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厂办大集体改革的主要税收政策》(2011-9-9)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开展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开展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布日期】2013.04.16•【文号】人社厅发[2013]35号•【施行日期】2013.04.1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其他规定正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开展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人社厅发〔2013〕3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18号,以下简称国办发18号文件)实施以来,各地高度重视,认真抓好厂办大集体改革中职工安置、劳动关系处理和各项社会保险关系接续等相关政策的落实,取得了积极进展。
但也有部分地区反映,在相关政策理解和把握上还存在一些实际问题。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办发18号文件精神,统一把握相关政策,做好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积极开展厂办大集体职工再就业工作各地要深入企业宣传各项就业政策,着力为下岗失业人员提供有针对性的就业服务与培训,帮助他们尽快实现再就业。
对符合条件的厂办大集体下岗失业人员,要及时纳入就业扶持范围,简化工作流程,畅通政策落实渠道。
对自主创业的,及时提供创业服务,落实好小额担保贷款、场地安排等优惠政策。
对招用符合规定条件人员就业的企业,及时落实税收优惠、社保补贴、小额担保贷款等政策。
对就业困难人员,要加大就业援助力度,多种渠道帮助他们实现再就业,及时兑现社保补贴和岗位补贴等扶持政策。
二、妥善处理厂办大集体职工的劳动关系各地要根据劳动合同法及国办发18号文件要求,加强对厂办大集体改革中劳动关系处理工作的指导,帮助厂办大集体企业制定完善职工安置方案,明确参加厂办大集体改革人员范围、民主程序、劳动关系处理和经济补偿支付办法等内容。
国办发〔2011〕18号-关于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的指导意见
关于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1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上世纪七八十年代,一些国有企业资助兴办的向主办企业提供配套产品或劳务服务的厂办大集体,对发展经济和安置回城知识青年、职工子女就业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随着国有企业改革的不断深化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这些企业产权不清、机制不活、人员富余、市场竞争力弱等问题日益突出,大量企业停产、职工失业。
为积极稳妥解决厂办大集体问题,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国务院2005年批准在东北地区选择部分城市和中央企业进行厂办大集体改革试点,目前试点工作已取得初步成效,试点政策逐步完善,具备了在全国范围内推广的条件。
经国务院同意,现就在全国范围内实施厂办大集体改革提出如下指导意见:一、总体目标和基本原则(一)总体目标。
从2011年开始用3—5年的时间,通过制度创新、体制创新和机制创新,使厂办大集体和主办国有企业彻底分离,成为产权清晰、面向市场、自负盈亏的独立法人实体和市场主体;职工得到妥善安置,职工合法权益得到切实维护。
(二)基本原则。
坚持从实际出发,着力化解主要矛盾,解决重点问题;坚持分类指导,通过多种途径安置职工,处理好劳动关系和社会保险关系;坚持统筹兼顾各方面的承受能力,由厂办大集体、主办国有企业、地方财政和中央财政共同分担改革成本。
二、改革方式(三)对能够重组改制的厂办大集体,可按照公司法和原国家经贸委等八部委《关于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实施办法》(国经贸企改〔2002〕859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通过合资、合作、出售等多种方式,改制为产权清晰、面向市场、自负盈亏的独立法人实体。
(四)对不具备重组改制条件或亏损严重、资不抵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厂办大集体,可实施关闭或依法破产。
三、有关资产和债权债务处理(五)厂办大集体长期使用的主办国有企业的固定资产,可无偿划拨给厂办大集体,可以用于安置职工。
财政部关于厂办大集体改革中央财政专项补助资金管理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厂办大集体改革中央财政专项补助资金管理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11.05.27•【文号】财企[2011]114号•【施行日期】2011.05.2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财政部关于厂办大集体改革中央财政专项补助资金管理问题的通知(2011年5月27日财企[2011]11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为切实做好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18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的有关规定,现就地方国有企业及中央下放地方管理的煤炭、有色、军工等企业兴办的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中有关中央财政专项补助资金的管理问题通知如下:一、厂办大集体中央财政专项补助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地方国有企业和中央下放地方管理的煤炭、有色、军工等企业兴办的厂办大集体,按照《指导意见》的精神进行改革时,在按规定对有关资产和债权债务处理后,净资产仍不足以支付解除在职职工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的,差额部分所需资金由中央财政按比例补助的资金。
二、专项资金按照“先预拨、后清算”的原则进行。
三、预拨专项资金由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省级财政部门提出申请。
申请需提交以下材料:(一)专项资金申请文件。
主要内容包括:相关城市拟实施改革的厂办大集体户数、资产负债情况和生产经营状况、职工(含在职职工和离退休人员)基本情况、按当地企业最低工资标准匡算的经济补偿金总额及中央财政应补助金额等。
(二)专项资金申请表(见附件1)。
(三)省级人民政府关于批准有关城市实施厂办大集体改革的批复文件。
(四)相关城市的厂办大集体改革实施方案。
