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NCA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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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汇总(更新日期:2021年3月)

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汇总(更新日期:2021年3月)
91.防爆插接装置(2308)
92.防爆监控产品(2309)
93.防爆通讯、信号装置(2310)
94.防爆空调、通风设备(2311)
95.防爆电加热产品(2312)
96.防爆附件、Ex元件(2313)
97.防爆仪器仪表类产品(2314)
98.防爆传感器(2315)
99.安全栅类产品(2316)
100.防爆仪表箱类产品(2317)
十七、家用燃气器具(3种)
101.家用燃气灶具(2401)
CNCA-C24-01:2019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家用燃气器具
102.家用燃气快速热水器(2402)
103.燃气采暖热水炉(2403)
注:*所标记产品为实施自我声明程序A(自选实验室型式试验+自我声明)的产品(7种),**所标记产品为实施自我声明程序B(指定实验室型式试验+自我声明)的产品(12种)。
24.电热水器(0706)
25.室内加热器(0707)
26.真空吸尘器(0708)
27.皮肤和毛发护理器具(0709)
28.电熨斗(0710)
29.电磁灶(0711)
30.电烤箱(便携式烤架、面包片烘烤器及类似烹调器具)(0712)
31.电动食品加工器具(食品加工机(厨房机械))(0713)
32.微波炉(0714)
**10.低压元器件(0302、0303、0304、0305、0306、0307、0308、0309)
四、小功率电动机(1种)
**11.小功率电动机(0401)
CNCA-00C-008:2019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自我声明
五、电动工具(3种)
*1008:2019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自我声明

CNCA-C11-01-2020 -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汽车

CNCA-C11-01-2020 -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汽车

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汽车)目录0引言 (1)1适用范围 (1)2术语和定义 (2)3认证依据标准 (3)4认证模式 (4)5认证单元划分 (5)6认证委托 (5)7认证实施 (6)8获证后监督 (12)9认证证书 (16)10认证标志及车辆一致性证书 (19)11 收费 (19)12认证责任 (19)13认证实施细则 (20)附件1 认证项目及要求 (21)附件1-1 型式试验项目及依据标准 (21)附件1-2 平行进口汽车型式试验 (43)附件1-3 单车认证检测项目及依据标准 (44)附件1-4 环境保护自我承诺方式实施程序 (54)附件1 附录A 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与新能源汽车积分并行管理实施程序 (56)附件2 认证实施 (57)附件2-1 汽车设计鉴定实施程序 (57)附件2-2 新技术产品认证实施程序 (59)附件3 车型系列、单元、型号的划分依据 (62)附件4 认证所需资料 (67)附件4 附录A 车辆结构及技术参数 (69)附件4 附录B 单车认证车辆结构及技术参数表 (142)附件5 送样要求及样品明细 (145)附件6 工厂检查要求 (156)附件6 附录A 车辆结构及技术参数一致性审查 (163)附件7 非量产车产品一致性核查检测项目 (165)附件8 车辆一致性证书 (169)附件8 附录A 汽车产品车辆一致性技术参数项目 (178)附件8 附录B M1、M1G 类完整单阶段车辆一致性技术参数式样 (185)0引言本规则基于汽车产品的安全风险和认证风险制定,规定了包含对其适用范围内的所有车辆实施强制性认证的基本原则和要求,其目的是保证认证车辆持续符合法律、法规及标准要求。

本规则与认监委发布的《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生产企业分类管理、认证模式选择与确定》、《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生产企业检测资源及其他认证结果的利用》、《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工厂检查通用要求》等通用实施规则配套使用。

CNCA-01C-0062001电气电子产品类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

CNCA-01C-0062001电气电子产品类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

编号:CNCA—01C—006:2001 电气电子产品类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电路开关及保护或连接用电器装置家用及类似用途器具耦合器2001-12-07发布2002-05-01实施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目录1.适用范围 32.认证模式 43.认证的基本环节 53.1认证的申请 53.2型式试验 53.3初始工厂审查 53.4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 53.5获证后的监督 54. 认证实施的基本要求 54.1 认证申请 54.2 型式试验 64.3初始工厂审查 84.4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 94.5获证后的监督 105.认证证书 125.1认证证书的保持 125.2认证产品的扩展 135.3认证证书的暂停、注销和撤消 146.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的使用 146.1准许使用的标志样式 146.2变形认证标志的使用 146.3 加施方式 146.4 标志位置 157.收费 15附件1 16附件2 17电气电子产品类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电路开关及保护或连接用电器装置家用及类似用途器具耦合器1.适用范围本规则涉及的产品为:适用于家用和类似用途的、有接地触头和无接地触头的交流两极器具耦合器(或互连耦合器)。

