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2018】(201X)丰刑初字第01036号-word范文模板 (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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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X)丰刑初字第01036号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X)丰刑初字第01036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更祥,男,1985年7月23日出生于湖南省邵阳县,汉族,高中文化,农民,住(略)。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X年3月28日被羁押,201X年4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丰台区看守所。
被告人宋小红,男,1984年3月29日出生于湖南省邵阳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略)。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X年3月28日被羁押,201X年4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丰台区看守所。
被告人李建华,男,1985年9月20日出生于湖南省邵阳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略)。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X年3月28日被羁押,201X年4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丰台区看守所。
被告人刘运松,男,1971年3月23日出生于湖南省邵阳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略)。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X年3月28日被羁押,201X年4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丰台区看守所。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以京丰检刑诉字(201X)第95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更祥、宋小红、李建华、刘运松犯盗窃罪,于201X年7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魏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更祥、宋小红、李建华、刘运松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一、201X年3月16日,被告人陈更祥伙同被告人宋小红、李建华、刘运松在本市丰台区广安路1034号天津市交联电缆有限公司内,盗窃被害人杨卫超的天马牌2.5平方毫米电线1卷,经鉴定物品价值人民币127元。
此项事实,被告人陈更祥、宋小红、李建华、刘运松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杨卫超的陈述、涉案财产价格鉴定结论书、被告人陈更祥辨认作案地点的记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二、201X年3月16日,被告人陈更祥伙同被告人宋小红、李建华、刘运松在本市丰台区花乡仓储建材城8栋30号,盗窃被害人高洪彬的永安双盛牌2.5平方毫米电缆1卷,经鉴定物品价值人民币131元。
此项事实,被告人陈更祥、宋小红、李建华、刘运松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高洪彬的陈述、涉案财产价格鉴定结论书、被告人陈更祥辨认作案地点的记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三、201X年3月16日,被告人陈更祥伙同被告人宋小红、李建华、刘运松在本市丰台区花乡仓储建材城A27号内,趁被害人韩友良不备,盗走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