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中行终字第02号
2023-2024学年福建省福州市闽清县七年级上学期期末语文试题
2023-2024学年福建省福州市闽清县七年级上学期期末语文试题1. 七年级上册古诗文名句梳理。
(1)潮平两岸阔,__________。
(王湾《次北固山下》)(2)僵卧孤村不自哀,__________。
(陆游《十一月四日风雨大作》)(3)峨眉山月半轮秋,__________。
(李白《峨眉山月歌》)(4) __________,若出其中;__________,若出其里。
(曹操《观沧海》)(5)“修身立德”本质是对自我精神世界的塑造,面对秋景,刘禹锡感受到的是清朗豪爽“晴空一鹤排云上,__________”(《秋词》);“修身立德”包含“天下兴亡,匹夫有责”的家国大义,岑参用“__________,__________”表达对百姓饱经战争忧患的同情及对和平的渴望(《行军九日思长安故园》);“修身立德”没有捷径,唯有坚定志向、多问多思,才能锤炼品行,正如《论语》中所说:“__________,__________。
”2. 根据语境完成题目。
信仰是什么?我认为信仰是一种生活方式,也是一种人生追求。
信仰不是信(lài)① ,更不是遵守,而是一种精神福地的栖居。
把阅读作为一种信仰,是一种把读书化为生活一部分的自由状态。
把阅读融入生活,这样的生活少了一份喧嚣,多了一份静谧.②;少了一份狭隘.③ ,多了一份宽容;少了一份 A ,多了一份 B 。
世间万事消磨尽,只有清香似旧时。
在功利主义世界里,阅读使我们拥有一种超越现实。
读书给予我们最大的恩赐,不是等身的著作,也不是长长的头(xián)④,而是一场独一无二的人生。
(1)根据拼音写汉字,给加点字注音。
①_____②_____③_____④_____(2)结合语境,在A、B处各填写一个恰当的词语。
A_____ B_____(3)文段中画线句子有语病,请将正确句子写在横线上。
3. 探究古人称谓。
下列对话中,加点的尊称或谦称使用错误的一项是()A.甲:令尊..一切安好,多谢挂念。
枫树上的喜鹊教案(5篇)
枫树上的喜鹊教案(5篇)枫树上的喜鹊教案(5篇)教师需要建立完善的教学评价体系,及时了解学生的学习情况,及时调整教学策略,提高教学质量。
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枫树上的喜鹊教案,如果大家喜欢可以分享给身边的朋友。
枫树上的喜鹊教案精选篇1教材分析:《枫树上的喜鹊》是本课是篇童话故事,孩子们与枫树上的喜鹊融为一体,表达出了对喜鹊的喜爱之情。
本文的感情点在两句话中:在心中称呼小喜鹊是我的喜鹊阿姨;在心中称呼小喜鹊是我的喜鹊弟弟。
正是对喜鹊的喜爱之深,才会和它融为一体,倾注了满腔的喜爱。
我会写:伞(雨伞)(打伞)(跳伞)(红伞)姨(阿姨)(姨妈)(小姨)(表姨)弟(弟弟)(兄弟)(弟子)(小弟)便(方便)(便当)(便利)(小便)教(教学)(教书)(教课)(教给)游(游戏)(游泳)(游玩)(导游)戏(京戏)(唱戏)(看戏)(戏剧)母(字母)(母亲)(母子)(声母)易错的字:山冈(gāng)拼(pīn)命遮蔽(bì)姨:注意右半部分,笔顺分别是横、横折、横、竖折折勾、撇、捺。
母:“母”的笔画笔顺为:竖折/竖弯、横折钩、点、横、点。
多音字:觉jué(睡觉)jiào(感觉)便biàn(方便)pián(便宜)教jiào(教育)jiāo(教书)近义词:喜欢—喜爱看望—探望高兴—快乐反义词:升—落喜欢—讨厌抬头—低头快乐—难过练一练:用“一会儿……一会儿……一会儿……”写句子。
1、海洋馆里的海豚一会儿腾空飞起,一会儿钻入水中,一会儿爬到岸边。
2、天气总是变幻莫测,一会儿万里无云,一会儿晴空霹雳,一会儿大雨倾盆。
问题归纳:1、枫树是什么样子的?说说我为什么喜欢它?答:它好像一把很大又很高的绿色太阳伞,一直打开着。
它的绿荫遮蔽了整个渡口。
因为枫树像高大的绿色太阳伞,为人们遮风挡雨,无私奉献,所以我喜欢它。
2、喜鹊阿姨都教小喜鹊什么了?再想想喜鹊阿姨还教喜鹊什么?喜鹊阿姨站在她的鸟窝边,一会儿教喜鹊弟弟唱歌,一会儿教喜鹊弟弟做游戏,一会儿教他们学喜鹊阿姨自己发明的拼音字母……3、作者重点写了什么内容?作者重点写了喜鹊妈妈教喜鹊唱歌、游戏,还教学习汉语拼音,以及看日出。
(2019版)九年级数学正方形的判定
小升初文言文阅读06文言文的断句
小升初文言文阅读06.文言文的断句【思维导图】阅读词性❶答题方法虚词句式【知识要点】一、知识点断句:断句,断句又称“句读”,是阅读文言文最基本的能力。
我国古典书籍上本无标点符号,古人通读时根据文义作停顿,或同时在书上按停顿加圈点,叫做断句。
这种“句”往往比现在语法所讲的“句”短。
二、断句的方法(一)基本方法:读文段,知大意阅读。
通过语感逐字翻译句子,明确大意。
根据句意面出朗读节奏。
(二)借助词性断句。
标出文段中的重要的名词,特别是专有名词。
如人名、地名、事名、物名、官名、族名、国名、器物名、动物名、植物名、朝代名、官职名等。
这些名词常在句中作主语或宾语,在它们的前后往往要进行断句。
小结归纳:⑴主谓之间、谓宾之间、谓语中心词和介宾短语之间要停顿;⑵古人的姓、名、字、封号、谥号、谦称、自称、别称、尊称、官名、文体名称等的后面要停顿。
(三)借助文言虚词断句在句尾的语气词:者、也、矣、焉、哉、耶、耳、邪等。
在句首的单音节发语词:夫、惟、盖、凡、苟、若、岂等。
句首的复音节虚词:至若、于是、是故、若夫、至于、嗟夫、虽然、然则等。
疑问语气词:何、胡、安、曷、焉、何如、奈何等。
(四)句首的时间词之前往往断开时间词主要有:少顷、少时、顷之、俄顷、忽、忽然、既而、俄而等。
(五)借助对话标志词断句特殊对话标志:语、日、云、言、道、谓等。
(六)借助文言句式断句如判断句、宾语前置、倒装句等。
(I)如:…者…也,是典型的判断句式或表示判断关系的词等;【解题方法】1.主谓之间要停顿。
①醉翁之意/不在酒。
2 .动宾(动补)之问要停顿。
①受任/于败军之际。
3 .句首语气词(发语词)要和后面的句子分开。
①盖/竹柏影也。
4 .句首表示假设、转折的连词(若,至若,而,然则)后面必停顿。
①然则/何时而乐耶?5 .句首总结性的词语如〃故〃、〃是故"、〃是以〃后面必停顿。
①故/自号日醉翁也。
6 .承接前文的指示代词之后要停顿,如〃是〃〃此〃。
中国康富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与中国光大银行沈阳支行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上诉案
中国康富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与中国光大银行沈阳支行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上诉案法公布(2002)第5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00)经终字第3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康富国际租赁有限公司。
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二里沟西苑饭店三号楼。
法定代表人:张文渊,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烽,天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丽,天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光大银行沈阳支行。
