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县级森林经营规划编制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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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林经营方案编制实施及科学管理经验——以福建省第一经理期编案工作为例

森林经营方案编制实施及科学管理经验——以福建省第一经理期编案工作为例

森林经营方案编制实施及科学管理经验——以福建省第一经理期编案工作为例高兆蔚+(福建省老科协林业分会,福州350003)摘要:森林经营规划方案编制与实施管理,是福建省20世纪80年代改革开放后出现的新生事物。

本文作者是方案编制的实践者、参与者和管理者,经过第一经理期10年的实践检验,作者认为要坚持多实践、少评价、不争议,让事实与数据说话,要在深化改革开放中,不断总结成功和失败的经验与教训,通过修订完善,再发扬光大。

本文在分析福建省第一经理期森林经营方案编制与实施的急迫性、必要性、有利条件的基础上,总结了福建省森林经营方案编制工作的一些具体做法和经验,提出了编案工作实施效果的监测及评价方法,并对福建省第一经理期森林经营方案的实施效果及执行管理效果作出科学合理的评价。

关键词:第一经理期;森林经营方案;编制与实施;实施效果;监测评估中图分类号:$757.4+7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4—2180(2013)01—0006—041森林经营方案编制与实施的紧迫性及必要性对福建省森林资源清查现状进行系统诊断与分析,发现福建省森林经营现状及森林资源现状都存在较大的问题,森林经营管理粗放、森林经营水乎不高、森林资源结构不乎衡等,都决定了森林经营规划方案编制与实施工作的必要性,必须及时开展森林经营方案编制与实施,加强规划,复兴福建林业,编制和实施森林经营方案工作势在必行。

1.1森林经营管理粗放,森林赤字现象普遍森林经营长期处于粗放管理阶段,森林采伐长期处于失控状态,森林赤字长期没有得到根本的扭转,这是福建省第一经理期森林经营方案编制前林业的总体情况。

1983年森林资源连续清查第一次复查,年均森林蓄积赤字674.0万m3;1988年第二次复查年均森林蓄积赤字368.2万m3,其中集体林区县(市),年均森林蓄积赤字551.0万m3,情况十分严重。

因此,施行经营方案编制,可以进行一个全面的规划,降低森林赤字,改变粗放经营管理模式。

《福建省林地管理办法》

《福建省林地管理办法》

福建省林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林地保护、管理和合理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福建省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林地保护、管理和利用,都必须遵守本办法。

国有林场、林业采育场、苗圃、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等国有林业单位经营区范围内的其他土地的保护、管理和利用,也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林地管理由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林政资源管理机构承担,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条对林地保护、管理和利用中的违法行为,任何单位或个人均有权检举。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对各种举报件,应依法查处;不属职权范围的,应当转送有权查处的机关。

第五条在林地保护管理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或个人,由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给予表彰或奖励。

第二章林权登记与发证第六条依法实行森林、林木、林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以下简称林权)登记发证制度。

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林权登记的具体工作。

林权登记按照国家林业局《林木和林地权属登记管理办法》执行。

林权依法登记后,由同级人民政府发放林权证。

第七条国有林地和农民集体所有的林地,可以依法确定给单位或个人使用。

农民集体所有的林地已经属于村集体所有的、村内两个以上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或乡(镇)集体所有的,应将林地所有权分别确定给以上各有关单位。

第八条林权的设立、变更、转让、灭失,自依法登记之日起发生效力。

第九条林权证是林权权利人依法享有相关权利的法律凭证。

新发、换发的林权证应使用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统一印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林权证》。

林权证记载的事项应与登记台帐记载的事项一致,记载不一致的,以登记台帐为准。

第十条因转让、互换、入股、赠与、分割、合并等取得林木所有权、林地使用权的,应当依法向原登记机关申请林权变更登记。

第十一条林地全部或部分灭失,致使林地使用权不能实现的,或放弃林地使用权以及经营的期限届满的,应办理林权注销登记,受理登记的机关应收回或注销林权证。

国家林业局关于科学编制森林经营方案全面推进森林可持续经营工作的通知

国家林业局关于科学编制森林经营方案全面推进森林可持续经营工作的通知

国家林业局关于科学编制森林经营方案全面推进森林可持续经营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林业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7.01.04•【文号】林资字[2007]1号•【施行日期】2007.01.0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国家林业局关于科学编制森林经营方案全面推进森林可持续经营工作的通知(林资字[2007]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中国林科院: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精神,大力推进我国森林可持续经营工作,全面提高森林经营管理水平,我局指导福建省林业厅编制了几个不同类型森林经营方案的范例,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研究和借鉴参考。