四、财政部对申报材料审核同意后,按中央财政应承担补助金额的70%的比例预拨专项资金。
厂办大集体改革案例分析与经验启示
厂办大集体改革案例分析与经验启示作者:何琬袁圣韵乐来源:《中国集体经济》2013年第05期摘要:2011年4月,国务院下发文件要求在全国范围内推进厂办大集体改革,在3年到5年内实现无集体企业、无集体职工、无集体资产的“三无”目标。
然而,虽然时间过半,但积重难返,厂办大集体改革的推进步伐相对缓慢。
本文分析了国企厂办大集体的改革实践,对成功与失败的案例进行了比较分析,通过总结其经验启示为其他国企厂办大集体的改革提供参考借鉴。
关键词:厂办大集体;改革;案例;启示厂办大集体作为国有企业资助兴办的集体所有制企业,曾在安置返城知识青年和职工子女就业、服务主业安全生产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完善和国有企业改革的不断深入,厂办大集体由于受自身体制机制不完善及产权关系不明晰等因素影响,越来越多地陷入经营困境,大量集体职工离岗失业,成为影响国企发展和社会稳定的突出矛盾之一。
国务院于2005年起在东北地区部分城市及一些国企开展厂办大集体改革试点工作并于2011年正式下发《国务院关于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的指导意见》(下称18号文),在全国范围内推行厂办大集体改革。
到目前为止,部分企业实施了改革,其经验值得分析与研究。
一、典型国企厂办大集体改革案例(一)攀钢厂办大集体攀钢集团有限公司(简称攀钢)的厂办大集体是钢城企业总公司(简称钢企公司),主营冶金辅助料、铸锻件、电器机械及器材等业务。
2007年,攀钢选择整体分离改制为社会化企业的模式,将钢企公司改制为以员工持股为主、攀钢和攀枝花市人民政府授权投资机构参股的有限责任公司。
经过一年多改制,钢企公司成功实现了由厂办大集体到股权多元化公司制企业的转变,初步形成了适应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经营机制、管理体系等。
2009年,改制后的攀枝花钢城集团有限公司实现总收入107.21亿元、利税3.95亿元(2007年总收入61.52亿元、利税2.67亿元),成为四川省重点培育的大集团企业,位列中国制造业500强第290位。
中央、省属企业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解答
中央、省属企业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解答1、哪些中央、省属企业厂办大集体可以参加此次厂办大集体改革?答:在地方的中央、省属国有企业的厂办大集体应符合下列条件:(一)组建于二十世纪七、八十年代,以劳动服务公司或其他形式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隶属于国有企业直接管理的集体所有制性质的企业;(二)有主办企业且主办企业是国有企业,并依附于主办国有企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向原主办企业提供配套产品或服务;(三)国有企业批准并资助兴办,以安置回城知识青年和国有企业职工子女就业为主要目的的集体企业。
2、参加厂办大集体改革时应做好哪些基础工作?答:1、开展清产核资和资产评估。
由主办企业委托中介机构并组织厂办大集体对资产、负债进行全面清查。
清查结果由主办企业或其主管国资监管机构进行确认及批复。
厂办大集体法人、中介机构、清查人员按照有关规定履行手续,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在资产清查的基础上,主办国有企业主管部门负责委托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资产评估,《资产评估报告》由主办国有企业主管部门核准或批复。
2、核实劳动关系。
按照劳动部门有关规定和相关政策,认真摸清各类人员情况,制定职工安置方案。
3、厂办大集体改制时,如何处理各项债务?答:厂办大集体所欠债务,必须妥善处理。
其中,职工与企业债务,应在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之前,通过协商,由企业负责处理。
债务处理方案和职工、企业协商的“债务处理协议”须提交企业职工大会或职代会审议通过并形成决议。
4、主办企业在厂办的集体改革中应负哪些责任?答:主办企业是厂办大集体改革的主体和直接责任人,负责会同厂办集体企业制定改制或清算方案和实施,同时负责做好企业改革中的稳定工作。
5、主办企业主管部门在厂办集体改革中应负哪些责任?答:厂办大集体主办企业主管部门或上一级集团总公司是推进厂办集体改革工作的责任主体,负责制定所属企业厂办集体改革总体规划,确定改制取向和改制模式,审批企业改制或清算方案,指导推进所属企业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
厂办大集体改制指导意见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1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上世纪七八十年代,一些国有企业资助兴办的向主办企业提供配套产品或劳务服务的厂办大集体,对发展经济和安置回城知识青年、职工子女就业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随着国有企业改革的不断深化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这些企业产权不清、机制不活、人员富余、市场竞争力弱等问题日益突出,大量企业停产、职工失业。
为积极稳妥解决厂办大集体问题,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国务院2005年批准在东北地区选择部分城市和中央企业进行厂办大集体改革试点,目前试点工作已取得初步成效,试点政策逐步完善,具备了在全国范围内推广的条件。
经国务院同意,现就在全国范围内实施厂办大集体改革提出如下指导意见:一、总体目标和基本原则(一)总体目标。
从2011年开始用3—5年的时间,通过制度创新、体制创新和机制创新,使厂办大集体与主办国有企业彻底分离,成为产权清晰、面向市场、自负盈亏的独立法人实体和市场主体;职工得到妥善安置,职工合法权益得到切实维护。
(二)基本原则。
坚持从实际出发,着力化解主要矛盾,解决重点问题;坚持分类指导,通过多种途径安置职工,处理好劳动关系和社会保险关系;坚持统筹兼顾各方面的承受能力,由厂办大集体、主办国有企业、地方财政和中央财政共同分担改革成本。
二、改革方式(三)对能够重组改制的厂办大集体,可按照公司法和原国家经贸委等八部委《关于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实施办法》(国经贸企改〔2002〕859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通过合资、合作、出售等多种方式,改制为产权清晰、面向市场、自负盈亏的独立法人实体。
(四)对不具备重组改制条件或亏损严重、资不抵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厂办大集体,可实施关闭或依法破产。
三、有关资产和债权债务处理(五)厂办大集体长期使用的主办国有企业的固定资产,可无偿划拨给厂办大集体,可以用于安置职工。
厂办大集体企业改革的探索与实践
厂办大集体企业改革的探索与实践摘要:党的十八大以来,深化国有企业改革步伐逐步加快,其中对国有企业厂办大集体改革也提出了明确的工作要求。
