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深圳总规纲要文本正文-0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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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深圳市城市总体规划的批复

国务院关于深圳市城市总体规划的批复

国务院关于深圳市城市总体规划的批复国函〔2010〕78号广东省人民政府:你省《关于上报深圳市城市总体规划(2007-2020)的请示》收悉。

现批复如下:一、原则同意修订后的《深圳市城市总体规划(2010-2020年)》(以下简称《总体规划》)。

二、深圳市是我国的经济特区,全国性经济中心城市和国际化城市。

《总体规划》实施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圳市综合配套改革总体方案的批复》(国函〔2009〕56号)精神,坚持经济、社会、人口、环境和资源相协调的可持续发展战略,统筹做好深圳市城乡规划、建设和管理的各项工作。

要按照合理布局、集约发展的原则,大力推进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变,调整优化产业结构,完善公共服务设施和城市功能,不断增强城市综合实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逐步把深圳市建设成为经济繁荣、社会和谐、生态良好、特色鲜明的现代化城市。

三、科学引导城市空间布局。

在《总体规划》确定的1953平方公里的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实行城乡统一规划管理。

要以中心城区为核心,完善城市功能,形成“三轴两带多中心”的轴带组团结构。

加强对沿海发展带的规划和引导,严格控制围海造地,保护和合理利用岸线资源,妥善处理开发与保护的关系。

要加强城中村和城乡结合部的改造和整治,促进城乡统筹协调发展。

四、合理控制城市规模。

到2020年,城市常住人口控制在1100万人以内,城市建设用地控制在890平方公里以内。

根据深圳市资源、环境的实际条件,坚持集中紧凑的发展模式,节约和集约利用土地,合理开发利用城市地下空间资源。

五、完善城市基础设施体系。

要加快公路、铁路、港口、机场等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强化深圳与香港的联系,改善城市与周边地区交通运输条件。

坚持公共交通优先原则,大力发展绿色交通,减少能源消耗。

建立安全畅通的人行及自行车交通系统,完善与公共交通的接驳换乘设施。

统筹规划建设城市供水水源、给水、排水和污水、垃圾处理等基础设施。

重视城市防灾减灾工作,加强重点防灾设施和灾害监测预警系统的建设,建立健全包括消防、人防、防洪、防潮和防震等在内的城市综合防灾体系。

深圳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精选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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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精选文档TTMS system office room 【TTMS16H-TTMS2A-TTMS8Q8-目录第一章总则第1条规划目的为了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切实落实“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更好地统筹土地资源的开发、利用和保护,加强土地宏观调控,实施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更好发挥深圳经济特区在中国土地管理制度改革和自主创新中的重要作用,保障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促进特区一体化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土地利用的方针、政策,制定本规划。

第2条规划定位适应中国国情和深圳市实际的高度城市化背景下的约束、转型和创新规划,探索建设用地减量增长的土地利用规划新模式。

通过本规划实施以促进土地管理四个转型:1.利用模式转型。

从外延扩张向内涵集约转变,加大城市更新和建设用地清退力度,优化用地布局,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

2.管理理念转型。

从被动的资源保障向积极参与宏观调控转变,主动引导和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3.管理目标转型。

从单一的资源管理向资源、资产和资本的复合管理转变,建立符合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土地利用和规划管理体系。

4.管理机制转型。

从注重审批向土地全程动态监管转变,实现国土的规范化、标准化和精细化管理。

第3条规划指导思想1.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推动城市创新发展、转型发展、低碳发展、和谐发展和一体化发展。

增强土地资源紧约束条件下城市可持续发展的资源保障能力,推动土地利用和管理模式全面转型。

2.主动应对全球化、泛珠三角一体化以及建设我国经济特区,全国性经济中心城市和国际化城市带来的机遇与挑战,加强区域合作拓展发展空间,全面增强服务全国的能力,提升开放型经济水平。

积极融入区域土地利用分工协作体系,优化土地利用结构和布局,合理统筹全市土地资源利用。

3.严格实施国家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坚决贯彻“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节约集约用地制度,坚持保障发展和保护资源相统一。

深圳市近期建设规划文本

深圳市近期建设规划文本

《深圳市近期建设规划文本》目录第一章总则 (1)第二章目标与规模 (1)第三章行动与计划 (4)第四章政策与措施 (16)第五章附则 (19)1附表1:近期城市发展指标体系一览表附表2:近期城市重点发展地区一览表附表3:近期城市重点改善建成区一览表附表4:近期重要功能区建设一览表附表5:近期重大交通设施建设一览表附表6:近期重大公共设施建设一览表附表7:近期重大市政设施建设一览表附表8:近期新增土地供应时序安排一览表附表9:近期土地供应结构一览表附图1:土地利用现状图附图2:城市布局结构规划图附图3:土地控制框架图附图4:建设重点示意图附图5:重大交通设施规划图附图6:重大市政设施规划图2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指导城市近期建设项目安排,加强城市建设监督管理,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可持续发展,根据建设部《近期建设规划工作暂行办法》、《城市规划强制性内容暂行规定》和《深圳市城市总体规划(1996-2010)》、《深圳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五”计划》,结合深圳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划。

第二条本规划的规划区为深圳市行政辖区,包括深圳经济特区(罗湖区、福田区、南山区、盐田区)和宝安区、龙岗区,总面积2020平方公里。

第三条本规划的期限为2003-2005年。

第四条本规划由规划文本以及必要的图纸、说明组成。

第五条在本规划期限内,凡在本规划区范围内进行的各项土地及空间利用规划和建设活动,均应符合本规划。

第二章目标与规模第六条按照市委、市政府确定的建设国际化城市和现代化中心城市的发展目标,以及建设高科技城市、现代物流枢纽城市、区域性的金融中心城市、美丽的海滨旅游城市、高品位的文化和生态城市的功能定位,近期建设规划重点落实区域协调发展、可持续发展、城市空间发展、支柱产业发展和交通运输发展等5个方面的目标与对策,推进国际化城市建设。

