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自然灾害救济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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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自然灾害救济办法》的通

【法规类别】扶贫救灾救济
【发布部门】东莞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8.05.14
【实施日期】2008.06.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自然灾害救济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东莞市自然灾害救济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五月十四日
东莞市自然灾害救济办法
第一条为了保障本市遭受自然灾害居民的基本生产、生活,规范灾民救济工作,根据《广东省社会救济条例》和《广东省自然灾害救济工作规定》等法规、规章的规
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自然灾害救济是指市、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具有本市常住户口、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遭受自然灾害,无法维持基本生产、生活的人员给予的救助。

第三条遭受自然灾害的镇(街道),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在本行政区域内组织开展救灾捐赠工作。

第四条自然灾害按照省、市规定的有关标准,共划分为:特大、大、中等和小四个等级。

救灾工作按分级管理的原则,由市、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东莞市自然灾害应急预案》的规定组织实施。

第五条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行政区域的自然灾害救济工作,其职责是:
(一)及时准确调查、统计、核定和上报自然灾害情况;
(二)确定自然灾害救济对象;
(三)制定和实施自然灾害救济方案;
(四)管理发放自然灾害救济款物,接收和分配自然灾害救济捐赠款物;
(五)检查自然灾害救济款物的管理使用情况;
(六)向市民政、农业部门报告灾民生产、生活救济情况;
(七)做好自然灾害救济应急预案,结合实际建立救灾物资储备制度,设立救灾物资储备仓库,储备必备物资。

第六条有关部门应积极配合,协助民政、农业部门做好自然灾害救济工作:(一)财政部门负责落实本级自然灾害救济款预算;
(二)发展和改革部门负责按计划落实粮食储备和调拨,确保灾区的粮油供应;
(三)国土部门负责做好灾民建房用地的审批工作;
(四)规划部门负责灾区的建房总体规划及选址;
(五)建设部门负责做好灾民建房的设计和建设的指导工作;
(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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