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定标办法
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评标定标办法
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评标、定标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工程建设项目货物(de)招标投标活动,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工程质量、施工安全和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活动.本办法所称工程建设项目货物(以下简称货物),是指与工程建设项目有关(de)设备、材料等.第二章招标第三条货物招标实行无标底招标.第四条招标人可设置控制价,控制价由招标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de)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进行编制,控制价在有关管理部门登记备案后于开标前七日发至每个投标单位,超出控制价(de)投标报价为无效投标.第五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de),招标人可重新编制并发布控制价.1、有三分之一以上投标企业对控制价提出书面质疑(de).2、控制价中主要单价明显背离工程造价管理部门近期发布(de)市场指导价格(de).3、招标人认为存在其它异常情况需要复核(de).第六条招标文件中规定(de)各项技术规格均不得要求或标明某一特定(de)专利技术、商标、名称、设计、原产地或供应商等,不得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de)其他内容.如果必须引用某一供应商(de)技术规格才能准确或清楚地说明拟招标货物(de)技术规格时,则应当在前面加上“相当于”(de)字样.第七条投标人必须交纳投标保证金,保证金(de)金额按投标总价(de)2%收取,但最高不超过80万元.第三章投标第八条一个制造商对同一品牌同一型号(de)货物,仅能委托一个代理商参加投标,否则应作废标处理.第九条两个以上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de)身份共同投标.第十条联合体各方签订共同投标协议后,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投标,也不得组成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同一项目中投标,否则作废标处理.第十一条组成联合体投标(de),投标报名材料或投标文件中必须附联合体各方共同投标(de)协议,协议中必须明确主投标人.企业业绩、类似工程经验、国际管理体系认证等资料以主投标人为准,联合体其他各方不计分.资格预审前未组成联合体(de),预审结束后不得组成联合体投标.第四章开标、评标和定标第十二条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de),招标人不予受理:(一)逾期送达或未送达指定地点(de);(二)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密封(de).第十三条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de),由评标委员会初审后按废标处理:(一)无单位盖章并无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de)代理人签字或盖章(de);(二)无法定代表人出具(de)授权委托书(de);(三)未按规定(de)格式填写,内容不全或关键字迹模糊、无法辨认(de);(四)投标人递交两份或多份内容不同(de)投标文件,或在一份投标文件中对同一招标货物报价有两个或多个报价,且未声明哪一个为最终报价(de);(五)投标人名称或组织结构与资格预审时不一致且未提供有效证明(de);(六)投标有效期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de);(七)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de);(八)联合体投标未附联合体各方共同投标协议(de);(九)招标文件明确规定可以废标(de)其他情形.第十四条招标人可以要求投标人对所投标(de)货物进行样品封样,以保证所供货物与投标时一致.第十五条工程评标由依法组建(de)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de)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de)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de)三分之二.第十六条评标委员会成员必须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确定(de)评标、定标办法,有记名(de)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第十七条评标报告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对评标结论持有异议(de)评标委员会成员可以书面方式阐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评标委员会成员拒绝在评标报告上签字且不陈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de),视为同意评标结论.评标委员会应当对此作出书面说明并记录在案.第十八条评分标准中(de)同类项目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界定.同类项目应从主要货物(de)数量、估算价、使用功能和产品型号等方面界定.以数量和估算价确定同类项目时,应当以招标主要设备或材料(de)数量或估算价为基数,在上下50%(de)浮动范围选定.第十九条货物评分标准分为综合评分办法和合理范围低价中标两种办法.技术简单或技术规格、性能、制作工艺要求统一(de)货物一般采用合理范围低价中标(de)定标办法.第二十条本办法评标基准价采取二次平均法进行计算.第一步确定投标报价有效范围.计算各有效标书最终报价中去掉最高和最低价后(de)算术平均值(以下称报价均值).若有效标书少于四家,则不去掉最高和最低价.报价有效范围为报价均值(de)85%至110%(含85%和110%).超出报价有效范围(de)投标文件作废标处理.第二步计算评标基准价.去掉超过有效范围(de)投标报价后,将剩下(de)投标报价去掉最高和最低报价后再次进行平均(若剩余投标报价少于五家则不去最高最低),所得到(de)算数平均值作为评标基准价.第二十一条合理范围低价中标评标程序按照投标文件初审、技术标书评审、投标报价评审、确定中标候选人等步骤进行.1、投标文件初审: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de)要求检查标书格式、法人授权委托、资质资格证书等符合性情况,对于明显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de)投标文件不予接受.2、技术标书评审:评标委员会根据工程实际情况对各投标单位(de)技术标书部分进行审查,对于技术标书合格(de)标书进入下一阶段投标报价评审.评标委员会对于认定不合格(de)技术标书,应出具书面评标报告.3、投标报价评审:确定评标基准价:按照本办法第二十条(de)规定确定评标基准价.随机抽取报价下限:投标单位唱投标报价前,招标人在有关监督部门或者公证部门监督下,公开从评标基准价(de)95%、96%和97%三个数值中采用随机抽取方式确定报价下限.投标单位排序:投标报价高于随机抽取(de)报价下限(de)为有效报价.在此有效报价范围内,按照报价由低到高对投标单位进行排序.4、确定中标候选人:根据投标报价评审得出(de)排序,评标委员会应在评标报告中推选前两名作为中标候选人.5、确定中标人:招标人应选择排序第一(de)投标人中标.当两家投标人报价相同,且排序并列第一时,招标人可任选其一作为中标单位.当排名第一(de)投标人放弃中标时,排名次之(de)投标人递补.第二十二条采用综合评分办法(de)招标项目,评分标准详见附表.评标按照投标文件初审、评审技术标、评审商务标、确定中标候选人顺序进行.评标委员会(de)评标报告中应当推选出两名中标候选人,招标人应选择综合得分最高(de)投标人中标.当综合得分最高(de)投标人放弃中标时,第二名中标候选人递补.第二十三条上一年度是指从招标公告发布之日至前一年(de)1月1日,上两年度是指从招标公告发布之日至前两年(de)1月1日,以此类推.附表:工程建设项目设备材料招标综合评标评分办法工程建设项目设备材料招标综合评标评分办法注:招标人可以根据招标项目(de)实际情况对企业综合实力和技术性能部分进行细化.。
工程施工招标投标办法
工程施工招标投标办法是为了规范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保障招标投标各方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的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工程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的制定目的是为了规范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保障招标投标各方的合法权益,提高工程建设的质量、安全、进度和投资效益。
第二条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三条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招标第四条招标人应当是依法成立的企业或者其他组织,具有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
第五条招标人进行招标前,应当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招标备案,并提交下列材料:(一)招标备案申请表;(二)项目批准文件;(三)招标人的法人资格证明文件;(四)其他应当提交的材料。
第六条招标人应当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投标须知;(二)合同条款;(三)技术规格、要求和工程量清单;(四)投标文件格式;(五)评标办法;(六)其他应当包含的内容。
第七条招标人应当通过媒体公开发布招标公告,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二)招标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和投资额;(三)投标截止时间;(四)开标时间和地点;(五)其他应当公告的内容。
第三章投标第八条投标人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具备与招标项目相关的专业技术资格和资质证书。
第九条投标人应当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投标申请书;(二)投标保证金;(三)投标报价;(四)施工组织设计;(五)其他应当提交的材料。
第十条投标人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送达招标人指定的地点。
第四章开标、评标和定标第十一条开标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后及时进行,开标时应当公布投标人的名称、投标报价等内容。
第十二条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进行评标。
第十三条招标人应当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
2024年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评标定标办法
2024年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评标定标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评标活动,保证工程建设项目质量,提高投资效益,维护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工程总承包、全过程工程咨询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设备、材料等采用招标方式选择承包人的评标定标工作。
