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高级电控汽车维修培训班培训收费标准的批复
辽宁省物价局、省财政局关于制定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考试费标准的复函-辽价函[2006]185号
辽宁省物价局、省财政局关于制定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考试费标准的复函正文:---------------------------------------------------------------------------------------------------------------------------------------------------- 辽宁省物价局、省财政局关于制定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考试费标准的复函(辽价函[2006]185号)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你局《关于提请调整安全生产培训考核收费标准的函》(辽安监函[2005)46号)收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及《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督局令第20号)规定,你局《关于请求明确特殊工种岗位培训考试费收费主体的函》(辽安监函[2005)52号)业经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关于明确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考试费收费主体等有关问题的复函》(辽财非[2005]758号)批准。
现就特种作业少、员培训考试费标准及有关事宜函复如下:一、经省级及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批、颁发资质证书的安全培训机构,按照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统一制定的安全培训大纲要求,在对特种作业人员培训时,可收取培训费,具体收费标准见附表。
各培训机构必须严格按照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大纲及考核标准》规定的培训内容、培训学时进行培训,并经公示收费标准、培训学时后,方可收取费用。
实际培训如未达到规定培训学时,要相应降低培训收费标准。
《培训大纲》规定的复审培训,其收费标准每人每期不得超过100元。
二、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其委托的考核机构按国家制定的考核标准,在组织进行特种作业人员考核时,可按规定收取安全技术理论和实际操作考试费,收费标准为:(一)理论考试费:50元/人·期;(二)实际操作考试费:100元/人·期。
对每科考试不及格者,免费补考一次;补考仍未及格需再补考者,减半收取考试费。
玉溪市市级行政许可审批收费项目目录拟保留的行政许可事项
市财政局
1
会计从业资格证核发
会计从业资格证工本费
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关于会计证资格、会计电算化考务费和有关证书工本费收费标准的通知》(云价费〔1998〕177号)
4
市公安局
市公安局
1
云南省社会保安服务许可证核发
《云南省社会保安服务许可证》办证费
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对云南省社会保安服务许可证等证照工本费收费标准的批复》(云价费发[1996]180号)
37
8
出租汽车计价器检定(中心城区)
计量检定费
国家技监局、物价局、财政部《计量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技监局法发[1991]323号)
38
市建设局
市建设局
1
都市道路占用、挖掘审批
1、都市道路占用费;
2、都市道路挖掘修复费。
《都市道路治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98号)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转发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云南省都市道路占用收费标准的通知〉通知》(玉地价(1996)133号)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赔(补)偿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条、省进展委、财政厅《关于云南省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赔(补)偿费收费项目及标准的批复》(云计价格[2000]967号)
36
7
在公路用地范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或广告牌的审批
占用公路路产费
《云南省高等级公路治理条例》第十五条、省财政厅、物价局、交通厅《关于下发公路路产缺失赔偿费、清理费、占用公路路产费收取标准的通知》(云交财[1994]352号)
9
6
城镇建筑拆除爆破许可证核发
《城镇建筑拆除爆破许可证》办证费
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审定全省公安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云价非发(1992)73号)
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制定我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制定我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布时间:2010-03-19 09:39:38发布部门:计财处阅读次数:4548分享鄂价费[2010]27号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各市、州、县物价局、财政局:为加强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收费管理,规范检验收费行为,减轻企业负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办法》的规定,结合我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收费标准试行情况,我们制定了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收费正式收费标准。
