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立交桥结算审计案例分析-最新版
关于某道路工程结算审核案例分析
关于某道路工程结算审核案例分析【案例背景】项目概况:市行政审批局出具的通行审批【2018】52号关于龙路(青年路-长江路)拓宽改造工程可行性的批复,该工程北起青年中路,南至长江路,道路总长4500米,道路宽度61米,主要建设内容:道路工程、桥涵、管线、路灯工程、交通安全设施、供电管线等。
市财政局审批核定的金额53334.41万元。
2021年1月我司接受南通市审计局的委托,对跃龙路(青年路-长江路)拓宽改造工程进行工程结算复审(二审)。
在工程结算复审过程中,对供电部分出现了以下几点争议。
【争议焦点】1.电缆拉管如何选用定额,2.邮电排管如何选用定额3.政府采购价,采用一般计价法,应以除税价进入分部分项综合单价中。
【简要评析】1.电缆拉管组价,施工方(南通供电公司子公司-通明公司)的意见是按顶管执行,主审的意见按牵引管执行,由于量大,两种组价相差850万。
电缆拉管(也称牵引引管)组价如下:2014版江苏省市政第六册牵引管定额备注:(1)定额6-1134附注3指:市政第六册P237,牵引管子目中已考虑造斜段及曲线消耗因素,采用塑料管时,消耗量应为10.5/10m。
回拖布管人工、机械含量除以系数1.15.(2)牵引各类绑扎在一起的塑料管时,按理论总管径套用相应子目中相同管径进行计算。
(3)7-1152附注1换指:市政第七册,使用全自动熔接机时,机械增加20%。
(4)拉管跟顶管是两回事,施工工艺完全不同。
简述如下这两者的区别就是对于管道,拉管是先通过钻机钻孔、扩孔等一系列程序,使管道的通道完成后,将管道从这个通道拉过来。
管道分下降、水平、上升三个阶段。
而对于顶管,是在管道前端设置顶管机头,通过顶管机头的将前方土体破碎成流变土体或者是泥浆,通过管道后部的千斤顶推动管道前进。
(有时,顶管施工没有机头,采用人工进行挖土)其他的区别1.拉管通常的施工管径较小,600以下,以实壁HDPE管居多;埋深通常不大;距离不是太长;平面曲线施工较为困难。
建行-某高速连接线工程结算审计案例分析
某高速连接线工程结算审计案例分析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何冬生顾卫东一、工程概况某高速快速连接线工程,位于城市郊区,属于市政公用工程,新建高架桥桥梁宽11.5米,总长1518.3米,其中悬浇桥梁(三跨,跨径为65米、100米、65米)一座;地面道路拓宽改造约980米。
工程施工合同价为97181176元,为固定单价合同,质量要求为省优。
二、案例中的焦点事件(一)关于材料费调差问题1、事件1背景根据合同约定,当主要材料价格变动幅度超过±5%(不含5%)时,有三类材料可进行调差,调差明细为沥青砼;结构用的钢筋(钢绞线)、钢构件、商品混凝土;二灰碎石、水泥、生石灰、钢筋砼管材。
本工程中,路基采用的是水泥稳定碎石,送审结算中,承包方将水泥稳定碎石按照二灰碎石进行调差。
2、围绕焦点事件产生的问题及分析承包方认为水泥稳定碎石与二灰碎石同为道路基层材料,属于主要材料,应当根据合同参照二灰碎石的价格涨跌进行调差。
审核方分析认为,合同中未明确水泥稳定碎石可以调差,水泥稳定碎石参照二灰碎石进行调差缺乏依据。
但根据进一步的分析,水泥稳定碎石组成含有水泥,水泥这一材料在合同中属于可调差材料,并且经过计算,水泥的价格变动幅度符合合同的调差规定。
另外,在标底与投标报价中,水泥稳定碎石虽然均按照成品购置考虑,但是施工承包合同及相关文件并未规定水泥稳定碎石必须成品购置,综合上述原因,审核方认为水泥稳定碎石中的水泥可以考虑调差。
对于如何确定水泥稳定碎石中的水泥用量?由于标底与投标书中水泥稳定碎石均按照成品购置考虑,未对水泥的用量进行分析。
现行的江苏省市政工程计价表中也无明确的定额水泥含量。
审核方将此问题与发包方、承包方及造价主管部门作了专项讨论,决定按照设计含量、结合公路定额含量及试验数据进行水泥含量分析,并据此调整水泥价差。
最终,承包方同意了审核方的意见。
(二)关于工程量风险范围问题1、事件2背景该案例工程合同约定“对合同内有单价的清单子目,由于工程变更引起工程量清单中某一子目数量发生变化超出合同约定幅度(合同约定幅度范围:该清单子目工程数量变化超出合同数量的15%且金额超过合同总价的2%),清单工程量变化幅度15%以外的(按照四舍五入原则),若其单价明显偏离市场价的,发包人有权根据正常预算价格下浮15%或市场价水平确定其单价”。
某大桥工程结算审计分析
某大桥工程结算审计分析【案例背景】连云港市某大桥工程,该工程投标时为初步设计图纸招标,经公开招标,确定了中标单位“南京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施工合同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守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订立,合同工期为2008年8月28日-2009年10月27日,合同条款作了如下约定:1:除钢材、水泥(含商品砼)、钢绞线、钢管拱肋、吊索等材料价格以及工程量清单中确定的暂定价外。
其他材料价格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和竣工后均不在调整。
2:钢材、水泥(含商品砼)、钢绞线、钢管拱肋、吊索等主要材料的风险控制均按照《江苏省建设厅文件》(苏建价[2008]67号)执行。
3:合同工期的施工过程中钢材、商品砼、钢绞线、钢管拱肋、吊索等主要材料的市场指导价上升超过投标时市场指导价5%,5%以内部分由承包人承担,5%以上部分发包人承担。
若市场指导价下跌超过投标时市场指导价5%,5%以内由承包人受益,5%以外由发包人受益。
(指导价中不包含的材料,以双方确认的材料价作为调价依据)。
4:工程变更:变更工程量按实调整。
设计变更工程量以设计单位设计变更为准,现场变更工程量以甲方代表、监理计量并签证为准。
与投标价相同子目执行投标综合单价,若无,按“江苏省市政工程计价表”等相关现行市政定额编制出施工图预算,经业主审核并按投标人所报下浮率下浮后作为结算价。
若因施工单位的施工方案存有缺陷,造成工程量增加,甲方不予认可,其后果由施工单位承担。
