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主持法庭辩论的三个问题(何建华)
关于法庭辩论的技巧_辩论赛_
关于法庭辩论的技巧法庭审理的过程,是合议庭听取各方面意见,核实证据,查明案情,从而作出正确判决的诉讼过程。
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关于法庭辩论的技巧,希望大家能够从中有所收获!法庭辩论法庭审理的过程,是合议庭听取各方面意见,核实证据,查明案情,从而作出正确判决的诉讼过程。
在这个过程中,调查和辩论是不能截然分开的。
如在法庭调查阶段,当公诉人宣读完起诉书后,被告人、被害人就可以就起诉书中指控的犯罪进行陈述,同时,公诉人、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向被告人发问;证人提供证言,鉴定人提供鉴定结论后,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就可以对证人、鉴定人提出问题,对证言笔录、鉴定结论、勘验笔录和其他作为证据的文书,公诉人、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都可发表意见;对在法庭上出示的物证,当事人要进行辨认,并发表辨认意见等,在这当中都有可能展开辩论。
法庭辩论的技巧策略一、庭前准备1. 把案件相关的所有法律法规都要单独打印整理出来。
2.列大事年表。
3.对于复杂的案件,画法律关系几何图。
4.对辩方证据进行汇总。
5.准备辩护词的初稿。
6.准备一张白纸、一支铅笔头。
二、法庭辩论技巧辩论的原则:刑事辩护不是拳击赛,而是田径赛;不是驳倒公诉人,而是说服法官。
(一)“十要”1.要耐心听清公诉人的公诉意见中的法理立脚点。
2.要耐心听清共同犯罪被告及其辩护律师的意见。
3.要对控方的观点做一个简洁的归纳。
4.要提出自己的观点。
5.要直接抓对方观点的矛盾点,有悖生活常理的点。
6.要学会浓缩自己的观点。
7.要理解立法本意。
8.要懂得及时放弃临时决定的事情和早已准备的观点。
9.要着重讲解案件涉及的部门规章的相关规定。
公诉人、法官手里准备好的是法律和司法解释,但不一定会有相关的部门规章。
例如:非法采矿罪和破坏矿产资源罪。
如何认定“破坏矿产资源”与“非法采矿”,司法解释中没有规定,也有部分学者对其解释,但谁也没有注意到国土资源管理局专门有一个行政规定,其中第6、7条对其作出规定,而这个规定也是我们花了大力气才查到的,但公诉人、法官都没有想过应该查查国土资源厅相关的文件,他们对这些部门规章见都没见过,完全是按照法律人望文生义的理解罪名,顶多参考大学学者、教授的书,而这些学者、教授写书时,可能根本没有相关文件或者他们也没看到这些文件,自己就编了学理上的定义。
法庭辩论操作技巧
法庭辩论操作技巧法庭辩论是诉讼过程中的关键环节,它不仅是双方律师展示法律知识和辩论技巧的舞台,更是影响案件判决结果的重要因素。
在法庭辩论中,如何有效地表达观点、反驳对方、引导法官的思维,都需要一定的操作技巧。
以下将从多个方面为您详细介绍法庭辩论的操作技巧。
一、充分准备在进入法庭辩论之前,充分的准备是至关重要的。
首先,要对案件的事实和法律问题进行深入的研究和分析。
了解案件的来龙去脉,掌握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明确自己的主张和理由。
同时,要对对方可能提出的观点和证据进行预测,并准备好相应的反驳策略。
其次,要精心组织辩论的思路和结构。
确定辩论的重点和核心观点,将其按照逻辑顺序进行排列,并通过合理的过渡和衔接,使整个辩论过程清晰流畅。
可以准备一份详细的辩论提纲,在法庭上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灵活运用。
此外,还需要准备好相关的证据和材料,并确保其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
在法庭上,能够用有力的证据支持自己的观点,往往能够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二、清晰表达在法庭辩论中,清晰准确的表达是让法官和对方理解自己观点的基础。
首先,要注意语言的简洁明了,避免使用过于复杂或生僻的词汇和句子结构。
用通俗易懂的语言阐述观点,让法官和听众能够轻松理解。
其次,要注意语速和语调的控制。
语速不宜过快或过慢,语调要平稳有力,以增强表达的感染力和说服力。
同时,要注意语言的规范性,避免使用口语化或随意的表达方式。
在表达观点时,要有条理、有层次。
可以采用总分总的结构,先提出核心观点,然后分别从不同的方面进行阐述和论证,最后再进行总结和强调。
同时,要善于运用序号和小标题,使辩论的内容更加清晰易读。
三、善于倾听法庭辩论不仅仅是自己的陈述和反驳,倾听对方的观点和意见同样重要。
通过倾听,能够了解对方的思路和策略,发现其中的漏洞和矛盾,从而更好地进行反驳和回应。
在倾听对方发言时,要保持专注和冷静,不要轻易打断对方。
认真记录对方的观点和证据,分析其中的关键信息和逻辑关系。
如何完美致胜法庭辩论技巧
如何完美致胜法庭辩论技巧要在法庭辩论中取得完美的胜利,需要掌握以下技巧:1. 深入了解案件:在辩论前,彻底研究和了解案件的事实和法律细节。
这将使您能够更好地理解和分析案件,并帮助您提出有力的论据。
2. 强调关键点:在辩论中,确定案件中的关键问题,并将焦点放在这些问题上。
确保您的辩论围绕这些关键点展开,以增加您的说服力。
3. 准备充分的证据:收集和准备足够的证据来支持您的观点。
这包括文件、证人证词、专家意见等。
确保您的证据可靠、准确,并能够有效地支持您的论点。
4. 强调逻辑和合理性:使用逻辑和合理性来支持您的论点。
确保您的观点和论据之间存在明确的逻辑关系,并使用合理的推理和证据来支持您的主张。
5. 善于倾听和反驳:在辩论中,善于倾听对方的观点,并准备好反驳。
注意对方的论据和论点,并提出有力的反驳意见。
这将帮助您展示您的辩论技巧和对案件的深入理解。
