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2014〕293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司法便民利民工作的意见》
执行司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深入整治“六难三案”问题加强司法为民公正司法的通知2014.06.09中共中央政法委员会、财政部、最高人民法院等关于印发《关于建立完善国家司法救助制度的意见(试行)》2014.01.17 的通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开展涉民生案件专项集中执行活动的通知2013.12.18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推进司法公开三大平台建设的若干意见》的通知2013.11.21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五起有关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的典型案例2013.11.0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网络查询、冻结被执行人存款的规定2013.08.29最高人民法院公告——关于对被执行人进行风险提示的公告2013.08.2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真贯彻执行《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的通知2013.08.02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五起“失信被执行人”典型案例2013.07.20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2013.07.1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房地产调控政策下人民法院严格审查各类虚假诉讼的紧急通知2013.06.2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强制拆除问题的批复2013.03.2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真贯彻执行《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2012.04.05 问题的规定》的通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12.03.26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在审判执行工作中切实规范自由裁量权行使保障法律统一适2012.02.28 用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实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工作的若干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2012.02.06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地方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不得制定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的通知2012.01.1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的通知2011.12.02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执行权合理配置和科学运行的若干意见》的通知2011.10.19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工作的若干规定2011.09.07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反规避执行的九起典型案例2011.08.24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的通知2011.05.27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委托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2011.05.03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在部分地方开展民事执行活动法律监督试点工作的通知2011.03.10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关于对民事审判活动与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的若干意见(试2011.03.10 行)》的通知最高人民法院、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人民法院查询和人民银行协助查询被执行人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开户银2010.07.14 行名称的联合通知最高人民法院、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人民法院查询和人民银行协助查询被执行人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开户银2010.07.14 行名称的联合通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2010.07.0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财产刑执行问题的若干规定2010.02.10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的通知2009.12.3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和变卖工作的若干规定2009.11.12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执行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2009.07.1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如何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等问题的批复2009.05.1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国法院被执行人信息查询平台信息异议处理的若干规定2009.03.30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集中清理执行积案结案标准的通知2009.03.19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执行文书样式(试行)》的通知(五) 2009.02.1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执行文书样式(试行)》的通知(一) 2009.02.1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执行文书样式(试行)》的通知(二) 2009.02.1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执行文书样式(试行)》的通知(三) 2009.02.1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执行文书样式(试行)》的通知(四) 2009.02.1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司法解释等文件中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条文序号的决定2008.12.1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中正确适用修改后民事诉讼法第202条、第204条规定的通知2008.11.2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2008.11.03最高人民法院技术咨询、技术审核工作管理规定2007.08.23最高人民法院对外委托鉴定、评估、拍卖等工作管理规定2007.08.2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若干期限的规定2006.12.2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公开的若干规定2006.12.2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有关期限问题的答复2006.07.11人民法院执行文书立卷归档办法(试行) 2006.05.1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督办工作的规定(试行) 2006.05.1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款物管理工作的规定(试行) 