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岗区社区股份合作公司集体用地
深圳市龙岗区原村民统建项目资金扶持管理办法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深龙府办[2010]3号———————————————————关于印发深圳市龙岗区原村民统建项目资金扶持管理办法的通知各街道办事处、区府属各单位、驻龙岗处以上单位:《深圳市龙岗区原村民统建项目资金扶持管理办法》业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O一O年二月二日深圳市龙岗区原村民统建项目资金扶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农村城市化进程,改善群众生活环境和居住质量,集约利用土地资源,推动和扶持原村民统建上楼,根据龙岗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龙岗区对原村民利用居住用途的建设用地,自行筹集资金建设,分配给原村民自用的统建项目给予资金扶持。
社区与开发商合作建设的项目,不能申请资金扶持。
第三条统建扶持资金实行计划管理,并严格按照《龙岗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规定实施。
第四条深圳市龙岗区城中村(旧村)改造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城改办”)具体负责原村民统建扶持管理的日常工作。
第二章扶持立项第五条统建扶持由社区股份合作公司提出申请,街道办审核并加具意见后,报送区城改办。
统建扶持申请应说明统建项目的名称、区位、范围、面积、用地审批情况、投资规模、建设方案、股东大会的意见和住房分配方案等内容,并附下列材料:(一)具有街道办审核意见的社区申请报告;(二)用地方案图、用地批复(验原件,留复印件);(三)建设方案(复印件);(四)有关建设方案和住房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决议(复印件);(五)其他材料。
第六条区城改办汇总整理各社区的申请,提出原村民统建扶持计划,报请区城市更新领导小组审议同意立项。
原村民统建扶持立项后二年未动工的,扶持立项自动失效。
第三章扶持标准第七条原村民统建资金扶持包括设计费、公共设施费和人防地下室建设费扶持,标准如下:(一)设计费扶持按照每平方米建设用地面积20元的标准给付,但项目扶持最高不超过300万元;(二)公共设施费扶持按照统建小区住宅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00元的标准给付,但项目扶持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三)人防地下室建设费按地下室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00元的标准给付,但项目扶持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行稳致远谋发展凝心聚力显作为
近年来,龙岗区宝龙街道龙东社区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区委、区政府和街道党工委、办事处工作部署,以东进战略为大背景,以建设学习型社区、城市质量提升年等为契机,围绕建设和谐文明社区目标,锐意进取、善谋实干,深入推动整村统筹、文物活化利用等工作,着力为群众做好事、办实事、解难事,社区总体稳定,工作平衡发展,呈现规范有序、健康发展态势。
社区居民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更加充实、更有保障、更可持续。
担当作为抓落实,争先进位结硕果。
龙东社区先后获得全国人口计生基层群众自治示范社区、广东省文明社区、广东省宜居社区、广东省“六好”平安和谐社区等荣誉称号。
善于谋划,经济发展新格局龙东社区位于宝龙街道西部,辖区总面积约5.3平方公里,有11个居民小组,社区范围内,拥有工业区16个,在册工商企业560家。
近年来,龙东社区党委坚持以党建为引领,积极践行“奉献、创新、担当、进取、实干”的宝龙精神,立足现状、谋划长远,主动作为、自我加压,与时俱进抓好经济工作,积极推进城市更新、产业转型升级等,经济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社区形成加快发展新格局。
社区积极响应市委市政府“东进战略”,协调各居民小组股份合作公司加快推进城市更新步伐,上井片区利益统筹、石塘片区城市更新项目已进入谈判及签订拆迁补偿协议阶段,三和片区、新大坑片、吓井一片区、大埔片区、大埔新村等更新单元,已进入报政府立项阶段。
令人瞩目的是,上井片区利益统筹项目由原先的小范围整村统筹发展到如今的大片区统筹,探索出了“统一规划、政策联动、主体协同、分步实施”的片区统筹开发新模式,通过政府和社区算大帐,社区联合股份公司和实施主体算小帐,既实施了城市更新又为政府留出产业用地,真正实现产城融合,为全市土地整备利益统筹工作提供创新思路,得到市领导高度赞誉。
行稳致远谋发展 凝心聚力显作为——宝龙街道龙东社区打造和谐幸福新社区综述文/图 陈丽欢 唐永国深圳市宝龙街道龙东社区党委书记 邱雪锋大田世居保护与活化利用有序开展。
《龙岗区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试行)》
龙岗区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试行)(代拟稿)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房屋征收管理第三章房屋征收测绘与评估第四章征收补偿决定第五章权属核查及工作时限第六章房屋征收补偿安置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贯彻落实《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及《深圳市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试行)》,规范本行政区(含坪山新区、大鹏新区,下同)内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行政区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细则适用于本行政区内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及相关的管理活动。
