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阳调整完善征地区片综合补偿标准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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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省征地补偿最低保护标准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省征地补偿最低保护标准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省征地补偿最低保护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3.16•【字号】浙政发[2009]17号•【施行日期】2009.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省征地补偿最低保护标准的通知(浙政发〔2009〕17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为进一步加强土地征收管理,依法保护被征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省政府研究决定,自2009年1月1日起,全省实施新的征地补偿最低保护标准。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调整提高全省征地补偿最低保护标准实行征地区片综合价补偿的,征收耕地的区片综合价不低于3万元/亩;实行统一年产值倍数法补偿的,征收耕地的统一年产值不低于1800元/亩,补偿倍数不低于16倍,补偿标准不低于2.88万元/亩。

全省征地补偿最低保护标准由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组成,不含青苗补偿费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

二、抓紧做好征地补偿标准调整工作各市、县(市、区)政府要根据全省征地补偿最低保护标准,按照适度提高、与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要求,抓紧开展征地补偿标准的调整、公XXX实施工作。

现行征地补偿标准于2006年12月31日前制定实施、或者低于全省征地补偿最低保护标准的市、县(市、区),应当及时调整并公布新的征地补偿标准;现行征地补偿标准于2007年1月1日后制定实施,且不低于全省征地补偿最低保护标准的市、县(市、区),征地补偿标准可不作调整,但应当重新公布。

各市、县(市、区)政府制定的征地补偿标准,应在当地主要新闻媒体上公布。

公布的征地补偿标准应及时报送省国土资源厅,由省国土资源厅汇总统一报省政府和国土资源部备案。

三、切实做好新、老征地补偿标准的衔接2009年1月1日后,实施国务院、省政府批准的征收方案中征地补偿标准低于全省征地补偿最低保护标准或当地新的征地补偿标准的,市、县(市、区)政府应按照不低于全省征地补偿最低保护标准和当地新的征地补偿标准实施征地补偿。

贺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贺州市各县(区)新一轮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

贺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贺州市各县(区)新一轮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

贺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贺州市各县(区)新一轮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贺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3.02.26•【字号】贺政发〔2023〕3号•【施行日期】2023.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贺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贺州市各县(区)新一轮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副处级以上单位: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新一轮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实施工作的通知》(桂政办函〔2023〕6号)精神,为做好我市新一轮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实施工作,保障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现将《贺州市各县(区)新一轮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进行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严格执行新一轮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我市新一轮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自2023年1月1日起实施,原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同时停止执行。

2023年1月1日(含)以后批准的土地征收,一律按新公布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进行补偿。

各县(区)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的征地范围、征地程序、征地补偿标准等相关要求,依法依规征地,及时足额支付征地补偿费用,不得降低征地补偿标准。

二、扎实推进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实施相关工作(一)明确适用范围。

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适用于全市范围内集体农用地(永久基本农田除外)的征收补偿。

涉及征收永久基本农田的,按照不低于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1.1倍进行补偿;征收集体建设用地的,按照不低于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0.4倍进行补偿;征收集体未利用地的,按照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0.1至0.4倍进行补偿;征收新增乡(镇)、村集体土地的,参照相邻乡(镇)、村中较高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依法收回国有农用地的,可按照有关规定参照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进行补偿。

(二)做好实施配套。

力求服务更好效率更高形象更佳——松阳县国土资源局坚持以新作风创新业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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松阳县国土资源局 林荣华 韩聪秀 项柳洲
级作风效能示范单位”、2012年度“民情地图”促服
务工作先进部门单位、“2012年度县直部门综合考核
先进单位一等奖”等。

该局主要做法体现在以下五方
组团服务下乡活动
近年来,松阳县国土资源局紧紧围绕“保发展、保
红线,服务转型升级、服务民生改善”工作主线,以创
建“服务型”机关为抓手,在改作风、提效能、强服
务、塑形象方面狠下功夫,以坚持不懈抓好机关作风效
能建设推动国土资源事业全面健康发展,取得了显著成
效。

去年该局被松阳县委、县政府授予“2012年度县
被评为示范单位
地拆迁任务;超额完成了省、市、县下达的垦造耕地任
务,向上争取新增建设用地指标4849亩;供地率从往
年的倒数排名追赶到全省第6、全市第2;农村土地综
合整治工作走在全市前列等等,所有的工作全部在规定
的时间节点内圆满完成。

四、抓改革,破难题,树立“服务大局”
新形象
局党委书记丁勇民与科室负责人签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状Copyright©博看网 . All Rights Reserved.。

松阳调整完善征地区片综合补偿标准暂行规定

松阳调整完善征地区片综合补偿标准暂行规定

松阳县调整完善征地区片综合补偿标准暂行规定(2018年重新公布稿)为依法规范征地补偿安置标准,保障集体土地所有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和维护社会稳定,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完善征地补偿安置政策的通知》(浙政发[2014]19号)、《浙江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办法》和《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重新公布全省征地补偿最低保护标准的通知》(浙土资发[2017]28号)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重新公布我县征地区片综合补偿标准。

一、工作职责松阳县辖区范围内征收集体土地补偿安置适用本规定。

受松阳县人民政府委托,被征地单位所在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为土地征收工作实施主体,负责征地工作,落实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制度,加强征地补偿费分配管理等相关工作。