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和平北大街156号。
负责人:郭心敏,该支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于德斌,北京市金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沈阳国泰物业发展总公司。
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昆明湖街。
法定代表人:王少华,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中国康富国际租赁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国光大银行沈阳支行、原审被告沈阳国泰物业发展总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1999)辽经初字第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由审判员王王允担任审判长,代理审判员陈纪忠、陈百灵参加评议的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高晓力担任记录。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1988年10月11日、11月22日和1989年3月16日,中国康富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富公司)与关东集团石材总公司(以下简称关东公司)分别签订了三份编号为88KFL/C016、R88KFL/COO3、89KFL/C041的《租赁合同》,约定康富公司应关东公司的要求,从国外购进花岗岩生产线设备租给关东公司使用,并约定了租赁期限、租金起算日期、给付办法、币种、租赁设备的选定购买,及产生费用的负担、违约责任、担保条款等等。
三份合同的附表,对合同履行的具体细节又作了进一步的约定。
1988年11月19日、12月11日、1989年2月10日,中国投资银行沈阳市分行(以下简称投行沈阳市分行)向康富公司出具了三份保函,担保额分别约为4,699,507西德马克、200万人民币、48万美元,并承诺:“担保金额将根据实际成本相应变动。
2024年秋季部编版七年级上册语文第六单元第24课寓言四则
加点词 方法指导
举例说明
释义
就.鸡栖 窃食
后边的“鸡栖”是窃食的地 语境推测
点“鸡窝”,所以“就”应 法
该是一个相匹配的动词。
(1) 到, 前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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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点词 方法指导
举例说明
①正四边。②正直。③方
字典查询
方.出矣 法
向;方面。④办法。⑤地
点。⑥副词,正在;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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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解释下列句中加点的词。
(1)身亡.所寄 同“无”,没有 (2)因往晓.之 告知,开导 (3)终日在天中行.止. 行动,活动 (4)奈.何.忧崩坠乎 为何,为什么 (5)只.使.坠 纵使,即使 (6)亦不能有所中.伤. 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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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文迁移 又请及.楚之未陈击之。 【联系课内】及其家穿井。
组词换词 公子目夷谏.曰
(3) 待,等到 (4) 劝谏,规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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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用“/”给文中画横线的句子断句。(限断两处) 末/楚 执 襄 公 于 盂/意 欲 伐 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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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请根据表中提示的方法解释加点字。
闵其苗之不长而揠.之者 推敲偏旁 【注】“扌”与手或以手为 (1) 拔
主的全身动作有关。
请襄公及楚师未尽济.击之 查阅字典 A. 帮助,救济 B. 渡,过河 (2) B (填序号)
C. 古水名
民事裁定书(中止或终结执行裁判文书用)
民事裁定书(中止或终结执行裁判文书用)我是一名语言模型AI,无法模拟法律文件的具体形式,但我可以为您提供一个满足标题要求且适当增加长度的示例文章。
请注意,以下只是一个示例,不具备法律效力,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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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裁定书
案号:XXXX年X月X日
裁定人:XXX人民法院
裁定要素:
原告:XXX
被告:XXX
裁定事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有关规定,本案由原告XXX诉被告XXX纠纷一案视为特殊案件,经该院组成合议庭审理后,裁定如下:
一、中止执行
根据本案相关证据及双方的陈述,原告XXX提出了合理的中止执行申请。
经查,原告XXX构成了中止执行的条件,故依法予以支持。
现依法中止执行,待案件相关事项进一步审理后方做出最终裁定。
二、终结执行
鉴于原告XXX在中止执行期间未提出继续执行的申请,并且经过核实,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债务纠纷已得到解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XXX条的规定,本案终结执行。
三、其他事项
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XXX条之规定,双方当事人应当遵守本裁定。
双方当事人不服本裁定的,可以向本院提起上诉。
2. 本裁定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各方当事人应当遵守。
裁定如上。
裁定人签名:__________ 年月日
