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治疗终结时间》GAT 1088-2013
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关于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法发[1992]39号
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关于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关于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法发[1992]39号1992年12月1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公安厅、局:为了正确、及时地处理道路交通事故,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教育和惩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者,国务院于1991年9月22日发布了《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各级人民法院与公安机关应当密切配合,严格依法办案。
现就处理道路交通事故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自1992年1月1日《办法》实施后,当事人因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问题提起民事诉讼时,除诉状外,还应提交公安机关制作的调解书、调解终结书或者该事故不属于任何一方当事人违章行为造成的结论。
人民法院对于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的起诉,应予受理。
1992年1月1日以前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仍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原有规定处理。
二、发生在公路、城市街道和胡同(里巷)以及公共广场、公共停车场等专供车辆、行人通行的地方的交通事故,公安机关应当依照《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处理。
其中公路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规定的,经公路主管部门验收认定的城间、城乡间、乡间能行驶汽车的公共道路(包括国道、省道、县道和乡道)。
当事人就非道路上发生的与车辆、行人有关的事故引起的损害赔偿纠纷起诉,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的起诉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三、公安机关依据《办法》第十条、第十三条、第十六条的规定,作出紧急使用单位或者个人的交通工具和通讯工具、指定预付伤者医疗费、处理尸体的决定,当事人因此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治疗终结时间》GAT 1088-2013
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治疗终结时间Criteria of treatment time for the injured in road trafficaccidents2013-10-11发布2013-12-01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发布前言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上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总队提出。
本标准由公安部道路交通管理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司法部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上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总队。
本标准参加起草单位:上海市卫生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朱广友、侯心一、范利华、夏文涛、程亦斌、邱忠、周顺福、宋桂香、喻彦、刘瑞珏、杨小萍、汪忠军。
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治疗终结时间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临床治愈、临床稳定、治疗终结的时间。
本标准适用于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治疗终结时间的鉴定,也可适用于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调解。
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18667 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GA/T 521人身损害受伤人员误工损失日评定准则3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临床治愈 clinical cure道路交通事故直接导致的损伤或损伤引发的并发症经过治疗,症状和体征消失。
3.2临床稳定 clinical stable condition道路交通事故直接导致的损伤或损伤引发的并发症经过治疗,症状和体征基本稳定。
3.3治疗终结 end of treatment道路交通事故直接导致的损伤或损伤引发的并发症经过治疗,达到临床治愈或临床稳定。
3.4治疗终结时间 treatment time道路交通事故直接导致的损伤或损伤引发的并发症治疗终结所需要的时间。
4一般规定4.1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治疗终结时间应按照实际治疗终结时间认定。
四川省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执业指引
度参考范围 91%~100%); (2)主要作用:以损伤为主,原有伤、病为辅因(参与度参
考范围 61%~90%); (3)同等作用:损伤与原有伤、病处于“临界型”关系,包
括损伤与原有伤、病并存、两者兼而有之、作用基本相等、独自存 在不可能造成后果(参与度参考范围 41%~60%);
3
动单位的雇佣关系证明,不能被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工伤时, 原则上可参照《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 T 16180-2014)进行伤残程度评定,但鉴定机构应在委托书中明确 说明此类鉴定意见的限制性;如办案机关或委托人有明确委托要 求,也可根据《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进行伤残程度鉴定。
2
5.1.4 经与委托人协商,共同认定为疑难、复杂的鉴定事项。
