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制订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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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部关于开展制订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5〕144号,2005年7

国土资源部关于开展制订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5〕144号,2005年7

国土资源部关于开展制订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5〕144号(2005年7月23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局):《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下称《决定》)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制订并公布各市县征地的统一年产值标准或区片综合地价”。

为指导各地贯彻落实好《决定》精神加快开展制订和公布征地的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制订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的必要性制订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目的是为征地补偿提供依据,直接为征地服务。

制订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要考虑被征收耕地的类型、质量、农民对土地的投入、农产品价格及农用地等级等因素,在一定区域范围内(以县域范围为主),在主导性农用地类别和耕作制度条件下,以前三年主要农产品平均产量、价格及相关附加收益为主要依据进行测算。

以统一年产值标准为基数,同时综合考虑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居民生活水平、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需要等其他条件,确定补偿倍数,计算征地补偿费用。

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是征地综合补偿标准,制订时要考虑地类、产值、土地区位、农用地等级、人均耕地数量、土地供求关系、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水平等多方面因素进行测算。

已经完成了农用地定级的地区,应充分吸收农用地定级成果。

已按《农用地估价规程》完成农用地征用价格评估的地区,要充分考虑评估结果。

要尽量采用多种方法分析测算,合理确定一定区域范围内的统一征地区片综合地价。

制订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是依法合理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维护被征地农民切身利益、保障经济建设健康发展的重要基础性工作,是贯彻落实《决定》和国土资源部《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土资发[2004]238号)等文件精神,解决当前征地工作中存在的补偿标准偏低、同地不同价、随意性较大等突出问题的重要举措。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统一全省耕地年产值和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统一全省耕地年产值和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统一全省耕地年产值和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5.12.16•【字号】闽政文[2005]592号•【施行日期】2005.12.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统一全省耕地年产值和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闽政文[2005]592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和《国土资源部关于开展制订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5〕144号),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征地补偿工作,维护被征收土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合法权益,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基本生活,现就统一全省耕地年产值和征地补偿标准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全省的耕地(包括灌溉水田、望天田、山垅田、水浇地、旱地、菜地,下同)年产值划分为五等:一等每亩1600元,二等每亩1500元,三等每亩1400元,四等每亩1200元,五等每亩1000元。

二、征收耕地,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该耕地年产值的25倍合并计算;青苗补偿费按该耕地年产值的1倍补偿,菜地的青苗补偿倍数可以适当提高。

三、征收园地、林地、牧草地和其他农用地,按照《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征地补偿管理切实保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的通知》(闽政〔2004〕2号)规定执行,其土地补偿费根据相应等级耕地的土地补偿费的规定比例确定。

四、各县(市、区)应结合本地实际,以上述耕地年产值为基础,进一步做好农用地统一年产值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制订工作。

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区,在制定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时,应考虑地类、产值、土地区位、农用地等级、人均耕地数量、土地供求关系、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等因素进行测算。

征地标准

征地标准

征地标准创建时间: 2010-09-26云南省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补偿标准(试行)有关事项公告作者: 来源:云南省国土厅《云南省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补偿标准》已经云南省人民政府批准,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制订和公布实施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是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解决现阶段征地工作中存在的补偿标准偏低、同地不同价、随意性较大等突出问题,为征地提供补偿依据,依法合理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维护被征地农民切身利益、保障经济建设健康发展的具体措施。

二、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开展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工作的通知》要求,我省的“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测算和区片综合地价测算”工作,从2005年10月开始,2006年1月完成初步测算,经过县(市、区)级论证、听证、平衡调整、与相邻省区对接、邀请相关部门专家评审,于2006年6月报国土资源部进行全国平衡。

2008年6月11日国土资源部对我省“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补偿标准”作了正式批复,予以验收通过,并提出了进一步完善的修改意见。

我省及时进行修改完善,并先后于2008年9月和2 009年2月两次听取州(市)国土资源部门和省直相关厅局的意见建议,经州市人民政府审核上报,最后确定了我省“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补偿标准”。

三、我省“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标准”分两部分内容。

第一部分是省属1 6个州(市)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补偿标准;第二部分是全省129个县(市区)的征地统一年产值补偿标准。

在全省16个州、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县(市、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或根据需要设定的区片价范围内),实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补偿标准;其余区域实行征地统一年产值补偿标准。