国家、省以及行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评标办法是指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确定投标人的排名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的标准和方法。
评标是指评标委员会依据招标文件载明的评标办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确定投标人的排名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的过程。
第四条招标人在编制招标文件时,应当根据本办法结合工程项目实际确定具体的评标办法并写入招标文件,作为招标文件的必要组成部分。
招标人不得将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规定的评标办法写入招标文件中。
第五条招标人应当根据工程项目特点采用下列评标方法:一是合理低价法(平均值法)。
适用「依法必须招标且招标控制价低于3000万元的建设工程施工类招标项目。
二是综合评估法。
适用于如下招标项目:(一)依法必须招标且招标控制价3000万元(含本数)以上的建设工程施工类招标项目O(二)依法必须招标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类项目以及工程总承包、全过程工程咨询招标项目。
(三)建筑工程设计招标项目,招标人可以依据项目特点和实际需要,采用设计方案或者设计团队招标。
第六条采用综合评估法进行评标定标活动应当体现公平、公正、科学和择优的原则,综合考虑投标人的信用、业绩奖项、报价、质量、工期、施工组织设计等方面的因素,不得含有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内容,不得妨碍和限制投标人之间的竞争。
第七条招标项目评标前,应当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
服务类项目、工程总承包项目、全过程工程咨询项目招标经开标会审查所有有效的投标人全部进入资格后审;施工类项目招标结合投标人在行政主管部门信用管理信息系统的信用等级和投标报价等因素参与资格后审(具体方法详见附件1)0第八条采用本办法评标,招标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组成评标委员会,评标委员会总人数为5人(含本数)以上单数组成。
《建设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定标办法试行》青建管字
建设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定标办法(试行)《建设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定标办法(试行)》青建管字〔2008〕15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评标活动,保证评标的公平、公正,维护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为便于社会各界对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凡采用本办法评标的工程项目,实行工程招标投标公示制度。
公示期间无异议的,期满准予办理各项手续。
期间若接到举报或投诉经查属实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等作出相应处理。
第三条招标投标主管部门的行政行为、工作人员的执法行为以及相关事项接受纪检监察部门全过程监督。
青岛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社会监督员可依法随时对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监督、检查。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青岛市行政辖区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
本办法所称房屋建筑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及室内外装修工程。
本办法所称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是指城市道路及桥涵、公共交通、供水、排水、燃气、热力、园林、环卫、污水处理、垃圾处理、防洪、地下公共设施及附属设施的土建、管道、设备安装工程。
第五条单位工程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及以上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工程),必须进当地有形建筑市场进行招标。
工程的发包采用施工总承包招标制度,即除500万元及以上的幕墙、200万元及以上的智能化系统、200万元及以上的消防系统、100万元及以上通风空调、电梯和单独出图的分部分项可由建设单位单独招标发包外,其它部分均应整体招标发包。
单项工程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及以上或工程施工总承包招标过程中未确定或暂定价的专业工程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及以上时必须进当地有形建筑市场进行招标。
第六条单体工程施工招标不允许划分标段,群体工程确需要划分标段时,每标段总建筑面积原则上不得少于30000平方米。
第七条工程评标由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公开招标项目的招标人代表不得超过一人。
建设工程开标、评标与定标程序及方法
建设工程开标、评标与定标程序及方法一、开标1.确定开标工作机构一般情况下,开标应以召开开标会议的形式进行;开标会议由招标人在有关管理部门的监督下主持进行。
在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招标时,开标也可由该代理机构主持。
主持人按照规定的程序负责开标的全过程,其他开标工作人员办理开标作业及制作记录等事项。
为了体现工程招标的平等竞争原则,使开标具有公开性,让投标人的投标为各投标及有关方面所共知,应当邀请所有投标人和相关单位的代表作为参加人出席开标。
邀请所有的投标人或其代表出席开标,可以使投标人得以了解开标是否依法进行,使投标人相信招标人不会任意做出不适当的决定;同时,也可以使投标人了解其他投标人的投标情况,做到知己知彼,大体衡量一下自己中标的可能性,这对招标人的中标决定也将起到一定的监督作用;投标人还可以收集资料,积累经验,进一步了解竞争对手的情况,为以后的投标工作提供资料。
此外,为了保证开标的公正性,一般还会邀请相关单位的代表参加,如招标项目主管部门的人员、评标委员会成员、监察部门代表、经办银行代表等。
有些招标项目,招标人还可以委托公证部门的公证人员对整个开标过程依法进行公证。
2.开标的时间与开标的地点《招标投标法》规定:“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
”开标时间就是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如某年某月某日几时几分。
之所以这样规定开标时间,是为了防止投标截止时间之后与开标之前仍有一段时间间隔。
如有间隔,也许会给不端行为留有可乘之机。
为了防止投标人因不知地点变更而不能按要求准时提交投标文件,开标地点应当为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
如招标机构鉴于某种原因变更开标日期和地点,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前通知所有的投标人。
已经建立建设工程交易中心(有形建设市场)的,开标地点应设在建设工程交易中心。
3.确定开标形式开标的形式主要有公开开标、有限开标和秘密开标三种。
(1)公开开标。
邀请所有的投标人参加开标仪式,其他愿意参加者也不受限制,当众公开开标。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经济效益,保证项目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五条招标投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应当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
第二章招标第六条招标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二)有与招标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技术、经济、管理人员;(三)有组织编制招标文件的能力;(四)有审查投标单位资质的能力;(五)有组织开标、评标、定标的能力。
第七条招标人可以采用资格预审或者资格后审的方式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
第八条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
招标文件应当包括招标项目的技术要求、对投标人资格审查的标准、投标报价要求和评标标准等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以及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
第三章投标第九条投标人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并满足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
第十条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
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第十一条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送达投标地点。
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签收保存,不得开启。
第四章开标、评标和定标第十二条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开标地点应当为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
第十三条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
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
第十四条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并推荐合格的中标候选人。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七部委30号令)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 (七部委 30 号令)国家计委、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水利部、民航总局令第 30 号(2003 年 3 月 8 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招标第三章投标第四章开标、评标和定标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施工(以下简称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职责分工,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合用本办法。