本文以笔者所任职国有企业开展厂办大集体改革实践为例,总结提炼出多种改革路径和经验做法,以供参考。
关键词:厂办大集体改革实践一、厂办大集体改革背景上世纪七八十年代,为安置上山下乡返城知青以及国有企业职工子女就业,由国有企业出资兴办了一批依附于主办企业配套经营的厂办大集体企业。
应该说,厂办大集体企业是我国在特殊历史背景下建立的一种特有经济模式,也曾为经济发展和社会就业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在安置富余人员、缓解就业压力以及促进社会稳定和主办企业发展等方面做出了重大历史性贡献。
但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厂办大集体企业也逐渐显露出体制机制僵化、市场竞争力弱、发展动力不足等弊端。
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随着深化国企改革的持续深入推进,为进一步优化国有企业结构,集中精力做强做优做大主业,激发企业的经营活力和内生动力,实现高质量发展,同时也为了促进集体企业更好适应市场经济体制发展,理顺与主办企业关系,转变经营体制机制,增强市场核心竞争力,实施厂办大集体改革已然是国之大势所趋。
二、厂办大集体改革的必要性(一)实施厂办大集体改革是党中央、国务院的政策要求。
厂办大集体改革是深化国企改革的专项重点工作之一,2005年国务院批准东北地区的部分城市和中央企业进行改革试点,2011年国家出台系列厂办大集体改革配套文件在全国范围内全面铺开实施,2016年后又陆续下发文件要求进一步加快推进厂办大集体改革,并明确了2020年底为改革工作的最后政策窗口期,必须全面完成厂办大集体改革任务目标。
(二)实施厂办大集体改革是集体企业经营体制机制自我革新、谋求生存发展的需要。
厂办大集体企业是特殊历史背景下的产物,对主办企业长期处于一种从属依附状态,管理模式僵化、自主经营能力不强,核心竞争力弱、市场经营意识淡薄等问题凸显,难以适应当前市场化经济体制。
厂办大集体改革系列文件-精选.pdf
2011年-2016年出台的厂办大集体改革系列文件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厂办的大集体改革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
发〔2011〕18号)
《关于推动中央企业规范做好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发分配〔2011〕111号)
《关于进一步推进中央企业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分配[2014]112号)
《关于做好中央企业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的通知》(国资发分配〔2011〕53号)《关于厂办大集体改革中央财政专项补助资金管理问题的通知》(财企[2011]114号)
《关于中央企业厂办大集体改革中央财政专项补助资金管理问题的通知》(财企〔2011〕231号)
《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开展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人社厅
发〔2013〕35号)
《关于中央企业厂办大集体改革资产和费用处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分配〔2015〕333号)2016年-2018年出台的厂办大集体改革系列文件
《国务院关于印发加快剥离国有企业办社会职能和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工作方案的
通知》(国发〔2016〕19号)
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人社部联合印发了《关于加快推进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的
指导意见》(国资发分配〔2016〕249号)
《剥离国有企业办社会职能和解决历史遗留问题专项小组会议纪要(附2018年工作计划安排)》
《国务院国资委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8年剥离国有企业办社会职能和解决历史遗留问题有关工作的通知》(国资厅发改革〔2018〕11号)
产学联合袁敬华整理。
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中华全国总⼯会关于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办⼤集体改⾰⼯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号:总⼯发[2011]48号颁布⽇期:2011-06-16执⾏⽇期:2011-06-16时效性:现⾏有效效⼒级别:部门规章各省、⾃治区、直辖市总⼯会,各全国产业⼯会,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会联合会、中央国家机关⼯会联合会,全总各部门、各直属单位: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办⼤集体改⾰⼯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18号),在⼚办⼤集体改⾰⼯作中,充分发挥职⼯代表⼤会、⼚务公开等民主管理制度的作⽤,依法维护职⼯合法权益,推动⼚办⼤集体改⾰顺利平稳进⾏,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认真学习⽂件精神,提⾼对⼚办⼤集体改⾰的认识在全国范围内实施⼚办⼤集体改⾰,是深化国有企业改⾰的重要环节。
⼚办⼤集体改⾰涉及改⾰发展稳定的⼤局,涉及⼴⼤职⼯的切⾝利益,也是⼚办⼤集体职⼯最关⼼、最直接、最现实的问题。
各级⼯会要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度,充分认识⼚办⼤集体改⾰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要认真学习领会国务院有关⽂件精神,了解掌握⼚办⼤集体改⾰的有关政策,按照当地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的统⼀部署,依照法律和政策的规定平稳有序推进,做到政策落实到位、民主程序到位、职⼯权益保障到位,以扎实有效的⼯作促进⼚办⼤集体改⾰顺利进⾏,使职⼯的合法权益在改⾰中得到有效维护。
⼆、加强源头参与,切实落实职⼯民主权利各级⼯会特别是改⾰任务较重的城市⼯会和企业⼯会在⼚办⼤集体改⾰过程中要增强⼯作主动性,积极参与改⾰⽅案的制定。
要督促政府有关部门依据相关法律和政策,严格规范企业改⾰的民主程序,坚持制定改⾰⽅案要充分吸取职⼯群众的意见并在事前向职⼯公⽰;坚持企业的改⾰⽅案必须提交职代会审议,职⼯安置⽅案必须提交职代会审议通过后⽅可实施。