第三条【征收主体】除市政府直接负责征收的项目外,其他属于本行政区内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由区政府、新区管委会负责,对本区域范围内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涉及的重大事项进行决策,接受市政府的监督。
第四条【房屋征收部门职责】区政府确定龙岗区土地整备部门为龙岗区房屋征收部门,坪山新区土地整备部门为坪山新区房屋征收部门、大鹏新区土地整备部门为大鹏新区房屋征收部门。
房屋征收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区域内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主要职责包括:(一)组织编制本区域范围内年度房屋征收计划草案和土地整备计划草案;(二)确定拟征收范围;(三)组织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权属、区位、用途、面积等情况进行前期调查;(四)组织对征收范围内房屋征收的社会稳定风险进行评估论证;(五)开展项目费用概算工作,并制定房屋征收补偿安置资金计划;(六)拟定征收补偿方案;(七)根据区政府的要求以区政府名义组织有关部门召开论证会、听证会并征求意见;(八)根据区政府的要求以区政府名义发布房屋征收补偿方案、房屋征收决定;(九)确定房屋征收范围后发布征收提示,在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后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房屋征收范围内相关限制事项的受理、审批、登记等手续;(十)专户存储、拨付、监管房屋征收补偿费用;(十一)提供周转用房或者安置房。
对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人不明确的,负责报请区政府作出补偿决定;(十二)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负责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并签订委托协议书,监督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的工作;(十三)负责房屋征收补偿档案的管理;(十四)承担与房屋征收项目有关的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其他工作。
第三十一期:深圳市各区集体土地使用权交易实施细则汇编
201902深圳市各区集体土地使用权交易实施细则汇编目录一、福田区福田区股份合作公司非农建设用地和征地返还地等集体用地开发和交易指引(2016年11月22日) (1)二、罗湖区罗湖区股份合作公司非农建设用地和征地返还用地土地使用权交易实施细则(试行)(2016年6月17日) (10)三、南山区南山区股份合作公司集体用地开发和交易操作指引(试行)(深南集资通【2018】4号) (19)四、盐田区盐田区股份合作公司集体用地开发和交易管理指引(盐集体办【2018】31号) (33)五、宝安区(一)宝安区股份合作公司集体用地土地使用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2016年9月13日) (43)(二)宝安区股份合作公司集体用地土地使用权交易管理办法(送审稿)(2018年修订) (54)六、龙华区(一)龙华新区股份合作公司集体用地土地使用权交易管理规范(试行)(2016年8月25日) (67)(二)龙华区股份合作公司集体用地土地使用权交易简化操作指引(深龙华财【2017】300号) (72)七、光明新区(一)光明新区社区股份公司集体用地交易实施细则(深光规【2018】15号) (75)(二)光明新区发展和财政局关于明确社区集体公司集体用地合作开发交易程序的通知(深光发财【2017】501号) (82)八、龙岗区龙岗区社区股份合作公司集体用地开发和交易监管实施细则(深龙府办【2018】1号) (86)九、坪山区(一)坪山新区股份合作公司非农建设用地和征地返还用地土地使用权交易实施细则(试行)(深坪委【2015】35号) (107)(二)坪山区股份合作公司集体用地土地使用权交易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2017年12月) (120)十、大鹏新区深圳市大鹏新区股份合作公司集体用地开发和交易监管实施细则(深鹏发财【2016】453号) (136)一、福田区福田区股份合作公司非农建设用地和征地返还地等集体用地开发和交易指引(2016年11月22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区股份合作公司非农建设用地和征地返还地等集体用地开发和交易行为,维护股民根本利益、促使集体资产保值增值、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共深圳市委办公厅、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股份合作公司综合监管系统的通知》(深办字【2016】55号)制订本指引。
龙岗区临时用地和临时建筑监督管理办法
龙岗区临时用地和临时建筑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龙岗区临时用地和临时建筑管理,进一步规范临时用地和临时建筑行为,根据《深圳市临时用地和临时建筑管理规定》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区国有已出让土地、未完善征转手续土地、非农建设用地、征地返还地以及其他合法权属用地(不含国有储备地)上进行的临时使用和临时建设活动。
第三条临时用地和临时建筑的管理应坚持规划控制、功能管制、节约土地、保护生态的原则,实行严格控制、严格管理。
