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国资委2017年律师事务所库
福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所出资企业内审工作的指导意见
福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所出资企业内审工作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13.04.12•【字号】榕国资审[2013]125号•【施行日期】2013.04.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审计正文福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所出资企业内审工作的指导意见(榕国资审〔2013〕125号)各所出资企业:为了进一步做好所出资企业内部审计工作,加强企业重大投资项目跟踪审计、经营状况风险隐患审计和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保障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和企业可持续发展,推动我委各所出资企业内部审计工作的深入开展,结合贯彻落实中共福州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贯彻落实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的实施意见》(榕委办[2012]115 号)文件精神,参照《中央企业内部审计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令第8 号),就加强所出资企业内部审计工作提出以下指导意见,请各所出资企业认真贯彻执行。
一、充分认识重要性,切实加强领导内部审计是审计监督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强企业内部审计,是建立健全现代企业制度的重要环节,是完善落实企业内部控制制度、防范经营风险的需要,是推动企业转变经营机制、依法经营、规范管理、增强市场竞争力、实现健康快速发展的重要手段。
各所出资企业要充分认识内部审计工作的重要性,高度重视内部审计工作,切实加强领导,建立健全企业内审制度体系,充分发挥内部审计工作在完善企业内部控制、防范经营风险、提高经营管理水平方面的作用。
二、建立健全制度,促进工作规范各所出资企业应按照内部审计工作有关要求,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体系。
做到“三个明确”(即明确内部审计机构工作职责、明确内部审计机构与各职能机构分工、明确审计内容和工作流程),“三个建立”(即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经法定的企业内部程序批准后实施;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工作制度和工作标准,规范操作程序;建立审计工作问责制度,提高审计工作质量),推动内部审计工作制度化、程序化和规范化。
福州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公布符合入库条件的资产评估机
福州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公布符合入库条件的资
产评估机构名单的通知
【法规类别】企业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榕国资产权[2013]58号
【发布部门】福州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3.02.08
【实施日期】2013.02.0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福州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公布符合入库条件的资产评估机构名单的通知
(榕国资产权〔2013〕58号)
各有关资产评估机构:
根据《福州市市属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榕政综[2006]184号),以及福州市国资委《关于规范市属企业涉及国有资产范畴中介委托行为的暂行办法》(榕国资综[2008]324号)、《关于加强资产评估机构库管理的实施细则》等规定,我委中介机构资格审查委员会对申请入库的资产评估机构资质进行了审查,福建中兴资产评估房地产土地估价有限责任公司等15家资产评估机构符合条件准予入库,现予以公
1 / 1。
福州市国资委关于开展律师事务所库成员单位年度复核和调整的通知
福州市国资委关于开展律师事务所库成员单位年度复核和调
整的通知
【法规类别】律师综合规定与机构
【发文字号】榕国资法规[2014]453号
【发布部门】福州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4.12.05
【实施日期】2014.12.0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福州市国资委关于开展律师事务所库成员单位年度复核和调整的通知
(榕国资法规〔2014〕453号)
各相关律师事务所:
根据我委《关于律师事务所库管理的实施细则》(榕国资法规[2008]428 号)“实行动态管理”的规定,将对2013 年调整的律师事务所库成员单位资格进行年度复核,并通过征集适当增加新的成员单位。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的基本原则
本次调整律师事务所库的基本原则是“符合复核条件并胜任工作的予以保留,适当增加新的成员”。
具体是:
(一)对2013 年律师事务所库原成员单位的条件进行复核,符合条件并得到服务单位
好评的予以保留,不符合条件的予以退出;
(二)公开征集新的成员单位,符合条件并履行相关程序后成为新的成员单位。
福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福州市国资委加强所出资企业资产负债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
福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福州市国资委加强所出资企业资产负债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1.05.19•【字号】榕国资运营〔2021〕113号•【施行日期】2021.05.