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建筑[2010]3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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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建设厅关于转发《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的

福建省建设厅关于转发《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的

福建省建设厅关于转发《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闽建建[2009]24号各设区市建设局、房管局、园林局、公用局,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现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建质[2009]87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建立施工现场重大危险源报告制度。

施工、监理、建设单位要高度重视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认真履行各自职责。

施工、监理单位要按照《福建省建设厅关于建立建设工程施工现场重大危险源报告制度的通知》(闽建建[2009]12号文)要求,强化各个环节管理,完善报告制度,切实采取有效措施遏制重大事故发生。

二、建立重大危险源巡查检查制度。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要根据重大危险源的分布特点、施工周期,实施重点监管,对未按照《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规定执行的建设、监理、施工单位,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三、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要求,原省建设厅《关于加强模板工程安全生产管理的通知》(闽建建[2003]47号)、《关于加强建筑模板工程钢管支撑体系施工安全管理的通知》(闽建建[2004]35号)、《关于印发〈福建省建筑边坡与深基坑工程管理暂行规定〉(试行)的通知》(闽建建[2005]38号)、《关于印发〈高大模板扣件式钢管支撑体系施工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闽建建[2007]32号)中,涉及到需要组织专家对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进行论证的有关模板支撑系统中的施工总荷载和集中线荷载、深基坑开挖深度及专项施工方案专家论证审查规定与《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有不一致之处,均按《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附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福建省建设厅二○○九年六月十二日关于印发《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建质[2009]87号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江苏省、山东省建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中央管理的建筑企业: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积极防范和遏制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我们组织修定了《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闽建筑[2010]30号关于公布2010年度省级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预选承包商名录的通知

闽建筑[2010]30号关于公布2010年度省级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预选承包商名录的通知

闽建筑[2010]30号关于公布2010年度省级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预选承包商名录的通知各设区市建设局(建委):根据《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预选承包商名录管理办法》(闽建筑[2009]23号)和《关于受理进入2010年度福建省省级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预选承包商名录申请的通知》(闽建筑函[2010]44号),经设区市建设局会同同级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对申报企业进行初评,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组织审查,并将入选2010年度省级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预选承包商名录的84家企业名单(详见附件)上网公示,现予以公布。

有关事项通知如下:1、本通知公布的名录同时进入各设区市的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预选承包商名录。

2、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闽建筑[2009]30号文公布的名录停止使用;但已发布招标公告、且已选用闽建筑[2009]30号文公布的预选承包商名录的项目,可以继续使用。

