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落实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若干税收
广西壮族自治区城镇燃气发展规划(2021-2030年)第一部分文本
广西壮族自治区城镇燃气发展规划(2021-2030年)第一部分文本目录第1章总则................................................................................................ - 1 - 第2章天然气需求预测............................................................................ - 5 - 第3章液化石油气需求预测.................................................................... - 9 - 第4章天然气气源规划.......................................................................... - 11 - 第5章天然气输配系统规划.................................................................. - 14 - 第6章加气站规划.................................................................................. - 20 - 第7章液化石油气规划.......................................................................... - 24 - 第8章燃气安全监测预警系统.............................................................. - 26 - 第9章城镇燃气安全规划...................................................................... - 28 - 第10章环镜保护与节能效益................................................................ - 31 - 第11章消防与防雷规划........................................................................ - 32 - 第12章管理措施.................................................................................... - 33 - 第13章投资匡算.................................................................................... - 37 - 第14章附则.......................................................................................... - 37 -第1章总则第 1 条依据国务院《城镇燃气管理条例》规定,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能源发展“十三五”规划》、《天然气发展“十三五”规划》、《天然气利用政策》,和《广西城镇体系规划》(2010-2020)及《广西县县通天然气工程规划》等要求,参照《广西城镇市政公用事业发展“十三五”规划》等相关规划,制定本规划。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06.08.01•【字号】桂地税发[2006]226号•【施行日期】2006.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个人所得税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桂地税发〔2006〕226号)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各市地方税务局直属机构,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稽查局: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8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一、对转让住房收入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时,各级主管地税机关要加强住房转让涉税凭证的审核,确保税款及时、足额征收入库。
纳税人在申报纳税时需要提供的资料包括:(一)交易双方的身份证、住房产权证、个人住房档案、国有土地使用证的原件及复印件;(二)购房合同和购房发票的原件及复印件;(三)转让住房缴纳税金的完税证明或缴款书的原件及复印件;(四)支付的装修费用或其他有关费用的发票或其他有效凭证;(五)《个人住房交易个人所得税纳税情况表》;(六)主管税务机关需要补充的其他资料。
二、纳税人未能提供上述资料,不能正确计算房屋原值和应纳税额的,地税机关可按纳税人住房转让收入的一定比例核定应纳个人所得税额。
具体比例由各市地方税务局根据纳税人出售住房的所处区域、地理位置、建造时间、房屋类型、住房平均价格水平等因素,在住房转让收入1%-3%的幅度内确定,并报自治区地税局备案。
三、各级主管地税机关要根据《个人住房交易个人所得税纳税情况表》,按照一户一档的要求,做好个人住房交易纳税情况的建档和管理工作(特别是电子档案),并建立《个人住房交易纳税情况台账》。
四、各级地税机关要认真宣传和落实有关税收政策,加强对纳税人的纳税辅导和税收管理员的业务辅导;同时,要加强与有关部门协调、沟通,进一步做好住房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工作。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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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转变发展方式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的意见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转变发展方式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12.25•【字号】桂政发[2009]105号•【施行日期】2009.12.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转变发展方式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的意见(桂政发〔2009〕105号)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做大做强做优我区工业的决定》,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特提出以下意见。
一、重要意义近年来,我区经济持续快速发展,工业成为拉动全区经济增长的主导力量。
但是,我区经济总量不大,人均生产总值偏低,工业化水平与全国相比仍有不小差距。
加快转变工业经济发展方式,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提高产业竞争力,有利于我区充分利用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建成等多区域合作的新兴机遇和广西北部湾经济区开放开发上升为国家战略等重大发展时机;有利于工业经济总量和速度同步增长、品牌和效益同步提升、质量和结构同步优化,促进我区经济科学发展、和谐发展、跨越发展。