司法鉴定机构在受理疑难、复杂和有重大社会影响的司法鉴定 案件并按相关规定收取鉴定费用时,应当书面告知委托人并经其确 认。
5.2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与委托人在《司法鉴定委托书》中明确 疑难、复杂和有重大社会影响的司法鉴定服务的认定情形、鉴定费 用金额和收取方式。承担疑难、复杂和有重大社会影响司法鉴定案 件的鉴定人中应当至少有一名具有相关专业的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6.7.4 伤残七级以上瘫痪、骨不连或癫痫等伤者,护理期可以 等同于“误工期”。
四川省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执业指引(试行)
1. 总则 本指引适用于四川省司法鉴定机构对人身损害的法医临床司 法鉴定及相关司法鉴定。 2. 目的 本指引的制定为人身损害的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提供统一的评 定依据,提高司法鉴定意见一致性。 3. 制定依据 本指引根据现行法律法规,部颁规章,以及相关法医临床标准、 临床常规及收费标准等,结合我省法医临床司法鉴定工作实际制 定。 4. 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文证审查 4.1 在司法鉴定实施过程中,司法鉴定人应当对与委托鉴定事 项相关的鉴定资料进行充分和全面的文证审查。鉴定资料是指存在 于各种载体上与鉴定事项有关的记录或者信息。法医临床文证审查 资料主要包括: 4.1.1 司法机关提供的案卷(案情简介、笔录、证词、行政或 技术鉴定意见等)和委托人提供的人身伤害立案材料、交通事故责 任认定书、工伤事故或工伤认定证明材料等; 4.1.2 医疗资料:病历,病情简介,住院记录,医嘱记录,手 术记录,麻醉记录,护理记录,病程记录,检验报告,会诊记录, 出院小结,辅助检查报告,影像学资料(如 X 线、CT、MRI 片)等; 4.1.3 其他鉴定机构的鉴定意见书、检验/检测报告、咨询意
精神科管理制度
精神科管理制度篇一:精神科工作制度精神科工作制度1.精神科医、护、技工作人员要严格执行国家及各级卫生行政部门颁布制定的医疗管理、医护技术操作等各项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关于精神卫生工作的法律、法规。
2.配备具有精神卫生专业执业资格的医师,开展精神疾病的科学诊断、有效治疗和积极康复工作。
严格执行有关麻醉、精神类药品的使用管理规定。
3.应当向患者和家属宣传精神卫生知识、提供心理咨询服务,为社会开展精神卫生知识宣传和服务提供技术指导。
4.严格执行三级医师查房制度,对疑难危重病员、不能确诊的病员,两次门诊复诊不能确诊者,应及时请上级医师诊视。
科主任、主治医师应定期出门诊和査房,解决疑难病例。
5.对精神病人应有明确的认识和科学的态度、不歧视和讽刺病人,不能将其病态、言语、行为作为谈笑资料。
对病人态度和蔼、热情、平等相待。
病人提出的合理要求要尽量答复.不能办理的应耐心说明解释,既要体贴关心,又要掌握原则,不得与病人争吵,不得殴打、责难、侮辱病人,禁止与1病人发生借贷、馈赠往来。
6.必须熟悉病人的生活、面貌特征、病情、风俗习惯、护理要点,掌握病人的心理活动,了解病人的地址与工作单. 位,以便在发生意外情况时做出较为准确的判断,采取紧急措施7.工作人员应有高度的组织纪律和工作责任感,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如无业务上的需要,非工作时间内非本科室工作人员不得在病房逗留,不得在病房交谈、会客、办私事,下班人员不得在病房内看电视、娱乐。
病人睡眠后应保持病房安静。
8.要有敏锐的观察能力和高度的警惕性,防止意外事件的发生,遇有紧急情况时态度要镇静、处理要果断、恰当,确保病人的安全。
9.认真贯彻保护性医疗制度,加强心理护理,避免一切不良刺激.不得在病人面前谈论病情及预后.不能把病人带入职工宿舍和为私人干活,不得向病人、家属暴露医院内部情况,如事故及差错、工作人员私生活及地址等。
10.工作时穿工作服,带工作帽,仪表端正,整洁,衣着朴素大方,禁止佩戴装饰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GA35--921992-05-01实施1 主题内容和适用范畴2 术语2.1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在道路交通事故中遭受各种暴力致伤的人员2.2伤残2.3评定2.4评定人2.5评定机构2.6评定结论评定人按照检验结果,运用专门知识进行分析得出的综合性判定。
2.7评定书2.8重新评定2.9治疗终结3评定总则3.1评定原则3.2评定时机3.3评定人3.3.1评定人条件3.3.2. 评定人权益3.3.3评定人义务3.4评定书3.4.1评定人评定终止后,应制作评定书,并鉴名。
3.4.2评定书包括一样情形、案情介绍、病历摘抄、检验结果记录、分析意见和结论等内容。
3.5伤残等级划分4伤残等级4.1Ⅰ级伤残4.2Ⅱ级伤残4.3Ⅲ级伤残4.4Ⅳ级伤残4.5Ⅴ级伤残4.6Ⅵ级伤残4.7Ⅶ级伤残4.8Ⅷ级伤残4.9Ⅸ级伤残4.10 Ⅹ级伤残5附则附录A伤残等级划分依据(补充件)A1Ⅰ级伤残划分依据A2Ⅱ级伤残划分依据A3Ⅲ级伤残划分依据A4Ⅳ级伤残划分依据A5Ⅴ级伤残划分依据A6Ⅵ级伤残划分依据A7Ⅶ级伤残划分依据A8Ⅷ级伤残划分依据A9Ⅸ级伤残划分依据A10Ⅹ级伤残划分依据附录B各等级间有关伤残程度的区分(参考件) B1 智力缺损程度的区分B2 肌力障碍程度的区分B3面部的范畴和瘢痕面积的运算B4视力和视野障碍程度的区分B5听力障碍程度的区分B6心功的区分依其体力活动受限的程度B7呼吸功能障碍程度的区分B8手指缺失和丧失功能程度的区分B9手掌缺失和丧失功能程度的区分B10 足弓结构破坏程度的区分------------------------------------------------------------------------------1 主题内容和适用范畴本标准规定了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的原则、方法和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的伤残程度评定。
交通事故致肘关节骨化性肌炎案例分析1例
交通事故致肘关节骨化性肌炎案例分析1例关键词:法医临床学;骨化性肌炎;伤残等级评定;伤病关系分析1.案例资料1.1案情介绍与病历资料伤者文某,男性,1973年02月生。
2020年04月13日因道路交通事故摔伤左肘部,当地医院查体:左侧肘部肿胀、畸形、压痛,可及异常活动及骨擦感,左肘关节活动障碍,前臂旋转功能障碍;既往史:有左腕部外伤史3年。
住院经行左肱骨髁间粉碎性骨折切开复位钢板螺钉内固定并尺神经松解、前置术,左肱骨髁间粉碎性骨折术后肘关节松懈术,术后予活血化瘀、消肿止痛、指导功能锻炼、营养神经、预防骨化性肌炎等治疗后出院,出院后陆续在当地多家医院康复功能锻炼。
影像资料:2020.04.13X片示左肱骨下段、左尺骨冠状突内侧骨折,左肘部软组织肿胀。
2020.04.18X片示左肘关节骨折术后复查。
2020.04.22X片示左肘关节骨折术后复查,左肘关节骨化性肌炎。
2020.05.21X片示左肱骨髁间骨折术后复查,左肘关节骨化性肌炎形成。
2020.11.11X线片示:左肱骨髁间骨折术后复查,左肘关节骨化性肌炎。
1.2法医临床学检验现伤后9月余,被鉴定人文某仍诉左肘关节屈伸活动受限,伸直不能;查体见左上臂下段背侧经左肘关节背侧至左前臂上段背侧见一处18.0cm不规则手术瘢痕,瘢痕陈旧,非增生性,左肘关节活动度:-35°-105°(右侧:0°-150°);左前臂旋前、旋后活动轻度受限。
1.3法医临床学阅片2020年04月13日左肘关节正侧位X线片示:左肱骨髁间粉碎性骨折,断端分离、移位,累及下端关节面;左尺骨冠状突内侧骨折,累及上端关节面;左肘关节周围软组织影增粗、模糊,内侧为著。
