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石油分公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河北省注册税务师行业公告具体实施办法》的通知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河北省注册税务师行业公告具体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国家税务局,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11.02.21•【字号】冀国税函[2011]54号•【施行日期】2011.02.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河北省国家税务局、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河北省注册税务师行业公告具体实施办法》的通知(冀国税函〔2011〕54号)各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注册税务师行业建立公告制度的通知》(国税发〔2006〕161号)的规定,我们制定了《河北省注册税务师行业公告具体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二月二十一日河北省注册税务师行业公告具体实施办法为进一步加强对注册税务师行业监管,促进注册税务师行业公开、公平、公正执业,减少和避免行政干预,特制定本办法。
一、公告的内容(一)经省注册税务师管理机构批准设立的税务师事务所,以及税务师事务所设立的分支机构名单;(二)经年检合格的税务师事务所、执业注册税务师的名单和经年检不合格的税务师事务所及执业注册税务师的名单;(三)税务师事务所变更、合并、注销、停业等事项;(四)非执业注册税务师转为执业注册税务师和执业注册税务师转为非执业注册税务师;(五)执业注册税务师转入、转出税务师事务所;(六)已注销备案的执业注册税务师;(七)税务师事务所从事涉税鉴证业务;(八)执业注册税务师和税务师事务所具有《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第七章所列行为之一的;(九)其他需要公告的事项。
二、公告的权限公告工作由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与市、县注册税务师行业行政管理部门分别组织实施。
(一)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负责对全省情况向社会公告;(二)市级注册税务师行业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本辖区内已备案的税务师事务所向社会公告;(三)县级注册税务师行业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将市级备案的税务师事务所名单在办税服务厅向社会公告。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河北省财政关于发布《跨地区经营总分支机构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河北省财政关于发布《跨地区经营总分支机构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正文:----------------------------------------------------------------------------------------------------------------------------------------------------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河北省财政关于发布《跨地区经营总分支机构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为加强跨地区经营总分支机构增值税征收管理,促进企业发展,现将《跨地区经营总分支机构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试行)》,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二〇一二年十月十八日跨地区经营总分支机构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跨地区经营总分支机构增值税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业户总分支机构增值税汇总纳税有关政策的通知》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跨地区经营、且实行统一核算的总机构或分支机构。
跨地区经营是指省内跨设区市、设区市内跨县(市、区)经营。
第三条跨地区经营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可选择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方式进行增值税核算、纳税申报。
第二章适用条件第四条分支机构由总机构全资开设、且为非独立法人企业。
第五条分支机构数量在10家以上且总、分支机构年增值税应税销售额合计在5000万元以上,或总机构、分支机构年增值税应税销售额合计在1亿元以上。
第六条实行统一经营、统一采购配送、统一计算、统一规范化管理,总机构与分支机构实现计算机联网,及时监控货物移送、销售收入实现和发票开具情况,确保财务核算规范。
第七条应具有完备的内部控制制度,明确会计核算、资金使用、货物移送管理要求,准确记录销售收入、货物进、销、存以及资金的使用情况,规范核算增值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实现信息管理系统有效监控。
李莉、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河北邢台石油分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李莉、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河北邢台石油分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审理法院】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3.12【案件字号】(2021)冀05民终557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信深谦张志春张庆格【审理法官】信深谦张志春张庆格【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李莉;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河北邢台石油分公司;邢台市实华加油站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当事人】李莉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河北邢台石油分公司邢台市实华加油站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李莉【当事人-公司】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河北邢台石油分公司邢台市实华加油站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魏庆刚河北辰生律师事务所;马国军河北凯华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魏庆刚河北辰生律师事务所马国军河北凯华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魏庆刚马国军【代理律所】河北辰生律师事务所河北凯华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李莉【被告】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河北邢台石油分公司;邢台市实华加油站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本院观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被上诉人邢台市实华加油站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解除与被上诉人李莉的劳动关系是否合法?是否应支付李莉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被派遣劳动者严重违反用工单位的规章制度,用工单位可以将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劳务派遣单位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权责关键词】无效部分无效显失公平撤销代理合同过错赔礼道歉合同约定新证据合法性诉讼请求开庭审理维持原判执行【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被上诉人邢台市实华加油站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解除与被上诉人李莉的劳动关系是否合法?