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生产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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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起重机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建筑起重机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建筑起重机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筑起重机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一、总则为加强建筑起重机机械的安全监管,提高建筑工程施工安全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订立本规定。

二、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建筑起重机机械的使用、维护、检修、监检等活动中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三、管理机构建设单位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工程施工过程中设置专门的建筑起重机机械安全管理机构,并依法向所在地特种设备监管机构报告,并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备。

建筑起重机机械安全管理机构应当由具有相关资质、阅历丰富的人员构成,并设立机械安全管理责任人,负责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四、设备安全(一)设备选择建设单位应当依据实际工程需要,选择适当的建筑起重机机械,并保证其品质合格、技术先进、安全牢靠。

(二)设备维护建筑起重机机械的维护应当依照相关规定进行,建筑起重机机械的使用单位应当设置专门的维护人员,布置专门的设备维护工作,并落实到位,确保机械设备在良好的状态下运行。

(三)设备检定建筑起重机机械设备应当依照规定时间进行检定,并依照检测报告要求适时整改,检定合格后方可连续使用。

五、使用管理(一)操作人员建筑起重机机械的操作人员应当经过专门的培训考核,拥有相关操作资格证明,并经过有效期内的培训与考试再进行调整,确保其谙习设备使用规程、具备安全操作技能,防范因操纵不当所引起的安全事故。

(二)使用记录对建筑起重机机械的使用情形应当适时记录,并对异常情况或隐患适时处理和记录,确保其安全、牢靠地运行。

(三)应急预案针对建筑起重机机械使用过程中可能存在的安全事故情况,应当订立相应的应急预案及应急处置措施,并组织相关人员进行演练,做好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六、监督检查(一)日常监督建筑起重机机械设备在使用过程中应当实行日常监督管理,适时发觉和处理用于安装、卸载、移动、改装等方面的问题。

(二)定期检查建筑起重机机械应当依照规定检查,保证其安全、牢靠地运行状态。

起重机械租赁使用安全生产管理协议(2篇)

起重机械租赁使用安全生产管理协议(2篇)

起重机械租赁使用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使用单位:(以下简称甲方)租赁单位:(以下简称乙方)为认真落实《湖南省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生产管理办法》,保证生产正常有序进行,明确双方在安全生产中的责任、权利及义务,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达成如下协议:一、设备基本信息设备名称:,规格型号:,出厂编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工程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工程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甲方职责严格审查租赁单位营业执照、租赁单位经当地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审查合格的证明资料、设备产权备案和出厂资料等,并进行进场验收把关。

在使用过程中发生基础下沉、滑坡等原因造成的机械事故,甲方负全部责任,并承担所有经济损失。

甲方负责配备相应的独立电源,并保证设备在使用期间不得丢失或受到人为破坏。

经协商信号司索工由甲方提供的,甲方必须配备指挥人员且必须持证上岗,严格按照操作规程作业,杜绝违章指挥,否则司机有权拒绝作业。

设备在运行中因指挥或司索工误操作发生的事故由甲方负责(误操作指挂钩没有挂牢、工具及材料没有捆牢、吊装材料超重等)。

如果发生其他事故,责任明确后由责任方负责。

经协商由甲方提供设备司机的,甲方必须按照规定配备相应数量的司机,司机必须持证上岗,进行日常设备检查,形成交接班记录。

严格按照操作规程操作,禁止疲劳作业。

因甲方提供的司机误操作造成的事故,由甲方负责。

6、负责对其提供的司机或信号司索工等进行“三级”安全教育和安全技术交底,并形成记录。

7、对于不安全的作业面,甲方必须搭设安全防护,并设置警示标志,夜间必须在足够的照明条件施工。

8、甲方必须提供一定的时间,以供乙方进行必要的检查、维护和保养。

9、甲方必须安排专人进行日常安全生产检查,并形成记录资料。

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的安全管理,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建筑施工中使用的起重机械设备的安全监督管理。

第三条起重机械设备应符合国家和行业的相关规定,具有检验合格的证明文件,并使用合格的人员操作。

第四条相关责任单位和人员应根据国家和行业的相关规定,制定相应的安全管理制度,明确责任。

第五条地方政府应加强对起重机械设备的监督和指导,并配备相关人员进行检查和评估。

第六条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应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验收和注册登记,并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

第二章起重机械设备的选择与采购第七条在选择起重机械设备时,应根据工程实际需要和质量要求,综合考虑设备的使用寿命、维修保养成本等因素,选择合适的设备。

第八条起重机械设备的采购应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进行招标或询价,确保设备的质量和性能满足要求。

