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卫生计生委关于切实做好临床路径管理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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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卫生计生委关于开展国家中医药管理局重点专科现场评估工作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计生委关于开展国家中医药管理局重点专科现场评估工作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计生委关于开展国家中医药管理局重点专科现场评估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15.01.12•【字号】内卫计蒙中字〔2015〕20号•【施行日期】2015.01.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药政管理正文内蒙古自治区卫生计生委关于开展国家中医药管理局重点专科现场评估工作的通知内卫计蒙中字〔2015〕20号各盟市卫生计生委(卫生局),内蒙古国际蒙医医院、内蒙古中医医院,内蒙古医科大学附属医院、内蒙古民族大学附属医院:根据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开展国家中医药管理局重点专科中期评估工作的通知》(国中医药医政医管便函〔2014〕88号)要求,为了解国家中医药管理局重点专科建设情况,推动重点专科提高建设水平,取得建设实效,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将于2015年1月底前对我区国家重点专科进行抽查。

我委将委托各盟市卫生计生委(卫生局)对所辖地区国家重点专科进行现场评估。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估对象(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十一五”重点专科。

(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十二五”重点专科建设项目、培育项目。

(三)国家临床重点专科(蒙中医专业)。

评估对象详见附件1。

二、评估时间及形式(一)各盟市卫生计生委(卫生局)应于2015年1月20日前,组织相关专家对所辖地区国家重点专科进行现场评估。

(二)通辽市卫生局负责内蒙古民族大学附属医院重点专科现场评估工作。

三、评估工作安排(一)现场评估。

在各单位完成重点专科自评的基础上,各盟市卫生计生委(卫生局)按照国家中医药管理局重点专科中期评估评分标准(现场评估部分,见附件2、3、4、5),组织专家对本辖区内的国家重点专科进行现场评估。

医疗重点专科的现场评估专家组可由4名专家组成,至少应包含2名与被检查专科相同专业的专家;护理、临床药学及治未病重点专科的现场评估专家组至少由2名本专业的专家组成。

临床-路径管理工作实施计划方案及对策

临床-路径管理工作实施计划方案及对策

人民医院临床路径管理实施方案为进一步规医护人员执业行为,加强医疗质量管理,保障医疗安全,提高卫生资源利用效率,控制和降低临床常见病医药费用,减轻患者负担,根据卫医政发〔2009〕116号《卫生部关于开展临床路径管理试点工作的通知》和《关于印发医疗机构临床路径管理指导原则的通知》国卫医发〔2017〕4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制订临床路径管理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认真落实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相关工作,贯彻国家基本药物制度,进一步规临床诊疗行为,提高医疗质量,保障医疗安全,为人民群众提供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医疗服务,促进社会和谐。

二、总体目标发展一套兼具质量与成本效益的临床路径模式,确保医疗质量,减少不必要的医疗护理差异,合理使用医疗资源,严格控制医疗成本支出。

促进医疗、护理行政团队的合作,强调医疗服务的连续性,增进医患沟通,建立和谐医患关系。

三、组织机构(一)临床路径试点工作管理委员会主任:副主任:成员:成立临床路径管理试点工作办公室,设在质控科,办公室主任紫红。

职责:1、制定临床路径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2、明确各有关部门的职责并负责组织协调各部门工作。

3、确定实施临床路径管理病种与标准。

4、组织人员培训。

5、督查工作进展情况,实施临床路径的效益评价。

6、定期召开专题会议,研究解决实施中存在的问题,改进工作方法,促进医疗质量的全面提高。

(二)临床路径工作技术小组组长:副组长:成员:质控科负责组织临床科室科主任修订临床医师路径,护理部负责组织护士长修订护理路径。

质控科、护理部负责临床路径管理的综合考评,信息科建立临床路径的信息平台,负责相关病案信息收集、统计工作,财务科负责收费的实时监控。

职责:1、对临床路径的开发、实施进行技术指导;2、制订临床路径的评价指标和评价程序;3、对临床路径的实施过程和效果进行评价和分析;4、根据评价分析结果提出临床路径管理的改进措施。

(三)临床科室临床路径实施小组1、科一病区:组长:成员:2、科二病区:组长:成员:3、骨科:组长:成员:4、普通外科:组长:成员:5、妇产科:组长:成员:6、眼科:组长:成员:7、儿科:组长:成员:职责:1、所有成员对临床路径知识及相关容进行认真学习。