3、本名录使用期从本通知公布之日起至下一次公布时间为止。

附件:2010年度省级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预选承包商名录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二○一○年十月十二日附件:2010年度省级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预选承包商名录1、中建七局第三建筑有限公司2、福建省泷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3、福建省八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4、厦门思总建设有限公司5、福建六建集团有限公司6、福建省九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7、福建省永泰建筑工程公司8、福建建工集团总公司9、福建七建集团有限公司10、福建二建建设集团公司11、福建省第五建筑工程公司13、福建省第一建筑工程公司14、福建省闽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15、福建省安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16、厦门中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17、福州市第三建筑工程公司18、福建鑫泰建筑集团有限公司19、厦门市建安集团有限公司20、福建省环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21、厦门市吉兴集团建设有限公司22、厦门源昌城建集团有限公司23、恒亿集团有限公司24、福建省惠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25、福建省榕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26、福建省中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27、华盛置业集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28、福建卓越建设工程开发有限公司29、莆田市建筑安装工程公司30、中铁二十二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31、福建璟榕工程建设发展有限公司32、厦门市广厦工程建设有限公司33、宏峰集团(福建)有限公司34、福建省南安市第一建设有限公司35、福建地矿建设集团公司36、中铁二十四局集团福建铁路建设有限公司37、福建十建建设有限公司38、福建宏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39、福建章诚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40、福建四海建设有限公司41、福建省中木建设集团有限公司42、福建省中大工程建设有限公司43、福建联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44、福建城建建设有限公司45、福建省莆田市东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46、福州建工(集团)总公司47、福建省杭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49、福建省惠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50、福建省华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51、福建八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52、厦门中宸集团有限公司53、福建博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54、福州市一建建设股份有限公司55、福建省桃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56、福建成森建设集团有限公司57、福建省交建集团工程有限公司58、福州铁建建筑有限公司59、福建省长乐市新纪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60、福建省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61、福建省九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62、福建九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63、福建省高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64、福建登凯成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65、福建麒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66、福建巨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67、福建新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68、厦门市嘉颐建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69、福建省凯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70、福建联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71、福建省惠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72、福建省水利水电工程局有限公司73、福建省同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74、福建省惠建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75、中国一冶集团有限公司76、福建省隆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77、福建省永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78、福建省来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79、福建省泉州市东海建筑有限公司80、福建省晓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81、福建发展集团有限公司82、厦门宗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83、福建省闽清第一建筑工程公司。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财政厅关于印发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财政厅关于印发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总承包预选承包商名录评分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价格综合规定【发文字号】闽建筑[2010]15号【发布部门】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福建省财政厅【发布日期】2010.06.25【实施日期】2010.06.2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总承包预选承包商名录评分办法》的通知(闽建筑[2010]15号)各设区市建设局、发改委、财政局:为加强我省政府投资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投标监管,推进源头防腐工作,保障政府投资工程质量安全,促进市政行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预选承包商名录管理办法》(闽建筑[2009]23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改委、财政厅制定了《福建省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总承包预选承包商名录评分办法》,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福建省财政厅二○一○年六月二十五日福建省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总承包预选承包商名录评分办法第一条依据《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预选承包商名录管理办法》(闽建筑[2009]23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预选承包商,是指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通过对承包商的资格、能力、业绩、信誉、财务、工程质量安全状况和对国家、社会的贡献等情况进行综合比较,从中优选出一批施工企业(以下简称承包商)建立福建省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总承包预选承包商名录(以下简称省级名录),招标人从省级名录中选择承包商。

第三条省级名录内的承包商在全省使用,无条件列入各设区市相应类别的名录。

审核报告

审核报告

武夷新区高新技术创业园一期建设工程-通用厂房1#2# 施工项目预算审核报告书南平市审计局武夷新区分局:福建省机电设备招标公司报送的“武夷新区高新技术创业园一期建设工程-通用厂房1#2#施工项目”工程预算业经我公司审核,审核意见如下:一、工程概况1.工程名称: 南平市武夷新区高新技术创业园一期建设工程-通用厂房1#2#施工项目2.工程质量要求:合格3.工程规模:1#厂房4层建筑面积26717.75m2,2#厂房4层建筑面积28058.03m2。

二、审核依据(一)海口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设计的“南平市武夷新区高新技术创业园一期建设工程通用厂房1#、2#”施工图纸。

(2014.07),福建省机电设备招标公司编制的工程预算书。

二)计价有关规定:1、《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

2.《福建省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2012年版)3.《福建省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FJYD-101-2005)、《福建省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消耗量定额》(FJYD-201-2005)、《福建省安装工程消耗量定额》、(FJYD-301-2012~FJYD-312-2012)、《福建省市政工程消耗量定额》(FJYD-401~407-2005)、《福建省园林绿化工程消耗量定额》(FJYD-501-2005)、《福建省外墙悬挑式翻转钢管脚手架等30项补充定额》(闽建筑[2009]38号);关于颁发《加气混凝土砌块等72项补充定额》、《喷涂聚氨酯硬泡等41项补充定额》和调整《福建省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消耗量定额》(FJYD-201-2005)砂垫层等173项消耗量的通知(闽建筑[2011]6号);关于颁发《三轴水泥搅拌桩等33项补充定额》的通知(闽建筑[2011]43号);执行闽建筑[2012]10号关于《沥青混凝土路面小修养护热再生定额(试行)》等补充定额的通知;关于颁发《风镐破碎石方》等补充定额的通知(闽建筑[2012]39号);关于调整建筑工程部分模板及支架定额消耗量的通知(闽建筑[2012]40号);土方工程消耗量定额补充规定(闽建筑[2013]22号);于颁发《大口径静压沉管灌注混凝土桩等121项补充定额》和《卷材塑胶整体楼地面等25项补充定额》的通知(闽建筑[2013]36号)。