该耦合器用于将电源软线连接到电压不超过250V,额定电流不超过16A,电源频率为50Hz或60Hz的器具或其他电气设备上。

也适用于安装在器具或设备上以及与器具或设备形成一体的器具输入插座。

器具耦合器类产品包括:(1)器具耦合器:包括连接器和器具输入插座两部分a.按相应的器具输入插座的插销温度划分:——用于冷条件下的器具耦合器(插销温度不超过70℃)——用于热条件下的器具耦合器(插销温度不超过120℃)——用于酷热条件下的器具耦合器(插销温度不超过155℃)b.按被连接的器具或设备的类型划分:——用于Ⅰ类器具或设备的器具耦合器——用于Ⅱ类器具或设备的器具耦合器(2)连接器:——可拆线连接器——不可拆线连接器(3)互连耦合器:包括插头连接器和器具插座两部分按被连接的器具或设备的类型划分:——用于Ⅰ类器具或设备的互连耦合器——用于Ⅱ类器具或设备的互连耦合器(4)插头连接器:——可拆线插头连接器——不可拆线插头连接器(5)互连电线组件2.认证模式型式试验 + 初始工厂审查+ 获证后监督。

《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工厂检查通用要求》 CNCA-00C-006

《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工厂检查通用要求》 CNCA-00C-006

2014年第1号国家认监委关于发布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 等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的公告 为进一步促进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科学、规范、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和《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以及《国家认监委关于明确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类文件调整方案及要求的通知》(国认证〔2013〕39号),我委制定了两个强制性产品认证通用实施规则:《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用于规范指导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内产品生产企业建立确保产品持续符合CCC认证要求的质量保证能力;《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工厂检查通用要求》,用于规范指导强制性产品认证指定认证机构工厂检查工作实施的一致性,现予以发布。

上述两个通用实施规则与后续发布的具体产品认证实施规则配套使用,于2014年9月1日起实施。

特此公告。

附件:1.《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 求》(编号:CNCA-00C-005)2.《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工厂检查通用要求》(编号:CNCA-00C-006)国家认监委2014年1月2日附件1编号:CNCA-00C-005 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2014-01-02发布 2014-09-01实施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目 录0.引言・・・・・・・・・・・・・・・・・・・・・・・・・・・・・・・・・・・・・・・・・・・・・・・・・・・・・・・・51.适用范围・・・・・・・・・・・・・・・・・・・・・・・・・・・・・・・・・・・・・・・・・・・・・・・・・・・・52.术语和定义・・・・・・・・・・・・・・・・・・・・・・・・・・・・・・・・・・・・・・・・・・・・・・・・・・5 2.1认证技术负责人・・・・・・・・・・・・・・・・・・・・・・・・・・・・・・・・・・・・・・・・・・・・5 2.2认证产品一致性(产品一致性)・・・・・・・・・・・・・・・・・・・・・・・・・・・・・・・5 2.3例行检验・・・・・・・・・・・・・・・・・・・・・・・・・・・・・・・・・・・・・・・・・・・・・・・・・・6 2.4确认检验・・・・・・・・・・・・・・・・・・・・・・・・・・・・・・・・・・・・・・・・・・・・・・・・・・・6 2.5关键件定期确认检验・・・・・・・・・・・・・・・・・・・・・・・・・・・・・・・・・・・・・・・・62.6功能检查・・・・・・・・・・・・・・・・・・・・・・・・・・・・・・・・・・・・・・・・・・・・・・・・・・・63.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6 3.1职责和资源・・・・・・・・・・・・・・・・・・・・・・・・・・・・・・・・・・・・・・・・・・・・・・・・・7 3.2文件和记录・・・・・・・・・・・・・・・・・・・・・・・・・・・・・・・・・・・・・・・・・・・・・・・・・8 3.3采购和关键件控制・・・・・・・・・・・・・・・・・・・・・・・・・・・・・・・・・・・・・・・・・・・8 3.4生产过程控制・・・・・・・・・・・・・・・・・・・・・・・・・・・・・・・・・・・・・・・・・・・・・・・9 3.5例行检验和/或确认检验・・・・・・・・・・・・・・・・・・・・・・・・・・・・・・・・・・・・・10 3.6检验试验仪器设备・・・・・・・・・・・・・・・・・・・・・・・・・・・・・・・・・・・・・・・・・・10 3.7不合格品的控制・・・・・・・・・・・・・・・・・・・・・・・・・・・・・・・・・・・・・・・・・・・12 3.8内部质量审核・・・・・・・・・・・・・・・・・・・・・・・・・・・・・・・・・・・・・・・・・・・・・12 3.9认证产品的变更及一致性控制・・・・・・・・・・・・・・・・・・・・・・・・・・・・・・・12 3.10产品防护与交付・・・・・・・・・・・・・・・・・・・・・・・・・・・・・・・・・・・・・・・・・・13 3.11CCC证书和标志・・・・・・・・・・・・・・・・・・・・・・・・・・・・・・・・・・・・・・・・・・・130.引言按照《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的要求,生产企业应控制获证产品一致性,其质量保证能力应持续符合认证要求。