企业召开职代会,必须有三分之⼆以上的职⼯代表出席;职代会审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经企业全体职⼯代表半数以上通过⽅为有效;职代会的表决应以⽆记名投票⽅式进⾏,不能以职⼯代表团(组)长联席会议代替职代会作出决定。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的指导意见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的指导意见【标 签】厂办大集体,资产和债权债务处理,体制改革【颁布单位】国务院办公厅【文 号】国办发(2011)18号【发文日期】2011-04-18【实施时间】2011-04-18【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其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上世纪七八十年代,一些国有企业资助兴办的向主办企业提供配套产品或劳务服务的厂办大集体,对发展经济和安置回城知识青年、职工子女就业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随着国有企业改革的不断深化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这些企业产权不清、机制不活、人员富余、市场竞争力弱等问题日益突出,大量企业停产、职工失业。
为积极稳妥解决厂办大集体问题,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国务院2005年批准在东北地区选择部分城市和中央企业进行厂办大集体改革试点,目前试点工作已取得初步成效,试点政策逐步完善,具备了在全国范围内推广的条件。
经国务院同意,现就在全国范围内实施厂办大集体改革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总体目标和基本原则 (一)总体目标。
从2011年开始用3-5年的时间,通过制度创新、体制创新和机制创新,使厂办大集体与主办国有企业彻底分离,成为产权清晰、面向市场、自负盈亏的独立法人实体和市场主体;职工得到妥善安置,职工合法权益得到切实维护。
(二)基本原则。
坚持从实际出发,着力化解主要矛盾,解决重点问题;坚持分类指导,通过多种途径安置职工,处理好劳动关系和社会保险关系;坚持统筹兼顾各方面的承受能力,由厂办大集体、主办国有企业、地方财政和中央财政共同分担改革成本。
二、改革方式 (三)对能够重组改制的厂办大集体,可按照公司法和原国家经贸委等八部委《关于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实施办法》(国经贸企改[2002]859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通过合资、合作、出售等多种方式,改制为产权清晰、面向市场、自负盈亏的独立法人实体。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调查中央企业厂办大集体有关情况的通知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调查中央企业厂办大集体有关情况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1.05.10
•【文号】国资厅分配[2011]339号
•【施行日期】2011.05.10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
正文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调查中央企业厂
办大集体有关情况的通知
(国资厅分配〔2011〕339号)
各中央企业: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18号)精神,做好中央企业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现就调查中央企业厂办大集体情况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请各中央企业对所属企业厂办大集体情况进行清查,并认真填报《中央企业厂办大集体有关情况调查表》(见附件1)。
二、所属企业存在厂办大集体的中央企业要明确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机构及联系人,并填报联系人的有关信息(见附件2)。
请有关中央企业于5月31日前将有关情况报送我委(同时报送电子版)。
联系人:国资委企业分配局徐波涛、高云飞
联系电话:010-63193935、63193084
电子信箱:*******************.cn
传真电话:010-63193103
附件:1.中央企业厂办大集体有关情况调查表
2.中央企业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联系人情况表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
二O 一一年五月十日
附件1
注:
1.数据统计时点为2010年底
2.如果所属企业没有厂办大集体,请填“无”
3.职工人数栏:合计=在职职工数+离退休人员数 附件2。
厂办大集体改革系列文件.doc
2011年-2016年出台的厂办大集体改革系列文件2016年-2018年出台的厂办大集体改革系列文件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厂办的大集体改革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国务院关于印发加快剥离国有企业办社会职能和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工作方案的
发〔2011〕18号)通知》(国发〔2016〕19号)
《关于推动中央企业规范做好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发分配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人社部联合印发了《关于加快推进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的〔2011〕111号)指导意见》(国资发分配〔2016〕249号)
《关于进一步推进中央企业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分配《剥离国有企业办社会职能和解决历史遗留问题专项小组会议纪要(附2018年工[2014]112号)
作计划安排)》
《关于做好中央企业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的通知》(国资发分配〔2011〕53号)
《国务院国资委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8年剥离国有企业办社会职能《关于厂办大集体改革中央财政专项补助资金管理问题的通知》(财企[2011]114
和解决历史遗留问题有关工作的通知》(国资厅发改革〔2018〕11号)
号)
《关于中央企业厂办大集体改革中央财政专项补助资金管理问题的通知》(财企
产学联合袁敬华整理〔2011〕231号)
《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开展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人社厅
发〔2013〕35号)
《关于中央企业厂办大集体改革资产和费用处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分配〔2015〕
333号)。
厂办大集体改革系列文件
