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法之揭破法人面纱
《李建伟公司法讲义》word版
2012年商法讲义-李建伟第一章单元公司法总则一、公司的能力(一)转投资的限制第15条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但是,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
合伙企业法第3条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
1、转投资对象:可向其他企业投资;但一般不得成为连带责任的出资人,唯一的例外是合伙企业;2、虽然可以向合伙企业投资,但国独公司、上市公司不可以为普通合伙人[例] 甲公司注册资金为120万元,主营建材,乙厂为生产瓷砖的合伙企业。
甲公司为稳定货源,决定投资30万元入伙乙厂。
对此项投资的效力,下列表述哪一项是正确的?(04-4-31,单?)A.须经甲公司股东会全体通过方为有效B.须经甲公司董事会全体通过方为有效C.须经乙厂全体合伙人同意方为有效D.无效(二)对外担保第16条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
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
前款规定的股东或者受前款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前款规定事项的表决。
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第122条上市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的,应当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1.公司为自己债务担保,不受任何限制2.为他人(其他企业、个人)担保也不被禁止,但受到严格的程序规制—(1)只有“两会”有决议权;(2)为股东、实际控制人担保的,只有股东(大)会有决议权;此时利害股东表决回避。
证券公司对内担保,禁止。
3.上市公司对外担保,一年内超资产总额30%,须经股东大会2/3以上通过。
(三)借款第116条【股份】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通过子公司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借款。
集团治理之揭开法人的面纱
集团治理之揭开法人的面纱集团治理是指在一个集团公司内部,通过合理的组织结构和制度安排,有效地分配权力和责任,保障股东权益,促进公司的长期稳定发展。
在集团治理中,法人扮演着重要的角色,成为管理和经营的实体。
然而,法人背后的实质是什么?本文将揭开法人的面纱,探讨其在集团治理中的作用和问题。
首先,法人的意义在于承担责任和义务。
在一个集团公司中,法人是法律的主体,拥有一定的权利和义务。
法人的存在有利于明确责任归属,并且提供了有效的法律保障。
法人有独立的财产、合同权利和行使权力的能力,可以与其他主体进行合法的经济活动。
法人在集团治理中的作用主要体现在管理层和股东大会之间建立了桥梁,促进了公司的良好运行。
其次,法人的存在也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法人往往是由管理层统一代表行使权力的实体,与股东之间存在信息不对称的问题。
管理层往往只在一部分股东大会上报告信息,忽视了其他股东的权益。
这种行为容易导致股东权益的受损和公司治理的不完善。
其次,法人作为一个独立的实体,其利益可能与股东的利益存在冲突。
例如,管理层有可能为了追求自身的利益而忽视了公司的长期发展。
再次,法人的存在对于信息披露和监管也带来了一定的困难。
法人的独立性会增加监管成本,因为监管机构需要维持对法人的独立性进行监督。
此外,法人的存在也容易成为公司的避税工具和资产隐匿的渠道。
针对上述问题,一方面应该加强对法人的管理和监管。
监管机构需要对法人的独立性和职责进行规范,避免将其作为资产隐匿和避税的工具。
另一方面,公司应该增强信息披露的透明度,加强股东权益的保护。
管理层应该向所有股东公平地披露信息,避免信息不对称的问题。
此外,还需要加强股东环境下的监督和董事会的独立性,确保法人的利益和股东利益的共同性。
在集团治理中,法人的存在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通过法人,可以明确责任和义务,规范公司的运行。
然而,法人也存在一些问题,包括信息不对称、利益冲突和监管困难等。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应该加强对法人的管理和监管,并增强信息披露的透明度,加强股东权益的保护。
揭开公司面纱制度有何法律意义
揭开公司面纱制度有何法律意义一个公司的前途好快取决于公司的制度,公司领导的作风,在经济时代很多人被金钱蒙住了双眼,开始滥用自己的职权去满足自己的虚荣心。
揭开公司的面纱就是指股东为了逃避法律义务,导致的一系列的亏损。