CNCA-01C-011_2007《电气电子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低压电器_开关和控制设备)

CNCA-01C-011_2007《电气电子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低压电器_开关和控制设备)
编号:CNCA—01C—011:2007
电气电子产品类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
低压电器 开关和控制设备
2007-08-01 发布
2007-08-15 实施
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
目录
1.适用范围 ....................................................................... 3 2.认证模式 ....................................................................... 3 3.认证的基本环节 ................................................................. 3
微处理器电子组件板分励脱扣器欠压脱扣器外部辅件电操机构零序电流互感器漏电脱扣器漏电检测与控制电路电子组件板双金属元件材料名称牌号和供应商名称油杯硅油牌号和供应商名称微处理器的型号规格和供应商名称电子组件板的原理图及印刷板布置图集成电路可控硅型号规格和供应商型号规格和供应商名称型号规格和供应商名称型号规格和供应商名称铁芯材料名称牌号和供应商型号规格和供应商名称电子组件板的原理图及印刷板布置图集成电路可控硅压敏电阻的型号规格和供应商名称材料名称牌号和供应商名称低压开关隔离器隔离开关与熔断器组合电器等材料或元件名称底座壳体熔断体绝缘材料操作手柄控制项目材料名称牌号和供应商名称材料名称牌号和供应商名称材料名称牌号和供应商名称及p1p2型号规格和制造商名称材料名称牌号和供应商名称31接触器材料或元件名称壳体线圈铁心主触头弹簧及反力弹簧32过载继电器电动机保护器电动机控制器等材料或元件名称壳体控制项目材料名称牌号和供应商名称材料名称牌号和供应商名称及外形尺寸22控制项目材料名称牌号和供应商名称材料名称牌号和供应商名称及外形尺寸材料名称牌号和供应商名称骨架材料漆包线牌号线径匝数材料名称牌号和供应商名称材料名称牌号和供应商名称及p1p2双金属元件热元件互感器微处理器电子组件板33电动机起动器等材料或元件名称外壳接触器过载继电器按钮指示灯互感器微处理器电子组件板34

《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生产企业分类管理、-认证模式选择与确定》

《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生产企业分类管理、-认证模式选择与确定》

《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生产企业分类管理、-认证模式选择与确定》————————————————————————————————作者:————————————————————————————————日期:2013年第27号国家认监委关于发布生产企业分类管理等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的公告为进一步促进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科学、规范、有效,根据《认证认可条例》、《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办法》及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类文件调整总体方案,我委现已编制完成两份新增的通用实施规则:《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生产企业分类管理、认证模式选择与确定》和《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生产企业检测资源及其他认证结果的利用》,现予以发布实施。

