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气象防灾减灾 服务平安浙江建设
浙江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参考Word)
浙江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2017年3月29日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气象灾害防御,避免、减轻气象灾害造成的损失,保障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和本省管辖的其他海域内的气象灾害防御活动。
本条例所称气象灾害,是指台风、大风(龙卷风)、暴雨、暴雪、寒潮、低温、霜冻、道路结冰、冰雹、高温、干旱、雷电、大雾和霾等所造成的灾害。
水旱灾害、地质灾害、海洋灾害、森林火灾等因气象因素引发的衍生、次生灾害的防御工作,适用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协调机制,将气象灾害的防御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负责灾害性天气的监测、预报、预警,气候可行性论证,气象灾害风险评估,人工影响天气等气象灾害防御的管理、服务和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公安、建设、国土资源、交通运输、水利、农业、林业、海洋与渔业、环境保护、旅游、质量技术监督、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和供电、通信等单位,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气象灾害防御工作。
第四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做好气象灾害防御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做好气象灾害防御知识宣传、气象灾害应急演练、气象灾害预警信息传递等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确定的气象工作协理员和村(居)民委员会确定的气象工作信息员,协助开展气象灾害防御知识宣传、防灾避险明白卡发放、气象监测与传播设施维护、气象灾害预警信息传递、应急联络、灾情收集和报告等工作。
第五条公民应当学习气象灾害防御知识,关注气象灾害风险,增强气象灾害防御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气象灾害监测预警及信息发布工作的意见
步加大“民主法治村(社区)”创建工作激励力度,把“民主法治村(社区)”创建作为“平安村(社区)”、文明村(社区)、小康示范村、和谐社区、“美丽乡村”、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示范村等创建的前置条件,通过经济、政策等多种激励手段,提高创建工作的积极性。
各地要结合实际,研究制定相关扶持政策,落实经费保障,努力为创建工作的持续、长远发展提供支持和保障。
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2年5月29日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气象灾害监测预警及信息发布工作的意见浙政办发〔2012〕65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气象灾害监测预警及信息发布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1〕33号)和《浙江省气象灾害防御办法》,切实加强气象灾害监测预警及信息发布工作,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一、充分认识加强气象灾害监测预警及信息发布工作的重要意义我省是易受气象灾害影响的省份,台风、暴雨、强对流、雷电等气象灾害以及由此引发的山体滑坡、泥石流、山洪等次生衍生灾害时有发生。
随着全球气候变化加剧,各类极端天气事件呈活跃态势,气象灾害防御任务十分艰巨。
近年来,我省大力促进气象防灾减灾事业发展,重视抓好气象灾害监测预警及信息发布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
但也要看到,目前我省气象灾害监测预警及信息发布工作还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主要是局地性和突发性气象灾害的监测预报预警能力不够强,预警信息快速发布传播机制不够完善,预警信息覆盖面和应用面不够广等。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站在保障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浙江经济社会发展的高度,切实加强气象灾害监测预警及信息发布工作,进一步提升气象防灾减灾能力,为最大限度地避免或减轻气象灾害损失提供有力保障。
二、总体要求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政府主导、部门联动,统一发布、分级负责,以增强气象灾害监测预报预警能力为核心,以提高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发布的时效性和覆盖面为重点,以开展气象灾害监测预警全覆盖县(市、区)建设为载体,不断完善气象灾害监测预报网络、预警信息发布传播体系及预警联动工作机制,努力做到监测到位、预报准确、预警及时、应对高效。
抓热点_破难点切实增强杭州实现新发展的气象保障力
HANGZHOU 2014.219抓热点 破难点切实增强杭州实现新发展的气象保障力浙江省气象局党组成员,杭州市气象局党组书记、局长 苗长明气象工作事关社会民生,与五水共治、大气污染防治、防灾减灾、行政审批改革等社会公众普遍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密切相关。
2014年,全市气象部门将贯彻落实市委十一届六次全会的部署,围绕全面深化重点领域关键环节改革,以气象现代化建设为主线,抓热点,破难点,努力为杭州实现高起点上的新发展提供更加有力的气象保障。
重点抓八方面工作:加强城市积涝预警服务。
深化与城管、林水、交通部门的合作和信息共享,加密城区气象观测站网,开展城区积涝实时监测试点,开发城市积涝预警系统,力争在主汛期投入试运行。
加强环境气象预警预报服务。
深化与环保、规划、卫生、教育等部门合作,深入开展城市通风廊道研究和雾霾天气防控策略研究,提高AQI和重污染天气监测预报预警能力,开展中小学校和医院的针对性服务。
启动温室气体监测站建设,加强应对气候变化基础性研究工作。
加强关键性、转折性重要天气预警预报服务。
坚持“一年四季不放松”,进一步提高天气预报准确率和服务针对性,全面做好重要天气、重大活动和重要关键时期气象服务和突发事件气象保障。