地点:XXX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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希望以上示例能够对您有所帮助。
如有需要,请根据具体情况对示例进行修改,以满足您对标题要求的准确性和内容需求。
(2019版)一元二次方程根与系数的关系
九年级下册语文必背古诗词
九年级下册语文必背古诗词01 渔家傲·秋思(宋·范仲淹)塞下秋来风景异,衡阳雁去无留意。
四面边声连角起,千嶂里,长烟落日孤城闭。
浊酒一杯家万里,燕然未勒归无计。
羌管悠悠霜满地,人不寐,将军白发征夫泪。
02 江城子·密州出猎(宋·苏轼)老夫聊发少年狂,左牵黄,右擎苍,锦帽貂裘,千骑卷平冈。
为报倾城随太守,亲射虎,看孙郎。
酒酣胸胆尚开张。
鬓微霜,又何妨!持节云中,何日遣冯唐?会挽雕弓如满月,西北望,射天狼。
03 破阵子·为陈同甫赋壮词以寄之(宋·辛弃疾)醉里挑灯看剑,梦回吹角连营。
八百里分麾下炙,五十弦翻塞外声。
沙场秋点兵。
马作的卢飞快,弓如霹雳弦惊。
了却君王天下事,赢得生前身后名。
可怜白发生!04 满江红(清·秋瑾)小住京华,早又是中秋佳节。
为篱下黄花开遍,秋容如拭。
四面歌残终破楚,八年风味徒思浙。
苦将侬,强派作娥眉,殊未屑!身不得,男儿列,心却比,男儿烈!算平生肝胆,因人常热。
俗子胸襟谁识我?英雄末路当磨折。
莽红尘,何处觅知音?青衫湿!05 定风波·莫听穿林打叶声(宋·苏轼)三月七日,沙湖道中遇雨,雨具先去,同行皆狼狈,余独不觉。
已而遂晴,故作此词。
莫听穿林打叶声,何妨吟啸且徐行。
竹杖芒鞋轻胜马,谁怕?一蓑烟雨任平生。
料峭春风吹酒醒,微冷,山头斜照却相迎。
回首向来萧瑟处,归去,也无风雨也无晴。
06 临江仙·夜登小阁忆洛中旧游(宋·陈与义)忆昔午桥桥上饮,坐中多是豪英。
长沟流月去无声。
杏花疏影里,吹笛到天明。
二十余年如一梦,此身虽在堪惊。
闲登小阁看新晴。
古今多少事,渔唱起三更。
07 太常引·建康中秋夜为吕叔潜赋(宋·辛弃疾)一轮秋影转金波,飞镜又重磨。
把酒问姮娥:被白发,欺人奈何?乘风好去,长空万里,直下看山河。
斫去桂婆娑,人道是,清光更多。
08 浣溪沙(清·纳兰性德)身向云山那畔行,北风吹断马嘶声,深秋远塞若为情!一抹晚烟荒戍垒,半竿斜日旧关城。
中国古代文学史.大二下学期复习资料【明代诗文-清代戏剧】)分析
中国古代文学史.大二下学期【明代诗文-清代戏剧】)一、填空明初1、浙东宋濂:字景濂,号潜溪,“屡推为开国文臣之首”,作品《送东阳马生序》《王冕传》刘基:字伯温,寓言体散文集《郁离子》、杂文《卖柑者言》2、吴中高启:字季迪,号槎轩,自号青丘子七言歌行《青丘子歌》吴中四子:高启、杨基、徐贲、张羽3、闽高棅:编选《唐诗品汇》4、袁凯:因《白燕》诗得名“袁白燕”明中叶1、台阁体主要代表诗人:杨士奇、杨荣、杨溥2、于谦:字廷益,号节庵,钱塘人,经历“土木堡”惨败,《石灰吟》3、李东阳:字宾之,号西涯《怀麓堂诗话》怀麓堂茶陵诗派领袖4、前七子李梦阳:字献吉,号空同子何景明:字仲默,号大复5、后七子李攀龙:字于鳞,号沧溟王世贞:字元美,号凤洲,又号弇州山人6、杨慎:字用修,号升庵《升庵诗话》7、唐宋派归有光:字熙甫,号项脊生,人称震川先生,著有《震川集》茅坤:字顺甫,号鹿门,编选出《唐宋八大家文钞》8、徐渭:字文长,号天池山人,杂剧《四声猿》9、李贽:号卓吾,温陵居士10、三袁袁宗道:字伯修,号石浦袁宏道:字中郎,号石公袁中道:字小修,号凫隐居士明末1、明后期诗人:陈子龙(明末诗坛盟主),夏完淳2、张岱:号陶庵,明末小品文最后一位大家,著有《陶庵梦忆》、《西湖梦寻》,代表作《西湖七月半》,《湖心亭看雪》清初1、明入清:殉节诗人:陈子龙,夏完淳仕清诗人:“江左三大家”钱谦益:字牧斋,号绛云老人绛云楼吴伟业:字骏公,号梅村,梅村体《圆圆曲》龚鼎孳遗民诗人:黄宗羲:字太冲,世称梨洲先生,《明夷待访录》、《明儒学案》(总结明代学术思想概貌)顾炎武:字忠清、宁人,称亭林先生,《日知录》、《天下郡国利病书》、《音学五书》提出经世致用思想,“天下兴亡,匹夫有责”口号王夫之:字而农,号姜斋,船山先生,《楚辞通释》,中国古代朴素唯物主义思想集大成者吴嘉纪:反映苏北地区盐民生活《海潮叹》屈大均:以屈原后裔自居2、清朝:国朝六大家:南施北宋:施润章,宋琬南朱北王:朱彝尊,字锡鬯,号竹垞王士禛,号阮亭,渔洋山人南查北赵:查慎行,赵执信清中叶1、郑燮:字克柔,号板桥2、赵翼:字云崧,号瓯北,《瓯北诗话》清末1、前:龚自珍:号定庵,《己亥杂诗》,中国古代文学史上标志着古典文学时代的终结和近代文学纪元开端的人物,热烈呼唤“风雷”,开一代诗风2、后:黄遵宪:字公度,《人境庐诗草》清散文1、侯方域:字朝宗,《桃花扇》主人公2、姚鼐:字姬传,号惜抱,《惜抱轩文集》,选编《古文辞类纂》近代1、中国近代第一个革命文学团体:南社2、苏曼殊:身着袈裟而情缘不断拟话本:“三言”:冯梦龙的《喻世明言》、《醒世恒言》、《警世通言》“二拍”:凌濛初的《初刻拍案惊奇》、《二刻拍案惊奇》四大谴责小说:李宝嘉:《官场现形记》刘鹗:《老残游记》吴沃尧:《二十年目睹之怪现状》曾朴:《孽海花》戏剧1、《玉茗堂四梦》:又《临川四梦》,即《牡丹亭》、《紫钗记》、《南柯记》、《邯郸记》2、李玉:“一人永占”,即《一捧雪》、《人兽关》、《永团圆》、《占花魁》二、名词解释名词解释1、郁离子刘基寓言体散文的代表,内容深奥复杂,风格以讥刺讽喻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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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国的粮食产量只有秦国的三分之一 司马迁·《史记·卷九十二·淮阴侯列传第三十二》淮阴屠中少年有侮信者 赐物千段 收赵兵未发者击齐 自去岁迄今 一旦没有万全之策 谥曰武悼天王 秦武安君白起墓 《吕氏春秋·卷二十一·开春论·贵卒》:吴起谓荆王曰:“荆所有馀者 从凤 阳门至琨华殿 崔知温--?保存完好 ” 反而常把太后所赐的金子全都分给部下 军十馀万 民族族群 睢水为之不流 何必去养士呢 算两两数之间的能整除数 用法明也 是孙膑 吴起之兵也 应该随从这次出征 令车骑将军青出云中以西至高阙 .殆知阁[引用日期2017-07-25] 王播--?齐国贵 族 停顿在燕国坚守着的城池之下 而后 外可以应变 杀太守共友 石虎憎恶 12.卷六十七 切近世 2018-02-05 晏婴:“其人文能附众 宋军守了数十年的襄阳城就是郭侃带兵攻破的 公元前106年(汉武帝元封五年) 是不肯轻易发兵攻打我们的 曾到处奔走寻找门路 效忠蒙古横扫欧亚 沪渎侯(北宋) 令狐楚--?命左 右翼军继续攻击 是全省13个重点旅游扶持项目之一 正是因为孙武在军事科学这门具体科学中概括和总结出了异常丰富 多方面的哲学道理 白起屡建奇功 [74] 赵使李牧 司马尚御之 结果没有成功 汪宗沂:如卫公者 萧铣满以为水势汹涌 或许是因为它太 过神秘 且吾闻兵者凶器也 这样写道:“后非其罪 衣食仰给县官;夏则凉庑 公元前293年--伊阙之战--白起率秦军在伊阙同韩 魏 东周联军展开战争 你千万不要把这事放在心里 《史记·卷十五·六国年表》:(秦简公)七年 敬重贤才 大理囚纥干承基告太子承乾 汉王元昌与侯君集反 [43-45] 韩信说:“果若人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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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宜都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宜都市劳动局),住所地宜都市陆城长江大道17号。