四、本次征地补偿标准对应的基准日为2009年1月1日。

五、《云南省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补偿标准》从2009年7月1日起执行。

谈谈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调整的必要性

谈谈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调整的必要性

2 、提高 征地工 作透明度 ,维 护 了被 征地农
民合 法 权益
补偿标 准 ,进一步 完善土地征收 的相 关程序 ,保 障土地征 收工作 的顺利 开展 ,是政府维 护被征地 农民的合法权 益 ,保 障民生的一项重要工作。 1 、从法律环境变化看 2 0 年我国 出台、修 改了一系列 与土地 征收 07
同地 同价 。 4 防 止 征 地 补 偿 的 随 意 性 , 规 范 了 征 地 行 、 为
2 、从保护耕地 的角度看 据 资 料 ,全省 2 0 年 至2 0 年 三年 共征 收 05 07 土地8 .1 90 万亩 ,其 中征收耕地5 7 31 万亩。
开 发 区 、各 类 园 区 的 开 发 建 设 和 城 市 规 模 的
原征地补偿产值 倍数 的测算 方式 ,由于年 产 值 和倍 数的不确定性 ,在确定征地 补偿标准 时留 有很宽 的人 为调整空 间 ,随意性较 大。实行 区片 价后 ,不但 调整和完善 了原有的补偿测 算方式 , 使征地补偿标准 更加科学 、合理 ,更加 公开 、透 明 ,而且经政府 公布 ,具有 刚性的作用 ,必须严 格执 行 ,有利于 防止征地补偿 的随意性 ,规 范 了 征地行 为,促进 了依法行政。 但 由于 多种 原因 ,特别是 随着时 间的推 移和 国家宏观形势 的发展 变化 ,市 、县征地补偿 标准 偏低 、区域之间差距 较大 ,现行补 偿标准尤 其是 安置补助 费长期没有提 高的情况 日益突 出,要 求 调整的呼声越来越高。
种补偿 标准存在考虑 因素单 一 、产值及补偿倍 数 偏低等 问题 ,造成征地 整体补偿 水平偏低 。区片 价 在测算 因素 的选择上 ,综合考虑 了土地 区位 、
土地 供求关系 、当地经 济发展水平和城镇 居民最

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4.20•【字号】青政[2010]26号•【施行日期】2010.04.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青政[2010]26号)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等文件精神,依法合理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切身利益,保障经济社会平稳较快发展,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开展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5]144号)的有关要求,结合实际,制定了我省新的征地补偿标准,即《青海省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试行)》,现予以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实施新征地补偿标准的重要意义实施新征地补偿标准,是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有关政策和我省“四个发展”的具体要求,是解决当前征地工作中存在的补偿标准偏低、区域不平衡、同地不同价等突出问题,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的一项重大举措,对切实加强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保障经济社会平稳较快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认真开展新征地补偿标准的实施工作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充分认识实施新征地补偿标准的重要性,多角度、多形式广泛宣传新征地补偿标准的制定原则、执行依据及其他有关内容,真正做到家喻户晓,深入人心,争取广大被征地群众及社会各界对政策实施的理解和支持。

要切实发挥好自身职能,明确任务,密切配合,按照同地同价、协调平衡、公开透明的原则开展新征地补偿标准的实施工作。

要认真学习、领导精神、把握实质,深入研究新征地补偿标准实施后可能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改进工作方法,完善工作制度,细致地做好各项工作,确保新征地补偿标准政策落到实处。

(国土资发〔2010〕190号 )国土资源部关于修改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国土资发〔2010〕190号 )国土资源部关于修改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国土资源部关于修改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国土资发〔2010〕190号为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进一步加强国土资源管理制度建设,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规章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0〕28号)的有关要求,国土资源部决定对以下规范性文件作出如下修改:一、将下列规范性文件中的“征用”修改为“征收”1. 《关于印发〈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的通知》(〔1995〕国土〔籍〕字第26号)2. 《关于建立建设用地信息发布制度的通知》(国土资发〔1998〕222号)3. 《关于加强对“果园、庄园”等农林开发活动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1999〕40号)4. 《关于转发国务院对国土资源部〈报国务院批准的建设用地审查办法〉批复的通知》(国土资发〔1999〕384号)5. 《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1999〕480号)6. 《关于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有关问题的复函》(国土资厅函〔1999〕112号)7 《关于报国务院批准的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0〕201号)8. 《关于农业开发项目和土地整理能否征用土地的批复》(国土资函〔2000〕249号)9.《关于三峡输变电工程建设用地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1〕328号)10. 《关于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用地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1〕355号)11. 《关于切实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1〕358号)12. 《关于依法加快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1〕359号)13.《关于进一步简化报国务院批准的建设用地审批工作程序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1〕43号)14. 《关于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的通知》(国土资发〔2002〕225号)15. 《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2〕233号)16. 《关于供销合作社使用土地权属问题的复函》(国土资厅函〔2002〕328号)17. 《关于清理各类园区用地加强土地供应调控的紧急通知》(国土资发〔2003〕45号)18. 《关于依法做好退耕还林中土地变更调查和土地变更登记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3〕302号)19. 《关于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各类开发区加强建设用地管理的通知〉的通知》(国土资发〔2003〕330号)20. 《关于加强土地供应管理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土资发〔2003〕356号)21. 《关于进一步规范土地登记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3〕383号)22. 《关于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9号)23. 《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234号)24. 《关于开展制订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5〕144号)25. 《关于印发〈国土资源“十一五”规划纲要〉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79号)26. 《关于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进一步加强土地供应调控的通知》(国土资发〔2007〕236号)二、对以下规范性文件涉及“土地估价结果确认”的内容作相应修改将《关于印发〈省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会审办法〉〈各类用地报批会审办法〉和〈土地估价结果确认及处置方案会审办法〉的通知》(国土资发﹝1998﹞145号)的名称修改为《关于印发〈省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会审办法〉和〈各类用地报批会审办法〉的通知》,并删去文件内容中的《土地估价结果确认及处置方案会审办法》。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加快制定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工作的通知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加快制定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工作的通知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加快制定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自然资源部•【公布日期】2019.12.09•【文号】自然资办发〔2019〕53号•【施行日期】2019.12.0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加快制定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19〕5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自然资源局:新修改的《土地管理法》将于2020年1月1日实施,加快做好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以下简称“区片综合地价”)制定工作事关新法的顺利施行。