2006.05.1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设定抵押的房屋的规定2005.12.1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机关法人作为被执行人在执行程序中变更问题的复函2005.08.0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生效法律文书未确定履行期限能否依当事人约定的履行期限受理执行的请示的复函2005.06.29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对迟延履行和解协议的争议应当另诉解决的复函2005.06.2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民事审判和执行工作中依法保护金融债权防止国有资产流失问题的通知2005.03.1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2004.11.1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冻结、扣划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有关问题的通知2004.11.09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2004.11.0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2004.09.17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2004.09.16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采取民事强制措施不得逐级变更由行为人的上级机构承担责任的通知2004.07.09最高人民法院、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关于依法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和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协助执行若干问2004.02.10 题的通知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在部分地区就加强和规范民事诉讼法律援助工作进行试点的通知2003.12.30 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办公室关于对案外人未协助法院冻结债权应如何处理问题的复函2003.06.14 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办公室关于被执行企业产权转让其上级主管部门应否承担责任问题的复函2003.06.02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执行程序中能否扣划离退休人员离休金退休金清偿其债务问题的答复2002.01.30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强制执行程序中处分被执行人国有资产适用法律问题的请示报告的复函2001.12.27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01.12.2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冻结、拍卖上市公司国有股和社会法人股若干问题的规定2001.09.2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规定》中有关问题的复函2001.08.20 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办公室关于已执行完毕的案件被执行人又恢复到执行前的状况应如何处理问题的复函2001.01.02 最高人民法院、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依法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和金融机构协助执行的通知2000.09.04最高人民法院对《关于非诉执行案件中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终止,人民法院是否可以直接裁定变更被执行人2000.05.29 的请示》的答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和执行民事、经济纠纷案件时不得查封、冻结和扣划社会保险基金的通知2000.02.18 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办公室关于执行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股份问题的复函2000.01.10 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办公室关于如何处理因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致使逾期申请执行问题的复函1999.04.2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不得对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的办公楼、运钞车、营业场所等进行查封的通知1999.03.0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借款人在催款通知单上签字或者盖章的法律效力问题的批复1999.02.1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诉前财产保全几个问题的批复1998.11.27人民法院审判人员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办法(试行)1998.08.26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中外合资企业股份执行问题的复函1998.08.26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行政机关申请强制执行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1998.08.18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1998.07.08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案外人的财产能否进行保全问题的批复1998.05.19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劳动行政部门作出责令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和赔偿金的劳动监察指令1998.05.17 书是否属于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的答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被执行人存在银行的凭证式国库券可否采取执行措施问题的批复1998.02.10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办公室关于执行程序中可否以注册资金未达法定数额为由裁定企业不具备法人资格问1997.12.16 题的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开办单位对企业注册资金不实承担责任范围问题的复函1997.12.0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达成的还款协议是否应当受法律保护问题的批复1997.04.16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转卖人民法院查封房屋行为无效问题的复函1997.04.07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委托代理人在执行程序中的代理权限问题的批复1997.01.23 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办公室关于执行担保问题的函1996.12.1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在执行中达成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的不应恢复执行的函1995.02.05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经济审判工作中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若干规定1994.12.2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经济合同纠纷案件有关保证的若干问题的规定1994.04.1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债务人在约定的期限届满后未履行债务而出具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款条诉讼时效期间应从何1994.03.26 时开始计算问题的批复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对有义务协助执行单位拒不协助予以罚款后又拒不执行应如何处理问题的答复1993.09.27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1992.07.1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落实司法为民要求做好司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落实司法为民要求做好司法行政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法规类别】审判机关【发文字号】法[2003]188号【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日期】2003.12.30【实施日期】2003.12.3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司法解释性质文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落实司法为民要求做好司法行政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2003年12月30日法[2003]18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各计划单列市中级人民法院:司法行政工作是人民法院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做好司法行政工作对于人民法院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实现“公正与效率”工作主题,落实司法为民要求,具有重要意义。
