行,频繁将人员留置,甚至以留置为威胁进行打击报复等行为,严重损害了人权和法律公正。
2. 违法操作一些监察机关在执行留置措施时存在违法操作的情况,如超期留置、强制留置等行为。
这不仅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也影响了留置措施的合法性和执行效果。
论国家监察制度中的留置措施
《论国家监察制度中的留置措施》
xx年xx月xx日
CATALOGUE
目录
监察制度概述留置措施概述留置措施的实践应用留置措施的完善与发展结论
01
监察制度概述
起源于秦朝,发展于汉、唐、宋、元、明、清等朝代,是皇权监督官吏的一种制度。
中国古代监察制度
起源于西方国家,发展于20世纪初,是民主政治的产物,旨在监督政府官员的行为,维护公正和廉洁。
提高办案效率
留置措施的实施,保障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维护了社会公正。
保障社会公正
留置措施在实践中的效果评价
问题
留置场所条件有限,可能导致被调查对象在留置期间的生活质量受到影响。
对策
加强对留置场所的管理和设施建设,提高被调查对象的生活条件,确保其基本生活需求得到满足。
留置措施在实践中的问题与对策
04
对于完善国家监察制度、提高反腐败工作效果具有一定的参考意义。
对于保障人权、维护公正等方面也具有一定的启示作用。
研究意义与价值
THANK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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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透明
03
监察程序与方法
包括制定监察计划、开展监察工作、制作监察报告等程序和方法。
监察制度的主要内容
01
监察机关的职责与权限
包括监督、调查、处置等职责,以及采取询问、查询、冻结、搜查、扣押等措施的权限。
02
监察对象与范围
包括各级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及其管理人员等。
02
留置措施概述
留置措施是监察制度中的重要手段,对于打击腐败、维护公正具有积极作用。
本文对留置措施的研究还不够深入,需要进一步探讨其法律基础、实施细节等方面的问题。
研究不足与展望
试论留置措施的适用问题及完善建议
试论留置措施的适用问题及完善建议作者:李扬来源:《职工法律天地》2024年第02期从《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以下简称《监察法》)通过,全力建造“廉洁政府”,开启党和国家反腐败工作新章程,到构建集中统一、权威高效的国家监察体系,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已初显成效。
《中国共产党章程(修正案)》调整了充实党的建设总体要求,强调纪检监察工作的高质量发展,为做好新时代新征程纪检监察法规制度工作提供了根本遵循。
目前,相关部门围绕学习宣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一条主线”,以“场所安全、对象安全、信息安全、队伍安稳”为重点,再强基础、再抓提升,切实增强做好留置看护工作的责任感、使命感和紧迫感。
一、留置措施的问题分析纵观我国的监察进程,“两规”到“留置”的发展意义重大,无不彰显法治的胜利。
但,在实践过程中仍存在一些问题需要分析、探讨与完善,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合法化和合宪化,促进监察体制改革的高质量发展。
(一)执行程序存在瑕疵201 8年,《监察法》通过,为推进我国监察体制改革奠定了坚实的法律基础,但在执行过程中,留置措施仍存在个别问题。
1.留置场所设置不统一留置场所的泛化是留置措施在执行过程中首先面临的严峻问题。
《监察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监察机关执行留置措施的场所为特定场所。
”但其对“特定场所”的设定并未明确说明。
从当初的试点地区发现,有的监察机关设置了新的留置场所,如广东省郭峻铭留置一案,惠州市监察人员将郭峻铭由公安机关带至监察机关;有的监察机关将原办案场所作为留置地点,如北京市通州区某镇财政所出纳李某涉挪用公款一案,对被调查人采取留置措施后羁押于北京市通州区看守所;还有的监察机关则直接将看守所作为留置场所,如浙江省余建军贪污案。