第三条工程建设项目符合《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 (国家计委令第 3 号)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的,必须通过招标选择施工单位。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四条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依法由招标人负责。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
施工招标投标活动不受地区或者部门的限制。
第六条各级发展计划、经贸、建设、铁道、交通、信息产业、水利、外经贸、民航等部门依照《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意见的通知》 (国办发〔2000〕34 号)和各地规定的职责分工,对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第二章招标第七条工程施工招标人是依法提出施工招标项目、进行招标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八条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才干进行施工招标:(一)招标人已经依法成立;(二)初步设计及概算应当履行审批手续的,已经批准;(三)招标范围、招标方式和招标组织形式等应当履行核准手续的,已经核准;(四)有相应资金或者资金来源已经落实;(五)有招标所需的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
第九条工程施工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第十条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按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规定,凡应报送项目审批部门审批的,招标人必须在报送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将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等有关招标内容报项目审批部门核准。
青岛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评标与定标办法
青岛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评标与定标办法青岛市树立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定标方法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为了规范房屋修建和市政基础设备工程施工评标活动,保证评标的公允、公正,维护招标招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招标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则,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为便于社会各界对工程招标招标活动的监视,凡采用本方法评标的工程项目,实行工程招标招标公示制度。
公示时期无异议的,期满准予操持各项手续。
时期假定接到揭发或赞扬经查失实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作出相应处置。
第三条市场各方主体买卖行为、评标专家的评审行为、招标招标主管部门的行政行为、任务人员的执法行为及评标、定标接受市监察局全进程监视。
青岛市树立工程招标招标社会监视员可依法随时对工程招标招标活动监视、反省。
第四条本方法适用于青岛市行政辖区内的房屋修建和市政基础设备工程施工招标招标活动。
本方法所称房屋修建工程,是指各类房屋修建及其隶属设备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装置工程及室内外装修工程。
2本方法所称市政基础设备工程,是指城市路途、公共交通、供水、排水、燃气、热力、园林、环卫、污水处置、渣滓处置、防洪、地下公共设备及隶属设备的土建、管道、设备装置工程。
第五条单位工程合同预算价在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房屋修建和市政基础设备工程〔以下简称工程〕或单位工程合同预算价在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土石方、桩基础、装饰装修、设备装置、幕墙、防水等专业工程,必需停止招标。
第六条工程评标由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担任。
评标委员会成员必需严厉依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定标方法,有记名的对招标文件停止评审和比拟,否那么该成员评审结果有效。
评标报告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
对评标结论持有异议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可以书面方式论述其不赞同见和理由。
评标委员会成员拒绝在评标报告上签字且不陈说其不赞同见和理由的,视为赞同评标结论。
评标委员会应当对此作出书面说明并记载在案。
建筑工程施工招标评标
建筑工程施工招标评标一、前言建筑工程施工招标评标是建设工程项目中至关重要的环节之一,它直接影响着整个工程的质量、进度和成本。
因此,在招标过程中,必须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开、公平、公正地进行招标评标工作,确保最终选中的承包商具备良好的施工水平和实力,确保工程的顺利进行。
二、招标文件的编制1. 招标文件的内容招标文件是建筑工程施工招标的重要依据,其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1) 工程概况:包括项目名称、建设地点、工程范围等基本信息。
(2) 招标条件:包括承包商资格要求、投标保证金、技术要求等。
(3) 工程规模和质量要求:包括工程造价、工程进度、质量标准等要求。
(4) 投标文件的备标要求:包括递交时间、递交地点、递交方式等。
(5) 投标文件的编制要求:包括技术标、商务标、有关证明材料等的编制要求。
(6) 签约及履约担保:包括合同签署方式、履约保证金等。
2. 编制要求招标文件的编制应结合实际情况进行,避免内容繁琐、杂乱,做到简明扼要、清晰明了。
同时,应注重技术标和商务标的统一性,确保评标的客观公正性。
三、评标标准的确定1. 技术标的评分标准技术标是对承包商施工技术、施工计划、安全保障措施等方面进行评分的依据,评标标准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1) 施工技术:评估承包商的施工技术水平、经验和专业能力。
(2) 施工计划:评估承包商对工程进度的把控能力和组织协调能力。
(3) 安全保障措施:评估承包商对施工安全的重视程度和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水平。
2. 商务标的评分标准商务标是对承包商投标报价、合同条件等方面进行评分的依据,评标标准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1) 报价金额:评估承包商的报价是否合理、是否符合市场行情。
(2) 合同条件:评估承包商的履约保证金、履约期限等合同条件是否合理。
(3) 相关资质:评估承包商的相关资质、信誉等情况。
四、评标的流程1. 开标阶段:评标委员会成员应依次核对各家承包商的资格文件,确保投标人的资格齐全,符合承包商资格要求。
建设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定标办法(试行)
建设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定标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评标活动,保证评标的公平、公正,维护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为便于社会各界对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凡采用本办法评标的工程项目,实行工程招标投标公示制度。
公示期间无异议的,期满准予办理各项手续。
期间若接到举报或投诉经查属实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等作出相应处理。
第三条招标投标主管部门的行政行为、工作人员的执法行为以及相关事项接受纪检监察部门全过程监督。
青岛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社会监督员可依法随时对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监督、检查。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青岛市行政辖区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
本办法所称房屋建筑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及室内外装修工程。
本办法所称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是指城市道路及桥涵、公共交通、供水、排水、燃气、热力、园林、环卫、污水处理、垃圾处理、防洪、地下公共设施及附属设施的土建、管道、设备安装工程。
第五条单位工程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及以上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工程),必须进当地有形建筑市场进行招标。
工程的发包采用施工总承包招标制度,即除500万元及以上的幕墙、200万元及以上的智能化系统、200万元及以上的消防系统、100万元及以上通风空调、电梯和单独出图的分部分项可由建设单位单独招标发包外,其它部分均应整体招标发包。
单项工程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及以上或工程施工总承包招标过程中未确定或暂定价的专业工程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及以上时必须进当地有形建筑市场进行招标。
第六条单体工程施工招标不允许划分标段,群体工程确需要划分标段时,每标段总建筑面积原则上不得少于30000平方米。
第七条工程评标由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公开招标项目的招标人代表不得超过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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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设部第23号令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机构与职责第三章招标第四章标底第五章投标第六章开标评标定标第七章罚则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加强政府对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的管理,使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进入建筑市场进行公平交易、平等竞争,达到控制建设工期、确保工程质量和提高投资效益的目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政府和公有制企、事业单位投资的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工程项目的施工,除某些不适宜招标的特殊工程外,均应按本办法实行招标投标。第三条施工招标投标,应当坚持公平、等价、有偿、讲求信用的原则,以技术水平、管理水平、社会信誉和合理报价等情况开展竞争,不受地区、部门限制。第四条施工招标投标是双方当事人依法进行的经济活动,受国家法律保护和约束。凡具备条件的建设单位和相应资质的施工企业均可参加施工招标投标。