采购单位应对采购人员和供应商进行资质审查,保证采购的合法合规。

第九条起重机械设备的采购合同应明确设备的规格、性能、数量、交货时间、价格等相关要求,并注册备案。

第十条采购单位应按照合同的要求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如发现设备存在质量问题,应及时联系供应商解决。

第三章起重机械设备的安装与调试第十一条起重机械设备的安装应由具有相应专业资质的单位进行,施工前应制定详细的施工方案和安全措施并备案。

第十二条起重机械设备的安装应符合相关国家和行业的标准和要求,保证设备的稳定和可靠性。

第十三条安装完成后,应进行调试和试运行,并进行相关记录和备案。

调试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解决。

第十四条安装完成后,施工单位应进行安全交底,并向有关部门申请验收。

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四章起重机械设备的使用与维护第十五条起重机械设备的使用应由经过培训和合格考试的操作人员操作,严禁无证操作。

第十六条操作人员应熟悉起重机械设备的使用说明和操作规程,严格按照要求操作。

湖南省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生产管理办法(试行)

湖南省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生产管理办法(试行)

附件1湖南省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申请表附件2湖南省建筑起重机械备案和使用登记编号规则1.备案登记编号:湘ⅩⅩ–Ⅹ–ⅩⅩⅩⅩ(1)(2)(3)2.使用登记编号(备案登记编号+相关编号):湘ⅩⅩ–Ⅹ–ⅩⅩⅩⅩ–ⅩⅩ–ⅩⅩⅩⅩⅩⅩ(1)(2)(3)(4)(5)3.编号说明:(1)产权属地代号——共三位。

第一位“湘”表示湖南;第二位“Ⅹ”为市州代号,参照汽车牌照的编号(见表A);第三位“Ⅹ”为区、市(县)代号,由各市州设定,报省总站备案。

(2)机种代号——见表B。

(3)起重机械备案序号——“ⅩⅩⅩⅩ”表示四位数字,从0001开始编号。

(4)工程所在地——共两位。

第一位“Ⅹ”为各市州的代号,第二位“Ⅹ”为区、市(县)代号,区、市(县)代号与产权属地代号设定相同。

(5)使用登记序号——“ⅩⅩⅩⅩⅩⅩ”表示六位数字,从000001开始编号。

4.代号对照表表A:表B:附件3注:备案证采用镀锌铁皮,尺寸为长30cmⅩ20cm。

附件4湖南省建筑起重机械延续备案申请表附件5湖南省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变更申请表注:申请表一式三份,原备案机关、现备案机关、现产权单位各一份。

附件6外省建筑起重机械入湘登记申请表附件7湖南省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资料审核表注:使用单位应当在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前2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报告工程项目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机构,按规定提交经使用单位、监理单位审查合格的有关资料并通过开工安全生产条件审查,方可安装。

附件8湖南省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申请表使用单位(公章):联系人:电话:年月日注:使用单位应当自建筑起重机械安装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向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办理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

附件9注:1、使用登记证采用硬纸张,并过塑后使用;2、编号规则按照附件3执行;3、使用登记证尺寸为长30cmⅩ20cm。

附件10湖南省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注销表注:使用单位应当在建筑起重机械拆卸完毕以后7个工作日以内填报《湖南省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注销表》,到使用登记机关办理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注销手续。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加强建筑起重机械的安全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建筑起重机械的租赁、安装、拆卸、使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建筑起重机械,是指纳入特种设备目录,在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安装、拆卸、使用的起重机械。

第三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对全国建筑起重机械的租赁、安装、拆卸、使用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筑起重机械的租赁、安装、拆卸、使用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出租单位出租的建筑起重机械和使用单位购置、租赁、使用的建筑起重机械应当具有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

第五条出租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首次出租前,自购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首次安装前,应当持建筑起重机械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和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到本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办理备案。

第六条出租单位应当在签订的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合同中,明确租赁双方的安全责任,并出具建筑起重机械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备案证明和自检合格证明,提交安装使用说明书。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筑起重机械,不得出租、使用:(一)属国家明令淘汰或者禁止使用的;(二)超过安全技术标准或者制造厂家规定的使用年限的;(三)经检验达不到安全技术标准规定的;(四)没有完整安全技术档案的;(五)没有齐全有效的安全保护装置的。

第八条建筑起重机械有本规定第七条第(一)、(二)、(三)项情形之一的,出租单位或者自购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应当予以报废,并向原备案机关办理注销手续。

