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发展改革委拟定的天津市应对气候变化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发展改革委等四部门拟定的天津市推动城市停车设施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发展改革委等四部门拟定的天津市推动城市停车设施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2.03.11•【字号】津政办发〔2022〕14号•【施行日期】2022.03.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管理正文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发展改革委等四部门拟定的天津市推动城市停车设施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城市管理委、市公安局、市规划资源局拟定的《天津市推动城市停车设施发展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2年3月11日天津市推动城市停车设施发展实施方案市发展改革委市城市管理委市公安局市规划资源局为加快补齐本市停车设施供给短板,改善交通环境,推动高质量发展,满足人民群众美好生活需要,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推动城市停车设施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21〕46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深入落实市委十一届历次全会部署,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把握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着力加强规划引导,以市场化、法治化方式推动城市停车设施高质量发展,提高综合治理能力和水平,有效满足市场主体和人民群众合理停车需求,为改善本市人居环境、提升城市运行效率和增强城市综合竞争力提供有力支撑。
(二)基本原则——科学规划、集约发展。
根据城市发展需要,区分基本停车需求和出行停车需求,统筹布局城市停车设施;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地上地下空间,通过城市更新,扩大城市停车设施有效供给。
——以人为本、共建共享。
聚焦群众关切,始终做到停车设施发展为了人民、发展依靠人民、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不断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构建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公众参与、社会共治的停车设施发展新格局。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和京都议定书工作组会议筹备协调委员会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和京都议定书工作组会议筹备协调委员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7.26•【字号】津政办发[2010]81号•【施行日期】2010.07.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和京都议定书工作组会议筹备协调委员会的通知(津政办发〔2010〕81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为全力承办好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和京都议定书工作组会议,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市人民政府决定成立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和京都议定书工作组会议筹备协调委员会(以下简称筹备协调委员会)。
现将筹备协调委员会成员名单通知如下:一、筹备协调委员会组成人员主任:XXX 常务副市长执行副主任:朱军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副主任:张志强市发展改革委主任成员:李力市发展改革委副主任田贵明市外办主任龚建生市委宣传部副部长张继明市政府研究室副主任王树培市商务委主任李朝兴市经济和信息化委主任张国庆市农委主任杨福刚市财政局局长XXX 市公安局局长胡一峰市安全局局长刘发群武警天津总队副总队长周键市应急办主任李全喜市建设交通委主任严定中市环保局局长李福海市市容园林委主任李树义市市政公路局局长赵鸿友市文化广播影视局局长王贺胜市卫生局局长杨效勇市质监局局长李京明市邮政局局长田玉海市邮政公司总经理车德宇中行市分行行长佘清文市旅游局局长赵阔江市旅游集团总经理左坚天津中国国际旅行社总经理沈毅市交通港口局局长阎欣天津滨海国际机场总经理尹长明北京铁路局天津办事处主任顾启峰天津高速公路集团有限公司总经理赵尚武市口岸办主任李佩林天津海关关长兰影天津检验检疫局局长张宝明天津边检总站站长刘道刚团市委书记修刚天津外国语大学校长王强市通信局局长张永平天津移动通信公司总经理王金森天津联通公司总经理权循刚市气象局局长公冶国市宗教局副局长许立凡天津泰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二、筹备协调委员会工作机构筹备协调委员会下设14个工作机构:(一)办公室。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市政府行政
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天津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0.11.26
•【字号】津政发[2010]49号
•【施行日期】2011.01.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市政府行政规范性
文件的通知
(津政发〔2010〕49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规章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0〕28号)要求,为维护法制统一和政令畅通,进一步推进依法行政,市人民政府对截至2010年5月31日现行有效的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
经过清理,市人民政府决定,自2011年1月1日起对11件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目录见附件1),对393件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宣布失效(目录见附件2),现予公布。
天津市人民政府
