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XX年公司是否可以异地经营.doc
公司异地资产经营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异地资产的经营管理工作,保障公司资产的安全、完整和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异地资产的经营管理工作,包括但不限于不动产、动产、无形资产等。
第三条异地资产经营管理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合法性原则: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依法经营;(二)安全性原则:确保资产安全,防止资产损失;(三)效益性原则:提高资产利用效率,实现资产保值增值;(四)责任制原则:明确责任,落实责任追究。
第二章异地资产的经营与监管第四条异地资产的经营应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
公司总部负责异地资产的总体规划和决策,各分支机构负责具体经营管理工作。
第五条异地资产的经营应遵循以下程序:(一)资产评估:在经营前,对异地资产进行评估,确保资产价值真实、准确;(二)合同签订:与经营方签订合法、合规的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三)资金管理:严格执行资金管理制度,确保资金安全;(四)资产管理: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确保资产安全、完整;(五)收益分配:根据合同约定,合理分配收益。
第六条异地资产的监管应实行以下措施:(一)定期检查:公司总部定期对各分支机构异地资产的经营情况进行检查,确保资产安全、合规;(二)风险控制:建立健全风险控制体系,防范经营风险;(三)信息报告:各分支机构应定期向公司总部报告异地资产的经营情况,包括资产价值、收益、风险等;(四)责任追究: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
第三章异地资产的处置第七条异地资产的处置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合法合规: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确保处置行为合法合规;(二)公开透明:处置过程公开透明,接受监督;(三)公平公正:确保处置结果公平公正,保护各方合法权益。
第八条异地资产的处置应实行以下程序:(一)资产评估:在处置前,对异地资产进行评估,确保资产价值真实、准确;(二)审批程序:根据公司相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三)公告公示:处置信息应进行公告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四)处置实施:按照审批结果,实施处置行为;(五)账务处理:按照会计制度,及时进行账务处理。
企业异地经营的法律风险完整版
企业异地经营的法律风险集团标准化办公室:[VV986T-J682P28-JP266L8-68PNN]企业异地经营的法律风险李林律师甲公司主要从事钢材贸易业务,公司注册在上海市青浦区某工业园区,因业务发展需要,公司在闵行区某商务楼购得一栋办公楼,公司人员搬迁至新办公楼,但公司注册地没有发生变更,仍然向青浦区税务部门缴纳各项税收。
经营一段时间后,闵行区工商、税务部门多次找到甲公司,要求其办理工商、税务等变更登记,否则将依法对其进行处罚。
甲公司考虑到经过多年经营,与青浦区相关政府部门形成良好的沟通关系,如果全部变更至闵行区,需要耗费时间和精力进行公关,而且还不一定会有很好的效果。
出于现实问题考虑,公司迟迟未变更新办公地址的工商和税务登记事项。
该案例反映经济生活中普遍存在的企业异地经营问题。
所谓异地经营,即公司注册登记地和实际经营地不一致。
各地政府为了招商引资发展经济,成立经济园区,列出不同的优惠条件招引投资者落户投资企业,但经济园区不一定会有足够的办公场地满足所有入园企业的办公需要,且经济园区一般在郊区,地理位置上也不利于企业的经营发展。
为此,很多公司注册在经济园区,在经济园区缴纳各项税收,享受经济园区的优惠政策,同时又在市区租赁办公场地从事实际经营活动。
异地经营,满足经济园区的招商引资需要,增加经济园区所在地点税收收入,但却损失了实际经营地的税收收入。
尽管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不鼓励企业异地经营行为,但这种行为在现实中普遍存在。
对于这类现象,到底是法律规定的滞后性还是体现了国家对投资者规范管理的失控,各方观点很难定论。
于是,就演变成了企业和管理部门之间猫和老鼠游戏。
企业异地经营,企业实际经营活动不在注册地,注册地管理部门无法实际行使管理职权,而实际经营地管理部门不是其法律所属管理机关,存在两头管理不便的问题,因此我国法律法规总体上是禁止企业异地从事经营活动的。
《公司法》第10条:公司以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
公司不在注册地经营可以吗?
