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贿罪之刑罚配置研究
贿赂犯罪量刑标准
贿赂犯罪量刑标准贿赂是指行为人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而使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行贿他人,其情节严重者将被认定为犯罪。
贿赂犯罪涉及面广,具有严重危害社会公正、改革开放和人民群众利益等方面的特点,在刑事司法中被定为比较严重的犯罪之一。
因此,在我国,对于贿赂犯罪的量刑是有明确的规定的。
下面,我将针对贿赂犯罪的量刑标准进行详细的分析。
贿赂犯罪的量刑标准主要包括刑事法律规定、司法实践经验以及判决文书的理论、法理分析等方面。
1. 刑事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明确规定了贿赂罪的种类和其量刑标准。
对于行贿人的处罚,根据行贿的情节轻重可分为贿赂罪和贿赂受贿罪。
其中,贿赂罪的量刑标准如下:(1) 私人行贿罪:行贿金额不超过五万元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行贿金额超过五万元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2) 组织行贿罪:组织、领导、实施行贿活动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2. 司法实践经验在司法实践中,判决结果也受到具体案情和被告人表现等因素的影响,通常会有一定的量刑浮动。
量刑浮动的原因可能包括被告人供出更多的信息协助查案,被告人自愿退赃等因素。
一般情况下,对于私人行贿罪,轻微的行贿罪,如行贿金额在几千元至一万元之间,在情节不严重的情况下,被告人通常会被判处拘役或者有期徒刑一年以下,判处缓刑或者免刑的情况也比较常见。
而在情节严重的情况下,被告人可能被判处较长时间的有期徒刑甚至无期徒刑,同时还会被处以巨额罚款和没收财产。
对于组织行贿罪,量刑标准相对要严格一些。
在情节不严重的情况下,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至十年不等,巨额罚款和没收财产也是常见的处罚手段。
而在情节严重的情况下,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并且会被处以极高的罚款和没收财产。
3. 判决文书的理论、法理分析在贿赂犯罪的量刑中,判决文书也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中国反腐败法中的贪污受贿和行贿罪行
中国反腐败法中的贪污受贿和行贿罪行在中国,反腐败工作一直被视为治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为了打击贪污受贿和行贿罪行,中国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并加强了执法力度。
本文将介绍中国反腐败法中的贪污受贿和行贿罪行,并就其意义和影响进行探讨。
一、贪污受贿罪行贪污受贿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通过非法手段获取私利,侵占国家财产或接受他人贿赂的行为。
中国《刑法》中对贪污受贿罪行进行了明确规定,并规定了相应的处罚力度。
根据《刑法》规定,贪污受贿罪行分为贪污罪和受贿罪。
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私分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贪污罪犯将国家财产据为己有,严重损害了国家和人民的利益。
贪污罪的法定刑罚根据贪污数额和情节的严重程度而定,最高可判处死刑。
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非法收受他人给予的财物,以谋取不正当的利益。
受贿罪的存在破坏了公平公正的治理环境,对国家权力的运行产生恶劣影响。
根据《刑法》,受贿罪的刑罚力度同样取决于受贿数额和情节的严重程度。
中国反腐败法中对贪污受贿罪行的规定,意在维护公平正义,净化政治生态。
它向社会传递出一个明确的信号,即任何人都不能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否则将面临法律的制裁。
二、行贿罪行行贿是指向国家工作人员或其他人员给予财物,以获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行贿既是一种利益交换,也是一种行为关系的扭曲。
行贿行为严重损害了公正和廉洁的社会秩序,阻碍了公正的资源配置。
针对行贿罪行,中国法律也做出了明确规定,并规定了相应的处罚措施。
中国《行政机关公务员行为规范》明确禁止公务员收受财物和其他不当利益。
同时,《刑法》中也规定了行贿罪的构成要件和刑罚。
根据《刑法》,行贿数额较大或者情节严重的行贿罪可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行贿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可以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中国反腐败法对行贿罪行的规定,意在打击行贿行为,维护廉洁政治的根本原则。
论我国贪污贿赂罪刑罚配置论文
论我国贪污贿赂罪的刑罚配置摘要:本文通过对我国现行刑法分则第八章贪污贿赂罪的法律条文进行分类对比分析,对我国贪污贿赂罪的刑法配置的现状的进行总结,找出其中存在的问题。
然后在此基础上提出完善建议。