【争议焦点】关于材料补差工程开工前一个月施工单位开始购买钢材,钢材价格为5600元/吨,开工当月为4900元/吨,施工过程中钢材加权平均价格为3900元/吨。
施工单位开工前一个月购买了1/2钢材总用量的钢材。
承包方认为:钢材总价=(1/2钢材总用量*5600+1/2钢材总用量*3900)【问题分析】根据1、《江苏省建设厅文件》(苏建价[2008]67号),建筑材料的价差取定为施工期同类材料加权平均指导价格与合同工程基准期(投标工程为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日期前28天)当月的材料指导价格的差额。
某大桥新建工程结算审核案例争议分析与启示陈杰
某大桥新建工程结算审核案例争议分析与启示陈杰发布时间:2022-02-24T06:07:54.367Z 来源:《基层建设》2021年30期作者:陈杰[导读] 公路工程在交工阶段,承包人应根据合同文件四川诺立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610041摘要:公路工程在交工阶段,承包人应根据合同文件、计量支付文件和变更文件编制工程结算,经审定的工程结算是确定公路工程新增固定资产(建安费用)投资额的依据。
作为受委托的第三方审计咨询机构:如何合理审定工程结算金额是发承包双方关注的重点,如何独立、公正、公平、合理的审定审定工程结算金额,关系到发承包双方的切身利益,笔者根据最近几年的实践经验,结合某大桥新建工程结算审核案例的争议分析,阐述自己对公路工程的一些启示,以供同行们参考。
关键词:公路工程;结算审核;争议案例背景:某大桥新建工程,建设性质为新建,建设地址位于巴中市,建设内容及规模为401m连续钢构桥梁、桥梁宽36m、桥跨布置为(简支小箱梁)+(80m+145m+80m连续钢构)、主桥为80m+145m+80m连续钢构、引桥为4*20m预应力混凝土简支小箱梁,施工单位确定方式为公开招标,中标金额为112967200.00元,施工合同类型为单价合同,施工期间为2013年12月至2015年12月,交通竣(交)工已经验收。
此工程在审核过程中存在诸多争议,现将遇到的典型争议分析如下:1.由于合同中未约定新增子目单价确定的方式,且发承包双方未对新增子目单价进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
审核中如何有依、有据合理确定新增子目单价的争议。
此条是新增子目单价确定原则性的约定,经过沟通、并翻阅相关法律法规、办法等解释后,最终达成以下意见对新增子目单价进行确定。
第一、明确新增子目单价编制依据有合同文件、经批准的设计图纸、经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现行的交通运输工程预算定额、公路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发布的交通运输工程材料及设备指导价、现行部审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与公路工程建设有关的标准、规范、规程、技术资料等。
某道路工程结算审核典型案例分析
某道路工程结算审核典型案例分析作者:林家富来源:《建筑建材装饰》2014年第18期摘要:文章结合某道路工程,对道路工程结算审核中争议的焦点进行了分析,并对道路工程结算审核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了思考与研究。
关键词:道路工程;结算审核;案例分析前言道路工程结算审核是指在工程竣工验收之后,由具备相应造价编审资格的人员对委托方提交的道路工程结算进行全面审查与复核,最终确定道路工程造价的实施过程和行为。
1案例背景介绍某道路新建工程,建设的主要内容是道路、桥梁、雨污水管道工程。
建设单位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某工程公司(下简称承包人)中标承建,双方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价为3249万元。
本工程报价采用08清单计价规范,合同约定的结算方式为固定单价合同,合同价款中包括的风险范围:(1)对工程量增减在15%以内综合单价不调整;(2)主材价格在风险范围之内不作调整,在风险范围外的按相关文件执行;(3)工程量清单漏项、设计变更以及施工条件变更不应包括在承包人的风险范围内。
该工程开工时间为2010年6月,竣工验收日期为2012年5月,建设单位于2014年年初向造价咨询单位提供了承包人申报的竣工结算资料,结算资料中提供了建设单位说明的各单位工程的实际施工的起止时间,其中桥梁为2010年7月至2011年5月、增加的1座箱涵为2011年5月至2011年7月、路基按桩号分了两段时间,分别为2010年7月至2011年7月、2010年7月至2011年1月、水泥稳定碎石和沥青砼也按桩号分了不同的施工时间等。
2争议焦点2.1承包人申报的结算书中关于材料及人工价格的审定为,(1)对工程量超15%以外的清单项及新增变更签证工程均放入标外重新组价,材料及人工价格按工程开竣工期间(2010年6月~2012年5月)苏州地区公布的指导价或信息价平均值计算(除有文件规定的水泥稳定碎石和沥青砼按实际摊铺时间外),总价按中标下浮率下浮计算。
(2)经测算后施工期间的材料涨价幅度超过风险费150%,结算中扣除风险费后材料价格按苏建价[2009]10号文调整材料差价。
《A公路大桥工程建设项目跟踪审计案例研究》
《A公路大桥工程建设项目跟踪审计案例研究》一、引言随着国家基础设施建设的不断推进,公路桥梁工程建设项目日益增多。
在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跟踪审计工作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以A公路大桥工程建设项目为例,通过对该项目的跟踪审计案例进行深入研究,分析跟踪审计在公路大桥工程建设中的具体应用及其实施效果,以期为相关工程项目的审计工作提供参考。
二、A公路大桥工程建设项目背景A公路大桥是连接两地区的重要交通枢纽,其建设对于促进区域经济发展、改善交通状况具有重要意义。
该项目自启动以来,得到了政府的高度重视和大力支持。