并就加强森林经营方案编制和实施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森林经营方案编制工作的重要意义加强森林的科学经营,是增加森林资源数量,提高森林资源质量的主要措施;是协调林业生态、社会、经济“三大效益”发挥,推进林业生态、产业“两大体系”建设的重要手段。

科学编制森林经营方案,是加强森林的科学经营,实现森林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手段;是森林经营主体制定年度计划、组织经营活动和林业主管部门实施森林资源管理、监督的重要依据;是建立高效、透明、科学、有序的森林资源经营管理体系的重要载体;是巩固林权制度改革成果、落实林权所有者经营自主权的重要保障。

随着林业分类经营、集体林权制度和森林采伐政策等各项改革的深入推进,不同类型森林主导功能日益明确,产权主体日趋落实,为加强森林经营工作明确了方向,提供了广阔的空间,全面推进森林可持续经营的条件已基本成熟。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科学编制森林经营方案的重要意义,真正把编制和实施森林经营方案作为提高林业经营管理水平,转变林业增长方式,提高森林资源整体功能的重要措施,摆上议事日程,全面推动森林可持续经营工作,实现在经营中利用、在利用中经营,越采越多、越用越好,为林业又好又快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福建省林业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林地管理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林业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林地管理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林业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林地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林业厅•【公布日期】2002.07.30•【字号】闽林〔2002〕政70号•【施行日期】2002.07.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福建省林业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林地管理办法的通知(闽林〔2002〕政70号)各市、县(区)林业局:现将《福建省林地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该《办法》可在公示栏或宣传媒体上公布。

附件:1、《福建省林地管理办法》2、已废止的有关规范性文件目录3、本办法下发同时停止执行的有关规范性目录二〇〇二年七月三十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林权登记与发证第三章林地保护与开发利用第四章占用征用林地的申请第五章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权限和程序第六章补偿费用的管理与使用第七章检查监督第八章责任追究第九章附则附件1福建省林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林地保护、管理和合理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福建省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林地保护、管理和利用,都必须遵守本办法。

国有林场、林业采育场、苗圃、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等国有林业单位经营区范围内的其他土地的保护、管理和利用,也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林地管理由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林政资源管理机构承担,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条对林地保护、管理和利用中的违法行为,任何单位或个人均有权检举。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对各种举报件,应依法查处;不属职权范围的,应当转送有权查处的机关。

第五条在林地保护管理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或个人,由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给予表彰或奖励。

第二章林权登记与发证第六条依法实行森林、林木、林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以下简称林权)登记发证制度。

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林权登记的具体工作。

林权登记按照国家林业局《林木和林地权属登记管理办法》执行。

福建省国有林场管理办法

福建省国有林场管理办法

福建省国有林场管理办法《福建省国有林场管理办法》已经20xx年9月30日省人民政府第11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xx年1月1日起施行。

下面小编为大家分享福建省国有林场管理办法的内容,希望大家喜欢!福建省国有林场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国有林场管理,维护国有森林资源安全,保障国有林场合法权益,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省属国有林场(以下统称国有林场)的规划建设、资源保护、经营管理以及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国有林场是以保护和培育森林资源、维护国家生态安全、提供生态公益服务为主的公益性事业单位。

国有林场的建设和管理应当遵循科学规划、生态为本、保护优先、合理利用、持续发展的原则。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国有林场工作的领导,建立协调工作机制,协调解决国有林场建设管理中的重大问题,将其作为社会公益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设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其所在地国有林场建设和发展,把国有林场的道路、水利、供电、通讯等基础设施建设纳入本行政区域建设规划统一组织实施,将国有林场职工纳入所在地社会保障体系;加强国有林场周边治安综合治理,协调处理林地林木权属纠纷,维护国有林场经营区稳定。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国有自然资源资产管理机构履行国有林场国有自然资源资产出资人职责;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履行国有林场监督管理职责,负责指导、检查、考核国有林场生产和经营活动,具体工作由其国有林场管理机构承担。

设区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履行国有林场管理权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国有林场人事、生产和经营的管理。

国有林场履行法人职责,确保国有林场资产的保值增值。

国有林场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做好国有林场管理有关工作。

第六条稳定国有林场经营区,维护其合法权益。

《福建省林地管理办法》

《福建省林地管理办法》

福建省林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林地保护、管理和合理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福建省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林地保护、管理和利用,都必须遵守本办法。

国有林场、林业采育场、苗圃、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等国有林业单位经营区范围内的其他土地的保护、管理和利用,也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林地管理由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林政资源管理机构承担,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条对林地保护、管理和利用中的违法行为,任何单位或个人均有权检举。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对各种举报件,应依法查处;不属职权范围的,应当转送有权查处的机关。

