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动物诊疗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
农业部启动动物诊疗机构专项执法
农业部启动 动物诊疗机构专项执 法
力 业部 办公 厅 下发 《 关 于开 展动物 诊疗 机构 专项 执法 检查 丁作 的通 知》 . . 农 / 业部 在全 国启动 为期 3个 月 的动物 诊疗 机构 专项 执法 检查 . 7月 1 5日至 8月 1 5日农业 部将 派 出检 查组 对有 关省 份进 行重 点抽 查 重 点对 省会 及 大 中城市 宠物 诊疗 证 》 , 是否在《 动 物诊 疗 许 可证 》 核 定 的执 业 范 围 内从 事动 物诊 疗 活动 , 注册 执业 兽 医数 量是 否符 合规 定 , 是 否使 用 伪造 、 变造 、 受让 、 租用 、 借 用 的兽 医师执 业证 书 或者 助理 兽 医师执 业证 书 是 否在 动 物诊疗 机 构 显著位 置 公示 《 动物 诊 疗 许可 证 》 、 收 费标 准 、 兽 医师 执业 证 书 、 助 理兽 医师 执业 证 书 和监 督 电话 。病 死动 物 、 动物 病理组 织 和 医疗废 弃 物是 否按 规定 处理 , 诊 疗废 水 是否经 无 害化 处理 组织 对 省会及 大 中城 市宠 物诊疗 机 构从业 人 员开展 执 法检查 主要 检查 : 动 物诊 疗机 构 从 业 人员 是 否 取得 执 业兽 医师 资格 或执 业 助理 兽 医 师 资格 、 并 经兽 医执 业 注册或 备 案 . 变 更 诊疗机 构是 否重 新 办理 注册或 者备 案 出具 处 方 人员 是 为注册 执业 兽 医师 、 是 否使用 规 范格式 的处 方 。 是 否按 规定定 期报 告执
递
业 活动情 况 。 是 否有 出 让 、 出租 、 出借 兽医 师执业 证 书情况 。 是 否按规 定合 理用 药、 是否使 用假 劣兽 药 和 国家禁 止使 用 的药 品及 其 他化合 物 囵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1682号
作, 研究完善执业兽医资格考试工作长效机制。加 大执业兽医制度宣传 力度 , 加强从业 资格准人管理 和从业行为监管 。继续强化官方兽医队伍建设 , 做
好 官 方兽 医培训 工作 。努 力提 升官方 兽 医 队伍 整体 素质 。加 强 乡村兽 医和村 级动 物 防疫 员 队伍 建设 和 管理 , 化 乡村 兽 医和 村级 动 物 防疫 员培 训 。落 实 强 基 层 动 物防 疫工 作 补助 经 费 ,加 强 经 费使 用 管理 。 加 快 建 立地 方兽 医行业 协 会 , 分 发 挥政 府 部 门与 充
Hale Waihona Puke ( 十八 ) 大力推进国际交流与合作。加强兽医系 统国际合作人才队伍建设 。深人研究并大力推广 国
际动 物 卫生 标 准 ,加 快 我 国兽 医事 务 国 际化 步伐 。 与 O E联 合 开 展兽 医体 系绩 效 评 估培 训 。深 化 与 I
( 十五) 深人推进兽医管理体制机制创新 。在巩
七 、 强对外 交流 合作 , 断增 强参 与国 际兽医 加 不 事 务能 力
室检测诊断能力。加强动物诊疗机构管理。重点规 范城市 动物诊疗市场。着力培育动物诊疗机构发
展 , 进动物 诊疗 机构标 准化 建设 。 推 五 、 断创新兽 医 管理体制 机制 , 高机 构 队伍 不 提
工作能 力和 水平
牧 兽 医站标 准化 运行 。
( 十六 ) 加快新型兽医队伍建设。加强信息化管
理 平 台建 设 , 新兽 医 队伍 管理 手段 。深入 推 进 执 创 业 兽 医制 度 建 设 ,继 续做 好 执 业 兽 医资格 考 试 工
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强化动物检疫工作的通知
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强化动物检疫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农村部•【公布日期】2020.06.08•【文号】农牧发〔2020〕22号•【施行日期】2020.06.0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动植物检疫正文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强化动物检疫工作的通知农牧发〔2020〕2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农业农村(农牧、畜牧兽医)厅(局、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畜牧兽医局:按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要求,我部近日公布了《国家畜禽遗传资源目录》。
为规范做好《国家畜禽遗传资源目录》所列畜禽的检疫工作,严格监督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按照《畜禽遗传资源目录》明确检疫范围《国家畜禽遗传资源目录》共列入33种畜禽,包括传统畜禽17种、特种畜禽16种。
各地要按照《动物检疫管理办法》和动物检疫规程要求,规范做好检疫工作。
对于水貂、银狐、北极狐、貉等非食用动物,我部经过充分调研论证,制定了《水貂等非食用动物检疫规程(试行)》(见附件),请各地严格贯彻执行。
羊驼的产地检疫,依照《反刍动物产地检疫规程》执行,检疫对象暂定为口蹄疫、布鲁氏菌病、结核病、炭疽、小反刍兽疫。
马、驴、骆驼、梅花鹿、马鹿、羊驼的屠宰检疫,依照《畜禽屠宰卫生检疫规范》(NY467-2001)执行。
其他畜禽的产地检疫、屠宰检疫要按照现行规程规定严格实施。
跨省调运乳用种用动物的检疫继续执行现行规程规定,暂不调整范围。