No matter how hard it is now, we must also be dancers of life.通用参考模板(页眉可删)公司不在注册地经营可以吗?不可以,法律规定经营地址和注册地址必须一致,如经营地址和注册地址不一致,需向工商部门申请异地经营备案或申请分公司备案。
公司注册地址是在公司营业执照上登记的“住址”,一般情况下,公司以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不同的城市对注册地址的要求也不一样,具体应以当地工商局要求为准。
公司不在注册地经营可以吗?法律规定经营地址和注册地址必须一致,如经营地址和注册地址不一致,需向工商部门申请异地经营备案或申请分公司备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第二百一十二条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公司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依照本法规定办理有关变更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限期登记;逾期不登记的,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完成司注册地的相关法律地址认定公司地址如何认定,世界各国和地区公司法规定颇不一致。
如日本商法以总公司(本公司)所在地为其住所;英国公司法以公司实际上进行管理的地方为其住所;美国法以公司注册的地方为其住所;德国公司法规定公司地址由公司章程确定,通常可以是公司的经营住所、业务领导部门或行政部门所在地。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公司以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
办事机构所在地,即公司开展业务活动和处理公司事务的公司机构所在地。
对于达到一定规模的公司来说,公司的办事机构往往有多处,考虑到公司地址的上述意义,我国法律明确规定公司地址只能有一个,因此在有多处办事机构的情况下,应根据各办事机构所处理业务的性质不同,确立其中一个为主要办事机构,从而该公司的住所便是该办事机构所在地。
公司在成立前应先择定其住所,在申请公司注册登记时,须向登记机关提交住所证明,以证明将要注册的公司对该住所享有使用权。
企业跨地域经营的判定及涉税问题
企业跨地域经营的判定及涉税问题在企业发展壮⼤的过程中,难免遇到需要跨地区或跨地域进⾏经营活动、设⽴分公司的情况,那么该如何判断是否构成异地分⽀机构?所对应的税款⼜该如何缴纳呢?从税务规则⾓度分析,需要判断企业在异地的⼈员、资产等,是否属于异地独⽴的纳税⼈。
这⾥⾯涉及到两个问题:第⼀,是否常驻;第⼆,是否从事⽣产经营;【不构成常驻】实质上只是企业直接将⽣意做到了异地,但经营的主体仍是企业本⾝。
所以相关异地⼈员、资产,不构成常驻。
例如,企业派遣销售拉着货到外地进⾏流动销售,不构成常驻,也就不可能成为“机构”;⼜如,企业在外地举办展会,收取门票收⼊,只要相关⼯作⼈员不构成常驻,也不构成“机构”。
同时,业务性质为“异地经营”,依然在注册地纳税。
但是,按《征管法》及税务总局基于《征管法》授权规定,必须要向机构地国税填报《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然后向经营地国税机关报验这个表。
除了建筑、不动产租赁、房开等特殊⾏业外,税⾦都是缴回注册地。
【构成常驻】企业在异地租赁有办公场所、并雇佣当地⼈员或者派⼈常驻当地,则符合形成“机构”的条件。
则企业在异地的⼈员构成了常驻。
下⾯就要看,在税务上是否构成独⽴纳税⼈,是否在经营地纳税。
按《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其判定的原则是:第⼀,进⾏了⼯商登记;第⼆,未进⾏⼯商登记,但从事了⽣产经营。
以上两条满⾜任意⼀条,就符合了当地独⽴纳税⼈的标准,应该在当地进⾏税务登记。
即该机构需要在当地缴纳税款。
企业所得税上按分⽀机构处理,其它税作为独⽴纳税⼈处理。
注意:如何判定企业在异地进⾏了⽣产经营?从会计⾓度分析,就是其开⽀被计⼊了成本,也就是在当地进⾏了⽣产经营。
如果开⽀未被计⼊成本,则要分析是否在账务处理上出现了问题。
但如果企业在异地虽设有分⽀机构,但实际上是企业以⾃⾝名义在异地开设银⾏账户进⾏收款,这个应该算企业收款,不算分⽀机构收款。
还有就是如果与税务判断有歧义,就必须按企业业务实质来进⾏分析。
异地经营
异地经营要到当地工商部门备案,或成立分支机构,否则属于违法经营。
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公司在住所外设点从事经营活动的相关答复,可以明确以下管理要求:
(1)公司其住所只能有一个,以住所之外自有或租借场所设点经营的,必须办理相关登记注册。
(2)依公司登记管理之规定设立的公司,如在住所以外场所从事经营活动,应在当地申请分公司登记。
对于非公司的企业法人(如一些未作公司制度改制的国有企业等其他经济组织),如在登记主管机关管辖范围内设点经营,可申请增设营业场所,也可申请设立分支机构;如在登记主管机关管辖范围外设点经营,应申请分支机构登记;在国家工商局、省自治区工商局登记的,在上述工商局所在城市区域内设点经营的,可申请增设营业场所,也可申请设立分支机构,在所在城市区域外设点经营的,应申请设立分支机构。
(3)以公司名义异地经营,但未设点的,无需办理登记,不以“无照经营”论。
由上述规定可见,对于异地经营的异地,是以登记主管机关管辖地和所在城市(国家工商局、省自治区工商局)确定的。
对于“经营”标准的界定,以“设点经营”作为认定标准;对于公司和非公司的企业法人要求也略有不同。