卫生部关于印发《临床路径管理指导原则(试行)》的通知

卫生部关于印发《临床路径管理指导原则(试行)》的通知

卫生部关于印发《临床路径管理指导原则(试行)》的通知【法规类别】卫生综合规定【发文字号】卫医管发[2009]99号【失效依据】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医疗机构临床路径管理指导原则的通知(2017修订)【发布部门】卫生部(已撤销)【发布日期】2009.10.13【实施日期】2009.10.13【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卫生部关于印发《临床路径管理指导原则(试行)》的通知(卫医管发〔2009〕9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为指导医疗机构开展临床路径管理工作,规范临床诊疗行为,提高医疗质量,保障医疗安全,我部组织制定了《临床路径管理指导原则(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供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在医疗质量管理工作中参照执行。

二〇〇九年十月十三日临床路径管理指导原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医疗质量,保障医疗安全,指导医疗机构开展临床路径管理工作,制定本指导原则。

第二条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应当参照本指导原则实施临床路径管理工作。

第二章临床路径的组织管理第三条开展临床路径工作的医疗机构应当成立临床路径管理委员会和临床路径指导评价小组(以下分别简称管理委员会和指导评价小组)。

医疗机构可根据实际情况指定本机构医疗质量管理委员会承担指导评价小组的工作。

实施临床路径的临床科室应当成立临床路径实施小组(以下简称实施小组)。

第四条管理委员会由医院院长和分管医疗工作的副院长分别担任正、副主任,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和临床专家任成员。

管理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一)制订本医疗机构临床路径开发与实施的规划和相关制度;(二)协调临床路径开发与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三)确定实施临床路径的病种;(四)审核临床路径文本;(五)组织临床路径相关的培训工作;(六)审核临床路径的评价结果与改进措施。

第五条指导评价小组由分管医疗工作的副院长任组长,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任成员。

指导评价小组履行以下职责:(一)对临床路径的开发、实施进行技术指导;(二)制订临床路径的评价指标和评价程序;(三)对临床路径的实施过程和效果进行评价和分析;(四)根据评价分析结果提出临床路径管理的改进措施。

“临床入径”专项开展情况及下一步工作计划

“临床入径”专项开展情况及下一步工作计划

大东区人民医院“临床入径"专项开展情况及下一步工作计划为规范临床诊疗行为,提高医疗质量,保障医疗安全,根据卫生部《临床路径管理指导原则(试行)》(卫医管发[2009]9号)、结合我院实际,制订临床路径管理实施方案.全面开展临床路径工作。

一、指导思想落实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相关工作,贯彻国家基本药物制度,进一步规范临床诊疗行为,不断提高医疗质量和效率,保障医疗安全,为人民群众提供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医疗服务。

二、工作目标通过临床路径管理实现医疗服务诊疗护理常规的标准化,提高工作效率和内涵质量.通过明确病种的诊疗护理操作规程,使医护人员行为规范化、标准化,有效避免乱开药、滥检查等过度治疗现象,同时增进医患沟通,建立和谐医患关系,合理使用医疗资源,控制非必要医疗支出.三、组织体系(一)成立组织,明确职责。

1、临床路径管理委员会:主任:李儒国副主任:戴红委员:李丹段治静崔恋冯静琦王慧张超董艳敏宋先梅张连华邹乃军2、临床路径指导评价小组组长:李儒国副组长:戴红成员:冯静琦王慧张超董艳敏许学哲3、各临床科室成立临床路径实施小组,实施临床路径的临床科室主任任组长,该临床科室医疗、护理人员和相关科室人员任成员。

四、“临床路径”专项开展情况1、从2010年下半年我院开始临床路径试点工作,首先落实沈阳市临床路径基本版规定的10个病种,实际开展病种有:单纯性阑尾炎、社区获得性肺炎、剖宫产、缺血性脑血管病,从2011年起陆续开展卫生部制定的首批122各病种内的部分病种,具体包括:脑梗死、不稳定心绞痛、慢性支气管炎急性发作、急性肾盂肾炎、2型糖尿病、腹股沟疝、自然分娩、子宫肌瘤等。