二、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工业化城镇化为核心战略和主导方向,以提高工业整体竞争力为目标,以体制、机制和管理创新为动力,以打造千亿元支柱产业为主线,进一步优化资源配置,大力推进自主创新,提高现代装备制造业的水平;采取低碳经济发展模式,加快信息化与工业化的融合,建设以先进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双轮驱动的主体产业群,优化产业发展环境,建立既与国际接轨又有我区特色的现代工业产业体系。
(二)基本原则1.坚持自主创新原则。
突出抓好技术创新、工艺创新和产品创新。
重点抓好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鼓励原始创新、集成创新。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性债务管理防范化解政府性债务风险的意见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性债务管理防范化解政府性债务风险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8.01.22•【字号】桂政办发〔2018〕6号•【施行日期】2018.01.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性债务管理防范化解政府性债务风险的意见桂政办发〔2018〕6号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新预算法实施以来,我区政府债务管理不断规范,政府债务风险总体得到控制。
但由于政府融资平台公司尚未转型、融资体制机制创新不足等原因,导致我区政府性债务持续扩大的潜在风险正在累积。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全国金融工作会议精神,切实防范和化解政府性债务风险,促进全区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一、高度重视,牢固树立政府性债务风险防范意识各级各部门要从事关全局和长远发展的高度,深刻认识防范化解政府性债务风险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将防范化解政府性债务风险摆在重要位置。
要坚持政府投资符合本地区实际、量力而行、分步实施的原则,及时纠正不正确的政绩观和发展理念,严格划清政府与市场的边界,严控财政支出责任。
各级政府性债务管理领导小组要切实发挥组织协调作用,分解落实任务、协调部门推动、督促实施进度,为落实政府性债务各项管理措施和有效防范化解政府性债务风险提供坚实的组织保障。
二、积极稳妥,统筹处理好稳增长和防风险的关系(一)科学制定发展规划。
各级各部门要深刻学习领会党的十九大和全国金融工作会议精神,正确处理稳增长和防风险之间的关系。
要充分考虑本地区财政可承受能力,按照量力而行、尽力而为的原则,制定本地区经济社会各领域发展规划。
对已出台的发展规划要全面梳理、认真评估,及时进行修改或完善,确保符合本地实际,牢牢守住不发生区域性系统性风险的底线。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加快推进国家储备林高质量发展十条措施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加快推进国家储备林高质量发展十条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1.05.08•【字号】桂政办发〔2021〕33号•【施行日期】2021.05.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加快推进国家储备林高质量发展十条措施的通知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广西加快推进国家储备林高质量发展十条措施》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抓好贯彻落实。
2021年5月8日广西加快推进国家储备林高质量发展十条措施国家储备林是指为了满足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美好生活对优质木材的需要,营造和培育的工业原料林、乡土树种、珍稀树种和大径级用材林等多功能森林。
自2012年以来,广西累计利用各类投资超过120亿元,建设及划定国家储备林超过1000万亩,项目实施取得良好生态、经济、社会效益。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广西时的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精神,全力推进广西现代林业产业示范区建设,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开展国家储备林重大项目建设,力争到2025年全区国家储备林贷款余额达到1000亿元,新建国家储备林1000万亩,并推动林业全产业链发展,将广西打造成为全国最大的国家储备林核心基地,切实维护生态安全和国家木材战略安全。
为加快推进国家储备林高质量发展,制定如下措施。
一、明确县级人民政府主体责任县级人民政府要切实发挥在生态文明建设中的统筹协调作用,加强对国家储备林项目建设工作的组织领导,将国家储备林建设作为生态文明建设以及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全面推进乡村振兴的重点项目统筹推进。
有规划建设任务的县(市、区,以下统称县)人民政府主要负责同志要履行好第一责任人职责,组织成立工作专班,研究出台务实高效举措,加快推进国家储备林项目建设。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汽车客运站转型发展的实施意见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汽车客运站转型发展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4.03.19•【字号】桂政办发〔2024〕17号•【施行日期】2024.03.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汽车客运站转型发展的实施意见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交通强国建设的决策部署,加快交通强区建设,推进我区汽车客运站(以下简称客运站)高质量转型发展,保障道路客运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服务旅客安全便捷出行,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广西重大方略要求,以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以问题为导向,以优布局、调结构、拓功能、强服务为重点,切实推进客运站高质量转型发展,服务新时代壮美广西建设。
(二)工作目标到“十五五”末,全区基本建成网络化、便捷化、多元化客运站点服务体系,二级以上客运站在保留道路客运基本服务功能的基础上,引入物流、旅游、商业等进行多元化经营,三级客运站及便捷车站总体转型为综合运输服务站。
客运站空间布局更加合理,组织结构进一步优化,推动道路客运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二、工作任务(一)科学优化客运站布局结构1.优化调整等级客运站和便捷车站数量。
根据国土空间规划,结合城乡空间结构、人口分布、客运主要流量流向和旅客出行需求特点,按照宜站则站、宜点则点、一站一策的原则,优化客运站空间布局、等级结构和功能。
(自治区交通运输厅牵头;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各市人民政府配合)2.合理设置停靠点。
