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上海市建筑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上海市建筑工程施工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上海市建筑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市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管理,预防施工现场火灾事故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上海市消防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包括施工工地堆放各种建筑材料、设备的仓库或堆场;施工管理人员办公室、宿舍、食堂、更衣室等临时性生活用建筑物;施工作业区以及有较大火灾危险性的临时变电所(配电箱)、乙炔发生器间、油漆间、木工间、电工间、危险物品仓库等。
第三条本市范围内建筑结构工程、建筑安装工程、建筑装修工程、建筑修缮工程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消防机构按各自职责,对本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章施工现场的管理工作第五条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由施工单位负责。
建设单位应与施工单位在订立的合同中明确各方对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责任。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全面负责,并按照“谁施工,谁负责”的原则由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逐一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明确消防责任。
总承包单位要对分包单位施工的现场消防安全工作进行监督。
分包单位应在总承包单位的统一管理下,在其分包范围内建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责任制,组织实施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六条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本规定及工程合同,做好以下各项工作:(一)施工现场实行逐级防火安全责任制和岗位防火安全责任制。
明确施工单位的一名行政领导为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负责人,全面负责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工作,并根据需要设立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分管负责人,对分管范围内的消防安全工作负责。
(二)根据建筑工程的规模和火灾危险性,配备专职或兼职消防人员,负责日常的消防安全检查工作,协助消防安全负责人做好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工作。
(三)组织制订施工现场消防安全保卫方案及处置措施,研究和落实火灾隐患的整改措施,组织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和检查。
(四)根据建筑工程规模和火灾危险性制定施工现场防火、动用明火、危险物品管理、电器使用和消防器材管理等各项制度。
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保障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预防和控制火灾事故的发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的目标是确保施工现场的消防设施完善,消防设备运行正常,消防知识普及到位,消防人员培训到位,施工现场火灾风险得到有效控制,保障施工人员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
第三条在施工现场应设置足够数量的消防器材,包括消防水枪、灭火器、消防栓等,并由专人负责检查、维护。
消防器材应按规定的位置布置,易于取用,以保证在火灾发生时能够迅速、有效地进行扑救。
第四条施工现场应配备合格的消防人员,进行必要的消防演练和培训,定期组织消防演练,提高消防应急处理能力和火灾防控能力。
第五条施工现场应定期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包括对消防设施、消防装备、消防知识普及等方面进行检查。
发现问题及时整改,消除安全隐患,确保消防措施的有效性。
第六条进行高风险作业时,施工现场应采取相关防火措施,如屏障、防火布等,防止施工作业引发火灾。
第七条施工现场应设置合理的疏散通道,保证人员疏散的路径顺畅,并设置合适的应急照明设备。
第八条施工现场应做好用电安全管理工作,确保电气设备安装合规,使用符合规定,并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
第九条施工现场应设置明确的责任分工,明确各岗位的消防责任,确保消防措施的落实。
第十条在施工现场不得存放易燃、易爆的材料,如油漆、气体等。
同时,施工现场应有专门的储存区域,对危险化学品进行分类储存,并设有消防控制设施。
第十一条施工现场应建立健全消防记录档案,对消防设施、消防演练、检查、维护等进行记录,以备查证和追溯。
第十二条对于违反本规定、造成严重火灾后果的责任人,要依法追究责任,必要时还要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四条施工现场应配备消防设备,包括但不限于消防喷淋系统、消防烟雾探测系统、消防报警器等,并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和及时维护。
消防设备的安装位置应符合消防安全规范,并配备明确可视的指示标识,以便紧急情况下能够快速找到并操作。
上海市建筑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为加强本市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管理,预防施工现场火灾事故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上海市消防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包括施工工地堆放各种建筑材料、设备的仓库或堆场;施工管理人员办公室、宿舍、食堂、更衣室等临时性生活用建筑物;施工作业区以及有较大火灾危险性的临时变电所(配电箱)、乙炔发生器间、油漆间、木工间、电工间、危险物品仓库等。