第七条推动区域合作,进一步提升深圳在“珠三角”城市群的中心地位。

1、促进深港两地在各个领域的全方位合作,重点加强1跨境大型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口岸通关及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合作。

《深圳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新版)

《深圳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新版)

深圳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条文深圳市人民政府目录第1章总则 1 第2章用地分类与使用 22.1 城市用地分类 22.2 土地混合使用 6 第3章用地规划与布局 103.1 基本准则 103.2 居住用地布局 103.3 工业用地布局 113.4 物流仓储用地布局 123.5 绿地与广场用地布局 13 第4章密度分区与容积率154.1 城市密度分区 154.2 地块容积率 15 第5章公共设施185.1 分级分类标准 185.2 布局准则 185.3 市级和区级公共设施 185.4 社区级公共设施 195.5 公共设施混合设置 20 第6章交通设施 276.1 公共交通 276.2 步行和自行车交通 316.3 道路交通 346.4 机动车停车场(库) 366.5 公共加油(气)站、充电站 39 第7章市政设施417.1 给水工程 417.2 排水工程 457.3 电力工程 497.4 通信工程 547.5 燃气工程 587.6 本地资源的综合利用 637.7 环境卫生 647.8 管线综合 70 第8章城市设计与建筑控制738.1 城市总体风貌 738.2 城市景观分区 738.3 街区控制 748.4 地块与建筑控制 78 第9章城市地下空间利用849.1 基本准则 849.2 地下空间功能与设施 859.3 地下空间附属设施 87 第10章自然保育、文保和防灾 8810.1 自然保育 8810.2 文化遗产保护 9210.3 城市综合防灾和减灾 96附录A 用词说明附录B 名词解释附录C 图表索引第1章总则1.0.1 为了进一步提高城市规划建设水平,实现城市规划编制和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和法制化,根据《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深圳市城市规划条例》以及其它相关法律和法规的规定,制定本标准与准则。

1.0.2 本标准与准则围绕建设现代化国际化先进城市的目标,以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提升城市发展质量、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城市精细化管理为主要方向,进一步强化城市规划的导向作用。

深圳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2024版

深圳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2024版

深圳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2024版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速,深圳市作为中国的一座现代化大都市,其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也在不断地更新和完善。

2024年版的深圳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是在前几版的基础上进行了全面升级和优化,旨在更好地引导和规范深圳市的城市建设和发展。

本文将对2024版深圳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的主要内容进行梳理和分析。

一、总体目标2024版深圳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的总体目标是:建设国际化、现代化、生态化的宜居城市,实现经济、社会、环境的协调发展,提高城市综合承载能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

为实现这一目标,规划提出了以下具体要求:1. 坚持人本主义,提升城市品质。

注重人的全面发展,保障居民的基本生活需求,提高城市的宜居性和舒适度。

2. 保护生态环境,构建绿色城市。

加强生态保护和修复,提高城市的绿化覆盖率,构建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城市。

3. 促进产业升级,实现可持续发展。

优化产业结构,发展高新技术产业,提高城市的创新能力和竞争力。

4. 提升城市功能,完善城市基础设施。

加强交通、水利、能源等基础设施建设,提高城市的服务水平和运行效率。

二、空间布局1. 市域空间布局。

坚持“一核一带一区”的空间格局,即以中心城区为核心,以深港西部新兴产业带为主体,以临空经济区为重要组成部分,形成合理的市域空间发展格局。

2. 城市空间布局。

合理控制城市规模,优化城市空间结构,提高土地利用效率。

重点加强市中心、滨海新区、大运新城等重点区域的发展。

3. 城乡空间布局。

推进城乡一体化发展,加强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提高农村居民的生活水平。

同时,加强城市与周边乡村的衔接,形成良好的城乡互动关系。

三、建筑与景观1. 建筑风格。

倡导简约、现代、绿色的建筑风格,强调建筑与自然环境的和谐共生。

2. 公共空间。

加强公共空间的建设和管理,提高公共空间的使用效率和品质。

重点加强公园、广场、文化设施等公共空间的建设。

3. 城市景观。

注重城市景观的塑造和提升,打造具有深圳特色的城市景观。

深圳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

深圳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

深圳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2011年1月19日深圳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批准)深圳市人民政府目录前言第一章发展战略和总体目标第一节“十一五”发展成就第二节“十二五”发展环境第三节指导思想、基本要求和主要目标第二章率先建成国家创新型城市第四节增强核心技术自主创新能力第五节构建开放型区域创新体系第六节构筑创新人才高地第三章推进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第七节促进内外需协调发展第八节加快培育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第九节提升制造业国际竞争力第十节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第十一节优化产业组织形态第四章加快建设智慧深圳第十二节建设国际领先的信息基础设施第十三节全面提升城市信息化应用水平第十四节推进信息化与工业化深度融合第十五节加强网络信息安全保障第五章保障和改善民生第十六节提高就业和收入水平第十七节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第十八节加快推进教育现代化第十九节统筹推进医疗卫生事业发展第二十节促进文体事业繁荣发展第六章大力推进社会管理创新第二十一节加强民主法治建设第二十二节创新社会管理机制第二十三节打造平安深圳第二十四节加强人口调控管理第七章加快特区一体化发展第二十五节统筹推进一体化建设第二十六节加快新型功能区开发第二十七节提升土地集约利用水平第二十八节完善城市基础设施第八章拓展开放合作新空间第二十九节促进深港融合发展第三十节构建多层次区域合作体系第三十一节提高对外开放发展水平第九章推动低碳绿色发展第三十二节着力推进低碳发展第三十三节加强环境治理和保护第三十四节推进国家生态市建设第十章再创体制机制新优势第三十五节深化行政体制改革第三十六节深化经济体制改革第三十七节深化文化和社会体制改革第十一章加强规划实施保障第三十八节强化规划导向作用第三十九节加强规划组织实施前言深圳经济特区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始终坚持改革开放,走过了三十年的光辉历程,创造了世界工业化、现代化、城市化发展史上的奇迹,有力印证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

2020年(城市规划)深圳市城市总体规划(—)

2020年(城市规划)深圳市城市总体规划(—)