县国土资源局负责征收土地的业务工作;县财政局负责征地补偿资金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资金收支管理的指导和监督;县人力社保局负责研究完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指导、监督被征地农民保障政策的实施工作;县农业局负责指导、监督征地补偿分配、使用和管理办法的制订以及集体经济发展工作。

二、征地区片综合补偿标准的内涵征地区片综合补偿标准是指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或有条件建设区范围内,依据被征收土地的地类、产值、土地区位、农用地等级、人均耕地数量、经济发展水平和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水平等因素,划定不同区片,并在此基础上确定的征地综合补偿标准。

三、征地区片范围的划定松阳县范围内3个街道、5个镇、11个乡划分为三个区片(详见附件1):区片Ⅰ:西屏街道26个行政村、水南街道9个行政村、望松街道7个行政村、叶村乡3个行政村、斋坛乡5个行政村和竹源乡5个行政村的集体土地。

区片Ⅱ:松古盆地除Ⅰ区片外的集体土地,三个山区镇(象溪、大东坝、玉岩)镇政府所在地的集体土地。

区片III:Ⅰ、Ⅱ区片以外全县的所有集体土地。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完善征地补偿安置政策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完善征地补偿安置政策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公报
2014
年第 23 期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 调整完善征地补偿安置政策的通知
浙政发〔 2014 〕19 号
各市、 县( 市、 区) 人民政府, 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深化征地制度改革, 完善被征地农民保障机制, 建立健全兼顾国家、 集体、 个人的 土地增值收益分配机制,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征地拆迁管理工作切实 2010 〕 15 号) 、 《浙江省征地补偿和被征 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 现将调整完善征地补偿安置 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办法》 ( 省政府第 264 号令)等规定, 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调整征地补偿标准 自 2014 年 7 月 1 日起, 全省征收农村集体土地全面实行区片综合价补偿, 征地区 片综合价由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组成, 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另行计算。全省 征地补偿最低区片综合价按以下标准执行: 征收耕地、 其他农用地(除林地以外)和建 二类地区不低于 4 5 万元 / 亩、 三类地区不低于 设用地, 一类地区不低于 5 4 万元 / 亩、 征收林地、 未利用地, 一类地区不低于 2 8 万元 / 亩、 二类地区不低于 2 3 3 7 万元 / 亩; 万元 / 亩、 三类地区不低于 1 9 万元 / 亩。全省征地补偿最低区片综合价标准和地区划 分见附件。 各市、 县( 市、 区) 政府要按照适度提高、 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原则, 依据有关规定, 全面开展征地补偿标准调整、 公布和实施工作。调整后的征地补偿标准 不得低于省政府规定的征地补偿最低区片综合价标准和当地现行的征地补偿标准, 并 明确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构成比例。2012 年以来已对征地补偿标准进行调整 的市、 县( 市、 区) , 如征地补偿标准符合本通知要求的, 可不作调整, 但需重新进行公 按照新的征地补 布。2014 年 7 月 1 日起实施的国务院或省政府批准的土地征收方案, 偿标准执行。 各市、 县( 市、 区) 政府要建立动态调整机制, 根据经济发展水平、 当地居民人均收 入增长幅度等情况, 适时调整征地补偿标准。

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永州市征地补偿标准及中心城区征地补偿片区划分的通知

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永州市征地补偿标准及中心城区征地补偿片区划分的通知

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永州市征地补偿标准及中心城区征地补偿片区划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永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1.09.24•【字号】永政发〔2021〕9号•【施行日期】2021.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永州市征地补偿标准及中心城区征地补偿片区划分的通知永政发〔2021〕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管理区,永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市人民政府各办委局、各直属机构:为进一步做好全市征地补偿工作,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合法权益,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湖南省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湘政发〔2021〕3号)精神,结合我市征地补偿工作实际,现将调整后的《永州市征地补偿标准》予以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本征地补偿标准包含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两项之和,为我市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其中土地补偿费占40%、安置补助费占60%。

因非农建设需要收回农林牧渔场等国有土地的,参照本标准执行。

二、原以县市为单位划分并公布、报省自然资源厅备案的征地补偿区片,维持不变。

三、征收永久基本农田的,按本标准的2倍执行;征收水田(属永久基本农田的除外)的,按本标准的1.2倍执行;征收园地、林地的,按照相应的地类系数执行;征收集体建设用地、其他农用地的,按本标准执行;征收未利用地的,按本标准的0.6倍执行。

四、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属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按照本市有关规定和标准执行。

五、本标准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永政发〔2018〕10号文件同时废止。

本标准施行前,县市区人民政府已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可以继续按照公告确定的标准执行;在本标准施行前已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但县市区人民政府未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按照本标准执行。

附件:1.永州市征地补偿标准(2021年调整)2.永州市冷水滩区征地补偿区域(片)划分范围3.永州市零陵区征地补偿区域(片)划分范围永州市人民政府2021年9月24日。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最低保护标准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最低保护标准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最低保护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0.04.24•【字号】浙政发〔2020〕8号•【施行日期】2020.04.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最低保护标准的通知浙政发〔2020〕8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为进一步加强征地服务和管理,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和《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加快制定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19〕53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省政府决定对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最低保护标准进行调整。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由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两部分组成。

