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币同业借款管理办法
同业拆借管理办法
同业拆借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日期】2007.07.03•【文号】中国人民银行令[2007]第3号•【施行日期】2007.08.06•【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人民银行令(〔2007〕第3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同业拆借管理办法》,经2007年6月8日第13次行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8月6日起施行。
行长:周小川二○○七年七月三日同业拆借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发展货币市场、规范同业拆借交易、防范同业拆借风险、维护同业拆借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金融机构之间进行的人民币同业拆借交易。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同业拆借,是指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以下简称同业拆借市场)的金融机构之间,通过全国统一的同业拆借网络进行的无担保资金融通行为。
全国统一的同业拆借网络包括:(一)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的电子交易系统;(二)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的拆借备案系统;(三)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交易系统。
第四条中国人民银行依法对同业拆借市场进行监督管理。
金融机构进入同业拆借市场必须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从事同业拆借交易接受中国人民银行的监督和检查。
第五条同业拆借交易应遵循公平自愿、诚信自律、风险自担的原则。
第二章市场准入管理第六条下列金融机构可以向中国人民银行申请进入同业拆借市场:(一)政策性银行;(二)中资商业银行;(三)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四)城市信用合作社;(五)农村信用合作社县级联合社;(六)企业集团财务公司;(七)信托公司;(八)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九)金融租赁公司;(十)汽车金融公司;(十一)证券公司;(十二)保险公司;(十三)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十四)中资商业银行(不包括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和农村合作银行)授权的一级分支机构;(十五)外国银行分行;(十六)中国人民银行确定的其他机构。
银行人民币同业借款业务操作规程模版
xx银行人民币同业借款业务操作规程第一条为规范我行人民币同业借款业务操作流程,提高工作效率及防范业务风险,根据《xx银行人民币同业借款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特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xx银行人民币同业借款业务遵循总行金融市场部负责业务审批、经办、总行授信审批部负责交易对手额度核定、总行运营管理部(或清算中心)资金清算的原则进行。
第三条同业借款业务操作流程一、交易对手授信额度核定业务经办机构首先应向总行授信审批部提交拟交易对手的相关资料,以用于其授信额度的核定工作。
交易对手所提交的资料参照我行同业授信客户授信要求进行。
二、业务流程审批拟交易对手取得总行授信额度后,经办机构提交《xx银行同业借款业务审批表》(附件一),审批权限参照《xx银行金融市场业务审批流程权限表》中同业存款存出业务品种权限。
三、合同文本审核除使用总行确定的格式合同文本外,取得审批通过后,业务经办机构应将交易双方所需签署的相关合同文本交由法律与合规部审核。
对合同中涉及的具体要素需认真、仔细审核。
四、合同文本签署业务审批流程与签署的合同文本均审批通过后,业务经办机构需与交易对手面签相关协议文本,确保合同文本签署的真实性。
五、资金划转总行运营管理部(或清算中心)根据业务经办机构提供的合同文本原件或复印件,《xx银行同业借款业务审批表》,按照合同约定进行资金的划转。
如上述资料未提供完整,则不允许进行资金的划转操作。
第四条后续管理一、台账登记业务经办机构应及时将所办业务进行台账登记工作,对交易金额、利率、到期日等相关要素要核实登记准确,并做好季度结息、到期收回等工作。
二、对账工作业务经办机构应按我行对账管理要求,及时与交易对手进行对账工作,掌握资金情况。
了解所借资金是否按规定使用,有无将资金挪作他用的情况产生。
三、交易对手的跟踪管理应时刻关注交易对手的经营状况信息,是否存在影响我行资金安全因素,交易对手是否有无重大公司治理变动,有无影响资金按时偿还的负面信息。
同业拆借管理办法
同业拆借管理办法
一、业务介绍
1、同业拆借是指在资金供需双方具有民间借贷关系的情况下,商业银行与其他金融
机构发生的短期资金借贷行为。
2、同业拆借经营活动分两种:一是资金直接借贷;另一种是通过银行卡、转账等手
段进行借款。
3、根据法律法规、同业拆借使用的资金,其相关收入以及结算方式各有不同。
二、管理办法
1、我行应严格按照相关规定执行拆借交易,同时对拆借业务贵重物品、押金、和可
以转移的资金实行严格的清算制度及监控。
2、同业拆借应采取不同的担保措施,有助于限制借款方风险。
3、定期审核各类贷款时,应要求借款双方履行义务,并确保同业拆借业务采用合理
贷款期限。
4、同业拆借业务实行定向贷款模式,应当根据贷款需求灵活拆分贷款人之间的同业
拆借款项,以分散风次,降低风险和管理成本。
5、同业拆借业务在拆借时,应当密切关注贷款双方的贷款违约情况,及时分析原因,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制定出一定的处置应急措施。
6、同业拆借业务应努力建立一套完善的风险预警机制,及时发现拆借风险,及时采
取有效的风险管理措施,才能保证同业拆借的安全性。
7、严禁超越规定限额,防止同业拆借活动导致大规模借款高买低贷的行为,惩戒违
法行为。
8、及时了解外部环境变化,做好同业拆借业务市场风险预警,以避免违规交易,避
免受到重大经济风险的影响。
同业拆借管理办法
同业拆借管理办法同业拆借管理办法1. 引言同业拆借是指商业银行之间通过出借或借入资金进行互助的一种金融业务。
为了规范同业拆借行为,维护金融市场的稳定与安全,需要制定一套管理办法来管理同业拆借业务的开展。
本文档旨在介绍同业拆借管理办法的内容和要求。
