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干货之甲方乙方那点儿事儿之三纳税人以甲供方式自建不动产
“甲供材料”税收与会计技巧
甲供材料的税收筹划与技巧一、“甲供材料” 普遍性的原因及现状分析据调研:建筑施工单位与基本建设单位在合同签订时一般采取“包工包料”与“包工不包料”两种形式,尤其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业主厂房建设过程中,大多采取包工不包料形式,即由基本建设单位提供主要建筑材料,施工单位仅投入人工及部分材料费,在实际工作中存在税务机关对甲供材料行为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和厂房建设业主补税,甚至要求建筑施工单位按包工包料全额开具发票给甲方入账,也有存在建筑施工单位仅按照不包括“甲供材料”的施工劳务为计税依据申报缴纳建安营业税。
实践中还有很多采取包工不包料的方式建造厂房企业问,如承包给无资质的工程队,其营业税由企业负担,该税金又该如何处理?如此种种,一直困扰税企双方,其原因主要源于税收政策和会计处理模糊所致。
本文对甲供材料有关的税收和会计问题进行全面梳理,供基层税务人员和广大纳税人参考把脉。
房地产开发企业从材料质量和成本、效益角度出发,防止建筑施工单位在材料上做文章,担心不能确保建筑材料质量,影响住房和自身的声誉,从现实中还有一层更深的原因,一些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材料管理上存在一些问题,如材料发票取得基本上以白条入账,在财务处理存在多结转房地产开发成本,作为调节房地产开发企业利润空间,减少所得税等税收,一般甲供材料占商品房建造成本的30%-40%。
业主厂房建设中亦采用“包工不包料”的原因是,这类企业厂房建设也从材料质量和成本角度出发,防止建筑施工单位从材料上偷工减料,从现实中还有一层更深的原因,一些业主想少负担建筑材料的营业税及附加,尽量缩小厂房成本,少缴一些每年的房产税,达到缓解资金压力和少缴有关税费的目的。
作为建筑施工单位面对包工不包料方式,为了缓解资金压力和达到少缴税费的目的,亦乐于接受,往往在缴税或开要时不愿提供真实情况,不把甲供材料全部并入计税总额缴纳营业税费。
税务机关面对包工不包料方式,虽然采取相应的措施来堵塞甲供材料税收方面的漏洞,但苦于真实信息的难于取得和监控手段的落后,致使相关各方的税源流失。
甲供、乙供材(设备)方式下的财税处理【会计实务操作教程】
工程预算的一部分。事实上,无论“甲供材”的营业税,还是“乙供
材”的营业税,负税人都是甲方。 关于发票如何开具的问题,也有两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乙方应 按包含“甲供材”在内的营业额开具发票;第二种观点认为,应按不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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含“甲供材”在内的营业额开具发票。如果按第一种观点开票,对于乙 方来讲,“甲供材”部分的发票是凭空开具的,其成本可以凭空列支 吗?其实,这里同样混淆了营业额和开票额的概念。《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关于建筑业应税劳务甲供材料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浙地税函[2007] 335号)明确规定,纳税人在提供建筑业劳务后,如建设方提供材料(甲 供材料)情形,在开具建筑业发票时,“甲供材料”价款不能作为发票 开具金额,但营业税计税营业额应包括“甲供材料”价款。 2. “甲供装饰材料”不缴营业税。依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十六条规定,自产无偿提供、外购无偿提供等方式的甲供装饰材料不 并入计税营业额,不缴纳营业税。 3. “甲供无税设备”不缴营业税。依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十六条规定,甲供设备不并入计税营业额,不缴纳营业税。但是设备 的具体范围,《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3]16号)第三条(十三)项做出了界定,湖北省地税局以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安装工程营业税计税依据问题的通知》(鄂 地税发[2004]139号)进行了列举。 4. “甲供其他设备”应缴营业税。凡不在财税[2003]16号文件和鄂 地税发[2004]139号文件列举范围内的甲供其他设备,以及在两个文件 列举范围内的自产有偿提供、外购有偿提供和甲方代购提供等方式的甲
5. “甲方代购提供”不缴增值税。甲方代购提供,即外购的材料(设
建筑行业的“甲供材”和“甲供材料”的税务及会计处理
建筑行业的“甲供材”和“甲供材料”的税务及会计处理所谓“甲供材”,是一种俗称,即指发包方自行采购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以供工程承包方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没有“甲供材”属于禁止行为的相关规定。