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县以上质量技术监督主管部门依法设置和依法授权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产品质量进行监督检验、收取产品质量监督检验费时,均应按照《湖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收费管理办法》(附件1)、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收费标准的计算方法(附件2)以及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价费字[1992]496号文件和《湖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收费标准》(附件3)的规定执行。
二、各收费单位收费前必须到同级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严格按规定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范围、收费对象收取费用,要做好收费标准公示工作,实行亮证收费。
收费时必须使用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非税收入票据。
三、本通知自2010年2月1日起执行。
《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湖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收费标准(试行)的通知》(鄂价费[2007]120号)同时废止。
附件:1、湖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收费管理办法2、湖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收费标准计算方法3、湖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收费标准湖北省物价局湖北省财政厅二○一○年一月十九日主题词:收费管理质量检验收费标准通知湖北省物价局办公室2010年1月20日印发打印:王欣校对:郑袁鸿共印500份附件1:湖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收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收费的管理,规范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收费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云南省物价局关于道路车辆救援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云价调控[2013]1号
云南省物价局关于道路车辆救援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云南省物价局关于道路车辆救援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云价调控[2013]1号)各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物价局),有关车辆救援单位:为规范我省道路车辆救援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确保道路的安全畅通,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交通运输部《关于规范高速公路车辆救援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0〕2204号)精神,并综合考虑我省高速公路、城市道路及其他道路车辆救援的实际情况,经广泛调研和成本测算,现就我省道路车辆救援服务收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车辆救援服务是指救援机构受当事人委托将发生故障或事故的机动车拖移至指定地点,或对故障车辆进行排障、拖拽(牵引)、吊装运输以及对车载货物进行收集、装卸(搬运)、转运等清障施救并收取相关费用的行为。
二、车辆救援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
高速公路、城市道路以及高速公路和城市道路以外的其他道路车辆救援服务收费标准按照附件1至附件3执行,救援单位可以在规定的标准内下浮。
三、有关要求(一)实施救援服务应遵循就近、安全、便捷、自愿的原则,高速公路车辆救援服务按照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交通运输部《关于规范高速公路车辆救援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0〕2204号)要求执行。
(二)救援服务单位实施车辆救援服务时,救援人员应主动向当事人出示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不得自行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或提高收费标准,自觉接受价格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三)救援服务单位要建立健全车辆救援服务收费的台账制度,并于每年1月底前向当地价格主管部门报送上年度道路车辆救援服务收费汇总报表资料。
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财政厅关于规范培训收费管理的通知
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财政厅关于规范培训收费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03.12.18•【字号】苏价费[2003]408号、苏财综[2003]157号•【施行日期】2004.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财政厅关于规范培训收费管理的通知(苏价费[2003]408号、苏财综[2003]157号)各省辖市及常熟市物价局、财政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和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有关收费管理问题的通知》(财规[2000]47号),为了加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组织的培训收费管理,规范各类非学历文化教育和职业技术培训的收费行为,维护办学单位和受教育者的权利,现将各类培训收费有关规定明确如下:一、关于国家机关举办的培训收费项目和标准。
国家机关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部门规章规定以及省政府有关规定进行的各类培训,其收费按行政事业性收费进行管理,收费标准从严控制,课时费标准不超过每课时4元,教材资料费按实收取。
国家机关直接组织的系统内业务培训原则上不收费,经费有困难的可适当收费,但课时费标准不得超过上述水平。