然而,由于工程规模较大、涉及资金较多,如何确保项目顺利实施、资金使用合理成为了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因此,跟踪审计在该项目中显得尤为重要。
三、跟踪审计实施过程1. 审计目标与内容在A公路大桥工程建设项目中,跟踪审计的主要目标包括:确保项目按照计划进度进行、资金使用合理、工程质量符合要求等。
审计内容包括项目前期准备、施工阶段、竣工验收等各个环节的审计。
2. 审计方法与实施在实施过程中,跟踪审计采用了多种方法。
首先,对项目前期准备工作进行审查,包括项目立项、招标投标等环节的合规性。
其次,在施工阶段,定期对施工现场进行检查,了解施工进度、质量等情况,并对相关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核实。
最后,在竣工验收阶段,对项目整体进行综合审计,确保项目顺利完成。
四、跟踪审计案例分析以A公路大桥工程建设项目中的某施工阶段为例,审计人员通过实地考察和资料审查,发现以下问题:1. 资金使用方面,部分施工单位存在超支现象,部分资金未按照计划使用。
2. 施工质量方面,部分工程存在质量问题,如混凝土浇筑不密实等。
3. 项目管理方面,部分施工单位存在施工进度滞后、安全措施不到位等问题。
针对针对上述A公路大桥工程建设项目跟踪审计案例中发现的问题,采取以下措施和建议:五、针对问题的解决方案及建议1. 资金使用问题对于资金使用方面的问题,首先需要对超支的施工单位进行详细的财务审计,明确超支原因,并根据原因进行相应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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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桥工程结算审核案例分析【案例背景】某某大桥全长350M,分主桥和引桥两部分,其中主桥长190M,引桥长160M。
主桥为三跨变截面连续箱梁结构,跨径组合为55M+80M+55M,主墩采用钻孔灌注桩、工形承台、实心矩形墩柱,上部箱梁为双箱双室变截面连续箱梁,采用挂篮悬臂浇筑法施工,每个主墩两侧分别设有12个悬浇块段。
该工程为BT项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结算方式为按实结算(按现行规定计算),材料价格按照施工同期材料指导价计取。
【争议焦点】本工程结算审核时间较长,争议项目较多,工程造价影响较大。
主要争议如下:1、大桥于2008年6月签定工程承发包合同,于2009年7月至2010年6月进行施工,时间介于新老取费定额交接时期,施工方要求按2009年《江苏省建设工程费用定额》计算,建设方不同意;2、临时设施费计取有争议。
施工方要求按规定费率和签证进行计算,即:按分部分项工程费的1.8%计算(结果为692423元),另加临时设施方面的施工签证491783元,建设方认为临设方面签证包含于临设费率中。
3、垂直运输机械费计算,施工方要求按签证计算塔吊基础、塔吊进退场费和塔吊垂直运输费。
4、外购土方单价有争议:施工方要求按汽车外运11km套定额并计算土源价格,建设方不同意,要求按粘土指导价计算。
5、材料价格取价差异较大。
【问题分析】1、扬建工[2009]13号文件:关于转发《关于颁发〈江苏省建设工程费用定额〉的通知》的通知中规定“本通知自2009年7月1日起执行,在此之前已发出招标文件或已签定承发包合同的建设项目可按原办法执行”。
此工程于2009年7月1日前签定合同,大桥于2009年7月1日后进行实施,文件规定可以按原办法执行,说明也可以按新办法执行。
后向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咨询,同意该工程按新办法结算。
2、苏建价[2009]107号关于颁发《江苏省建设工程费用定额》的通知中规定市政工程临时设施费按分部分项工程费的 1.8%计算,该工程临时设施费按此方法计算结果为692423元。
某国有资金投资市政道路工程结算审核案例分析
某国有资金投资市政道路工程结算审核案例分析一、案例背景该城市道路快速化改造项目是建区以来,投资规模最大的单个交通基础设施项目,特长隧道是目前该市最长的隧道。
因该项目体量较大,全部使用国有财政资金投资建造,造价控制尤为重要,立项初期就牢牢把握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结算的程序,完工后进行建设单位内部结算审核,力争全面详实的核实该项目工程造价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本次选取该项目中的一个标段进行案例分析,工程内容主要包括桥梁工程、箱涵工程、道路工程、排水工程、河道挡墙工程等。
合同价格形式为固定综合单价,合同约定人工、材料可调差。
二、审核问题及对策1.清淤工程量不实清淤工程量确认不准确。
该市政道路工程图纸包络线范围内清淤的面积为5822.05平方米,清淤量为8733.07立方米。
送审清淤量为10116立方米,清淤的面积为6744平方米,比图纸工程量多出了1382.93立方米。
经过现场实地勘察及工序资料查阅,发现原始地面淤泥河沙面积与图纸相似,但是清淤后实际现状比图纸包络线范围扩大一圈。
另外设计图纸清淤深度基本在1.3米左右,施工单位提供技术资料显示清淤深度达到了1.5米,超过设计图纸要求的清淤深度,审核后对虚报的清淤工程量1382.93立方米进行核减,对应核减土方回填、石灰土回填、缺方内运等清单子目工程量。
大型土石方工程是市政道路工程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土方平衡工作历来是国有资金投资市政道路工程设计、施工和结算审核的重点和难点,如何在项目立项初期从全局出发,整体一揽子盘算土方平衡事宜,提高国有资金投资的利用效率,是需要深入研究的课题。
建议项目以后施行整体项目内部的统一土方平衡,而不仅仅局限于单位工程内部土方平衡,这样就势必要提高设计、施工、预算编制及结算审核人员的专业性要求。