第三本市范围内建筑结构工程、建筑安装工程、建筑装修工程、建筑修缮工程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本规定。
第四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消防机构按各自职责,对本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章施工现场的管理工作第五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由施工单位负责。
建设单位应与施工单位在订立的合同中明确各方对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责任。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全面负责,并按照“谁施工,谁负责”的原则由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逐一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明确消防责任。
总承包单位要对分包单位施工的现场消防安全工作进行监督。
分包单位应在总承包单位的统一管理下,在其分包范围内建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责任制,组织实施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六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本规定及工程合同,做好以下各项工作:(一)施工现场实行逐级防火安全责任制和岗位防火安全责任制。
明确施工单位的一名行政领导为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负责人,全面负责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工作,并根据需要设立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分管负责人,对分管范围内的消防安全工作负责。
(二)根据建筑工程的规模和火灾危险性,配备专职或兼职消防人员,负责日常的消防安全检查工作,协助消防安全负责人做好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工作。
(三)组织制订施工现场消防安全保卫方案及处置措施,研究和落实火灾隐患的整改措施,组织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和检查。
(四)根据建筑工程规模和火灾危险性制定施工现场防火、动用明火、危险物品管理、电器使用和消防器材管理等各项制度。
上海市建筑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为加强本市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管理,预防施工现场火灾事故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上海市消防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包括施工工地堆放各种建筑材料、设备的仓库或堆场;施工管理人员办公室、宿舍、食堂、更衣室等临时性生活用建筑物;施工作业区以及有较大火灾危险性的临时变电所(配电箱)、乙炔发生器间、油漆间、木工间、电工间、危险物品仓库等。
第三本市范围内建筑结构工程、建筑安装工程、建筑装修工程、建筑修缮工程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本规定。
第四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消防机构按各自职责,对本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章施工现场的管理工作第五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由施工单位负责。
建设单位应与施工单位在订立的合同中明确各方对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责任。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全面负责,并按照“谁施工,谁负责”的原则由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逐一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明确消防责任。
总承包单位要对分包单位施工的现场消防安全工作进行监督。
分包单位应在总承包单位的统一管理下,在其分包范围内建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责任制,组织实施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六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本规定及工程合同,做好以下各项工作:(一)施工现场实行逐级防火安全责任制和岗位防火安全责任制。
明确施工单位的一名行政领导为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负责人,全面负责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工作,并根据需要设立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分管负责人,对分管范围内的消防安全工作负责。
(二)根据建筑工程的规模和火灾危险性,配备专职或兼职消防人员,负责日常的消防安全检查工作,协助消防安全负责人做好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工作。
(三)组织制订施工现场消防安全保卫方案及处置措施,研究和落实火灾隐患的整改措施,组织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和检查。
(四)根据建筑工程规模和火灾危险性制定施工现场防火、动用明火、危险物品管理、电器使用和消防器材管理等各项制度。
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规定1. 概述本文档旨在规范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管理,确保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的发生,保障施工人员和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2. 施工现场消防设施2.1 消防器材配置•灭火器:根据施工现场的规模和性质,合理配置相应类型和数量的灭火器,并定期检验和维护。