违反条款

违反条款

一、外钢脚手架:(1)、落地:多处拐角处连墙件漏设,违反JGJ130-2011第6.4.1条。

施工层未满铺脚手板,违反JGJ130-2011第6.2.4条。

外架基础局部未硬化且基础不平整,违反了JGJ130-2011第7.2.1条、;架体扫地杆漏设,违反了JGJ130-2011第6.3.2条规定。

(2)悬挑:1、无重大危险源网上登记 ,违反了闽建建[2009]12号第二条2、扫地杆、连墙件设置普遍数量少、间距大,违反了JGJ130-2011第6.6.3条3、悬挑梁留置在建筑物内的留置长度不小于其悬臂长度的1.25倍 ,违反了JGJ130-2011第6.10.9条4、悬挑梁多处漏设斜拉钢丝绳或钢丝绳未采用法兰螺栓调紧 ,违反了JGJ202-2010第4.4.3条5、基础兜底不完善,违法JGJ 130-2011第7.2.4条6、纵向受力钢筋的品种、或级别、或规格、或数量不满足设计或规范要求 ,违反了GB50204-2002第5.5.1条7、间距不满足设计或规范要求 ,违反了GB50204-2002第5.5.2条8、悬挑构件纵向负弯矩钢筋有效高度不满足设计及规范要求 ,违反了GB50204-2002第5.5.2条二、用电:1、配电室地面潮湿,总配电箱接线混乱,道路不通,无警示标志,违反了JGJ46-2005第6.1条。

2、分配电箱一闸多机,违反JGJ46-2005第8.1.3条。

三、塔机:6#塔吊(闽FA-T00553)标准节个别螺栓偏短,违反了DBJ/T13-67-2010第9.1.7条第2款规定。

7、6#塔吊(闽FA-T00553)变幅钢丝绳端部固结绳卡少一个,违反了DBJ/T13-67-2010第9.1.9条第3款规定。

8、6#塔吊(闽FA-T00553)与相邻塔吊之间的安全距离不足,违反了DBJ/T13-67-2010第9.1.1条第2款规定。

9、6#塔吊(闽FA-T00553)起重臂回转半径内有架空线,违反了DBJ/T13-67-2010第9.1.1条第1款规定。

2016费用定额在晨曦软件中的应用

2016费用定额在晨曦软件中的应用

[1+2+3- 暂列金额-专业工程 暂估价 +4]*费率
5、税金
A、甲供材料参与计税 B、税金根据所在区域分三种费率
[1-甲供材料设备费+2+3- 暂列金额 -专业工程暂估价 +4]*费率
5、税金
A、甲供材料不计税 B、税金不分区域固定取增值税11个点
6、总造价
1+2+3+4+5
6、总造价
1+2+3+4+5-甲供材料设备费
2016费用定额 4.企业管理费 (1+2-设备费+3)×企业管理费费率
(a、取费基数增加了材料费,所有专业的计算基 数都一样,管理费各专业都统一取费不分类别,设 备不计管理费,)
5.风险费
(1+2+3-甲供材料+4)×风险费率
(钢材风险控制5%其他主材风险控制在10%,机械风 险承包控制在10%以内)
晨曦科技系列讲座
2016费用定额在晨曦计价软件中的应用
目 录
01
综合单价的变化 措施费的变化 其它费的变化 造价汇总的变化
02
03
04
一、单价组成变化
2003费用定额(后期配套最新文件) 文号 执行时间 2004年3月1号到2016年5月1号前 综合单价组成 执行时间 2016费用定额 闽建筑[2016]15号 2016年5月1号起 综合单价组成
5、晨曦清单计价2013软件如何处理“远程监控系统租赁费、优质工程增加费、缩短定额工期措施 费、发包人检测费,在招标时算在其他费下的暂列金额里,结算时这四笔费用要放到总价中计 算”? 软件在造价模板里增加了一个结算模板,通过这个模板解决了这四笔费用在各个环节统计问题, 同时在取费设置界面增加了优质工程增加费的选择,缩短定额工期增加费的选择项,减少用户去手 输费率的时间。

闽建〔2017〕7号 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行政监管办法(试行)

闽建〔2017〕7号   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行政监管办法(试行)