(图1)2020年5月21日左肘关节正侧位X线片示:左肱骨髁间骨折术后,尺骨张力带存留,肘关节后方软组织内见条片状致密高密度影。
诊断:左肱骨髁间骨折术后复查,左肘关节骨化性肌炎形成。
(图2)2020年11月11日左肘关节正侧位片示:左肱骨髁间骨折术后复查,骨折线模糊,内固定物稳固,无松动脱落,肘关节后方软组织内见较大块状骨质高密度影。
公安部关于发布公共安全行业标准的公告(2013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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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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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燃易爆危险品 火灾危险性分级及试验方法 第7部分:易燃气雾剂分级试验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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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治疗终结时间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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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临床指南
卫生部关于印发《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临床诊疗指南》的通知卫医发[2007]17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为了规范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医疗救治诊疗行为,提高救治成功率,降低道路交通事故伤害死亡率和伤残率,提高有限医疗资源和保险资源利用率,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医疗机构应当参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组织制定的有关临床诊疗指南,抢救、治疗道路交通事故中的受伤人员”,我部委托中国医师协会、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中华医学会组织制定了《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临床诊疗指南》。
请在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医疗救治过程中参照执行。
执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反馈我部医政司。
请到我部网站下载《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临床诊疗指南》电子版:。
二OO七年五月三十一日附件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临床诊疗指南第一篇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创伤简介一、创伤的基本含义与特点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
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
第二篇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医疗处置原则和认定第一条医疗机构对道路交通事故中的受伤人员应当及时抢救,不得因抢救费用未及时支付而拖延救治。
第二条《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临床诊疗指南》明确道路交通事故中受伤人员的诊疗原则、方法和内容;规范医疗机构对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进行诊疗的行为;适用于评价对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以及其他原因造成的受伤人员实施的诊疗内容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第三条在对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进行临床诊疗的过程中,各项临床检查、治疗包括用药和使用医用材料,以及病房和病床等标准在当地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范围内选择。
第四条处置原则和认定只限于对道路交通事故人员创伤及其并发症、合并症的医疗处置,不包括伤者自身的既往伤病和伴发病等的处置。
《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治疗终结时间》GAT 1088-2013
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治疗终结时间Criteria of treatment time for the injured in road trafficaccidents2013-10-11发布2013-12-01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发布前言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上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总队提出。
本标准由公安部道路交通管理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司法部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上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总队。
本标准参加起草单位:上海市卫生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朱广友、侯心一、范利华、夏文涛、程亦斌、邱忠、周顺福、宋桂香、喻彦、刘瑞珏、杨小萍、汪忠军。
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治疗终结时间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临床治愈、临床稳定、治疗终结的时间。
本标准适用于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治疗终结时间的鉴定,也可适用于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调解。