各级人民法院要在全面加强和改进工作的过程中,按照司法为民的要求,切实做好司法行政工作,在不断改善审判工作条件和为人民群众办实事方面下功夫。
现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落实司法为民要求做好司法行政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在实施中有什么情况和意见,请及时向我院报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落实司法为民要求做好司法行政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一、坚持正确的指导思想1.紧密围绕“公正与效率”工作主题,落实司法为民要求,做好“四个服务”(司法行政工作要为审判工作服务,为基层法院服务,为领导决策服务,为本院机关工作人员服务。
下同),是人民法院司法行政工作的指导思想。
“四个服务”是人民法院实现司法为民和“公正与效率”工作主题对司法行政工作的根本要求。
各级人民法院要深刻认识“公正与效率”、司法为民以及“四个服务”的思想内涵和内在联系,按照司法为民的要求做好司法行政工作。
2.各级人民法院要按照司法为民要求,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地做好司法行政工作,坚持“四个服务”,并赋予新的内容,注入新的活力。
“为审判工作服务”,就是要明确司法行政工作的地位、作用和宗旨,为公正、高效、文明的司法活动,提供优质的物质条件和管理服务;“为基层法院服务”,就是要把加强基层基础建设和管理作为司法行政工作的重点,把司法为民真正落到实处;“为领导决策服务”,就是要把司法行政工作与人民法院的改革和发展结合起来,为深化人民法院各项改革和促进人民法院各项工作发展提供决策支持;“为本院机关工作人员服务”,就是要通过科学的管理和优质的服务,提供良好的机关工作环境和工作条件。
法院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工作的决定》的情况报告

近年来,我市法院充分认识新形势下加强人民法院工作的重要意义,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工作的决定》精神,坚持司法为民,加强队伍建设,促进司法廉洁,不断提高司法水平。
一、坚持能动司法,服务发展大局我们始终把法院工作放在全市经济发展大局中去谋划,把依法办案与服务大局有机结合,为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
针对国际金融危机的冲击,我们适时调整工作重点和采取一系列有力措施,以服务“四保”为目标,大力强化各项审判职能,发挥司法能动作用。
市中院制定并推行服务大局八项举措,在全市两级法院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王胜俊院长到XX考察时对这八项举措给予了充分肯定,《人民法院报》也在头版头条向全国法院介绍推行。
两级法院院领导分别带队深入辖区企业开展调研,以金融危机下企业的生存现状、企业在法院有无诉讼案件、法院如何更好地为企业服务为主题,共走访辖区83家大、中型骨干企业,为法院有效的服务企业找准切入点。
此外,凡涉及经济发展、社会稳定、招商引资等重大案件,实行院领导挂牌督办,并及时向市、县(区)委、人大领导汇报,听取意见和建议,做好协调工作,为促进地方经济发展创造良好的司法环境。
去年,市委、市政府加快实施“保护XX、发展XX、再造一个新XX”战略,对新区建设中出现的纠纷,我们从维护发展大局出发,妥善处理,为新区建设提供司法保障。
二、坚持司法为民,维护合法权益全市法院不断强化司法便民、利民、护民举措,贴近民心、贴近民情、贴近民意,努力满足人民群众对法院工作的新要求、新期待。
一是畅通“绿色”通道,提供诉讼便利。
以加强“立案窗口”建设为重点,不断完善从接待、咨询、立案到交费的“一站式”服务,推行首问负责制、立案释明制、限时立案移送制。
规范接待用语,主动提供导诉服务,热情、耐心地解答当事人的法律咨询,告知诉讼风险,指导当事人理性诉讼。
推行电话立案、预约立案、上门立案等措施,方便群众打官司。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切实践行司法为民大力加强公正司法不断提高司法公信力的若干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切实践行司法为民大力加强公正司法不断提高司法公信力的若干意见法发〔2013〕9号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关于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大部署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法治建设的重要论述,积极回应人民群众对于新时期人民法院工作的新要求和新期待,切实践行司法为民,大力加强公正司法,不断提高司法公信力,充分发挥人民法院的职能作用,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思想认识,始终把司法为民、公正司法作为人民法院工作的主线1.深刻认识司法为民、公正司法的重大现实意义。
各级人民法院要认真学习党的十八大报告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法治建设的重要论述,充分领会“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的深刻涵义,全面认识践行司法为民,加强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对于树立人民法院良好形象,维护司法权威,保障宪法法律有效实施,推进依法治国,建设法治中国的重大现实意义。
2.牢牢把握人民法院发展的有利条件和历史机遇。
党中央高度重视法治建设,十分重视司法工作,支持审判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为人民法院开展工作提供了强有力的政治保障;人民群众对法治进步和公正司法的热切期盼,为人民法院开展工作提供了不竭的动力;几代法院工作人员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长期过程中积累的丰富经验,为人民法院科学发展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各级法院要倍加珍惜并充分利用这些有利条件,牢牢把握这一历史机遇,以公正、高效、为民、廉洁司法的卓越实践,全面开创人民法院工作的新局面,谱写人民法院发展的新篇章。
3.切实解决法院工作面临的突出问题。
当前,人民法院工作面临的形势十分复杂,任务十分艰巨,人民群众对司法工作的要求越来越高。
全体法官和法院其他工作人员都要增强责任意识和忧患意识,正视人民法院工作与党中央要求、人民群众期待之间的差距,认真排查并切实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立足自身查找原因,总结经验教训,改进工作,努力将司法为民、公正司法和司法公信力提高到新的水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督促检查工作规定》的通知(2014修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督促检查工作规定》的通知(2014修订)【法规类别】法制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法发[2014]9号【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日期】2014.06.04【实施日期】2014.07.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两高工作文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督促检查工作规定》的通知(法发[2014]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现将修订后的《人民法院督促检查工作规定》予以印发,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执行,执行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最高人民法院。
2014年6月4日人民法院督促检查工作规定(2014年6月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人民法院督促检查(以下简称督查)工作,明确督查工作任务,规范督查工作流程,提高督查工作效率,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人民法院督查工作是指对人民法院重大决策部署、重要专项工作,上级或同级党委和人大常委会等有关机关及其领导、上级人民法院及其领导或本院领导批示交办的事项进行督查。