由此可见,留置场所的设定大致分为三种:一是监察机关为便利留置措施的执行所设立的新场所,即设立在纪委监委的留置点;二是仍继续沿用“双规”时期的羁押场所;三是直接将公安机关的看守所作为留置场所。
留置场所设定模糊化易导致监察机关自由裁量权扩张,使得本就力量悬殊的监察机关与被留置人之间的地位关系更加微妙,存在潜在的隐患。
监察留置措施问题研究
监察留置措施问题研究监察留置措施是指监察机关对涉嫌严重违法犯罪行为的公职人员进行留置的一种特殊措施。
该措施的实施旨在提高监察机关对公职人员违法犯罪行为的查处效率,确保监察工作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监察留置措施是在现有法律框架下出台的,它的合理性和合法性是做好监察工作的前提条件。
监察留置措施也存在着一些问题。
监察留置的法律规定还不够完善。
目前,监察留置的法律规定主要是《监察法》中的一些概括性规定,具体实施办法仍缺乏细化。
这就导致监察留置的具体操作标准和程序不明确,容易导致滥用职权和侵害公民权益的问题。
监察留置措施的适用范围问题也值得关注。
根据《监察法》,监察留置适用于涉嫌受贿、贪污、挪用公款、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等犯罪行为的公职人员。
在具体实践中,有时会因关注度高而对一些细微违纪问题进行过度放大,从而过度使用监察留置措施。
监察留置期间的人权保障问题也需要重视。
监察留置措施的实施会对涉案人员的自由权和人身权利造成一定程度的侵犯。
在实施监察留置措施时,应加强对留置人员的人权保护,确保他们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尊重和保障。
监察留置措施的合理期限也需要明确。
《监察法》规定,监察留置期限为3个月,但可以延长至6个月。
在具体实施中,监察留置的期限往往过长,导致留置人员的正常工作和生活受到严重干扰,甚至影响其合法权益。
为了解决上述问题,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完善和提升。
应加强对监察留置措施的适用范围的精确界定。
避免过度使用监察留置措施,注重处理细微违纪问题的规范化和常规化。
应加强对监察留置期间人权保障的监督和保障。
确保留置人员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尊重和保护。
对监察留置措施的期限进行合理规定。
防止过长的监察留置期限对留置人员的正常工作和生活造成不正当干扰。
监察留置措施是一项重要的反腐败措施,它的合理性和合法性对于确保监察工作的公正性和权威性具有重要意义。
在具体实践中,还存在一些问题,需要进一步完善和提升。
只有解决这些问题,才能更好地发挥监察留置的作用,确保监察工作的顺利进行。
浅析监察留置措施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浅析监察留置措施存在的问题与对策监察留置是我国政法系统中的一项重要措施,在确保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方面起着重要的作用。
然而,由于其特殊性质和操作复杂性,监察留置在实践应用过程中也存在一些问题。
本文将从监察留置的法律依据、应用范围和实施环节等方面分析监察留置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对策。
一、监察留置的法律依据不够明确中国的行政拘留和刑事拘留都有明确的法律依据,但是监察留置的法律依据相对较为模糊。
监察工作人员在实施监察留置时,容易出现依据不明确、适用不当等问题。
解决对策:国家应当加紧完善监察法律制度,在法律层面为监察留置确立明确的法律依据,同时加强对监察人员的培训和管理,提高他们遵守法律、规范程序的意识和能力。
二、监察留置的适用范围有待明确监察留置原本是一种特定情况下的临时措施,但实际应用中有时会出现滥用的情况。
一些监察机构在非法行使职权、打压政治对手等方面,通过滥用监察留置的措施,对某些人以无理由的方式实施非法拘留。
明确监察留置的适用范围,规定哪些情况下可以采取监察留置措施,哪些情况下不得采取。
同时,加强对监察工作人员的审查和监管,防止他们滥用职权。
三、监察留置程序流程繁琐监察留置包括立案审批、若干次审查、提供证据材料等环节,因此程序流程繁琐。
如果环节不严格按照程序操作,可能导致权利侵害,往往要根据情况重新通知当事人,增加办案时间和工作量。
适当简化监察留置程序流程,加强与当事人沟通和协商,尽量减少程序环节,也可以加强对程序的标准化规范,避免程序的不合理繁琐。