2.合同外单价送审资料不齐全本项目因施工需要,存在外围交通标志标牌变更,变更材料申报审核过程中发现,施工单位合同外单价移动架式标志、附着式、单柱式、标志板面修改、机非护栏等几种标识标牌申报单价审核时未明确具体的规格型号,且类似的情况很多,给内审工作带来许多困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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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立交桥结算审计案例分析苏州市中诚工程建设造价事务所有限公司王勇坚案例背景:市区某立交桥工程,该工程招标时为初步设计图纸招标,经公开招标,确定了中标单位,施工合同参照《公路工程国内招标文件范本》订立,合同工期为2005年4月10-2006年12月31日,合同条款作了如下约定:1、采用固定单价合同形式,结算工程量以实际发生为准。
2、施工期间主要材料价格上涨或下降幅度在5%以内(含5%)时,其差价由承包人承担或受益,当上涨或下降幅度超出5%时,其超出部分的差价由发包人承担或受益。
3、变更合同价款按下列方法进行:(1)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合同已有的价格变更合同价款;(2)合同中只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可以参照类似价格变更合同价款;(3)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03计价表组价,按中标下浮率让利,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结算的依据。
4、承包人可按下列程序以书面形式向发包人索赔:(1)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向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通知;(2)发了索赔意向通知后28天,向工程师发出延长工期补偿经济损失的索赔报告及有关资料;(3)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交送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于28天内给予答复,或要求承包人进一步补充索赔理由和证据;(4)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交送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28天内未予答复或对承包人作进一步要求,视为该项索赔已经认可。
施工过程中,业主提出为迎接06年底的经贸洽谈会,尽快与相邻已完工的高架道路相接并通车,要求东西线立交部分于06年11月底保证通车,总工期不变。
承包方重新调整了进度计划并按变更后的计划施工,保证了东西线立交部分于2006年11月底通车。
本工程在施工过程中遭遇了拆迁不及时,甲供的商品混凝土不能及时供应等非承包人原因,除东西线立交在11月底通车外,其余工程最终竣工时间延期至2006年4月30日,在施工过程中承包人上报了延期申请并获得批准。
承包方上报了竣工结算,甲方委托中介单位进行了内审,承包方对内审结果存在争议,提请国家审计决定。
工程结算审核案例分析
工程结算审核案例分析工程结算是工程项目完成后对工程实施过程中发生的工程量、工程费用及工程质量进行核实、计算、审核、结算,确保工程实施及付款的合理性和准确性的过程。
在工程结算审核中,需要对工程量是否准确、工程费用是否合理以及工程质量是否符合要求进行评估。
本文将结合一个实际案例对工程结算审核进行详细分析。
公司承接了一项市政道路建设项目,总造价约为1000万元。
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存在多个工程量项目和费用项目需要进行结算。
为了保证结算的准确性和合理性,需要对各项工程量和费用进行详细的审核。
首先,对于工程量的审核,需要核实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是否与施工合同中约定的工程量相符。
例如,在道路建设项目中,需要计算道路面积、路基开挖量、路基回填量等工程量项目。
审核时应与设计文件、施工记录进行比对,确保实际完成的工程量与合同约定的工程量一致。
其次,对于工程费用的审核,需要核实实际发生的费用是否与合同约定的费用一致,并且是否合理。
例如,在道路建设项目中,需要计算土方开挖费、材料采购费、设备租赁费等费用项目。
审核时应与采购合同、租赁合同等进行比对,确保实际发生的费用与合同约定的费用一致,并且费用的确定应符合市场价格,不能存在过高或过低的情况。
最后,对于工程质量的审核,需要核实工程实施过程中是否符合相关质量标准和施工规范。
例如,在道路建设项目中,需要审核路面平整度、路基稳定性、排水效果等质量指标。
审核时应比对设计文件、施工方案等,确保工程质量符合要求。
在实际案例中,审核人员首先对施工合同、设计文件、施工记录等资料进行了详细的查阅和比对,了解了工程项目的具体情况。
然后针对各项工程量和费用项目,逐一进行了审核。
例如,对于土方开挖量这一工程量项目,审核人员核实了实际开挖量与合同约定量的一致性,并且与设计文件进行了比对,确认了数量的准确性。
对于材料采购费这一费用项目,审核人员核实了实际采购费用与合同约定费用的一致性,并且与采购合同进行了比对,确认了费用的合理性。
结算审计案例分析与探讨
第44卷第4期 山西建筑Vol.44No.42 0 1 8 年 2 月 SHANXI ARCHITECTURE Feb.2018 • 213•文章编号:1009-6825 (2018)04-0213-03结算审计案例分析与探讨崔志华(太原市政工程总公司,山西太原030002)摘要:结合具体工程实例探讨了在工程完工结算审计中,施工单位与审计人员对因变更、索赔的不同见解而产生的利益纠纷,并 据此提出施工单位应加强现场经营和技术管理,维护企业自身利益。
关键词:结算审计,合同,计价规范中图分类号:F407.9在目前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投资或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 项目,建设方和施工方均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或规范 性文件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 位对施工单位上报的结算,原则上以《合同》中关于工程价款及调 整的约定进行审核。