鼓励客运站经营者依据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有关规定、城市交通规划和安全、畅通的有关要求,在客运站所在城市市区、县城城区的客运班线主要途经地点、城市公共交通枢纽、城市轨道交通车站、高校、商超、旅游景区景点、医院、产业园区等客流集中地合理设立停靠点,具备条件的划设专用车位,方便旅客便捷乘车。
广西壮族自治区税收保障条例(2024年)
广西壮族自治区税收保障条例(2024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4.03.28•【字号】•【施行日期】2024.03.28•【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税收保障条例(2017年7月28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根据2024年3月28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关于修改〈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等七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税收管理第三章税收协助第四章税收服务第五章税收监督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税收征收管理,规范税收征收和缴纳行为,保障税收收入,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营造公平、公正的纳税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进行税收管理、税收协助、税收服务、税收监督等税收保障活动,均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税收保障工作坚持政府领导、税务主管、部门配合、社会参与、信息化支撑、司法保障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税收保障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税收保障工作机制,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落实税收保障措施,完善税收保障考核制度,按照财政管理体制保障税收工作经费。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税务机关和有关部门做好本辖区内的税收保障工作。
第五条各级税务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税收保障工作。
有关部门、单位应当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协助税务机关做好税收保障相关工作。
第二章税收管理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结合本地实际,适时调整优化经济结构和产业结构,培植税源,保障税收增长与经济发展相协调。
第七条税收收入预算的编制和调整,应当与本行政区域的税源相适应。
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党委、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坚定不移推
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党委、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坚定不移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大力培育广西农业农村发展新动能的实施意见【法规类别】农业管理【发布部门】广西壮族自治区党委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发布日期】2017.03.10【实施日期】2017.03.1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党委、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坚定不移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大力培育广西农业农村发展新动能的实施意见(2017年3月10日)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加快培育农业农村发展新动能的若干意见》精神,结合我区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经过多年不懈努力,我区农业农村发展不断迈上新台阶,为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发挥了“压舱石”作用。
当前农业农村发展形势正发生重大变化,农业的主要矛盾已由总量不足转变为结构性矛盾,并与我区自身存在的短板形成叠加效应,为农业农村发展带来新的挑战,稳定粮食和蔗糖生产的难度更大,产业大而不强、大而不优与消费升级的矛盾更加突出,小规模高成本分散经营模式劣势更加明显,农业科技支撑能力不强的问题更加凸显,补齐农业基础设施短板任务更加艰巨。
必须顺应新形势新要求,切实增强紧迫性和主动性,把工作重心转移到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上来,推动我区农业农村发展提高到新的水平。
2017年我区农业农村工作的总体要求是,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落实自治区第十一次党代会重大部署,坚持以新发展理念统领全局,协调推进农业现代化与新型城镇化,以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以增加农民收入、保障有效供给为主要目标,以提高农业供给质量为主攻方向,以体制改革和机制创新为根本途径,加强科技创新引领,加快结构调整步伐,加大农村改革力度,大力培育农业农村发展新动能,全面提升农业现代化水平,为营造“三大生态”、实现“两个建成”,谱写建党百年广西发展新篇章作出积极贡献。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文化旅游业全面恢复振兴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文化旅游业全面恢复振兴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3.01.17•【字号】•【施行日期】2023.01.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文化旅游业全面恢复振兴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关于加快文化旅游业全面恢复振兴的若干政策措施》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3年1月17日关于加快文化旅游业全面恢复振兴的若干政策措施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广西“五个更大”重要要求,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广西“4·27”重要讲话和对广西工作系列重要指示精神,贯彻落实2022年广西文化旅游发展大会部署要求,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坚持目标导向和问题导向,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积极服务和融入新发展格局,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求真务实、开拓创新,早抓快抢、主动靠前,着力推进2023年文化旅游市场全面恢复振兴,增强文化和旅游消费对广西经济增长的拉动作用,制定以下政策措施。