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行政监管办法(试行)第一条为建立健全工程招投标廉政风险防控体系,依法履行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职能,保证招标投标活动依法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电子招标投标办法》、《福建省招标投标条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职责分工意见的通知》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实施行政监督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设区市、县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监督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由同级项目审批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

县级以下行政区域内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由县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

省级及以上项目审批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工程所在地在县行政区域内的,由县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在设区市城区内的,由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

具体监督工作可以依法委托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负- 1 -责实施。

第四条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监督执法必须以法律、法规和规章为依据。

没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不得设置审批核准环节,已经设置的一律废止。

任何行政监督机关和个人不得违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第五条监督机关通过福建省公共资源交易电子行政监督平台(以下简称“省行政监督平台”),采用下列方式对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一)接受招标文件等材料的备案;(二)通过视频监控或录像方式对开标、评标活动过程实施监督;(三)依法接受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投诉或信访并进行处理;(四)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上级监督机关可以对下级监督机关实施的行政监督活动进行层级指导、检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部门关于加强城镇公共配套服务设施建设规划意见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部门关于加强城镇公共配套服务设施建设规划意见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部门关于加强城镇公共配套服务设施建设规划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3.18•【字号】闽政办[2013]32号•【施行日期】2013.03.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部门关于加强城镇公共配套服务设施建设规划意见的通知(闽政办〔2013〕32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省卫生厅、省文化厅、省广电局、省新闻出版局、省体育局制定的《关于加强城镇公共配套服务设施建设规划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3年3月18日关于加强城镇公共配套服务设施建设规划的意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省卫生厅、省文化厅、省广电局、省新闻出版局、省体育局2013年3月)为进一步加强城镇教育、卫生、文化、体育等公共配套服务设施建设,提升城镇服务功能,保障改善民生,提出如下意见:一、进一步增强对公共配套服务设施建设重要性的认识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城镇化进程加快,人民群众对基本公共服务的需求不断增长。

加强城镇公共配套服务设施建设规划,是建立健全基本公共服务体系的重要内容,是建设服务型政府,保障改善民生的内在要求。

各地要充分认识新形势下加强公共配套服务设施建设的重要性,按照党的十八大提出的“加快形成政府主导、覆盖城乡、可持续的基本公共服务体系”的要求,力争在3~5年时间内,在全省建成分布合理、适度超前、设施配套、功能完善、管理有序、服务规范的公共配套服务设施网络。

二、合理确定公共配套服务设施建设内容和标准(一)明确公共配套服务设施配置要求。

结合国家、地方相关法规、规范要求和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实际,我省城镇公共配套服务设施规划建设标准按照市级、区(县)级、街道级、社区级四级配置。

闽建建[2010]24号附件1

闽建建[2010]24号附件1

闽建建[2010]24号附件1MF—2012—222三明广安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租赁合同(示范文本)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租赁合同承租人(甲方):建宁尚和国际项目部(单位全称)出租人(乙方):三明广安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单位全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和《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原建设部令第166号)的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双方协商,就租赁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的相关事宜达成协议如下:第一条机械设备租赁及租金计算与支付1.机械设备租赁及租金计算明细表表一、机械设备租赁及租金计算表(如不够用可另附表格)表二、机械设备操作人备注:塔机司机全天候待班。

2.租金计算。

机械设备租金每月合计 66000元(见表一)。

按合同约定,若是乙方指派操作人员则租金包括工资(见表二),租金每月共计元。

不足月的尾数日租金按月租金除以30天乘以实际使用天数计算。

租金从机械设备启用日起计算。

在租赁期内,若非乙方原因造成机械设备停机或停止使用,甲方应按租金标准照常支付租赁费。

3.支付方式:每月先支付租金30000元,余款工程封顶后10天内结清。

4.支付时间:每月1日。

第二条项目名称、使用地点项目名称:建宁尚和国际项目部。

使用地点:建宁。

第三条租赁期限1.因工程需要延长租期,双方应在租赁期满前15 日内,续签合同。

2.租赁期满,甲方继续使用机械,乙方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甲方承诺租赁期不少于 10 个月,则按实际租赁时间结算;少于 10 个月,按 10 个月结算租赁费。