但因地方城市出台的审计条例,规定政府投 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以审计结果作为项目竣工结算 付款的依据。
该规定的实施,让审计机关直接介人甲乙方具体的 经济活动,给乙方结算结果带来很多不确定因素。
为了积累应对 结算审计经验,笔者把近年来参与市政工程建设结算审计中遇到 的问题列举数例,并提出个人观点,如有错误请予以指正。
1由于变更引起合同计价上的调整案例:2010年3月我单位中标承建的某市立交桥工程,在沥 青混凝土面层施工时,原设计路面上面层为5 c m厚A C-13细粒SO-S 9-O-S 9-O-S SO-S 9-O-S SO-S 9-O-S 9-O-S SO-S 9-O-S 9-O-S SO-S 9-O-S SO-S 9-O-S 9-O-S SO-S 9-C 这一策略的提出与实施,可以有效规避因为施工技术的不达 标问题而使企业工程造价增加的弊端。
具体措施如下:首先,企 业应强化对管理层人员的培训力度,从而使他们对安装工程整体 造价有全面性掌控,在建筑安装工程施工质量有所保障的基础 上,最大限度降低各项资源投人量。
工程结算审计案例分析报告
工程结算审计案例分析报告一、引言工程结算审计是对工程项目竣工结算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准确性进行审查和评价的活动,对于保障工程投资效益、维护建设市场秩序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通过对一个具体工程结算审计案例的深入分析,揭示其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解决对策和建议,以期为类似项目提供有益的参考和借鉴。
二、工程概况本案例所涉及的工程项目为_____,位于_____,总建筑面积为_____平方米。
该项目主要包括_____等工程内容,合同工期为_____天,合同价款为_____元。
三、审计过程及发现的问题(一)工程量计算方面1、多计工程量在土方工程中,施工单位申报的土方开挖量比实际开挖量多出_____立方米,经审计人员现场勘查和对比施工图纸,发现施工单位在计算土方量时未扣除基础和垫层所占体积,导致多计工程量。
2、重复计算工程量在砌体工程中,施工单位将部分已经包含在主体结构中的砌体工程量重复计算,如构造柱处的砌体,造成工程量虚增。
(二)工程计价方面1、高套定额在装饰装修工程中,施工单位套用了较高档次的装饰定额,而实际施工所用材料和工艺未达到相应标准,导致工程费用增加。
2、材料价格调整不合理对于主要材料的价格调整,施工单位未按照合同约定的调价方式进行计算,而是采用了市场高价,使得材料费用超出合理范围。
(三)工程变更及签证方面1、变更手续不齐全部分工程变更只有口头通知,未办理正式的变更审批手续,导致变更内容的真实性和合法性难以确认。
2、签证内容不清晰一些签证单上的描述含糊不清,无法准确反映工程实际情况,如“因现场条件变化增加工作量”,但未具体说明增加的工作内容和数量。
(四)费用计取方面1、措施费计取不当施工单位在结算时计取了超出实际发生的措施费,如临时设施费、垂直运输费等,且未提供相应的计算依据。
2、规费和税金计算错误施工单位在计算规费和税金时,未按照规定的费率标准执行,导致费用计算不准确。
四、问题产生的原因分析(一)施工单位方面1、追求经济利益最大化施工单位为了获取更多的利润,故意多计工程量、高套定额、虚报材料价格等,以增加工程结算金额。
关于铁路立交桥工程协助审计结果的报告
关于铁路立交桥工程协助审计结果的报告尊敬的领导、尊敬的各位经理:本次报告是针对我公司参与审计的“关于铁路立交桥工程协助审计结果”的总结性报告。
该项目的审计工作于20XX年启动,至20XX年6月底基本完成。
我公司作为协助审计单位的核心团队之一,全程参与并协助完成本项目的审计工作,现将本次审计的主要情况、问题和建议进行总结和归纳,以便于领导及相关单位的查阅。
一、项目背景该项目是一项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工程包括铁路立交桥的建设。
本项目的投资方为某政府部门,该项目的建设单位由中央企业承担。
为确保该项目顺利组织实施,并确保项目质量和资金的使用效益,投资方决定对该项目进行审计。
二、审计过程本次审计工作采用了相关法规和国际审计准则进行指导,并遵照相关审计程序及方法进行实施。
审计工作主要分为以下步骤:1.了解及安排:了解企业基本情况,熟悉建设项目建设方案和计划,并确定验收标准和审计方法。
2.实地检查:对投资方和建设单位提供的项目资料、文件进行检查,并实地查看项目的现场施工情况。
3.询问和分析:对项目涉及部门及责任人员进行访问调查,分析项目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4.编写报告:对损失和建设过程中存在的弊端进行总结和归纳,编写审计报告。
三、审计结果经审计,本项目存在以下问题:1.工程人员管理不够规范:在建设工程中,施工人员数量较多,由于工作面较大,存在工作人员未能得到有效的指导,使用不规范的机械设备等情况。
2.现场组织缺乏有效管理:在项目现场,存在工程人员进出未能进行有效控制的现象,缺乏监检人员的管理。
3.工程设备不规范:在工程发展过程中,使用低质量的建筑材料,设备的质量无法得到保障,存在质量和性能问题。
4.资金使用不合规范:在资金使用过程中,铁路公司未对各个流程进行完善的监控,导致资金使用不规范、不及时。
四、建议基于以上问题,我公司提出以下建议:1.在项目实施前,投资方应该加强与建设单位的协调,确保在工程建设中使用标准化质量和施工规范,并加强人员管理。
某立交桥工程成本分析报告
xxxxxxx路立交桥工程成本分析报告编制:XXXXXX审核: XXXXXX批准:XXXXXXXXXX路立交桥项目部二○XXXX年五月一、项目概况:XXXXXX路立交桥工程,主要包括道路、桥梁、排水工程等内容。
