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从来就不会被抢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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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从来就不会被抢注!
抢注,意味着抢先申请注册。
抢注本是商标法上的概念,其有特定的、明确的含义。
商标法原理遵循申请在先原则和显著性原则。
满足这两个原则,一般情况下可以获准注册,除非有商标法上的绝对禁止的问题。
因此,商标法不拒绝在先使用,没有专利法的新颖性问题。
所以,才有可能出现自己使用多年的商标被他人抢先注册的现象。
这时候,如果在先使用人对商标的使用已经有了广泛的影响,后面的抢注行为无疑是为了借用前面的影响来搭便车,这样的抢注行为才有可被谴责的问题。
而专利法原理不同于上述的商标法原理,虽然也奉行先申请原则,但是这是在不破坏新颖性条件的先申请原则,即某个技术方案没有被公开前的时候,谁先申请谁占先。
因此,专利法意义上,没有抢注的概念。
在满足没有被公开前的前提下,存在着先发明人没有去申请,而后发明人去先申请的情况,这也不是抢注!专利法原理是鼓励人们将自己的发明创造尽早申请专利,以公开换取有限时间的保护。
而先发明人如果不先去申请,或者幻想用技术秘密保护,从主观上,先发明人不想让他人分享其技术成果,即使付费也不想让他人得到。
这样的做法,虽然是当事人的“私事”,可是专利法原理上并不鼓励这样的做法。
因此,如果有后发明人,人家也研发出来了,也要鼓励人家申请专利,就不是抢注了。
如果后发明人取得了专利权,对先发明人来说,如果他手头上的证据足以证明在后发明申请日之前,他已经做到了必要的准备等等,他有机会用先用权抗辩,如果他在后发明申请日之前已经以其他专利法认可的形式公开了发明内容,他可以用“公知技术”抗辩。
但是,毕竟存在这样的风险,即先发明人举证不能!因为先发明人的内容基本上是保密的,他没有美国法上的发明人日志的有效记录,很难证明其在之前就完成了各项准备。
换句话说,如果其单方面的证据没有其他证据佐证的前提下,很难形成民事诉讼意义上的达到证明标准的证据链。
否则,任何人都可以利用合同、内部记录来证明其有先用权,这样专利权就名存实亡,还要交纳年费来维持。
如果的确事实上的先发明人不能证明其有先用权,则这样的后果是他会受到承担侵权责任的法律制裁。
表面上看,对他不公平,实际上是对他不率先申请专利做法的一个“惩罚”。
如果他不想申请专利,也不想受到惩罚,就只有适时公开他们的技术方案,这样社会公众也可无偿其享有该技术成果所带来的好处。
否则,他就要承担上述的法律风险。
因此,大凡提出专利被抢注观点的人,都是那些没有任何专利法常识的记者们。
虽然,中国专利制度已经实行了20年多一点,但是不学专利法基础的记者是主流,我们对此虽然遗憾,也无可奈何!但深层次的思考是,记者们尚且如此,遑论普通的公众了?!
笔者其实最为痛心的是,那些自称为学过专利法原理的人,也经常用到“专利抢注”的字眼,这些人如此对待专利法,更预示着中国专利事业的道路还很艰难,我辈任重道远。
名不正则言不顺!类似的现象还有很多。
如不知道是谁创造出了“自主知识产权”的概念,更是误导公众,破坏专利制度的基石。
从专利法原理看,专利权就不是自主的,专利法赋予专利权人的权利是排除他人实施其专利的权利,也没有赋予权利人自己实施其专利的权利。
这是因为,改进型的专利很可能成为他人专利的从属专利,也就是说,很难是自主的。
但这样的“伪概念”居然成为政治家的术语,国家领导人也到处提倡,以为有了专利权就可以高枕无忧了,就可以自主了!这样的概念早晚要为其付出代价。
笔者殷切地希望,学习知识产权法,也要不畏权威,独立思考,不要盲目跟从那些错误的观念。
有时间,笔者还会对这些误人的提法来一个大盘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