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宁市村卫生室实施国基本药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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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卫生厅关于做好《国家基本药物目录》(2012年版)实施工作的通知-

湖北省卫生厅关于做好《国家基本药物目录》(2012年版)实施工作的通知-

湖北省卫生厅关于做好《国家基本药物目录》(2012年版)实施工作的通知正文:---------------------------------------------------------------------------------------------------------------------------------------------------- 湖北省卫生厅关于做好《国家基本药物目录》(2012年版)实施工作的通知各市、州、直管市、林区卫生局,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根据《关于做好2012年版<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实施工作的通知》(卫药政发〔2013〕16号),《国家基本药物目录》(2012年版)(以下简称“新版目录”)于2013年5月1日起施行,2009年8月18日发布的卫生部令第69号同时废止。

为切实贯彻落实新版目录实施任务和要求,积极做好新版目录实施期间政策衔接,确保新版目录按时实施,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明确基本药物采购和配备过渡期时间按照全国完善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相关政策座谈会议精神,结合湖北省实际,确定2013年5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为全省基本药物采购和配备使用“过渡期”,实行有关“过渡期”政策。

二、按时启动实施新版目录严格执行卫生部令第93号,自2013年5月1日起,全省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启用新版国家基本药物目录。

在过渡期内,原省级177种非目录药品继续使用。

三、严格执行基本药物配备使用政策政府办基层医疗机构和所有村卫生室必须全部配备和使用基本药物和省级非目录药品,实行零差率销售,严格执行基本药物制度及其他各项政策。

推行二级以上医疗机构按比例配备和销售基本药物。

鼓励非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优先配备使用基本药物。

四、做好“过渡期”基本药物采购工作2013年5月1日-12月31日,实行“过渡期”基本药物采购政策,具体要求为:1.2011年全省基本药物中标目录(含省增补药品),共1047种中标药品,继续按照原采购方式采购;2.新版目录中不在2011年基本药物中标目录中的药品,从本轮全省非基本药物集中招标中标目录中遴选,按照非基本药物集中招标中质量层次划分的规定执行。

2021年度村卫生健康服务室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管理办法

2021年度村卫生健康服务室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管理办法

2021年度村卫生健康服务室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落实国家基本药物制度,规范村卫生健康服务室基本药物配备使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基本用药需求,根据《基本药物制度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财社(2019) 113号)、《XX 省医疗机构基本药物配备使用管理办法》(X卫药食发(2019)2号)和《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做好2021年基本药物制度补助项目工作的通知》等文件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基本药物是指《国家基本药物目录》中的所有药品。

中药饮片定价、采购、配送、使用和基本医疗保险给付等按相关政策规定执行,不在本办法限定范围之列。

属于国家基本药物目录中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等特殊管理药品和计划生育药具、免疫规划疫苗以及免费治疗的传染病用药按国家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第三条在每个行政村(乡镇卫生院所在地可除外),各乡镇要确定一家村卫生健康服务室实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

实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村卫生健康服务室要落实基本药物零差率销售,在显著位置公示基本药物价格,接受群众监督。

第四条村卫生健康服务室配备使用的基本药物,由乡镇卫生院统一编制采购计划、统一集中网上代购、统一货款结算。

各乡镇卫生院要统筹协调本辖区村卫生健康服务室基本药物配送工作。

第五条村卫生健康服务室要优先使用基本药物,根据基本药物临床应用指南和处方集、临床路径、临床诊疗指南和药品说明书等合理使用基本药物,要发挥中医药特色,鼓励使用国家基本药物中的中成药品种。

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村卫生健康服务室配备使用基本药物的品种数量和金额至少要达到本室药物品种数量和金额的70%以上。

第六条村卫生健康服务室要按照有关要求和规定,做好药品采购、验收、储藏、保管工作,建立药品购销记录和明细账目。

第七条各卫生院要对村辖区村卫生健康服务室处方点评、用药指导和帮扶作用,鼓励优先合理使用基本药物。

第八条村卫生健康服务室要开展全民合理用药宣传教育工作,增强公众合理用药意识,提高服务人口对基本药物的认知度和信赖度。

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国家基本药物、非基本药物及处方药配备使用管理及代购制度

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国家基本药物、非基本药物及处方药配备使用管理及代购制度

卫生院基本药物、非基本药物及非处方药物配备使用管理及代购制度为健全农村卫生服务体系,规范基层医疗机构基本药物、非基本药物及处方药物,根据《湖南省卫生计生委关于进一步完善基层医疗机构药品使用管理的意见》(湘卫药政发〔2014〕1号)精神,结合我乡镇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实施范围及内容本乡镇卫生院、经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登记注册、依法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村卫生室。