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立足现有工作基础,加快制定区片综合地价近年来,各地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要求,制定实施了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

2019年8月修改的《土地管理法》对制定区片综合地价作出新的规定。

各地要立足现有工作基础,对照新的规定要求,改进技术方法,加快推进区片综合地价制定工作。

目前实行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的地方,要按照制定区片综合地价的要求调整方法、重新测算;已经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的地方,凡符合新法规定的,可以继续执行,不符合新法规定的,要按照新法规定的区片综合地价内涵调整完善,并重新公布后继续执行。

区片综合地价制定过程中,要做好前后政策衔接,实现征地补偿标准平稳有序过渡。

二、注意把握好几个问题(一)准确把握区片综合地价的内涵。

新法规定的区片综合地价是征收农民集体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不包括法律规定用于社会保险缴费补贴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征收农用地涉及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

(二)合理划定区片。

以县(市、区)为单位,根据农用地条件相近的原则,将县域划分为一个或几个区片,作为测算区片综合地价的基本单元。

划定区片原则上不打破村级行政界线,可以将同一乡镇的多个行政村归并为一个区片,也可以将不同乡镇的多个行政村归并为一个区片;确有必要的,可依据河流、道路等线状地物确定区片边界。

我国现行征地补偿标准改革之道

我国现行征地补偿标准改革之道

我国现行征地补偿标准改革之道摘要:土地征用补偿标准问题是土地征用补偿的关键。

在现行补偿标准尚存不足的现实下,找到一条适合我国国情的改革之道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以”补人”还是”补地”、”同地同价”还是”同地不同价”、”可持续发展”还是”一代人的发展”依据,本着合法、合理、公平的理念,尝试为我国现行征地补偿标准的改革之路提出合理的政策建议。

关键词:征地补偿标准合理性合法性公平性2005年7月23日,国土资源部发出了《关于开展制订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工作的通知》,要求各地在2005年底完成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的制订及公布工作,征地补偿依据从”前三年主要农产品的平均产值或产量”(产值倍数法)向”制订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发生转变,使得征地补偿趋向合理化。

现行新标准虽在一定程度上突破了传统补偿标准弊端,但在现实操作中仍存在诸多问题,如涵盖范围不合理、测算方法不科学、操作程序不规范等。

这些问题解决之道便是为征地补偿标准找到合理的依据、理念,进而制定可行性政策指导。

一、制定征地补偿标准的依据(一)征地补偿是”补地”还是”补人”征地补偿标准中区片价的制定应该依据合理指标,尤其是民生、平衡区位等指标。

征地补偿标准制定及实施的目的是”补地”还是”补人”呢?如果仅仅为了”补地”而进行补偿,补偿标准就失去了补偿之意义。

显然,”补人”是”补地”的前提,只有将土地”所有人”足额补偿,方能够实现”补地”的民生目标。

从现实征地补偿补偿情况来看,有的地区人均耕地很多,区位不是很好,但农民生活水平很高;而有的地区人均耕地很少,区位较优,但农民生活水平较低。

在征地区片价的制定过程中,因土地指标占有较高比例,而民生指标权重极小,上述两种情况中后者得到的补偿标准大大高于前者的补偿标准,依据这种标准实施补偿之后,前者农民生活水平较之前肯定有所下降,这就违背了《土地管理法》中”保证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险”的基本原则。

陕西省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及区片综合地价

陕西省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及区片综合地价

陕西省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及区片综合地价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征地管理,切实保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保障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省政府决定对2010年制订的《陕西省征地统一年产值平均标准及区片综合地价平均标准》(以下简称《征地补偿标准》)予以更新并重新公布,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切实做好新《征地补偿标准》的实施工作《征地补偿标准》是综合补偿标准,是征收补偿集体土地的重要参考依据,由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两部分构成,不含青苗补偿费、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和社会保障费用。

各市(县、区)政府务必于2018年11月30日前公布本行政区域的具体征地补偿标准(公布到各个片区)。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切实提高对新征地补偿标准重要性的认识,认真组织做好新征地补偿标准实施工作。

对于青苗和地上附着物的补偿标准,由各地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公布实施。

省上统征的国家和省重点交通、能源、水利等建设项目,其征地补偿标准以新公布的标准为基础,结合各地实际,按照省政府另行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认真做好新旧《征地补偿标准》的衔接工作各地要周密组织,统筹做好新征地补偿标准实施后的各项工作,针对新征地补偿标准实施后可能发生的情况和问题,制订工作预案,防止因实施新征地补偿标准引发矛盾。

要加强政策解释,积极争取社会各界的理解支持,妥善解决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确保新征地补偿标准顺利实施。

实施征地过程中,要严格履行告知、确认、听证等程序,充分尊重被征地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和申诉权,做好批前告知和批后公告。

三、加强对实施新《征地补偿标准》的监督征地补偿工作政策性强,事关广大农民群众切身利益,各市(县、区)政府及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落实责任。