关键字:贪污贿赂罪刑罚配置完善建议1 我国贪污贿赂罪刑罚配置的现状及问题1.1 刑罚类型及其适用的现状及问题我国贪污贿赂罪的刑罚类型,涉及自由刑、生命刑和财产刑。
具体而言,可以分为6组:我们可以看到,我国贪污贿赂罪的生命刑即死刑仅仅适用于贪污罪和受贿罪。
自由刑包括无期徒刑、有期徒刑和拘役。
其中,有期徒刑适用范围最广,适用于所有的罪名;拘役适用于除第1组之外的其他罪名;无期徒刑适用于前3组犯罪。
财产刑包括罚金和没收财产,罚金适用于第4组合第5组罪名,没收财产适用于第3组和第4组。
在适用范围上,该两种财产刑的适用范围都比较狭窄;在适用方式上,罚金的适用方式有并处和单处,没收财产的适用方式有并处和可以并处。
我们看到,存在的问题还很多。
首先,我国贪污贿赂罪仍保留了死刑,不符合世界刑罚轻缓化的发展趋势。
其次,我国对于贪污贿赂犯罪有关资格刑的规定仅限于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而适用剥夺政治权利,资格刑的规定存在空白。
第三,我国对于贪污贿赂犯罪没有规定适用社区矫正等非监禁刑罚措施。
第四,财产刑的适用范围过于狭窄。
罚金主要适用于单位犯罪中对单位的处罚,没收财产也只适用于4个罪名。
1.2 刑罚配置结构的现状及问题为了清晰的体现我国贪污贿赂罪中各个罪名之间的刑罚配置结构关系,现在将污贿赂罪中各个罪名的法定最高刑加以对比:各个罪名的法定最高刑加以对比我们可以很清晰的看到,我国贪污贿赂罪刑罚配置结构上有重罪过重、轻罪过轻的两极化倾向。
贪污罪和受贿罪的法定最高刑是死刑,挪用公款罪和行贿罪的法定最高刑是无期徒刑。
相比较之下,其他罪名的法定最高刑仅仅为7年有期徒刑,罪名之间的法定刑出现了两极化的趋势。
另外,我国对行贿罪和受贿罪做了区别对待,而且两罪的法定最高刑相差较大,受贿罪最高可能被判处死刑,而行贿罪最高只能被判处无期徒刑。
当前行贿犯罪行为处罚存在的问题及防止对策
依据 ,任何犯罪行为 的认定必须有相应 的证 据支撑 ,
《 刑法》第六十 四条 明确规定 了对犯罪分子违法 否 则将违背程 序的公正价 值和侵犯 当事人 的合 法权 我 “ 所得 的一切财物 , 当予 以追缴或者 责令退赔 , 应 对被 益 。 国刑诉法第 四十六 条明确 规定 :只有被告人供 害人 的合法财产 , 当及 时返还 , 违禁 品和供犯 罪 述 , 应 对 没有其 他证据 的 , 不能认定被 告人有 罪和处 以刑 所 用 的本 人财 物 , 当予 以没收 。 应 因此 , 对行贿 罪 而 罚 。 行贿犯罪 “ ” 一对一 ” 的特点 和犯 罪对 合性 的特殊 言, 适用 “ 追缴财产 ” 是无可争议 的 , 但对 “ 罪分子 违 关 系 , 犯 导致 行贿犯罪证 据的收集更 加 困难 , 这也 是行
的放纵 。虽然 多数 贿赂案 件是 因行 贿人被 查处而 案 法》 的规定 可以运用 豁免规则对行 贿人作 出减轻或者
发, 使行贿人成 为 “ 第一证 据 ” 而突破受贿 犯罪 , 进 但 免除处罚 。 理论上讲 , 从 侦查部 门对行贿 罪作 出立 案 在 侦查 过程 中部 分侦查部 门对行贿犯 罪 的社 会危 害 决定 时 , 真正进 入以追究刑事责任为 目的的刑事 才算 认识 不足 , 受制 于“ 重打击 受贿 、 打击行贿 ” 轻 的传统 诉讼 程序 , 才意味着行 贿人开始被 迫诉 。 此前行贿 在 理念 , 对追究行贿 人 的刑事 责任缺乏 主动性 , 存在有 人 主动交代行贿行为的 ,可依 上述规定从 宽处 理。 然 案不立 、 久侦不结 、 侦结不诉等 问题 , 特别是为取得证 而 , 侦查机关 在实践 中为获取行贿人 的证词 , 不管行
据而与行贿人进行 “ 辩诉交易 ”导致在 司法实践 中行 贿人 是在追诉 前还是追诉 后 ,只要 如实供述 行贿事 ,
如何惩治和防范行贿行为的对策思考
如何惩治和防范行贿行为的对策思考汇报人:2024-01-08•引言•行贿行为的现状分析•惩治行贿行为的对策目录•防范行贿行为的对策•结论01引言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商业活动增多,行贿行为也随之增加。
社会经济发展现行法律制度在惩治和防范行贿行为方面存在不足,导致行贿行为屡禁不止。
法律制度不完善背景介绍行贿行为破坏了市场经济的公平竞争原则,导致资源的不合理配置。
破坏公平竞争行贿行为严重损害了政府和企业的公信力,破坏了社会信任基础。
损害公信力行贿行为的危害02行贿行为的现状分析行贿行为的发生领域在政府采购过程中,供应商为获得采购合同,可能采取行贿行为。
在工程建设领域,承包商为获得工程项目,可能向相关官员或负责人行贿。
在医疗卫生领域,医药代表为推销药品或医疗器械,可能向医生行贿。
在金融行业,企业为获得贷款或融资,可能采取行贿行为。
政府采购工程建设医疗卫生金融行业现金交易礼品赠送安排消费利益输送行贿行为的手段和方式01020304行贿者直接给予现金或银行卡等形式的财产。
行贿者赠送高档礼品、贵重物品等。
行贿者提供旅游、娱乐、餐饮等消费服务。
行贿者通过投资、入股等方式,为受贿者提供经济利益。
制度不健全、监管不到位,为行贿行为提供了可乘之机。
制度漏洞行贿者为了追求经济利益,采取不正当手段获取竞争优势。
经济利益驱动部分人员道德观念淡漠,容易受到金钱诱惑而放弃原则。
道德观念淡漠现有法律制裁力度不够,导致行贿行为的成本较低。
法律制裁不力行贿行为的原因分析03惩治行贿行为的对策加大对行贿行为的处罚力度,增加行贿行为的成本和风险,形成有效的威慑力。
完善相关法律法规的配套措施,确保法律法规的有效实施和执行。
制定更加严格的法律法规,明确行贿行为的定义、性质和处罚措施,为打击行贿行为提供法律依据。
完善法律法规加强执法力度加强执法队伍建设,提高执法人员的素质和能力,确保执法公正、严格、有效。
加大对行贿行为的查处力度,及时发现、调查和处理行贿行为,防止行贿行为蔓延。
论我国贪污贿赂罪的刑罚配置
罪 、贿赂罪刑罚配置而言 , 《 惩贪条例 》既 吸收 了中国共
产 党 历 史 上 关 于 惩 治 贪 污 贿 赂 罪 的积 极 成 果 和 有 益 经 验 .