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18667 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GA/T 521人身损害受伤人员误工损失日评定准则3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临床治愈 clinical cure道路交通事故直接导致的损伤或损伤引发的并发症经过治疗,症状和体征消失。
3.2临床稳定 clinical stable condition道路交通事故直接导致的损伤或损伤引发的并发症经过治疗,症状和体征基本稳定。
3.3治疗终结 end of treatment道路交通事故直接导致的损伤或损伤引发的并发症经过治疗,达到临床治愈或临床稳定。
3.4治疗终结时间 treatment time道路交通事故直接导致的损伤或损伤引发的并发症治疗终结所需要的时间。
4 一般规定4.1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治疗终结时间应按照实际治疗终结时间认定。
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治疗终结时间
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治疗终结时间(2013)(2015-06-04 19:19:04)转载▼分类:交通事故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GA/T 1088 —2013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治疗终结时间Criteria of treatme nt time for the injured in road traffic accide nts2013 - 10 - 11 发布2013 - 12 - 01 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发布前言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上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总队提出。
本标准由公安部道路交通管理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司法部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上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总队。
本标准参加起草单位:上海市卫生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朱广友、侯心一、范利华、夏文涛、程亦斌、邱忠、周顺福、宋桂香、喻彦、刘瑞珏、杨小萍、汪忠军。
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治疗终结时间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临床治愈、临床稳定、治疗终结的时间。
本标准适用于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治疗终结时间的鉴定,也可适用于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调解。
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18667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GA/T 521人身损害受伤人员误工损失日评定准则3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临床治愈cli nical cure道路交通事故直接导致的损伤或损伤引发的并发症经过治疗,症状和体征消失。
3.2临床稳定cli nical stable con diti on道路交通事故直接导致的损伤或损伤引发的并发症经过治疗,症状和体征基本稳定。
3.3治疗终结end of treatme nt道路交通事故直接导致的损伤或损伤引发的并发症经过治疗,达到临床治愈或临床稳定。
关于张口度的法医学鉴定
关于张口度的法医学鉴定作者:陈燕嫦李志艳梁碧云来源:《法制与社会》2018年第11期摘要张口度在法医学临床实践中常见于颌面部损伤程度、损伤部位、损伤类型等的判断,其常见的表现为张口度受限。
关键词张口度检查方法注意事项作者简介:陈燕嫦、李志艳,中山大学法医鉴定中心;梁碧云,广东南天司法鉴定所江门分所。
中图分类号:D918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ki.1009-0592.2018.04.169一、案例(一)简要案情谭某,男性,60岁,于2010年3月22日因交通事故损伤,诊断为下颌骨多发骨折并左颞颌关节脱位、右股骨中段骨折,予以行右股骨、下颌骨骨折内固定术。
出院后于2010年12月17日再次入院,诊断为右股骨骨折延迟愈合,左侧颞颌关节脱位并继发创伤性关节炎。
于2013年1月取出下颌骨骨折内固定物。
于2017年4月19日门诊复查,诊断为下颌骨骨折术后,颞颌关节强直。
谭某曾于2014年6月在某鉴定机构按《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评定标准》(以下行文称《道交标准》)评定为九级及十级。
现因法院委托要求重新评定。
(二)法医学检查口腔、颌面部见:牙列咬合关系可,上下中切牙缺失。
在自然放松状态下,大张口时张口受限,仅容纳一横指,约1.7cm。
(三)法医学阅片2010年3月22日CT片:下颌骨体部骨折,下颌骨左侧髁状突骨折及左颞颌关节脱位。
2017年4月19日CT片:下颌骨骨折术后,颞颌关节融合。
二、讨论(一)张口度的介绍在临床及法医临床实践中,张口度常见于颌面部损伤程度、损伤部位、损伤类型等的判断,其中,其常见的表现为张口度受限。
张口受限主要为颌面部软组织损伤,如擦伤、挫伤及开放性损伤(创),局部疼痛、肿胀或外伤引起颌面骨、关节损伤等所引起。
关于张口受限的解剖运动结构介绍:颞下颌关节由下颌骨髁状突、颞骨关节面、居于二者之间的关节盘、关节周围的关节囊和关节韧带组成。
下颌骨髁状突略呈椭圆形,为关节的功能区。
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
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正文:---------------------------------------------------------------------------------------------------------------------------------------------------- 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公安部1992年4月4日批准1992年5月1日实施)1 主题内容和适用范围本标准规定了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的原则、方法和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的伤残程度评定。
2 术语2.1 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在道路交通事故中遭受各种暴力致伤的人员2.2 伤残因道路交通事故损伤所致的人体残疾的人员。
包括:精神的、生理功能的和解剖结构的异常,以及生活、工作和社会活动能力不同程度丧失。