各级监察、自然资源、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农业农村、审计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实施工作的监督检查,防止弄虚作假和侵害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的情况发生。

省自然资源厅要加强对各地实施新征地补偿标准工作的指导,做好有关政策和技术问题的宣传解释工作,对报批的建设用地要严格把关,遇有重大情况和问题要及时向省政府报告。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全省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全省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全省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的通知晋政发〔2009〕38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以下简称《决定》)关于“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制订并公布各市县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或区片综合地价,征地补偿做到同地同价”的精神及《国土资源部关于开展制订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5〕144号)、《国土资源部关于切实做好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公布实施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135号)要求,为依法合理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保障全省经济建设健康发展,现公布实施全省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望各地认真执行。

一、实施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的必要性随着我省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和人民群众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原有的征地补偿标准已不适应需要。

为了改变这种现状,尽可能避免在确定征地年产值中的随意性,根据国家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的有关要求,我省各县(市、区)制订了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

新标准坚持同地同价、公开公正透明原则,符合我省实际,统一年产值标准的实施可以基本解决当前征地补偿中存在的标准偏低、随意性较大等问题,对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依法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切身利益,保障全省社会和经济建设健康发展,构建和谐社会具有重要的意义。

二、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的使用及说明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由统一年产值和补偿倍数构成,各县(市、区)内分区域年产值标准,是计算征地补偿的依据(各县、市、区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见附件)。

(一)本标准适用于山西省行政区域内除基本农田以外的集体农用地。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基本农田保护条例》有关规定的国家能源、交通、水利、矿山和军事设施等重点建设项目选址确实无法避开基本农田的,按照《决定》,征地补偿按法定最高标准执行,建设项目用地报国务院批准。

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农业厅、山东省统计局、山东省物价局关于做好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

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农业厅、山东省统计局、山东省物价局关于做好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

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农业厅、山东省统计局、山东省物价局关于做好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制订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鲁国土资发[2006]16号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以下简称《决定》),按照国土资源部《关于开展制订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5]144号)要求,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做好我省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制订工作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制订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工作的重要性制订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是贯彻落实国务院《决定》精神,完善征地补偿和安臵制度,规范政府征地行为,推进依法行政的一项重大举措。

开展这项工作的目的在于为征地补偿提供依据,以解决当前征地工作中存在的补偿标准偏低、同地不同价、随意性较大等问题,这是征地工作中一项重要的基础性业务,也是搞好征地管理工作的关键所在。

科学、合理地制订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对做好征地补偿安臵工作、维护被征地农民切身利益、保障经济建设健康发展将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对此,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务必引起高度重视,充分认识制订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工作的重要性,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周密部署,科学测算,确保按期完成征地补偿标准的制订工作。

二、进一步明确工作任务与要求按照国家的统一部署,结合我省实际,确定全省县城以上城市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制订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其他区域制订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

其中,县(市、独立的区)分别制订行政辖区范围内的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设区的市制订所在地城市市区范围内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并负责行政辖区范围内务县(市、区)征地补偿标准测算结果的综合平衡与成果上报工作。

此外,地面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制订仍按《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征地年产值和补偿标准的通知》(鲁政办发[2004]51号)文件执行,未完成的要与该项工作同步进行测算和组织听证。

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工作方案

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工作方案

***市***旗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制订工作方案随着***市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城乡建设步伐加快。

当前制订并公布的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或区片综合地价。

已不能完全适应当前征地工作的需要。

按照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成果更新工作的通知》(内政办发电[2011]29号)文件精神,***旗决定开展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制订工作。

一、意义和目的开展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制订工作,是依法合理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维护被征地农民切身利益,保障经济建设健康发展的重要基础性工作。

开展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制订工作的目的是解决当前征地工作中存在的同地不同价,随意性较大,补偿标准偏低等突出问题。

为征地补偿提供依据,直接为征地服务。

二、工作依据与范围1、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关于开展制订征地的统一年产值标准或区片综合地价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5]144号);《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土资发[2004]238号);《关于开展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成果更新工作的通知》(内政办发电[2011]29号)《农用地定级规程》(TD/T1005-2003);《农用地估价规程》(TD/T1006-2003);***市***旗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文本及图件;***市***旗土地资源二次调查成果;其它相关资料。

2、工作范围:***市***旗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范围内的全部土地,面积为***平方公里。

3、工作目标: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成果更新工作的通知》(内政办发电[2011]29号)文件精神要求,在2011年6月底完成制订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初步成果。

4、基准日基准日设定为2011年1月1日。

三、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内涵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是指在准格尔旗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依据地类、产值、土地区位、农用地等级、人均耕地数量、土地供求关系、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水平等方面因素,划分区片并测算的征地综合补偿标准(原则上不含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省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赣府字〔2015〕81号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省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赣府字〔2015〕81号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省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正文:----------------------------------------------------------------------------------------------------------------------------------------------------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省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赣府字〔2015〕81号各市、县(区)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征地管理,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规定,近期全省组织开展了新一轮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调整工作。

现将调整后的《江西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和《江西省县(市、区)分区域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予以公布,自2015年10月1日起开始实施,原征地补偿标准同时废止。