全省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最低保护标准:征收农用地(不含林地),一类地区不低于6.2万元/亩、二类地区不低于5.6万元/亩、三类地区不低于4.8万元/亩。

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按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征收林地和农民集体所有未利用地,按不低于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60%执行。

二、各县(市、区)划定征地区片原则上不得超过3个,鼓励实行1个区片。

在制定具体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时,按照主要用于被征地农民的原则,合理确定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比例,其中土地补偿费不得高于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40%。

三、各市县政府调整后新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不得低于省政府规定的最低保护标准。

2019年已经公布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地方,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且不低于省政府规定的最低保护标准的,可以经重新公布后继续执行;不符合要求的,要及时调整完善现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并向社会公布。

四、2020年1月1日前征地方案已依法获得批准,在本通知发布之日前,市县政府已制定并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可以按批准并公告的标准执行;未制定且未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按新的补偿标准执行。

丽水市人民政府通告(2012)第2号――丽水市区征收集体土地补偿安置标准

丽水市人民政府通告(2012)第2号――丽水市区征收集体土地补偿安置标准

丽水市人民政府通告(2012)第2号――丽水市区征收集体土地补偿安置标准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丽水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3.09•【字号】丽水市人民政府通告[2012]第2号•【施行日期】2012.03.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丽水市人民政府通告(〔2012〕第2号)为进一步规范征地补偿标准,保障集体土地所有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要求重新公布全省征地补偿最低保护标准的通知》(浙政发〔2012〕2号)要求,经研究,现将丽水市区(即莲都区行政区域范围)征地补偿标准、征地区片划分及具体范围予以重新公布,从2012年1月1日起执行。

特此通告。

二○一二年三月九日丽水市区征收集体土地补偿安置标准一、征地区片划分及具体范围街道、乡镇名行政村名区片等级Ⅰ白云街道灯塔村部分、丽光村部分、城西村部分、城北村部分,万象街道丽南村部分、城南村部分、水南村部分、丽华村,紫金街道厦河村、城东村、新建村、古城村、大众村、海潮村、金东村、芦埠村部分、塔下村部分、水东村部分、黄泥墩村部分、河村部分,岩泉街道后甫村、天宁寺村部分、九里村部分、凉塘村、社后村、关下村、长岗背村部分、岩泉村部分、青林村部分、秋塘村部分、冷水村部分、枫树湾村部分,富岭街道中堂村部分、小木溪村部分区片等级Ⅱ白云街道灯塔村部分、丽光村部分、城西村部分、城北村部分,万象街道丽南村部分、城南村部分、水南村部分,紫金街道开潭村、风化村、湾岙村、芦埠村部分、塔下村部分、水东村部分、黄泥墩村部分、河村部分,岩泉街道天宁寺村部分、九里村部分、长岗背村部分、岩泉村部分、青林村部分、秋塘村部分、冷水村部分、枫树湾村部分,富岭街道中堂村部分,水阁街道垟店村部分区片等级Ⅲ富岭街道中堂村部分、小木溪部分、叶村、大坑口村、张垵村、下仓村、陶庄村、下张村、大门楼村、富岭村、前垟村,水阁街道桐岭村、余庄前村、七百秧村、白岩村、旭光村、叶岙村、吴垵村、张村、水阁村、龙石村、岑山村、丽沙村、上沙溪村、金山村、里坑村、章巷村、陈店村、潘田村、大源村、山根村、下章村、垟店村部分,联城街道路湾村、花街村、林宅口村、金周村、常宅村、白前村、武村、敏河村、苏埠村、官桥村、青岗村、风鸣村、坑口村、港口村,碧湖镇上街村、下街村、行口村、碧一村、古井村、河口村、采桑村、赵村、河东村、沙岸村、魏村部分、岩头村、箬溪口村部分、三峰村、前林村、概头村、周巷村、下梁村、保定村部分、上阁村、资福村、上黄村、平一村、平二村、平三村、下叶村、红圩村、下季村、红叶村、里河村、大陈村、章塘村、道士畔村、白河村、周村、石牛村、新亭村、泉庄村、下赵村、任村村、白口村、下圳村、浦塘村、下概头村、白桥村部分、郎奇村部分、上南山村部分、下南山村部分、松坑口村部分、堰头村部分大港头镇河边金村部分、河边村部分、玉溪村部分、大港头村部分、坛头嘴村部分、连河村部分、北埠村部分、均溪村部分、石候村部分,高溪乡山根村部分、黄塘窑村部分、缸窑村部分、高溪村部分、竹溪村部分、岑口村部分、岚山头村部分,老竹镇老竹村部分、仁宅村部分、红桥村部分、后坑村部分、沙溪村部分,雅溪镇双溪村部分区片等级Ⅳ上述Ⅰ、Ⅱ、Ⅲ区片以外的行政村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单位:元/亩区片Ⅰ:耕地、园地(原属耕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71000元/亩;开发园地37500元/亩;林地及未利用地35500元/亩;。

毕节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毕节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补偿标准的通知

毕节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毕节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补偿标准的通知

毕节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毕节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补偿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毕节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3.12.06•【字号】毕府发〔2023〕15号•【施行日期】2023.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毕节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毕节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补偿标准的通知各县(自治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毕节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补偿标准》已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同意公布实施。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严格执行标准。

