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90号令决定你的拆迁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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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论文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论文

浅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摘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经2011年1月19日国务院第141次常务会议通过,2011年1月21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签署国务院第590号令,公布并施行。

拆迁已成为近年来社会不容忽视的焦点问题。

新条例的出台,废除了《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一时之间,社会各界讨论纷纷。

笔者就新条例的优点及仍存在的弊端发表谈谈自己的看法。

关键词公共利益征收程序征收补偿弊端中图分类号:d920 文献标识码:a《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目的在于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物权法》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决定》而制定。

经2011年1月19日国务院第141次常务会议通过,2011年1月21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签署国务院第590号令,公布并施行。

拆迁一词,相信大家并不陌生,已成为近年来社会不容忽视的焦点问题。

新条例的出台,废除了《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一时间,从“拆迁”到“搬迁”的演变引起社会广泛讨论,这仅仅是当局者简单的文字游戏,还是实质性的改变?再者,具体的公共利益应当如何界定?新条例中关于搬迁的条件和程序规定,是“真正的民主”还是“形式上的民主”?均成为热议的话题。

本文将从新条例基本内容入手,对新条例进行简单的解读,从进步之处和缺陷部分发表自己的观点和看法。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由五个部分组成,第一章总则由七个条文组成,明确界定了制定本条例的目的在于规范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这是对条例的一个总结。

第二章规定征收决定相关问题,由八至十六条组成。

其中第八条对公共利益以列举方式进行了界定,是一个重要条款,下文将详细进行说明。

第三章对补偿问题进行了规定,其中包括补偿内容,方式和程序等等。

第四章对法律责任进行了规定,由五个条文构成较为简单。

(完整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590号《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完整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590号《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0号《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已经2011年1月19日国务院第14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二0一一年一月二十一日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条例.第二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

第三条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称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五条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负责监督,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六条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下级人民政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监督。

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财政、国土资源、发展改革等有关部门,加强对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工作的指导。

第七条任何组织和个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都有权向有关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有关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举报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参与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政府和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监察。

第二章征收决定第八条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土地管理法590号令

土地管理法590号令

土地管理法590号令(最新版)目录1.土地管理法 590 号令的概述2.土地管理法 590 号令的主要内容3.土地管理法 590 号令的实施与影响正文【土地管理法 590 号令的概述】土地管理法 590 号令,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是我国为了加强土地管理,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资源,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而制定的一部重要法规。

该令于 2021 年 1 月 1 日起正式实施,旨在落实土地管理法的规定,规范土地利用行为,保障土地资源的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

【土地管理法 590 号令的主要内容】土地管理法 590 号令共九章八十条,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土地的所有权、使用权和收益权:明确了土地的所有权归国家所有,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出租、抵押等,收益权归土地使用权人所有。

2.土地的分类与用途管制:对土地进行分类,实施用途管制,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加强土地资源的保护。

3.土地的征收与补偿:明确了土地征收的程序、补偿标准和安置途径,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4.土地的使用权出让与转让:规定了土地使用权出让的程序、年限、方式等,明确了土地使用权转让的条件和程序。

5.土地的监督管理:建立了土地管理制度,强化了对土地利用的监督管理,加大了对违法用地的查处力度。

【土地管理法 590 号令的实施与影响】土地管理法 590 号令的实施,对于加强我国土地资源的管理和保护,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提高了土地资源的利用效率,有利于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2.保障了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有利于维护社会稳定。