6. 清晰明确的陈述:在辩论中,使用清晰、明确的语言陈述您的观点。
确保您的陈述简洁明了,以便法官和陪审团能够理解并接受您的论点。
7. 自信和沉稳:在法庭辩论中,展现自信和沉稳的态度。
保持冷静和专注,不要被对方的攻击或质疑所动摇。
自信的表现将增加您的说服力并提高您的辩论能力。
8. 尊重对方和法庭:在辩论中,尊重对方和法庭的权威。
遵守法庭规则和礼仪,并与对方保持礼貌和尊重的态度。
这将增加您的专业形象,并为您赢得法官和陪审团的好感。
9. 训练和实践:辩论技巧需要通过训练和实践来提高。
参加模拟辩论、角色扮演和辩论比赛等活动,以提升您的辩论技巧和应对能力。
10. 准备备选方案:虽然您的目标是取得完美的胜利,但也要做好准备,考虑备选方案。
这将帮助您应对可能出现的意外情况,并在不利的情况下找到解决问题的方法。
通过掌握这些技巧,并不断练习和改进,您将能够在法庭辩论中取得更好的效果。
法庭辩论的基本原则和技巧
法庭辩论的基本原则和技巧法庭辩论是法律体系中至关重要的一环,它为争议解决提供了公正和公平的平台。
在法庭上,辩论是通过律师的争论和证据的呈现来展开的。
而要在这个竞争激烈的舞台上取得胜利,律师们需要掌握一些基本原则和技巧。
首先,法庭辩论的基本原则之一是坚持事实与法律。
在辩论中,律师必须通过引用有力的证据来证实自己的观点。
这包括书面证据、目击证词、专家证词等。
律师应该全面了解案件的事实,并且能够清楚地阐述这些事实与法律之间的联系。
通过严密而逻辑的论证,律师可以使法官和陪审团信服,并赢得胜诉的机会。
其次,法庭辩论的另一个基本原则是沟通和表达能力。
律师需要善于辩论,能够以清晰、简练的语言表达自己的观点。
律师应注意避免使用过于专业化或太过简单的词语,避免头脑风暴和自我陶醉,以免引起法官和陪审团的误解或厌倦。
律师还应学会适时使用比喻、事例和个人经历,以增加自己观点的说服力。
此外,法庭辩论还需要良好的组织和时间管理能力。
律师应该提前规划和准备自己的辩论大纲,了解每个证据和议题的重要性,以便能够有策略地推进自己的辩论。
在辩论过程中,律师应该能够适时切入关键点,并对对方意见进行有力的反驳。
同时,律师需要妥善利用有限的辩论时间,确保自己的观点和证据得到充分的呈现和辩称。
此外,律师还需要具备分析和解剖对方观点的能力。
律师应该学会辨别对方论据的薄弱之处,并利用法律、事实和逻辑推理来击溃对方的观点。
在辩论中,律师应该保持冷静、沉着的态度,以应对可能的挫折。
律师还应该学会如何提出有针对性的问题,引导证人回答从而有利于自己的案件。
最后,法庭辩论还需要律师具备辨别眾多观点的能力。
律师应该能够担当不同的角色,从不同的视角看待问题。
这有助于律师更好地分析和理解争议,帮助他们在庭上取得成功。
总之,法庭辩论的基本原则和技巧是律师成功的关键。
通过坚持事实与法律、良好的沟通和表达能力、良好的组织和时间管理能力、分析力和批判性思维,律师可以在法庭上展现出优势,为客户争取到最大的利益。
法庭辩论操作技巧
法庭辩论操作技巧法庭辩论是诉讼过程中的重要环节,它不仅是双方律师展示法律知识和辩论技巧的舞台,更是决定案件胜负的关键之一。
在法庭辩论中,律师需要通过清晰、有力的表达,说服法官和陪审团支持自己的主张。
下面将为您详细介绍法庭辩论的操作技巧。
一、充分准备在进入法庭辩论之前,充分的准备是至关重要的。
首先,律师需要深入研究案件的事实和相关法律条文,明确自己的主张和证据。
对于对方可能提出的观点和证据,也要进行充分的预测和分析,并准备好相应的反驳策略。
收集和整理证据是准备工作的重要部分。
证据要具有合法性、关联性和真实性,能够有力地支持自己的观点。
同时,要对证据进行详细的分析和解释,以便在法庭上能够清晰地向法官和陪审团展示其证明力。
此外,制定详细的辩论提纲也是必不可少的。
提纲应包括开场白、论点阐述、证据引用、反驳对方观点以及总结陈词等部分,确保在辩论过程中条理清晰,不遗漏重要的内容。
二、清晰表达在法庭辩论中,清晰的表达是让法官和陪审团理解您观点的关键。
语速要适中,避免过快或过慢,确保听众能够跟上您的思路。
发音要清晰,语调要有起伏,增强表达的感染力。
使用简洁明了的语言,避免使用过于复杂或生僻的词汇和句子结构。
要直接表达自己的观点,不要拐弯抹角或含糊其辞。
同时,要注意语言的准确性,避免出现歧义或错误。
在陈述观点时,要有逻辑顺序,按照重要性和相关性依次进行阐述。
可以使用“首先”“其次”“最后”等词语来引导听众,使他们更容易理解您的论证过程。
三、善于倾听法庭辩论不仅仅是自己的陈述,还包括倾听对方的观点和反驳。
善于倾听对方的发言,能够帮助您及时发现对方的漏洞和错误,并做出有效的回应。
在对方发言时,要保持专注,不要打断对方。
认真记录对方的观点和证据,分析其逻辑和论证过程,找出其中的薄弱环节。
在回应对方时,要有针对性地指出其错误和不足之处,同时再次强调自己的观点和证据。
四、巧妙设问在法庭辩论中,巧妙地设问可以引导听众的思考,增强自己观点的说服力。
法庭辩论技巧理论(律师法庭辩论中的技巧与原则)
法庭辩论技巧理论(律师法庭辩论中的技巧与原则)一、什么是法庭辩论一个完整的庭审包含法庭调查、法庭辩论、最后陈述和法庭调解四个环节。
从程序安排上来看,法庭辩论环节置后于法庭调查环节,所以法庭辩论的内容必然是针对法庭调查中已经查明的、尚存在争议的以及遗漏的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方面的内容进行辩论及梳理。
所以,法庭辩论具有即兴性和不确定性。
从形式上来看,法庭辩论是在法官的主持下,双方当事人各自陈述己方的观点,驳斥对方的观点,相互进行言辞辩论的诉讼活动。
所以,法庭辩论具有交互性和对抗性。
正是基于法庭辩论的这些特征,我认为法庭辩论是最具有庭审特色的环节。
二、法庭辩论应当坚持什么样的原则熟练地掌握法庭辩论是一个成熟律师应当具备的技能。
那么,法庭辩论需要注意什么问题呢?法庭辩论有什么需要从始至终坚持的原则呢?第一,对象明确。
我们在法庭辩论时虽说是与诉讼对方进行辩论,但是我们的目标是说服法官。
因为法官才是决定案件结果的人,所以在法庭辩论中我们需要充分考虑法官在意什么,切不可为了“攻击”对方当事人而辩。
