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2014)
川建价发〔2014〕16号
![川建价发〔2014〕16号](https://img.taocdn.com/s3/m/f260870810a6f524ccbf859e.png)
3.99
3.40
68
89
94
68
94
100
94
安县
76.80
65.68
74.10
2.49
4.75
3.40
70
90
96
70
98
102
92
梓潼
78.54
63.05
75.60
3.77
3.49
3.60
67
90
95
67
95
98
92
平武
78.27
66.13
73.80
2.91
3.43
4.50
68
85
96
68
大英县
60.39
54.76
56.20
14.84
14.16
15.62
57
66
82
57
82
114
78
5
达州市
通川区
74.19
74.91
70.00
5.71
5.43
6.00
79
82
102
79
110
123
102
达县
74.19
74.91
70.00
5.71
5.43
6.00
79
82
102
79
110
123
102
达州市经开区
13.88
60
63
77
62
81
97
77
7
泸州市
91.11
79.79
82.00
9.49
9.39
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公布执行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的函
![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公布执行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的函](https://img.taocdn.com/s3/m/b1371f2776c66137ee0619e9.png)
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公布执行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的函
【法规类别】土地征用与有偿使用
【发文字号】川国土资函[2014]1170号
【发布部门】四川省国土资源厅
【发布日期】2014.09.24
【实施日期】2014.09.2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1
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公布执行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的函
(川国土资函〔2014〕1170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
你们上报省政府的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已由省政府审查同意,并决定于2015年1月1日起实施。
请你们以乡镇为单位及时公布,结合本地实际组织实施,并将公布执行的文件于2014年1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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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工作的通知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工作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2698e7520640be1e650e52ea551810a6f524c8bb.png)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4.03.01•【字号】川办发〔2024〕18号•【施行日期】2024.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规划正文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工作的通知川办发〔2024〕18号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机构,有关单位:为维护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合法权益,保障征地工作规范有序进行,根据土地管理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经省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做好征地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真落实征地补偿安置政策(一)关于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及其他相关补偿标准制定。
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人民政府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
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拟定,并经市(州)人民政府审查平衡,逐级上报省人民政府批准,依法公布实施。
县(市、区)人民政府拟定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过程中,要确定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比例。
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实际情况,参照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合理确定征收集体建设用地和集体未利用地的补偿标准,不得低于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0.5倍,在公布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时一并公布。
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省级修订工作和技术方案要求每三年组织修订,并经市(州)人民政府审查平衡,逐级上报省人民政府批准,由市(州)人民政府依法公布实施。
(二)关于征地补偿费用分配。
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支付给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用于发展生产和安排生活补助。