3.加强了对土地市场的监管,有利于促进土地市场的健康发展。

4.强化了对土地利用的监督管理,有利于提高土地资源的保护水平。

总之,土地管理法 590 号令的实施,对于加强我国土地资源的管理和保护,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国务院令第59)内容梳理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国务院令第59)内容梳理
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
9、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 限内又不搬迁的 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
强制执行申请书
(应当附具补偿金额和专户存储账号、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用房的地点和面积等材料)
10、档案及审计监督
第五章 附 则
颁布日期:2011年01月21日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同时废止
(2001年6月13日国务院公布的)
本条例施行前已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项目
(继续沿用原有的规定办理,但政府不得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
整理人:张平 整理日期:2019年8月6日
(对参与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
第二章 征收决定
决定主体:市、县级人民政府 征收情形
总原则
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
具体情形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 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 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调查、认定和处理: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
(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
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
(应当给予补偿)
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令第590号)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令第590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0号《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已经2011年1月19日国务院第14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2011年1月21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

第三条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称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五条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

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负责监督,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六条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下级人民政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监督。

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财政、国土资源、发展改革等有关部门,加强对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工作的指导。

第七条任何组织和个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都有权向有关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举报。

接到举报的有关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举报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参与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政府和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监察。

第二章征收决定第八条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最新590号令补偿标准

最新590号令补偿标准

最新590号令补偿标准
根据最新发布的590号令,对于补偿标准做出了一系列的调整和规定。

这些新
的标准将会对相关行业和个人产生一定的影响,因此我们有必要对这些变化进行详细的了解和分析。

首先,根据新的标准,对于工伤补偿金的标准进行了调整。

对于因工作受伤导
致的医疗费用和工伤津贴,将会根据受伤程度和治疗费用进行合理的赔偿,以更好地保障受伤职工的权益。

此举将有助于提高职工的工作积极性和安全意识,减少工伤事故的发生。

其次,对于因工作原因导致的残疾和死亡的补偿标准也做出了相应的调整。


据新的标准,对于残疾人员和死亡职工的家属将会获得更为合理和充分的经济补偿,以帮助他们重新适应生活或度过难关。

这将有助于提高企业的社会责任感,促进企业与员工之间的和谐关系。

此外,对于各类意外伤害的补偿标准也进行了细化和明确。

无论是在工作场所
还是在日常生活中受伤,受害者将会得到更为公正和合理的赔偿,以弥补他们因意外伤害所遭受的损失。

这将有助于提高社会的公平正义感,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发展。

总的来说,最新发布的590号令补偿标准的调整,将会对社会各界产生积极的
影响。

它不仅有助于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提高企业的社会责任感,还有助于促进社会的公平正义感和和谐稳定发展。

因此,我们有必要认真学习和理解这些新的标准,以更好地适应和响应这些变化,共同推动社会的进步和发展。

第590号令《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590号令《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国务院颁布第590号令《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未分类2011-1-21(国务院第590号令,2011年1月21日公布并实施)第一条为了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

第三条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称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五条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

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负责监督,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六条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下级人民政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监督。

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财政、国土资源、发展改革等有关部门,加强对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工作的指导。

第七条任何组织和个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都有权向有关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举报。

接到举报的有关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举报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参与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政府和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监察。

第二章征收决定第八条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新教材国务院令第590号.docx

新教材国务院令第590号.docx

国务院令第59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0号《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已2011年1月19日国务院第14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1]总理温家宝2○逐一年1月2101日《条例》全文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1章总则第1条为了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保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条例。

第2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

第3条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守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然的原则。

第4条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肯定的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称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行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相互配合,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5条房屋征收部门可以拜托房屋征收实行单位,承当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

房屋征收实行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征收实行单位在拜托范围内实行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行动负责监督,并对其行动后果承当法律责任。

第6条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下级人民政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监督。

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财政、国土资源、发展改革等有关部门,加强对房屋征收与补偿实行工作的指点。

第7条任何组织和个人对违背本条例规定的行动,都有权向有关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举报。

接到举报的有关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举报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参与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政府和有关部门或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监察。

第2章征收决定第8条为了保障国家安全、增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以下情形之1,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1)国防和外交的需要;(2)由政府组织实行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3)由政府组织实行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4)由政府组织实行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5)由政府依照城乡计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行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穿行天下资源——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务院令第590号