基本上容纳了上述调整的有益方面 。 规 定 了从严 、从 宽处罚情 节 :其 i ,首次专 条规 定对 行 贿 、介绍贿赂行为按其情节轻重 “ 参酌”贪污罪处刑 ;其
由刑 ,且 进一步完善 了贪 污罪 法定 刑配置不均衡 的缺 陷 , 如 14 9 8年的 《 晋冀鲁豫边 区惩治贪污 条例》将剥夺 自由 刑 的最高期 限升 至 1 5年 ,进一 步细化 了法 定刑 的档 次 , 同时还作 了将非刑 罚处 理方 法作 为与犯罪作斗争的手段之
一
例》 ( 以下简称 《 惩贪条例》 )为代表 ,后者以 17 99年刑
本文 系 20 0 8年 司 法部 国 家 法 治 与 法 学 理 论 研 究 项
又纳入 了契合时代发展需要 的新 内容。
承 继 方 面 主要 表 现 在 :其 一 ,刑 罚 裁 量 的标 准 为 贪 污 、贿 赂 的 数 额 ,兼 顾 “ 节 轻 重 ” 情 ;其 二 ,法 定 刑 依 据
论 我 国 贪 污 贿 赂 罪 的刑 罚 配 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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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
晶 粱 云 宝
摘 要 : 关 于贪 污 贿赂 罪 的 刑 罚 配 置 ,我 国 19 年 修 订 后 的 刑 法 在 大体 上 承 继 1 7 刑 法及 其 后 的补 充 、 97 9 9年
修 改规 定合理 内核的基础上作 出了重大调整 ,从而确立 了贪污贿赂罪刑罚的基本框架。但 由于时代 、国情等 因 素的影响,现行刑法在贪 污贿赂罪的刑罚配置上 ,纵向联 系有余 ,横向联 系明显不足 。近年来刑法修正案 的调 整 ,有一定 的功 效 ,但争 而未决的 问题仍 然不 少。针对 贪污贿赂 罪法定刑配 置上的缺 陷,宜从定 罪量刑的标 准 、刑种、法定刑的幅度 、个 罪罪与4 间的衔接等方 面予以调整 ,以形成一个 宽严适 中、衔接 紧凑 、层 次分 ' 1
试论贿赂行贿犯罪追赃工作面临的问题及对策
试论贿赂行贿犯罪追赃工作面临的问题及对策引言贿赂行贿犯罪是社会治理中的重要问题之一。
追赃工作是打击和消除贿赂犯罪的关键环节。
然而,在贿赂行贿犯罪追赃工作中,仍然面临一些问题和挑战。
本文旨在探讨贿赂行贿犯罪追赃工作所面临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对策。
问题分析在贿赂行贿犯罪追赃工作中,存在以下几个主要问题:1. 证据收集困难追赃工作需要确凿的证据来支持定罪和追回资产。
然而,贿赂行贿犯罪往往存在隐秘性和复杂性,导致证据收集的困难。
例如,涉案人员可能采取掩饰手段,使用非常规渠道进行行贿,难以留下明确的证据。
2. 跨境追赃障碍贿赂行贿犯罪往往涉及跨境行为,追赃工作可能受到不同国家法律和司法体系的限制和差异。
国际合作困难,司法程序繁琐,可能导致追赃工作的滞后和阻碍。
3. 资产隐藏与转移贿赂行贿犯罪分子通常会采取各种手段来隐藏和转移贿赂所得的资产。
例如,他们可能将财产转移到海外账户,或通过操纵公司股权进行资产转移。
这给追赃工作带来了巨大的挑战。
对策建议为了应对贿赂行贿犯罪追赃工作中的问题,可以采取以下对策:1. 健全证据收集机制加强对贿赂行贿犯罪的调查力度,建立完善的证据收集机制,提高证据的可获取性和可靠性。
加强技术手段的应用,如电子取证和数据分析,有助于发现和确凿证据的获取。
2. 加强国际合作积极推动国际间的反贿赂合作,建立跨国合作机制,促进信息共享和协调行动。
加强与其他国家的司法交流,提升跨境追赃的效率和成效。
3. 加大资产追回力度通过加强资产调查和追踪技术,发现和追回涉案人员所隐藏的资产。
加强对财产转移和变更的监管,防止贿赂所得资产的转移和藏匿。
加强对涉案人员的资产冻结和扣押措施,确保追回资产的成功。
结论贿赂行贿犯罪追赃工作面临诸多问题,但通过健全证据收集机制、加强国际合作和加大资产追回力度等对策,可以提升追赃工作的效率和成效。
同时,为了更好地解决贿赂行贿犯罪问题,还需要加大宣传教育力度,强化法律意识,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打击贿赂犯罪的合力。
行贿受贿“并重异刑”模式的提倡与展开
行贿受贿“并重异刑”模式的提倡与展开目录一、内容概述 (2)(一)背景介绍 (3)(二)问题的提出 (4)(三)研究意义 (5)二、行贿受贿法律规制的现状与挑战 (6)(一)现行法律制度概述 (7)1. 刑事法律责任 (8)2. 行政法律责任 (8)3. 民事赔偿责任 (10)(二)存在的问题与不足 (11)1. 法律适用不明确 (12)2. 执法不严与量刑不公 (13)3. 监管体系不完善 (14)三、行贿受贿并重异刑模式的提出与理论基础 (15)(一)概念界定 (16)1. 行贿罪 (17)2. 受贿罪 (18)3. 并重异刑的概念 (19)(二)理论基础 (20)1. 刑法公平正义原则 (21)2. 刑罚预防与教育功能 (22)3. 社会治理现代化需求 (24)四、行贿受贿并重异刑模式的实践展开 (25)(一)具体政策措施 (26)1. 完善立法 (28)2. 严格执法 (29)3. 强化监督 (30)4. 提高公众参与度 (31)(二)制度保障措施 (32)1. 建立跨部门协作机制 (33)2. 加强信息化建设与应用 (34)3. 落实责任追究制度 (35)五、结论与展望 (37)(一)主要结论 (38)(二)未来展望 (39)(三)政策建议 (40)(四)研究局限与展望 (41)一、内容概述在当今社会,腐败问题已成为严重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一大顽疾。
行贿与受贿作为腐败的两大主要表现形式,相互交织、难以分割。
为了更有效地打击腐败现象,我们提出了“行贿受贿并重异刑”并在此展开详细探讨。
“行贿受贿并重异刑”模式是指在法律上对行贿和受贿行为进行同等严厉的制裁,打破以往对受贿行为的严厉打击而相对忽视行贿行为的现状。
这一模式认为,行贿和受贿行为在本质上都是对公共利益的侵害,都应受到法律的严惩。
通过加大对行贿行为的打击力度,可以促使更多人放弃行贿行为,从而从源头上减少受贿行为的发生。
为了使“行贿受贿并重异刑”模式得到有效实施,我们需要在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努力: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行贿罪量刑标准2014
行贿罪量刑标准2014行贿罪是指行贿行为违反了国家法律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或者其他利益,以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行贿罪是一种严重的刑事犯罪,对于行贿罪的量刑标准一直备受社会关注。