第九条出租单位、自购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建筑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应当包括以下资料:(一)购销合同、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安装使用说明书、备案证明等原始资料;(二)定期检验报告、定期自行检查记录、定期维护保养记录、维修和技术改造记录、运行故障和生产安全事故记录、累计运转记录等运行资料;(三)历次安装验收资料。

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安全管理规定

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安全管理规定

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安全管理规定一、引言建筑施工中起重机械设备的安全管理是保障工人和设备安全的关键措施。

本文旨在制定一套完善的安全管理规定,以确保起重机械设备在建筑施工过程中的安全运行。

二、安全管理责任2.1 施工单位的责任施工单位应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负责起重机械设备的安全管理工作。

他们需要具备相关资格证书,具备丰富的工作经验,并熟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施工现场的实际情况。

2.2 管理人员的责任管理人员应全面了解施工现场的起重机械设备情况,包括设备数量、型号、状态等。

他们需要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并记录设备的使用情况。

一旦发现设备存在安全隐患,管理人员应立即采取措施以保障工人和设备的安全。

2.3 操作人员的责任操作人员必须持有相应的操作证书,并具备扎实的技术水平。

他们需要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作业,并充分了解设备的操作要点和注意事项。

操作人员还应负责设备的日常维护和保养工作,确保设备处于良好的工作状态。

三、设备安全要求3.1 设备的选用施工单位在选择起重机械设备时,应根据施工现场的实际情况和工作需求,选用合适的设备。

同时,设备应经过正规的质量检测和验收,确保其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

3.2 设备的安装和调试设备的安装和调试必须由具备相应资质的专业人员进行,并按照设备操作说明书和施工现场的实际情况进行。

设备安装完成后,必须进行功能测试和安全检查,确保设备可以正常运行并符合安全要求。

3.3 设备的维护和保养操作人员应按照设备操作说明书的要求,定期进行设备的维护和保养工作。

这些工作包括设备的清洁、润滑、紧固和检查等。

同时,操作人员需要及时更换设备的磨损部件,确保设备保持良好的工作状态。

3.4 设备的报废和更新设备在达到使用寿命或出现严重损坏时,应及时报废并进行更新。

施工单位应制定明确的设备报废和更新计划,并按照计划进行执行。

严禁使用过期或损坏的设备进行施工作业。

四、安全措施和应急措施4.1 安全措施施工单位应制定详细的安全操作规程,并确保操作人员严格遵守。

湖南省建筑起重机械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

湖南省建筑起重机械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

湖南省建筑起重机械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全省建筑起重机械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部令第166号)和《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建质〔2008〕75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湖南省内建筑起重机械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考核、发证、从业和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本规定所称建筑起重机械特种作业人员是指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活动中,从事起重机械作业的人员。

建筑工地其他特种作业人员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管理.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建筑起重机械特种作业包括:(一)建筑起重信号司索工;(二)建筑起重机械司机;(三)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建筑起重机械包括建筑施工现场的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物料提升机。

第四条建筑起重机械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建设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从事相应作业。

第五条湖南省建设厅负责全省建筑起重机械特种作业人员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州建设主管部门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起重机械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及考核发证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及其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机构按照工程项目监管权限,对施工现场建筑起重机械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及作业情况实施监督。

第二章培训考核第六条建筑起重机械特种作业人员考核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颁布的《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大纲(试行)》和《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操作技能考核标准(试行)》进行,包括安全技术理论考核和安全操作技能考核。

第七条市州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公布建筑起重机械特种作业人员申请条件、申请程序等事项。

并通过网站、新闻媒体或文件向社会公布考核科目、报名时间、考核地点、考核时间和监督电话等事项。

第八条申请从事建筑起重机械特种作业的人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年满18周岁且不超过55岁;(二)近三个月内经二级乙等以上医院体检合格且无妨碍从事相应特种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三)初中及以上学历;(四)符合相应建筑起重机械特种作业需要的其他条件。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为加强对建筑起重机械的安全监督管理,防范和减少因机械事故引起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建筑施工现场及相关单位、个人使用建筑起重机械时的安全监督管理。

第三章安全生产责任制1、建筑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厂家、经销商、安装、维修和保养单位应当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责任。

2、各级政府部门应当加强对建筑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和相关企业的安全检查,依法惩处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和个人。

3、建筑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应当对工人进行安全培训并定期组织进行安全技能培训和操作规程考试。

第四章建筑起重机械的安全监督管理1、建筑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建筑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标准》执行标准,使用前应经过备案、鉴定、验收、注册等程序。