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用于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生产、生活安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未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甘孜州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批复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甘孜州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批复](https://img.taocdn.com/s3/m/ae7f4a50842458fb770bf78a6529647d2728349b.png)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甘孜州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
偿标准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四川省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0.08.19
•【字号】川府函[2010]168号
•【施行日期】2010.08.1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
正文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甘孜州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
的批复
(川府函[2010]168号2010年8月19日)
甘孜州人民政府:
你州《关于审批甘孜州征地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标准的请示》(甘府〔2010〕62号)收悉。
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原则同意你州制定上报的征收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
在征地补偿安置中,你州要本着确保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的原则,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及时调整不适应的补偿标准,按程序报省政府审批。
附件:甘孜州征地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标准
甘孜州征地地上附着物及青苖补偿标准(省级审查后)
甘孜州征地地上附着物及青苖补偿标准(省级审查后)
甘孜州征地地上附着物及青苖补偿标准(省级审查后)。
2014年最新国家征地补偿标准
![2014年最新国家征地补偿标准](https://img.taocdn.com/s3/m/44cae718866fb84ae45c8dcb.png)
2014年最新国家征地补偿标准征地补偿新标准2014 随着土地管理法修正案提请全国人大初审,国务院总理温家宝在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记者会上提及其任内要做完的第二个“困难的事情”——制定并出台农村集体土地征收征地补偿新标准2014随着土地管理法修正案提请全国人大初审,国务院总理温家宝在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记者会上提及其任内要做完的第二个“困难的事情”——制定并出台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条例,真正保障法律赋予农民的财产权利——有了进展。
在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举行第一次全体会议,土地管理法修正案草案(下称“草案”)被提请会议审议。
草案删除了现行法第47条中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以及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30倍的内容。
草案第47条第一款明确规定:“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照合法、公正、公开的原则制定严格的程序,给予公平补偿。
”“现行征地补偿制度是由土地管理法确定的,最关键的条款是第47条。
”国务院法制办主任宋大涵在作草案说明时说,“分两步走,先集中精力对第47条进行修改,待土地管理法修正案通过后,由国务院制定条例。
”宋大涵表示,从补偿原则看,原47条的规定没有综合考虑土地年产值以外的其他因素,包括土地区位、供求关系以及土地对农民的就业和社会保障功能。
从补偿标准看,“30倍上限”规定过死,不适应不断变化的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和各地不同情况。
草案指出,征收农民集体土地补偿安置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依照国务院制定的具体办法,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规定补偿安置的具体标准。
中国土地学会副理事长黄小虎认为,这是一个很大的进步,符合中央提出的改革征地制度要尊重农民的土地财产权的精神。
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的草案,对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征收补偿制度作了修改。
会议指出,在工业化、城镇化加快的情况下,占地过多过快问题日益突出,必须推进改革、健全法制,严格约束占用耕地。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1997年修正)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1997年修正)](https://img.taocdn.com/s3/m/be4b69fb370cba1aa8114431b90d6c85ec3a8839.png)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1997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1997.10.17•【字号】•【施行日期】1987.11.02•【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1987年11月2日四川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根据1989年11月15日四川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四川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1995年6月20日四川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四川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修正案》第二次修正,根据1997年10月17日四川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的规定,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全省各级人民政府必须维护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贯彻执行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土地的方针,全面规划,加强管理,开发土地资源,切实保护耕地,制止乱占耕地和滥用土地的行为。