第五条在林地保护管理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或个人,由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给予表彰或奖励。

第二章林权登记与发证第六条依法实行森林、林木、林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以下简称林权)登记发证制度。

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林权登记的具体工作。

林权登记按照国家林业局《林木和林地权属登记管理办法》执行。

林权依法登记后,由同级人民政府发放林权证第七条国有林地和农民集体所有的林地,可以依法确定给单位或个人使用。

农民集体所有的林地已经属于村集体所有的、村内两个以上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或乡(镇)集体所有的,应将林地所有权分别确定给以上各有关单位。

第八条林权的设立、变更、转让、灭失,自依法登记之日起发生效力。

第九条林权证是林权权利人依法享有相关权利的法律凭证。

新发、换发的林权证应使用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统一印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林权证》。

林权证记载的事项应与登记台帐记载的事项一致,记载不一致的,以登记台帐为准。

第十条因转让、互换、入股、赠与、分割、合并等取得林木所有权、林地使用权的,应当依法向原登记机关申请林权变更登记。

第十一条林地全部或部分灭失,致使林地使用权不能实现的,或放弃林地使用权以及经营的期限届满的,应办理林权注销登记,受理登记的机关应收回或注销林权证。

福建省国有林场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和森林经营方案编制工作实施方案

福建省国有林场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和森林经营方案编制工作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规范国有林场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和森林经营方案编制的工作内容、程序、任务和目标,确保按时保质完成,按照《福建省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和森林经营方案编制工作实施方案》的要求,制定本工作方案,本方案未尽事项按福建省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和森林经营方案编制工作实施方案执行。

一、目的意义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和森林经营方案编制是国有林场的一项重要基础工作,是科学培育、严格保护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提高森林经营水平和森林经营效益的主要依据,也是国有林场进行一次摸清家底,全面掌握森林资源数量、质量和结构状况,为森林经营、科学决策提供依据。

二、主要任务(一)森林资源调查的主要任务:1.核实经营小班界线,查清各类森林资源面积、蓄积的现状;2.监测森林资源结构和质量状况;3.分析森林资源的数量、质量和结构的变化动态;4.建立生态公益林动态监测和实施效果评价体系;5.完善森林资源连续清查体系;6.完善省、设区市及国有林场三级森林资源信息管理平台。

(二)经营方案编制的主要任务:1.确定国有林场的经营方向、经营目标;2.确定国有林场的林种、树种和经营类型的结构;3.规划森林经营总体的森林培育、保护和利用的重点工程;4.安排两个五年森林采伐、更新造林、成林抚育等具体地点、时间和相应措施;5.落实经营小班的经营类型和经营措施。

三、遵循的原则(一)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的原则。

1.实事求是的原则。

要真实反映森林资源状况和森林经营水平,科学评价林业工作成效。

2.总体控制的原则。

采用抽样调查与小班调查相结合,以抽样调查控制小班调查的总体精度,提高小班调查的可靠性。

3.一查多用的原则。

坚持森林资源调查与建立生态公益林动态监测的实施效果评价体系相结合,森林资源调查与建立森林资源信息管理系统相结合,森林资源调查与沿海防护林体系建设工程规划相结合,森林资源调查与非规划林地植树造林规划相结合。

(二)编制森林经营方案的原则。

1.生态优先,可持续经营原则。

森林经营方案的编制

森林经营方案的编制

2023/1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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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森林经营方案定义:
森林经营主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要 求及国家林业方针政策编制旳森林资源哺育、保 护和利用旳中长久规划,以及对生产顺序和经营 利用措施旳规划设计。
简言之,森林经营方案是森林经营单位以森 林可连续利用为目旳,科学地组织森林经营旳规 划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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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类编案单位应编制简要旳森林经营方案,其 内容一般涉及:
森林资源与经营评价,森林经营目旳与布 局,森林经营,森林保护,森林经营基础设施 维护,效益分析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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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类编案单位应编制规划性质森林经营方案, 其主要内容一般涉及:
森林资源与经营评价,森林经营方针、目 旳与布局,森林功能区划与森林林经营旳生态与社会评估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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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2 编制森林经营方案根据和周期 一、编制森林经营方案旳根据
(3)国家和地方旳法规、政策、行业规范和原则。
(4)合用旳森林经理调查(二类调查)成果、 森林资源档案材料和专业调查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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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2 编制森林经营方案根据和周期 一、编制森林经营方案旳根据
一、编制森林经营方案主体
(2)组织形式与编制主体旳资质
一类编案单位应单独编制森林经营方案;二 类编案单位可在本地林业主管部门指导下组织编 制简要森林经营方案;三类编案单位由县级林业 主管部门编制规划性质旳森林经营方案。
一类和三类编案单位应由具有乙级以上林业 调查规划设计单位承担;二类编案单位应由具有 丙级以上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旳单位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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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森林经营方案旳作用:
(1)森林经营方案是将森林经营单位逐渐 导入森林可连续经营轨道旳文件;