(城市规划)深圳市城市总体规划(—)深圳市城市总体规划(2010—2020)文本深圳市人民政府二〇一〇年九月I 目录总则 (1)第一部分城市性质与规模 (3)第一章城市性质与发展目标 (3)第二章城市规模 (4)第二部分城市发展政策指引 (7)第三章区域协作政策 (7)第四章经济转型政策 (9)第五章社会和谐政策 (10)第六章生态保护政策 (11)第三部分城市空间发展与结构布局 (14)第七章土地综合利用与四区划定 (14)第一节土地综合利用 (14)第二节四区划定 (15)第八章城市空间结构 (17)第一节空间发展策略 (17)第二节城市发展轴带 (18)第三节城市分区与功能组团 (19)第四节城市中心体系 (21)第九章城市更新 (22)第十章城市建设密度分区 (24)第十一章地下空间开发利用 (25)第十二章总体城市设计 (27)第十三章五线划定与管制 (30)第四部分城市经济社会文化环境支撑体系 (34)第十四章产业发展与布局 (34)第一节工业发展与布局 (34)第二节物流业发展与布局 (36)第三节金融业发展与布局 (37)第四节文化产业发展与布局 (38)第五节旅游业发展与布局 (40)第十五章住房发展与居住用地布局 (42)第十六章社会事业发展与公共设施布局 (44)第一节发展目标与总体布局 (44)第二节各类公共设施布局 (46)第三节各类商业设施布局 (48)第十七章城市文化特色与遗产保护 (50)第一节文化特色塑造 (50)第二节文化遗产保护 (50)第十八章城市生态建设与绿地系统规划 (52)II 第一节城市生态建设 (52)第二节绿地系统规划 (55)第十九章城市环境保护 (58)第一节地表水环境 (59)第二节近岸海域环境 (61)第三节空气环境 (62)第四节声环境 (64)第五节固体废弃物 (65)第二十章海洋岸线保护与利用 (66)第五部分城市基础设施支撑体系 (69)第二十一章综合交通设施 (69)第一节交通发展目标与策略 (69)第二节对外交通 (71)第三节公共交通 (74)第四节道路交通 (75)第二十二章市政基础设施 (76)第一节水资源和能源保障 (76)第二节供、排水工程 (79)第三节供电工程 (83)第四节供气工程 (84)第五节通信工程 (86)第六节环境卫生工程 (88)第二十三章城市公共安全与综合防灾减灾 (90)第六部分规划实施政策支撑体系 (97)第二十四章特别政策地区 (97)第二十五章分阶段实施指引 (100)第二十六章近期建设规划 (102)第二十七章分区发展指引 (107)第二十八章规划实施保障政策与措施 (110)附则 (115)附表 (116)附表1:城市建设用地平衡表 (116)附表2:城市发展目标指标体系 (117)1 总则第1条本规划是在《深圳市城市总体规划(1996—2010)》即将完成期限的条件下,为适应新的城市发展形势和目标要求,由深圳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的,是指导城市转型和可持续发展的战略性、纲领性文件。

深圳城市总体规划

深圳城市总体规划

深圳城市总体规划————————————————————————————————作者:————————————————————————————————日期:深圳市城市总体规划(2007—2020)文本(送审稿)深圳市人民政府二〇〇八年三月目录总则 (1)第一部分城市性质与发展目标 (3)第一章城市性质与发展目标 (3)第二章城市规模 (4)第二部分城市发展政策指引 (6)第三章区域协作政策 (6)第四章经济转型政策 (7)第五章社会和谐政策 (9)第六章生态保护政策 (10)第三部分城市空间发展与总体布局 (12)第七章土地综合利用与四区划定 (12)第一节土地综合利用 (12)第二节四区划定 (13)第八章城市空间结构 (15)第一节空间发展策略 (15)第二节城市发展轴带 (16)第三节城市分区与组团 (17)第四节城市中心体系 (18)第九章城市更新 (20)第十章城市建设密度分区 (21)第十一章地下空间开发利用 (22)第十二章总体城市设计 (25)第十三章五线划定与管制 (29)第四部分城市经济社会文化环境支撑体系 (33)第十四章产业发展与布局 (33)第一节工业发展与布局 (33)第二节物流业发展与布局 (36)第三节金融业发展与布局 (37)第四节文化产业发展与布局 (39)第五节旅游业发展与布局 (40)第十五章住房发展与居住用地布局 (43)第十六章社会事业发展与公共设施布局 (46)第一节总体思路 (46)第二节公共设施布局 (47)第三节商业设施布局 (50)第十七章城市特色与遗产保护 (51)第一节文化特色塑造 (51)第二节文化遗产保护 (52)第十八章城市生态建设与绿地系统规划 (53)第一节城市生态建设 (53)第二节绿地系统规划 (56)第十九章环境保护 (60)第一节地表水环境 (60)第二节近岸海域环境 (63)第三节空气环境 (65)第四节声环境 (67)第五节固体废弃物 (69)第二十章海洋岸线保护与利用 (70)第五部分城市基础设施支撑体系 (73)第二十一章综合交通73第一节交通发展目标与战略 (73)第二节对外交通 (75)第三节公共交通 (78)第四节道路交通 (79)第二十二章市政基础设施80第一节水资源和能源保障 (80)第二节供、排水工程 (83)第三节供电工程 (87)第四节供气工程 (89)第五节通信工程 (91)第六节环境卫生工程 (93)第二十三章城市公共安全与综合防灾减灾95第六部分规划实施政策支撑体系 (101)第二十四章特别政策地区101第二十五章分阶段实施指引104第二十六章近期建设规划106第二十七章分区发展指引112第二十八章规划实施配套保障政策115附则 (120)附表 (121)附表1:城市建设用地平衡表 (121)附表2:城市发展目标指标体系 (122)总则第1条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城市发展转型,实现建设“和谐深圳、效益深圳”和国际化城市、国家创新型的城市总体发展目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相关法规、规范以及上层次规划,结合深圳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划。

