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治疗终结时间》GAT 1088-2013
交通事故伤残鉴定时限
交通事故伤残鉴定时限
交通事故伤残鉴定时限
交通事故伤残鉴定时限有的!交通事故的当事人因伤致残的,在治疗终结后十五日内,可以向公安机关申请伤残评定。公安机关应当根据医院证明和公安部关于道路交通事故伤残评定的标准,在接到伤残评定申请书后三十日内评定伤残等级。
这里还需牵扯到的一个问题是你母亲是否有医院出据的后续治疗证明这一程序,也就是说虽然你母亲已经根本康复出院,不过还须回家继续调养或用药直到完全康复,一般情况下医院方面会给你开出一个详细期限,届时回到医院确认是否完全康复,完全康复方可由院方出据证明再去伤残等级鉴定.假设未完全康复那么继续回家调养用药直至完全康复!还必须注意的是是否完全康复应该是医院方面说了才算而不是公安机关说了算.
交通事故的当事人因伤致残的,在治疗终结后十五日内,可以向公安机关申请伤残评定。公安机关应当根据医院证明和公安部关于道路交通事故伤残评定的标准,在接到伤残评定申请书后三十日内评定伤残等级。
伤者必须在治疗终结后的` 15 日内申请伤残鉴定。假如伤者 15天内不提出伤残评定申请的,视为自动放弃得到残疾者生活补助费和残疾用具费的权利。
你的情况属于县公安局的行政不作为,你最好要求公安局出具关于回绝鉴定书面的答复,同时向其监察部门及上级____投诉,要求处理。
伤残评定应该在治疗终结后进展,两位公安人员分别提出在二个月后和六个月后进展伤残评定,这只能说明你母亲的伤势比拟严重,而且在两个月以后检查治疗尚未终结,须进一步治疗.待六个月后再进展鉴定是恰当的.
治疗终结是根据伤情而论,一般来讲骨髂系统的损伤和神经系统的损伤恢复时间长,治疗终结的时间也长.所以伤残鉴定所需的时间会比拟长一些.
交通事故受伤人员治疗时间标准
交通事故是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每年都有大量的人因交通事故受伤。在受伤后,受伤人员需要接受医疗治疗来康复。针对交通事故受伤人
员治疗时间的标准,国家相关部门制定了一系列规定和标准,以确保
受伤人员能够及时获得有效的治疗,尽快康复。
一、交通事故受伤人员治疗时间标准的背景
1.1 交通事故是严重的社会问题,影响了社会的稳定和经济的发展。1.2 受伤人员需要及时得到有效的治疗,以尽快康复,恢复正常生活和工作。
二、交通事故受伤人员治疗时间标准的制定原则
2.1 以保障受伤人员的健康和生命安全为首要目标。
2.2 以科学的医疗标准和技术为依据,根据受伤程度和康复需要制定治疗时间标准。
2.3 充分考虑受伤人员的生活和工作需求,尽量减少对其正常生活和工作的影响。
三、交通事故受伤人员治疗时间标准的具体内容
3.1 轻微受伤:一般情况下,轻微受伤的交通事故受伤人员治疗时间标准为1-2周,主要以休息和药物治疗为主。
3.2 中等受伤:中等受伤的交通事故受伤人员治疗时间标准为2-4周,需要在医院接受进一步检查和治疗。
3.3 重大受伤:重大受伤的交通事故受伤人员治疗时间标准为4周以上,
可能需要进行手术治疗或长期康复训练。
四、交通事故受伤人员治疗时间标准的执行和监督
4.1 医疗机构应按照国家相关部门的规定,对交通事故受伤人员的治疗时间进行执行,并及时报告治疗情况。
4.2 相关部门应加强对交通事故受伤人员治疗时间标准的监督和检查,确保其得到有效的治疗。
五、交通事故受伤人员治疗时间标准的意义和作用
5.1 保障受伤人员的健康和生命安全,促进社会的稳定和发展。
交通事故处理的14个时限
交通事故处理的14个时限
导读:在交通事故的处理中,往往会遇到很多时间限制,这就是交通事故的处理期限,相关部门必须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做出交通事故处理,当事人也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申请,超过了处理期限,相关部门将不予处理,当事人的权益将无法得到保障。具体内容请看如下信息,更多相关信息请持续关注我们店铺!