2. 适用范围本管理办法适用于我国金融市场中开展同业拆借业务的商业银行。
3. 定义同业拆借:商业银行之间通过出借或借入资金进行互助的金融业务。
拆借利率:同业拆借交易中约定的利率。
拆放比例:同业拆借交易中约定的借入和出借资金比例。
拆借期限:同业拆借交易的时间段。
4. 主要内容4.1 同业拆借的基本要求商业银行应具备合法经营资格和健全风险管理体系。
商业银行之间进行同业拆借业务前,应签订合同或协议明确各方的权益和责任。
商业银行应按照监管部门的规定履行报备手续,并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4.2 同业拆借的风险管理商业银行应根据自身风险承受能力和风险管理能力,合理确定同业拆借的规模和期限。
商业银行应建立风险控制机制,包括风险评估、资金监测、风险预警等,并及时采取相应的措施应对风险事件。
商业银行应加强与同业机构的沟通与合作,共同应对风险挑战。
4.3 同业拆借的监督与审计监管部门应加强对同业拆借业务的监督管理,确保商业银行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
商业银行应定期进行内部审计和风险评估,及时发现和解决可能存在的问题。
审计机构应对商业银行进行外部审计,验证其同业拆借业务的合规性和风险控制情况。
5. 法律责任与处罚对于违反同业拆借管理办法的商业银行,监管部门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包括但不限于罚款、暂停同业拆借资格、吊销银行业务许可等。
6. 结论同业拆借作为金融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商业银行和金融市场的稳定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建立健全的同业拆借管理办法,可以有效规范同业拆借业务的开展,保障金融市场的安全和稳定。
商业银行应加强风险管理和监督审计工作,以提升自身的风险控制能力。
同业授信管理办法(2022年版)
附件同业授信管理办法(2022年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与境内同业机构的合作,防范同业业务风险,促进同业业务的健康发展,根据《商业银行授权、授信管理暂行条例》《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关于规范金融机构同业业务的通知》《商业银行大额风险暴露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行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同业机构,是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获得当地监管部门批准,依法有权经营金融业务的银行类金融机构和非银行金融机构,主要包括:(一)银行类金融机构,包括但不限于国家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民营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邮政储蓄银行、合资银行、村镇银行等。
(二)非银行金融机构,包括但不限于信托投资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消费金融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保险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银行理财子公司等。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同业授信,是指本行按照一定的标准和程序,对同业机构核定授信额度,并集中控制和管理的行为。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同业授信额度,是指本行给予同业机构在额度有效期内可循环使用的额度。
首次授信有效期为一年,续授信有效期不得超过两年。
同业授信额度可根据业务发展需要,按业务品种设定分项额度,分项额度之间可相互调剂,各分项额度经风险权重调整后的总和不得超过授信额度。
各类业务品种风险权重详见《银行同业授信项下交易风险权重表》(附件-1)。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类同业业务,包括但不限于:同业拆借、存放同业、同业借款、买入返售业务、同业受托代付/偿付业务、商业票据业务、投资同业金融资产(包括但不限于金融债、次级债、同业存单等在银行间市场或证券交易所市场交易的同业金融资产)或特定目的载体(包括但不限于商业银行理财产品、信托投资计划、证券投资基金、证券公司资产管理计划、基金管理公司及子公司资产管理计划、保险业资产管理机构资产管理产品等)、本行为同业客户提供担保或信用增级、同业客户提供担保或信用增级业务,以及占用同业客户授信的利率交易、外汇交易、贵金属交易、衍生产品交易等。
同业拆借管理办法
同业拆借管理办法随着金融行业的发展,同业拆借(Interbank lending)成为了银行间互相借贷的重要方式。
为了规范和管理这一业务,相关部门发布了《同业拆借管理办法》,以指导金融机构进行同业拆借与监管。
一、背景和概述同业拆借是指金融机构之间的互相借贷行为,通过互相借贷来调节资金需求和满足流动性的需要。
同业拆借可以提高金融机构的利用率,扩大资金规模,稳定金融市场并推动经济发展。
然而,如果同业拆借行为不受监管和规范,就可能引发金融风险和系统性风险。
因此,为了有效管理同业拆借,相关机构发布了《同业拆借管理办法》。
二、重要原则和要求1. 资金来源合法合规:参与同业拆借的金融机构应当确保资金来源合法合规,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
在资金来源评估过程中,金融机构应加强内部风险控制,杜绝洗钱、资金挪用和非法操作等行为。
2. 风险管理和内控要求:金融机构应建立完善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体系,包括风险评估、风险防范、内部审计等。
金融机构应识别、评估和管理同业拆借所涉及的各类风险,如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和操作风险等。
3. 合理定价和利率管理:金融机构应根据市场情况和风险评估,合理定价同业拆借。
利率的确定应该基于市场参考利率、市场供需情况以及参与机构的信用评级等因素,以确保同业拆借的稳健和公平。
4. 信息披露和透明度:金融机构应及时、准确地向相关方披露同业拆借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拆借方向、拆借金额、担保状况、利率水平等。
同时,在信息披露过程中应当遵守保密原则,确保相关信息不泄露给未经授权的第三方。
5. 监管和合规要求:相关监管机构应加强对同业拆借市场的监管,确保金融机构遵守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提高金融体系的稳定性和安全性。