深圳市城中村改造总体规划纲要-16页文档资料

深圳市城中村改造总体规划纲要-16页文档资料

深圳市城中村(旧村)改造总体规划纲要(2019--2019)为全面完成城中村(旧村)(以下统称“城中村”)改造,加快城市化步伐,推动特区内外一体化建设,实现城中村地区与城市其它地区的统筹规划和协调发展,促进国际化城市、现代化中心城市建设,构建和谐深圳、效益深圳,特制定本纲要。

一、深圳市城中村改造面临的形势深圳建市以来,经济社会得到了迅速发展,城市建设的规模和质量不断提高,广大人民群众的生活环境显著改善。

但是,我市的进一步发展已经明显受到土地和空间、能源和水资源、人口和劳动力以及环境承载力这“四个难以为继”的制约,特别是由于我市过去的城市建设主要着眼于在“增量”土地上做文章,城中村这样的“存量”土地没有纳入城市建设的统一布局和开发。

经过多年的累积,违法建筑和城中村问题已经成为全市经济社会发展中最突出、最复杂、最集中的矛盾和问题。

城中村不仅村内环境难以改善、居民的生活质量难以获得持续提高、许多村存在着严重的安全隐患,而且阻碍了城市结构的完善和土地使用效益的提升,侵蚀了周边地区的土地价值,并以其违法经营的手段破坏了城市的公平发展环境和法制管理秩序,与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相距甚远。

根据继续承担“改革创新排头兵”的历史使命,努力建设和谐深圳、效益深圳的要求,深圳市委市政府决定率先转变经济社会发展模式,积极创新发展机制,并先后作出加快宝安龙岗两区城市化进程和在全市范围全面推进城中村改造的重大决策。

同时,我市现代化建设的加快推进,社会经济持续稳定的发展,规划和国土管理体制的改革,特区内外城市基础设施的不断改善,以及房地产市场日趋成熟理性,也为城中村改造创造了良好的条件。

我市的城中村改造工作已迫在眉睫,各级政府必须充分认识全面推进城中村改造的重要意义,努力为改造工作营造良好的环境,为深圳的发展提供新的动力和活力。

二、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深圳市城中村改造的指导思想是:坚持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按照构建和谐深圳、效益深圳的要求,以全面提升城市综合功能、提高土地使用效益为核心,结合全面提升城市建设品质和特区外新城建设,长期、持续、全面开展城中村改造,不断改善城市运行机制,为深圳建设国际化城市,实现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作出应有的贡献。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圳市城中村(旧村)改造总体规划纲要(2005-2010)的批复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圳市城中村(旧村)改造总体规划纲要(2005-2010)的批复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圳市城中村(旧村)改造总体规
划纲要(2005-2010)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深圳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05.10.26
•【字号】深府函[2005]127号
•【施行日期】2005.10.2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村镇建设
正文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圳市城中村(旧村)改造
总体规划纲要(2005-2010)的批复
(2005年10月26日深府函[2005]127号)
市城改办:
你办《关于发布深圳市城中村(旧村)改造总体规划纲要(2005—2010)的请示》(深城改办〔2005〕11号)收悉。

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办按市城市规划委员会2005年第2次会议要求修订后的《深圳市城中村(旧村)改造总体规划纲要》(以下简称《规划纲要》)。

二、同意《规划纲要》确定的全市城中村(旧村)改造的指导思想,按照积极稳妥、有序推进,政府主导、市场化运作,统筹兼顾、综合改造,区别对待、因地制宜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节约型社会的基本原则,推动我市城中村(旧村)改造工作的开展。

三、同意《规划纲要》中提出的规划先行、突出重点、整体开发、分期推进、分类指导、分区平衡、政策配套的总体策略,按照《规划纲要》确定的各项工作部署,稳步推进,确保我市城中村改造各项目标的实现。

四、你办要根据本批复精神,认真组织实施,加强规划引导,完善保障机制,加强对《规划纲要》实施的监督和检查工作。

深圳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条文说明

深圳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条文说明

深圳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条文说明1 总则1.0.1 《深圳市城市规划条例》第三章第十二条明确指出:“市政府制定深圳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作为城市规划编制和规划管理的主要技术依据。

” 1997 年,深圳市人民政府颁布了《深圳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SZB01 -97 )(以下简称《标准与准则》(97 版)),用以指导全市的城市规划和管理工作,对于城市合理有序地进行开发建设发挥了重要作用。

而在城市的快速发展过程中,城市面临新形势、新问题和新的发展目标对城市规划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

在此条件下,深圳市自2002 年开始,对1997 年以来执行的标准与准则开展了从结构体系到具体内容上的全面修订工作,修订工作主要针对以下形势的变化而进行:( 1 )深圳市提出了建设国际化城市的发展目标,要求进一步完善城市功能、提高城市环境质量、改善城市的各类设施条件。

( 2 )中国加入W TO 后,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和政府职能的转变对城市规划工作的标准化、规范化和法制化提出了更高要求。

( 3 )城市发展空间的战略性转移和特区外快速城市化,要求尽快消除目前存在的特区内、外“二元”结构现象。

( 4 )深圳市教育、文化、卫生及民政等职能部门推行的一系列行业改革,要求城市规划工作与之相协调。

( 5 )近年来国家对《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城市绿地分类标准》等技术规范进行了修订,需要与之保持一致。

《深圳市城市规划条例》第一章第四条规定:“城市规划和建设应遵循可持续发展原则,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发展;城市规划和建设应当保障社会公众利益,体现社会公平原则;城市规划和建设应当遵循节约用地、合理用地的原则。

”遵循《深圳市城市规划条例》所确定的上述原则,针对城市发展形势和目标的变化,完成本标准与准则的修订工作。

1.0.2 本标准与准则是依据国家、广东省相关规范及标准并结合深圳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既注意保持与国家强制性规范标准的协调一致,又充分考虑深圳市场经济相对超前发展等特点,强调现实可行性,并通过征求各有关部门的意见与其它行业规范和标准相协调;另外,在编制中还参考借鉴了美国、日本、香港及台湾等市场经济发达国家和地区的同类技术标准,以求尽可能与国际通行标准和准则接轨。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标准(试行)的通知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标准(试行)的通知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标准(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6.05•【字号】深府[2006]93号•【施行日期】2006.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标准(试行)的通知(2006年6月5日深府〔2006〕93号)《深圳市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标准(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标准(试行)一、为落实市委市政府提出的建设“和谐深圳效益深圳”的目标要求,加强工业项目建设用地管理,促进土地资源的集约利用和优化配置,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和市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决定的通知》(深府〔2004〕204号)精神,制定本市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标准(以下简称标准)。