2.3 评定评定人在客观检验的基础上,评价确定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致残等级的过程。
2.4 评定人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法指派或聘请的具有专门知识、承担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的人员。
2.5 评定机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法成立的专门从事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的机构。
2.6 评定结论评定人根据检验结果,运用专门知识进行分析得出的综合性判断。
2.7 评定书评定人将检验结果、分析意见和评定结论所形成的书面文书。
2.8 重新评定由上一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所组织的,对原评定材料进行重新审查评定的过程。
2.9 治疗终结临床医学一般原则所承认的临床效果稳定。
3 评定总则3.1 评定原则伤残评定应根据人体伤后治疗效果,结合受伤当时的伤情,认真分析残疾同事故损伤之间的关系,实事求是地评定。
3.2 评定时机评定时机应以事故直接所致的损伤或确因损伤所致的并发症治疗终结为准。
对治疗终结意见不一致时,可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提交伤残评定机构进行鉴定,确定其是否治疗终结。
3.3 评定人3.3.1 评定人条件:a. 法医师以上职称。
四川省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执业指引(试行)
四川省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执业指引(试行)1.总则本指引适用于四川省司法鉴定机构对人身损害的法医临床司法鉴定及相关司法鉴定。
2.目的本指引的制定为人身损害的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提供统一的评定依据,提高司法鉴定意见一致性。
3.制定依据本指引根据现行法律法规,部颁规章,以及相关法医临床标准、临床常规及收费标准等,结合我省法医临床司法鉴定工作实际制定。
4.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文证审查4.1在司法鉴定实施过程中,司法鉴定人应当对与委托鉴定事项相关的鉴定资料进行充分和全面的文证审查。
鉴定资料是指存在于各种载体上与鉴定事项有关的记录或者信息。
法医临床文证审查资料主要包括:4.1.1司法机关提供的案卷(案情简介、笔录、证词、行政或技术鉴定意见等)和委托人提供的人身伤害立案材料、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工伤事故或工伤认定证明材料等;4.1.2医疗资料:病历,病情简介,住院记录,医嘱记录,手术记录,麻醉记录,护理记录,病程记录,检验报告,会诊记录,出院小结,辅助检查报告,影像学资料(如X线、CT、MRI片)等;4.1.3其他鉴定机构的鉴定意见书、检验/检测报告、咨询意1见等;4.1.4与鉴定委托相关的其他文字材料或者信息。
4.2法医临床司法鉴定人依据委托人提供的鉴定资料,应当运用专门知识对鉴定中的技术性证据材料的符合性、充分性及关联性进行鉴别、分析,并在司法鉴定文书中予以分析说明。
文证审查过程中鉴别、分析的要点包括:4.2.1鉴定资料的符合性,是指委托人提供的鉴定资料是否符合委托鉴定事项的要求;4.2.2鉴定资料的充分性,是指委托人提供的鉴定资料是否满足委托鉴定事项的要求;4.2.3鉴定资料的关联性,是指委托人提供的鉴定资料与委托事项存在必然的联系。
4.3鉴定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由委托人负责,但委托人应提供符合性声明。
4.4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文证审查活动不包括单纯对其他鉴定机构的鉴定意见书、检验/检测报告、咨询意见等进行评价。
5.关于疑难、复杂和有重大社会影响的司法鉴定案件认定标准5.1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可认定为疑难、复杂和有重大社会影响的司法鉴定案件:5.1.1涉及重大涉外案件、危害国家安全案件、恐怖活动案件;5.1.2除本机构鉴定人外,还需组织三名或三名以上相关领域专家共同参与的鉴定案件;5.1.3涉及多门学科或需要实验室特殊检验的鉴定案件;25.1.4经与委托人协商,共同认定为疑难、复杂的鉴定事项。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两江新区支公司与李晓婷、杨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两江新区支公司与李晓婷、杨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审理法院】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原四川省重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原四川省重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1.30【案件字号】(2020)渝01民终7953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陈硕郑泽刘希【审理法官】陈硕郑泽刘希【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两江新区支公司;李晓婷;杨科【当事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两江新区支公司李晓婷杨科【当事人-个人】李晓婷杨科【当事人-公司】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两江新区支公司【代理律师/律所】印春绵重庆渝深律师事务所;刘弘飞重庆渝深律师事务所;袁国印重庆浩邦律师事务所;周进重庆浩邦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印春绵重庆渝深律师事务所刘弘飞重庆渝深律师事务所袁国印重庆浩邦律师事务所周进重庆浩邦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印春绵刘弘飞袁国印周进【代理律所】重庆渝深律师事务所重庆浩邦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两江新区支公司【被告】李晓婷;杨科【本院观点】阳光财险两江新区支公司对一审法院采信的鉴定结论提出异议,请求重新鉴定。
【权责关键词】代理合同过错鉴定意见新证据重新鉴定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阳光财险两江新区支公司对一审法院采信的鉴定结论提出异议,请求重新鉴定。
经审查,该鉴定是由重庆市公安局渝北区分局交巡警支队委托,鉴定机关具有相应鉴定资质,鉴定机关依据的病历资料真实,检验方法符合规定,阳光财险两江新区支公司没有提交充分证据证明需重新鉴定的情形,故其重新鉴定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一审法院据此作出裁判并无不当。