二、规范开展动物检疫工作各地要严格动物检疫申报工作,对于畜禽收购贩运单位和个人代为申报检疫的,严格查验畜禽养殖场(户)的委托书;要严格动物检疫操作,按照检疫规程要求,认真查验相关资料和畜禽标识,规范开展临床检查和实验室检测,规范填写动物检疫证明;要坚决查处“隔山开证”、买卖动物检疫证明、开“人情证”等违法违规行为,对检疫失职渎职情况要严肃问责;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利用信息化手段,积极探索建立从养殖到屠宰全链条的动物检疫信息化监督管理模式,不断提升动物检疫监管效能。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2017年第8号涉及兽药和饲料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2017年第8号涉及兽药和饲料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2017年第8号现公布《农业部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2017年11月30日农业部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为了依法保障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措施落实,农业部对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
经过清理,农业部决定:一、对18部规章和4部规范性文件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
(附件1)二、对3部规章和36部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
(附件2)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农业部决定修改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2.农业部决定废止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附件1:农业部决定修改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本文只列出涉及兽药和饲料管理部分)一、修改的规章-------8.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管理办法(2012年5月2日农业部令2012年第3号公布,2013年12月31日农业部令2013年第5号、2016年5月30日农业部令2016年第3号修订)删去第十七条。
9.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登记管理办法(2014年1月13日农业部令2014年第2号公布,2016年5月30日农业部令2016年第3号修订)将第四条修改为:“境外企业申请进口登记,由境外企业驻中国境内的办事机构或者委托的中国境内代理机构办理。
”10.饲料质量安全管理规范(2014年1月13日农业部令2014年第1号公布)删去第四条中的“年度备案和”。
11.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2008年11月26日农业部令第19号公布,2016年5月30日农业部令2016年第3号修订)删去第八条第二款。
12.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02年3月19日农业部令第11号公布)将第三十三条修改为:“兽药生产企业必须具备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生产和检验设备,其性能和主要技术参数应能保证生产和产品质量控制及实施兽药产品电子追溯管理的需要。
”第六十七条增加一项,作为第八项:“兽药产品追溯管理制度和记录。
动物诊疗监管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1.1 医疗资源分布不均当前我国动物诊疗医疗资源存在明显的地区不均衡现象,一线大城市的宠物医疗资源相对丰富,而一些偏远地区和农村地区的宠物医疗资源相对匮乏,导致部分宠物无法及时得到合理的诊疗服务。
1.2 从业人员专业水平参差不齐动物诊疗行业的从业人员水平良莠不齐,一些医生的专业知识和技术水平仍然比较薄弱,这就导致了一些问题,如误诊、滥用抗生素等。
1.3 行业监管不到位目前我国动物诊疗行业的监管还存在一些不足,政府部门对于动物诊疗行业的管理力度不够,导致了一些不法行为的滋生和蔓延。
1.4 资源浪费问题部分地区的动物诊疗资源使用效率不高,医疗器械设备更新换代缓慢,医疗废弃物处理不当等问题也需要得到解决。
1.5 费用和价格问题一些动物诊疗机构存在黑医黑药、乱收费等问题,导致了动物饲养者的经济负担加重。
2.1 完善动物诊疗资源配置政府应当加大对农村和偏远地区动物诊疗资源的投入,完善动物诊疗设施,提高这些地区的宠物医疗服务水平。
2.2 加强从业人员培训和管理政府应当加大对整个动物诊疗行业从业人员的培训力度,提高医生的专业水平,加强对医生的管理,规范动物诊疗行为。
2.3 健全监管体系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的动物诊疗行业监管体系,加大对动物诊疗行业的监管力度,严格打击不法行为,保障宠物饲养者的合法权益。
2.4 提高资源利用效率政府应当加大对动物诊疗器械设备的更新换代力度,规范医疗废弃物的处理,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减少资源浪费。
2.5 规范收费标准政府应当对动物诊疗行业的收费标准进行规范,杜绝黑医黑药等不法行为,保护动物饲养者的合法权益。
当前我国动物诊疗行业监管存在一些问题,但是只要政府和社会各界加以重视,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便能够逐步解决这些问题,提高我国动物诊疗医疗资源的配置水平,提升动物诊疗行业的整体水平,为广大宠物饲养者提供更加优质的服务。
2.6 加强科研和技术创新在动物诊疗行业中,科研和技术创新是至关重要的。
国内兽医社会化服务的政策
05国内兽医社会化服务的政策张新瑞/本刊兽医社会化服务概念兽医社会化服务就是具备条件的兽医社会化组织和机构,通过契约的形式,为畜牧生产企业、政府部门等市场主体和机构提供有偿服务。
兽医社会化服务组织和机构需具备以下条件:主体合法、运作规范、效能匹配、服务专业等,具备履行契约的基本设施设备、资金实力、人员条件、技术保障等。
兽医社会化服务是兽医公益性服务的重要内容,并将逐步成为兽医服务市场化的主导力量和畜牧业发展的重要推动力。
农业农村部发布的相关政策及通知我国从2011年起便在各年各项兽医工作计划中提到推进兽医社会化服务。
1.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业部2012年兽医工作要点》的通知/gk/tzgg_1/tfw/201201/t20120131_2472146.htm【重点】要理清兽医工作职责,提高兽医服务水平。