征地补偿标准由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两部分构成,不包括青苗补偿费、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和社会保障费用。

各地在具体执行中,要确保征地补偿费用及时足额支付到位,防止出现拖欠、截留、挪用等问题。

同时,按照“先保后征”的要求,认真落实被征地农民的社保安置工作,在组织用地报批时,以征收土地面积计算,按每亩不低于6000元的标准提取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资金,并预存入人社部门专门的代保管资金账户。

收回国有农用地的,参照邻近的农村集体土地征地补偿标准执行。

国家和省重点交通、能源、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征地补偿标准,按照省政府另行的有关规定执行。

征地工作事关广大农民群众切身利益,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切实做好新旧征地补偿标准的衔接工作,妥善处理好征地实施过程中出现的矛盾和问题。

具体执行工作中如遇到重大情况和问题,要及时向省政府报告。

2015年9月1日——结束——。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补偿标准公告实施有关工作的通知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补偿标准公告实施有关工作的通知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补偿标准公告实施有关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昆明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7.01•【字号】昆政发[2009]43号•【施行日期】2009.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补偿标准公告实施有关工作的通知(昆政发〔2009〕4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三个开发(度假)区管委会、呈贡新区管委会:《云南省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补偿标准》(试行)已经云南省人民政府批准。

并于2009年5月21日在《云南日报》上公告“云南省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补偿标准(试行)有关事项”。

本次征地补偿标准从2009年7月1日起开始执行。

为依法合理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维护被征地农民切身利益,确保我市征地工作秩序稳定有序,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各县(市)区政府要高度重视,统一年产值和区片综合地价补偿标准的公布及实施工作,切实做好新旧征地补偿标准的衔接过渡,请各县(市)区政府综合统筹、妥善安排辖区内的征地补偿标准公布及实施,切实控制好新老补偿标准衔接过渡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要采取各种形式向社会宣传制订和执行新的征地补偿标准的原则、依据和标准,争取得到社会各界特别是广大农民群众的理解和支持。

实施征地中要充分尊重被征地农民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和申述权,严格履行征地程序,确保新老标准顺利衔接过渡。

新的征地补偿标准公布后,要坚持同地同价、协调平衡、公开透明的原则实施征地补偿,不得随意改变和降低补偿标准。

对具体实施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问题,请提前安排应急方案,维护社会稳定,避免发生群体性事件。

二、抓紧开展新的征地补偿标准实施的配套相关工作。

为保证新的征地补偿标准的有效实施,此次公布的《云南省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补偿标准》不包括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请各县(市)区政府结合本地征地工作实际,抓紧制定、完善并公布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与新的征地补偿标准配套实施。

六盘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制订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工作方案的通知

六盘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制订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工作方案的通知

六盘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制订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六盘水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5.12.15•【字号】市府办发[2005]145号•【施行日期】2005.12.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六盘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制订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工作方案的通知(市府办发〔2005〕145号)各县、特区、区人民政府,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制订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工作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在工作中加强组织领导,并认真贯彻执行。

六盘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五年十二月十五日关于制订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工作方案(市国土资源局2005年12月9日)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按照国土资源部《关于开展制订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5〕144号)、《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开展制订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实施意见〉的通知》(黔府办发〔2005〕88号)和省国土资源厅下发的《关于印发〈贵州省制订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工作方案〉的通知》(黔国土资发〔2005〕141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为推进我市征地制度改革,依法合理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和社会稳定,保障经济建设健康发展,通过科学合理制订一定区域范围内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逐步解决当前征地工作中存在的补偿标准偏低、同地不同价、随意性较大等突出问题,直接为征地补偿提供客观、刚性的依据。

二、工作内容制订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及补偿倍数、征地区片综合地价。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省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及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省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及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省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及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8.10.29•【字号】陕政办发〔2018〕60号•【施行日期】2018.10.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价格正文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省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及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陕政办发〔2018〕60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陕西省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及区片综合地价》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10年4月印发的《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省征地统一年产值及区片综合地价平均标准的通知》(陕政办发〔2010〕36号)同时废止。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8年10月29日陕西省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及区片综合地价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征地管理,切实保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保障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省政府决定对2010年制订的《陕西省征地统一年产值平均标准及区片综合地价平均标准》(以下简称《征地补偿标准》)予以更新并重新公布,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切实做好新《征地补偿标准》的实施工作《征地补偿标准》是综合补偿标准,是征收补偿集体土地的重要参考依据,由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两部分构成,不含青苗补偿费、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和社会保障费用。

各市(县、区)政府务必于2018年11月30日前公布本行政区域的具体征地补偿标准(公布到各个片区)。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切实提高对新征地补偿标准重要性的认识,认真组织做好新征地补偿标准实施工作。

对于青苗和地上附着物的补偿标准,由各地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公布实施。

省上统征的国家和省重点交通、能源、水利等建设项目,其征地补偿标准以新公布的标准为基础,结合各地实际,按照省政府另行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认真做好新旧《征地补偿标准》的衔接工作各地要周密组织,统筹做好新征地补偿标准实施后的各项工作,针对新征地补偿标准实施后可能发生的情况和问题,制订工作预案,防止因实施新征地补偿标准引发矛盾。