加强农业、交通、旅游等行业气象服务。
推进萧山区全国“三农”气象服务专项试点和余杭、富阳、淳安等地现代农业园区气象服务示范基地建设,深化优质农产品气候品质认证,探索开展农村经济新型业态的针对性气象服务。
建立交通、旅游、电力等行业气象服务业务系统并开展针对性服务。
加强人工影响天气工作。
建立人工影响天气指挥平台,推进县(区、市)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基地建设,进一步完善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系统。
根据需要适时开展人工增雨作业,服务应急抗旱、缓解高温、森林防火、生态改善和水资源利用等工作。
加强气象防灾减灾机制建设。
切实履行市政府气象灾害防御工作领导小组、人工影响天气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完善重大气象灾害预警全网发布平台及配套机制,制定出台《杭州市应对高温天气应急响应办法》,强化乡镇(街道)、村(社区)和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管理与指导,深化气象防灾减灾应急准备认证和示范村(社区)建设,继续实施“万千百”系列科普活动,提升基层气象防灾减灾能力。
杭州市气象局关于印发《杭州市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气象安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杭州市气象局关于印发《杭州市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气象安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杭州市气象局•【公布日期】2021.03.15•【字号】杭气发〔2021〕8号•【施行日期】2021.04.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气象其他规定正文杭州市气象局关于印发《杭州市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气象安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杭气发〔2021〕8号各区、县(市)气象局,各城区气象工作责任部门:为加强对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的管理,强化气象防灾减灾“第一道防线”职责在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的落实,避免、减轻气象灾害损失,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浙江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浙江省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气象安全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实际,市气象局制定了《杭州市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气象安全管理办法(试行)》,并经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
杭州市气象局2021年3月15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重点单位的确定和公布第三章重点单位气象灾害防御职责第四章重点单位的管理和服务第五章附则杭州市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气象安全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的管理,避免、减轻气象灾害损失,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浙江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浙江省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气象安全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的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以下简称“重点单位”),是指发生气象灾害时,易直接或间接造成人员伤亡、较大财产损失,或发生较大生产安全事故,或间接对社会生产生活或城市功能产生较大影响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
第四条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管理按照“以人为本、预防为主,突出重点、科学防御,属地负责、分类管理”的原则实行。
浙江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浙江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2017年3月29日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气象灾害防御,避免、减轻气象灾害造成的损失,保障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和本省管辖的其他海域内的气象灾害防御活动。
本条例所称气象灾害,是指台风、大风(龙卷风)、暴雨、暴雪、寒潮、低温、霜冻、道路结冰、冰雹、高温、干旱、雷电、大雾和霾等所造成的灾害。
水旱灾害、地质灾害、海洋灾害、森林火灾等因气象因素引发的衍生、次生灾害的防御工作,适用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协调机制,将气象灾害的防御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负责灾害性天气的监测、预报、预警,气候可行性论证,气象灾害风险评估,人工影响天气等气象灾害防御的管理、服务和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公安、建设、国土资源、交通运输、水利、农业、林业、海洋与渔业、环境保护、旅游、质量技术监督、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和供电、通信等单位,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气象灾害防御工作。