第二,焦点明确。
法庭辩论不能胡乱“开枪”,而要“瞄准靶心”。
所谓的靶心就是一个案件中的争议焦点,包括事实认定的争议焦点,以及法律适用的争议焦点,这一点我们在后文中会详细展开。
第三,有理有据。
有关事实认定的要结合证据辩论,有关法律适用的要结合法律条文辩论。
不同的律师在法庭辩论中有不同的风格,但是坚持的基本原则为上述三点。
三、如何准备法庭辩论的内容首先需要明确的是,法庭辩论的准备贯穿于庭审的整个过程,可以分为庭前准备、庭中准备和庭后准备。
其中又以庭前准备最为重要,因为在庭前阶段我们有充足的时间,可以进行详尽的准备,以应对复杂多变的庭审。
那么如何进行庭前的准备呢?我以我个人的经验归纳了一个三部曲。
第一步,归纳案件争议焦点。
所谓争议焦点,就是在一个诉讼案件中,双方当事人形不成统一意见的,有关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并且对案件结果有重大影响的问题。
法庭辩论操作技巧 (2)
法庭辩论操作技巧随着现代法律制度的逐步完善,法律纠纷在我们的生活中越来越频繁地出现,而法庭辩论作为解决法律纠纷的主要方式之一,也日益普及。
那么,如何在法庭上运用辩论技巧来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利益呢?接下来,我将就此问题进行探讨。
一、明确自己的主张在法庭上,明确自己的主张是至关重要的一步。
只有清楚地阐述自己所持的观点,才能更好地将思路表达出来,有力地为自己辩护。
因此,在辩论前,必须对案件及相关法律条文做足够的准备,充分了解自己所提出的观点,并针对可能会遇到的反驳做出技巧性的准备。
二、准确掌握事实法庭上的辩论需要以事实为基础。
表述事实时一定要准确、简明扼要,避免夸张或者虚假陈述,否则容易被对方扣上不实陈述的帽子。
而所陈述的事实必须与证据相符,否则会严重损害自己的信誉度。
因此,辩护中一定要注重事实的准确性和证据的可信性,仔细审查证据,不漏任何关键证据。
三、理性分析对方观点法庭辩论中,千万不能被对方的言语所冲昏头脑,要时刻保持冷静和理智。
对于对方的观点,要以客观的态度进行分析,找出其合理性和不合理性,正确分析对方的观点的优缺点,有针对性地进行反驳。
并且,在分析对方观点的同时,也要注意对方的情绪反应,及时进行调整。
四、善用语言技巧法庭辩论中,语言技巧是非常重要的一环。
善用语言技巧可以更好地表达自己的观点,甚至可以在辩论中转移对方的注意力,达到更好的辩论效果。
常用的语言技巧包括:(1) <强调>:通过强调某一点,以表现自己观点的重要性,如:我强调的是房产证上的实际房屋使用者是我,而不是对方;(2) <反复>:通过语言反复表述某一点,强化重点,刺激对方的反应,如:正是因为他的违规行为导致了本案的发生,因此应由对方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3) <反问>:通过反问提问的方式,引导对方思考,展现自己的观点,如:难道你能够证明你的行为是合法的吗?(4) <对比>:通过对比两种情况,表达自己观点的正确性,如:让我们来对比一下法律规定和事实,你看看这种处理方式是否合理?五、正确运用证据在法庭上,充分准备证据,并正确运用证据,是决定胜负的关键之一。
主持法庭辩论的口才技巧
主持法庭辩论的口才技巧主持法庭辩论的口才技巧一、法庭辩论要坚持三个基本原则。
1.是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
任何一个法治国家,司法机关、司法人员首先必须是守法的模范。
因此即使在法庭辩论阶段,仍要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发表各自的观点,并能够有效地保证法律规定的其他原则和制度得以贯彻落实。
同时法官要把握好庭审主线,使辩论双方必须根据法庭调查阶段已经调查的事实,适用已经质证的证据依法进行辩论。
对双方出现脱离事实,互相“顶牛”、东拉西扯的现象,法官要掌握辩论依据,及时适当引导,使双方辩论依法有据,有条不絮地进行。
2.是坚持保障当事人充分发表辩论意见的原则。
辩论原则是建立在当事人诉讼地位完全平等的基础上的。
他们既可以对案件的实体问题进行辩论,也可以对程序问题进行辩论;既可以对证据的认定发表意见,也可以对争议的焦点进行辩论;既可以就认定的事实进行辩论,也可以就适用法律提出自己的意见。
可以相互进行反驳和答辩,以维护各自的合法权益。
因当事人之间的文化水平和道德修养不同,当事人在辩论时,常常会出现遣词不当、情绪激昂,甚至攻击谩骂的情况等种植痪∪缛艘獾南窒蟆7ü倬陀α⒊」正、程度适宜、言辞有度、措施适当地正确疏导,而决不能以此为由剥夺当事人的辩论权。
那样势必会使法庭辩论陷入僵局,不能充分发挥法庭辩论的作用,不利于案件的正确,及时审结。
3.是坚持紧紧围绕诉讼请求进行辩论的原则。
双方辩论要达到实质性的目的,就是诉讼请求是否成立。
因此,法官不仅要有效地控制法庭辩论的节奏,还要能够在复杂的辩论中客观、准确地提炼出双方争议的焦点,又要留给代理律师有充分发表代理意见的空间,使双方紧紧围绕诉讼请求,针对实质性问题层层辩论,将法庭辩论不断引向深入。
对双方提到与诉讼请求无关的事实及本案以外的纠纷、矛盾以及枝节问题,法官必须程度适宜、言辞有度、措施适当地及时加以指出,并予以制止,防止无为的辩论。
二、法庭辩论要处理好的两个方面。
怎样应对法庭辩论中的意外情况
怎样应对法庭辩论中的意外情况在法庭辩论中,情况往往复杂多变,即使做了充分的准备,也可能会遭遇各种意外情况。
这些意外情况可能会打乱我们的节奏,影响我们的表现,但如果能够妥善应对,也可能成为扭转局面的契机。
那么,我们应该怎样应对法庭辩论中的意外情况呢?首先,要保持冷静和镇定。
法庭是一个严肃的场所,任何的慌乱和失态都可能对我们的案件产生不利影响。
当意外情况出现时,我们的心跳可能会加速,思维可能会瞬间混乱,但我们必须强迫自己深呼吸,迅速调整心态,告诉自己这只是一个暂时的挑战,是可以克服的。
只有保持冷静,我们才能清晰地思考,准确地判断形势,做出明智的应对决策。
其次,要善于倾听和观察。
