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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贾X,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代X,女,北京市卓智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
委托代理人姚克枫,北京市卓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XX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浦东新区张江高科技园区龙东大道,实际经营地上海市徐汇区斜土路。
法定代表人张X,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吴X,男,上海全土豆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法律顾问。
委托代理人王守建,广东东方昆仑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原告XX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XX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侵犯着作财产权纠纷一案,由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移送至本院。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姚克枫、被告的委托代理人吴X、王守建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XX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诉称,原告为电视剧《潜伏》的相关权利人。
电视剧《潜伏》于201X年4月1日在全国电视台首播,未经播放即呼声很高,各大电视台均重金购买。
该剧在电视台播放前,被告就擅自在其经营的网站中传播,被告的行为已经严重违反了中国保护知识产权的制度,损害了原告的利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故原告要求判令被告:1、立即停止上述放映作品的侵权行为,在其网站内部删除侵权作品;2、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10万元。
审理中,因被告已删除其网站上的涉案作品,故原告撤回上述第一项诉讼请求。
2018年(201X)浦民三(知)初字第20号-范文模板 (4页)
2018年(201X)浦民三(知)初字第20号-范文模板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予以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随意编辑修改! ==(201X)浦民三(知)初字第20号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X)浦民三(知)初字第20号原告广东XX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XX号XX号。
法定代表人郭XX,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晓飞,陕西仁和万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穆军锋,陕西仁和万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XX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浦东新区XX号X楼XXX室,经营地上海市黄浦区XX路XXX号。
法定代表人张XX,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吴XX,男,上海XX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黄武双,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广东XX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XX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侵犯着作财产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广东XX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穆军锋、被告上海XX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吴XX、黄武双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广东XX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诉称:原告拥有电影《天堂的眼睛》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等权利。
201X年3月,原告在互联网上搜索后发现被告未经原告许可在其网站()上传了该部影片,被告的行为损害了原告的合法利益。
故起诉,要求被告停止对电影《天堂的眼睛》的侵权行为、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5万元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2,540元(公证费500元、查档费40元、交通住宿费2,000元)。
被告上海XX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辩称:原告未能证明其权利的合法来源,且授权材料缺乏真实性与关联性,无法证明其享有系争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不具备本案诉讼主体资格。
被告作为网络信息服务的提供者已经尽到了合理的注意义务和审查义务,不应承担对系争作品明知和应知的责任,被告已在网站上删除了系争电影的相关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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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品文档】(201X)浦民三(知)初字第404号word版本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予以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随意编辑修改! ==(201X)浦民三(知)初字第404号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X)浦民三(知)初字第404号原告上海××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路××号。
法定代表人吕××,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赵××,女,××××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浦东新区张江高科技园区。
法定代表人张××,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男,上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黄××,上海市××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网络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侵犯着作财产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上海××网络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被告上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杨××、黄××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上海××网络有限公司诉称:原告拥有电视剧《锁清秋》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现发现被告在其网站()上提供涉案电视剧的在线播放服务。
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合法利益,故起诉,要求被告立即停止该剧在被告网站上的在线播放服务、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5万元及合理费用3,000元(公证费1,000元、律师费2,000元)。
