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司法考试辅导:人民主权原则

合集下载

宪法的基本原则有关考点提炼

宪法的基本原则有关考点提炼

现谈及宪法,我们都会想到它是神圣的而至高无上的,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核心。

如果我们把宪法比作一个建筑,那么宪法的基本原则就像这个建筑的顶梁柱,起着支撑作用。

接下来我们就这方面的知识点详细给大家介绍,希望大家能够吸收记忆。

一、人民主权原则《宪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通过这句话我们可以看出:1.人民是国家权力的享有者,一切权力属于人民;2.人民不是直接管理国家,人民通过民主选举组成人民代表大会来管理国家,人民代表大会是国家的权力机关。

二、基本人权原则《宪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国家尊重保障人权。

”2004年宪法修正案将基本人权写入宪法,构成了我国人权保障的法律基础。

从本质上讲,宪法的核心目的是为了规范和控制国家权力来保障和巩固公民权利。

其背后的深层次道理是为了防止国家权力的滥用来限制公权力,进而达到“控权保民”的目的。

三、法治原则1999年宪法修正案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写入宪法,依法治国正式确定为宪法的基本原则,成为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

法治是相对于人治而言的,是统治阶级按照民主和人权的原则把国家事务法律化、制度化,并严格依法进行管理的一种国家治理方式。

四、权力制约原则权力制约是指制约国家权力以保障公民权利的实现,既包括公民权利对国家权力的制约,也包括国家权力对国家权力的制约。

值得提醒的是,我国的权力制约不是西方国家的分权制衡(权力分立)模式。

五、民主集中制民主集中制是在民主的基础上集中和集中指导下的民主,是无产阶级政党、社会主义国家机关和人民团体的根本组织原则。

我国宪法第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这一根本政治制度为例可以很好的解释民主集中制。

首先,人民通过民主选举产生人民代表大会,将人民的权力通过民主的方式集中到人民代表大会这一权力机关;其次,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国家行政、监察、审判、检察等其他国家机关;最后,其他国家机关要对人大负责,受人大监督,人大要受到人民的监督,这就形成了集中指导下的民主。

公共基础知识复习资料:法律常识之宪法三

公共基础知识复习资料:法律常识之宪法三

公共基础知识复习资料:法律常识之宪法三在事业单位的考试中,宪法也是常考考点,但是大多数考生对宪法可谓望而却步。

中公教育团队针对宪法的知识点,总结归纳出易考考点,并对宪法中的几个重点问题进行分析。

希望对广大考生有所帮助!二、宪法的基本原则我国社会主义宪法的基本原则有:人民主权原则、保障公民权利原则、法治原则和民主集中制原则。

(一)人民主权原则主权是国家的最高权力,法国布丹首创这个概念,并认为主权在君;洛克则提出议会主权;真正的人民主权的学说是由法国的卢梭所创立。

人民主权是指国家中绝大多数人拥有国家的最高权力。

在卢梭看来,主权是公意的具体表现,人民的公意表现为最高权力;人民是国家最高权力的来源,国家是自由的人民缔结契约的产物,而政府的一切权力都是人民授予的。

人民主权学说的出现是国家学说发展史上的一大飞跃,是资产阶级反对封建阶级的锐利武器,胜利后的资产阶级纷纷在宪法中确认人民主权原则。

社会主义国家宪法一般表述为“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原则,“一切权力属于人民”是无产阶级在创建无产阶级政权过程中,批判性地继承资产阶级民主思想的基础上,对人民主权原则的创造性运用和发展。

(二)保障公民权利原则人权在阶级社会里具有鲜明的阶级性,但就其原创意义而言,人权属于应有权利、道德权利。

17、18世纪的西方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提出了天赋人权学说,强调人人生而享有自由、平等、追求幸福和财产的权利。

在启蒙思想家提出的天赋人权学说和人权口号的指导下,资产阶级开始了争取人权的斗争,在资产阶级革命胜利后,人权口号逐渐被政治宣言和宪法确认为基本原则。

社会主义国家建立后,同样也在宪法中确认了基本人权原则。

在措辞上,社会主义宪法并未直接使用“人权”一词,但宪法中有关“公民基本权利”的规定,实质上就是对基本人权的确认。

微信号hisydw。

2012司法考试前三卷复习笔记

2012司法考试前三卷复习笔记

2012司法考试卷一背诵笔记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基本概念: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包含“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五个方面的基本内涵。

这五个方面,是一个相辅相成、不可分割的有机整体,构成了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完整理论体系。

(一支功夫党)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一种科学先进的理念,充分体现了马克思主义的指导地位,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要求;充分体现了社会主义先进生产力、先进文化和社会发展的要求,反映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法治建设的内在本质与规律;充分体现了人民民主,维护人民当家作主的地位和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充分体现了坚持党的领导,确保法治建设的正确方向。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基本特征:(一)鲜明的政治性;(二)彻底的人民性;(三)系统的科学性;(四)充分的开放性(证人开课)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本质属性:(一)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统一,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本质属性(二)坚持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法律至上,是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三者统一”的必然要求(三)切实把“三个至上”的要求落实到社会主义法治的各个方面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法律至上是高度统一、不可分割的整体。