第四条未完善征转手续土地上的临时使用和临时建筑申请,由社区股份合作公司或者社区工作站提出;国有已出让土地、非农建设用地、征地返还地以及其他合法权属用地上的临时使用和临时建筑申请,由用地权属单位(城市更新部门已确认的实施主体)或者个人提出。
政府建设项目的临时用地和临时建筑的申请,由建设单位提出。
第五条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临时用地和临时建筑的审查、监督、管理工作。
区规划土地监察局负责受理临时用地和临时建筑申请,并向有关职能部门征求意见和统筹提出处理意见。
市规划国土委龙岗管理局负责核查土地权属、规划用途、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区城市更新办负责审查用地范围是否已列入市城市更新单元计划范围内。
区土地整备中心负责审查用地范围是否列入土地整备、房屋征收计划范围内。
公安消防部门负责对人员密集场所的临时建筑和特殊性临时建筑进行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或者消防备案及消防验收备案,协助开展审查和监管工作。
派出所负责堆放项目的临时用地和临时建筑及建筑内场所的日常消防监督检查。
经济促进、住房和建设、环保水务、卫生、文体、教育、科技创新等部门负责对与其职责相关的临时用地和临时建筑是否符合行业标准进行审查,并提出书面审查意见。
各街道办事处负责对本辖区的临时用地和临时建筑申请提出初审意见。
各街道规划土地监察队对通过申请的临时用地和临时建筑进行后续监管。
《深圳市城市更新项目实操系列(九)——被拆迁方之纳税分析与税务筹划及城市更新各阶段的回迁风险控制》
《深圳市城市更新项目实操系列(九)——被拆迁方之纳税分析与税务筹划及城市更新各阶段的回迁风险控制》深圳市城市更新项目实操系列(九)——被拆迁方之纳税分析与税务筹划及城市更新各阶段的回迁风险控制西政资本为西政投资集团下属企业,西政投资集团是西南政法大学地产、金融圈校友倾心打造的地产全产业链综合金融服务平台。
集团主营私募投资、创业投资,主要投资方向为地产、高新科技、互联网、文化传媒、创新金融等产业。
集团下设西政地产金融研究院,专门从事金融/融资产品设计、税务筹划、跨境投融资、房地产全产业链实务研究与顾问工作。
欢迎任何形式的沟通、交流和合作,欢迎推荐地产转让/融资项目、创投融资项目,推荐者重谢。
相关文章链接目录一、被拆迁方的纳税分析(一)增值税(二)土地增值税(三)印花税(四)企业所得税(五)契税二、拆迁补偿协议履约要点及各阶段操作注意事项(一)更新意愿征集阶段(二)城市更新计划申报阶段(三)更新单元规划草案编制及批准阶段(四)实施主体申报及确认阶段(五)房地产证注销阶段(六)建筑设计及施工阶段(七)回迁物业的选择三、货币补偿或回迁房屋的税务筹划笔者按就实务情况而言,如被拆迁方主要以取得货币补偿为目的,则可优先考虑以拆迁补偿的方式取得货币补偿,并适用5年递延纳税(针对企业)或自然人免缴个人所得税的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具体请参见笔者xx年5月12日于本公众号“西政资本”发布之推文《拆迁安置补偿过程中开发商与被拆迁方的税费分析与税务筹划》);其次被拆迁方可选择以股权转让方式转让项目权益并实现退出,其中因股权转让取得的高额溢价亦可通过拆分交易价款等方式实现税筹和节税的目的(具体请参见笔者xx年4月17日于本公众号“西政资本”发布之推文《深圳市城市更新项目实操系列(七)——交易方案设计及税务筹划》)。
如被拆迁方主要以取得回迁物业为目的,则拆迁安置补偿无疑是最好的选择,其次就是合作建房,但鉴于合作建房的税收政策适用需满足相对严格的条件,因此实务中基本都是选择拆迁安置补偿的方式以获得回迁物业。
关于新时代下推动航城街道集体经济高质量发展的研究
关于新时代下推动航城街道集体经济高质量发展的研究自92年深圳市全面启动特区内农村城市化工作以来,深圳的集体经济实现了跨越式发展。
一方面,原来的集体经济组织改为集体股份合作制公司,治理结构更为完善,组织形式更为现代;另一方面,通过稳健经营,集体经济资产规模大幅增加。
然而,集体经济也存在经营模式单一、抗风险能力不强、资金运用效率不高等弊端,越来越不能满足股民的预期,可以说集体经济再次走到了改革创新的十字路口。
新时代、新形势、新使命、新挑战下,全市40个总部2个位于航城,深中通道明年开通,航城后发优势日益凸显,同时也给集体经济发展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
本文就新时代下推动航城街道集体经济高质量发展进行研究,提出几点对策建议。
一、航城街道股份合作公司集体经济基本情况航城街道辖内有10家社区股份合作公司,其中一级股份合作公司8家,二级股份合作公司2家,在册股东人数6319人,总股本9954.98万元。
截至2023年12月31日(待更新最新数据),航城街道社区股份合作公司资产总额32.15亿元,其中流动资产219亿元,非流动资产10.25亿元,负债总额20.25亿元,所有者权益I19亿元。
资产负债率62.99%o年度运营情况:2023年度总收入7.05亿元,其中:主营(租金)收入6.65亿元,年总支出2.45亿元,利润总额4.6亿元。
分红总额3.44亿元,人均分红5.45万元。
全区248家公司我街道仅有10家,相应集体资产总额、土地、物业面积、营业收入少。
土地和物业资源情况:辖区十家股份合作公司拥有土地总面积934万∏Λ占街道辖区总面积的20.5%;其中:耕(林、绿)地381万m2,工商用地439.5万rtf,住宅用地90万ιtf,公共及其他23.5万门。
辖区十家股份合作公司拥有物业总面积188万∏Λ占街道辖区工商物业总面积23%;其中:厂房宿舍162万Itf,占街道总厂房宿舍31.5%;商业物业12万∏Λ占街道总商业物业12%;办公及其他物业14万∏Λ占街道总办公及其他物业7%。
龙岗区城市更新工作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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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岗区城市更新工作指引
第一章 总则
一、目的依据