2011年-2016年出台的厂办大集体改革系列文件《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厂办的大集体改革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18号)
《关于推动中央企业规范做好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发分配〔2011〕111号)
《关于进一步推进中央企业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分配[2014]112号)
《关于做好中央企业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的通知》(国资发分配〔2011〕53号)《关于厂办大集体改革中央财政专项补助资金管理问题的通知》(财企[2011]114号)《关于中央企业厂办大集体改革中央财政专项补助资金管理问题的通知》(财企〔2011〕231号)
《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开展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人社厅发〔2013〕35号)《关于中央企业厂办大集体改革资产和费用处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分配〔2015〕333号)
2016年-2018年出台的厂办大集体改革系列文件
《国务院关于印发加快剥离国有企业办社会职能和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16〕19号)
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人社部联合印发了《关于加快推进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的指导意见》(国资发分配〔2016〕249号)
《剥离国有企业办社会职能和解决历史遗留问题专项小组会议纪要(附2018年工作计划安排)》
《国务院国资委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8年剥离国有企业办社会职能和解决历史遗留问题有关工作的通知》(国资厅发改革〔2018〕11号)
产学联合袁敬华整理。
厂办大集体改革方案
厂办大集体改革方案厂办大集体改革方案一、背景厂办是指由企业自行建立的工人、职员的社会福利机构和娱乐活动场所,是一种充分体现企业人文关怀的制度。
然而,随着时代的变迁和企业发展的需要,现有的厂办制度已经难以满足企业和员工的需求。
因此,为了进一步提升企业的竞争力和员工的福利水平,公司拟进行厂办大集体改革。
二、目标本次厂办大集体改革的目标是:1. 提供更多元化和优质的员工福利服务,提升员工满意度和忠诚度;2. 优化厂办组织架构,提高工作效率和管理水平;3. 促进员工间的沟通和交流,增强企业文化建设。
三、改革内容1. 员工福利服务优化- 新增健身房和运动设施,提供员工健身和休闲活动的场所;- 扩大厂办医疗保健服务,增设更多的诊所和医疗服务站点;- 引进外部专业机构,提供心理咨询和职业发展服务;- 提供更多多样化的员工培训和教育机会。
2. 厂办组织架构调整- 设置厂办管理委员会,负责整体规划、决策和执行;- 设立专门的人力资源部门,负责员工招聘、培训和福利管理;- 成立文化活动小组,组织员工文艺演出、比赛和庆典活动。
3. 沟通交流平台建设- 开设员工内部论坛和交流平台,促进员工之间的交流和分享;- 定期举办员工座谈会,听取员工意见和建议,改进厂办服务;- 在企业内部建立企业文化展示区,展示企业历史和成就。
四、实施策略1. 成立厂办改革工作小组,制定详细的改革计划和时间表;2. 开展员工需求调研,了解员工对厂办改革的期望和建议;3. 招聘专业人才,提升厂办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4. 与相关外部机构合作,引进专业的健身和医疗服务;5. 定期组织改革成效评估和调研,及时调整和改进改革方案。
五、预期效果通过本次厂办大集体改革,我们有信心实现以下预期效果:1. 员工满意度和忠诚度大幅提升,员工流失率明显下降;2. 厂办服务质量显著改善,员工福利得到充分保障;3. 员工间的沟通和交流频繁,企业文化建设取得进一步提升。
六、总结本文档提出了厂办大集体改革方案,通过优化员工福利服务、调整厂办组织架构和促进沟通交流,旨在提升企业的竞争力和员工的福利水平。
《厂办大集体改革的主要税收政策》(2011-9-9)
厂办大集体改革的主要税收政策上世纪七八十年代,一些国有企业资助兴办的向主办企业提供配套产品或劳务服务的厂办大集体,对发展经济和安置回城知识青年、职工子女就业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随着国有企业改革的不断深化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这些企业产权不清、机制不活、人员富余、市场竞争力弱等问题日益突出,大量企业停产、职工失业。
为积极稳妥解决厂办大集体问题,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国务院2005年批准在东北地区选择部分城市和中央企业进行厂办大集体改革试点,目前试点工作已取得初步成效。
厂办大集体总体目标:从2011年开始用3-5年的时间,通过制度创新、体制创新和机制创新,使厂办大集体与主办国有企业彻底分离,成为产权清晰、面向市场、自负盈亏的独立法人实体和市场主体;职工得到妥善安置,职工合法权益得到切实维护。
一、主要税收政策精神依据《国务院关于促进企业兼并重组的意见》(国发…2010‟27号),对企业兼并重组涉及的资产评估增值、债务重组收益、土地房屋权属转移等给予税收优惠,具体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关于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75号)等规定执行。
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18号),厂办大集体长期使用的主办国有企业的固定资产,可无偿划拨给厂办大集体,可以用于安置职工。
对厂办大集体改制过程中发生的资产置换以及土地、房产、车辆过户等各项税费,可按现行有关规定给予减免。
二、现行税收优惠政策规定(一)增值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13号),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其中涉及的货物转让,不征收增值税。
厂办大集体改革系列文件(2020年九月整理).doc
2011年-2016年出台的厂办大集体改革系列文件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厂办的大集体改革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18号)
《关于推动中央企业规范做好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发分配〔2011〕111号)
《关于进一步推进中央企业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分配[2014]112号)