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其他规定正文福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福州市国资委加强所出资企业资产负债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榕国资运营〔2021〕113号各所出资企业: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发〔2021〕5号)和国务院国资委《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地方国有企业债务风险管控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资发财评规〔2021〕18号),按照福建省国资委《关于印发<关于加强所出资企业资产负债约束的实施方案>的通知》(闽国资运营〔2019〕110号),结合《所出资企业经济运行情况分析报告》反映出的情况,为进一步增强所出资企业债务风险防控意识,提高资产负债管理水平,实现企业可持续健康发展,我委研究制定了《福州市国资委加强所出资企业资产负债管理工作指引》,现予以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附件:《福州市国资委加强所出资企业资产负债管理工作指引》福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2021年5月19日福州市国资委加强所出资企业资产负债管理工作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发〔2021〕5号)以及国务院国资委《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地方国有企业债务风险管控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资发财评规〔2021〕18号)精神,按照福建省国资委《关于印发<关于加强所出资企业资产负债约束的实施方案>的通知》(闽国资运营〔2019〕110号),结合《所出资企业经济运行情况分析报告》,为进一步增强所出资企业债务风险防控意识,切实提高所出资企业资产负债管理水平,优化企业资本结构,增强企业发展后劲,实现企业可持续健康发展,充分发挥企业在现代化国际城市建设中的支撑和保障作用,现制定本工作指引。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州市国资委所出资企业大宗物资集中采购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州市国资委所出资企业大宗物资集中采购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8.04.04•【字号】榕政办〔2018〕80号•【施行日期】2018.04.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正文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州市国资委所出资企业大宗物资集中采购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榕政办〔2018〕80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公司),市属各高等院校,自贸区福州片区管委会: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福州市国资委所出资企业大宗物资集中采购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8年4月4日福州市国资委所出资企业大宗物资集中采购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推动企业有效降低采购成本,规范大宗物资集中采购行为,促进干部员工廉洁自律、遵纪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福建省招标投标条例》,以及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福州市国资委所出资企业及其权属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榕委办发〔2017〕31号)、《福建省国资委所出资企业大宗物资采购管理工作指引(试行)》(闽国资运营〔2017〕257号)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企业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企业,是指福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依法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以下简称所出资企业)及其全资、控股子企业。
企业的大宗物资采购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大宗物资采购,是指企业以购买、租赁、委托或雇用等合同方式,单项或批量采购一定金额、数量以上的货物和服务等行为。
具体金额、数量由所出资企业根据企业业态确定。
福建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出资企业
福建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出资企业1.福建省华侨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福建省华侨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华侨实业集团”)是经福建省政府批准,由福建华侨实业集团公司与福建省医药(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合并重组设立的新公司,是福建省属国有企业整合重组中的五大集团之一,由福建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直接监管。
集团以医药生产与销售为主业,涉及进出口贸易、物业开发与经营管理等行业,拥有权属企业(含参控股企业)共18家,其中:权属二级全资子企业共11家,三级子企业和参控股企业7家。
集团现有职工总数3061人,其中在册职工983人,离退休职工2078人。
2008年底资产总额96,813.06万元,负债总额70,308.15万元,国有净资产26,505.91万元,实现主营业务收入为99,631万元。
集团医药业务整体规模居全国医药商业百强企业行列,在福建省医药流通企业中综合排名在前三位。
集团权属企业省医药公司和省药材都是具有一定历史的国有企业(成立于1951年),拥有较多的中高级专业技术人才,在福州各医院信誉度较高;经营品种达3413个,数量位列全省第二,优质品种比重全省第一,掌握了60%外资品牌主力药品在福建省的总经销权,基本涵盖了各类疾病,还拥有麻醉药品等特殊药品的经营权、国家一、二类动植物中药材经营权以及承担省级储备药品的重任;销售网络已建立了覆盖全省九地市、县级的完整药品配送体系,公司上下游客户已达900多家。
集团本部还从事轻工产品、有色金属等进出口贸易业务,2008年实现进出口贸易额2.8亿元。
另外,集团资产较为优良,主要以位于福州、厦门、泉州、深圳等地价值较高的土地资产共计973亩和工业、商业物业10万平方米,资产商业价值可达30-40亿元。