1、项目名称:XXXX路立交桥工程2、合同额:81864670.33元(含甲供钢材)3、合同工期:2010年9月6日~2011年6月30日4、开竣工日期:2010年9月6日,受地铁施工、业主征地、管线迁移等因素影响,竣工日期目前尚不确定5、付款方式:按月支付进度款的80%,工程竣工前检查后审计前付至85%,工程审计后付至95%,剩余5%保修期满后支付。
二、太原路立交桥合同内项目整体成本分析1、成本测算清单依据总包合同、施工图纸、分包合同和商务标书,扣除甲供钢材、工程暂列金初步确定XXX路立交桥合同内施工产值为61759293.27元。
2、合同内项目成本测算盈亏分析截止到2014年8月底,合同内项目完成外部施工产值44750642.47元,详见下表:注:1)间接费成本包含保险费227847.8元、办公费338298.87元、管理人员工资1763700元、其他费用分摊713547.49元,合计3043394.16元。
2)水电费、试验费、机械费、钢筋及砼超量等应分包承担的部分均已从分包结算中扣除。
3)桥梁附属、道路、排水分项成本中,有很多项目应是桥梁主体分包来完成,但桥梁主体分包不干(结算已扣),由其他分包来实施。
其他分包项产值上体现不出,导致该项相对成本增加。
3、盈亏情况3.1外部盈利:44750642.94-42810418.15=1940224.41元3.2内部亏损:44750642.47-48431098.74=-3680456.27元4、盈亏情况分析4.1外部盈利情况分析4.1.1合同内项目产值44750642.47万元,外部盈利1940224.41万元,净利润率3.7%,盈利及净利润率较低主要原因:4.1.1.1财务统计实际砼用量比项目部统计砼用量少1651665元,出现原因是路桥与预拌合并时账目出错,分析表中按财务数据计入,相当于项目少发生成本1651665元。
最新-关于铁路立交桥工程协助审计结果的报告 精品
关于铁路立交桥工程协助审计结果的报告关于铁路立交桥工程协助审计结果的报告**市审计局:根据《**市审计局国家建设项目委托审计协议书》,自 2019年 8月 26 日至2019 年2 月 8 日,我们承担了对**市科一路铁路立交桥项目的工程协审任务,本次审计得到了建设单位(**市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局)、代建单位(合武铁路**有限公司)、施工单位(中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四公司)的支持和配合,审计实施已结束,现将协审情况报告如下:一、工程概况 1、项目立项文号发改投资2019185号2、资金合武铁路**有限公司与**市分别分摊投资3、工程规模、主要特征**市科一路铁路立交桥工程施工,位于宁西铁路里程K1044+775处。
该桥为+16+16+框架桥,框架桥横向长38.5,框架边墙厚0.75,顶板厚0.7,底板厚1.0,框架净高6.6;16框架边墙厚1.0,顶板厚1.1,底板厚1.2,框架净高6。
4、工程参建单位建设单位:**市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局设计单位:中铁第四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代建单位:合武铁路**有限公司施工单位:中铁四局有限公司监理单位:合武铁路(**局管内)监理联合体**华东监理站5、工期2019年6月1日开工,2019年月31日竣工。
(科一路立交桥竣工验收交接记录表)6、工程招投标情况该工程未进行相关工程招投标,由合武铁路(第一标段)**工程(路基、桥涵)原施工单位中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进行施工。
即作为合武铁路**工程的一类变更。
7、工程设计、施工主要变更情况设计变更,挡渣墙抬高增加造价约3.26万元。
8、工程质量情况质量等级:线路合格。
(科一路立交桥竣工验收交接记录表后附的会议纪要)9、各合同情况简介合同工期为不超过180日历天,合同价款为暂定价为人民币3206.18万元,本合同价款采用单价合同方式确定。
本工程决算根据实际发生的工程量按合同预算价按实调整,相关二类费用在结算时提供依据。
二、审计评价该工程的建设单位是**市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局,因各方面关系,实际委托合武铁路**有限公司进行代建。
某铁路立交工程结算审核案例
某铁路立交工程结算审核案例苏州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有限公司刘爱清【案例背景】某铁路立交工程是某市重点工程,工程难度大、工期要求紧、安全风险大,涉及铁路部门众多,为确保本工程顺利进行,甲方(某市政公用局)特委托乙方(某铁路开发有限公司)代理该工程总承包,负责工程全过程管理,负责按照某市招投标规定,招标选定施工单位。
招标结束后于2007年9月1日甲方与乙方签订建设总承包合同书,乙方与中标单位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争议焦点】1、φ600高压旋喷桩的结算单价问题。
旋喷桩清单项目没有进行招投标,但招标答疑明确规定结算时φ600高压旋喷桩单价=标底单价*投标下浮率,是否应执行招标答疑的规定的结算单价?2、材料价格差价调整的问题。
施工合同约定材料价格发生上涨或下降超过苏建价【2005】593号规定的幅度,材料价格进行调整,施工单位对以上合同约定有异议。
【问题分析】1、φ600高压旋喷桩的结算单价问题。
2007年8月7日某铁路工程招标答疑二:根据设计2007年8月6日的变更,市政部分增加φ600高压旋喷桩工程量。
工程量清单已于8月5日刻录光盘无法再调整子目了。
经设计方要求,为便于过程计价和结算,标底编制单位将在编制标底时另行专行计算出旋喷桩单价(不进入评标范围),过程计价和结算时φ600高压旋喷桩单价=标底单价*投标下浮率。
2007年8月16该工程公布最高限价,而φ600高压旋喷桩标底单价并没有公布,其它的补充答疑也没告知标底单价到底是多少,导致施工单位末及时得知标底单价,也不知道标底单价是否正确。