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发展改革委关于促进快递服务业发展意见的通知 津政办发[2014]4号
局、 市 国 土房 管 局 、 市 建设 交 通 委 、 市环保局 、 市 市 容 园林 委 、 市农委 、 市 水务局 、 市 文 化 广 播 影 视局 、 市卫生局、 市 国资 委 、 市旅游局 、 市 交通 港
口局 、 市金 融 办 、 市 食 品药 品 监 管 局 、 市 市 政 公 路局 、 和平 区 人 民政 府 、 河 东 区人 民政府 、 滨 海 新 区人 民 政 府 、 津南 区人 民政 府 、 市 电 力 公 司 3 O个 先进 承 办 单 位 和 市 发 展 改 革 委 吴 凤 岐 、 市
区人 民政 府 陈欣 、 滨 海 新 区人 民政 府 李 艳 、 天 津
银监局李磊 、 人 行 天 津 分 行 李 叶楠 、 市 电力 公 司 齐鸣、 市邮政 公 司崔振 青 等 3 4名 先 进 承 办 个 人 。下 一 步 , 建 议 提 案 办 理 工 作 要 认 真 贯 彻 落 实 党 的 十八 大 和 十 八 届 三 中 全 会 精 神 , 按 照 市 委、 市 政 府 的统 一 部 署 和工 作 要 求 , 紧 紧 围绕 全 市工作大局 , 进 一 步 加 强组 织 领 导 , 严 格 制 度 规 范, 创新工作方法 , 强化 督办 考核 , 提 升 办 理 效 能, 为 推 进 我 市 全 面 深 化 改革 , 促 进 经 济社 会 又 好 又快 发 展 , 早 日实 现 美 丽 天 津 建 设 目标 贡 献
领 作用 。
五、 财 政 支 持 政 策 。 重 点 支 持 电 子 商 务
车推 广 应 用 工 作 的 通 知 》 ( 财建[ 2 0 1 3 ] 5 5 1
号) 要求 , 完 善 新 能 源 汽 车 充 电 等 配 套 基 础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天津市人民政府推进职能转变协调小组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天津市人民政府推进职能转变协调小组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5.06.12•【字号】津政办发〔2015〕40 号•【施行日期】2015.06.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天津市人民政府推进职能转变协调小组的通知津政办发〔2015〕40 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为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市人民政府决定成立天津市人民政府推进职能转变协调小组(以下简称协调小组)。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协调小组组成人员及主要职责(一)组成人员。
常务副市长段春华担任协调小组组长,副市长孙文魁、市人民政府秘书长张志强担任副组长。
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殷向杰、朱清相,市编办主任高中启,市发展改革委主任肖松,市市场监管委主任林立军,市审批办主任李连庆,市法制办主任雷颖君,市财政局局长姚来英,市人力社保局局长孔长起,市政府参事室参事杨金海为成员。
协调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政府办公厅,办公室主任由市人民政府秘书长张志强兼任,副主任由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市政府办公厅主任朱军,市编办主任高中启,市审批办主任李连庆担任。
工作人员从市政府办公厅、市发展改革委、市编办、市审批办等相关单位抽调,集中办公。
(二)主要职责。
按照国务院推进职能转变协调小组要求,在我市各地区各部门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职能转变的基础上,统筹研究重要领域和关键环节的重大改革措施,研究拟提请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的有关重要事项,协调推动解决改革中遇到的困难和重点难点问题,指导地方相关工作,督促指导我市各地区各部门落实改革措施。
协调小组下设行政审批改革组、投资审批改革组、职业资格改革组、收费清理改革组、商事制度改革组、教科文卫体改革组6个专题组和综合组、督查组、法制组、专家组4个功能组。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2024年营商环境质量提升行动方案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2024年营商环境质量提升行动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4.05.05•【字号】•【施行日期】2024.05.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宏观调控和经济管理正文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2024年营商环境质量提升行动方案的通知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委、办、局: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天津市2024年营商环境质量提升行动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附件:天津市2024年营商环境质量提升行动方案任务分解表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4年5月5日天津市2024年营商环境质量提升行动方案为进一步优化本市营商环境,充分激发各类经营主体内生动力和创新活力,汇聚推动高质量发展的强大动力,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全会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天津重要讲话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市委、市政府部署要求,聚焦经济建设这一中心工作和高质量发展这一首要任务,以更好服务经营主体为导向,深化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改革,持续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全力推动各类经营主体竞相发展,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大都市提供有力支撑。
二、重点任务(一)实施行政审批集成便利行动1.提升准入退出规范化水平。
深化经营范围标准化登记改革,试点开展经营范围一般事项自主公示。
全面推行电子证照应用,实现移动端查询档案。
推动市、区两级政务服务中心设置“高效办成一件事”服务专区。
推行“代位注销”制度,优化企业注销签署流程,推进企业注销登记“一件事”改革。
2.提升公共服务集成化能力。