党的事业是关键,人民利益是根本,宪法法律是保障。

党的事业归根到底,也是为了维护好、发展好、实现好人民利益,宪法和法律是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相统一的体现,是党的事业和人民利益的法治保障。

因此,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法律至上实质上是一致的。

作为有机统一体的“三个至上”紧密相连,相辅相成,共同构成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鲜明标志,共同反映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必然要求。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理论渊源:1理论基础:马克思主义法治思想2. 文化资源:中国传统法律思想3. 有益借鉴:西方资本主义法治思想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地位:(一)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马克思主义法治思想中国化的最新成果(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人民主权的含义

人民主权的含义

一、人民主权的含义人民主权(popular soverienty)是指国家或政府的最高权力来源于和最终属于人民,即国家或政府的最高权力的“民有”,并且这种来源是政府或国家权力的合法化依据或前提。

人民主权即掌握在人民手中的国家主权,也可以理解为人民掌握主权的政治制度,人民主权是指主权归属的主体只能是人民。

国家权力尊重和保障公民的权利与自由,人民能自主、平等地参与国家权力的运转和公共政策的形成,人民能够共享经济改革和社会发展的文明成果,人民能对国家权力进行有效地监督和控制,人民是一切国家权力的最终拥有者,国家权力为人民服务,依照人民意思行使,接受人民的监督。

它源于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率先倡导的“主权在民”学说。

根据这一学说,认为国家是由人民根据自由意志缔结契约的产物,国家的最高权力应属于人民,而不属于君主。

无论是国王还是政府,其权力都是人民授予的,如果不按人民的授权办事,则人民有权将其打到。

二、人民主权的特点:1.将“主权”视为客观存在的实体性权力,具有绝对、永恒、至高无上的特性,并由一个人格话的主体(整体意义上的“人民”)集中掌有。

卢梭在《社会契约论》中写到,“人民”与“主权”结合后的人民主权原则,具有五个层面的内涵,即:作为主权者的人民不可能为非;作为主权者的人民不受制约;作为主权者的人民不受反对;人民拥有的主权不可转让;人民拥有的主权不可分割。

由于绝对主权获得了“公意”的支撑,因而具有无可争辩的合理性。

2.认为由人民亲自直接地参与和决定国家事务是人民主权原则最完善的实现方式。

既然主权被视为一项实体性权力,那么,仅仅宣布其归属于人民还只是解决了问题的一个方面,问题的另一个方面,也是更关键的方面便是这项权力应当如何行使,才能保证原则不至于形同虚设。

在卢梭看来,主权本质上由全体人民的“公意”构成,不可能由单一的个体或群体代表,唯有由全体人民直接行使才不至流失或僭越,依此逻辑,一个真正自由的国度,就必须由公民直接参与政治并决定公共事务。

人民主权原则

人民主权原则

人民主权与国家主权不应当混为一谈。它们之间有密切联系,并且有时候是互相重合的,通常由国家代替人民行使主权,这种代替之所以必要,是因为人民直接行使主权“是相当不经济的”,由此而产生了“主权”与“治权”的逻辑分位。⑦“洛克认为,如果国家会侵犯个人有效权力的疆域,那么,没有任何人会同意组织一个国家。国家也许会否认个人的某些权利(即个人自行作出法律裁判的权利),但是,从整体上说,这必须能够带来更大的好处。”⑧人民主权与国家主权之间的区别表现在,首先,人民主权产生宪法,而国家主权不能产生宪法,相反国家主权是被宪法产生的,因此国家主权不能制约宪法,而是要受到宪法的制约。人民主权可以产生宪法,也可以改变宪法,即人民有制宪权,也有修宪权,制定宪法和修改宪法应当是人民的权力,而不是国家的权力。其次,人民主权是国家主权的合法性与合理性的源泉,国家主权如果不是来源于人民主权就没有正当性,没有人民主权就没有国家主权,国家主权要论证自己存在的合理性就必须求助于人民主权,只有在人民主权的支撑下,国家主权才能理直气壮地挺起腰杆来。再次,国家主权既然来源于人民主权,就说明国家主权不是最高的、最终的主权,在国家主权之上还有人民主权,国家主权是要受人民主权约束的,人民主权在转换为国家主权之后并非就被彻底束之高阁了,虽然人民在将主权委托给国家之后一般就不再直接行使主权,但仍然在一定的条件下,在某些特殊时期,人民会直接站出来行使主权,如全民公决。全民公决是人民实现主权的直接途径,人民主权理论给全民公决提供了理论依据,虽然人民公决受到这样那样条件的限制而不可能在现阶段经常使用(在将来是否可能、是否必要“经常”使用也还有待论证),但国家至少不能完全排除人民公决的可能性,国家没有这样的权力,因为国家不能剥夺人民行使主权的权力,国家主权以及国家权力都在人民主权之下,而不是在其上,人民主权才是最高、最终的主权。第四,国家主权只是人民主权的一部分,人民主权未必是不可分割的,人民转让给国家的主权是人民主权的主要部分,但不是全部,人民自己还保留了一些主权,如人民的创制权、复决权、自治权。人民既有权对国家的某些重大事情直接提出自己的方案(创制权),也有权对国家已经决定的事情进行再表决(复决权),还可以自己直接决定自己的某些事物(自治权)。如果人民主权是不可分割的,那么人民主权转化为国家主权后就意味着人民将整个主权都转让给了国家,自己在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都再也不能行使主权,这无疑对人民来说是极其危险的,或者意味着在全民公决的时候,主权又全部回到人民手中,而国家此时不再享有任何主权,而这无疑又是荒谬的,不现实的。