2、建筑起重机械使用单位不得随意更改机械结构、钢丝绳、钢丝绳连接、制动器等、也不得更换符合规定的配件。

3、建筑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应当保持机械的完好性,定期进行维护保养,每次使用前应进行检查和试运行,避免可能存在的隐患。

4、建筑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应当按照规定为机械制定操作规程,严格执行操作规程,并确保全员能够熟练掌握机械的操作方法。

5、建筑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应当设立专业的安全管理人员,负责机械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及时发现和排除机械存在的隐患。

第五章机械事故的处置1、一旦发生机械事故,使用单位应当立即组织救援,采取紧急措施防止事故扩大,保护人员和财产安全。

2、机械使用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和单位报告事故,配合相关人员开展调查,查明事故原因,采取措施防止事故再次发生。

3、机械事故后,使用单位应当及时进行维护保养和检查,确保机械符合使用要求,消除事故隐患。

第六章法律责任1、机械使用单位违反本规定规定,造成人员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和经济赔偿责任。

2、机械使用单位违反本规定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安全管理规定

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安全管理规定

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做好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的安全管理工作,确保人员和财产的安全,促进施工工作的顺利进行,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建筑施工中使用的起重机械设备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三条进行起重机械设备施工作业的工程项目负责人应根据本规定要求履行起重机械设备安全管理的职责。

第二章起重机械设备的购买、验收和登记管理第四条购买起重机械设备的单位应选择符合国家标准的产品,并确保其质量、性能满足安全要求。

第五条对购买进的起重机械设备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第六条购买进的起重机械设备应进行登记管理,包括设备的种类、型号、编号、产地、购买日期等信息,并定期进行维护和检测。

第三章起重机械设备的安全检验和维修第七条起重机械设备应按照规定进行年度安全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第八条起重机械设备的维修应由专业维修人员进行,并按照规定进行记录和归档。

第九条停止使用的起重机械设备应进行专项检测,确保其安全性能满足要求后方可继续使用。

第十条起重机械设备发生事故后应进行事故原因分析,并采取相应措施进行修复和防范。

第四章起重机械设备的操作和使用第十一条起重机械设备的操作人员应具备相应的操作证书,并熟悉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要求。

第十二条起重机械设备在使用过程中应进行定期检查,确保其各项功能正常。

第十三条起重机械设备在操作过程中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稳定,禁止超载和超高作业。

第十四条起重机械设备的使用场地应平整、牢固,并设有必要的安全保护措施。

第十五条起重机械设备的使用人员应做好交底和协调工作,确保施工作业安全进行。

第五章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第十六条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安全管理工作应定期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第十七条对违反本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责任追究。

第十八条对发生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事故的单位和个人,应按照法律法规进行责任追究。

第六章附则第十九条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安全管理工作应与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保持一致。

湖南省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生产管理办法

湖南省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生产管理办法

湖南省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生产管理办法则总第一章为加强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第一条,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湖南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6号)及《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办法》(建质〔2008〕76号),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建筑起重机械的备案、租赁、使用登记、安装、拆卸、检验检测、运行使用及其监督管理第二条,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筑起重机械,是指纳入特种设备目录,在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安装、拆卸、使用的起重机械,如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物料提升机、门式起重机等。

工程项目实行施工总承包的,施工总承包企业对设备的安全管理全面负责。

第三条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全省建筑起重机械的备案、租赁、使用登记、安装、拆卸、检验检测及安装验收、运行使用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辖区内建筑起重机械的备案、租赁、使用登记、安装、拆卸、检验检测及安装验收、运行使用实施监督管理。

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安拆、使用单位应当按规定提交建筑起重机械备案、使用登记资料第四条,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建筑起重机械备案、使用登记诚信考核制度,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公布违法违规的责任主体。

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起重信号工、起重司机、司索工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规定经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并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后第五条,方可上岗作业。

建筑起重机械特种作业人员应当遵守建筑起重机械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管理制度,在作业中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有权在发生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立即停止作业或者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后撤离危险区域。

案备第二章建筑起重机械的产权单位(包括依法进行工商登记的法人和组织第六条,以下简称“产权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首次出租或安装前,应当向本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市州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设备备案机关”)办理备案。

长沙市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工作指南

长沙市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工作指南

长沙市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工作指南一、依据(1)《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166号令)(2)《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办法》(建质[2008]76号)(3)《湖南省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生产管理办法(试行)》二、申请对象取得企业法人资格的自购建筑起重机械使用单位或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单位。