2012年起,根据我院临床科室收治疾病实际情况,参照卫生部《临床路径管理指导原则(试行)》(卫医管发[2009]9号)要求及各专业诊疗指南自行制定临床路径文本及表单,先后开展了输尿管结石体外冲击波碎石、颈椎病、腰椎间盘突出症、缺血性脑血管病、返流性食管炎、糖尿病周围神经病变、卵巢肿物等临床路径病种.截至目前,我院已经开展临床路径病种达21种,临床专业8各。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8个病种临床路径的通知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8个病种临床路径的通知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8个病种临床路径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卫生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9.06.30•【文号】卫办医政发[2009]111号•【施行日期】2009.06.3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8个病种临床路径的通知(卫办医政发〔2009〕11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为规范临床诊疗行为,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我部组织有关专家研究制定了急性单纯性阑尾炎、结节性甲状腺肿、乳腺癌、股骨干骨折、急性ST段抬高心肌梗死、子宫平滑肌瘤、计划性剖宫产和老年性白内障等8个病种的临床路径。

现印发给你们,供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在医疗质量管理工作中参照执行。

附件:8个病种临床路径二○○九年六月三十日急性单纯性阑尾炎临床路径(2009版)一、急性单纯性阑尾炎临床路径标准住院流程(一)适用对象。

第一诊断为急性单纯性阑尾炎(ICD10:K35.1/K35.9)行阑尾切除术(ICD9CM-3:47.09)(二)诊断依据。

根据《临床诊疗指南-外科学分册》(中华医学会编著,人民卫生出版社)1. 病史:转移性右下腹痛(女性包括月经史、婚育史);2. 体格检查:体温、脉搏、心肺查体、腹部查体、直肠指诊、腰大肌试验、结肠充气试验、闭孔内肌试验;3. 实验室检查:血常规、尿常规,如可疑胰腺炎,查血尿淀粉酶;4. 辅助检查:腹部立位X光片除外上消化道穿孔、肠梗阻等;有右下腹包块者行腹部超声检查,有无阑尾周围炎或脓肿形成;5. 鉴别诊断:疑似右侧输尿管结石时,请泌尿外科会诊;疑似妇科疾病时,请妇科会诊。

(三)治疗方案的选择。

根据《临床诊疗指南-外科学分册》(中华医学会编著,人民卫生出版社)1. 诊断明确者,建议手术治疗;2. 对于手术风险较大者(高龄、妊娠期、合并较严重内科疾病等),要向患者或家属详细交待病情;如不同意手术,应充分告知风险,予加强抗炎保守治疗;3. 对于有明确手术禁忌证者,予抗炎保守治疗。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实施有关病种临床路径的通知-国家规范性文件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实施有关病种临床路径的通知-国家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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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家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实施有关病种临床路径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为进一步推进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规范诊疗行为,保障医疗质量与安全,我委委托中华医学会组织专家制(修)订了一批临床路径;同时,对此前印发的有关临床路径进行了整理。

现将上述共1010个临床路径一并在中华医学会网站(网址http ://www .cma .org .cn/kjps/jsgf/)发布,供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参考使用。

请各地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指导医疗机构结合实际,细化分支路径并组织实施。

同时,要落实以下要求,进一步提高临床路径管理水平和实施效果。

一、推进临床路径管理与医疗质控和绩效考核相结合要充分发挥临床路径作为医疗质量控制与管理工具的作用,实施医疗服务全程管理,同时将临床路径管理有关要求纳入绩效考核管理,保障医疗质量与安全。

二、推进临床路径管理与医疗服务费用调整相结合要注重研究临床路径实施后医疗服务的收费情况,科学测算相关疾病医疗费用,合理控制医疗费用,进一步减轻群众看病就医负担。

三、推进临床路径管理与支付方式改革相结合通过临床路径合理测算单病种付费、按疾病相关诊断组付费(即DRGs 付费)等支付方式的支付标准,有效推动支付方式改革。

四、推进临床路径管理与医疗机构信息化建设相结合要提高临床路径实施与管理的信息化水平,提高临床路径实施效率,加强对临床路径的实时管理和全面统计分析。

我委将适时组织对各地临床路径管理工作情况进行督导调研。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2016年12月2日来源: /fg/detail2032807.html。

临床路径管理考核标准

临床路径管理考核标准

呼和浩特市妇幼保健院临床路径管理考核标准科室:检查日期:检查者:得分科主任签名 . 考核要素考核方法总分扣分标准临床路径记录本(分)1、是否有科室临床路径管理实施小组名单和个案管理员。