•消防水源:确保施工现场附近有足够的消防水源,消防栓、水池或水箱应处于易于操作和使用的位置,并保持畅通。
•消防通道:施工现场应设置消防通道,确保消防车辆和消防人员的进出畅通。
2.2 消防设备维护•消防设备定期检查:定期检查灭火器、消防栓、自动喷水系统等消防设备的状况,确保其正常工作。
•设备维护记录:维护人员应定期记录和汇总消防设备的维护情况,包括维修日期、相关问题和解决方案等。
3. 火灾危险物品管理3.1 可燃物品储存•分类储存:根据可燃物品的性质,分类储存于特定的区域,避免不同类型可燃物品混杂存放。
•储存容器:可燃物品应储存在防火柜、储存箱或其他符合防火要求的容器中。
•防火间距:储存可燃物品的区域与易燃物品之间应保持安全距离,避免火灾蔓延。
3.2 电气设备管理•电气设备维护:定期检查和维护施工现场的电气设备,确保其安全可靠。
•临时用电安全:临时用电线路和设备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定期进行漏电保护器测试和线路检查。
•设备故障处理:一旦发现电气设备故障或隐患,应立即停用并通知维修人员进行处理。
4. 火灾应急预案4.1 火灾逃生通道•安全出口标识:施工现场应设置明显的安全出口标识,确保施工人员能够快速准确地找到逃生通道。
•通道畅通:逃生通道及其周围的区域应保持畅通,不得存放杂物或堆放材料。
•紧急疏散演练:定期组织施工人员参加火灾逃生疏散演练,提高应急响应能力。
4.2 火灾报警与扑救•火灾报警设备:安装火灾报警设备,并定期测试其正常工作。
•灭火器使用:指定专人负责灭火器的使用培训,并确保工作人员了解灭火器的使用方法。
•火灾扑救流程:制定火灾发生时的扑救流程,明确各个岗位的职责和行动步骤。
上海市建筑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84号)《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已经2001年8月14日市人民政府第3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1年12月1日起施行。
市长刘淇二00一年八月二十九日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管理,保障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以及装饰、装修和房屋修缮等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以下简称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管理。
第三条本市各级公安消防机构负责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城市规划、建设、市政管理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权限,对施工现场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条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由施工单位负责。
建设工程施工实行总承包和分包的,由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实行统一管理,分包单位负责分包范围内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并接受总承包单位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施工单位应当落实防火安全责任制,确定一名施工现场负责人,具体负责施工现场的防火工作,配备或者指定防火工作人员,负责日常防火安全管理工作。
第六条除铁路铺轨、桥涵施工、输电线路架设、地下管线铺设、较小规模的房屋修缮工程和乡村建设工程外,施工单位应当在建设工程开工前将施工组织设计、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措施和保卫方案(以下简称施工组织设计和方案)报送公安消防机构。
第七条下列建设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和方案,由施工单位报送市级公安消防机构:(一)国家重点工程;(二)建筑面积在2万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建筑工程;(三)建筑总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上的居民住宅工程;(四)基建投资1亿元人民币以上的工业建设项目。
上述范围以外和市级公安消防机构指定监督管理的建设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和方案,由施工单位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区、县级公安消防机构。
第八条公安消防机构应当及时对施工单位报送的施工组织设计和方案进行审查,并在收到施工组织设计和方案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发现存在问题的,应当明确告知,并提出整改要求。
关于进一步加强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发布机构上海市公安局文件编号沪公发[2011]384号各公安分局、县公安局,市公安局有关单位;各区、县建设交通委;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为认真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的批示指示精神,全面落实国家和本市关于加强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坚决预防群死群伤重特大火灾事故的发生,现就进一步加强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高度重视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各相关单位要按照“以人为本、安全为先、管理为重”的要求,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认真履行各自职责,切实做好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特别是要针对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薄弱环节和火灾易发、高发季节,进一步采取有力措施,建立完善消防安全管理长效机制,推进消防安全综合治理,坚决消除各类火灾隐患。