【精编范文】(201X)浦民三(知)初字第123号word版本 (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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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张X,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付XX,男,上海XX餐饮连锁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反诉原告)上海XX餐饮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梅陇镇沪闵路7580弄111支弄31号甲。
法定代表人袁XX,经理。
委托代理人赵建高,上海市信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XX餐饮连锁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XX餐饮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被告上海XX餐饮有限公司提起反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的委托代理人付爱弟、被告的委托代理人赵建高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上海XX餐饮连锁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诉称,201X年9月7日,原告经“XX+图形”商标(第1385773号)的权利人上海XX咖啡食品有限公司许可,与被告的股东金X签订《XX咖啡加盟合同书》。
双方约定,原告许可被告在上海市闵行区梅陇镇沪闵路开设XX咖啡店,合同期自201X年12月18日至201X年12月18日止。
自开始营业之日起,被告应于每月10日前支付特许经营权使用费3,000元,但被告至今未支付。
合同期满需续约的,双方应办理相关手续,未续签的被告应停止营业,并在七天内拆除“XX咖啡”招牌及相关文字、标章、图形等。
现双方合同期已满,被告不仅拖欠201X年12月18日至今的特许经营权使用费,而且在未办理续约手续的情况下继续使用“XX咖啡”的商标、文字及图形对外经营。
被告的行为已严重违反了合同的约定,故原告要求判令被告支付自201X年12月18日至201X年12月18日止的特许经营权使用费人民币10.8万元,立即停止使用“XX+图形”商标以及“XX咖啡”的招牌,并承担本案的案件受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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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施X,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高在涵,上海市申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XX娱乐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惠南镇拱极路。
法定代表人顾X。
原告北京XX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XX娱乐有限公司侵犯着作财产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的委托代理人高在涵到庭参加诉讼。
被告上海XX娱乐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北京XX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诉称,华研国际音乐股份有限公司是《SUPER STAR》、《TOGETHER》专辑的着作权人,对专辑中的MTV音乐电视作品享有着作权。
201X年1月,原告经华研国际音乐股份有限公司授权,取得上述专辑中MTV音乐电视作品在中国大陆地区的排他性专属授权,得以自己名义授权第三方以卡拉OK方式使用上述音乐电视作品的复制权、放映权等权利,并得以自己的名义向侵犯上述权利的第三方提起诉讼。
201X年7月30日,原告发现被告未经原告授权,以营利为目的,擅自在其经营场所内以卡拉OK方式向公众放映上述专辑中所涉MTV音乐电视作品共计20首。
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故起诉至法院要求:1、判令被告停止侵权,立即从曲库中删除侵权作品,并在《法制日报》上向原告公开赔礼道歉;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100,000元;3、判令被告承担原告为本案诉讼支付的律师费、公证取证费等合计10,270元;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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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X)浦民三(知)初字第424号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X)浦民三(知)初字第424号
原告某某某某控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天目山路。
法定代表人励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晓光,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利民,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某某传媒技术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浦东新区张江高科技园区毕升路,主要经营地上海市浦东新区张江高科技园区碧波路。
法定代表人姚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蒋某,男,上海聚力传媒技术有限公司员工。
原告某某某某控股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某某传媒技术有限公司侵犯着作财产权纠纷一案,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X年3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本院审查,原告有权自行行使诉讼权利,该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某某某某控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XXXX元,减半收取计XXX元,由原告某某某某控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孙黎
代理审判员朱俊
人民陪审员沈卉
二O一O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钱丽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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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X浦民三(知)初字第97号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X)浦民三(知)初字第97号
原告徐某某,男,19XX年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钦州路。
委托代理人李俊,上海市协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某某某茶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闽侯县上街镇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
原告徐某某诉被告某某某某茶业有限公司着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X年3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本院审查,原告有权自行行使
诉讼权利,该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徐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XXX元,减半收取计XXX元,由原告徐某某负担。
审判长孙黎
代理审判员朱俊
人民陪审员沈卉
二O一O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钱丽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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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徐XX,总裁。
委托代理人周涛,天册(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XX传媒技术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浦东新区张江高科技园区毕升路,实际经营地上海市浦东新区碧波路。