实施内容为:(一)按规定配备使用基本药物、非基本药物及处方药。

国家基本药物和县补充规定的非基药及处方药品种为本院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医疗机构使用的药物。

所有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村卫生室必须严格执行基本药物制度,由卫生院通过网上采购平台采购,并实行零差率销售。

严禁网外采购、加价销售。

(二)坚持不与相关政策相抵触的原则。

本院及所辖村卫生室配备使用的非基本药物及处方药物,不能与现有药品价格、报销、采购使用和监管等法规相抵触。

本院配备使用非基本药物,必须从医保(新农合)目录中选择。

采购品规不得超过本机构本年度基本药物品规总数的25%,采购金额不得超过本机构本年度基本药物采购总金额的30%。

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配备使用的-1-非处方药金额不超过本机构本年度基本药物采购总金额的5%,卫生院、村卫生室配备使用的非处方药不得超过25种。

(三)卫生院负责本辖区村卫生室基本药物、非基本药物及处方药的采购、配送工作。

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村卫生室每月分两次向卫生院报药品采购计划,然后由卫生院在省医疗机构网上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平台统一采购后定期配送。

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村卫生室要做好药品验收、销售、盘存工作,详细登记台账。

(三)卫生院对于不按规定采购使用非基本药物或超过非基本药物采购品规、金额控制要求的村卫生室,将提出批评,责令改正,与绩效目标考核挂钩。

(四)建立和完善监测督查体系。

建立健全实施基本药物组织管理体系,强化监管措施,规范基本药物、非基本药物及处方药的采购、使用、监督管理,确保药品安全有效、质量可控;做好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监测工作,及时开展评价和评估,建立信息公开制度;适时开展基本药物制度督导检查,促进基本药物制度不断完善。

关于推进村卫生室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通知

关于推进村卫生室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通知

关于推进村卫生室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通知湘卫办发〔2011〕50号各市州卫生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物价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为进一步扩大基本药物制度的覆盖面,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湘政办发〔2011〕75号)要求,决定加快推进村卫生室全面实施基本药物制度。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时间及范围2011年年底前将全省行政村村卫生室纳入基本药物制度实施范围,并实行药品零差率销售。

二、主要内容(一)配备和使用基本药物。

村卫生室全部配备使用国家基本药物和省增补药物,不得再使用除此之外的其它药物。

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前已采购库存的其它药品,经盘点造册后可继续使用至2012年2月底。

(二)实行药品零差率销售。

村卫生室配备使用的国家基本药物和省增补药物,统一执行省价格主管部门确定的零售价格,实行零差率销售,并对药品价格进行公示。

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前已采购库存的其它药品,一律按原采购时的实际购入价格销售,直到用完为止。

中药饮片暂不实行零差率销售。

(三)实行药品统一采购配送。

村卫生室配备使用的药品由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负责通过省药品集中采购平台统一采购。

村卫生室应定期向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上报药品采购计划,做好药品验收、保管工作,建立明细账目,规范药品管理。

村卫生室不得通过其他渠道采购药品。

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为村卫生室代购药品不得收取任何服务费用。

(四)建立多渠道补偿机制。

村卫生室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后,通过以下三种途径进行补偿。

一是对村卫生室按规定要求完成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进行合理补助。

原则上按照政府安排的人均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标准的20%-30%安排补助经费,并按照预拨和绩效考核后结算相结合的办法及时拨付。

二是对村卫生室提供的基本医疗服务,通过设立一般诊疗费项目由个人和新农合基金进行补偿。

村卫生室推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实施方案

村卫生室推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实施方案

汝城县热水镇村卫生室推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实施方案为进一步提高国家基本药物的可及性,做好我县村卫生室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实行“零差率”销售工作,有效缓解群众看病难、看病贵问题,结合我镇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市、县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部署要求,健全县、乡、村三级医疗卫生保健网络,稳定乡村医生队伍,以满足群众基本医疗用药需求,促进人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为目标,积极探索,稳妥推进,完善政策,创新机制,提高公共卫生服务和基本医疗服务能力,不断提高人民群众健康水平。

二、基本原则(一)保障基本,稳步全面实施。

真正为群众提供防治必需,负担得起,使用放心的基本药物,保障群众基本医疗需求,稳步全面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

(二)突出重点,抓好关键环节。

做好基本药物招标采购、配备使用和医保报销等环节的配套衔接,确保制度有效,可持续运行。

(三)统筹兼顾,激发发展活力。

落实各项保障措施,保障全县村卫生室正常运转,调动村卫生室医务人员的积极性,促进农村医疗卫生事业健康发展。

三、实施范围全镇所有纳入省统一规划并实施一体化管理、具备承担基本医疗服务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条件,并自愿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村卫生室,全面执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统一采购、配备和使用基本药物,按全省统一招标价格,实行零差率销售。