第三条督查工作应当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突出重点、统筹兼顾,开拓创新、求真务实,依章办事、保守秘密,做到科学督查、高效督查、廉洁督查。
第二章组织机构、人员和职责第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和高级人民法院应当设立专门的督查工作机构或部门,负责督查督办下级人民法院和本院各单位承担的督查事项。
高级人民法院督查部门负责人一般应当选配处级干部担任。
有条件的中级人民法院、基层人民法院可以设立专门的督查工作机构;没有条件的,应当视情配备专职或兼职督查工作人员。
第五条督查部门职责主要包括:(一)督查督办。
对人民法院重大决策部署、重要专项工作及领导批示交办事项进行督查督办。
(二)报告通报。
及时向有关机关及其领导报告督查事项的贯彻落实情况;定期汇总通报各承办单位落实督查事项的情况。
(三)协助调查。
协助本院领导解决执行决策部署中存在的问题;经授权参与对某些重要问题的调查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落实23项司法为民具体措施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法发[2003]2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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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落实23项司法为民具体措施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正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落实23项司法为民具体措施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法发[2003]20号2003年12月2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儿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今年8月,最高人民法院在全国高级法院院长座谈会上提出了23项司法为民具体措施后,全国各级人民法院紧密结合实际,针对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焦点、热点问题,针对司法大检查中查摆出来的问题,制定本院落实司法为民,扎扎实实为人民群众办实事的具体措施。
司法为民重点在“司法”,本质在“为民”,为了在司法实践中进一步丰富和发展司法为民的思想,正确把握司法与为民的内在联系,处理好严格司法与文明司法的关系,处理好认真贯彻执行体现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的法律与依法满足诉讼当事人的合法要求的关系,确保23项司法为民具体措施施行的整体效果,最高人民法院制订了《关于落实23项司法为民具体措施的指导意见》,请结合本地实际情况贯彻执行。
在实施过程中有什么经验和问题,请及时报告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
关于落实23项司法为民具体措施的指导意见一、认真做好群众来信来访和申诉接访工作,限时回复人民群众申诉来信来访各级人民法院要不断提高办信接访人员对信访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做好群众申诉来信来访工作。
做到来访有人接谈、来信有回音、申诉有结果,确保人民群众依法行使诉讼权利。
来信、来访全部登记、建档,有条件的法院应将来信及来访纳入计算机管理,以便于登记、分类和查询。
对于非诉讼信件及来访,根据所反映问题的类别及其主管机关,按照归口管理的原则,告知当事人向有关部门反映。
法发〔2014〕21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形势下人民法庭工作的若干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形势下人民法庭工作的若干意见法发〔2014〕21号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四中全会和《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精神,切实发挥人民法庭职能作用,推动人民法庭工作不断科学发展,现就进一步加强新形势下人民法庭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深刻认识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准确把握人民法庭的职能定位1.正确认识新形势。
落实全面深化改革任务要求,推进平安中国、法治中国建设,深化司法体制改革,满足人民群众多元司法需求,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人民法院工作面临的新形势。
人民法庭作为人民法院“基层的基层”,是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要一环,必将面临更加严峻的考验,遇到更多复杂的问题,承担更加艰巨的任务。
2.深刻理解新任务。
人民法庭要继续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积极参与基层社会治理,创新落实便民利民举措,因地制宜做好巡回审判工作,将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与扩大司法民主相结合,努力搭建阳光司法“窗口”,增进人民司法的社会认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各级人民法院要切实优化人民法庭布局,积极稳妥在人民法庭推进司法改革,完善人民法庭的管理和保障机制,加强人民法庭队伍、装备和信息化建设。
要不断提升人民法庭司法能力,为实现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构建社会主义法治秩序,发挥人民法庭的重要作用。
3.准确把握职能定位。
牢牢把握司法为民公正司法工作主线,代表国家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是人民法庭的核心职能。
依法支持其他国家机关和群众自治组织调处社会矛盾纠纷,依法对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进行业务指导,积极参与基层社会治理,是人民法庭的重要职能。
二、始终坚持司法为民,切实发挥人民法庭的审判职能4.优化区域布局。
认真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面加强人民法庭工作的决定》,坚持“三个面向”和“两便”原则,以“职能明确、布局合理、审判公正、管理规范、队伍过硬、保障有力”为基本要求,综合案件数量、区域面积、人口数量、交通条件、经济社会发展状况,优化人民法庭的区域布局和人员比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面推进人民法院诉讼服务中心建设的指导意见法

【发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文号】法发〔2014〕23号【发布日期】2014-12-15【生效日期】2014-12-15【失效日期】【所属类别】政策参考【文件来源】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面推进人民法院诉讼服务中心建设的指导意见法发〔2014〕23号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巩固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成果,牢牢把握司法为民、公正司法主线,进一步完善司法便民、利民措施,有效提升司法服务群众的能力和水平,努力实现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的目标,现就全面推进人民法院诉讼服务中心建设提出以下意见:一、总体目标和基本原则1.通过建设诉讼服务大厅、诉讼服务网、12368诉讼服务热线,构建人民法院面向社会的多渠道、一站式、综合性诉讼服务中心,方便当事人受尊重地集中办理除庭审之外的其他诉讼事务,构建开放、动态、透明、便民的阳光司法机制,深化司法公开,扩大司法民主,努力实现司法为民公正司法,提升司法公信力。
2.诉讼服务中心是为法院各部门搭建的对外服务平台。
各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能和诉讼服务中心整体运行要求承担诉讼服务工作,最大限度地方便群众诉讼。
3.诉讼服务中心建设坚持“面向群众、面向基层、面向实际”的原则。
根据便利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和保障人民群众知情权、监督权的实际需要确定功能设置、服务流程、服务标准。
将基层人民法院诉讼服务中心建设作为重点,高度重视提升人民法庭诉讼服务水平。
注重地区差别和层级差别,坚持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分步推进诉讼服务中心建设。
注重依托大数据、云计算等现代信息技术,积极拓展服务功能,丰富服务内容,创新服务手段。
二、诉讼服务大厅(一)基础建设1.诉讼服务大厅应当有明显标志,方便群众出入,并建有无障碍通道;面积要满足功能发挥的实际需要。
2.信访接待场所和其他诉讼服务场所分开设置,做到布局合理、庄重大方、宽敞明亮、整洁卫生;在保障安全有序的前提下,采用“柜台式”“窗口式”等开放办公方式;根据条件和实际需要,可以为残疾人等弱势群体开辟绿色通道,提供优先服务。
法答网精选答问(第六批)

