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府办200822号
横空出世异军突起——在潜江黄罗岗发现楚国都城遗址
横空出世异军突起——在潜江黄罗岗发现楚国都城遗址横窒出世异军突起在潜江黄罗岗发现楚国都城遗址建筑历史ArchitecturalHistory■鹜疆星重SuddenAppearance:RuinsofChu'SCapitalFoundinHuangluogang,Qianjiang罗仲全LuoZhongquan摘要该文以黄罗岗城址为例,在对博大精深的楚文化进行的阐述,并讲述了一些考古中的32.作情况.关键词潜江黄罗岗楚文化楚国都城AbstractTakingcityruinsinHuangIuOgang foranexamPfethfsarficleexpoundsthematureandprofoundChu'scuIture,and narratesthegoinginthearchaeologicalworks.KeyWordsHuangluOganginQianjiangofHubeiProvince,Chuculture,Chucapital作者中国国际文化发展研究中心高级研究员邮编4331O0收稿日期200707171博大精深的楚文化据中国文物~E2000年7月29日公布记载,湖北省潜江龙湾宫殿遗址被列为2000年度全国十大考古新发现.又载,"龙湾遗址"位于湖北省潜江市境内的龙湾镇和张金镇,东周时期文化遗存最为密集和丰富.龙湾遗址东北部为章华台遗址,总面积为607m左右,为一处重要的楚王宫殿基址群.遗址西南部为黄罗岗遗址,以黄罗岗城址为中心,周围分布着众多同时期的文化遗存总面积达402m左右为春秋楚城.楚城是楚文化历史文脉的重要载体.而黄罗岗楚城是楚文化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所谓"楚文化"是因楚园和楚人而得名.楚文化这个概念,是在约半个世纪前才初露端倪的.近70年来,络绎出土的楚文物一次又一次地使人们认识到楚文化的博大精深.在中国历史上,春秋以来,数百年的兼并战争,客观上是以铁与火相交的形式推动着历史的发展,其中楚园,长达530多年的对外扩张中于西周末年灭诸侯园,一开始春秋时间灭国48战园时期灭园13,共灭国61.迄今为止,据先秦文献及《史记记载可知,楚园的城市有始都丹阳,郢三,别都十一.郢是楚园园都通称.南郢一郢,楚文王熊赀(公元前689年)白丹阳徙此,"始都郢"是我国南方最大的古城遗址,是楚之南郢,究竟谁徙于此,郢址是否确切,史学界顿有争议.再说楚文化,不是一个单一的概念,而是两个大小套合的概念.考古学上的楚文化,以体现在考古遗物上的为限,主要是物质文化.历史学上的楚文化,则是物质文化和精神文化的总合.楚人从创立一个方园不过一百里的蕞尔小邦,到建成一个方园约达五千里的煊赫大国,只经历了7个世纪变弱小为强大,变落后为领先,楚在春秋战国时期是南部中国,长江流域的一个大国,所谓春秋五霸战园七雄,楚是其中之一.楚疆之大,战园时期为列国之冠,其势力范围东达长江下游,西到三峡巫峡,北到河南中部,南至广西北部,甚至征伐南海一带.楚人立国八百年,开疆方园五千里.楚人曾创造堪称当里世界第一流的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再看历史在公元前323年以后的10年间,楚曾是世界第一大国,第一富园,强国,它比当时波斯帝国的版图还要大,秦始皇统一全国后,南宫预言:"楚虽三户,亡秦必楚".