四、工作任务(一)明确村卫生室职能定位村卫生室及乡村医生在乡镇卫生院指导下为所在行政村(居委会)居民提供规范的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基本医疗服务,协助专业机构落实重大公共卫生项目。

村卫生室及乡村医生承担的公共卫生服务任务主要包括:在卫生院和专业公共卫生服务机构的指导下,完成国家规定的基本公共服务即城乡居民健康档案管理、健康教育、0—6岁儿童健康管理、孕产妇健康管理、老年人健康管理、高血压健康管理、2型糖尿病患者健康管理、重性精神病患者健康管理、65岁以上老年人健康管理、传染病报告和处理;协助做好预防接种及专业公共卫生服务机构落实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按规定及时报告传染病疫情和中毒事件,处置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等;使用适宜药物、适宜技术和中医药方法为农村居民提供常见病、多发病的一般诊治,将超出诊治能力的患者及时转诊到乡镇卫生院及县级医疗机构;受卫生行政部门委托填写统计报表,保管有关资料,开展健康宣教和协助新农合筹资等工作。

村卫生室基药制度

村卫生室基药制度

村卫生室基药制度村卫生室基药制度村卫生室实施基药(一)实施时间及范围基本药物制度实施的范围为乡镇所有规划内村集体办卫生室,原则上每个行政村规划1家村卫生室。

对一村多室的情况,原则上由乡镇和村委会选择确定一家村卫生室实施基本药物制度。

按照先易后难的原则稳步推进,每个行政村有一家村卫生室实施基本药物制度,二年达到行政村基本药物制度全覆盖。

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村卫生室药品实行零差率销售,纳入城镇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门诊报销定点范围。

第一批次:翁方村卫生室、芦山寺社区卫生服务站(已实施)、河姆渡村卫生室、东澄村卫生室、车厩村卫生室、五联村卫生室等6个。

第二批次:江中村卫生室(新建)、小径浦村卫生室(新建)、罗江村卫生室(新建)等3个。

(二)实施内容1.村卫生室配备使用基本药物。

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村卫生室必须按照要求,配备和使用基本药物目录内药物,基本药物目录包括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和省增补非基本药物目录。

对原已经采购的药品使用期为3个月,过期不得再使用。

村卫生室配备和使用的药品由镇卫生院负责统一采购和管理配送。

2.村卫生室药品实行零差率销售。

实施基本药物制度村卫生室使用的所有药品均实行零差率销售,并对常用药品价格进行公示。

村卫生室限期内使用的库存药品如为省集中采购中标目录内的药品必须按中标价销售。

中药饮片可按国家有关规定暂不实行零差率销售。

严禁村卫生室从其他渠道采购药品,村卫生室建立明细账目,规范药品的进销。

同时,村卫生室实行一般诊疗费制度。

3.村卫生室实行镇村一体化卫生管理。

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村卫生室的日常事务管理以乡镇人民政府指导下的村委会管理为主,其业务管理以市卫生局指导下的镇卫生院管理为主。

村卫生室必须与镇卫生院实行紧密型一体化管理,重点推进以“法人、财务独立,机构统一规划设置、人员统一调配使用、业务统一考核管理、财务统一建帐核算、药械统一采购配送、信息统一交换利用”为主要形式的紧密型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模式,促进镇卫生院和规划内村卫生室之间的人员、管理、技术、服务的双向联动,推动镇村卫生服务协同发展。

海南省财政厅、海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海南省基本药物制度补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海南省财政厅、海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海南省基本药物制度补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海南省财政厅、海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海南省基本药物制度补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南省财政厅,海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布日期】2023.11.08•【字号】琼财社规〔2023〕11号•【施行日期】2024.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海南省财政厅、海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海南省基本药物制度补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各市县财政局、卫生健康委员会: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中央和省财政基本药物制度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我们制定了《海南省基本药物制度补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海南省财政厅海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2023年11月8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资金分配与拨付第三章资金管理和使用第四章绩效管理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六章附则海南省基本药物制度补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中央和省财政基本药物制度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和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基本公共服务领域省与市县共同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海南省医疗卫生领域省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琼府办〔2018〕74号)、《财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医保局国家中医药局国家疾控局关于修订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等5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22〕31号)等有关政策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基本药物制度补助资金,是指由中央和省财政统一分配安排,用于支持我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的补助资金。

第三条实施基本药物制度主要包括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面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基本药物网上集中采购、优先配备使用和零差率销售)、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等内容。

具体内容由国家卫生健康委会同财政部,根据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有关要求和年度工作任务、卫生健康事业发展规划以及财政预算情况研究确定。

村卫生室常用基本药物目录(试行)(1)

村卫生室常用基本药物目录(试行)(1)