3.本合同签定之日起 15 日内,设备进场安装。

机械设备进场安装完毕,经安装单位自检、检验检测机构检验合格并由甲方组织有关单位验收合格之日为启用日;甲方通知乙方机械设备停止使用,并拆卸完毕具备机械设备退场条件之日为停用日。

停用日须经双方书面确认。

4.由于甲方的原因(如现场施工条件不具备、高压线防护措施不到位等),造成机械设备验收合格后停机待用或造成验收不合格,机械设备启用日为验收合格时间或组织验收时间。

闽建建[2007]32号《高大模板扣件式钢管支撑体系施工安全管理规定》

闽建建[2007]32号《高大模板扣件式钢管支撑体系施工安全管理规定》

高大模板扣件式钢管支撑体系施工安全管理规定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我省建设工程高大模板扣件式钢管支撑体系施工安全管理,预防安全事故发生,保障施工现场人员生命和财产安全,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高大模板扣件式钢管支撑体系(以下简称高大模板支撑体系)是指采用扣件式钢管脚手架进行搭设的高度超过8m,或跨度超过18m,或施工总荷载大于10kN/m2,或集中线荷载大于15kN/m的模板支撑体系。

第三条高大模板支撑体系的设计、搭设、拆卸、检查、验收和管理等应遵守《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50009)、《钢结构设计规范》(GB50017)、《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50010)、《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130)、《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编制建筑施工脚手架安全技术标准统一规定》等现行国家标准、规范外,尚应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工程设计单位应当考虑施工安全操作和防护的需要,对高大模板支撑体系等涉及施工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应在设计文件中注明,并对防范生产安全事故提出指导意见。

第五条高大模板支撑体系施工前应由项目技术负责人编制专项施工方案。

专项施工方案应突出工程施工特点,有针对性,内容应包括:地基处理及排水、模板和支撑体系的设计计算、材料规格、钢管连接方式、架体四周与建筑物的可靠连接、水平与纵向剪刀撑等构造设置、混凝土浇筑方案等,施工方案中应绘制支撑体系搭设详图,有特殊要求的应作详细说明。

第六条支撑体系应按概率极限状态设计法的要求,采用分项系数设计表达式进行设计,设计计算应包括立杆地基承载力、立杆稳定性计算等内容,荷载取值应符合《建筑结构荷载规范》、《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等要求,同时要考虑混凝土浇筑顺序、泵送混凝土等不利影响因素。

钢管抗压强度设计值取205N/mm2,钢管按Φ48×3.0计算惯性矩、回转半径等截面特性。

当支撑体系落在地面时,地基承载力设计值取值应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确认,必要时应通过试验确定;当支撑体系落在楼面时,应对楼面承载力进行验算。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省管建设工程项目招投标监督管理工作制度》的通知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省管建设工程项目招投标监督管理工作制度》的通知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省管建设工程项目招投标监督管理工作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09.11.18•【字号】闽建筑[2009]32号•【施行日期】2009.11.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省管建设工程项目招投标监督管理工作制度》的通知(闽建筑[2009]32号)厅机关有关处室、直属单位:为依法履行我厅招投标活动行政监督职能,规范省管建设工程项目招投标的监管行为,提高监管效率,维护招投标市场各方主体的合法权益,保证招投标活动有序进行,服务项目建设,制定《省管建设工程项目招投标监督管理工作制度》,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该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二○○九年十一月十八日省管建设工程项目招投标监督管理工作制度为依法履行招投标活动行政监督职能,提高监管效率,维护招投标市场各方主体的合法权益,保证招投标活动有序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福建省招标投标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省厅职责,制订本工作制度。

一、适用范围1、本制度适用于省管建设工程项目(以下称省管工程)的招投标(含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货物招投标,下同)。

本制度所称省管工程,是指进入省建设工程交易中心(以下称省交易中心)交易,并由省厅监管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投标项目,范围包括:省直部门、省直单位、省属企业和省级资金投资或控股的建设项目,中央在我省投资及中央委托我省投资的建设项目。

2、非省管工程原则上不在省交易中心进行招投标。

特殊情况需在省交易中心进行招投标的,招标人应提出书面报告,经该项目招投标监管部门签注同意意见,由省交易中心报厅分管领导同意后(抄送相应监管机构),方可在省交易中心进行招投标,并由该项目的监管部门负责监管。