三、申请材料(1)《湖南省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申请表》一式2份(表格内信息需打印);(2)产权单位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1份;(3)建筑起重机械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复印件1份;(4)产品出厂合格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5)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及复印件1份;(6)建筑起重机械设备购销合同、发票或相应有效凭证及复印件1份;(7)近一年内建筑起重机械检验检测报告原件及复印件1份.上述资料必须装订成册,所有资料复印件需加盖产权单位公章,产权单位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四、办理程序(1)产权单位将申请材料报送市安监站综合科;(2)市安监站综合科受理并审查有关资料;(3)市安监站综合科对建筑起重机械进行实物查验;(4)对合格的建筑起重机械,核发《湖南省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牌》。

五、相关要求(1)2009年10月26日开始进行,2010年1月1日后没有进行备案登记的不得使用。

(2)同一企业的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尽量一次办理完毕。

(3)由企业相关负责人携带资料进行办理。

六、收费标准:不收费办理备案登记不收费,只收取牌证工本费。

七、办理时限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7天《湖南省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牌》发放:30天八、联系方式长沙市安监站办公楼318办公室,联系电话:84775102九、查询方式凡经核发备案登记牌的设备,可以登陆长沙市建筑工程安全监察站网站湖南省建筑施工起重机械备案申请表设备名称规格型号生产厂家产品合格证编号制造许可证编号出厂时间购买时间产权单位名称单位地址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设备管理技术负责人联系电话生产使用年限至备案时使用年限单位意见申请(产权)单位(盖章)年月日设备备案机关审批意见审批人:(签字)审批机关(公章):年月日备案编号备案有效期设备产权备案登记现场核查表设备产权单位(租赁公司)设备名称设备型号设备生产单位出厂合格证编号出厂日期设备核查时所在地核对意见:核查人核查时间产权单位(租赁单位)签字备注:图片附后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备案汇总表申报单位:申报日期:序号产品名称生产厂家规格型号产品合格证编号产权单位。

某省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生产管理办法

某省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生产管理办法

某省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某省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生产管理,保障施工人员生命财产安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某省范围内建筑起重机械的生产、销售、使用和管理单位,以及从事相关作业的人员。

第二章机械设备管理第三条涉及建筑起重机械的生产、销售等单位必须合法取得相应资质,并接受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督。

第四条建筑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相关标准和要求,进行设备维护、检测和定期保养,确保设备运行安全。

第三章作业人员管理第五条从事建筑起重机械操作和维护作业的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证书和经验,严禁无证操作。

第六条作业人员应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规范,不得擅自改变设备设置或进行违规操作。

第四章安全防范措施第七条建筑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应当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负责安全检查和事故应急处理工作。

第八条建筑起重机械作业场地应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保证作业区域周边安全。

第五章管理制度第九条建筑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应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明确责任人,并定期组织安全培训和演练。

第十条建筑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应建立事故记录和统计制度,定期进行事故分析和处置,完善安全管理措施。

第六章监督检查第十一条相关监管部门应加强对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生产管理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安全隐患,保障施工工程安全。

第十二条对于违反本管理办法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法进行处罚,并列入企业信用记录,加强监管力度。

第七章附则第十三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生效,原有管理办法和规定不符合的部分废止。

第十四条对于未尽事宜,由某省建设管理部门负责解释并进行补充规定。

以上为某省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生产管理办法全文,有关单位和个人须严格遵守,确保施工安全稳定。

湖南省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和自升式架设设施以及施工临建设施安全生产管理暂行办法

湖南省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和自升式架设设施以及施工临建设施安全生产管理暂行办法