国家机关的培训收费标准应严格控制在省定收费标准内,由同级价格、财政主管部门批准。
二、关于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非企业组织的法定培训收费项目及标准。
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非企业组织经国家机关授权或委托,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部门规章规定开展的培训,属于法定培训,具有强制性,其收费应作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
法定培训收费项目目录由省级财政、价格主管部门公布,对申请列入法定培训收费项目目录的项目,应按照财务隶属关系由其省级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报省级财政主管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批准,收费标准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财政主管部门核定。
法定培训可由国家机关直接开展,也可以由国家机关授权或委托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非企业组织开展,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非企业组织未取得授权或委托文件而开展的培训,一律作为经营性收费管理。
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交通厅关于汽车驾驶员培训收费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交通厅关于汽车驾驶员培训收费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交通厅•【公布日期】1997.06.26•【字号】川价字费[1997]123号•【施行日期】1997.07.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交通厅关于汽车驾驶员培训收费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川价字费(1997)123号)各市、地、州物价局、财政局、交通局(委):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汽车驾驶学校和驾驶员培训行业管理问题的通知》(川府发[1995]143号)的有关规定,现对我省汽车驾驶学校收取驾驶员培训费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汽车驾驶员培训收费1.汽车驾驶员初驾培训收费标准为:大型客车每人每期4000元;大型货车每人每期3000元;小型汽车每人每期2300元;三轮摩托车每人每期600元;二轮摩托车每人每期400元。
2.汽车驾驶员增驾培训收费标准为:小型汽车增驾大型货车每人每期1100元;大型货车增驾大型客车每人每期900元。
3.各市、地、州物价、财政、交通部门在保证驾驶员培训质量的前提下,可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在省定培训标准内适当下浮,但下浮幅度不得超过20%。
二、汽车驾驶员培训时间汽车驾驶员培训严格按交通部规定的教学计划与教学大纲执行,其中大型客车培训学习时间(含理论教学和驾驶操作训练,以下同)为7个月;大型货车培训学习时间为5个月;小型汽车培训学习时间为3个月。
三、教练车学员的配备:大型汽车,每车学员不超过8人;小型汽车,每车学员不超过6人。
四、汽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费汽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费按培训费标准的2%收取,由驾驶培训学校(班)向所在市、地、州交通运输管理部门缴纳。
其中0.5%上交省运管局用于管理费用。
各种表、册、证照不得再收费,所需费用在管理费中开支。
五、各汽车驾驶学校(班),按省交通部门批准的培训车种和核发的培训许可证,到当地物价部分办理《收费许可证》,实行亮证收费,接受群众和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云南省物价局关于安全生产培训收费标准的通知-云价收费[2010]8号
云南省物价局关于安全生产培训收费标准的通知正文:---------------------------------------------------------------------------------------------------------------------------------------------------- 云南省物价局关于安全生产培训收费标准的通知(云价收费〔2010〕8号)各州、市发展和改革委,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云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安全生产培训收费有关情况的报告》(云安监管[2009]222号)及《云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核定一般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收费标准的请示》(云安监管[2010]16号)收悉。
鉴于安全生产培训收费标准试行期已满,根据试行情况,经研究,同意适当调整安全生产培训收费标准。
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根据《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将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的通知》(云财综[2009]51号)规定,安全生产培训收费属经营服务性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
二、经国家或省级安全监督部门认定具备相应资质的各级安全培训机构,按其取得的资质等级依法开展安全培训活动时,可以向培训对象收取培训费,最高收费标准为:对全省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每人每课时6元;全省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每人每课时5元;生产经营单位(煤矿除外)一般从业人员,每人每课时4元。
课时要按照有关法规规定合理安排,培训费按实际授课课时计收。
三、上述收费标准中已包含培训场地和器材租金、实作耗材、教师课酬、工作人员和办公经费、组织考核、自编教材和表格证书印制等与培训相关的全部费用。
培训中使用的公开出版物和发生的食宿费用可以据实另行收取。