法定代表人姚X,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蒋X,男,上海XX传媒技术有限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金XX,女,上海XX传媒技术有限公司职员。
原告北京XXXX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XX公司)诉被告上海XX传媒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侵犯着作财产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周涛、被告的委托代理人金XX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北京XXXX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诉称,其为电视剧《解放》在中国境内的专有独占性信息网络传播权利人。
该作品由唐国强、董亚春担任导演,唐国强、刘劲、王伍福、卢奇等众多明星担任主演,并于201X年国庆期间在中央电视台一套黄金时间播出。
作为庆祝新中国成立六十周年而特别制作的五十集大型史诗,该片具有极大的知名度及市场盈利能力。
原告经调查后发现,在该电视剧刚在中央电视台一套黄金时间播出时,被告已经在其所有并运营的“PPlive网络电视”(网址:)向社会公众提供《解放》全部视频的在线点播服务。
原告认为,被告作为国内知名的视频网站经营者,应尊重影视作品着作权人的合法着作权益,但被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着作权法》、《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等法律规定,严重侵犯了原告依法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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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洪X,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解X,男,南京大学法学院教师。
委托代理人吴其宏,江苏苏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XX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浦东新区张江高科技园区龙东大道,实际经营地上海市徐汇区斜土路。
法定代表人张X,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X,男,上海XX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法务。
委托代理人傅钢,上海市协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江苏XX影视文化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XX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侵犯着作财产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吴其宏、被告的委托代理人杨X、傅钢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江苏XX影视文化有限公司诉称,原告系电视剧《结发夫妻》的着作权人,被告未经许可,在其网站()上非法提供上述电视剧的在线播放服务,该行为侵犯了原告的着作权,使原告蒙受了经济损失,故原告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24,000元、调查被告侵权行为和维权费用8,000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被告上海XX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辩称:1、原告未证明系争作品真实的权利状况,也未证明其获得了授权,故原告无权起诉。
2、原告提供的公证书不能证明系争作品是由被告上传的,且公证书中播放的只是视频片段,不能证明与系争作品的一致性。
3、被告已经尽到了充分的注意义务,故依法不应承担侵权责。
【2018-2019】(201X)浦民三(知)初字第490号-范文word版 (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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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X)浦民三(知)初字第490号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X)浦民三(知)初字第490号
原告某某某轴承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瓦房店市北共济街。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吴海寅,上海市润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林红斌,上海市润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某某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金汇镇东星村。
法定代表人冯某某。
本院受理原告某某某轴承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上海某某贸易有限公司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后,原告于201X年3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与民事权利。
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某某某轴承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上海某某贸易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XXXX元(原告已预付),减半收取计XXXX元,由原告某某某轴承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长孙黎
代理审判员叶海涛
人民陪审员董怡娴
二O一O年三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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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陈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单体禹,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吴子芳,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某某传媒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张江高科技园区毕升路。
法定代表人姚某。
本院受理原告某某互联(北京)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某某传媒技术有限公司侵犯着作财产权纠纷一案后,被告上海某某传媒技术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本院管辖权提出异议,理由是被告的服务器位于上海市徐汇区华山路,故应将本案移送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认为,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本案系侵犯着作财产权纠纷,被告的住所地为上海市浦东新区张江高科技园区毕升路,现原告以被告住所地在浦东新区为由起诉至本院,系原告自行行使诉讼权利,于法不悖。
因此,本院对本案有管辖权,被告的管辖异议理由不能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八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上海某某传媒技术有限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申请。
管辖异议费人民币XXX元,由被告上海某某传媒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倪红霞代理审判员朱俊人民陪审员沈卉二OO九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钱丽莹。
2018-(201X)浦民三(知)初字第249号-优秀word范文 (3页)