战略定位以创建行业先进、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医药集团为目标,以做大做强医药流通产业为切入点,以筹建具有福建区域特色的海峡西岸中药材交易中心为平台,积极向上游医药产业延伸,逐步形成省级最具影响力的集科工贸一体的医药实体。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州市市属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榕政综〔2018〕235号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州市市属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州市市属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榕政综〔2018〕23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公司),市属各高等院校,自贸区福州片区管委会:《福州市市属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你们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福州市人民政府2018年7月18日福州市市属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福州市市属企业国有资产交易行为,加强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促进经济结构调整,优化资源配置,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福州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企业国有资产交易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有利于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优化,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作用,遵循等价有偿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中公开进行,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承接福州市属企业国有资产交易业务的产权交易机构应严格按照该办法的规定履职尽责、优化服务。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企业国有资产交易行为包括:(一)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转让其对企业各种形式出资所形成权益的行为(以下称企业产权转让);(二)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增加资本的行为(以下称企业增资),政府以增加资本金方式对所出资企业的投入除外;(三)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的重大资产转让行为(以下称企业资产转让)。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国资委关于加强市属企业国有资产租赁管理的暂行办法的通知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国资委关于加强市属企业国有资产租赁管理的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8.22•【字号】榕政办[2008]136号•【施行日期】2008.08.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国资委关于加强市属企业国有资产租赁管理的暂行办法的通知(榕政办[2008]13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公司):市国资委制订的《关于加强市属企业国有资产租赁管理的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八月二十二日关于加强市属企业国有资产租赁管理的暂行办法(市国资委二○○八年七月)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市企业国有资产的租赁行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确保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简称“市属企业”)的国有资产租赁,且租赁期限超过三个月的行为适用本办法,主业范围包括资产租赁的市属企业除外。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企业国有资产租赁,是指市属企业将闲置的设备、土地使用权和房产等国有资产部分或者全部租赁给承租人使用,并由承租人支付租金的行为。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依法对其履行出资人职责企业的国有资产租赁行为进行管理;市直主管部门对其管理的市属企业的国有资产租赁行为进行管理。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市属企业事前应按企业管理权限分别报市国资委或主管部门批准:1、租赁期限超过3年(农场土地使用权超过10年);2、重大租赁项目(划分标准由市直各主管部门根据行业特点自行确定);3、涉及国计民生、公共场所的租赁;4、可能造成重大影响,危及公共安全,影响公共卫生、社会秩序等的租赁。
第六条市属企业应当制定国有资产租赁方案,方案的主要内容包括目的、可行性、资产明细清单、租赁期限、租金标准及缴交、用途、公开招租方案等内容。
福州市司法局关于调整福州市司法局双公示信息目录的通知
福州市司法局关于调整福州市司法局双公示信息目录的通知【法规类别】司法协助协定119【发文字号】榕司[2017]283号【发布部门】福州市司法局【发布日期】2017.11.03【实施日期】2017.11.03【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福州市司法局关于调整福州市司法局双公示信息目录的通知(榕司〔2017〕283号)市局机关各处室:因我局《行政审批和公共服务事项目录》及权责清单调整,现对我局《“双公示”目录》进行对应调整,请按照《关于印发<福州市司法局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工作方案>(试行)的通知》(榕司〔2016〕265号)做好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公示工作。