监管机构应加强对同业拆借的监测、评估和风险预警,及时发现和处置风险事件。
三、风险防控措施为了降低同业拆借带来的风险,金融机构应采取以下防控措施:1. 严格审查拆借对象的信用状况,确保拆借方信用良好,减少违约风险。
《商业银行同业融资管理办法》2014年2月1日施行
《商业银行同业融资管理办法》2014年2月1日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为规范商业银行与金融机构之间的同业融资经营行为,为促进同业融资业务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业务定义本办法所称同业融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商业银行向各类金融机构开展的资金融入和融出业务。
主要业务类型包括:同业拆借、同业借款、同业账户透支、同业代付、同业存款、买入返售金融资产和卖出回购金融资产等。
第三条适用对象本办法所称金融机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政策性银行、中资商业银行、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联社、企业集团财务公司、信托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证券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外国银行分行,以及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银监会)确定的其他金融机构。
第四条总要求商业银行开展同业融资业务,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建立健全相应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体系,遵循协商自愿、诚信自律和风险自担的原则。
第五条监管权中国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商业银行与金融机构之间开展的同业融资业务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业务管理第六条管理体系商业银行应当具有健全的同业融资业务管理架构、政策制度、操作规程以及计算机支付系统,明确相关部门和人员的职责,针对不同类型同业融资业务实施分类管理。
第七条业务流程商业银行应当认真做好同业融资业务的尽职调查、审查审批和存续期管理工作,确保交易对手金融机构符合相关资信条件、交易背景真实、资金用途合法合规、业务风险可控。
第八条同业拆借商业银行开展的同业拆借业务是指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金融机构之间通过全国统一的同业拆借网络进行的无担保资金融通行为。
同业拆借交易应当遵循中国人民银行《同业拆借管理办法》及本办法相关规定。
人民币同业借款管理办法
人民币同业借款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人民币同业借款业务,维护同业借款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人民币同业借款(以下简称同业借款),是指设立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商业银行之间开展的人民币资金借出入业务。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商业银行,系指中资商业银行及其授权分行、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经营人民币业务的外国独资银行、外国银行分行、中外合资银行。
商业银行授权其分行开办同业借款业务必须报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备案。
同一商业银行不同分支机构之间的人民币资金往来不在本《办法》规定之列。
城乡信用社开办此项业务比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同业借款的期限为4个月至3年(含3年)。
同业借款可展期一次,展期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原同业借款期限的一半。
第五条同业借款的利率水平与计结息办法由借出入双方自行协商确定。
除利息之外,借出方有权向借入方收取一定比例的承诺费,承诺费的收取方法由借出入双方约定。
第六条同业借款双方借入与借出资金规模按照商业银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要求进行考核。
借入方同业借款月末余额与其人民币总负债月末余额之比不得超过 40%。
本《办法》颁布当日,借入方该比例未超过40% 的,以40%为最高限;借入方该比例已超过40%的,以现有比例为最高限逐年均匀调低,至2006年12月31 日之前调整为不超过40%。
在考核存贷比时,以同业借款资金所发放贷款的余额计入存贷比中的贷款余额考核;同时,借入同业借款余额计入存贷比中的存款余额考核。
第七条同业借款资金用途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并由借出入双方在同业借款合同中予以明确。
第八条各商业银行应比照对工商业企业的授信管理办法,加强人民币同业借款的风险管理。
第九条借出入双方在同业借款合同签订后和每一笔提款(还款)发生后的3个工作日内,须将同业借款的合同金额、提款(还款)金额、期限、利率等信息输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电子系统。
银行人民币同业借款业务暂行管理办法模版
xx银行人民币同业借款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我行人民币同业借款业务的管理,规范我行人民币借款业务行为,提高资金效率,防范人民币借款业务的风险,特制定本暂行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总行金融市场部,以及在总行取得相关业务授权的其他分支机构对外开展的人民币资金借出业务的操作和控制。
第三条定义一、人民币同业借出(以下简称同业借出):指我行在同业授信范围内向境内具有经营人民币借款业务资质的金融机构提供的人民币资金融通业务。
二、交易对手:指设立在我国境内的具有经营人民币借款业务资质的金融机构,包括:资产管理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消费金融公司等其他金融机构。
三、经营机构:指总行金融市场部、取得总行授权办理的分支机构。
第四条职责与权限总行金融市场部负责同业借出业务的营销与管理;负责对全行的相关业务进行指导与审批;负责根据经营需要,拟定交易计划,构建必要业务渠道,创新交易模式;负责同业借出业务的档案管理,以及配合会计核算部门、审计部门完成定期对账和专用账户的监管工作。