第二章机构与职责第五条建设部负责全国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的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制定施工招标投标的规定和办法;(二)指导、检查各地区、各部门招标投标工作;(三)总结、交流招标投标工作的经验,提供服务;(四)维护国家利益,监督重大工程的招标投标活动;(五)审批跨省的施工招标投标代理机构。第六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施工招标投标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的法规和方针、政策,制定施工招标投标实施办法;(二)监督、检查有关施工招标投标活动,总结、交流工作经验;(三)审批咨询、监理等单位代理施工招标投标业务的资格;(四)调解施工招标投标纠纷;(五)否决违反招标投标规定的定标结果。第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需要,报请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确定各级施工招标投标办事机构的设置及其经费来源。根据同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授权,各级施工招标投标办事机构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施工招标投标的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一)审查招标单位的资质;(二)审查招标申请书和招标文件;(三)审定标底;(四)监督开标、评标、定标和议标;(五)调解招标投标活动中的纠纷;(六)否决违反招标投标规定的定标结果;(七)处罚违反招标投标规定的行为;(八)监督承发包合同的签订、履行。第八条国务院工业、交通等部门要会同地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本部门直接投资和相关投资公司投资的重大建设项目施工招标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的法规和方针、政策;(二)指导、组织本部门直接投资和相关投资公司投资的重大工程建设项目的施工招标工作和本部门直属施工企业的投标工作;(三)监督、检查本部门有关单位从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四)商项目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招标等有关事宜。第三章招标第九条按照建设项目实行业主负责制的原则,建设单位作为投资的责任者和业主享有下列权利:(一)按照有关规定程序,有权组织招标活动;(二)根据政府规定的资质标准,有权正当选择和确定投标单位;(三)根据有关评标原则和价格管理规定,有权选定中标价格和中标单位。第十条建设单位招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是法人、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二)有与招标工程相适应的经济、技术管理人员;(三)有组织编制招标文件的能力;(四)有审查投标单位资质的能力;(五)有组织开标、评标、定标的能力。不具备上述二至五项条件的,须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咨询、监理等单位代理招标。第十一条建设项目招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概算已经批准;(二)建设项目已正式列入国家、部门或地方的年度固定资产投资计划;(三)建设用地的征用工作已经完成;(四)有能够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五)建设资金和主要建筑材料、设备的来源已经落实;(六)已经建设项目所在地规划部门批准,施工现场的“三通一平”已经完成或一并列入施工招标范围。第十二条施工招标可采用项目的全部工程招标、单位工程招标、特殊专业工程招标等方法。但不得对单位工程的分部、分项工程进行招标。第十三条施工招标可采用下列方式:(一)公开招标。由招标单位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等方式发布招标公告;(二)邀请招标。由招标单位向有承担该项工程施工能力的三个以上(含三个)企业发出招标邀请书;(三)议标。对不宜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的特殊工程,应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招标投标办事机构,经批准后可以议标。参加议标的单位一般不得少于两家(含两家)。第十四条施工招标一般应按下列程序进行:(一)由建设单位组织一个与本办法第十条要求相符的招标班子;(二)向招标投标办事机构提出招标申请书。申请书的主要内容包括:招标单位的资质,招标工程具备的条件,拟采用的招标方式和对投标单位的要求等;(三)编制招标文件和标底,并报招标投标办事机构审定;(四)发布招标公告或发出招标邀请书;(五)投标单位申请投标;(六)对投标单位进行资质审查,并将审查结果通知各申请投标者;(七)向合格的投标单位分发招标文件及设计图纸、技术资料等;(八)组织投标单位踏勘现场,并对招标文件答疑;(九)建立评标组织,制定评标、定标办法;(十)召开开标会议,审查投标标书;(十一)组织评标,决定中标单位;(十二)发出中标通知书:(十三)建设单位与中标单位签订承发包合同。第十五条招标文件的主要内容包括:(一)工程综合说明。包括工程名称、地址、招标项目、占地范围、建筑面积和技术要求、质量标准以及现场条件、招标方式、要求开工和竣工时间、对投标企业的资质等级要求等;(二)必要的设计图纸和技术资料;(三)工程量清单;(四)由银行出具的建设资金证明和工程款的支付方式及预付款的百分比;(五)主要材料(钢材、木材、水泥等)与设备的供应方式,加工定货情况和材料、设备价差的处理方法;(六)特殊工程的施工要求以及采用的技术规范;(七)投标书的编制要求及评标、定标原则;(八)投标、开标、评标、定标等活动的日程安排;(九)《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条件》及调整要求;(十)要求交纳的投标保证金额度。其数额视工程投资的大小确定,最高不得超过1000元;(十一)其它需要说明的事项。第十六条招标文件一经发出,招标单位不得擅自变更其内容或增加附加条件;确需变更和补充的,报招标投标办事机构批准后,在投标截止日期7天前通知所有投标单位。第十七条招标文件发出后10天内,招标单位组织答疑会。答疑纪要作为招标文件的补充,应报招标投标办事机构批准备案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单位。第十八条发出招标文件至投标截止时间,小型工程不少于15天,大中型工程不少于30天。第四章标底第十九条工程施工招标必须编制标底。标底由招标单位自行编制或委托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具有编制标底能力的咨询、监理单位编制。第二十条编制标底应遵循下列原则:(一)根据设计图纸及有关资料、招标文件,参照国家规定的技术、经济标准定额及规范,确定工程量和编制标底;(二)标底价格应由成本、利润、税金组成,一般应控制在批准的总概算(或修正概算)及投资包干的限额内;(三)标底价格作为建设单位的期望计划价,应力求与市场的实际变化吻合,要有利于竞争和保证工程质量;(四)标底价格应考虑人工、材料、机械台班等价格变动因素,还应包括施工不可预见费、包干费和措施费等。工程要求优良的,还应增加相应费用;(五)一个工程只能编制一个标底。第二十一条标底必须报经招标投标办事机构审定。第二十二条标底一经审定应密封保存至开标时,所有接触过标底的人员均负有保密责任,不得泄漏。第二十三条实行议标的工程,其承包价格由承发包双方商议,报招标投标办事机构备案。第五章投标第二十四条施工企业作为建筑产品的生产者,在施工招标投标的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一)凡持有营业执照和相应资质证书的施工企业或施工企业联合体,均可按招标文件的要求参加投标;(二)根据自己的经营状况和掌握的市场信息,有权确定自己的投标报价;(三)有权对要求优良的工程实行优质优价;(四)根据自己的经营状况有权参与投标竞争或拒绝参与竞争。第二十五条投标单位应向招标单位提供以下材料:(一)企业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二)企业简历;(三)自有资金情况;(四)全员职工人数,包括技术人员、技术工人数量及平均技术等级等。企业自有主要施工机械设备一览表;(五)近三年承建的主要工程及其质量情况;(六)现有主要施工任务,包括在建和尚未开工工程一览表。第二十六条投标单位领取招标文件时,须按规定交纳投标保证金。第二十七条投标单位应按招标文件的要求,认真编制投标书。投标书应包括下列内容:(一)综合说明;(二)按照工程量清单计算的标价及钢材、木材、水泥等主要材料用量。投标单位可依据统一的工程量计算规则自主报价;(三)施工方案和选用的主要施工机械;(四)保证工程质量、进度、施工安全的主要技术组织措施;(五)计划开工、竣工日期,工程总进度;(六)对合同主要条件的确认。第二十八条投标书须有单位和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的印鉴。投标单位应在规定的日期内将投标书密封送达招标单位。如果发现投标书有误,需在投标截止日期前用正式函件更正,否则以原投标书为准。第二十九条投标单位可以提出修改设计、合同条件等建议方案,并做出相应标价和投标书同时密封寄送招标单位,供招标单位参考。第六章开标评标定标第三十条开标、评标、定标活动,在招标投标办事机构的监督下,由招标单位主持进行。第三十一条招标单位应邀请有关部门参加开标会议,当众宣布评标、定标办法,启封投标书及补充函件,公布投标书的主要内容和标底。第三十二条有下列情况之一,投标书宣布作废:(一)未密封;(二)无单位和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的印鉴;(三)未按规定的格式填写,内容不全或字迹模糊、辨认不清;(四)逾期送达;(五)投标单位未参加开标会议。第三十三条评标组织由建设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包括由建设单位委托的咨询、监理单位)和建设单位邀请的有关单位组成。特殊工程或大型工程还可邀请有关专家参加。第三十四条评标、定标应采用科学的方法。按照平等竞争、公正合理原则,一般应对投标单位的报价、工期、主要材料用量、施工方案、质量实绩、企业信誉等进行综合评价,择优确定中标单位。第三十五条自开标(或开始议标)至定标的期限,小型工程不超过10天,大中型工程不超过30天,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第三十六条确定中标单位后,招标单位应于7天内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抄送各未中标单位,抄报招标投标办事机构。未中标的投标单位应在接到通知后7天内退回招标文件及有关资料,招标单位同时退还投标保证金。第三十七条中标通知书发出30天内,中标单位应与建设单位依据招标文件、投标书等签订工程承发包合同。第七章罚则第三十八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机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通报批评、中止招标、取消一定时期投标权、不准开工、责令停止施工的处罚,并可处以罚款:(一)应招标的工程而未招标的;(二)招标单位隐瞒工程真实情况(如建设规模、建设条件,投资、材料的保证等)的;(三)泄露标底,影响招标投标工作正常进行的;(四)投标单位不如实填写投标申请书、虚报企业资质等级的;(五)投标单位串通作弊、哄抬标价,致使定标困难或无法定标的;(六)定标后,逾期拒签承发包合同的。第三十九条建设单位利用招标权索贿收受“回扣”;投标单位以行贿,给“回扣”等不正当手段获取工程任务的,按《建筑市场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处理。第四十条投标单位投标后,由于招标(建设)单位的原因而中止招标或招标失败的,招标(建设)单位应向各投标单位赔偿一定的经济损失。第四十一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机构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第四十二条在招标投标中发生纠纷,可自行协商处理或由招标投标办事机构进行调解。调解无效时,可通过诉讼解决。第四十三条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罚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八章附则第四十四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施工招标投标实施办法或细则,并报建设部备案。第四十五条涉外工程的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另行制定。第四十六条本办法由建设部负责解释。第四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过去颁布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按本办法执行。。