四、监察留置期限过长一般来说,监察留置期限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但实际应用中,很多时候留置时间会延长,甚至超过法定时间限制。
这样会给人们的生活和工作带来极大的困扰,也可能导致权利的进一步侵害。
加强对监察留置的期限管理,对留置时间超过法定限制的行为进行严厉的罚款和惩罚。
同时增加监察留置期限的实施方式和考核标准,为监察人员做出正确审批和操作提供依据。
结语对于监察留置措施,只有在严格遵守法律程序的基础上适当使用,才能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监察留置措施问题研究
监察留置措施问题研究监察留置措施是指在监察机关依法对涉嫌严重违纪违法的干部进行立案审查时,对其采取的一种暂时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
而监察留置措施问题研究,则是对监察留置措施的合法性、适用性以及限制和保障等方面的问题进行深入研究和探讨。
本文将从监察留置措施的法律基础、适用条件、限制和保障方面展开讨论。
监察留置措施的法律基础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73条规定,“对重大贪污、贿赂犯罪嫌疑人采取留置措施,应当按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二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37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禁止非法拘禁和其他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为。
”可见,监察留置措施的法律基础既有监察法的支持,也与宪法中对人身自由的保障密切相关。
监察留置措施的适用条件在监察法第73条中进行了规定,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监察机关对涉嫌严重违纪违法的干部进行立案审查;二是该干部涉嫌重大贪污、贿赂犯罪。
在实践中,监察机关必须先有充分的证据证明被留置人员的违法事实,从而满足监察留置措施的适用条件。
监察留置措施也存在一些限制和保障的问题。
对被留置人员的人身自由进行限制必须严格执行法定的程序和规定,确保程序的合法性和适用性。
监察机关在实施过程中必须依法、客观、公正地对待被留置人员,确保其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由于监察留置措施涉及到对人身自由的限制,因此在留置期间,监察机关必须提供足够的保障和照顾,确保被留置人员的基本生活需求得到满足。
对于被留置人员可能存在的其他合法权益,监察机关也应该予以尊重和保护。
在留置期满或者取得相关的证据后,监察机关应当及时解除对被留置人员的限制,确保其人身自由得到恢复。
监察留置措施是对严重违纪违法干部采取的一种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
其合法性和适用性有法律基础进行约束和规范。
监察留置也必须充分保障被留置人员的合法权益,确保其人身自由受到合法保护。
对监察留置措施问题的研究应当关注法律规定的合理性以及保障制度的健全性,进一步完善监察留置制度,确保其在遣散干部违法行为的也保证了其合法权益的保护。
《监察法》中留置措施问题研究
案例评析
此案例展示了监察委员会在依法行使职权时,如 何根据《监察法》规定对被调查人采取留置措施 ,保障了案件的顺利调查和处置。
案例二
案情简介
留置理由
程序合法性
案例评析
某省监察委员会在对一起涉及公 职人员的职务犯罪案件进行调查 时,对涉案的某公职人员采取了 留置措施。
留置措施的定义:留置措施是指 监察机关在调查过程中,对涉嫌 职务犯罪的被调查人采取限制其 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
强制性:留置措施是监察机关行 使强制调查权的一种表现,具有 强制性。
时间限制:留置措施通常有时间 限制,一般为三个月,特殊情况 下可以延长一次,最长不得超过 六个月。
留置措施的适用范围
适用对象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03
《监察法》中留置措施的实体问题研究
被留置人员的权利保障
权利保障原则
留置措施的适用应当符合比例原则 、必要性原则和法定原则,以充分 保障被留置人员的合法权益。
知情权
