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联企业中少数股东利益保护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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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新公司法对少数派股东权益的保护

论新公司法对少数派股东权益的保护
重 要 的 作 用 。 于可 能的收益 , 但 会造成成本不经济。
原公司法对股东尤其是企业少数 派股 东合 法权 益 的保 护机 制 不够 完
是, 由于当 时我
其 次 , 国公司 内部 法人治 理结 善 ,致使我国广大少数派股东的利益 我
国公 司 法 实 践 构不规范 , 大股东 时常侵害少 数派股 不断受到侵害。 针对 这一问题 , 专家学 起步 较晚、 理论 东的利益 。大股东掌握着公司的控股 者对原公司法进行 了修改 ,从而更好 研究基础 薄弱 、 起草 时间仓促 、 权, 交叉任 职 , 权力难 以制衡 , 再加上 地保护公司少数派股东 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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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

力通过董事会等治理机制维护 自身利

论公法少派东益保 新司对数股权的护
国 第 一 部 系 统
我 国少数派股东权 益易被侵 益 。 相反 , 少数派股 东因为在公司结构 原公司法 , 是我 害的主要原因 : 中处于弱势地位 ,容易受到公司控股
法作小范 围修正 。 0 4年 8月 2 20 8日, 时候意味着多数人对少数人 的压制和 东召集权 。 如在新 公司法第 12条第 2款规 0
会第十 一 次会议 又对 公 司法 做 了一 决权 行使的过程 之 中, 而最 终的结果 定 “ 董事会 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 次小的修正 。在 2 0 0 5年 l 0月 2 总是对多数股 东意志和 利益 的肯定和 股 东大会会议职责 的,监事会应当及 7日 第 十届 全 国人 民代表 大 会常 务 委员 对少数股东意志和利益 的否定 。在表 时召集和主持 ;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 会第 十八 次会议 对 公 司法进 行 了较 决 权采取“ 资本多 数决 ” 则下, 原 特别 的 ,连续九十 日以上 单独或者合计持 少数 派股东利 有公司百分 之十以上股份 的股东可 以 大的修订 ,并于 2 0 06年 1月 1日开 是在股份有 限公司 中, 始实施新 的公 司法 。 本文 主要 研究 的 是 新公 司 法对 益更容易受到侵害。 自行召集和主持 。 而原公司法仅对股 ” 认 事 实上 , 确保股东 权益 是调 动投 东 大会的召集请 求权进行 了规定 , 为股 东大会只 能由董事会 负责召集 , 公司少 数派 股东 ( 中小股 东) 益 的 资者积极性 的需要 , 权 是实现 资本 自由 保护 。众所周知 , 在世界范 围内, 公司 流通和安全 流通 的关键 , 保 障公司 这显然对那些无法控制董事会的少数 是

中小股东权益保护分析论文

中小股东权益保护分析论文

中小股东权益爱护分析论文一、中小股东权益爱护的伦理基础中小股东权益爱护问题,论者实多,却一般仅凭主观感情就认为中小股东权益应当受到爱护而囿于爱护措施的完善与提出,没有分析应受爱护的更深层缘由,导致在论述过程中或时有漏洞,或以偏概全,或矫枉过正,故本文首先探讨中小股东权益爱护的伦理基础。

(一)控股股东侵害中小股东权益的表现从理论上讲,全部股东对公司财产都无直接把握或支配的权利,他们只能期盼着通过公司经营机构精彩的经营活动给其带来投资利益,从这个意义上讲,公司股东应是利益全都的整体,大股东与中小股东有共同利益;而且依照一股一权、股东公平原则,中小股东应当同大股东享有同样的权利。

然而,由于股东之间对公司的影响力量存在差别,尤其是在“内部人把握"格外显著的现代公司,若不能保证公司的大多数董事是独立的、高度中立的,股东之间的利益冲突就是不行避开的,特殊是当股东对公司的影响力量差别过于悬殊时。

这一点在世界各国的司法实务中都能找到例证。

从中国目前的实际状况来看,要求全部董事或者大部分董事独立或高度中立是不大可能的(即使引入独立董事制度也不行能转变这一事实)。

这种利益冲突最具典型意义的就是大股东与中小股东之间的冲突。

当大股东对公司具有实质上的支配地位的时候,在资本多数打算原则啪作用下,控股股东能将其自身的意思表示以公司意思表示的面目表现出来,从而产生了控股股东以其自身利益取代公司利益而置公司利益和其他股东利益于不顾的可能性,若没有相应的制度加以保障,中小股东权益受损几乎是不行避开的。

公司大股东利用其控股优势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主要有:①利用法人治理结构不规范侵害中小股东的权益:相当一部分公司大股东交叉任职,权力难以制衡,即使设立独立董事,由于产权不明,高层管理人员与独立董事很简洁形成高层共谋,造成公司决策缺乏公正性保障,给大股东侵害公司和中小股东权益供应了便利条件;②利用股份畸形(假如股东违反公开、公正、公正的“三公”原则和同股、同价、同权“三同”原则所取得的股份)大肆侵害中小股东权益;③利用资本多数打算原则侵害中小股东权益,资本多数打算原则是股东公平原则的必定要求,每个股东都是公平的,但并非每个股东对公司的权力都是一样的,大股东由于拥有较多的股份,而拥有较大的表决权,依据这一原则,持股最多股东的意思就是公司的意思,在这种状况下,假如没有另外一个权力对抗制约大股东的权力,那么这个权力极有可能通过公司而被滥用,其结果必定会侵害中小股东权益;。

论中小股东权益的保护-黄维青律师

论中小股东权益的保护-黄维青律师

论中小股东权益的保护一、保护中小股东权益的现实背景纵观我国中小股东的法律保护现状,经历多年风雨洗礼的证券市场应是最好的一面镜子。

让人难以觉察的内幕交易、隐瞒利润等行为,大股东操纵上市公司侵害中小股东权益的现象屡见不鲜;大股东恶意罢免或无理阻挠中小股东担任公司高级管理职务;恶意决议增加资本,迫使中小股东因无力认购新股而进一步稀释其股权;操纵公司股票价格,迫使中小股东抛售所持股票;在董事、经理非法经营,违反职责损害公司利益时,无理拒绝以公司名义对他们的追究;违反章程,为中小股东参加股东大会附加不合理条件等事件不胜枚举。