征地区片综合地价60%为安置补助费、40%为土地补偿费;未利用地征收的,全部为土地补偿费。

被征收土地上有青苗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按照当季该作物的实际产值补偿。

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按照当地有关规定或者双方约定的标准给予补偿;没有规定、约定或者约定不成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损失价值确定。

二、做好前后衔接。

各县(自治县、市、区)要按照属地原则,做好新老标准衔接和宣传解释工作,针对区片综合地价实施后可能发生的问题,研究制定工作预案,建立纠纷处理和协调机制,对执行中出现的问题及时处理,防止引发社会矛盾。

三、加强组织领导。

征地补偿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事关广大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

各县(自治县、市、区)要强化组织领导,压实工作责任,严格依法履行征地程序,做好听证、公告等工作,充分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和申诉权,防止弄虚作假和侵害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的情况发生。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要加强对各县(自治县、市、区)实施工作的指导,加大政策解读和宣传,严格建设用地报批的审核把关。

对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重大情况和问题,要及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

本通知公布的《毕节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补偿标准》自2023年12月1日起实施。

同时,2020年公布的《毕节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毕节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毕府发〔2020〕13号)停止执行。

广西百色征地补偿标准是什么

广西百色征地补偿标准是什么

Every noble work is at first impossible.简单易用轻享办公(页眉可删)广西百色征地补偿标准是什么关于广西百色征地补偿标准,百色市各县各乡镇的征地补偿标准是各不相同的,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而制定的标准。

作为征地地区的居民来说,肯定希望获得更多的赔偿,但制定的标准不可打破,因此,征地区居民应该积极配合政府的征地工作,对于过低的赔偿可以向上级反映,而不是以武力对抗。

目前,我国城镇化建设开展的如火如荼,国家对一些农村的征地政策和补偿标准也相继出台,根据这一政策和标准,各省各市各地也要颁布与本地经济发展实际情况相符合的征地政策和补偿标准。