阳光财险两江新区支公司在诉讼中没有提交保险条款和所尽提示说明义务的证据,其要求不承担鉴定费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刘静芳、刘明炜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刘静芳、刘明炜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审理法院】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2.03.10【案件字号】(2022)豫08民终1009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孙志强何云霞武丽娟【审理法官】孙志强何云霞武丽娟【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刘静芳;刘明炜;华农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安盛天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焦作中心支公司【当事人】刘静芳刘明炜华农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安盛天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焦作中心支公司【当事人-个人】刘静芳刘明炜【当事人-公司】华农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安盛天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焦作中心支公司【代理律师/律所】许淑萍河南河阳律师事务所;王宪章河南文良律师事务所;周玉涛河南苍穹律师事务所;牛荣河南苍穹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许淑萍河南河阳律师事务所王宪章河南文良律师事务所周玉涛河南苍穹律师事务所牛荣河南苍穹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许淑萍王宪章周玉涛牛荣【代理律所】河南河阳律师事务所河南文良律师事务所河南苍穹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刘静芳【被告】刘明炜;华农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安盛天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焦作中心支公司【本院观点】本案系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权责关键词】撤销代理过错鉴定意见证据不足新证据重新鉴定关联性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撤诉不予受理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系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上诉人刘静芳上诉称其在在焦作市第二人民医院进行的住院治疗是必要合理的,一审采信上海东南鉴定科学研究所司法鉴定所的鉴定意见错误。
上海东南鉴定科学研究所司法鉴定所的鉴定意见系经人民法院委托,由具有相应资质的鉴定人员依照法定程序作出的。
医疗费用合理性鉴定探析
医疗费用合理性鉴定探析孙克纲;李文风;陈新山【摘要】医疗费用是否合理涉及原发性损伤、个人和医源性等三种因素.目前医疗费用的合理性鉴定中,却存在可资借鉴和参考的国家统一标准缺失、鉴定内容和业务范围模糊,以及鉴定人员相关专业知识缺乏等问题,故应制定医疗费用合理性鉴定的国家统一标准及相关规范,明确医疗费用合理性司法鉴定业务范围,加强对鉴定从业人员专业培训,以提高鉴定质量.【期刊名称】《医学与法学》【年(卷),期】2019(011)002【总页数】3页(P31-33)【关键词】法医临床学;医疗纠纷;医疗费用;司法鉴定【作者】孙克纲;李文风;陈新山【作者单位】天津明正司法鉴定中心;遵化市人民法院司法技术辅助室;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医学院法医学系【正文语种】中文随着全面依法治国方略的推进以及医疗保险制度的完善,大众的法治观念和医疗维权意识日渐提高,人们追求更优质的医疗服务与过度治疗而产生的医疗费用之间的矛盾日益尖锐,使得“医疗费用合理性”鉴定在医疗纠纷调处或审判过程中的重要性及迫切性日益突出。
但目前,尚无“医疗费用合理性”统一的鉴定标准,业内虽有少许专业权威意见却是各抒己见、莫衷一是,这给医疗费用合理性的司法鉴定工作带来了标准适用难题,致使鉴定意见各异甚至大相径庭也成为常态,直接影响到医疗纠纷调处或审判的赔偿额度认定问题,也引发了鉴定结论在医疗纠纷诉讼过程中的证据效力问题。
一、医疗费用合理性鉴定(一)“医疗费用合理性鉴定”及相关概念“医疗费用”是指人体遭受损伤后,为治疗损伤而支付的相关费用,包括出诊费、挂号费、检查费、治疗费、药费、手术费、住院费等。
“医疗费用合理性鉴”定则主要是指对伤者在治疗损伤过程中的医疗费用支出是否合理、有无存在医疗机构的过度治疗以及费用的计算是否合理等问题作鉴别和评定。
如果被伤者治疗与损伤无关的疾病、进行与损伤诊治无关的检查、小病大养、故意延长住院时间等,均为不合理医疗费用支出。
[1](二)医疗费用合理性鉴定的适用范围为确定人体损害后治疗过程中与损伤相关联的、必要的且在正常医疗时限内使用的医疗费用是否合理,就应对人体损害后医疗费用的合理性进行鉴定。
陈东升、哈尔滨西城红场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陈东升、哈尔滨西城红场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其他侵权责任纠纷【审理法院】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8.16【案件字号】(2021)黑01民终7806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刘春王爱军张振宇【审理法官】刘春王爱军张振宇【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陈东升;哈尔滨西城红场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当事人】陈东升哈尔滨西城红场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陈东升【当事人-公司】哈尔滨西城红场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陈东升【被告】哈尔滨西城红场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本院观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就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在诉讼过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后再次起诉,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构成重复起诉:(一)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二)后诉与前诉的诉讼标的相同;(三)后诉与前诉的诉讼请求相同,或者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