一、全面繁荣假日市场以2023年春节、“壮族三月三”、“五一”国际劳动节、端午节等节假日为重要节点,为人民群众提供更丰富多元的文化和旅游产品与服务。
举办“我们的中国梦”——文化进万家、“开年游广西”、“村晚”示范展示等活动,开展系列新春惠民演出,推出一批特色文化和旅游体验项目。
提升“壮族三月三·八桂嘉年华”品牌影响力,赴重要客源地举办系列宣传推广活动,推出一批精品旅游线路。
在传统民族节日期间,开展丰富多彩的民族民俗活动。
(责任单位: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自治区党委宣传部,自治区商务厅、民宗委,各市人民政府)二、突出特色产品供给支持文化和旅游企业开发休闲娱乐、定制游、专享服务等个性化多样化优质产品。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的税收
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公布日期】2011.07.01
•【字号】桂地税公告[2011]5号
•【施行日期】2011.07.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税收征管
正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
文件目录的公告
(桂地税公告〔2011〕5号)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省税务机关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1〕60号)要求,我局对现行的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
本次清理我局制定的税收规范性文件共269份,确认现行有效文件167份,全文失效废止文件59份,部分条款失效废止文件43份。
现将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发布(见附件)。
特此公告。
附件: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
二〇一一年七月一日附件:
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财政和金融统筹联动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财政和金融统筹联动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0.12.22•【字号】桂政办发〔2020〕100号•【施行日期】2020.12.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金融综合规定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财政和金融统筹联动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实施财政金融政策联动的决策部署,以及自治区关于加强财政政策和金融政策统筹联动的工作要求,以更广视野、更高标准、更实措施发挥财政对金融的引导和支持作用,增强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能力,实现经济高质量发展,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加强党对财政金融工作的领导,扎实做好“六稳”工作,全面落实“六保”任务,遵循金融发展规律,坚持实施更加积极的财政政策和稳健的货币政策,紧紧围绕服务实体经济、防控金融风险、深化金融改革三大任务,以深化金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要目的,优化财政金融联动方式,不断壮大金融机构实力,助推金融机构发展普惠金融,鼓励和引导金融资源流向实体经济,增强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能力,为建设壮美广西、共圆复兴梦想提供有力支撑。
二、基本原则坚持以服务实体经济发展为目的。
围绕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要求,发挥好财政资金的导向作用和聚集效应,促进财政资金与金融工具联动,强化财政金融政策同向发力,全面提升金融服务实体经济效率和水平。
坚持市场主导与政府引导相结合。
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引导各类金融机构创新服务、降低成本,统筹兼顾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和金融发展诉求,加强政府在规划指导、规范运作、服务保障、激励约束等方面的作用,引导金融健康发展。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个人转让和租赁房产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公告-桂地税公告2016年第2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个人转让和租赁房产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公告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个人转让和租赁房产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公告桂地税公告2016年第2号为贯彻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合理引导住房消费,促进改善性住房需求,降低房地产交易成本,切实减轻纳税人负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等税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现就我区个人转让和租赁房产有关税收政策问题公告如下:一、关于个人转让房产的税收政策问题(一)对个人转让应税房产,能够提供完整、准确的房屋原值凭证和成本费用核算资料的,应依法分别计算征收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土地增值税、印花税和个人所得税。
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依法享受相关的税收优惠。
(二)对个人转让应税房产,无法提供完整、准确的房屋原值凭证和成本费用核算资料的,可依照《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实行核定征收:1.个人转让住房的,核定征收率为6.6%。
其中:营业税5%,城市维护建设税0.35%,教育费附加0.15%,地方教育附加0.1%,个人所得税1%。
2.个人转让商铺和其他房产的,核定征收率为12.65%。
其中:营业税5%,城市维护建设税0.35%,教育费附加0.15%,地方教育附加0.1%,土地增值税5%,印花税0.05%,个人所得税2%。
二、关于个人租赁房产的税收政策问题(一)对个人租赁应税房产,能够提供有关凭证资料,可以准确核算收入、成本和费用的,应依法分别计算征收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和个人所得税。