是否应支付李莉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被派遣劳动者严重违反用工单位的规章制度,用工单位可以将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劳务派遣单位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04.09.22•【文号】国税函[2004]1071号•【施行日期】2004.09.2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所得税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107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大型企业集团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027号)等有关规定,现将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通知如下:一、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所属的全资控股企业(名单见附件),从2004年度起,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13号)的有关规定,由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胜利油田有限责任公司,按年度应纳税额40%的比例就地预交企业所得税。
三、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新成立的上海腈纶销售分公司、西安石化分公司、塔河分公司,从2004年开始作为股份公司的合并纳税成员企业,按规定预交企业所得税。
四、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所属东北、西北、川渝大区销售公司及所属全资单位,暂不实行就地预交所得税办法,统一由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在北京市合并缴纳。
五、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润滑油分公司所属单位,2004年度不在当地预交所得税,由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润滑油分公司统一在北京合并缴纳。
其所属单位2003年度在当地预交中超交的所得税,统一由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润滑油分公司抵减2004年度应预交的所得税。
六、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合并纳税的其他企业,仍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03年度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3〕1312号)的规定执行。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金税三期税收管理系统上线及新旧系统切换的公告的解读一、发布公告的背景为进一步规范税收执法,优化纳税服务,降低征纳成本,提高税收征管质效,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统一部署,河北省国家税务系统和地方税务系统各级税务机关将于2015年9月8日起统一启用金税三期税收管理系统(以下简称金税三期系统),并定于2015年8月进行新旧系统切换。
新旧系统切换期间,我省国税系统和地税系统的实体办税服务厅和网上涉税软件都将暂停使用,纳税人的各项涉税业务的办理将受到影响。
为了及时告知纳税人相关事宜,尽可能减少金税三期系统上线给纳税人带来的不便,需及时告知纳税人暂停和恢复办理涉税(费)业务的时间以及征期调整情况,以便纳税人能合理安排时间进行各种涉税事项的处理。
二、公告的主要内容此公告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一)暂停办理涉税(费)业务时间安排2015年8月28日17:30起, 全省各级国税机关将暂停对外办理所有涉税(费)事项,暂时关闭除网络发票开具系统(含河北国税普通发票管理系统)外的网上涉税系统。
自2015年8月26日17:30起,全省各级地税机关办税服务厅、政务大厅办税窗口及房产交易大厅办税窗口等办税场所暂停办理所有对外业务以及除网络发票开具系统外的网上涉税系统。
(二)恢复办理涉税(费)业务时间安排自2015年9月8日0:00起,金税三期系统正式启用,网上涉税系统同时恢复办理纳税人涉税业务。
2015年9月8日8:30起,全省各级国税机关、地税机关办税服务厅等办税场所恢复办理各类涉税(费)业务。
(三)调整纳税(费)申报期限为尽可能减少金税三期系统上线带来的不便,按照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2015年9月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征期调整为9月8日至9月14日,房产税征期调整为9月8日至9月30日,其他各项税(费)征期调整为9月8日至9月23日。
(四)涉税(费)业务办理提醒为了进一步方便纳税人,对纳税人在此期间的注意事项进行了逐项详细说明。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所属二级分支机构名单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管道储运分公司
江苏徐州市
34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北海分公司
广西北海市
35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西安石化分公司
陕西西安市
36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塔河分公司
新疆库车县
37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镇海炼化分公司
浙江宁波市
38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炼化分公司
河北石家庄市
江苏南京市
46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石油分公司
浙江杭州市
47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石油分公司
安徽合肥市
48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石油分公司
福建福州市
49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江西石油分公司
江西南昌市
50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石油分公司
山东济南市
51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石油分公司
甘肃兰州市
70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西藏石油分公司
西藏拉萨市
71
四、专业公司及研究院(13家):
72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石油勘探开发研究院
北京市
73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石油物探技术研究院
北京市
74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石油工程技术研究院
北京市
75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石油化工科学研究院
河南郑州市
52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石油分公司
湖北武汉市
53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石油分公司
湖南长沙市