司法考试《宪法学》之宪法的基本原则及作用

司法考试《宪法学》之宪法的基本原则及作用

司法考试《宪法学》之宪法的基本原则及作用宪法的基本原则一、人民主权原则二、基本人权原则三、法治原则四、权力制约原则司法考试试题:下列四个原则哪些是宪法的基本原则?(BCD)A.国家主权原则B.基本人权原则C.法治原则D. 权力制约原则宪法的作用确认和巩固、限制和规范、指引和协调、评价和宣传。

宪法的渊源与宪法的结构一、宪法的渊源宪法的渊源即宪法规范的表现方式或者表现形式。

(一)宪法典(二)宪法性法律(三)宪法惯例(四)宪法判例(五)国际条约和国际习惯对于这五个方面,除了总体上把握以外,对于每一种渊源也应该具体了解。

(重点掌握前四个)(一)宪法典宪法典,是指宪法规范通过条文和文件的形式形成一个统一不可分割的文件体系……(二)宪法性法律宪法性法律就是规定宪法内容的普通法律。

在不成文宪法国家,它们的宪法文件都可以称为宪法性法律,如英国的权利法案、人民代表法、王位继承法等。

在成文宪法国家,也有很多宪法性法律,我国的组织法、选举法、立法法等,都可以称为我国的宪法性法律。

(三)宪法惯例在长期的政治活动中,人们自愿形成的一种政治习惯,人们认为这些政治习惯具有宪法效力。

(四)宪法判例在有判例法的国家,而且法院可以进行宪法案件的审判的国家,才有宪法判例这个渊源。

我国没有这个渊源。

(五)国际条约和国际习惯如世界人权公约等这些公约被许多国家所接受,作为自己具有宪法意义的法律,因此可以称为该国的宪法渊源之一。

二、宪法典的结构由序言、正文、附则三部分组成。

从一般意义讲,宪法结构所具有的这种构成,具体到某一个国家的宪法,不一定同时具备这三个构成部分。

我国的宪法只有序言和正文,没有附则。

如何应对宪法部分的主观性试题无论是过去的律师资格考试,还是现在的统一司法考试辅导中,经常有人问到如何应对考试中宪法部分的主观性试题。

在此,我将相关问题进行整理,谈谈自己的看法。

一、如何备考主观性试题自2003年全国统一司法考试出现主观题后,考生如何备考这种题型就成了公共话题。

我国宪法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我国宪法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我国宪法的基本原则是什么我国宪法的基本原则包括(人民主权、基本人权、权力制约、法治)原则。

一、人民主权原则:人民主权原则也称主权在民原则,意思是指国家权力来源于人民,属于人民。

也是社会主义国家宪法的一个基本原则。

但在社会主义宪法中,人民主权原则已被赋予了新的含义。

▲我国宪法的基本原则是什么我国宪法的基本原则包括(人民主权、基本人权、权力制约、法治)原则。

一、人民主权原则:人民主权原则也称主权在民原则,意思是指国家权力来源于人民,属于人民。

也是社会主义国家宪法的一个基本原则。

但在社会主义宪法中,人民主权原则已被赋予了新的含义。

人民主权原则是近代以来全球范围内民主化浪潮及其所建立的现代民主制度的理论基石,它已为一切民主或自诩为民主的国家所认同,但是,由于人民主权原则的思想发展极为复杂,各国对其基本内涵理解不一,故而相应的制度表现形式也相差甚远。

人民主权原则即便在其支持者那里也并不具有完全一致的内涵,而是存在著作为"抽象原则"的人民主权原则和作为"具体原则"的人民主权原则的思想分野。

对原则采取的不同的理论取向自然是特定历史"情境"下的必然,但是,进入"革命后社会"的国家却有必要对以往非常态下的制度选择重新加以思考。

二、基本人权原则:人权,即作为一个人应具有的权利。

我国是一个发展中的社会主义国家,党和国家一贯致力于维护和保障人权。

从《共同纲领》,《1954年宪法》到《1982年宪法》,虽然没有直接使用"人权"一词,但基本人权原则和人权的具体内容,则直接反映在宪法所确认和规定的公民的基本权利与义务之中,而且在实践中始终把生存权和发展权放在首位。

生存权是第一人权,是其它人权的基础。

在占有世界人口五分之一的中国解决了公民的生存权问题,这在人权发展史是个杰出的贡献,其根本原因无疑是人民当家作主的社会主义制度确认与保障了人权。

论宪法的人民主权原则

论宪法的人民主权原则

论宪法的人民主权原则宪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该条文对我国政体和政权组织形式做了规定,政体是政权的宏观体制,说明政权的组织过程和基本形态,而政权组织形式侧重于国家机关之间的关系。