第四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做好气象灾害防御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做好气象灾害防御知识宣传、气象灾害应急演练、气象灾害预警信息传递等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确定的气象工作协理员和村(居)民委员会确定的气象工作信息员,协助开展气象灾害防御知识宣传、防灾避险明白卡发放、气象监测与传播设施维护、气象灾害预警信息传递、应急联络、灾情收集和报告等工作。
第五条公民应当学习气象灾害防御知识,关注气象灾害风险,增强气象灾害防御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浙江气象》2010年总目次索引
20 08年 2月初义 乌雨 凇的 天气背景 及 T—lp图征状 …… ……… ……… 赵 贤产 季致建 ( :) n 19
有关江 淮梅雨 的研究 回顾 … …… ……… ……… ……… 黄青 兰 王黎 娟 何金海 管兆 勇( :) 2 2 20 09年 2月 中旬 至 3月上 旬浙 江省连 阴雨天气 过程 分析 …… …… ……… ……… … 沈 玉伟 ( : ) 2 8
县级 市气 象影 视节 目制作
梅士龙 (: ) 22 5 叶祝 萍( :9 22)
冉 ( :1 23 )
… ……… ……… ……… ……… …… ……… ……… …… 洪
气象服务工作中办公软件的巧用 ……………………………… 方 英 李 倩 台州市雷暴 及 雷 电灾 害特征分 析 …… ……… ……… ……… …… ……… 池景冬
刘少武 ( :9 13 )
张 天河 ( :2 14 ) 黄艳玲 ( :2 22)
嘉兴 预报 一体化 技术关 键简 析 … …… ……… ……… 何
气象 短信用 户数 据统计 分析 系统 的开发与应 用
锋
谢 国庆
李海 军 张瑞 萍 ( :9 2 1)
……… …… … 张
能见度 自动仪与人工观测资料对比分析 ………………………………… 朱补全 自动 气象站备 份机业 务 系统实 现 同步备 份 …… …… 陈柏 茔 方婉珍 吴明江
4 8
浙
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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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卷 4期 l
《 江气 象) 00年 总 目次 索 引 浙 ) 1 2
工 作 论 坛
加 强气象 防灾减 灾
加强 气象 防灾减 灾
2 1 服务 平安 浙江建 设 …… …… …… 浙 江省人 大常委会 副主任 程 渭 山 ( :) 4 1 服务 生态 文明建设 …… ……… …… ……… … 浙 江省委 书记 赵 洪 祝 ( :)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规定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2.28•【字号】浙政办发[2008]11号•【施行日期】2008.02.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气象综合规定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规定的通知(浙政办发[2008]11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浙江省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规定》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二○○八年二月二十八日浙江省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规定第一条为规范气象灾害预警信号(以下简称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工作,增强全民防灾减灾意识,提高气象灾害预警信息使用效率,有效防御和减轻气象灾害,保护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浙江省气象条例》、《浙江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及本省管辖的海域内发布与传播预警信号,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预警信号,是指由各级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以下简称各级气象台站)为有效防御和减轻突发气象灾害而向社会公众发布的预警信息。
预警信号由信号名称、信号图标、信号含义和防御指南组成(见附件)。
浙江省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分为台风、暴雨、暴雪、寒潮、大风、大雾、雷电、冰雹、霜冻、高温、干旱、道路结冰、霾等十三类。
第四条根据气象灾害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发生的紧急程度以及发展态势,预警信号一般划分为四级:Ⅳ级(一般)、Ⅲ级(较重)、Ⅱ级(严重)、Ⅰ级(特别严重),分别用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的中英文图标标识。
第五条各级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级行政区域及管辖海域内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的管理工作。
其他相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配合气象主管机构做好当地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的有关工作。
第六条各级气象台站负责本责任区内预警信号的统一发布工作。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加强新时代消防安全工作的意见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加强新时代消防安全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3.05.15•【字号】浙政办发〔2023〕35号•【施行日期】2023.05.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消防管理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加强新时代消防安全工作的意见浙政办发〔2023〕35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消防救援工作的决策部署,加快推进全省消防事业高质量发展,切实提高防范化解重大消防安全风险、应对处置灾害事故的能力,全面提升公共消防安全水平,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精神,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突出综合治理、变革重塑、防控风险、共建共享,全面落实消防责任,加强消防力量建设,不断完善消防治理体系。