二、监管职责分工工程勘察、设计招投标由设计处负责监管;工程施工和货物招投标由建筑业处负责监管,具体监管工作由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负责;工程监理招投标由工程处负责监管(以下统称设计处、建筑业处与造价总站、工程处为监管机构)。

建设工程规费计算办法

建设工程规费计算办法

《福建省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2016版) 》交底材料(含勘误)起草说明:1、解决营改增后造价如何计算的问题;2、贯彻2013国家费用项目组成和2013国家计价计量规范;3、总结13年来我省费用定额实践经验,解决实践中遇到的问题。

目录总则第一章建筑安装工程费用构成要素第二章建筑安装工程造价组成内容第三章建筑安装工程造价计算程序和计价办法第四章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取费标准总则一、为了适应建筑业营业税改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合理确定工程造价,根据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并结合本省实际情况,编制《福建省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2016版)(以下简称本定额)。

二、本定额编制的主要依据有:《建筑法》、《社会保险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及其各专业工程工程量清单计算规范(GB50854~50862-2013)、《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建标〔2013〕44 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及其他有关政策规定。

起草说明:编制依据还包括发改委财政部2016年取消了价格调节基金。

三、本定额适用于在本省行政区域范围内新建、扩建和改建的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仿古建筑工程、古建筑修复保护工程、通用安装工程、市政工程、园林绿化工程、构筑物工程、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爆破工程、房屋修缮工程、抗震加固工程、市政维护工程等专业工程。

起草说明:专业全覆盖。

8个计量规范的专业+4个我省新增修缮性质工程的专业。

四、本定额是编制和确定国有资金投资工程施工图预算、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最高投标限价)、施工合同价、工程结算的依据,是调解处理工程造价纠纷、鉴定工程造价的依据,是其他投资性质工程计价的参考;是编制投资估算、设计概算的基础。

投标报价应按照本定额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工程、企业实际情况自主确定,计价程序与计价办法要遵循,费用组成要完整,费用计取要合理。

闽建筑[2010]43号关于调整建设工程人工预算单价的通知

闽建筑[2010]43号关于调整建设工程人工预算单价的通知

各设区市建设局(建委)、省直有关单位:
为合理确定工程造价,反映建筑市场人工价格水平,维护工程建设各方合法权益,经会省发改委、财政厅同意,现将我省人工预算单价调整如下:
名称人工预算单价
土石方、拆除、搬运工程用工 45元/工日
建筑装饰工程用工 73元/工日
其他工程用工 60元/工日
本次人工预算单价调整自2011年1月1日起执行,与闽建筑[2007]15号文发布的人工预算单价差额部分只计取税金,不计取其他各项费用。

2010年12月31日(含31日,下同)以前已发出招标文件的工程,按招标文件规定执行;2010年12月31日以前已签订施工合同的工程,按合同约定执行。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二○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关于公布2010年度省级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预选承包商名录的通知

关于公布2010年度省级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预选承包商名录的通知

关于公布2010年度省级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预选承包商名录的通知闽建筑[2010]30号各设区市建设局(建委):根据《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预选承包商名录管理办法》(闽建筑[2009]23号)和《关于受理进入2010年度福建省省级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预选承包商名录申请的通知》(闽建筑函[2010]44号),经设区市建设局会同同级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对申报企业进行初评,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组织审查,并将入选2010年度省级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预选承包商名录的84家企业名单(详见附件)上网公示,现予以公布。

有关事项通知如下:1、本通知公布的名录同时进入各设区市的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预选承包商名录。

2、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闽建筑[2009]30号文公布的名录停止使用;但已发布招标公告、且已选用闽建筑[2009]30号文公布的预选承包商名录的项目,可以继续使用。