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等六部门关于推动能源电子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等六部门关于推动能源电子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广西壮族自治区科学技术厅•【公布日期】2023.09.01•【字号】桂工信电子函〔2023〕2323号•【施行日期】2023.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业和信息化管理其他规定正文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等六部门关于推动能源电子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桂工信电子函〔2023〕2323号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能源电子产业是电子信息技术和新能源需求融合创新产生并快速发展的新兴产业,是生产能源、服务能源、应用能源的电子信息技术及产品的总称,主要包括太阳能光伏、新型储能电池、重点终端应用、关键信息技术及产品(以下统称光储端信)等领域。
为推动广西能源电子产业发展,从供给侧入手、在制造端发力、以硬科技为导向、以产业化为目标,助力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广西“五个更大”重要要求、视察广西“4·27”重要讲话和对广西工作系列重要指示精神,立足新发展阶段,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以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以改革创新为根本动力,以构建产业生态体系为目标,以做优做强产业基础和稳固产业链供应链为根本保障,抓住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的机遇,推动广西能源电子产业发展,狠抓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创新人才培养模式,推进能源生产和消费革命,加快新时代壮美广西建设,确保碳达峰碳中和目标实现。
(二)发展目标。
到2025年,着力将我区打造成为依托粤港澳大湾区,面向西南地区以及东盟的区域性能源电子高端研发制造基地和全国能源电子产业发展重要集聚区,我区能源电子产业生态体系基本建立,支撑载体作用逐步显现,产品供给能力稳步提高,产业规模不断提升,技术融合应用加快推进,能源电子产业有效支撑新能源规模化应用。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改革国有资本授权经营体制实施方案的通知-桂政发〔2019〕45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改革国有资本授权经营体制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改革国有资本授权经营体制实施方案的通知桂政发〔2019〕45号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现将《广西改革国有资本授权经营体制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2019年11月7日广西改革国有资本授权经营体制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自治区党委十一届六次全会精神,加快推进国有资本授权经营体制改革,进一步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充分发挥企业在市场中的主体地位,打造充满生机活力的现代国有企业,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改革国有资本授权经营体制方案的通知》(国发〔2019〕9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自治区各级出资人代表机构加快转变职能和履职方式,切实减少对国有企业的行政干预,不干预企业日常生产经营管理活动。
到2020年,国有资本授权经营体制改革取得初步成效,制定出台出资人代表机构监管权力责任清单和授权放权清单,授权放权机制初步建立,将更多符合条件的企业纳入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试点范围。
到2022年,基本建成与中国特色现代国有企业制度相适应的国有资本授权经营体制,出资人代表机构与国有企业的权责边界界定清晰,授权放权机制运行有效;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试点企业占比达30%;国有企业依法建立规范的董事会,规范董事会改革试点企业占比达40%,董事会职权得到有效落实。
二、工作任务(一)优化出资人代表机构履职方式。
1.依法依规履职。
全区各级人民政府授权国资、财政及其他部门、机构作为出资人代表机构,对本级政府出资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
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利厅关于印发自治区水利厅北部湾城市群发展规划广西实施方案任务分工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利厅关于印发自治区水利厅北部湾城市群发展规划广西实施方案任务分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利厅•【公布日期】2018.04.03•【字号】•【施行日期】2018.04.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综合规定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利厅关于印发自治区水利厅北部湾城市群发展规划广西实施方案任务分工的通知厅机关有关处室,厅属有关单位: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部湾城市群发展规划广西实施方案的通知》(桂政发〔2018〕2号)工作任务要求,结合我厅实际工作情况,制定了《自治区水利厅北部湾城市群发展规划广西实施方案任务分工》。
现印发给你们,请各责任单位按分工情况做好贯彻落实。
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利厅2018年4月3日自治区水利厅北部湾城市群发展规划广西实施方案任务分工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深入推进城乡水生态文明建设,补齐补强水利建设短板、加快和完善水利基础设施网络,深化水利重点领域改革、强化社会治理和创新体制机制,确保防洪安全、供水安全、粮食安全、生态安全,积极发挥水资源的引导约束功能和水利支撑保障作用。
二、我厅牵头事项(一)加强水利设施建设。
(配合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广西北部湾经济区6市人民政府等)重点推进驮英水库及灌区工程建设、旺盛江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建设,以及合浦水库灌区、钦灵灌区等大型灌区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开展玉林龙云灌区工程前期论证,推进整治中越界河披劳河、北仑河、左江流域界河段前期工作。
(责任部门:规计处、农水处、水管局、基建局。
排最前面的为第一责任部门,下同)(二)强化水资源保护。
(配合单位: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广西北部湾经济区6市人民政府等)实行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严格控制水资源消耗总量和强度。