果然,16年后,陈胜,刘邦,项羽等楚人领导的义军推翻了秦朝.湖北是楚文化的发祥地中心区.楚人的铜,铁,丝,绸,漆器曾经是世界第一位的,楚人的抒情诗歌,抽象艺术,哲学思想,也曾经是世界第一位的.楚人的进取'^生,开放,眭,创造性和强烈的爱国主义精神,是楚文化突出的特征,时至今日,楚文化仍旧有着旺盛的生命力.总之,楚文化为中华民族共同体的形成,作出了不朽的贡献.不过,楚文化还有相当多的问题,有待研究极大的空间.例如楚园的第一都城在何处7就有好几种说法.东周时代多次迁都,楚昭王十一年(公元前505年),吴师离楚.次年,吴又大举伐楚,楚恐吴师再度入郢,迁都到都,而仍称郢.而楚昭王十三年至二十四年(公元前503年~公元前492年)之间,楚都又南迁到湖北江陵县纪南城,也仍称郢. 1958年10月我参加了由荆州博物馆王毓彤带队有14人的文物调查组,在江陵的纪南城,用了7天的时间进行调配,踏勘和丈量城址.在20世纪60年代中期,对纪南城进行大规模的勘探和试掘以来,考古工作者又发现许多古代楚城遗址.它们集中反映出楚园政治经济和军事发展的面貌,并形成了一种独特的人文景观,从而更加引起学术界极大关注,成为重要研究的课题.2黄罗岗城址是怎样发现的?潜江历史比较奇特,其地理位置正处到全园地域正中心地带.历史上人们认为是一个名不经传的小县治,排名为丙等县,其人口明代初期仅有三万第26卷4/2008HUAZHONGARCHITECTURE华中建筑25 ∞-堋EH∞号码类识号分标编图献章中文文图12000年8月19日楚文化研究专家俞伟超教授(右一)在黄罗岗发掘现场考察(丁声祥摄)人口,称为潜三万.建县历史时间短,宋代乾德三年建县,只有一千多年历史,地貌是水网湖地多,地面上古迹荡然无存,人们在观念上一直认为潜江无古可考.在认识上,对文物的概念,存在一个盲区,是无边的大海不知深浅.在思想上正如大雾天看天空迷迷糊糊,这些固有的观念把人们的理念束缚在一个狭小的知识井圈里,跳不出一个大紧身圈,当你向他讲解潜江在黄罗岗发现了楚国都城故址,他认为是一个神秘,不能使人相信的说法. 1983年9月3日,这是一个不平凡的一天,也是我最难忘且又具有特殊纪念意义的日子.我在查阅资料时,突然看到《湖北方志通讯》1983年6月7日刊内载有"古华容城不在监利,而在今天湖北潜江熊口附近."这一句话,立即引起了我这一个考古工作者的特有的,刨根问底的兴趣和决心, 对这国宝信息浓烈热爱的情感是油然而生,深知这一发现其历史内涵和极其珍贵厚重的含金量,并下定决心一定要去寻觅,把古华容和章华台精确地理位置找到,来揭示沉睡在地下的神秘埋藏,不达目的誓不罢休,于是排除一切干扰,顶住压力,力排众议,拼命搏斗,积极争取并得到了县政府办公室胡继修主任,潜江县委,常委宣传部部长刘汝成,副部长杨德孝等领导的热情关爱和支持,组成了县文物普查组,一共8个人,由我率领普查组按图索骥,探颐索隐,当走到龙湾的马场湖村的放鹰台,打鼓台,章家台时,看到地面上浮现出遍地皆有东周时期和汉代时期的豆把,鬲足和壶罐,汉砖筒瓦等各种陶器残片文物标本,惊喜之情,无不为之振奋,这新奇的发现,揭示了蒙上神秘的面纱,让人产生无限的暇想,也使人更要增加解疑的欲望.这时伴随我们参加普查的龙湾区宣传委员李景新, 在我所踩的脚下,他俯身拾到了一个鬲足,并毫不迟疑的说:"这个鬲足,我的家乡张金黄罗岗地方也到处都有."