那么揭开公司面纱制度有何法律意义?下面就由法网我为你介绍相关内容。
一、揭开公司面纱制度有何法律意义法律即应充分肯定公司人格独立的价值,将维护公司的独立人格作为一般原则,鼓励投资者在确保他们对公司债务不承担个人风险的前提下大胆地对公司投入一定的资金,又不能容忍股东利用公司从事不正当活动,谋取法外利益,将公司人格否认作为公司人格独立必要而有益的补充,使二者在深沉的张力中,形成和谐的功能互补。
(《公司人格否认论》载于《民商法论丛》第2卷第327页。
)从法律上看,公司股东作为出资者按投入公司的资本额享有所有者的资产收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的权利,不管个案的实际情况如何,至少在理论上股东是公司的最终所有者,享有对公司的经营管理权,他还往往能够获得超过其全部投资总额的股息或红利。
而公司独立人格--有限责任制的介入则将股东意识到的投资风险限制在其出资额范围内,并可能将其中一部分转稼给公司外部的债权人,使股东享有的权利与承担的风险失去均衡。
相反,债权人作为公司重要外部利害关系人,无权介入公司内部的管理,缺乏保护自己的积极手段。
其在股东仅负有限责任的体制下一旦公司因经营管理不善等原因造成亏损,必将蒙受重大损失。
可见,有限责任制注意了对股东的保护,却对债权人有失公正。
(《民商法论丛》第2卷,法律出版社1994年第325页。
)有限责任公司债权人利益的这种不公正如果长期坚持下去,将会造成道德公害。
(《论公司有限责任制》载于《宁夏社会科学》1995年第4期第79页。
)二、揭开公司面纱的相关法律中国《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三款: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发达国家关联交易的法律规制
发达国家关联交易的法律规制阮力广西大学法学院发达国家对关联交易的规制经历了从禁止到宽容的过程,举美国为例,其在十九世纪末规定禁止一切形式的关联交易;到二十世纪初。
美国法律对关联交易从绝对禁止主义到无利害关系董事批准主义,即经大多数无利害关系董事批准的公平关联交易有效;二十世纪中期美国允许进行法院认为公平的关联交易。
可见,美国对关联交易的态度从绝对禁止到相对限制,其他发达国家也有类似经历。
本文将介绍一些发达国家关于关联交易的法律规制。
一、关联交易的基本理论1.关联交易的定义。
美国公司法学者克拉克对关联交易的要件进行概括,认为关联交易应具备以下要件:(1)利益可能受到危害的公司与他人之间进行交易;(2)享有决策权的某人既可以影响利益可能受到危害的公司,也可以影响交易对方;(3)对于利益可能受到危害的公司。
此人在该公司的交易对方或交易的其他方面将获得其在该公司更大的利益。
美国法院对“交易”进行了界定,即认为交易是个宽泛的概念,其比合同这个术语要宽泛,包括出售、租赁、借入、贷出、担保等活动,是一种能够引起一定法律后果的任何处理事务的行为。
通过以上对关联交易概念的分析,本文认为关联交易就是关联企业或关联人之间形成的交易行为。
2.关联交易的法律特征。
(1)交易的隐蔽性。
关联交易发生在关联方之间,除关联方以外的人员很难了解关联交易的内幕,更难确定关联交易的公允性及关联交易对企业造成的影响。
关联交易代理人与中小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间存在严重信息不对称,为关联方进行不公允的关联交易提供了可能性。
(2)关联交易存在利益冲突。
独立交易中,交易双方的经济利益独立,这时公司内部人的利益与公司利益是一致的,追求公司利益最大化就是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
但关联交易中,交易双方经济上的独立性被大大减弱甚至丧失,从属公司因无法进行独立意思表示而维护自身利益。
因此,在关联交易中,存在公司利益与内部人自身利益间的利益冲突问题。
(3)关联交易容易背离公平原则。
国际商法的主要内容
国际商法的主要内容1、代理的概念(代为处理)代理(Agency)是指代理人(Agent)按照本人(Principal,又称被代理人)的授权(authorization作其他的法律行为,由此而产生的权利与义务直接对本人发生效力。
2、合伙的概念合伙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合伙人为经营共同事业,共同出资、共享利润、共担风险而组成的企业。
3、有限合伙的概念有限合伙是指由至少一名普通合伙人和至少一名有限合伙人组成的企业,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负无任,即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合伙承担有限责任。
4、公司治理的概念目前对公司治理尚未有统一的定义,但各国普遍认为,公司治理机制实际上是一种制度性的安排。
它是在法离而产生的委托代理关系所适用的一整套制度安排,其宗旨是使公司的管理人员能够为公司股东的整体利益服务5、外国公司的概念外国公司一般是指根据其他国家的公司法的规定而设立的公司。