法答网精选答问(第六批)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4.06.13•【分类】问答正文法答网精选答问(第六批)开栏的话:法答网是最高人民法院为全国四级法院干警提供法律政策运用、审判业务咨询答疑和学习交流服务的信息共享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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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1:审理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枪支犯罪案件,如何把握定罪量刑标准?答疑意见:我国法律法规对“枪支”有明确的规定和鉴定标准。
枪支管理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本法所称枪支,是指以火药或者压缩气体等为动力,利用管状器具发射金属弹丸或者其他物质,足以致人伤亡或者丧失知觉的各种枪支。
”2010年《公安机关涉案枪支弹药性能鉴定工作规定》(公通字〔2010〕67号)明确,对不能发射制式弹药的非制式枪支,“枪口比动能大于等于1.8焦耳/平方厘米时,一律认定为枪支”。
《公安机关涉案枪支弹药鉴定工作规定》(公通字〔2019〕30号)沿用上述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全国法院民事和行政审判部门开展“规范司法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全国法院民事和行政审判部门开展“规范司法行为、促进司法公正”专项整改活动的通知【法规类别】审判机关【发文字号】法发[2005]11号【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日期】2005.07.15【实施日期】2005.07.1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司法解释性质文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全国法院民事和行政审判部门开展“规范司法行为、促进司法公正”专项整改活动的通知(2005年7月15日法发[2005]1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为了贯彻落实中共中央政法委员会关于开展“规范执法行为,促进执法公正”专项整改活动的决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司法行为,促进司法公正”专项整改活动的总体部署,进一步规范司法行为,增强司法能力,提高司法水平,树立司法权威,结合全国法院民事和行政审判工作(含海事审判工作)的实际情况,现就在全国法院民事和行政审判部门(含海事法院)认真开展专项整改活动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深刻认识专项整改活动的重要意义“规范司法行为,促进司法公正”专项整改活动,是人民法院增强司法能力,提高司法水平和坚持司法为民宗旨的具体体现;是加深与人民群众感情、密切联系群众并从根本上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问题的重要手段;是巩固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成果的重要步骤;是树立司法形象、维护司法权威的重要保证。
全国法院负责民事和行政审判的各级领导必须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克服厌倦情绪、松懈和畏难情绪,按照立足长远、突出重点、整体推进的思路,精心组织,统筹安排,务求实效。
通过专项整改活动,使民事和行政审判行为进一步规范,民事和行政审判工作中群众反映突出的问题得到有效解决,社会各界对民事和行政审判工作的满意程度有较大提高。
二、民事和行政审判部门整改活动的目的和重点根据中央政法委和最高人民法院“规范司法行为,促进司法公正”电视电话会议的部署,这次整改活动的目的是全面提高人民法院审判队伍素质,进一步解决少数案件审判中存在的司法不公问题。
法发〔2014〕23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面推进人民法院诉讼服务中心建设的指导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面推进人民法院诉讼服务中心建设的指导意见法发〔2014〕23号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巩固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成果,牢牢把握司法为民、公正司法主线,进一步完善司法便民、利民措施,有效提升司法服务群众的能力和水平,努力实现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的目标,现就全面推进人民法院诉讼服务中心建设提出以下意见:一、总体目标和基本原则1.通过建设诉讼服务大厅、诉讼服务网、12368诉讼服务热线,构建人民法院面向社会的多渠道、一站式、综合性诉讼服务中心,方便当事人受尊重地集中办理除庭审之外的其他诉讼事务,构建开放、动态、透明、便民的阳光司法机制,深化司法公开,扩大司法民主,努力实现司法为民公正司法,提升司法公信力。
2.诉讼服务中心是为法院各部门搭建的对外服务平台。
各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能和诉讼服务中心整体运行要求承担诉讼服务工作,最大限度地方便群众诉讼。
3.诉讼服务中心建设坚持“面向群众、面向基层、面向实际”的原则。
根据便利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和保障人民群众知情权、监督权的实际需要确定功能设置、服务流程、服务标准。
将基层人民法院诉讼服务中心建设作为重点,高度重视提升人民法庭诉讼服务水平。
注重地区差别和层级差别,坚持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分步推进诉讼服务中心建设。
注重依托大数据、云计算等现代信息技术,积极拓展服务功能,丰富服务内容,创新服务手段。
二、诉讼服务大厅(一)基础建设1.诉讼服务大厅应当有明显标志,方便群众出入,并建有无障碍通道;面积要满足功能发挥的实际需要。
2.信访接待场所和其他诉讼服务场所分开设置,做到布局合理、庄重大方、宽敞明亮、整洁卫生;在保障安全有序的前提下,采用“柜台式”“窗口式”等开放办公方式;根据条件和实际需要,可以为残疾人等弱势群体开辟绿色通道,提供优先服务。
建立远程视频接访系统,实现与上下级法院的互联互通。
3.设置休息座椅、饮水器具和卫生服务设施;提供笔墨纸张、复印、打字、电话、传真、网络等服务,有条件的可以提供与诉讼有关的其他商品服务。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调解工作的意见-榕政办〔2017〕21号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调解工作的意见正文:----------------------------------------------------------------------------------------------------------------------------------------------------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调解工作的意见榕政办〔2017〕2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公司),各人民团体,市属各高等院校,自贸区福州片区管委会: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印发<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的通知》(中发〔2015〕36号)精神和省市工作部署,充分发挥行政调解在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中的作用,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行政调解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充分认识行政调解工作的重要性做好行政调解工作是新时期党和政府践行群众路线、维护群众合法权益和社会安定稳定的新方法、新途径,也是依法治市和法治政府建设的工作重点。
全市各级各行政机关要充分认识行政调解的重要性,充分利用行政调解工作优势,积极做好矛盾纠纷化解工作,切实维护省会中心城市社会和谐稳定。
二、明确行政调解的适用范围和重点(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由行政机关调解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的民事纠纷,重点是:可以进行治安调解的民间纠纷、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医疗事故赔偿纠纷、消费者权益保护纠纷、产品质量纠纷、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专利侵权、环境污染赔偿纠纷、合同纠纷、劳动争议等。
(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行政机关之间关于行政赔偿、补偿以及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自由裁量权产生的争议。