有时候,意外情况并不是突然发生的,而是有一些细微的迹象或者前奏。
如果我们能够在辩论过程中全神贯注地倾听对方的发言,仔细观察法官和陪审团的反应,就有可能提前察觉到潜在的意外情况,并做好相应的准备。
比如,对方提出了一个我们没有预料到的证据,或者法官对我们的某个观点表现出了质疑的态度,这些都可能是意外情况的前奏。
再者,要有扎实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经验。
这是应对意外情况的基础和底气。
只有对法律条文、案例以及相关的诉讼程序了如指掌,我们才能在面对意外时迅速找到应对的依据和方法。
例如,如果对方提出了一个看似新颖的法律观点,我们可以凭借扎实的专业知识判断其合理性,并给出有力的反驳。
同时,丰富的经验也能让我们更快地适应各种突发状况,从以往的案例中汲取应对的智慧。
当意外情况真正发生时,我们要灵活应变。
比如,如果对方突然抛出一个强有力的证据,而我们事先没有准备,这时不能慌张地否认或者回避,而是要仔细分析这个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
如果证据存在瑕疵,我们要果断指出;如果证据确实对我们不利,我们可以尝试从其他角度进行解释或者提出新的观点来削弱其影响。
另外,及时调整策略也是至关重要的。
法庭辩论就像一场战争,局势随时可能发生变化。
当意外情况导致我们原有的策略不再适用时,要有勇气果断放弃,根据新的情况制定新的策略。
法庭辩论的10大盲区、错误与禁忌(收藏)
法庭辩论的10大盲区、错误与禁忌(收藏)田鹏律师律道盟2019-01-14来源:辩匠声明丨本文仅供交流学习, 版权归属原作者,部分文章推送时未能及时与原作者取得联系,若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到您的权益烦请告知,我们将立即删除.刑事庭审,是刑事诉讼的核心环节,而法庭辩论又是庭审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进一步,精准检测、探测、预测法庭辩论之陷阱、盲区更是彰显辩护律师功力、功底、功夫的集中体现。
概言之,法庭辩论技能是刑事律师的必修课,更是说服法官的核心“辩器”,而精准绕过法庭辩论的“雷区与陷阱”乃辩护律师毕生要研习的精深学问。
那么法庭辩论有哪些盲区、错误与禁忌?如何精准检测这些陷阱?又有哪些方法和技艺精准突破这些雷区?本次讲座,田鹏律师结合自己在刑事辩护中的实战经验,提炼、总结、凝练出可复制、操作性强、具有普遍传播意义的“庭审辩护”10大黄金干货——3大盲区、3大错误、4大禁忌做精细化、全方位剖析(本文由讲座稿整理而成)。
一、法庭辩论盲区(一)角色错位盲区例如,某些辩护人在质证阶段会为证据“点赞”,说“这份证据恰恰证明了我当事人……”所谓质证,是指对该份证据有无的否定性意见——证据合不合格——静态的论证分析;利用该证据证明某项事实,属于对证据的运用——怎么用——动态的运用,应该在法庭辩论阶段发表。
这也就不奇怪法官会打断并提醒辩护人——你听清了,现在问你的是有没有“异议”,此乃角色定位的盲区错误之一。
(二)第二轮辩护盲区有的辩护人认为只需要一轮辩护即可,或者喜欢将自认为重要的辩护意见反复说多遍,或者在第二轮辩论再重复一遍,从而引起法官的重视。
法官一般会制止重复表达,原因在于:真理不需要重复一万遍,你只说一遍,它也是真理。
除非你表达的是谬误——庭审效率的兼顾与精准表达很重要。
有针对性的对第一轮浮现出的争议焦点进行细节化、体系化、结构化的剖析与反驳更重要。
辩护人无法对更加具体的、更高一层级的第二轮辩护发表针对性的回击观点与论证剖析,似乎都是在浪费时间和表演。
关于法庭辩论的技巧
关于法庭辩论的技巧
辩题,是否应该对未成年人犯罪采取更严厉的惩罚?
正方观点,应该对未成年人犯罪采取更严厉的惩罚。
1. 未成年人犯罪也造成了严重的社会危害,应该受到相应的惩罚。
2. 过轻的惩罚可能导致未成年人对法律失去敬畏,进而犯罪率增加。
3. 严厉的惩罚可以起到震慑效果,减少未成年人犯罪的发生。
反方观点,不应该对未成年人犯罪采取更严厉的惩罚。
1. 未成年人犯罪的原因多种多样,应该采取更多的教育和帮助,而不是简单的惩罚。
2. 过于严厉的惩罚可能导致未成年人的心理健康问题,进而加重犯罪问题。
3. 未成年人犯罪往往与家庭和社会环境有关,应该从根本上解决问题,而不是简单地惩罚。
在法庭辩论中,双方可以通过引用相关的法律法规、案例和统计数据来支持自己的观点,同时还需要运用辩论技巧,如逻辑推理、引用权威观点、反驳对方观点等,以取得辩论的胜利。
辩论赛法庭辩论中应当注意的两个问题_0589文档
2020辩论赛法庭辩论中应当注意的两个问题_0589文档EDUCATION WORD辩论赛法庭辩论中应当注意的两个问题_0589文档前言语料:温馨提醒,教育,就是实现上述社会功能的最重要的一个独立出来的过程。
其目的,就是把之前无数个人有价值的观察、体验、思考中的精华,以浓缩、系统化、易于理解记忆掌握的方式,传递给当下的无数个人,让个人从中获益,丰富自己的人生体验,也支撑整个社会的运作和发展。
本文内容如下:【下载该文档后使用Word打开】根据《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范》第119条的规定,辩护律师认为起诉书指控的犯罪罪名不成立,但指控的犯罪事实构成其他处罚较轻的罪名,在事先征得被告人同意的情况下,可以提出改变罪名的辩护意见。
该条规定要求辩护律师在提出改变罪名的辩护意见之前,要事先征得被告人的同意,否则不得独立发表不利于被告人的辩护意见。
笔者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35条的规定,辩护人的职责是根据事实与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
律师有权独立发表辩护意见,特别是在辩护权前移的今天,如果能在审查起诉阶段提出“罪名就轻”的意见被采纳,将更为有效的保护嫌疑人的合法权益。