所谓“甲供材”,是一种俗称,即指发包方自行采购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以供工程承包方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没有“甲供材”属于禁止行为的相关规定。
现实中,“甲供材”的现象比较普遍。
本文从税务处理及会计处理两方面,对“甲供材”的有关问题进行阐述。
“甲供材”的会计处理在实践中,“甲供材”的会计处理主要有以下两种:工程承包方对于“甲供材”部分只缴税,不开票,发包方发出“甲供材”时,借:在建工程——××工程(按材料实际购买价)贷:工程物资(按材料实际购买价)工程承包方:在收到材料及以后发出材料时,不进行账务处理,通过备查簿登记管理,“甲供材”部分不反映在工程承包方的“工程施工”、“工程结算”等科目。
此方法不能反映真实的会计信息。
由于发包方在材料发出时,直接计入了在建工程的成本。
因此,在最终结算的环节,工程承包方对于“甲供材”部分只缴税,不开票。
工程承包方需要按“甲供材”的实际购买价缴纳营业税,但只能按预算价开具建筑业发票。
发包方在材料发出时,借:预付账款(按材料预算价)借(或贷):在建工程——××工程(材料预算价与实际购买价差额)贷:工程物资(按材料预算价)工程承包方在收到材料时,借:工程物资(按材料的预算价),贷:预收账款(按材料的预算价)期后,若用于工程时,结转至“工程施工——成本”科目。
由于发包方发出材料时,按材料预算价作为预付账款,未入工程成本,只是按预算价与实际购买价格之间的差额直接进入了工程成本。
此时,工程承包方需要按“甲供材”的实际购买价缴纳营业税,但只能按预算价开具建筑业发票。
“甲供材”的税务处理1.营业税对于发包方提供部分建筑材料,工程承包方提供其余建筑业劳务的工程业务,根据现行营业税暂行条例等规定,工程承包方为纳税人,应就本身全部实际收入和“甲供材”金额合计部分作为营业税计税依据纳税。
甲供材料的会计账务和税务处理
甲供材料的会计账务和税务处理甲供材料就是建设方和施工方之间材料供应、管理和核算的一种方法,即:房地产开发商在进行施工招投标及施工单位签订施工合同时,开发方为甲方,合同中规定该工程项目中所使用的主要材料由甲方(开发方)统一购入,材料价款的结算按照实际的价格结算,数量按照甲方(开发方)调拨给乙方(施工单位)数量结算。
所谓“甲供材料”就是建设方和施工方之间材料供应、管理和核算的一种方法,即:房地产开发商在进行施工招投标及施工单位签订施工合同时,开发方为甲方,合同中规定该工程项目中所使用的主要材料由甲方(开发方)统一购入,材料价款的结算按照实际的价格结算,数量按照甲方(开发方)调拨给乙方(施工单位)数量结算。
在“甲供材料”方法中,材料的价格风险由开发单位承担,材料的数量风险由施工单位承担。
开发单位根据施工图计算施工所需的材料量,列出材料供应清单,各个施工单位根据工程进度预算所需要的材料量提前上报计划,开发单位统一购入管理,在工程款结算时将这部分材料款从结算总额中剔除。
甲供材料开局发票的问题一般来讲包工不包料的工程,施工单位只就劳务费金额开票。
但在开具建筑业发票时,税务人员要调查清楚料工费之和,建筑施工单位除执行项目登记制,合同备案制外,在取得建筑业发票或纳税时,必须由对方(建设单位)出具证明有无甲供材料行为,税务有关人员调查核实后,税务机关方可按劳务费金额开票,按料工费全额纳税,目的是为防止施工单位仅就人工费和部分材料缴纳营业税。
开劳务费金额发票后,税务人员征收不包料者按包料者的材料的税收,即施工单位应当按料工费全额缴营业税。
甲方将购买材料的发票可以直接入账,并没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一般来说,建设单位新建一项工程包工不包料,工程验收后,工费可取得建安发票,自购材料取得普通发票,可视不同情况分别进工程物资、在建工程、固定资产科目。
税务机关若要求包工不包料施工单位开具全额(含甲供材料)发票的做法则是不对的。
房地产开发企业甲供材料的账务及税务处理
房地产开发企业甲供材料的账务及税务处理第一篇:房地产开发企业甲供材料的账务及税务处理房地产开发企业甲供材料的账务及税务处理一、房地产开发企业“甲供材”的概念所谓“甲供材料”建筑工程,是指由基本建设单位提供原材料,施工单位仅提供建筑劳务的工程。
因此,房地产开发企业“甲供材”建筑工程,是指由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称甲方)提供原材料,施工单位(以下称乙方)仅提供建筑劳务的工程。
“甲供材”产生的原因是甲方从材料质量和成本效益角度出发,防止建筑乙方在材料上做文章,担心不能确保建筑材料质量,影响住房和自身的声誉。
一般材料占商品房建造成本的30%~40%。
二、“甲供材”的相关税收政策规定甲供材征税主要是如何征收营业税的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第52号令)第七条规定,“纳税人的下列混合销售行为,应当分别核算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和货物的销售额,其应税劳务的营业额缴纳营业税,货物销售额不缴纳营业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税劳务的营业额:(一)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同时销售自产货物的行为;(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规定,“除本细则第七条规定外,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不含装饰劳务)的,其营业额应当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设备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在内,但不包括建设方提供的设备的价款。