三、充分运用行政调解方法解决行政争议和民事纠纷(一)积极开展行政争议纠纷排查化解工作。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深入整治“六难三案”问题加强司法为民公正司法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深入整治“六难三案”问题加强司法为民公正司法的通知【法规类别】法律实施监督【发文字号】法[2014]140号【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日期】2014.06.09【实施日期】2014.06.0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两高工作文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深入整治“六难三案”问题加强司法为民公正司法的通知(法〔2014〕14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当前,全国法院系统第一批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整改工作在不断深化,第二批教育实践活动在扎实推进。
从开展活动情况看,人民群众对司法作风反映强烈的问题,主要是“门难进、脸难看、事难办”问题、“立案难、诉讼难、执行难”问题和“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问题。
“六难三案”问题是“四风”问题在法院工作中的集中表现,严重背离党的群众路线,伤害群众感情,损害人民利益,危害人民法院司法公信力,必须坚决进行整治。
为进一步扎实推进全国法院系统教育实践活动,大力加强司法为民、公正司法,进一步提高诉讼服务水平,努力实现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的目标,根据中央有关部署要求,现就深入整治“六难三案”问题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强化诉讼服务1.推进诉讼服务中心建设。
增强诉讼服务意识,整合立案大厅、信访接待窗口、诉讼服务信息平台等功能,建立诉讼服务中心,为当事人提供“一站式”诉讼服务,集中办理各项诉讼服务事项,切实解决群众打官司“办事难”的问题。
2.完善诉讼服务设施。
诉讼服务大厅实行柜台式或窗口式办公,统一提供诉讼引导、立案审查、查询咨询、收转送达、约见法官、判后答疑等诉讼服务。
设置无障碍通道、休息座椅、饮水器具和书写、复印、传真、网络等设备,提供诉讼指导资料。
3.严格诉讼接待要求。
完善诉讼服务流程,规范诉讼服务标准,公布诉讼服务制度。
接待群众要文明礼貌,举止得体,态度热情,服务周到,高效快捷。
最高人民法院对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5169号建议的答复

最高人民法院对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5169号建议的答复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7.09.01•【分类】其他正文对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5169号建议的答复您提出的关于将涉妇女老人残疾人等弱势群体民生案件纳入主动执行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您在建议中指出,在当前众多“执行难”案件中,“涉及民生类案件关系到弱势群体的胜诉权益,需要特别引起高度重视”,并从严格落实主动执行制度、开设案件执行工作咨询热线、减免弱势群体诉讼费、成立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充分发挥体制优势和执行联动机制的巨大威力等五个方面提出了相关建议,我们认为上述建议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可行性,对于我们进一步推进“基本解决执行难”、切实保护妇老残等弱势群体合法权益具有很强的指导意义。
涉民生案件的执行与人民群众生活和社会稳定密切相关,最高人民法院历来高度重视涉民生案件执行,自2013年以来多次开展涉民生案件专项执行活动。
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还将其纳入“用两到三年时间基本解决执行难”工作总体部署,形成了每年元旦、春节期间开展集中执行行动与日常强化执行相结合的常态工作机制。
一、关于严格落实主动执行制度,将涉妇女老人残疾人等民生执行案件全部纳入主动执行范围的建议您提出“要严格落实主动执行制度,将涉妇女老人残疾人等民生执行案件全部纳入主动执行范围”“将涉及追索工资或报酬、社保欠费、抚养费、赡养费、非法集资、民间借贷等涉民生案件,作为执行工作重点,进一步加大执行力度,着力解决一批生活确实困难的当事人、外来务工人员、妇女老人残疾人等弱势群体的基本生活保障,让人民群众有更多的获得感。
”我们完全赞同您的意见。
2014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做好司法便民利民工作的意见》(法〔2014〕293号),其中明确要求“积极探索完善有利于保障民生的快速执行、主动执行等机制,以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威慑、惩戒法律制度和点对点网络查控联动机制为抓手,积极推进反规避执行和反消极执行,依法保障胜诉当事人及时实现权益。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推进人民陪审工作的若干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推进人民陪审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法规类别】审判机关【发文字号】法发[2010]24号【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日期】2010.06.29【实施日期】2010.06.2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司法解释性质文件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推进人民陪审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法发[2010]2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现将《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推进人民陪审工作的若干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10年6月29日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推进人民陪审工作的若干意见为深入贯彻落实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进一步加强和推进人民陪审工作,不断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充分发挥人民法院在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三项重点工作中的重要作用,依据《决定》和相关文件精神,结合人民陪审工作实际,现就今后一个时期加强和推进人民陪审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不断深化认识,全面加强人民陪审工作1.加强和推进人民陪审工作有利于完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弘扬司法民主。
实行人民陪审员制度,是人民群众在司法领域依法参与管理国家事务的一种重要的、直接的形式,是健全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的重要内容,是我国社会主义司法民主的重要体现,也是我党的群众路线在人民司法工作中的具体体现。
深刻认识人民陪审员制度的积极意义,充分发挥广大人民陪审员在司法审判领域中联系群众、熟悉群众、代表群众等方面所具有的独特优势,让普通公民协助司法、见证司法、掌理司法,充分体现司法的民主功能,可以更集中地通达民情,反映民意,凝聚民智,在更大程度上实现人民民主。
2.加强和推进人民陪审工作有利于保证司法的公正、廉洁。
人民陪审员参与审判案件,注重从社会道德标准等方面对案件进行分析、判断,从而有效实现大众思维与法官职业思维的互补;人民陪审员的群众视角、不同职业背景和专长,有利于查清案件事实,正确适用法律,确保裁判公正。
「直击执行」公司法定代表人被限制出境怎么办

「直击执行」公司法定代表人被限制出境怎么办?阅读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诉法》”)第255条的规定“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对其采取或者通知有关单位协助采取限制出境,在征信系统记录、通过媒体公布不履行义务信息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措施。
”根据上述规定,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人民法院看对其采取或者通知有关单位采取以下措施:(1)限制出境;(2)在征信系统记录;(3)通过媒体公布不履行义务信息;(4)《民诉法解释》518条对被执行人进行处罚等法律规定的其他措施。
本文就对被执行人的限制出境措施的有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及可供参考的规范性文件及相关典型案例和裁判要点梳理汇总如下:一、相关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1、《民诉法》第二百五十五条【对被执行人的限制措施】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对其采取或者通知有关单位协助采取限制出境,在征信系统记录、通过媒体公布不履行义务信息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措施。