福建省林业局关于印发《福建省森林资源数据管理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林业局关于印发《福建省森林资源数据管理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林业局关于印发《福建省森林资源数据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林业局•【公布日期】2021.01.05•【字号】闽林文〔2021〕2号•【施行日期】2021.01.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福建省林业局关于印发《福建省森林资源数据管理办法》的通知闽林文〔2021〕2号各市、县(区)林业局,平潭综合实验区资源生态局,局有关处室局站,武夷山国家公园管理局:为进一步规范全省森林资源数据管理工作,提高森林资源数据管理质量,我局制定了《福建省森林资源数据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建省林业局2021年1月5日福建省森林资源数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省森林资源数据管理工作,提高森林资源数据管理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福建省森林条例》、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林地变更调查工作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区域内从事森林资源数据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森林资源数据管理工作,是指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森林资源管理“一张图”年度更新等形成的森林资源调查成果和相关数据库的管理等工作。

第四条森林资源数据管理的主要任务是:掌握森林资源的现状及其变化,评定森林经营利用效果,为编制林业规划、设计、计划,确定森林经营措施和安排各项经营活动,提供决策依据。

第五条森林资源数据管理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科学管理的原则,保证森林资源数据的现势性、准确性和时效性,实现森林资源“一张图”管理、“一个体系”监测、“一套数”评价,不断提高森林资源数据管理工作水平。

第二章管理机构与职责第六条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范围内的森林资源数据管理工作。

乡镇林业站(乡镇承担林业工作的机构)具体承担本行政区域范围内(除国有森林经营单位经营区范围外)的森林资源数据更新及相关工作。

福建省森林条例(2018年修正)

福建省森林条例(2018年修正)

福建省森林条例(2018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8.03.31•【字号】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三届〕第一号•【施行日期】2018.03.3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福建省森林条例(2001年9月21日福建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根据2012年3月29日福建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根据2018年3月31日福建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涉及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森林分类经营管理第三章森林保护第四章植树造林第五章森林采伐第六章木材经营和运输第七章林农权益保护第八章法律责任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林业工作。

乡(镇)林业工作站是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的派出机构,负责管理辖区内的林业工作,接受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和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领导。

乡(镇)人民政府设专职或者兼职人员负责林业工作。

第三条林业主管部门负责各项林业资金的使用管理,建立预算、决算制度,实行专款专用,并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监督。

第四条鼓励、支持林业科学研究和科技创新,推广先进科学技术,促进科技兴林。

第二章森林分类经营管理第五条实行森林分类经营管理制度。

森林分为公益林和商品林。

公益林包括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由各级人民政府组织管理和保护;商品林包括用材林、经济林和薪炭林,由经营者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森林、林木划为公益林的,除林权单位或者个人依法转让所有权外,森林、林木所有权不变。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公益林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组织实施。

福建省森林经营现状研究

福建省森林经营现状研究

根据《 福建省森林资源连续清查第六次复查成果》 福建省林分综合生长率达 95% , , .1 大大超过全国 5 5 %的指标 , .1 但林地生产力并不高 , 全省林分单位面积平均蓄积量仅 7 .0 h 比全 国林分单位面 8 6m / m ,
积平均蓄积量 8 .0m / m 还低 6 3 h 4 9 。h .0m/ m 。尤其是集体林单位蓄积量仅 7 .5m / m , 30 。h 与全 国平均 水平相 比差距较大, 森林经营水平急待提高。 12 森林经营资源现状 . 12 1 森林抚育 据调查 , .. 福建省亟待抚育 的森林面积计 54O 2 .0万 h 其 中乔木林 302 m, 6 .3万 h 2竹林 r, n 9 .7万 h 经济林 7 .0 h 11 m, 2 6 万 m 。按林木权属分, 国有林 5 .3万 h 集体林 30 4 35 m, 1.8万 h 个体林 m,
方面做出了重大贡献 , 在福建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中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 也是福建生态环境建设和人 民
安居乐业 的保障。2 0 年福建省率先在全 国推行集体林权制度改革 , 03 全面增强了林业 的发展活力。为 了
提升森林经营水平 , 提高林分质量 , 实现林业可持续发展 , 笔者就福建省森林经营现状从政策、 技术、 管理
理办法》 制定了《 , 福建省中幼林抚育间伐暂行管理办法》 《 、 福建省中幼林抚育间伐作业设计技术方案( 试 行) , 》 组织编制了《 福建省主要针 叶树种抚育间伐技术规程》 。在政策优惠、 技术规范的推动下 , 全省抚育
问伐工作逐步走上正轨 , 力度不断加大。二是下大力狠抓良种壮苗工作。20 03年以来福建省启动种苗攻 关项 目, 整合资金、 技术 、 人员优势 , 开展种苗技术攻关 , 并取得了多项实用技术成果。三是大力推进非规 划林地造林 。 0 5 2 0 年以来 , 福建省积极拓展营造林空间, 把利用非规划林地培育珍贵树种作为一项战略 性 的工作来抓 , 在全省启动实施了“ 大种名贵树木, 建设绿色家园” 活动, 发动农村居民利用村旁、 河溪旁、 路旁 、 沟渠旁、 田旁和基本农 田外的抛荒地、 旱地、 坡耕地等非规划林地种植名贵树木 , 在绿化美化 乡村 的