被留置人员有权获知留置理由、留 置时间、留置地点等基本信息。
申辩权
被留置人员有权进行申辩,并对留 置措施提出异议。
身体保护权
被留置人员在留置期间,有权获得 必要的医疗和生活保障。
留置措施中的证据收集与认定
证据收集
留置措施仅为一种强制措施,并不意味着可以任意搜查被调查人员的住所或身体 ,证据收集仍需依法进行。
证据认定
对于在留置期间获得的证据,必须经过法定程序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根据。
留置措施与其他强制措施的关系
强制措施的种类
留置措施是一种具有中国特色的强制措施,与刑事诉讼中的 拘传、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等强制措施存在区别。
监察法留置措施
监察法留置措施的历史与发展
监察法留置措施是我国监察体制改革的重要成果之一。
在过去的反腐斗争中,对于涉嫌违法犯罪的公职人员,往往缺乏有效的调查手段和 强制措施,导致很多案件无法得到妥善处理。
监察体制改革后,监察机关获得了留置等强制性调查手段,使得反腐斗争更加有力 、更加有效。
02
监察法留置措施的程序
背景介绍
某省监察委员会对一起涉及多名官 员的贪污案件进行调查,其中一名 主要涉案人员系某市政府部门负责
人。
A
B
C
D
处理结果
经过调查和审查,该负责人最终被判处有 期徒刑12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80万元。
留置过程
监察委员会依法向该负责人发出留置通知 书,并在指定的留置场所对其进行讯问。
案例三
背景介绍
某市监察委员会对一起涉及市政府部门负 责人的受贿案件进行调查,该负责人涉嫌
收受他人财物数十万元。
留置过程
监察委员会依法向该负责人发出留置通知 书,并在指定的留置场所对其进行讯问。
留置原因
根据调查,该负责人涉嫌利用职务之便, 收受他人财物,涉嫌犯罪。
处理结果
经过调查和审查,该负责人最终被判处有 期徒刑11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60万元。
THANK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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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与送达
监察机关应当将解除留置措施的决定及时通知被 调查人及其辩护律师,并送达相应的决定书。
3
救济途径告知
监察机关在作出解除留置措施的决定后,应当告 知被调查人或其辩护律师若对决定不服可以采取 的救济途径。
监察程序的监督机制
内部监督
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应当接受上级监察机关的监督,同时应当建立内部审查 和监督机制,确保留置措施的合法性和正当性。
论监察留置措施的适用困境与完善建议
监察留置措施的法律依据与程序
法律依据
监察留置措施的法律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和相关法律法规。
程序
监察机关在调查职务违法犯罪过程中,经批准可以采取留置措施,并通知被调查人家属,同时向被调 查人出示证件并告知其权利和义务。
监察留置措施在实践中的运用
适用对象
监察留置措施主要适用于涉嫌 职务违法犯罪的公职人员。
探索监察留置措施与其他…
探索监察留置措施与其他调查手段的配合使用, 提高调查效率和准确性,更好地发挥其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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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置措施对被留置对象造成过大的负面影响
由于留置措施的实施往往会给被留置对象带来一定的心理和经济压力,如果处理不当,可能会对其合法权益造 成不必要的侵犯。
04
监察留置措施的完善建议
明确适用对象与范围
明确界定适用对象
应明确规定监察留置措施的适用对象,包括职务犯罪嫌疑人 、涉案人员等,确保仅针对特定对象采取留置措施。
VS
缺乏有效的律师辩护机制
在监察留置措施的实施过程中,被留置对 象往往处于弱势地位。他们可能无法获得 律师的及时帮助和辩护,导致自己的合法 权益无法得到有效保障。此外,由于律师 在辩护机制中的角色和作用不明确,也容 易导致辩护效果不佳或流于形式。