二、本标准是工业用地项目前置评估、资格预审和审批工业项目用地规模,以及加强工业项目用地后续管理,评价用地效益的重要依据。

三、本标准适用于新建、改建、扩建工业项目及其配套工程。

四、本标准由投资强度、土地产出率、容积率、建筑系数、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面积所占比重五项指标构成。

工业项目建设用地必须同时符合这五项指标。

具体如下:(一)工业项目投资强度应当不低于表1中规定的相应指标值;(二)土地产出率应当不低于表2中规定的相应指标值;(三)容积率控制指标应当不低于表3中规定的相应指标值;(四)工业项目的建筑系数应当符合表4中规定的相应指标值;(五)工业项目配套的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面积所占比重应当符合表5的规定,严禁在工业项目用地范围内建造成套住宅、专家楼、宾馆、招待所和培训中心等非生产性配套设施。

五、在签定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时,必须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上述五项控制性指标要求及违约责任。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深圳市城市总体规划(2010—2020年)》的意见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深圳市城市总体规划(2010—2020年)》的意见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深圳市城市总体规划(2010—2020年)》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5.18•【字号】深府办[2011]49号•【施行日期】2011.05.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规划正文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深圳市城市总体规划(2010-2020年)》的意见(深府办〔2011〕49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国务院关于深圳市城市总体规划的批复》(国函〔2010〕78号,以下简称《批复》)同意《深圳市城市总体规划(2010-2020年)》(以下简称《总体规划》)。

为全面贯彻落实《批复》精神,做好《总体规划》实施工作,提出以下意见:一、实施《总体规划》的重要意义(一)实施《总体规划》是新时期国家对深圳发展的战略要求。

《批复》明确“深圳是我国的经济特区、全国性经济中心城市和国际化城市”,并要求深圳继续改革开放,当好推动科学发展排头兵,在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取得新进展、实现新突破、迈上新台阶。

(二)实施《总体规划》是全面推动现代化国际化先进城市建设的重要部署。

《总体规划》是深圳城市发展、建设和管理的基本依据。

实施《总体规划》,将增强城市综合实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推动特区一体化进程,进而实现以城市发展服务各项事业发展、以城市现代化提升产业现代化,以城市现代化提升市民生活质量。

(三)实施《总体规划》是实现城市转型、创造“深圳质量”的重要保障。

《总体规划》是实现城市发展转型的纲领性文件,是实现以城市化推动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重要途径。

实施《总体规划》,探索可持续发展的城市节约集约发展模式,以城市更新、土地整备和城市发展单元等手段拓展城市发展空间,破解城市空间发展困境和资源瓶颈制约,将持续提升城市发展质量。

二、实施《总体规划》的总体要求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贯彻落实《批复》精神,结合《深圳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围绕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城市发展模式转型,优化产业结构和空间结构,完善公共服务设施和城市功能,不断增强城市综合实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逐步把深圳建设成为经济繁荣、社会和谐、生态良好、特色鲜明的现代化国际化先进城市。

国务院关于《深圳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的批复

国务院关于《深圳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的批复

国务院关于《深圳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的批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24.09.26•【文号】国函〔2024〕144号•【施行日期】2024.09.26•【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国务院关于《深圳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的批复国函〔2024〕144号广东省人民政府、自然资源部:你们关于报请批准《深圳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的请示收悉。

现批复如下:一、原则同意自然资源部审查通过的《深圳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以下简称《规划》)。

《规划》是深圳市各类开发保护建设活动的基本依据,请认真组织实施。

深圳是经济特区,国家创新型城市,现代海洋城市,国际性综合交通枢纽城市。

《规划》实施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统筹发展和安全,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发挥全国性经济中心、全国先进制造业基地、对外开放门户、国际科技创新中心重要承载地等功能,建设好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成为我国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的城市范例。

二、筑牢安全发展的空间基础。

到2035年,深圳市耕地保有量不低于3.24万亩,其中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低于3.40万亩(含易地代保0.4万亩);生态保护红线面积不低于872.02平方千米,其中海洋生态保护红线面积不低于394.28平方千米;城镇开发边界面积控制在1130.74平方千米以内;单位国内生产总值建设用地使用面积下降不少于41%;大陆自然岸线保有率不低于上级下达任务,其中2025年不低于43.8%(含深汕特别合作区);用水总量不超过30亿立方米,其中2025年不超过24亿立方米;除国家重大项目外,全面禁止围填海;严格无居民海岛管理。

明确自然灾害风险重点防控区域,划定洪涝、地震等风险控制线以及绿地系统线、水体保护线、历史文化保护线和基础设施建设控制线,落实战略性矿产资源等安全保障空间。

深圳市城市规划标准跟准则条文

深圳市城市规划标准跟准则条文

深圳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第2、3、5、10.3章节(征求意见稿2011.07.22)深圳市人民政府二○一一年七月目录修订说明 2 第2章用地分类与使用 32.1 城市用地分类 32.2 建设用地标准82.3 土地混合使用 9 第3章用地规划与布局 153.1 居住用地 153.2 工业用地 173.3 仓储用地 183.4 城市绿地 19 第5章公共设施235.1 分级分类标准 235.2 布局准则 235.3 市级和区级公共设施 245.4 社区级公共设施 245.5 公共设施混合设置指引 25 第10章其他 3210.1 自然保育 -10.2 历史文化遗产保护 -10.3 城市综合防灾和减灾 32第2章用地分类与使用2.1 城市用地分类2.1.1 城市用地分类适用于各阶段的城市规划编制和规划管理工作。