必须切实保障粮食生产用地。
各类非农业建设要尽量不占或者少占耕地。
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
国有土地和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
土地使用权转让的具体办法,按国务院规定办理。
全省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
国有土地有偿使用的具体办法,按国务院规定办理。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按照《土地管理法》和本实施办法的规定,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土地的统一管理工作,负责《土地管理法》和本实施办法实施的组织和监督。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管理工作。
乡(镇)土地管理人员的设置,由省人民政府规定。
四川省各市 州 征地补偿耕地等别及年产值标准表
![四川省各市 州 征地补偿耕地等别及年产值标准表](https://img.taocdn.com/s3/m/f2f97df9960590c69fc3761c.png)
1450 1450 1330
充 市
灯台、桂花、同仁、渔溪、顺河、永丰
、梵殿、凤山、大林、辉景、新复
13
顺庆区
李家、芦席、搬罾、金台、双桥、共兴
东南街道办事处、潆溪、荆溪、新建、 华风、舞凤
14
东岱、祥龙、常林、凤鸣、高院、观凤
、晋城、莲池、双凤、太平、同德、仙
林、义和、占山、多扶 大全、扶君、古楼、观音、华光、金泉
等别
15 14 12 11 18 16 15 15
19 20 16 17 16
15
20 20 16 15 16
16
14
16 15 16
15
年产值 3065 1720 1580 1330 1210 2200 1870 1720
1720 3406 2380 2580 1870 2030
1870
1720 2989 2580 2695 1870 1720
12
西充县
、金源、李桥、青狮、群德、仁和、中
岭、岱林
东太、复安、槐树、金山、鸣龙、青龙
、西碾、义兴、永清、紫岩、凤和、关 13
文、中南、车龙、双洛、双江、罐垭
观紫、三蛟、大仪、先锋、张公、回春
、赛金、二道、双胜、文星、保平、武
棚、大寅、立山、三河、瓦子、周河、
杨桥、义路、柳垭、丁字桥、目兴、五
仪陇县
厂、文峰、云昙、龙凤、两河口、涪阳
、铁佛、广纳、民胜
诺江
15
走马、石圭、溪头、江陵、擦耳、斑竹
、胜观、浸水、隆兴、喻家、凤凰、御 13
史、黄溪、鄢家、万家、会龙、马家
清街办、白街办、小龙、龙门、都京、
青松、青莲、老君、东观、南江、长乐 14
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测算指导性意见(暂行)
![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测算指导性意见(暂行)](https://img.taocdn.com/s3/m/f572c381650e52ea551898d7.png)
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测算指导性意见(暂行)一、概念及内涵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是在一定区域范围内(以市、县行政区域为主),综合考虑被征收农用地类型、质量、等级、农民对土地的投入以及农产品价格等因素,以前三年主要农产品平均产量、价格为主要依据测算的综合收益值。
统一年产值标准是计算征地补偿费用的主要依据。
征地补偿费用在统一年产值标准的基础上,根据土地区位、当地农民现有生活水平和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原征地补偿标准等因素确定相应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倍数进行计算。
统一年产值标准适用于集体农用地征收补偿测算,集体建设用地征收补偿和国有农用地补偿测算可参照执行。
二、基本原则(一)主导性原则。
选择主导的地类和耕作制度进行测算,用主导农用地收益反映测算范围内的农用地客观收益。
(二)适当从高原则。
在依据现状农作物产值测算的同时,适当考虑改进生产方式、增加科技投入等提高土地收益。
(三)协调平衡原则。
考虑土地等级状况,与当地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水平相协调,与原征地补偿标准相衔接。
(四)公开听证原则。
根据《国土资源听证规定》要求,依法组织听证,广泛听取各有关部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及社会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三、基本要求(一)统一年产值标准分两个层次制订,一是市(县)统一年产值标准,以市(县)行政区域为基本单元制订;二是市(县)内分区域年产值标准,把市(县)划分为不同区域,确定各区域年产值标准。
(二)市(县)统一年产值标准为控制性标准,在省内进行综合平衡;市(县)分区域年产值标准在市(县)统一年产值标准的基础上形成。
(三)分区域年产值标准不设地块修正体系。
(四)统一年产值标准应设定基准时点,一般3~5年调整一次。
四、工作步骤1.确定测算范围;2.确定主导耕作制度和主要农作物年产量;3.确定主要农作物价格和年产值;4.确定市(县)统一年产值标准;5.确定市(县)分区域的统一年产值标准。
五、主导耕作制度和主要农作物年产量的确定(一)主导耕作制度的确定主导耕作制度包括土地主要复种方式和主要农作物种类。
关于公布实施自治区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的通知
![关于公布实施自治区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dfa41713a76e58fafab0036c.png)
人均耕地(亩)
安置补助倍数
3.5亩以上
12—13
2.0—3.0
1下
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两项之和30倍
注: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两项倍数之和不得低于补偿基数的20倍。土地补偿费一般为8倍。
《关于公布实施自治区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的通知》
(新国土资发〔2011〕19号)
耕地补偿计算基数表单位:元/亩
等别
级别
一等耕地
(高产田)
二等耕地
(中产田)
三等耕地
(低产田)
补偿计算基数
1500
800
600
说明
1,本表标准使用于种植粮食作物的耕地
2,种植特种作物的耕地、菜地、果园的年产值高于本表等耕地标准;棉花地最高不得超过1.5倍;果园地不得超过2倍;蔬菜地不得超过3倍;葡萄地不得超过4倍。其他经济作物按实际年产值测算。
四川省征地补偿基本原则和具体标准
![四川省征地补偿基本原则和具体标准](https://img.taocdn.com/s3/m/c6e1084efe4733687f21aa05.png)
四川省征地补偿基本原则和具体标准一、征地补偿基本原则四川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办法》办法第四十条征用土地,按下列标准给予补偿:(一)土地补偿费。