到“十四五”末,有效管控较大以上火灾能力明显提高,重特大事故处置能力显著提升,全省消防安全形势持续向好,年度十万人火灾死亡率低于0.047。
到2027年,全省基本实现消防事业与经济社会同步协调发展,消防安全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全面提升,为奋力推进“两个先行”提供坚实消防安全保障。
二、健全消防安全责任体系(一)严格落实消防安全监管责任。
将消防安全纳入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内容,切实加强对消防工作的组织领导。
制定落实领导干部消防安全职责清单和年度任务清单,研究解决消防工作重大问题。
组织开展消防工作督导,将消防安全履责情况作为对政府领导班子和有关领导干部考核、有关人选考察的重要内容。
(责任单位:省消防救援总队,各市、县〔市、区〕政府。
列第一位的为牵头单位,下同。
以下均需各市、县〔市、区〕政府落实,不再列出)(二)加强消防监管力量建设。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防灾减灾行动方案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防灾减灾行动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11.23•【字号】浙政办发[2011]131号•【施行日期】2011.11.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防灾减灾行动方案的通知(浙政办发〔2011〕131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浙江省防灾减灾行动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二○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浙江省防灾减灾行动方案为贯彻落实《中共浙江省委关于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决定》(浙委〔2010〕64号)和《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811”生态文明建设推进行动方案〉的通知》(浙委办〔2011〕42号)精神,扎实推进防灾减灾行动,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工作目标(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八八战略”和“创业富民、创新强省”总战略,以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保障和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坚持预防为主,预防、治理、抢险与救助相结合的方针,综合运用经济、法律、行政、科技等手段,不断完善防灾减灾体制机制,着力提升防灾减灾综合能力和管理服务水平,促进全省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基本原则。
--统筹规划,突出重点。
将加强防灾减灾能力建设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从全局和战略高度谋划防灾减灾工作。
合理部署重点防御工程和重点项目,着力解决防灾减灾领域的突出问题。
--预防为主,协同推进。
突出灾害预防,加强灾害风险调查评估、监测预警预报、工程防御等工作。
坚持防灾、减灾、救灾相结合,协同推进灾害管理工作。
--依法实施,科学应对。
健全相关法规政策,依法推进防灾减灾各项工作。
尊重规律,尊重科学,合理制订防灾减灾工作方案,科学组织实施。
--政府主导,社会参与。
宁波市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气象灾害防御工作意见的通知
宁波市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气象灾害防御工作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波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10.18•【字号】甬政发[2007]102号•【施行日期】2007.10.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气象综合规定正文宁波市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气象灾害防御工作意见的通知(甬政发〔2007〕10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近年来,全球气候持续变暖,各类极端天气事件更加频繁,造成的损失和影响不断加重。
宁波地处我国东部沿海,台风、暴雨、雷电、大风、大雾、高温、干旱等气象气候灾害及其引发的次生衍生灾害频次增多,强度增强,对我市经济社会发展、人民群众生活以及生态环境造成严重威胁。
为进一步加强气象灾害防御能力,做好气象灾害防范应对工作,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7〕49号)和市政府《关于加快宁波气象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甬政发〔2006〕74号)精神,结合宁波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加快提高我市气象灾害监测预警预报服务综合水平要加强港口和避风港区、山洪及地质灾害易发区、城市易积涝区、重点工程和化工区等重点区域的灾害性天气监测系统建设,尤其要建设杭州湾、象山港、三门湾和海岛气象监测网,提高海洋灾害性天气的监测能力,形成功能完善、布局合理、可靠有效的现代化气象灾害监测体系。
各有关部门要建立互通互联的气象灾害监测信息共享机制。
要进一步完善气象灾害预测预报体系,做好灾害性、关键性、转折性重大天气的预警预报预测,提高重大气象灾害预报的准确率和时效性,重点加强台风、暴雨、高温、干旱、大风、大雾等灾害及其影响的中短期精细化预报和雷电、冰雹、龙卷风等强对流天气的短时临近预报,加强海洋气象灾害的预警预报服务,为组织气象灾害防御提供及时准确的决策服务信息。