2、《民诉法解释》第五百一十八条【对失信被执行人信用惩戒的规定】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除对被执行人予以处罚外,还可以根据情节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将被执行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义务的信息向其所在单位、征信机构以及其他相关机构通报。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2017年元旦、春节期间开展涉民生案件集中执行行动的通知》【法明传(2016)759号】第二条第2款【多措并举,尽快促使涉民生案件得到有效执行】用足、用尽各项执行措施。
各级法院要充分发挥执行指挥中心的快速反应作用,通过网络查控系统、组织机构代码查询系统等,集中对财产线索进行调查核实;要充分运用罚款、拘留、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出境、限制消费等措施;要加大对规避、抗拒执行行为的惩戒力度,被执行人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对依法提起自诉的,应当及时受理并审判。
现行司法便民举措存在的问题及改进建议

现行司法便民举措存在的问题及改进建议【摘要】司法便民是人民法院应当一贯坚持的原则之一。
新形势下,人民法院在案多人少矛盾日益突出的情况下,如何真正实现便民,是人民法院发展面临的重要挑战之一,本文对现行司法便民举措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了改进建议。
【关键词】现行;司法便民;问题;建议近年来,人民法院受理的民事案件呈大幅度上升趋势,在法院审判人员编制有限的情况下,如何科学、合理的配置审判人员、设置审判工作制度,充分利用现有人力资源快办案、办好案,成为法院发展过程中亟需解决的一个现实问题。
人民法庭处于化解和调处矛盾纠纷的前沿,是党通过司法途径保持同人民群众密切联系的桥梁和纽带,是展示国家司法权威和提高司法公信力的重要窗口。
在全国法院审结的一审案件中,人民法庭审结的数量占到40%以上,而多年来人民法庭的审判力量并未得到根本改善,因此,人民法庭的审判人员所承担的工作任务是相当繁重的,所承受的心理压力也是相当大的。
司法便民就是在遵守诉讼程序的前提下方便当事人诉讼,对案件实行繁简分流,在立案、确定调解、开庭时间、地点等多方面方便当事人,在整个诉讼中全方位地便民、利民、惠民。
司法便民工作的开展,既方便当事人的诉讼,又有利于审判效率的提高,及时解决纠纷和化解当事人之间的矛盾,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还可以减少当事人诉累,节省司法资源,提高诉讼效益与经济效益,体现法律严肃与公正,真正为群众排忧解难。
司法便民是党和政府对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要求和希望,也是人民法院的宗旨,司法便民是“两便”原则的一个方面。
近年来,从舆论报道、当事人需求以及各地法院的具体做法来看,往往强调便民较多,考虑方便法院审理较少,因此,在推广司法便民举措中尚存在以下一些问题:一、关于假日法庭和巡回审判存在的问题(一)由于在节假日安排开庭、调解的案件多是矛盾较为尖锐的案件,当事人情绪易激动,一旦处理不当,当事人之间发生冲突时,没有足够的人员和警力及时制止冲突的发生,且法官的人身安全难以得到保障。
最高人民法院对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7847号建议的答复

最高人民法院对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7847号建议的答复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1.06.04•【分类】其他正文对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7847号建议的答复您提出的《关于对立案执行过程中受害人救助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开展国家司法救助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内在要求,是改善民生、健全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确立“健全国家司法救助制度”总目标以来,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等都出台了相关规定,不断明确救助概念、完善救助程序、细化救助标准。
但是,国家司法救助制度起步较晚,规定亦多散见在各类政策文件中,诚如您所述,在国家司法救助程序、时效性和效果等方面需要进一步完善和细化。
第一,关于成立救助信息办公室,与刑事申诉部门进行信息共享,在整个诉讼环节设立救助信息办公室,促进及时整合救助资源,全方位地开展救助的建议。
目前,各级人民法院司法救助委员会及下设办公室,由赔偿委员会办公室行使司法救助委员会办公室职能,承担着包括信息共享、整合救助资源在内的工作职责。
以最高人民法院为例,自2016年成立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救助委员会至今,赔偿委员会办公室已经与各刑庭、审判监督庭建立常态化工作机制,对司法救助案件及资金进行统一管理、监督,共享信息和整合救助资源,确保司法救助效果的最大化。
下一步,我们将进一步推动司法救助信息化建设,完善司法救助案件管理平台,更为科学合理地开展司法救助工作。
第二,关于完善救助告知程序,细化困难标准的建议。
近年来,最高人民法院和各高级人民法院已陆续出台国家司法救助的规范性文件,从程序和实体上进一步规范、完善和细化司法救助制度机制。
下一步,我们将结合您的建议,从以下方面继续推动司法救助工作:一是继续对各地人民法院的国家司法救助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指导和督查。
督促检查各级人民法院对于司法救助各项制度规定的贯彻落实情况,并结合当地实际给予相应的指导和规范。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民事法律援助工作若干问题的联合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民事法律援助工作若干问题的联
合通知
【法规类别】律师综合规定与机构
【发文字号】司发通[1999]032号
【失效依据】司法部公告第143号——关于公布《司法部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目录(截至2013年底)》和《司法部决定废止和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二)
【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
【发布日期】1999.04.12
【实施日期】1999.04.12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
关于民事法律援助工作若干问题的联合通知
(司发通〔1999〕03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司法厅(局),解放军军事法院:
为切实贯彻“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宪法原则,保障公民获得平等的法律帮助,根据有关法律援助的法律法规和《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的规定,现就民事法律援助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公民在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劳动报酬、工伤等方面提起事诉讼,符合下列条
件的,可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1.有充分理由证明为保障自己合法权益需要法律帮助;
2.本人及其家庭经济状况符合当地政府部门规定的公民经济困难标准。
请求发给抚恤金和请求国家赔偿的案件参照前款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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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司法便民利民工作的意见法〔2014〕29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进一步扎实推进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积极回应人民群众对司法工作的新要求和新期待,牢牢把握“司法为民、公正司法”工作主线,现就人民法院进一步做好司法便民利民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进一步增强做好司法便民利民工作的自觉性1.司法便民利民是人民法院努力实现“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的必然要求,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平安中国、法治中国的重要途径。
各级人民法院要准确把握我国全面深化改革进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特点,将方便人民群众诉讼作为做好各项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扎扎实实为人民群众办实事,更好地满足新时期人民群众的多元司法需求。
2.司法便民利民是人民法院深入贯彻执行党的群众路线,积极践行司法为民根本宗旨的重要内容。
各级人民法院要自觉把做好司法便民利民工作与扎实推进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紧密结合起来,时刻摆正与人民群众的关系,准确把握人民群众对法院工作的需求与期待,始终坚持人民司法为人民,切实加强人权司法保障,不断改进司法作风,通过一个个具体鲜活的司法便民利民举措,更好地维护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3.司法便民利民是深化司法改革,加快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重要环节。