6、要约(offer)要约是具有足够的确定性并包含一旦被接受合同即成立的意图的订立合同的建议。
7、产品责任的概念由产品缺陷导致消费者、使用者或第三人人身、财产损害时,该产品的生产者或销售者所应承担的责任。
8、汇票的概念汇票是由出票人签名出具的要求受票人于见票时或于规定的日期或于将来可以确定的时间内向特定人或凭特定数额金钱的无条件的书面支付命令。
9、汇票的背书汇票的背书指执票人在汇票背面签名,并把它交给对方的行为。
10、汇票的提示执票人向付款人出示汇票,请求其承兑或付款的行为。
11、汇票的承兑承兑是指汇票的付款人接受出票人的付款委托,同意承担支付汇票金额的义务,而将此项意思表示以书面文12、汇票的追索权当汇票遭到拒付时,为了保护执票人的利益,各国法律都认为执票人有权向前手背书人以及汇票的出票人请在票据法上称为追索权。
13、汇票的伪造签名汇票上的伪造签名是指假冒他人名义或未经授权而用他人的名义在汇票上签名的行为。
包括假冒出票人、背名,也包括盗用他人的印章在汇票上盖章。
国际商法(4.1.4)--第四部分习题作业详解
第四章第一节1.与合伙相比,公司有哪些法律特征?首先,公司拥有独资法人人格,合伙不具备法人人格。
第二,公司享有独立财产权,合伙则不享有独立财产权。
第三,公司实行统一(法定)的集中管理制,而不能采用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分别管理的管理方式。
第四,理论上公司具有永久存在性,而合伙则可能因为合伙人死亡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而消失。
第五,公司的股东以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合伙人则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2.美国公司法“揭开公司面纱”的法律原则产生的背景及其主要内容什么?背景:在现实的商业活动中,处在公司身后的股东(主要是控制股东,包括母公司)以及同样承担有限责任的公司管理层(包括董事会成员及高级管理人员)在其自身利益的驱动下,有可能利用公司的法人地位进行各种规避法律甚至违法的行为。
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的上述行为人,有可能以法人的外壳来从事其违反公平、公正和正义的原则,乃至违法的行为为其私利服务。
为了防止上述情况的发生,损害其他股东或者债权人的利益,美国公司法发展出了“揭开公司面纱”原则。
主要内容:如果法庭认为成立公司的目的是利用公司作为手段,从事妨碍社会利益、欺诈或逃避个人责任的活动,法院将不考虑公司的法人资格,直接追究股东或其他行为人的民事责任。
3. 当前世界各国的公司法的法律形式有什么不同?各有什么利弊?目前世界各国的公司法,主要采用两种法律形式:一种为单行法规;另一种是包含在民法或商法之中,作为民商法的一个组成部分。
在多数大陆法系国家,公司法原先是作为民商法的一部分而存在的,但由于公司在整个社会经济生活中发挥了越来越大的作用,因此,公司法逐渐从民商法中分离出来而独树一帜,成为单行法规。
公司法从民商法中分离出来自成一体的做法是一种历史趋势。
当前,采取单行法规的国家已占绝大多数。
在美国,每个州都有各自的公司法,因此,整个美国共有50个公司法。
英国也属于采取单行法规形式的国家。
法国、日本、德国、比利时、丹麦、爱尔兰、卢森堡以及英联邦国家,如加拿大、澳大利亚、新西兰和印度等国都采取单行法规。
《商法》名词解释和简答题
商法名词解释考点1、商事关系:就是一定社会中通过市场经营活动而形成的社会关系,它主要包括两部分:商事组织关系和商事交易关系.2、商行为: 商行为是以营利性营业为目的和内容的行为.3、商主体非成立要件主义: 将商主体之设立登记视为商主体成立后依法需进行的行为,奉行先设立后登记原则,即在履行公证和其他一些手续后,商主体被视为自动成立,其后再将商主体设立文件提交登记机关注册登记。
4、商号: 又称商事名称,它是指商主体在从事商行为时所使用的名称,即商主体在商事交易中为法律行为时,用以署名让其代理人用其与他人进行商事交往的名称5、商业名称与商标:6、有限责任公司:是指由50个以下股东共同投资设立,每个股东以其所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7、股份有限公司: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认购得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8、折中资本制:是在法定资本制的和授权资本制的基础上,以其中一种公司资本制为基础,兼采用另一种资本制的优点,创建出一种新的公司资本制度9、发起设立:亦称共同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的全部股份而设立公司。
10、募集设立:亦称渐次设立,复杂设立,募集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股份的一部分,其余股份向社会公开募集或者向特定对象募集而设立公司。