对此,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针对百色市颁布了广西百色征地补偿标准。

下面,将为您提供具体内容。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新一轮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的通知》(桂国土资发〔〕89号印发)编号地级市名称区域所在县(市、区)区域分区域统一年产值标准(元/亩)分区域补偿倍数分区域补偿标准(元/亩)1百色市百色市辖区汪甸乡、龙川镇、阳圩镇、大楞乡、泮水乡等乡镇位于规划区外1950 20 390002百色市百色市辖区百城街道办事处的六苜村、龙景街道办事处大和村、福禄村、东怀村、六居村、乌拉村、凡平村及其他所列社区、村、屯位于城市规划区外用地;汪甸乡、四塘镇原白兰乡、龙川镇、阳圩镇、大楞乡、泮水乡等乡镇位于规划区内2050 20 410003百色市百色市辖区百城街道办事处东合、利元两社区位于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用地(不含东合社区东增屯)9010 19 171190 4百色市百色市辖区百城街道办事处的拉域社区、东合社区东增屯和龙景街道办事处的七塘社区七塘屯、竹州屯、百标屯、六降屯、泵当屯、那楼屯、那坚屯、那马屯、冻忍屯、六料屯、以及逻索村、莲塘村、大湾村、那毕村等社区、村、屯位于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用地7424171262085百色市百色市辖区百城街道办事处东笋社区、龙景街道办事处大同村、大旺村等社区、村、屯位于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用地4516 18 812886百色市百色市辖区江凤村、百法村、永乐镇南乐村等村位于城市规划区范围内4484 17 762287百色市百色市辖区四塘镇在百东新区规划区内永靖村、桂明村、新明村、社马村、保安村、富联村2350 20 47000 8百色市田阳县玉凤镇1735 23 399059百色市田阳县田州镇4362 19 8287810百色市田阳县百育镇、头塘镇;那坡镇(那坡街、平朴村、六合村、万平村、那驮村、那苾村、濑旺村、敢亮村、那音村、百峰村、晚塘村、东红村、洞印村、宝美村) ;那满镇(内江村、自强村、大成村、治塘村、三同村)1934 22 4254811百色市田阳县那坡镇(那坡街、平朴村、六合村、万平村、那驮村、那苾村、濑旺村、敢亮村、那音村、百峰村、晚塘村、东红村、洞印村、宝美村以外的区域)1636 23 37628 12百色市田阳县那满镇(内江村、自强村、大成村、治塘村、三同村以外的区域)1636 23 3762813百色市田阳县巴别乡1636 23 3762814百色市田阳县洞靖镇1636 23 3762815百色市田阳县五村镇1636 23 3762816百色市田阳县坡洪镇1636 23 3762817百色市田东县朔良镇2502 18 4503618百色市田东县义圩镇2502 18 45036 19百色市田东县那拔镇2502 18 45036 20百色市田东县平马镇2816 18 50688 21百色市田东县祥周镇2779 18 50022 22百色市田东县林逢镇2779 18 50022 23百色市田东县思林镇2779 18 50022 24百色市田东县作登乡2502 18 45036 25百色市田东县印茶镇2502 18 45036 26百色市田东县江城镇2502 18 45036 27百色市德保县东凌乡1491 24 35784 28百色市德保县敬德镇1491 24 35784 29百色市德保县巴头乡1491 24 35784 30百色市德保县隆桑镇1534 24 36816 31百色市德保县那甲乡1534 24 36816 32百色市德保县足荣镇1534 24 36816 33百色市德保县马隘镇1583 24 3799234百色市德保县都安乡1583 24 37992 35百色市德保县城关镇1742 24 41808 36百色市德保县荣华乡1534 24 36816 37百色市德保县龙光乡1534 24 36816 38百色市德保县燕峒乡1534 24 36816 39百色市靖西县龙临镇1850 20 37000 40百色市靖西县渠洋镇1850 20 37000 41百色市靖西县果乐乡1805 20 36100 42百色市靖西县魁圩乡1805 20 36100 43百色市靖西县安德镇1801 20 36020 44百色市靖西县安宁乡1850 20 37000 45百色市靖西县吞盘乡1801 20 36020 46百色市靖西县禄峒镇 20 4000047百色市靖西县南坡乡1801 20 36020 48百色市靖西县同德乡2000 20 40000 49百色市靖西县武平镇2000 20 4000050百色市靖西县新甲乡2000 20 40000 51百色市靖西县新靖镇2145 22 47190 52百色市靖西县化峒镇2000 20 40000 53百色市靖西县湖润镇2000 20 40000 54百色市靖西县龙邦镇2000 20 40000 55百色市靖西县壬庄乡2000 20 40000 56百色市靖西县地州乡2000 20 40000 57百色市靖西县岳圩镇2000 20 40000 58百色市那坡县城厢镇2390 18 43020 59百色市那坡县坡荷乡1815 16 29040 60百色市那坡县龙合乡1406 20 28120 61百色市那坡县德隆乡1815 16 29040 62百色市那坡县百合乡1815 16 29040 63百色市那坡县百南乡1804 16 28864 64百色市那坡县平孟镇1815 16 29040 65百色市那坡县百省乡1804 16 2886466百色市那坡县百都乡1804 16 28864 67百色市凌云县玉洪乡2061 18 37098 68百色市凌云县加尤镇2121 18 38178 69百色市凌云县朝里乡2061 18 37098 70百色市凌云县泗城镇2162 20 43240 71百色市凌云县逻楼镇2070 18 37260 72百色市凌云县下甲镇2038 19 38722 73百色市凌云县伶站乡2038 19 38722 74百色市凌云县沙里乡 19 3819075百色市乐业县雅长乡1566 23 36018 76百色市乐业县花坪镇1614 23 37122 77百色市乐业县逻西乡1573 23 36179 78百色市乐业县幼平乡1573 23 36179 79百色市乐业县逻沙乡1583 23 36409 80百色市乐业县同乐镇1792 23 41216 81百色市乐业县新化镇1614 23 3712282百色市乐业县甘田镇1614 23 3712283百色市田林县旧州镇1920 18 3456084百色市田林县平塘乡1731 19 3288985百色市田林县者苗乡1731 19 3288986百色市田林县百乐乡1731 19 3288987百色市田林县潞城瑶族乡1920 18 3456088百色市田林县利周瑶族乡1920 18 3456089百色市田林县浪平乡1827 18 3288690百色市田林县县城规划区4250 18 7650091百色市田林县定安镇1920 18 3456092百色市田林县八渡瑶族乡1731 19 3288993百色市田林县高龙乡1731 19 3288994百色市田林县八桂瑶族乡1731 19 3288995百色市田林县那比乡1731 19 3288996百色市田林县六隆镇1920 18 3456097百色市田林县乐里镇(县城规划区外)1920 18 3456098百色市隆林各族自治县者保乡1709 19 3247199百色市隆林各族自治县天生桥镇1709 19 32471 100百色市隆林各族自治县桠杈镇1709 19 32471 101百色市隆林各族自治县金钟山乡1709 19 32471 102百色市隆林各族自治县革步乡1709 19 32471 103百色市隆林各族自治县者浪乡1804 18 32472 104百色市隆林各族自治县新州镇2043 17 34731 105百色市隆林各族自治县平班镇1804 18 32472 106百色市隆林各族自治县沙梨乡1743 18 31374 107百色市隆林各族自治县克长乡1743 18 31374 108百色市隆林各族自治县德峨镇1743 18 31374 109百色市隆林各族自治县猪场乡1743 18 31374 110百色市隆林各族自治县岩茶乡1743 18 31374 111百色市隆林各族自治县介廷乡1743 18 31374 112百色市隆林各族自治县隆或镇1804 18 32472 113百色市隆林各族自治县蛇场乡1804 18 32472114百色市平果县县城区1487 24 35688115百色市平果县马头镇1482 24 35568116百色市平果县新安镇1482 24 35568117百色市平果县果化镇1482 24 35568118百色市平果县太平镇1482 24 35568119百色市平果县海城乡1459 24 35016120百色市平果县旧城镇1459 24 35016121百色市平果县坡造镇1459 24 35016122百色市平果县四塘镇1459 24 35016123百色市平果县凤梧乡1459 24 35016124百色市平果县榜圩镇1459 24 35016125百色市平果县黎明乡1459 24 35016126百色市平果县同老乡1459 24 35016127百色市西林县八达镇八达村2034 19 38646128百色市西林县八达镇(八达村除外)1743 18 31374 129百色市西林县古障镇1680 18 30240130百色市西林县普合乡1743 18 31374131百色市西林县那劳镇1743 18 31374132百色市西林县马蚌乡1680 18 30240133百色市西林县那佐乡1617 18 29106134百色市西林县西平乡1617 18 29106135百色市西林县足别乡1617 18 29106综上所诉,关于广西百色征地补偿标准,百色市各县各乡镇的征地补偿标准是各不相同的,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而制定的标准。