广州注册的公司可以在外地用吗
广州注册的公司可以在外地用吗?注册的公司可以在外地用吗?答案是:不可以的。
在现代社会法律对于商业行为的方方面面都有着严格规定,在企业注册时就必须说清楚经营地区,经营时间等等,如果实际经营情况不同的情况严重时是构成犯罪的,顾名思义异地经营主要就是指企业注册经营和实际经营地址不一致,违法与否则要看具体情况。
那么在我国公司法中是如何规定异地经营相关法律法规的呢?下面和小编一起来了解一下吧!公司法异地经营的规定是什么:异地经营要到当地工商部门备案,或成立分支机构,否则属于违法经营。
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公司在住所外设点从事经营活动的相关答复,可以明确以下管理要求:(1)公司其住所只能有一个,以住所之外自有或租借场所设点经营的,必须办理相关登记注册。
(2)依公司登记管理之规定设立的公司,如在住所以外场所从事经营活动,应在当地申请分公司登记。
对于非公司的企业法人(如一些未作公司制度改制的国有企业等其他经济组织),如在登记主管机关管辖范围内设点经营,可申请增设营业场所,也可申请设立分支机构;如在登记主管机关管辖范围外设点经营,应申请分支机构登记;在国家工商局、省自治区工商局登记的,在上述工商局所在城市区域内设点经营的,可申请增设营业场所,也可申请设立分支机构,在所在城市区域外设点经营的,应申请设立分支机构。
(3)以公司名义异地经营,但未设点的,无需办理登记,不以“无照经营”论。
如果是公司或其他性质的企业民地经营,需要办理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如果不办理将按《公司法》(公司)、《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及《实施细则》(非公司企业)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罚;如果是个体工商户异地经营,按《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实际上可以看出异地经营不违法,但有的时候需要办理相关证件才行。
对于异地经营的异地,是以登记主管机关管辖地和所在城市(国家工商局、省自治区工商局)确定的。
对于“经营”标准的界定,以“设点经营”作为认定标准;对于公司和非公司的企业法人要求也略有不同。
东莞注册的公司可以在外地用吗
一些创业者想着在东莞注册公司,但不在东莞本地运营,这种情况是不可行的,外地经营麻烦不说,被查出还会面临罚款,因此最好在外地设立一个分公司,如此才符合法律的要求。
一、看办公地址如果在异地有明确的办公地址如写字楼或者商铺等,在东莞注册公司后营业执照正常来说是不能用的,工商来查属于异地经营会被处罚。
试想一下公司注册在东莞,实际是在广州办公,用着广州的资源把钱给了东莞,广州工商能同意吗!如果没有办公地址如电子商务公司,只是在淘宝上卖东西,那么异地经营问题不大!二、异地经营真的好吗?异地经营首先在注册公司时,需要跑到别的城市去办手续比较麻烦。
如在东莞注册公司,做账报税需要报到东莞,这个时候需要有东莞的财务来帮忙做账,意味着需要找一家东莞本地的财务代理公司来帮忙做账。
另外领取发票时有时候还需要本人来东莞税务局领取,来回折腾,浪费钱财与时间。
开出的发票需要寄到东莞的代理公司帮忙记账报税。
三、异地经营后果会怎么样?异地经营被查出首先工商会处罚1万到10万不等的罚金,另外会勒令停业去处理,一是办理分支机构也就是分公司,或者是去注销公司,在本地重新注册公司。
如果涉及对企业法人提起的诉讼,由公司住所地法院管辖,而法院的文书也将送达住所地址,如果因为经营地址变更而未收到法院文书失去出庭辩护机会,经由法庭缺席判决可能要承担败诉风险。
在债务履行上,如果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方的所在地履行;给付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上述所在地即为公司住所地,如果住所地和经营地不一致,可能导致债务履行困难。
四、注册分公司的流程1、申请人到东莞工商局官网办理企业名称预先核准;2、涉及前置审批的,申请人在领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后到审批部门办理相应的审批手续,取得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书;3、核名通过之后,我们下一步就是登入东莞工商局官网进行网上登记,填写企业基本信息、股权分配信息、高管信息、经营范围等,然后提交预审。
4、工商机关作出准予登记决定的,申请人在10日内到工商机关注册大厅领取营业执照。
异地经营手续
企业异地经营手续根据国家工商总局《对企业在住所外设点从事经营活动有关问题的答复》的规定,企业法人可以在异地以自己的名义从事经营活动,只要不属于设点经营,就无需另办营业执照。
同时,该《答复》也指出,根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企业法人的住所只能有一个,公司在其住所以外地域用其自有或租、借的固定场所设点从事经营活动的,就应当向该场所所在地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分公司登记领取分公司营业执照;对未经核准登记擅自设点从事经营活动的,应按国家工商总局《公司登记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二条规定,公司擅自设立分公司的,责令改正;有非法所得的,处以非法所得额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非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据此,你公司在邻市设点从事经营活动,属于设立分公司的行为,应该另办营业执照。