当然,《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范》第119条的规定是在法庭辩论阶段辩护律师发现指控罪名不成立,但指控的犯罪事实构成其他处罚较轻罪名的问题。
该规定解决了辩护律师一直以来认为的只能针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是否成立进行辩护,只要不构成指控之罪就是无罪的错误认识问题。
这关系到如果公诉机关指控罪名不成立,而法院可否就查明的犯罪事实直接定罪量刑的问题。
很多律师存在认识误区,认为法院不可以这样做,理由是:如果可以直接这样做就会违背控审分离、不告不理原则,是司法中立和司法被动性的缺失,代替了检察机关的起诉职能,是一种越权行为,对被告人不利。
其实换个角度想一想,如果法院经审理查明发现指控罪名不成立但构成其他处罚较轻的罪名,而只管做出无罪判决,剩下的再由侦查机关就处罚较轻的罪名进行侦查、检察院提起起诉、法院进行审判,是否是对当事人权益的一种侵犯?我国《刑事诉讼法》虽然未对法院能否变更指控罪名和定罪进行直接规定,但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司法解释第241条第一款第二项已经做出了明确规定,即“对于第一审公诉案件,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起诉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与审理认定的罪名不一致的,应当按照审理认定的罪名做出有罪判决”。
掌握这些法庭辩论的要点,你将在官司中赢得先机
掌握这些法庭辩论的要点,你将在官司中赢得先机上一篇文章,谢律师就法庭调查给你进行了全面的说明。
今天这篇文章,谢律师将围绕法庭辩论和当事人发表最后意见,给你呈现一场完整的庭审。
01 证据与判决结果的关系谢律师在之前的文章里提到,法庭调查对于法官审理案件而言占据着极大的比重,而社会大众对于打官司的认识,也往往认为打官司就是打证据。
不过,这并不是说只要我们能在法庭上出示对我们有利的足够多的证据,就能确保这场官司万无一失了。
(1)证据在官司中的作用。
虽说社会上的普遍认识是打官司就是打证据,不过进一步分析,我们会发现证据不过是客观事实留存下来的一种外在形式。
也就是说,我们在法庭上向法官出示证据,为的是让法官能在现有证据的基础上,通过主观思维还原出曾经发生过的某些事实,并依据这些事实作出相应的判决。
(2)从证据到判决结果。
然而在司法审判的逻辑三段论里,只有法官通过证据查明的案件事实,是不能直接作出判决的,法官要想针对某个纠纷作出裁判,还需要有具体的法律规定作为司法审判三段论里的大前提。
这就意味着只有在法律规定和案件事实均已具备且明确的前提下,法官才能据此作出判决。
02 法庭辩论所要解决的问题庭审中的法庭辩论,所要解决的正是向法官陈述,本案应当采信什么样的案件事实,以及应该适用哪些法律条文对这个事实进行规范。
当然,这个阶段还要应对的另外一个问题,是如何有效地反驳对方提出的辩论意见。
(1)法庭辩论时应该注意的问题。
法官宣布法庭调查结束后,会立刻宣布开始法庭辩论,并让原告首先发表辩论意见。
这时你作为原告,发表辩论意见时切忌天马行空、漫无目的或是当庭痛斥对方。
而是要紧紧围绕法庭归纳的争议焦点,就每一个争议焦点发表倾向性的意见或主张,使你的诉讼请求能够得到有效的支持。
(2)法庭辩论的简单处理技巧。
如果这是你首次出庭,不懂得如何围绕争议焦点有针对性地发表辩论意见,这里有个简单的技巧——你在发表辩论意见时,只要按照法庭归纳的争议焦点,对应起诉状里的内容简略陈述就可以了。
法庭辩论中的法律思维与文学思维_辩论赛_
法庭辩论中的法律思维与文学思维近日,张扣扣故意杀人案一审庭审中控辩双方的法律意见书以其各自特色刷爆朋友圈。
点赞喝彩者有之,批评抨击者有之,尤其是辩护词,对其评价出现两极分化的情况。
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收集关于法庭辩论中的法律思维与文学思维,欢迎借鉴参考。
1.法律思维与文学思维通观控辩双方法律意见书,整体风格上感受最深刻的一点就是庭审辩论中如何处理好法律思维与文学思维的关系。
总体而言,如果说本案公诉意见书最精彩之处在于将法律思维发挥到极致,并用文学思维予以必要点缀;那么辩护词最大的看点则是把文学思维发挥到极致,吸引众多看客。
法律思维庭审活动处理的是法律关系,自然离不开法律思维。
法律思维有三大基本要素:证据、事实和法律。
庭审辩论中法律思维的运用,也是围绕上述三方面展开,而且三者层层推进、环环相扣。
对事实的判断,总是基于对证据的分析、论证而提炼出来,而法律的适用也是以证据支撑之下的事实为基础。
离开证据评判案情,就会无的放矢、苍白无力。
本案公诉词的成功之处就在于其紧紧围绕证据,不仅还原了杀人的案件事实,更澄清了案件发生的真正原因,回应此前舆论的疑惑。
当然,司法个案难免案情扑所迷离,往往会涉及证据之取舍、证据之缺失;而即便事实清楚,也会涉及法律之解释、幅度之裁量,此时庭审辩论中对法律思维的运用就会更加复杂。
文学思维文学思维包括情感和文辞两方面。
作为庭审辩论基础的案件事实,反映的是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也是人在社会中的具体活动,这种活动通常包括事情的起因、经过及其所形成的影响。
人具有社会性,有人参与的地方,就会有人的情感因素,这些因素往往会成为法律评判的重要参考。
比如人们天然有同情弱者的情怀,因此在不少案件中,被害人过错或事出有因可以作为从轻或减轻的考量因素;而一些特殊的时间或特殊的地点又往往寄托着人们的感情,也会影响对事件的评判。
以本案为例,大年三十是我国传统佳节,正值民众返乡、团圆之际,而本案张扣扣却故意选择在这样的时机、在众目睽睽之下连杀三人,无疑增加其社会危害性。
法庭辩论技巧
法庭辩论技巧法庭辩论技巧法庭辩论技巧1民事诉讼法庭辩论基本功与技巧1、文字表达技巧:综合案情,理顺辩论思路,写好代理词、辩护词,是庭前必做的一项基础工作第一,字斟句酌,用词准确;第二,调配语句,合理布局;第三,篇章衔接,环环相扣;第四,结构严谨,条理清楚;第五,重点突出,详略恰当。