评标、定标办法
评标、定标办法评标的程序、方法及定标方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江苏省招标投标条例》、《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国家计委等七部委第30号令)、《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工程量清单施工招标投标评标规则》等有关规定执行,具体评标程序、评标标准及方法如下:本招标工程评标方法采用综合评分法。
按得分由高到低推荐3名中标候选人,由招标人按《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国家计委等七部委第30号令)第五十八条的规定,依法确定中标人。
一、评标委员会组成:根据本工程发包方式及苏州市有关规定,本工程评标委员会由七名评委组成,其中五名为技术标评委,二名为经济标评委。
二、清标程序:1、组建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
2、组建清标小组: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进行清标。
3、商务标清标内容及步骤如下:第一步、本工程将采用广联达惠中软件有限公司的评标软件进行商务标的清标,投标人把最后的数据刻入光盘时,必须按招标人所发光盘中要求的步骤进行,否则将按重大偏差处理;第二步、导入各投标人的报价文件(有效报价的报价文件)电子文档,对各投标人的报价文件进行初步清理,若投标人的报价文件存在序号、项目编码、项目名称、计量单位、工程数量及顺序、格式与招标人提供的不一致时,按重大偏差处理;第三步、剔除出现重大偏差投标人,经此步余下的投标报价视为有效投标报价;第四步、对所余各投标人的综合单价进行比较:(1)、先计算每项子目的综合单价偏差率:即计算该投标人该子目的综合单价除以所有有效投标报价对应的该子目综合单价算术平均值的偏差率。
列出子目的综合单价偏差率超出+10%~-20%(不含+10%及-20%)的条目;(2)、在前面清出的条目基础上,再计算每条清出条目的合价金额与所有有效投标报价对应的该子目的合价金额偏差,列出偏差金额绝对值大于等于3000元的条目;(3)、根据上述清标结果,列出子目的综合单价偏差率超出+10%~-20%(不含+10%及-20%)且合价金额的偏差金额绝对值大于等于3000元的条目数;第五步、形成书面的清标报告。
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办法
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办法是为了规范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保障招标投标各方的合法权益,提高投资效益,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法律法规,制定的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办法的目的和依据本办法旨在规范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保障招标投标各方的合法权益,提高投资效益,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
本办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法律法规制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各类建设工程。
第三条招标投标的原则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二章招标第四条招标条件建设工程施工招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招标人已经依法成立;(二)初步设计及概算应当履行审批手续的,已经批准;(三)有相应资金或者资金来源已经落实;(四)有招标所需的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
第五条招标方式建设工程施工招标可以采取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两种方式。
公开招标应当通过国家指定的报刊、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介发布招标公告。
邀请招标应当向三个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
第六条招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
招标文件应当包括投标须知、合同条款、工程量清单、技术规范、设计图纸等。
第七条招标公告公开招标的,招标人应当在国家指定的报刊、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介发布招标公告。
招标公告应当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招标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施工周期,投标截止时间,对投标人的要求等内容。
第三章投标第八条投标人资格投标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二)具有与招标项目相适应的资质等级;(三)具有与招标项目相适应的施工能力;(四)具有与招标项目相适应的资金、设备和技术条件;(五)具有良好的银行信用和商业信誉。
第九条投标文件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并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提交。
建设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办法
5、计分规则:
1)、评标计分必须严格按本办法规定进行; 2)、评分计算保留2位小数(百分比亦取2位小数), 第三位小数四舍五入; 3)、评分计算中出现中间值按插入法计算得分;
4)、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为无效分,该单项评分视为弃 权: a、计分高出规定最高分或低于规定最低分的;
价后重新计算评标标底。 若半数以上投标报价超出评标标底+3%或半数以上投标报
价超出评标标底—3%,应当由招标办审核招标人标底, 如标底有误,则根据审核的标底重新确定评标标底。
若参加投标的几家单位的投标报价均超出评标标底价 土3%的范围,则宣布休会。由招标人讨论确定采用以 下两种处理方案:(1)加大报价正负百分率的范围 (最多不得超出土5%),则可按每增0.1%,扣0.8分, 每减0.1%,扣0.5分,计算报价得分。(2)由市招标 办重新复核招标人标底,若标底无误,由投标单位重 新报价后评标。若标底有误,则应调整标底价并重新 开会评标。
打分,统计排序。
2.8.2所有投标单位的投标文件均
2.7编制评标报告
评标小组完成评标后,将编 写评标报告。评标报告编写 完成后将送交项目法人。
实质上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 时。若发生招标失败,招标 单位做出合理修改后,经报 批后进行重新招标。
3、评标办法
—— 本标采用综合评分法评标,评标小组按下 列计分标准与规则进行评标计分工作。
投标报价
评标标底=招标人标底*40%+投标人报价的平均值*60% 投标报价与评标标底价之差超出土3%,视为废标,在土
3%(含 土3%)以内者参加评标。 报价计算得分:报价正负百分率在土1%(含土1%)以内,得
建筑工程项目招标评标办法及评标详细程序、废标条件
建筑工程项目招标评标办法及评标详细程序、废标条件一、评分细则本工程评标采用资格后审合格制,资格审查合格的单位方可进入综合评审,评标采用综合评分法,总分100分,将合计得分排名前3名的合格投标人作为中标候选人,如出现最高得分分数并列的情况,则选取报价较低者为中标人,若得分最高分数相同、报价也相同则由评委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得票多者为中标人。
如排名第一的中标人放弃中标或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或招标文件规定应当提交的履约保证金而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能提交的招标人的(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招标人将确定排名第二的合格投标人作为中标人,以此类推。
各项分值分配如下:二、技术标评审( 30 分)评标委员会对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施工组织机构、质量控制措施、工期保证、劳动力计划、施工机械配备、安全文明措施和综合管理水平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和工程特点等进行评审。
总体概述:施工程序总体设想及施工阶段划分(5分)优:对项目总体有深刻认识,表述清晰、完整、严谨、合理、措施先进、具体、有效、成熟,采用了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满足绿色施工要求,施工段划分呼应总体表述,划分清晰、合理、符合规范要求;良:对项目总体有一定认识,表述清晰、完整,措施具体有效;基本满足绿色施工要求,施工段划分呼应总体表述,划分清晰,符合规范要求;中:对项目总体有认识,有一定的措施但部分不具体;基本满足绿色施工要求;差:对项目认识不足,表述不清晰,措施不具体;不满足绿色施工要求,施工段划分不合理。
(二)施工进度计划和各阶段进度的保证措施及违约责任承诺(3分)优:关键线路清晰、准确、完整,计划编制合理、可行。
关键节点的控制措施有力、合理、可行。
进度违约责任承诺具体,经济赔偿最大;良:关键线路清晰、准确、完整,计划编制可行。
关键节点的控制措施合理,可行。
进度违约怎人承诺具体,经济赔偿大。
中:关键线路基本准确,计划编制基本合理。
关键节点的控制措施基本可行。
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发布单位】建设部【发布文号】建设部令第23号发布【发布日期】1992-12-30【生效日期】1992-12-30【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1992年12月30日建设部令第23号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加强政府对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的管理,使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进入建筑市场进行公平交易、平等竞争,达到控制建设工期、确保工程质量和提高投资效益的目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政府和公有制企、事业单位投资的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工程项目的施工,除某些不适宜招标的特殊工程外,均应按本办法实行招标投标。
第三条施工招标投标,应当坚持公平、等价、有偿、讲求信用的原则,以技术水平、管理水平、社会信誉和合理报价等情况开展竞争,不受地区、部门限制。
第四条施工招标投标是双方当事人依法进行的经济活动,受国家法律保护和约束。
凡具备条件的建设单位和相应资质的施工企业均可参加施工招标投标。
第二章机构与职责第五条建设部负责全国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的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制定施工招标投标的规定和办法;(二)指导、检查各地区、各部门招标投标工作;(三)总结、交流招标投标工作的经验,提供服务;(四)维护国家利益,监督重大工程的招标投标活动;(五)审批跨省的施工招标投标代理机构。