四、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要督促各级安全培训机构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有关价格和收费管理规定,不得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
湖北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考核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鄂价费[2005]196号
湖北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考核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湖北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考核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鄂价费[2005]196号)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市、州、县物价局、财政局:你局《关于变更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考核收费主体、明确收费标准的函》(鄂安监管办函[2005]37号)收悉。
为保证我省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考核、发证工作的正常进行,根据《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关于同意设立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考核费收费项目的函》(鄂财函[2005]220号)规定,经研究,现将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考核费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经省级及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特种作业人员培训机构(具体名单见附件),可按规定收取“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考核费”下的“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费”。
培训分安全技术理论培训和实际操作培训,培训内容和培训时间须按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统一制定的培训大纲进行。
具体收费标准为:(一)理论培训:2.5元/人·学时;(二)实际操作培训:3元/人·学时。
培训学时按每天6学时计算,每一操作项目培训不少于100 学时。
各培训机构必须严格按规定的时间进行培训,不得随意减少培训时间,降低培训质量。
二、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委托的考核机构,按有关规定组织进行特种作业人员考核时,可按规定收取“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考核费”下的“特种作业人员考核费”。
考核分安全技术理论考核和实际操作考核,考核内容按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统一制定的考核标准执行。
收费标准为:理论考核100元/人、实际操作考核150元/人。
云南省计委、云南省财政厅关于统计人员岗位培训收费标准的复函
云南省计委、云南省财政厅关于统计人员岗位培训收费标准的复函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计委,云南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01.12.06•【字号】云计收费函[2001]301号•【施行日期】2001.12.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云南省计委、云南省财政厅关于统计人员岗位培训收费标准的复函(云计收费函[2001]301号二00一年十二月六日)省统计局:你局《关于请求批准统计人员岗位培训收费标准的函》(云统函[2001]33号)收悉。
根据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批准收取统计人员岗位培训费的通知》(财规[2000]45号)规定,现就我省统计人员岗位培训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函复如下:一、省统计局统计干部教育培训中心在对全省各级政府统计部门以外的其他部门和单位统计人员进行岗位培训时,其培训费收费标准为每人每课时1.50元(含教材及教学资料、培训、报名考试、教师酬劳、场租、证书印制等一切费用开支)。
计费时间按每天不超过8课时计,自习时间不得计入。
总培训课时由省统计局按有关规定和培训计划确定后,报省计委、省财政厅备案。
二、收费单位在收费前须按规定到省计委办理《收费许可证》,实行亮证收费,使用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培训费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收费单位应严格执行收费政策,不得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并自觉接受价格、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三、此收费标准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原省物价局《关于核定统计系统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云价非发[1991]163号)同时废止执行。
云价非发[1991]163号文中涉及的由云南省统计信息咨询中心收取的统计信息咨询服务收费,由省统计局根据工作需要,按《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有关收费管理问题的通知》(财规[2000]47号)规定,另行报省计委审批。
辽宁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公路路产赔(补)偿费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复函