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工商业用户执行单一制和两部制电价政策有关事项的函
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工商业用户执行单一制和两部制电价政策有关事项的函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公布日期】2024.03.08
•【字号】
•【施行日期】2024.03.0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
正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工商业用户执行单一制和两部制电价政策有关事项的函
各市发展改革委,广西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广西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百色电力有限责任公司:
近期我委陆续收到南宁、柳州等地反映用电容量在315千伏安及以上的、现执行单一制电价的存量工商业用户,在增容后,诉求继续按单一制电价执行的情况。
为落实好《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第三监管周期省级电网输配电价及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价格〔2023〕526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广西壮族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做好第三监管周期输配电价和电网企业代理购电落实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桂发改价格〔2023〕404号)中有关工商业用户电价单一制、两部制执行政策要求,现一并函复如下:
一、用电容量在315千伏安及以上的新增工商业用户,执行两部制电价。
二、用电容量在315千伏安及以上、2023年5月31日及之前执行单一制电价的存量工商业用户,自2023年6月1日起在暂停、增容、减容(含非永久性减
容)后,用电容量还在315千伏安及以上的,仍可选择执行单一制电价或两部制电价,选择执行两部制电价后不再变更。
三、电网企业要积极主动做好服务,配合用户做好用电规划,提供合理供电方案。
此函。
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4年3月8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现代服务业提升发展三年行动方案(2021—2023年)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现代服务业提升发展三年行动方案(2021—2023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1.06.12•【字号】桂政办发〔2021〕47 号•【施行日期】2021.06.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宏观调控和经济管理综合规定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现代服务业提升发展三年行动方案(2021—2023年)的通知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广西现代服务业提升发展三年行动方案(2021—2023年)》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1年6月12日广西现代服务业提升发展三年行动方案(2021—2023年)近年来,我区服务业保持较快发展,总量不断扩大,占地区生产总值(GDP)的比重逐步提高,内生动力和活力不断增强。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推动现代服务业加快发展的决策部署,促进全区现代服务业高质量发展,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广西时的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精神,坚持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聚焦“推动生产性服务业向专业化和价值链高端延伸,推动生活性服务业向高品质和多样化升级”,突出“创新、融合、集聚、开放、特色、品牌”发展,着力培育服务业发展新动能,推进传统服务业转型,促进消费扩大升级,推进全区现代服务业扩量提质。
(二)工作目标。
——发展提速。
到2023年,服务业增加值年均增长6.5%以上,占GDP比重达到51.5%以上。
——贡献加大。
到2023年,服务业税收占全部税收的比重保持在55%以上,服务业就业人数占全社会就业人数的比重保持在60%以上。
——集聚提升。
广西壮族自治区乡村振兴促进条例
广西壮族自治区乡村振兴促进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2.03.24•【字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13届第65号•【施行日期】2022.05.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村镇建设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十三届第65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乡村振兴促进条例》已由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22年3月24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2年3月24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乡村振兴促进条例(2022年3月24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产业发展第三章人才支撑第四章乡风文明第五章生态宜居第六章乡村治理第七章城乡融合第八章扶持措施第九章监督检查第十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全面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促进农业全面升级、农村全面进步、农民全面发展,加快实现农业农村现代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振兴促进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开展促进乡村产业振兴、人才振兴、文化振兴、生态振兴、组织振兴,推进城乡统筹和融合发展等活动。
本条例所称乡村,是指城市建成区以外具有自然、社会、经济特征和生产、生活、生态、文化等多重功能的地域综合体,包括乡(民族乡、镇)、村(含行政村、自然村)、农林场等生产生活生态空间。
