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冷水水表》检定规程2009版修改原因和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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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规程修订的原因
09版水表检定规程的修改原因主要是为适应国内行业现状和许可证管理的要求。
JJG162-2007《冷水水表》检定规程是参照国际际建议OIML R49:2006进行修订的,规程的内容也与水表国家标准协调一致。但由于规程内容的调整涉及用于型式评价和检定的检测设备较多的变化,且一些没有现成设备可购买,研制需要时间,承担型式评价的技术机构和水表制造企业在规程实施前后几年的时间里对小口径水表的产品改进和检验设备做了一些工作,但是对大口径水表及相应的检测设备配置方面的工作有滞后。水表企业普遍没有做好全面适应新标准方面的准备。还有一些基层水表检定站反映,按规程要求需对现有水表检定装置进行改造,经费较大,装置制造厂或因改造标准未明确不愿承接。
从国家总局计量司对计量器具许可证管理和对重点管理计量器具的管理要求出发,首先是要求把需要管好和能够管好的部分先管起来。JJG162-2007《冷水水表》包括的水表产品品种繁多,口径和流量范围差别大,在目前条件下可以对水表产品进行一个分类,以户用水表作为管理重点,可能是比较切合实际的。
JJG 162-2007《冷水水表》规程实施后和规程宣贯过程中,各单位也反映了一些意见,值得尽早修改或补充,包括:
1、Q3/Q1值从10开始选择范围过大,有些参数比原来A级表要求还低,不利于淘汰小口径水表中落后产品;
2、规程应附带一个检定用水量的表格,以便检定员操作。同时,因为还有一段时期仍有按老标准GB/T778-1996生产的水表,既然规程中提到按原要求进行外观检查和按原流量点进行检定,则也应在规程中列出来,免得去淘汰标准中寻找要求和数值。
3、对带电子装置水表的功能检查所用的设备未明确,且还可能用制造商的设备,作为法制检查的技术文件,这样规定不太妥当。
4、对使用中检验的操作方式和在用水表的计量性能要求理解有分歧。
二、规程修订内容
在参照采纳国际建议的原则下,对07版水表规程做一些技术处理,规程的整体结构不做大的调整。修改内容主要有:
1、将冷水水表分为常用流量Q3≤16m3/h的水表Q3>16m3/h的水表二类。俗称户用表和非户用表(这二个词最后审定后未出现在规程中,但分类原则不变)。户用表一般为口径≤50mm 且常用流量Q3≤16m3/h的水表,非户用表为口径超过50mm或常用流量Q3超过16m3/h的水表。其中户用水表的型式评价和检定依据按现行2007版的规程内容执行,基本不变。非户用水表在型式评价的项目和要求上按国内现有产品水平、检验设备能力和综合试验成本控制进行调整简化。
2、按目前国内大部分企业产品的水平,对户用水表的Q3/Q1量程比做了最低值50的限止,杜绝一些企业生产比原计量等级A级还要求低的产品;
3、对非户用水表的计量性能要求适当放宽要求,Q2/Q1除了1.6外,还可以选择2.5、4或6.3,增加低区范围。暂无过渡期限要求。
4、2009版规程批准实施日期为2009年4月30日,这一2007版规程中提到的过渡期限(2009年4月30日)不再出现。即户用水表Q2/Q1一律为1.6,不可选用其它值。
5、删掉了原6.6.3“附加装置”,因为认定这不是水表指示装置的一部分,而是检定设备的内容,将“附加装置”的部分内容添加到“检定显示装置”一段中。这样明确:临时安装在水表上进行检定试验的附加装置不是水表的一部分,永久安装的用于试验和远传的装置为辅助装置(有定义)、属水表的一部分。
6、检定项目中将功能检查合并至外观检查中,成为“外观和功能检查”,将规程正文中
7.3.4“功能检查”主要内容移到7.3.1。这样水表的检定项目为“外观和功能检查、密封性检查和示值误差试验”。
7、原7.3.1和7.3.3.1“注”有关日期的内容修改为“2010年12月31日”,即在此日期之前生产的水表,如果产品制造单位相应的许可证仍在有效期限内,检定时可以按原产品标准检查标记内容、按原流量点进行检定。以配合许可证管理方面的要求,同时在“注”和新增附录中列出原标准的相关要求,便于操作。此日期最后是按计量司工业处意见修改,主要考虑时间留得太短的话,技术机构的设备能力普遍有可能应付不了数量集中的型式评价试验申请。
8、调整一下7.3.3.2“检定用水量”的表述,使得更为简洁清晰。原来要求的“用水量一般不小于检定流量下1min对应的体积量”明确只针对用启停法水表检定装置的情况,既保证控制测量不确定度的需要,也消除一些人对现有设备需要大量改造更新的误解和顾虑。按此要求,设备改造的面和量都是清晰的、不大的。
9、调整一下7.5“检定周期”的表述,使得更为简洁清晰,并与374号文“强检计量器具实施办法”完全一致,如下:
7.5.1对于标称口径小于或等于50mm、且常用流量Q3不超过16m3/h的水表只作首次强制检定,限期使用,到期轮换。
a) 标称口径25mm及以下的标称口径的水表使用期限一般不超过6年;
b) 标称口径大于25mm至50mm的水表使用期限一般不超过4年。
7.5.2标称口径大于50mm或常用流量Q3超过16m3/h的水表检定周期一般为2年。
同时,为避免使用中检验与后续检定的操作产生理解分歧,在表2中规定,对使用中的户用水表,只进行使用中检验,可以在现场检,也可在实验室检,其最大允许误差比首检时放宽一倍。这样规定可以统一解释,便于水表检定站操作。
10、把附录表A.4磁铁要求,改为文字描述,只列出外形尺寸和磁场强度的技术参数要求。
11、型式评价项目分Q3≤16m3/h户用水表(表A5)、Q3>16m3/h非户用水表(表A6)进行描述。户用水表的型式评价项目完全按原表A6所有项目;非户用水表简化项目和要求,免去水温影响试验、水压影响试验和流动干扰试验,示值误差试验时不再要求符合参比条件(名称也不叫固有误差试验而改叫测量误差试验),其耐久性试验也从原1000小时简化Q4下200小时,以便控制试验时间和费用。
12、增加附录G“部分水表的检定流量和用水量参考值”。原附录G改为附录H。
13、对原规程所用的“参考条件”改用“参比条件”,以适应大部分人的实际叫法并与国标一致。
14、对规程中原有一些措辞和错误给予适当修改或更正。
新规程实施后对现有水表检定设备的要求变化情况及费用评估
水表新规程和新标准中水表的特性流量点表达方式发生变化引起的,可能引起设备的改动主要是三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