54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石油分公司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0]55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2000年7月21日国税函〔2000〕559号)北京、天津、上海、重庆、辽宁、吉林、黑龙江、河北、古蒙古、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西藏、四川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大连市国家税务局:为了支持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经营管理体制改革,加强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保证国家税款及时、足额入库,现对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及其所属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明确如下:一、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及所属全资子公司、分公司,按照“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的原则,实行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以公司本部和各全资子公司、分公司为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
二、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所属各成员企业,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有关规定,计算每一纳税年度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并按规定比例在当地预交。
大庆油田有限责任公司在当地预交的比例,由国家税务总局每年核定;其他成员企业按年度应缴纳企业所得税额的70%在当地预交。
2000年度大庆油田有限责任公司就地预交企业所得税的比例为年度应缴纳企业所得税额的35%。
三、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以成员企业为单位办理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所得税,以该成员企业按规定比例的应就地预交的所得税按规定抵免。
四、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所属各成员企业,应根据税收法规的规定按期申报并预缴应就地预交的税款,年终汇算清缴。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二级分支机构名单
序号
企业名称
地址
一、油田企业
1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胜利油田分公司
山东东营市
2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中原油田分公司
河南濮阳市
3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河南油田分公司
河南南阳市
4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江汉油田分公司
湖北潜江市
5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江苏油田分公司
河南郑州市
49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石油分公司
湖北武汉市
50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石油分公司
湖南长沙市
51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石油分公司
广东广州市
52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广西石油分公司
广西南宁市
53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海南石油分公司
海南海口市
54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贵州石油分公司
江苏扬州市
6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海洋油气分公司
上海市
7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西北分公司
新疆乌鲁木齐市
8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西南油气分公司
四川成都市
9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东北油气分公司
吉林长春市
10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华东分公司
江苏南京市
11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华北分公司
河南郑州市
贵州贵阳市
55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石油分公司
云南昆明市
56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重庆石油分公司
重庆市
57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新疆石油分公司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化集团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2001)-国税函[2001]48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化集团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2001)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化集团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1]489号2001年6月25日)为了加强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保证国家税款及时、足额入库,现对中化集团及其成员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问题明确如下:一、中化集团及所属全资子公司(名单附后),在2001年底前,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13号)文件规定,实行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中化集团所属中化江苏进出口公司、中化广东进出口公司,按年度应纳所得税额40%的比例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其他成员企业按年度应纳所得税额60%的比例就地预缴。
京内的成员企业汇总到总公司,一并按年度应纳所得税额的60%比例就地预缴。
三、从2001年度起,中化集团所属各成员企业,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格式和内容,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并试行新修订的通知》(国税发[1998]190号)的规定执行。
四、中化集团所属各成员企业,应严格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的有关规定,接受所在地国税局的管理和检查。
附件:中化集团所属企业名单企业名称所在地 1 中化国际化肥贸易公司北京市2 中化国际石油公司北京市 3 中化国际化工品公司北京市 4 中化国际橡胶公司北京市 5 中化塑料公司北京市 6 中化服装公司北京市7 中化国际招标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市8 中化国际实业公司北京市9 中化金桥国际贸易公司北京市10 中化国际工程贸易公司北京市11 中化国际广告展览公司北京市12 中化电子信息技术公司北京市13 中化国际信息公司北京市14 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信托投资公司北京市15 中国新技术发展贸易有限公司北京市16 中化辽宁进出口公司大连市17 中化河北进出口公司石家庄市18 中化天津进出口公司天津市19 中化上海进出口公司上海市20 中化江苏进出口公司南京市21 中化山东进出口公司青岛市22 中化广东进出口公司广州市23 中化广州进出口公司广州市24 中化丹东进出口公司丹东市25 四川中化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成都市——结束——。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第一批取消进户执法项目清单的公告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第一批取消进户执法项目
清单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公布日期】2014.04.16