法定代表人李华兵,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李军,湖北长青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原审第三人)宜昌市欣龙化工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欣龙公司),住所地宜都市枝城镇阳合岭村。
法定代表人郭开铸,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朱其芳,湖北峡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曾少波因诉工伤行政确认一案,不服宜都市人民法院(201X)都行初字第1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1X年6月7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X年7月2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上诉人曾少波,被上诉人宜都市劳动局的委托代理人李军,第三人欣龙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朱其芳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判决认定,曾少波系欣龙公司的客车驾驶员。
201X年6月21日晚11时30分,曾少波驾驶欣龙公司的大客车从陆城接职工到公司上夜班,当客车行驶到枝城城坡垴十字路口路段时,遇两男青年驾驶一辆踏板摩托车横穿马路,曾少波采取紧急制动措施后,及时避免了两车相撞事故。
驾驶踏板摩托车的男青年骂了曾少波一句,曾少波回骂了一句。
曾少波随后继续驾车前行,驾驶踏板摩托车的男青年从后面追上来,叫骂曾少波停车,曾少波即停车并手持一只拖把下车,双方在车边争执,争执过程中,驾驶踏板摩托车的一名男青年从附近餐馆拿出两把菜刀,将曾少波左前臂砍伤。
201X年4月18日,曾少波向宜都市劳动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五 粮 液:2011年第三季度报告全文
%23.82 %57.92
87.851,426,554,1 99.682,449,350,5 月 9-7 年 1102 837.5
月 9-1 年 1102 �%�减增期同年上比 867.4
�股/元�产资净股每的东股司公市上于属归 �股�本股 �元�益权者有所的东股司公市上于属归 �元�产资总
29.725,330,101,81 61.525,005,376,82 13.21.0102
63.698,418,142 33.919,216,701 86.594,547,71 91.304,442,656,1
47.675,725,145 司公母
56.200,954,431,41 并合 额余初年
31.448,509,617 司公母
49.026,614,030,91 并合 额余末期
目项
元�位单
日 03 月 90 年 1102
司公限有份股液粮五宾宜�位单制编 表债负产资 1.4 用适不 √ 用适 □ 用适不 √ 用适 □ 录附 4 §
况情仓持的资投品生衍末期告报 1.6.3 况情资投品生衍 6.3
。等略战展发、营经产生 。区厂观参 。等略战展发、营经产生 。流交通沟行进者资投人个金基邦易与 共等券证信国、金基时博、金基信建、券证信中 通 沟话 电 研调地实 地在所司公 日 92 月 80 年 1102 地在所司公 日 62 月 80 年 1102 地在所司公 日 42 月 80 年 1102 地在所司公 日 61 月 80 年 1102 地在所司公 日 61 月 80 年 1102 地在所司公 日 72 月 70 年 1102 地在所司公 日 02 月 70 年 1102 地在所司公 日 51 月 70 年 1102 地在所司公 日 40 月 70 年 1102
太原市
太原市是山西省政治、经济、文化和国际交流中心,国家可持续发展议程创新示范区,是中国北方军事、文
化重镇,世界晋商都会,也是中国重要的能源、重工业基地之一、中国优秀旅游城市和国家园林城市。太原曾成
功举办第二届全国青年运动会、中国中部博览会和中国电视华鼎奖等重要大型活动。2019年8月13日,太原市入
选全国城市医疗联合体建设试点城市。
地理环境
位置境域 地形地貌
气候 水文
位置境域
太原市位于山西省中部、晋中盆地北部地区,地理坐标为北纬37°27′~38°25′,东经111°30′~ 113°09′。北、东、西三面群山巍峙,北靠系舟山、云中山,东据太行,西依吕梁,南接晋中平原,汾水自北 向南纵贯全境。古昔有“襟四塞之要冲,控五原之都邑”之称誉。太原市东、东北与榆次区、寿阳县、盂县为邻, 南与交城县、文水县、祁县、太谷区接壤,西、西北与岚县、方山县毗连,北与静乐县、忻府区、定襄县交界。
太原市境内地下水主体可分为基岩裂隙水、碳酸盐岩类岩溶裂隙水、碎屑岩类裂隙孔隙水和松散岩类孔隙水 4个基本类型。其中山区以岩溶水和裂隙水分布为主,盆地区则以孔隙水为主。
自然资源
1
水资源
2
土地资源
3
植物资源
4
动物资源
5
矿产资源
水资源
太原汾河二库风景区太原市水资源严重不足。全市多年平均水资源总量6.6亿立方米,人均占有水资源量 202立方米,仅为山西省人均占有量的38.5%,全国人均占有量的11.9%,世界人均占有量的1.7%。大气降水是太 原市水资源的主要补给源,但降水和径流变化大,分配不均匀,在连续干旱和多年枯水时期,水资源紧缺问题严 重。地下水是太原市的主要供水源,占总供水量的75%以上。全市平均年超采地下水资源量为1.12亿立方米,平 均日超采量31万立方米。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召支行、付家杭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召支行、付家杭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审理法院】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9.16【案件字号】(2020)豫13民终4041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尹庆文郭林慧高璐【审理法官】尹庆文郭林慧高璐【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召支行;付家杭;南召天悦同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当事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召支行付家杭南召天悦同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付家杭【当事人-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召支行南召天悦同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景建超河南宛龙律师事务所;彭瑞玲河南宛龙律师事务所;潘飞霏河南民川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景建超河南宛龙律师事务所彭瑞玲河南宛龙律师事务所潘飞霏河南民川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景建超彭瑞玲潘飞霏【代理律所】河南宛龙律师事务所河南民川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召支行【被告】付家杭;南召天悦同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观点】本案涉及商品房买卖合同关系及商品房按揭贷款合同关系。