税法之所以这样规定,主要是防止纳税人将“包工包料”的建筑工程,改为以基本甲方的名义购买原材料,从而逃避营业税收。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第52号令)没有明确规定装饰工程中甲供材要不要并入营业额征收营业税。
而根据 2006年8月17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以清包工形式提供装饰劳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114号文的规定:“纳税人采用清包工形式提供的装饰劳务,按照其向客户实际收取的人工费、管理费和辅助材料费等收入(不含客户自行采购的材料价款和设备价款)确认计税营业额”。
合作建房最优方案的选择【会计实务经验之谈】
合作建房最优方案的选择【会计实务经验之谈】按照国税函发[1995]156号的规定,合作建房是指由一方(以下简称甲方)提供土地使用权,另一方(以下简称乙方)提供资金,合作建房。
合作建房的方式一般有两种:第一种方式是纯粹的“以物易物”,即双方以各自拥有的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相互交换。
具体的交换方式也有以下两种:(一)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相互交换,双方都取得了拥有部分房屋的所有权。
在这一合作过程中,甲方以转让部分土地使用权为代价,换取部分房屋的所有权,发生了转让土地使用权的行为;乙方则以转让部分房屋的所有权为代价,换取部分土地的使用权,发生了销售不动产的行为。
因而合作建房的双方都发生了营业税的应税行为。
对甲方应按“转让无形资产”税目中的“转让土地使用权”子目征税;对乙方应按“销售不动”税目征税。
由于双方没有进行货币结算,因此应当按照实施细则第十五条的规定分别核定双方各自的营业额。
如果合作建房的双方(或任何一方)将分得的房屋销售出去,则又发生了销售不动产行为,应对其销售收入再按“销售不动产”税目征收营业税。
(二)以出租土地使用权为代价换取房屋所有权。
例如,甲方将土地使用权出租给乙方若干年,乙方投资在该土地上建造建筑物并使用,租赁期满后,乙方将土地使用权连同所建的建筑物归还甲方。
在这一经营过程中,乙方是以建筑物为代价换得若干年的土地使用权,甲方是以出租土地使用权为代价换取建筑物。
甲方发生了出租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对其按“服务业-租赁业”征营业税;乙方发生了销售不动产的行为,对其按“销售不动产”税目征营业税。
对双方分别征税时,其营业额也按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五条的规定核定。
第二种方式是甲方以土地使用权乙方以货币资金合股,成立合营企业,合作建房。
对此种形式的合作建房,则要视具体情况确定如何征税:(一)房屋建成后如果双方采取风险共担,利润共享的分配方式,按照营业税“以无形资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的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营业税”的规定,对甲方向合营企业提供的土地使用权,视为投资入股,对其不征营业税;只对合营企业销售房屋取得的收入按销售不动产征税;对双方分得的利润不征营业税。
甲供、乙供材(设备)方式下的财税处理【会计实务经验之谈】
甲供、乙供材(设备)方式下的财税处理【会计实务经验之谈】“甲供材”是建筑行业术语,“甲供材”工程就是甲方(基本建设单位)与乙方(施工单位)在签订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时事先约定的,由甲方提供材料、乙方提供建筑劳务的工程。
“甲供材”的税务问题包括纳税管理和发票管理问题,一直存在争议。
譬如,“甲供材”的营业税由甲方缴还是乙方缴?“甲供材”的发票是按全额开具还是开具劳务部分?除此之外,还有“甲供设备”的税务问题,乃至“乙供”的税务问题。
笔者试图从解读税法政策原文出发,全面系统地剖析上述问题,以期达成共识,并就甲乙双方的税务会计事项做出相应处理。
一、甲供材料(设备)的涉税问题甲供材料(设备)主要涉及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作为房地产行业的甲方还涉及土地增值税。
(一)甲供材料(设备)的增值税问题从广义上讲,甲供材料(设备)的来源一般分两种,一是甲方自产或委托加工,二是甲方外购。
第一种又分自产无偿提供和自产有偿提供两类;第二种分外购无偿提供、外购有偿提供和代购三类。
其中,自产无偿提供和外购无偿提供是狭义上的甲供材料(设备)。
为了系统剖析和全面甄别,本文从广义上探讨甲供材料(设备)的税务问题。
现行增值税政策与甲供材料(设备)的来源和结算方式密切相关。
1. “自产无偿提供”应缴增值税。
自产无偿提供,即甲方直接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材料(设备)计入工程成本,并无偿交与乙方用于在建工程。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视同销售货物。