特此公告。

附件:1.《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生产企业分类管理、认证模式选择与确定》(编号:CNCA-00C-003)2.《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生产企业检测资源及其他认证结果的利用》(编号:CNCA-00C-004)国家认监委2013年9月24日附件1编号:CNCA-00C-003 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生产企业分类管理、认证模式选择与确定2013-09-24发布2013-10-01实施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目录0.引言 (5)1.范围 (5)2.术语和定义 (5)2.1生产企业分类管理 (5)2.2基本认证模式 (6)2.3认证模式 (6)3.生产企业分类管理 (7)3.1基本原则 (7)3.2生产企业分类涉及的质量信息 (7)3.3生产企业分类管理信息的收集、分析评估和保存 (8)3.4生产企业分类管理等级的确定和调整 (9)3.5生产企业分类管理结果的应用 (10)3.6生产企业分类管理信息结果的通报和传递 (12)3.7生产企业分类管理信息的监督 (12)4.认证模式的选择与确定 (13)4.1认证要素及使用 (13)4.2基本认证模式的确定 (14)4.3认证模式与生产企业分类管理 (19)4.4基于风险控制的认证模式选择与确定 (21)附录:生产企业四级分类管理参考示例 (22)0. 引言按照《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的要求,认证机构应“对获证产品及其生产企业实施分类管理和有效的跟踪检查,控制并验证获证产品与型式试验样品的一致性、生产企业的质量保证能力持续符合认证要求”。

《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汽车》(CNCA-C11-01_2020)

《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汽车》(CNCA-C11-01_2020)

编号:CNCA-C11-01:2020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汽车)2020年4月16日发布2020年4月16日实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目录0引言 (1)1适用范围 (1)2术语和定义 (2)3认证依据标准 (3)4认证模式 (4)5认证单元划分 (5)6认证委托 (5)7认证实施 (6)8获证后监督 (12)9认证证书 (16)10认证标志及车辆一致性证书 (19)11收费 (19)12认证责任 (19)13认证实施细则 (20)附件1认证项目及要求 (21)附件1-1型式试验项目及依据标准 (21)附件1-2平行进口汽车型式试验 (43)附件1-3单车认证检测项目及依据标准 (44)附件1-4环境保护自我承诺方式实施程序 (54)附件1附录A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与新能源汽车积分并行管理实施程序 (56)附件2认证实施 (57)附件2-1汽车设计鉴定实施程序 (57)附件2-2新技术产品认证实施程序 (59)附件3车型系列、单元、型号的划分依据 (62)附件4认证所需资料 (67)附件4附录A车辆结构及技术参数 (69)附件4附录B单车认证车辆结构及技术参数表 (142)附件5送样要求及样品明细 (145)附件6工厂检查要求 (156)附件6附录A车辆结构及技术参数一致性审查 (163)附件7非量产车产品一致性核查检测项目 (165)附件8车辆一致性证书 (169)附件8附录A汽车产品车辆一致性技术参数项目 (178)附件8附录B M1、M1G类完整单阶段车辆一致性技术参数式样 (185)0引言本规则基于汽车产品的安全风险和认证风险制定,规定了包含对其适用范围内的所有车辆实施强制性认证的基本原则和要求,其目的是保证认证车辆持续符合法律、法规及标准要求。

本规则与认监委发布的《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生产企业分类管理、认证模式选择与确定》、《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生产企业检测资源及其他认证结果的利用》、《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工厂检查通用要求》等通用实施规则配套使用。

《汽车内饰件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CNCA-02C-060 2005)

《汽车内饰件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CNCA-02C-060 2005)

《汽车内饰件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CNCA-02C-060: 2005)机动车辆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汽车内饰件产品目录1.适用范围2.认证模式3. 认证的基本环节4. 认证实施的基本要求4.1 认证的委托和受理4.2型式试验4.3初始工厂审查4.4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4.5 获证后监督5. 认证证书5.1认证证书的有效性5.2认证证书的变更5.3认证证书的暂停、注销和撤消6. 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的使用6.1准许使用的标志样式6.2 变形认证标志的使用6.3加施方式6.4加施位置7. 收费1.适用范围本规则适用于驾驶室及乘客舱内采用单一型或层积复合型有机材料的内饰件产品,包括地板覆盖层、座椅护面和装饰性衬板 (门内护板、前围护板、侧围护板、后围护板、车顶棚衬里) 。