如果你公司不按照工商局的要求办理营业执照,则工商局可以根据上述规定,对你公司进行行政处罚。
根据《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到外县(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持税务登记证副本和所在地税务机关填开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向营业地税务机关报验登记,接受税务管理。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外出经营,在同一地累计超过180天的;应当在营业地办理税务登记手续。
两种情况:第一种:机构不迁,也不办理分公司的:首先,在机构所在地的地税、国税办理异地经营许可证(也叫外管证)。
然后到经营地的地税、国税办理登记手续。
异地经营许可证(也叫外管证)有效期180天,超过了的就要办理临时税务登记证。
第二种:机构不迁,设立分公司的。
在经营地办理营业执照等,凭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银行开户许可证等到地税、国税办理正式的税务登记证。
每月到税务局申报。
公司异地经营的合法性问题公司在注册地外经营,通常称为“异地经营”,其中包括常见的设立分公司在外经营,也有包括未设立经营分支机构在外经营,后者为一些在经济小区或类经济小区的街道等地点注册的公司用于避税的常用手段。
2023修正版跨区域经营管理办法
跨区域经营管理办法跨区域经营管理办法1. 引言本文档旨在规范和指导企业进行跨区域经营管理。
随着全球化的发展,越来越多的企业开始涉足跨区域经营,为了确保企业能在不同地区合法合规地开展业务,本文档总结了一些管理跨区域经营的方法和原则。
2. 适用范围本文档适用于所有有意跨区域经营的企业,包括但不限于生产企业、贸易企业和服务企业等。
3. 跨区域经营管理原则跨区域经营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3.1 法律合规原则企业在跨区域经营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和地区的法律法规,不得从事任何违法活动。
同时,应对不同地区的法律法规进行全面了解和研究,确保企业的经营活动符合当地的法律要求。
3.2 风险防控原则企业在进行跨区域经营时,应对可能存在的政治、经济、环境等风险进行评估和预防。
通过建立完善的风险管理机制和应急预案,有效降低跨区域经营的风险。
3.3 市场调研原则在拓展跨区域经营前,企业应进行全面的市场调研,了解目标市场的需求、竞争情况和市场规模等信息。
通过市场调研,为跨区域经营提供有效的决策依据。
3.4 人才培养原则企业在进行跨区域经营时,应注重人才培养。
培养具有跨区域经营能力和跨文化沟通技巧的人才,提高企业在不同地区的竞争力。
3.5 合作共赢原则跨区域经营过程中,企业应与当地企业建立良好的合作关系,实现合作共赢。
通过合作,共同开拓市场、分享资源,提高企业在目标市场的影响力。
4. 跨区域经营管理方法为了有效管理跨区域经营,企业可以采取以下方法:4.1 新设分公司/办事处在目标市场设立分公司或办事处,以便更好地管理并执行当地的经营活动。
分公司/办事处应遵守当地的法律法规,熟悉当地市场情况,并与总部保持良好的沟通和合作。
4.2 管理团队跨地域管理企业可以组建或调整管理团队,使其具备跨地域管理的能力。
管理团队应了解不同地区的文化差异、法律法规和市场情况,协调各地区的经营活动。
4.3 建立合作伙伴关系企业可以与当地企业建立合作伙伴关系,共同开展业务。
异地经营与异地分支机构
异地经营与异地分支机构一家企业,跨区县在外地做生意、办公,如何判断是否构成异地分支机构?这个税该如何缴纳?从税务规则角度,就是要判断,其在异地的人员、资产等,是否是异地独立的纳税人。
01这里面涉及到两个问题,第一,是否常驻,第二,是否从事生产经营。
如果异地人员、资产,不构成常驻,则其实质上就是公司直接将生意做到了异地,经营的主体是公司自身。
比如,公司派业务员拉着货到外地流动销售,不构成常驻,不可能成为“机构”;又如,公司在异地举办展览会,收取门票收入,只要相关人员不构成常驻,也不构成机构。
此时,业务为“异地经营”,依然在注册地纳税。
但是,按《征管法》及税务总局基于《征管法》授权的相关规定,必须要向税务机关进行“报验”。
即,向机构地国税填报《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然后向经营地国税机关报验这个表。
除了建筑、不动产租赁、房开等特殊行业外,税金都是缴回注册地。
02如果公司在异地的人员构成了常驻,比如:租有办公场所、雇有当地人员或者派人常驻当地,则说明形成了“机构”。
下一步就要考虑,在税务上是否是独立纳税人,在经营地纳税。
按《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其判定的原则是两条:1、进行了工商登记;2、若未进行工商登记,但从事了生产经营。
以上两条满足一条,就成为了当地的独立纳税人,应该在当地进行税务登记。
这样,该机构就在当地纳税了。
企业所得税上按分支机构处理,其它税作为独立纳税人处理。
如果应当登记而未登记,经营地税务机关可以责令改正,并处以罚款。
03什么叫开展了生产经营呢?就是说,机构在地进行主营业务的经营。
会计上有一个比较简单的理解,就是其开支被计入了成本,就是在当地进行生产经营。
如果开支未计入成本,则要分析会计处理是不是做对了。