二、严格落实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责任(一)施工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消防安全负总责。
施工总承包单位要按照“谁施工,谁负责”的原则,与分包单位逐一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明确消防安全责任,并对分包单位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工作进行管理。
施工总承包项目经理是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要全面负责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工作,并指定专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负责工地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分包单位要服从总承包单位的管理,落实专人负责分包施工范围内的消防安全工作。
对因分包单位不服从总承包单位管理或未遵守相应管理规定而造成火灾事故的,分包单位应承担主要责任。
施工总承包和分包单位要落实消防安全单位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负责制,加强对施工现场项目部消防安全工作的指导和检查。
(二)项目监理机构对施工现场消防安全负监督责任。
项目监理机构要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法律、法规、文件及消防技术标准规范等规定,对施工现场消防安全实施监督,并实行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
项目监理机构要重点加强对施工现场的巡查,落实对施工单位安全生产许可证和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管理员、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证书,以及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部)件、建筑材料、消防产品质量证明文件的核查。
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一、引言为了保障施工现场的生命、财产安全以及维护正常生产秩序,必须加强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的管理工作。
本规定制定的目的就是为了规范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的具体措施和要求,防止各种火灾事故的发生。
二、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的基本要求1. 合理规划施工现场施工现场应根据各自情况进行详细规划方案,包括施工的建筑物的数量、建筑物间的距离以及建筑物的高度等情况。
规划方案制定后,应该经过消防专业技术人员审核并进行调整,确保施工现场的布局符合消防安全要求。
2. 灭火器材和安全设施配备施工现场应添置适当数量和类型的灭火器材,比如灭火器、消防栓、灭火器具、防火卷帘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等,并将它们放在显眼位置,方便在必要时使用。
3. 加强消防安全教育施工现场管理者应该定期组织消防安全知识培训和技能训练,提高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并指导员工怎样正确使用消防器材。
4. 加强用电、气安全管理保证施工现场的用电和气的安全,应该添置专门的用电和气设备安全系统,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应及时处理。
5. 严格禁止火源施工现场禁止明火作业,严禁实行危险作业,如电焊、氧割焊等,必须通过有关部门批准,并制定可行的安全措施。
6. 加强施工工地管制所有人员进入施工现场前应扫描身份证或通过人脸识别系统等进行离线考勤,施工现场巡视也应该严格制定及执行。
7. 规范堆放现场人员在施工时应堆放的物品进行规范化管理,杜绝乱堆放行为。
8. 做好应急预案必须制定完善的施工现场火灾预案和应急措施,定期开展有效演练,增强处理突发事件的应变力。
三、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的检查与测试1. 检查消防设施人员定期检测消防设施的完好性、可用性和配备情况,保障其有效、及时地发挥作用。
消防设备维修及取用应与专业消防保障单位联网,做到有序、及时。
2. 定期测试每年定期对消火栓、喷淋、烟感、手动报警器等设施进行测试,发现异常情况及时处理。
3. 定期培训定期进行灭火器材、灾难应急、消防设施的使用与操作等培训,保障人员消防应急知识及技能水平的提升。
上海市建筑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沪公发(2002)399号)
上海市建筑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沪公发(2002)399号(上海市建委、市公安局联合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市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管理,预防施工现场火灾事故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上海市消防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包括施工工地堆放各种建筑材料、设备的仓库或堆场;施工管理人员办公室、宿舍、食堂、更衣室等临时性生活用建筑物;施工作业区以及有较大火灾危险性的临时变电所(配电箱)、乙炔发生器间、油漆间、木工间、电工间、危险物品仓库等。
第三条本市范围内建筑结构工程、建筑安装工程、建筑装修工程、建筑修缮工程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消防机构按各自职责,对本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章施工现场的管理工作第五条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由施工单位负责。