要把兽医公共服务的统一性与市场服务的多样性有机结合起来,处理好政府兽医工作机构和社会化兽医服务组织的关系,发挥好兽医社会化服务体系的作用。
同时,加强政策引导,构建兽医社会化服务体系,提高兽医行业自主服务水平。
鼓励大型企业中的执业兽医参与社会化服务。
2.夯实基础 提升能力 努力开创兽医医政工作新局面(2012年全国兽医医政工作会议)h t t p ://w w w.m o a.g o v.c n /x w /zwdt/201203/t20120321_2513291.htm【重点】为了适应经济发展和社会需求,努力提高现阶段和今后一个时期的兽医服务水平十分迫切。
构建好兽医社会化服务体系,提高兽医服务水平,是兽医医政工作的最终目的。
要把政府提供的兽医公共服务与市场提供的兽医社会化服务有机结合起来。
3.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工作的通知/gk/tzgg_1/tfw/201205/t20120511_2622527.htm【重点】动物诊疗机构是提供兽医社会化服务的主要载体,是动物疫病防控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动物诊疗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措施
动物诊疗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措施作者:田锋,魏德福,韩建业来源:《经济研究导刊》2010年第04期摘要:为了认真贯彻执行《动物防疫法》,全面落实农业部17号令、18号令和19号令,不断提高西安市动物诊疗场所监管工作水平,全力保证公共卫生安全和养殖业持续健康发展,防制人畜共患传染病和重大动物疫病发生流行,落实动物诊疗监管的各项内容。
关键词:动物诊疗;监督;管理;措施中图分类号:C93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3-291X(2010)04-0176-01一、现状及存在的问题一是个别动物诊疗机构的《动物诊疗许可证》过了有效期,未及时申请办理延期换证手续;二是有的动物诊疗机构名称不规范。
根据农业部《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的规定,使用“动物医院”必须是具备从事动物颅腔、胸腔和腹腔手术能力的规定,有的诊疗机构名称为“××动物医院”,实际上不具备从事动物颅腔、胸腔和腹腔手术能力;三是兼营区域划分不严格。
有的动物诊疗机构兼营区域没有划分或划分的不严格,达不到兼营区域与动物诊疗区域分别独立设置的要求;四是制度不健全不完善。
各诊疗机构虽然各自建立了相关的管理制度,上墙公示,但多数单位需要按照新的《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进一步建立完善各种管理制度;五是使用病历和处方笺不规范。
各诊疗单位都印制了自己的病历和处方笺,但有些填写不够规范,不同程度存在主治兽医没签字的问题;六是个别动物诊疗机构使用人用药物没有加盖兽用字样。
二、措施及建议一是进一步完善动物诊疗监管各项规章制度,全面推进医政监管工作;二是加大宣传力度营造良好的动物诊疗监管工作氛围。
自2009年1月1日起,《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执业兽医管理办法》和《乡村兽医管理办法》开始实施。
充分利用报纸、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通过张贴宣传标语,发放宣传材料,举办专业知识咨询等形式,面向社会,面向管理相对人进行宣传,及时宣传报道开展的重大活动和查处的违反《动物防疫法》大案要案,扩大动物诊疗监管工作的影响,为动物诊疗监管工作的顺利开展创造良好的社会氛围;三是严格动物诊疗许可申办条件和办理程序。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扎实推进基层畜牧兽医综合执法的意见》农办牧[2010]4号
汇总上报 乡村兽医登记信息 。加快推进 乡村 兽医 要优先确定登记备案 的乡村兽 医作 为村级动物 防
信息网络化管理进程 。乡村 兽医登记 发证工 作务 疫 员。
于支持 县域畜牧 业经 济发展 的实施意
: 2 1. 3 0 0 0 I 0
畜 牧兽 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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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五要规范执法 管理 。建立健 全畜牧 兽医综合 领导 ,加强调查研 究。大 力推动执 法体制机制创 执法人员资格考试 、定期培训和考核制度 。建立 新 ,协调 机构 编 制 、组织 人事 、计 划财 政等 部
万吨、2 0 吨和 10 吨。畜禽养殖及加 工业 ( 治理沙化草原 10万亩 。( 建 设秸秆利用 6万 6万 市) 0 五) 增加 值实现 10 亿 元 ,新建 畜禽标准 化养殖 小 基础 设施 。在辽西北 地 区建 设秸秆青 ( 贮壕 20 黄)
区 30 个 ,新建和扩建 固定资产 5 0 00 00万元 以上 10 0 万立 方米 。保证措施 : ( 全面 落实相关支 一) 的大型畜产品加 工企业 2 个 。建设 “ 0 一县一业 ” 持政策 。支持发 展畜牧业加工 企业 、畜牧业 生产
综合执法机构 的指导、监督有力 。畜牧兽医综合 在三年 内县一级全面推行畜牧兽医综合执法 。三 执法 机构在 执法 工作 中做 到程序 合法 ,案 卷齐 要严格 办理委托执法手续 。畜牧 兽医主 管部 门承
全,管理规范。 ③执法装备手段得到改善,执法 担的行业管理的相关处 罚职 能交 由综合执法机 构