胶囊 乳膏剂 片剂 片剂 片剂 片剂 片剂 肠溶片 片剂 滴丸 片剂 片剂 片剂 片剂 肠溶片 软膏剂 片剂 丸剂 糖浆剂 片剂 片剂
含甾体总皂苷 100mg(相当于

10g:5mg

0.75mg

10mg

0.3g

对乙酰氨基酚 0.25g:无水咖

10mg

0.5g

5mg

薄膜衣丸27mg 瓶
片剂 片剂 溶液剂 溶液剂 口服液 片剂 颗粒剂 颗粒剂 片剂 片剂 分散片 软膏剂 片剂 胶囊 滴眼液 颗粒剂 片剂 片剂 片剂 颗粒剂 片剂
0.1g

25mg

10ml

20ml

10ml

0.15g

50mg

6g*9袋/盒

4mg

10mg

50mg

10g

25mg

0.4g

8ml:24mg
2.95
14.37
2.8
9.08
1.64
4.8
21.53
0.56
2.95
3.15
3.13
4.3
19 地奥心血康胶囊 20 地塞米松 21 地塞米松 22 颠茄 23 对乙酰氨基酚 24 对乙酰氨基酚 25 多潘立酮 26 二甲双胍 27 氟桂利嗪 28 复方丹参滴丸 29 复方丹参片 30 复方黄连素片 31 复方利血平氨苯蝶啶 32 氯唑沙宗 33 罗红霉素 34 红霉素 35 黄连上清片 36 藿香正气丸 37 急支糖浆 38 甲钴胺 39 甲硝唑

村卫生室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方案

村卫生室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方案

村卫生室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方案和田市村卫生室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方案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完善药品供应保障体系,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指导意见》,决定在全市村卫生室全面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贯彻落实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文件精神,按照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的要求,在村卫生室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加快乡村基本药物供应保障体系建设,保证基本药物合理使用,建立乡村医生多渠道补偿、养老生活补贴机制,规范执业行为,强化管理指导,推动全省村卫生室健康持续发展,实现广大农村居民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

二、实施目标在全市按区域卫生规划设置的行政村卫生室,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执行基本药物集中采购、执行一般诊疗费,配备使用和零差率销售政策,减轻农村居民的医药费用负担。

同步推进乡村医生多渠道补偿、乡村卫生一体化管理等新机制。

加强村卫生室基本药物合理应用培训、指导和监督,提高乡村医生合理用药水平,保障广大农村居民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的公平性与可及性。

三、实施时间及范围本方案印发之日起,在全市每个行政村安排1所村卫生室,正式启动国家基本药物制度,1个月内到位。

四、实施内容(一)配备使用基本药物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村卫生室配备使用国家基本药物。

村卫生室应按照核定的诊疗范围和服务能力,在《国家基本药物目录》中合理确定配备使用药品的品种和数量,不得擅自配备非基本药物。

在村卫生室执业的乡村医生要全部使用国家基本药物。

对超出服务范围和能力的患者,要做好转诊及后续服务工作。

乡镇卫生院应加强对村卫生室合理用药的监督、指导和培训工作。

(二)规范药品购销管理村卫生室配备使用的基本药物实行全省集中采购,村卫生室不得自行采购药品。

乡镇卫生院负责村卫生室药品供应,村卫生室原则上每月两次向乡镇卫生院报送药品采购计划,由乡镇卫生院集中网上代购,配送企业或乡镇卫生院在合同规定时限内将药品送到村卫生室。

万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万宁市药品安全委员会的通知

万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万宁市药品安全委员会的通知

万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万宁市药品安全委员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万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2.03.15•【字号】•【施行日期】2022.03.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药政管理正文万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万宁市药品安全委员会的通知各镇人民政府,兴隆华侨旅游经济区管委会,市政府直属各单位: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加强药品监管能力建设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21〕16号)以及《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海南省药品安全委员会的通知》(琼府办函〔2021〕272号)精神,为建立健全我市药品安全协调机制,加强对药品监管工作的领导,强化相关职能部门衔接配合,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用药安全有效,推动万宁生物医药产业高质量发展,市政府决定成立万宁市药品安全委员会(以下简称市药安委)。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主要职责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及市委、市政府关于药品(含医疗器械、化妆品,下同)安全的决策部署,统一领导、组织、协调、督查全市药品安全工作,建立健全药品监管工作机制和信息共享机制。

分析全市药品安全形势,研究制定解决药品安全重点、难点、热点问题的措施;督促指导有关部门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及有关标准、规范;加强全市药品监管能力建设,为药品安全工作提供保障;指导药品安全事故(事件)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研究推进药品高质量发展措施;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任务。