浙江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浙江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浙江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气象灾害防御,避免、减轻气象灾害造成的损失,保障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和本省管辖的其他海域内的气象灾害防御活动。
本条例所称气象灾害,是指台风、大风(龙卷风)、暴雨、暴雪、寒潮、低温、霜冻、道路结冰、冰雹、高温、干旱、雷电、大雾和霾等所造成的灾害。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协调机制,将气象灾害的防御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负责灾害性天气的监测、预报、预警,气候可行性论证,气象灾害风险评估,人工影响天气等气象灾害防御的管理、服务和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公安、建设、国土资源、交通运输、水利、农业、林业、海洋与渔业、环境保护、旅游、质量技术监督、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和供电、通信等单位,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气象灾害防御工作。
第四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做好气象灾害防御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做好气象灾害防御知识宣传、气象灾害应急演练、气象灾害预警信息传递等工作。
第五条公民应当学习气象灾害防御知识,关注气象灾害风险,增强气象灾害防御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应当开展气象灾害防御知识的公益宣传。
鼓励社会组织和志愿者队伍等社会力量参与气象灾害防御知识宣传、气象灾害应急演练、气象灾害救援等气象灾害防御活动。
第六条鼓励开展气象灾害防御的科学技术研究,培养气象人才,支持气象灾害防御先进技术的推广和应用,提高气象灾害防御的科学技术水平。
省气象主管机构会同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建立健全气象灾害防御技术标准体系,指导和规范气象灾害防御工作。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气象工作服务统筹发展的意见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气象工作服务统筹发展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杭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5.04•【字号】杭政办[2011]11号•【施行日期】2011.05.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气象综合规定正文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气象工作服务统筹发展的意见(杭政办〔2011〕11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为充分发挥气象工作在服务我市城乡统筹区域发展中的作用,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气象服务“三农”工作的意见》(浙政办发〔2010〕157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重要意义气象服务是公共服务的重要组成部分,事关经济社会发展和社会民生稳定大局。
近年来,我市各级各部门高度重视气象工作,气象监测、预报、预警和服务能力得到明显提升,为我市积极应对气候变化、有效防御气象灾害、提升群众生活品质、保障和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作出了积极贡献。
但随着全球气候变化加剧,近年来我市应对气候变化的压力逐渐增大,极端天气气候事件频发,特别是随着我市经济社会持续发展和城乡一体化建设加快推进,对气象服务准确性、及时性、精细化、均等化的要求日益提高,气象服务需求的无限性与气象科学认知的局限性、公共服务资源的有限性之间的矛盾日趋突出。
各地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气象服务工作的重要性,加大对气象工作的支持力度,大力提升气象服务能力,切实发挥气象工作在服务城乡统筹区域发展中的重要作用。
二、总体目标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扣杭州大城市建设和城乡统筹区域发展主题,以趋利避害为主要目的,着力推进城乡公共气象服务均等化工作,进一步健全基层气象组织体系,完善气象监测预警网络,优化气象防灾减灾机制,强化气象业务与科研基础,深化延伸公共气象服务,提升气象服务城乡统筹区域发展的能力,争取用3-5年时间,建成政府主导有力、部门联动紧密、社会参与广泛的气象工作机制,全面加强气象科技工作人员、部门气象联络员、乡镇(街道)气象协理员、村(社区、单位)气象信息员等队伍建设,实现气象灾害防御规划到区(县、市)、气象灾害监测预警设施建设到乡镇(街道)、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编制到村(社区)、气象灾害预警信息传播到户(单位),基本建成结构科学、布局合理、功能先进的城乡公共气象服务体系和以气象预警信号为先导、全社会共同参与的气象防灾减灾体系。
浙江省气象灾害防御办法全文
浙江省气象灾害防御办法全文浙江省气象灾害防御办法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气象灾害的防御,避免或者减轻气象灾害损失,保障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气象灾害,是指台风、暴雨(雪)、寒潮、大风(龙卷风)、低温、高温、干旱、雷电、冰雹、霜冻、大雾和霾等所造成的灾害。
第三条在本省行政区域以及本省管辖的海域(以下统称辖区)内从事气象灾害防御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水旱灾害、地质灾害、海洋灾害、森林火灾等因气象因素引发的衍生、次生灾害的防御工作,适用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四条气象灾害防御应当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科学防御、统筹协调、有效救助的原则,实行政府主导、部门联动、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领导,将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气象灾害防御组织体系和工作责任制,完善气象灾害预防和应急设施,建立健全政府财政支持的气象灾害风险保险体系。