朝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完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有关事项的通知

朝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完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有关事项的通知

朝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完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朝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0.10.20•【字号】朝政发〔2020〕16号•【施行日期】2020.10.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朝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完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有关事项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各园(景)区管委会: 根据辽宁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调整完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辽自然资发〔2020〕11号)要求,为进一步做好土地征收工作,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确保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顺利实施,现将我市调整完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我市征地区和区片价格标准,公布不足一年,按照省自然资源厅文件要求,不必重新调整,仍按《朝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朝阳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朝政发〔2019〕11号)文件执行(详见附件)。

二、本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是指法律规定的征收农民集体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之和,土地补偿费比例为20%,安置补偿费比例为80%,不包括法律规定用于社会保险缴费补贴的被征农民社会保障费用、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

三、本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原则上是本区片范围内实施征地的指导价格,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以此为基础按建设用地1.0、未利用地0.8系数进行调整。

在实施征地中不得降低补偿标准。

四、被征土地上有附着物和青苗的,应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所有权人另行补偿。

五、依法收回国有农场土地使用权的补偿和职工安置按照《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加强国有农场土地使用管理的意见》(国土资发〔2008〕202号)有关规定执行。

六、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用地的补偿标准和移民安置办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七、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等需要临时使用集体土地或国有农用地和未利用地,每年按照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15%给予补偿。

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完善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政策的通知-丽政办发〔2018〕27号

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完善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政策的通知-丽政办发〔2018〕27号

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完善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政策的通知正文:----------------------------------------------------------------------------------------------------------------------------------------------------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完善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政策的通知丽政办发〔2018〕27号莲都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为进一步完善征地补偿安置政策,根据《浙江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办法》(省政府264号令)、《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完善征地补偿安置政策的通知》(浙政发〔2014〕1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决定对《丽水市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暂行办法》(丽政发〔2004〕41号)的有关内容进行调整和完善。

现将有关内容通知如下:一、将被征地农民阶段性生活补助调整为被征地农民生活补助费(一)生活补助费发放对象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1.年龄在劳动年龄段内的;2.已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的;3.经就业培训后仍未能就业的;4.生活确有困难的。

(二)生活补助费标准:按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执行。

二、明确被征地农民生活补助资金财政分担机制根据《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落实市区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先保后征有关工作的通知》(丽政办发〔2011〕40号)精神,按照土地“谁受益谁承担”的原则,被征地农民生活补助资金按照区域划分由市政府、莲都区政府、丽水开发区管委会、景宁县政府分别承担。

其中,市政府负责白云、万象、岩泉、紫金街道办事处管辖范围;丽水开发区管委会负责南明山街道办事处管辖范围(其中属于丽景民族工业园范围被征地的由景宁县政府承担);莲都区政府负责其它乡镇管辖范围。

莲都区行政区域内属国家、省、市工程项目征收土地由市政府承担。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杭州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杭州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杭州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杭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0.07.30•【字号】杭政函〔2020〕70号•【施行日期】2020.07.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杭州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杭政函〔2020〕70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为进一步做好我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工作,切实保护被征地人员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浙江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办法》(省政府令第264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最低保护标准的通知》(浙政发〔2020〕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决定调整我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本标准适用于杭州市范围内的集体土地征收补偿。

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包含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其中土地补偿费占比不得超过40%、安置补助费不高于6万元/人。

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主要用于被征地人员参保或重新安置生产生活的补助。

三、征地区片范围以公布的杭州市征地区片分布图为准(由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另行公布)。

四、除林地和未利用地外,对相同区片内被征土地按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

对林地和未利用地按照不低于所在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60%计算。

五、全市征地区片分为一级至九级。

其中,一级至四级征地区片的安置方式分为开发性安置和货币安置两种。

上城区、下城区、江干区、拱墅区、西湖区、杭州高新开发区(滨江)行政范围内非撤村建居村(经市政府批准实行开发性安置的建设项目除外),以及向市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申请采取货币安置的撤村建居村,执行货币安置的补偿标准;除以上情形外均执行开发性安置标准。

六、需要安置的被征地人员数量按照被征收集体经济组织平均每亩耕地和其他农用地面积上的农村村民数量乘以被征收的农用地面积计算。

双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告

双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告

双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双鸭山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0.09.29•【字号】双政规〔2020〕1号•【施行日期】2020.09.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土地资源正文双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告双政规〔2020〕1号为贯彻落实新《土地管理法》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根据省政府《关于调整完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成果的批复》(黑政函〔2020〕71号),现将双鸭山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及有关事宜通告如下:一、自2020年10月1日起,本市行政管辖区域内征收土地补偿标准按照本通告公布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具体标准详见附件。

二、2020年9月30日以前(含2020年9月30日),已经国务院和省政府批准征收土地的,征收土地补偿按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组织落实。