2.1.2 城市用地分类以土地的使用功能为主导因素,兼顾其它相关因素。

2.1.3 城市用地分类采用大类和中类两个层次的分类体系,共分9大类、39中类。

2.1.4 使用城市用地分类时,应根据工作性质、工作内容及工作深度的不同要求,采用本分类的全部或部分类别。

适建范围、量化控制等土地混合使用要求应符合“2.3土地混合使用”。

2.1.5 城市用地分类代号采用英文字母和阿拉伯数字混合型代号,大类采用大写英文字母表示,中类采用大写英文字母和阿拉伯数字组合表示。

2.1.6 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应符合表2.1.6的规定。

表2.1.6深圳市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表2.2 建设用地标准2.2.1 城市建设用地应包括居住用地、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政府社团用地、工业用地、物流仓储用地、交通设施用地、市政公用设施用地和绿地广场八大类用地,不包括水域和其它非城市建设用地。

全市城市建设用地的人均指标应控制在75~95平方米。

2.2.2 在编制和修订城市总体规划时,主要城市建设用地的比例和人均单项指标应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

2.2.3 城市总体规划的规划用地汇总表宜采用表2.2.3的格式。

(整理)深圳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

(整理)深圳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

深圳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1 总则1.0.1 为实现建设国际化城市的目标,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可持续发展,提高城市规划建设水平,实现城市规划编制和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和法制化,根据《深圳市城市规划条例》第三章第十二条以及其它相关法律和法规的规定,制定本标准与准则。

1.0.2 本标准与准则以国家和广东省的有关规范及标准为依据,参照市场经济发达地区同类技术标准与准则,并结合深圳市城市发展的目标要求和实际情况制定。

1.0.3 在深圳市行政区范围内从事城市规划编制和规划管理工作,应按本标准与准则执行。

1.0.4 深圳市城市规划的编制和管理除执行本标准与准则外,还应符合国家、省和市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及其它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1.0.5 本标准与准则解释权属深圳市人民政府。

2 城市用地分类与标准2.1 城市用地分类2.1.1 城市用地分类适用于各阶段的城市规划和城市用地统计工作。

2.1.2 城市用地分类以土地的使用功能为主导因素,兼顾其它相关因素。

2.1.3 城市用地分类采用大类、中类和小类三个层次的分类体系,共分11大类、53中类、80小类。

2.1.4 使用城市用地分类时,应根据工作性质、工作内容及工作深度的不同要求,采用本分类的全部或部分类别。

2.1.5 城市用地分类代号采用英文字母和阿拉伯数字混合型代号,大类采用大写英文字母表示,中类和小类各增加1~2位阿拉伯数字表示。

2.1.6 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应符合表2.1的规定。

深圳市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表2.2 城市建设用地标准2.2.1 城市建设用地应包括居住用地、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政府社团用地、工业用地、仓储用地、对外交通用地、道路广场用地、市政公用设施用地、绿地和特殊用地十大类用地,不包括水域和其它非城市建设用地。

全市城市建设用地的人均指标应控制在105~120平方米。

2.2.2 在编制和修订城市总体规划时,各类主要城市建设用地的比例和人均单项指标应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

深圳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

深圳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

XX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1总则1.0.1为实现建设国际化城市的目标,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可持续发展,提高城市规划建设水平,实现城市规划编制和管理的标准化、规X化和法制化,根据《XX市城市规划条例》第三章第十二条以及其它相关法律和法规的规定,制定本标准与准则。

1.0.2本标准与准则以国家和XX省的有关规X及标准为依据,参照市场经济发达地区同类技术标准与准则,并结合XX市城市发展的目标要求和实际情况制定。

1.0.3在XX市行政区X围内从事城市规划编制和规划管理工作,应按本标准与准则执行。

1.0.4XX市城市规划的编制和管理除执行本标准与准则外,还应符合国家、省和市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及其它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1.0.5本标准与准则解释权属XX市人民政府。

第一部分城市用地2城市用地分类与标准2.1城市用地分类2.1.1城市用地分类适用于各阶段的城市规划和城市用地统计工作。

2.1.2城市用地分类以土地的使用功能为主导因素,兼顾其它相关因素。

2.1.3城市用地分类采用大类、中类和小类三个层次的分类体系,共分11大类、53中类、80小类。

2.1.4使用城市用地分类时,应根据工作性质、工作内容及工作深度的不同要求,采用本分类的全部或部分类别。

2.1.5城市用地分类代号采用英文字母和阿拉伯数字混合型代号,大类采用大写英文字母表示,中类和小类各增加1~2位阿拉伯数字表示。

2.1.6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应符合表2.1的规定。

XX市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表表2.1续表2.1续表2.1续表2.12.2城市建设用地标准2.2.1城市建设用地应包括居住用地、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政府社团用地、工业用地、仓储用地、对外交通用地、道路广场用地、市政公用设施用地、绿地和特殊用地十大类用地,不包括水域和其它非城市建设用地。

全市城市建设用地的人均指标应控制在105~120平方米。

2.2.2在编制和修订城市总体规划时,各类主要城市建设用地的比例和人均单项指标应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

深圳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02

深圳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02

深圳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02(第二部分城市设计与建筑控制)第二部分城市设计与建筑控制8 城市设计的一般原则8.1 公共开放空间8.1.1 公共开放空间包括城市公共开放空间和用地单位在建设用地范围内开辟的公共开放空间。

8.1.2 城市公共开放空间包括公共绿地、城市水体和城市广场等。

城市公共开放空间的分布与规模应结合相应层次的城市规划协调确定。

公共绿地的规划要求见本标准与准则第7章。

8.1.3 城市广场8.1.3.1 城市广场应采用无障碍设计。

8.1.3.2城市广场的设计应与广场功能及周边环境结合,满足人的活动和空间景观氛围的要求;广场内应设置电话亭、饮水器、标志牌、垃圾箱、座椅(凳)和灯光照明等设施;规模较大的广场应设置公厕。