探索建立市政基础设施协同服务机制,逐步实现联合踏勘、联合施工。
试点推广重大项目接电“四同步”服务模式,大幅压减接电时间。
优化供水接入,具备施工条件后6个自然日内完成供水接入工程施工。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市政府议事协调机构设置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市政府议事协调机构设置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9.14•【字号】津政办发[2009]133号•【施行日期】2009.09.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市政府议事协调机构设置的通知(津政办发〔2009〕133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根据第31次市长办公会议精神和关于进一步规范设置临时性议事协调机构的有关要求,市政府办公厅对市政府和市政府办公厅发文成立的议事协调机构进行整合,属长期性重点工作的、本届政府成立的以及上届政府成立并在本届政府发文调整的机构原则上予以保留。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担任组长(主任、总指挥等)的议事协调机构进行明确并通知如下:天津市国防动员委员会;天津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天津市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天津市应对气候变化及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天津市科技教育领导小组;天津市土地资产管理委员会;天津市主体功能区规划编制工作领导小组;天津市建设国家生物产业基地领导小组;天津市参与2010年上海世博会组织委员会;天津市学生军事训练领导小组;天津市科技创新专项资金领导小组;天津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天津市社会保障监督委员会;天津市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及打击非法证券领导小组;天津市禁毒委员会;天津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天津市流域综合规划修编工作领导小组;天津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天津市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领导小组;天津市绿化委员会;天津市市容环境综合整治指挥部;20项民心工程指挥部;天津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天津市实施妇女儿童健康行动计划领导小组;天津市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天津市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天津市学校校舍抗震安全排查及加固工作领导小组;天津市人民政府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天津市人民政府学位委员会;天津市重点疾病预防控制和免疫规划工作领导小组;天津市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工作领导小组;天津市义务教育学校现代化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天津市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天津市大运河保护和申遗工作领导小组;天津市甲型H1N1流感联防联控工作办公室;天津市药品集中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天津滨海国际机场建设领导小组;天津市规划委员会;天津市地铁工程建设指挥部;天津市历史风貌建筑保护专家咨询委员会;天津市住房委员会;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天津市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领导小组;天津市物业管理领导小组;天津市地名委员会;天津市水体污染控制与治理领导小组;天津市重点规划编制工作指挥部;天津市城乡规划效能监察工作领导小组;天津市推动第八次卫片土地执法检查领导小组;天津市国家版图意识宣传教育和地图市场监管协调领导小组;天津市水环境专项治理工程指挥部;天津市津湾广场施工指挥部;天津市电网建设领导小组;天津市引滦水资源保护领导小组;天津市铁路建设指挥部;天津滨海新区基础设施建设指挥部;天津市第二次土地调查领导小组;天津文化中心工程建设指挥部;天津市加强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天津市对口支援与服务参与西部开发工作领导小组;天津市农村综合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天津市推进乡镇工业区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天津市新农村电气化建设领导小组;天津市水生生物资源养护工作领导小组;天津市重大外来林业有害生物防控领导小组;天津市重点造林绿化工程建设指挥部;天津市湿地保护领导小组;天津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天津市软件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天津市产品质量工作领导小组和天津市实施名牌拳头产品战略领导小组;天津市工业重大项目建设工作指挥部;天津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天津市全民科学素质工作领导小组;天津市知识产权战略领导小组;天津市人民政府利用外资领导小组;天津市航运服务中心和电子口岸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天津市应对国际贸易摩擦领导小组;天津市埃及苏伊士经贸合作区领导小组;天津市特运领导小组;天津市口岸工作领导小组;天津市国家汽车及零部件出口基地建设领导小组;天津市旅游发展委员会;天津市无水港建设领导小组。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主体功能区规划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主体功能区规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9.13•【字号】津政发[2012]15号•【施行日期】2012.09.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主体功能区规划的通知(津政发〔2012〕15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现将《天津市主体功能区规划》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2012年9月13日天津市主体功能区规划目录导言第一章天津市国土空间开发的基础一、自然状况二、综合评价三、存在问题四、面临挑战第二章指导原则和战略目标一、指导思想二、开发原则三、战略目标四、空间开发战略任务第三章优化发展区域一、区域范围和功能定位二、重点任务第四章重点开发区域一、区域范围与功能定位二、重点任务第五章生态涵养发展区域一、区域范围和功能定位二、重点任务第六章禁止开发区域一、区域范围和功能定位二、空间管制原则第七章区域政策与绩效评价第八章规划实施一、市有关部门职责二、各区县人民政府职责三、监测评估附表1:全市各类主体功能区范围及面积附表2:天津市重点开发区域名录附表3:天津市禁止开发区域名录主体功能区规划图(图1至7)主体功能区规划前期划分主要指标评价图(图1至5)…….. ……..(略)导言推进形成主体功能区,是国家优化国土空间开发格局、促进区域协调发展的重大举措。