建筑工程属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甲方应当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的规定确定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甲方(以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为例,下同)会计处理为:借:在建工程(工程施工或开发成本);贷:产成品,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由于甲方将材料(设备)直接计入了工程成本,乙方收到材料(设备)时不作会计处理。
但考虑到实物管理的责任问题,乙方应当建立辅助账,明细记录甲供材料(设备)的进出情况。
总包企业向分包企业甲供
「总额模式」下,甲方以工程总承包的形式将不动产的建造工作交由乙方,为了保证工程质量和功能,合同中约定材料设备动力的采购由甲方负责,然后交由乙方施工,乙方的经营额包括材料设备价值,甲方在工程计量和结算时,将甲供部分的价值从乙方已完工程量中扣回,其实质相当于以材料设备等抵顶所欠乙方工程款。如下图所示:
甲企业自一般纳税人采购钢材时,取得专用发票,金额2000万元,税额340万元,款项已支付,发票已认证并申报抵扣:
借:原材料2000万元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340万元
贷:银行存款2340万元
钢材移送给乙企业且用于工程建设时:
借:开发成本—建安工程费2000万元
贷:原材料2000万元
例2「总额模式」下甲方的会计处理:某房地产开发商甲为一般纳税人,其与施工企业乙在总承包合同中约定,合同价款为12000万元(不含税,下同),其中包含工程所需钢材价款2000万元,此部分钢材由甲方负责采购交乙用于本工程,钢材价款将在甲方支付乙方工程款时扣回,甲企业对本房地产项目适用一般计税方法,乙企业对本项目选用简易计税方法。
第三,甲供的对象既包括设备、材料,也包括动力,常见的动力为电力。
第四,工程发包方既包括房地产企业,也包括不动产在建工程的投资方,还包括建筑业企业中的总承包企业和专业分包企业。
二、甲供工程的分类
根据甲方的行业类型和所建造不动产的类型,可将甲供工程分为以下四类。
「房地产开发企业向建筑业企业甲供」:发包方为有资质的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所开发的不动产属于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开发产品,承包方为建筑业企业(包括总承包企业和分包企业)。
甲企业自一般纳税人采购钢材时,取得专用发票,金额2000万元,税额340万元,款项已支付,发票已认证并申报抵扣:
甲供材方式下甲乙双方如何缴税
“甲供料”方式下甲乙双方如何缴税摘自2012年12月10日星期一第3547期《中国税务报》第11版作者邢国平甲方(建设单位)无偿将工程材料或主要材料转交给乙方(施工单位),由乙方按照合同要求为甲方建造固定资产的方式,业内称之为“甲供料”。
如房产开发、桥梁及道路修建、厂房和尾矿库建设等等。
“甲供料”由于涉及材料的无偿转移,因此在纳税方面存在争议。
但笔者认为甲方将工程材料转交给乙方的前提,是委托乙方为自己建造固定资产,转交的材料已经计入到固定资产的“在建工程”账户,因此,按照现行增值税政策规定,甲方对提供的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材料应当缴纳增值税,乙方在申报缴纳建筑业营业税时应当将甲方提供的材料计入计征营业税的营业额。
甲方提供自产或委托加工材料应缴增值税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集体福利应当视同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
纳税人委托建造的房屋、桥梁、道路、尾矿库等均属于增值税非应税项目,有的房屋、桥梁、道路也可能属于集体福利项目。
因此,甲方向乙方提供自产或委托加工的材料应当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规定的方法确定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至于甲方提供的外购材料,营业税纳税人不缴纳增值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当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不计算缴纳增值税。
但不论是提供的自产材料还是委托加工材料或者外购材料,增值税纳税人为生产应税产品的厂房安装生产设备提供的材料,既不计算缴纳增值税,也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例如,某铁精粉生产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投资新建一条生产线,与施工单位签订建造合同明确,工程劳务费用1200万元,辅助材料费用800万元,除此之外的设备和钢材、水泥等主要材料由该企业自制或外购后交施工单位用于在建工程,工程完工时,该企业在此项工程上购进磁选设备2200万元,支付进项税374万元,购进水泥和钢材1600万元,支付进项税272万元,自制材料一批(无市场价格),其中外购成本498万元,支付电力和人工费用2万元,全部进项税已申报抵扣,则该企业的水泥和钢材应转出进项税272万元,自制的材料应计提销项税额=(498+2)×(1+10%)×17%=93.5(万元),对自制材料按组成计税价格计算(10%是组成计税价格的利润率)。