8.1.3.3 以休憩功能为主的城市广场绿化覆盖率不应小于45%,绿化宜种植高大乔木。

8.1.4 城市水体8.1.4.1 应保护岸线的自然形态和生态特点,岸线设计应充分考虑水体的警戒水位、潮差和绿化。

8.1.4.2 应保持水体沿岸用地的开放性、公共性和可达性,严格控制沿岸用地的开发强度和机动车道路的建设,保持水体和陆地间良好的景观通透性。

8.1.5 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公共开放空间8.1.5.1 建设用地范围内开辟的场地公共开放空间,与基地地面高差应控制在±6.0米以内(含±6.0米),并应有宽度不小于1.5米的开放性楼梯或坡道连接基地地面或道路。

8.1.5.2 建筑物地面首层架空作公共开放空间时,净高不应小于5.4米,进深不应小于8.0 米。

8.1.5.3 建筑物沿街地面首层开辟骑楼时,骑楼净高不应小于3.6米,步行通道最窄处净宽不应小于3.0米,骑楼地面应与人行道地面相平;无人行道时应高出道路边界处10?20厘米,并应有防撞和安全措施。

8.2 建筑物的高度控制8.2.1 建筑高度除必须满足消防、安全和通风、日照等要求外,还应根据建筑物所在地区的实际情况来控制建筑高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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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总则 (1)第一部分城市性质与发展目标 (2)第一章城市性质与发展目标 (2)第二章城市规模 (4)第二部分城市发展政策指引 (5)第三章区域协作政策 (5)第四章经济转型政策 (6)第五章社会和谐政策 (8)第六章生态保护政策 (9)第三部分城市空间发展与总体布局 (10)第七章四区划定 (10)第八章城市空间结构 (11)第九章城市更新 (15)第十章城市密度分区 (16)第十一章地下空间利用 (17)第四部分城市经济社会文化支撑体系 (18)第十二章产业发展与布局 (18)第十三章住房发展与居住用地布局 (23)第十四章社会事业发展与公共设施布局 (24)第十五章生态环境建设与城市绿地系统 (26)第十六章城市文化发展与保护 (30)第十七章总体城市设计 (32)第十八章海岸线利用 (35)第十九章旅游发展 (36)第五部分城市基础设施支撑体系 (36)第二十章城市综合交通 (36)第二十一章市政基础设施 (42)第二十二章环境保护 (45)第二十三章城市公共安全与综合防灾 (46)第六部分规划实施政策支撑体系 (52)第二十四章特别政策地区 (52)第二十五章五线空间管制 (54)第二十六章分区发展指引 (55)第二十七章近期建设规划 (58)第二十八章规划实施配套保障政策 (59)附则 (61)附表 (62)附表1:城市发展目标指标体系 (62)附表2:城市建设用地平衡表 (64)总则第1条为贯彻科学发展观,建设和谐深圳、效益深圳,促进城市发展转型,实现国际化城市发展目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编制本规划。

第2条规划指导思想1.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城市发展与人口、资源、环境相协调,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城市,推动城市社会经济发展模式根本性转变。

2.提升城市在区域中的战略地位,加强区域联系与合作,促进深圳与珠三角地区其它城市协调发展。

3.在“一国两制”的框架下,进一步服务香港,支持香港发展。

在经贸、服务业、环保和基础设施等领域深化交流与合作,实现资源共享,互惠互利,功能互补。

4.适应全球化和城市价值链重组的世界经济格局,推动深圳的产业结构向自主创新和高端服务业两个方向发展转型。

5.推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以人为本,提高全体城市居民的生活质量。

6.培育和强化城市文化特色,提高城市建设标准和环境质量,建设适宜居住和创业的城市。

7.坚持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发挥总体规划的公共政策属性和宏观调控职能,统一规划、综合协调。

第3条规划基本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2.建设部《城市规划编制办法》3.《广东省城镇体系规划(2006—2020)》4.《珠江三角洲城镇群协调发展规划》5.《深圳市城市规划条例》6.《深圳2030城市发展策略》7.国家、省、市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第4条规划期限本规划期限为2007—2020年,其中:近期:2007—2010年远期:2011—2020年远景:2020年以后第5条城市规划区本次规划确定的城市规划区范围为深圳市全部行政辖区,包括福田区、罗湖区、盐田区、南山区、宝安区、龙岗区6区,面积为1952.84平方公里。

第6条本规划是深圳城市发展与建设的基本依据,凡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进行的一切规划建设及土地利用,均应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执行本规划。

第7条本规划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批准,由深圳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

第一部分城市性质与发展目标第一章城市性质与发展目标第8条城市性质创新型综合经济特区,国际化城市。

第9条城市职能1.国家经济特区,自主创新、循环经济的示范城市。

2.国家支持香港繁荣稳定的服务基地,深港共建的国际性金融、贸易和航运中心。

3.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基地和现代文化产业基地。

4.国家重要的交通枢纽和边境口岸。

5.具有滨海特色的国际著名旅游地。

第10条城市发展总目标1.充分发挥改革开放与自主创新的优势,担当我国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先锋城市。

2.实现经济、社会和环境相协调,建设经济发达、社会和谐、资源节约、环境友好、生态宜居、具有中国特色的国际城市。

3.依托华南、立足珠三角,在“一国两制”的框架下,加强与香港的合作,支持香港的长期繁荣与稳定,共同构建世界级都市区。

第11条城市发展分目标1.区域协作——提升城市的国际和区域地位提高深圳国际化水平,加强深港都市区的合作建设,加快形成上下游功能互补的区域产业链,推动区域基础设施协调发展,合作开展区域生态建设与环境保护。

2.经济转型——保持经济持续健康高效发展继续强化支柱产业,大力推进传统产业升级,加快发展高端服务业,发展循环经济和绿色产业,提高土地利用效益。

3.社会和谐——推动城市社会和谐健康发展加强城市公共安全,促进城市人口的适度稳定,加强社会公共服务,保障基本居住条件,优先发展公共交通,保障社会民生。

4.生态保护——高效合理利用资源,保持优良的生态环境保护生态绿地资源,合理利用海洋岸线资源,高效利用能源和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资源,建设并保护优良的生态环境。

