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抵减增值税税额有关政策
试点一般纳税人有关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抵减增值税额会计处理【会计实务操作教程】
企业购入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按实际支付或应付的金额,借记 “固定资产”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应付账款”等科目。按规定抵 减的增值税应纳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 科目,贷记“递延收益”科目。按期计提折旧,借记“管理费用”等科 目,贷记“累计折旧”科目;同时,借记“递延收益”科目,贷记“管 理费用”等科目。
税务局还是银行,任何涉及到资金决策的部门都至少要懂得些会计知 识。而我们作为专业人员不仅仅是把会计当作“敲门砖”也就是说,不 仅仅是获得了资格或者能力就结束了,社会是不断向前进步的,具体到 我们的工作中也是会不断发展的,我们学到的东西不可能会一直有用, 对于已经舍弃的东西需要我们学习新的知识来替换它,这就是专业能力 的保持。因此,那些只把会计当门砖的人,到最后是很难在岗位上立足 的。话又说回来,会计实操经验也不是一天两天可以学到的,坚持一天 学一点,然后在学习的过程中找到自己的缺陷,你可以针对自己的习惯 来制定自己的学习方案,只有你自己才能知道自己的不足。最后希望同 学们都能够大量的储备知识和拥有更好更大的发展。
只分享有价值的会计实操经验,用有限的时间去学习更多的知识!
一般纳税人税控专用设备和技术费用抵减税额政策、会计处理、申报表及案例【会计实务经验之谈】
一般纳税人税控专用设备和技术费用抵减税额政策、会计处理、申报表及案例【会
计实务经验之谈】
政策规定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抵减增值税税额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15号)第一条规定,增值税纳税人2011年12月1日(含)以后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包括分开票机)支付的费用,可凭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及缴纳的技术维护费,可凭技术维护服务单位开具的技术维护费发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抵减额为价税合计额),不足抵减的可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根据上述文件规定,2011年12月1日以后, 企业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以及缴纳的技术维护费,具体抵扣进项税额还是抵减增值税应纳税额分以下几种情况:
(1)纳税人初次购买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全额抵减增值税应纳税额,不得进行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不足抵减的可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2)纳税人非初次购买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按规定进行申报抵扣进项税额,不得全额抵减增值税应纳税额;
(3)购买非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如打印机和电脑),按规定进行申报抵扣进项税额,不得全额抵减增值税应纳税额;
(4)缴纳的技术维护费(不含补缴的2011年11月30日以前的技术维护费),可凭技术维护服务单位开具的技术维护费发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不足抵减的可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会计处理
财会(2016)22号文件规定,按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企业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付
的费用以及缴纳的技术维护费允许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的,按规定抵减的增值税应纳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科目,贷记”管理费用”等科目.
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抵减增值税额会计处理
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抵减增值税额会计处理
问: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抵减增值税税额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15号)规定,增值税纳税人2011年12月1日(含,下同)以后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包括分开票机)支付的费用,可凭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抵减额为价税合计额)……。我公司2012年2月份缴纳技术服务费400元(定额普通发票),并首次购买机动车专用税控盘690元,(增值税专票),这个税额100.26元可否抵扣?由于我公司进项税留抵过多,无应缴纳增值税,当时咨询税务局说怕过期,3月份先认证抵扣了。今年我公司有应纳增值税额产生,现在我公司要抵减这1090元。这个文件规定有无时间限制?还可否抵减?应如何操作?将690元抵扣过的税额转出,再全额递减,还是将金额部分抵减应纳税额?账务如何处理?还是发票不抵扣,全额900元作为减免税额?
答: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抵减增值税税额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15号)第一条规定,增值税纳税人2011年12月1日(含,下同)以后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包括分开票机)支付的费用,可凭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抵减额为价税合计额),不足抵减的可结转下期继续抵减。增值税纳税人非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由其自行负担,不得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
解读财税【2012】15号文
解读财税[2012]15号:购置税控设备费用如何抵减增值税
2012-03-19
近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抵减增值税税额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15号)规定,自2011年12月1日起,增值税纳税人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以及缴纳的技术维护费可在增
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有关税收和会计处理主要如下。
购置设备应为初次购买
按照规定,可以抵扣的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必须是2011年12月1日(含,下同)以后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包括分开票机)支付的费用,可凭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抵减额为价税合计额),不足抵减的可结转下期继续抵减。增值税纳税人非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由其自行负担,不得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
抵减范围为增值税税控系统购置费和技术维护费
列入抵扣范围的包括两大项,即增值税税控系统和相关的技术维护费。增值税税控系统包括: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系统、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税控系统和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发票税控系统。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的专用设备包括金税卡、IC卡、读卡器或金税盘和报税盘;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包括税控盘和报税盘;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税控系统和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发票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包括税控盘和传输盘。增值税纳税人2011年12月
1日以后缴纳的技术维护费(不含补缴的2011年11月30日以前的技术维护费),可凭技术维护服务单位开具的技术维护费发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不足抵减的可结转下期继续抵减。技术维护费按照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标准执行。
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怎么抵减增值税税额
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怎么抵减增值税税额?