第三条促进乡村振兴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按照产业兴旺、生态宜居、乡风文明、治理有效、生活富裕的总要求,贯彻新发展理念,统筹解决地区差距、城乡差距、收入差距,推进农村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和党的建设,遵循农业农村优先发展、农民主体地位、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改革创新,以及因地制宜、规划先行、循序渐进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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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落实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若干税收政策服务措施的通知【标 签】企业优化,税收优惠,优化纳税服务【颁布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文 号】桂地税发[2016]26号【发文日期】2016-03-18【实施时间】2016-03-18【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印花税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全国“两会”和全区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完成好“去产能、去库存、去杠杆、降成本、补短板”五大任务,推动实施“四大战略”“三大攻坚战”,促进我区经济持续平稳发展,现提出以下税收政策服务措施,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一、积极稳妥化解产能过剩,支持企业优化重组(一)推进企业改制重组1.对企业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债务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行为,其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
2.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有关规定整体改制,包括非公司制企业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原企业投资主体存续并在改制(变更)后的公司中所持股权(股份)比例超过75%,且改制(变更)后公司承继原企业权利、义务的,对改制(变更)后公司承受原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事业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改制为企业,原投资主体存续并在改制后企业中出资(股权、股份)比例超过50%的,对改制后企业承受原事业单位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3.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依照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合并为一个公司,且原投资主体存续的,对合并后公司承受原合并各方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公司依照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分立为两个或两个以上与原公司投资主体相同的公司,对分立后公司承受原公司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4.同一投资主体内部所属企业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划转,包括母公司与其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公司所属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自然人与其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一人有限公司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划转,免征契税。
(二)支持企业妥善处置资产5.对企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实施破产,债权人承受破产企业抵偿债务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对非债权人承受破产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凡按相关法律法规妥善安置原企业全部职工,且签订不少于三年劳动用工合同的,对其承受所购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对与原企业超过30%的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三年劳动用工合同的,减半征收契税。
(三)支持企业优化股权结构6.以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
对股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
7.在股权(股份)转让中,单位、个人承受公司股权(股份),公司土地、房屋权属不发生转移,不征收契税。
经国务院批准实施债权转股权的企业,对债权转股权后新设立的公司承受原企业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四)支持企业改制上市8.符合条件的国有企业改制上市过程中发生的资产评估增值(获得现金及其他非股权对价部分除外),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可以不征收入库,作为国家投资直接转增该企业国有资本金。
二、有效化解房地产库存,引导住房合理消费(五)支持居民改善性住房需求9.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
对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契税。
对个人购买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2%的税率征收契税。
10.对个人销售自建自用住房的,免征营业税。
对企业、行政事业单位按房改成本价、标准价出售住房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六)减轻低收入家庭住房负担11.对符合地方政府规定条件的低收入住房保障家庭从地方政府领取的住房租赁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
(七)鼓励发展公共租赁住房12.对公共租赁住房建设期间及建成后占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免征公共租赁住房经营管理单位建设、管理公共租赁住房涉及的印花税。
对公共租赁住房经营管理单位购买住房作为公共租赁住房,免征契税、印花税。
对公共租赁住房免征房产税。
对经营公共租赁住房所取得的租金收入,免征营业税。
单位和个人捐赠住房作为公共租赁住房,对其公益性捐赠支出,符合税收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八)扶持改造安置住房13.对改造安置住房(含其它项目中配套建造安置住房)建设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免征改造安置住房经营管理单位、开发商与改造安置住房相关的印花税以及购买安置住房的个人涉及的印花税。
对经营管理单位回购已分配的改造安置住房继续作为改造安置房源的,免征契税。
个人因房屋被征收而取得货币补偿并用于购买改造安置住房,或因房屋被征收而进行房屋产权调换并取得改造安置住房,按有关规定减免契税。
个人取得的拆迁补偿款按有关规定免征个人所得税。
(九)支持棚户区改造14.对棚改选择货币化安置居民购置普通商品住房,购房成交价格不超过货币补偿的,对新购房屋免征契税。