为进一步规范龙岗区城市更新行为,明确部门职责权限及工作要 点,细化操作标准及技术指导,提高城市更新工作效率,根据《深圳 市城市更新办法》(市府令第 290 号,以下简称《办法》)、《深圳市城 市更新办法实施细则》(深府〔2012〕1 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施行城市更新工作改革的决定(》市府令第 288 号,以下简称《决定》)、《关于加强和改进城市更新实施工作的暂行 措施》(市府办〔2016〕38 号,以下简称《暂行措施》)以及有关政 策文件,制定本工作指引。
龙岗区城市更新工作指引
《龙岗区城市更新工作指引》
LONGGANGQU CHENGSHIGENGXIN GONGZUOZHIYIN
龙岗区城市更新局 2017.1新工作指引
第一章 总则 ........................................................... 1 第二章 城市更新单元计划申报与审批 ..................................... 3 第三章 土地、建筑物核查与处置 ........................................ 23 第四章 更新单元规划申报与审批 ........................................ 43 第五章 实施主体确认 .................................................. 54 第六章 用地管理 ...................................................... 57 第七章 建筑设计管理 .................................................. 70 第八章 附则 ......................................................... 107 第九章 附件 ......................................................... 107 附件一:龙岗区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项目审批流程示意图 ....................................... 108
深圳市宝安龙岗两区城市化非农建设用地划定办法
关于印发《深圳市宝安龙岗两区城市化非农建设用地划定办法》的通知(深府[2005]65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深圳市宝安龙岗两区城市化非农建设用地划定办法》已经市政府三届一五二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人民政府二○○五年四月十九日深圳市宝安龙岗两区城市化非农建设用地划定办法第一条为全面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的部署,积极推进宝安、龙岗两区(以下简称“两区”)城市化进程,有序开展两区城市化非农建设用地划定工作,根据《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宝安龙岗两区城市化进程的意见》(深发[2003]15 号)和市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宝安龙岗两区城市化土地管理办法〉的通知》(深府[2004]102 号)等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非农建设用地划定工作由两区城市化转地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区转地领导小组)组织开展。
规划部门负责会同两区城市化转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区转地办)组织核定非农建设用地的指标并提出选址建议方案,经区转地领导小组审定后,由规划部门具体划定非农建设用地。
第三条集体土地转为国有土地后,划定的非农建设用地由符合划定非农建设用地条件的原集体组织的继受单位或者经济组织(以下简称继受单位)接收。
第四条非农建设用地的划定标准按照深府[2004]102 号文件执行。
在本办法实施前已划定的非农建设用地达到上述规定标准的,不再另行划定非农建设用地。
第五条继受单位现有已占用地应首先抵扣其非农建设用地指标,不足部分可新划非农建设用地,新划定的住宅用地应统筹建设。
第六条非农建设用地的划定按以下程序实施:(一)公安部门提供继受单位建制转变之日的户籍数和人口数;(二)区处理历史遗留违法私房和历史遗留生产经营性违法建筑办公室会同街道办事处提供处理完毕的违法私房及违法经营性建筑详细数据及占地范围和坐标;(三)国土部门根据两区现状土地和已批准非农建设用地的清查成果,提供继受单位的详细清查数据及占地范围和坐标;(四)规划部门会同区转地办汇总上述材料,按照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的规定审定非农建设用地的指标,并会同街道办事处及继受单位提出选址建议方案;(五)区转地领导小组审定选址建议方案,规划部门具体划定非农建设用地,核发建设用地方案图。
深圳城市更新政策解析及税务风险管理
①根据城市发展需求及城市更新的实施评估情况,及时完善加强和改进城市更新工作的相关政策。 ②完善旧工业区综合整治政策;制定城市修补、生态修复的相关政策与技术标准;出台城市更新中关于历 史建筑、历史风貌区、特色风貌区保育活化的配套政策;完善《工业楼宇转让管理办法》中关于城市更新 的相关内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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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山区城市更新局 第三次征求 意见稿
4 深圳市盐田区城市更新实施办法(试行) 深盐府规【2017】1 盐田区人民政府 号
5 深圳市宝安区城市更新暂行办法
深宝府【2017】18 宝安区人民政府 号
6 深圳市龙岗区城市更新实施办法
深龙府规【2017】2 龙岗区人民政府 号
7 深圳市坪山区城市更新实施办法
(三)《规定》或者《办法》实施前已经建设的为旧屋村生活服务的教育 (幼儿园、托儿所、村小学等)、医疗卫生(卫生所、公厕等)、交通(村道、街 巷、胡同等)、民俗活动(礼堂、祠堂等)、行政管理与社区服务(村委会、农贸 市场等)等公共服务设施,现状仍用于公共服务功能的;