第12条城市发展指标体系为有效落实城市发展分目标,提出城市发展分目标指标体系。

控制性指标是规划期内刚性控制指标,参考性指标是弹性指引指标。

第二章城市规模第13条城市规模调控目标1.立足于深圳资源环境容量,建立适应社会经济转型、实现城市可持续发展需要的人口与用地的规模调控目标与管理模式。

2.实施严格的土地管理政策,进一步提高土地使用效益。

严格控制新增用地的规模,逐步增加改造用地的规模,城市发展实现以新增用地为主向改造用地为主的模式转变。

3.实施严格的城市人口调控政策。

降低人口增长速度,优化人口结构,控制人口规模,实现城市人口总量的相对稳定。

第14条城市建设用地总规模2020年,城市规划区内城市建设用地规模控制为880平方公里。

第15条城市增改用地规模1.城市增改用地包括新增建设用地和改造建设用地两部分。

2.新增建设用地主要用于保证城市发展转型所必要的产业及公共服务配套设施、城市基础设施、政策保障性住房等建设需要,规模为176.52平方公里。

规划期内在保证生态环境和水利安全的条件下,适量审慎填海。

3.改造建设用地应优先保障产业升级、市政基础设施、公共配套设施、政策保障性住房,提高旧工业区、城中村、旧工商住混合区和旧居住区的土地利用效能。

全面改造建设用地规模为60平方公里。

第16条城市常住人口规模1.城市常住人口包括户籍人口和半年以上暂住人口,城市对常住人口进行全面管理并提供相应服务。

2.2020年,城市常住人口规模控制为1100万人,人均建设用地标准控制在80平方米。

第17条城市管理服务人口1.城市管理服务人口是城市在其辖区内需要进行管理和提供服务的城市人口,包括常住人口和半年以下暂住人口。

2.城市管理服务人口规模是城市管理和基础设施与公共服务设施配套的基本依据。

第二部分城市发展政策指引第三章区域协作政策第18条提高深圳国际化水平1.制定提高市场国际化和有利于企业跨国投资的鼓励政策,完善财政金融、技术研发、商务服务的市场化机制。

2.着重引进具有国际先进技术的外商直接投资项目。

重点培养把握全球产业趋势、熟悉国际商务规则的管理和技术人才。

吸引富有国际文化背景的外籍人士和归国留学人员,建设国际化社区。

第19条加强深港都市区的合作建设1.完善深港金融合作机制。

建立共同的资本市场。

积极探索深圳金融机构通过香港进入国际金融市场,继续吸引香港金融机构在深圳设立分支机构,进入国内金融市场。

2.积极建设深港创新圈。

加强两地生产企业、科研机构及高校间的合作,鼓励双方人员在创新领域的交流。

加强双方在生产研发、创新和知识产权管理、保护和使用等方面的交流与合作。

3.加强与香港在高新技术产业和高端服务业的合作。

依托深圳对内地的联系优势和香港对境外的联系优势,坚持不懈地走向国际市场,不断提升深圳的国际影响力。

4.改善通关环境和跨境交通。

加强跨界交通方面的衔接和合作,促进深港交通一体化建设。

加强口岸管理,缩短通关时间,为资金、人才和信息等要素的流动提供更大的便捷。

5.加强两地在生态环境治理保护和监督管理方面的协作,改善深圳湾和大鹏湾水质,提高两地大气环境质量。

第20条加快形成上下游功能互补的区域产业链1.加强与珠三角地区其它城市的多边合作,加速建立与内地更为广泛和深入的联系,制定发展区域产业集群和激励区域体制创新政策。

2.建立区域统一的劳动力市场、资金要素市场和土地市场,促进要素按照市场机制自由流动。

第21条推动区域基础设施协调发展1.共同建设跨区域的基础设施,重点推进电力、供水、污水处理、燃气等大型基础设施。

2.加强深圳与周边城市的规划衔接。

突破行政区域界限,构建区域一体的交通网络。

第22条合作开展区域生态建设与环境保护1.加强区域生态功能区划、环境保护规划的协调与合作,共同推进重要生态功能地区特别是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的保护与管理。

2.加强区域水环境功能区划协调,建立深圳河、茅洲河、观澜河、龙岗河、坪山河等跨界河流流域和深圳湾、大鹏湾、大亚湾等共同海域环境联防联治的水环境管理机制。

协调解决跨地区、跨流域重大环境问题。

共同编制流域水环境保护规划。

3.建立区域大气环境监测、污染防治合作机制,共同采取措施削减二氧化氮、二氧化硫等大气污染物排放量,逐步降低区域内酸雨频率、降水酸度和霾的天数。

第四章经济转型政策第23条继续强化支柱产业1.大力发展高新技术产业、现代物流业、现代金融业和特色文化产业,形成多元化的产业结构。

制定重点产业发展目录,提高支柱产业增加值比重。

建设专业化产业园区和产业聚集地,形成产业集群优势。

2.提高研发投入占GDP的比重,鼓励自主创新研发,加快发展创新能力强、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新技术龙头企业。

3.发展多层次的金融市场,深化地方金融体系创新,推动金融产品创新和金融市场发展。

4.引进国内外一流物流企业,形成产业供应链,设立物流业发展专项资金。

完善“区港联动”的配套政策。

进一步提高通关速度。

5.鼓励社会资本投入文化产业,逐步形成投资主体多元化、投资方式多样化、投资机制市场化的文化产业投融资体制。

第24条大力推进传统产业升级1.制定基于全球产业价值链的产业升级政策,扶持传统产业高新化,不断提高产品的技术含量和企业的创新能力。

2.合理引导和控制工业用地功能置换,促进产业平稳转型升级。

第25条加快发展高端服务业1.加大对高端服务业的税收支持。

对于符合规划的高端服务业项目优先安排建设用地。

2.推动高端服务业在外资进入门槛、股权比例、业务领域、市场范围等方面率先取得突破。

促进总部经济发展,培育本土企业做大做强。

第26条发展循环经济和绿色产业1.建立包括节能减排等内容的“绿色GDP”指标核算体系,将其作为主要宏观调控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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