2014年,我国对于行贿罪的量刑标准进行了一定的调整,下面将就2014年行贿罪的量刑标准进行详细介绍。
首先,2014年的行贿罪量刑标准对于行贿数额进行了明确规定。
对于行贿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依法可以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于行贿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依法可以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以上七年以下,并处罚金;对于行贿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依法可以判处有期徒刑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十四年以下,并处罚金。
这一调整使得对于不同数额的行贿行为能够得到更加精准的量刑,有利于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其次,2014年的行贿罪量刑标准对于行贿情节进行了细致的界定。
对于行贿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依法可以从重处罚;对于行贿情节严重,给国家工作人员造成重大损失的,依法可以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以上、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这一调整使得对于行贿行为的惩罚更加严厉,有效地震慑了行贿行为的发生,有利于净化社会风气。
再次,2014年的行贿罪量刑标准对于行贿的方式进行了细致的规定。
对于以间接方式行贿的,依法可以从重处罚;对于行贿数额特别巨大,给国家工作人员造成特别严重损失的,依法可以判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这一调整使得对于行贿行为的打击更加精准,有利于加大对行贿行为的打击力度。
最后,2014年的行贿罪量刑标准对于行贿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进行了全面的考量。
对于行贿给国家工作人员造成重大损失的,依法可以判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对于行贿数额特别巨大,给国家工作人员造成特别严重损失的,依法可以判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这一调整使得对于行贿行为的打击更加有力,有利于维护国家和社会的正常秩序。
综上所述,2014年的行贿罪量刑标准对于行贿行为进行了全面的规定,从行贿数额、行贿情节、行贿方式以及社会危害性等多个方面进行了细致的考量和界定,使得对于行贿行为的打击更加精准、有力。
行贿罪刑法释义
遇到刑法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行贿罪刑法释义行贿罪,是指行为人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而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的行为。
一、行贿罪基本特征行贿罪的犯罪行为主要是指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或者在经济往来中,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行为。
上述行为须达到一定界限才能构成犯罪。
根据1999年9月1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市施行的《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的规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1、行贿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2、行贿数额不满1万元,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为谋取非法利益而行贿的;(2)向3人以上行贿的;(3)向党政领导、司法工作人员、行政执法人员行贿的;(4)致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已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以行贿罪追究刑事责任。
行贿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一般自然人即可构成本罪。
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
即明知自己的行为是收买国家工作人员以及其他依法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关自己谋取不正当的利益而实施这种行为,意图谋取不正当利益。
行贿的目的,在于使国家工作人员或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其职务上的便利为自己谋取不正当利益。
不正当利益是针对正当利益而言的,是指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政策规定不应当得到的利益,包括非法利益。
例如:行贿人为了走私而行贿于海关人员;为了生产、销售伪劣产品而行贿于工商人员、技术监督人员;明知自己或者他人不符合升学、招工、提职、农转非的条件而行贿于有关人员;为了减、免税而行贿于税务人员等。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是构成行贿罪的必要条件。
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的情况比较复杂,有的人根据法律、政策符合条件,有资格,也应当得到某种正当利益,如招工、晋升、分房、办理某种手续等,但由于社会上存在着不正之风,一些人不给钱不办事,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不得已送钱送物。
这种情况的出现,主要责任在受贿方。
我国贿赂罪的立法不足及完善