政体通常有君主制、共和制、贵族制、民主制等而政权的组织形式有总统制、议会制、君主立宪制、委员会制、半总统半议会制、人民代表大会制等。

因此,要准确的认识到我国的政体是人民共和国,我国的政权组织形式是人民代表大会制。

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下,一切权利属人民,这就是人民主权原则在我国政体下的主要彰显。

人民主权原则就是近代资产阶级启蒙运动思想家明确提出的一项近代民主国家的基本原则,它已经沦为人类社会政治文明的共同准则。

人民主权原则对立面就是封建制度专制的主权在君、君权神授的思想。

英国思想家洛克在抨击的分析霍布斯的君主主权基础上,明确提出了议会主权的思想。

卢梭进一步发展了这一理论,提出了人民主权学说。

他提出主权是公意的具体表现,人民的公意表现为高权力,人民是高权力的来源,国家是自由的人民根据契约协议的产物,政府的权力都是人民授予的,国家的主人是人民,人民委托治理者治理国家。

融合我国国情,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之所以做为我国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非政府形式,主要就是由于我国推行民主集中制式的民主,其理论也源于人民主权和议会主权原则。

依据议会至上的原理,我国反对三权分立。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就是适应环境我国创建之初的间接民主制的然建议。

我国人口总多,地域辽阔,交通通讯不发达,代议制度是有效可行的办法,因此,通过选代表来行使民意有其正当性和要性,因此,我国国家权力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各国家家机关分工,对人民代表大会负责。

从根本上才能保证人民对国家权力的真正行使。

彰显形式(一)宪法序言所体现的人民主权原则民主制度的创建就是宪法产生的政治前提,而资产阶级和无产阶级为了夺下民主革命的胜利,都曾经用人民主权学说去迎合和声援社会各界人民去出席反封建的斗争,并且把这一学说官方以政治宣言的形式彰显天下。

我国宪法的基本原则

我国宪法的基本原则

我国宪法的基本原则试题:我国宪法的基本原则答案:我国宪法的基本原则有人民主权原则、基本人权原则、法治原则和权力制约。

【相关阅读】我国宪法的基本原则一、人民主权原则,也称主权在民原则,它源于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率先倡导的“主权在民”学说,认为国家是由人民根据自由意志缔结契约的产物,所以国家的最高权力应属于人民,而不属于君主。

1791年法国宪法将《人权宣言》作为序言记载下来以后,人民主权原则就成了资产阶级宪法的最一般的原则。

人民主权原则相对于君主专制时代的“主权在君”、“君权神授”无疑是一大进步,但按照人民主权原则建立起来的新的资产阶级政权,宪法里的“人民”只是资产阶级的代名词,对于广大劳动人民来说,绝不可能真正享有当家作主管理国家的民主权利。

因此,在资本主义社会,人民主权只能是形式上的东西,而不可能在实际生活中真正实现。

社会主义国家建立以后,其宪法实际上也采用人民主权原则。

但与资产阶级宪法相比较,其理论基础和实际资料却是完全不一样的。

社会主义的宪法理论根据马克思主义的国家学说,认为国家是阶级矛盾不可调和的产物,当社会主义宪法确认人民主权原则时,公开地申明自我的阶级立场,鲜明地解释“人民”这一概念的政治资料,明确地规定全体人民享有当家作主管理国家事务的各项民主权利。

我国现行宪法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透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社会主义制度下人民主权原则具有充实的资料。

二、基本人权原则。

人权原则最初是作为王权的对立物而产生出来的。

在封建社会末期,资产阶级的经济势力日益膨大,但是他们在政治上仍然处于无权的地位,于是资产阶级的启蒙思想家提出了天赋人权学说与之相对抗。

这个学说的基本资料是:每个人都有与生俱来的自由和平等的权利;这种权利既不能被剥夺,也不能被让予。

国家基本制度--司法考试辅导《宪法》第三章讲义1

国家基本制度--司法考试辅导《宪法》第三章讲义1

正保远程教育旗下品牌网站 美国纽交所上市公司(NYSE:DL)法律教育网 法律精英的成长基地 司法考试辅导《宪法》第三章第一、二、三、四节讲义第三讲 国家基本制度【本章知识结构图】【本章重点难点提示】1.宪法第9、10条的具体规定;2.民族区域自治制度(自治地方、自治机关、自治权)3.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含义。

第一节 人民民主专政制度一、人民民主专政制度(一)国家性质:社会主义(二)人民民主专政的内涵1.工人阶级是领导阶级;2.工农联盟是基础;3.对“人民民主”和“人民对极少数敌对分子专政”的统一。

(三)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主要特色1.共产党领导下的多党合作(1)多党合作不是多党制,共产党是执政党,民主党派不是在野党,而是参政党。

(2)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是多党合作的政治基础。

(3)“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是多党合作的基本方针。

(4)共产党对民主党派的领导是政治领导,即政治原则、政治方向和重大方针政策的领导。

2.爱国统一战线 (1)爱国统一战线包括全体社会主义事业的劳动者、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和拥护祖国统一的爱国者。