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和自升式架设设施以及施工临建设施安全生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湘建建〔2007〕390号各市州建设局(建委、规划建设局),衡阳市、邵阳市建工局,有关单位:为切实加强施工现场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和自升式架设设施以及施工临建设施的安全生产管理,确保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起重机械设备和自升式架设设施以及施工临建设施的安全使用,现将我厅编制的《湖南省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和自升式架设设施以及施工临建设施安全生产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湖南省建设厅二OO七年十二月九日湖南省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和自升式架设设施以及施工临建设施安全生产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和自升式架设设施以及施工现场临建设施的安全生产管理,确保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起重机械设备和自升式架设设施以及施工临建设施的安全使用,保障人身和财产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以及国务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用塔式起重机、移动式起重机、施工电梯、电动吊篮、物料提升机等施工起重机械设备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以及施工临建设施的安装、砌筑、验收、运行、使用、拆卸等活动或对其实施安全生产行政监督应当执行本《办法》.第二章施工现场准入第三条施工起重机械设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进入施工现场安装、使用:(一)国家和省明令淘汰和明文规定禁止使用的;(二)经检验达不到国家和行业安全技术标准规定的;(三)超过安全技术规范规定使用年限的;(四)因主要部件或构件原因发生过安全事故的;(五)非施工企业自购设备且未与经工商注册的租赁单位鉴订租赁协议的(施工企业自购设备需有企业相关证明).第四条施工起重机械设备应当资料齐全,进入施工现场时应提交以下备查资料.(一)生产单位相应的起重机械制造许可证;(二)起重机械产品出厂合格证;(三)起重机械安装、使用、维护说明书等技术资料;(四)起重机械安全操作规程;(五)历次安装、改造、维修的验收记录和运行故障及事故纪录;(六)累计运转记录;使用达到国家规定的检验检测期限的,必须经具备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检测,并取得检测合格证明文件。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交底要求(修4)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交底要求(修4)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交底要求一、监督交底主要依据:1、与建筑起重机械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标准、规程、规则;2、《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6号;3、《湖南省建筑起重机械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湘建人教〔2009〕98号、湘建办〔2009〕49号;4、《湖南省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生产管理办法(试行)》湘建建〔2009〕340号等文件规定。

二、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要求:(安装位置要选好,方向要正确)1、严禁租赁未取得备案证或安全保护装置不齐全及附件达不到使用要求的设备。

2、依据说明书和有关要求编审基础施工方案,履行基础隐蔽验收和基础验收手续,完善相关资料。

3、产权单位应为使用单位提供合格的产品和完整的档案资料,对出租的设备及配件的安全性能出具自检合格证明清单,签订租赁合同,并履行相关职责。

4、使用单位项目部成立设备安全管理组织机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使用情况,并做好履职记录。

5、所有进场设备、附件、配件均应经检查验收合格,相关资料经检查核验,方可进场。

6、签订委托安装、拆卸合同(协议),安装单位应提供资料:企业资质、机构任命书、人员资格证书、经编审的安拆方案(安拆高度一次性超过36m的,方案应组织专家论证,专家应从省站专家库抽取)、应急救援预案等资料。

7、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前2个工作日内,应向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报送“省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资料申请表”、“危险性较大专项工程开工安全生产条件审查申请报告”,并通过开工安全生产条件审查,方可安装。

8、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完毕后(包括使用过程中的顶升、加节、包括使用过程中增加附着等),安装单位应当对建筑起重机械进行自检、调试和试运转;自检合格的,出具自检合格报告,并向使用单位出具书面安全使用说明。

严禁将未经自检或自检不合格的建筑起重机械投入使用。

禁止擅自在建筑起重机械上安装非原制造厂家生产的标准节和附着。

某省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生产管理办法

某省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生产管理办法

某省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生产管理办法一、总则为了加强对某省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生产的管理,维护社会稳定与安全,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特制定本办法。

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2.1 施工单位责任施工单位在项目施工过程中,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组织起重机械的使用和管理,负责起重机械的安全和质量。

2.2 监理单位责任监理单位应对施工单位的起重机械使用和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并提出整改意见。

2.3 建设类企事业单位责任建设类企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加强起重机械的安全管理和维护。

三、安全生产管理措施3.1 起重机械的购置和验收购置起重机械前,施工单位应组织专业人员进行技术评审,确保其质量和性能满足要求。

验收时,应按照国家相关标准进行检测和测试。

3.2 人员培训和操作证书管理施工企业和建设单位应加强对起重机械操作人员的培训和考核,确保其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和操作技能。

操作人员应取得相应的起重机械操作证书,并定期参加技术培训。

3.3 安全生产设施和防护措施施工单位应配备起重机械必要的安全设施,如防护罩、安全锁等,确保操作人员的人身安全。

同时,施工现场应设置标志和警示牌,指明禁止入内和危险区域。

四、事故应急处理4.1 应急预案的制定和演练施工单位应建立起重机械事故的应急预案,并以常态化、定期化方式进行演练和练习,以保证应急行动的及时性和有效性。

4.2 事故调查和处理发生起重机械事故后,施工单位应立即进行事故调查,查明事故原因,并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

同时,要做好事故记录和报告,及时报送相关部门。

五、监督检查与违法处罚5.1 监督检查相关政府部门应加大对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力度,依法查处存在的安全隐患和违法行为,确保施工现场的安全。