穿行天下资源——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务院令第590号
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 )法律 、行 政法 规规 定 的其他 六 公共 利益 的 需要 。
第 十 三 条 市 、县 级 人 民政 府 作 出房屋 征 收决 定后 应 当及 时公 告 。公 告 应 当载 明征收 补偿 方 案和 行政 复议 、 行

政 诉讼 权利 等事 项 。 市 、 县 级 人 民政 府 及 房 屋 征 收 部 门应 当做 好房 屋征 收 与补偿 的宣传 、解
第十条 房屋征收部 门拟 定征 收
补 偿方案 ,报市 、县级 人 民政府 。 市 、县级 人 民政 府应 当组 织 有关 部
门对 征 收 补 偿 方 案 进 行 论 证 并 予 以 公 布 ,征求 公众 意 见 。征求 意见 期 限不 得
少于 3 日。 O
第=章
第 八条
征收决定
为 了保 障 国家 安 全 、 促
决定 :
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
部门 ( 以下称 房 屋征 收 部 门 )组 织实 施
本 行政 区域 的房 屋征 收与补 偿 工作 。 市 、县级 人 民政府 有关 部 门应 当依
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本条
例规 定 的 ,市 、县级 人 民政府 应 当组 织
( )国防和 外交 的需 要 ; 一 ( )由政府 组织 实施 的 能源 、交 二 通 、水利 等基础 设施 建 设的 需要 ; ( )由政府 组 织实施 的科 技 、教 三 育 、文化 、卫生 、体 育 、环 境和 资源 保 护 、防 灾减 灾 、文物 保 护 、社会 福 利 、
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
进 行社 会稳 定 风险 评估 ;房屋 征收 决定
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2011)第590号)解读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2011)第590号)解读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0号)《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已经2011年1月19日国务院第14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二0一一年一月二十一日解读:立法背景2007年3月,全国人大通过物权法,该法明确了公共利益征收问题。

当时,未体现公共利益征收原则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面临和物权法的冲突,物权法正式实施后拆迁将“无法可依”。

《拆迁条例》与《物权法》冲突1.拆迁的征收性质和政府主导性《物权法》第42条的规定:“征收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

从以上的规定可以清楚的看出拆迁属于房屋所有权征收。

现有的《拆迁条例》主要是开发商主导性模式,整个拆迁过程中,主要是开发商主导,政府主要处于一种仲裁者的地位。

政府在下达了行政命令后,将开发商推向前台,自己淡入幕后,扮演一个"仲裁人"的角色,将一个行政行为变成一个民事行为,一旦拆迁人和被拆迁人对薄公堂,政府不但可以回避涉讼的责任和义务,而且变成一个裁判者,这样的规定有违法理。

应当承认,由开发商来主导拆迁具有一些优点,因为开发商要追求商业利益,其出于追求利润的最大化考虑,在拆迁上较有效率,拆迁活动进展较为迅速。

但是,对于公共利益的拆迁由开发商主导,此种行为显然与《物权法》的精神不符。

《拆迁条例》应当根据《物权法》的精神进行修改,明确拆迁由政府主导,这是因为:首先,政府主导型拆迁体现了征收的法律属性。

《物权法》中的征收在性质属于行政行为,特别是征收是基于公共利益而实施的,因此只能由政府来主导基于公共利益而实施的拆迁行为。

其次,政府主导型拆迁,有利于减少甚至避免拆迁中的纠纷和矛盾。

由开发商主导的现行拆迁模式,之所以倍受争议,其原因就在于,开发商基于利益驱动,只追求拆迁的效率,而不顾及拆迁人的利益保障,并导致野蛮拆迁的事例时有发生。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实施细则》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实施细则》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实施细则《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是为了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物权法》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决定》而制定,经国务院第141次常务会议通过,,国务院总理温家宝签署国务院第590号令,公布并施行。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一、《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仅限于规范为了公共利益用地需要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