(2)爱国统一战线的组织形式是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政协不是国家机关,但也不同于一般的人民团体,它是我国政治体制中具有重要地位和影响的政治性组织,是我国政治生活中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和实现各党派之间互相监督的重要形式。

【例题·多选题】根据我国宪法的规定,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07-1-62)A.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是我国统一战线的组织形式B.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是我国国家机构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C.1993年我国通过的宪法修正案将 "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将长期存在和发展"写进了宪法D.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有权审议政府工作报告[答疑编号2759030101]【答案】AC。

宪法的四个基本原则都有哪些内容

宪法的四个基本原则都有哪些内容

宪法的四个基本原则都有哪些内容宪法的四项原则是:人民主权原则、国家权力制约原则、基本人权保障原则、法治原则。

但是这四个原则却包含了所有与公民和国家机关相联系的权利与权力,同时由宪法而产生的其他法律如果不遵守这些原则也将成为失败的法律。

一、宪法的四个基本原则1.人民主权原则社会主义国家的宪法无一例外地承认国家的权利属于人民.并以此作为重要的宪法原则,我国宪法也同样接受人民主权的思想,并且体现在制度和组织上.但是这个原则在理论和实践方面都与西方有所不同.社会主义的宪法理论通常不承认"社会契约",不认为主权是全民的"公共意志"的体现,其权力与西方所认为的全体国民公意的"超阶级"的观点有所区别。

2.基本人权原则我国宪法第二章“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专章规定和列举了公民的基本权利,体现了对公民的宪法保护。

2004年,我国通过了宪法修正案,把“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宪法,它为我国宪法观念从工具主义向宪政主义转变提供了契机。

3.权力的制约原则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机关之间实行民主集中制。

”对上述原则有一定的体现。

4.法治原则1997年9月,中共十五大通过的新《党章》再次重申了法治原则这一重要原则。

十五大的政治报告提出了:以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任务,特别强调”依法治国是当领导人民智力国家的基本方略,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需要,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是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障。

1999年九届全国人大第二次会议修改宪法,在《宪法》第5条中增加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这就在宪法上正式确立了法治原则。

社会主义国家的宪法无一例外地承认国家的权利属于人民.并以此作为重要的宪法原则,我国宪法也同样接受人民主权的思想,并且体现在制度和组织上.但是这个原则在理论和实践方面都与西方有所不同.社会主义的宪法理论通常不承认"社会契约",不认为主权是全民的"公共意志"的体现,其权力与西方所认为的全体国民公意的"超阶级"的观点有所区别。

司法考试重要知识点总结

司法考试重要知识点总结

司法考试重要知识点总结一、刑法1. 刑法基本原则:刑法有法可依、罪刑相适应、犯罪责任追究原则、罪刑相适应、犯罪与非犯罪行为的界线、刑罚执行与改造相结合。

2. 刑法中的罪:刑法中的罪分为犯罪的客观要件和主观要件两部分,包括犯罪行为、犯罪结果、犯罪动机、犯罪主体等要素。

3. 刑法中的刑:刑法中的刑种主要有主刑和附加刑两种形式,主要包括有期徒刑、拘役、管制、缓刑等,附加刑包括剥夺政治权利、罚金、没收财产等。

4. 犯罪数罪并罚和数罪并罚等。

二、民法1. 民法基本原则:民法基本原则包括民事主体平等原则、契约自由原则、财产私有和继承自由原则等。

2. 合同法:合同法是民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包括合同成立、效力、履行、变更、解除等内容。

3. 人格权:人格权是指个人享有的属于其个人生活范围的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等。

4. 财产权:财产权是指个人享有的财产所有、使用、处置的权益,包括所有权、使用权、收益权等。

三、行政法1. 行政法基本原则: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包括依法行政原则、保护公民和组织的合法权益原则、行政自由与行政强制相结合原则等。

2. 行政行为: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根据行政职权采取的具体措施,包括行政命令、行政许可、行政奖励、行政处罚等。

3. 行政诉讼:行政诉讼是指公民和组织对行政行为提起的司法程序,包括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4. 行政责任:行政责任是指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违法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行政违法责任、行政过失责任、行政补偿责任等。

四、宪法1. 宪法基本原则:宪法基本原则包括人民主权、民主集中制、依法治国、宪法至高无上等。

2. 公民的基本权利:宪法保障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包括人身自由、言论自由、信仰自由、财产权等。

3. 国家机构和行政分工:宪法规定了国家机构的组织形式和行政分工,包括国家主席、国务院、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等。

4. 国家法律体系:宪法规定了国家的法律体系,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

司考宪法考点精讲:宪法的基本原则

司考宪法考点精讲:宪法的基本原则

司考宪法考点精讲:宪法的基本原则司考宪法考点精讲:宪法的基本原则。

宪法的基本原则是司法考试宪法学的重要考点,考生应当重点复习。

法律教育网的小编整理了宪法的基本原则的名师讲义,供考生复习参考。

精彩链接:司考宪法考点精讲:宪法的分类司法考试宪法辅导:宪法的基本特征司法考试宪法:马克思主义宪法学分类司法考试宪法复习辅导:宪法规范(一)宪法基本原则概述1.宪法的基本原则,是指人们在制定和实施宪法过程中必须遵循的最基本的准则,是贯穿立宪和行宪的基本精神。