2.认证模式产品抽样检测 +初始工厂审查+获证后监督注:为方便委托人,认证模式也可采用初始工厂审查 +产品抽样检测+获证后监督。

(特殊情况时经认证机构同意,认证委托人可采取送样方式进行产品检测)。

3. 认证的基本环节3.1认证的委托和受理3.2 产品抽样检测3.3 初始工厂审查3.4 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3.5 获证后监督4.认证实施的基本要求4.1认证的委托和受理4.1.1认证的单元划分同一生产厂生产的且在以下主要方面无差异的内饰件产品视为同一单元:4.1.1.1层积复合材料1)各层材质及厚度;2)加工工艺;4.1.1.2单一材料1)材质;2)加工工艺;4.1.2 认证委托时需提交的文件资料见附件 1。

4.2 产品抽样检测4.2.1 产品抽样4.2.1.1抽样原则认证机构应从认证申请单元中抽取代表性样品进行检测。

4.2.1.2 抽样时机一般情况下,产品抽样应在初始工厂审查前进行。

为方便委托人,产品抽样也可以和初始工厂审查同时进行。

4.2.1.3 抽样方法及试样规格样品应在工厂生产的合格品中(包括生产线、仓库)随机抽取,抽样基数应不低于样品的 10倍。

CNCAC童车类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

CNCAC童车类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

编号:CNCA-13C-068:2010玩具类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童车类产品2010-12-1发布2010-12-1实施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目录1.适用产品范围........................................................... 2.认证模式及获证条件.....................................................2.1认证模式.............................................................2.2获证条件.............................................................3 认证基本环节............................................................4 认证实施的基本要求......................................................4.1认证的申请...........................................................4.2产品抽样检测.........................................................4.3初始工厂检查.........................................................4.4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4.5获证后的监督.........................................................5 关于ODM模式认证的特殊规定..............................................6 认证证书 ...............................................................6.1认证证书的有效性.....................................................6.2认证变更.............................................................6.3认证范围的扩大.......................................................6.4认证证书的暂停(含恢复)、注销和撤销..................................7 认证标志使用的规定......................................................7.1准许使用的标志样式...................................................7.2加施方式和位置.......................................................8 收费 ...................................................................9 相关文件 ............................................................... 附件:玩具类产品强制性认证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1.适用产品范围本规则适用于设计或预定供儿童乘骑玩耍的各种材质的童车类产品,包括:儿童自行车(最大鞍座高度在435mm~635mm范围内);儿童三轮车;儿童推车;婴儿学步车;玩具自行车(最大鞍座高度小于435mm);电动童车;其它玩具车辆(不含滑板车)。

(完整版)CNCA-09C-044-2011消防产品类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火灾报警产品

(完整版)CNCA-09C-044-2011消防产品类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火灾报警产品

编号:CNCA-09C-044:2011消防产品类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火灾报警产品2011-06-15发布2011-10-01实施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目录1 适用范围 (1)2 认证模式 (1)3 认证的基本环节 (1)4 认证实施的基本要求 (1)4.1认证的申请 (1)4.2工厂质量管理体系审核 (1)4.3认证发证检验 (2)4.4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 (3)4.5认证后监督 (3)5 认证证书 (4)5.1认证证书的有效期 (4)5.2认证证书的保持 (4)5.3认证证书的变更 (4)5.4认证范围的扩大 (5)5.5证书延续 (5)6.认证标志 (5)6.1准许使用的标志样式 (5)6.2加施方式和位置 (5)6.3变形认证标志 (5)7 认证证书的暂停、撤销和注销 (5)8 收费 (5)附件1 火灾报警产品强制性认证单元划分 (6)附件2 火灾报警产品强制性认证申请资料 (10)附件3 火灾报警产品强制性认证工厂一致性控制要求 (11)附件4 火灾报警产品强制性认证检验项目和检验依据 (16)1 适用范围本规则适用的产品范围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的火灾报警产品,包括火灾探测器、手动火灾报警按钮、火灾报警控制器、消防联动控制系统设备、电气火灾监控系统设备、火灾声和/或光警报器、火灾显示盘等。

2 认证模式工厂质量管理体系审核+认证发证检验+认证后监督3 认证的基本环节认证的申请工厂质量管理体系审核认证发证检验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认证后监督4 认证实施的基本要求4.1 认证的申请4.1.1 申请单元划分4.1.1.1 产品认证的申请单元划分见附件1《火灾报警产品强制性认证单元划分》。