科学编制县级森林经营规划,为森林可持续经营提供依据

科学编制县级森林经营规划,为森林可持续经营提供依据
中图分 类号 : 7 7 47 ¥ 5 . 文 献标 识码 : B 文章 编号 : 0 4 7 4 ( 0 ) 4 0 1 一 2 1 0 — 7 3 2 1 0 — 0 O 1 7
1背 景
邵武市位于福建省西北部,隶属福建省南 平市管辖。全市土地总面积 48 6 2 . 万亩,其中
林 业用地 面积 30万亩 。邵武 市不仅 是我 国南 5 方重 点林 区 ,同时也 是南方 重要 的商 品用材 林 基地。 根据最 新调查数 据 : 全市有 林地面积 3 5 1 万亩 ,森林 覆盖 率达 7.% 35 ,活 立木 蓄积量 达
1 7
态 修 复与 开发 利用 的关 系, 同时 提 出创新 森 林
资源管 理机 制 。 2 2规划 目标 .

保 障 收益权 ” ,生态 林 优化 生态 系 统 结构 , 改
善 生态 系统 功能 。协调好 森林 的生 态 、经 济与
社会 效益 ;保护 、发 展与 利用森 林 资源并 重 的
长 期从 事森林 资源 管理 的业务 工作 者 ,就如何 结合新 形势和 新要求 来编制 《 规划 》提 出构想 。
2总体思路与规划 目标
2 1总体 思路 .
国家林 业 局 2 0 0 4年就森 林 可持 续经 营管
理模 式提 出四个体 系 ,即 :以全 国林业 发 展 区
18 万立方米。如何科学经营森林 ,尤其是用 46
原 则 ,协 调好 国家 、地方 与经 营者等 各方 面 的 是规 划 既是 县 级 人 民政 府 保 护 发 展 森
利 益 ;统筹 规划 、分 步实 施 的原则 ,协调 好 短
林 资源 的基 本依 据 ,也是 县域所有 森林 经营 主 体 经营 利用 森 林 资源 的指 导性 文件 , 同时 也是

福建省林业局关于转发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规范的通知

福建省林业局关于转发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规范的通知

福建省林业局关于转发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规范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林业局•【公布日期】2022.05.09•【字号】•【施行日期】2022.05.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福建省林业局关于转发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规范的通知各市、县(区)林业主管部门,平潭综合实验区资源生态局:现将国家林草局《关于印发〈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规范〉的通知》(林资规〔2021〕5号,以下简称《管理规范》)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关于永久占用林地的报批问题(一)批次用地建设项目说明书应严格按《管理规范》的规定出具,即年份、批次应与办理农用地转用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批次相对应。

(二)按规定需要提供初步设计批复的块状用地或用地范围已经明确的项目,在申请人承诺的前提下可以对初步设计批复文件进行容缺审批,待取得初步设计批复文件后再将其存入林地审批卷宗。

如初步设计批复造成用林范围发生变化,应当按规定申请办理使用林地变更手续。

(三)建设项目需要占用林地的,申请人应当一次性提出申请,不得化整为零,规避审核权限随意拆分。

使用林地审核权限为省级或省级委托的建设项目,在批准文件中已经明确分期或者分段建设,以及采矿项目总体占地范围确定采取滚动方式开发的,可以一次或分次由具有整体项目审核权限的林业主管部门负责审核使用林地。

二、关于临时使用林地的报批问题(一)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对申请人提交的恢复林业生产条件和恢复植被方案的可行性进行评估,并在初步审查意见中对评估结果进行说明。