我国贿赂罪的立法不足及完善【摘要】贿赂在我国是一种普遍存在的现象,而我国对贿赂罪的立法却存在着不足之处。
本文将从我国贿赂罪立法的现状入手,探讨现有法律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建议修订贿赂罪相关法律,加大打击力度,建立预防机制,强化司法实践。
文章结尾强调了我国贿赂罪立法完善的重要性,以及应对立法不足的紧迫性。
通过完善我国贿赂罪的立法,可以有效打击贿赂行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国家发展与进步。
【关键词】贿赂罪、立法不足、完善、修订建议、打击力度、预防机制、司法实践、重要性、紧迫性。
1. 引言1.1 贿赂罪的普遍存在贿赂罪的普遍存在是一个全球性的严重问题,几乎每个国家都存在着不同程度的贿赂现象。
贿赂不仅损害了社会公平正义,还破坏了市场经济秩序,严重影响了国家的政治稳定和经济发展。
贿赂行为在政府机构、企业机构和各行各业都有所存在,成为了一个普遍的社会问题。
贿赂罪的普遍存在反映了社会道德水平的滑坡和监管制度的不完善。
各种形式的贿赂行为带来了严重的负面影响,损害了公众对政府和企业的信任,阻碍了社会经济的健康发展。
贿赂问题的日益严重也引起了国际社会的广泛关注,各国政府和国际组织都在积极寻求解决之道。
1.2 我国贿赂罪立法的现状我国《刑法》对贿赂罪的立法是比较完善的,明确规定了贿赂的对象、方式、数额和处罚等方面的内容。
在实践中,我国贿赂罪立法仍然存在一些不足之处。
我国贿赂罪的构成要件过于狭窄。
目前,我国《刑法》规定的贿赂罪构成要素相对较单一,没有对更广泛的贿赂行为进行明确规定。
一些形式上看似礼尚往来的行为,在法律上并不能完全视为贿赂行为,这给一些行为带来了法律漏洞。
我国贿赂罪的相关法规缺乏明确的司法解释。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一些复杂的贿赂案件缺乏统一的司法解释和标准,导致裁判结果的不确定性,容易引发争议。
对于贿赂罪的处罚力度相对较弱。
一些贿赂行为虽然涉及数额较大,但由于我国对贿赂罪的处罚幅度并不是很明确,导致一些贪官污吏可以通过贿赂手段来逃避法律的制裁。
贿赂犯罪研究论文
贿赂犯罪研究论文贿赂犯罪是一种权钱交易的刑事犯罪活动。
尽管随着反腐败斗争的不断深入和对经济犯罪分子打击力度的进一步加强,贿赂犯罪活动受到一定遏制,但是犯罪分子作案手段却也日趋隐蔽,贿赂双方一般都是在“一对一”的情况下进行权钱交易,案件证据的“一对一”也就长期困扰着司法工作,笔者试着从贿赂犯罪的证据特点入手,探讨建立贿赂犯罪的一些证据规则,提出实践中运用证据的意见。
一、贿赂犯罪的证据特点贿赂犯罪证据与其他犯罪证据一样,也具有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等特征,本文不再论及,下面就该罪证据的其他特性作些阐述:(一)单一性。
该特点又称“一对一”性,也就是从贿赂犯罪实施过程来看,是行贿人和受贿人一对一的形式,是钱款与无形权力的交易,因这种犯罪的特殊性,决定了它不像大多数犯罪,都有两种以上证据相互印证、形成锁链。
实践中,定案的依据往往只有被告人的供述和行贿人的证言,证据较为单一。
(二)互证性。
在贿赂犯罪中,无论是被告人供述或是行贿人证言,既能起到自证的作用,又能起到互证的作用。
也就是说,被告人供述既能证明自己是否受贿,又能证明对方向自己行贿,反之,行贿人的证言既能证实自己是否行贿,又能证明对方是否接受自己的贿赂。
(三)不稳定性。
贿赂犯罪证据的单一性,表明除受贿人和行贿人的供述与证言外,大都没有其他证据加以佐证,供述或证言在一定程度上受主观感受和客观环境的制约,被告人或行贿人在法庭上作出的陈述和以前陈述往往不一致,甚至截然相反。
(四)直接证据贫乏性。
从实践中看,受贿者往往“三不收”,即不是现金不收、要写字据不收、第三者在场不收,加上难以辨认贿金,案件的原始证据的保全与收集困难大,导致可以直接证明犯罪事实的直接证据贫乏。
二、确立相应的证据规则由于贿赂犯罪证据的上述特性,我们用传统的证据规则来惩治这类犯罪显得无力,为能达到预防、惩治和消灭犯罪的作用,应重新确立有关的证据规则。
(一)应当确立贿赂推定规则。
在刑事诉讼中,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责任在控方,被告人不负举证责任,但亦有例外,如1988年的《关于惩治贪污贿赂罪的补充规定》就将有罪推定适用于“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但同国外相比,推定在刑事法律中适用得极少,因此单由控方负担举证责任,在很多情况下很难将贿赂罪犯绳之以法。
浅析贿赂犯罪
浅析贿赂犯罪【摘要】贿赂犯罪是一种破坏社会公平正义、损害国家利益的违法行为。
本文从定义、影响和危害三个方面对贿赂犯罪进行了浅析。
在探讨了贿赂犯罪的成因、表现形式、防范措施、法律责任和打击手段,旨在揭示其根源和应对方法。
结论部分则分析了贿赂犯罪的态势、挑战和对策,指出应加强预防意识、加大处罚力度并利用科技手段进行打击。
通过本文的探讨,希望能够引起社会各界对贿赂问题的重视,共同努力营造廉洁清廉的社会环境,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关键词】贿赂犯罪、定义、影响、危害、成因、表现形式、防范措施、法律责任、打击手段、态势、挑战、对策1. 引言1.1 浅析贿赂犯罪的定义贿赂犯罪是指以金钱、物品或其他利益为诱饵,向他人行贿或受贿,以达到不正当的目的的违法行为。
贿赂犯罪在我国刑法中被严格规定,严重危害社会正常秩序和经济发展。
贿赂犯罪的定义包括两个方面:一是行贿,即主动给予他人金钱或其他利益,以获取不正当利益;二是受贿,即接受他人给予的金钱或其他利益,以谋取私利。
贿赂犯罪不仅损害了公平竞争的环境,破坏了社会的法治秩序,也损害了公民的合法权益。
贿赂犯罪的定义在不同的国家和地区有所不同,但其本质都是违法行为,严重危害社会的正常秩序和经济发展。
贿赂犯罪不仅扭曲了市场经济秩序,破坏了社会的公平竞争环境,也削弱了国家的法律尊严和权威性。
在全球范围内,各国都在加大对贿赂犯罪的打击力度,加强国际合作,共同维护公平正义的社会秩序。
1.2 浅析贿赂犯罪的影响贿赂犯罪是一种违法行为,其影响不仅仅局限于受贿者和行贿者本身,还会对整个社会产生负面影响。
贿赂犯罪会破坏社会公平正义,造成资源的不合理分配。
那些通过行贿获取利益的个人或组织,往往会获得不义之财,而那些依法行事的人却可能因此失去机会。
这种不公平的现象会导致社会资源的浪费和扭曲,影响社会经济的健康发展。
贿赂犯罪会腐蚀社会风气,削弱公共信任。
当贿赂成为一种常态时,人们会逐渐失去对法律和规则的尊重,社会秩序会逐渐被破坏。
公司行贿罪量刑标准
公司行贿罪量刑标准公司行贿罪是指公司或者其他单位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及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行为。