4.1.1.2 产品单元划分相同且安全结构设计和对产品安全性能有影响的元器件均相同、仅型号不同的产品可作为一个单元申请认证。

4.1.1.3 不同工厂的产品不能划在同一单元。

CNCA-00C-005_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CNCA-00C-005_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属于生产者和/或生产企业内部人员,掌握认证依据标准要 求,依据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细则规定的职责范围,对认证产品 变更进行确认批准并承担相应责任的人。 2.2 认证产品一致性(产品一致性)
生产的认证产品与型式试验样品保持一致,产品一致性的具 体要求由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细则规定。 2.3 例行检验
为剔除生产过程中偶然性因素造成的不合格品,通常在生产 的最终阶段,对认证产品进行的 100%检验。例行检验允许用经 验证后确定的等效、快速的方法进行。
工厂应保存功能检查结果及仪器设备功能失效时所采取措
施的记录。 3.7 不合格品的控制 3.7.1 对于采购、生产制造、检验等环节中发现的不合格品,工 厂应采取标识、隔离、处置等措施,避免不合格品的非预期使用 或交付。返工或返修后的产品应重新检验。 3.7.2 对于国家级和省级监督抽查、产品召回、顾客投诉及抱怨 等来自外部的认证产品不合格信息,工厂应分析不合格产生的原 因,并采取适当的纠正措施。工厂应保存认证产品的不合格信息、 原因分析、处置及纠正措施等记录。 3.7.3 工厂获知其认证产品存在重大质量问题时(如国家级和省 级监督抽查不合格等),应及时通知认证机构。 3.8 内部质量审核
3.11CCC 证书和标志···········································13
0.引言 按照《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的要求,生产企业应控制
获证产品一致性,其质量保证能力应持续符合认证要求确保产品持续符合 CCC 认证要求的质量保证能力,制定 本实施规则。
如合同协议、使用记录等。 3.2 文件和记录 3.2.1 工厂应建立并保持文件化的程序,确保对本文件要求的文 件、必要的外来文件和记录进行有效控制。产品设计标准或规范 应不低于该产品的认证依据标准要求。对可能影响产品一致性的 主要内容,工厂应有必要的图纸、样板、关键件清单、工艺文件、 作业指导书等设计文件,并确保文件的持续有效性。 3.2.2 工厂应确保文件的充分性、适宜性及使用文件的有效版本。 3.2.3 工厂应确保记录的清晰、完整、可追溯,以作为产品符合 规定要求的证据。与质量相关的记录保存期应满足法律法规的要 求,确保在本次检查中能够获得前次检查后的记录,且至少不低 于 24 个月。 3.2.4 工厂应识别并保存与产品认证相关的重要文件和质量信 息,如型式试验报告、工厂检查结果、CCC 证书状态信息(有 效、暂停、撤销、注销等)、认证变更批准信息、监督抽样检测 报告、产品质量投诉及处理结果等。 3.3 采购与关键件控制 3.3.1 采购控制

CNCA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清单

CNCA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清单
《摩托车外部照明及光信号装置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
摩托车外部照明及光信号装置产品
57
CNCA-13C-068: 2006
《童车类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
童车类产品
58
CNCA-13C-069: 2006
《电玩具类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
电玩具类产品
59
CNCA-13C-070: 2006
《塑料玩具类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
53
CNCA-02C-062: 2005
《汽车燃油箱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
汽车燃油箱产品
54
CNCA-02C-063: 2005
《汽车座椅及头枕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
汽车座椅及头枕产品
55
CNCA-02C-064: 2005
《摩托车后视镜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
摩托车后视镜产品
56
CNCA-02C-065: 2005
《无线局域网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
无线局域网产品
44
CNCA-12C-049:2004
《装饰装修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
溶剂型木器涂料产品
45
CNCA-12C-050:2004
《装饰装修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
瓷质砖产品
46
CNCA-02C-055: 2005
《机动车用喇叭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
汽车外部照明及光信号装置产品
50
CNCA-02C-059: 2005
《汽车后视镜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
汽车后视镜产品
51
CNCA-02C-060: 2005
《汽车内饰件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
汽车内饰件产品
52
CNCA-02C-061: 2005

CNCA-01C-002-2007 电气电子产品类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电线电缆产品电线电缆

CNCA-01C-002-2007 电气电子产品类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电线电缆产品电线电缆