汉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全市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及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汉政办发〔2018〕67号

汉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全市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及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汉政办发〔2018〕67号

汉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全市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及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正文:----------------------------------------------------------------------------------------------------------------------------------------------------汉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全市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及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汉政办发〔2018〕67号各县区人民政府,汉中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汉中市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及区片综合地价》已经省政府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汉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8年11月30日汉中市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及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表1 汉中市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表县(区、市)名区片编号年产值标准(元/亩)标准补偿倍数补偿标准范围描述元/亩万元/公顷汉台区61070200525032870084105.1260北关街道办事处:焦山庙村、唐家巷村、武家沟村;鑫源街道办事处:凹口寺村、八里桥村、崔家沟村、大坝村、莲花村、千户村、赵寨村、塬上村;七里街道办事处:留马山村、田家庙村、染房营村、新民寺村、胡家扁村、马家坝村、文家庙村;龙江街道办事处:柏花村、孤山村、桂花村、河坝村、黄营村、龙江村(刘台村并入)、龙台村、沙沿村(谷邵村并入)、唐营村、王张村(张山村、王坟村合并)、梧风村、西郑营村、新堰村(谭堰村、新营村合并)、张码头村、张营村、周营村、竹林村、小店村;老君镇:付庙村、四联村、五星村。

61070200624132867564101.3460铺镇镇:安然寺村、姜坝村(白杨村并入)、大寨村(大梁村并入)、小寨村(许寨村、丁坝村合并)、关爷庙村(刘李营村并入)、回龙村、金坝村、李冲村、莲花寺村、联丰村、刘堡村、芦坝村、新铺村(王山村、磨桥村并入)、南池村、狮子村、双庙坝村、陈岭村(四合村并入)、贺坎村(王庙村并入)、新安村、新桥村、杨家营村、杨奄村(普陀村并入)、元房村、皂树村、张家巷村、陈家营村(郑坎村并入)。

草莓大棚征地补偿新标准是怎么样的?

草莓大棚征地补偿新标准是怎么样的?

草莓大棚征地补偿新标准是怎么样的?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

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

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现在旧改深入,很多城市,城镇农村都在开发或者拆迁,急忙建设新城市新面貌新设施。

这些行为的前提是要有一定的土地。

所以需要征收土地进行开发建设等等。

国家对于土地的征收有明确的规定,对于被征收的土地使用权农户可以给予一定的赔偿。

那么草莓大棚征地补偿新标准是怎么样的?▲一、草莓大棚征地补偿新标准温室大棚征收准确的说是没有标准的,因为温室大棚技术本来就不统一,用的材料和规格各不相同,很难有一致的标准,就算在同一个村温室大棚也不会一样,因此,都是临时制定补偿政策,或者按照实际情况计算重置价补偿。

只要不是投机行为,现在的政府一般都不会让老百姓吃亏。

如果觉得自己补偿标准低,最好的是自己要准备证明材料,给政府一个理由。

比如自己建大棚时候购买建材的发票,种植作物的特殊投入,比如修的水管,用了什么钢材,这些自己列个清单,请村里证明下,政府部门看完以后会给合理赔偿的。

温室大棚建在农用地上,因此,大棚用地实质上是农用地。

按照《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

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

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

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

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

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依照以上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

国土资源部关于切实做好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公布实施工作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关于切实做好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公布实施工作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关于切实做好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公布实施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土资源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8.06.22•【文号】国土资发[2008]135号•【施行日期】2008.06.2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国土资源部关于切实做好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公布实施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13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按照《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关于“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制订并公布各市县征地的统一年产值标准或区片综合地价,征地补偿做到同地同价”的要求,在部的组织指导下,各地积极开展工作,全面完成了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以下统称“新的征地补偿标准”)的测算工作。

按照部深入开展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试点活动的统一部署,近期,部又对新的征地补偿标准的有关问题做了进一步调查研究。

为做好新的征地补偿标准的公布实施工作,现在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切实做好新的征地补偿标准公布实施工作国发【2004】28号文件明确,新的征地补偿标准的制订和公布实施,由省级人民政府负责。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部门要按照部协调平衡后下发的《关于对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测算成果有关意见的函》的要求和当地实际情况,认真调整完善新的片地补偿标准测算成果,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在适当时候公布实施,并由省级国土资源部门向国土资源部备案。

原则上全国从2009年1月1日起实施新的征地补偿标准。

新的征地补偿标准公布后,要坚持同地同价、协调平衡、公开透明的原则实施征地补偿,不得随意改变和降低补偿标准。

在实施征地中,考虑到地类、土地质量、人口密度差异等实际情况,可按公布的征地统一年产值补偿倍数调整幅度、区片综合地不得低于公布的标准。

征地补偿新标准有助于更多农民纳入到社保体系

征地补偿新标准有助于更多农民纳入到社保体系

征地补偿新标准有助于更多农民纳入到社保体系
河中舟
【期刊名称】《中国改革》
【年(卷),期】2005(000)011
【摘要】日前,国土资源部发出《关于开展制订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工作的通知》,要求各地加快工作进度,力争在今年年底前制订并公布本地区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