总行风险管理部负责业务流程及相关交易对手的授信额度控制工作;负责监督同业借款业务经办机构是否按照我行相关管理办法进行业务操作。
总行法律与合规部负责对业务经办机构上报的同业借出业务的相关合同文本进行审核的工作。
总行计划财务部负责核准同业借出业务的资产结构;负责全行头寸的管理,确认会计政策,编制同业借出科目设置、制定会计政策,负责按照会计准则的有关要求制定业务核算流程。
总行运营管理部负责同业借出业务的日常会计核算处理,通过大额系统处理资金的汇划及接收,配合金融市场部完成定期业务对账。
总行授信审批部负责对相关交易对手授信额度的核定工作。
第五条基本原则和基本规定一、交易原则一般应遵循操作零风险趋近的原则;授权管理、计划控制、适时调整、讲求效益:交易原则不进行转授权,需要逐笔报请。
二、交易风险控制(一)同业借出的资金额度应在我行核定的相关同业授信额度范围内;(二)同业借出的业务操作原则上在总行金融市场部进行操作;(三)同业借出的业务的交易文本应该得到我行法律与合规部的审定,首次交易时相关合同文本的签署应进行面签手续;(四)同业借出的资金原则上应汇划至交易对手在我行开立的账户或其开户许可证指定的基本账户中。
同业业务管理办法
附件同业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行与其他金融机构之间的同业业务经营行为,促进同业业务健康发展,依据《关于规范金融机构同业业务的通知》(银发〔2014〕127 号)《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规范商业银行同业业务治理的通知》(银监办发〔2014〕140号)等有关法律规范,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同业业务是指本行与其他金融机构开展的以投融资为核心的各项业务。
主要包括:同业拆借、同业借款、同业存款、买入返售和卖出回购、同业投资等业务类型。
第三条本行开展同业业务,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本行相关规章制度,建立健全相应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体系,并且遵循平等自愿、恪守信用和规范操作的原则。
本行开展同业业务实行专营部门制,机构业务部是本行同业业务的专营部门。
第二章业务管理第四条本行对同业业务进行统一管理,纳入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并实行前中后台分设的内部控制机制。
机构业务部负责专营本行同业业务。
授信审批部负责对同业业务进行集中统一授信和审批管理。
风险管理部负责将同业业务纳入全面风险管理范畴,开展同业业务风险的监测、计量工作。
法律合规部负责对同业业务合同及其他法律性文件进行审查并出具意见。
计划财务部负责根据资产负债管理需要,对同业业务开展提出建议,并对同业业务的成本收益进行核算。
运营管理部负责同业业务的授信额度支用审查、资金划拨及内部记账处理。
监察审计部负责对同业业务开展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第五条业务经办机构应当认真做好同业业务的尽职调查、审查审批和存续期管理工作,确保交易对手金融机构符合相关资信条件、交易背景真实、资金用途合法合规、业务风险可控。
第六条本行开展同业业务,应当与交易对手金融机构签订合同或协议。
非制式化合同或协议文本格式及主要条款应由法律合规部审核通过。
第七条本行开展同业业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会计准则的要求,根据各项交易的业务实质实施分类管理,并依据同业交易业务类型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及时、准确地进行核算反映。
同业拆借业务管理办法
附件同业拆借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行人民币同业拆借业务(以下简称“同业拆借”)管理,防范同业拆借资金风险,提高资金营运效率,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同业拆借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7〕第3号)及本行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同业拆借是指本行与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进入全国银行间拆借市场的金融机构之间,通过全国统一的同业拆借网络进行的无担保资金融通行为。
全国统一的同业拆借网络包括:(一)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的电子交易系统;(二)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的拆借备案系统;(三)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交易系统。
第三条同业拆借的目的是根据全行头寸管理需求和流动性管理需要,适时调剂资金余缺,保证流动性安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第四条本行应按照审慎展业原则,严格遵守中国人民银行和各金融监管部门制定的流动性、杠杆率等风险监管指标要求开展同业拆借业务。
第二章部门职责第五条机构业务部主要职责为:(一)负责拟定同业拆借业务管理制度;(二)组织实施同业拆借业务运作;(三)落实同业拆借业务的风险管理;(四)负责按人民银行相关要求组织实施信息披露工作。
第六条计划财务部主要职责为:(一)负责根据全行的资产负债管理及流动性管理对同业拆借计划提出建议;(二)负责制定同业拆借业务的会计核算规则;(三)负责同业拆借业务的利率审批。
第七条授信审批部负责同业拆借业务有关的授信审查审批工作。
第八条风险管理部主要职责为:(一)负责将同业拆借业务纳入全行统一的风险管理体系;(二)组织实施与同业拆借有关的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的识别、评估、预警。
第九条运营管理部负责同业拆借业务授信额度支用审查、后台结算和资金清算。
第十条法律合规部负责对同业拆借业务涉及的协议、合同等法律文本进行法律合规性审核。
第三章同业拆借交易规则第十一条本行同业拆借业务以询价方式进行,遵循“自主谈判,逐笔成交”原则。
第十二条本行同业拆借交易应逐笔订立交易合同。
同业拆借管理办法(目录版)
同业拆借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同业拆借市场的管理,规范同业拆借行为,维护同业拆借市场的秩序,防范金融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金融机构之间进行的同业拆借活动。