一、政策优惠的内容有什么?
增值税纳税人2011年12月1日(含,下同)后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包括分开票机)支付的费用,可凭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抵减额为价税合计额),不足抵减的可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增值税纳税人2011年12月1日以后缴纳的技术维护费(不含补缴的2011年11月30日以前的技术维护费),可凭技术维护服务单位开具的技术维护发票,在增值脱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不足抵减的可结转下
期继续抵减。技术维护费按照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标准执行。
纳税人购买的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自购买之日起3年内因质问题无法正常使用的,由专用设备供应商负责免费维修,无法维修的免费更换。
增值税纳棁人非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由其自行负担,不得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
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支付的二项费用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否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支付的二项费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的,其增值税专用发票不作为增值税抵扣凭证,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三、申报表应该如何填写?
纳税人在填写纳税申报表时,对可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的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费用以及技术维护费,应按以下要求填报: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将抵减金额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第23栏“应纳税额减征额”。当本期减征额小于或等于第19栏“应纳税额”与第21栏“简易征收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之和时,按本期减征额实际填写;当本期减征额大于第19栏应纳税额”与第21栏“简易征收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之和时,按本期第19栏与第21栏之和填写,本期减征额不足抵减部分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会计经验:一般纳税人税控专用设备和技术费用抵减税额政策、会计处理、申报表及案例
一般纳税人税控专用设备和技术费用抵减税额政策、会计处理、
申报表及案例
政策规定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抵减增值税税额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15号)第一条规定,增值税纳税人2011年12月1日(含)以后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包括分开票机)支付的费用,可凭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及缴纳的技术维护费,可凭技术维护服务单位开具的技术维护费发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抵减额为价税合计额),不足抵减的可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根据上述文件规定,2011年12月1日以后,企业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以及缴纳的技术维护费,具体抵扣进项税额还是抵减增值税应纳税额分以下几种情况:
(1)纳税人初次购买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全额抵减增值税应纳税额,不得进行申报抵扣进项税额,不足抵减的可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2)纳税人非初次购买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按规定进行申报抵扣进项税额,不得全额抵减增值税应纳税额;
(3)购买非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如打印机和电脑),按规定进行申报抵扣进项
税额,不得全额抵减增值税应纳税额;
(4)缴纳的技术维护费(不含补缴的2011年11月30日以前的技术维护费),可凭技术维护服务单位开具的技术维护费发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不足抵减的可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会计处理
财会(2016)22号文件规定,按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企业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以及缴纳的技术维护费允许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的,按规定抵减的增值税应纳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科目,贷记管理费用等科目.
发改价格2017 1243 税控系统产品购买和技术服务费用全额抵减应纳税额的规定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增值税税控系统产品及维护服务价格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改价格〔2017〕1243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 为减轻企业负担,优化企业生产经营环境,现就降低增值税税控系统产品(金税盘、税控盘和报税盘,以下简称“税控系统产品”)及维护服务价格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降低税控系统产品价格。将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专用设备中的 USB 金税盘零售价格由每个 490 元降为 200 元,报税盘零售价格由每个 230 元降为 100 元;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和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发票税控系统专用设备中的 TCG-01 税控盘零售价格由每个 490 元降为 200 元,TCG-02 报税盘零售价格由每个 230元降为 100 元。 二、降低维护服务价格。从事增值税税控系统技术维护服务的有关单位(以下简称“有关技术服务单位”),向使用税控系统产品的纳税人提供技术维护服务收取的费用,由每户每年每套 330 元降为 280 元;对使用两套及以上税控系统产品的,从第二套起减半收取技术维护服务费用。 三、税控系统产品购买和技术维护服务费用抵减应纳税额。增值税纳税人购买税控系统产品支付的费用,以及缴纳的技术维护费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及时全额抵减。 四、加强技术维护服务及价格行为监管。有关技术服务单位提供服务时,要与用户签署服务协议,严格履行合同中约定的职责和服务内容,提供及时、优质服务;不提供服务或降低服务质量的,不得收取费用。有关技术服务单位和税控系统产品供货单位,向用户强行推销或搭售扫描仪、计算机、打印机等通用设备的,以乱收费查处。 五、上述规定自 2017 年 8 月 1 日起执行。《国家计委关于核定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价格的通知》(计价格〔2000〕1381 号)、《国家计委关于调整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专用 IC 卡价格的通知》(计价格〔2002〕928 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专用产品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06〕1341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增值税专用发票和防伪税控系统技术维护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1607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完善增值税税控系统收费政策的通知》(发改价格〔2012〕2155 号)同时废止。 国家发展改革委 2017 年 7 月 2 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抵减增值税税额有关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抵减增值税税额有关政策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公布日期】2012.02.07