《关于做好中央企业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的通知》(国资发分配〔2011〕53号)《关于厂办大集体改革中央财政专项补助资金管理问题的通知》(财企[2011]114号)
《关于中央企业厂办大集体改革中央财政专项补助资金管理问题的通知》(财企〔2011〕231号)
《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开展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人社厅发〔2013〕35号)
《关于中央企业厂办大集体改革资产和费用处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分配
〔2015〕333号)
2016年-2018年出台的厂办大集体改革系列文件
《国务院关于印发加快剥离国有企业办社会职能和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16〕19号)
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人社部联合印发了《关于加快推进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的指导意见》(国资发分配〔2016〕249号)
《剥离国有企业办社会职能和解决历史遗留问题专项小组会议纪要(附2018年工作计划安排)》
《国务院国资委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8年剥离国有企业办社会职能
1
和解决历史遗留问题有关工作的通知》(国资厅发改革〔2018〕11号)
产学联合袁敬华整理
2。
厂办大集体改革重组汇编资料(全新版)
厂办大集体改革重组汇编资料〖全新版〗--最新形势政策解读、疑难解答、改革路径、操作技术、方案设计实例、文书范本年月,国务院办公厅下发《关于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的指导意见》(简称“号文”),明确要求用-年的时间,使厂办大集体与主办国有企业彻底分离,成为产权清晰、面向市场、自负盈亏的独立法人实体和市场主体。
国务院号文对改革方式、资产和债权债务处理、职工安置和劳动关系处理等提出了明确的意见,同时也出台了一系列的改革支持措施,为推动厂办大集体改革创造了良好的外部政策环境。
年月初,在全国国有资产监管工作会议上,国务院国资委主任王勇表示,今年将全面启动国企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
作为一个特殊的企业群体,厂办大集体普遍存在产权归属不清、管理机制不活、职工收入偏低、严重依赖主办企业、市场竞争力弱等突出问题,缺乏自主发展的能力和意识,亟须推进以产权制度改革为核心的体制改革,建立适应市场经济要求的现代企业制度。
厂办大集体改革是一项兼具政策性、复杂性、敏感性的工作,如果缺乏创新的思路、周密的策划、稳妥的实施,将很难取得理想的效果,甚至可能留下改革后遗症、引发职工队伍稳定问题。
中电瑞华咨询公司结合多年为国有、集体企业提供改制重组咨询的经验,编写了这套目前为止国内思路最清晰、操作性最强、政策依据最可靠的改革汇编资料,为准备实施厂办大集体改革的企业领导提供高价值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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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编资料内容简介第一部分:厂办大集体改革的最新进展、疑难问题解析和改革路径选择、厂办大集体的发展起源与历史沿革;、全国厂办大集体改革最新进展情况;、东北改革试点的实际成效及经验教训分析;、推动厂办大集体改革的难点解析和策略选择;、如何处理好厂办大集体改革中的三对平衡关系;、突破厂办大集体改革障碍,实现“多方共赢”的改革路径。
第二部分:厂办大集体改革以及主辅分离、辅业改制的最新政策解读、国务院办公厅最新政策解读(号文);、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的政策解读(号文、号文等);、全国各地区及各大行业相关政策解读。
大集体企业改制按照国家规定的依据有哪些
大集体企业改制按照国家规定的依据有哪些集体企业产权改革的法律和政策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3.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
4.关于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实施办法。
在我国,大集体企业与全民企业或国有企业是不同的企业制度,是社会主义部分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企业,在一个集体范围内实现劳动者在生产资料占有关系上的平等和协作,是独立自主的,有自己的企业文化,所得收入也归集体企业,在经营管理和改制方面也有完全的自主选择权。
虽有其独立自主性,但在确保社会稳定的前提下,大集体企业改制按照国家规定的硬性条件还是需要遵守的。
那大集体企业改制按照国家规定的依据有哪些呢?由于集体所有制的特殊性,集体企业职工与企业之间具有双重关系,一是所有权关系,二是劳动关系。
因此,集体企业在改制过程中应当特别注意处理好存量资产处置和职工分流安置两大问题:▲一、关于存量资产处置和人员分流的原则:1.谁投资谁拥有产权。
2.尊重历史、着眼发展、因企制宜。
3.兼顾各方、充分协商、留有余地。
4.坚持公开、公平、公正,依法操作。
▲二、集体企业产权改革的法律和政策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3.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4.《关于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实施法》(国经贸企改[2002]859号文件)5.2011年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关于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的指导意见》▲三、关于职工分流安置的具体政策:1.《劳动部关于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法》(劳部发[1994]481号)的适用:第五条适用于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补偿。
第八条适用于企业单方解除职工劳动合同补偿。
2.参照适用国家经贸委国经贸企改[2002]859号文件:(1)改制分流过程中涉及资产定价、损失核销、产权变更等有关事项,参照财政部《企业公司制改建有关国有资本管理与财务处理的暂行规定》(财企[2002]313号)。
厂办大集体改革操作程序及注意事项详解