一、扣押车辆的时间期限
道交法第72条第2款:交通警察应当对交通事故现场进行勘验、检查,收集证据;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可以扣留事故车辆,但是应当妥善保管,以备核查。
(1)5日(指派或者委托专业技术人员、具备资格的鉴定机构进行检验、鉴定)+20日+10日(检验、鉴定应当在20日内完成;需要延期的,经设区的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10日)+5日(检验、鉴定完成后5日内通知当事人领取事故车辆和机动车行驶证)=40日。
(2)对于不需要检验、鉴定的车辆,10日。
二、对扣留车辆的处理时间期限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机动力、非机动车,应当当场出具凭证,并告知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30日内提供被扣留机动车的合法证明)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处理。
逾期不来接受处理,并且经公告3个月仍不来接受处理的,对扣留的车辆依法处理(拍卖,非法拼装的拆除,达到报废标准的报废,涉及其它违法犯罪行为的,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三、检验、鉴定的时限
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事故现场调查结束之日起3日内委托具备资格的鉴定机构进行检验、鉴定。对现场调查结束之日起3日后需要检验、鉴定的,应当报经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尸体检验应当在死亡之日起3日内委托。
《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治疗终结时间》GAT 1088-2013
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治疗终结时间
Criteria of treatment time for the injured in road traffic
accidents
2013-10-11发布2013-12-01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发布
前言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上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总队提出。
本标准由公安部道路交通管理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司法部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上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总队。
本标准参加起草单位:上海市卫生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朱广友、侯心一、范利华、夏文涛、程亦斌、邱忠、周顺福、宋桂香、喻彦、刘瑞珏、杨小萍、汪忠军。
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治疗终结时间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临床治愈、临床稳定、治疗终结的时间。
本标准适用于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治疗终结时间的鉴定,也可适用于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调解。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
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18667 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
GA/T 521人身损害受伤人员误工损失日评定准则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临床治愈 clinical cure
道路交通事故直接导致的损伤或损伤引发的并发症经过治疗,症状和体征消失。
3.2
临床稳定 clinical stable condition
道路交通事故直接导致的损伤或损伤引发的并发症经过治疗,症状和体征基本稳定。
公安部关于发布公共安全行业标准的公告(2013年度)
公安部关于发布公共安全行业标准的公告(2013年度)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公安部
•【公布日期】2014.02.22
•【文号】
•【施行日期】2014.02.22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标准化
正文
公安部关于发布公共安全行业标准的公告(2013年度)
以下112项公共安全行业标准已经公安部审查批准,并报国家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备案,现予以公告。
公安部
2014年2月22日
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治疗终结时间标准
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治疗终结时间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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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何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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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何时废
止?
导读: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于年废止,中国有关人身损害伤残等级的评定和鉴定缺乏统一标准,存在相同损伤因诸多原因导致鉴定意见不一致的情况,严重损害司法的公正性和权威性,引起当事人与社会对司法鉴定科学性的质疑。
一、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何时废止?
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于年废止,中国有关人身损害伤残等级的评定和鉴定缺乏统一标准,存在相同损伤因诸多原因导致鉴定意见不一致的情况,严重损害司法的公正性和权威性,引起当事人与社会对司法鉴定科学性的质疑。
二、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
1 交通事故伤残评定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的原则、方法和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的伤残程度评定。