因此,切实提高我国中小股东权益的法律保护水平,刻不容缓。

对中小股东权益的保护,是各国证券监管机构面临的共同问题,也是国内外学者普遍关注的问题。

在这方面,我国监管部门已经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取得了一定效果。

但是,由于中国资本市场在制度设计方面存在的某些局限性,特别是股权分置状况的存在,导致大股东和中小股东客观上存在利益矛盾和冲突,中小股东利益的保护难以真正落到实处。

为此,2003年国务院颁发了《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为配合这一意见的贯彻实施,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社会公众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中国证监会于2004年3月草拟了《上市公司就有关社会公众股股东重大事项召开股东大会的指导意见》,准备引入社会公众股股东表决机制,目前正在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小股东或称少数股东,通常指持有公司绝对少数股份的股东。

因其持股份额较小,与控股股东所持股比例悬殊,在公司中处于弱势地位,也有人称其为弱势股东。

随着投资日益大众化,越来越多的个人投资于证券市场。

虽然个人持股数额较低,但因小股东数量甚巨,其所持股总量较大,已成为资本市场的重要资金来源渠道。

同时,由于其所持股比例低,其权益极易受到控股股东及管理层的侵害,小股东利益保护已成为国内外证券市场上的共同话题。

理论上讲,小股东虽持股较少,但作为公司的所有权者,有权利参与公司的治理以维护自身权益,但根据我国现行《公司法》所规定的公司治理结构,对小股东缺乏相应的利益保护机制,客观上为控股股东及公司管理层侵害小股东利益提供了方便。

试论我国上市公司中中小股东利益的保护

试论我国上市公司中中小股东利益的保护
试论我 国上市公 司 中中小 股东利益 的保 护
张晓 雯 ( 华北电 力大学)
摘要 : 公司治理 的核 心问题 是保护投资者利益 , 股权高度分散 的现代 主要部 分是靠外部股东通 过股权融入资金 , 在 为公司注入鲜活的血 液。 企业中 , 中小股东权益得 到有效保护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本文主要分析 了 只有对中小股东提供 有效保护才能鼓励他们积 极进入资本市场 , 为 中小股东权 益受到侵 害的主 要表现表现形式 , 并从规范上市公司的信 息披露 公 司提 供 源 源 不 断 地 优质 资金 。 制度、 优化股权结构 、 完善上 市公司治理 结构等 方面讨 论了对 中小股 东权 益 3 现当代 国情下 。 中小股东面临的困境 保护的若 干对策。 就 现阶段而言 , 国已经加 紧出台 了一系列相 关措施 , 我 例如《 关 关键词 : 证券市场 中小股 东 中小股东权益
《 证券法》 等从不 同角度加强了中小股东合法权 益的保护力度。但 由 股东权 益的保护是公司发展与治理 的核 心所在 ,对 中小股东权 于我 国公司制度刚刚建立 ,在 实践操作中 ,对中小股东合法权益保 益的保护更是保证证券市场持续、 协调发展的重要基石。 根据相 关数 护, 难免还会存在一些不尽人意 的地 方 , 笔者在 此将 其归纳总结 , 并 据显 示, 一国对于中小股东权益保护 的程度与该国股份 公司、 券市 证 场乃至全局经济成正相关趋势。 因此 , 保护 中小股东合法权益逐渐成 借 助实例 以增强所示 内容 的说服力。 31控股股 东非法占用上市公司资金 . 为各国相 关市场所关注 的核心内容与首要 问题。我 国证券市场虽然 控股股东利用非法手段 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现象可谓是屡见不 经过 了十几年的不断发展、 善 , 完 取得 了长足的进步 , 但相 比于 国外 鲜, 如在 S T猴王案 中,T猴王对猴 王集 团的应收款达到 了 89亿元 S 百年证券市场来说 ,我国证券市 场还正 处于起步与腾飞的中间过渡 之 巨 , 时还 为 集 团 提 供 了 24 同 .4亿 元 担 保 , 王 集 团 无 形 之 中就 共 猴 阶段 。我 国 关于 证 券 市 场 的 相 关 制度 性 规 定 还 远 不 能 跟 上 当 下 经济 3亿 1 远 T猴 王 资产 总额 。控 股 股 东 的快速发展步伐 , 中小股 东作 为上市公司 中的弱势群体 , 与大股东之 占 用 了 上市 公 司 1 . 元 , 远 超 过 S 非 法 占用 上 市 公 司 资 金 , 但 损坏 了公 司正 常 经 营 运 转 的 资金 链 , 不 制 间存在着信息 分布不对称、 不完全等 问题 , 导致 中小股东的合法权 益 约了公司的进一步持续发展 , 而且严重 的损害 了中小股东 的权益。 此 屡遭侵害。 本文拟从保 护中小股东权益的 内涵入手, 进一步 剖析保护 外, 控股 股 东 还 会 利 用 其 控 股 地位 , 使 上市 公司 为股 东 及 关 联 企 业 迫 中小股东合法权益对市场经济 的重要价值与作用 ,随后通过典 型案 一旦债 权无法收 回, 上市公司便面临破产 清算的危机 , 中 例 说 明 大股 东 对 中 小 股 东 利 益侵 害 的 手段 ,并 对 如 何 保 护 广 大 中 小 提供担保 ,

基于股权集中度考量的中小股东利益保护研究

基于股权集中度考量的中小股东利益保护研究
的股东 , 那么他们也会有损 失 , 但损失 只有7 10 5 %* 1 5 % (0 * 1 5 %* 1
5 %) , 0 元 家族可 以得利9 元 , 3 所以 , 其有掏空公司的动机 。 所有权 与控制权的分离 ,会导致小股东被剥削 ,公司价值 降 低 。分 离程 度 愈 高 ,被 剥 削 的可 能性 越 大 ( l sesDa kv Ca sn 、 i o 、 e n
的研究表明 ,公司价值与现金 流权 和控制权的分离程度呈 负向关
够左右股东大会和董事会 的决议 , 从而可以操 纵和控制公司的经 营决策 、 人员安排和利润分配方案等重大事件的权力。 控股方式可
以分为直接控股和间接控股两类。
系。 举例 : 家族剥削 了公司D的小 股民10 , 由于家族也是 D 若 0有c 1 B 上市公 司5 %的股权 , 拥有D 1 c 上市
公司5 %的股权 , 0 同时拥有 D 上市公 司3 D %的股权 。 则家族 对D 公
司 的所 有权 为7 5%* 1 5 %女0 7 ,控制 权却达 到 了 %( 1 5 % 1 5 %= %)
5 %。 而 , 0 故 金字塔式 的控股结构造成了所有权和控制权的分离。
般而言 , 股权集 中度越高 , 前几位大股东所持的股份 比重越高 ,
公司股权的稳定性越强 , 因为此 时受 到来 自外部市场 的敌意接管 并购的可能性越低 。但 同时高度的股权集 中也使得大股东侵 害中 小股东利益或前 几位大股东合谋的可能性变高 。 ( 控 股权 二) 是指 当公司第一大股东持股 比例较高 , 以致能
Fa & L ng, 00 o n a 2 2
() 1 直接控股 。 即大股东通过发起方式 或收购直接拥有公 司控