气象灾害预防和应急等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乡(镇)人民政府(包括街道办事处,下同)应当按照规定职责做好本辖区内气象灾害防御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确定气象工作协理员,协助开展气象灾害防御知识宣传、应急联络、信息传递、灾害报告和灾情调查等工作。
第六条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本辖区内气象灾害防御工作。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气象主管机构应当鼓励和支持气象灾害防御技术的研究、推广和应用,提高气象灾害防御的科学技术水平。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以及新闻媒体、企业事业单位、村(居)民委员会应当采取措施,宣传、普及气象灾害防御和救助知识,增强公众的气象灾害防御意识和避灾、避险、自救和互救能力。
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做好气象灾害防御和救助的科普宣传和咨询服务。
浙江省气象条例
浙江省气象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07.11.23•【字号】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2号•【施行日期】2008.01.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气象综合规定正文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2号)《浙江省气象条例》已于2007年11月23日经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2007年11月23日浙江省气象条例(2007年11月23日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发展气象事业,规范气象活动,准确及时发布气象预报,防御气象灾害,保护和合理利用气候资源,为经济建设、国防建设、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生产提供气象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以及国家规定由本省管辖的海域(以下统称管辖区域)内从事气象探测、预报、服务和气象信息传播、气象灾害防御、气候资源开发利用、气象科学技术研究等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气象事业是基础性社会公益事业。
气象工作应当把公益性气象服务放在首位,加强气象灾害的监测、预警和气候变化的研究,提高全社会气象防灾减灾能力。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气象工作的领导,组织编制气象事业发展规划,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加大气象事业资金投入。
气象事业所需的基本支出以及设施建设、运行等专项经费,除中央财政拨付等以外的部分,列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本级财政预算。
第五条省气象主管机构负责全省的气象工作。
设区的市、县(市、区)气象主管机构在上级气象主管机构和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本管辖区域内的气象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气象主管机构做好气象工作。
本省管辖区域内从事气象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接受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的指导、监督和行业管理。
浙江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气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浙江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气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1992.10.06•【字号】浙政发〔1992〕311号•【施行日期】1992.10.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气象正文浙江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气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浙政发〔1992〕311号各市、县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政府直属各单位:现就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气象工作的通知》(国发[1992]25号文件)有关的几个问题,作如下通知:一、抓紧落实市、县气象计划财务体制。
根据国务院《通知》的要求,主要为地方经济建设服务的气象事业项目,由当地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和可能自行确定,所需的基建投资和有关事业经费以及除工资、全国性补贴、津贴以外的经费,由市、县计划、财政部门分别纳入国民经济发展计划和财政预算。
二、积极支持气象部门拓宽服务领域,增强自我发展能力。
各级气象部门要在加强气象科学研究和现代化建设、搞好气象服务工作的同时,积极推进气象科技改革,充分利用自身装备、技术、人才的优势,进一步发展专业气象有偿服务,开展各项科技服务和服务性的综合经营,创造条件兴办气象科技开发产业和综合经营实体。
气象部门兴办经济实体可以享受我省科研单位和农业部门兴办经济实体的有关优惠政策,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在资金、税收、工商登记等方面给予扶持和帮助。
三、进一步加强对气象工作的领导。
浙江是一个自然灾害比较频繁的省份,在组织防灾减灾和发展经济中,气象工作起着重要的作用。
各级政府要十分重视气象工作,明确一位政府领导分管,经常听取气象部门的工作汇报,对他们工作和生活中遇到的实际困难、问题,包括住房、饮水、供电、燃料、交通等生活设施建设和职工医疗、子女升学、就业等,要及时协调,尽可能帮助解决。