二、组成人员主任:王三防市政府市长副主任:杨志斌市委常委、市政府副市长成员:王业斌市委组织部副部长陈循静市委宣传部副部长陈雷艳市委编办副主任符浩军市人民法院副院长王汉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冯礼森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吴云峰市卫生健康委员会主任符福洪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局长吴毓波市生态环境局局长陈开云市农业农村局副局长陈朝壮市科技和工业信息产业局局长钟策文市商务局局长苏祥华市财政局局长欧天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长杨达正市公安局副局长莫积仁市司法局局长黄业明市医疗保障局副局长冯昌德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局长范森宏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副局长刘运平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局长三、成员单位职责(一)市委组织部。

海南省卫生厅关于报送基本药物制度拟实施机构名单的通知

海南省卫生厅关于报送基本药物制度拟实施机构名单的通知

海南省卫生厅关于报送基本药物制度拟实施机构名单
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海南省卫生厅
•【公布日期】2010.08.12
•【字号】琼卫法规[2010]20号
•【施行日期】2010.08.1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
正文
海南省卫生厅关于报送基本药物制度拟实施机构名单的通知
(琼卫法规〔2010〕20号)
海口市及海口市美兰区、琼山区、秀英区、琼海市、万宁市、保亭县、屯昌县、定安县、乐东县、临高县、儋州市(含洋浦)、琼中县、白沙县、东方市卫生局:2010年3月1日,我省在海口市龙华区、三亚、文昌、澄迈、昌江、陵水和五指山首批7个试点市县(区)的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农(林)场医院及部分村卫生室启动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

根据省医改办统一部署,年内全省将全部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分批于9月1日、12月1日启动)。

为配合做好前期培训等准备工作,请各单位于8月20日前将本地区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拟实施机构,包括乡镇卫生院、政府办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农(林、茶)场医院以及列入实施范围的村卫生室等机构名单纸质版和电子版一并报送至厅政策法规处。

联系人:厅政策法规处王艳芳
联系电话:65229508(传真)
电子邮箱:********************
附件: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拟实施机构填报表
二〇一〇年八月十二日附件:
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拟实施机构填报表
填报单位(公章):联系人:联
*注:类型包括乡镇卫生院、政府办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农(林、茶)场医院以及村卫生室等。

海南省卫生厅关于开展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增补工作的通知

海南省卫生厅关于开展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增补工作的通知

海南省卫生厅关于开展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增补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南省卫生厅•【公布日期】2010.04.27•【字号】琼卫药招办[2010]2号•【施行日期】2010.04.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海南省卫生厅关于开展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增补工作的通知(琼卫药招办〔2010〕2号)各市、县、自治县卫生局,洋浦社会发展局,省农垦总局卫生局:为积极推进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满足我省基层医疗服务机构临床用药需求,根据卫生部等九部委《关于印发〈关于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卫药政发【2009】78号)、省医改办《关于印发海南省基本药物遴选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琼医改办【2010】23号)精神,我厅决定开展基本药物目录增补工作。

此项工作由各市县卫生局先行推荐基本药物增补品种,经专家组进行遴选、评审、并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后,由省医改领导小组审核发布我省最终增补品种。

现就各市县增补品种推荐工作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各市县卫生局应按照《海南省基本药物遴选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充分考虑辖区内群众用药特点,从防治当地常见病用药需求出发,广泛征求意见,把基层医务人员推荐较多的药品作为增补品种推荐。

二、各市县推荐的增补品种应从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甲类)范围内选择,确属地方特殊疾病治疗必需的,方可从乙类目录中选择,并在推荐表格备注栏中写明原因。

三、各市县卫生局要认真填写《增补国家基本药物品种推荐表》(见附件),推荐品种控制在100个以内,并于2010年5月31日前将推荐表(含电子版)报省卫生厅药品招标办,逾期不报视为放弃。

联系人:周卫海联系电话:65327330(传真)电子邮箱:***************二〇一〇年四月二十七日附件:增补国家基本药物品种推荐表。

乡村卫生室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工作方案_工作计划

乡村卫生室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工作方案_工作计划

乡村卫生室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工作方案_工作计划乡村卫生室是我国农村地区提供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保障农村居民的基本医疗需求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更好地保障农村居民的健康需求,乡村卫生室需要实施基本药物制度。

下面是乡村卫生室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工作方案及工作计划,希望能对乡村卫生室的药物管理工作有所帮助。

一、工作目标1.完善药物供应体系,确保乡村卫生室常见病、多发病的基本药物供应,满足农村居民的基本医疗需求。

2.建立健全药品采购管理制度,确保药品的质量和安全。

3.加强药品使用管理,提高药物使用效果和合理性。

二、工作内容1.完善药物供应体系(1)建立药物储备制度,确保乡村卫生室常见病、多发病的基本药物储备充足。

(2)与上级医院或药店建立合作关系,确保基本药品的及时供应。

(3)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合作,争取政府的资金和支持,确保基本药物的充足供应。