研究上市公司的中小股东权益保护

研究上市公司的中小股东权益保护

研究上市公司的中小股东权益保护中小股东是指在一家上市公司中持有少数股份的股东。

尽管他们在公司治理中所占比例较小,但他们的权益保护同样重要。

在中国,随着资本市场的发展,中小股东的权益保护问题日益引起关注。

本文将对上市公司中小股东权益保护的现状进行研究,并提出解决方案。

一、上市公司中小股东权益保护的现状1.法律框架中国有一系列法律法规保护股东权益,如《公司法》、《证券法》等。

但这些法律对中小股东权益保护的约束作用有限,存在执行难、惩罚力度不够等问题。

此外,很多法律规定在实际操作中难以落地,对中小股东权益保护形成阻碍。

2.信息透明度信息透明度是保护中小股东权益的基础。

然而,上市公司往往存在信息不对称、信息披露不及时、信息隐瞒等问题,导致中小股东无法获取准确的信息,难以保护自己的权益。

3.股东治理权上市公司中小股东往往无法有效行使股东治理权。

作为少数股东,他们在公司决策中的发言权和表决权有限,很难对公司进行有效监督和干预,权益保护困难重重。

二、完善上市公司中小股东权益保护的措施1.健全法律法规加强对中小股东权益保护的法律规定和执行力度,提高违法行为的惩罚力度,减少执行难度。

同时,要加强宏观监管,完善资本市场监管体系,加大对违法行为的监管力度。

2.加强信息披露提高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透明度和及时性,明确信息披露的相关规定和要求,加强对信息披露的监督和检查。

同时,建立信息公开的渠道和平台,方便中小股东获取公司信息。

3.加强股东权益保护机制改善中小股东在公司治理中的地位,提高其发言权和表决权。

建立完善的投资者保护机制,包括设立独立的投资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加强股东集会制度等,确保中小股东能够有效行使治理权,维护自身权益。

4.鼓励中小股东参与公司治理鼓励中小股东积极参与公司治理,加强对公司决策的监督和投票权的行使。

可以建立投票平台,提供便利的投票渠道,引导中小股东参与公司决策,共同维护自身权益。

5.加强教育和培训加强中小股东的知识普及和培训,提高他们对股权投资和公司治理的认识,增强他们行使权益保护的能力。

控股股东侵害中小股东权益案例研究

控股股东侵害中小股东权益案例研究

控股股东侵害中小股东权益案例研究控股股东侵害中小股东权益案例研究引言:股东是公司的法人或自然人成员,他们共同拥有公司的股份,享有相应的权益和责任。

在公司治理中,控股股东通常具有优势地位,能够对公司的重要决策产生重要影响。

然而,不少控股股东滥用权力,侵害中小股东的权益。

本文通过案例研究,深入分析了控股股东侵害中小股东权益的典型行为、原因和应对策略,旨在为中小股东保护权益提供启示和借鉴。

案例一:股权稀释陷阱某上市公司A控股股东拥有70%的股权,决定进行增发,募集资金。

然而,在增发过程中,控股股东采取了低价认购和优先认购的方式,使得中小股东无法享受同等机会,被股权稀释,权益大幅缩水。

原因分析:控股股东在增发中保留优先认购权,通过低价认购增发股份,不仅能够降低成本,还能够进一步稀释中小股东的权益,进一步加强了其控制权。

应对策略:完善公司治理机制,限制控股股东的优先认购权,确保中小股东的平等权益。

同时,加强监管力度,防范股权稀释陷阱的出现。

案例二:私自决定公司重大事项某公司B的控股股东在未经中小股东同意的情况下,私自决定公司的重大事项,如董事会成员的选举和公司的战略规划。

这些决策对中小股东的权益造成了巨大损害。

原因分析:控股股东利用自身控制力和信息优势,突破公司治理机制,未经相应程序和程序的情况下,作出对中小股东利益不利的决策。

应对策略:加强对控股股东的监管,确保其决策过程的透明度和公正性。

建立有效的投票权和表决权机制,使中小股东在重大事项的决策中发挥应有作用。

案例三:剥夺股权转让权某公司C控股股东将股权转让权限全部剥夺,使中小股东无法自由转让股权,进而限制了中小股东的退出机会。

原因分析:控股股东为进一步巩固其控制地位,剥夺中小股东的选择权,通过限制股权转让来阻碍中小股东的退出。

应对策略:加强对控股股东的监管,防止其滥用权力损害中小股东的权益。

建立健全的股权转让制度,保护中小股东的退出权。

结论:控股股东侵害中小股东权益的案例时有发生,这对于公司治理和中小股东的权益保护构成了严峻挑战。

国有参股企业小股东权益保护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建议——以珠三角内河港口为例

国有参股企业小股东权益保护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建议——以珠三角内河港口为例

国有参股企业小股东权益保护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建议——以珠三角内河港口为例广东省水系发达,珠江口水网密布、纵横交错。

珠江三角洲以其优越的水运条件,开放的政策和市场优势,吸引了大量的外资和社会资本参与港口建设。

其中有部分内河港口,由于历史原因,造成由国有企业作为小股东参股经营的现状。

国有小股东在公司经营、决策过程中不具备控制地位或优势,维护国有权益存在相当的难度。

一、引言(一)粤港澳大湾区港口群简介粤港澳大湾区港口群主要由深圳港、广州港及香港港等三大海港以及佛山、中山、江门、肇庆、云浮、东莞、惠州等众多内河港口构成。

港口群之间的水上运输方式,主要是依托珠三角的内河港口,利用驳船作为支线运输工具,将进出口(或内贸)货物运输往返于大港口,通过大港口中转后再上大船航线,针对外贸货物还可以分为内支线和粤港运输。