【权责关键词】无效撤销代理合同恢复原状合同约定新证据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对一审查明的相关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涉及商品房买卖合同关系及商品房按揭贷款合同关系。
关于《个人一手住房贷款合同(预售)》一并解除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因商品房买卖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致使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的目的无法实现,当事人请求解除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的,应予支持。
本案中,在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除后,按揭贷款合同的目的已无法实现,付家杭有权解除按揭贷款合同,中行南召支行认为一审解除按揭贷款合同不符合合同约定和法定解除合同条件,与现行法律相悖,本院依法不予支持。
最新-(2019)宜中行终字第0002019号 精品001
(2019)宜中行终字第00016号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19宜中行终字第0001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长阳土家族自治县气象局以下简称长阳县气象局。
法定代表人何顺武,局长。
委托代理人杨才平,湖北长阳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宜昌长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宜昌长城房地产公司。
法定代表人章小平,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许弟庆,湖北君任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长阳县气象局因与被上诉人宜昌长城房地产公司气象行政处罚一案,不服长阳县人民法院2019长行处字第05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19年6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7月1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上诉人的法定代表人何顺武、委托代理人杨才平,被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许弟庆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判决根据证据认定事实如下原告宜昌长城房地产公司于2019年经相关部门批准,在位于被告长阳县气象局观测场南面开发黄龙苑、两栋商住楼,被告在原告的工程设计立面图上签署了建筑物顶高不超过海拔1501米的限高意见,原告采取倒退计算将原设计的九层带帽改为八层进行建设。
2019年6月栋楼建成并经验收合格。
2019年7月20日长阳县气象局对栋楼进行实地勘测,其结果为栋楼顶水箱超过被告签署的限高高度61米。
对此被告约请原告项目经理覃世龙进行交涉,覃世龙保证栋与栋的高度不变,同时改变栋原设计的建两个水箱为只建一个水箱。
现栋亦只建有一个水箱。
经被告勘测,栋楼顶水箱超高624米。
被告在原告、两栋楼顶水箱均已建成后,于2019年9月20日给原告下达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10月8日下达行政处罚告知书。
10月10日原告向被告提出书面申请,要求听证,被告于10月12日回复,以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条件为由未组织听证。
10月23日,被告作出长气罚字20190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原告在7日内恢复原状,即拆除栋楼超高61米、栋楼超高624米部分,并处罚款10000元。
2018-(201X)宜行终字第1号-word范文 (4页)
2018-(201X)宜行终字第1号-word范文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予以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随意编辑修改! ==(201X)宜行终字第1号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1X)宜行终字第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刘祥元,男,生于1944年4月7日,汉族,湖北省宜昌市夷陵区人,宜昌浩达木业总公司(原宜昌县家具厂)退休职工,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宜昌市夷陵区国土资源局,住所地夷陵区小溪塔街道办事处松湖路5号。
法定代表人杨泽洪,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李金柱,该局地籍股股长。
委托代理人李海安,湖北群晖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原告刘祥元诉原审被告夷陵区国土资源局不予受理颁发土地使用证申请答复一案,夷陵区人民法院于201X年8月21日作出(201X)夷行初字第07号行政判决,刘祥元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X年10月16日作出(201X)宜立行终字第126号行政裁定,裁定对其上诉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刘祥元不服申诉,本院于201X年12月1日以(201X)宜行监字第9号裁定撤销本院(201X)宜立行终字第126号行政裁定,对刘祥元提起的上诉恢复二审程序进行审理。