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用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按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的一半计算。
(二)安置补助费。
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
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用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用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
征用耕地需要安置的每一个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征用其他土地的安置补助费,按征用耕地安置补助费的一半计算。
(三)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
按实际损失合理补偿。
补偿标准由市、州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依照本条第一款第(一)、第(二)项的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可以适当增加安置补助费。
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
第四十一条征用土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
自公告之日起,除依法婚嫁、生育的人口外,新迁入人员不予安置;抢种、抢栽的农作物、经济林木和抢建的建筑物、构筑物等不予补偿。
第四十二条征用土地的各项补偿、补助费用,应当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全额支付,并按下列规定管理使用:(一)土地补偿费支付给被征地单位,用于发展生产和安排因土地被征用而造成的多余劳动力的就业和不能就业人员的生活补助。
其使用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决定,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二)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属于个人所有的,支付给个人;属于集体所有的,支付给集体经济组织。
(三)安置补助费用于被征用土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的生产、生活安置。
阿坝州人民政府关于实施阿坝州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的通知
![阿坝州人民政府关于实施阿坝州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a96287e4fbb069dc5022aaea998fcc22bcd1437b.png)
阿坝州人民政府关于实施阿坝州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
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0.05.28
•【字号】阿府函[2010]81号
•【施行日期】2010.05.2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土地资源
正文
阿坝州人民政府关于实施阿坝州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的通知
(阿府函〔2010〕81号)
各县人民政府,州直有关部门,卧龙管理局:
按照《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关于组织实施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的通知》(川国土资发〔2009〕54号)要求,各县人民政府对本辖区内调整确定的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进行了公示,广泛征求意见后无异议。
现予以公布,请各县征收集体土地补偿按《阿坝州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执行。
附件:阿坝州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
二○一○年五月二十八日附件:。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广元市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12]126号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广元市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12]126号](https://img.taocdn.com/s3/m/8490e9036ad97f192279168884868762caaebbe3.png)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广元市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批复正文:----------------------------------------------------------------------------------------------------------------------------------------------------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广元市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12]126号)广元市人民政府:你市《关于修订广元市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请示》(广府〔2012〕15号)收悉。
经审查,原则同意你市修订上报的征收集体土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在征地补偿安置中要坚持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的原则,并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及时调整不适应的补偿标准,按程序报批。
规定标准外的补偿项目,参照规定标准中相近情况补偿,不能参照的,参照市场价格,按实际损失合理补偿。