(四)《规定》或者《办法》实施前已经建设的风水塘、球场、活动广场、 晒谷场等公共空间及其他零散用地,原则上总量不得超过旧屋村范围总用地面积的 10%且总面积不得大于3000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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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深圳城市更新政策总结
2017年是“强区放权”后各区城市更新全面实践的首年,也是“强区放权 ”改革的深化之年。深圳市和各区纷纷集中出台相关政策承接下放权力,在深 圳各区纷纷出台城市指引性法规后,城市更新流程愈发明确,监管机制更加严 苛,政府态度愈发谨慎、政策体系愈发完善。
2017年深圳市整体政策环境可以总结为:文件出台最为频繁、更新流程基 本明确、工改调控更加收紧。
深圳东进战略,龙岗怎么办? 系列发言稿
原标题:落实“东进战略”,龙岗应何为?深圳商报记者毕国学通讯员文世云实施“东进战略”,是市委市政府作出的重大战略决策,将极大拓宽深圳的发展空间,提升深圳的竞争实力。
为结合龙岗实际,抢抓历史机遇,打造深圳发展“第三极”,集聚各方才智,分享思想盛宴,感受智慧的能量,23日下午,“落实‘东进战略’,龙岗怎么办”专家研讨会在龙岗区委党校举行。
龙岗区委常委、宣传部长王延奎主持研讨会活动。
深圳市政府发展研究中心(政策研究室)主任、党组书记吴思康;研究员、经济学博士后、中国综合开发研究院副院长、国家商务部聘任专家、政府特殊津贴专家曲建;教授、深圳社会主义学院专职副院长、深圳市决策咨询委员会委员谭刚等政府、研究机构领导和社会相关专家、学者参加研讨会活动。
王延奎开门见山地指出,本次专家研讨会就是希望大家围绕落实“东进战略”、促进龙岗发展,围绕“路线图”和“施工图”等议题,出谋划策,探索路径和方法,贡献金点子,描绘美好蓝图,为龙岗的发展贡献满满的正能量。
专家研讨会的建言献计将对龙岗的未来发展产生重大的影响。
建设深圳东部中心,龙岗有热情、有动力,更需要汇集各方智慧、借助各界力量。
东进的主体应是产业东进“西面沉甸甸,东面轻飘飘。
”曲建博士首个开锣。
他说,去年市委书记马兴瑞到深圳综合开发研究院调研时对深圳的城市规划如是指出。
东进战略,我理解是广义的东进,而不是狭义的东部战略。
深圳市委市政府提出的“东进战略”是适应市场需求的有益之举,因为东进的主体不是政府东进,是产业东进。
我认为可能沿着两条方向进行推进,第一个方向是深惠沿线向东北方向推进,第二个方向是深汕沿线向东南方向推进。
吴思康认为,东进战略是市委市政府提出的新的重大战略发展方向,与中央的主题工作会议,以及五大发展理念非常的吻合。
吴思康认为,东进战略的内涵是要变东部的后发劣势为优势,以龙岗为中心打造一个新的强大的发展基地,并以此带动粤东的发展,撬动对华南区域的带动作用,使得整个的华南地区成为一个更好地服务“一带一路”的强大的枢纽区域。
20120703深圳市龙岗片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10-2020年)
第三十一期:深圳市各区集体土地使用权交易实施细则汇编
201902深圳市各区集体土地使用权交易实施细则汇编目录一、福田区福田区股份合作公司非农建设用地和征地返还地等集体用地开发和交易指引(2016年11月22日) (1)二、罗湖区罗湖区股份合作公司非农建设用地和征地返还用地土地使用权交易实施细则(试行)(2016年6月17日) (10)三、南山区南山区股份合作公司集体用地开发和交易操作指引(试行)(深南集资通【2018】4号) (19)四、盐田区盐田区股份合作公司集体用地开发和交易管理指引(盐集体办【2018】31号) (33)五、宝安区(一)宝安区股份合作公司集体用地土地使用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2016年9月13日) (43)(二)宝安区股份合作公司集体用地土地使用权交易管理办法(送审稿)(2018年修订) (54)六、龙华区(一)龙华新区股份合作公司集体用地土地使用权交易管理规范(试行)(2016年8月25日) (67)(二)龙华区股份合作公司集体用地土地使用权交易简化操作指引(深龙华财【2017】300号) (72)七、光明新区(一)光明新区社区股份公司集体用地交易实施细则(深光规【2018】15号) (75)(二)光明新区发展和财政局关于明确社区集体公司集体用地合作开发交易程序的通知(深光发财【2017】501号) (82)八、龙岗区龙岗区社区股份合作公司集体用地开发和交易监管实施细则(深龙府办【2018】1号) (86)九、坪山区(一)坪山新区股份合作公司非农建设用地和征地返还用地土地使用权交易实施细则(试行)(深坪委【2015】35号) (107)(二)坪山区股份合作公司集体用地土地使用权交易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2017年12月) (120)十、大鹏新区深圳市大鹏新区股份合作公司集体用地开发和交易监管实施细则(深鹏发财【2016】453号) (136)一、福田区福田区股份合作公司非农建设用地和征地返还地等集体用地开发和交易指引(2016年11月22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区股份合作公司非农建设用地和征地返还地等集体用地开发和交易行为,维护股民根本利益、促使集体资产保值增值、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共深圳市委办公厅、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股份合作公司综合监管系统的通知》(深办字【2016】55号)制订本指引。
刘广业、深圳市龙岗区宝龙街道办事处二审行政判决书