编制天津市主体功能区规划,对于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合理开发利用土地资源、实现城市定位等具有重要作用,有利于发挥国家层面优化开发区域的优势,加快推进滨海新区开发开放,率先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全面提升国际港口城市、生态城市和北方经济中心功能,成为辐射带动北方地区经济发展的重要引擎;有利于引导经济布局、人口分布与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相适应,实现人口、经济、资源环境的空间均衡;有利于按照以人为本的理念推进区域协调发展,缩小地区间基本公共服务和人民生活水平的差距;有利于促进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实现可持续发展。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津政规〔2020〕8号)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津政规
〔2020〕8号)
无
【期刊名称】《天津市人民政府公报》
【年(卷),期】2021()1
【摘要】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按照国务院和市人大常委会工作部署,市人民政府对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不符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决定对下列2部行政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一、《批转市发展改革委拟定的天津市必须招标项目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的通知》(津政发〔2005〕59号)。
二、《转发市国土房管局拟定的天津市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活动规则的通知》(津政办发〔2008〕169号)。
特此通知。
【总页数】1页(P5-5)
【作者】无
【作者单位】天津市人民政府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625;D922.1
【相关文献】
1.《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继续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废止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政策解读
2.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行政规范性
文件的通知(津政规[2020]1号)3.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台办市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促进津台经济文化交流合作具体措施的通知(津政办规[2020]号)4.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氢能产业发展行动方案(2020-2022年)的通知(津政办规〔2020〕2号)5.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延长天津市居住证管理办法及其相关配套实施细则有效期的通知(津政规〔2020〕10号)
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服务业转型升级专项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服务业转型升级专项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天津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7.08.11•【字号】津发改规〔2017〕1号•【施行日期】2017.08.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服务贸易正文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服务业转型升级专项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津发改规〔2017〕1号各区人民政府、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商务委、市科委、市交通运输委、市旅游局、市邮政管理局:为规范天津市服务业转型升级专项项目的管理,全面提升服务经济能级和水平,根据我市相关规定,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制定了《天津市服务业转型升级专项项目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天津市服务业转型升级专项项目管理办法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天津市财政局2017年8月11日附件天津市服务业转型升级专项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天津市服务业转型升级专项项目的管理,全面提升服务经济能级和水平,根据市人民政府第78次常务会议精神、《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财政局拟定的天津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津政办发〔2015〕63号)的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天津市服务业转型升级专项项目(以下简称“转型升级项目”)是指为推动现代服务业显著提升产业综合竞争新优势,加快传统服务业全面提升发展规模和效益,在科技服务、信息服务、现代商贸、交通运输、旅游休闲等领域实施一批提升行业综合竞争力的重点建设项目。