辽宁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公路路产赔(补)偿费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复函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物价局,辽宁省财政厅•【公布日期】•【字号】辽价函[2006]60号•【施行日期】2006.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辽宁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公路路产赔(补)偿费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复函(辽价函[2006]60号)省交通厅:你厅《请求延长<关于统一全省公路路产赔(补)偿费收费标准的通知>有效期的函》(辽交公[2005]229号)收悉。
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统一全省公路路产赔(补)偿费收费标准的通知》(辽价发[2003]56号)执行三年来,较好地解决了过去各市制定收费标准不一、社会反响较大等问题。
经研究,同意你厅提出的继续执行全省公路路产赔(补)偿费收费标准的申请,并对个别项目的收费标准、收费方式进行适当调整。
现将有关问题函复如下:一、辽宁省公路路产赔(补)偿费收费标准见附表。
附表中未列的路产项目发生损坏,赔偿费应根据实际恢复成本向责任人收取,并向同级物价部门备案;如双方发生争议,具体赔偿标准可向当地价格认证部门申请认证,责任人按认证价格进行赔偿。
二、本收费标准适用于省内所有国、省、县、乡级公路,高速公路路产赔(补)偿费收费标准另文规定。
三、公路管理部门所属的各级路政管理机构为公路路产赔(补)偿费的执收单位,其他单位和个人无权收取公路路产赔(补)偿费。
四、公路路产属国家资产,任何损坏、占用、利用公路路产的行为,都要按本收费标准规定缴纳赔(补)偿费。
五、公路路产赔(补)偿费属行政事业性收费。
在执行本收费标准前,有关路政管理部门应到同级物价、财政部门办理或变更《收费许可证》和《非税收入征收委托证》,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制发的收费票据,收支按财政部门有关规定执行,接受物价、财政等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六、本收费标准自2006年4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3年,到期后按规定如需继续收费,请在本复函到期前三个月提出申请,届时根据实际情况重新核定收费标准。
云南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对云壮国际工商管理学院学费等收费标准的批复
云南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对云壮国际工商管理学院学费等收费标准的批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物价局,云南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00.06.13•【字号】云价费发[2000]167号•【施行日期】2000.06.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云南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对云壮国际工商管理学院学费等收费标准的批复(云价费发[2000]167号二000年六月十三日)云南财贸学院:你校《关于“云壮国际工商管理学院”办学收费的请示》(云财院报字[2000]11号)收悉。
根据省教委《关于同意云南财贸学院与美国阿姆斯壮大学联合成立“云壮国际工商管理学院”的批复》(云教外[2000]27号),云壮国际工商管理学院属于云南财贸学院非法人二级学院,学院以联合办学形式开办非中国学历的高级工商管理研究生课程进修班和非中国学历的本科生课程进修班。
按照《社会力量办学条例》(国务院第226号令)的有关规定,经研究,现批复如下:一、学费收费标准1、非中国学历的高级工商云壮国际工商管理学院工商管理研究生课程进修班学费收费标准以人民币为计费单位,由云壮国际工商管理学院与学生双方协商确定;2、非中国学历的云壮国际工商管理学院工商管理本科生课程进修班每生每学年为人民币10000元。
学费中已包括报名费、学生证费、毕业证费、学生讲义费、辅导费、实验实习费、考试费等项费用开支。
此收费标准为最高收费标准,学校可根据生源和学生等实际情况适当下浮。
二、住宿费收费标准:住宿在云南财贸学院学生宿舍的学生住宿费收费标准按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教委有关文件规定执行,收费收入应纳入省财政预算外专户管理。
若自愿住宾馆、饭店、招待所的由学生向其交费,学校不得再向学生另外收取住宿费。
三、收费单位必须严格执行收费政策,不得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收费前必须到省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证,亮证收费。
云南省物价局、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教育厅关于重新核定高校函授生入住学生公寓或宿舍住宿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云南省物价局、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教育厅关于重新核定高校函授生入住学生公寓或宿舍住宿费收费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物价局,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10.03.12•【字号】云价收费[2010]21号•【施行日期】2010.03.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云南省物价局、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教育厅关于重新核定高校函授生入住学生公寓或宿舍住宿费收费标准的通知(云价收费〔2010〕21号)各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局、教育局,各高校:根据我省制定的高校函授生入住学生公寓或宿舍住宿费试行收费标准试行情况,经研究并报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高校函授生入住学生公寓或宿舍住宿费收费标准相关事宜通知如下:一、高校函授生假期面授时,需要入住高校学生公寓和学生宿舍的住宿费收费标准为:学生公寓每人每天一类公寓四人间12元、六人间9元,二类公寓四人间10元、六人间7元(学生公寓住宿费中已包含行李租用费);学生宿舍每人每天不提供行李2元、提供行李5元。
二、以上收费标准中已包含住宿水电费、宿舍管理费等一切费用开支。
除此外,学校不得再向入住学生公寓或宿舍的函授生收取其他任何费用。
三、高校函授生假期面授是否入住高校,由学生自主决定,学校不得强制或变相强制学生住宿。
高校因床位不够,需要全日制学生腾出床位接待函授生的,要坚持学生自愿原则,对腾出床位的学生,学校还应按日退还其腾出床位期间的住宿费。
具体计算公式为:退还学生的住宿费金额=学生实际缴纳的住宿费标准÷365天×腾出床位天数。