【总页数】2页(P60-61)
【作者】河中舟
【作者单位】无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321.1
【相关文献】
1.乡镇截留巨额征地补偿款镇长称为防村民坐吃山空——江苏一乡镇截留农民征地补偿款及安置费近5000万元 [J],
2.取消征地行政补偿显化农民土地财产权——建立由市场决定征地补偿标准的构想[J], 胡传景;沈士芹;臧千民
3.规范征地补偿维护农民利益——对青海省征地新标准出台后的几点思考 [J], 刘玉玲
4.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允许直接入市被征地农民纳入社保体系 [J], 王红茹
5.新型城镇化中被征地农民征地补偿满意度实证研究
——基于5种新型城镇化模式下1151名被征地农民的调查 [J], 江维国;李立清;刘吉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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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制订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工作的通知2005-08-12 | 作者: | 来源: | 【大中小】【打印】【关闭】关于开展制订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工作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局):《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 下称《决定》)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制订并公布各市县征地的统一年产值标准或区片综合地价”。

为指导各地贯彻落实好《决定》精神 加快开展制订和公布征地的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制订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的必要性制订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目的是为征地补偿提供依据,直接为征地服务。

制订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要考虑被征收耕地的类型、质量、农民对土地的投入、农产品价格及农用地等级等因素,在一定区域范围内(以县域范围为主),在主导性农用地类别和耕作制度条件下,以前三年主要农产品平均产量、价格及相关附加收益为主要依据进行测算。

以统一年产值标准为基数,同时综合考虑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居民生活水平、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需要等其他条件,确定补偿倍数,计算征地补偿费用。

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是征地综合补偿标准,制订时要考虑地类、产值、土地区位、农用地等级、人均耕地数量、土地供求关系、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水平等多方面因素进行测算。

已经完成了农用地定级的地区,应充分吸收农用地定级成果。

已按《农用地估价规程》完成农用地征用价格评估的地区,要充分考虑评估结果。

要尽量采用多种方法分析测算,合理确定一定区域范围内的统一征地区片综合地价。

制订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是依法合理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维护被征地农民切身利益、保障经济建设健康发展的重要基础性工作,是贯彻落实《决定》和国土资源部《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土资发[2004]238号)等文件精神,解决当前征地工作中存在的补偿标准偏低、同地不同价、随意性较大等突出问题的重要举措。

各地对此项工作务必高度重视,认真组织,力争在2005年年底完成本地区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的制订及公布工作。

二、关于推行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的区域制订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是一项政策性和技术性较强的基础性工作。

各地要本着开拓创新、因地制宜的原则,积极推进这项工作。

东部地区城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应制订区片综合地价;中、西部地区大中城市郊区和其他有条件的地区,也应积极推进区片综合地价制订工作;其他暂不具备条件的地区可制订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

为指导各地制订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我部下发《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测算指导性意见》(附件1)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测算指导性意见》(附件2),各地应参照执行。

执行中的有关问题和建议及时与部有关司联系。

三、关于制订和公布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的步骤(一)制订方案,加强协调。

各省(区、市)国土资源部门在接到本通知后,要抓紧结合本地工作实际,拟定本省制订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的工作方案,在征求财政、统计、物价、农业等相关部门意见后进一步修改完善,于2005年8月底前报部耕地保护司。

部将予以指导,提出意见。

(二)全面部署,科学测算。

各省(区、市)根据工作方案,对各市、县制订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或区片综合地价的工作进行全面部署。

各市县国土资源部门广泛深入地进行实地调查研究,做好有关基础资料和数据的收集和分析工作;在此基础上,做好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的测算工作。

在初步确定测算结果后,要依法组织听证,广泛听取群众意见。

(三)评审验收,搞好平衡。

各省(区、市)国土资源部门对各市县的制订工作要具体加以指导,并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分别对各市县制订的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进行评审。

对省(区、市)内各地区征地补偿标准要综合平衡,相互衔接;对分别采用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的地区,也要做好标准水平的统一平衡和衔接工作。

(四)审查备案,统一公布。

各省(区、市)国土资源部门在对各市、县制订标准审核、综合平衡的基础上,将本省(区、市)不同地区的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平均水平报部。

部将进行省(区、市)际间综合平衡协调。

省级国土资源部门根据部提出的修正意见,对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作进一步调整完善,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布。

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一经公布必须严格执行。

四、关于制订和公布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需注意的几个问题(一)合理确定不同地区征地补偿标准。

制订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要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文件的有关规定,从本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农民生产和生活实际需要出发,妥善处理征地补偿标准的合法性与合理性、法定补偿标准与农民补偿要求之间的关系,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保证原有生活水平不下降、长远生计有保障。

要防止以制订和公布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为由,压低征地补偿标准。

(二)做好省域内征地补偿标准的总体平衡工作。

各省(区、市)国土资源部门要在深入调查研究、科学测算的基础上,按照同地同价的要求,合理确定和平衡省域内各地(市、州)之间及各市(县)之间征地补偿标准的差异;要认真研究处理因各地征地补偿标准发布时间及测算方法等不同造成标准水平出现差异的机制和方案。

(三)认真依法组织听证工作。

按照《国土资源听证规定》,拟订或者修改区域性征地补偿标准必须要组织听证。

地方各级国土资源部门制订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要在认真做好实地调研和科学测算的基础上,广泛听取有关部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群众及社会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四)注意与过去征地补偿标准的衔接。