第三条同业拆借是指金融机构之间为了调剂短期资金余缺,通过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进行的资金融通行为。
第四条同业拆借活动应当遵循公平、自愿、诚信、互利的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第五条中国人民银行负责对同业拆借市场进行监督管理,制定同业拆借市场的有关政策、规定和制度。
第二章同业拆借市场的组织与管理第六条同业拆借市场采取会员制管理,会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金融机构;(二)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三)具备参与同业拆借市场所必需的资金实力和风险防范能力;(四)遵守中国人民银行和同业拆借市场有关管理规定。
第七条同业拆借市场设立同业拆借市场交易系统,为会员提供交易、信息发布、风险监控等服务。
第八条同业拆借市场设立同业拆借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同业拆借市场的日常管理工作,制定和修订同业拆借市场规章制度,协调处理同业拆借市场纠纷。
第九条同业拆借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由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机构代表和同业拆借市场专业机构组成。
第十条同业拆借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应当定期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告同业拆借市场运行情况,提出改进同业拆借市场管理的建议。
第三章同业拆借行为规范第十一条同业拆借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拆借金额、期限、利率;(二)拆借资金的用途;(三)拆借资金的还款来源和还款方式;(四)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五)违约责任和纠纷解决方式。
第十二条同业拆借双方应当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合同义务,不得擅自变更合同内容。
第十三条同业拆借双方应当保证拆借资金的真实合法性,不得用于非法用途。
同业拆借管理试行办法-银发[1990]62号
同业拆借管理试行办法正文:---------------------------------------------------------------------------------------------------------------------------------------------------- 同业拆借管理试行办法(1990年3月8日银发<1990>62号)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同业拆借的管理,规范同业拆借活动,维护同业拆借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管理暂行条例》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同业拆借是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之间相互融通短期资金的行为。
凡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并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均可参加同业拆借。
人民银行、保险公司、非金融机构和个人不能参加同业拆借活动。
第三条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是同业拆借的主管机关,负责管理、组织、监督和稽核同业拆借活动。
第四条同业拆借应坚持自主自愿、平等互利、恪守信用、短期融通的原则。
第五条各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拆出资金限于交足存款准备金和留足必要的备付金之后的存款,严禁占用联行资金和中央银行贷款进行拆放;拆入资金只能用于弥补票据清算、联行汇差头寸的不足和解决临时性周转资金的需要,严禁用拆借资金发放固定资产贷款。
第六条各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要根据本单位的清偿能力,严格控制拆入资金的数量。
各银行每月日平均拆入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其上月末各项存款余额的5%;城市信用社每月日平均拆入资金余额和其自有资本金的最高比例为2:1;其他金融机构每月日平均拆入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其自有资本金。
第七条同业拆借资金的期限和利率高限由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根据资金供求情况确定和调整,拆借双方可在规定的限度之内,协商确定拆借资金的具体期限和利率。
第八条同业拆借利息及服务费收入一律转帐结算,不得收取现金。
在利息或服务费之外,不得以任何形式收取“回扣”和“好处费”。
同业合作贷款业务管理办法
同业合作贷款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与银行、证券公司、其他贷款公司等同业合作贷款业务,防范业务风险,使同业合作贷款业务在合法合规的基础上健康、有序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贷款法》、《银行与贷款公司业务合作指引》、《中国银监会关于规范银信理财合作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同业合作,是指公司与银行、证券公司、其他贷款公司等同业机构开展的贷款业务合作,即银行将其有权支配的理财资金或自主资金、证券公司将资产管理计划的资金、其他贷款公司将自主资金或贷款资金交付公司,由公司担任受托人并按照贷款文件的约定进行管理、运用和处分的行为。
同业机构受让贷款受益权而成为实际出资人的贷款业务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银行,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以及政策性银行。
本办法所称证券公司,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设立的经营证券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本办法所称贷款公司,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贷款法》及《贷款公司管理办法》设立的主要经营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