2018-(201X)浦民三(知)初字第249号-优秀word范文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予以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随意编辑修改! ==(201X)浦民三(知)初字第249号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X)浦民三(知)初字第249号原告庄某某胜,男,XXXX年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斜土路。
被告上海某某影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浦电路。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叶某某,男,上海文华影视有限公司工作人员。
原告庄某某诉被告上海某某影视有限公司着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庄某某、被告上海某某影视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叶某某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庄某某诉称:《XXXXXXX》系由原告独立创作的二十集电视剧文学剧本。
201X年初,被告法定代表人张某某看到该剧本后,强烈要求原告将该剧本出售给她,由被告投资拍摄此剧。
考虑到被告的经济实力,原告并未同意。
但被告擅自于201X年5月将该剧本向文广局申请备案。
原告提出异议后,张某某表示会尽快与原告签订着作权使用合同和导演合同,并口头承诺支付原告着作权使用费人民币XX万元。
在这种情况下,原告只得同意将该剧本交由被告使用。
201X年6月初被告成立摄制组,准备于同年8月8日开拍。
但直至同年8月10日,被告还未与摄制组人员签订合同,摄制组人员遂自行解散。
现电视剧虽未正式开拍,但因被告已将原告剧本备案,他人即可通过互联网查到该剧的故事梗概,原告就无法将该剧本交由他人使用,被告的行为给原告造成了重大损失,故起诉,要求被告赔付原告着作权使用费XX万元及因拖欠使用费而引发的附加损失费X万元(包括分红、利息、理财及其他投资收益)、赔偿被告非法使用原告剧本而造成剧本题材、故事、人物、情节外泄迫使其他投资人和制片商无法再采用原告剧本的损失费X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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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马××,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戎×,上海市××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庄××,上海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技术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浦东新区张江高科技园区。
法定代表人姚×,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金××,上海××技术有限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蒋×,上海××技术有限公司工作人员。
原告北京××影视制作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技术有限公司侵犯着作财产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X年12月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X年3月17日进行了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委托代理人戎×和被告委托代理人金××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北京××影视制作有限公司诉称:原告发现被告的网站******()向公众提供电影《七剑》的在线播放服务。
经原告确认,被告在线播放的电影与原告拥有着作权的电影作品《七剑》相同,而原告从未许可被告在线播放。
原告要求法院: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对原告享有的着作权的侵害,停止提供涉案电影作品的在线播放服务;2、判令被告在其经营的网站主页及《中国电视报》上发表声明,向原告公开赔礼道歉;3、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合计1201X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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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代理人刘××,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工贸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闵行区××路××号××室。
法定代表人方××,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孙××,上海市××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杨××诉被告上海××工贸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X年9月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X年1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杨××及其委托代理人刘××,被告委托代理人孙××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杨××诉称,201X年10月6日,原、被告签订加水站特许加盟合同,约定:被告系××活净水技术(上海)有限公司闵行地区独家总代理,将“××自动贩卖连锁”商标授予原告在闵行区××加水站经营使用,原告向被告交纳投资项目款人民币27500元,履约保证金8000元,合同期限五年,保证金8000元在合同期满后予以退还。
合同履行期间,因被告与委托方合同到期而丧失代理权,被告改为挂靠到上海××净水科技有限公司,致原告继续使用“××”商标为违法,效益下降,故起诉要求法院判决:1、解除原被告签订的加水站特许加盟合同;2、被告将售水机从原址拆除;3、被告退还投资项目款11917元、保证金8000元;4、被告依约偿付违约金100000元;5、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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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文档】(201X)浦民三(知)初字第405号-范文模板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予以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随意编辑修改! ==(201X)浦民三(知)初字第405号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X)浦民三(知)初字第405号原告上海某某网络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闵行区宜山路,实际经营地上海市徐汇区。
法定代表人吕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赵琴琴,女,广州益加益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雪松,广东浩瀚明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某某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浦东新区张江高科技园区龙东大道,实际经营地上海市徐汇区。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某某,男,上海某某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王守建,东方昆仑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原告上海某某网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诉被告上海某某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某公司)侵犯着作财产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某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雪松、被告某某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守建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某某公司诉称:原告拥有电视剧《某某某某》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原告发现被告未经许可,擅自在其经营的“某某网”()上提供涉案电视剧的在线播放服务,并在播放界面发布广告牟利。