2.建立健全药品采购管理制度(1)制定详细的药品采购程序和标准,确保药品的质量和安全。

(2)加强对药品供应商的管理,建立正常的采购渠道。

(3)加强对药品价格的监督,确保药品的价格合理。

3.加强药品使用管理(1)制定规范的药物使用指南,指导医务人员合理使用药物。

(2)加强药品库存管理,定期进行库存清点和盘点,确保药物库存的及时补充和更新。

(3)加强对药品使用情况的监督和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药品使用中存在的问题和隐患。

三、工作计划1.第一阶段:项目准备(2个月)(1)召集相关人员,组成项目工作组,明确工作目标和任务。

(2)收集农村居民的基本医疗需求数据,分析需要的基本药物种类和数量。

(3)与相关部门协商,争取政府的支持和资金。

2.第二阶段:制定工作方案(1个月)(1)根据项目准备阶段的数据分析结果,制定药物供应体系、药品采购管理制度和药品使用管理方案。

(2)召集相关人员,对草案进行讨论和修订,最终定稿。

3.第三阶段:方案实施(3个月)(1)根据工作方案,建立药物供应体系,确保基本药物的供应。

万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万宁市爱国卫生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万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万宁市爱国卫生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万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万宁市爱国卫生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万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4.10.31•【字号】万府办〔2014〕114号•【施行日期】2014.10.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爱国卫生正文万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万宁市爱国卫生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万府办〔2014〕114号各镇人民政府,兴隆华侨旅游经济区管委会,各国营农(林)场,市政府直属各单位:《万宁市爱国卫生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十四届市政府第5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万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4年10月31日万宁市爱国卫生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我市爱国卫生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爱国卫生工作的决定》和《海南省爱国卫生管理条例》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爱国卫生运动是强化全民健康意识,养成文明卫生习惯,改善生存环境和生活质量,减少健康危害因素,提高社会综合卫生水平和公民健康水平的社会性、群众性卫生防病活动。

第三条爱国卫生工作实行政府领导、部门负责、群众参与、科学治理、社会监督的方针。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义务参加爱国卫生活动。

每年4月为本市爱国卫生活动月。

第四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社区、及其他组织和个人(以下简称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五条万宁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爱卫会)由市政府办、住建、卫生、宣传、财政、公安、国土、城管、教育、文体、发改、旅游、交通、农业、商务、民政、工商、水务、食品药品监督、海洋渔业、广播电视、工青妇等有关部门和单位组成,在市政府领导下,负责统一领导、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爱国卫生工作。

市爱卫会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爱卫办),具体负责组织、协调各部门各单位共同履行社会卫生工作职责和办理爱卫会的日常工作。

第六条各单位应当将爱国卫生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设立爱国卫生组织办事机构,指定人员负责本地区、本单位的爱国卫生日常管理工作,组织开展爱国卫生活动。

海南省卫生厅关于我省2011年1-3月基层医疗机构基本药物使用情况的通报

海南省卫生厅关于我省2011年1-3月基层医疗机构基本药物使用情况的通报

海南省卫生厅关于我省2011年1-3月基层医疗机构基本药物使用情况的通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南省卫生厅•【公布日期】2011.05.16•【字号】琼卫农卫[2011]19号•【施行日期】2011.05.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海南省卫生厅关于我省2011年1-3月基层医疗机构基本药物使用情况的通报(琼卫农卫[2011]19号)各市、县、自治县卫生局:规范基层医疗机构用药和医疗行为,控制基层门诊输液和抗生素、激素使用,是我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1年主要工作内容之一。

以我省基层医院业务管理系统平台记录的数据为统计依据,现将我省2011年1-3月基层医疗机构基本药物制度使用情况通报如下:一、基本药物使用金额比例为66.02%,较去年12月提高9%,与我省规定达到70%的目标仍有一定差距。

临高、琼海、五指山、屯昌、定安、文昌等六个市县达标。

二、门诊大输液处方比例为65.99%,较去年12月提高0.4%,与我省规定小于30%的目标差距很大。

临高县控制较好,但全省没有一个市县达标。

三、门诊抗生素2联及以上联用处方比例为24.98%,较去年12月提高9.3%,与我省规定小于15%的目标差距较大。

海口美兰区达标,文昌控制较好,绝大多数市县没有达标。

四、门诊激素处方比例为23.5%,较去年12月提高5%,与我省规定小于10%的目标差距较大。

东方市达标,临高县、五指山市控制较好,多数市县没有达标。

五、门诊处方评价综合得分为64.14分,较去年12月下降18.81分。

六、农合门诊次均费用为40.14元,较去年12月下降0.89元。

详细情况见附件。

对于基本药物工作没有达到我省规定目标的市县,应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基层医疗机构的指导、监督和检查工作,确保在2011年9月份达标。