11、公司章程:是指公司必备的由公司股东或发起人共同制定并对公司,股东,公司经营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的调整公司内部关系和经营行为的自治规则,它是以书面形式固定下来的反映全体股东共同意思表示的基本法律文件。
12、股东会:也称股东大会,是指由公司全体股东共同组成的公司最高权力机构,是股东在内部行使股东权的法定组织。
13、公司清算: 是指公司解散后,依照法定程序处分公司财产,了结各种法律关系,并最终使公司归于消灭的行为。
14、证券法上的证券:属于有价证券,是指标有票面金额,用于证明持有人或该证券制定的特定主体对特定财产拥有所有权或债权的凭证。
法庭揭开法人面纱的情形与结果
浅谈法庭揭开法人面纱的情形和结果一、独立法人制度与股东有限责任原则香港公司的独立法人制度是英国美法系公司法最重要的基本制度,股东的有限责任是公司制度的基石,在有限责任的鼓励下人们将多余的钱拿出来做投资,可以有效地促进资金的流转,加快经济的发展。
但是在一些情况下,有人对这项制度的滥用使得公司债权人利益得不到应有的保护。
本文对香港公司法中的公司法人独立制度进行剖析,从相关法律法条和案例进行分析,解释法庭在何种情况下可以“揭开公司法人的面纱”,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从而更好的保护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二、基本原则的例外——揭开法人神秘的面纱当股东滥用公司形式进行欺诈或逃避合同上的其他责任,公司的独立法人人格将被法庭否定。
独立公司法人资格和股东有限责任的相关原则为公司法人营造了一层面纱,这一原则在著名的Salomon v Salomon & CoLtd 这个案例中得以确立。
上议院在该案判决中表示,在法律层面上公司本身是一个独立于创建公司的股东的个体,股东以其所持有的特定股份份额为限,对公司债务负有有限清偿的责任。
当股东的特定财产不足以满足公司债权时,股东能够不以自己的其他资产负清偿责任。
[1]上议院在Salomon 一案中做出的判决有着极为重要的意义。
在很多公司法案例中,法庭都对Salomon 一案中的判决予以确认。
然而,独立公司法人资格这一原则也招致了许多批判,主要原因是一旦这一原则得以滥用,它无法为公司的债权人提供充分的保护。
因此,尽管英国法庭对独立公司法人原则采取相当保护的态度,但是根据成文法条以及判例法的发展,在一些特定的情况下,法庭也愿意“揭开公司法人面纱”(pierce the veil)并裁决股东或董事个人为公司的债务负清偿责任。
在DHN案中(DHN Food Distributors Ltd. v Tower Hamlets London Borough Council [1976]),DHN公司通过自己的子公司Bronze 公司的经营场所开展自己的业务,Bronze公司拥有与DHN公司相同的董事,并且根本没有生意,其唯一的资产是DHN 作为其许可证持有人的地产。
比较法视野下“刺破公司面纱”规则的再探讨
判的交 易债权人和侵权债权人。 闭锁公 司中, 各个管理人 拥 有 公 司 的 大 部 分 股 份 ,如 果 公 司 遭 受 市 场 上 的 挫 折— — 如 股价 下跌 或 者 遭 受 集 团 诉 讼— — 各 管 理 人将 会
是损 失 的首要 承担 者 ; 观公 众 公 司 , 反 由于 各 管 理 人在 相 同情 况 下 承 担 的损 失 赔 偿 额 较 少 —— 特 别 是 机 构 投 资 者 (ntuoa Ivs r 日渐 成 为 各 个 公 众 公 司 的 控 股 股 Ist i l net ) it n o 东 , 们 则 有更 大 的可 能利 用 外 部 的非 法 手段 , 他 而非 公 司 内部 的 虚 假手 段 从 事暴 利 行 为 。 公 司 法 中 , 济学 的基 在 经 本 原 理 是 : 性 人 在 激 励 的前 提 下 从 事 行 为 。 用 到 “ 理 适 刺 破 公 司 面纱 ” , 担 责任 的主 体 往 往更 有 意愿 从 事 冒险 中 承 行为( 此处指为 了自己的利益而 冒险 , 与前述 冒险行动的
理 者 可 以将 风 险限定 在公 司财 产 的范 围 内 ,并 且 更 多 的 将风险转嫁给第三方 。刺破公 司面纱”可以降低第三方 “ 承 担 风 险 的程 度 ,这 尤 其 有 利 于 那 些无 法 与公 司进 行 谈
“ 破公 司 面纱 ” 法 院 为 了平 衡 有 限 责 任 的成 本 和 刺 是 收 益 的尝 试 。 为 当有 限 责任 制 度 下 , 改 进 资产 流 动性 因 从 和 投资 多 样 化努 力 中所带 来 的收 益 仍 然 微 乎 其 微 ,却 反 而 使得 公 司更 倾 向 于 从 事社 会 风 险 过 高 的 冒 险 活 动 , 法 院 就有 可 能 允许 债 权 人 去追 索 股 东 的个 人 呢 财产 。 从经济角度看 , 闭锁 公 司 ( ls o a y 比公 众 公 Coe C mp n ) 司 ( u l o ay 更 需 要 “ 破 公 司 面纱 ” 则 , P bi C mp n ) c 刺 原 因为 有 限责 任 在前 者 中往 往起 着 较 之 后 者更 深 刻 的作 用 。闭 锁 公 司与 公众 公 司的 一个 最 大 的 区 别在 于是 否 存 在 一 个 公 共 市 场使 得 股 东 可 以 自由买卖 股 票 。 闭 锁 公 司 中 , 理 在 管 和风 险 承担 之 间 没有 很 大 的 区别 , 向闭 锁 公 司 投 资 的人 , 通 常 也会 参 与 公 司 的决 策 ,这 就 意味 着 有 限 责 任并 不会