非公共利益用地需要的国有土地上房屋拆迁与补偿活动不适用本条例。

非公共利益用地需要的国有土地上房屋拆迁与补偿活动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由拆迁人与被拆迁人依法平等协商解决。

不得采用行政征收方式。

二、新征收条例第四条,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并负责本行政区域非公共利益需要的房屋拆迁与补偿的管理工作,严格做到“拆管分离”。

三、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财政、国土资源、发展改革等有关部门,应尽快出台“关于加强对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工作的指导意见”。

四、严禁任何组织和个人打击、报复、追害举报人。

严禁任何组织和个人将举报材料转给被举报单位或个人。

第二章征收决定五、为了明确区分新征收条例第八条“公共利益的需要”与“非公共利益的需要”用地的情形,应当以所列六项情形房屋征收拆迁后土地使用权的取得方式予以认定。

凡以国家划拨用地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属“公共利益需要” 的情形;凡以招标、拍卖等公开竟价方式购买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属“非公共利益需要”的情形。

其中第八条第(五)项规定的旧城区改建,不得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用于建高档住宅、别墅、富豪庄园、高档会所等建筑设施;在确保用于建设被征收拆迁人就地安置的安置房的原则基础上,只能建设中、低档住宅。

土地管理法590号令

土地管理法590号令

土地管理法590号令一、引言《土地管理法590号令》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于2021年颁布的一项重要法规,旨在进一步加强土地资源的管理和保护,促进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维护国家土地安全,推动可持续发展。

本文将对该法令进行全面详细、完整且深入的解读。

二、背景随着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加速推进,土地资源日益成为稀缺资源。

土地管理面临着诸多挑战和问题,如乱占乱用、滥用滥开发等现象频发。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保护土地资源并促进其合理利用,国务院制定了《土地管理法590号令》。

三、主要内容《土地管理法590号令》共分为六章五十二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第一章总则第一章从总则上规定了该法令的适用范围、目标和基本原则等内容。

其中明确指出该法令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所有的土地活动,并强调坚持统筹规划、分类施策、综合治理的原则,推动土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第二章土地管理第二章主要涉及土地出让、土地承包和土地征收等方面内容。

其中规定了土地出让应当依法进行,不得违规出让;明确了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对土地的承包权和经营权,并保障其权益;规定了土地征收必须符合法定程序,并合理确定补偿标准等。

第三章土地利用第三章主要涉及土地利用规划、建设用地和农用地保护等方面内容。

其中明确指出国家将加强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和实施监督;规定了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用地后必须按照规划用途使用,不得擅自改变用途;强调了农用地保护的重要性,并提出相应的措施。

第四章土地监管第四章主要涉及土地监管机构、职责和监督等方面内容。

其中明确指出各级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土地管理机构,并划分相应的职责;规定了社会公众对违法违规行为的举报权利,并要求相关部门及时处理;强调了对土地资源的监督和检查,保障土地管理的公平公正。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五章主要涉及违法行为和相应的法律责任。

其中规定了违反土地管理法令的行为将受到相应的处罚,包括罚款、行政处分甚至刑事责任;明确了国家对土地资源的保护和修复义务,并规定了相应的赔偿标准。

北京市房屋征收拆迁评估培训考试试题(博文北京总部)

北京市房屋征收拆迁评估培训考试试题(博文北京总部)

《北京市房屋征收拆迁评估培训考试试题》一、单项选择题(共20题,每题2分。

每题的备选答案中只有一个最符合题意,请在答题卡上涂黑其相应的编号)1.《北京市房屋重置成新价评估技术标准》的发布文号:()。

A.809号B.803号C.808号D.608号2.《北京市房屋重置成新价评估技术标准》的估价技术路线:()。

A.采用成本法测算B.采用比较法测算C.采用市场化法测算D.采用资产基础法测算3.(),是指用估价时点的建筑材料和建筑技术,按估价时点的价格水平,重新建造与估价对象具有同等功能效用并且在相同成新状态下的建筑物的正常价格。