第三条转型升级项目选择要遵循创新性、功能性、先进性和示范性等原则,重点对我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现代服务业领域具有产业引领能力和行业示范带动作用的重点建设项目予以支持。
第四条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财政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商务委、市科委、市交通运输委、市旅游局、市邮政管理局(下统称“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转型升级项目的管理及推动。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市政府文件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市政府文件
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天津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5.08.26
•【字号】津政发〔2015〕21号
•【施行日期】2015.08.2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市政府文件的通知
津政发〔2015〕21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人民政府决定,自2015年8月26日起,对40件市政府文件予以废止(目录见附件1),对23件市政府文件宣布失效(目录见附件2),现予公布。
附件:
1. 废止的市政府文件目录
2. 宣布失效的市政府文件目录
2015年8月26日附件1
附件2
宣布失效的市政府文件目录。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津政发〔2018〕13号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正文:----------------------------------------------------------------------------------------------------------------------------------------------------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津政发〔2018〕13号各区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部署,市人民政府对现行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决定对4部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对91部行政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
现通知如下:一、修改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1.对《批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拟定的天津市企业补充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津政发〔2003〕55号)作出修改。
(1)第二条修改为:“企业补充医疗保险是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补充形式。
凡参加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企业(含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下同),政府对其建立补充医疗保险给予支持。
”(2)删除第十条。
2.对《印发关于加强社会保险登记和社会保险费征缴规定的通知》(津政发〔2005〕71号)作出修改。
(1)第八条第一段修改为:“工商、税务和社会保险经办等部门应当严格执行属地管理原则,通过网络传输即时交换有关数据,共同做好社会保险登记管理工作。
”(2)第八条第五项修改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根据工商、税务等部门通过信息系统传递的用人单位登记信息,以及机构编制、民政等部门提供的批准成立单位信息,对用人单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情况及时进行核对。
”3.对《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津政发〔2010〕40号)作出修改。
第三条第四项修改为:“严格执行职工安全培训制度。
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要定期进行培训考核。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发展改革委拟定的天津市机动车停车收费改革方案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发展改革委拟定的天津市机动车停车收费改革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11.24•【字号】津政办发[2010]124号•【施行日期】2010.11.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发展改革委拟定的天津市机动车停车收费改革方案的通知(津政办发〔2010〕124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市发展改革委拟定的《天津市机动车停车收费改革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二十四日天津市机动车停车收费改革方案根据《天津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2010年市人民政府令第25号)规定,为合理利用停车资源,加快停车场建设,缓解交通拥堵和"停车难"问题,结合我市发展实际,考虑市民承受力,采取计时停车为主、计次停车为辅的收费方式,实行不同区域有差别的收费政策,调整道路停车泊位和公共停车场停车收费标准。
具体方案如下:一、差别化收费区域和收费时段划分(一)根据交通流量状况及政策措施实施效果,建立动态的区域划分调整机制,发挥价格杠杆"引导出行、调节需求"的作用,适时调整差别化收费区域的范围。
(二)根据中心城区(市内六区,下同)停车需求和交通状况,划分为三类区域:一类区域为市中心商业繁华区域(如劝业场、金街、食品街、国际商场、小白楼、大胡同等区域)。
二类区域为中环线以内及其附近停车矛盾突出的区域(如奥体中心、水上公园等区域)。
三类区域为外环线以内,除一、二类区域以外的其他区域。
上述区域四至范围内的道路停车泊位由市公安交管部门划定后向社会公布。
(三)计时与计次收费的时段划分。