2.宪法的基本原则主要有人民主权原则、基本人权原则、权力制约原则和法治原则。

(二)人民主权原则1.人民主权,是指国家中绝大多数人拥有国家的最高权力;2.根据人民主权原则,人民是国家最高权力的来源,国家的一切权力是人民授予的。

国家的治理者只是受人民委托而已。

3.西方国家宪法在形式上一般都承认人民主权,并将其作为民主的一项首要原则,而且在宪法文本中明确规定主权在民。

4.我国宪法规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实质上也是主权在民。

法律敎育网(三)基本人权原则1.基本人权原则要求宪法的制定和实施必须确认和保障公民权利和自由。

2.人权观念的萌芽古已有之,但人权口号是由17、18世纪西方启蒙思想家首先提出的。

他们提出天赋人权学说,强调人人生而享有自由、平等、追求幸福和财产的权利。

3.从《共同纲领》开始,我国宪法都规定公民的基本权利,特别是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后,基本人权原则表现为国家的基本价值观。

(四)法治原则1.法治概念(1)法治,是相对于人治而言的,它是指统治阶级按照民主原则把国家事务法律化、制度化,并严格依法进行管理的一种方式;(2)法治的核心思想是依法治国,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反对法律之外的特权;(3)法治的基本价值是限制国家权力、保障人权;(4)西方国家一般在其宪法规定和政治实践中贯彻法治精神,并一般都在宪法中宣布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人民主权的含义

人民主权的含义

一、人民主权的含义人民主权(popular soverienty)是指国家或政府的最高权力来源于和最终属于人民,即国家或政府的最高权力的“民有”,并且这种来源是政府或国家权力的合法化依据或前提。

人民主权即掌握在人民手中的国家主权,也可以理解为人民掌握主权的政治制度,人民主权是指主权归属的主体只能是人民。

国家权力尊重和保障公民的权利与自由,人民能自主、平等地参与国家权力的运转和公共政策的形成,人民能够共享经济改革和社会发展的文明成果,人民能对国家权力进行有效地监督和控制,人民是一切国家权力的最终拥有者,国家权力为人民服务,依照人民意思行使,接受人民的监督。

它源于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率先倡导的“主权在民”学说。

根据这一学说,认为国家是由人民根据自由意志缔结契约的产物,国家的最高权力应属于人民,而不属于君主。

无论是国王还是政府,其权力都是人民授予的,如果不按人民的授权办事,则人民有权将其打到。

二、人民主权的特点:1.将“主权”视为客观存在的实体性权力,具有绝对、永恒、至高无上的特性,并由一个人格话的主体(整体意义上的“人民”)集中掌有。

卢梭在《社会契约论》中写到,“人民”与“主权”结合后的人民主权原则,具有五个层面的内涵,即:作为主权者的人民不可能为非;作为主权者的人民不受制约;作为主权者的人民不受反对;人民拥有的主权不可转让;人民拥有的主权不可分割。

由于绝对主权获得了“公意”的支撑,因而具有无可争辩的合理性。

2.认为由人民亲自直接地参与和决定国家事务是人民主权原则最完善的实现方式。

既然主权被视为一项实体性权力,那么,仅仅宣布其归属于人民还只是解决了问题的一个方面,问题的另一个方面,也是更关键的方面便是这项权力应当如何行使,才能保证原则不至于形同虚设。

在卢梭看来,主权本质上由全体人民的“公意”构成,不可能由单一的个体或群体代表,唯有由全体人民直接行使才不至流失或僭越,依此逻辑,一个真正自由的国度,就必须由公民直接参与政治并决定公共事务。

人民主权原则在国家生活中体现的实例

人民主权原则在国家生活中体现的实例

人民主权原则在国家生活中体现的实例人民主权原则是指人民作为国家的主体,拥有对国家事务的决定权和管理权。

在国家生活中,人民主权原则得到了充分的体现,以下是一些实例。

首先,人民主权在选举中得到了体现。

选举是人民行使主权的重要方式之一。

在民主国家中,人民有权选择自己的领导者和代表。

通过普选制度,每个公民都有机会参与选举,表达自己的意愿。

选举结果不仅直接影响国家的决策和发展方向,也反映了人民对国家事务的态度和需求。

其次,人民主权在社会参与中得到了体现。

在现代社会中,人民可以通过各种途径参与国家的决策过程。

例如,人民可以通过参与公民议会、公共听证会、社区居民委员会等形式,就涉及他们利益的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政府在制定政策时,也常常会进行广泛的社会调研和听取民意,以确保决策的公正和符合人民的利益。