【权责关键词】撤销法定代理侵权法定代理人鉴定意见关联性罚款诉讼请求撤诉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申请再审诉讼标的【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2021年6月10日,哈尔滨司法局作出哈局罚决字(2021)第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黑龙江新讼司法鉴定中心因作出的黑新讼司鉴中心(2018)临鉴字第768号《司-7-法鉴定意见书》进行行政处罚,处罚:警告并责令改正,并处罚款一万元。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就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在诉讼过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后再次起诉,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构成重复起诉:(一)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二)后诉与前诉的诉讼标的相同;(三)后诉与前诉的诉讼请求相同,或者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
当事人重复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于凤云与刘艳平、崔雪娇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于凤云与刘艳平、崔雪娇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人格权纠纷人格权纠纷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审理法院】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2.09【案件字号】(2020)吉07民终1880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冷晓峰李敏英杨小玉【审理法官】冷晓峰李敏英杨小玉【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于凤云;刘艳平;崔雪娇【当事人】于凤云刘艳平崔雪娇【当事人-个人】于凤云刘艳平崔雪娇【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于凤云;刘艳平【被告】崔雪娇【本院观点】对于崔雪娇主张的经济损失,刘艳平应承100%的责任。
关于于凤云主张的经济损失是否应予保护的问题;张函铭及梁可兴在乾安县公安局的询问笔录均证实刘艳平殴打了于凤云,虽然吉林泰和的吉泰合司鉴中心【2020】临鉴字第118号鉴定意见书中的鉴定意见为:无法确认被鉴定人于凤云此次住院天数及用药的合理性,但考虑到于凤云被刘艳平殴打,对于凤云本次住院有诱因,本院酌定刘的诉讼请求。
【权责关键词】撤销过错鉴定意见诉讼请求【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经本院审理查明,二审查明事实与原审认定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关于于凤云主张的经济损失是否应予保护的问题;张函铭及梁可兴在乾安县公安局的询问笔录均证实刘艳平殴打了于凤云,虽然吉林泰和的吉泰合司鉴中心【2020】临鉴字第118号鉴定意见书中的鉴定意见为:无法确认被鉴定人于凤云此次住院天数及用药的合理性,但考虑到于凤云被刘艳平殴打,对于凤云本次住院有诱因,本院酌定刘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780元减半收取390元及鉴艳平赔偿于凤云19某某.6元(护理费161.96元X13天=2105.09元,误工费147.11元X13天=1912.43元,伙食补助费100元X13元=1300元,医疗费4142.39+53.14元,合计9513.05元的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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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治疗终结时间Criteria of treatment time for the injured in road trafficaccidents2013-10-11发布2013-12-01实施中华人民国公安部发布前言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总队提出。
本标准由公安部道路交通管理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司法部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总队。
本标准参加起草单位:市卫生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朱广友、侯心一、利华、夏文涛、程亦斌、邱忠、周顺福、宋桂香、喻彦、瑞珏、小萍、汪忠军。
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治疗终结时间1围本标准规定了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临床治愈、临床稳定、治疗终结的时间。
本标准适用于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治疗终结时间的鉴定,也可适用于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调解。
2规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18667 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GA/T 521人身损害受伤人员误工损失日评定准则3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临床治愈 clinical cure道路交通事故直接导致的损伤或损伤引发的并发症经过治疗,症状和体征消失。
3.2临床稳定 clinical stable condition道路交通事故直接导致的损伤或损伤引发的并发症经过治疗,症状和体征基本稳定。
3.3治疗终结 end of treatment道路交通事故直接导致的损伤或损伤引发的并发症经过治疗,达到临床治愈或临床稳定。
3.4治疗终结时间 treatment time道路交通事故直接导致的损伤或损伤引发的并发症治疗终结所需要的时间。
4一般规定4.1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治疗终结时间应按照实际治疗终结时间认定。
治疗终结时间难以认定或有争议的,可按照本标准认定。
4.2遇有本标准以外的损伤时,应根据损伤所需的实际治疗终结时间,或比照本标准相类似损伤所需的治疗终结时间确定治疗终结时间。
4.3对于多处损伤或不同器官损伤,以损伤部位对应最长的治疗终结时间为治疗终结时间。
5临床治愈临床稳定和治疗终结时间5.1头皮损伤5.1.1头皮擦伤5.1.1.1 临床治愈头皮肿胀消退,创面愈合,组织缺损基本修复。
5.1.1.2 治疗终结时间2周。
5.1.2头皮血肿5.1.2.1临床治愈血肿消退,无感染。