招标结束后标底编制单位移交有关招标(含标底)的档案资料给代建方,而代建方也没有告知施工单位φ600高压旋喷桩标底单价,在造价过程跟踪中,查看过程计价的资料,φ600高压旋喷桩的过程计价按新增单价执行,也就是说直到工程结束施工单位并不知道φ600高压旋喷桩标底单价是多少?并没执行“招标答疑二”中的规定。
从甲方送审的结算资料中φ600高压旋喷桩标底单价是92.63元/M,标底单价仅套用定额:旋喷桩成桩;而高压旋喷桩套用的定额应该是:旋喷桩成孔、旋喷桩成桩,正确的单价是131.11元/M,标底单价存在明显的误差。
《关于铁路立交桥工程协助审计结果的报告》
《关于铁路立交桥工程协助审计结果的报告》**市审计局:根据《**市审计局国家建设项目委托审计协议书》,自202x年8月26日至202x年2月8日,我们承担了对**市科一路铁路立交桥项目的工程协审任务,本次审计得到了建设单位(**市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局)、代建单位(合武铁路**有限公司)、施工单位(中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四公司)的支持和配合,审计实施已结束,现将协审情况报告如下:一、工程概况1、项目立项文号发改投资【202x】185号2、资金来源合武铁路**有限公司与**市分别分摊投资3、工程规模、主要特征**市科一路铁路立交桥工程施工,位于宁西铁路里程k1044+775处。
该桥为12+16+16+12框架桥,框架桥横向长38.5m,12m框架边墙厚0.75m,顶板厚0.7m,底板厚1.0m,框架净高6.6;16m框架边墙厚1.0m,顶板厚1.1m,底板厚1.2m,框架净高6m。
4、工程参建单位建设单位:**市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局设计单位:中铁第四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代建单位:合武铁路**有限公司施工单位:中铁四局有限公司监理单位:合武铁路(**局管内)监理联合体**华东监理站5、工期202x年6月1日开工,202x年12月31日竣工。
(来自科一路立交桥竣工验收交接记录表)6、工程招投标情况该工程未进行相关工程招投标,由合武铁路(第一标段)**工程(路基、桥涵)原施工单位中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进行施工。
即作为合武铁路**工程的一类变更。
7、工程设计、施工主要变更情况设计变更,挡渣墙抬高增加造价约3.26万元。
8、工程质量情况质量等级。
线路合格。
(来自科一路立交桥竣工验收交接记录表后附的会议纪要)9、各合同情况简介合同工期为不超过180日历天,合同价款为暂定价为人民币3206.18万元,本合同价款采用单价合同方式确定。
本工程决算根据实际发生的工程量按合同预算价按实调整,相关二类费用在结算时提供依据。
二、审计评价该工程的建设单位是**市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局,因各方面关系,实际委托合武铁路**有限公司进行代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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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立交桥结算审计案例分析
苏州市中诚工程建设造价事务所有限公司王勇坚
案例背景:
市区某立交桥工程,该工程招标时为初步设计图纸招标,经公开招标,确定了中标单位,施工合同参照《公路工程国内招标文件范本》订立,合同工期为2005年4月10-2006年12月31日,合同条款作了如下约定:
1、采用固定单价合同形式,结算工程量以实际发生为准。
2、施工期间主要材料价格上涨或下降幅度在5%以内(含5%)时,其差价由承包人承担或受益,当上涨或下降幅度超出5%时,其超出部分的差价由发包人承担或受益。
3、变更合同价款按下列方法进行:
(1)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合同已有的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2)合同中只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可以参照类似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3)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03计价表组价,按中标下浮率让利,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结算的依据。
4、承包人可按下列程序以书面形式向发包人索赔:
(1)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向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通知;
(2)发了索赔意向通知后28天,向工程师发出延长工期补偿经济损失的索赔报告及有关资料;
(3)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交送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于28天内给予答复,或要求承包人进一步补充索赔理由和证据;
(4)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交送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28天内未予答复或对承包人作进一步要求,视为该项索赔已经认可。
施工过程中,业主提出为迎接06年底的经贸洽谈会,尽快与相邻已完工的高架道路相接并通车,要求东西线立交部分于06年11月底保证通车,总工期不变。
承包方重新调整了进度计划并按变更后的计划施工,保证了东西线立交部分于2006年11月底通车。
本工程在施工过程中遭遇了拆迁不及时,甲供的商品混凝土不能及时供应等非承包人原因,除东西线立交在11月底通车外,其余工程最终竣工时间延期至2006年4月30日,在施工过程中承包人上报了延期申请并获得批准。