适用效果不明显
留置效果与目的不匹配
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的目的在于查明案件事实和收集证据。然而,在实际操作中,有时会出现留置效果与目 的不匹配的情况,导致案件无法得到有效解决。此外,过度依赖留置措施可能导致案件本身的问题被忽视,从 而影响最终的处理结果。
研究展望
完善监察留置措施的法律…
完善监察留置措施的法律制度,明确其法律依据 和适用条件,制定具体的操作规程和审查标准。
监察留置措施运行的法治化研究
建立健全监察机关内部监督机制,明确各级职责和权限,防止留 置措施的滥用和误用。
外部监督机制
建立外部监督机制,如由人大、政协、社会公众等参与的监督机制 ,对监察留置措施的实施进行监督和制约,确保其合法、公正、透 明。
提高监察留置措施的透明度和公正性
公开透明原则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尽可能公开监察留置措施的实施过程 和结果,增强公众对监察工作的了解和信任。
,监察机关在调查职务违法犯罪过程 中,对于涉嫌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的被调查人,需要 采取有效的强制措施以防止其潜逃、自杀或者继续危害社会 。在此背景下,监察留置措施应运而生。
意义
监察留置措施的实施,有利于保障监察程序的顺利进行,维 护国家法律尊严和社会稳定。同时,也有利于震慑犯罪分子 ,预防职务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
被留置人可以委托律师进行代理 ,律师可以会见被留置人并提供 法律帮助。
申诉与救济
被留置人或其家属有权向监察机关 提出申诉或申请救济,监察机关应 当依法受理并作出处理决定。
监察留置措施的法治化研究
监察留置措施的合法性分析
01 02
监察留置措施的法律依据
监察留置措施的实行必须符合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如《监察法 》、《刑事诉讼法》等。在研究监察留置措施的合法性时,需要对其 法律依据进行深入探讨。
公正对待原则
对所有涉嫌违法犯罪的公职人员一视同仁,公正对待,不偏袒、 不歧视,确保留置措施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涉密信息保护
对于涉及国家安全、案件侦查等需要保密的信息,应严格控制知 悉范围,防止泄露,确保案件的安全和顺利处理。
结论与展望
研究结论
监察留置措施的合法性 得到保障
监察留置措施在法律上具有合法性,并且得 到了有效的实施。
实务浅谈留置措施的适用
实务浅谈留置措施的适用留置,是指监察机关对已经掌握部分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事实及证据的被调查对象,仍有重要问题需要进一步调查,在符合法定条件下,经依法审批,将其留置在特定场所继续调查的一项强制性措施。
一、留置与双规的区别留置与“双规”的主要区别是。
首先,适用依据不同。
“双规”适用依据是《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留置适用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
其次,适用主体不同。
“双规”由纪委在执纪调查中适用,留置则由监察委在办理案件中适用。
第三,适用对象不同。
“双规”适用对象是违反党纪的党员,留置适用对象是涉嫌严重职务违法或者犯罪的公职人员以及涉嫌行贿犯罪或者共同职务犯罪的涉案人员。
第四,审批程序不同。
“双规”由本级纪委决定,而省级以下监察委采取留置措施必须报上一级监察委批准,省级监察委采取留置措施,须报国家监察委备案。
第五,执行地点不同。
“双规”在纪委的办案点执行,没有明确的法定场所,而留置在专门的留置场所执行。
第六,适用案件类型不同。
“双规”适用于调查党员违反党纪的案件,留置适用于监察对象涉嫌严重职务违法或者犯罪案件。
第七,适用时限不同。
“双规”最长不得超过四个月。
而留置期限最长不超过六个月。
第八,法律后果不同。
被“双规”的人员“双规”期限不折抵刑期,而被留置的人员留置期限依法可以折抵刑期。
二、留置与逮捕的区别一是适用法律依据不同。
逮捕依据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留置依据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