福州市司法局2017年11月3日附件:福州市司法局“双公示”信息目录子项类别设定依据实施部门共同实施部门实施对象备注1律师事务所变更1.律师事务所变更名称行政许可1.《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2008年司法部令第111号发布,2016年司法部令第133号修订)第二十六、二十七、二十九、三十七条第二款 2.《福建省司法厅关于将部分行政审批和服务事项委托设区市司法局实施的通知》(闽司〔2017〕107号)福州市司法局无律师事务所22.律师事务所变更负责人行政许可福州市司法局无律师事务所33.律师事务所变更章程行政许可福州市司法局无律师事务所44.律师事务所变更合伙协议行政许可福州市司法局无律师事务所55.律师事务所变更组织形式行政许可福州市司法局无律师事务所66.律师事务所分所变更派驻律师行政许可福州市司法局无律师事务所7对律师同时在两个以上律师事务所执业的处罚无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七条第(一)项福州市司法局无律师8对律师以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的处罚无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七条第(二)项福州市司法局无律师9对律师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或者代理与本人及其近亲属有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的处罚无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七条第(三)项福州市司法局无律师10对律师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离任后二年内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的处罚无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七条第(四)项福州市司法局无律师11对律师拒绝履行、擅自终止法律援助义务的处罚无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七条第(五)项;《法律援助条例》第二十八条福州市司法局无律师12对律师私自接受委托、收取费用,接受委托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处罚无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福州市司无律师法局13对律师接受委托后,无正当理由,拒绝辩护或者代理,不按时出庭参加诉讼或者仲裁的处罚无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八条第(二)项福州市司法局无律师14对律师利用提供法律服务的便利牟取当事人争议的权益的处罚无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八条第(三)项福州市司法局无律师15对律师泄露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处罚无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八条第(四)项福州市司法局无律师16对律师违反规定会见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方式影响依法办理案件的处罚无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福州市司法局无律师17对律师向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行贿,介绍贿赂或者指使、诱导当事人行贿的处罚无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福州市司法局无律师18对律师向司法行政部门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有其他弄虚作假行为的处罚无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福州市司法局无律师19对律师故意提供虚假证据或者威胁、利诱他人提供虚假证据,妨碍对方当事人合法取得证据的处罚无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福州市司法局无律师20对律师接受对方当事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与对方当事人或者第三人恶意串通,侵害委托人权益的处罚无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五)项福州市司法局无律师21对律师扰乱法庭、仲裁庭秩序,干扰诉讼、仲裁活动的正常进行的处罚无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六)项福州市司法局无律师22对律师煽动、教唆当事人采取扰乱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等非法手段解决争议的处罚无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七)项福州市司法局无律师23对律师发表危害国家安全、恶意诽谤他人、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言论的处罚无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八)项福州市司法局无律师24对律师泄露国家秘密的处罚无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九条第(九)项福州市司法局无律师25对律师事务所违反规定接受委托、收取费用的处罚无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福州市司法无律师事务所局26对律师事务所违反法定程序办理变更名称、负责人、章程、合伙协议、住所、合伙人等重大事项的处罚无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福州市司法局无律师事务所27对律师事务所从事法律服务以外的经营活动的处罚无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福州市司法局无律师事务所28对律师事务所以诋毁其他律师事务所、律师或者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的处罚无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福州市司法局无律师事务所29对律师事务所违反规定接受有利益冲突的案件的处罚无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福州市司法局无律师事务所30对律师事务所拒绝履行法律援助义务的处罚无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法律援助条例》第二十七条福州市司法局无律师事务所31对律师事务所向司法行政部门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有其他弄虚作假行为的处罚无行政处罚《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二十六二十七二十九三十七条福建省司法厅关于将部分行政审批和服务事项委托设区市司法局实施的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四十七条法律援助条例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五十条法律援助条例二十七条。
国资委关于表彰中央企业先进法律事务机构的决定-国资发法规[2008]97号