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合法利益,故起诉,要求判令:1、被告立即停止涉案电视剧在被告网站的在线播放服务;2、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X万元及合理费用XXXX元(其中公证费XXXX元,律师费XXXX元);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审理中,因被告已经删除了网站上的涉案作品,原告申请撤回第一项诉讼请求。
被告某某某公司辩称:原告主体不适格,从相关材料可以看出,涉案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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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201X)浦民三(知)初字第434号-word范文模板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予以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随意编辑修改! ==(201X)浦民三(知)初字第434号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X)浦民三(知)初字第434号原告北京××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林×,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北京市××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北京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通信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原告北京××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通信科技有限公司侵犯着作财产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X年10月22日受理后,向被告的注册地址送达诉状副本和传票被退回,遂向被告同期在本院的案件(201X)浦民三(知)初字第144号中确认的送达地址送达(虹口区××路××号××律师事务所)。
本案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X年11月30日进行了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委托代理人王×到庭参加诉讼。
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本案依法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北京××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诉称:电视剧《血色湘西》由××电视台制作。
该剧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由××电视****家授予湖南××传媒有限公司,并由该公司于201X年6月6日出具授权书独家授予原告。
被告未经许可,在其经营的××网()上,向公众提供上述电视剧的在线播放服务,侵害了原告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5万元并承担诉讼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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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下载】(201X)浦民三(知)初字第4号word版本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予以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随意编辑修改! ==(201X)浦民三(知)初字第4号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X)浦民三(知)初字第4号原告湖南XX互动娱乐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XX市XX区XX室。
法定代表人张XX,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吴飞霞,上海艾帝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许鹏,上海艾帝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XX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XX区XX号X楼XX室。
法定代表人张XX,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吴XX,男,上海XX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法务。
委托代理人傅钢,上海市协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湖南XX互动娱乐传媒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XX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侵犯着作财产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委托代理人许鹏、被告委托代理人吴XX、傅钢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湖南XX互动娱乐传媒有限公司诉称,原告依法独占性享有电视剧《丑女无敌》在中国大陆地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原告发现被告未经同意且未支付任何报酬,通过其管理运营的互联网站“XX网”()非法传播该电视剧,侵犯了原告享有的合法权利。
故原告要求判令被告立即停止对电视剧《丑女无敌》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害;被告向原告支付赔偿金人民币15万元。
被告上海XX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辩称,原告的证据不能证明其获得了系争作品的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故原告不具有诉权。
原告提供的公证书存在重大瑕疵,违反我国公证法的规定。
原告也未证明被告网站上存在涉案电视剧。
被告作为提供网络内容存储空间的服务商,于201X年10月中旬注意到涉案电视剧的相关信息后主动进行了删除,其已经尽到了充分的注意义务,不知道也没有合理的理由应当知道服务对象提供的作品侵权。
即使原告能够证明被告的网站上存在涉案电视剧,在原告没有向被告发出侵权通知的情况下,被告没有删除义务,同时被告也未从涉案电视剧的播放中直接获得经济利益,故被告应当适用法定免责条款的规定,不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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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代理人陆斌,上海市六角城律师事务所工作人员。
原告宇XX,男,汉族,户籍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
上述两原告之共同委托代理人孙一民,上海市六角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XX艺术进修学校,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定西路1281号404室。
法定代表人王XX,校长。
委托代理人蒋XX,男,上海XX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工作,住上海市闸北区原平路。
原告陈XX诉被告上海XX艺术进修学校侵犯着作财产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追加宇XX为本案原告,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陈XX的委托代理人陆斌、原告宇XX的委托代理人孙一民(兼原告陈XX的委托代理人)、被告上海XX艺术进修学校的委托代理人蒋XX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陈XX、宇XX诉称:两原告系《拼玩识字》课本的着作权人。