国际商法——揭开公司面纱(英文版)
the company.
新公司或小公司须有持股人作保证才可以贷款
案例解释——人格混同
Ⅱ
The Controlled Company( 不当控制) The Alter Ego Company (财产混合)
Personal Assumption of Liability Undercapitalization(人格混同) (资本严重不足)
The Controlled Company不当控 制/被控制的公司
independent decision-making authority and(2)it is induced to enter into a transaction beneficial to the parent but
detrimental(不利的) to it and to third parties.
公司资金严重不足无法满足预期债务和保险母公司拥有一个车队出租给子公司并由子公司的员工去驾驶运营两家公司构成单一的经济实体本来就不应该分割开的如子公司破产让资本不足的子公司承担全部的运营风险而母公司不担任何风险对交易相对人来说是不公平的母公司应该为子公司的债务买单shareholderscanpersonallyassumeliabilityespeciallycommonsmallmarginallysuccessfulcreditorsseldomlendmoneycompanywithoutshareholderspersonallyguaranteeingcompany
“刺破公司面纱”规则辨析以最高人民法院第15号指导案例为中心
第40卷第1期2019年1月哈尔滨学院学报JOURNAL OF HARBIN UNIVERSITYVol.40No.1Jan.2019[文章编号]10M—5856(2019)01—0062—04“刺破公司面纱”规则辨析——以最高人民法院第15号指导案例为中心周东鹏,董翠香(山东大学法学院,山东青岛266237)[摘要]刺破公司面纱规则分为传统刺破公司面纱、反向刺破公司面纱及刺破姊妹公司面纱。
刺破姊妹公司面纱又分为直接刺破姊妹公司面纱及间接剌破姊妹公司面纱,后者亦称“三角刺破”。
最高人民法院第15号指导案例适用直接刺破公司面纱,而非三角刺破公司面纱,其不同之处在于责任流是否需经由实际控制人直接流向姊妹公司O[关键词]刺破公司面纱;三角刺破;责任流;第15号指导案例[中图分类号]D922.291[文献标识码]A doi:10.3969/j.issn.1004-5856.2019.01.015公司制度的建构离不开法人格独立与股东有限责任的适用,但良好的制度却容易被滥用。
为避免这两项制度的滥用,英美法学者通过案例和学说建立了“刺破公司面纱”规则,并被一些大陆法系国家所接受,称为“公司法人格否认”。
现阶段我国的立法实践仅限于法人格否认制度中的传统刺破公司面纱,对司法实践中涌现出的许多反向刺破面纱和刺破姊妹公司面纱的实例,并无规定。
2013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第四批指导案例公布,其中在第15号“徐工案”⑴的判决中指岀,涉案三公司间构成人格混同,三公司应承担连带责任。
此为刺破公司面纱规则的典型适用。
有学者认为,“徐工案”中的责任流为先经传统刺破公司面纱流向控股股东,后由反向刺破公司面纱最终流向关联公司,⑵亦即学界所称的“三角刺破”。
“三角刺破”为传统刺破公司面纱与反向刺破公司面纱规则的相继顺序适用,责任流从责任公司流向责任股东,再从责任股东流向姊妹公司,由姊妹公司为其责任的最终承担者。
⑶虽然从案件的最终责任承担看来,确实是由其姊妹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有一个需要注意的细节,即原告方诉请实际控制人以及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的要求并没有被法院所认可。
论我国“揭开公司面纱”制度的适用规则
论我国“揭开公司面纱”制度的适用规则发表时间:2019-09-11T10:50:04.500Z 来源:《知识-力量》2019年10月41期作者:李勇[导读]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公司市场环境日趋复杂化,早期为了鼓励资本流通而制定的有限责任制度与独立法人制度在某种程度上不能够完全规范市场的运行,致使很多“聪明人”利用有限责任制度与独立法人制度的掩护进行了一些违反资本道德的事情,为了遏制这种不正当的行为我国于2006年开始引入并实施“揭开公司面纱”制度(身份证号:4127281982****0339,河南省周口市)摘要: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公司市场环境日趋复杂化,早期为了鼓励资本流通而制定的有限责任制度与独立法人制度在某种程度上不能够完全规范市场的运行,致使很多“聪明人”利用有限责任制度与独立法人制度的掩护进行了一些违反资本道德的事情,为了遏制这种不正当的行为我国于2006年开始引入并实施“揭开公司面纱”制度,来进一步完善我国公司市场的相关制度,维护市场有序运行。