(分)缺一项扣1一分,直到扣完。

2、是否有科室临床路径管理病种目录。

(分)无目录扣一分。

3、是否有临床路径变异记录及变异原因分析。

(分)每缺一项扣1分,扣完为止。

4、是否有月自查整改记录及年度总结。

(分)每缺一项扣1分,扣完为止。

数据统计(分)1、是否有临床路径相关指标统计,包括平均住院日、平均住院费用、入径率、完成率、诊疗效果(好转率、治愈率)、30日内再住院率、再手术率、并发症与合并症等;是否每月上报医务科。

(分)每缺一项扣1分,扣完为止。

2、入径率≥90%、完成率≥80%,年度出院病人临床路径管理比例≥75%(市卫计委要求指标)。

(分)每降低十个百分点扣2分,扣完为止。

3、临床路径科室是否管理信息统计,是否有患者登记表,包括姓名、住院号诊断等等(正在维护外挂表,)。

(分)无统计扣2分。

4、是否有每月、每季度总结、分析,内容包括各项指标数据、变异情况、患者满意度等。

(分)缺一项扣1分。

5、是否有每月报表,报表准确性。

(分)准确性核实不准确扣3分。

临床路径1、是否有临床路径管理培训,有无培训材料、试卷和成绩(近期医院培训(分)每季度至少一次,科室无培训扣3分。

培训(分)路径表单录入都算)。

患者知情同意(分)1、是否有医务人员版临床路径管理表单(询问家属)。

(分)缺一项扣1分。

2、是否有临床路径病种管理知情同意书和住院患者临床路径满意度调查表。

(分)缺一项扣1分。

病历书写(分)1、首程诊疗计划、医患沟通及出院病程是否提及路径情况。

2、入院记录及首程是否在规定时限内完成。

3、变异是否有并称相关记录原因。

(分)1、未提及扣0.5分。

2、未按规定时限完成扣1分。

3、进入路径管理的患者病历无勾选路径表单,扣2分。

路径表单中空项或填写不全,每处扣0.5分。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办公厅关于持续做好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办公厅关于持续做好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办公厅关于持续做好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布日期】2018.05.09•【文号】国卫办医发〔2018〕9号•【施行日期】2018.05.0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药政管理正文关于持续做好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卫办医发〔2018〕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计生委: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按照《“健康中国2030”规划纲要》和《遏制细菌耐药国家行动计划(2016-2020年)》要求,进一步加强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针对当前存在的问题,提出以下工作要求:一、加快建设多学科抗菌药物管理和诊疗团队(一)逐步转变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模式。

各地要转变管理思路,逐步将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从“以行政部门干预为主”转变为“以多学科专业协作管理为主”。

通过建立多学科的专业化工作团队,开展宣传教育、技能培训、监测预警、干预指导等,持续提高抗菌药物管理水平。

(二)持续完善多学科诊疗体系。

加强感染性疾病科、临床微生物学、临床药学和医院感染控制等学科建设,完善感染性疾病的多学科诊疗体系。

落实《关于提高二级以上综合医院细菌真菌感染诊疗能力的通知》(国卫办医函〔2016〕1281号)有关要求,将细菌真菌感染诊疗能力的建设情况纳入抗菌药物管理评价指标。

(三)充分发挥临床微生物检验在多学科抗菌药物管理中的作用。

加强临床微生物实验室建设,加强临床微生物检验人才培养,联合使用传统微生物学、分子生物学和免疫学检验方法,提高临床微生物检验能力。

积极引进临床微生物新技术、新项目。

借助医联体建设,提高区域微生物检验的整体能力和水平。

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建立区域临床微生物检验中心,加强实验室室内质量控制和室间质量评价,满足临床微生物检验需求。

二、继续加强抗菌药物临床应用重点环节管理(一)继续实施抗菌药物专档管理。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做好辅助用药临床应用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做好辅助用药临床应用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做好辅助用药临床应用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布日期】2018.12.12•【文号】国卫办医函〔2018〕1112号•【施行日期】2018.12.1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药政管理正文关于做好辅助用药临床应用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卫办医函〔2018〕111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健康委(卫生计生委):为加强医疗机构辅助用药临床应用管理,规范辅助用药临床应用行为,提高合理用药水平,维护人民群众健康权益,现就做好辅助用药临床应用管理有关工作提出以下要求:一、提高认识,高度重视辅助用药临床应用管理工作加强辅助用药临床应用管理,是落实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任务、控制公立医院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的明确要求,也是减轻患者看病就医负担、维护人民健康权益的重要举措。

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必须高度重视辅助用药临床应用管理工作,本着对人民健康高度负责和科学合理的原则,加强辅助用药临床应用管理,努力实现安全有效经济的合理用药目标。