2 术语和定义
下列述评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2.1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the injured in road traffic accident在道路交通事故中遭受各种暴力致伤的人员
2.2伤残impairment
因道路交通事故损伤所致的人体残废。
包括:精神的、生理功能的和解剖结构的异常及其导致的生活、工作和社会活动能力不同程度丧失。
2.3评定 assessment
在客观检验的基础上,评价确定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等级的过程。
2.4评定人assessor
办案机关依法指派或聘请符合评定人条件,承担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的人员。
交通事故鉴定医疗终结时间期限是多久
交通事故鉴定医疗终结时间期限是多久
交通事故后需要对受害者的伤势进⾏鉴定,确定最终的受伤情况,然后才能够清楚具体的赔偿标准等问题。对于受害者的医疗鉴定是有时间上的限制,那么,交通事故鉴定医疗终结时间期限是多久?店铺⼩编为你打听到了相关内容如下。
交通事故鉴定医疗终结时间期限是多久
交通事故鉴定时机:交通事故鉴定时机应以事故直接所致的损伤的治疗终结之时,或确因损伤所致并发症的治疗终结之时为准。交通事故的当事⼈因伤致残的,在治疗终结后15⽇内,可以进⾏伤残伤残。
有的朋友认为交通事故的当事⼈因伤致残的,在治疗终结后⼗五⽇内,可以向公安机关申请伤残评定。公安机关应当根据医院证明和公安部关于道路交通事故伤残评定的标准,在接到伤残评定申请书后三⼗⽇内评定伤残等级。如果未在上述规定的期限内主张,则⽆法再主张做伤残鉴定,这种认识是错误的。
另⼀种错误认识,如果要做⼆次⼿术,便认为治疗未终结不能做伤残鉴定。这种认识是错误的。
通常有效的做法,是在发⽣事故造成伤害以后,按医⽣的治疗⽅案进⾏治疗,待出院后或者医⽣认为治疗已经终结后,便应当及时向有资质的部门申请做伤残鉴定。
由于受害⼈遭受的伤残程度不⼀,导致住院时间有长有短。受害⼈做伤残交通事故鉴定的,⼀般以三个⽉为限,病情严重的需要更长时间。
受害⼈需要定残的,应当在三个⽉之后提出,委托有伤残交通事故鉴定资质的司法交通事故鉴定机构进⾏。
交通事故伤残鉴定的治疗终结
治疗终结,临床医学⼀般所认可的损伤后病理变化经临床治疗后得到完全或部分恢复并维持稳定的时期,是指临床医学⼀般原则所承认的临床效果稳定。治疗终结是医学概念,属于医学范畴,应当由医学专业⼈⼠出具意见。
交通事故医疗终结鉴定标准
交通事故医疗终结鉴定标准
日常生活中,随着车辆的使用越来越频繁,交通事故的发生频率也越来越高。然后在发生交通事故的时候,保险公司会根据交通事故的具体情况进行赔付。那么,交通事故医疗终结鉴定标准是什么?以下就让我为大家带来交通事故医疗终结鉴定标准的相关内容,一起来看看吧。
一、交通事故医疗终结鉴定标准
交通伤治疗终结的判断标准是:临床医学一般所认可的损伤后病理变化经临床治疗后得到完全或部分恢复并维持稳定的时期。对治疗终结意见不一致时,可由当事人委托法律事务所进行伤残鉴定,确定其是否治疗终结。鉴定时机应以事故直接所致的损伤的治疗终结之时,或确因损伤所致并发症的治疗终结之时为准。
二、交通事故伤残鉴定申请
到处理你交通事故的部门递伤残鉴定申请书,凭申请书获取此交管部门的相关法律文书,拿此文书(一定是签字盖印的)到指定的司法鉴定机构做鉴定。
交通事故伤残鉴定应该携带的材料:
1、被评定人应携带加盖办案单位公章和办案人签字的伤残评定申请书;
2、携带县级以上医院的诊断证明,检查结果以及损伤初期和治疗终结后的CT、X片及诊断报告;
3、从治疗医院借阅有关手术病历和检查记录;
4、对被抚养人的劳动能力进行评定时,还应携带评定人的身份证及户籍证明和有关政府部门的说明;
5、评定时应以事故直接所致的损伤或确定的并发症治疗终结为准,对治疗尚未终结,因调解需要赔偿依据的,在申请书中说明;
6、评定者需要亲自接受检查并缴纳规定的评定费用。
三、交通事故伤残鉴定申请一般有哪些方式
1、要求事故处理大队出具鉴定的介绍信,按介绍信上写明的鉴定机构去鉴定,这种方式便捷和有效,对方即使有异议也没有用。
《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治疗终结时间》GAT 1088-2013
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治疗终结时间
Criteria of treatment time for the injured in road traffic
accidents
2013-10-11发布2013-12-01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发布
前言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上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总队提出。
本标准由公安部道路交通管理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司法部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上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总队。
本标准参加起草单位:上海市卫生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朱广友、侯心一、范利华、夏文涛、程亦斌、邱忠、周顺福、宋桂香、喻彦、刘瑞珏、杨小萍、汪忠军。
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治疗终结时间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临床治愈、临床稳定、治疗终结的时间。
本标准适用于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治疗终结时间的鉴定,也可适用于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调解。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18667 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
GA/T 521人身损害受伤人员误工损失日评定准则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临床治愈 clinical cure
道路交通事故直接导致的损伤或损伤引发的并发症经过治疗,症状和体征消失。
3.2
临床稳定 clinical stable condition
道路交通事故直接导致的损伤或损伤引发的并发症经过治疗,症状和体征基本稳定。
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关于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关于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有
关问题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
•【公布日期】1992.12.01
•【文号】法发[1992]39号
•【施行日期】1992.12.01