三、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是征收农民集体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不包括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征收土地涉及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用。

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确定的补偿,70%用于安置被征地农民的补助,30%用于持有集体土地所有权的集体经济组织安排基础和公益设施建设、兴办村办企业和被征地农民的生活补助等。

四、各县可根据征收土地实际情况,在过渡期间切实做好调整完善前后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衔接工作,确保平稳有序过渡。

五、2015年12月22日发布的《双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双政函〔2015〕261号)自2020年10月1日起废止。

附件:双鸭山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表双鸭山市人民政府2020年9月29日附件。

松阳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暂行办法

松阳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暂行办法

松阳县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暂行办法(意见征求稿)为加快推进城乡统筹进程,完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保障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立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的通知》(浙政发〔2003〕26号)、《浙江省人政府关于调整完善征地补偿安置政策的通知》(浙政发〔2014〕19号)、《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市区被征地农基本生活保障制度的若干意见》(丽政办发〔2014〕93号)、《关于完善被征地农民衔接转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通知》(浙人社发〔2017〕59号)等文件,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保障范围、对象第一条保障范围和对象(一)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的范围是: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由县国土资源部门实施统一征地,被征地时具有该村土地承包权,年龄在16周岁以上且户籍制度改革前在册的农业人口(以下简称原农业人口)。

下列人员不列入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的范围:1.征地时年龄在16周岁以下;2.经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正式招录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国有企业职工;3.财政已负担其养老保险费用。

(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的参保名额,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收前被征收单位人均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

全县各被征地单位原有耕地面积保有数据,以本县最后一年征收农业税的耕地面积为基准。

人均耕地面积,以该被征地单位基准耕地面积除以该被征地单位办理参保手续时前一年该被征地单位原农业人口数予以确定。

参保人员名额按“即征即保人地对应”的原则由县国土资源部门统一测算。

(三)参保手续办理程序在具体土地征收补偿协议签订后,补偿款足额拨付到被征收土地单位并交付土地的年度内,由被征收土地的行政村集体提出参保人员书面申请,经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核查,送县公安局行政许可科核对签署意见后,提交县国土资源部门核定。

县国土资源部门在核定无误后将参保人员名单通过公文交换系统报送县社保局办理参保手续;同时抄送县财政局和相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备案。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完善征地补偿安置政策的通知-浙政发[2014]19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完善征地补偿安置政策的通知-浙政发[2014]19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完善征地补偿安置政策的通知正文:----------------------------------------------------------------------------------------------------------------------------------------------------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完善征地补偿安置政策的通知(浙政发〔2014〕19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为深化征地制度改革,完善被征地农民保障机制,建立健全兼顾国家、集体、个人的土地增值收益分配机制,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征地拆迁管理工作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10〕15号)、《浙江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办法》(省政府第264号令)等规定,现将调整完善征地补偿安置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调整征地补偿标准自2014年7月1日起,全省征收农村集体土地全面实行区片综合价补偿,征地区片综合价由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组成,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另行计算。

全省征地补偿最低区片综合价按以下标准执行:征收耕地、其他农用地(除林地以外)和建设用地,一类地区不低于5.4万元/亩、二类地区不低于4.5万元/亩、三类地区不低于3.7万元/亩;征收林地、未利用地,一类地区不低于2.8万元/亩、二类地区不低于2.3万元/亩、三类地区不低于1.9万元/亩。

全省征地补偿最低区片综合价标准和地区划分见附件。

各市、县(市、区)政府要按照适度提高、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原则,依据有关规定,全面开展征地补偿标准调整、公XXX实施工作。

调整后的征地补偿标准不得低于省政府规定的征地补偿最低区片综合价标准和当地现行的征地补偿标准,并明确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构成比例。

2012年以来已对征地补偿标准进行调整的市、县(市、区),如征地补偿标准符合本通知要求的,可不作调整,但需重新进行公布。

衢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公布衢州市区征地区片综合补偿标准的通知

衢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公布衢州市区征地区片综合补偿标准的通知

衢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公布衢州市区征地区片综合补偿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衢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4.28•【字号】衢政发[2012]18号•【施行日期】2012.04.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衢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公布衢州市区征地区片综合补偿标准的通知(衢政发〔2012〕18号)柯城区、衢江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96号)、《浙江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办法》(省政府令第264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公布全省征地补偿最低保护标准的通知》(浙政发〔2012〕2号)精神,现将衢州市区征地区片综合补偿标准重新公布如下:一、严格执行市区征地补偿最低保护标准。

衢州市区范围内(即柯城区、衢江区行政区域范围内)征收耕地的区片综合补偿标准不低于4.2万元/亩。

市区征地区片综合补偿标准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包括林果木补偿费,下同),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最高标准不得超过1.2万元/亩。

市区征地区片划为四个区片(见附件1)。

市区征地区片综合补偿标准见附件2。

围墙、晒场等其他地上附着物的补偿标准见附件3。

二、切实做好被征地安置人员基本生活保障工作。

对被征地安置人员必须严格按规定标准缴纳基本生活保障费,做到“即征即保”。

征地区片综合补偿标准中的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原则上归青苗和地上附着物的所有者所有,其他补偿费用实行乡镇(街道)管村用,必须优先用于被征地安置人员的社会保障费用,被征地安置人员基本生活保障费未缴纳的,其他补偿费不得发放到户。