公司行贿罪是一种严重的经济犯罪行为,对社会秩序和经济发展造成极大的危害。
为了规范公司行贿罪的量刑标准,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我国法律对公司行贿罪的量刑标准做出了明确规定。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六条规定,对于单位犯罪的行贿行为,可以依法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对于公司行贿罪的量刑标准,法律明确规定了罚金和刑事责任的处罚方式,同时也对直接责任人员做出了相应的刑事处罚。
其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对单位行贿罪的处罚标准是罚金,并可以处以责任人员的刑事处罚。
单位行贿罪的罚金数额根据行贿数额的大小确定,同时可以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这一规定明确了单位行贿罪的量刑标准,对于行贿数额较大的单位和直接责任人员将面临更严厉的刑事处罚。
再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对单位行贿罪的处罚标准是罚金,并可以处以责任人员的刑事处罚。
单位行贿罪的罚金数额同样根据行贿数额的大小确定,同时可以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这一规定进一步加大了对单位行贿罪的刑事处罚力度,对于行贿数额较大的单位和直接责任人员将面临更严厉的刑事处罚。
最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对单位行贿罪的处罚标准是罚金,并可以处以责任人员的刑事处罚。
单位行贿罪的罚金数额同样根据行贿数额的大小确定,同时可以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这一规定对于行贿数额巨大的单位和直接责任人员将面临更为严厉的刑事处罚,进一步加大了对公司行贿罪的打击力度。
综上所述,我国法律对于公司行贿罪的量刑标准做出了明确规定,对单位行贿罪的罚金数额和对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处罚都有详细规定,力求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打击公司行贿罪。
个人行赂罪的罚款标准
个人行赂罪的罚款标准随着社会的发展,经济的繁荣,一些人为了谋取私利,不惜采取各种手段进行行贿,这不仅破坏了社会公平公正的环境,也危害了国家利益,严重影响了经济的健康发展。
因此,国家对行贿行为进行了法律的规定,对于行贿行为的处罚也逐渐趋于严厉。
本文将针对个人行贿罪的罚款标准进行探讨。
一、个人行贿罪的概念个人行贿罪是指个人为了达到某种目的,向被贿赂人行贿的行为。
个人行贿罪是一种犯罪行为,严重影响了社会的公平公正环境,破坏了经济的健康发展。
二、个人行贿罪的构成要件个人行贿罪的构成要件主要包括以下几点:1、行贿人必须是个人,而非单位或组织。
2、行贿人必须是有故意的,即知道自己的行为是违法的,却依然进行了行贿行为。
3、行贿人必须具备一定的财产,用于行贿。
4、行贿人的行为必须是为了达到某种目的,而不是出于其他的目的或者动机。
5、被贿赂人必须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其他公共服务人员。
三、个人行贿罪的罚款标准个人行贿罪的罚款标准主要是根据行贿数额的大小来确定的。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行贿数额在1万元以下的,可以处以罚款;行贿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除罚款外,还可以处以拘役、有期徒刑等刑罚。
1、行贿数额在1万元以下的对于行贿数额在1万元以下的个人行贿罪,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可以处以罚款。
具体的罚款标准如下:(1)行贿数额在1千元以下的,可以处以500元以下的罚款。
(2)行贿数额在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可以处以行贿数额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2、行贿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对于行贿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个人行贿罪,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除罚款外,还可以处以拘役、有期徒刑等刑罚。
具体的罚款标准如下:(1)行贿数额在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可以处以行贿数额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并处拘役。
(2)行贿数额在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可以处以行贿数额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并处有期徒刑。
(3)行贿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可以处以行贿数额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并处有期徒刑。
腐败犯罪的刑法规制研
腐败犯罪的刑法规制研作者:张钦利来源:《法制博览》2015年第09期摘要:近年来司法数据统计显示腐败犯罪并未得到有效遏制,从法律层面考量,笔者认为需从完善附加刑、合理配置定罪量刑标准等方面完善关于腐败犯罪的刑法规范,以有效遏制腐败犯罪。
关键词:腐败犯罪;刑法规制;完善;附加刑中图分类号:D924.39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5)26-0243-01作者简介:张钦利(1963-),男,山东胶南人,青岛市平度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山东农业大学法学专业。
一、我国腐败犯罪刑法规制的缺陷(一)腐败犯罪的定罪附加条件不合理一是贪污罪起刑点设置不合理。