建设单位应与施工单位在订立的合同中明确各方对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责任。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全面负责,并按照“谁施工,谁负责”的原则由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逐一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明确消防责任。
总承包单位要对分包单位施工的现场消防安全工作进行监督。
分包单位应在总承包单位的统一管理下,在其分包范围内建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责任制,组织实施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六条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本规定及工程合同,做好以下各项工作:(一)施工现场实行逐级防火安全责任制和岗位防火安全责任制。
明确施工单位的一名行政领导为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负责人,全面负责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工作,并根据需要设立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分管负责人,对分管范围内的消防安全工作负责。
(二)根据建筑工程的规模和火灾危险性,配备专职或兼职消防人员,负责日常的消防安全检查工作,协助消防安全负责人做好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工作。
(三)组织制订施工现场消防安全保卫方案及处置措施,研究和落实火灾隐患的整改措施,组织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和检查。
上海市建筑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规定2002-399号
上海市公安局上海市建设和管理委员会沪公发(2002)399号上海市建筑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施工现场火灾事故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上海市消防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建筑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土木工程、设备安装、管线敷设等工程。
本规定所称施工现场是指建筑工程施工工地堆放各种建筑材料、设备的仓库或堆场;施工人员办公室、宿舍、食堂、更衣室等临时性生活用建筑物;施工作业区以及有较大火灾危险性的临时变电所(配电箱)、乙炔发生器间、油漆间、木工间、电工间、易燃易爆危险物品仓库等.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工程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消防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对本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章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管理第五条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由施工单位负责。
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订立合同时应当明确双方的施工现场消防安全责任。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施工现场消防安全责任由总承包单位全面负责,总承包单位应当按照“谁施工,谁负责”原则与分包单位逐一订立消防安全责任书,明确消防安全责任。
总承包单位应当对分包单位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工作进行监督。
分包单位应当在总承包单位的统一管理下,在其分包范围内建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责任制,组织实施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六条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一)施工现场实行逐级防火安全责任制和岗位防火安全责任制。
施工总承包单位应明确一名行政领导为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负责人,全面负责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工作。
分包单位应设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分管负责人,对分管范围内的消防安全工作负责;(二)根据建筑工程的规模和火灾危险性,配备专职或兼职消防人员,负责日常的消防安全检查工作,协助消防安全负责人做好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工作;(三)组织制订施工现场消防安全保卫方案及处置措施,研究和落实火灾隐患的整改措施,组织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和检查;(四)根据建筑工程规模和火灾危险性制定施工现场防火、动用明火、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管理、电器使用和消防器材管理等各项消防安全制度,施工现场应当按照动用明火的范围、时间和危险程度建立相应的审批制度,并严格履行动用明火的审批手续。
上海市建筑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上海市建筑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规范建筑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行为,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上海市消防安全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在上海市范围内进行建筑工程施工的各类建筑企业、工程承包单位和其他有关单位及个人。