厂办大集体改革操作程序及注意事项详解(葛洲坝集团公司厂办大集体改革情况介绍)目录一、葛洲坝集团公司厂办大集体改革情况简介 (2)(一)改革前厂办大集体基本情况 (2)(二)呈现的主要问题 (2)(三)改革决策 (3)(四)改革完成情况 (3)二、改革工作流程及改革依据的政策 (3)(一)厂办大集体改革主要工作流程 (3)(二)厂办大集体改革依据的最新政策 (4)三、改革操作程序及注意事项 (4)(一)改革前期的基础工作 (4)(二)加强政策宣贯、统一思想认识 (5)(三)制订集团公司厂办大集体改革总体方案 (6)(四)制订厂办大集体改革实施方案 (8)(五)方案实施 (11)(六)财政补助和国有权益核销 (13)四、改革取得的效果和体会 (14)(一)公司厂办大集体改革取得的效果 (14)(二)改革工作的几点体会 (14)厂办大集体改革操作程序及注意事项详解(葛洲坝集团公司厂办大集体改革情况介绍)一、葛洲坝集团公司厂办大集体改革情况简介(一)改革前厂办大集体基本情况在上世纪七十年代,为安置职工家属子女就业,兴办了一大批集体企业,1996年集体企业数量达291家,在册集体职工和不在册的大“五七”家属工总计达17000多人。
截止2004年底,大批集体企业相继关停,集体企业还剩54家,在册职工人数3953人,退休人员2751人,不在册的大“五七”家属工10000多人。
资产总额10324万元,负债总额8959万元,净资产1365万元。
(二)呈现的主要问题大量集体工下岗、企业欠工资、生活费及社会保险费等各种费用,在册集体职工和退休人员未参加医保,大“五七”家属工未参加社会保险。
因大量矛盾和问题的积累,引发大批集体职工连续赴省、赴京群体上访,严重影响公司和社会的稳定,成为制约集团公司发展和稳定的一个突出问题。
(三)改革决策公司决定依据859号文,参照88号文,把厂办大集体改革纳入公司主辅分离辅业改制中统一安排、统一布置、统一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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厂办大集体改革的主要税收政策
上世纪七八十年代,一些国有企业资助兴办的向主办企业提供配套产品或劳务服务的厂办大集体,对发展经济和安置回城知识青年、职工子女就业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随着国有企业改革的不断深化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这些企业产权不清、机制不活、人员富余、市场竞争力弱等问题日益突出,大量企业停产、职工失业。
为积极稳妥解决厂办大集体问题,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国务院2005年批准在东北地区选择部分城市和中央企业进行厂办大集体改革试点,目前试点工作已取得初步成效。
厂办大集体总体目标:从2011年开始用3-5年的时间,通过制度创新、体制创新和机制创新,使厂办大集体与主办国有企业彻底分离,成为产权清晰、面向市场、自负盈亏的独立法人实体和市场主体;职工得到妥善安置,职工合法权益得到切实维护。
一、主要税收政策精神
依据《国务院关于促进企业兼并重组的意见》(国发…2010‟27号),对企业兼并重组涉及的资产评估增值、债务重组收益、土地房屋权属转移等给予税收优惠,具体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关于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75号)等规定执行。
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18号),厂办大集体长期使用的主办国有企业的固定资产,可无偿划拨给厂办大集体,可以用于安置职工。
对厂办大集体改制过程中发生的资产置换以及土地、房产、车辆过户等各项税费,可按现行有关规定给予减免。
二、现行税收优惠政策规定
(一)增值税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13号),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其中涉及的货物转让,不征收增值税。
(二)营业税
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91号), 以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对股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让企业产权不征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165号), 转让企业产权是整体转
让企业资产、债权、债务及劳动力的行为,其转让价格不仅仅是由资产价值决定的,与企业销售不动产、转让无形资产的行为完全不同。
因此,转让企业产权的行为不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不应征收营业税。
(三)企业所得税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在重组过程中,应当在交易发生时确认有关资产的转让所得或者损失,相关资产应当按照交易价格重新确定计税基础。
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企业重组的税务处理区分不同条件分别适用一般性税务处理规定和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
企业重组除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的外,计税基础应以公允价值为基础确定, 并确认相关资产的所得或损失。
企业重组只要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才能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
1.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且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
2.被收购、合并或分立部分的资产或股权比例符合规定的比例;
3.企业重组后的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重组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
4.重组交易对价中涉及股权支付金额符合本通知
规定比例。
具体比例要求是指:股权收购,收购企业购买的股权不低于被收购企业全部股权的75%,且收购企业在该股权收购发生时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资产
收购,受让企业收购的资产不低于转让企业全部资产的75%,且受让企业在该资产收购发生时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
交易支付总额的85%;企业合并,企业股东在该企业合并发生时取得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以及同一控制下且不需要支付对价的企业合并; 企业分立,被分立企业所有股东按原持股比例取得分立企业的股权,分立企业和被分立企业均不改变原来的实质经营活动,且被分立企业股东在该企业分立发生时取得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
交易支付总额的85%。
(四)个人所得税
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57号), 为进一步支持企业、事业单位、机关、社会团体等用人单位推进劳动人事制度改革,妥善安置有关人员,维护社会稳定,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