再次,人民主权在舆论表达中得到了体现。

言论自由是人民行使主权的重要表现之一。

在现代社会中,人民可以通过各种媒体平台和社交网络自由表达自己的意见和看法。

人民的声音可以通过新闻报道、社论评论、网络讨论等方式传递给广大公众,引起社会关注和讨论。

政府和决策者也需要听取人民的声音,对社会舆论做出相应的回应和调整。

此外,人民主权在法律制定和司法实施中也得到了体现。

人民作为法律的最终受益者和执行者,在法律制定和司法实施中都具有重要的地位和作用。

法律的制定应当符合人民的意愿和利益,保障人民的权利和自由。

司法机构则负责依法审判和维护公正,保障人民的合法权益。

人民有权利通过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权益和利益,实现法律的公正和正义。

综上所述,人民主权原则在国家生活中得到了广泛的体现。

无论是在选举中、社会参与中、舆论表达中还是在法律制定和司法实施中,人民主权都是最重要的基础和保障。

只有充分尊重人民的主权,才能实现国家的长治久安和社会的繁荣发展。

人民主权宪法准则含义及落实意见 精品

人民主权宪法准则含义及落实意见 精品

坚守精品文档主页地址:/afeidoc81人民主权宪法准则含义及落实意见一、人民主权宪法原则的含义及其在政治和社会生活中的地位人民主权作为一项宪法原则,其基本含义是指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所有,人民是国家和社会生活的主人,国家机关由人民产生,为人民服务。

它排除了任何个人和社会组织对国家权力的垄断,具体又派生出政府的权力是由人民通过宪法和法律赋予的;国家机关超越宪法和法律所规定的权限的行为即为非法和无效;政府或国家机关根据人民通过法律的授权和委托代表人民来管理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政府或国家机关的权力要受到人民的监督。

林肯提出的‚民有、民治、民享‛,是对‚人民主权‛原则基本精神的一种很好的概括和表述。

[1]尽管人民主权的思想和与之相关的实践,在人类社会中早已出现,但真正开始从理论上来阐释人民主权的是英国着名的思想家洛克,他曾直接提及了人民主权的问题,并强调了人民主权的重要地位。

后来法国启蒙思想家卢梭将人民主权思想系统成为一种理论。

根据他的学说:主权是公意的具体体现,人民的公意表现为最高权力。

人民是国家权力的来源,国家是自由的人民根据契约协议的产物,政府的权力都是人民授予的。

因此,国家的主人不是君主而是人民,统治者只是受人民的委托行使权力,因而主权只能属于人民。

人民主权学说推动了资产阶级的革命,奠定了北美《独立宣言》和法国《人权宣言》的理论基础。

1796年美国《独立宣言》宣布:‚政府的正当权力得自被统治者的同意‛;1789年法国《人权宣言》宣称:‚整个主权的本原主要是寄托于国民‛。

在现代,西方各国的宪法中一般都承认了人民主权的原则,并将其作为他们民主制度的一项首要原则。

我国宪法中也确立了人民主权的原则。

①宪法第二条第一款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人民依照法律的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

人民主权原则

人民主权原则

(二)宪法‎基本原则的‎相关问题‎我国‎的一些宪法‎学教材或专‎著对宪法基‎本原则都有‎较为详细的‎介绍,③笔‎者在此不做‎重复性的论‎证,只想围‎绕这些基本‎原则谈一些‎相关问题。

‎这些基本原‎则虽然在宪‎法中是最基‎本的原则,‎但它们之间‎并不是并列‎的平行关系‎,也不完全‎是从属关系‎,这些基本‎原则的含义‎和内容非常‎丰富,有时‎候容易将它‎们与有关概‎念相混淆,‎笔者在此尝‎试着提出一‎些自己的理‎解。

‎1、关于‎人民主权原‎则。

‎卢梭强调‎主权是属于‎人民的,人‎民为了更好‎地生活才建‎立国家,因‎此国家是人‎民主权的产‎物。

当人们‎由自然状态‎进入社会状‎态后,作为‎个人“他被‎剥夺了他所‎得之于自然‎的许多便利‎,然而他却‎从这里面获‎得了如此之‎巨大的收获‎……人类由‎于社会契约‎而丧失的,‎乃是他的天‎然的自由以‎及对于他所‎企图的和所‎能得到的一‎切东西的那‎种无限权利‎;而他所获‎得的,乃是‎社会的自由‎以及对于他‎所享有的一‎切东西的所‎有权。

”“‎我们每个人‎都以其自身‎及其全部的‎力量共同置‎于公意的最‎高指导之下‎,并且我们‎在共同体中‎接纳每一个‎成员成为全‎体之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这一‎由全体个人‎的结合所形‎成的公共人‎格,以前称‎为城邦,现‎在则称为共‎和国或政治‎体”,“社‎会公约也赋‎予了政治体‎以支配他的‎各个成员的‎绝对权力。

‎正是这种权‎力,当其受‎公益所指导‎时,……就‎获得了主权‎这个名称。

‎”“主权不‎外是公意的‎运用,……‎不过是一个‎集体的生命‎”,“唯有‎公意才能够‎按照国家创‎制的目的,‎即公共幸福‎,来指导国‎家的各种力‎量”。

①因‎此国家是人‎民主权的产‎物,是先有‎人民然后人‎民才建立了‎国家,先有‎人民主权然‎后才有国家‎主权,国家‎的主权是人‎民委托给国‎家的,这个‎委托的契约‎就是宪法。