2、语言表达技巧:具有驾驭、支配辩论形势的能力。
在庭审辩论中,应当做到:第一、脱稿,并善于把前言说好。
在设计这方面的语气和选择言词时必须达到的效果是:①立即抓住整个法庭的注意力;②传达案件的严重性或表现出对本案的真诚;③表明对本案的信心。
第二,控制语速,并吐字清晰。
有了好的辩论内容,还需有好的表达方式。
在庭审辩论时,应做到口齿清楚,发音准确,音调和谐,快慢适度。
力争达到声调上的抑扬顿挫,以提高论辩感染效果。
第三,善于入情入理。
语言可以伤人,也可以感人。
用辩论语言伤人,是不道德的。
辩论语言以情感人,则是可取的。
使用这一语言情感时,必须注意以下几个问题:①具体案件的辩论语言感情色彩,要有与案情相适应的'基调。
②绝不能带有当事人的感情色彩。
操作的情感就是经过理智语言处理过的辩论情感、法律语言情感。
③情感措辞应是发而不露、放而不纵、委婉、曲折、含蓄的中性语言。
3、形象技巧:除了文字表达、语言表达技巧外,还应具有良好的体态语言表达技巧。
有声与无声、语言与体态的融合统一,才能体现精湛的表达能力。
第一,柔中有刚,举止大方。
在庭审辩论中要有风度,有气魄,不卑不亢,不趾高气扬。
在辩论得势时,不忘乎所以,轻视对方;在失利时,不惊慌失措,手忙脚乱。
发言必须权衡,切不可轻率发表无准备、无水平的言辞。
在任何情形下,都应举止大方,沉稳有序,言而有据。
应具有这种刚柔并济、以静制动、以稳求成的形象。
第二,善于控制情绪。
法庭辩论情况也常常如此。
在庭审中可能遇到事先没有预料到或已预料到的非正常的阻碍、干扰、发难等情况。
这就要求控制自己的情绪,怒而不暴跳如雷,惊却能声色不露,即时采取有效措施,平息、安定、排除意外,做到应变自如,稳中求胜。
浅谈法庭辩论技巧与应变
浅谈法庭辩论技巧与应变论文摘要本文立足公诉实践经验,对法庭辩论中需要注意的应对、语言、感情、体语等方面进行了具体的阐述和总结,并概括出了“应变如风、言词如林、激情如火、不动如山”的技巧。
论文关键词法庭辩论技巧公诉人辩论,自古有之。
可以说,只要两个人之间存在分歧,就会产生想说服对方的心理,就会产生辩论。
按照《现代汉语词典》的解释,辩论就是彼此用一定的理由来说明自己对事物或问题的见解,揭露对方的矛盾,以便最后得到正确的认识或共同的意见。
作为负责出庭指控犯罪的公诉人,接触到的最多,就是法庭辩论。
法庭辩论是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一个诉讼环节和程序,是刑事诉讼中的一个专门环节,参与辩论的双方必须在审判长的主持下进行辩论,这种显著的特点就决定了它与一般的辩论或者辩论赛有着本质的不同。
参与法庭辩论的公诉人代表的是国家,出席法庭又是一种诉讼行为,这就要求法言法语运用得当,而辩论赛,由于其本质上是一种竞技游戏,因此更讲求的是语言的生动和幽默。
类比、归谬以及极限推导可能就会被大量的运用。
这在法庭上就不那么合适。
另外,辩论赛由于其竞技性,对发言时间有着严格的要求,但是法庭辩论注重的是查明真相,对时间并不会做严格的限定。
除此之外还有称谓上的区别、立场上的区别等等。
因此,对于辩论赛的认知,以及关于辩论赛技巧的掌握,是不能直接套用在法庭辩论上的。
法庭辩论有其自身的规律,它本质上是严肃的诉讼活动,不是游戏性质的竞技比赛,在辩论赛上,我们可以回避对方的问题,可以进行诡辩,甚至可以故意曲解对方的论点,但是在法庭上,我们应该秉承检察官客观公正的立场,用事实和证据来揭露犯罪。
因此,法庭辩论要成功,首要的前提是审查案件时是否认真、细致,公诉人的法学理论水平和公诉实务能力是否优秀,辩论技巧和应变能力可以锦上添花,但不可以喧宾夺主。
否则,就失去了法庭辩论的意义。
有人说,公诉席是没有硝烟的战场。
既然是战争,就要讲兵法、讲策略。
《孙子兵法》对于军队的作战要求是“其疾如风,其徐如林,侵掠如火,不动如山”,笔者认为法庭辩论技巧和应变也可概括为“风林火山”这四个字,具体来说,就是:应变如风、言词如林、激情如火、不动如山。
打官司,开庭时的法庭辩论,你要围绕这些方面说,工夫用在刀刃上
打官司,开庭时的法庭辩论,你要围绕这些方面说,工夫用在刀刃上一、开庭,法庭调查结束后,法官总结争议焦点,询问后,双方开始的法庭辩论,应该重点围绕这3个点进行:1、针对法官总结的案件焦点进行辩论:法官总结的案件焦点,是以原告的诉讼请求为基础得出的,案件焦点问题的解决,就能够为诉讼请求的支持与否提供最大的支持。
因此,你要重点围绕焦点进行辩论,有利的地方加以强化,不利的地方避开,而对方不利的地方你也要强调。
2、针对你的证据和对方的证据进行辩论以我为主,原告就要主张自己的证据完全能够证明自己的主张,应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对方的答辩不成立。
被告就要主张原告的证据,无法证明被告应该承担责任,对方的诉讼请求不成立,应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再次强调有利的证据,重要性从大到小。
3、针对法官问的问题进行辩论法官问你的问题、问对方的问题,都是很有用的,都很有章法的,基本都是问的事实(当事人要注意回答,防止多说话、说错话)。
特别是一串起来,基础事实的疑点可能就有突破,也代表了法官的裁判结果的方向。
所以,你要重点回应法官问的问题,对你有利的问题答案你强调,对你不利的你避开,而对对方不利的问题答案(包括对方自己回答的话),你也要强调。
二、法庭辩论最后:综上所述,对方的主张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不予支持。
或者原告说: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应该承担x责任;被告说: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对方没有任何证据证明我方应该承担责任,应驳回其诉讼请求。
三、如果法庭辩论时:A、你实在是不知道怎么说,或者你还需要再想想,那就说庭后5日内提交辩论意见。