评估可以参照《福建省林业局关于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树木补植标准的指导意见》(闽林〔2021〕1号)等有关标准,通过专家评审、集体会审等形式进行。

(二)临时使用林地应符合相关规定,原则上不得使用乔木林地(含采伐迹地),确需使用且难以避让的,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或现状调查表)应开展多方案比选论证,对选址合理性、必要性及用地规模进行说明和评价。

县级森林经营规划编制规范

县级森林经营规划编制规范

LY/T—附件县级森林经营规划编制规范国家林业局二○一八年二月目录县级森林经营规划编制规范 (1)1 范围 (1)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3 术语和定义 (1)4 总则 (2)5 规划前期准备 (4)6 森林经营分析评价 (5)7 森林类型划分 (5)8 森林经营分类 (6)9 森林作业法设计 (6)10 森林经营分区 (7)11 规划成果编制 (8)12 森林经营档案建立 (9)13 规划成果论证 (10)附录 A (规范性附录)规划文本提纲与主要内容要求 (11)附录 B (规范性附录)成果统计表 (14)附录 C (规范性附录)图件编制方法与要求 (20)附录 D (资料性附录)经营规划数据库结构及因子代码说明 (21)LY/T—县级森林经营规划编制规范为落实省级森林经营规划的总体要求和目标任务,指导并规范县级森林经营规划编制工作,将县域森林经营分类、森林作业法以及经营措施落实到小班,提高县域规划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特制定本规范。

1 范围本规范规定了县级森林经营规划(以下简称县级规划)编制的任务、原则、程序、内容、方法和成果要求等。

本规范适用于全国县级行政区(简称县域,下同)森林经营规划的编制。

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长白山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所属林业局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所属团场,以及各省国有林业局和直属国有林场参照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8337.2 生态公益林建设规划设计通则GB/T 18337.3 生态公益林建设技术规程GB/T 15776 造林技术规程GB/T 15162 飞播造林技术规程GB/T 15163 封山(沙)育林技术规程GB/T 15781 森林抚育规程GB/T 26424-2010 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技术规程LY/T 1646 森林采伐作业规程LY/T 1690 低效林改造技术规程LY/T 2007 森林经营方案编制与实施规范LY/T 1721-2008 森林生态系统服务功能评估规范LY/T 1821-2009 林业地图图式LY/T 1955-2011 林地保护利用规划林地落界技术规程《省级森林经营规划编制指南》(办造字〔2017〕11号)《全国森林经营规划(2016-2050年)》(林规发〔2016〕88号)《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林资发〔2017〕34号)《国家森林资源连续清查技术规定》(国家林业局,2014)3 术语和定义3.1规划基数planning basic data县级森林经营规划编制中,根据规划要求对县域森林资源调查数据进行更新,经有关程序审查确定的基准年森林资源基础数据,简称规划基数。

福建省人民政府令第193号——福建省国有林场管理办法-福建省人民政府令第193号

福建省人民政府令第193号——福建省国有林场管理办法-福建省人民政府令第193号

福建省人民政府令第193号——福建省国有林场管理办法正文:----------------------------------------------------------------------------------------------------------------------------------------------------福建省人民政府令第193号《福建省国有林场管理办法》已经2017年9月30日省人民政府第11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省长于伟国2017年10月30日福建省国有林场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国有林场管理,维护国有森林资源安全,保障国有林场合法权益,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省属国有林场(以下统称国有林场)的规划建设、资源保护、经营管理以及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国有林场是以保护和培育森林资源、维护国家生态安全、提供生态公益服务为主的公益性事业单位。

国有林场的建设和管理应当遵循科学规划、生态为本、保护优先、合理利用、持续发展的原则。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国有林场工作的领导,建立协调工作机制,协调解决国有林场建设管理中的重大问题,将其作为社会公益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设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其所在地国有林场建设和发展,把国有林场的道路、水利、供电、通讯等基础设施建设纳入本行政区域建设规划统一组织实施,将国有林场职工纳入所在地社会保障体系;加强国有林场周边治安综合治理,协调处理林地林木权属纠纷,维护国有林场经营区稳定。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国有自然资源资产管理机构履行国有林场国有自然资源资产出资人职责;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履行国有林场监督管理职责,负责指导、检查、考核国有林场生产和经营活动,具体工作由其国有林场管理机构承担。

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主要技术规定-福建林业调查规划院

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主要技术规定-福建林业调查规划院

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主要技术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调查目的与任务为了统一全国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的技术标准,规范调查范围、内容、程序、方法、深度和成果等技术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等制定本规定。

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简称二类调查)是以国有林业局(场)、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等森林经营单位或县级行政区域为调查单位,以满足森林经营方案、总体设计、林业区划与规划设计需要而进行的森林资源调查。