四、高校假期举办短训班、培训班、辅导班,学员需要入住学生公寓或宿舍的,住宿费收费标准按上述规定执行。
五、各高校要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收费管理的政策规定,按照批准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收费,不得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
收费前应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亮证收费,并按照《云南省计委、财政厅、教育厅转发国家计委、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教育收费公示制度>文件的通知》(云计收费〔2002〕798号)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行价格和收费公示制度的通知》(云政发〔2001〕172号)的要求,认真做好收费公示工作。
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财政厅关于汽车维修质量检验收费标准的批复
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财政厅关于汽车维修质量检验收费标准的批复【法规类别】行政事业性收费【发文字号】黑价联字[2009]28号【发布部门】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黑龙江省财政厅【发布日期】2009.05.19【实施日期】2009.06.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财政厅关于汽车维修质量检验收费标准的批复(二○○九年五月十九日黑价联字〔2009〕28号)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你局《关于汽车维修质量检验收费标准的请示》)(黑质技监计财发[2006]262号)收悉。
考虑到随着汽车工业技术水平的不断发展,汽车维修质量检验技术方式方法和检验设备都发生了很大变化,我省1992年制定的汽车维修质量检验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已经不能适应实际工作的需要。
为了保证汽车维修质量监督检验工作的正常开展,根据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收费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价费字[1992]496号)和省技术监督局、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关于黑龙江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黑技监联发[1994]46号)中有关规定,现对汽车维修质量检验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批复如下:一、省交通科学研究所(省汽车维修质量监督检验站)受汽车维修质量监督部门委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令《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2005年第7号),省交通厅、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对全省汽车维修质量实行定期监督检验的通知》(黑交发[2005]362号),省交通厅、省技术监督局、省财政厅《关于颁布〈黑龙江省机动车维修质量监督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黑交[1990]132号)及有关汽车质量国家标准对汽车维修质量检验时,按照本批复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汽车维修质量监督检验费。
汽车维修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已安排检验经费的,不得再向企业收取。
具体收费标准详见附件。
二、汽车维修质量检验周期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执行,不得擅自缩短检验周期,增加检验频次。
云南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的通知-云价费发[2000]136号
云南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的通知正文:---------------------------------------------------------------------------------------------------------------------------------------------------- 云南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的通知(云价费发[2000]136号二000年五月九日)省人事厅、省统计局、省司法厅、省建设厅:近年来,由于我省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人数逐年减少,考试费用上升,为了进一步规范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收费行为,促进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健康发展,充分体现“以考养考,服务社会”的原则,并结合我省各类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实际情况,现将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职称外语等级考试、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统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律师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公证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公务员资格考试等中、初级专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均调整为每人每科30元。
二、执业药师、执业中药师、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国有资产评估师、企业法律顾问、注册税务师、国际商务师、价格鉴证师、注册城市规划师、房地产评估师等执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均调整为每人每科50元。