第三条基本要求1.建筑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应以人为本,防患于未然,预防为主的原则,贯彻“以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2.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应落实消防管理责任制。
建设单位应指定专人负责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相关人员应定期接受消防安全培训。
3.建筑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应遵循“责任在人、防火工程、消防设备、管理与维护并重”的原则,建立完善的消防管理体系,确保消防安全常态化。
第四条施工前的准备1.施工单位应依据工程的性质、规模、施工周期和场地周边环境等因素,制定严密的防火计划,明确防火措施。
2.施工现场周围及内部的道路、桥梁、围挡、临时设施等应符合消防安全要求。
围挡应符合消防通道宽度的要求。
3.施工前,施工单位应对现场消防设施、器材及消防队伍进行检查、维护和保养。
消防安全设施应经工程建设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再使用。
第五条施工中的管理1.施工现场应切实落实消防管理制度,严格限制道路、出入口等区域内的易燃、易爆物品进入。
保证施工现场各项消防控制措施的有效性。
2.施工材料、机具、堆放物等应符合消防安全要求,并按要求进行分类、分区堆放。
现场积压材料、物料及垃圾应及时清除。
3.进行焊接、气割、喷粉等作业时,应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现场配备灭火器及应急消防设备,为作业人员提供消防安全保障。
第六条施工结束后整理1.施工完毕后,应及时对施工现场进行清理整理,垃圾、积压材料、废弃物等必须彻底清理,使施工现场干净整洁。
2.施工现场的消防设备、器材应配备齐全,使用良好,经过整理、维修、保养后,必须放回原位置,保证设施正常运行,不影响消防安全。
[教材]上海市建筑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规定35949
[教材]上海市建筑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规定35949 上海市建筑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沪公发[2002]399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市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管理,预防施工现场火灾事故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上海市消防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包括施工工地堆放各种建筑材料、设备的仓库或堆场;施工管理人员办公室、宿舍、食堂、更衣室等临时性生活用建筑物;施工作业区以及有较大火灾危险性的临时变电所(配电箱)、乙炔发生器间、油漆间、木工间、电工间、危险物品仓库等。
第三条本市范围内建筑结构工程、建筑安装工程、建筑装修工程、建筑修缮工程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消防机构按各自职责,对本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章施工现场的管理工作第五条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由施工单位负责。
建设单位应与施工单位在订立的合同中明确各方对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责任。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全面负责,并按照“谁施工,谁负责”的原则由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逐一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明确消防责任。
总承包单位要对分包单位施工的现场消防安全工作进行监督。
分包单位应在总承包单位的统一管理下,在其分包范围内建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责任制,组织实施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六条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本规定及工程合同,做好以下各项工作: (一)施工现场实行逐级防火安全责任制和岗位防火安全责任制。
明确施工单位的一名行政领导为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负责人,全面负责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工作,并根据需要设立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分管负责人,对分管范围内的消防安全工作负责。
(二)根据建筑工程的规模和火灾危险性,配备专职或兼职消防人员,负责日常的消防安全检查工作,协助消防安全负责人做好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工作。
(三)组织制订施工现场消防安全保卫方案及处置措施,研究和落实火灾隐患的整改措施,组织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和检查。
上海市建筑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上海市建筑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市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管理,预防施工现场火灾事故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上海市消防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包括施工工地堆放各种建筑材料、设备的仓库或堆场;施工管理人员办公室、宿舍、食堂、更衣室等临时性生活用建筑物;施工作业区以及有较大火灾危险性的临时变电所(配电箱)、乙炔发生器间、油漆间、木工间、电工间、危险物品仓库等。
第三条本市范围内建筑结构工程、建筑安装工程、建筑装修工程、建筑修缮工程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本规定.第四条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消防机构按各自职责,对本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章施工现场的管理工作第五条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由施工单位负责。