甲供材涉及的开票及纳税处理
甲供材涉及的开票及纳税处理甲供材是指在建筑工程中,由甲方提供材料,乙方提供劳务和工程款的一种合作方式。
在这种模式下,乙方仅需承担劳务费用和工程款,而不需承担材料成本。
甲供材的目的是为了降低工程成本,确保工程质量,同时也方便了甲方对工程项目的管控。
然而,对于乙方而言,甲供材的模式可能会增加其税收负担,因此需要了解甲供材涉及的开票及纳税处理问题。
在甲供材模式下,甲方负责采购材料,并将材料提供给乙方使用。
乙方在收到材料后,需要根据甲方的要求进行施工。
在开票方面,乙方需要向甲方提供劳务发票和工程款发票。
具体操作如下:乙方需要根据劳务费用金额向甲方开具发票。
发票上需注明劳务费用明细、税率、税额等信息。
甲方在收到发票后,需要核对发票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并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劳务费用。
乙方需要根据工程款金额向甲方开具发票。
发票上需注明工程款金额、税率、税额等信息。
甲方在收到发票后,需要核对发票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并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
在甲供材模式下,乙方需要按照税法规定缴纳相应的税费。
具体而言,乙方需要缴纳的税费包括增值税、附加税和所得税等。
下面分别介绍这些税费的计算方法和缴纳方式:乙方需要按照劳务费用和工程款金额计算增值税。
计算公式为:增值税=劳务费用×税率+工程款金额×税率。
乙方需要在规定时间内向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
附加税是根据增值税金额的一定比例计征的税种。
常见的附加税包括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等。
计算公式为:附加税=增值税×附加税率。
乙方需要在规定时间内向税务机关申报缴纳附加税。
所得税是根据企业的经营所得额计征的税种。
对于建筑企业而言,所得税的计算方式通常为:所得税=(劳务费用+工程款金额)×所得税税率。
乙方需要在规定时间内向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所得税。
在甲供材模式下,乙方需要与甲方明确发票开具和税费承担等事项,避免后期出现纠纷。
乙方需要按照税法规定计算并缴纳各项税费,确保合法经营。
会计经验:甲方乙方的会计处理和税务处理
甲方乙方的会计处理和税务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规定,除本细则第七条规定外,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不含装饰劳务)的,其营业额应当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设备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在内,但不包括建设方提供的设备的价款。
一、甲方的税务处理 房开企业对建筑业企业的甲供,既包括对工程总承包企业甲供,也包括对专业分包企业的甲供,还包括对劳务分包企业的甲供。
「差额模式」下,房开企业自行采购材料、设备和动力,交由乙方施工,甲供部分的价值与施工方提供的建筑服务价值一道,共同构成作为开发产品的不动产的开发成本,并通过销售环节实现资金回流,实现一个完整的经营循环。
如下图所示: 「总额模式」下,房开企业以工程总承包合同的形式将不动产的建造交由乙方,但为了保证工程质量和功能等原因,合同中约定材料设备动力的采购由甲方负责,然后交由乙方施工,乙方的经营额范围包括材料设备和建筑服务,甲方在工程计量和结算时,将甲供部分的价值从乙方已完工程量中扣回,其实质相当于以材料设备等抵顶所欠乙方工程款。
如下图所示: 房开企业作为甲方的税务处理,主要问题在于建筑服务及材料设备等进项的处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第18号公告的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其进项税额不适用分期抵扣的规定,可以全额当期抵扣。
对于建筑服务,无论是「差额模式」还是「总额模式」,乙方均有权选用简易计税方法,当然也可以选用一般计税方法,在甲方选用一般计税方法的前提下,只要取得乙方开具的建筑服务合规扣税凭证,均可以全额抵扣进项税额(11%或3%)。
对于作为甲供对象的材料设备动力等,「差额模式」下,甲方采购时取得合规扣税凭证可以全额申报抵扣,材料设备等用于房地产建设工程时,进项税额不需要转出;「总额模式」下,甲方采购时取得合规扣税凭证可以全额申报抵扣,移交给乙方用于房地产建设工程时,属于甲方向乙方有偿转让货物的所有权,应按照规定计提销项税额,并向乙方开具增值税发票。
浅析甲供材料涉税问题
浅析甲供材料涉税问题作者:张蓓来源:《中国乡镇企业会计》 2011年第11期张蓓随着房地产企业的发展,对产品品质和企业管理的要求日益提高,出现了甲供材料、精装修等多种形式来提高竞争力、降低成本、增加企业价值,以下就甲供材料涉税问题做简要分析。