另一个简单的分析是,该机构在当地收款、产生收入,一般也理解为生产经营。
当然,如果当地虽有机构,但实际上是总机构以自己名义在当地开设银行账户收款,这个应该算总机构收款,不算分支机构收款。
跨区域经营管理办法
跨区域经营管理办法在当今全球化和经济一体化的大背景下,企业跨区域经营已成为常态。
为了实现企业在不同地区的有效运营和持续发展,制定一套科学合理的跨区域经营管理办法至关重要。
一、跨区域经营的目标与战略规划明确跨区域经营的目标是制定管理办法的首要任务。
这可能包括扩大市场份额、获取资源、降低成本、提高品牌知名度等。
在确定目标的基础上,制定详细的战略规划。
要充分考虑不同区域的市场特点、竞争态势、政策法规等因素。
对目标区域进行深入的市场调研,了解当地消费者的需求、偏好和购买能力,分析竞争对手的优势和劣势。
根据调研结果,制定差异化的市场进入策略。
比如,在市场潜力大但竞争激烈的区域,可以采取低价渗透策略;在市场需求较为独特的区域,推出定制化的产品或服务。
二、组织架构与人员管理建立适应跨区域经营的组织架构是确保管理有效性的基础。
可以采用总部集权与区域分权相结合的模式。
总部负责制定总体战略、协调资源、监督绩效,而区域分支机构则负责当地市场的运营和管理。
在人员管理方面,要选拔具备跨区域工作能力和经验的人才。
对于派驻到外地的员工,要提供充分的培训和支持,帮助他们适应新的工作环境和文化差异。
建立有效的沟通机制,确保总部与区域之间、不同区域之间的信息流通顺畅。
可以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如视频会议、即时通讯工具等,提高沟通效率。
同时,要制定合理的绩效考核和激励机制,根据不同区域的特点和业绩目标,设定相应的考核指标和奖励措施,激发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力。
三、财务管理与风险控制跨区域经营涉及到资金的流动和调配,因此财务管理至关重要。
建立统一的财务管理制度,规范财务核算、预算编制和资金使用流程。
加强资金的集中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降低资金成本。
同时,要关注不同区域的汇率风险、税收政策等因素,做好财务风险的防范和应对。
在预算管理方面,要根据各区域的业务发展计划,合理编制预算,并加强预算执行的监督和控制。
对于重大投资项目,要进行严格的可行性研究和风险评估。
异地经营的法律后果(3篇)
第1篇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企业异地经营的现象越来越普遍。
异地经营为企业带来了更大的发展空间和机遇,但同时也伴随着一系列的法律风险。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探讨异地经营的法律后果。
一、合同纠纷1. 合同签订不规范异地经营企业在签订合同时,由于对当地法律法规不够了解,可能导致合同条款不明确、不规范,容易引发纠纷。
如合同中对标的物的质量、数量、交付时间、违约责任等关键条款规定不明确,一旦发生争议,企业将面临较大的法律风险。
2. 合同履行困难异地经营企业在履行合同时,可能会遇到以下问题:(1)物流运输问题:由于地域差异,物流运输成本较高,可能导致合同履行困难。
(2)支付结算问题:异地经营企业可能面临支付结算困难,如汇款、银行转账等。
(3)知识产权保护问题:异地经营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可能会侵犯当地企业的知识产权,引发纠纷。
二、劳动争议1. 劳动合同签订不规范异地经营企业在招聘、签订劳动合同时,可能由于对当地劳动法律法规不够了解,导致劳动合同条款不合法,引发劳动争议。
2. 劳动争议处理困难异地经营企业在处理劳动争议时,可能面临以下问题:(1)异地取证困难:在异地发生劳动争议时,企业需要到当地进行取证,可能面临时间、费用等方面的困难。
(2)异地仲裁、诉讼不便:异地经营企业在异地仲裁、诉讼过程中,可能面临异地立案、异地开庭、异地执行等问题,增加维权难度。
三、税务问题1. 税务登记不规范异地经营企业在税务登记方面可能存在以下问题:(1)未及时进行税务登记:异地经营企业在设立分支机构或开展业务前,未及时进行税务登记,导致税务风险。
(2)税务登记信息不准确:异地经营企业在税务登记时,未提供准确的企业信息,如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等,可能导致税务问题。
2. 税收优惠政策利用不足异地经营企业可能由于对当地税收优惠政策了解不足,导致无法充分利用税收优惠政策,增加企业税负。
四、行政处罚1. 违反当地法律法规异地经营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可能由于对当地法律法规不够了解,违反当地法律法规,面临行政处罚。
公司异地管理制度
公司异地管理制度第一条为规范公司异地管理行为,提高工作效率,保障员工权益,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内部管理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异地管理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员工在异地工作或出差期间的管理。
异地管理包括但不限于驻外办事处、分公司、合作机构和客户单位等。
第三条公司异地管理原则包括依法合规、公平公正、保密安全、规范管理、激励激励、以及配套支持。
第四条公司异地管理制度的实施主体为公司管理层及全体员工,监督执行单位为人力资源部及总部行政管理部门。
第五条公司异地管理制度包括异地工作安排、出差管理、员工权益保障、异地考勤与薪酬结算、异地安全保障等内容。