本文着重研究《公司法》及其司法解释,力求深入细致的解释出“揭开公司面纱”制度的构成要件和举证责任规则、一人公司在适用“揭开公司面纱”制度的特殊性以及公司在清算过程中的相关规定与“揭开公司面纱”制度的联系和区别。
关键词:揭开公司面纱;公司清算;权益有限责任制度和独立法人制度的存在,就像给公司带上了一层无形的面纱,使股东不必承担公司的全部责任,维护了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权益,使得股份有限公司股东的投资欲望更加强烈,参股形式更加安全,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股份有限公司的发展。
但有些股东利用这层面纱作为掩护来进行非法行为,让这层面纱变成了掩盖犯罪事实的“遮羞布”,很多股东利用面纱的掩护转移公司资产,并且实现逃避债务的目的。
我国引进“揭开公司面纱”制度就是为了进一步更好的遏制这种非法行为,规范公司市场秩序,本文详细分析了我国“揭开公司面纱”制度在普通公司和一人公司中的适用规则以及公司清算过程中的适用规则。
论揭开公司面纱制度
论揭开公司面纱制度公司独立人格与有限责任是现代公司的两大基石,围绕着这一理论在实践中运用出现的问题,我们认为有必要对其进行例外运用——揭开公司面纱。
针对实践中出现的常见情形,它的应用必须具备相应的条件,但这些都是符合公司法理论基础的。
标签:独立人格;有限责任;公司法揭开公司面纱通常表述为法院在具体的案件中,为实现公平正义的目的,可以漠视或忽视公司独立的法人人格,责令股东或公司的内部人员对公司债权人承担责任。
公司独立人格和股东有限责任,两者的结合使得现代公司的投资者实现了在尽可能减少风险的前提下追逐利益的愿望,刺激了人们对公司形式的普遍认同。
但是,由于股东有限责任制度本身存在的局限性,使现代公司的存在价值受到了严峻的挑战。
因此我们需要对揭开公司面纱进行探讨。
1 揭开公司面纱有其必要性1.1 首先,制度设计本身对债权人有失公正从法律上看,公司股东作为出资人享有收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的权利。
而公司股东的有限责任为其树起了一道保护线,将其风险限制在出资额内,因此,公司经营的一部分风险甚至全部则可能转移给公司外部的利益相关者。
债权人作为公司的利益相关者,却无权介入公司的内部管理,致使蒙受重大的损失。
可见,由于“社会从来不会在没有投资中发展”,因为没有投资意味着没有创造财富之追求与努力。
法律因而注重对投资者的保护,现代的有限责任制度注重了对股东的保护,却对债权人有失公正。
1.2 其次,公司容易为股东特别是控股股东滥用,谋取法外利益公司控股股东可能利用有限责任制度使公司的利益受损,从事有利于控股股东的不正当交易;也可能利用公司独立人格,从事各种欺诈行为,规避公法义务,为自己谋取非法所得,也可能利用公司的名义隐匿财产,逃避债务。
2 我国公司法关于揭开公司面纱制度适用的要件2.1 前提条件是公司具有法人资格只有在公司取得了法人资格,即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情况下,股东才有滥用公司作为法人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和股东承担有限责任的可能。
过犹不及
“过犹不及”:股东有限责任的辩证——“揭开公司法人面纱”法理论析【学科分类】民法总则【摘要】股东有限责任原则与公司独立法人格作为一种制度安排,其法理意趣为在股东与公司债权人之间达成一种风险与权利的平衡。
当这一平衡为公司法人格与股东有限责任的滥用所打破时,便需要一种衡平的法律制度来纠编、矫正,它就是“刺破公司法人面纱”。
“刺破公司法人面纱”作为一事后的法律救济手段,是在个案中,基于特定的法律事实的发生,就具体的当事人之间的具体的法律关系,揭示出公司在此特定情形下已不具备公司法人特性的真实状态,从而否认公司的独立法人格资格,并直接追索公司背后的股东的法律责任的一种法律制度。
其法律价值目标与股东有限责任、公司独立法人格原则一样,都是为了实现法律的公平与正义。
因而,它不是对股东有限责任原则的否定,而是对股东有限责任原则的修正与维护。
【关键词】公司法股东有限责任法人格否认【写作年份】2000年【正文】一、股东有限责任制度的确立、内涵及价值股东的有限责任,指的是在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中股东以其对公司的出资额或其所持有或认缴的公司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除此之外,股东不再对公司以及公司的债权人承担任何责任。
[1]股东有限责任原则这一法律上的伟大发明,为促使公司成为现代市场经济社会中最基本的企业形态并进而发挥着无比重要的作用奠定了无比坚实的基础。
对此,众多专家学者都作过非常高的评价。