B、如果你真没有什么想说的了(但建议法庭辩论还是说些话,珍惜法庭上说话的机会):A、那原告就说:坚持诉讼请求和质证意见B、那被告就说:坚持答辩意见和质证意见。
关于如何在法庭辩论中应变自
关于如何在法庭辩论中应变自第一篇:关于如何在法庭辩论中应变自如何在法庭辩论中应变自如法庭论辩中的应变技巧,是指当庭审中出现意外的情况或未曾预料到的论辩观点时,机敏地适时采取措施反驳或说服对方的一种论辩方法。
这种技巧如果运用得当,往往会收到意想不到的论辩效果。
一、出现意外情况时的应变技巧在庭审中,有时证人证言会发生变化,有时会发现新的事实,有时论辩时间比自己事先估计的时间要短。
一旦出现这些情况,如果仍按自己原来准备的思路和方法进行论辩,那就可能使自己陷入不利的境地。
为此,必须采取应变措施,摆脱困境。
一般说来,常用的应变措施有:1.紧追不舍,迫其吐真在庭审中,律师常常请求合议庭允许他事先调查过的有利于自己的证人出庭作证,但由于种种原因,证人有时会改变自己已向律师提供的真实证言,或含糊期辞,或作虚假陈述。
如果证人的证词很关键,无疑将会影响到案件的判决结果。
在这种情况下,律师必须引用先行采集的调查笔录,追问证人,迫使其客观作证。
例如,在一法人型联营合同纠纷案件的庭审调查中,由于几位重要证人均系原先派至联营企业的干部,所以,他们在作证时,有的含糊期辞,有的则作虚假陈述,将亏损及停产的责任全推到被告身上。
十分明显,他们在庭上所作的证词,与事前向被告方律师提供的证词不尽相同,甚至完全不同。
他们所作的虚假证词,直接影响案件的处理。
为此,律师在征得审判长同意后,立即向证人发问道:“你是糖厂的生产车间主任吗?”答:“是的。
”问:“你们车间在生产管理理上正常吗?”答:“正常。
”问:“既然是正常的,那么你在3月10号跟我们说,1原料质量粗劣,而且任意加减原来配方,这算不算正常呢?”答:“我说的是一般情况,以前讲的情况也是有的。
”由于被告律师采用这种追问法,几位证人都证明了原告在管理联营企业生产方面存在的问题,因而也就间接地证明了证人庭上证言虚假性和庭前证方的真实性,从而为自己辩论阶段的论辩观点奠定的坚实的事实基础。
由此可见,在证人证方不稳的情况下,利用证人首次作出的客观证言,刨根问底,无疑是可以奏效的。
分解法庭辩论——浅谈对行政案件法庭辩论的认识
法庭审理的主要过程,就是调查和辩论的混合过程。
但调查和辩论阶段如何区分?调查和辩论分别如何展开?实务界认识不一,尤其是行政诉讼案件,由于立法的空白和行政诉讼制度发展相对不够完善的原因,对上述问题特别是对法庭辩论的认识问题分歧尤甚。
为此,笔者试图从我国的行政立法现状和审判实践效果等方面来论证“行政案件法庭辩论不仅可以分解而且必须分解”的肤浅观点,以作引玉之砖。
一、分解法庭辩论的内在涵义辩论权利作为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之一,在我国《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的“总则”和“开庭审理”章节都有明确规定,在《行政诉讼法》当中主要体现在总则部分。
《行政诉讼法》第九条明确规定,“当事人在行政诉讼中有权进行辩论”。
由此可见,法庭辩论是行政案件庭审的必经程序。
审判实践中出现的“行政案件不存在辩论程序”或者“行政案件不需要辩论程序”的提法是不确切的。
所谓分解法庭辩论,就是指在肯定法庭辩论为必经程序的前提下,在庭审过程中不单独设立辩论阶段,将辩论内容肢解,分散体现在事实认定、行政程序和适用规范性文件问题的质辩过程当中,以充分展示质辩混合的审理特点,彻底揭示案件争点和争点中的焦点,避免重复辩论,最大限度地发挥庭审应有的功效。
二、分解法庭辩论的可行性《行政诉讼法》是我国三大诉讼法当中唯一对庭审程序包括辩论程序未作明确规定的程序法。
《行政诉讼法》第43条至第53条规定了公开审判制度、回避制度、合议制度以及庭审前的准备工作等,第54条规定了不同的判决方式,中间关于开庭审理程序立法空白。
1999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虽然规定审理行政案件“可以参照民事诉讼的有关规定”,但规定的是“可以”而不是“应当”或“必须”,是“参照”而不是“依据”或“依照”,由此可见,该解释的规定一定程度上隐含了行政案件庭审程序包括辩论程序的不确定性和有限度的自由拓展空间。
况且《民事诉讼法》第12章第3节的规定以及第127条的规定是否意味着“民事案件法庭审理过程中必须单独设立辩论程序”、“法庭调查必须前置于法庭辩论”,其本身值得商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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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主持法庭辩论的三个问题
何建华
上传时间:2005-4-5
法庭辩论是双方当事人全面阐述自己主张的法律依据,并对对方的观点、理由进行反驳的过程,是庭审的重要环节。
加强法庭辩论能提高审判工作的透明度,提高人民法院的公信度。
同时又是充分司法民主化,保障司法“公正与高效”的前提。
随着审判方式改革的进程,过去那种“先判后审”、“先定后审”、“开庭走过场”的现象有了根本性的转变。
然而,如何保障当事人的辩论权,真正落实辩论原则,防止辩论的形式化和空洞化仍是一个现实问题。
作为裁判案件的法官要做到司法公正,就必须要能够切实做到司法公正,就必须要能够切实保障当事人的辩论权,充分发挥当事人参与诉讼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法庭辩论从某种意义上说是法庭调查的继续和深入。
它既是庭审的重点,又是庭审的难点。
当事人之间的一切矛盾与争议,都将在法庭辩论中聚焦;当事人之间就案件事实和适用法律的观点也将在法庭辩论中得以阐明。
而由于传统的“纠问式”的审判方式的影响,法官在法庭辩论中也会不自觉地参与辩论,从而影响审判的合法、公正。