(二)国有参股内河港口企业的产生背景20 世纪80 年代初,随着改革开放发展,华南地区特别是珠三角区域逐渐形成一个巨大的货源腹地,从而带动了周边地区的港口航运和物流业发展。

港资(外资)企业利用资金和航线的优势,纷纷参股内地港口建设,组建中外合资(合作)企业,对外经营公共码头。

依据当时国内外商投资法的有关规定,港资在珠三角内河港口企业中普遍占股比例为25%,即能享受到中外合资企业的税收及其他政策优惠。

在这些港资企业中,有一部分具有国资背景,如香港某船务公司,主要从事港口物流、仓储冷链、水路客运、船舶修造、供油服务等业务,其母公司为广东省省属国有企业,故其名义上是港资(外资)企业,实质上却是中资国有企业。

随着国家外商投资政策逐步放开,合资企业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减少,部分内河港口企业出于经营管理的实际需求而进行了股权改制(转制)。

改制后,原来地方政府持有的控股股权转让给民营企业或个人投资者,原来港资(实质国有企业)持有的中小股权保持不变。

如此,就形成了部分内河港口目前的股权结构,即个人或民营企业控股、国有企业参股的形式。

论小股东利益的保护

论小股东利益的保护

解上市公司的信 息,而且可以很方便 的进行 投票权的征集 ,充分行使 自己的权利 。 2 . 设立保护小股东权益的专 门组织。 为了维护广 大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 世界上许多 国家( 地 区) 已建立 了保护小股东 权 益的专 门机构 ,如德国、荷兰、台湾的股 东协会 或中小股东保 护协会等 。其职责 为: 其一, 代表小股东参 加股东大会 , 行使表决 权 、提案权、质询权等权利 ; 其 二 ,代表 和组织小股东行使诉讼权及其他救济权, 为 小股东 在权 益受侵 害时寻求救 济提供组织 和费用援助。笔者认为 , 我 国应在公司法中 明确规 定 , 允许处于弱势地位的广大中小投 资者联合起来 , 成立 自我保护组织 , 对股东 维权工 作进行 社会 监督 、保 护 自身合法权
财税经贸 2 0 1 4年 2月 ( 中)
论小股东利益的保护
钟 丹 丹
( 西北政 法大学,陕西 西安 7 1 0 0 6 3)
摘要:随着现代文明程度 的提 高和, ai = a 的不断进步 ,各个方面都越 来越 突 出对弱势群体利益的保 护。公司法 ' 3然也不例外。无论是有限责任公 司还是股份有限 - 公 司,小股 东无疑 都处于弱势的地位,与大股 东之间存在很 大的经济实力上的差距 ,经常处 于受支配的地位 .很难形成有效的监督机制采约束 大股 东的行为。我 国 现行 《 公司法》是 以鼓励投 资为 目的,从股 东们的合法权益 出发 ,从而构建 了我国公 司的法律制度。 关键词:股东利益;董事会 ;股权
的普遍存在 。由于股权 的过分集 中,监督与 决策机制失衡 , 导致不正常的关联交易时常 发生 ,强制子公 司为控股母公 司担保 、私分 公司财产 、抽逃公司资金、中饱 私囊 等等 , 使得对小股东权益的保 护极 为不利 。股东大 会 流于形 式 ,难 以形成 对董事 会 的有效 监 督 ;监事会 的独立性极差 ,作为监督机关却 难以行使其监督 职责0 。 因为小股东的维权成本太 高、 法 律法规 不够健 全 以及小 股东 自身 的一些原 因一 种商 事组 织形式 , 公 司股东被认为是公 司的成员 , 是 公司的所有权人, 是 公 司成立 、存续不可或 缺的条件, 股东的出资是公司成立的基 础 。 般而言 , 公 司的股东 因为 出资额 的不 同, 形成 了大股东 和小股 东的Xg ] 。所 谓大股 东( 有 时也称 为控制股东) ,一般 是指公 司中 持股较 多 , 享有控股权 , 对公司事务可 以行 使事实上的控制权 的股东 , 而小股东则是与 大股东相对应 的概念 ,即在公司 中占有较小 的股份份额 , 对公 司的实际经营做不 出实质 性 影响的股东 。因为持有公 司少量股份 , 无 法 对公 司的经 营管理 乃至各 种大 小事务 施 加 实质性 的影响 ,对公 司没有话语权 , 且其 在 公 司范围 内的利益 一直受 到大 股东 的左 右, 常常处于弱势地位 的群体 , 所 以他们一 直 都希 望公 司繁荣并 且能够 保 障 自己的权 益 ,可是往往只能在受 到压迫 、排挤 、欺诈 以及不公 正歧视 。

论上市公司少数股东权的法律保护

论上市公司少数股东权的法律保护

论上市公司少数股东权的法律保护在上市公司的复杂架构中,少数股东往往处于相对弱势的地位。

他们的权益保障不仅关乎个体投资者的利益,也对整个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有着重要影响。

本文旨在探讨上市公司少数股东权的法律保护,分析当前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

一、上市公司少数股东权的内涵及重要性少数股东权,简单来说,是指在上市公司中持有较少股份的股东所享有的权利。

这些权利涵盖了知情权、表决权、收益分配请求权等多个方面。

对于上市公司而言,保障少数股东权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它有助于维护资本市场的公平和公正,增强投资者的信心。

如果少数股东的权益得不到有效保护,投资者可能会对市场失去信任,从而影响资本市场的稳定和发展。

其次,能够促进公司治理的完善。

少数股东的监督和参与,可以促使公司管理层更加规范运作,提高公司的经营效率和决策质量。

最后,有利于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

当投资者相信自己的权益能够得到保障时,会更愿意将资金投入到优质的上市公司,推动资本向更有价值的企业流动。

二、当前上市公司少数股东权保护存在的问题(一)信息不对称上市公司在信息披露方面往往存在不充分、不及时、不准确的情况,这使得少数股东难以获取准确、完整的公司信息,从而在决策时处于不利地位。