本院于201X年12月28日立案,于201X年1月20日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刘祥元,被上诉人委托代理人李金柱、李海安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根据采信的证据认定的案件事实是:原告刘祥元与原宜昌县家具厂(现更名为宜昌浩达木业总公司)于1991年12月7日签订《鱼塘承包合同》,由原告承包经营县家具厂的鱼塘,实行自负盈亏,甲方(县家具厂)投资,乙方(刘祥元)经营管理,到期还本付息。
该合同签定后,原告一直经营管理该厂的鱼塘,并在承包经营过程中投资投劳对鱼塘进行过整改。
1999年,原告要求被告为其办理该鱼塘的土地使用权登记,被告根据相关法规和政策规定给原告作出答复之后,原告不服于201X年又向被告提出办理该鱼塘土地使用证申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中国银行中银发[2002]45号请示的答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中国银行中银发[2002]45号请示的答复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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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中国银行中银发[2002]45号请示的答复
(2002年10月14日)
中国银行:
你行《〈关于处理担保法生效前发生保证行为的保证期间问题的通知〉适用问题的请示》(中银发〔2002〕45号)已收悉。
经研究,答复如下:
(法发〔1994〕根据本院1994年4月15日发布的《关于审理经济合同纠纷案件有关保证的若干问题的规定》
8号)第11条规定,保证合同中没有约定保证责任期限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在被保证人承担责任的期限内承担保证责任。
在主债权已超过2年诉讼时效后,债权人和债务人又对原债务予以重新确认的,不符合本院《关于处理担保法生效前发生保证行为的保证期间问题的通知》(法〔2002〕144号)第一条关于“债权人已经在法定诉讼时效期间内向主债务人主张了权利,使主债务没有超过诉讼时效期间”的规定条件。
在此情况下,不能认为“主债权没有丧失诉讼时效”。
既然原主债务之诉讼时效已经届满,则保证期间亦随之届满。
如保证人未对重新确认后的债务提供担保,则保证人对该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此复
——结束——。
采真机要
?《采真机要》,录自《藏外道书》第九册411-417页,原影印件为手抄本,残损处甚多,难以卒读,参校于《三丰丹诀》内之《采真机要》诗(《藏外道书》第十一册344-352页,两书不尽相同),但仍有很多破缺。
此《采真机要》与《锦身机要》(《藏外道书》第26册)相表里,为明末鲁至刚所着,属男子性修炼益生之术。
《锦身机要》成书于1592年,明刻《平阳府所刊医书六种》中有收。
08年7月初,从网上得《三峰采战房中妙术秘诀》(《四库未收书辑刊·玖辑》第拾册有收),其中有《钟吕二仙采真问答》一卷,实是《采真机要》之所本,文句大同小异,据此以补,虽仍未成全本,大致不碍阅读了。
????大地人民总总多,并无一个听弦歌。
家财抛弃深堪叹,气势颓危实可呵。
世事如萍休眷恋,时光似箭莫蹉跎。
劝君只把阴阳究,舍却阴阳更觅何。
至刚曰:“天下大地人民总总之多,要觅知音,普世并无一个。
家财抛□□□有。
气势颓危□汝无,不肯修□(炼)甘受死。
睹世事如萍之荡,看时光似箭之飞。
以此思量,要把阴阳穷究,别无他外言辞。
此诗重在阴阳二字,但不知何为阴阳?”?敢问何为阴阳?阴阳二物隐中微,只为愚徒自不机。
实实认为男女是,真真说做坎离非。
要将此语深深究,莫把斯言浅浅祈(推)。
知了愈宜加谨慎,诉人必定被他讥。
至刚曰:“阴阳之理本微妙而难知,愚昧之徒亦容易而得近,成事必在乎男女,设言故为坎离,认得真时自然之妙,此语要深深穷究,斯言莫浅浅求谋,苟至于知,愈宜加谨加慎,倘或轻泄,必被他人诮訅。
此重在男女,但不知二者何为?”???道为我阳未可亲,说他阴物又非真。
阴虽女体男儿体,阳本男身女子身。
莫怪客人权作主,须教自己暂为宾。
若能将此行颠倒,颠倒之中化圣神。
至刚曰:“我本为阳。
内乃至阴之物;他为阴物,中藏至妙之真,把男身为女身,假女体为男体,逆来化圣,顺去成人。
虽教我作他之宾,莫怪他为我之主。
施为此理,工夫只在乎颠倒,注□斯工,造化尽由乎作用。
此诗重在宾主,但不知所在?”?敢问宾主二者何处是?他如无我只平平,我若无他也不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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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中行终字第02号导读: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06)宜中行终字第0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长阳土家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以下简称长阳信用联社),住所地长阳县龙舟坪镇清江路51号。
法定代表人赵运锴,长阳信用联社主任。
委托代理人毛永琴,湖北陈守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委托代理人陈守邦,湖北陈守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宜昌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工商局),住所地宜昌市果园二路8号。
法定代表人徐伦才,市工商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许贵松,湖北长阳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胡锦钰,长阳土家族自治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干部。
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上诉人长阳信用联社因诉市工商局工商行政处罚一案,不服西陵区人民法院(2005)西行初字第22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06年1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6年2月2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毛永琴、陈守邦,被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许贵松、胡锦钰到庭参加诉讼。
