废品处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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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规范各类废品的回收、存放、出售过程行为,使废品管理有据可依,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废品的定义

在生产、办公、实验检测等日常运营过程产生的不要物,或已失去使用价值;

或回用成本高于其实际价值;或超出供应商回收范围的不要物即为废品。

第三条责权

(一)各部门负责对本部门废品的收集、分类并运送至统一存放地点。

(二)行政部负责废品收购商的选定、废品出售单价的核定、废品存放管理、出售时的计量。

(三)财务处负责废品出售过程监督、收款、开具放行条。

第四条废品分类

(一)塑胶类:漆包线筒管、锡丝筒管、三极管胶条、塑胶骨架、胶盘、胶袋等。(二)纸皮类:进料供货的包装盒、外箱、垫板、隔板纸皮等。

(三)元件脚类:磁芯挂脚管脚、插件修脚管脚等。

(四)铜线类:加工电感不良拆除的铜线(磁环、扼流圈、变压器等)及修脚铜线、退货/维修不良件拆除的铜线等。

(五)电子元件类:退货或维修不良元件、报废品拆除件、呆滞处理件等。

(六)锡渣、锡脚。

(七)外壳类:生产损坏、退货时已损坏不能再回收利用的等。

(八)电线类:作业损坏、退货/维修更换、加工余料、呆滞料等。

(九)工具设备类:生产损耗不能维修使用的、工艺变更后废弃不用的、无配件维修或无委外维修价值的工具、测试或检测设备及配件、受损或老化的用具等。(十)实验检测类:产品开发调试和实验测试的、及实验过程损坏的、淘汰的产品、

检测损坏无维修价值的产品。

(十一)办公类:损坏的办公桌椅、文件夹等办公用品;闲置或淘汰的办公设备等。(十二)其它:未归入上述的其他废品。

第五条废品的确认

除第四条第(一)至(六)项废料可直接确认为废品外,其它废品的判定

和处理办法是:由部门负责人或指定负责人按《不要物处理流程》填写《不

要物处理申请单》申请报废,经单位总经理审批(总部各部门报总裁审批)

后,交行政部统一处理。

第六条废品的清理和入库

(一)生产部门对第四条第(三)、第(四)项及第(六)项废品由物料员负责清理,并于每周六12:00前将上述废品移交至指定废品区。

(二)生产部门向废料房运送废料前,应对各种废品分好类,对元件脚、锡脚、锡渣类废品按40公斤/包为标准打包,运送至行政部废料房时,应按规划好

的区域放置。

(三)各项部门废品入库由移交部门填写《入库单》,一式三联,财务处、移交部门及行政部各一联。

第七条废品的报价:行政部应在出售废品前至少一天,向财务处报备废品单价。

第八条废品的出售计量及监督

行政部每周两次对废料房废料集中出售。出售过程中,行政部及财务处应各

指派一人共同计量;收购商应对每次计量后的废品捆绑,计量人对捆绑好的

废品用标识记录品名、重量等内容;全程计量结束,行政部应即刻关闭废料

房门,请收购商在废料房外另行装车。如遇天气原因,收购商不能在废料房

外装车时,行政部必须派人现场监督装车,直至装车完毕。

第九条无价值废品判定

对于收购商不收购、无回收利用价值的废品,须经行政部判定,提交财务

处核实,后由行政部作销毁或遗弃处理。

第十条废品出售流程:

行政部与收购商定收购价报财务处备案收购商到场收取废

品行政部、财务处监督,填写《出售废品登记表》收购商到财务处缴款财务处开具放行条保安检查《出售废品登记表》、《放行条》及废品包装后放行。

第十一条本文件解释归行政处。

第十二条本文件生效日期为2012年8月1日。

签发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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