刑法将贪污罪的量刑起点规定为5000元,并根据贪污的数额将贪污罪的量刑幅度分为四种情况。
这种量刑起点实际上为腐败犯罪发展提供了条件。
二是将“为他人谋取利益”设置为受贿罪的定罪条件不合理。
“为他人谋取利益”、“谋取不正当利益”两个附件条件并不是构成贿赂犯罪的实质要素,行贿受贿危害的是社会秩序与社会公平,而受贿罪侵犯的是职务行为的不可收买性,只要行为人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了他人的财物,就已构成了职务行为的收买,至于是否“为他人谋取利益”不影响其实质。
三是贿赂犯罪的对象仅限于财物的设置过于狭窄。
虽然司法解释将财物扩大到财产性利益,但仍然不能满足司法实践中的要求。
(二)腐败犯罪的法定刑标准不科学,导致罪刑失衡刑法将一般腐败犯罪的法定刑按照数额不满五千、五千以上不满五万、五万以上不满十万、十万以上大致设置为四个等级,即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根据各数额对应的情节严重程度设为没收财产和死刑。
这种法定刑的量刑标准一方面弹性太大容易给予法官过大的自由裁量权,造成性质相同、情节相当的犯罪判决的结果却大相径庭,导致刑法量刑偏差,影响判决的公正。
(三)行贿罪的定罪量刑过于宽泛的缺陷,不利于有效打击腐败犯罪虽然刑法规定了行贿罪的几个法定量刑幅度,但却没有明确具体数额,一般的行贿行为仅规定在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正是刑法规制对行贿者与受贿者这种不对称性的惩罚制度,造成了刑法对行贿者威慑力的缺失。
行贿罪疑难问题研究的开题报告
行贿罪疑难问题研究的开题报告
一、选题背景
随着我国反腐斗争的不断深入,行贿罪成为了反腐斗争中关注的重
点之一。
而行贿罪在实践中存在着一些疑难问题,如何将其适用到具体
的案件中成为了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因此,对行贿罪疑难问题进行研究,对于提高我国反腐败工作的水平具有现实意义。
二、研究目的
本次研究的目的是对行贿罪疑难问题进行深入分析,梳理其相关的
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中的案例,以期能够提供一定的理论参考和实践指导,为我国反腐败工作的顺利开展提供支持。
三、研究内容
1. 行贿罪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2. 行贿罪的适用条件及具体的适用规定
3. 行贿罪的主体责任和企业责任
4. 行贿罪的惩罚措施和减轻处罚情节的认定
5. 行贿罪的司法实践中的具体案例分析
四、研究方法
本次研究将采用文献法、案例分析法和比较法等方法,对行贿罪疑
难问题进行深入分析。
五、预期成果
本次研究预计能够对行贿罪的疑难问题进行全面深入的分析和梳理,挖掘出一些实践中的经验和教训,为我国反腐败工作提供一定的理论和
实践支持,为司法实践提供更为准确的指导。
行贿受贿案件办理调研报告
行贿受贿案件办理调研报告标题:行贿受贿案件办理调研报告一、调研背景和目的行贿受贿是当前社会面临的严重问题之一,对于有效打击腐败现象、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至关重要。
本次调研的目的是深入了解行贿受贿案件的办理情况,发现问题所在,并提出改进建议,加强法律保障。
二、调研内容和方法1. 调研内容:了解行贿受贿案件办理的程序和流程,探讨案件办理中存在的问题,以及法律法规对于行贿受贿的定罪量刑标准。
2. 调研方法:采取实地走访、访谈、案件资料调阅等方式。
通过与相关部门、专业人士和案件当事人的交流,获取全面的信息。
三、调研结果和问题分析1. 案件办理程序繁复:行贿受贿案件办理过程较为复杂,需要经过立案、调查、审判等多个阶段,其中涉及的程序繁杂,时间较长,影响了案件的有效办理。
2. 案件证据收集不足:一些行贿受贿案件在获取证据方面存在难度,警方对于行贿、受贿行为的调查工作需要更加深入和全面。
3. 定罪量刑标准不明确:行贿受贿的定罪量刑标准需要更加明确,以便法官能够根据实际情况作出合理的判决,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
四、改进建议1. 案件办理流程简化:可以优化行贿受贿案件的办理流程,减少不必要的程序,提高案件办理效率,确保案件能够得到公正、及时的审理。
2. 加强证据收集工作:相关部门应加强对行贿受贿案件的调查工作,完善证据收集手段,提高证据的可信度和充分性,以便能够更好地办理案件。
3. 明确定罪量刑标准:法律法规应进一步明确行贿受贿的定罪量刑标准,确保法官能够有明确的依据来作出判决,增强对行贿受贿行为的打击力度。
五、总结行贿受贿案件办理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关键一环,通过对其进行调查研究,我们发现了案件办理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了相应的改进建议。
希望本报告能够引起相关部门的重视,推动行贿受贿案件办理工作的进一步完善,为打击腐败问题提供有力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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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的具 体 数 额 作 为对 行 贿 罪定 罪 量 刑 的 根 据 之 一 。 ( ) 贿 的时 象 二 行
行贿有主、 被动之 分。有 的公务人员为 了获取贿赂, 不惜利用职 务采取威胁、 恐吓等方式, 以不给贿赂就将采取不利于相对人利益 的 行为来威胁 , 迫使行贿人给予贿赂。有些行贿人本不愿行贿 , 但迫于
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罚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 役, 较对单位 法律 , 忠于国家 , 如果国家工作人员知法犯法, 其社会危害性比一般公 行贿罪要重 ,还专门强调如果单位行贿取得的违法所得归个人所有 察, 呈现 出多种类多层次的特征。
一
民犯罪更大。行贿 引发受贿 , 受贿导致读职 , 法律专家称此为衍生腐 的损失, 又会大肆贪污 、 受贿, 为腐败之风推波助斓 。 为加 强对官吏行 贿的惩治, 我国明清 时的法律就把行贿者区分为有禄人和无禄人 , 有
的, 依照行贿罪处罚. 行贿罪的刑罚无论从种类还是从刑罚的幅度考 败 的“ 犯罪链 并且行贿者通过行贿达到升官的 目的后, 。 为弥补行贿 行贿罪刑罚加重情节研 究
.