认真审查 申请进 口种畜禽企业 的资质 。各地要加 度 。 M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动物诊疗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动物诊疗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公布日期】2015.05.25•【字号】•【施行日期】2015.05.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畜牧业,医疗管理正文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动物诊疗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农牧业局:为进一步规范动物诊疗活动和兽医从业行为,提升动物诊疗机构和执业兽医从业服务水平,根据《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动物诊疗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农办医〔2015〕14号)要求,我厅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动物诊疗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联系人:郭庆郝剑锋电话:************、************邮箱:*************、135****************附件:内蒙古自治区动物诊疗机构清理整顿实施方案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2015年5月25日附件内蒙古自治区动物诊疗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一、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以党的十八大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执业兽医管理办法》、《乡村兽医管理办法》《兽用处方药和非处方药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
进一步规范动物诊疗活动和兽医从业行为,提升动物诊疗机构和执业兽医从业服务水平,促进我区动物诊疗行业健康发展。
二、整治范围和内容各盟市兽医主管部门在摸清辖区内动物诊疗全面情况的基础上,要针对近两年动物诊疗机构管理以及兽用处方药制度推进过程中反映的突出问题,对城市动物诊疗机构、乡村动物诊疗市场以及兽药经营场所进行专项整治。
(一)城市动物诊疗机构1.无证营业、无证行医问题。
重点检查动物诊疗机构是否存在未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擅自营业、或者已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但不再具备规定条件的情况;兽医人员是否存在无证行医、超范围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情况;是否存在使用伪造、变造、受让、租用、借用的动物诊疗许可证、兽医师执业证书或助理兽医师执业证书的情况。
四川省畜牧食品局关于印发《四川省动物诊疗机构专项执法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
四川省畜牧食品局关于印发《四川省动物诊疗机构专项执法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畜牧食品局•【公布日期】2013.05.27•【字号】川畜食函[2013]181号•【施行日期】2013.05.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四川省畜牧食品局关于印发《四川省动物诊疗机构专项执法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川畜食函〔2013〕181号)各市(州)畜牧食品(畜牧、畜牧兽医、农牧、农业)局(委):根据《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关于开展动物诊疗机构专项执法检查工作的通知》(农办医〔2013〕30号)要求,特制定《四川省动物诊疗机构专项执法检查工作方案》,现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并按时上报工作总结和相关表格。
附件:四川省动物诊疗机构专项执法检查工作方案四川省畜牧食品局2013年5月27日附件四川省动物诊疗机构专项执法检查工作方案为规范动物诊疗活动和兽医从业行为,提升动物诊疗机构和执业兽医从业服务水平,根据《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关于开展动物诊疗机构专项执法检查工作的通知》(农办医〔2013〕30号)要求,特制定本方案。
一、基本原则和目标按照“点面结合、查找差距、督促整改、推动落实”的原则,对各地推进执业兽医制度建设、城市宠物诊疗机构开展诊疗活动、执业兽医从业活动等情况进行专项检查,进一步规范动物诊疗和执业兽医从业行为,推动执业兽医制度建设。
二、专项检查主要内容(一)工作部署落实情况。
包括《农业部关于推进执业兽医制度建设工作的意见》(农医发〔2011〕15号)和《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工作的通知》(农办医〔2012〕20号)贯彻落实情况,动物诊疗机构摸底调查和监督管理情况,地方兽医协会建设情况等。
(二)实施行政许可情况。
包括动物诊疗许可和兽医执业注册的审批条件、办理程序的公开、公示情况,档案管理情况,《动物诊疗许可证》的吊销、注销情况,注册执业兽医师基本情况在全国兽医队伍管理信息系统录入情况。
《农业部关于加强乡村兽医管理工作的通知》农医发[2010]7号
万吨、2 0 吨和 10 吨。畜禽养殖及加 工业 ( 治理沙化草原 10万亩 。( 建 设秸秆利用 6万 6万 市) 0 五) 增加 值实现 10 亿 元 ,新建 畜禽标准 化养殖 小 基础 设施 。在辽西北 地 区建 设秸秆青 ( 贮壕 20 黄)
区 30 个 ,新建和扩建 固定资产 5 0 00 00万元 以上 10 0 万立 方米 。保证措施 : ( 全面 落实相关支 一) 的大型畜产品加 工企业 2 个 。建设 “ 0 一县一业 ” 持政策 。支持发 展畜牧业加工 企业 、畜牧业 生产
出支持县域畜牧业经济发展 的实施意见 。坚持优 设 “ 一县一业 ”优势主导畜牧产业 。建设 “ 一县 势特色 、以开放 促发展 、协调发展和项 目支持原
一
业 ”示 范县 3个 ,其 中蛋鸡 1 、肉鸡 1 、 个 个
则 ,力 争 2 l 年 全 省 肉、蛋 、奶 产量 达 到 4 0 肉羊 1 。 四) 00 3 个 ( 治理沙化 草原 。在辽西北 l 0个县