第六条公司异地管理制度的解释权归公司总经理办公会。
第二章异地工作安排第七条公司异地工作安排由上级主管领导与员工协商确定,书面签订异地工作协议。
第八条员工在异地工作期间要认真履行工作职责,服从公司管理,做到安全文明。
第九条员工如需延长异地工作时间、调整异地地点等情况应当提前报请公司审批。
第十条员工在异地工作期间如需调整工作内容、加班等情况应当告知直线主管领导。
第十一条员工在异地工作期间如需请假、调休等情况应当按照公司相关规定办理。
第三章出差管理第十二条公司出差管理按照公司有关规定办理,出差人员应当提前向公司出差管理部门报备。
第十三条公司出差期间出差人员应当服从出差领导的工作安排,做到安全文明。
第十四条公司出差期间出差人员遇到突发事件应当第一时间报告公司出差管理部门。
第四章员工权益保障第十五条公司员工在异地工作期间享有与本地员工相同的权益待遇,包括但不限于工资薪酬、社会保险、福利待遇等。
第十六条公司员工在异地工作期间遇到突发事件应当第一时间报告公司人力资源部门,公司将给予有效帮助。
第十七条公司员工在异地工作期间如发生工伤事故,公司将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给予相应赔偿。
第五章异地考勤与薪酬结算第十八条公司员工在异地工作期间应当按照公司规定打卡考勤,确保工作时间的准确记录。
跨区域经营管理办法
跨区域经营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跨区域经营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促进经济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跨区域经营的企业和个体经营者。
第三条跨区域经营是指企业和个体经营者在一个行政区划范围内设立经营机构,跨越多个行政区划范围经营的行为。
第二章经营准入
第四条跨区域经营的企业和个体经营者,应当依法进行登记和备案手续,获取经营许可证。
第五条跨区域经营的企业和个体经营者,应当遵守所在行政区划的经营管理规定。
第六条跨区域经营的企业和个体经营者,应当提供真实有效的经营信息,不得提供虚假材料。
第三章经营监管
第七条跨区域经营的企业和个体经营者,应当按照所在行政区划的要求,进行经营行为的登记、报备和公示。
第八条跨区域经营的企业和个体经营者,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开展经营活动,并接受所在行政区划的监管。
第九条跨区域经营的企业和个体经营者,应当及时向所在行政区划报告经营情况,接受监督检查。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跨区域经营的企业和个体经营者,应当主动配合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第十二条对于违法违规行为,相关部门将依法采取行政处罚措施,并予以公开曝光。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三条本办法由相关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五条本办法解释权归相关部门所有。
以上为《跨区域经营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
关于异地经营的各类答复规定汇总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企业法人持原登记机关营业执照在异地从事经营活动有关问题的答复国家工商总局门户网站: 1996年06月27日来源:1996-6-27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企业法人持原登记机关营业执照在异地从事经营活动有关问题的答复工商企字〔1996〕第233号青海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你局《关于企业法人持原登记机关营业执照在异地从事经营活动如何管理的请示》(以下简称《请示》)收悉。
经研究,答复如下:企业法人可以在异地从事经营活动,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加强对此类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
但在什么情形下企业法人应申请增设分支机构的登记,什么情形下可不需要登记,《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及其施行细则没有明确规定,有待进一步研究。
就《请示》中所提及案件看,对江苏江阴市飞天石油化工公司以自己名义在西宁从事石油制品购销活动按“无照经营”处理缺乏法律依据。
一九九六年六月二十七日关于企业增设经营场所是否要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答复(工商企字〔2000〕第103号)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你局《关于企业增设经营场所是否要登记的请示》(苏工商(2000)28号)收悉。
经研究,现答复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企业登记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无论是依据《企业登记管理条例》登记注册的企业法人,还是依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登记注册的公司,住所均只能有一个。