•【文号】财税[2012]15号
•【施行日期】2011.12.01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增值税,税收征管
正文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抵减增值税税额有关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2〕1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减轻纳税人负担,经国务院批准,自2011年12月1日起,增值税纳税人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以及缴纳的技术维护费(以下称二项费用)可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现将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一、增值税纳税人2011年12月1日(含,下同)以后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包括分开票机)支付的费用,可凭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抵减额为价税合计额),不足抵减的可结转下期继续抵减。增值税纳税人非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由其自行负担,不得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
增值税税控系统包括: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
系统、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税控系统和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发票税控系统。
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的专用设备包括金税卡、IC卡、读卡器或金税盘和报税盘;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包括税控盘和报税盘;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税控系统和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发票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包括税控盘和传输盘。
增值税税控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抵扣条件
增值税税控系统设备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抵减增值税额抵扣条件和会计处理:
一、抵减条件
1、增值税税控系统设备专用设备必须为初次购买;
2、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设备包括金税卡、IC卡、读卡器或金税盘和报税盘;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包括税控盘和报税盘;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税控系统包括税控盘和传输盘。
3、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支付的二项费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其增值税专用发票不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其进项税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二项费用是增值税税控系统设备费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技术维护费用中不包括网上申报服务费只是防伪税控系统的服务费)
4、二项填写在申报表23栏“应纳税额减征额”中,当19 21〉23时填写23;19 21〈23,填写19 21;留抵时不填写。
二、会计处理
1、应在“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下增设“减免税款”专栏,用于记录该企业按规定抵减的增值税应纳税额。
2、企业购入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按实际支付的金额,借记“固定资产”科目,贷记“银行存款”或“库存现金”等科目。按规定抵减的增值税应纳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减免税)”科目,贷记“递延收益”科目。按按期计提折旧,借记“管理费用”等科目,贷记“累计折旧”科目;同时,借记“递延收益”科目,贷记“管理费用”等科目。
3、企业发生技术维护费,按实际支付或应付金额,借记“管理费用”等科目,贷记“银行存款”。按规定抵减增值税应纳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税减免税”科目,贷记“管理费用”等科目。
税控设备维修费用有哪些内容
税控设备维修费用有哪些内容
答:包括专用设备维护费,还有技术维护费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抵减增值税税额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15号)第五条规定,纳税人在填写纳税申报表时,对可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的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费用以及技术维护费,应按以下要求填报: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将抵减金额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第23栏'应纳税额减征额'.当本期减征额小于或等于第19栏'应纳税额'与第21栏'简易征收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之和时,按本期减征额实际填写;当本期减征额大于第19栏'应纳税额'与第21栏'简易征收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之和时,按本期第19栏与第21栏之和填写,本期减征额不足抵减部分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小规模纳税人将抵减金额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第11栏'本期应纳税额减征额'.当本期减征额小于或等于第10栏'本期应纳税额'时,按本期减征额实际填写;当本期减征额大于第10栏'本期应纳税额'时,按本期第10栏填写,本期减征额不足抵减部分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增值税税控维护费用怎么做会计分录
答:增值税税控维护费用可以作为一项费用计入"管理费用"科目,分录为:
1、发生银行扣款,拿到做账凭证时:
借:管理费用
贷:银行存款
2、由于税控维护费的特殊性,产生的税费可以全额递减,将该部分金额冲减管理费用: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减免税额
贷:管理费用
管理费用是企业行政管理部门为组织和管理生产经营活动而发生的各种费用.而增值税税控维护费用,作为企业管理生产经营所发生,所以归类为管理费用.