畜 牧兽 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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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五要规范执法 管理 。建立健 全畜牧 兽医综合 领导 ,加强调查研 究。大 力推动执 法体制机制创 执法人员资格考试 、定期培训和考核制度 。建立 新 ,协调 机构 编 制 、组织 人事 、计 划财 政等 部
执法公示制度,实行执法依据 、权 限、程序和 办 门,强化综合执法机构 ,健全执法 队伍 ,加大畜 嘲 案结果 四公开 。六要切 实保 障畜牧 兽医综合执法 牧兽医综合执法投入 力度 。 有序开展 。加 强对 畜牧兽 医综合执法工作 的组织
优势主导畜牧产业示范县 3 ,重点县畜牧业生 基地 、畜禽 良种 建设 、辽西北草 原生态建设及辽 个 产水平 明显提升 。重点建设 内容有: ( 发展畜 西北秸秆饲料化 开发利用 ,完善畜牧业用地政策 一)
兽药专项整治工作总结
兽药专项整治工作总结兽药专项整治工作总结1按照《县畜牧局关于转发〈青海省农牧厅关于加大兽药市场整治力度,进一步规范兽药使用行为的通知〉的通知》文件精神,我县认真开展兽药专项整治工作,贯彻实施《兽药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为依法行政、文明执法创造了良好条件,为实施食品安全“放心肉”工程、实现“牧业增效、农民增收”和确保我县畜产品质量安全做出了应有的贡献。
一、加强领导,精心组织,使兽药专项整治活动落到实处。
为使兽药专项整治工作稳步推进、取得实效,我县高度重视,认真抓紧抓好兽药专项整治活动,成立了畜牧局副局长为组长、畜牧站站长为副组长的兽药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召开了兽药市场专项整治工作安排会议,专项安排兽药整治活动,明确了责任单位、责任人及主要职责,精心组织,狠抓落实,专项整治取得了阶段性成果。
二、认真学习,强化宣传,营造了兽药管理工作的`良好氛围。
一是组织兽药经营人员及动物疫病诊疗人员,认真学习《兽药管理条例》、《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兽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农业部《关于加强兽用生物制品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及相关法律法规,增强搞好兽药监管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提高识别假、劣及禁用兽药的能力和自觉守法意识。
二是及时将通知下发至本县各乡镇兽医站、兽药经销单位及规模养殖场(户),充分发挥舆论监督和宣传导向作用。
三、加大力度,依法查处,兽药监管工作取得明显成效。
我所近期对全县40个兽药批发、经营单位及个体经销点进行了检查,尤其是对兽药批发单位、乡镇兽医站进行了重点监督检查。
到目前为止,累计出动车辆20次,执法人员65人(次),查处过期失效、假劣兽药3种,折合人民币46.74元,全部登记造册后没收、焚烧、销毁、深埋处理。
这次检查过程中,我们重点对县畜牧站牧辉兽药服务部3-6月份所购进的清瘟败毒片等5种列入附件2的假冒合法企业假兽药进行了重点检查,经查这5种兽药中少部分兽药在购入后销售给各乡镇兽医站及个体兽药经销点,大部分兽药在11月底前全部退回原生产厂家。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工作的通知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2.05.08•【文号】农办医[2012]20号•【施行日期】2012.05.0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工作的通知(农办医[2012]2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畜牧兽医(农业、农牧)厅(局、办、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畜牧兽医局:为认真贯彻落实全国畜牧兽医工作会议和全国兽医医政工作会议精神,加强动物诊疗机构管理,规范动物诊疗服务行为,促进动物诊疗市场健康持续发展和执业兽医制度建设,现就加强动物诊疗机构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对加强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动物诊疗机构是提供兽医社会化服务的主要载体,是动物疫病防控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随着我国畜牧业现代化进程加快,动物诊疗机构在兽医社会化服务体系中发挥的作用将越来越大。
同时,动物诊疗市场的规范和发育,是执业兽医队伍发展的前提和基础,加强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对执业兽医制度建设具有重要推动作用。
近年来,动物诊疗机构发展十分迅速,但服务质量和水平良莠不齐,亟待进一步加强管理和规范。
各级兽医主管部门一定要充分认识开展加强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工作的重要性,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规范动物诊疗机构管理,严格兽医从业资格准入,强化动物诊疗活动监管,进一步提升兽医社会化服务水平,保障兽医事业健康发展。
二、扎实开展规范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各项工作(一)开展动物诊疗机构摸底调查。
掌握动物诊疗机构情况,是做好规范管理工作的基础。
要将所有从事动物诊断、治疗等经营性活动的机构纳入本次摸底调查范围,全面掌握辖区内动物诊疗机构的数量、分布、从业人员、设施设备、诊疗活动范围等情况,以及《动物诊疗许可证》核发情况(调查内容见《动物诊疗机构调查表》附后)。
请各地将调查摸底情况于6月15日前报送我部兽医局。
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19号