3、本名录使用期从本通知公布之日起至下一次公布时间为止。

附件:2010年度省级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预选承包商名录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二○一○年十月十二日附件:2010年度省级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预选承包商名录1、中建七局第三建筑有限公司2、福建省泷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4、厦门思总建设有限公司5、福建六建集团有限公司6、福建省九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7、福建省永泰建筑工程公司8、福建建工集团总公司9、福建七建集团有限公司10、福建二建建设集团公司11、福建省第五建筑工程公司12、福建恒盛建筑集团有限公司13、福建省第一建筑工程公司14、福建省闽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15、福建省安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16、厦门中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17、福州市第三建筑工程公司18、福建鑫泰建筑集团有限公司19、厦门市建安集团有限公司20、福建省环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21、厦门市吉兴集团建设有限公司22、厦门源昌城建集团有限公司23、恒亿集团有限公司24、福建省惠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25、福建省榕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27、华盛置业集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28、福建卓越建设工程开发有限公司29、莆田市建筑安装工程公司30、中铁二十二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31、福建璟榕工程建设发展有限公司32、厦门市广厦工程建设有限公司33、宏峰集团(福建)有限公司34、福建省南安市第一建设有限公司35、福建地矿建设集团公司36、中铁二十四局集团福建铁路建设有限公司37、福建十建建设有限公司38、福建宏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39、福建章诚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40、福建四海建设有限公司41、福建省中木建设集团有限公司42、福建省中大工程建设有限公司43、福建联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44、福建城建建设有限公司45、福建省莆田市东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46、福州建工(集团)总公司47、福建省杭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48、福建省中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50、福建省华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51、福建八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52、厦门中宸集团有限公司53、福建博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54、福州市一建建设股份有限公司55、福建省桃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56、福建成森建设集团有限公司57、福建省交建集团工程有限公司58、福州铁建建筑有限公司59、福建省长乐市新纪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60、福建省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61、福建省九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62、福建九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63、福建省高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64、福建登凯成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65、福建麒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66、福建巨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67、福建新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68、厦门市嘉颐建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69、福建省凯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70、福建联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71、福建省惠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73、福建省同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74、福建省惠建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75、中国一冶集团有限公司76、福建省隆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77、福建省永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78、福建省来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79、福建省泉州市东海建筑有限公司80、福建省晓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81、福建发展集团有限公司82、厦门宗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83、福建省闽清第一建筑工程公司84、福建煤炭工业基本建设有限公司发布时间:2010年10月12日。

闽建筑[2010]32号

闽建筑[2010]32号

闽建筑[2010]32号|关于建设工程设备计价有关问题的通知
文件号:闽建筑[2010]32号
各设区市建设局(建委)、省直有关单位:
为规范建设工程设备计价,根据《建设工程计价设备材料划分标准》(GB/T50531-2009),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建设工程设备计价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建设工程设备由施工单位供应的,设备费用应当计取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不得计取其他费用;建设工程设备由建设单位供应的,设备费用不得计取各项费用及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

二、常用建设工程设备材料划分见附件。

三、本通知自2010年11月1日起执行。

原省建设厅颁发的《关于建设工程设备价格计算有关问题的通知》(闽建筑[2004]74号)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常用建设工程设备材料划分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二○一○年十月二十一日
附件:
常用建设工程设备材料划分。

闽建建[2010]41号-福建省建筑边坡与深基坑工程管理规定

闽建建[2010]41号-福建省建筑边坡与深基坑工程管理规定

闽建建[2010]41号-福建省建筑边坡与深基坑工程管理规定福建省建筑边坡与深基坑工程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我省建筑边坡与深基坑工程的管理,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和邻近的已建建(构)筑物、道路、管线及在建工程等安全和正常使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深基坑,是指开挖深度超过4m(含4m)的基坑工程;或深度虽未超过4m,但地质条件和周边环境复杂的基坑工程。

本规定所称建筑边坡,是指建(构)筑物和市政工程开挖或填筑施工所形成的高度超过8m的边坡工程;或虽未超过规定高度但地质条件和周边环境复杂的边坡工程。

本规定所称建筑边坡与深基坑工程,包括边坡与基坑支护、地下水与地表水控制、土方开挖、基坑监测以及对周边建(构)筑物保护等内容。

本规定所称深基坑工程不包括市政沟槽工程。

第三条本规定涉及的建筑边坡和基坑,其安全等级均按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岩土工程勘察规范》(DBJ13-84-2006)划分。

第四条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建筑边坡与深基坑工程前期准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监测及其相关活- 2 -动的管理。