201X年11月,原告发现被告于201X年5月18日成立后,在其教学点使用的《拼拼玩玩快乐识字》教材基本抄袭了原告编着的《拼玩识字》课本的文字部分,侵害了原告的着作权,故起诉,要求被告立即停止侵权,回收并销毁侵权教材、被告在、网页和《新闻晨报》、《东方早报》、《新民晚报》上登载声明、赔礼道歉、被告赔偿原告损失人民币20万元并承担本案的律师费、诉讼费。
被告上海XX艺术进修学校辩称:被告是一所以儿童语言能力训练为特色的培训学校,主要的课程内容为《作文启蒙》、《剑桥英语》、《拼玩识字》等课程。
因被告无法在市场上购买到原告的课本,为了教学《拼玩识字》课程需要,被告印制了《快乐拼玩识字》卡片,为了便于保管和携带,被告将卡片做了简易装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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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林X,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柯伟强,福建谨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熙,福建谨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常州XXXX进出口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XX经济开发区XX路XX号。
法定代表人王XX,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冯一丰,江苏朱孔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XXXX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常州XXXX进出口有限公司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XXXX实业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柯伟强、张熙、被告常州XXXX进出口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冯一丰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XXXX实业有限公司诉称:其为“HAOMAI豪麦及图形”商标的权利人。
201X年8月,上海海关查获被告以一般贸易形式申报出口至尼日利亚的汽油发电机组750台,价值46,500美元。
被告在未获原告许可的情况下,生产、销售标注由原告享有专用权的“HAOMAI豪麦及图形”商标的上述商品,其行为侵犯了原告对该商标享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故起诉,请求法院判令被告:1、停止侵权行为,在《国际商报》上向原告赔礼道歉、消除影响;2、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50万元;3、赔偿原告为本次诉讼支出的合理费用人民币25,000元(包括律师费人民币1万元、差旅费人民币15,000元)。
被告常州XXXX进出口有限公司辩称:被告行为确实侵犯了原告的商标权,但被告只是应客户要求代理出口,涉案货物并非被告生产。
涉案发电机尚未出口即被海关行政没收并处以罚款,被告不存在侵权获利,原告不存在侵权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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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权代表本杰明 O.奥多夫(Benjamin O.Orndorff),助理秘书。
委托代理人谈X,女,XX(中国)有限公司法律部职员。
委托代理人袁新忠,上海市凌云永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XX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延安西路。
法定代表人石X,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X,男,XX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法律顾问。
委托代理人李志强,上海金茂凯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某软件公司诉被告XX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侵犯计算机软件着作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某软件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谈X、袁新忠、被告XX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X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某软件公司诉称: Microsoft Server系列软件(包括Microsoft Windows Server 201X、Microsoft Windows Server 201X、Microsoft SQL Server 201X、Microsoft SQL Server 201X等)由原告开发完成,原告享有该系列软件的版权,受中国法律保护。
被告是1995年初在上海成立的股份制商业保险公司,在全国有8家分公司(下设51家营业部、营销服务部或者支公司)和1个省级代表处。
经了解,被告未经授权,安装、使用了微软Server系列软件。
201X年9月至201X年3月期间,就被告未经授权使用原告享有着作权的软件一事,原告授权上海市凌云永然律师事务所与被告进行了多次交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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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X)浦民三(知)初字第240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X)浦民三(知)初字第240号
原告××株式会社,住所地日本东京都港区。
法定代表人××,取缔役社长。
委托代理人顾××,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陆××,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北安市。
原告××株式会社诉被告××经贸有限公司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X年6月2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X年7月28日公开
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的委托代理人顾××、陆××到庭参加诉讼。
被告收到
本院传票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依法缺席审理。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株式会社诉称,原告成立于1948年9月,是一家具有悠久
历史的跨国公司。
长期以来,原告经营的汽车、摩托车广泛销售于中国和世界
各地,在消费者中享有盛誉。
目前,原告在中国投资设立多家公司、××汽车
家喻户晓。
原告在中国已注册并使用一系列商标,包括“*****”文字商标,注册号314940,专用权期限至2018年5月29日,核定使用商品为轿车、汽车、
汽车配件、摩托车等。
该商标于201X年被认定为驰名商标。
原告还将上述商标向中国海关总署进行知识产权备案。
201X年3月25日,上海外高桥港区海关
向原告发出《确认知识产权侵权状况通知书》,称该海关在浦东外高桥发现被
告以一般贸易方式申报出口印度尼西亚的火花塞产品标有“*****”商标,数量为51箱,要求原告确认上述申报出口的商品是否侵权。
经原告确认,该批货物属于假冒原告注册商标的侵权产品。
海关遂对被告进行了处罚,没收侵权货物、罚款人民币37000元。
上述处罚决定已于201X年10月20日生效。
原告曾以书面方式致函被告要求被告就上述侵权行为向原告支付赔偿并提供与侵权产品有
关的其他涉案人员的信息,但是被告却以种种理由推诿。
故原告要求判令被告
停止侵犯原告商标权的行为;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10万元(包括原告为调查和制止侵犯行为而支付的合理费用)。
被告××经贸有限公司未答辩。
经开庭审理,本院确认以下事实:“*****”文字商标由原告××株
式会社于1988年在我国申请注册,注册号为第314940号,核定使用商品为第
19类飞机、船舶、车辆和其他运输工具、车辆内燃机及属于该类的以上产品的
零部件。
该商标续展注册有效期至2018年5月29日。
201X年,“*****”商
标曾被中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认定为驰名商标。
201X年2月,被告向上海海关申报出口火花塞。
201X年3月25日上海海关向原告发出《确认知识产权侵权状况通知书》,被告以一般贸易方式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