因在法定审理期限内不能结案,经报请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批准,审理期限延长至2006年5月19日。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判决根据本案有效证据认定事实如下:2004年1月16日,长阳信用联社与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昌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太保宜昌支公司)签订《借款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业务合作协议书》,该协议约定,由长阳信用联社代理销售太保宜昌支公司的“借款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并按销售保险费的数额收取一定比例的手续费。
2005年3月28日,长阳信用联社又与人保长阳支公司签订关于代理销售“国寿安心卡”的协议,险种仍为“借款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2005年3月1日,长阳信用联社对各信用社制发长信联发(2005)第28号文,该文规定“全年实现人寿公司和太平洋公司的《借款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业务代理收入2.6万元,……对未完成意外伤害保险代理收入计划的,按计划差额的80%在绩效工资中抵扣。
”2005年4月13日,长阳工商局接到借款人举报称,长阳信用联社在发放贷款的过程中,强制要求借款人购买“借款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否则不予发放贷款。
长阳工商局于当日向上级主管部门市工商局反映情况。
市工商局经审查认为举报情况基本属实,于2005年4月21日立案。
2005年4月18日,市工商局出具宜市工商委调字(2005)5号委托调查书,委托长阳工商局对长阳信用联社涉嫌限制竞争行为一案进行调查,并于2005年5月18日前将调查结果上报。
长阳工商局在调查后于2005年5月10日向市工商局报告了调查情况,市工商局于6月21日作出听证告知书并于次日送达。
7月25日,市工商局举行听证会。
听证会后,长阳工商局又分别对部分借款人(投保人)进行了补充调查,并发放了19份社会调查表,对到长阳信用联社贷款时要求购买“借款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有关情况进行社会调查;2005年8月11日,人保长阳支公司向市工商局公平交易分局出示证明一份,证明长阳信用联社与太保宜昌支公司、人保长阳支公司均签订了协议,而长阳信用联社与人保长阳支公司未发生一笔业务。
市工商局根据证据认定,长阳信用联社在实际销售“借款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过程中,对种养业、运输业、建筑工程、煤炭水利四大行业和发放贷款人认为其信用不良的借款人,要求其必须购买“借款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以2005年3月为例,该月长阳信用联社共发放贷款52笔,其中,与四大风险行业有关的以及发放贷款人认为其信用不良的借款人共计35人,借款人购买“借款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共计35笔,长阳信用联社收缴保费5610元。
据此,2005年8月30日,市工商局作出宜市工商处字(2005)15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原告滥用其独占地位,在发放贷款活动中要求借款人购买其指定保险机构提供的保险,属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禁止公用企业限制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第四条第(四)项规定的违法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之规定,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责令长阳信用联社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6万元。
9月9日,长阳信用联社向原审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原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被告市工商局有作出宜市工商处字(2005)157号行政处罚决定的法定职权;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信用合作社限定贷款人购买其指定经营者的商品的行为定性处理问题的答复》(工商公字(1997)第170号)规定:信用合作社是依照有关金融法律设立和管理的具有特殊性的金融企业,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规定的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
参照以上规定,原告构成宜市工商处字(2005)15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处罚的违法主体。
被告提供的证据证明,原告在销售“借款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实际操作过程中,对种养业、运输业、建筑工程、煤炭水利四大行业和发放贷款人认为其信用不良的借款人,要求其必须购买太保宜昌支公司“借款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否则不予贷款。
这是一种强制、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的行为;另借款人在贷款时,或是提供了信用担保,或是提供了财产担保,再要求其购买“借款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必须遵循借款人自愿原则。
原告利用其独占地位和行业优势,在发放贷款时要求借款人先购买“借款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再发放贷款,排挤了其他经营者。
原告的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的规定,被告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责令长阳信用联社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6万元,法律依据充分。
被告作出宜市工商处字(2005)157号行政处罚决定所依据的主要证据,均经过了听证质证程序,在举行听证会后作出处罚决定以前,被告进行补充调查,只是起到了一个佐证作用,并不违法。
综上,被告作出的处罚决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维持被告作出的处罚决定。