例如,公司可能会隐瞒重要的财务数据、重大合同或者关联交易等信息,导致少数股东无法做出明智的投资决策。

(二)表决权受限在股东大会上,少数股东的表决权往往难以发挥实质性作用。

由于股份占比较小,他们的意见和诉求容易被忽视,公司的决策可能更多地反映大股东的意志。

此外,一些公司还存在通过设置复杂的表决机制来限制少数股东表决权的情况。

(三)利润分配不公平部分上市公司在利润分配时,倾向于向大股东倾斜,忽视了少数股东的合理利益。

例如,通过不合理的关联交易转移利润,或者长期不进行利润分配,导致少数股东无法获得应有的投资回报。

(四)内幕交易和操纵市场一些大股东或者内部人员利用其掌握的内幕信息进行交易,或者操纵股票价格,损害了少数股东的利益。

股东之间的利益冲突与小股东利益保护机制

股东之间的利益冲突与小股东利益保护机制

股东之间的利益冲突与小股东利益保护机制张光荣摘要:在股权集中的公司中,通常存在至少一个相对突出的大股东,甚至控制性股东。

控制性股东的存在使得公司治理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由股东和管理者之间的代理问题转变为控股股东与小股东之间的代理问题。

大股东为了实现自身利益的最大化常常通过隧道行为侵占小股东利益。

传统的内部公司治理机制在这种股权结构中难以发挥作用,小股东利益的保护有赖于有效的外部治理机制:股权制衡和法律制度。

关键词:公司治理;代理问题;隧道行为;股权制衡一、引言自伯利(Berle)和米恩斯(Means)于1932年发表著名的《现代公司和私有财产》以来,股权分散被认为是现代公司的一个基本特点。

在分散的股权结构下,由于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股东与经理人之间存在代理成本,以董事会建设为核心内容的现代公司治理机制应运而生,其目的是降低股东与经理人之间的代理成本。

上世纪80年代以来,研究者逐渐发现,在世界上大多数的国家,股权结构都表现为相当程度的集中,伯利和米恩斯所描述的股权分散的状况实际上是仅适用于英美等少数普通法系发达国家的一个特例。

La Porta等(1999)首次对公司所有权结构进行了大范围的国别比较研究,他们从全球 27 个富裕国家中分别选取市值最大的 20 家上市公司,追溯公司的最终控制股东,并以单个股东拥有的投票权是否超过20%作为公司是否有最终控制股东的分界线,他们发现样本公司中约64%的公司有最终控制股东。

其中,占样本30%的公司被家族最终控制。

Claessens等(2000)对9个东亚国家(地区)2980家上市公司的研究及Faccio和Lang(2002)对13个西欧国家5232家公司的研究都发现,约60%的公司拥有一个最终控制股东,Berglof和Pajuste(2002)更发现在10个中东欧转轨经济国家的公司中,第一大股东的投票权平均高达51.2%。

在股权集中尤其是存在控制性股东的状态下,公司的控股大股东与小股东之间存在事实上的委托代理关系,代理成本由此产生。

浅谈上市公司中小股东的权益问题及保护

浅谈上市公司中小股东的权益问题及保护

浅谈上市公司中小股东的权益问题及保护在当今复杂多变的金融市场中,上市公司已成为经济发展的重要力量。

然而,在上市公司的运营过程中,中小股东的权益保护却面临着诸多问题。

中小股东作为公司股权结构中的相对弱势群体,其权益容易受到侵害,这不仅损害了他们的个人利益,也可能对整个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产生不利影响。

一、上市公司中小股东权益受损的表现(一)信息不对称上市公司在信息披露方面往往存在不及时、不准确、不完整的情况。

大股东和管理层通常能够更早、更全面地获取公司的内部信息,而中小股东则处于信息劣势。

这使得中小股东在做出投资决策时缺乏足够的依据,容易导致投资失误。

(二)大股东的关联交易大股东可能通过与上市公司之间的不公平关联交易,转移公司资产、利润,损害中小股东的利益。

例如,大股东以不合理的高价将劣质资产出售给上市公司,或者以低价从上市公司购买优质资产。

(三)利润分配不均一些上市公司在利润分配上倾向于大股东,忽视中小股东的合理回报。

比如,长期不进行现金分红,或者分红比例过低,导致中小股东无法从投资中获得应有的收益。

(四)公司治理结构不完善部分上市公司的董事会、监事会等治理机构被大股东所控制,中小股东缺乏有效的参与和监督渠道,难以对公司的重大决策产生影响。

(五)内幕交易和操纵股价某些大股东或内部人员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或者通过操纵股价获取非法利益,而中小股东则成为这些不法行为的受害者。

二、上市公司中小股东权益受损的原因(一)股权结构不合理我国上市公司中,“一股独大”的现象较为普遍,大股东凭借其绝对的控制权,能够轻易地左右公司的决策和运营,从而侵害中小股东的权益。

(二)法律法规不完善尽管我国已经出台了一系列关于证券市场的法律法规,但在中小股东权益保护方面,仍存在一些漏洞和不足之处。

例如,对于大股东的违规行为,处罚力度不够,难以起到有效的威慑作用。

(三)监管机制不健全证券监管部门在对上市公司的监管过程中,存在监管手段有限、监管效率不高等问题。

公司治理与中小股东权益保护研究

公司治理与中小股东权益保护研究

公司治理与中小股东权益保护研究随着我国经济的飞速发展,中小股东成为了中国股市中不可忽视的一部分。

然而,中小股东的权益保护问题一直备受关注。

公司治理作为一种管理结构和流程的框架,对于中小股东的权益保护至关重要。

本文将围绕公司治理与中小股东权益保护进行研究,并探索公司治理对中小股东权益保护的积极影响。

一、公司治理与中小股东权益保护的关系公司治理包括股权结构、董事会、监事会和公司内部控制等要素。

公司治理的主要目标是确保公司的长期价值最大化,并同时保护各方利益相关者的权益。

中小股东是公司的一部分,而合理的治理结构可以提高中小股东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从而保护他们的权益。