依据《企业登记管理条例》登记注册的企业法人设立或变更经营场所均应到登记机关办理登记,经营场所没有数量限制;《公司登记管理条例》未规定“经营场所”为登记事项,公司在住所之外设立的经营场所应按分公司进行登记。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2000.05.25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企业在住所外设点从事经营活动有关问题的答复工商企字[2000]203号2000.9.14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你省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持内地营业执照在深圳设点从事经营活动问题的请示》(深工商〔2000〕157号)收悉。
公司“异地经营”法律风险及其防范
公司“异地经营”法律风险及其防范随着经济全球一体化进程的深化,资本跨国界、跨地区运作日益频繁,公司“异地经营”现象在实践中也屡见不鲜。
而造成“异地经营”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企业为降低经营成本,获取政策优惠等主观方面原因,也有现实情况下不得已而为之的客观原因。
但无论如何,“异地经营”的背后都暗藏着或多或少的法律风险,稍有不慎就有可能给企业带来不利后果。
一、关于“异地经营”的法律地位“异地经营”是指企业在经核准登记的住所没有本企业的机构和工作人员,而在住所以外的其他地址从事经营活动。
所谓“异地”是以登记主管机关管辖地和所在城市(国家工商局、省自治区工商局)确定的,而“经营”则是以设点对外经营为认定标准,并不包括为企业内部提供产品和劳务。
根据《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法律规定,公司只能有一个住所,如果需要变更住所的,应当在迁入新住所前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新住所使用证明,如果擅自变更则会受到行政处罚。
由此可以得知,“异地经营”当属于“擅自变更登记事项,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违法行为,其法律地位是站不住脚的。
二、关于“异地经营”的法律风险1.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查出,可能被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九条)2.可能面临警告、罚款、限期办理登记、责令停业整顿、扣缴营业执照甚至吊销营业执照等行政处罚。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六十三条)3.如果涉及对企业法人提起的诉讼,由公司住所地法院管辖,而法院的文书也将送达住所地址,如果因为经营地址变更而未收到法院文书失去出庭辩护机会,经由法庭缺席判决可能要承担败诉风险。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4.在债务履行上,如果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方的所在地履行;给付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上述所在地即为公司住所地,如果住所地和经营地不一致,可能导致债务履行困难。
(《民法通则》第八十八条、《合同法》第六十二条)三、关于“异地经营”的应对策略综上可以得知,“异地经营”不仅违法,而且势必会给企业带来一系列的法律风险,进而会对企业的长远健康发展造成不利影响。
跨区域经营管理办法
跨区域经营管理办法为适应市场竞争的需要,规范集团公司各区域市场管理, 提高企业经营管理水平,防范经营风险,协调跨区域经营单位间相互关系,特制订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公司坚持各区域公司立足本区域,在授权范围内积极开展经营活动,将属地区域公司做强、做精、做顺,实现企业发展战略。
第二条对具有跨区域经营管理能力,在不影响原属地区域公司经营的情况下,遵循责权利一致原则,明确责权利后,允许跨区域承揽工程项目。
第三条跨区域公司的管理要兼顾集团区域公司和项目部的各方责权利。
应依照《内部单位承包经营协议》和《内部生产经营责任书》规定的权责,协商签订跨区域经营的具体协第二章跨区域经营管理情况分类第四条项目部所属区域公司到工程所在地区域公司进行跨区承接项目(含专业承包,下同)。
第五条区域公司到集团暂没有设立区域公司的地区跨区域承接项目。
第六条集团总承包公司到各区域公司跨区域承接项目。
第三章跨区域经营管理工作流程第七条项目部所属区域公司到工程所在地区域公司属地进行跨区域经营。
项目部所属区域公司填写跨区域承接项目申请表(详见跨区域承接项目申请表) T送工程所在地区域公司 T项目部所属区域公司负责人与工程所在地区域公司负责人洽谈责权利等内容并签定协议T报公司市场管理部及资产财务部备案。
第八条区域公司到暂没有设立区域公司的市场经营如果可以单项备案:区域公司填写跨区域承接项目申请表(详见跨区域承接项目申请表)→ 报集团公司市场管理部→ 市场管理部协同区域公司进行调研→ 报公司市场管理部备案。
如需成立分公司: 区域公司填写跨区域承接项目申请表(详见跨区域承接项目申请表)→ 报集团公司市场管理部→ 市场管理部协同区域公司进行调研→如需成立分公司→ 上报集团公司总裁审批→ 上报集团公司董事长审批。