建设单位应与施工单位在订立的合同中明确各方对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责任。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全面负责,并按照“谁施工,谁负责”的原则由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逐一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明确消防责任.总承包单位要对分包单位施工的现场消防安全工作进行监督。
分包单位应在总承包单位的统一管理下,在其分包范围内建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责任制,组织实施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六条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本规定及工程合同,做好以下各项工作:(一)施工现场实行逐级防火安全责任制和岗位防火安全责任制。
明确施工单位的一名行政领导为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负责人,全面负责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工作,并根据需要设立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分管负责人,对分管范围内的消防安全工作负责。
(二)根据建筑工程的规模和火灾危险性,配备专职或兼职消防人员,负责日常的消防安全检查工作,协助消防安全负责人做好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工作。
(三)组织制订施工现场消防安全保卫方案及处置措施,研究和落实火灾隐患的整改措施,组织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和检查。
(四)根据建筑工程规模和火灾危险性制定施工现场防火、动用明火、危险物品管理、电器使用和消防器材管理等各项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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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建筑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沪公发[2002]399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本市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管理,预防施工现场火灾事故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上海市消防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包括施工工地堆放各种建筑材料、设备的仓库或堆场;施工管理人员办公室、宿舍、食堂、更衣室等临时性生活用建筑物;施工作业区以及有较大火灾危险性的临时变电所(配电箱)、乙炔发生器间、油漆间、木工间、电工间、危险物品仓库等。
第三条本市范围内建筑结构工程、建筑安装工程、建筑装修工程、建筑修缮工程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消防机构按各自职责,对本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章施工现场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由施工单位负责。
建设单位应与施工单位在订立的合同中明确各方对施工现场的消防安
全责任。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全面负责,并按照“谁施工,谁负责”的原则由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逐一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明确消防责任。
总承包单位要对分包单位施工的现场消防安全工作进行监督。
分包单位应在总承包单位的统一管理下,在其分包范围内建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责任制,组织实施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六条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本规定及工程合同,做好以下各项工作:(一)施工现场实行逐级防火安全责任制和岗位防火安全责任制。
明确施工单位的一名行政领导为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负责人,全面负责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工作,并根据需要设立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分管负责人,对分管范围内的消防安全工作负责。
(二)根据建筑工程的规模和火灾危险性,配备专职或兼职消防人员,负责日常的消防安全检查工作,协助消防安全负责人做好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工作。
(三)组织制订施工现场消防安全保卫方案及处置措施,研究和落实火灾隐患的整改措施,组织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和检查。
(四)根据建筑工程规模和火灾危险性制定施工现场防火、动用明火、危险物品管理、电器使用和消防器材管理等各项制度。
施工现场必须按照动用明火的范围、时间和危险程度建立相应的审批制度,并严格履行明火动用的审批手续。
第七条建设单位应做好以下各项工作:
(一)对未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工程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工作进行协调。
(二)明确一名行政领导负责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三)对施工现场存在的火灾隐患整改进行跟踪监督。