A.重置成本B.重置成新价C.重建成本D.更新重置成本4.《北京市房屋重置成新价评估技术标准》主要包括()种类型房屋的评估技术标准。

A.1B.2C.3D.55.《北京市房屋重置成新价评估技术标准》未列入的项目,可参照()结合该项目具体情况进行评估。

A.现场勘查时点的市场价格B.估价时期的市场价格C.价值时点的市场价格D.报告出具时点的市场价格6.按标准间计分的各类部件,一间房屋内条件不同的,按()计分。

A.条件B.类型C.部件D.比例7.柱高差率为1.0时,柱高为()。

A.2.0 mB.2.2 mC.3.0 mD.3.1 m8.房屋台基高度在大于或等于()时,应进行系数调整。

A.0.33mB.0.25mC.0.1mD.0.3m9.房屋组成部件中的立面条件一般包括()。

A.墙身、门窗B.墙身、门窗、金柱C.墙身、门窗、檩条D.墙身、门窗、平台柁10.《北京市房屋重置成新价评估技术标准》规定,暖气按()计算(含暖气片、暖气管道及普通锅炉等)。

A.建筑面积B.使用面积C.可销售面积D.出租面积11.根据《北京市宅基地房屋拆迁补偿规则》(京国土房管征[2003]606号),正确的为()。

A.房屋拆迁补偿价=宅基地区位补偿价×房屋建筑面积+被拆迁房屋重置成新价B.宅基地区位补偿价=(当地普通住宅指导价-房屋重置成新均价)×户均安置面积/户均宅基地面积C.宅基地区位补偿价=(当地普通住宅指导价-房屋重置成本均价)×户均安置面积/户均宅基地面积D.房屋拆迁补偿价=宅基地区位补偿价×房屋建筑面积12.根据《北京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令124号),集体土地补偿安置方式有()。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试卷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试卷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考试卷本试卷共四个大题,满分100分,考试时间为60分钟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以下简称《征收条例》)一、填空(每空1分,共56分)1、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的,应当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

2、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建,应当纳入市、县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并经本级审议通过。

3、程序正当是指政府要严格遵循法定程序,依法保障被征收人的权、权、权和权等。

4、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

5、是征收补偿主体,由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6、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地开展房屋征收评估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

对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或者房地产估价师出具虚假或者有重大差错的评估报告的违法行为,《征收条例》规定了严格的法律责任。

7、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

8、房屋征收是市、县级人民政府为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定程序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实施征收补偿的过程,属行为,具有性。

9、原房屋拆迁是建设单位为实施其建设活动,依法向政府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申请行政许可后,与被拆迁人进行协商补偿的过程,属行为。

10、结果公开是指与房屋征收有关的信息应当及时在范围内予以公布。

11、任何和都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

12、禁止单位参与搬迁活动。

13、《征收条例》规定,为了的需要,对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实行征收以及对被征收房屋的所有权人给予补偿的,适用本条例。

14、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以为目的。

15、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

16、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参与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和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监察。

17、对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土地管理法590号令

土地管理法590号令

土地管理法590号令
一、背景介绍
1.1 土地管理法的制定背景
1.2 590号令的出台意义
二、土地管理法的主要内容
2.1 土地使用权的取得与转让
2.1.1 土地使用权的取得方式
2.1.2 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条件
2.2 土地使用权的保护与限制
2.2.1 土地使用权的保护措施
2.2.2 土地使用权的限制规定
2.3 土地使用权的行政管理
2.3.1 土地使用权的登记与备案
2.3.2 土地使用权的监督与检查
三、土地管理法590号令的意义与影响
3.1 促进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
3.2 保护农民的土地权益
3.3 推动农村土地制度改革
四、土地管理法590号令的改进与完善
4.1 强化土地使用权的保护措施
4.2 完善土地使用权的行政管理制度
4.3 加强对土地使用权的监督与检查
五、结论
以上是对土地管理法590号令的全面介绍和探讨,通过对其背景、主要内容、意义与影响以及改进与完善等方面的分析,我们可以更好地理解该法律的重要性和作用。