二是适用主体不同。
逮捕由人民检察院批准、决定或由人民法院决定,而留置由监察委决定。
三是适用对象不同。
逮捕的对象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而留置的对象是涉嫌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的公职人员以及涉嫌行贿犯罪或者共同职务犯罪的涉案人员。
四是适用环节不同。
逮捕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阶段都可以适用,而留置仅适用于监察委立案调查阶段。
五是适用条件不同。
逮捕适用的基本条件是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特定的社会危险性,而留置的适用条件是监察机关已经掌握其部分违法犯罪事实及证据,仍有重要问题需要进一步调查,并具涉及案情重大、复杂或存在妨碍调查的情形。
监察留置措施问题研究
监察留置措施问题研究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法治建设的不断完善,监察留置措施成为了热点话题。
监察留置是指监察机关对涉嫌行贿受贿、挪用公款、渎职等刑事犯罪行为,需要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况下,根据法律规定对其采取的一种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
监察留置措施问题涉及到国家权力运行的合法性、人权保障的完善性、执法机关的尺度和公正等多个方面,其研究具有重要的现实价值和理论意义。
一、监察留置的基本内容和规定
监察留置是我国监察法中的强制措施之一,主要适用于对监察对象采取的一种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
监察法规定,监察机关在侦查超期未结案件、可能逃逸、可能毁灭、伪造证据或者偷逃境外等情形,并依法决定对被监察对象实施监察留置的。
监察留置的特点是对被监察对象的自由程度有一定的限制,但不同于其他刑事强制措施,其强制措施时间不得超过3个月。
二、监察留置的存在问题及原因分析
三、解决监察留置问题的对策和建议
为了解决监察留置问题,我们需要采取一些有效的对策和建议。
建立健全监察留置程序和程序规范,确保在实施监察留置时可以充分保障被监察对象的合法权益,包括听证、候审、申诉等程序的建立和完善,对被监察对象的人身自由需要提供预防性保护。
加强对监察留置的监督和管理,建立起严格的监控机制,对监察机关在实施监察留置中的行为进行全面监督和检查,确保其规范性和合法性。
加强法律法规和制度的完善,对监察留置相关的法规进行修改和完善,建立起一整套严密的操作规范和程序机制,以确保监察留置的公正、合法和科学性。
监察委留置措施在具体实践中的运用(最新)
监察委留置措施在具体实践中的运用(最新)2018年3月20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以下简称监察法),赋予监察机关在调查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时可以采取谈话、讯问、询问、留置等12种措施。
监察法第二十二条相关规定主要明确了留置措施的适用条件。
为此,笔者结合留置措施的重要意义及适用程序问题对监察委留置措施在具体实践中的运用加以思考和探讨。
一、留置取代“两规”的意义设立国家监察委员会,不但整合了资源,而且实现了权力法律化。
实际上就是把反腐败斗争从党内推向国家层面来完成,实现对所有行使公权力人员的全覆盖并接受社会的全面监督。
因此,用留置代替“两规”,实质上是将党的纪律与规定上升为国家法律,是我国法治建设的重大进步。
二、留置措施适用的对象、要件和阶段。
(一)留置适用的对象。
根据监察法规定,留置的对象为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的被调查人,以及涉嫌行为犯罪或者共同职务犯罪的涉案人员。
(二)留置的要件。
第一,涉案要件,即涉嫌的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必须是严重的,其他的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行为轻微的一般不采取留置。
当然笔者认为,严重与否不能与监察机关的调查人员的主观意志为转移,要根据我国刑法、刑事诉讼法关于职务犯罪的相关规定为区分。