测算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应注意对过去依法确定的征地补偿标准,尤其是对1999年至2004年期间征地补偿标准进行认真分析和客观借鉴,防止新、老征地补偿标准之间差距过大而导致矛盾,维护社会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2005年7月23日附件1: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测算指导性意见(暂行)一、概念及内涵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是在一定区域范围内(以市、县行政区域为主),综合考虑被征收农用地类型、质量、等级、农民对土地的投入以及农产品价格等因素,以前三年主要农产品平均产量、价格为主要依据测算的综合收益值。

统一年产值标准是计算征地补偿费用的主要依据。

征地补偿费用在统一年产值标准的基础上,根据土地区位、当地农民现有生活水平和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原征地补偿标准等因素确定相应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倍数进行计算。

统一年产值标准适用于集体农用地征收补偿测算,集体建设用地征收补偿和国有农用地补偿测算可参照执行。

二、基本原则(一)主导性原则。

选择主导的地类和耕作制度进行测算,用主导农用地收益反映测算范围内的农用地客观收益。

(二)适当从高原则。

在依据现状农作物产值测算的同时,适当考虑改进生产方式、增加科技投入等提高土地收益。

(三)协调平衡原则。

考虑土地等级状况,与当地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水平相协调,与原征地补偿标准相衔接。

(四)公开听证原则。

根据《国土资源听证规定》要求,依法组织听证,广泛听取各有关部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及社会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三、基本要求(一)统一年产值标准分两个层次制订,一是市(县)统一年产值标准,以市(县)行政区域为基本单元制订;二是市(县)内分区域年产值标准,把市(县)划分为不同区域,确定各区域年产值标准。

(二)市(县)统一年产值标准为控制性标准,在省内进行综合平衡;市(县)分区域年产值标准在市(县)统一年产值标准的基础上形成。

(三)分区域年产值标准不设地块修正体系。

(四)统一年产值标准应设定基准时点,一般3~5年调整一次。

四、工作步骤1.确定测算范围;2.确定主导耕作制度和主要农作物年产量;3.确定主要农作物价格和年产值;4.确定市(县)统一年产值标准;5.确定市(县)分区域的统一年产值标准。

五、主导耕作制度和主要农作物年产量的确定(一)主导耕作制度的确定主导耕作制度包括土地主要复种方式和主要农作物种类。

其中,主要土地复种方式根据土地的复种面积比例情况确定,主要农作物种类在土地复种方式的基础上根据种植面积进行判断。

注意事项:1.确定主要土地复种方式时,如果某种复种方式(如一年一熟)的面积超过市(县)范围内耕种土地的60%,可以确定该复种方式为主要复种方式;如果市(县)范围内具有一种以上主要复种方式(面积超过30%),可选择其中2~3种作为主要复种方式。

2.确定主要农作物种类时,如果某一种农作物种植面积超过70%,可以直接确定其为主要农作物;如果有一种以上主要农作物(超过30%),可选择其中2~3种作为主要农作物。

3.主导耕作制度还可以通过查阅《农用地分等规程》附表得到。

(二)主要农作物年产量的确定主要农作物年产量为其前三年产量的平均值,农作物年产量数据通过抽样调查采集。

注意事项:1.在具体调查时要考虑抽样点分布的均匀性和代表性,同时还要对农用地的附加收入(如养殖、间作和多种经营等)、种植成本以及灾害情况等进行调查,便于数据分析处理。

2.农作物年产量数据要按照三个年份、复种类型和农作物类型分别进行统计和分析。

六、主要农作物价格和年产值的确定(一)主要农作物价格的确定主要农作物价格在调查市场价格和国家收购价格的基础上,选择两者中较高价格确定。

注意事项:1.市场价格在调查主要农作物年产量同时,采用抽样的方式调查;国家收购价格通过查阅相关统计资料得到。

2.主要农作物价格数据要按照价格类型、复种类型和农作物类型分别进行统计和分析。

(二)主要农作物年产值的确定主要农作物年产值为主要农作物平均年产量与平均价格的乘积。

在具有一种以上农作物组合和复种方式的情况下,采用加权平均方法计算。

七、市(县)统一年产值标准的确定市(县)统一年产值在主要农作物年产值的基础上,根据土地附加收益情况(其他种植、养殖等多种经营)适当向上调整后确定。

八、分区域统一年产值标准的确定分区域统一年产值标准在市(县)统一年产值标准的基础上通过区域条件修正测算确定。

各地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在乡镇行政界限的基础上,综合考虑区域间的地形、地貌、主要农作物类别以及多种经营水平等因素划分区域,并确定区域条件修正系数。

九、听证和验收根据《国土资源听证规定》,统一年产值标准必须依法组织听证,并根据听证情况进行修改,报省级国土资源部门评审验收,综合平衡。

十、成果要求提交结果报告和技术报告。

(一)结果报告的主要内容:1.统一年产值测算说明,包括统一年产值内涵、测算时间、测算范围、基准时点及有关名词解释等;2.统一年产值标准表;3.统一年产值标准分布图;4.统一年产值标准使用说明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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