选择房屋产权调换,不缴纳房屋产权调换差价的,对新换房屋免征契税。
购房成交价格超过货币补偿或需缴纳房屋产权调换差价的,差价部分按规定执行。
企业参与政府统一组织的工矿(含中央下放煤矿)棚户区改造、林区棚户区改造、垦区危房改造并同时符合一定条件的棚户区改造支出,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三、防范化解金融风险,支持资本市场健康发展(十)支持信用担保机构发展15.对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从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或再担保业务取得的收入3年内免征营业税。
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可按不超过当年年末担保责任余额 1% 的比例计提担保赔偿准备和不超过当年担保费收入 50% 的比例计提未到期责任准备,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十一)缓解中小企业融资困难16.对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对金融机构的无息、贴息贷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对金融租赁公司开展售后回租业务,在售后回租合同期满后,承租人回购原房屋、土地权属的,免征契税。
(十二)积极推进信用融资17.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和应用,稳步推进“纳税信用贷”,缓解小微企业融资难问题。
支持小额贷款公司规范发展,加大行业涉税信息传递、比对和政策落实力度,对经批准设立的小额贷款公司签订的借款合同不征收印花税。
自2012年起,在广西区内注册登记并开展业务的小额贷款公司法人机构,5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
(十三)大力发展股权融资18.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按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19.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向个人股东转增股本时,个人股东一次缴纳个人所得税确有困难的,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分期缴税计划,在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并将有关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十四)支持企业上市20.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上述所得统一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四、帮助企业降低成本,促进经济稳定增长(十五)鼓励房地产企业降低开发成本21.适当降低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的计税毛利率。
开发项目位于南宁市所在地城区和郊区的,不低于15%;开发项目位于地级市所在地城区及郊区的,不低于10%;开发项目位于其他地区的,不低于5%;开发项目属于经济适用房、限价房和危改房的,不低于3%。
22.降低进驻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房源信息平台房地产企业土地增值税预征率。
非普通住宅、商业、车库的土地增值税预征率调整为1.5%,普通住宅土地增值税预征率按1%执行。
23.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廉租住房、经济适用房,暂不预征土地增值税。
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开发各级人民政府批准的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棚户区改造住房、限价普通住房等保障性住房项目,在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可选择分房产类型进行清算,享受单项税收优惠,也可选择整体清算,不享受单项税收优惠。
24.房地产项目规划用于学校(建成后无偿移交给政府部门)建设的用地,暂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25.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房产、车库在出售前,未纳入固定资产管理且未使用、未出租的,不征收房产税。
(十六)有效降低企业税费负担26.对营业税纳税人月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的,暂免征收营业税。
27.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0万元(含30万元)的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8.对纳税人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
29.对符合规定条件的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就业创业证》人员,与其签订一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按每人每年5200元定额标准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30.企业以《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国家发改委令第15号发布)中鼓励类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当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70%以上的,可减按1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31.从2016年度起,企业拥有的投资性房产可选择按原值或按租金计征房产税,但租金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按原值计征房产税。
32.企业发生股权变动,未导致房地产权属转移,不征收土地增值税;企业后续转让房地产,按土地的历史成本确认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
33.免收证照类工本费。
对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证免收工本费。
领取发票一律不收取工本费。
五、扩大有效供给,鼓励创新驱动发展(十七)支持企业自主创新34.对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包括人员人工费用,直接投入费用,折旧费用,无形资产摊销,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以及其他相关费用。
(十八)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发展35.对经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经济实体,减按15%的优惠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