编号:CNCA—01C—002:2007电气电子产品类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电线电缆产品电线电缆2007-08-06发布2007-08-15实施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目录1.适用范围 (1)1.1本规则适用的产品范围 (1)1.2本规则不适用的产品范围 (1)2.认证模式 (1)3.认证的基本环节 (1)4.认证实施的基本要求 (1)4.1认证申请 (1)4.2型式试验 (2)4.3初始工厂检查和产品一致性确认检验 (4)4.4认证结果评价、批准与时限 (6)4.5获证后的监督 (6)5.认证证书 (9)5.1认证证书的保持 (9)5.2认证证书覆盖产品的扩展 (9)5.3认证证书的注销、暂停和撤销 (10)6.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的使用 (11)6.1基本要求 (11)6.2准许使用的标志样式 (11)6.3变形认证标志的使用 (12)6.4加施方式 (12)6.5标志位置 (12)7.收费规定 (12)附件1 (13)附件2 (20)附件3 (19)附件4 (28)附件5 (29)附件6 (34)附件7 (40)1.适用范围1.1 本规则适用的产品范围a)矿用橡套软电缆;b)交流额定电压3kV及以下铁路机车车辆用电线电缆;c)额定电压450/750V及以下橡皮绝缘电线电缆;d)额定电压450/750V及以下聚氯乙烯绝缘电线电缆。

1.2 本规则不适用的产品范围本规则不适用于电线组件产品,也不适用于裸电线、电力电缆、架空绝缘电缆、通信电缆、光缆、绕组线产品。

2.认证模式型式试验+初始工厂检查和产品一致性确认检验+获证后监督。

3.认证的基本环节3.1认证的申请3.2型式试验3.3初始工厂检查和产品一致性确认检验3.4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3.5获证后的监督4.认证实施的基本要求4.1 认证申请4.1.1 申请单元的划分按不同用途或不同结构划分电线电缆产品认证单元。

电线电缆产品强制性认证单元划分见“电线电缆产品强制性认证单元划分及其型式试验送样要求”(附件1)。

机动车辆类汽车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CNCAC

机动车辆类汽车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CNCAC
型式试验时间为40个工作日。
提交工厂审查报告时间一般为5个工作日
认证结论评定、批准时间以及证书制作时间 一般不超过5个工作日。
4.5 获证后监督 4.5.1 认证监督检查频次 4.5.1.1 一般情况下从获证后的12个月起,每年至
少进行一次监督检查。 4.5.1.2 若发生下述情况之一可增加监督频次: 1)获证产品出现严重安全、环保质量问题或用户
能划在同一单元。
4.1.1.5 此外应考虑车轴数及布置型式、车身(驾 驶室)型式、发动机型式等因素。
4.1.1.6 专用汽车的专用装置其主要结构及总成不 同的车辆不能划在同一单元。
4.1.2 申请资料 一、产品结构及技术参数说明 汽车一般结构特征(外观照片和外廓尺寸简图等) 尺寸及质量(车辆长、宽、高、轴距 等) 发动机(外形图、制造厂名、 型号等) 传动装置 悬架结构及型式 转向机构 制动系统 车身结构 照明及信号装置 制造厂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特殊说明 专用汽车需增加填报的资料
实施规则修改
1.适用范围 本规则适用于在中国公路及城市道路上行驶的M类
汽车、N类汽车和O类挂车(须上普通牌照的车辆)。 不包括三类底盘(无驾驶室、仪表板的货车底盘)以 及农用运输车。 M类 至少有四个车轮并且用于载客的机动车辆。 M1类 包括驾驶员座位在内,座位数不超过九座的载客车 辆。
二、产品认证检测项目所执行的技术标准(不是GB 标准时,应说明与GB标准的关系)
三、必要的认证检测项目的检测报告 四、生产企业概况: 生产厂和生产情况(所申请的产品年生产能力及生产
历史) 关键外购件登记表(包括:名称、型号、规格、供货
单位、进厂检验项目等) 生产企业的主要检测仪器设备登记表(包括:名称、

电动工具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CNCA-08C-014

电动工具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CNCA-08C-014

编号:CNCA-01C-014:2007 电气电子产品类强制性认证实施规那么电开工具2007-08-06公布2007-08-15实施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治理委员会公布名目1.适用范围本规那么适用的产品范围为:用手握持操作的,装有电源线〔含带电源箱或电动机-发电机组〕并内装电源开关的、由电动机或由电磁铁作动力来驱动的各类电开工具。