二、明确责任,建立辅助用药临床应用管理制度医疗机构是辅助用药临床应用管理的责任主体,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是辅助用药临床应用管理第一责任人。

要将辅助用药管理作为医疗机构药事管理的重要内容,进行统筹管理。

要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和工作机制,加强辅助用药遴选、采购、处方、调剂、临床应用、监测、评价等各环节的全程管理。

医疗机构在调整完善药品处方集和基本用药供应目录时,如需纳入辅助用药,应当由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依据药品说明书和用药指南等,充分评估论证辅助用药的临床价值,按照既能满足临床基本需求又适度从紧的原则,进行严格遴选。

三、制订目录,明确医疗机构辅助用药范围(一)制订全国辅助用药目录。

各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组织辖区内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将本机构辅助用药以通用名并按照年度使用金额(2017年12月1日至2018年11月30日)由多到少排序,形成辅助用药目录,并上报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临床路径小组工作制度

临床路径小组工作制度

临床路径小组工作制度一、总则第一条为了提高医疗服务质量,规范诊疗行为,降低医疗费用,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医疗机构临床路径管理指导原则》,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院各临床科室开展临床路径管理工作。

第三条临床路径管理工作应以患者为中心,以疾病为对象,以循证医学为基础,以提高医疗质量和安全为目标,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规和标准进行。

第四条临床路径管理工作应注重多学科协作,充分发挥医疗、护理、药学、行政等各方的作用,共同推进临床路径的实施。

二、组织架构第五条成立临床路径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医疗工作的院领导担任组长,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和临床专家任成员。

领导小组负责临床路径的全面管理工作。

第六条成立临床路径管理工作指导评价小组,由分管医疗工作的院领导任组长,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任成员。

指导评价小组负责对临床路径的实施进行督导、检查、评比、考核并提供技术指导。

第七条各临床科室设立临床路径工作实施小组,由临床科室主任任组长,该临床科室医疗、护理人员和相关科室人员任成员。

实施小组负责本科室临床路径的具体实施及管理工作。

第八条各临床科室实施小组设立个案管理员,由各科室高年资医师及以上职称的医师担任。

个案管理员负责本科室临床路径个案的管理和监督。

三、工作职责第九条临床路径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的职责:(一)制定临床路径管理工作方案和相关制度;(二)协调临床路径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三)确定实施临床路径的病种;(四)审核临床路径文本;(五)组织临床路径相关的培训工作;(六)审核临床路径的评价结果与改进措施。

第十条临床路径管理工作指导评价小组的职责:(一)对临床路径的开发、实施进行技术指导;(二)制定临床路径的评价指标和评价程序;(三)对临床路径的实施效果进行评价和分析;(四)根据评价分析结果提出临床路径管理的改进措施。

第十一条各临床科室实施小组的职责:(一)负责本科室临床路径的具体实施及管理工作;(二)组织本科室人员参与临床路径的培训和讨论;(三)定期对本室临床路径实施情况进行总结和评估;(四)协调本科室临床路径与其他科室的相关工作。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促进社会办医加快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促进社会办医加快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促进社会办医加快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14.08.21•【字号】内卫医政字[2014]771号•【施行日期】2014.08.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安全与血液正文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促进社会办医加快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内卫医政字〔2014〕771号)各盟市卫生局:为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和自治区贯彻意见的有关精神,切实解决社会办医面临的突出问题和困难,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多层次多样化的医疗卫生服务需求,按照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加快发展社会办医的若干意见》(国卫体改发〔2013〕54号)要求,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制定了《关于促进社会办医加快发展的若干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加快推进社会资本办医是党在新时期深化社会改革的具体要求,是解决自治区卫生资源发展投入不足的重要举措。

各地要进一步解放思想,正确认识不同投资主体所举办医疗机构的地位和作用,消除本地区制约社会资本办医的观念、制度和政策障碍,转变政府职能,认真履行部门职责,强化行业指导,将社会办医纳入区域卫生规划统筹考虑。

优先支持社会资本举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加快形成以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为主体、营利性医疗机构为补充的社会办医体系。