税控系统技术维护费普通发票可否全额抵减增值税
税控系统技术维护费普通发票可否全额抵减
增值税
在税收领域中,税控系统技术维护费是企业为了保持税控系统的正常运行而向
相关公司支付的费用。然而,对于这种技术维护费发票是否可以全额抵减增值税,一直存在着不同的观点和解释。本文将探讨这个问题,并提供一些相关的解读和观点。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一些概念。增值税抵扣是一种会计核算方法,企业可以通
过抵扣符合法律规定的进项税额,来减少应缴纳的增值税。而增值税抵扣范围一般包括与企业购买、生产、销售商品和劳务相关的纳税人支付的增值税。
对于税控系统技术维护费用的抵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的规定,仅有符合法律规定的进项税额才可作为抵扣项。而进项税额必须符合两个基本条件:一是发票必须真实、合法;二是发票必须与纳税人相互交易的商品和劳务有关。
然而,税控系统技术维护费的发票并不能按照普通商品或劳务发票的标准来评判。因为税控系统技术维护费并非一种实际物品,而是为了维护税控系统的正常运行而支付的费用。所以,从纳税人与维护公司之间的交易来看,税控系统技术维护费发票与纳税人购买实物商品或劳务的普通发票不尽相同。
考虑到这一点,税务部门也多次表态,税控系统技术维护费发票不属于增值税
抵扣的范围。因为维护费支付是为了保持税控系统的正常运行,而不是纳税人购买实物商品或劳务的直接支出。如果将税控系统技术维护费发票纳入抵扣范围,将与增值税法的规定相悖,也会带来滥用和扰乱税务秩序的风险。
需要说明的是,作为纳税人,我们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一条的相关规定,对税务机关的认定结果提出异议。如果在实际操作中对税控系统技术维护费的抵扣存在争议,可以向税务机关进行咨询和核实,以便得出更
一般纳税人相关知识问答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相关知识解答
一、增值税税控设备能不能抵扣?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抵减增值税税额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15号)规定:‚一、增值税纳税人2011年12月1日(含,下同)以后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包括分开票机)支付的费用,可凭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抵减额为价税合计额),不足抵减的可结转下期继续抵减。增值税纳税人非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由其自行负担,不得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
二、增值税税控系统设备具体是什么?
答: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的专用设备包括金税卡、IC卡、读卡器或金税盘和报税盘;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包括税控盘和报税盘;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税控系统和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发票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包括税控盘和传输盘。
三、防伪税控技术维护费能不能抵减税款?
答:增值税纳税人2011年12月1日以后缴纳的技术维护费(不含补缴的2011年11月30日以前的技术维护费),可凭技术维护服务单位开具的技术维护费发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不足抵减的可结转下期继续抵减。技术维护费按照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标准执行。‛
四、税控费用抵减税款后,取得的专用发票如何处理?
答:上述费用若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的,其增值税专用发票不作为增值税抵扣凭证,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五、纳税人支付的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费用以及技术维护费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的,应如何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
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抵减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抵减增值税税额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15号)的规定,二、增值税纳税人2011年12月1日以后缴纳的技术维护费(不含补缴的2011年11月30日以前的技术维护费),可凭技术维护服务单位开具的技术维护费发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不足抵减的可结转下期继续抵减。技术维护费按照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标准执行。五、纳税人在填写纳税申报表时,对可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的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费用以及技术维护费,应按以下要求填报: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将抵减金额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第23栏“应纳税额减征额”。当本期减征额小于或等于第19栏“应纳税额”与第21栏“简易征收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之和时,按本期减征额实际填写;当本期减征额大于第19栏“应纳税额”与第21栏“简易征收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之和时,按本期第19栏与第21栏之和填写,本期减征额不足抵减部分结转下期继续抵减。小规模纳税人将抵减金额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第11栏“本期应纳税额减征额”。当本期减征额小于或等于第10栏“本期应纳税额”时,按本期减征额实际填写;当本期减征额大于第10栏“本期应纳税额”时,按本期第10栏填写,本期减征额不足抵减部分结转下期继续抵减。欢迎您再次咨询。"
近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抵减增值税税额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15号)规定,自2011年12月1日起,增值税纳税人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以及缴纳的技术维护费可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有关税收和会计处理主要如下。
解读财税[2012]15号:购置税控设备费用如何抵减增值税以及会计处理方法
1日以后缴纳的技术维护费(不含补缴的2011年11月30日以前的技术维护费),可凭技术维护服务单位开具的技术维护费发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不足抵减的可结转下期继续抵减。技术维护费按照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标准执行。
文件同时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支付的两项费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的,其增值税专用发票不作为增值税抵扣凭证,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纳税人购买的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自购买之日起3年内因质量问题无法正常使用的,由专用设备供应商负责免费维修,无法维修的免费更换。
抵减金额归属为减征税额
上述两项抵减增值税的费用,不属于进项税额抵扣,而是作为增值税的减征税额。因此,纳税人在填写纳税申报表时,对当期可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或部分抵减的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费用以及技术维护费,应按以下要求填报: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均应将抵减金额填入相应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中的“应纳税额减征额”栏,本期应纳税额不足抵减减征额部分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递减税额会计上应作为收入处理
根据规定,由于上述两项抵减金额不作为进项税额,因此,允许抵减的两项费用不能作为“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核算处理。考虑到属于增值税的减征税额,根据相关会计制度规定,虽不属于严格意义上的政府补助,但应作为企业取得的一项收入进行会计核算处理。
综上所述,我认为还有一些有必要进一步确认的事项如下:
1、因为一张发票可能包含可全额抵减和不可全额抵减内容(如读卡器、金税卡、IC卡是可以抵减的,而打印机、电脑是不能全额抵减的);