一类区域道路停车泊位和公共停车场,日间7时至21时为计时收费时段,夜间21时至次日7时为计次收费时段;二、三类区域道路停车泊位和公共停车场,日间7时至18时为计时收费时段,夜间18时至次日7时为计次收费时段。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新时代水土保持工作的实施意见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新时代水土保持工作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3.12.20•【字号】津政办发〔2023〕33号•【施行日期】2023.12.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土保持正文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新时代水土保持工作的实施意见津政办发〔2023〕33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为做好新时代水土保持工作,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新时代水土保持工作的意见》,结合本市实际,经市人民政府同意,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全面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认真落实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的治水思路,牢固树立和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着力提升水土保持治理能力,持续加强水土保持生态系统保护修复,推动水土保持高质量发展,为加快建设美丽天津、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大都市提供有力支撑。
到2025年,全市水土保持体制机制和工作体系更加健全,管理效能持续提升,人为水土流失得到有效管控,蓟州山丘区、于桥水库水源地等重点地区水土流失得到有效治理,水土流失状况持续改善,全市水土保持率达到98.55%。
到2035年,系统完备、协同高效的水土保持体制机制全面形成,人为水土流失得到全面控制,重点地区水土流失得到全面治理,水土保持率提前达到国家下达我市2050年99.34%的远期目标值,生态系统水土保持功能显著增强。
二、全面加强水土流失预防保护(一)突出抓好水土流失源头防控。
按照国家关于水土保持空间管控工作要求,合理划定国家级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市级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及我市水土流失严重、生态脆弱区域,实施差别化水土流失保护治理措施,加强生产建设活动管控。
有关规划涉及基础设施建设、矿产资源开发、城镇建设、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等内容,在实施过程中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按照水土保持相关标准和规定,提出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的对策措施,并征求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意见。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卫生计生委等16部门拟定的天津市
社 保局 、 市公安局 、 市 司法局 、 市 民政局 、 市残联 、 市 老 龄委 、 市 总工会 、 市妇联 、 团市 委等 1 6部 门 拟定的《 天津市精神卫 生工作规 划 ( 2 o 1 6 -2 o 2 o年) 》 已经 市人 民政 府 同意 , 现转 发给 你们 , 请 照
资 金 改 扩 建 3所 区级 精 神 卫 生 专 业 机 构 , 为 4
有精神卫 生专业 机构 3 9家 , 精 神科 床 位 5 6 6 2 张, 一 半 以上 分 布 在 市 区 , 精神科 医师 5 3 9名 , 主要 分 布 在 市 级 医 疗 机 构 , 心 理 治疗 师 、 社 会 工作 师匮乏 ; 基 层 医疗 卫 生 机 构 的精 神 卫 生 服 务能力仍较薄 弱 , 社 区 心 理 卫 生 咨 询 服 务 有 待 开 展 。 四是 保 障 水 平 低 。 患 者 的 医 疗 生 活 救 助保障力度有 待提升 , 患 者 医疗 保 险 自负 比例 较高 , 贫 困患 者 得 不 到 有 效 救 治 ; 精 神 障 碍 社
此 执行 。
天 津 市人 民政 府 办公 厅 2 o 1 7年 1月 2 o日
天 津 市 精 神卫 生 工 作 规  ̄ 1 ] ( 2 0 1 6 -2 0 2 0年 )
市卫 生计 生委 市综 治 办 市发 展 改 革委 市教 委 市农委
市 市场 监 管委 市 财政 局 市人 力社 保 局 市公 安 局
市 司 法局 市 民政 局 市 残联 市 老龄 委 市 总 工会 市妇 联 团市委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5.11.24•【字号】津政办发〔2015〕91号•【施行日期】2015.11.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大气污染防治正文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津政办发〔2015〕91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天津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2015年11月24日天津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1 总则1.1编制目的建立健全重污染天气预警和应急机制,确保重污染天气时应急工作高效、有序进行,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促进社会和谐。
1.2编制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3〕37号)、《京津冀及周边地区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细则》(环发〔2013〕104号)、《关于加强重污染天气应急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环办〔2013〕106号)、《天津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津政发〔2013〕3号)、《天津市清新空气行动方案》(津政发〔2013〕35号)、《城市大气重污染应急预案编制指南》(环办函〔2013〕504号)、《关于加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编修工作的函》(环办函〔2014〕1461号)等法律、法规和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天津市行政区域内发生重污染天气的预警和应急响应。