•【效力等级】司法指导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
正文
*注:本篇法规已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1980年1月1日至1997年6月30日期间发布的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第九批)的决定(发布日期:2013年1月14日,实施日期:2013年1月18日)废止
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
关于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
(法发[1992]39号1992年12月1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公安厅、局:
为了正确、及时地处理道路交通事故,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教育和惩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者,国务院于1991年9月22日发布了《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各级人民法院与公安机关应当密切配合,严格依法办案。现就处理道路交通事故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1992年1月1日《办法》实施后,当事人因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问题提起民事诉讼时,除诉状外,还应提交公安机关制作的调解书、调解终结书或者该事故不属于任何一方当事人违章行为造成的结论。人民法院对于符合民事诉
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的起诉,应予受理。1992年1月1日以前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仍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原有规定处理。
二、发生在公路、城市街道和胡同(里巷)以及公共广场、公共停车场等专供车辆、行人通行的地方的交通事故,公安机关应当依照《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处理。其中公路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规定的,经公路主管部门验收认定的城间、城乡间、乡间能行驶汽车的公共道路(包括国道、省道、县道和乡道)。当事人就非道路上发生的与车辆、行人有关的事故引起的损害赔偿纠纷起诉,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的起诉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治疗终结时间
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治疗终结时间(2013)
(2015-06-04 19:19: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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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交通事故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
GA/T 1088 —2013
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治疗终结时间
Criteria of treatme nt time for the injured in road traffic accide nts
2013 - 10 - 11 发布2013 - 12 - 01 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发布
前言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上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总队提出。
本标准由公安部道路交通管理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司法部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上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总队。
本标准参加起草单位:上海市卫生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朱广友、侯心一、范利华、夏文涛、程亦斌、邱忠、周顺福、宋桂香、喻彦、刘瑞珏、杨小萍、汪忠军。
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治疗终结时间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临床治愈、临床稳定、治疗终结的时间。
本标准适用于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治疗终结时间的鉴定,也可适用于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
害赔偿调解。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
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18667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
GA/T 521人身损害受伤人员误工损失日评定准则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治疗终结时间》GAT 1088-2013
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治疗终结时间
Criteria of treatment time for the injured in road traffic
accidents
2013-10-11发布2013-12-01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发布
前言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上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总队提出。
本标准由公安部道路交通管理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司法部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上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总队。