5.1.2.2治疗终结时间符合下列情形的治疗终结时间为:a)头皮下血肿2周;b)帽状腱膜下血肿或骨膜下血肿,围较小,经加压包扎即可吸收,1个月;c)帽状腱膜下血肿或骨膜下血肿,围较大,需穿刺抽血和加压包扎,2个月。
5.1.3 头皮裂伤5.1.3.1临床治愈头皮裂伤愈合,肿胀消退,无感染。
5.1.3.2治疗终结时间符合下列情形的治疗终结时间为:a)轻度裂伤(帽状腱膜完整或帽状腱膜受损创长度小于10cm),2个月;b)重度裂伤(帽状腱膜受损长度大于等于10cm), 3个月。
5.1.4头皮撕脱伤5.1.4.1临床治愈头皮修复,创面愈合。
5.1.4.2治疗终结时间符合下列情形的治疗终结时间为:a)轻度撕脱伤(撕脱面积小于等于100cm2),2个月;b)重度撕脱伤(撕脱面积大于100cm2),4个月。
5.2颅骨损伤5.2.1颅盖骨折5.2.1.1临床治愈符合下列情形的为临床治愈:a)合并的头皮伤愈合;b)引起脑受压或刺入脑的凹陷骨片获得整复或摘除,伤口愈合,无并发症;c)可有脑损伤后遗症状。
5.2.1.2治疗终结时间符合下列情形的治疗终结时间为:a)闭合性线型骨折,3个月;b)粉碎性或开放性骨折,非手术治疗,4个月;c)开放性、凹陷性或粉碎性骨折,经手术治疗,6个月。
5.2.2颅底骨折5.2.2.1临床治愈符合下列情形的为临床治愈:a)软组织肿胀、淤血已消退;b)脑局灶症状和神经功能障碍基本恢复。
5.2.2.2临床稳定遗留脑神经或脑损害症状趋于稳定。
5.2.2.3治疗终结时间3个月。
5.2.3颅底骨折伴脑脊液漏5.2.3.1临床治愈符合下列情形的为临床治愈:a)软组织肿胀、淤血已消退;b)脑脊液漏已愈,无感染;c)脑局灶症状和神经功能障碍基本恢复。
5.2.3.2临床稳定遗留脑神经或脑损害症状趋于稳定。
5.2.3.3治疗终结时间6个月。
5.3脑损伤5.3.1脑震荡5.3.1.1临床治愈神志清楚,症状基本消失。
5.3.1.2治疗终结时间2个月。
5.3.2脑挫裂伤5.3.2.1临床治愈符合下列情形的为临床治愈:a)神志清楚,症状基本消失,颅压正常;b)无神经功能障碍。
5.3.2.2临床稳定符合下列情形的为临床稳定:a)意识清醒,但存在认知功能障碍;b)存在某些神经损害如部分性瘫痪等症状和体征,或尚存在某些精神症状;c)生活基本自理或部分自理。
5.3.2.3治疗终结时间符合下列情形的治疗终结时间为:a)局限性挫裂伤,6个月;b)多发或广泛挫裂伤,8个月5.3.3原发性脑干损伤或弥漫性轴索损伤5.3.3.1临床治愈临床症状、体征基本消失。
5.3.3.2临床稳定符合下列情形的为临床稳定:a)主要症状、体征消失,或遗留后遗症趋于稳定或生活基本能够自理;b)尚遗有某些脑损害征象;c)生活尚不能完全自理。
5.3.3.3治疗终结时间12个月。
5.3.4颅血肿(出血)5.3.4.1临床治愈符合下列情形的为临床治愈:a)经手术或非手术治疗后血肿消失;b)脑受压已解除,颅压正常,头痛等症状已消失;c)遗有颅骨缺损。
5.3.4.2临床稳定符合下列情形的为临床稳定:a)血肿消失,尚有轻度头痛,肢体无力等表现;b)生活可以自理,尚有部分劳动能力。
5.3.4.3治疗终结时间符合下列情形的治疗终结时间为:a)非手术治疗,4~6个月;b)手术治疗,8个月。
5.3.5脑肿胀5.3.5.1临床治愈符合下列情形的为临床治愈:a)神志清楚,症状基本消失,颅压正常;b)无神经功能缺失征象。
5.3.5.2治疗终结时间符合下列情形的治疗终结时间为:a)轻度脑肿胀(脑室受压,无脑干、脑池受压),3个月;b)中度脑肿胀(脑室和脑池受压),4个月;c)严重脑肿胀(脑室或脑池消失),6个月。
5.3.6开放性颅脑损伤5.3.6.1临床治愈符合下列情形的为临床治愈:a)伤口愈合,可遗留颅骨缺损,无颅感染;b)神志清楚,症状基本消失,颅压正常;c)无神经功能缺失征象。
5.3.6.2临床稳定符合下列情形的为临床稳定:a)伤口愈合,尚遗留某些神经损害,包括肢体瘫痪、失语、癫痫等;b)生活基本自理或部分自理。
5.3.6.3治疗终结时间8个月。
5.4 脑损伤后血管病变5.4.1外伤后脑梗死5.4.1.1 临床治愈意识清楚,血压平稳,肢体及言语功能恢复较好,能自理生活,可遗留轻度神经损害体征。
5.4.1.2 临床稳定意识清楚,肢体及言语功能有不同程度改善,趋于稳定。
5.4.1.3治疗终结时间6~8个月。
5.4.2外伤性脑动脉瘤5.4.2.1 临床治愈符合下列情形的为临床治愈:a)经治疗后,病灶消失或大部分消失;b)神经系统症状恢复正常或稳定。
5.4.2.2 临床稳定符合下列情形的为临床稳定:a)病灶部分消失;b)神经系统症状缓解。
5.4.2.3 治疗终结时间6个月。
5.5面部皮肤损伤5.5.1.临床治愈伤口愈合,肿胀消退,组织缺损基本修复。
5.5.2治疗终结时间符合下列情形的治疗终结时间为:a)皮肤挫伤治疗终结时间为2周;b)浅表创或创长度小于等于5cm,治疗终结时间为3周;c)创长度大于等于6cm,治疗终结时间为1.5个月;d)重度撕脱伤(大于25cm2),治疗终结时间为3个月。
5.6眼损伤5.6.1泪道损伤5.6.1.1临床治愈泪道冲洗通畅,溢泪消失。
5.6.1.2临床稳定泪道冲洗较通畅,溢泪减轻。
5.6.1.3治疗终结时间6个月。
5.6.2结膜损伤5.6.2.1临床治愈伤口愈合,眼部刺激症状消失。
5.6.2.2治疗终结时间符合下列情形的治疗终结时间为:a)出血或充血,治疗终结时间为1个月;b)后遗粘连伴眼球运动障碍,治疗终结时间为6个月。
5.6.3角膜损伤5.6.3.1临床治愈上皮愈合,刺激症状消失,视力恢复;5.6.3.2临床稳定上皮愈合,刺激症状消失,视力无进一步改善。
5.6.3.3治疗终结时间符合下列情形的治疗终结时间为:a)角膜擦伤为1个月;b)角膜挫伤为3个月;c)角膜裂伤为4个月。
5.6.4 虹膜睫状体损伤5.6.4.1临床治愈单眼复视消失,前房积血吸收,角膜透明,视力恢复;5.6.4.2临床稳定前房积血吸收,可遗留一定程度的复视或视力减退。
5.6.4.3治疗终结时间符合下列情形的治疗终结时间为:a)外伤性虹膜睫状体炎为3个月;b)瞳孔永久性散大,虹膜根部离断为3个月;c)前房出血为3个月;d)前房出血致角膜血染需行角膜移植术为6个月;e)睫状体脱离为6个月。
5.6.5巩膜损伤5.6.5.1临床治愈伤口愈合,根据损伤位置,视力有不同程度恢复;5.6.5.2临床稳定伤口愈合,视力无进一步改善,但已趋于稳定。
5.6.5.3治疗终结时间符合下列情形的治疗终结时间为:a)单纯性巩膜裂伤为3个月;b)角巩膜裂伤,伴眼容物脱出为6个月。
5.6.6晶体损伤5.6.6.1临床治愈手术伤口愈合,脱位之晶体被摘除,无明显刺激症状,无严重并发症,视力稳定。
5.6.6.2治疗终结时间符合下列情形的治疗终结时间为:a)晶体脱位为3个月;b)外伤性白障为6个月。
5.6.7玻璃体损伤5.6.7.1临床治愈符合下列情形的为临床治愈:a)玻璃体出血静止,出血全部或大部分吸收;b)进行玻璃体手术者,伤口愈合,出血清除。
5.6.7.2临床稳定符合下列情形的为临床稳定:a)出血部分吸收;b)手术后伤口愈合,出血部分清除,有机化组织残留。
5.6.7.3治疗终结时间6个月。
5.6.8脉络膜破裂5.6.8.1临床治愈伤口愈合,眼部刺激症状消失。
5.6.8.2治疗终结时间6个月。
5.6.9眼底损伤5.6.9.1临床治愈眼底水肿消退,黄斑裂孔封闭。
根据黄斑损伤情况,视力可有不同程度的恢复。
5.6.9.2治疗终结时间符合下列情形的治疗终结时间为:a)视网膜震荡为2个月;b)视网膜出血为4个月;c)视网膜脱离或脉络膜脱离为6个月;d) 黄斑裂孔为6个月;e)外伤性视网膜病变为6个月。
5.6.10眼球后血肿5.6.10.1临床治愈血肿基本吸收,视力恢复正常或基本正常。
5.6.10.2临床稳定血肿基本吸收,视力未改善,但已趋于稳定。
5.6.10.3治疗终结时间3个月。
5.6.11眼球异物或眼眶异物5.6.11.1临床治愈异物取出,伤口愈合,眼部症状缓解,视力趋于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