如美国著名法学家、前哥伦比亚大学校长巴特勒(N. M. B u tl er)在1911年曾指出:“有限责任公司是当代最伟大的发明,其产生的意义甚至超过了蒸汽机和电的发明”。
[2]前哈佛大学校长伊洛特(Ch ar le s W.El io t)则评价说:“有限责任是基于商业的目的而产生的最有效的法律上的发明”。
[3]然而,股东有限责任原则的确立,并非是一厥而就的,它经历了一个漫长的发展变迁过程。
在成文法上,因因应经济发展的需要,英国于1855年颁布了《有限责任法》,并于次年以《合股公司法》取而代之。
各国关于股东现物出资的法律制度规定疑难解答
疑难问题解答问:能否介绍一下各国关于股东现物出资的法律制度规定?答:(一)德国目前德国现物出资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 明确实物出资有关事项的记载和事前公告措施,不仅要求在章程中对实物出资相关事项作出规定而且发起人还应在调查之前向法院提交设立报告,报告书中,除对实物出资标的物价格的正当性作出说明之外,还需记载一定事项(《股份法》第 32 条,《有限责任公司法》第 4 条之 4 ); 2. 实行严格的实物出资检查制度。
实行董事、监事与审计员的双重检查,规定了第三人机关的介入,也就是由工商大会(或称工商会议所, 1937 年以后改由法院根据工商大会的建议)所任命的审计员(也称检察员)来进行(《股份法》第 33 条之 3 ); 3. 严格禁止能够代替实物出资的各种手段,包括财产承受、事后设立及以劳务出资等,制定了财产承受和事后设立的条款,并实行与实物出资同样的手续,禁止其逃避法律限制的行为(《股份法》第 52 条),明确要求:“ 实物出资或实物接受只有是可以确定经济价值的财务;劳务不能算作实物出资或实物接受” (《股份法》第 27 条之 2 ); 4. 强化实物出资人及设立参与人对公司的损害赔偿及差额填补责任(《股份法》第 46 、 47 、 52 条及《有限责任公司法》第 9 条)。
(二)法国现行法国法关于现物出资限制制度的有关内容与德国法大同小异。
它一方面着力完善章程草案的记录和认股证记载事项的事前公告及出资标的物价值评估制度;另一方面强化由于禁止实物出资股份的转让所导致的实物出资人的责任和实物出资参与人的赔偿责任。
在法国,公司章程必须载明对每笔现物出资所作的评估,评估员由股东一致同意指定或由法院裁决任命,投资评估员对实物出资的价值进行评估并对此负责,对现物评估的决定性结论由创立大会作出,从而体现了较浓厚的创立会自治特色。
但以募集方式设立公司时,公司成立前应制订章程草案,提交给商事法院书记局供审阅(注:法国商事公司法第 40 、 80 条、 886 条及第 74 条第 1 款。
揭开公司的面纱 判例法案例
揭开公司的面纱——引而不发的利箭美国公司法中最具英国烙印的规则要算是“揭去公司面纱”规则(pierce the corporate veil)。
按照这条规则,在特定条件下如果公司资本不足以赔偿债权人或其权利主张人的要求时,法院可以判公司股东个人负赔偿责任。
如果谈到公司最重要的特点,那就是“有限责任”,即,公司股东的责任仅限于其在公司中的投资额或者说股东所拥有的股票金额。
一旦公司倒闭或破产,公司资不抵债,股东最坏的情况也就是赔上自己的股票,不致于倾家荡产。
英国议会1855年通过的一项法令,第一次确立了“有限责任”的原则。
1897年,英国上议院在索罗门诉索罗门有限公司案中确定,从法律意义上说,控股股东不同于公司,公司倒闭时控股股东不必用个人财产赔偿债务。
这条定律又称“公司面纱”规则,就是说真正的债务人股东可以隐身于公司这条“面纱”之后;公司是“法人”,可以自行承担债务和风险,债权人追债时也只能追到公司为止。
债权人可以迫使负债公司破产,但却对股东奈何不得,尽管真正举债并从中得利者是股东。
公司大多为有限责任公司,各国都是如此。
有限责任的目的就是鼓励人们投资、发展生产。
投资风险与投资回报一般成正比。
买股票本身就是一种投资,公司本身作为法人也购买其他公司的股票。
公司如果从事制造业就有可能因其产品出问题而赔偿巨款。
狄更斯笔下的英国,人们因无力偿债而被打人伦敦的大牢,中国更有“父债子还”的说法和做法。
公司的“有限责任”就是要使人们摆脱这种无限责任的约束,目前各国的公司法均采纳了“有限责任”的做法。
法律总是在乎衡两难。
既然公司是“有限责任”,胆大妄为之徒便会假公司之名损人利己。
因而,按照美国的案例法,在某些情况下又可以“揭去公司的面纱”,即不承认公司的“有限责任”的保护,而要求公司的主要持股人、母公司或控股公司对公司的债务负无限责任。
这就是美国纽约州最高法院1966年审理的沃尔克沃斯基诉卡尔顿案中所肯定的规则。
美国历史上的不少判例规则经过时间的验证后又被立法机构纳入成文法律,但“揭去公司面纱”规则仍然只是判例法,并不见于各州公司法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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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用法律的考虑因素