、
( ) 贿 的数 额 一 行
禄人犯行贿罪减 受钱人一等, 无禄人则减二等, 明显地加重 了对有禄 害性,有必要在立法 中将 国家工作人员犯行贿 罪规定为法定从重情
( ) 贿主体谋取利益的正 当与否 四 行 正如前文所一言 , 我国现行刑法应取消行贿犯罪“ 为谋取不正当 利益” 的这一要件 。 行贿人给受贿人 以贿赂, 目的是为 自己谋取利益, 而受贿人作为接受贿赂的交换条件 , 需要利用 自已的权力为对行贿人
最高人民检察院于 19 99年 8 月制定 的‘ 立案标准》 以行贿 数额作为 谋 取利益 。显然 ,受贿人违背 自己职务要求为行贿人谋取不正当利 就 益, 要比不违背 自己职务要求为行贿人谋取正当利益 的危害性更大,
节。
行贿数额 的大小可 以反映行贿罪社会危害性的大小, 也可以间接 人的惩罚。鉴于 国家工作人员犯行贿罪 比一般 人具有更大的社会危 反映 出对 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廉洁性危害程度的高低。从社会公 众 的反映来看 , 人们对行贿人给予 国家工作人员数额较大的贿赂总是
比给予他们数额较小的贿赂更难 以忍受, 行贿数额越大一般会在社会
( ) 贿 的 主体 三 行
根据我 国刑法规定, 行贿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 最高人 民检察 据 院公布的数据, 行贿者 中有 1%是 国家工作人员, 4 买官卖官在某些地
制。 单位 行贿罪 的刑罚也是实行双罚制 。 但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方甚至成为普遍的游戏规则 。 身为国家工作人员, 理应 更模范地遵守
名, 如法 国单独规定了向司法人员行贿罪, 我国台湾地区则对 向审判 察 院 19 9 9年 8月的《 立案标准》 中也对“ 向党政机关、 司法工作人 员、
汪 卫 东
本文认为行贿罪的量刑情节含混、 不确定 , 法定刑不协调, 与受贿罪的刑罚不对称.文中建议通过对行贿数额 、 对
我国刑法对于行贿罪的量刑 比受贿罪轻得多, 对行贿罪一般判处
上造成更大的影响。 有鉴于此 , 刑法对行贿 数额必须 予以足够重视 。 从外国刑法对贿赂罪的立法来看 , 大多没有把数额作 为犯罪构成以及 适用刑罚轻重的依据 。而中国历来在这方面可 以说 是充分重视的 。 最重要的依据 。 国古代刑律对官吏受贿罪 的量刑 原则是计赃定罪, 我 有无赃物是定罪与否的基础 , 赃物 的多少是量刑轻重的依据。 这条在 唐律中被正式确定下来的量刑原则, 不仅仅适用于官吏赃罪, 也适用
断和出入人罪是有着积极作用。 尽管对行贿犯罪定量化 、 数额化具有 减 罪 二 等 。 ”
一
定实用性 , 由于我国经济社会发展 的地区间不平衡 , 以相对稳 但 要
( ) 贿 的 方 ຫໍສະໝຸດ 五 行定的立法形式规定行贿犯罪数额比较困难, 建议 以相对灵活 的司法解 释形式确定行贿犯罪数额幅度, 然后 由各省根据各 自实际情况确定本
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情节特别严重的。 也至多可判处无期徒刑 , 而受贿 人 员或公断人行贿罪规定了比普通行贿 罪更重的刑罚。最高人 民检 罪最高可判处死刑。然而‘ 联合国反腐败公约》 在对待行贿受贿的问 罚依据不同的情节可处以有期徒刑、 无期徒刑 , 对刑罚较重的可以并 处没收财产 。对单位行贿罪的刑罚因 自然人主体和单位主体的不同 而不同, 前者 的刑罚限于三年 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后者实行双 罚 题上持“ 不分伯仲” “ 、 同罪 同罚 的态度 。 国现行刑法对行贿罪的刑 行政执法人员行贿的 我 作了特别规定。
因而在处 罚上理应体现区别。实际上, 在中国古代的唐律中, 对此已
作 了区分 。 如唐律规定 : 同为行贿行为, 如果造成受贿官员杠法曲断,
于 行贿 罪 的定 罪 量 刑 。对 行 贿 罪 的 “ 赃 论 罪 ” 计 ,即根 据 行 贿 数额 大 行贿人就要 以坐赃论处, 如果没有造成受贿官员枉法 曲断, 则减二等 小 , 别 处 以不 同 的 刑 罚 。这 对 于 比较 合 理 地 裁 量 刑 罚 , 制 刑 罚擅 处 罚 。元 朝 法 律 也 规 定 : 与财 者 , 法 , 受身 人 罪 一 等 : 枉 法 者 , 分 限 “ 枉 减 不
L g l r m An o i a a S ae dS deV
{ 轧金 l6 ; J
20.() 097丘
行贿罪之刑罚配置研究
梁永康
摘 要
象、 主体 、 方式等 完善刑 罚情节 , 并增设 罚金 刑 、 资格 刑 . 关键 词 行 贿罪 刑罚 现 状 建议 中图分类 号 : 943 D 2_ 文献 标 识码 : A 文章 编号 :0909 (090 .3-2 10.522 0)70 1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