第四条公司建立完善的前、中、后台分工协作的管理体系,即产品营销、产品研发、风险控制等部门间既职责分离又相互协作开展同业合作资金贷款业务。
第五条公司开展同业合作贷款业务,依据以下原则:(一)坚持审慎原则,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二)平等协商、互利互惠;(三)坚持自主管理原则,自主完成项目调查、产品设计、投资决策等事务;(四)对每个贷款项目实行独立核算,并建立有效的风险隔离机制;(五)勤勉尽责独立处理贷款事务;(六)中国银监会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二章机构设置与职责分工第六条研发创新部负责同业合作贷款业务及产品的研发工作,为公司同业合作贷款业务开展及创新提供支持。
第七条贷款业务部设置贷款经理岗位,负责同业合作贷款业务推介、尽职调查、项目立项、产品设计与贷款文件制作、发起设立贷款计划、贷款计划的发行与成立、贷款项目管理运用合同签订与落实担保、贷款资金支付、贷款项目管理、贷款收益分配与清算等职责。
同业拆借管理办法
同业拆借管理办法同业拆借作为金融市场中重要的资金流动方式之一,对于维护金融市场的流动性和平稳运行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为确保同业拆借交易的安全性和规范性,我国金融监管机构制定了一系列的同业拆借管理办法。
一、市场主体资质要求进行同业拆借交易的市场主体需满足一定的资质要求。
一般要求市场主体为依法设立、遵守法律法规、经批准或登记合法经营的金融机构。
此外,市场主体还需具备一定的准入条件,例如符合资本充足率、流动性管理等方面的要求。
二、合同签订与交易确认在同业拆借交易中,双方须签订书面合同,明确交易的基本条款和条件。
合同应包括交易金额、利率、期限、拆借对象等内容,并在双方签字或盖章确认后生效。
合同应充分体现合作意愿,确保交易的透明性和合规性。
交易确认是同业拆借交易流程中的重要环节,用于确保交易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交易确认内容包括拆借金额、交易利率、期限、还款方式等,在完成交易后应记录并及时予以确认,以防止后续纠纷的发生。
三、风险管理与监控在同业拆借交易中,市场主体应加强风险管理与监控。
首先,市场主体应建立健全的风险管理体系,包括设立独立的风险管理部门、制定风险控制政策和流程等。
其次,市场主体应根据实际情况设定风险限额,对交易对手、期限和金额等进行限制,以规避潜在风险。
同时,市场主体还应加强对拆借对象的信用评估和监控,及时调整拆借金额和利率,有效控制信用风险。
四、信息披露与报告要求为保障同业拆借市场的公平、公正和透明,市场主体应及时、准确地向监管机构披露相关信息。
这些信息包括同业拆借的交易规模、拆借利率、期限、拆借对象等,用于监管机构的风险评估和市场监管。
同时,市场主体还需按规定定期向监管机构提交拆借交易的统计报表和风险报告。
五、违规处理与监管措施对于未遵守同业拆借管理办法的市场主体,监管机构将采取相应的违规处理与监管措施。
这些措施包括警告、罚款、责令停止违规行为、限制经营活动等,严重的违规行为甚至可能面临吊销金融牌照等处罚。
同业拆借管理办法
同业拆借管理办法同业拆借是金融机构之间为了调节短期资金余缺而进行的一种临时性资金融通行为。
为了规范同业拆借市场,保障金融机构的合法权益,维护金融市场的稳定,制定一套科学合理、切实可行的同业拆借管理办法至关重要。
一、同业拆借的定义与目的同业拆借,简单来说,就是金融机构之间相互借贷资金。
其主要目的在于满足金融机构短期资金周转的需求,解决临时性的资金短缺或盈余。
通过这种方式,金融机构能够更有效地管理资金流动性,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二、参与同业拆借的主体资格能够参与同业拆借的金融机构通常包括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
这些机构需要具备一定的条件,如良好的信誉、稳健的经营状况、充足的资本充足率等。
同时,还需经过相关监管部门的批准和备案,以确保其具备参与同业拆借的资格和能力。
三、拆借资金的用途限制同业拆借所得资金有着严格的用途限制。
一般只能用于弥补票据清算、联行汇差头寸不足和解决临时性周转资金的需要,严禁将拆借资金用于固定资产投资、发放贷款、进行证券投资等违规用途。
这是为了防止资金被滥用,降低金融风险。
四、拆借期限与利率同业拆借的期限通常较短,一般为 1 天至 1 年不等。
较短的期限有助于保持资金的流动性和市场的灵活性。
拆借利率则由市场供求关系决定,但在一定程度上也受到央行货币政策的影响。
合理的拆借期限和利率安排,既能够满足金融机构的资金需求,又能够维护金融市场的稳定和公平。
五、风险控制与监督管理为了防范同业拆借可能带来的风险,需要建立健全的风险控制体系。
金融机构自身要加强内部风险管理,合理评估拆借对手的信用状况,控制拆借规模和期限。
监管部门也要加强对同业拆借市场的监督管理,建立监测机制,及时发现和处置异常交易和风险事件。
六、信息披露与透明度参与同业拆借的金融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向监管部门和市场参与者及时、准确、完整地披露拆借交易的相关信息,包括拆借金额、期限、利率、对手方等。
提高信息透明度,有助于增强市场的约束机制,促进同业拆借市场的健康发展。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银行业金融机构人民币同业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的通知-银发[2014]178号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银行业金融机构人民币同业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的通知正文:----------------------------------------------------------------------------------------------------------------------------------------------------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银行业金融机构人民币同业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的通知(银发[2014]178号)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国家开发银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为加强银行业金融机构人民币同业银行结算账户(以下简称同业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严格同业银行结算账户开立管理(一)本通知规范的同业银行结算账户是指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银行)为境内其他银行开立的、与本银行或者第三方发生资金划转的人民币银行存款账户。