第六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施工招标投标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的法规和方针、政策,制定施工招标投标实施办法;(二)监督、检查有关施工招标投标活动,总结、交流工作经验;(三)审批咨询、监理等单位代理施工招标投标业务的资格;(四)调解施工招标投标纠纷;(五)否决违反招标投标规定的定标结果。
第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需要,报请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确定各级施工招标投标办事机构的设置及其经费来源。
建设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定标办法
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定标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定标活动,维护工程招标投标市场秩序,保障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投标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青岛市行政辖区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以下统称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
本办法所称房屋建筑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及室内外装修工程。
本办法所称市政工程,是指城镇道路、公共交通、供水、排水、燃气、热力、园林绿化、景观亮化、环卫、污水处理、垃圾处理、防洪、地下公共设施等及附属设施的土建、管道、设备安装工程。
第三条凡采用本办法评标、定标的工程项目,均实行工程招标公告、中标公示公开发布制度。
公告、公示期间无异议或投诉的,期满准予办理各项手续;期间若接到异议或投诉,经查属实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等作出相应处理。
异议或投诉处理期间,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第四条招标投标管理部门的行政行为、工作人员的执法行为接受纪检监察部门全过程监督.第五条工程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或项目总投资额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应当进入当地有形建筑市场进行招标.国家、省、市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条工程发包采用施工总承包招标制度,同一立项或同一规划许可文件内的工程内容原则上需整体招标,确需分开招标的,须具有充分理由,一次性列出招标计划,并遵循以下原则:(一)房屋建筑工程除50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的装饰装修、幕墙、钢结构工程,20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的智能化系统、消防系统、通风空调、电梯和单独出图的分部分项可由发包人单独招标发包外,其他部分均应整体招标发包.市政工程除公共交通、园林绿化、城市道路照明、电力工程可由发包人单独招标发包外,其他部分原则上应整体招标发包。
建设工程施工招标评标
建设工程施工招标评标一、引言建设工程施工招标评标是建设工程领域一个非常重要的环节。
施工招标评标的质量直接关系到建设工程的顺利进行和工程质量的保障。
因此,建设工程施工招标评标要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进行,确保招标评标的公正、公平和透明,最终选择出适合工程需求的施工单位。
二、招标文件的编制在进行建设工程施工招标评标之前,首先要编制招标文件。
招标文件应该包括以下内容:1.招标范围:明确建设工程的范围和内容,以及需要施工单位承担的责任和要求。
2.招标方式:确定招标方式,可以是公开招标、邀请招标或者竞争性谈判等方式。
3.招标条件:确定招标条件,包括资格条件、技术条件、财务条件等。
4.投标文件的内容:明确投标文件的内容和要求,包括施工单位的资质证明、技术方案、施工计划、报价等。
5.评标标准:确定评标标准,根据工程的特点和要求确定评标的主要内容和指标。
6.评标办法:确定评标办法,包括评标组织形式、评标流程、评标程序、评标标准等。
7.其他事项:还应包括其他必要的事项,如开标时间、开标地点、保证金等。
三、招标文件的发布和邀请在编制好招标文件之后,需要将招标文件发布出去并邀请符合条件的施工单位参与投标。
发布招标文件的方式可以是通过公告、网络发布、招标代理机构等方式。
同时,还需要向符合条件的施工单位发出邀请函,让其参与投标。
四、投标文件的递交和开标施工单位在了解了招标文件的内容和要求之后,需要按照要求准备好投标文件,并在规定时间内递交。
递交完投标文件后,评标委员会在规定时间和地点进行开标,公开、公正地开启投标文件,并记录每家施工单位的报价、技术方案等内容。
五、评标的程序和标准评标委员会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和评标标准,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
评标的程序一般包括初审、资格审查、技术审查、报价审查等环节。
评标标准一般包括技术方案的合理性、施工计划的可行性、报价的合理性等。
六、评标结果的确定和公示评标委员会在评审完所有的投标文件后,根据评标标准和程序确定中标单位,并在规定时间内向相关施工单位发出中标通知书。
工程施工招标办法最新
工程施工招标办法最新版本于2021年发布,以下简称“新办法”。
新办法的发布旨在规范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保障各方合法权益,提高工程质量安全,提高投资效益,推进建筑市场健康发展。
一、新办法的主要内容新办法共分为七章,分别为总则、招标、投标、开标、评标、定标和法律责任。
1. 总则:明确了新办法的适用范围、原则和目的。
新办法适用于我国境内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
2. 招标:规定了招标人的资格条件、招标方式、招标文件的内容和要求等。
招标人应具备相应的资质条件,可以自行招标或委托招标代理机构进行招标。
招标文件应包括招标公告、投标须知、合同条款、技术规格等内容。
3. 投标:明确了投标人的资格条件、投标文件的编制和提交要求等。
投标人应具备相应的资质条件,投标文件应包括投标书、投标保证金、资格证明文件等。
4. 开标、评标、定标:规定了开标、评标、定标的程序和要求。
开标应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和地点进行,评标委员会应按照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进行评标,招标人应根据评标结果确定中标人。
5. 法律责任:规定了各方在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中的法律责任。
对违反新办法的行为,将依法予以查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二、新办法的主要特点1. 强化了招标投标过程中的信息公开,提高透明度。
例如,要求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列出所有投标人的名称、投标价格等信息,评标过程中的重要信息也需公开。
2. 强化了招标投标活动的合法性审查。
例如,要求招标人、投标人、评标专家等各方在招标投标活动中依法履行职责,严格遵守法律法规。
3. 强化了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打击。
新办法明确规定了禁止串通投标、抬高标价等不正当竞争行为,并设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4. 强化了对工程质量安全的保障。
新办法要求投标人具备相应的资质条件,并对投标文件中的施工方案、质量安全措施等进行严格审查。
三、新办法的实施意义1. 有助于规范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提高招标投标的公平性、公正性和透明度。
厦门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定标办法
厦门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定标办法氆勰?砰豁'?;-7一厦门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定标办法F2-&4~'1-7,2一,本评标定标办办仅适用于一般土建安装工程,装修装j;工程,桃基工程,土石方工程,基坑支护工程,市政卫程.二,本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定标采用百分制评分办法,按投标报价,投标工期,工程质量,投标水平评定,企业信誉考察,企业综合业绩,项目管理班予配备,施工组织设计八个分项内容进行综合打分评定.三,评标由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在开标前组建,具体按市委关于转发《厦门市建设[程招标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厦建建字<l997>038号)规定组建.四,评标分项分值七捌分配(一)投标报价(二)投标工期(三)工程质量(四)投标水平评定(五)企业信誉考察(六)企业综合业绩20分,(七)项目管理班子配备(八)施工组织设计五,评标分项评分规则0分3分2分2分8分并实行高不封顶,也可以出现负分.5分l5分(一)投标报价(ak项满分为50)本次招标工程投标报价得分标准按下表第一…一类工程投标报价得分标准评定计取.(二)投标工期(本项满分3分)投标工期满足招标文件中提出的建设工期要求的得基本分 2.7分,比建设工期缩短的按每缩短l%加O.O1分累计加分(缩短的百分数按四舍五入取整数).但投标工期超过建设工期的或投标工期缩短超过定额工期3O%的或标函摘要表中无明确投标工期的均视为投标单位提出的投标工期未响应招标文件要求,得零分且不能定为中标单位. (三)工程质量(本设满分为2分)'工程质量满足招标文件中提出的工程质量标准的得2分,不满足招标文件中提出的工程质量标准要求的或标函摘要表中无明确工霉质量标准(等级)的均视为投标单位提出的工质量标准未响应招标文件要求,得零分且不能定为中标单位.(四)投标水平评定(本项满分2分)投标水平评定是对投标文件本身编制水平进行综合评定,具体按下列内容逐项评定,打分:,1,总投标价汇总表,工程量清单报价.书(封面),材料设备清单报价表,独立费用清单报价表,法定费用清单报价表签注,盖章均齐全的得O.5分;不齐全的得零分. 37}各家总投标价离评标标准价百分值(即A值)值=(各家总投标价一评标标准价)评标标准}价×100%i——f.值高于+3%(不禽+3%)A值在-t-8%~-t-2%范围(含+8%,不含+2%)}A值在十2%~+1%范围(含-t-2%,不含-t-0)20分20分A值在+1%~0%范围(含4-l,不含0%)30分80分A值在0%一一1%范围(含0%,不含一1%)40分35分fA值在一1%~一2%范围(含一1%,不含一2%)f43分40分【A值在一2%~一8%范围(含一2,不含一8)I47分43分fA值在一3%~一4%范围(含一3%,不含一4)50分46分fA值在一4%~一5%范围(含一4%,含一5,45分48分人值在一5%~一6%范围(不含一5%,含一6)j150分f全篁垄二二二苎里至鱼二:鱼二!)jo分,且不能定为■兰璺坌;atg~---7%~一8%范固(不含一7%,含一8)一.—…46分…~~靴说明:1,评标标准价等于各有效投标单位的预算报价的算术均均值.2,有效投标单位是指扣除被取消投标资格和被废标以外的投标单位.3,有效预算报价确定:以标底价为准,各有效投标单位其段标文件标函摘要表中填报预算报价离标底的百分值(即B值)第一类工程在一5%~+3%(含一5%,+3,)或的第--类工程在一5%~+5%(含±5%)之间的,均为有效预算报价.4,各家总投标价是指有效投标单位在其投标文件标函摘要表中填报的总投标价. 