三、切实加强领导,确保征地补偿标准落实到位。

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要认真落实省政府规定的征地补偿最低保护标准,加强政策的宣传解释,妥善解决实施过程中的有关问题,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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松阳县调整完善征地区片综合补偿标准暂行规定
(2018年重新公布稿)
为依法规范征地补偿安置标准,保障集体土地所有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和维护社会稳定,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完善征地补偿安置政策的通知》(浙政发[2014]19号)、《浙江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办法》和《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重新公布全省征地补偿最低保护标准的通知》(浙土资发[2017]28号)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重新公布我县征地区片综合补偿标准。

一、工作职责
松阳县辖区范围内征收集体土地补偿安置适用本规定。

受松阳县人民政府委托,被征地单位所在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为土地征收工作实施主体,负责征地工作,落实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制度,加强征地补偿费分配管理等相关工作。

县国土资源局负责征收土地的业务工作;县财政局负责征地补偿资金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资金收支管理的指导和监督;县人力社保局负责研究完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指导、监督被征地农民保障政策的实施工作;县农业局负责指导、监督征地补偿分配、使用和管理办法的制订以及集体经济发展工作。

二、征地区片综合补偿标准的内涵
征地区片综合补偿标准是指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或有条件建设区范围内,依据被征收土地的地类、产值、土地区位、农用地等级、人均耕地数量、经济发展水平和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水平等因素,划定不同区片,并在此基础上确定的征地综合补偿标准。

三、征地区片范围的划定
松阳县范围内3个街道、5个镇、11个乡划分为三个区片(详见附件1):
区片Ⅰ:西屏街道26个行政村、水南街道9个行政村、望松街道7个行政村、叶村乡3个行政村、斋坛乡5个行政村和竹源乡5个行政村的集体土地。

区片Ⅱ:松古盆地除Ⅰ区片外的集体土地,三个山区镇(象溪、大东坝、玉岩)镇政府所在地的集体土地。

区片III:Ⅰ、Ⅱ区片以外全县的所有集体土地。

四、区片综合补偿标准的构成
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按照其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八至十倍补偿;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区片综合补偿费包含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比例为2:3(详见附件2)。

五、征地补偿费的分配和管理
农业部门和乡镇(街道)应按农户参与、公开公平公正、
专账专户、全程监督的原则指导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对征地补偿费的分配和管理,切实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六、征地地类划分
根据农业结构调整和松阳县实际情况,把地类归为三个个等级类别,一类为耕地,除开发园地、林地外的其他农用地,建设用地;二类为开发园地;三类为林地和未利用地。

七、各区片综合补偿标准
区片Ⅰ:耕地,除开发园地、林地外的其他农用地,建设用地120万元/公顷;开发园地80万元/公顷;林地及未利用地60万元/公顷。

区片Ⅱ:耕地,除开发园地、林地外的其他农用地,建设用地100万元/公顷;开发园地66.7万元/公顷;林地及未利用地50万元/公顷。

区片Ⅲ:耕地,除开发园地、林地外的其他农用地,建设用地80万元/公顷;开发园地55.5万元/公顷;林地及未利用地40万元/公顷。

八、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一)青苗补偿费标准
征地范围内的各类青苗(包括多年生经济作物、零星树木等)实行包干补偿(详见附件4)。

(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标准
1.养殖水塘:人工开挖鱼塘每亩补偿2500元;甲鱼塘开发费每亩3500元。

水产品限期捕捞,每亩补偿捕捞费1000
元。

2. 蔬菜大棚每平方米4元,小棚每平方米2元;香菇大棚每平方米6元,小棚每平方米3元,吊瓜、葡萄大棚每平方米3元。

3. 未经批准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及超过审批使用期限的临时用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不予补偿。

4. 被征收土地上的地上附着物及附属设施给予补偿(详见附件5)。

5. 符合省、市、县政府相关产业政策,目前仍继续使用且具有相当规模的农村专业户生产用房,给予适当补偿(详见附件6)。

6. 合法建(构)筑物、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拆迁补偿办法另行制定。

九、其他
(一)插花地按所在区片的征地综合补偿标准进行补偿。

(二)征收集体土地的工作经费,按乡镇(街道)6元/平方米,国土资源局5元/平方米,村级管理费6元/平方米的标准执行。

(三)2014年7月1日起实施的国务院或省政府批准的土地征收方案,按照新的征地补偿标准执行。

(四)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松阳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松阳县调整完善征地区片综合补偿标准暂行规定的
通知》(松政发[2015]50号)同时废止。

附件: 1.征地区片划分及具体范围
2.土地补偿费与安置补助费标准
3.松阳县土地征收片区(Ⅰ片区)范围示意图
4.青苗包干补偿标准
5.附属设施及附着物补偿标准
6.田间农业生产用房(管理用房等)补偿等级单价表
附件1
征地区片划分及具体范围
附件2
土地补偿费与安置补助费标准
单位:万元/公顷
附表3
松阳县土地征收片区(Ⅰ片区)范围示意图
附件4
青苗包干补偿标准
附件5
附属设施及附着物补偿标准
附件6
田间农业生产用房(管理用房等)补偿等级单价表
单位:元/m2(建筑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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