承包方上报了竣工结算,甲方委托中介单位进行了内审,承包方对内审结果存在争议,提请国家审计决定。
争议焦点:
1、关于沥青混凝土价格
招标时初步设计图纸对路面及桥面铺装上面层的说明为细粒式沥青混凝土,工程量清单也以细粒式沥青混凝土列入,施工图设计说明中将路面及桥面铺装上面层明确为sup-13细粒式沥青混凝土,使用SBS改性沥青,集料为玄武岩并掺加抗剥落剂。
承包人认为:原招标沥青混凝土上面层未明确材料种类,应当
允许投标人按满足技术规范要求的热拌沥青混凝土料考虑,即沥青为普通路用石油沥青,碎石为普通路面用石灰岩,级配为密级配沥青混凝土,投标时也是按这类沥青混合料报价的,而SBS改性沥青、玄武岩、sup级配都造成材料价格的大幅增加,应当重新确定上面层的单价,补偿改性沥青与普通沥青的差价,补偿玄武岩与石灰岩的差价,补偿sup级配差价。
初审认为:沥青混凝土虽然在沥青材料、石料、掺合料上存在很大差异,且价格差别明显,但都统称为沥青混凝土,作为有经验的承包商,应当考虑上述差异并要求业主在招标时明确,且此沥青混凝土与已完工的与此立交桥相接的北环线一致,此类沥青混凝土已为本地区高架道路上面层的通用结构层,投标人应当在投标时作出考虑,不应当给予补偿。
2、关于甲供商品混凝土供应不及时的索赔要求
本桥梁商品混凝土为甲供材,在2005年8月至11月期间,商品混凝土无法及时供应。
承包人在事件发生后以承包人申报表的形式向业主提交了索赔意向书,要求业主予以考虑,并对商品混凝土不能及时供应情况作了一日一记,现场监理作了确认,承包人于2005年12月20日申报“甲供商品砼供应不及时影响施工进度”,申报了停工待料的具体时间和部位,监理和业主均批复“情况属实”。
2005年12月27日申报“甲供商品砼供应不上停工损失费用补偿”61.24万元。
监理作了初步审核后按61.24万元提交业主,业主未作签认。
承包人认为:依据合同索赔条款的约定,“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交送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28天内未予答复或对承包人作进一步要求,视为该项索赔已经认可”,业主未作签认已超过28天,应当依合同办事,认可补偿款61.24万元。
初审认为:虽然本合同约定工程师在28天内未予答复视作认可,但作为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应当是签字生效;且根据本地区造价管理处颁布的结算审核的相关文件规定:“施工签证无监理和业主签字,一律不予认可”,对本索赔款项予以否决,不予认可。
3、关于材料补差
工程投标时普通钢筋价格为2690元/t,施工过程中钢筋平均价格为3440元/t,经各方确认无误。
承包人要求按合同补偿材料差价5%以外部分并计取税金,补偿要求价格为(3440-2690*1.05)*(1+3.445%)=636.70元/t。
初审认为:材料差价是综合单价的组成部分,除扣除5%的上涨幅度以外,还需按中标下浮率下浮,本工程中标下浮率为11.8%,钢筋补差金额应当为(3440-2690*1.05)*(1-11.8%)*(1+3.445%)=561.57元/t。
承包人认为材差与中标下浮率没有关系,在材料差价承担5%风险后再下浮无法接受。
4、关于方桩内钢筋
招标工程量清单中有0.4m*0.4m的方桩14880米,但并未描述方桩是否包含钢筋报价。
承包主投标单价242.16元/米,是含方桩内部钢筋的综合单价,这一点投标报价的单价分析表中有明确的表示。
由于承包人误将属于基础钢筋中的方桩钢筋并入了方桩报价(也许是投标方不平衡报价的考虑),初审认为此方桩价格己包含桩内的钢筋,对方桩作了计量,方桩内钢筋不另计量。
承包人对此无法接受,认为依据《范本》中的计量规则,方桩内钢筋是单独计量的,虽然投标时误将方桩内钢筋并入了方桩报价,但计量规则应当按合同文件的执行,将方桩内的钢筋另行计量支付。
5、关于粘层油
施工过程中,承包人提交承包人申报表,因路面下面层铺好通车,上面层摊铺前下面层已污染,需要喷洒一层粘层油,招标清单未列此项,要求在上面层与下面层之间增加一层粘层油,经监理业主批复同意,新增清单项粘层油。
初审认为:依据施工期间所执行的《公路沥青路面施工技术规范》(施工图设计要示执行此公路规范),粘层油是上下面层之间必须喷洒的层间结合油,应当视为上面层沥青混凝土的附属工程,不能以下面层被污染的理由要求增加,对此项予以扣减。
承包人对此不能接受,认为首先清单项上面层沥青混凝土未对粘层油加以描述,导致清单漏项;其次上面层未摊铺就通车是业主要求的,不是施工单位造成的,应当给予补偿。
问题分析:
针对承包方所提争议,国家审计在充分熟悉各类资料的情况下
开展审核工作,具体分析如下:
1、关于沥青混凝土补差
依据本工程招标阶段的上述事实,招标时初步设计文件说明为沥青混凝土,施工阶段施工图设计为sup-13改性沥青混凝土(玄武岩),承包人有理由使用可为本工作提供合格产品的混合料,即普通重交沥青+石灰岩拌和的沥青混凝土,未在招标阶段予以明确责任在业主方,投标方无责任和义务要求业主方予以明确,国家审计认为:对沥青混凝土组成材料的不同,应当给予补偿。
补偿SBS改性沥青与普通重交沥青差价、补偿玄武岩(加抗剥落剂)与石灰岩差价,因sup 级配与AC级配在价格上差异甚微,不予考虑。
2、关于甲供商品混凝土供应不及时的索赔要求
合同中条款“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交送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28天内未予答复或对承包人作进一步要求,视为该项索赔已经认可”是对业主行为的约束条款,依据约定优先的原则,应当得到支持,但施工方申报的61.24万元损失有不合理计算,经审核,承包方申报中人工费,待机台班费均有高估冒算,真实费用应当为16.3万元,经审计方的协调,业主与施工方均表示认可。
3、关于材料补差
中标下浮率通常意义指的是中标价相对于标底的下浮率,是企业个别成本相对于社会平均成本的让利幅度,本工程合同中是用来对变更、新增综合单价进行价格调整的依据,没有依据可以证明是材料补差的调整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