其主要任务是查清森林、林地和林木资源的种类、数量、质量与分布,客观反映调查区域自然、社会经济条件,综合分析与评价森林资源与经营管理现状,提出对森林资源培育、保护与利用意见。

调查成果是建立或更新森林资源档案,制定森林采伐限额,进行林业工程规划设计和森林资源管理的基础,也是制定区域国民经济发展规划和林业发展规划,实行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和森林资源资产化管理,指导和规范森林科学经营的重要依据。

第二条调查范围与内容一、调查范围森林经营单位应调查该单位所有和经营管理的土地;县级行政单位应调查县级行政范围内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

二、调查内容(一)调查基本内容包括:1.核对森林经营单位的境界线,并在经营管理范围内进行或调整(复查)经营区划;2.调查各类林地的面积;3.调查各类森林、林木蓄积;4.调查与森林资源有关的自然地理环境和生态环境因素;5.调查森林经营条件、前期主要经营措施与经营成效。

(二)下列调查内容以及调查的详细程度,应依据森林资源特点、经营目标和调查目的以及以往资源调查成果的可利用程度,由调查会议具体确定:1.森林生长量和消耗量调查;2.森林土壤调查;3.森林更新调查;4.森林病虫害调查;5.森林火灾调查;6.野生动植物资源调查;7.生物量调查;8.湿地资源调查;9.荒漠化土地资源调查;10.森林景观资源调查;11.森林生态因子调查;12.森林多种效益计量与评价调查;13.林业经济与森林经营情况调查;14.提出森林经营、保护和利用建议;15. 其它专项调查。

福建省森林经营方案编制技术规定(征求意见稿)

福建省森林经营方案编制技术规定(征求意见稿)

福建省森林经营方案编制技术规定福建省林业厅2014年8月10日目录第一章总则 (1)第二章森林资源分析与森林经营管理评价 (5)第三章森林经营方针与目标 (7)第四章森林经营区划与布局 (8)第五章编案补充调查 (12)第六章森林结构的规划设计 (18)第七章组织森林经营类型 (19)第八章更新造林的规划设计 (23)第九章森林保护与森林健康规划 (27)第十章森林采伐的规划设计 (30)第十一章非木质资源经营 (38)第十二章营林设施建设与维护 (40)第十三章投资概算与效益分析 (42)第十四章森林经营方案编制成果 (46)第十五章方案实施、管理和监督 (48)附录A:森林资源现状统计表 (50)附表B森林经营规划表 (53)附表C森林经营投入及其经济分析表 (57)附表:1、森林经营简易方案一览表2、森林经营规划一览表3、森林经营规划统计表4、福建省森林经营类型表5、福建省森林经营措施类型表6、福建省造林类型表7、福建省主要用材树种培育类型参考表8、福建省造林类型区树种选择参考表9、福建省森林立地分类系统表10、福建省立地质量等级表福建省森林经营方案编制技术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科学培育、严格保护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实现可持续经营,巩固发展林业改革建设成果、实现“百姓富、生态美”有机统一、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建设,规范森林经营单位编制森林经营方案的技术标准和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技术规定。

第二条编制森林经营方案的目的一、明确森林经营单位的经营方向、任务和森林经营小班的培育目的,提高森林经营管理水平和森林经营整体效益。

二、合理确定森林经营规模,优化森林资源配置,充分发挥森林的总体功能。

力求森林生态、经济和社会效益相统一。

三、便于林业主管部门和森林经营单位对森林经营过程的检查、监督和经营效果的考核、评估。

四、巩固林权制度改革成果,落实森林经营者的经营处置权。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林地使用费稳定国有林场和林业采育场经营区的通知-闽政文[2005]50号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林地使用费稳定国有林场和林业采育场经营区的通知-闽政文[2005]50号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林地使用费稳定国有林场和林业采育场经营区的通知正文:----------------------------------------------------------------------------------------------------------------------------------------------------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林地使用费稳定国有林场和林业采育场经营区的通知(闽政文[2005]50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直有关单位:我省国有林场、国有林业采育场大多创建于上世纪50年代后期,在各级政府和林业主管部门的正确领导和林区广大群众的大力支持下,通过几代务林人的艰辛努力和科学经营,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绩,为我省的林业产业建设、社会经济发展和生态环境改善作出了重大贡献,在经济建设、生态安全、科技示范等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但近年来随着林业政策的调整和木材经营效益的提高,一些地方蚕食、侵占甚至哄抢国有林场、国有林业采育场经营区的现象时有发生,且有不断蔓延的趋势,严重影响了国有林场、国有林业采育场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和林区的安定稳定。