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用),其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的部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78号)的有关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个人领取一次性补偿收入时按照国家和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实际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费、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可以在计征其一次性补偿收入的个人所得税时予以扣除。
企业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宣告破产,企业职工从该破产企业取得的一次性安置费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依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78号),对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而取得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应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个人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可视为一次取得数月的工资、薪金收入,允许在一定期限内进行平均。
具体平均办法为:以个人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除以个人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数,以其商数作为个人的月工资、薪金收入,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个人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数按实际工作年限数计算,超过12年的按12计算。
(五)契税
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75号),国有、集体企业出售,被出售企业法人予以注销,并且买受人按照《劳动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妥善安置原企业全部职工,其中与原企业30%以上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三年的劳动用工合同的,对其承受所购企业的土地、房屋权属,减半征收契税;与原企业全部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三年的劳动用工合同的,免征契税。
企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注销、破产后,债权人(包括注销、破产企业职工)承受注销、破产企业土地、房屋权属以抵偿债务的,免征契税;对非债权人承受注销、破产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凡按照《劳动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妥善安置原企业全部职工,其中与原企业30%以上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三年的劳动用工合同的,对其承受所购企业的土地、房屋权属,减半征收契税;与原企业全部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三年的劳动用工合同的,免征契税。
企业改制重组过程中,同一投资主体内部所属企业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无偿划转,包括母公司与其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公司所属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自然人与其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一人有限公司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无偿划转,不征收契税。
该政策执行期限为2009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
(六)土地增值税
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48号),对于以房地产进行投资、联营的,投资、联营的一方以土地(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或作为联营条件,将房地产转让到所投资、联营的企业中时,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在企业兼并中,对被兼并企业将房地产转让到兼并企业中的,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七)印花税
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过程中有关印花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3‟183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企业主管部门批准改制的企业,在改制过程中,以合并或分立方式成立的新企业,其新启用的资金账簿记载的资金,凡原已贴花的部分可不再贴花,未贴花的部分和以后新增加的资金按规定贴花;企业改制前签订但尚未履行完的各类应税合同,改制后需要变更执行主体的,对仅改变执行主体、其余条款未作变动且改制前已贴花的,不再贴花;企业因改制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免予贴花。
(八)地方税收政策
依据《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和促进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京财税…2010‟2961号),我市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房屋中介、典当、桑拿、按摩、氧吧外)、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人员(包括国有企业所办集体企业(即厂办大集体企业)下岗职工),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定额标准上浮20%,为每人每年48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