2014年8月21日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促进社会办医加快发展的若干意见为促进社会资本发展医疗卫生事业,加快全区多元办医格局形成,依据中共中央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以及《国务院关于促进健康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40号)、《内蒙古自治区党委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决定的意见》和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加快发展社会办医的若干意见》(国卫体改发〔2013〕54号)要求,结合自治区卫生事业发展实际,提出本意见。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关于做好全区医疗卫生机构全科医师执业注册工作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关于做好全区医疗卫生机构全科医师执业注册工作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关于做好全区医疗卫生机构全科医师执业注册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12.18•【字号】内卫医字〔2020〕687号•【施行日期】2020.12.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机构与医师正文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关于做好全区医疗卫生机构全科医师执业注册工作的通知各盟市卫生健康委,委直属各医院,内蒙古医科大学各附属医院:为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全科医生培养与使用激励机制的意见》(国办发〔2018〕3号)、国家卫生健康委等7部门《关于做好农村订单定向免费培养医学生就业安置和履约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卫科教发〔2019〕56号)、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全科医生培养与使用激励机制的实施意见》(内政办发〔2018〕61号)、自治区卫生健康委等6部门《转发国家卫生健康委等7部委关于做好农村订单定向免费培养医学生就业安置和履约管理工作的通知》(内卫科教发〔2020〕21号)有关要求,根据《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关于医师执业注册中执业范围的暂行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现就做好全区医疗卫生机构全科医生执业注册工作通知如下。

一、注册对象在培训基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包括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苏木乡镇卫生院、嘎查村卫生室、监管戒毒场所医疗机构)和高等医学院校全科医学学院所在医疗机构从事全科医疗工作、符合全科医生执业条件且取得临床类别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人员。

二、注册条件依据法律、法规规定,通过以下几类卫生健康人才培养、培训项目,合格后按相关规定注册或加注为全科医学专业。

(一)通过全科专业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取得全科专业《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通过助理全科医生培训,取得助理全科医生培训合格证书,可予以注册或加注全科医学专业,允许其在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包括助理全科医生规范化培训基地)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提供全科医疗服务。

医疗机构临床路径管理指导原则

医疗机构临床路径管理指导原则

关于印发医疗机构临床路径管理指导原则的通知国卫医发〔2017〕4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委、中医药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为贯彻落实全国卫生与健康大会精神和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有关要求,指导医疗机构加强临床路径管理工作,规范临床诊疗行为,提高医疗质量;同时,推进临床路径管理与医疗质量控制和绩效考核、与医疗服务费用调整、与支付方式改革、与医疗机构信息化建设等相结合,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组织对《临床路径管理指导原则(试行)》进行了修订,形成了《医疗机构临床路径管理指导原则》。

现印发给你们(可从国家卫生计生委官方网站“医政医管”栏目下载),指导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含中医药管理部门)和医疗机构加强临床路径管理工作。

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中医药管理局2017年8月30日附件:医疗机构临床路径管理指导原则医疗机构临床路径管理指导原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医疗机构临床路径管理,规范临床诊疗行为,提高医疗质量,保障医疗安全,制定本指导原则。

第二条本指导原则适用于有关医疗机构临床路径管理工作。

第三条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中医药局负责全国医疗机构临床路径的监督管理。

县级及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含中医药管理部门、下同)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临床路径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推进临床路径管理应当遵循与医疗质量控制和绩效考核相结合、与医疗服务费用调整相结合、与支付方式改革相结合、与医疗机构信息化建设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组织机构和职责第五条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是临床路径管理的第一责任人。

第六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临床路径管理工作制度。

第七条医疗机构应当成立临床路径管理工作体系,负责临床路径管理工作。

临床路径管理工作体系应当包括临床路径管理委员会、临床路径指导评价小组和临床路径实施小组(以下分别简称管理委员会、指导评价小组和实施小组)。

第八条管理委员会由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和分管医疗工作的负责人分别担任正、副主任,相关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和临床、护理、药学、医技等专家任成员。

中国临床路径发展

中国临床路径发展

中国临床路径发展2015-04-03至2017年底,所有三级医院和80%的二级医院实行临床路径管理,三级医院50%的出院患者和二级医院70%的出院患者按照临床路径管理,提高诊疗行为透明度,实现患者明明白白就诊。

临床路径急行军今年1月28日国家卫计委发布的《关于印发进一步改善医疗服务行动计划的通知》中,对推广临床路径提出了明确的要求:至2017年底,所有三级医院和80%的二级医院实行临床路径管理,三级医院50%的出院患者和二级医院70%的出院患者按照临床路径管理,提高诊疗行为透明度,实现患者明明白白就诊。