本预案所称重污染天气,是指根据《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HJ633-2012),空气质量指数(AQI)级别达到五级(重度污染)及以上污染程度的大气污染。
1.4工作原则(1)以人为本,预防为主。
以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作为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加强各类大气污染排放源应急管理,引导公众采取健康防护措施,最大程度地降低重污染天气对公众身体健康的影响。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规划局拟定的天津市城镇总体规划审查规则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规划局拟定的天津市城镇总体规划审查规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4.10•【字号】津政办发[2007]034号•【施行日期】2007.04.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规划正文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规划局拟定的天津市城镇总体规划审查规则的通知(津政办发[2007]034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市规划局拟定的《天津市城镇总体规划审查规则》已经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二○○七年四月十日天津市城镇总体规划审查规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城镇规划的审查工作,规范审查程序,提高审查质量和效率,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由区、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修编,报市人民政府审批的城镇总体规划审查工作,应当执行本规则。
本规则所称的城镇总体规划是指:(一)各区、县城镇总体规划;(二)新城、城镇组团、建制镇的总体规划。
第三条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报市人民政府审批的城镇总体规划,由市规划局组织审查,提出审查意见,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第四条区、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修编城镇总体规划,应当向市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市规划局提出初审意见,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后,由区、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修编。
未经市人民政府同意擅自编制、修编城镇总体规划的,对其规划成果不予审查。
未经法定程序批准的城镇总体规划,不得作为城镇建设的依据。
第五条区、县人民政府上报修编城镇总体规划申请时,应就原总体规划执行情况、修编的必要性以及发展目标等作出说明。
第六条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镇总体规划编制、修编工作的组织领导,按照“政府组织、专家领衔、部门合作、公众参与、科学决策”的原则,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做好编制、修编工作。
第七条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对基础设施的承载能力和环境容量作出评价,针对存在问题和出现的新情况,结合城镇的区位特点、资源、能源和环境因素,对城镇的定位、发展目标、城镇功能,以及各类功能区、特定区域与周边的协调关系等战略问题进行前瞻性研究,编制城镇总体规划纲要,报市规划局审批,作为编制、修编城镇总体规划方案的依据。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应对气候变化方案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应对气候变化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3.19•【字号】津政发[2010]14号•【施行日期】2010.03.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气象综合规定正文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应对气候变化方案的通知(津政发〔2010〕14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现将《天津市应对气候变化方案》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二〇一〇年三月十九日天津市应对气候变化方案目录前言第一部分自然资源与经济社会发展概况一、自然状况及资源二、经济和社会发展状况三、温室气体排放现状四、控制温室气体排放的努力与成就第二部分气候变化的影响和挑战一、气候变化的基本事实与趋势二、气候变化的影响三、应对气候变化面临的挑战第三部分应对气候变化的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一、指导思想二、目标任务第四部分应对气候变化的重点领域一、减缓温室气体排放的重点领域二、适应气候变化的重点领域第五部分保障措施一、强化组织机构,健全管理体制二、完善政策法规,纳入法制化轨道三、引导产业发展,提升综合竞争力四、拓宽资金渠道,推进能力建设五、加强科技研发,提高技术水平六、开展国际合作,赶超世界先进水平七、增强环境意识,倡导低碳消费前言气候变化对人类经济社会发展关系重大,已成为国际社会普遍关注的全球性问题。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应对气候变化工作,采取了一系列政策和措施。
党的十七大报告提出了"加强应对气候变化能力建设,为保护全球气候作出新贡献"的战略方针;国家"十一五"规划纲要明确提出,要努力实现"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取得成效"的目标;国务院印发的《中国应对气候变化国家方案》(国发〔2007〕17号,以下简称《国家方案》),进一步明确了到2010年中国应对气候变化的具体目标、基本原则、重点领域及其政策措施,为我国应对全球气候变化工作指明了方向。