附件:1.广元市征收土地青苗补偿费标准表2.广元市房屋重置价格标准表3.广元市地上构筑物及其他附属设施补偿标准表4.广元市零星林木补偿标准表5.广元市成片林木补偿标准表四川省人民政府二〇一二年六月十二日附件1:广元市征收土地青苗补偿费标准表序号补偿项目补偿标准(元/亩)利州区元坝区朝天区苍溪县荣山﹑大石﹑河西﹑上西﹑东坝﹑雪峰﹑杨家岩﹑南河﹑嘉陵﹑回龙河﹑下西﹑袁家坝﹑石龙三堆、盘龙、工农白朝、金洞、龙潭元坝、昭化、柳桥红岩、丁家、朝阳、射箭、青牛、虎跳、黄龙、明觉、白果、陈江、张家、香溪、清水、太公、卫子、石井铺磨滩、王家、文村、晋贤、梅树、沙坝、紫云、大朝、柏林沟朝天、沙河、中子、羊木、曾家、平溪、宣河鱼洞、浦家、西北、东溪河、临溪、麻柳、两河口、李家、汪家、转斗、清林、马家、大滩、文安、陈家柏阳、花石、小安陵江云峰、白桥、亭子、五龙、永宁、鸳溪、浙水、元坝、歧坪、龙山东青、龙王、三川、漓江、东溪、文昌、岳东、石马八庙、白鹤、唤马、中土、石门、白驿、月山、高坡、石灶、运山、彭店、白山、禅林、雍河、新观、桥溪、黄猫、龙洞、双河、河地1大春按统一年产值标准的60%2小春(旱地)按统一年产值标准的40%3其他作物(蔬菜地)按统一年产值标准的185%序号补偿项目补偿标准(元/亩)旺苍县剑阁县青川县国华、英萃、五权、双汇、高阳、鼓城、麻英、燕子、天星、万家、檬子、万山、大两、水磨、大河、福庆、盐河、正源柳溪、枣林、XXX、龙凤、九龙、农建、化龙、大德白水、尚武、黄洋、普济、三江、金溪、木门东河、嘉川剑门、上寺、汉阳、高观、姚家、西庙、北庙、柏垭、盐店普安、龙源、田家、闻溪、城北、店子、鹤龄、杨村、樵店、江口、木马、张王江石、禾丰、摇铃、柳沟、毛坝、义兴、凉山、垂泉、武连、东宝、秀钟、正兴、马灯、开封、国光、碗泉、迎水、高池元山、演圣、王河、柘坝、公店、公兴、圈龙、香沉、涂山、吼狮、金仙、长岭、碑桠、广坪、锦屏、羊岭、白龙下寺乔庄、竹园、青溪、沙州、姚渡、木鱼、马鹿、三锅、桥楼、板桥、骑马、孔溪曲河、建峰、大院、茶坝、瓦砾、营盘、蒿溪、房石、七佛、乐安、前进、白家、红光、黄坪、凉水、关庄、金子山、观音店、石坝、茅坝、大坝、马公、苏河、楼子1大春按统一年产值标准的60%2小春(旱地)按统一年产值标准的40%3其他作物(蔬菜地)按统一年产值标准的185%附件2:广元市房屋重置价格标准表序号补偿项目标准(元/平方米)利州区元坝区朝天区苍溪县旺苍县剑阁县青川县1砖混结构7507507507507507507502砖木结构5505505505505505505503土木、木结构4004004004004004004004简易结构150150150150150150150附件3:广元市地上构筑物及其他附属设施补偿标准表序号补偿项目单位补偿标准(元)利州区元坝区朝天区苍溪县旺苍县剑阁县青川县1围墙乱石、土围墙平方米20202020202020砖、石围墙12墙平方米5050505050505018墙7070707070707024墙9090909090909037墙1101101101101101101102院坝(晒坝)三合土平方米27272727272727砖、石、水泥砂浆平方米60606060606060石板坝平方米555555555555553粪池土粪池立方米5050-50505050水泥、三合土粪池立方米70707070707070条石粪池立方米909090909090904水井土水井口500500-500500500450条石水井口10001000-100010001000-压水井(含机械取水)口1800180018001800180018001800机井(含抽水设备)口20002000200020002000200020005坟墓普通土堆坟座1800180018001800180018001800砖、石、水泥修砌座25002500-2400240025002500砖、石、水泥修砌加有花岗石、其他材料刻成的墓碑座30003000300030003000320032006沼气池产气立方米400400440----未产气立方米200200200----7鱼池浆砌鱼池立方米45454545454545砖石砌筑鱼池立方米40404040404040土鱼池立方米15151515151515 注:地上构筑物及其他附属设施补偿后,由受补偿人按照补偿协议约定时间自行处理;超过协议约定时间未处理的视为自动放弃,由征地实施单位处置。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四川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通知-成府发〔2015〕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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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四川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通知正文:----------------------------------------------------------------------------------------------------------------------------------------------------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四川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通知成府发〔2015〕9号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四川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省《条例》)于2014年9月26日经四川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2015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为切实贯彻省《条例》,结合本市实际,提出以下贯彻意见。
一、认真做好学习和宣传工作省《条例》是依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颁布的一部全面规范我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的地方性法规,对进一步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加快推动我市旧城区改造工作、推进城市转型升级具有重大意义。
各区(市)县政府、市级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贯彻实施省《条例》的重要意义,认真学习,深刻领会,切实增强贯彻落实的责任感和自觉性。
同时,要广泛深入地宣传省《条例》的重要意义、立法精神和主要内容,引导社会公众了解和熟悉省《条例》的各项规定,为其顺利实施创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二、进一步明确工作职责(一)市、县级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市、县级政府确定的房屋主管部门作为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街道办事处、镇(乡)政府在职责范围内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相关工作。
房屋征收部门可委托区(市)县政府确定的事业单位或国有企业作为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
根据需要可以通过购买公共服务的方式完成测绘、评估、法律服务等相关工作。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标准等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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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标准等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川办函[2008]73号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标准等有关问题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予转发,请遵照执行。