第八条电工、电焊工、气焊工、危险品仓库保管员等特殊工种作业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接受包括消防等内容的安全培训,获得相应的资格证方可上岗。
第九条建筑工程施工前,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将下列资料存档备查:(一)施工现场平面图,并标明各临时建筑物的使用性质;(二)危险物品存放数量和地点清单;(三)施工人员数量和住宿情况清单;(四)施工进度计划;(五)防火安全管理组织体系和各项制度;(六)消防器材和其它灭火设施的配置清单;(七)其它需要存档的资料。
第十条施工现场发生火灾时,应当立即向公安消防机构报警,并迅速组织力量疏散人员,扑救火灾。
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根据公安消防机构的要求,为抢救人员、扑救火灾提供便利条件。
火灾扑灭后,应当保护现场,接受事故
调查,如实提供火灾的有关情况。
协助公安消防机构核定火灾损失、查明火灾原因和火灾事故责任。
未经公安消防机构同意,不得擅自清理火灾现场。
第三章施工现场的防火安全
第十一条施工现场的平面布局应以在建工程为中心,明确划分用火作业区、材料堆放区、仓库区及临时生活办公区、废品集中站等区域,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锅炉房、厨房及其它固定用火作业区应设置在在建工程可燃材料堆场或仓库25m之外。
(二)氧气、乙炔气瓶、油漆稀料等危险品仓库应设置在施工区、生活办公区25m之外。
第十二条施工现场应设有消防车通道,宽度不得小于3.5m,保证临警时消防车能停靠施救。
第十三条建筑物高度超过24m时,必须落实临时消防水源,设置具有足够扬程的高压水泵。
当消防水源不能满足灭火需要时,应增设临时消防水箱。
第十四条在建工程的地下室、半地下室禁止作为施工和其他人员的住宿场所使用。
在建工程内设置临时住宿、办公场所时,应与施工作业区之间采取有效的防火分隔,并设置安全疏散通道,配备应急照明等消防设施。
在建工程内禁止设置易燃易爆危险物品仓库,禁止使用液化石油气。
第十五条施工现场搭建临时建筑须符合下列要求:(一)高压架空线下禁止搭建临时建筑和堆放易燃、可燃材料。
(二)施工现场办公、住宿工棚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三级,禁止搭建木板房。
(三)临时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5m。
成组布置的临时建筑,每组不应超过10幢,组与组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10m。
(四)施工现场临时建筑不宜超过2层,人员住宿的房间建筑面积大于50m2的应设两个安全出入口;住宿房间的窗不应用硬质材料封堵。
每个房门至疏散楼梯的距离不超过25m(位于袋形走道两侧或尽端的房间疏散距离减半)。
第十六条施工现场动力线与照明线必须分开设置,并分别选择相应功率的保险装置,严禁乱接乱拉电气线路。
施工现场必须设有保证施工安全要求的夜间照明。
临时宿舍内禁止使用功率大于200W的电器设备(包括取暖设备、电加热设备)。
第十七条作业人员动用明火前,应消除明火点周围的可燃物,落实监护人员和监护措施,并配备充足的灭火器材。
高层建筑的主体结构内动用明火焊割作业前,必须将供水系统安装至明火作业层,确保正常取水。
第十八条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禁止动用明火作业:(一)现场操作工没有操作证;
(二)在动火审批的范围内未履行审批手续;(三)操作工不了解动用明火作业现场周围情况;(四)用可燃材料做保温、冷却、隔音、隔热的部位,在火星能飞溅到的地方未采取切实可靠的安全措施;(五)作业现场附近堆有易燃易爆物品,未做彻底清理或未采取有效安全的措施;(六)作业现场有可燃气体、易燃液体蒸气与空气混合形成的爆炸性混合物;(七)交叉施工作业中,动用明火对其他施工设备和人员安全构成威胁;(八)散落的火星对毗连或邻近建(构)筑物安全构成威胁;(九)按有关规定必须禁止动用明火。
第十九条电气焊、切割的弧火花点必须距氧气瓶、乙炔瓶、油类等危险物品及木料等其它可燃材料10m之外,距易爆物品20m之外。
焊割点周围和下方应落实防火措施,并应指定专人现场监护。
第二十条工程施工中使用带有挥发性的易燃材料时,施工现场应有良好的通风条件,周围禁止明火。
如施工现场自然通风条件不良的,应安装通风设施后方能施工。
第二十一条施工现场应根据实际情况配备足够的灭火器材,并放置在显眼和便于取用的地方,并设有醒目的标志。
第二十二条施工现场应选择安全地点集中设置厨房,落实专
人管理。
使用行灶的,应在烟囱口安装防火罩,行灶要远离仓库和危险场所。
第二十三条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内禁止随处吸烟、流动吸烟。
危险品仓库、可燃材料堆场、废品集中站及施工作业区等处应设置明显的禁烟标志。
第二十四条禁止在施工现场建筑、构筑物内及屋顶熬炼沥青。
第二十五条使用易燃、易爆、可燃气体或液体数量较多的施工现场,应选择安全合适的地点建造临时危险物品仓库;使用量较少的,应设临时存放点,并设专人保管。
仓库保管员应按当天用量发往施工现场,并做好登记。
油漆、稀料等危险物品临时存放点应设置在施工作业区以外安全合适的地点,临时存放点与其他部位之间应设有效的防火分隔,并设置明显的标记和禁止明火标志。
临时存放点内危险物品的存放量不应超过100kg,不得与其他物品混放。
第二十六条施工单位对施工中产生的刨花、木屑以及油毡、木料等易燃、可燃材料应当天清理,严禁在施工现场焚烧。
施工剩余的油漆、稀料应集中临时存放,统一处理。
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二十七条单位对自查发现的以及公安消防机构监督检查时指出的火灾隐患应当及时落实整改措施,消除各类隐患。
第二十八条对不能立即整改的火灾隐患,应当制定整改计划
(方案),明确整改的期限,落实整改资金和负责整改的部门。
对于公安消防机构责令限期整改的火灾隐患,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整改并书面向公安消防机构答复。
整改复函应加盖单位公章或者由消防安全责任人签名。
第二十九条对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上海市消防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条对违反本规定造成火灾事故的施工单位,除按有关法律法规对单位和责任人进行处罚外,公安消防机构应通报建设主管部门对其作出相应的处理。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本规定自二00二年十二月一日起施行。
上海市建设委员会和上海市公安局1987年第699号《施工现场防火规定(试行)》同时废止。
上海市公安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