• 1、诉讼案件是侵权案件还是合同案件; • 2、公司股东是机构股东还是个人股东; • 3、实行行为的股东是积极股东还是消极 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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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格否认的本质特征
• 1、揭开公司面纱就是对公司独立存在 、 的漠视或不予确认。(特殊情况下) 。(特殊情况下 的漠视或不予确认。(特殊情况下) • 2、揭开公司面纱是公司作为独立法人 、 存在的原则例外。 存在的原则例外。 • 3、揭开公司面纱是公司法人人格独立 、 的发展与补充。 的发展与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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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2011年12月6日星期二
一人公司的情况下
• 【第六十二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设 股东会。股东作出本法第三十八条第一 款所列决定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 由股东签名后置备于公司。 • 【第六十四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 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 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
公司法第20条第三款: 公司法第20条第三款: 20条第三款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 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 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 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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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法条分析
• • • • 1、公司具有独立人格法人资格;(不具有的?) 、公司具有独立人格法人资格; 不具有的?) 2、责任主体是股东;(非股东?) 、责任主体是股东; 非股东?) 3、行为是滥用股东权利;(合理使用?) 、行为是滥用股东权利; 合理使用?) 4、侵害的是债权人的利益。 其他股东的?) 4、侵害的是债权人的利益。(其他股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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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2011年12月6日星期二
《公司法》第二十条
• 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 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 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 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 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 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 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概述商法之法人人格否认
主讲人员:缘悟禅师 预备小组成员: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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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 有限责任的制度——投资风险的降低 • Solomon案件
第一、二审判决认为:公司应被视为与它的成员和 管理团队相独立的法律存在。 上议院判决认为:公司是根据法律成立,因此应该 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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