为贯彻落实《中共福建省委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林业发展建设绿色海峡西岸的决定》,确保林区的安定稳定。

经研究,决定调整林地使用费计提标准,切实维护林地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以稳定国有林场、国有林业采育场经营区。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兼顾双方利益,合理调整林地使用费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稳定山权林权若干具体政策的规定》和《福建省森林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现行的林地地租水平,在充分考虑林地所有者利益和国有林场、国有林业采育场经营状况的基础上,对林地使用费的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作如下调整:(一)林地使用费的计提以林价为计算基准,林价标准按《中共福建省委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巩固绿化成果、发展绿色产业、建设林业强省的决定》(闽委发〔1995〕21号)的规定执行,即“每立方米林价:杉木和特类杂木为160元;甲类杂木为120元;松木和乙类杂木为90元;丙类杂木为70元;等外材、非规格材按同类的70%计算”。

福建省林业厅关于森林采伐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闽林[2014]2号

福建省林业厅关于森林采伐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闽林[2014]2号

福建省林业厅关于森林采伐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福建省林业厅关于森林采伐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闽林[2014]2号)各市、县(区)林业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经发局,省国有林场管理局:根据省委九届十次会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闽政〔2013〕32号)和全国林业厅局长会议、全国森林资源管理工作会议精神,经厅长办公会研究,现就我省森林采伐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调整用材林主伐年龄㈠短周期工业原料林。

仅指森林资源档案中林种为短轮伐期用材林的森林,其主伐年龄由经营者自主确定,切实放活短周期工业原料林经营。

㈡定向培育的森林。

即森林经营方案已经有权机关批准并单独编制森林采伐限额的森林经营单位,其用材林主伐年龄根据森林经营方案的经营类型成熟年龄确定(详见附件1),其中集约杉木小径材、集约马尾松小径材分别并入一般杉木小径材、一般马尾松小径材管理。

㈢其他用材林。

对不属于上述两款情形的用材林,其主伐年龄均按国家《森林采伐更新管理办法》中的《用材林主要树种主伐年龄表》规定执行(详见附件2)。

二、适当放宽商品林经营利用㈠完善皆伐面积限额制度。

对商品林提倡实行择伐;每年根据实际情况合理确定全省皆伐面积限额,此限额包括主伐、更新采伐、其他采伐等各采伐类型中采用皆伐方式的采伐面积。

㈡放宽重点区位商品林采伐。

法律、法规、规章有明确禁止采伐的按规定执行,因遭受危险性病虫害重度危害以及森林火灾、自然灾害确需采伐的必须严格审批。

除此之外其他重点区位的商品林按以下规定执行:一是对铁路两侧各100米、公路干线(高速公路、国道)两侧各50米,大江大河(“六江二溪”干流)两岸150米,以及大江大河主要支流(“六江二溪”的一级支流)两岸各50米范围以内的商品林可进行正常抚育采伐,成熟林只能实行蓄积强度不超过40%的更新性择伐,在以上范围内有山脊的以第一层山脊为界。

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林业厅关于印发《福建省省级财政林下经济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林业厅关于印发《福建省省级财政林下经济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林业厅关于印发《福建省省级财政林下经济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林业厅•【公布日期】2016.12.19•【字号】闽财农〔2016〕88号•【施行日期】2016.12.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专项资金管理正文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林业厅关于印发《福建省省级财政林下经济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闽财农〔2016〕88号各市、县(区)财政局、林业局,平潭综合实验区财政金融局、农村发展局:为规范林下经济专项资金管理与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林下经济健康有序发展,现将《福建省省级财政林下经济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林业厅2016年12月19日福建省省级财政林下经济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林下经济专项资金管理与监督,促进林下经济健康有序发展,提高经营主体经营效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林下经济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2〕42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林业改革发展加快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建设九条措施的通知》(闽政〔2015〕27号)以及《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持续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六条措施的通知》(闽政办〔2016〕94 号)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林下经济是指林业在可持续发展理念指导下,充分利用森林资源和林地空间资源,通过林下种植、林下养殖、相关产品采集加工和森林景观利用等手段,提高林地综合利用效率和经营效益,达到经济社会发展与森林资源保护双赢的一种生态经济发展模式。

具体包括:(一)林下种植。

利用林下资源和空地,间种、套种作物等,主要包括林药、林菌、林菜等模式。

(二)林下养殖。

利用林下空间发展立体养殖,主要包括林蜂、林蛙及其它林下特种养殖等模式。

(三)相关产品采集加工。

主要包括药材、松脂、竹笋、林菌、野菜采集加工等。

(四)森林景观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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