二〇一一年五月十六日备注:*尚未使用我省统一的基层医院业务管理系统。

海南省卫生厅关于我省基层医疗机构基本药物使用情况的通报-琼卫农卫[2011]8号

海南省卫生厅关于我省基层医疗机构基本药物使用情况的通报-琼卫农卫[2011]8号

海南省卫生厅关于我省基层医疗机构基本药物使用情况的通报正文:---------------------------------------------------------------------------------------------------------------------------------------------------- 海南省卫生厅关于我省基层医疗机构基本药物使用情况的通报(琼卫农卫〔2011〕8号)各市、县、自治县卫生局:我省于2010年3月1日启动国家基本药物制度,21个市县(区)分三批实施,12月实现全省覆盖。

2010年3月24日,我厅印发了《海南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制度绩效考核办法(试行)》,对实施基本药物制度提出了具体要求。

特别是在基本药品使用方面,要求门诊抗生素2联及以上联用处方≤15%;门诊输液治疗比例≤30%;门诊激素处方比例≤10%;目录药品销售额占总药品销售额比例>70%。

为健全和有效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自2011年起,我厅将定期通报制度实施情况。

以我省基层医院业务管理系统平台记录的数据为统计依据,现将2010年12月份各市县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实施情况通报如下:2010年12月份各市县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实施情况市县(区)基本药物使用金额比例%门诊大输液处方比例%门诊含1种抗生素处方比例%门诊含2种抗生素处方比例%门诊含2种以上抗生素处方比例%门诊含激素处方比例%门诊处方评价综合得分农合门诊次均费用临高县76.0649.1258.5327.200.3510.709125.89琼海市75.7074.9654.1417.601.9519.338253.87五指山市74.5261.5651.8820.520.5711.388545.32屯昌县74.5168.5547.0120.792.2915.498238.63海口龙华区72.4769.4354.3318.981.3632.648232.86东方市67.4279.6147.9129.830.813.498937.16澄迈县65.2775.5852.7324.896.2223.718039.84乐东县62.4686.2754.5323.683.4811.578247.16白沙县61.5478.0248.9730.663.6114.487744.02海口琼山区60.8463.6554.4318.471.1823.758540.48定安县60.3170.2255.7218.301.9122.768330.99海口美兰区58.2859.4653.2510.530.5316.869140.28万宁市55.6259.4253.1921.882.6627.798348.6昌江县55.2476.8948.7426.411.9628.797647.63琼中县54.7877.6344.5831.713.0521.697539.16陵水县54.0673.2046.4125.745.1732.337552.64保亭县53.8179.1658.0416.981.6725.447947.41儋州市46.8851.2541.6826.833.7934.568238.51洋浦44.5651.8853.8821.401.6018.3590海口秀英区43.3757.9348.4716.422.2319.449041.35三亚市* 文昌市* 合计60.5765.7451.4822.082.6022.39 41.03备注:*尚未使用基层医院业务管理系统。

海南省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采购管理办法(试行)

海南省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采购管理办法(试行)

海南省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采购管理办法(试行)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采购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琼府办〔2011〕53号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海南省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采购管理办法(试行)》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四月十日海南省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采购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建立和规范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采购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0〕56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基本药物(包括本省增补品种,下同)集中采购工作的总体目标是,建立和规范我省基本药物集中采购机制,实现基本药物安全有效、品质良好、价格合理、供应及时,逐步建立比较完善的基层用基本药物供应保障体系,确保我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使用的基本药物通过网络平台统一采购,使群众真正得到实惠。

第三条基本药物集中采购工作遵循以下原则:(一)以省为单位集中采购,统一配送。

(二)政府主导与市场机制相结合,发挥集中批量采购优势。

(三)招标与采购结合,一次完成采购全过程,最大限度降低采购成本。

(四)质量优先、价格合理、保障供应。

(五)统一规范、依法监管、科学评估。

第二章职责划分第四条省政府对我省基本药物采购负总责。

省卫生、发展和改革、物价、财政、社会保障、商务、工业和信息化、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监察、采购机构等部门各司其职、密切配合。

第五条省卫生厅是基本药物集中采购的主管部门,负责确定具备独立法人及采购资格的采购机构开展基本药物采购工作,并对基本药物集中采购过程中采购机构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进行管理和监督,协调解决采购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第六条省药品集中招标采购中心作为我省实施基本药物集中采购工作的采购机构(以下简称采购机构),是基本药物集中采购的责任主体,负责利用基本药物集中采购平台为全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药品生产和经营企业提供药品采购、配送、结算等服务。