例如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的六种情形便不能采取留置。
刑事诉讼法第173条第2款的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检察机关在审查后有可能作出不起诉决定,因此也不宜采取留置措施。
法定情形,是指由法律明确加以规定的情形,包括正常情形和紧急情形两类。
所谓正常情形,是指被调查人涉嫌职务犯罪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
如果被调查人涉嫌的职务犯罪只可能判处管制、拘役、独立适用附加刑,不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就不应采用留置,而且对于那些可能判处有期徒刑并宣告缓刑的被调查人,一般也不宜采用留置。
所谓紧急情形,是指正在或者可能发生被调查人逃跑、自杀等妨碍调查工作的情形,以致不容许拖延,必须立即采取留置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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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监察法中留置措施的运用
作者:刘远中
来源:《法制博览》2019年第02期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以下简称《监察法》)对留置措施的规定,实质上涉及人权的平等保障,尽管其对渎职反腐等职务犯罪类案件具有重要的作用,但留置措施的运用能从根本上促进法治的发展和得到良好的发挥仍然是学界和实务界关注的问题。
留置措施的规范运用首先从运用条件着手,认识留置权从而发现其存在的问题,对完善留置措施规范提出救济方法。
关键词:监察法;留置措施;条件
中图分类号:D922.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9)05-0175-02
作者简介:刘远中(1968-),男,湖南娄底人,研究生,中共娄底市委党校(娄底市行政学院)法学与公共管理教研室,讲师,专职保密教师,研究方向:法学基础理论与行政法。
从2016年我国开展监察体制试点方案到2018年3月《监察法》的正式颁布,标志着我国监察体制改革取得不俗成就。
此次《监察法》共九章六十九条,涉及层面广泛,甚至对现行法律产生了深刻影响。
作为一部具有宪法性质的法律,《监察法》颁布中亮点之一是监察委员会对留置措施的创设,这作为一种法定权利被确定下来,涉及公民的人身权利,如果规范争议较大。
[1]监察机关适用留置措施,实质上是对被调查人人身自由的限制,故本文通过探讨留置措施的正当性运用,防止留置程序被滥用,有效保障人权。
一、留置措施运用的条件
《监察法》第22、29条,第43、44条,第60、65条分别规定监察机关留置措施的适用条件、对象、场所、通知家属及期限以及权利被侵害的救济等,从中可以看出留置措施正反两面的法律效力。
监察机关适用留置措施和其他法律规定的留置并非同义,作为监察权下新创设的强制措施,具有明确前提条件。
《监察法》第22条对于留置措施的适用对象做出规定,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严重职务违法、犯罪行为人和涉嫌行贿犯罪的行贿人,共同职务犯罪的共犯嫌疑人,监察机关均可留置。
其中最为重要的是被调查人自身权利的保障,尽管涉嫌犯罪,但作为限制自由的人享有宪法赋予基本的权利。
被调查人员在留置过程中如何保障自身权益,是否和刑事诉讼法中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一样享有辩护、委托律师的权利,都值得探讨。
《监察法》规定了留置措施采取期间,通知家属及单位知晓的权利。
根据第44条规定,留置一般24小时内须通知家属和单位,保证基本的饮食和合理的服务,特殊情况下留置时间
可延长,但不得超过3个月,但是省级以下监察机关要延长留置时间时,需报请上一级监察机关批准。
[2]若留置不当时,及时解除进行救济,也是监察机关的义务。
二、留置措施运行中的问题
从学者对留置措施性质定位探讨中可知现行的留置措施兼具司法和行政权,但是依据监察机关的职能定位可知留置权成为独立的第四种权力,因监察机关是独立于立法、司法、行政权属范围的。
故留置措施是独立的监察调查措施也同时具备强制性。
正是由于留置的特殊属性,在实践中留置措施的行使更需要遵循法定原则、比例原则和正当原则,体现出权利的保障和法律的确定。