未来,在实施过程中,需要进一步加强对土地使用权的保护措施,完善行政管理制度,并加强对土地使用权的监督与检查,以推动农村土地制度改革,促进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保护农民的土地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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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今天给大家主要介绍一下大家关于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程序。
❖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程序,主要是围绕着征收决定和征收补偿 来展开的
关于征收决定
一、拟定征收补偿方案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10条的规定,房屋征
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县级人民政府。市、县级人民政 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 众意见。
关于征收决定
三、组织调查登记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15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应 当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组 织调查登记,被征收人应当予以配合。
调查结果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关于征收补偿
一、征收补偿的范围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17条规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 、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四)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 和奖励。 实践中,对于经营性用房,所以会有第(三)项补偿存在。补助和奖励则要符 合一定的条件才能获得。所有这些加在一起,就是被征收人最终所能获得 的全部补偿。
❖ 执业理念:楹在拆迁 庭上为民
❖ 服务领域: 企业拆迁 拆迁补偿 租赁厂房拆迁 腾退补偿 补偿标准 停工停产损失 商铺拆迁 拆迁政策 中小企业拆迁 宅基地拆迁 拆迁评估 违章建筑认定
❖ 近些年,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城镇化进程的迅速推进,因 拆迁补偿而引发的纠纷也越来越多的出现。对广大被拆迁人来说 ,拆迁的程序有哪些,又有哪些需要注意的问题,是大家迫切希 望知道的问题,尽早对拆迁的各个环节做出准备,为自己争取最 大的合法利益,有着很重要的参考意义。
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 、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 、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度期限等事项,订立补 偿协议。
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 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关于征收补偿
六、作出征收补偿决定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26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
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 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 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 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被征收人对补偿决 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在这里提醒一下,补偿协议和补偿决定是不能同时存在的,即签 订了补偿协议就不会有补偿决定。而补偿决定是在无法签订补偿协 议的情况下作出的。
590号令决定你的拆迁补偿
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
BEIJING YINGTING LAW FIRM
楹在拆迁 庭上为民
❖ 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为“楹庭 ”)是经司法局批准设立的正规律师事务 所。
❖ 北京楹庭在其设立之初已具有成熟的优 秀律师队伍——由行政诉讼专业骨干律 师组成,专业律师从事拆迁案件诉讼最 早自2002年开始不间断执业至今。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20条规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 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 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被征收人对评估机构有选择权 ,这是非常重要的一个审查评估环节,也是征收流程是否合法的一个关键 点。
关于征收补偿
四、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的可选择性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21条规定,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
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
关于征收补偿
二、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标准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19条规定,对被征收房屋价 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 的市场价格。
这里的“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即为法定的评估时点。“类似房 地产的市场价格”则确立了“市场比较法”这一评估方法在房屋价值 评估中的适用。
关于征收补偿
三、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的两项重要规则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19条规定,被征收房屋的价值
,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 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 请鉴定。即对评估的两项直接救济方式,是申请复核和申请专家鉴定。
关于征收补偿
七、先补偿后搬迁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27条规定,实施房屋征收应 当先补偿、后搬迁。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 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 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 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
实践中,拟定的征收补偿方案出现在征收决定作出前,是房屋征 收中一个重要的程序。被征收人要积极行使提出意见的权利。
关于征收决定
二、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并告知复议、诉讼权利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13条规定,市、县级人民政 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 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条例》第14条进一步规定, 被征收人对市、县级人民政府做出的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 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房屋征收决定标志着 征收项目的正式启动和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收回,被征收人如果对征 收补偿方案不服,在法定期限内提起程序进行救济。
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市、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 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被征收人来自补偿方式选择权必须依法得到满足。
关于征收补偿
五、签订征收补偿协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25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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