刘广业、深圳市龙岗区宝龙街道办事处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其他行政行为【审理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2.09【案件字号】(2020)粤03行终1504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王惠奕王强力陈锦辉【审理法官】王惠奕王强力陈锦辉【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刘广业;深圳市龙岗区宝龙街道办事处【当事人】刘广业深圳市龙岗区宝龙街道办事处【当事人-个人】刘广业【当事人-公司】深圳市龙岗区宝龙街道办事处【代理律师/律所】熊建芳广东深博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熊建芳广东深博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熊建芳【代理律所】广东深博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刘广业【被告】深圳市龙岗区宝龙街道办事处【本院观点】《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五条确立了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应当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
【权责关键词】违法证明政府信息公开【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经审理,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
另,二审调查中,被上诉人明确承认被上诉人有获取上诉人申请公开的第(4)项材料,宝龙政务公开函[2020]2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中所述的“未获取该信息”系表述失误。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五条确立了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应当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
随后规定中进一步明确了除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内部事务信息、过程性信息等例外情形外,政府信息均应当公开。
根据原审法院查明,上诉人于2019年12月16日向被上诉人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公开宝龙街道同乐社区坑尾回龙埔工业区城市更新项目下列材料:(1)项目审查或备案申请报告;(2)龙岗区社区股份合作公司重大事项登记表;(3)张榜公示照片;(4)同乐公司董事会、集资会、股东代表大会决议,同乐公司坑尾分公司股东会决议;(5)公证机构对公司股东代表大会或股东会议出具的公证书;(6)项目范围内公司集体用地及地上附着物权属证明资料或能够证明权属的其他相关资料及现场照片;(7)城市更新项目单元规划批复文件;(8)集体用地及地上附着物资产评估报告、项目可行性分析报告及合作招商方案;(9)合作意向书;(10)合作意向保证金收款票据及合作方履约保证金票据。
深圳市宝安龙岗两区城市化集体土地转为国有土地适当补偿标准
深圳市宝安龙岗两区城市化集体土地转为国有土地适当补偿标准为依法推进宝安、龙岗两区城市化进程,根据《深圳市宝安龙岗两区城市化土地管理办法》的规定,宝安、龙岗两区城市化集体土地转为国有土地适当补偿执行下列标准:一、地补偿费标准二、青苗补偿费标准(青苗补偿特殊个案由两区政府酌情处理;同一地块内套种两种以上作物的,只对其中一种作物进行补偿)(一)水田、菜地、旱地、茶园,以及菠萝、葡萄、火龙果等青苗和杂林木、鱼塘的补偿标准鱼塘只补偿2800元/亩开发费及搬迁费(二)荔枝补偿标准25度以上陡坡地种植的果树,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施行之日起至《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严禁在陡坡毁林种果的通知》(深府[1998]24号)公告施行之日期间(即1991年6月29日至1998年1月12日)种植的,只按本标准的50%补偿;在1998年1月12日后种植的不予补偿在2003年10月29日宣布城市化后抢种的果树不予补偿,并依法予以处罚说明:1.荔枝的优质品种指糯米糍、桂味,其他为一般品种。
2.龙眼按荔枝一般品种的标准进行补偿。
3.根据树冠直径确定级别,并按种植面积核算补偿。
零星种植的按其单株实际占地面积核算。
(三)其他杂果补偿标准芒果、番石榴、番木瓜、番荔枝、柿子、沙梨、柚子、橄榄、树菠萝、杨桃、枇杷、杨梅、莲雾等25度以上陡坡地种植的果树,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施行之日起至《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严禁在陡坡毁林种果的通知》(深府[1998]24号)公告施行之日期间(即1991年6月29日至1998年1月12日)种植的,只按本标准的50%补偿;在1998年1月12日后种植的不予补偿在2003年10月29日宣布城市化后抢种的果树不予补偿,并依法予以处罚说明:按表中所列每亩最高补偿棵数核算,超出的不予补偿,不足的按实际棵数补偿。
三、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地上附着物按重置成本价评估后予以补偿。
涉及搬迁的,应补偿搬迁费用;涉及经营损失的,可补偿直接经营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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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岗区社区股份合作公司集体用地开发和交易监管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社区股份合作公司集体用地(以下简称“集体用地”)开发和交易行为,引导社区科学、集约、高效利用集体用地,保障社区股份合作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关于印发深圳市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非农建设用地和征地返还用地土地使用权交易若干规定的通知》(深府〔2011〕198 