首先,完善的股权结构对中小股东的权益保护起到重要作用。

在一些公司中,大股东往往占据着较高的控制权,导致中小股东在公司事务中缺乏话语权。

因此,通过规范公司股权结构,防止大股东擅自侵害中小股东权益,有助于中小股东的权益保护。

其次,董事会作为公司决策的核心机构,承担着监督管理层的职责,对中小股东权益的保护具有重要作用。

董事会由内部董事和独立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具有更多的中小股东代表性。

独立董事可以独立于大股东和管理层,有效地行使监督权,确保公司决策的公正性和合理性。

再次,监事会作为外部监督机构,对中小股东权益保护也起到重要作用。

监事会对公司行为进行监督,防止公司管理层滥用权力,确保公司运作的合法性和透明度。

监事会成员应该具备中小股东代表性,以便更好地关注他们的合法权益。

最后,公司内部控制对中小股东权益的保护具有重要意义。

公司内部控制是指公司为实现经营目标,保护资产安全,提高经济效益而建立的管理措施和机制。

有效的内部控制可以预防公司内部不当行为,降低中小股东的风险,保护他们的权益。

二、中小股东权益保护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在我国的股权结构中,中小股东往往处于较弱的地位,其权益保护存在一定问题。

首先,中小股东信息不对称,从而导致他们在公司事务中的参与度较低。

论我国公司法对中小股东权益的保护

论我国公司法对中小股东权益的保护

一、引言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公司法对中小股东权益的保护问题备受关注。

中小股东作为公司的一部分,其权益的保护直接关系到公司治理的公平性与稳定性,对于促进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至关重要。

本文旨在探讨我国公司法对中小股东权益的保护情况,分析其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改进建议。

二、我国公司法对中小股东权益的现状1.法律保护我国《公司法》第三条规定:“本法所称公司是指由股东依法出资组建,股东以资本损失承担责任,公司以营利为目的,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经济组织。

”《公司法》对公司的设立、组织形式、股东权益等方面进行了详细规定,确保了中小股东在公司内的地位和权益。

2.权益保护我国《公司法》对中小股东的权益保护做出了具体的规定,包括但不限于:对股东行使权利、公司合并分立和资产重组的程序等方面做出了保障。

三、我国公司法对中小股东权益保护存在的问题1.信息不对称在我国,许多中小股东由于信息不对称而难以获得公司内部的信息,无法有效监督和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容易导致权益受到侵害。

2.股东诉讼难度大由于我国法律程序繁琐、成本高昂,中小股东想要通过诉讼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并不容易,导致部分不法行为无法得到有效制约。

3.权益保护措施不足当前,我国公司法对中小股东的权益保护措施相对不足,很多时候中小股东在公司治理中的地位并不平等,容易受到大股东的压制。

四、改进我国公司法对中小股东权益保护的建议1.加强信息披露我国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制度,强化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规范性和透明度,确保中小股东能够获得公平的信息披露,增加公司内部监督力度。

2.完善监管机制应当建立中小股东保护的监管机制,对上市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等进行持续性监管,及时发现和纠正公司的违法违规行为。

3.降低诉讼成本应当简化股东维权的诉讼程序,降低诉讼的成本,提高中小股东通过诉讼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便利性。

4.加强股东参与应当改善中小股东参与公司治理的环境,鼓励中小股东积极参与公司的决策和管理,增加其在公司治理中的话语权。

公司控制权与中小股东利益保护

公司控制权与中小股东利益保护

收 稿 日期 :0 00 —9 2 1 41
作者简介 : 翁岱 惠(9 6 , , 东潮州人 , 1 8 一)女 广 北京交通大学人文社会科 学学院在 读研 究生 。
201 年 6 月 0
太 原 大 学 学 报
J un l fTay a iest o r a iu nUnv ri o y Vo . l . u No,2 1 1 No 2 S m . 4
第 1 1卷 第 2期 总 第 4 2期
文 章编 号 :6 1 9 7 2 1 )2—0 5 1 7 —5 7 (0 0 0 0 9—0 3
服 两权分 离 带来 的社 会成本 提 供 了制度 补充 。

免或 无理 阻 挠 少 数 股 东 担 任 公 司 高 级 管 理 职 务 等现 象 。从 表面 上看 , 股 东都 可 以通 过 表 决 权 各 自由表达 自己 的意 志 , 但是 公 司决 议 一 旦 形 成 便

公 司控 制权 的 内涵
中 图 分 类 号 :2 1 F 7 文献标识码 : A
”1 J 公 司控 制权 是 《 司法 》 公 中各 项 权 利 的核 心 , 正 义和 道 德 界 限 的诱 惑 。 _ 控 股 股 东 可 能 滥 用 是 对公 司资 源 进 行 排 他 性 运 用 的 权 利 。股 东 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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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益保护法,股东,制度]浅谈中小股东权益保护法律制度

[权益保护法,股东,制度]浅谈中小股东权益保护法律制度

浅谈中小股东权益保护法律制度摘要股东权益特别是中小股东权益的保护是公司法的核心问题,由于中小股东的股权比较分散,在实践中极易受到侵害。

因此,如何有效地保护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也成为一个非常引人关注的话题。

本文主要通过探讨和分析公司法对中小股东权益保护的具体措施来针对性地提出完善中小股东权益保护法律制度的建议,以期更有效、更全面地保护中小股东的利益,进一步推动公平、正义价值的实现。

关键词中小股东权益保护法律制度作者简介:王学先,大连理工大学管理学部副教授,研究方向:民法、知识产权;孙曰娜,大连理工大学公共管理与法学学院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民商法。

在我国,公司内部控股股东与中小股东的利益矛盾日益凸显,司法实践中,大股东或控股股东更是肆意侵害中小股东的股东权益。

限制大股东特别是控股股东的肆意侵害行为,切实为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提供法律保护成为法律公平、正义价值的迫切要求。

2005年修改的公司法提出了一系列的新途径和方法来实现对中小股东权益的保护,但在实际实施中仍然有不足和缺陷,需要法律予以进一步完善与加强,从而促进我国公司法律制度的不断健全,进而推动社会的进步。

一、中小股东权益保护法律制度概述(一)中小股东的概念关于中小股东概念的界定,笔者认为中小股东可以界定为在公司中对公司事务不具有控制权、对公司没有实际控制和支配能力的股东,主要指股东因其在公司中所持股份较少,占公司所有股份的比例较低,而无法形成对公司业务和董事会组成的掌控权,根据其股份所享有的较少表决权不能有效地参与公司事务的决策,进而不能对公司重大决策和重大经营方针政策的制定产生绝对的持续性的影响力的股东。