如需成立子公司: 区域公司填写跨区域承接项目申请表→ 报集团公司市场管理部→ 市场管理部协同区域公司进行调研→如需成立子公司→上报集团公司总裁审批→上报集团公司董事长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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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公司是否可以异地经营
2017年公司是否可以异地经营
根据《行政许可法》、国务院法制办《对〈关于提请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有关适用问题的函〉的复函》(国法函〔2004〕293号)的规定,已取得营业执照的企业,可以到异地开展经营,不一定要在异地另行办理营业执照,但属于另设分支机构等经营机构的,应当另办营业执照。
根据国法函〔2004〕293号文件的规定,只要申请人取得的行政许可的适用范围依法没有地域限制,被许可人在一个地方取得了行政许可,就可以在全国范围内从事被许可的活动,无须在其他地方再次申请同一行政许可或者目的相同的行政许可。
例如,一家建筑企业在某地依法登记取得营业执照后,就可以在全国范围内参加投标、承揽建设工程,无须在其他地方再次申请登记,办理营业执照。
但是,如果为了方便生产经营活动,在某地依法设立的企业拟在其他地方设立分支机构或者投资设立独立核算的法人单位,则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申请办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2.企业法人可以在异地从事经营活动,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加强对此类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
但在什么情形下企业法人应申请增设分支机构的登记,什么情形下可不需要登记,《企业法
人登记管理条例》及其施行细则没有明确规定,有待进一步研究。
3.《公司法》第十四条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
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分公司是指公司在其住所以外设立的从事经营活动的机构。
分公司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4.《合伙企业法》第十二条规定,合伙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应当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的企业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5.《个人独资企业法》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个人独资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应当由投资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的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由此可见,依法成立领取营业执照的有限公司、股份公司,在其住所外设立的经营场所,应当按分公司进行登记依法领取分公司营业执照。
如果该有限公司或股份公司未经登记取得分公司营业执照,擅自在住所外设立经营机构开展经营活动,就违反了《公司法》第十四条、《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构成未取得分公司营业执照擅自设立分公司开展经营的无照经营行为,应当依照《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等法律、法规予以行政处罚。
公司异地经营的法律风险
1、根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73条规定,一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查出,可能被课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2、根据《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63条第(二)项规定,可能被处以警告、限期办理登记、责令停业整顿、扣缴营业执照甚至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
3、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2条,如果企业涉及诉讼事项,对企业法人提起的诉讼,由公司住所地法院管辖,而法院的文书也将送达住所地址,如果因为企业经营地址变更而未收到法院文书失去出庭辩护机会,经由法庭缺席判决可能要承担败诉风险。
4、根据《民法通则》第88条、《合同法》第62条,在债务履行上,如果履行地点不明确的债务,给付货币的,在接受方的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的所在地履行,上述所在地即为公司住所,即注册登记地,如果注册登记地和经营地不一致,可能导致债务履行困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