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正文:---------------------------------------------------------------------------------------------------------------------------------------------------- 农业部令第19号《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已经2008年11月4日农业部第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部长:XXX二○○八年十一月二十六日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动物诊疗机构管理,规范动物诊疗行为,保障公共卫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机构,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动物诊疗,是指动物疾病的预防、诊断、治疗和动物绝育手术等经营性活动。
第三条农业部负责全国动物诊疗机构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动物诊疗机构的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动物诊疗机构的监督执法工作。
第二章诊疗许可第四条国家实行动物诊疗许可制度。
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机构,应当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并在规定的诊疗活动范围内开展动物诊疗活动。
第五条申请设立动物诊疗机构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固定的动物诊疗场所,且动物诊疗场所使用面积符合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二)动物诊疗场所选址距离畜禽养殖场、屠宰加工场、动物交易场所不少于200米;(三)动物诊疗场所设有独立的出入口,出入口不得设在居民住宅楼内或者院内,不得与同一建筑物的其他用户共用通道;(四)具有布局合理的诊疗室、手术室、药房等设施;(五)具有诊断、手术、消毒、冷藏、常规化验、污水处理等器械设备;(六)具有1名以上取得执业兽医师资格证书的人员;(七)具有完善的诊疗服务、疫情报告、卫生消毒、兽药处方、药物和无害化处理等管理制度。
农业部印发关于加强乡村兽医管理工作的通知
农业部印发关于加强乡村兽医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0.01.25•【文号】农办医[2010]7号•【施行日期】2010.01.2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畜牧业正文农业部印发关于加强乡村兽医管理工作的通知(农办医[2010]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畜牧兽医(农业、农牧)厅(局、办、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局:为加强乡村兽医从业管理,提高乡村兽医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平,保障乡村兽医合法权益,根据《动物防疫法》和《乡村兽医管理办法》,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进一步提高乡村兽医管理工作重要性认识乡村兽医是指尚未取得执业兽医资格,经登记在乡村从事动物诊疗服务活动的人员。
乡村兽医队伍是动物疫病防控体系的基础,是各项动物防疫措施实施的重要力量。
加强乡村兽医队伍建设,可以把动物防疫网络延伸到基层,可以把动物防疫意识强化到基层,可以把动物防疫技术传授到基层,有利于禽流感、猪蓝耳病等重大动物疫情的早发现,有利于各项动物疫病防控措施的落实。
为加强乡村兽医队伍建设与管理,农业部出台了《乡村兽医管理办法》,明确规定实行乡村兽医登记制度,要求加强乡村兽医业务培训,严格规范乡村兽医从业行为。
各地按照农业部要求,采取措施,加强乡村兽医队伍建设。
但总体上进展仍很缓慢,乡村兽医登记工作尚未全面推开,乡村兽医培训力度还不够,乡村兽医从业行为仍不规范。
当前,我国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形势仍很严峻,畜牧业生产发展任务繁重,各地务必站在政治和全局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乡村兽医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增强做好这项工作的责任感、使命感和紧迫感,采取切实有力措施,进一步加强乡村兽医队伍建设与管理,切实提高基层动物防疫工作能力和水平。
二、抓住重点,全面推进乡村兽医队伍建设与管理(一)加强乡村兽医登记管理。
乡村兽医登记是最基本的乡村兽医管理制度。
在乡村从事动物诊疗服务活动的兽医人员必须到当地县级兽医主管部门申请乡村兽医登记。
苏州市农业委员会关于印发《苏州市动物诊疗行业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苏州市农业委员会关于印发《苏州市动物诊疗行业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苏州市农业委员会•【公布日期】2018.07.26•【字号】苏市农牧[2018]34号•【施行日期】2018.07.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正文苏州市农业委员会关于印发《苏州市动物诊疗行业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苏市农牧[2018]34号各市、区农委(农业局、城乡发展局、经济发展委员会):为全面推进执业兽医制度建设,严格规范动物诊疗行业秩序,按照《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动物诊疗行业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农办医〔2018〕22号)和省农委印发的《江苏省动物诊疗行业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苏农办牧〔2018〕43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我委制定了苏州市动物诊疗行业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现将文件印发给你们,请各市、区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认真组织实施,落实监管责任,确保苏州市动物诊疗行业专项整治行动取得实效。