同业银行结算账户按照用途分为结算性和投融资性两类。
结算性同业银行结算账户是指用于代理现金解缴、代理支付结算等支付结算业务的账户;投融资性同业银行结算账户是指用于同业存款(结算性存款除外)、同业借款、买入返售(卖出回购)、同业投资等融资和投资业务的账户。
(二)同业银行结算账户应当严格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 [2003] 第5号发布)等银行结算账户制度管理。
除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外,其他账户一律按照专用存款账户开立,有异地开立专用存款账户需要的,可以异地开立。
(三)存款银行分支机构在开户银行(其他银行)开立同业银行结算账户应当逐户获得本银行一级法人的内部书面授权。
存款银行一级法人应当以正式发文形式进行授权,明确分支机构开立同业银行结算账户的开户银行、账户名称、用途以及经办人员等。
银行人民币同业借款业务暂行管理办法模版
xx银行人民币同业借款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我行人民币同业借款业务的管理,规范我行人民币借款业务行为,提高资金效率,防范人民币借款业务的风险,特制定本暂行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总行金融市场部,以及在总行取得相关业务授权的其他分支机构对外开展的人民币资金借出业务的操作和控制。
第三条定义一、人民币同业借出(以下简称同业借出):指我行在同业授信范围内向境内具有经营人民币借款业务资质的金融机构提供的人民币资金融通业务。
二、交易对手:指设立在我国境内的具有经营人民币借款业务资质的金融机构,包括:资产管理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消费金融公司等其他金融机构。
三、经营机构:指总行金融市场部、取得总行授权办理的分支机构。
第四条职责与权限总行金融市场部负责同业借出业务的营销与管理;负责对全行的相关业务进行指导与审批;负责根据经营需要,拟定交易计划,构建必要业务渠道,创新交易模式;负责同业借出业务的档案管理,以及配合会计核算部门、审计部门完成定期对账和专用账户的监管工作。
总行风险管理部负责业务流程及相关交易对手的授信额度控制工作;负责监督同业借款业务经办机构是否按照我行相关管理办法进行业务操作。
总行法律与合规部负责对业务经办机构上报的同业借出业务的相关合同文本进行审核的工作。
总行计划财务部负责核准同业借出业务的资产结构;负责全行头寸的管理,确认会计政策,编制同业借出科目设置、制定会计政策,负责按照会计准则的有关要求制定业务核算流程。
总行运营管理部负责同业借出业务的日常会计核算处理,通过大额系统处理资金的汇划及接收,配合金融市场部完成定期业务对账。
总行授信审批部负责对相关交易对手授信额度的核定工作。
第五条基本原则和基本规定一、交易原则一般应遵循操作零风险趋近的原则;授权管理、计划控制、适时调整、讲求效益:交易原则不进行转授权,需要逐笔报请。
二、交易风险控制(一)同业借出的资金额度应在我行核定的相关同业授信额度范围内;(二)同业借出的业务操作原则上在总行金融市场部进行操作;(三)同业借出的业务的交易文本应该得到我行法律与合规部的审定,首次交易时相关合同文本的签署应进行面签手续;(四)同业借出的资金原则上应汇划至交易对手在我行开立的账户或其开户许可证指定的基本账户中。
同业拆借管理办法
同业拆借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同业拆借是指商业银行之间进行的资金借贷交易。
为规范同业
拆借市场行为,促进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根据《商业银行法》的
相关规定,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在境内从事银行业务的商业银行、政策性银
行及其他金融机构。
第二章同业拆借行为的规范
第三条合规性要求
商业银行在进行同业拆借行为时,应遵守法律、法规和监管机
构的规定,保持透明度,确保拆借交易的合规性。
第四条信息披露要求
商业银行在进行同业拆借交易前,应向拆借对手披露与交易有
关的重要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拆借金额、利率、期限、拆借目的等。
第五条风险管理要求
商业银行在进行同业拆借交易时,应根据风险管理的要求,合
理评估拆借对手的信用风险,并采取相应的风险控制措施,保障自
身的利益。
第三章监管和处罚
第六条监管机构职责
监管机构对同业拆借市场进行监管,负责制定有关规定,检查
商业银行的拆借行为,并对违规行为进行处罚。
第七条处罚措施
对违反同业拆借管理办法的商业银行,监管机构可以采取警告、罚款、暂停拆借资格等处罚措施,并可以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四章附则
第八条其他规定
商业银行在进行同业拆借交易时,还应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
监管规定和行业自律规则。
第九条本办法解释权
本办法的解释权属于监管机构,如有需要,监管机构可以对本
办法进行修改或补充。
以上是《同业拆借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商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应当遵守本办法的要求,不得违规操作同业拆借交易。
同业拆借管理办法第一章:拆借对象的规定
同业拆借管理办法第一章拆借对象的规定第一节拆借对象的范围拆借业务作为金融机构之间的重要合作方式,其拆借对象的规定是拆借管理办法的第一章中至关重要的部分。
针对拆借对象的规定,金融机构需要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确保拆借业务的合规性和风险控制。
1. 同业金融机构拆借对象的首要范围是其他同业金融机构。
同业金融机构是指具备金融业务经营资格的金融机构,例如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
在拆借业务中,同业金融机构是最常见的拆借对象之一。
金融机构在拆借业务中,应根据对同业金融机构的信用评估和风险控制情况,合理选择拆借对象。
2. 部分国际金融组织拆借对象的范围也包括一些国际金融组织,如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国际清算银行(BIS)等。
这些国际金融组织在全球范围内具有重要的金融监管和协调职能,同时也是一些国际金融机构的重要借款方。
在与这些国际金融组织之间的拆借业务中,金融机构应遵守相关国际规定,并根据对其信用评估和风险控制情况进行选择和拆借。