各级人民法院要把人民群众是否满意作为衡量司法改革成败的根本标准,把完善和落实司法便民利民举措作为深化司法改革的重要切入点,不断健全保障人民群众参与司法的制度措施,着力构建开放、动态、透明、便民的阳光司法机制,让司法改革成果更多更公平地惠及全体人民群众,不断提高司法公信力。
二、求真务实,加强规范,切实做好司法便民利民工作4.积极探索建立健全司法便民利民工作的长效机制。
人民法院要在狠抓执法办案第一要务的同时,进一步细化和完善立案、审判、执行和信访等环节的便民利民措施,为人民群众提供热情、便捷、高效的司法服务。
5.建设好、管理好、运用好诉讼服务平台。
深入推进诉讼服务中心的标准化、规范化建设,全面整合诉讼服务功能,优化诉讼服务窗口建设。
认真做好诉调对接、立案登记、诉讼风险提示、诉讼材料接转、诉讼费用缴纳、财产保全、案件流程查询、信访接待等各方面的工作,努力为当事人提供“一站式”和“全方位”的诉讼服务。
6.健全方便立案的新机制。
根据人民群众的需求和审判工作的实际需要,积极推进立案登记工作,对人民法院依法应该受理的案件,做到有案必立、有诉必理,切实保障当事人诉权。
做好预约立案工作,积极为行动不便的伤病患者、残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等提供立案、送达、调解等方面的便民服务,方便当事人诉讼。
7.依法及时采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案件具体情况依法合理确定保全的担保方式和担保数额。
对保全实施工作归口管理,暂时没有实行归口管理的人民法院,应积极采取措施方便当事人申请和查询。
8.健全案件繁简分流机制。
充分发挥简易程序、小额诉讼程序、督促程序、刑事和解程序、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审理机制等制度优势,在保证审判质量的前提下,努力降低当事人诉讼成本,减轻当事人诉累。
9.依法为当事人举证提供帮助。
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调查取证,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或者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调查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及时调查取证;积极探索委托律师调查取证,方便当事人举证。
10.加强审判流程管理。
树立科学均衡结案意识,正确理解、运用均衡结案指标,不能单纯追求均衡结案率而故意拖延结案或者突击结案。
强化审判流程公开平台建设,整合各类审判流程信息,为当事人提供全面、全程、及时的审判流程公开服务。
实行审限监督制度,严格扣除审限、延长审限的审批,完善案件审限通报制度,及时告知当事人扣除审限、延长审限的理由、期限。
11.加强案卷移交工作。
积极推进诉讼档案电子化工程,做好一审、二审、再审和执行案卷移交工作,明确移交期限,统一移交方式,落实移交责任,缩短移交时间,确保移交顺畅。
12.依法保障各方诉讼权利。
强化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知情权、陈述权、辩护辩论权、申请权、申诉权的制度保障。
尊重和保障当事人庭审权利,让当事人依法充分表达诉求,完整陈述事实理由。
对依法可以由当事人自主或者协商决定的程序事项,尽量让当事人自主或者协商确定。
切实保障律师在审判过程中依法履行职责。
在保证程序公正的前提下,注意为当事人特别是没有委托律师辩护、代理的当事人参与诉讼提供必要的程序性指导与帮助。
13.完善案件庭审旁听制度。
人民法院对于公开审理的案件,应当依法公告案件名称、开庭时间、法庭编号、旁听席位等开庭信息,方便人民群众旁听案件庭审。
人民法院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旁听案件庭审。
14.加强裁判文书释法说理。
裁判文书要认真对待、全面回应当事人提出的主张和意见,具体说明法院采纳或者不采纳的理由和法律依据,做到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用语要力求规范、简洁、易懂,便于当事人明白理解。
15.切实解决执行难。
积极探索完善有利于保障民生的快速执行、主动执行等机制,以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威慑、惩戒法律制度和点对点网络查控联动机制为抓手,积极推进反规避执行和反消极执行,依法保障胜诉当事人及时实现权益。
综合运用财产申报、限制高消费、限制出境、联合信用惩戒等措施,依法适用强制措施和刑罚威慑机制,促使被执行人主动履行债务,努力提高执行效率。
16.完善交纳诉讼费用的便民措施。
要根据实际情况,设立自动取款机、POS机等设施,方便当事人交费、退费。
当事人到基层人民法院办理诉讼费用的结算和退费确有困难的,有条件的人民法庭可以代为办理。
17.做好司法救助工作。
健全司法救助体系,完善诉讼费缓减免制度和特困群体执行救助制度,依法及时有效落实对加害人无力赔偿、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等案件的困难受害人以及其他涉诉困难群众的司法救助,不断拓宽司法救助的范围和方式。
18.做好涉诉信访工作。
完善“诉访分离”和案件终结机制,保障当事人依法行使申诉权利。
积极开展网上信访、巡回接访、带案下访、远程视频接访等工作,建立健全律师等第三方参与化解涉诉信访的工作机制,及时就地解决涉诉信访问题。
把信访纳入法治化轨道,保障合理合法诉求依照法律规定和程序就能得到合理合法的结果。
19.健全人民法庭基层诉讼服务窗口的职能。
坚持和发扬“枫桥经验”,发挥人民法庭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中的纽带作用,努力实现矛盾纠纷的就地化解。
推进以中心法庭为主、巡回审判点为辅的法庭布局形式,优化人民法庭布局,构建便捷高效的司法服务网络。
人民法庭可以依法直接受理和执行案件,并将其直接受理和执行案件的范围通过适当方式在本辖区内公布。
20.加强巡回审判工作。
对于边远地区等交通不便地区,要以方便人民群众诉讼为出发点,尽可能就地立案、就地开庭、就地审理、就地执行;要以便于解决社会矛盾纠纷为出发点,深入到企业、社区等群众集中、纠纷集中的地区进行巡回审判。
大力推广车载法庭等巡回审判模式,让“流动的人民法庭”最大限度满足人民群众诉讼的需求。
21.建立健全特定类型案件的“快立、快调、快审、快执”机制。
对于追索工资报酬、工伤赔偿等涉及广大职工和农民工切身利益的案件以及追索赡养费、抚育费、扶养费等案件,应当按照“快立、快调、快审、快执”的原则,尽快受理,适时调解,及时判决、执行。
22.积极推进和规范调解工作。
对双方当事人均有调解意愿且有调解可能的纠纷、家庭与邻里纠纷、法律规定不够明确以及简单处理可能失之公平的纠纷,应当在充分尊重双方当事人意愿的情况下,优先运用调解方式,快速化解矛盾。
加强对调解协议的司法确认工作,实现诉讼调解与人民调解、行政调解、行业调解的有效对接,完善调解联动工作体系,健全调处化解矛盾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
23.不断改进司法作风。
要善于运用人民群众听得懂、易接受的语言和方式进行沟通交流,充分尊重公序良俗,坚决克服对诉讼参与人冷硬横推的现象,坚决消除门难进、脸难看、话难听、事难办等不良作风,坚决杜绝任何刁难诉讼参与人的现象。
三、加强领导,切实保障,确保司法便民利民工作取得实效24.加强组织领导。
各级人民法院要高度重视司法便民利民工作,院党组要把做好司法便民利民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班子成员共同抓,做到措施到位、责任到位、工作到位,切实抓好各项制度、措施的落实。
25.积极争取各方支持。
各级人民法院要积极争取党委、人大、政府和政协对司法便民利民工作的支持,加强与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为司法便民利民工作在经费等方面提供切实保障。
上级人民法院要加强对本辖区内人民法院司法便民利民工作的指导、支持和监督,做到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使这一工作更加科学规范。
26.全面加强信息化建设。
各级人民法院要以“天平工程”建设为载体,加快审判流程公开、裁判文书公开、执行信息公开三大平台建设,充分发挥现代科技信息手段在司法便民利民方面的作用。
因地制宜地推行远程立案、网上立案、网上办案、网上公告、预约办案、电子签章、电子送达、视频提讯等便民措施;通过12368诉讼服务热线、电子触摸屏、微博、微信、手机短信等载体为当事人提供方便快捷的司法服务。
27.加强便民利民的场所设施建设。
各级人民法院要根据实际情况配备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等诉讼参与人的候审室或者休息室,在法庭所在区域配备必要的物品保管箱、饮水器具、复印机等便民设施;为行动不便的伤病患者、残疾人、老年人等参加庭审活动提供无障碍设施等便利。
28.积极听取各方意见建议。
各级人民法院要自觉接受同级人大、政协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注重发挥人民陪审员与人民群众沟通的桥梁作用,多渠道收集人民群众的意见建议,畅通民意沟通和反馈机制,勇于纠正工作中的缺点,及时弥补工作中的不足,不断完善司法便民利民制度措施。
29.大力加强法制宣传。
各级人民法院要通过多种方式加强法制宣传,使人民群众在充分了解司法便民利民措施的同时,发挥司法裁判规范、指导、评价、引领社会价值的重要作用,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着力推动全民守法。
30.及时总结先进经验。
各地人民法院要加强调查研究,及时总结成熟的经验做法。
最高人民法院和各高级人民法院在积极改进和完善自身司法便民利民工作的同时,应当及时总结下级人民法院的典型经验,推进司法便民利民工作不断取得新进展。
最高人民法院2014年1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