请各市、区明确一名动物诊疗行业专项整治行动联络员,并于7月31日前将名单和联系方式报市动物卫生监督所。
联系人:季胜;电话:*************;邮箱:***************。
附件:苏州市动物诊疗行业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苏州市农业委员会2018年7月26日苏州市动物诊疗行业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为规范动物诊疗行业管理,提升动物诊疗行业规范化水平,按照《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动物诊疗行业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和《江苏省动物诊疗行业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要求,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制定实施方案如下。
一、目标任务加强动物诊疗活动管理,规范动物诊疗市场秩序,严厉打击“无证开业”“无证行医”和未按规定开展动物诊疗活动等违法违规行为,不断提升动物诊疗监督管理工作的信息化、规范化水平。
全市实现动物诊疗机构持证率100%,从事诊疗活动的兽医人员持证率100%,执业兽医师、执业助理兽医师注册备案率100%。
吉林省畜牧业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动物诊疗机构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吉林省畜牧业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动物诊疗机构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畜牧业管理局•【公布日期】2020.06.28•【字号】•【施行日期】2020.06.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畜牧业正文吉林省畜牧业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动物诊疗机构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村和水利局,各县(市、区)畜牧业管理(农业农村)局:为进一步加强全省动物诊疗机构监督管理,规范动物诊疗行为,保障公共卫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以下简称《动物防疫法》)、《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诊疗办法》)和《执业兽医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兽医办法》)等法律法规,现就进一步规范动物诊疗机构监督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规范动物诊疗机构行政审批行为(一)严格审批权限。
从事动物疾病的预防、诊断、治疗和动物绝育手术等经营性活动的单位或组织,应当依法申请办理《动物诊疗许可证》。
县级畜牧兽医(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动物诊疗许可证》的核发以及本辖区内动物诊疗机构管理。
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负责本辖区内动物诊疗机构监督执法工作。
市(州)辖区未设立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市(州)级畜牧兽医(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动物诊疗许可证》的核发和本辖区内动物诊疗机构的管理,市(州)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负责本辖区内动物诊疗诊疗机构监督执法工作。
(二)严格审批条件。
申请开办动物诊疗机构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有固定的诊疗场所,且场所使用面积应符合以下要求:动物医院的场所使用面积不低于110平方米;动物诊所的场所使用面积不低于40平方米;2.动物诊疗场所选址距离畜禽养殖场、屠宰加工场、动物交易场所不得少于200米;3.动物诊疗场所设有独立的出入口,出入口不得设在居民住宅楼内或者院内,不得与同一建筑物的其他用户共用通道;4.具有布局合理的诊断室、处置室、手术室、兽药房和相应的隔离设施;5.具有诊断、手术、消毒、冷藏、常规化验、污水污物处理等设施设备;6.建立完善的诊疗服务、动物疫情报告、环境及器械卫生消毒、处方管理、兽药使用管理、化验检验管理和医疗废弃物、死亡动物无害化处理等管理制度;店内显著位置悬挂“吉林省动物诊疗机构行为规范公示板”(见附件7)。
出租兽医师执业证书将被注销等4则
兽药
农业部通报 10 起制售假劣兽药典型案件
5 月 15 日,农业部通报了近年来兽药市场专项整治、 兽用抗菌药专项整治、飞行检查、监督抽察中查处的典 型兽药违法案件。
2012 年 4 月,江西智和动物药业有限公司涉嫌生 产假兽药。该公司仿冒其他兽药企业、改变产品组方不 按兽药标准从事兽药生产。该公司已被处以罚款 25 万元、 没收相关产品及包装材料等行政处罚。2013 年 1 月 8 日, 农业部吊销其《兽药生产许可证》。
农业部通报 5 月份小反刍兽疫疫情
5 月 6 日,经国家外来动物疫病研究中心确诊,贵 州省黔东南州从江县部分养殖户发生小反刍兽疫疫情, 发病羊 11 只,死亡 4 只,扑杀 7 只。
5 月 9 日,经国家外来动物疫病研究中心确诊,新 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州尼勒克县木斯乡一个调入羊群(4 月 27 日来自甘肃)在隔离观察期间发生小反刍兽疫疫情,