首先,要了解甲供材料的概念:甲供材料是指施工合同中的甲方(即建设单位)自行采购材料提供给乙方(即施工单位)用于建筑、安装、修缮、装饰等行为。
其次,应了解涉及甲供材料的有关税务文件:2009年1月1日起执行的《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规定:除本细则第七条规定外,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不含装饰劳务)的,其营业额应当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设备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在内,但不包括建设方提供的设备的价款。
“除本细则第七条规定”是指:第七条纳税人的下列混合销售行为,应当分别核算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和货物的销售额,其应税劳务的营业额缴纳营业税,货物销售额不缴纳营业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税劳务的营业额:①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同时销售自产货物的行为;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六条也有相应规定)。
再次,从文件内容详细分析文件中明确和需要解决以下几个问题:1.文件明确甲供材料包含在建筑业劳务(不含装饰业)计税依据内,甲供设备不含在建筑业劳务(不含装饰业)计税依据内。
(1)应区分甲供材料与甲供设备:根据《营业税实施细则》规定,施工单位对建设单位提供的甲供材料需要缴纳营业税,对施工单位提供的甲供设备不需要缴纳营业税。
因此,是否缴纳营业税必须区分材料和设备,区分的标准在各地可以参考相关的文件。
(2)如何防范因施工方未及时准确对甲供材料完税而引起的建设方税务风险:既然甲供材料应作为施工方营业税纳税计税依据一部分,那若施工方未及时缴纳该部分营业税会给建设方带来怎样的风险呢,如何规避这样的风险?虽然甲供材料的营业税纳税义务人是施工方,但如果施工方不及时完税,在税务机关的延伸检查过程中无法完全规避税务风险,因此,需要在合同签订和实务操作中便加以完善。
甲供材涉及的开票及纳税处理
甲供材涉及的开票及纳税处理甲供材涉及的开票及纳税处理甲供材是指建筑工程中由甲方提供的材料,这些材料可能包括水泥、钢筋、木材等。
在甲供材业务中,涉及到开票和纳税处理的问题,下面我们将详细探讨。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甲供材业务中的发票问题。
在建筑工程中,甲方和乙方之间需要进行大量的物资往来,这些物资往来的发票开具和接收都需要注意以下几点:1、发票的类型和税率:根据物资的性质和金额,选择合适的发票类型和税率,确保发票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2、发票的开具时限:根据相关税法规定,发票应当在货物交付或者服务完成后的规定时间内开具。
3、发票的完整性:发票必须内容完整、清晰可见,包括购买方和销售方的名称、地址、电话等信息。
其次,我们需要关注甲供材业务的纳税处理问题。
甲供材业务涉及到增值税和所得税等税种的缴纳。
下面我们将详细说明:1、增值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甲供材业务中的增值税率为16%或13%,具体税率根据货物的种类和金额确定。
2、所得税:甲供材业务中的所得税率为25%,企业需要根据年度利润总额计算缴纳。
最后,为了更好地管理甲供材业务中的开票和纳税处理问题,建议企业建立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加强内部培训,确保员工了解相关税法和政策,提高企业的财务管理水平。
总之,甲供材业务中的开票和纳税处理问题关系到企业的合法性和合规性,企业需要加强管理,确保发票和纳税处理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建议企业加强与税务部门的沟通,及时了解和掌握相关税法和政策的变化,以便及时调整企业的财务管理策略。
房地产集团公司甲供材管理制度房地产集团公司甲供材管理制度——构建高效供应链的基石在房地产行业日益竞争的今天,如何有效管理供应链已成为企业成功的关键因素。
尤其在甲供材方面,合理的制度不仅能提高工作效率,还能降低成本,保障项目质量。
本文将深入探讨房地产集团公司甲供材管理制度的必要性、主要内容以及如何实施,以期为业内相关人士提供参考。
一、甲供材管理制度的必要性随着房地产行业的快速发展,甲供材管理制度在房地产集团公司的供应链管理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建筑会计甲供材方面的财务和税务及结算方面的知识
法, 避 免增加合 同双方 的税负压力 。 在 甲供材形式下 , 乙方在计算增值税 时所确定 的销售 额
主要有两种情况 : 一, 纳税人选择 一般计税方法 , 销售额是 乙 方因提供建筑应税 服务向甲方收取的全部价款 和价外费用 ; 二, 纳税人选择简易 计税方 法 , 销 售 额 为 乙方 向 甲方 收 取 的 全部 价款和价外费用 减去 支付分包 款后 的余额 。在 确定 销
乙 方 收 到材 料 时 :
、
甲 供 材 的计 税依 据