海南省财政厅关于下达2022年基本药物制度直达资金预算的通知

海南省财政厅关于下达2022年基本药物制度直达资金预算的通知

海南省财政厅关于下达2022年基本药物制度直达资金
预算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海南省财政厅
•【公布日期】2022.06.14
•【字号】琼财社〔2022〕380号
•【施行日期】2022.06.1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
正文
海南省财政厅关于下达2022年基本药物制度直达资金预算的
通知
根据《财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下达2022年基本药物制度补助资金预算的通知》(财社〔2022〕51号),经研究,现下达你市(县)基本药物制度补助资金(具体金额详见附件),主要用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村卫生室实施基本药物制度方面的支出。

此次下达的补助资金列入直达资金管理,标识为“01中央直达资金”,贯穿资金分配、拨付、使用等整个环节,且保持不变。

该项收入请列入2022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1100249-医疗卫生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收入”,支出列“2100399-其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支出”。

请各市(县)严格落实有关文件要求,切实加强中央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并对照绩效目标表做好绩效监控,确保年度绩效目标如期实现。

附件:1. 项目资金分配表
2. 项目绩效目标表
海南省财政厅2022年6月14日。

海南省卫生厅关于将全省村卫生室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纳入新农合

海南省卫生厅关于将全省村卫生室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纳入新农合

海南省卫生厅关于将全省村卫生室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纳
入新农合门诊统筹管理的通知
【法规类别】卫生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琼卫农卫[2011]48号
【发布部门】海南省卫生厅
【发布日期】2011.11.21
【实施日期】2011.12.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海南省卫生厅关于将全省村卫生室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纳入新农合门诊统筹管理的通

(琼卫农卫〔2011〕48号)
各市、县(区)、自治县卫生局,西南中沙卫生局,洋浦社会发展局: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琼府办[2011]186号)要求,现将全省村卫生室使用基本药物制度纳入新农合门诊统筹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村卫生室纳入新农合定点开展门诊统筹的准入条件。

(一)村卫生室应实行乡村一体化管理,取得合法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乡村医生应具有相应的执业资格。

对具有合法执业资格的护理人员的村卫生室优先纳入。

(二)村卫生室应具备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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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宁市村卫生室实施国基本药物
制度药品采购、验收管理工作制度
一、村卫生室基本药物的管理工作由所在地镇卫生院、社区服务中心负责管理。

二、村卫生室基本药物的采购,由所在地镇卫生院、社区服务中心负责统一采购,验收入库。

三、村卫生室基本药物的管理由所在地卫生院、社区服务中心实行专人负责,单独管理、单独建帐、设独立资金账号、独立核算。

四、村卫生室药品采购的程序为每月5日和15日前村卫生室两次分别将次月药品采购计划上报至镇卫生院、社区服务中心,由卫生院、社区服务中心审核汇总后,通过省基本药物采购平台,代为采购并验收入库。

如需补购药品,可在本月20日前增补采购计划。

五、镇卫生院、社区服务中心为村卫生室统一编制采购计划,统一药款结算,不得向村卫生室收取任何服务费用。

六、村卫生室要做好药品采购、验收、储藏、保管三作建立药品购销记录和明细帐目
万宁市村卫生室实施国家基本
药物制度药品配送和药款结算制度
一、村卫生室基本药物药品的配送由所在地镇卫生院、社区服务中心负责统一配送。

二、村卫生室于每月的15和30日,两次分别到镇卫生院、社区眼务中心领取昕计划购买的药品。

三、镇卫生院、社区服务中心药品出库单一式三联,一联为卫生院、社区服务中心药品调出凭证,二联为随货同行,交村卫生室留存备查,由村医据此办理药品入库手续,登录电脑数据库,三联留卫生院、社区服务中心作货物结算登记转入会计档案。

四、村卫生室的药品采购药款由卫生院、社区服务中心代为结算,卫生室设立独立的药款结算帐号,于每月5日前将上月采购药款上交卫生院、社区服务中心。

卫生院、社区服务中心每月10日前将村卫生室上月药品采购款上交市卫生局会议中心核算,由会计中心上报市新农合办公室和市财
政局核算拨款。

二。

一二年三月十九日
万宁市村卫生室实施国家基本
药物制度药品目录及价格管理制度
一、村卫生室全面实行基本药物集中采购,配备使用和零差率销售。

二、村卫生室全部配备基本药物使用,基本药物品规、价格以海南市基本药物公布的目录为准.
三、村卫生室原则上不得采购目录外药品,如临床需要,可订计划报卫生院、社区服务中心,以代购形式配备和配送,便一律按进价销售,不得加价。

二。

一二年三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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