一九九二年十月六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紧急异常气象专项服务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紧急异常气象专项服务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06.07.10•【字号】•【施行日期】2006.07.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气象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紧急异常气象专项服务工作的通知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近段时间以来,我省频繁出现局部地区雷电、冰雹、大风、短时强降雨等紧急异常气象灾害,为了有效减少气象信息层级传递带来的时效延误,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防雷减灾工作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6〕28号)和省政府领导的要求,现就做好紧急异常气象专项服务工作通知如下:一、明确紧急异常气象预警信息的发送范围。
各市、县(市、区)政府要组织气象等有关部门,参照附件目录,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明确紧急异常气象预警信息的具体发送范围,确保重要部门、单位在第一时间收到相关信息。
特别是要明确具体业务单位负责人、预警员、安监员等的责任,在接到紧急异常气象预警信息后,必须及时通知本单位相关人员,按照部门应急处置预案积极开展自防、自救、互救等措施。
二、健全紧急异常气象预警信息发布机制。
在继续严格按照规定,由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在第一时间滚动发布紧急异常气象预警信息的同时,各级政府要协调相关部门,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转播”的原则,确保大型广场、车站码头、旅游景区、中小学校、医院、大型工矿企业、主要交通干道等场所的公共电子显示平台及时转播紧急异常气象预警信息。
三、全面落实紧急异常气象预警的短信服务。
通过手机、小灵通、固定电话等现代通讯工具,向有关人员及时发送紧急异常气象预警短信,是预防气象灾害的重要手段。
各市、县(市、区)政府要协调当地气象、防汛、交通、建设、旅游、海洋与渔业、教育等有关部门和移动、联通、电信等短信运行企业,由气象部门牵头,建立面向公众的紧急异常气象专项服务机制。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高水平气象现代化和防灾减灾救灾“第一道防线”建设的实施意见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高水平气象现代化和防灾减灾救灾“第一道防线”建设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1.07.27•【字号】湖政办发〔2021〕18号•【施行日期】2021.07.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应急减灾与公共服务正文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高水平气象现代化和防灾减灾救灾“第一道防线”建设的实施意见湖政办发〔2021〕18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气象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高水平气象现代化和防灾减灾救灾“第一道防线”建设的意见》(浙政办发〔2020〕71号)要求,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加快推进湖州气象防灾减灾救灾能力建设、提升气象现代化水平,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围绕气象服务国家、服务人民和保障生命安全、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的新定位,加快科技创新,进一步提升监测精密、预报精准、服务精细水平,筑牢气象防灾减灾救灾“第一道防线”,高质量推进气象现代化,努力为湖州加快打造“重要窗口”的示范样本、奋勇争当社会主义现代化先行省的排头兵、高水平建设现代化滨湖花园城市、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的先行市提供气象保障。
(二)发展目标。
到2025年,基本建成“监测精密、预报精准、服务精细”的气象现代化体系,实现气象监测基本无盲区,突发强天气有效预警时间平均提高到60分钟左右,公众气象服务满意度保持在92分以上,灾害性天气监测率、预报准确率、公众服务满意度走在全省前列,气象科技创新和人才队伍更具活力,防灾减灾救灾“第一道防线”水平和服务保障发展的能力进一步提升,形成一批具有湖州辨识度的气象工作标志性成果,基本实现高水平气象现代化。
二、主要任务(一)优化气象综合监测网络。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高质量推进气象现代化和防灾减灾救灾“第一道防线”建设的意见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高质量推进气象现代化和防灾减灾救灾“第一道防线”建设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1.09.18•【字号】金政办发〔2021〕67号•【施行日期】2021.09.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气象综合规定正文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高质量推进气象现代化和防灾减灾救灾“第一道防线”建设的意见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气象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按照《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高水平气象现代化和防灾减灾救灾“第一道防线”建设的意见》(浙政办发〔2020〕71号)要求,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加快推进我市气象防灾减灾救灾能力建设,提升气象现代化水平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围绕气象服务国家、服务人民和保障生命安全、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的新定位,加快科技创新,进一步提升监测、预报和服务水平,筑牢气象防灾减灾救灾“第一道防线”,高质量推进气象现代化,为我市奋力打造“重要窗口”、争创社会主义现代化先行市提供气象保障。