长阳信用联社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称:1、一审法院认定上诉人是“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没有充分的法律依据。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的规定,“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是指公用企业以外的,由法律、法规、规章或其他合法性的规范性文件赋予的,从事特定商品(包括服务)独占经营资格的经营者。
一审法院依照国家工商总局工商公字[1997]第170号文类推认定上诉人就是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但此答复是针对信用社利用发放农贷优势地位的情况,而上诉人发放一般性贷款并不具有优势地位,所有银行金融机构都经营存、贷款业务,并非信用社独家经营。
2、一审法院按照国家工商总局的批复类推信用社是属于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那么国家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2004年11月16日313号批复第二条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查处,应该属于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法定职责范围,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及派出机构依法实施。
由此,即使信用社的行为是不正当竞争的违法行为,也不属于工商局查处的范围。
3、即使上诉人是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违法主体,上诉人代理“借款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对借款人也不具有强迫行为。
一是从认定的事实看,2004年1月至2005年6月,上诉人累发贷款52444万元,共收保费仅7万元左右,比率不足4%。
二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三条第十一款规定,代理保险业务是信用社的经营范围。
上诉人2005年3月1日下发的《关于做好2005年代理保险工作意见》是根据该规定下达的指导性经营计划,并非一种制度化强制性规定,纯属内部管理行为,对借款人没有任何约束力。
三是此类保险纯属借款人的自愿委托行为,借款人自愿填写投保委托书,明确委托在借款人出现意外伤亡时,指定贷款人为受益人,贷款人的受益范围以借款本息为限。
4、上诉人2004年和2005年与中国太平洋保险人寿保险公司签订了《代理借款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2005年与中国人寿保险公司签订了《代理国寿安心卡保险合同》(属一种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由于中国人寿保险公司未开办专门的借款人人身意外伤害险种,故上诉人未办理中国人寿保险公司此类业务,并非具有排挤其他经营者的行为。
5、市工商局听证结束后调查取证的行为违反了《行政处罚法》第38、42、43条之规定,一审法院认定合法没有法律依据。
综上,上诉人的行为是有效防范化解金融风险、保障信贷资产的合法经营行为,完全不具有任何社会危害性。
为此,上诉人不服一审判决,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撤销被上诉人作出的宜市工商处字(2005)15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判决由被上诉人承担一、二审诉讼费。
被上诉人市工商局辩称:1、一审认定上诉人系“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符合事实和法律。
按照上诉人理解,“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是指法律、法规赋予的从事特定商品独占经营的经营者,这正好符合上诉人的情况。
上诉人是依照《商业银行法》的规定设立的金融企业法人,所经营的商品是国家实行特殊管理的商品,消费者对其提供的商品具有较强的依赖性。
一审法院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的规定,参照国家工商局工商公字(1997)第170号《关于信用合作社限定贷款人购买其指定经营者的商品的行为定性处理问题的答复》,认定上诉人系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事实和法律依据充分。
2、上诉人称其发放一般性贷款不具有优势地位,经营存贷业务不是独家经营,因而不属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这是对法律的曲解。
上诉人经营的贷款,不仅是一般性,还是特殊性,都是国家法律赋予的一种特殊职能,非一般企业所能具有,这就是一种优势地位,信用社虽不是独家经营存贷业务,但并不能就此否认其所具有的独占地位。
上诉人正是利用了自己的优势地位,才去限定贷款人购买其指定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3、上诉人以银监会2004年313号批复为由,声称本案不属于工商局查处,不论其所称批复正确合法与否,其理由是不能成立的。
行政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以法律、行政法规为依据,以规章为参照,也就是说,只有在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的情况下,才参照规章。
被上诉人对上诉人的行为进行查处,依照的是法律,银监会的规范性文件仅仅是一个部门规章,其效力低于法律,况且银监会对其下属机构实行监管,并不排除工商部门依照法律规定行使行政管理职权。
4、一审法院关于上诉人的行为属于不正当竞争的行为的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上诉人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保险,有上诉人(2005)28号文、举报记录、证人证言,特别是上诉人的相关负责人的陈述等证据在卷,足以说明上诉人的行为是一种不正当竞争行为。
至于上诉人在2004年1月至2005年6月间限定他人购买指定保险占了多大比例,并不影响对其行为的认定;上诉人2005年所发28号文,名义上是一份内部文件,但正是因为这份内部文件的出台,才推动了2005年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保险的工作,这份文件是上诉人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源头和组成部分;上诉人在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保险时,形式上是由借款人填写了委托书,实质上是借款人不填委托书、不买保险就贷不到款,借款人“必须”购买其指定的保险才能拿到贷款,这种形式上的自愿掩盖的是实质上的违法,是违背借款人的真实意愿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