(二)中小股东权益的概念中小股东权益是指上述对公司无实际控制力的股东基于其股东资格和股份而获取公司经济利益并参与公司经营管理的权利。

这种权利按照行使目的的标准,可以分为共益权和自益权:共益权指股东即为谋求自身利益,又为谋求公司利益而参与公司经营、管理、决策而享有的一系列权利,如股东表决权、股东大会决议撤消诉权、知情权、股东大会自行召集权、累计投票权、提案权、质询权等;自益权是指股东为谋求自身资产收益而基于其股东资格和股份享有的一系列权利,如股利分配请求权、新股认购优先权、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股份转让权等。

规范关联交易、保护少数股东权益

规范关联交易、保护少数股东权益

规范关联交易、保护少数股东权益关联交易是指公司与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方之间发生的交易。

在现代企业经营中,关联交易是普遍存在的。

虽然关联交易有助于企业间相互支持和资源共享,但也存在一定的风险,例如影响少数股东的权益等问题。

因此,对于关联交易的规范化和少数股东权益的保护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对于关联交易的规范化,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考虑:一、加强监管企业发生关联交易,必须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申报和披露,并接受监管机构的监督。

同时,监管机构应该加强对关联交易的审查,对于违规关联交易应予以追究责任。

二、优化制度企业应制定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规范关联交易流程,明确交易条件、交易价格和交易方式等详细规定。

此外,应建立专门的审批机制,对关联交易进行审核和决策,确保过程公开透明。

三、增强信息透明度企业应当加强与股东的沟通,及时和准确地向股东披露关联交易的情况,以保证股东构成中的少数股东能够全面了解公司的交易情况。

此外,企业应该及时地向外界公开相关信息,保证信息的透明度,以避免产生误解和疑惑。

关于保护少数股东权益,可以从以下几方面加以考虑:一、加强关联交易审查监管机构应该加强对关联交易的审查,对于涉及少数股东利益的关联交易应进行更为细致的审查,防止关联交易影响股东权益。

二、增强信息披露企业应该增加信息透明度,通过公开信息等方式,让股东及时的了解到关联交易的情况,保护其合法权益。

同时,还可以通过发布内部通知等方式,及时的告知少数股东,避免那些可能伤害少数股东权益的交易。

三、加强股东诉讼的保护一旦公司发生违法关联交易,少数股东有权通过提起诉讼等方式进行维权。

因此,监管机构应该加大对股东诉讼保护力度,对违法关联交易进行打击和制裁,为少数股东提供司法保护。

在实际情况中,规范关联交易、保护少数股东权益仍面临许多挑战。

但可以通过政策推动、管理制度优化,以及加大内部控制和源头预防力度等方式来加强规范和保护的工作。

对于执行规范化、合法、透明化的关联交易改革,需要企业与投资者、监管者合力关注、保障,更是对公司发展长期稳定、安康健康的明智之举。

浅析公司中小股东权益保护机制

浅析公司中小股东权益保护机制
五 、租 赁 法
所 得 税 ;企 业 从 事 农 、林 、牧 、渔 业项 目的所 得 ,可 以 免 征 、减
税前扣除 ,只能从税后盈余 中支付 。当企业的利息税前利润率高
于债 务 的 利 息率 时 ,负 债筹 资 可 以提 高 权 益 资本 的 收 益水 平 ,并 可获 得 节税 效 益 。企 业 进 行 筹 资 决 策 时 ,应 考 虑 债 务资 本 与 权 益 资本 的 合 理 搭 配 ,进 行 纳 税 和 整 体 效 益 比较 ,达 到 既 能减 轻 税 负 ,又 能 实 现 权 益 资 本 收 益 率 最 大化 的 理 财 目标 。
表决 的最终结果总是对 多数股东 的意志 、利益的全部肯定和对少
数 股 东 意 志 、利 益 的 全部 否 定 ,因而 呈 现 出 一种 奇特 的 现 象 , 即
多 数 权 利 意味 着 全 部 权 利 ,少 数权 利 意 味 着 没 有 权 利 。该 原则 对 于保护大 股东的投资 热情 、保障公 司经 营决策 的高效运行很重
维普资讯
28 ・ 月 下 0年 0 ・期 0 6
学 理 现 代 衾案 术・ 论
浅析公 司中小股东权益保护机制
徐 天骥 ( 四川职 业技 术学 院 管理 系 遂 宁 69 0 2 0 0)

要 1公 司运 营 中, 资本 多数 决 原 则 的滥 用 使得 中 小股 东的权 益 受 到 大 股 东的侵 害 ,现 实 中这 种现 象也 层 出不 穷 。新 《 司 法 》在 公
的 1 % 可 以从 企 业 当年 的 应纳 税 额 中 抵 免 ;当 年 不足 抵免 的 ,可 0
大 股 东经 常 以不 公 平关 联 交 易 、大 量 占用 公 司 资 金 、利 用 公 司作 目前 。 国 的优 惠税 收 政 策主 要 集 中 在经 济 特 区、沿 海 开放 城 我 市 、经 济 开 发 区等 地 ,在 这些 地 区投 资 ,有 些 税 种 可 以少 交 或 不 交 ,这 完 全符 合 政 府 的 政 策导 向和 税 法 的立 法意 图 。 因此 ,在 国 内进 行 投 资 时 ,应 适 当选 择这 些 税 收 优 惠 地 区 。另 外 ,为 了优 化 产 业 结 构 ,国家 在 税 收立 法时 ,也 作 了 相应 的规 定 ,以鼓 励 或 限 制 某 些 行 业 的发 展 。 因此 ,企 业 投 资 时 选 择 投资 何 种 行 业 也可 以 进 行 税 收 筹划 。

关于小股东权益保护问题的探讨

关于小股东权益保护问题的探讨

关于小股东权益保护问题的探讨【摘要】公司法的核心问题就是股东权益保护,没有股东就没有公司,而公司又是市场经济体系中的基础,股东权保护程度如何关系到公司制度本身的存废。