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发展改革委、市水利局拟定的天津市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实施方案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发展改革委、市水利局拟定的天津市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11.19•【字号】津政发[2006]101号•【施行日期】2006.11.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优抚安置正文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发展改革委、市水利局拟定的天津市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实施方案的通知(津政发〔2006〕101号)有关区、县人民政府,有关委、局,有关单位: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同意市发展改革委、市水利局拟定的《天津市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实施方案》,现转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二○○六年十一月十九日天津市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实施方案建国以来,我市共兴建了144座水库。
其中,大型水库3座,中型水库13座,小型水库128座。
在大中型水库中涉及移民的水库共有4座,即于桥水库、北大港水库、尔王庄水库和杨庄水库。
截至2006年6月30日,我市大中型水库共有农村移民现状人口11万多人。
其中,于桥水库约103400人,北大港水库约5000人,尔王庄水库360多人,杨庄水库1400多人。
在上述水库中,由于于桥水库移民最多,水库建库占地最多,致使库区生产资料极度匮乏,人均占有耕地仅有0.37亩,有66个村人均耕地在0.3亩以下,21个村没有耕地。
目前,库区移民人均年收入5400元,比非移民村居民收入少1000元左右。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国发〔2006〕17号,以下简称《意见》),帮助水库移民脱贫致富,促进库区和移民安置区经济社会发展,保障新时期水利水电事业建设,根据我市水库移民现状,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完善后期扶持政策的指导思想、目标和原则(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按照国务院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做到工程建设、移民安置并重,改善移民生产生活条件,逐步建立促进库区经济发展、水库移民增收、生态环境保护、农村社会稳定的长效机制,实现库区和移民安置区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发展改革委拟定的天津市应对气候变化领域对外合作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法规类别】气象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津政办发[2011]73号
【发布部门】天津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1.06.30
【实施日期】2011.08.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发展改革委拟定的天津市应对气候变化领域对外合作管理
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津政办发〔2011〕73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发展改革委拟定的《天津市应对气候变化领域对外合作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自2011年8月1日起施行。
二○一一年六月三十日天津市应对气候变化领域对外合作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条为保证我市应对气候变化领域对外合作工作有序开展,切实加强管理,规范对外合作内容和申请、审核、监督程序,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应对气候变化领域对外合作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发改气候〔2010〕328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应对气候变化领域对外合作,是指我市国家行政机关与外国政府、国际组织、境外非政府组织、科研教学机构等签署或承担执行的,涉及应对气候变化和履行《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等方面的合作。
第三条开展应对气候变化领域对外合作应当遵守我国的法律法规,符合国家可持续发展战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科技发展规划以及对外政策的总体要求。
第四条全市应对气候变化领域对外合作工作由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负责。
市发展改革委作为全市应对气候变化领域对外合作管理职能机构,负责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提出我市应对气候变化领域对外合作的规划和政策,协调开展我市应对气候变化领域对外合作工作,接收我市开展应对气候变化领域对外合作项目申请,并提出初步审核意见。
第五条执行机构(即与外方签署合同,并承担具体实施任务的单位)开展应对气候变化领域对外合作事项应向市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经同意后才能实施。
书面申请(包括合作内容、实施区域、项目投资总额及来源、实施期限等)径送市发展改革委,并填写《天津市应对气候变化领域对外合作项目申请表》(见附件);市发展改革委收到执
行机构书面申请后,在规定时限内提出书面意见报市人民政府审定。
需组织专家论证或需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同意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内。
第六条执行机构向市发展改革委提出申请应当提交以下文件:
(一)天津市应对气候变化领域对外合作项目申请报告及申请表(加盖公章);
(二)中方执行机构的基本情况(加盖公章);
(三)外方合作机构的基本情况(加盖公章);
(四)拟签署的对外合作项目合同或合作意向书,对于其中涉及的法律问题,要附上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均加盖公章);
(五)依法需审查的其他有关材料。
第七条凡对外合作内容涉及以下三种情况的,应当征求国家发展改革委意见:(一)与国家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