国资委关于表彰中央企业先进法律事务机构的决定正文:---------------------------------------------------------------------------------------------------------------------------------------------------- 国资委关于表彰中央企业先进法律事务机构的决定(国资发法规[2008]97号)各中央企业:2005-2007年,中央企业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认真贯彻落实国资委提出的国有重点企业法制建设三年目标,大力推进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和法律风险防范机制建设,53家由中央管理主要领导人员的中央企业全面实行了总法律顾问制度,150家中央企业基本设立了法律事务机构,中央企业法制工作取得积极进展和明显成效,企业依法决策、依法经营管理、依法维护合法权益的能力得到明显提高。
中央企业法律事务机构紧紧围绕企业改革发展的中心工作,积极开展普法宣传、建章立制、论证把关、依法维权等各项法律工作,为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和中央企业又好又快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
为总结经验,弘扬成绩,表彰先进,国资委决定对中国航空工业第二集团公司法律事务部等45个中央企业先进法律事务机构予以表彰(名单附后)。
希望中央企业积极向受表彰的先进单位学习,按照我委关于中央企业2008-2010年法制工作新三年目标的要求,以建立健全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为核心,全面推进企业法制建设。
希望受表彰的先进单位,再接再厉,不断将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建设引向深入,为中央企业改革发展作出新的贡献。
附件:中央企业先进法律事务机构名单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二〇〇八年五月五日附件:中央企业先进法律事务机构名单1. 中国航空工业第二集团公司法律事务部2.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法律事务部3. 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法律事务部4. 国家电网公司经济法律部5. 中国大唐集团公司法律事务处6. 中国国电集团公司法律政研部7. 中国电力投资集团公司政策与法律部8. 中国电信集团公司法律部9. 中国网络通信集团公司风险管理与法律事务部10. 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法律事务部11.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法律事务部12. 中国电子信息产业集团公司法律事务部13. 东风汽车公司法律事务部14. 中国第二重型机械集团公司法律顾问室15. 哈尔滨电站设备集团公司法律事务办公室16. 中国东方电气集团公司法律事务部17. 鞍山钢铁集团公司法律事务部18. 宝钢集团有限公司法律事务部19. 武汉钢铁(集团)公司法律事务部20. 中国铝业公司法律事务室21. 中国远洋运输(集团)公司总法律顾问室22. 中国东方航空集团公司法律标准部23. 中国中化集团公司法律部24. 中粮集团有限公司法律部25. 中国五矿集团公司法律事务部26. 中国通用技术(集团)控股有限责任公司法律事务总部27. 中国建筑工程总公司法律事务部28. 国家开发投资公司法律事务部29. 招商局集团有限公司法律事务部30. 中国中煤能源集团公司法律事务部31. 中国中材集团公司法律事务部32. 中国房地产开发集团公司法律事务部33. 中国普天信息产业集团公司法律事务部34. 中国对外贸易运输(集团)总公司法律部35. 中国广东核电集团有限公司法律事务部36. 中国长江航运(集团)总公司法律处37. 中国铁路物资总公司法律事务部38. 中国核工业集团公司中核四〇四有限公司法律事务处39. 中国航天科技集团公司四川航天技术研究院监察与法律部40. 中国航空工业第一集团公司西安飞机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法律事务室41. 中国船舶工业集团公司沪东中华造船(集团)有限公司法律顾问室42. 中国兵器工业集团公司内蒙古第一机械制造(集团)有限公司法律顾问室43. 中国兵器装备集团公司重庆建设工业有限责任公司法律知识产权部44. 中国航空集团公司中国国际航空股份有限公司法律部45. 中国南方航空集团公司中国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法律部——结束——。
福州市律师协会关于表彰福州市律师协会行业管理先进个人和授予福
福州市律师协会关于表彰福州市律师协会行业管理先进个人和授予福州市律师参与涉法信访接访志愿团先进集体的决定
【法规类别】奖惩
【发文字号】榕律[2010]04号
【发布部门】813061011
【发布日期】2010.01.29
【实施日期】2010.01.2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福州市律师协会关于表彰福州市律师协会行业管理先进个人和授予福州市律师参与涉法
信访接访志愿团先进集体的决定
(榕律[2010]04号)
各律师事务所:
福州市律师协会第四届理事会自2007年9月换届以来,律师行业管理工作取得了显著的成绩,特别是在维权、惩戒、教育、宣传联谊、对外交流、参政议政、参与涉法信访接访以及社会公益工作等方面涌现出了许多先进个人和集体。
他们不计个人得失、兢兢业业、任劳任怨,为我市律师事业的发展作出了积极的贡献。
经2010年1月8日第四届常务理事会第九次会议研究决定表彰丁萍等21位同志为福州市律师协会行业管理先进个人和授予福州市律师参与涉法信访接访志愿团先进集体称号。
现将名单公布如下:。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福州市国资委2017年律师事务所库暨福州市国有企业法律顾问智库首批成员名单
1、福建融成律师事务所许兆宁吴文超
2、福建国富律师事务所张本钟魏宝
3、福建闽天律师事务所许培卿曹卫
4、福建元一律师事务所佘雷杨夏冬
5、福建远东大成律师事务所肖彤生吴丹
6、福建君立律师事务所陈龄许萍
7、福建名仕律师事务所许飞兰友鹏
8、福建创元律师事务所陈明吴立光
9、福建新世通律师事务所张子辉程濂
10、福建知信衡律师事务所温长煌林伟
11、福建至理律师事务所刘建生陈彬武
12、福建博世律师事务所童建炫尤劲
13、福建格律律师事务所左平黄声春
14、福建合立律师事务所陈武毛行熙
15、福建远见律师事务所潘淑英肖文桂
16、福建谨而信律师事务所陈立新朱柏涛
17、福建拓维律师事务所苏小榕张罕微
18、福建智德律师事务所陈宇苏金金
19、北京大成(福州)律师事务所叶志伟徐军
20、福建世好律师事务所李学磊林建云
21、福建天衡联合律师事务所吴乐飞兰凌
22、福建闽君律师事务所吴玉姜卓文彬
23、国浩(福州)律师事务所檀木林马耀
24、福建中美律师事务所陈晖戴东
25、上海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刘晓军张帆
26. 福建合众天成律师事务所杭红骏齐苍非
27. 上海建纬律师事务所林金黄宏起
28. 福建信得律师事务所王华陈汉周
29. 北京中银(福州)律师事务所谢长铃施明行
30. 福建海山律师事务所朱健胡绍全
31.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胡伦扬徐兆基
32. 北京德恒(福州)律师事务所郑珍清丁文辉
33. 福建中天成律师事务所元武邱学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