•【字号】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7号
•【施行日期】2014.05.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税务综合规定
正文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第一批取消进户执法项目清单的
公告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7号)为推进“便民办税春风行动”,进一步规范税务机关进户执法行为,切实减轻纳税人负担,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决定,取消“增值税普通发票限额核定初次核查”等33个进户执法项目。
现将《第一批取消进户执法的项目清单》予以发布。
本公告自2014年5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第一批取消进户执法的项目清单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2014年4月16日附件:
第一批取消进户执法的项目清单。
刘瑶、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河北销售分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刘瑶、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河北销售分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审理法院】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2.25【案件字号】(2020)冀09民终275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张梅余志刚李悦萍【审理法官】张梅余志刚李悦萍【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刘瑶;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河北销售分公司【当事人】刘瑶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河北销售分公司【当事人-个人】刘瑶【当事人-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河北销售分公司【代理律师/律所】甘国谋天津星聚律师事务所;厚贵春河北通和律师事务所;唐宝华河北通和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甘国谋天津星聚律师事务所厚贵春河北通和律师事务所唐宝华河北通和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甘国谋厚贵春唐宝华【代理律所】天津星聚律师事务所河北通和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刘瑶【被告】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河北销售分公司【本院观点】上诉人刘瑶存在严重违反被上诉人单位规章制度的行为,被上诉人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河北销售分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的规定。
【权责关键词】合同证明力自认新证据维持原判执行【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上诉人刘瑶存在严重违反被上诉人单位规章制度的行为,被上诉人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河北销售分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的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03年度缴纳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03年度缴纳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03.12.08•【文号】国税函[2003]1312号•【施行日期】2003.12.0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所得税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03年度缴纳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2003年12月8日国税函[2003]131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现将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03年度缴纳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胜利油田有限责任公司2003年度在当地预交企业所得税的比例为年度应纳企业所得税额的40%。
二、从2003年度起,以下企业纳入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范围:(一)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润滑油分公司。
该公司下属的长城润滑油分公司、重庆一坪润滑油分公司、润滑油上海分公司、润滑油茂名分公司、润滑油荆门分公司、润滑油武汉分公司、润滑油天津分公司和中国石化销售华东公司上海石油商品应用研究所及其所属的全资分、子公司纳入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润滑油分公司的合并纳税成员企业范围。
(二)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海洋油气分公司。
(三)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物资装备部。
(四)原由新星油气分公司管理,现由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直接管理的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西北分公司、西南分公司、中南分公司、东北分公司、华北分公司、华东分公司。
三、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西北甘肃分公司、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西北宁夏分公司、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西北青海分公司,从2003年度起,纳入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西北分公司的合并纳税成员企业范围。
四、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下属的其他合并纳税成员企业,仍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1〕488号)的规定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关于发布取消证明事项目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关于发布取消证明事项目
录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河北省税务局
•【公布日期】2018.12.27
•【字号】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5号
•【施行日期】2018.12.2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关于发布取消证明事项目录的公
告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5号现将《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取消证明事项目录》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取消目录中所列证明事项。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
2018年12月27日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取消证明事项目录。