在2009年卫生部印发的《临床路径管理指导原则(试行)》中指出,开展临床路径管理工作是为了规范临床诊疗行为,提高医疗质量,保障医疗安全。

那么在试点4年多后医院的反响如何?《医学界》采访了最早参与试点的一些医院。

从试点到推广在卫生部医院管理研究所主办的中国临床路径网上,对临床路径的描述为:是一组人员共同针对某一病种的治疗、护理、康复、检测等所制定的一个最适当的、能够被大部分患者所接受的照护计划;是既能降低单病种平均住院日和医疗费用,又能达到预期治疗效果的诊疗标准。

1985年,美国新英格兰医疗中心率先实施临床路径管理,并成功降低了高涨的医疗费用,临床路径也因此受到美国医学界的重视并得以推广,逐渐成为贯彻医院质量管理标准和节约医疗资源的标准化模式。

相较于美国,我国的临床路径试点开展工作起步较晚。

1998年以后,在一些城市的大医院才开始相继引入这一管理模式,并且制定了少数病种的临床路径。

2009年,卫生部印发了关于《临床路径管理指导原则(试行)》的通知,并且卫生部医政司组建了临床路径技术审核专家委员会,组织制定了22个专业、112个病种临床路径,最终确定了23个省(市)110家医院作为临床路径管理试点单位。

经过首批医院的试点和总结之后,2013年9月6日,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切实做好临床路径管理工作的通知》,对临床路径的推广和落实,做了进一步的推进和督促。

卫计委发布的临床路径(共9条)

卫计委发布的临床路径(共9条)
卫计委精神科临床路径
1.阿尔茨海默病及其他类型痴呆临床路径
精神状态检查量表(MMSE)、蒙特利尔认知评估量表(MoCA)、单项认知功能检查(记忆力、视空间、执行功能、注意力、语言、操作能力等)、日常生活能力量表、痴呆分级诊断量表或总量表、精神行为症状评估表、攻击风险因素评估量表、自杀风险因素评估量表、不良反应量表(TESS)、护士用住院病人观察量表(NOSIE)。
攻击风险因素评估量表、自杀风险因素评估量表、不良反应量表(TESS)、护士用住院病人观察量表(NOSIE)、相关精神症状评估(如汉密尔顿抑郁量表、汉密尔顿焦虑量表、简明精神症状检查表、谵妄评估量表等)。
6.非器质性失眠症临床路径(县医院适用版)
攻击风险因素评估量表、自杀风险因素评估量表、汉密尔顿焦虑量表、汉密尔顿抑郁量表、匹兹堡睡眠质量指数量表、失眠严重程度指数量表、Epworth嗜睡量表、不宁腿量表、护士观察量表、睡眠日记。
4.急性应激反应临床路径
阳性和阴性症状量表(PANSS)、攻击风险因素评估量表、自杀风险因素评估量表、不良反应量表(TESS)、护士用住院病人观察量表(NOSIE)、日常生活能力量表、人格测查、应激相关量表、焦虑抑郁量自评以及他评量表、心理治疗类量表、社会支持量表
5.器质性精神障碍(非痴呆)临床路径
2.苯丙胺类兴奋剂所致精神障碍临床路径
阳性和阴性症状量表(PANSS)、攻击风险因素评估量表、自杀风险因素评估量表、汉密尔顿抑郁量表(HAMD)、抑郁自评量表(SDS)、焦虑自评量表(SAS)护士用住院病人观察量表(NOSIE)、日常生活能力量表。可视渴求量表、攻击风险因素评估量表、自杀风险因素评估量表、不良反应量表(TESS)、护士用住院病人观察量表(NOSIE)、日常生活能力量表、人格测查、应激相关量表、焦虑抑郁量自评以及他评量表、心理治疗类量表、社会支持量表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临床路径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临床路径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临床路径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13.09.06•【文号】国卫办医函[2013]210号•【施行日期】2013.09.0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临床路径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卫办医函〔2013〕21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卫生计生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卫生部医院管理研究所:为确保2013年及今后临床路径管理工作取得实效,促进“十二五”期间推进临床路径管理工作目标顺利完成,现提出如下要求:一、加大工作力度,扩大临床路径管理覆盖面(一)进一步提高认识,推进临床路径管理工作。

各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加大工作力度,将临床路径管理作为医疗工作精细化管理的常规工作,常抓不懈。

各地要根据《卫生部关于“十二五”期间推进临床路径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要求,制订年度工作计划和目标,组织、指导辖区内医院做好临床路径管理工作。