三、注册结构工程师考试收费标准仍按云南省物价局、云南省财政厅《关于注册结构工程师考务费收费标准的复函》(云价费发[1999]221号)的规定执行。
四、上述收费标准属省定最终收费标准,各地、各部门不得层层加收,收费时采取委托银行代收的方式,由缴款人将资金直接缴入财政专户,支出由财政按计划核拨,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收费收入主要用于组织考试工作,收费前必须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或变更手续,收费单位必须严格执行收费政策,接受物价、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云南省省级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
云南省省级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省级机关培训工作,提高培训效率和质量,加强培训费管理,节约培训费开支,依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中央和国家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云南省贯彻〈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培训,是指省级机关及其所属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试行)》、《公务员培训规定(试行)》等规定,使用财政资金在境内举办的三个月以内的岗位培训、任职培训、专门业务培训、初任培训等。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省级机关,是指省委各部门,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省级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和省工商联(以下简称各单位)。
第四条各单位举办培训应当坚持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原则,实行单位内部统一管理,增强针对性和实效性,保证培训质量,节约培训资源,提高培训经费使用效益。
第二章计划和备案管理第五条建立培训计划编报和审批制度。
各单位培训部门制订的本单位年度培训计划(包括培训名称、对象、内容、时间、地点、参训人数、所需经费及列支渠道等),经单位培训管理部门和财务部门审核后,报单位领导办公会议或党组(党委)会议批准后施行。
第六条年度培训计划一经批准,原则上不得调整。
因工作需要确需临时增加培训及调整预算的,报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批。
第七条各单位年度培训计划应当于每年3月1日前送省委组织部、省公务员局、省财政厅备案。
第三章开支范围和标准第八条培训费是指各单位开展培训直接发生的各项费用支出,包括住宿费、伙食费、培训场地费、讲课费、培训资料费、交通费、其他费用。
(一)住宿费是指参训人员及工作人员培训期间发生的租住房间的费用。
(二)伙食费是指参训人员及工作人员培训期间发生的用餐费用。
(三)培训场地费是指用于培训的会议室或教室租金。
(四)讲课费是指聘请师资授课所支付的必要报酬。
云南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调整防伪机动车驾驶证收费标准的通知-云价费发[2000]73号
云南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调整防伪机动车驾驶证收费标准的通知
正文:
---------------------------------------------------------------------------------------------------------------------------------------------------- 云南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
调整防伪机动车驾驶证收费标准的通知
(云价费发[2000]73号二000年三月十七日)
省公安交警总队,各地、州、市物价局、财政局:
根据公安部公交管[1997]281号文件有关启用驾驶证防伪膜的要求,我省公安交警部门准备采取渐进方式,逐步在我省推广防伪机动车驾驶证。
考虑防伪机动车驾驶证印制工序较为复杂、制作材料、科技含量较高以及印制费用和原材料成本增加等多种因素,为加强机动车驾驶证的管理,有效地促进推广防伪机动车驾驶证工作,加大对假证件的打击力度,经研究,现将我省公安交警部门发放的防伪机动车驾驶证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防伪机动车驾驶证每套20元(含塑料外壳,正、副证),其中,单独核发正、副证的正证每证10元,副证每证10元。
防伪机动车驾驶证换证时间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二、我省各级公安交警部门要严格遵守国家的收费管理规定和政策,做好宣传解释工作;不得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收费前按时到同级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收费收入采取委托银行代收的方式纳入财政专户管理,支出由财政按规定核拨,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自觉接受物价、财政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三、本通知从发文之日起执行。
——结束——。
黑龙江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规范各类培训收费管理的通知-黑价联字[2001]57号
黑龙江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规范各类培训收费管理的通知正文:---------------------------------------------------------------------------------------------------------------------------------------------------- 黑龙江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规范各类培训收费管理的通知(黑价联字[2001]57号2001年12月5日)各行署、市、县物价局、财政局,省农垦物价局:根据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有关收费管理问题的通知》(财规[2000]47号)等规定,现对全省各类培训收费管理等问题规范如下:一、法定强制性培训收费(一)凡是省直各部门授权或委托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非企业组织,根据法律法规和国务院部门及省政府规章的规定开展的培训,均属于法定强制性培训,其培训收费按照国家规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审批程序管理。