‎宪法是人民‎给国家的委‎托书,通过‎宪法这个中‎介环节完成‎了人民主权‎向国家主权‎的过渡,宪‎法转让了主‎权(虽然卢‎梭认为主权‎是不可转让‎、不可分割‎的②)。

人民主权原则的基本内容

人民主权原则的基本内容

人民主权原则的基本内容
人民主权是指人民作为国家的最高领导者,有权直接参与国家的
政治、经济和文化活动,决定国家发展方向和进行重大决策的权力。

它是民主政治制度的核心理念,也是社会进步和发展的重要保障。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宪法中,人民主权被确立为国家的根本制度原则。

作为一个国家的最高权力集中地,人民主权体现在多个方面。

首先,人民拥有直接选举和被选举的权力。

每个公民都有权选举和任期
的公职人员,同时也有被选举为国家各级代表和领导干部的机会。

此外,人民还有言论自由、集会和结社的权力,可以通过各种渠道直接、间接地表达自己的意见和诉求,参与到政治、经济和文化的活动中来。

其次,人民主权还体现在法制建设和司法保障上。

宪法和法律明
确规定了人民的权力和义务,在实践中要求各级行政机关、立法机关、司法机关严格遵守法律,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司法独立保障了公民的合法权益,为人民主权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支持。

最后,人民主权还体现在全民参与社会管理、公共事务中的权力。

所有公民都有参与地方政务、社区建设、全民立法、监督管理等方面
的权利,能够通过多种渠道参与到国家、地方和社区的管理和建设中来,实现人民的直接民主权利。

总之,人民主权是人民作为国家最高权力的体现和保障,是民主
政治制度的核心价值和基本原则。

在实践中,我们需要进一步完善公
民的参与机制,保障社会公正和司法独立,增强人民的主体意识和自主能力,营造良好的民主、法治和社会信任环境,进一步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发展。

对宪法人民主权原则的几点思考

对宪法人民主权原则的几点思考

对宪法人民主权原则的几点思考主权主权,即国家主权,是国家的最重要属性,是国家在国际法上所固有的独立处理对内对外事务的权力。

主权不可分割,不可让予。

主权是国家最主要、最基本的权利,是国家所固有的,并非由国际法所赋予的。

表现为三个方面:对内的最高权、对外的独立权和防止侵略的自卫权。

主权原则的含义和意义。

主权原则是现代国际法所确立的重要原则,其要求各国在其相互关系中要尊重对方的主权,尊重对方的国际人格,不得有任何形式的侵犯。

换言之,国家是独立的、平等的,各国独立自主地处理自己内外事务的权利应当受到尊重,各国自行决定自己的命运、自由选择自己的社会、政治制度和国家形式的权利应该得到保障,其他国家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侵略和干涉。

现代国际法确认上述内容为整个国际关系的基础和现代国际法的基础。

这就是国家主权原则的基本含义。

主权的演变壹、绝对主权布丹和霍布斯的绝对主权提供了十七世纪有限封建王权转变为绝对王权的理论基础,布丹的主权理论是他政治思想的核心,这个理论完整的表现在他的The SixBooks of a Commonwealth (1576) 之中。

他认为主权是「不受法律的限制,而得以管制其臣民的最高权力」<注8>。

对任何国家而言,主权是最重要的。

霍布斯(Thomas Hobbes,1588 - 1679)在他的名著「利维坦」(Leviathan,1651)的第十六章中专门讨论主权概念。

他撰写这部体系严谨完整的书之目的,在抗拒当时因英国内战所产生的动乱,拥护君主专制政治,这虽然不容于后来立宪政治发展的潮流,但是他的理性主义观点却是影响深远。

贰、人民主权人民主权(popular sovereignty)概念系出自于对绝对主权的挑战,但是这二者之间却非完全对立或相互排斥的。

契约论和自然权利理论二者是形成人民主权概念的主要理论支柱,洛克和卢梭均企图依此寻找主权概念的新的基础,以取代君权神授理论。

这种新的思考方式隐含了「所有合法政府的基础均来自于人为的安排,而且人民的意志取代了神的旨意」<注26>。

相关主题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人民主权原则
主权是国家的最高权力,法国布丹首创这个概念,并认为主权在君;洛克则提出议会主权;真正的人民主权的学说是由法国的卢梭所创立。

人民主权是指国家中绝大多数人拥有国家的最高权力。

在卢梭看来,主权是公意的具体表现,人民的公意表现为最高权力;人民是国家最高权力的来源,国家是自由的人民缔结契约的产物,而政府的一切权力都是人民授予的。

人民主权学说的出现是国家学说发展史上的一大飞跃,是资产阶级反对封建阶级的锐利武器,胜利后的资产阶级纷纷在宪法中确认人民主权原则。

社会主义国家宪法一般表述为“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原则,“一切权力属于人民”是无产阶级在创建无产阶级政权过程中,批判性地继承资产阶级民主思想的基础上,对人民主权原则的创造性运用和发展。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