其额定电压大于50V但不超过440V,电源频率为工频或直流。

本范围不适用于中频电开工具和防爆电开工具。

2.认证模式型式试验+初始工厂检查+获证后监督。

3.认证的全然环节检查4.认证实施的全然要求4.1认证申请申请单元划分按产品型号申请认证。

同一制造商、同一产品型号、不同生产场地生产的产品应作为不同的申请单元,但不同生产场地生产的相同产品只做一次型式试验。

4.1.1.2对同一生产厂生产的电开工具,其单元划分见附件1。

申请文件申请认证应提交正式申请,并随附以下文件:〔1〕产品总装图、电气原理图、线路图等;〔2〕要害元器件和要紧原材料清单〔参见附件2〕;〔3〕同一申请单元内各个型号产品之间的差异讲明;〔4〕生产厂对样品的描述及讲明;〔5〕申请人、制造商和生产厂的营业执照〔境外企业可提供相关的合法证实文件〕;〔6〕国家工商行政治理总局商标局核准的商标证书〔如有〕;〔7〕其他需要的文件〔例如:要害元器件的证书编号或证书复印件、要害材料确实认资料、产品标准、产品照片等〕。

4.2型式试验型式试验的送样送样原那么申请单元中只有一个型号的,送该型号的样品。

当申请认证单元中有多个型号的产品时,应选取具有代表性的型号送样,同时选送的样品应覆盖该单元中所有产品的平安要求〔见附件1〕。

必要时,依据需要,申请单元覆盖的其他产品需送样做补充差异试验。

申请整机认证时,整机内的要害平安元器件〔附件2〕应按对应要求单独送样进行检测,要害平安元器件已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国家认监委的可为整机强制性认证成认认证结果的自愿性认证证书的,可免于单独送样检测,但仍应提供样品和相关资料供认证机构核查。

(完整word版)CNCA-02C-023:2008汽车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

(完整word版)CNCA-02C-023:2008汽车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

国家认监委2008年第1号公告《关于修订〈机动车辆类(汽车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的公告》根据《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国家认监委对《机动车辆类(汽车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CNCA-02C—023:2005)进行了修订,修订后的实施规则为《机动车辆类(汽车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CNCA-02C—023:2008)(见附件),现予以发布。

对于2008年7月1日起新申请认证车型,须按照本规则要求执行,在2008年7月1日前,新申请认证车型新老规则均可适用;对于按老版规则认证的获证车型须在2009年12月31日前完成换发新版证书。

自2010年1月1日起制造商须制作完成经认证机构认可的车辆一致性证书,获证车辆出厂时须随车附带该证书并接受地方认证监督管理部门的认证执法监督。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附件:《机动车辆类(汽车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二○○八年一月一日编号:CNCA—02C-023:2008机动车辆类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汽车产品2008年1月1日发布2008年1月1日实施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目录1 适用范围 (4)2 术语 (4)3 认证模式 (4)4 认证实施的基本要求 (4)4。

1认证申请 (4)4.2型式试验 (4)4.3初始工厂审查 (6)4.4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 (8)4.5认证时限 (9)4。

6认证有效性 (10)5 认证证书 (10)5.1认证证书的有效性 (11)6 获证后监督 (11)6。

1监督审查的内容 (11)6。

2用户投诉信息在监督审查中的应用 (12)6.3监督审查结果的评价 (12)6.4获证后监督的分级管理 (12)7 认证的变更 (13)8 认证的暂停、注销和撤销 (14)9 认证标志的使用规定 (14)9.1准许使用的标志样式 (14)9.2标志加施 (14)10 认证收费 (15)附件1 车型系列、单元、型号的划分依据附件2 汽车产品强制性认证所需资料附件3 车辆一致性证书附件4 送样清单附件5 型式试验项目及依据标准附件6 生产一致性审查要求附件7 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附件8 工厂分级管理指导原则1 适用范围本规则适用于可在中国公路及城市道路上行驶的M类汽车、N类汽车和O类挂车(包括完整的或不完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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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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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NCA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清单
修订次数
修订日期
修改内容/原因
更改人
审核人
批准人
1
2005-5-16
规则增加增补件:
CNCA-02C-023:2002/A2
CNCA-02C-024:2002/A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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