(二)主要目标。
到2025年,基本建成监测精密、预报精准、服务精细的现代化气象体系,实现气象监测基本无盲区。
灾害性天气监测率达90%以上,短时强降雨、雷雨大风等突发强天气有效预警时间平均提高到60 分钟左右,气象灾害预警覆盖率95%以上,公众气象服务满意度保持在90分以上,防灾减灾救灾“第一道防线”水平和服务保障发展能力进一步提升,形成一批“金”字招牌气象服务产品,与全省同步基本实现高水平气象现代化。
二、主要任务(一)完善智能观测网络体系。
进一步优化气象监测设施布局,加密自动气象站点,平均间距缩小到5公里,基本实现灾害高易发区行政村全覆盖;加强新型智能化气象观测技术和装备应用,新建一批X波段雷达、风廓线雷达等立体观测设备,加快气象卫星、高分卫星数据接收和应用,完善江河流域、交通物流、为农服务、地质灾害风险防范等专业气象观测站网,推进高速公路、轨道交通等沿线气象观测和智能感知系统建设,持续提升综合气象观测运行信息化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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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随 着 经 济 社 会 的 快 速 发 展 , 切 迫 需 要 增 强 气 象 防 灾 减 灾 服 务 能力
气象 防灾 减 灾 是 一 项 专 业 性 很 强 、 社 会 与
关联 度很 大 的基 础 性社 会 公 益 事 业 。浙 江 省 是
务 院《 象 灾 害 防 御 条 例》 继 《 工 影 响 天 气 气 是 人 管 理条 例》 之后 , 国制 定 的第 2部 与 《 象 法 》 我 气
《 浙江省气象条例》经过两年多来 的实践证明 , , 对 浙江 省 依 法 规 范 社 会 气 象 活 动 , 化 气 象 预 强 测 预 报 能力 , 象 防灾 减灾 能 力 , 对气 候 变 化 气 应 ( 下转 第 2 4页)
浙
江
气
象
3 卷 2期 1
库 中的无 效 用 户 ( 括 长 期 下 发 失 败 用 户 和 扣 包 费失 败用 户 等 ) 行 定 时 清 理 。无 效 用 户 的大 进 量堆 积会 造成 数 据 库 资 源 的浪 费 , 而且 还 会 影 响到 有效 用 户 气 象 短 信 的 正 常 下 发 。 因此 , 及
1 随着 气候 变化 频繁 加剧 , 迫切 需 要 增 强 极 端 气 象 灾 害 的 应 对 能 力
受全 球 气 候 变 暖 影 响 , 端 气 象 灾 害越 来 极 越频 繁 , 突 发 性 、 发 性 、 可 预 见 性 E显 突 其 多 不 t 出。近几 年 , 江 省 的 台 风 、 季 突 发 性 强 暴 浙 夏
防灾减 灾要 求 。
似简 单 的气象 灾 害 , 果 监 测 不 到位 、 如 预报 不 准
确、 防范不 及 时 、 对 不 科 学 , 往 引 发 不 良后 应 往 果, 造成 人 民 群 众 财 产 损 失 和 人 身 伤 害 。在 特
定 条件 下 气 象 灾 害 甚 至 可 以成 为 公 共 危 机 、 社
时定期 清 理 非 常 必 要 , 般 可 在 每 月 月 初 时 对 一
期结束 时 , 如果 用 户 不确 认 订 购气 象 业 务 , 就会 自动取消 。因此在免 费期 结束 时 , 我们 可 以统计
副主任 程 渭 山
警信 息 为 先 导 的 多 部 门联 动 机 制 , 断 增 强 全 不
社 会 防灾 减灾力 量 。
民、 创新 强 省 ” 战 略 的具 体 要 求 , 是 建 设 平 总 也 安浙 江 , 障 人 民生 命 财 产 安 全 必 须 重 视 和 解 保
决 的根本 问题 。2 1 00年 4月 1日正 式 施 行 的 国
雨 、 温 热 浪 、 电 等 灾 害 天 气 处 于 增 长 的 态 高 雷 势 。据统 计 , 江 省 气 象 灾 害 及 其 次 生 灾 害 造 浙
成 的损失 占 自然灾 害损 失 的 9 %以上 。一场 看 0
象灾害防御条例》 提出的“ 以人为本 、 科学防御、 部 门联 动 、 会 参 与 ” 原 则 , 快 推 进 现 代 气 社 的 加
会 矛盾 的 “ 发 器 ” “ 化 剂 ” 因此 , 须 始 触 和 催 。 必 终把保 障人 民 群 众 生 命 安 全 、 进 社 会 和谐 稳 促
定 放在 高 于 一 切 、 于一 切 的 位 置 , 照 《 象 重 按 气 灾 害 防御 条 例 》 出 的建 立 “ 府 统 一 领 导 、 提 政 多
面 落实 防灾 减 灾 责 任 制 , 实 加 强 气 象 灾 害 监 切
是 减轻 气 象灾 害损 失 的重 要 前 提 。20 08年 1 月 1日起 施行 的 浙 江 省 第 1部 地 方 气 象 法 规——
测预 警能 力 建 , 建立 和 完善 以气 象 灾 害预
收稿 E期 :0 00—9 t 2 1—41
相 配套 的气 象行 政 法 规 , 于 指 导 和推 动科 学 对 防灾 、 依法 防灾 具有 重要 现 实意义 。
多种 气象 灾 害发 生 的 交 汇 区 , 同时 全 球 气 候 变 化对 浙江 生产 生 活 、 态 环 境 甚 至 是 经 济 运 行 生 的影 响 日益 突 出 。随 着 社 会 进 步 和 经 济 发 展 , 各行 各业 对气 象 的敏 感 程度 和依 赖 程 度 日益增 高 , 象 灾 害影 响面广 , 气 气象 灾 害 防御 工作 遍 及 社会 生活 的 各 个 领 域 。 目前 , 行 各 业 对 气 象 各 服务 的需 求越 来越 大 , 到 保 障 国家安 全 、 建 大 构 和谐 社会 、 设新 农村 等 战略 决 策 , 到人 民群 建 小 众生 产生 活各 个 方 面 。基 于气 象 防灾 减灾 工作 与社会 各 界休 戚相 关 的现 实 , 迫切 需 要 按 照 《 气
3 卷 2期 1
浙
江
气
象
加 强 气 象 防 灾 减 灾 服 务 平 安 浙 江 建 设
浙江省人大常委会
浙江是气象灾 害多发、 发 、 发 的省份 , 频 重 也是 气 候 变 化 的 敏 感 省 份 。有 效 应 对 气 象 灾
害 , 轻灾 害 损 失 是 政 府 履 行 社 会 管 理 和 公 共 减 服务 职 能 的重 要 内容 , 浙 江 省 实 施 “ 业 富 是 创
部 门 配合 、 会 广泛参 与 ” 社 气象 灾 害 防御 机 制 的
3 随 着《 气象 灾害 防御条 例》 的颁 布 实施 , 迫切 需要完善 气象 灾害 防 范机 制
气 象 灾 害 重 在 预 防 , 面 系 统 的 预 防措 施 全
要求 , 切实加强对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领导 , 全
象业 务 体 系 建 设 , 强 气 象 防灾 减 灾 应 用 研 究 加 和技 术 开 发 , 富 和 完 善 天 气 预 报 、 候 预 测 、 丰 气 防灾避 灾 、 减灾 教 育 、 电保 护 技 术 等公 共 服 务 雷 产 品 , 断 满 足 广 大 人 民 群 众 F益 增 长 的 气 象 不 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