(二)实施法定强制性培训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非企业组织在申请收费时,要提出收费申请报告,提供开展培训依据的相关法律、法规、国务院部门及省政府规章,出据经省直有关部门授权或委托的文件及培训计划(包括课程设置、时间安排、培训人数、课时数量、教师配备、培训场所)等有关材料。
(三)培训时间不超过500课时或每班人数不超过50人的,每课时收费标准最高为1.50元;培训时间超过500课时或每班人数超过50人的,每课时收费标准最高为1.30元。
各种实习、实验费用包括在课时费用中,不再另行收取。
培训费按照预算外资金管理规定,纳入财政部门“收支两条线”管理。
培训使用的资料必须按实际需要配销,是出版社发行的,按实际定价收取,不得加价。
自行编印的辅导性材料,可收取成本费,具体收费标准由省物价局会同省财政厅核定。
二、自愿有偿性培训收费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非企业组织按照自愿有偿原则,开展由有关单位和个人自愿参加的各类培训,不属于政府行为,按照经营服务性收费进行管理。
云南省普通高级中学收费管理实施暂行办法-云政发[1997]129号
云南省普通高级中学收费管理实施暂行办法正文:---------------------------------------------------------------------------------------------------------------------------------------------------- 云南省普通高级中学收费管理实施暂行办法(云政发[1997]129号1997年8月1日)第一条为了加强普通高级中学收费管理工作,理顺管理体制,规范学校收费行为,保障学校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和国家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的规定以及国家教委、国家计委、财政部颁发的《普通高级中学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省人大颁布的《云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实施暂行办法适用于云南省境内由国家和企事业单位举办的全日制普通高中学校、完全中学的高中部、初中学校附设的高中班。
第三条高中教育属于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向学生收取学费。
第四条学费标准根据年生均教育培养成本的一定比例确定。
不同地区学校的学费收费标准可以有所区别。
教育培养成本包括以下项目:公务费、业务费、设备购置费、修缮费、教职工人员经费等正常办学费用支出。
不包括灾害损失、事故、校办产业支出等非正常办学费用支出。
第五条学费占年生均教育培养成本的比例和标准由省级教育部门、物价部门、财政部门根据经济发展状况和群众承受能力共同作出原则规定。
国家规定范围之内的学费标准审批权限在省级教育、物价、财政部门。
由省级教育部门提出意见,物价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根据本省经济发展水平、办学条件和居民经济承受能力进行审核,确定收费项目和标准,由教育部门执行。
第六条学费标准的调整,由省级教育、物价、财政部门按照第五条规定的程序,根据本省区域内的物价上涨水平和居民收入平均增长水平适时进行调整,鉴于目前全省各地经济发展的不平衡性,省对收费标准的制定和调整只规定最高收费标准和幅度范围,在不突破省定范围的前提下,由地(州、市)教育部门提出意见,物价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物价上涨水平、办学条件和居民经济承受能力制定具体的收费标准在本地行政区域内执行,同时报省级教育、物价、财政部门备案。
云南省物价局关于施工图设计审查收费暂行标准的批复-云价房发[2000]171号
云南省物价局关于施工图设计审查收费暂行标准的批复
正文:
---------------------------------------------------------------------------------------------------------------------------------------------------- 云南省物价局关于施工图设计审查收费暂行标准的批复
(云价房发[2000]171号二000年六月二十日)
云南省建设厅:
你厅《关于请求批准施工图设计审查收费标准的报告》(云建设[2000]第568号)收悉。
经研究,现作出如下批复:
一、为认真贯彻国务院颁布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关于施工图设计审查的规定,有利于实施建设部颁布的《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暂行办法》,确保建设项目的工程质量,同意施工图审查机构在对施工图设计中的建筑、结构、暖通、给排水、电气、工艺、水文、地质、勘察、概算等进行审查时,实行有偿服务,收取施工图设计审查费。
二、施工图设计审查收费具体收费标准如下:
施工图审查收费标准
三、该项收费按服务性收费进行管理,收费单位须到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
四、此收费标准为暂行标准,请你厅注意收集掌握执行情况和问题,以便适时调整或进一步完善。
五、对省外勘察、设计单位到我省承接工程任务的,施工图审查收费还可对其另行收取勘察设计费的1-2%的勘察、设计资格审查费,以对该单位的资质、出省证明、设计人员资历、技术及质量保障措施、银行帐号等进行审核。
——结束——。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云南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高级电控汽车维修培训班培训
收费标准的批复
【法规类别】行政事业性收费
【发文字号】云价费发[2000]175号
【发布部门】云南省物价局云南省财政厅
【发布日期】2000.06.19
【实施日期】2000.06.1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1
云南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高级
电控汽车维修培训班培训收费标准的批复
(云价费发[2000]175号二000年六月十九日)
云南省交通学校:
你校《关于我校开办高级电控汽车维修培训班收费标准的请示》(云交校[1999]98号)收悉。
鉴于你校已经省教委云教职[1999]50号文件同意增设非学历教育高级电控汽车维修培训班,面向社会办学。
经研究,现将你校举办的非学历教育高级电控汽车维修培训班培训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批复如
1 /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