财税2012年15号
财税[2012]15号2012.2.7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减轻纳税人负担,经国务院批准,自2011年12月1日起,增值税纳税人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以及缴纳的技术维护费(以下称二项费用)可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
额抵减。现将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一、增值税纳税人2011年12月1日(含,下同)以后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包括分开票机)支付的费用,可凭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抵减额为价税合计额),不足抵减的可结转下期继续抵减。增值税纳税人非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由其自行负担,不得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
增值税税控系统包括: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系统、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税控系统和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发票税控系统。
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的专用设备包括金税卡、IC卡、读卡器或金税盘和报税盘;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包括税控盘和报税盘;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税控系统和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发票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包括税控盘和传输盘。
二、增值税纳税人2011年12月1日以后缴纳的技术维护费(不含补缴的2011年11月30日以前的技术维护费),可凭技术维护服务单位开具的技术维护费发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不足抵减的可结转下期继续抵减。技术维护费按照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标准执行。
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支付的二项费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的,其增值税专用发票不作为增值税抵扣凭证,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2011年12月1日起,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的税务处理
2011年12月1日起,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
护费用的税务处理
2011年12月1日起,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的税务处理------基于财税[2012]15号的深度解析
作者:中国财税培训师经济学博士肖太寿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2月7日联合下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抵减增值税税额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15号),就增值税纳税人,自2011年12月1日起,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以及缴纳的技术维护费(以下称二项费用)的税务处理进行了明确规定,现解读如下,希望能够给全国的增值税纳税人(包括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的财务人员在税务处理时,带来参考建议。
(一)增值税的处理
1、增值税纳税人2011年12月1日(含12月1日当天)以后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包括分开票机)支付的费用以及缴纳的技术维护费(以下称二项费用)可凭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抵减额为价税合计额),不足抵减的可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关于这一点要注意以下几点:
第一,可以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二项费用”的,只限于从2011年12月1日起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的增值税纳税人。
第二,可以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的“二项费用”是指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包括分开票机)支付的费用以及缴纳的技术维护费,不包括其培训费、资料费等其他的附加费用。
第三,无论是新办的增值税企业,还是原有企业自2011年12月1日起,新开展增值税业务,只要是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包括分开票机)支付的费用以及缴纳的技术维护费均可享受该抵减政策。其中技术维护费执行国家定价,其法律依据是《发改委关于降低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关于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抵减增值税
税额有关政策
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抵减增值税税额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15号)文件,自2011年12月1日以后起“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以及2011年12月1日以后缴纳的技术维护费(不含补缴的2011年11月30日以前的技术维护费),可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
2、现有增值税税控系统范围:
(1)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
(2)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系统。
(3)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税控系统。
(4)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发票税控系统。
3、可全额抵减的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范围:
(1)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专用的金税卡、IC卡、读卡器或金税盘和报税盘; (2)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系统专用的税控盘和报税盘; (3)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税控系统和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发票税控系统专用的税控盘和传输盘。
但不包括已作为固定资产、办公用品抵扣进项税的开票用电脑、打印机等。4、可全额抵减技术维护费是指上述列举的增值税税控系统,所对应的技术服务单位收取的技术维护费用。
5、可抵减金额的依据和计算:“专用设备”按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价税合计额”金额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技术维护费”按技术维护服务单位开具的技术维护费发票金额,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
6、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支付的上述“二项费用”如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的,其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作为增值税抵扣凭证,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认证后必须作进项税额转出调整。
7、全额抵减的申报: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将抵减金额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第23栏“应纳税额减征额”。小规模纳税人将抵减金额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第11栏“本期应纳税额减征额”。当月最大抵减金额等于当月应纳税额,如本期减征额不足抵减部分结转下期继续抵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