5,投标报价评分计算时,A值,B值,各家总投标价,有效预算报价,标底价,评标标准价均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兰位四舍五入.(以万元为单位)6,当各有效投标单位的有效预算报价均不在在时,应分析原因:如标底价有误,以调整后的准确标底价重新计算评分I如无误或标底侨诃整后各有效投标单位的有效顼算报僻乃均不在在,则以原标底标底价或调整后的标底价作评标标准价.7,当各有效投标单位的总投标价均超范围C即备有效投标单位的投标报侨.分均旁零务时),由各有效投标单位在开标现场背靠背重新进行一次报价,然后按各家新报价重舞进行一次投标报价评分.8,当有效投标单位只剩一家且其_牧标报价分为零分时,不论其总投标价多少,以标底价的97%(指第一荚工程)或95(指第二类工程)作为中标价,如投标单位能接受,确定其为中标单位.38'.2所有投标报价表(不含工程最清单报价书)不发生的项目(包括所有空格)未对角斜线(含划而不全)或过头(影响该殳生项日数字表达的正带f哲)n舄零;对斜线均符合要求的得0.5分.3,投标文件资料(不含施工组织设计,企业综合业绩资浏-,目管理班于配备资料)未出现涂改或抵字等侈改得0.5劳,出现涂改或匿字等修改趄了『如盖投标单位校正章的得0.3分,出涂改或插字等修改且未加盖投标单位校正章的得零分.4,各单项济单报价表(书)及总标标价汇总表中的合汁金额与际函摘要表中填报的金额一致的(指以万元为讣价单位,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含五入)得0.5分,不一致的得零分.(五)企业信誉考察(本项满分3分)本项由建设单位在开投前对投标单位的经营作风,合同覆约,同工程施工经历,现场文明施工,项目经理,协作配合等方面进行宴地考察,综合价,分档统分,属笫一类档的得3分,属第『二类良档的得2分,属第三类可档的得1分.本项得分情况,以建设f.开标前提供的书面资材(需加盏建设单位印章才有效5为准,标前设位密封,j标后交给评标委员会作为本项打分依抛,建设单位在开按前不作出书面"值n,J均按:≥分汁.(六)企业综合业绩企业综合业绩仅指投标单位近壹年(即扣除战标当月=}.I上月往前顺推12个月期, 如:l998年2月份截标,则近壹年是指从l997年1月】日至l997年12Jj3l甘)所取得的综合业绩(含表彰,表扬,奖励等荣以及批坪,处罚等).所取得的综台绩仅限以投标单位名称(不含总公司或下属公司)所取得的综合业绩,综台业绩的有效时.限以,有关部门发文时间为准(取得荣誉证书等征件的以证件注明日期为准,工程刨优以有关部门签发核验结果时间为准).如缺企业综合业绩表,属加分项目的均得冬分论处,属ju项目的,如投标单位截标前已向市招标中心申报登记(即市锅投标中心信息库fJ'资料)则j按下列第3条扣分规则给予扣分,如未申报登记的,一经举报查出,则按下列第3条扣分规则给予加倍扣分.企业综合业绩所指具体内容及评分规则如下.1投标单位获厦门市政府或厦门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重台同守信jij"荣誉,每次加1分(本项满分2分).2,投标单位在工程质量,施工安全生产,劳力管理,创建文明施工达标样板工程,推进建筑科技进步,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方面获表彰,表扬,奖励等荣誉及投标单位在工(城市)建设管理方面获"先进单位"称号,视以下表彰部门加分:(1)获厦门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荣誉的每次(项)加1分;(2)获厦门市政府或福建省建没行政主管部门荣誉的每次(项)加1.5分,(3)获福建省政府或国家建设部荣誉的每次(项)加2分.(本项满分9分,其中创建文明施工达标样板工程以工程项目傲汁算加分,投标单位在行效时限内如同一?件事获多个不同级别的荣誉,按最高加分档汁取,不重复不累计)3,投标单位在工程质量,施工全安生产,劳力管哩方面被通报批评,处罚,视情扣分.39(1)被厦门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批,处罚构每次扣1分,(2)被嗄门市攻府或福建建设行政主铃部门通报批评,处罚的每次扣1.5分I(3)被蕊建省政府或国家建设部j萤报批评,处罚的每次扣2分.(本项可以零分,电可以出现负分,投际单位在有效时鼹内如同一件事被多个部门通报批评,处罚的,按最高扣档扣分,不重复不累汁)4,投标单位工程创优按下列规则加(本项加分支行高不封顶)本次招标的工程为(详见补充修改条款)工程,工程质量刨优只按投标单方肝捩得的一——工程质置创优得分多少计算本项得分,其他|l皇别工程劬优不参与计分.其他类~U-r_程创优不参与计分.工程质量刨院加分时,圊一』二项日如获得多个缎射优良(质)工程按最高加分档计分,不重复不累计.工程质量创院的加分硬目仅限于部门市辖区范匿内的创优项目.(1)创"中国建筑工程鲁班奖(国家优质工程)获奖参建单位每项加3分,独立承建单位每项加5分.(2)创"省优质工程"获奖参建单位每项加2分,独立承建单位每项加3力.(3)创"白鹭奖工程"获奖参建单位每项加1分,独立承建单位每项加2分.(4)创"市优良工程"(以有权部门校验缱果为懑).(a)建安工程(单位工程')-建筑面积在l000I及其{三l上20OOM及其以下的每项加1分}建筑面积在2000M以上5000,【.及其以下的每项搬1.5分建筑面积在5O00AI.以上10000I及其以下的每项枢2分}建筑面积在1O0O0M:以上2O000\1.及其以下的峰项加2.5分,超过20000l1程,每增加lQO0OI,再加0.2分.不能按建筑面积计算的造价10Q万元及其以上的每项加1分(b)市政工程(以单位工移计)-每项<指造价10O万元及其以上的|ll擅-Z.>加1分.(5)桩基工程,土石方3二程,装修装璇工程(1;l有权部门核验结果灌)l薯I】璺尊目计,每个项目(指造价100万元及其以上的项目)质量获"优良"加1分.(6)引水工程,擐标单位每获一个市政或港口"优良"工程得1分,每蒙得一个水利"优良"工作得2分.参加评分工程必须造价在1OO万元或以上鳆程顼日,井经有权评窟工秘镰嚷瞻簟l1对工程进行评定.5,对于批准未在本市注册的外地施lI企业参.施的授标工翟上述榘1~S珊缘畚监绩的奖惩部门,第4项王程创优项巨限定地域范围可在该项工程招标文件牵另行瞻狲未另行明确的均按第l~4项糍窟评定.(七)项目管哩班子配备(本硬满分5分)40投标单侥应实行项目经理负责制,由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旋]:员,专职质检员,安全员,材料员,试验员等管理人员组成管理班子.投入的膏理人员直满已丁程需要,做到机构健全,职责明确人员齐备,专业配套.项目经理应敢爵项目经理资员证书(未取得资质证书的应具有培训合格证并经建设行政主管帮门审查通过),其资质及所能暮的业务范围应满足本工程项日的要求,项目经理同时所承担的工程项目膏会有关规定.其已人员原则上应持征.}岗(如主管部门已培训,审孩,发Ⅱ),如束取得上岗!正,也应配备具有相应专业知识和宝跤经验的技术人员担任.如缺项目经理或项目管理不符合以上要求或缺项目管理班予配备资料,本项得零分且不能定为中标单位,如项目■理符合上要求,衙.基本分2分,然后视项目管理班子各类人员配备,专业配套,讥托继,职责工等情况酌情分.(八)施工组设汁(本项满分15分,最低分为零夸)1,施工组织设计应包含下列几项基本内容:(1)主要施工方法.(2)工程投入的主要物资和施]二机械设备情况,主要施机械计划.(3)劳动力安排汁.(4)确保工稃质量的技术组织措施.(5)确保安全生产的技术组织措施.(6)确保文明施工的技术组织措施.(7)确保工期的技术组织措施..(8)施工总进度表或工期网络图.(9)施工总平面布置图.施工组织茨计以上九项内容齐全得基本分6.3分,每缺一项扣0.7分.2,评委结合工程特点及招标文件的要求,对投标单位编制的施工组织设汁逐项评审,重点审查施工方法是否科学,合理,可行,主要施工机械汁划,劳动力安排是否合理,满足施工要求,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工期技术组织措施是否完善,得当;工期网络计划及施工总平面布置是否科学,合理,有无原则性错误.该项由评委酌情打分,最高j分为8.7分..3,如施工组织设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扣5分:(1)施工组织设计封面盖章处来密封,(2)出现涂改,插字等修改,(3)施工组织设计具体内容中出现投标单位名称或出现投标单位有关人员姓名,(4)施工组织设汁(不含沲工总平预布置图和其它图例)束采用打印件(含打印复印件).六,评标委员会评标时,采用分组进行,由常规组负责投标缸价,投标工期,工稷质量,投标水平评定,企业信誉考察,企业综合业绩六项内容评审打分,方案组负责项目管理班子配备,施工组织设计两项内容评审打分.各组评审后再汇总计分,总计得分最高者为中标单位(如总计得分最高的投标单位因违反本《评标办法》有关规定被界定为"不能定为中标单位"的不能中标,确定第二高分者为中标单位,依此类推'.当有两家及其以上投标单4l位总计得分并列第一时,由业主当场选定其中一家为中标单位,计分过程中均取,j,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台五入.七,施工组织设计采用密封评审,评审前由市招投标中心先对各投标单位的旖工组织设计进行编号,然后由各评委对号逐一评审给吾家打出分数,各家施_工组织设计最后得分采用去掉各评委评审总得分的一个最高分巷l个最低分,取其它分数的平均渲,分数汇总后在市招投标中心和公证处监督公征下再打开密封处,对号填写投标单位名称.打开密封处后,如发现未加盖企业技术负责人或企业技术负责人的委托代理人印鉴(加盖委托代理人印鉴的,应在开标会上出具企业技术负责人的委托书,否则企业技术负责入的委托代理人盖章无效)以及投标单位印鉴的,则该投标单位不能定为中标单位.八,各投标单位应在截标前如实填写项目管理班子配备情况表,并加盖投标单位印鉴,在截标前报送市招投标中心审核(审核时查验有关证书及证明资料原件),签署审核意见.交标时,投标单位应将经审核的表格连同关复印件证明资料一并汇入投标文件,一起递交.各类管理^员如上岗(资格)证上注明的服务单位与现服务单位不同,应附上有关说明(征明)资料(出示原服务单位意见,现服务单位任用意贼其它证明资料,,否则,视为此类人员缺位.投标文件中,项目管理班子配备情况表或项目管理班子配备情况表投标单位未盖章或项目管理班子配备情况表市招标投标中心未签署审核意见加盖印章或项目管理斑予配备情况表出现涂改均按缺项目管理班子配备资料论处.九,各投标单位平常应及时将本企业的综合业绩资料报送市招投标中心存入信息库(束及时报送按无业绩论).投标时应在战标前到市招标中心索取综合业绩表,并确认无误后加盖投标单位印鉴连同有关复印件征明贷料忙入投标文件一起递交.投标文件缺企业综合业绩表或对企业综合业绩表的内容投标单位未确认盖章或企业综合业绩表市招投标中心未签署审核意见加盖印章或企业综合业绩表出现涂改均按缺企业综合业绩表论处.十,项目管理班子配备及企业综合业绩的有关复印件正明资料仅作为砰标辅助资料当有关复印件资料与经市招投标中心常核过的项目管理班子配备情况表和企业综合绩袭内容业不一致时,以经市招投标中心审核过的内容为准.如个别复印件证明资料未提供齐全,完整,评委认为有必要时,可通知投标单位在限时内补齐.十一,当所有投标单位的投标文件出现均实质上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即全为废标)时t若均为资料不齐全,可在不改变各投标单位投标报价的原则一F,对各投标单位限期补齐资料继续进行评标'若出现其它情况,则封标上报处理.十二,本评标定标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厦门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疆门市建筑条例》等有关法规,规定执行..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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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定标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评标活动,保证评标的公平、公正,维护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为便于社会各界对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凡采用本办法评标的工程项目,实行工程招标投标公示制度。
公示期间无异议的,期满准予办理各项手续。
期间若接到举报或投诉经查属实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等作出相应处理。
第三条招标投标主管部门的行政行为、工作人员的执法行为以及相关事项接受纪检监察部门全过程监督。