5.2 违法处罚对于违反本办法的单位和个人,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对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附则6.1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并且必须向相关单位进行宣传和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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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NPR—2016—16006湘建建〔2016〕15号各市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委、规划建设局):为加强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我厅制定了《省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6年1月11日省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6号)及《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办法》(建质〔2008〕76号),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建筑起重机械的备案、租赁、使用登记、安装、拆卸、检验检测、运行使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筑起重机械,是指纳入特种设备目录,在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安装、拆卸、使用的起重机械,如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物料提升机、门式起重机等。

工程项目实行施工总承包的,施工总承包企业对设备的安全管理全面负责。

第三条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全省建筑起重机械的备案、租赁、使用登记、安装、拆卸、检验检测及安装验收、运行使用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辖区建筑起重机械的备案、租赁、使用登记、安装、拆卸、检验检测及安装验收、运行使用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安拆、使用单位应当按规定提交建筑起重机械备案、使用登记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建筑起重机械备案、使用登记诚信考核制度,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公布违规的责任主体。

第五条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起重信号工、起重司机、司索工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规定经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并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建筑起重机械特种作业人员应当遵守建筑起重机械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管理制度,在作业中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有权在发生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立即停止作业或者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后撤离危险区域。

第二章备案第六条建筑起重机械的产权单位(包括依法进行工商登记的法人和组织,以下简称“产权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首次出租或安装前,应当向本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市州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设备备案机关”)办理备案。

第七条产权单位办理建筑起重机械备案时,应向设备备案机关提交以下资料:(一)《省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申请表》一式2份(见附件1);(二)产权单位法人营业执照副本;(三)建筑起重机械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四)产品合格证;(五)建筑起重机械设备购销合同、发票或相应有效凭证;(六)设备备案机关规定的其他资料。

所有证照、证明、合同等应提供原件(第三项可提供加盖生产厂家公章的复印件)和复印件,原件当场核对后退回,复印件加盖产权单位公章,由设备备案机关保存。

第八条设备备案机关在收到产权单位提交的备案资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应当对实物进行现场查验拍照确认,对于实物不在产权单位工商注册地的,产权单位工商注册地设备备案机关可委托实物所在地设备备案机关进行现场查验拍照确认,对符合备案条件且资料齐全的建筑起重机械进行编号并在“省建筑起重机械管理信息系统”办理备案,及时向产权单位核发建筑起重机械备案证明和备案牌。

第九条建筑起重机械备案证明和备案牌采用全省统一式样(见附件3),设备备案机关应当在备案证明和备案牌上注明备案有效期限。

首次备案的建筑起重机械备案有效期限不得超过制造厂家或安全技术标准规定的生产使用年限,已投入使用的年限应当扣除。

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编号实行一机一号,编号规则见附件2。

第十条建筑起重机械超过备案有效期限但使用状态良好,经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安全评估并出具安全评估合格报告,可以由产权单位向原设备备案机关申请延续备案。

允许延续使用期限应当在安全评估合格报告中明确。

第十一条产权单位办理建筑起重机械延续备案时,应向设备备案机关提交以下资料:(一)《省建筑起重机械延续备案申请表》一式2份(见附件4);(二)产权单位法人营业执照副本;(三)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安全评估合格报告;(四)原备案证明和备案牌;(五)设备备案机关规定的其他资料。

第十二条设备备案机关在收到产权单位提交的延续备案资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应当对符合延续备案条件且资料齐全的建筑起重机械实物进行现场查验拍照确认,收回原备案证明和备案牌,并向产权单位重新核发备案证明和备案牌。

重新核发的备案证明和备案牌上应当注明设备的延续备案有效期限。

延续备案有限期限不得超过安全评估合格报告所明确的允许延续使用期限。

单台建筑起重机械延续备案不得超过两次。

第十三条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建筑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应当包括以下资料:(一)购销合同、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2014年1月1日之后生产的设备不提供)、安装使用说明书、备案证明等原始材料;(二)定期检验报告、定期自行检查记录、定期维护保养记录、维修和技术改造记录、运行故障和生产安全事故记录、累计运转记录等运行资料;(三)历次安装自检、验收资料。

第十四条建筑起重机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产权单位应当及时采取解体等销毁措施予以报废并向原设备备案机关办理备案注销手续:(一)属国家和地方明令淘汰或者禁止使用的;(二)超过制造厂家或者安全技术标准规定的使用年限,且未经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安全评估合格后允许延续使用的;(三)超过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安全评估合格报告允许延续使用期限的;(四)经检验达不到安全技术标准规定的。