因此,完善对小股东合法权益的保护,是我国公司法值得探索和深入研究的重要课题。

【关键词】小股东权益;保护与完善一、小股东权益保护概述小股东是相对于大股东而言的。

大股东因持有较多公司股份而对公司的决策产生实际的影响,其意思表示经公司的决策程序而上升为公司的决定。

由于公司制度实行资本多数决原则,[1]大股东通过其所投入的较多资本而取得对公司的控制权,该制度是符合权利义务相一致的。

如果权利失衡,就会损害公司小股东的利益。

对小股东的特别保护,其重要理论依据在于对资本多数决原则的认识和分析。

资本多数决原则是经济和效率的必然要求,而保护小股东的利益是公平的要求;资本多数决的不公平和不合理又是显而易见的,多数决本身意味着多数人对少数人的压制和强迫。

法律可以通过普遍法律强化或增加股东的权利义务而达到保护小股东权利的目的,实现公平正义。

目前我国的《公司法》、《证券法》等与证券市场监管相关的法律法规,都有保护小股东权益的条款,但这些法律机制还有很多不足,未能对少数股东权进行有效保护。

中小股东权益受侵害的原因大致如下:1、传统的资本多数决原则。

该原则是股东的表决权以其所控股份为基础,股东具有表决权与其所持股份成正比,公司的事务由拥有公司多数资本的股东决定,使小股东丧失权利。

2、中小股东非正常“搭便车”的心态。

即每个股东都愿意获得由其他股东对企业管理层的监督而使经营改善,小股东往往对自己的监督权采取漠视的态度,必然导致无人行使监督权、难以对管理人员进行有效的监督和抵抗。

[2] 3、信息披露制度不完善。

4、信用制度缺失。

5、经营结构上也存在一定的因素。

6、我国现阶段的公司治理结构在权力制衡上存在诸多问题。

下文通过对保护小股东权益的具体制度做进一步分析,以期对我国公司小股东权益的保护提供一些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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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关联企业中少数股东的利益保护摘要:控制股东的诚信义务,是指控制股东在行使其权利时,除了考虑自己利益之外,还负有认真考虑其他股东和公司利益的义务,不得以损害中小股东权益的方式运用其控制公司的权利。

该规则坚持的基本原则是从属公司的利益不容侵害,只要股东或董事处于一种可能施加不利影响的地位,诚信义务就会限制他们的行为。

股东派生诉讼制度具有司法救济和经营监督两大功能。

关键词:关联企业;从属公司;股东
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5-5312(2011)30-0261-01
一、控制股东诚信义务
控制股东对中小股东的诚信义务起源于美国最高法院1919年southernpacific co.v.bogert 一案。

在此后的 pepper 诉 litton 等一系列案件中,控制股东的诚信义务规则得以最终确认,并成为当今英美法公司治理的基础和基本原则。

一般认为,控制股东承担诚信义务的法理依据在于:其一,权利禁止滥用,即就控制股东而言,如果其凭借在公司拥有的多数股份而享有控制权,并基于其控制权而为自己谋取不正当之利益,进而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利益,则其理应承担诚信义务;其二,权责相一致,即控制股东之所以应当承担对其他投资者的义务,是因为权利与责任相关联,有权利必有责任,无责任必无权利。

因此,当控制股东行使控制权对中小股东造成影响时,就必须对使其承担
一定的诚信义务。

控制公司的诚信义务主要包括注意义务和忠实义务。

在现代公司法中,股东不必对公司或其他股东负担诚信义务,原因在于:第一,股份是一种由股东为自己利益而享有和控制的财产,所以在投票表决时,股东只考虑他自己的利益;第二,公司是独立于股东之外的法人,以自己的名义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

股东只承担有限责任,即除其出资额外,不对公司的任何债务负责。

但是,上述原理应用于关联企业中,却造成控制公司对从属公司行使控制权而不承担法律责任,以至于控制公司凭借有限责任原则保护伞的庇护,不必对其控制行为造成的从属公司中小股东以及债权人的利益损害给予任何补偿,这显然与公平正义的法律原则相违背。

而按照自己行为,自己责任的民法原理,既然控制股东行使控制权,就应对其支配的后果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为此,英美法将原课以公司的董事和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承担的诚信义务引入关
联企业中,以对从属公司少数股东的利益予以保护。

控制股东的注意义务,美国法学理论和司法实践都己予以确认。

一般认定控制股东的注意义务包括:控制股东行使权利时应出于善意,即控制股东应从公司和全体股东的角度出发来考虑问题。

当自身的利益和以上两者产生冲突之时,应将公司的全体利益置于首位;控制股东应以正常的谨慎之人应有的谨慎去履行义务;控制股东在行使权利时,应采用“对公司最有益”的方式,即为对公司整体利益最为有利的方式。

控制股东的忠实义务则主要包括禁止不讲
信用和自我交易。

控制股东如有违反诚信义务而经营公司时,则应负损害赔偿责任。

二、股东派生诉讼
股东派生诉讼,是指当公司由于某种原因没有就其所遭受的某种行为的侵害而提起诉讼时,公司的少数股东可以代表公司以旨在使公司获得赔偿为目的而针对该种行为所提起的一种诉讼。

股东派生诉讼是在 19 世纪作为一种衡平措施发展起来的,其目的是使法庭可以保护公司和少数股东,使其“免受居于管理地位的董事机构或受托人的欺诈。

”股东派生诉讼制度产生的原因在于,公司作为具有独立主体资格之主体,当其权利遭受侵害时,应以自己的名义寻求法律救济。

但由于公司产权主体的多元化又使大股东、董事、经理等公司机关或个人与公司利益存在冲突,使上述主体在某些情况下为了增进个人的利益而做出损害公司的行为,进而使少数股东的利益受到损害。

而此时,由于这些主体对公司掌有控制与管理关系,公司根本不可能对他们提起诉讼。

股东派生诉讼制度具有司法救济和经营监督两大功能。

司法救济功能是指当公司利益受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的非法侵害后,赋予股东提起派生诉讼的权利,以恢复公司和股东原有的合法权益。

经营监督功能是指股东派生诉讼制度的存在,增加了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从公司谋取不当利益的风险成本,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起到预防侵害行为发生的作用。

股东派生诉讼制度作为多数规则的例外和发展,已经成为小股东的一项重要权利,也
成为现代公司法所规定的一种重要制度。

但是如果允许股东无条件地为公司提起诉讼,则公司将会面临滥讼的困扰乃至不能进行正常的商事活动。

故而就必须对提起派生诉讼的股东资格做出法律的强制性安排:坚持“同时持股原则”,即提起派生诉讼的股东从针对公司的不法行为发生时起到诉讼终结,必须持续拥有公司的股份;股东原告必须要求公司自己先提起诉讼,除非这种先诉请求被认为是多余;股东原告必须公平合理地代表公司和所有其他公司股东的利益。

参考文献:
[1]施天涛.关联企业法律问题研究[m].法律出版社,19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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