青岛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社会监督员可依法随时对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监督、检查。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青岛市行政辖区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
本办法所称房屋建筑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及室内外装修工程。
本办法所称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是指城市道路及桥涵、公共交通、供水、排水、燃气、热力、园林、环卫、污水处理、垃圾处理、防洪、地下公共设施及附属设施的土建、管道、设备安装工程。
第五条单位工程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及以上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工程),必须进当地有形建筑市场进行招标。
工程的发包采用施工总承包招标制度,即除500万元及以上的幕墙、200万元及以上的智能化系统、200万元及以上的消防系统、100万元及以上通风空调、电梯和单独出图的分部分项可由建设单位单独招标发包外,其它部分均应整体招标发包。
单项工程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及以上或工程施工总承包招标过程中未确定或暂定价的专业工程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及以上时必须进当地有形建筑市场进行招标。
第六条单体工程施工招标不允许划分标段,群体工程确需要划分标段时,每标段总建筑面积原则上不得少于30000平方米。
第七条工程评标由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公开招标项目的招标人代表不得超过一人。
招标人代表应具有工程技术或工程经济高级职称,或具有中级职称的建设类执业注册师证书。
评标委员会成员必须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定标办法,有记名的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
评标报告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
对评标结论持有异议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可以书面方式阐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
评标委员会成员拒绝在评标报告上签字且不陈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标结论。
评标委员会应当对此作出书面说明并备案。
第二章通用评标标准第八条青岛市行政辖区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报价应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形式。
第九条本办法附表一《青岛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评分标准》适用于工程类别为一类的建筑工程、装饰装修工程及与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附表二《青岛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评分标准》适用于工程概算1000万元及以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附表三《含设计专业工程招标评标、定标评分标准》适用于含设计的装饰装修、幕墙、智能化、消防等专业工程;附表四《青岛市建设工程招标评标、定标评分标准》适用于除前三项评分标准以外的其他项目。
第十条国有投资占主导地位的二类以下(含二类)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工程概算1000万元以下的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必须实行合理范围低价中标。
专业工程单项概算500万元以下且不含设计的招标投标应优先采用合理范围低价中标的定标办法。
第十一条本办法评标基准价采取二次平均法进行计算。
第一步确定投标报价有效范围。
计算各有效标书最终报价中去掉最高和最低价后的算术平均值(以下称报价均值)。
若有效标书少于四家,则不去掉最高和最低价。
房屋建筑工程(不包含单独招标的安装工程和装饰装修工程)的报价有效范围为报价均值的93%至107%(含93%和107%)、其它工程投标报价有效范围为报价均值的90%至110%(含90%和110%)。
超出报价有效范围的投标文件做废标处理。
第二步计算评标基准价。
去掉超过有效范围的投标报价后,将剩下的投标报价去掉最高和最低报价后再次进行平均(若剩余投标报价少于五家则不去最高最低),所得到的算数平均值做为评标基准价。
第十二条工程量清单应由有编制招标文件能力的招标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编制。
清单编制格式应符合国家、省有关规定。
第十三条工程招标实行无标底招标。
招标工程应编制工程预算控制价。
超出预算控制价的投标报价为无效投标。
第十四条工程预算控制价由招标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进行编制,并加盖注册造价师执业资格印鉴。
预算控制价在工程造价管理部门登记备案后于开标前七日发至每个投标单位。
第十五条工程预算控制价的制定应依据《山东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办法》、《青岛市建设委员会关于推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办法的指导意见》、《青岛市工程结算资料汇编》、《青岛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实施细则》及工程造价管理部门近期发布的市场指导价格等有关规定,并接受招投标主管部门、工程造价管理部门的监督。
第十六条投标企业认为预算控制价低于本企业成本的,可以向招投标监督部门或者招标单位书面提出质疑。
第十七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监督部门要求招标人重新编制并发布工程预算控制价。
1、有三分之一以上投标企业对预算控制价提出书面质疑的。
2、预算控制价中主要人、材、机单价明显背离工程造价管理部门近期发布的市场指导价格的。
3、预算控制价低于近一个月来同等规模、结构形式、装修水平的招标工程平均中标价格的。
4、监督管理部门认为存在其它异常情况需要复核的。
第十八条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编制的预算控制价超过经批准的概算投资额的,应暂停招标,由投资概算批准部门对其建设规模进行复核。
第十九条招标人随工程量清单发布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仅作为投标单位确定综合单价的依据,投标单位不对依据图纸编制的工程量清单的准确性承担责任。
对于明显的工程量清单编制错误,投标单位可以在开标前7日以书面形式提出疑问,由招标单位予以解释或更正。
第二十条安全施工费、工程排污费、工程定额测定费、住房公积金、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费、文明施工费、临时设施费、环境保护费为不可竞争费用,应计入投标报价中并单列。
房屋建筑工程在投标报价时不包括社会保障费,仅将其作为计税基础。
上述费用均不得让利和优惠。
违反本条规定,其投标无效,投标价不参与第十一条评标基准价两次平均的计算。
第二十一条投标单位清单报价即为综合各种优惠让利后的最终报价。
在此基础上,投标单位不得对涉及工程价款方面的投标内容进行再次优惠。
投标单位违反本条规定做出的其它优惠,不做为评标依据。
第二十二条投标人参加开标会人员应能够对本单位投标报价当场做出解释,否则评标委员会有权做出不利于该投标人中标的裁决。
第二十三条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或者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招标项目,其投标人必须交纳投标保证金,保证金的金额按投标总价的2%收取,但最高不超过80万元。
第二十四条参加投标的项目经理(注册建造师)必须与投标报名时的项目经理(注册建造师)一致,如因特殊原因需要更换项目经理(注册建造师),必须于开标前按照规定要求进行变更,变更后的项目经理(注册建造师)资质等级和业绩不得低于投标报名时的项目经理(注册建造师)资质等级和业绩。
项目经理(注册建造师)必须按时参加开标会议,投标企业一年内项目经理(注册建造师)有两人次不参加开标会议的,由招投标主管部门按照企业市场不良行为记录在案,在企业投标资格预审和综合评标打分时予以扣分。
第二十五条组成联合体投标的,投标文件中必须附联合体各方共同投标的协议,协议中必须明确主投标人。
实行综合评分的招标工程,企业业绩、项目经理业绩、类似工程经验、国际管理体系认证等计分项以主投标人为主,联合体其他各方不计分,联合体市场主体管理考核得分,按主投标人考核分乘60%加其他联合体各方得分的平均值乘40%计分。
第三章合理范围低价中标第二十六条合理范围低价中标评标程序按照投标文件初审、技术标书评审、投标报价评审、确定中标候选人等步骤进行。
1、投标文件初审:对逾期送达、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或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将不予接受。
评标委员会对法人授权委托、资质资格证书和提交投标保证金等情况进行初审,对于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按废标处理。
2、技术标书评审:评标委员会根据工程实际情况对各投标单位的技术标书部分进行符合性审查,对于技术标书合格的标书进入下一阶段投标报价评审。
评标委员会对于认定不合格的技术标书,应出具书面评标报告。
对于无法律法规及招标文件明确规定,施工工艺、技术按照国家规范能满足招标项目施工要求的技术标书,不得随意判定不合格。
3、投标报价评审:3.1确定评标基准价:按照本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确定评标基准价。
3.2随机抽取报价下限:投标单位唱投标报价前,招标人在有关监督部门或者公证部门监督下,公开从评标基准价的95%、96%和97%三个数值中采用随机抽取方式确定报价下限。
3.3投标单位排序:投标报价高于随机抽取的报价下限的为有效报价。
在此有效报价范围内,按照报价由低到高对投标单位进行排序。
4、确定中标候选人:根据投标报价评审得出的排序,评标委员会应在评标报告中推选前两名作为中标候选人。
5、确定中标人:招标人应选择排序第一的投标人中标。
当两家投标人报价相同,且排序并列第一时,招标人可任选其一做为中标单位。
当排名第一的投标人放弃中标时,排名次之的投标人递补。
第二十七条各投标单位的最终报价,已涵盖了完成给定工程量的全部费用。
如果报价中未列出,除招标文件另有约定外,招标人将认为投标人不收取这方面费用,或在其它费用项目上已综合计算。
第二十八条技术标评审结束后技术标合格的投标人少于三家时,招标人应当重新组织招标;技术标评审合格的投标人超过三家及以上时,经商务标评审,有效商务标书少于三份的,招标人应当另行组织开标。
另行组织开标前,招标人应当向招投标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招标人应向前一次参加投标的所有投标人发出另行开标的情况说明,明确新的开标日期和有关内容,新的开标日期距前一次开标日期不得少于三天。
第四章综合评定法第二十九条采用综合评分法的招标工程,评分标准详见附表。
第三十条综合评分标准中须评审的10项分部分项工程报价确定方法为:招标人依据编制的预算控制价选取工程量清单计价表中合价金额最高的前5项分部分项工程参加评审,并随预算控制价一起书面发至投标单位。
开标会现场由评标委员会或公证部门随机抽取其它5项分部分项工程参加评审。
第三十一条施工企业已竣工工程获国家、山东省、青岛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建筑业协会评定的优质工程奖以及所承建项目评定为标准化示范工地的,必须提供获奖证书或者表彰奖励的正式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