第十五条建筑起重机械因机械质量原因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设备备案机关应当暂时收回备案证明及备案牌。

建筑起重机械重新启用时,必须经取得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重新检验检测合格后,依照本《办法》第七条的规定,向设备备案机关申请返还备案证明及备案牌。

第十六条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单位变更时,变更单位双方应当持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资料及备案牌、建筑起重机械备案变更申请表(见附件5)、产权变更证明到原设备备案机关办理备案注销手续,再到新产权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设备备案机关办理备案变更手续,设备备案机关应当及时在“省建筑起重机械管理信息系统”办理注销及变更手续,原设备备案机关应当收回原备案证明及备案牌。

原产权单位应当将建筑起重机械的原始资料及安全技术档案移交给现产权单位。

第十七条外省产权单位的建筑起重机械进入本省使用的,必须在产权单位所在地市州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办理备案和延续备案,有关证明文件、标牌上应明确注明备案有效期限。

外省产权单位应当及时将备案(延续备案)证明文件报工程项目所在地设备备案机关。

第三章租赁第十八条建筑起重机械应当由产权单位直接向使用单位出租,从事建筑起重机械出租的产权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依法取得工商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二)有健全的设备购置、备案、维修保养、报废、出租服务、人员培训教育等规章制度;(三)具有相应的维修保养场地、必要的加工检测设备和技术维修保养人员;(四)法律法规、技术规标准和政策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九条建筑起重机械必须由使用单位直接向产权单位承租,不得出租和承租本办法第十四条所列情形之一以及存在隐患或未经检测试运行合格的建筑起重机械。

建筑起重机械进场时,使用单位应组织产权、安装、监理等单位对建筑起重机械的性能和技术参数进行查验确认,对整机和构配件(包括分批进场的标准节、附着等)及安全保护装置进行检查验收,形成验收记录。

禁止个人从事建筑起重机械出租业务,禁止向个人承租建筑起重机械。

第二十条建筑起重机械出租单位应当向使用单位提供以下资料:(一)出租单位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二)建筑起重机械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2014年1月1日之后生产的设备不提供)、安装说明书、备案证明和自检合格证明等文件资料;(三)根据工程需要及合同约定,提供其他有关资料。

使用单位应当在承租以前对出租单位所提供资料的完整、真实、合法有效性予以核查。

承租期满后,使用单位应当将建筑起重机械的运行管理、维护保养资料移交出租单位,出租单位应将其纳入建筑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

第二十一条出租单位和使用单位应当签订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合同(协议),依法明确维修保养和安全服务、日常操作和管理、安全责任及事故经济责任等容。

第四章安装、拆卸第二十二条从事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活动的单位(以下简称“安拆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建筑施工专项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

建筑起重机械的安装、拆卸必须由使用单位委托安拆单位进行并签订委托安装、拆卸合同(协议),明确双方的安全生产责任。

使用单位具备相应的建筑施工专项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可以自行承担所承建工程项目建筑起重机械的安装、拆卸。

第二十三条安拆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前,应当填报《省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资料审核表》(见附件7),并向使用单位、工程监理单位提供以下资料:(一)公司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二)安拆单位负责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的专业技术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及证书复印件;(三)委托安装、拆卸合同(协议);(四)编制的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五)编制的相应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和组织安全施工技术交底资料;(六)辅助机械、设备、材料的资料;(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有关资料。

使用单位、监理单位应当在建筑起重机械开始安装、拆卸以前,对安拆单位提供的资料予以审核并签署意见。

第二十四条安拆单位应当在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前2个工作日,以书面形式报告工程项目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机构,按规定提交经使用单位、监理单位审查合格的有关资料并通过开工安全生产条件审查。

第二十五条工程项目的同一台建筑起重机械应当由同一单位承担全过程安装(包括使用过程中的顶升、加节、使用过程中增加附着等)。

建筑起重机械的安拆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安拆过程进行现场监督。

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完毕后,负责安装的单位应当对建筑起重机械进行自检、调试和试运转。

自检合格的,应当出具自检合格报告,并向使用单位出具书面安全使用说明。

禁止擅自在建筑起重机械上安装非原制造厂家生产的标准节和附着。

第二十六条安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档案。

档案应当包括以下资料:(一)委托安装、拆卸合同(协议);(二)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三)安全施工技术交底的有关资料;(四)安装自检和验收资料;(五)安装、拆卸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六)法律法规、技术规标准规定的其他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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