第五条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内建筑边坡与深基坑工程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委托机构在其职权范围内,负责所辖区域内建筑边坡与深基坑工程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委托机构应加强对建筑边坡与深基坑工程的监管,加大检查频率,实施重点监管。

对发现的质量安全问题,应督促相关单位立即采取措施,及时改正并消除隐患;对相关单位存在违法违规或违反本规定危及质量安全的,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且按相关规定将不良行为记入企业和个人信用档案。

第二章前期准备第七条建设单位在建设过程中应确保建筑边坡或深基坑工程邻近的已建建(构)筑物、道路、管线及在建工程等安全和正常使用。

工程勘察前建设单位应对建筑边坡或深基坑工程邻近的已建建(构)筑物、道路、管线及在建工程等现状进行调查,必要时应委托岩土工程咨询机构对建筑边坡或深基坑工程施工产生的周边环境影响进行评估,提出评估报告。

福建省建筑标准设计图集

福建省建筑标准设计图集
12.00
15
闽99G109
现浇钢筋砼化粪池
20.00
20.00
14
闽97G111
钢筋混凝土矩形屋顶水箱
25.00
25.00
10
闽89SG601
挡土墙及护坡
14.90
14.90
6
协91J604
铝合金门窗
21.00
21.00
5
协97J201
屋面雨水排水硬氯乙烯管道安装(外墙壁设)
10.00
10.00
4
福建省建筑标准设计图集目录
全称:福建闽建工程建设书店电话:(0591)87836125
帐号:351008090018000016093传真:(0591)87810713
开户行:交行福建省分行营业部地址:福州市鼓楼区北大路242号(建设厅大院内)
序列
标准号
标准名称
单价
数量
金额
67
闽2010J32
轻型种植屋面建筑构造
协97J101
地下工程防水
17.00
17.00
2
协97S103
建筑给水硬聚氯乙烯管道安装
12.00
12.00
协96D501
防雷接地安装
10.00
10.00
小计290.9
10.00
10.00
64
闽2009J05
外墙面装修
12.00
12.00
55
闽2006J10
蒸压砂加气砼砌块建筑构造
13.00
13
53
闽2005J03
平屋面建筑构造
13.00
13.00
52
闽2005J02

泉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五部门关于印发《城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泉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五部门关于印发《城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泉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五部门关于印发《城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泉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泉州市城市管理局,泉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泉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公布日期】2022.02.18•【字号】泉建规〔2022〕1号•【施行日期】2022.03.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管理正文泉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五部门关于印发《城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泉建规〔2022〕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修订完成的《泉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五部门关于城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泉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泉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泉州市城市管理局泉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泉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2022年2月18日泉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五部门关于城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指导意见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城市既有住宅使用功能,提升城市既有住宅区的居住品质,满足广大居民对生活起居、出行便利的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福建省电梯安全管理条例》、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城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指导意见》(闽建房〔2010〕24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对城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提出如下指导意见:一、实施原则本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是对原有垂直交通系统的有效补充,应在尊重原有规划现状的基础上,遵循“业主自愿、公开透明、充分协商,成熟一梯增设一梯”的原则实施。

增设电梯应合理规划,鼓励采用可容纳担架的电梯,增设电梯整体外立面应保持与住宅小区景观的和谐统一,最大程度保护原有绿化景观,并尽量不影响小区相邻业主的通行方便和确保通行安全。

二、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已取得房屋所有权或不动产权的城市既有住宅,在满足规划、建筑结构安全和消防安全等要求的前提下,可根据实际情况申请增设电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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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设工程设备计价有关问题的通知
(文号:闽建筑[2010]32号发稿时间:2010-10-28阅读次数:1599)
各设区市建设局(建委)、省直有关单位:
为规范建设工程设备计价,根据《建设工程计价设备材料划分标准》(GB/T50531-2009),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建设工程设备计价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建设工程设备由施工单位供应的,设备费用应当计取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不得计取其他费用;建设工程设备由建设单位供应的,设备费用不得计取各项费用及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

二、常用建设工程设备材料划分见附件。

三、本通知自2010年11月1日起执行。

原省建设厅颁发的《关于建设工程设备价格计算有关问题的通知》(闽建筑[2004]74号)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二○一○年十月二十一日
附件:
常用建设工程设备材料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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