法庭辩论的质量直接关系到案件的审判质量。
最近,最高人民法院在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中要求法官提高的司法能力中就有提高驾驭庭审的能力。
法庭辩论是庭审的精彩段落。
①提高了法官主持法庭辩论的能力,也就提高了法官驾驭庭审的能力。
因而法官如何主持法庭辩论,使诉讼的实体正义,程序正义均得以实现,对于法官来说至关重要。
下面笔者结合审判实践,就民事审判中如何主持法庭辩论,谈几点粗浅的体会:
一、法庭辩论要坚持三个基本原则。
一是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
任何一个法治国家,司法机关、司法人员首先必须是守法的模范。
因此即使在法庭辩论阶段,仍要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发表各自的观点,并能够有效地保证法律规定的其他原则和制度得以贯彻落实。
同时法官要把握好庭审主线,使辩论双方必须根据法庭调查阶段已经调查的事实,适用已经质证的证据依法进行辩论。
对双方出现脱离事实,互相“顶牛”、东拉西扯的现象,法官要掌握辩论依据,及时适当引导,使双方辩论依法有据,有条不絮地进行。
二是坚持保障当事人充分发表辩论意见的原则。
辩论原则是建立在当事人诉讼地位完全平等的基础上的。
他们既可以对案件的实体问题进行辩论,也可以对程序问题进行辩论;既可以对证据的认定发表意见,也可以对争议的焦点进行辩论;既可以就认定的事实进行辩论,也可以就适用法律提出自己的意见。
可以相互进行反驳和答辩,以维护各自的合法权益。
因当事人之间的文化水平和道德修养不同,当事人在辩论时,常常会出现遣词不当、情绪激昂,甚至攻击谩骂的情况等种种不尽如人意的现象。
法官就应立场公正、程度适宜、言辞有度、措施适当地正确疏导,而决不能以此为由剥夺当事人的辩论权。
那样势必会使法庭辩论陷入僵局,不能充分发挥法庭辩论的作用,不利于案件的正确,及时审结。
三是坚持紧紧围绕诉讼请求进行辩论的原则。
双方辩论要达到实质性的目的,就是诉讼请求是否成立。
因此,法官不仅要有效地控制法庭辩论的节奏,还要能够在复杂的辩论中客观、准确地提炼出双方争议的焦点,又要留给代理律师有充分发表代理意见的空间,使双方
紧紧围绕诉讼请求,针对实质性问题层层辩论,将法庭辩论不断引向深入。
对双方提到与诉讼请求无关的事实及本案以外的纠纷、矛盾以及枝节问题,法官必须程度适宜、言辞有度、措施适当地及时加以指出,并予以制止,防止无为的辩论。
二、法庭辩论要处理好的两个方面。
要使法庭辩论条理分明,节奏协调,笔者认为还必须把握好两个方面。
一是法官应当明确自己在法庭辩论中的地位。
法庭辩论是双方当事人全面阐述自己主张的法律依据,并对对方的观点、理由进行反驳的过程。
因此,法官在法庭辩论阶段中的主要任务是主持辩论,认真听取并及时引导双方就案件事实、证据的认定,以及适用法律等问题所展开的辩驳意见,而不是去参与辩论,直接去确认某一方或否认某一方的结论。
同样更不能去训斥辩论观点不能成立的某一方。
否则会使当事人之间在打官司,倒象是当事人双方分别在与法官诉争。
法官的公正形象因此而大打折扣,双方当事人的纠纷也可能会引变成当事人与法官之间的矛盾。
双方对争论的某些重要内容在法庭辩论阶段未发表意见的,法官要适时提醒,以便使双方的观点真正在法庭上表达出来,以明晰是言之有理还是辩解无理。
法官无论是在思想观念上还是在言行上都应该具有绝对的中立性,对双方当事人必须保持“等距离”,处于一种超然的,不偏不倚的,纯粹裁判员的地位,防止“先入为主”,做到兼听则明”。
总之,法庭辩论的进程应归于法官的引导,但双方当事人的意见、观点则不受法官的制约。
法官不应把自己视为消极的仲裁者。
既不能限制当事人进行辩论的积极性、主动性,使辩论流于形式;也不能放任自流,听任当事人离开争执的焦点进行漫无边际的争吵,从而影响辩论的质量和效果,同时也应切实保障当事人正当权利的充分行使。
二是在法庭辩论中出现的一些特殊事由,法官要及时、准确、公正、稳妥、合法、果断地处理。
辩论中,法官认为有些问题尚未查清,就可以宣布暂停法庭辩论,恢复法庭调查,待法庭调查完毕后,重新恢复法庭辩论。
如当事人提供新的证据,同样地要宣布暂停法庭辩论,恢复法庭调查,待双方质证后,恢复辩论;如当事人提出了新的事实,也要宣布暂停法庭辩论,恢复法庭调查,待法庭调查完毕后恢复法庭辩论。
如对关键事实,当事人提出有新的证据须在一定期限内提供,则应宣布延期审理;如法庭认为对某一事实或证据须调查核实的,也应宣布延期审理。
②如当事人在庭上殴打对方当事人,法官就要及时制止,对不听劝止教育无效的,法官要及时中止庭审,依照法定程序采取民事强制措施。
三、法庭辩论要解决好的三个问题。
在坚持好三个基本原则,处理好两个方面的基础上,法官主持法庭辩论的最终目的是要解决三个问题:一是案件的事实是否清楚;二是争议的内容是否明了;三是适用的法律是否阐明。
案件的事实是指双方意见认为一致的事实或证据能证明的事实。
争议的内容是指经辩论,哪些内容双方的观点一致了,可以认定;哪些内容证据确凿,应予认定;哪些内容证据不足,不能认定。
适用的法律指对已查明的事实,应适用什么法律,双方有无都已充分发表意见,阐明各自的观点和理由。
如果法官对以上三个问题已明白无误,那么法庭辩论的任务也就真正完成了。
总之,笔者认为,法官主持法庭辩论的技能是当事人合法权利的保障,是加快办案速度,提高办案质量的重要环节,是保障司法公正的手段之一,是衡量法官业务水平和综合素质的一项最基本的标准。
同时,真正的法庭辩论又是锻炼、提高、检验法官能力和素质的极好机
会。
审判方式改革还将不断深入,作为一名法官应跟上时代的需要,适应改革的趋势,把握好庭审的每一个阶段,实现彻底的,真正的公平、公正、合法,让胜诉者堂堂正正,败诉者明明白白,旁听者清清楚楚。
①乔宪志、金长荣主编:《法官素养与能力培训读本》法律出版社2003年7月第1版,第102页;
②王怀安主编:《中国民事诉讼法讲义》人民法院出版社,1988年2月第1版,第196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