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河北承德石油分公司、刘占松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河北承德石油分公司、刘占松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审理法院】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1.28【案件字号】(2021)冀08民终311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罗乐平冉雪芳张喜艳【审理法官】罗乐平冉雪芳张喜艳【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河北承德石油分公司;刘占松【当事人】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河北承德石油分公司刘占松【当事人-个人】刘占松【当事人-公司】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河北承德石油分公司【代理律师/律所】牛亮河北德汇律师事务所;马春如河北马春如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牛亮河北德汇律师事务所马春如河北马春如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牛亮马春如【代理律所】河北德汇律师事务所河北马春如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河北承德石油分公司【被告】刘占松【本院观点】原告两次套取油滴返款的行为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情形,即被告解除与原告的劳动合同违反该法律的规定。
用人单位对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权责关键词】无效撤销代理合同过错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简易程序缺席判决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执行【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二审查明事实为,刘占松与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河北承德石油分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书》,《劳动合同书》第二十九条第7款约定:“乙方应遵守职业道德和甲方依法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保守甲方商业秘密,爱护甲方财产……。
”2019年11月7日,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石油分公司印发了《关于印发《河北石油分公司加油(气)站现场管理禁令(修订版)》的通知(石化销售冀办[2019]19号)文件,该《禁令》3违反禁令的行为第3.4规定:“利用加油(气)卡、充值卡、银联卡、信用卡、支票、微信、支付宝、APP等支付方式,套取现金、油滴、积分、返利、优惠、电子劵、发票等……”;《禁令》5处理规定第5.1.1规定:“对直接参与或指使他人违反禁令行为的中国石化劳动合同制员工(含站长),按照严重违反劳动纪律依法解除劳动合同,并追缴违规所得和企业损失……。
中国石化河北石油分公司梁东简历
中国石化河北石油分公司梁东简历
摘要:
1.个人基本信息
2.教育背景
3.工作经历
4.主要成就
正文:
中国石化河北石油分公司梁东,是一位在石油行业有着丰富经验的专业人士。
1.个人基本信息
梁东,出生于中国河北省,中国国籍,汉族,中共党员。
2.教育背景
梁东在大学时期主修石油工程,毕业后获得工学学士学位。
此后,他继续深造,获得了石油工程领域的硕士学位。
3.工作经历
梁东自大学毕业后,就进入中国石化河北石油分公司工作。
他最初担任技术员,凭借出色的表现和扎实的专业知识,逐渐晋升至部门经理、副总经理等职位。
现任中国石化河北石油分公司总经理。
4.主要成就
在梁东的领导下,中国石化河北石油分公司取得了显著的成绩。
公司业务不断拓展,市场份额逐年提高,经济效益持续增长。
梁东还积极推动企业改
革,提高管理效率,使公司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
此外,他还关注企业社会责任,积极组织参与公益活动,为地方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作出了贡献。
总之,梁东作为中国石化河北石油分公司的负责人,对石油行业有着深刻的理解和丰富的实践经验。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河北销售分公司、史亚雄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河北销售分公司、史亚雄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审理法院】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7.29【案件字号】(2020)冀01民终4791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赵美珠张楠周玉杰【审理法官】赵美珠张楠周玉杰【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河北销售分公司;史亚雄【当事人】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河北销售分公司史亚雄【当事人-个人】史亚雄【当事人-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河北销售分公司【代理律师/律所】王文柳河北冀人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王文柳河北冀人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王文柳【代理律所】河北冀人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二审改判【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河北销售分公司【被告】史亚雄【本院观点】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依法受到法律保护。
【权责关键词】合同新证据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执行【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
二审查明的基本事实与一审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依法受到法律保护。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于2018年6月20日签订了劳动合同书,合同期限至2021年12月31日,约定被上诉人在上诉人下属单位“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石家庄销售分公司"工作。
2019年6月6日,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石家庄销售分公司因工作需要将被上诉人由第34加油站调至第30加油站,被上诉人未到岗。
2019年8月15日,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石家庄销售分公司经工会同意对被上诉人作出“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处理决定,但被上诉人并未与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石家庄销售分公司签订过劳动合同书,故其无权解除与被上诉人的劳动合同关系,应由上诉人依法作出该决定。
中国石化集团河北石油有限责任公司、贾巨山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中国石化集团河北石油有限责任公司、贾巨山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审理法院】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5.20【案件字号】(2020)冀10民终952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杨心冰宋强赵洪亮【审理法官】杨心冰宋强赵洪亮【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中国石化集团河北石油有限责任公司;贾巨山【当事人】中国石化集团河北石油有限责任公司贾巨山【当事人-个人】贾巨山【当事人-公司】中国石化集团河北石油有限责任公司【代理律师/律所】吴公跃河北天源通和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吴公跃河北天源通和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吴公跃【代理律所】河北天源通和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二审改判【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中国石化集团河北石油有限责任公司【被告】贾巨山【本院观点】在被上诉人贾巨山诉上诉人河北石油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上诉人河北石油公司对于原审法院确定被上诉人贾巨山与河北省石油产品销售公司永清县公司(河北省石油总公司永清县公司)于1993年3月至1998年12月存在劳动关系不予认可。