号)、《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完善产业用地供应机制拓展产业用地空间办法的通知》(深府办〔2013〕1 号)、《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工业及其他产业用地供应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深府〔2016〕80 号)、《关于印发〈龙岗区社区集体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等四个文件的通知》(深龙府〔2006〕47 号)、《关于印发龙岗区进一步加强股份合作公司重大事项监管暂行办法的通知》(深龙府办〔2011〕21 号)、《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龙岗区集体产权交易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深龙府办规〔2017〕1 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龙岗区城市化进程中由原行政村、自然村两级集体经济组织改制组建的社区股份合作公司及其下属分公司、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以及其他尚未改制的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本细则所称社区股份合作公司(或公司)均包含上述单位。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集体用地是指社区股份合作公司所属的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非农建设用地、征地返还用地、拆迁安置返还用地和土地整备利益统筹留用地等集体享有权益的土地。
第四条本细则所称集体用地开发和交易项目包括:集体用地自主开发(含自主实施城市更新);集体用地合作开发(含作价入股);集体用地参与城市更新;集体用地使用权转让、集体用地项目公司股权转让、集体用地使用权抵偿债务等项目。
(一)集体用地自主开发(含自主实施城市更新)项目是指社区股份合作公司自主规划、投资、建设、运营并自行组织实施的集体用地开发建设和城市更新项目。
(二)集体用地合作开发(含作价入股)项目是指社区股份合作公司通过引进其他市场主体合作开发或以土地作价入股共同成立公司等方式实施涉及集体用地但不属于城市更新范围内的开发项目。
(三)集体用地参与城市更新项目是指社区股份合作公司以其在城市更新项目内的集体用地及地上附着物,参与城市更新合作改造的项目。
(四)集体用地使用权及集体用地项目公司股权转让项目是指社区股份合作公司对外转让集体用地,以及转让涉及社区集体用地的公司(以下简称“集体用地项目公司”)全部或部分股权的交易项目(含城市更新项目)。
第五条集体用地开发和交易应遵循民主决策、市场运作、公开公平、依法合规的原则,以确保集体资产的保值增值和维护公司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为前提,鼓励有实力、有条件的社区股份合作公司自主开发集体用地或自主实施城市更新项目。
第六条集体用地开发和交易所得资金收入按不低于该项土地和地上附着物资产评估值列作公司公积金,用于公司发展、公共设施建设、股东社保等公共支出。
第七条集体用地开发和交易项目应经公司董事会、集体资产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集资会”)、股东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参与城市更新的,还需满足《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深圳市城市更新实施细则》等市、区城市更新相关规定,下同),报街道办审查同意后,循有关程序办理相关开发建设或交易手续,具体操作流程按本细则相关规定办理。
街道办应出具批复审查意见,并在15 日内将审查情况及相关资料抄报区集体资产管理部门。
第八条城市更新项目中集体用地面积占城市更新项目用地总面积超过20%或改造前城市更新项目中集体物业建筑面积占城市更新项目物业总建筑面积超过1/3 的(即社区股份合作公司对项目具有重大影响权),应通过公开招、拍、挂或竞争性谈判方式选择合作方,同时按照本细则第十八、二十条规定办理。
2个及以上社区股份合作公司同时达到上述标准,则由街道办指导社区股份合作公司协商确定主导方。
未达到上述标准的(即社区股份合作公司对项目不具有重大影响权),可不通过公开招、拍、挂或竞争性谈判选择合作方,相关资产处置程序参照本细则第二十一、二十二条规定办理。
第九条对于《关于印发龙岗区进一步加强股份合作公司重大事项监管暂行办法的通知》(深龙府办〔2011〕21 号)出台前(即2011 年4 月12 日前),社区股份合作公司已签订合作协议并经过公司股东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集体用地合作开发和参与城市更新项目,不违反土地及城市更新相关法律、政策规定且能够保障社区集体利益的,可以不重新选择合作方,公司本着诚信原则在项目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城市更新单元规划批复后,履行资产评估、项目公示和上报街道办审查等合作开发程序;对于违反土地或城市更新相关法律、政策规定的,由区规划国土或城市更新部门依法处置。
第十条对于《关于印发龙岗区进一步加强股份合作公司重大事项监管暂行办法的通知》(深龙府办〔2011〕21 号)出台前(即2011 年4 月12 日前),社区股份合作公司已签订经当时公司决策机构(董事会或公司经营班子)议定通过的合作协议,但当时未履行股东代表大会(或子公司、分公司股东会议)表决的项目,不违反土地及城市更新相关法律、政策规定且能够保障社区集体利益的,经社区股份合作公司董事会、集资会、股东代表大会(或股东会议)按公司章程规定通过且按相关法规和制度规定的特别决议程序通过其属合作开发历史遗留问题的(具体表决通过要求按本细则第二十六条执行),可以不重新选择合作方,公司本着诚信原则在项目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城市更新单元规划批复后,履行资产评估、项目公示和上报街道办审查等合作开发程序;对于违反土地或城市更新相关法律、政策规定的,由区规划国土或城市更新部门依法处置。