3. 特定公共机构和政府机构除了同业金融机构和国际金融组织之外,特定公共机构和政府机构也是拆借对象的范围之一。
这些机构包括但不限于央行、金融监管机构、财政部门、国家开发银行等。
特定公共机构和政府机构作为金融市场的监管者和参与者,在拆借业务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金融机构在与这些机构之间的拆借业务中,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并严格控制风险。
第二节拆借对象的选择原则在拆借对象的规定中,金融机构还需要考虑一些选择原则,以确保拆借业务的安全性和可靠性。
1. 信用评估在选择拆借对象时,金融机构应进行全面的信用评估。
这包括评估拆借对象的资信状况、财务状况、经营能力等方面。
通过信用评估,金融机构可以了解拆借对象的信用风险和还款能力,以便进行风险控制和拆借额度的确定。
2. 风险控制在选择拆借对象时,金融机构应根据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和风险管理能力,合理把握风险控制的底线。
金融机构需要考虑拆借对象的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和市场风险等因素,并采取相应的风险管理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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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币同业借款管理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2〕第28号
2002.11.26
为规范商业银行人民币同业借款业务,中国人民银行起草了《人民币同业借款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现予公布,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各单位、个人的修改意见或建议,请于2002年12月15日之前以信函、电子邮件或传真方式向中国人民银行提出。
联系人:周振宇
通讯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成方街32号
中国人民银行货币政策司
邮政编码:100800
电子邮件:z z h e n y u@p b c.g o v.c n
传真:66012748
附件
人民币同业借款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人民币同业借款业务,维护同业借款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人民币同业借款(以下简称同业借款),是指设立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商业银行之间开展的人民币资金借出入业务。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商业银行,系指中资商业银行及其授权分行、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经营人民币业务的外国独资银行、外国银行分行、中外合资银行。
商业银行授权其分行开办同业借款业务必须报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备案。
同一商业银行不同分支机构之间的人民币资金往来不在本《办法》规定之列。
城乡信用社开办此项业务比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同业借款的期限为4个月至3年(含3年)。
同业借款可展期一次,展期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原同业借款期限的一半。
第五条同业借款的利率水平与计结息办法由借出入双方自行协商确定。
除利息之外,借出方有权向借入方收取一定比例的承诺费,承诺费的收取方法由借出入双方约定。
第六条同业借款双方借入与借出资金规模按照商业银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要求进行考核。
借入方同业借款月末余额与其人民币总负债月末余额之比不得超过40%。
本《办法》颁布当日,借入方该比例未超过40%的,以40%为最高限;借入方该比例已超过40%的,以现有
比例为最高限逐年均匀调低,至2006年12月31日之前调整为不超过40%。
在考核存贷比时,以同业借款资金所发放贷款的余额计入存贷比中的贷款余额考核;同时,借入同业借款余额计入存贷比中的存款余额考核。
第七条同业借款资金用途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并由借出入双方在同业借款合同中予以明确。
第八条各商业银行应比照对工商业企业的授信管理办法,加强人民币同业借款的风险管理。
第九条借出入双方在同业借款合同签订后和每一笔提款(还款)发生后的3个工作日内,须将同业借款的合同金额、提款(还款)金额、期限、利率等信息输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电子系统。
第十条开办同业借款业务的中资商业银行应设置“同业借入”和“同业借出”会计科目,分别用于核算本办法规定的同业借入和同业借出资金。
外国独资银行、外国银行分行、中外合资银行应将其会计科目设置情况报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备案。
第十一条借入方未按期归还借款,自借款逾期之日起,借出方可参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收取罚息,并在合同中约定。
第十二条借出入双方应对同业借款业务往来中双方所提供的财务和经营信息保密。
未经一方同意,另一方不得向第三方披露,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三条同业借款一方或双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人民银行将根据情节轻重,对一方或双方给予警告、3万元以下罚款的处罚:
(一)借款期限违反本办法规定的;
(二)借款比例超过本办法规定的;
(三)未设立“同业借入”和“同业借出”会计科目,将同业借款资金列入其他账户的;
(四)未按规定将有关信息输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电子系统的,或输入信息与事实不符的;
(五)中国人民银行认定的其他违规行为。
第十四条中国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应对人民币同业借款业务实施日常监管。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