【权责关键词】合同新证据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一致。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在被上诉人贾巨山诉上诉人河北石油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上诉人河北石油公司对于原审法院确定被上诉人贾巨山与河北省石油产品销售公司永清县公司(河北省石油总公司永清县公司)于1993年3月至1998年12月存在劳动关系不予认可。
但就此,上诉人河北石油公司在二审中亦未提供有效的证据佐证其上诉主张。
原审法院依据被上诉人贾巨山提交的相关证据确定贾巨山与上诉人所属的河北省石油产品销售公司永清县公司(河北省石油总公司永清县公司)于1993年3月至1998年12月存在劳动关系具有事实基础,不违反法律之规定,且原审判决亦无不当之处。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天然气价格的通知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天然气价格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0.06.02•【字号】冀发改传[2010]36号•【施行日期】2010.06.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天然气价格的通知(冀发改传〔2010〕36号)各设区市、扩权县(市)人民政府:为促进资源节约,理顺天然气价格与其他可替代能源的比价关系,引导天然气资源合理配置,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提高国产陆上天然气出厂基准价格的通知》(发改电〔2010〕211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提高天然气出厂价格及供应价格(一)适当提高天然气出厂基准价格,取消“双轨制”。
各油气田(含西气东输、忠武线、陕京线、川气东送)出厂(或首站)基准价格每千立方米均提高230元。
同时将大港、辽河和中原三个油气田一、二档出厂基准价格加权并轨,取消价格“双轨制”。
调整后的国产陆上天然气出厂基准价格见附表。
(二)扩大价格浮动幅度。
国产陆上天然气一、二档气价并轨后,将出厂基准价格允许浮动的幅度统一改为上浮10%,下浮不限,即供需双方可以在不超过出厂基准价格10%的前提下,协商确定具体价格。
(三)相应提高省天然气公司天然气供应价格。
省天然气公司对各地燃气公司的天然气供应价格按实际购进价等额提高,省天然气公司将调整后的天然气实际购进价和平均供应价向省物价局备案。
调整后的价格自2010年6月1日起执行。
二、合理安排天然气销售价格(一)简化气价分类。
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冀政〔2008〕5号)有关精神,进一步落实我省服务业用气与工业气价同价政策。
按用户类别划分,城市天然气销售价格分为居民用气价格、非居民用气价格和车用天然气价格。
(二)从紧控制销售价格提价幅度。
天然气供应价格或门站价格调整后,各地调整销售价格要按照从紧的原则安排。
葛计梅、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河北邯郸石油分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葛计梅、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河北邯郸石油分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审理法院】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4.13【案件字号】(2021)冀04民终1619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段子勇温永国郭晓丽【审理法官】段子勇温永国郭晓丽【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葛计梅;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河北邯郸石油分公司【当事人】葛计梅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河北邯郸石油分公司【当事人-个人】葛计梅【当事人-公司】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河北邯郸石油分公司【代理律师/律所】王爱博河北十力律师事务所;王永宾河北浩博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王爱博河北十力律师事务所王永宾河北浩博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王爱博王永宾【代理律所】河北十力律师事务所河北浩博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葛计梅【被告】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河北邯郸石油分公司【本院观点】本案双方争议的焦点是:中国石化邯郸分公司与葛计梅之间的劳动合同是否解除。
【权责关键词】代理合同证人证言证据不足证据交换质证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另查明,中国石化邯郸分公司提交2019年10月27日肥乡1站监控录像,录像显示2019年10月27日12时16分葛计梅收取车牌号为冀D×××××车主200元现金,2019年10月27日12时19分葛计梅持手机在肥乡1站财务室电脑上操作并扫描该手机。
河北石油油惠通大数据营销平台显示2019年10月27日12时19分18秒油惠通卡号为15×××66通过扫码加油支付200元油滴会奖励值40。
2020年2月29日,葛计梅用油滴为家中车辆(车牌号为DH×××××)加油,加油后持与2019年10月27日录像中的同一手机消费油滴加油1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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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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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石油
分公司增值税预征率的通知
【标 签】增值税预征率
【颁布单位】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文 号】冀国税函﹝2005﹞137号
【发文日期】2005-04-12
【实施时间】2005-04-12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增值税
各市国家税务局:
为了加强对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石油分公司的增值税管理工作,省局于2004年4月制定了《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石油分公司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对该公司所属的非独立核算的市、县销售分公司销售的应税货物和应税劳务,在征收增值税时采取市、县分公司在所在地分别预征,由省公司统一汇算清缴的办法,预征率确定为1.3%。
该办法实行一年来,对促进企业“省市县一体化”改革、加强企业内部管理,发挥了很好的作用。
但由于企业前期留抵税金和市场波动等原因,至2005年5月,该企业预计多缴增值
税6253.38万元。
为了解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石油分公司多缴增值税问题,省局决定自2005年5月1日至2005年12月31日,调低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石油分公司下属市、县销售分公司的增值税预征率。
具体方案为:石家庄市、秦皇岛市、廊坊市和衡水市执行0.8%的预征率;邢台市、保定市和沧州市执行0.3%的预征率;唐山市、邯郸市、张家口市和承德市执行0.1%的预征率。
今年年底,省局将根据企业经营和市场情况,重新制定各市的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石油分公司2006年度增值税预征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