第十一条龙岗区辖区内社区股份合作公司之间、公司与居民小组一级分公司或子公司之间、社区股份合作公司与龙岗区属国有企业之间的集体用地合作开发项目以及政府主导的土地整备项目,可在履行完公司内部决策程序和本细则有关民主决策规定后进行协议合作。
第十二条引导鼓励社区股份合作公司按规定将集体用地盘活利用和进入市场交易,加快工业及其他产业用地供应。
集体的工业及其他产业用地可分别依照《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完善产业用地供应机制拓宽产业用地空间办法的通知》(深府办〔2013〕1 号)和《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工业及其他产业用地供应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深府〔2016〕80 号)的相关规定,在履行社区股份合作公司董事会、集资会和股东代表大会(或股东会议)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特别决议程序通过以及街道办、区集体资产管理部门审查同意后进入市场交易,具体事项按照本细则第五章规定办理。
第二章集体用地自主开发(含自主实施城市更新)项目办理程序第十三条社区股份合作公司集体用地自主开发(含自主实施城市更新)项目应遵循下列步骤程序:(一)项目论证。
1.公司应进行项目可行性研究,形成可行性分析报告,主要内容包括项目土地物业权属状况分析、项目初步规划和设计、项目公共配套设施、项目投资估算与资金筹措、项目开发建设进度安排等相关情况。
其中,项目公共配套设施的规划和设计应按土地规划建设相关规定进行完善。
2.将项目主要事项在社区内张榜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15 日。
公示内容包括项目基本情况、可行性分析报告、项目投资测算、资金来源、项目预期收益等。
3.项目论证情况和公示情况报街道办审查。
(二)民主决策。
1.召开公司董事会、集资会对项目可行性及相关事项进行表决。
2.召开公司股东代表大会或项目所涉及的居民小组一级分公司、子公司股东会议对项目可行性及相关事项进行表决。
表决时须按相关法规和制度规定的特别决议程序通过,具体要求按本细则第二十六条执行。
(三)街道办审核。
社区股份合作公司在项目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更新单元规划批复后,将项目整体资料报街道办审核。
(四)区集体资产管理部门备案。
社区股份合作公司在街道办审核同意后将项目整体资料报区集体资产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社区股份合作公司自主开发项目若变更为合作开发,应按照本细则第三章规定履行相关程序;若进行资产处置(如资产转让、股权转让、增资扩股等方式涉及土地的),应按照《关于印发龙岗区进一步加强股份合作公司重大事项监管暂行办法的通知》(深龙府办〔2011〕21 号)和《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龙岗区集体产权交易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深龙府办规〔2017〕1 号)规定履行相关程序。
第十五条集体用地自主开发(含自主实施城市更新)项目报区集体资产管理部门、街道办审查备案应提交下列资料:(一)项目审查或备案申请报告(内容包括:项目基本情况、公司内部对项目的表决情况、其他须说明的情况);(二)龙岗区社区股份合作公司重大事项登记表;(三)项目可行性分析报告;(四)张榜公示的照片;(五)公司董事会、集资会、股东代表大会决议;项目涉及居民小组一级分公司、子公司的,须提交其股东会议决议;(六)项目范围内公司集体用地及地上附着物权属证明资料或能够证明权属的其他相关资料及现场照片;(七)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更新单元规划批复文件;(八)区集体资产管理部门、街道办认为应提交的其他资料。
第三章集体用地合作开发项目办理程序第十六条社区股份合作公司集体用地合作开发项目应遵循下列步骤程序:(一)项目论证。
对计划实施的集体用地合作开发项目进行可行性分析,形成项目可行性分析报告,主要内容包括项目土地物业权属状况分析、项目初步规划和设计、项目投资测算与资金筹集及项目开发建设进度安排等相关情况。
(二)选择意向合作方。
公司应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通过《深圳特区报》或《深圳商报》、产权交易机构网站和区社区集体经济管理服务网发布公告,公告期不少于10日,广泛征集合作意愿;项目意向合作方可以按规定以社区股份合作公司或街道办为平台公开选取,也可通过龙岗区国有集体产权交易中心(目前由深圳联交所代理,以下简称“区产权交易中心”)公开选取。
意向合作方和合作意向书应先由公司董事会、集资会审定,再提交公司股东代表大会按章程规定的特别决议程序通过,报街道办审查备案后方可签订合作意向书。
若出现以下情形,则街道办对合作意向书不得予以备案:1.不公开、不公平、不公正选取意向合作方的;2.有实质性开发条款的;3.违反集体资产等制度文件规定的。
意向合作方应符合的资质条件:1.该公司或其控股母公司具备房地产项目开发资质和成功经验;2.净资产规模在人民币1 亿元以上,且负债率不高于50%;3.该公司(其控股母公司)具有良好的诚信记录与经营业绩。
合作意向书应包括以下内容:1.意向合作方交纳合作意向保证金。
保证金按项目中集体用地面积计算,每万平方米交纳500万元人民币,总额超过5000 万元人民币的部分由协议双方协商确定,并明确合作意向保证金的管理处置事项,包括:一是保证金交纳的时间节点,从签订合同起3 个月以内;二是保证金应存放在公司监管账户,由街道集体办作为监管部门;三是意向合作方通过程序选定为合作方的,合作意向保证金转为履约保证金,如合作协议约定的履约保证金大于合作意向保证金的,差额部分由合作方补足;四是保证金在项目开发完成结算前不得作消费性、分配性使用,只能结合项目开发情况并形成公司实际收入后方可按财务会计制度进行核算分配;五是街道办认为需要纳入监管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