随着营改增 的全 面实施 , 建 筑行业 受到 了很大 的影 响。 建筑企业所提供 的工程服务 、 安装 、 修缮 、 装饰 以及其 他建筑
服务 由之前 的征 收 3 % 的 营业税 改 为征 收 1 1 % 的增 值税 。 根据相关说法规定 , 对 于 甲供材 工程 , 建筑 企业 在计算 增值 税时可 以选择一般计税方法 1 1 %的税率 , 也可 以选择简易计 税方法 3 %的税率 , 这两种方法会影响 乙方建筑企业的税负 , 因此 , 在与 甲方签订 合 同时 , 必 须考 虑 甲方所 提供 的材料 在
F I N A N CE & E C ON OMY 金 融 经 济
合 同毛 利 5 3 0 6 3 . 0 6 材料供应商将增值税专票直接 开具 给 甲方 , 甲方进行抵
议 。 本 文 结 合 相 关 案 例 阐述 了 甲供 材 的 会 计 处理 、 税 收依 据
2 6 4 2 0 0 )
二、 甲供 材 的 业 务 处 理
甲供材 主要 有 两种 方式 : 一 是 双方签 订 由乙方 包工 包
料, 但 甲方为 了确保项 目的质 量等原 因 , 工程所 需主要 材料 由甲方来购买 , 当 甲方将 所购材 料交 给 乙方 时 , 甲方应将 其 作为乙方的预付款来处理 ; 二是 双方 签订 乙方包工 不包 料的 合 同或是 乙方包工包部分材料的合 同, 主要的工程材料 由甲 方提供 。对 于这两种方式 , 建筑企业所进 行的会计处理 也有
浅谈房地产开发企业“甲供材”的账务和税务处理技巧
浅谈房地产开发企业“甲供材”的账务和税务处理技巧作者:郝建彬来源:《中国经贸·下半月》2013年第08期“甲供材料”,是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广泛使用的一种合作方式。
所谓“甲供材料”,是指施工合同中的建设单位自行采购材料提供给施工单位用于建筑、安装、修缮、装饰等行为,也可以指此种方式提供的工程用材料,即包工不包料承包方式。
一般情况下,甲乙双方签订的施工合同里对于甲方提供的材料都有详细的清单。
“甲供材”产生的原因是甲方从材料质量和成本效益角度考虑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一是可以有效的控制材料的质量,为建造的开发项目施工质量提供了可靠的保障,防止建筑施工企业在材料上做文章,担心不能确保建筑材料质量,影响住房质量和自身的声誉;二是利用材料集中采购的优势可以降低材料的采购价格,进而降低工程造价,一般材料占商品房建造成本的30%~40%;三是可以降低各种取费,降低工程总造价。
而“甲供材料”,对于乙方而言,优点就是可以减少材料的资金投入和资金垫付压力,避免材料价格上涨带来的风险,其缺点就是缩小了各种取费的基数,降低了工程造价,减少了建筑施工企业的利润。
因此,这成为房地产开发企业经常采用的一种承包方式。
但是对于“甲供材料”这种合作方式,甲乙双方特别需要注意相关税收政策的规定。
一、“甲供材”料的会计核算在“甲供材”料方式下,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会计处理一般会出现一下两种处理方法。
第一种购入建筑材料时借记“工程物资”,建筑施工企业领用材料时,依照施工企业领用材料的价值,借:预付账款(应付账款)/××施工企业,贷:工程物资;工程结算时依照施工企业开具的工程价款包含材料价款及施工劳务费组成的发票金额结算工程款,有的结算价还可能包含取费及税金,会计处理为借:开发成本,贷:预付账款(应付账款)/××施工企业、银行存款等。
这种会计处理的依据是,根据国家关于工程造价的相关规定,在工程中,无论材料由谁提供,工程总造价中都要包括全部的材料价款,在总造价确认的情况下,建设方在支付现金给施工方时是做预付账款处理,同样,建设方将材料给施工方时也应作为预付账款处理,只不过付的是实物。
税务师《税法一》考点建筑业营业税的规定
税务师《税法一》考点:建筑业营业税的规定一、税目与税率——3%本税目的征税范围是:建筑、安装、修缮、装饰和其他工程作业的业务。
具体范围P258关注:纳税人受托进行建筑物拆除、平整土地并代委托方向原土地使用权人支付拆迁补偿费:(1)其提供建筑物拆除、平整土地劳务的收入按“建筑业”交营业税;(2)其代委托方向原土地使用权人支付拆迁补偿费属于“服务业—代理业”。
【特别注意】1.对中国境内单位或个人在中国境外提供建筑劳务,暂免征收营业税。
2.纳税人自建不动产纳税处理(1)自建自用的房屋不纳营业税;(2)纳税人将自建房屋对外销售,其自建行为应按建筑业缴纳营业税,再按销售不动产缴纳营业税;(3)纳税人将自建房屋对外赠送,视同销售。
【考题.计算题.节选】某市甲建筑公司6月将自建办公楼销售,取得销售收入65000万元,与之配比的建造成本42000万元;赠送关联单位部分车库,建造成本840万元,市场销售价格1176万元。
建筑工程成本利润率10%。
要求:计算甲建筑公司缴纳营业税。
『正确答案』应纳营业税=(65000+1176)×5%+(42000+840)×(1+10%)÷(1-3%)×3%=4766.24(万元)。
【例题.计算题】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将委托某施工企业建造的一栋房屋无偿捐赠给当地的一所小学,该房屋的委托开发成本为500万元。
(成本利润率为20%)要求:计算房地产公司缴纳营业税。
『正确答案』应纳营业税=500×(1+20%)÷(1-5%)×5%=31.58(万元)。
二、纳税人在中国境内从事建筑、修缮、安装和其他工程作业的单位和个人。