为深入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等涉及征地补偿安置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切实保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现就我省除大中型水利水电项目建设外的征地补偿安置标准等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一、关于征收土地的地类、面积和权属。
被征收土地的界址、地类和面积必须清楚,权属无争议。
被征收土地的勘测应由拟实施征地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规划区外独立选址项目由项目业主)委托具备相应土地勘测资格的单位按照国土资源部《土地勘测定界规程》进行实地勘测,制作勘测定界图。
土地类别应在对拟征用土地利用现状调查的基础上,先按国土资源部《全国土地分类》(过渡期适用)的标准进行分类,待收到国土资源部通知后,即按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公布的《土地利用现状分类》国家标准进行分类。
征地面积、地类和权属应由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确认,确保农村集体土地权益不受侵犯。
未经依法批准转为建设用地的耕地和其他非建设用地,仍要纳入农用地转用审批,履行占补平衡和缴纳有关税费义务。
二、关于前3年平均年产值。
征收耕地前3年平均年产值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国土资源、财政、物价、农业、林业和统计等有关部门依据本行政区域前3年度相关统计调查资料制订并报市(州)人民政府,由各市(州)人民政府汇总后送省国土资源厅。
各市(州)人民政府和省国土资源厅根据相关资料对各县(市、区)所制订的前3年平均年产值提出修改意见后,每年4月底前,由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分别将本行政区域的前3年平均年产值向社会公布。
三、关于征收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计算倍数。
征收每亩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均按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10倍计算。
四川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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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4.09.26•【字号】•【施行日期】2015.01.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四川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2014年9月26日四川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因公共利益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简称被征收人)给予补偿,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科学民主,程序正当合法,补偿公平公开原则。
第四条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称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配合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相关工作。
街道办事处、镇(乡)人民政府在职责范围内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房屋征收部门可以依法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
根据需要可以通过购买公共服务的方式完成测绘、评估、法律服务等相关工作。
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房屋征收与补偿所需工作经费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予以保障,不得在房屋征收补偿费用中列支。
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负责监督,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六条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人员应当熟悉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法律法规,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
第二章征收决定第七条根据公共利益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唐焕刚、成都市人民政府、四川省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二审行政判决书
![唐焕刚、成都市人民政府、四川省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二审行政判决书](https://img.taocdn.com/s3/m/8efe850a3069a45177232f60ddccda38376be192.png)
唐焕刚、成都市人民政府、四川省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复议【审理法院】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2.21【案件字号】(2020)川行终2379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谭勇杨军伍平会【审理法官】谭勇杨军伍平会【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唐焕刚;成都市人民政府;四川省人民政府【当事人】唐焕刚成都市人民政府四川省人民政府【当事人-个人】唐焕刚【当事人-公司】成都市人民政府四川省人民政府【代理律师/律所】喻雷国浩律师(成都)事务所;肖瑞鹏国浩律师(成都)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喻雷国浩律师(成都)事务所肖瑞鹏国浩律师(成都)事务所【代理律师】喻雷肖瑞鹏【代理律所】国浩律师(成都)事务所【法院级别】高级人民法院【原告】唐焕刚【被告】成都市人民政府;四川省人民政府【本院观点】当时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