[3]然而留置措施在《监察法》及实践运行中存在着如下问题:
首先从留置措施运行的条件来看,《监察法》并未明确细化留置措施操作的具体规定。
例如《监察法》规定留置的前提是被调查人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但是在实务中如何界定严重程度是较为抽象的。
如前文所述留置时证据证明程度并不需要达到刑事证明标准,但若想法定化则必须需要确定证明程度。
同时留置的场所不确定,实务中留置在看守所不符合监察留置的特性,留置在监察机关指定地点则有变相“逼供”的倾向。
[4]在规定进行留置讯问时,《监察法》规定的合理时长也是比较模糊概念,通知家属,提供必要的休息等条件时,留置措施的行使也缺乏具体的细化程序。
其次监察留置中始终缺乏对权利的救济措施。
尽管《监察法》第40条规定监察委员会人员不得作出行为作出了列举规定,作为法律理应具有救济手段来维护被调查人的利益,这也是宪法赋予基本的人权。
但是留置措施中未明确规定被调查人是否享有律师介入的权利,与刑事诉讼律师能够介入的明确化相比,留置中对被调查人的保护力度较小。
另外,留置超期时赋予被调查人及近亲属申诉的权利,但是对申诉的具体程序又是空白。
一旦被调查人的合法权益遭到侵害,提起国家赔偿的程序问题也是存在疑问的。
再者留置措施的外部监督措施不完善。
因为监察留置针对的案件较为复杂且隐秘,涉及国家秘密居多,故留置措施的采用较为普遍情况下理应加强内外部的监督防止权利的滥用。
但是实务中留置措施的施行时往往缺乏一致的标准,一些规定是内部约束,缺乏外部的监督,最终形式化。
留置措施一旦缺少有效的制约机制,就有可能超出合法化的边界。
三、解决留置措施现实困境
为了使监察留置措施能够合法化运行,则必须从以下三方面对留置措施予以完善。
第一,明确留置措施的技术性程序,保障其正当性。
从大方向看,留置措施的适用要遵循法律的规定,适度使用,符合法律基本的比例原则,对被调查人给予充分的权利保障,即在留置期限上根据行为严重性考虑长短,而不是单一适用同一期限。
对于被调查人来说,留置措施并非唯一的选择,且留置措施选用必须符合法定的前置条件,因此对一些不符合留置的被调查人,应当设置限制人身自由程度不同的调查措施。
前文提到留置措施限制人身,留置场所的规
定是必须明确。
《监察法》并未明确指向场所设置,但实务中调查贪腐类案件具有隐秘性一般在纪委指定地点进行存在弊端,因此应该明确留置的场所。
总而言之,对留置措施的适用条件、提请留置的程序、决定程序、决定的人员和方式、通知家属的内容形式等一系列问题进行研究和明确是保证程序正当性的前提要件。
第二,保障留置中被调查人的权利,规范救济程序。
明确律师在留置过程中介入,是为了保障被调查人权利不被侵害的有效措施。
要实现程序的平等,必须给予被调查人自我保护的渠道,因此参照刑事诉讼中可以在被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委托律师,强调律师在调查阶段的参与权利,[5]是维护正义的表现。
留置措施的滥用,委托律师代替被调查人及其近亲属进行申诉都可以起到保障人权的作用。
此外拓宽留置人申诉的缘由,对错误留置或者留置中侵害权益的人员都应提供申诉的权利。
明确申诉的具体程序,进一步明确具体的情形、方式、机关和层级。
《监察法》规定对损害权益的行为被调查人可以申请国家赔偿,但监察机关的性质使得留置措施错误是否适用《国家赔偿法》有待商榷,因此为了拓宽留置措施的救济方式,建立属于自己的特色的监察机关配套的国家赔偿责任,将国家赔偿法与监察中赔偿作出有效的连接是日后需要明确的重点。
第三,完善留置措施的内外部监督,形成体制保障。
留置措施的行使可以从自我监督和外部监督结合进行规制。
监察委员会设立自我监督体制,从留置措施的审批程序上设立上下级约束的体制。
外部监督主要围绕留置措施的运行本身就需要人大的监督,不仅仅是对监察人员选任方面的监督。
在留置过程中,要通过司法监督的方式对留置过程进行必要的审查。
无论哪种监督,都需要着重对留置措施采用过程中的前提条件、行为规范及程序规范作出审查,[6]对监察人员的行为,留置措施与其他程序之间有效的衔接作出审查,排除违法留置或者通过留置形成的非法结果,对违法乱纪的行为积极进行赔偿。
四、结语
留置措施取代双规、双指,这是我国法治进程的进步。
同时在监察调查中始终要坚持以法办事,故对于剥夺人身自由限制的留置措施,必须建立明确的程序和相关的制度予以规制,在适用条件、提起决定和给予救济、监督体制等方面不断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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