三、计税依据(一)一般规定税法规定,建筑业营业税的营业额为承包建筑、修缮、安装、装饰和其他工程作业取得的`营业收入额,建筑安装企业向建设单位收取的工程价款(即工程造价)及工程价款之外收取的各种费用。
(二)具体掌握:(三)与增值税关系: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同时销售自产货物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同时销售自产货物的混合销售行为,应分别核算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和货物的销售额,其应税劳务的营业额作为营业税的计税依据;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税劳务的营业额作为营业税的计税依据。
合作建房的账务及税务处理--浅谈以物易物合作建房的账务及税务处理
浅谈以物易物合作建房的账务及税务处理罗维芬/文随着近几年来房地产市场的持续升温,以各种方式投资房地产开发的经济活动越来越多,合作建房方式便是其中之一。
合作建房是指由一方(以下简称甲方)提供土地使用权,另一方(以下简称乙方)提供资金。
对于合作建房,由于《企业会计制度》未有明确规定,且会计制度与税法规定存在较大差异,相关的税收处理实践也不多,因此,企业若不注意把握,很容易遭到处罚。
因此,笔者拟就合作建房中纯粹“以物易物”方式的账务及税务处理在此做一浅谈。
一、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相互交换,双方都取得了部分房屋的所有权(一)账务处理在这一合作过程中,双方的交换形式是以物易物,它是企业之间的一种互惠行为,根据《企业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属于非货币性资产交易,应按“非货币性交易”有关规定进行账务处理。
(二)流转税处理甲方以转让部分土地使用权为代价换取部分房屋的所有权,发生了转让土地使用权的行为,乙方以转让部分房屋的所有权为代价,换取部分土地使用权,发生了销售不动产的行为,因而,合作建房的双方均发生了营业税的应税行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国税函[1995]156号,以下简称 156号文)规定,应对合作双方分别征收营业税。
由于双方没有进行货币结算,因此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第15条规定分别核定双方各自的营业额。
根据上述规定,交换日甲方应做账务处理:借:固定资产──房屋及建筑物(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应支付的相关税费)贷: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账面价值)应交税金──应交营业税等(按《实施细则》第 15条规定核定的营业额×适用税率)其他应交款乙方应做账务处理:借: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应支付的相关税费)贷:开发产品──房屋(账面价值)应交税金──应交营业税等(按《实施细则》第 15条规定核定的营业额×适用税率)其他应交款同时将该项土地使用权计入该项目的成本:借:开发成本──土地使用权贷: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借:开发产品──房屋贷:开发成本──土地使用权(三)所得税处理企业会计制度规定:非货币性交易一般不确认损益,只有在涉及补价的情况下,收到补价的企业才确认损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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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ps】本文由梁志飞老师精心编辑整理,学知识,要抓紧!会计实务-甲方乙方那点儿事儿之三:纳税人以甲供方
式自建不动产
房开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对建筑业企业的甲供,主要发生在纳税人自建不动产情形,如工业企业自建仓库厂房、金融企业自建办公楼、商业企业自建商业设施、生活服务企业自建宾馆用房等。
房开企业自建自用的以固定资产核算的不动产,采取甲供方式的,也属于本文讨论的范畴。
与房地产企业开发房地产项目不同,此类甲方自建的不动产不属于企业的存货,而是属于固定资产,其进项税额的抵扣政策执行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第15号公告,即《不动产进项税额分期抵扣暂行办法》。
从适用会计科目上看,其他企业自建不动产,不是通过「开发成本」,而是通过「在建工程」科目核算。
至于作为乙方的施工企业,其税会处理与向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建筑服务无异。
因此,本文在前文的基础上,只针对甲方的特殊业务做些探讨,乙方及其他共性业务的具体处理可在文末点击「阅读原文」参照前文。
一、甲方的税务处理
「差额模式」下,甲方自行采购材料、设备和动力,交由乙方施工,甲供部分的价值与施工方提供的建筑服务价值一道,共同构成不动产的建造成本。
如下图所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