【权责关键词】行政复议合法证据行政复议维持原判改判政府信息公开【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当时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
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
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
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
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
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本案中,成都市政府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中耕地的土地补偿费按征地统一年产值3650元/亩的10倍计算,符合相关标准及法律规定。
宜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改《宜宾市翠屏区征地补偿和人员安置办法》部分条款的通知
![宜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改《宜宾市翠屏区征地补偿和人员安置办法》部分条款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d03a291dff4733687e21af45b307e87101f6f829.png)
宜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改《宜宾市翠屏区征地补偿和人员安置办法》部分条款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宜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4.11.29•【字号】宜府办函〔2014〕319号•【施行日期】2015.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优抚安置正文宜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改《宜宾市翠屏区征地补偿和人员安置办法》部分条款的通知翠屏区人民政府,临港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为进一步完善《宜宾市翠屏区征地补偿和人员安置办法》,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对该办法部分条款作如下修改:一、第六条第一款修改为:“实行农转非安置的,应安置人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收前被征收单位人均耕地数量计算;非耕地减半计算。
采取‘全占地全安置、部分占地按占地比例安置、不占地不安置’的原则具体确定。
”二、第六条增加一款内容为第三款:“已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在签订协议之日起两个月内上报农转非人员名单,如因超时上报农转非人员名单导致社会保障缴费金额增加的,增加的部分由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承担。
”三、第七条修改为:“征收土地的补偿、补助费用按下列规定支付,属于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规定用途和审批程序管理和使用:(一)土地补偿费。
实行农业安置的,土地补偿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和使用。
实行农转非安置的,其土地补偿费的30%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和使用,70%用于支付应安置人员的社会保障费用、就业补助金、生活教育补助费等(以下简称农转非安置所需费用)。
(二)安置补助费。
实行农业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和使用;实行农转非安置的,安置补助费用于应安置人员的农转非安置所需费用。
(三)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
征收土地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按照《宜宾市翠屏区征地拆迁房屋安置及青苗附着物补偿办法》的有关规定支付。
遂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的通知-遂府函[2010]18号
![遂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的通知-遂府函[2010]18号](https://img.taocdn.com/s3/m/02d0e830905f804d2b160b4e767f5acfa1c7837a.png)
遂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的通知正文:---------------------------------------------------------------------------------------------------------------------------------------------------- 遂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的通知(遂府函〔2010〕18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标准等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川办函〔2008〕73号)的规定,全市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已经各区、县人民政府测算并上报省国土资源厅审核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二月一日遂宁市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县区名称乡(镇)耕地补偿等别年产值标准船山区市城市规划区内的乡镇、永兴、仁里、南强、保升、西宁151720新桥、桂花、唐家、老池、复桥、河沙141580安居区安居141580玉丰、聚贤、东禅、分水、保石、拦江、莲花、三家、石洞、会龙、西眉、磨溪、马家、大安、横山、常理、白马、中心、步云、观音131450蓬溪县赤城、宝梵、蓬南、三凤、任隆、大石、吉祥、鸣凤、文井、天福141580群利、农兴、金龙、荷叶、高坪、金桥、黄泥、高升、吉星、下东、新会、新星、罗戈、新胜、槐花、板桥、明月、回水、常乐、群力、红江131450射洪县太和141580大榆、广兴131450柳树、金华、仁和、复兴、天仙、洋溪、太乙、涪西、明星、瞿河、万林、陈古、金家、凤来、潼射、伏河、太兴、香山、曹碑、青岗、文升、东岳、玉太、金鹤、官升、双溪、青堤121330大英县蓬莱、隆盛、回马、玉峰、河边、天保、金元、智水、卓筒井、象山、通仙131450——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