(二)继续扩大临床路径管理覆盖面。

各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在前期工作基础上,根据《指导意见》要求,结合实际,逐步增加辖区内临床路径管理医院的数量,组织、指导各医院扩大临床路径管理专业和病种范围,确保“十二五”时期任务目标顺利完成。

二、完善相关制度规范,提高临床路径管理水平和工作质量(一)细化完善各病种临床路径及分路径。

各医院要在相关病种临床路径基础上,依据《临床诊疗指南》、《临床技术操作规范》、《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和《中国国家处方集(化学药品与生物制品卷及其儿童版)》等规范性文件,进一步细化各病种临床路径表单,优化诊疗流程,明确治疗药物,限定耗材种类,确定入、出院标准。

对于同一疾病诊疗方案差异较大的,可以根据疾病的特点,进一步制订并细化各诊疗方案的分路径。

临床路径管理制度

临床路径管理制度

临床路径管理制度根据《河南省卫生厅转发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切实做好临床路径管理工作的通知》(豫卫医政函〔2013〕99号)要求修订。

一、临床路径是指由医疗、护理及相关人员在疾病诊断明确后,针对某种疾病或者某种手术制定的具有科学性(或合理性)和时间顺序性的整体服务计划。

二、院内各科室开展临床路径均需遵守本制度。

三、各科室临床路径开展应当遵循科学、安全、规范、有效、经济、符合伦理的原则,并与科室功能任务相适应,需具备符合资质的专业技术人员、相应的设备、设施和质量控制体系;各级医务人员要严格执行相关病种的诊疗护理规范、常规,优化质控病种的诊断、治疗环节质量。

四、设立组织,加强督导在院长、分管院长的领导下,建立三级医疗控制体系负责开展临床路径工作,并负责该工作的管理、督导。

医院成立临床路径管理委员会及指导评价小组。

临床路径管理委员会隶属于医院医疗质量管理委员会,主要负责制定临床路径管理有关规章制度,对我院临床路径管理质量进行指导、监控和评估,协调临床路径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

指导评价小组定期对全院各临床科室临床路径实施的过程和效果进行评价、分析并提出质量改进建议。

相关科室成立临床路径实施小组,由临床科室主任任组长,护士长任副组长,医疗、护理人员任成员,并设立个案管理员。

临床路径管理办公室(医务科)负责相关材料的收集、记录和整理及信息上报。

五、质量控制,评估改进(一)进入路径病历的选择要求1、诊断明确;2、无其他合并症、并发症和伴发病;3、病人自愿(签署知情同意书);4、诊疗过程中未出现其他明显并发症、合并症,能够按临床路径设计流程和预计时间完成诊疗项目。

(二)进入临床路径的患者出现以下情况之时,应当退出临床路径;1、在实施临床路径的过程中,患者出现了严重的并发症,需要改变原治疗方案的;2、在实施临床路径的过程中,患者要求出院、转院或改变治疗方式而需退出临床路径的;3、发现患者因诊断有误而进入临床路径的;4、其他严重影响临床路径实施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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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卫生计生委关于切实做好临床路径管理工作的
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布部门】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6.10.30
【实施日期】2016.10.3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计生委关于切实做好临床路径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盟市卫生计生委:
实施路径管理是公立医院综合改革的一项重点内容,按照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要求,为进一步推动公立医院改革,今年6月,自治区卫生计生委在乌海市召开了临床路径现场培训会,各医疗机构按照自治区卫生计生委部署,积极开展工作,取得了积极的进展。

为确保临床路径管理工作取得实效,推进全区各医疗机构临床路径管理工作目标顺利完成,现提出如下要求:
一、充分认识临床路径管理工作重要性
临床路径管理是公立医院改革的重点内容之一,已纳入2016年度盟市党政领导班子人民健康状况考核指标。

实施临床路径管理对于促进医疗服务管理向科学化、规范化、专业化、精细化发展,落实国家基本药物制度,降低不合理医药费用,开展按病种付费方
式改革,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等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各医疗机构要切实加强领导,提高认识,将临床路径管理工作作为医院精细化管理的常规工作,抓严抓实。

要按照自治区卫生计生委印发的《进一步推进临床路径管理工作方案》要求,制定年度工作计划目标,组织、指导辖区医院做好临床路径管理工作。

二、切实加强临床路径管理工作指导
自治区、各盟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成立临床路径管理质量控制中心,质量控制中心要制定临床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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