本标准参加起草单位:上海市卫生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朱广友、侯心一、范利华、夏文涛、程亦斌、邱忠、周顺福、宋桂香、喻彦、刘瑞珏、杨小萍、汪忠军。
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治疗终结时间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临床治愈、临床稳定、治疗终结的时间。
本标准适用于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治疗终结时间的鉴定,也可适用于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调解。
2规范性引用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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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临床治愈 clinical cure
道路交通事故直接导致的损伤或损伤引发的并发症经过治疗,症状和体征消失。
3.2
临床稳定 clinical stable condition
道路交通事故直接导致的损伤或损伤引发的并发症经过治疗,症状和体征基本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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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治疗终结时间
Criteria of treatment time for the injured in road traffic
accidents
2013-10-11发布2013-12-01实施中华人民国公安部发布
前言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总队提出。
本标准由公安部道路交通管理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司法部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总队。
本标准参加起草单位:市卫生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朱广友、侯心一、利华、夏文涛、程亦斌、邱忠、周顺福、宋桂香、喻彦、瑞珏、小萍、汪忠军。
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治疗终结时间
1围
本标准规定了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临床治愈、临床稳定、治疗终结的时间。
本标准适用于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治疗终结时间的鉴定,也可适用于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调解。
2规性引用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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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18667 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
GA/T 521人身损害受伤人员误工损失日评定准则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临床治愈 clinical cure
道路交通事故直接导致的损伤或损伤引发的并发症经过治疗,症状和体征消失。
3.2
临床稳定 clinical stable condition
道路交通事故直接导致的损伤或损伤引发的并发症经过治疗,症状和体征基本稳定。
3.3
治疗终结 end of treatment
道路交通事故直接导致的损伤或损伤引发的并发症经过治疗,达到临床治愈或临床稳定。
3.4
治疗终结时间 treatment time
道路交通事故直接导致的损伤或损伤引发的并发症治疗终结所需要的时间。
4一般规定
4.1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治疗终结时间应按照实际治疗终结时间认定。治疗终结时间难以认定或有争议的,可按照本标准认定。
4.2遇有本标准以外的损伤时,应根据损伤所需的实际治疗终结时间,或比照本标准相类似损伤所需的治疗终结时间确定治疗终结时间。4.3对于多处损伤或不同器官损伤,以损伤部位对应最长的治疗终结时间为治疗终结时间。
5临床治愈临床稳定和治疗终结时间
5.1头皮损伤
5.1.1头皮擦伤
5.1.1.1 临床治愈
头皮肿胀消退,创面愈合,组织缺损基本修复。
5.1.1.2 治疗终结时间
2周。
5.1.2头皮血肿
5.1.2.1临床治愈
血肿消退,无感染。
5.1.2.2治疗终结时间
符合下列情形的治疗终结时间为:
a)头皮下血肿2周;
b)帽状腱膜下血肿或骨膜下血肿,围较小,经加压包扎即可吸收,1个月;
c)帽状腱膜下血肿或骨膜下血肿,围较大,需穿刺抽血和加压包扎,
2个月。
5.1.3 头皮裂伤
5.1.3.1临床治愈
头皮裂伤愈合,肿胀消退,无感染。
5.1.3.2治疗终结时间
符合下列情形的治疗终结时间为:
a)轻度裂伤(帽状腱膜完整或帽状腱膜受损创长度小于10cm),2个月;
b)重度裂伤(帽状腱膜受损长度大于等于10cm), 3个月。
5.1.4头皮撕脱伤
5.1.4.1临床治愈
头皮修复,创面愈合。
5.1.4.2治疗终结时间
符合下列情形的治疗终结时间为:
a)轻度撕脱伤(撕脱面积小于等于100cm2),2个月;
b)重度撕脱伤(撕脱面积大于100cm2),4个月。
5.2颅骨损伤
5.2.1颅盖骨折
5.2.1.1临床治愈
符合下列情形的为临床治愈:
a)合并的头皮伤愈合;
b)引起脑受压或刺入脑的凹陷骨片获得整复或摘除,伤口愈合,无并
发症;
c)可有脑损伤后遗症状。
5.2.1.2治疗终结时间
符合下列情形的治疗终结时间为:
a)闭合性线型骨折,3个月;
b)粉碎性或开放性骨折,非手术治疗,4个月;
c)开放性、凹陷性或粉碎性骨折,经手术治疗,6个月。
5.2.2颅底骨折
5.2.2.1临床治愈
符合下列情形的为临床治愈:
a)软组织肿胀、淤血已消退;
b)脑局灶症状和神经功能障碍基本恢复。
5.2.2.2临床稳定
遗留脑神经或脑损害症状趋于稳定。
5.2.2.3治疗终结时间
3个月。
5.2.3颅底骨折伴脑脊液漏
5.2.3.1临床治愈
符合下列情形的为临床治愈:
a)软组织肿胀、淤血已消退;
b)脑脊液漏已愈,无感染;
c)脑局灶症状和神经功能障碍基本恢复。
5.2.3.2临床稳定
遗留脑神经或脑损害症状趋于稳定。
5.2.3.3治疗终结时间
6个月。
5.3脑损伤
5.3.1脑震荡
5.3.1.1临床治愈
神志清楚,症状基本消失。
5.3.1.2治疗终结时间
2个月。
5.3.2脑挫裂伤
5.3.2.1临床治愈
符合下列情形的为临床治愈:
a)神志清楚,症状基本消失,颅压正常;
b)无神经功能障碍。
5.3.2.2临床稳定
符合下列情形的为临床稳定:
a)意识清醒,但存在认知功能障碍;
b)存在某些神经损害如部分性瘫痪等症状和体征,或尚存在某些精神症状;
c)生活基本自理或部分自理。
5.3.2.3治疗终结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