中国首部农场动物福利标准出台
中国农场动物福利标准近日通过专家审定,此次出 台的标准《农场动物福利要求 ( 猪 )》是中国农场动物福 利系列标准中推出的首部标准,由中国标准化协会批准 发布。所谓农场动物福利是指农场动物在饲养、运输、 屠宰过程中得到良好的照顾,避免遭受不必要的惊吓、
痛苦或伤害 ;根据农场动物的生物学特性,通过改进生 产工艺,降低动物的疾病发生和身体损失,促进其天性 行为的表达,从而提高农场动物生产力的整体水平。标 准制定过程中,来自全国各地的专家、学者及养殖业的 企业代表对标准的内容进行了充分探讨。标准还采纳了 众多养殖产业链上的相关企业的意见和建议,使之更具 可操作性。
有以下情形的,由原发证机关注销相关证书 :出让、 出租、出借动物诊疗许可证、兽医师执业证书或者助理 兽医师执业证书的 ;超出动物诊疗许可证核定的诊疗活 动范围从事动物诊疗活动,以及变更从业地点、诊疗活 动范围未重新办理动物诊疗许可证,情节严重的 ;超出 注册机关核定的执业范围从事动物诊疗活动,以及变更 受聘的动物诊疗机构为重新办理注册或者备案的,情节 严重的 ;动物诊疗机构连续停业两年以上的,或者连续 两年未向发证机关报告动物诊疗活动情况,拒不改正的; 执业兽医中止兽医执业活动满两年的,或者连续两年没 有将执业活动情况向注册机关报告,且拒不改正的。
青海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开展规范畜禽养殖用药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
青海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开展规范畜禽养殖用药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农业农村厅•【公布日期】2023.03.15•【字号】青农医〔2023〕34号•【施行日期】2023.03.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动植物检疫正文青海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开展规范畜禽养殖用药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青农医〔2023〕34号西宁、海东市农业农村局,各州农牧(农牧和科技)局:为扎实推进兽药残留超标源头治理,有效防范动物源细菌耐药风险,按照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开展规范畜禽养殖用药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要求,决定开展规范畜禽养殖用药专项整治行动。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坚持集中整治与宣传教育相结合、日常监管与规范指导相结合的工作原则,全面系统检查指导畜禽养殖用药情况,依法严厉打击使用原料药、化学中间体、人用药品、“自家苗”、假兽药等违法行为,有力整治超范围用药、超剂量用药、超时限用药及用药记录不规范等违规行为,有效落实兽用处方药制度、休药期制度等兽药安全使用规定,进一步规范畜禽养殖用药行为。
二、工作任务(一)整治违规销售原料药等行为。
以原料药、兽用活疫苗经营企业为重点,随机调取产品出库信息并追溯核实购买对象有关情况,通过核查兽药二维码追溯信息,督促经营企业压实迫溯责任,及时上传兽药出库销售去向信息和购买对象信息。
发现将原料药销售给畜禽养殖主体、未按温湿度要求存储运输疫苗、未按规定上传入库出库信息、兽药拆零销售等违规行为,依法严肃查处。
(二)整治兽药标签和说明书夸大疗效等行为。
以兽药经营企业和规模养殖场为重点,检查经营门店和库房、养殖场兽药库房,随机抽查陈列或存储的兽药产品,重点核查产品标签说明书,发现以下违规行为,一律严肃查处。
一是以中药材为主要成分、标示为饲料原料或饲料添加剂产品的,凡标注了预防、治疗和诊断动物疾病的,依法按假兽药处理;二是未标注生产日期、无产品质量合格证、未标注生产厂家的“三无产品”,依法查封扣押,现场抽取样品进行检测,发现含有兽药(药物)成分的,按假兽药处理;三是标明的适应症(作用用途、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的,标注兽药成分的种类、名称与兽药标准不符的,依法按假兽药处理;四是不标明有效成分的,不标明或者更改有效期、产品批号的,依法按劣兽药处理;五是标注的用法用量与批准内容不一致的,不标明或者更改休药期的,依法按有关规定处理。
贵州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开展动物诊疗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
贵州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开展动物诊疗专
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贵州省农业农村厅
•【公布日期】2016.05.04
•【字号】黔农发〔2016〕60号
•【施行日期】2016.05.0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动植物检疫
正文
贵州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开展动物诊疗专项整治
行动方案》的通知
各市(州)农委、畜牧(兽医)局,贵安新区农水局,仁怀市农牧局、威宁县畜牧产业局:
为全面推进执业兽医制度建设,严格规范动物诊疗活动和兽医执业行为,根据《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动物诊疗活动专项诊治行动的通知》(农办医〔2016〕21号)要求,省农委制定了《贵州省开展动物诊疗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现印发给你们。
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附件:1.贵州省开展动物诊疗专项整治行动方案
2.动物诊疗活动专项整治行动调查表(执法活动)
3.动物诊疗活动专项整治行动调查表(动物诊疗机构)
4.动物诊疗活动专项整治行动调查表(执业兽医)
5.动物诊疗活动专项整治行动调查表(乡村兽医、兽药经营机构)
2016年5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