从这时起,他为我们提供了新的线索,扩大了普查文物的视野".1984年4月27日,由李景新作向导,引领我们一行8人,其中有罗仲全,阎频,王来新等人.我们来到离张金镇8km的高易乡黄罗岗,黄罗岗是一图22000年8月19全国着名商周考古权威专家北京大学考古系邹衡教授(右二)在黄罗岗发掘土地考察(徐乘明摄)处岗岭地,在辽阔的天空下是由西向南倾斜田块原野,我们带着深深好奇心,访问双河的老农民田其容老人,他告诉我们在这里有几句歌谣:"上七丘,下七丘,财宝埋在中七丘,有人挖到三个丘,要买九府连一州."又说:"1959年在打堤挖河时,东湖村6队在此地挖河,挖到3Om深的最低河心中,挖出了很多直立的掩埋在下面的大树树尖和枝叶".这些就是所史传的云梦泽,在数千年前,经过漫长的时间段的自然巨变,由于江流,湖流,河流冲击漫流所带的泥沙,藻草杂物长期填充的叠压地层,所形成的地层和地貌现象,此处有山岗岭,有河流,是调查古遗址的好地方.站在黄罗岗,举目四望,一片田野开阔东高西低,河渠纵横,丘陵起伏,绿树排列遥想当年万户诸侯,王宫繁华之胜地,无不为之惊叹而怀古眷恋.1984年4月21日,黄罗岗的村民罗仁桂得知我们是搞文物普查的,就主动的把他在1982年4月在华家湖一队的沟心拾得一个石斧,和另一村民金达山在挖河中所拾得楚墓中出土的镇墓兽鹿角一支,和短兵器铜匕首一支捐交给了普查组.1989年12月1日,华家湖村的村民罗合银又捐给在挖河时拾得的一个铜锸,村民罗安斌捐给铜勺一个.今日重踏此地,脚下所见其文化层看,1m~3m不等的,最早可能追朔至商代末周初,这些人类祖先所遗存下来的农业用具石斧织布用的纺轮,建筑用的宫室的筒瓦板瓦残片,生活用品的鬲足,散布在田野,比比皆是.这些文物无声地记载着这座古老恢宏楚城的记忆和文明,这是走进黄罗岗,控索楚城文明之渊源和楚文化之根的佐证.3踏勘和发掘1989年1月2~7日,罗仲全,陈跃均,罗正松,王来新等4人来到黄罗岗地,以黄罗岗为中心,在靠边沿的巩心村华家湖村,东湖村沿着岗巅田野层片,进行踏勘步测和丈量,发现古城痕迹的面积可达40Ohm,并选择试点挖掘取样,解剖城垣断层夯窝,来分析判别城垣范围和长度的尺码.经初步踏勘,城址作扁圆形,东西南北城垣的长度约26华中建筑HUAZHONGARCHITECTURE4/2008第26卷图3黄罗岗城址发掘探沟出土墙体夯篙及文物标本(罗仲全摄)3800m,4800m,3600m,3200m不等,城墙残高1m到5.2m,夯窝径5-7cm,城内面积约12m,发现在护城河遗迹,城内有无数台基灰坑,可能是宫殿旧址.在这组建筑的迹象的东北两面,发现有夯土墙,从地层叠压关系和出土文物陶片判断,城垣始建于春秋早期和晚期之时.我们发现这样的一个事实,即越是年代久远的传说和记载,越是显得模糊不清,难于琢磨,要想把黄罗岗楚国都城遗址的全貌了解清楚,就不能仅仅依靠文献,而应该通过考古发掘手段和文献资料对照起来看,相互参证,从而达到还历史以真实本来面目.2000年1月和7—8月两次对黄罗岗遗址进行了勘探试掘.在7—8月进行勘探历时25天,用民Z400人,有陈跃均研究员领队,参加考古人员陈方林,罗正松,罗德胜等,勘探面积120余万平方米,按照考古勘探规程,对有怀疑的四面城墙采用正向基线布孔,等距离横向卡边,用皮尺丈量进勘探.在不能确定部位采用开挖小探洞的办法进行取证.测绘出了完整的城垣平面图.勘探结果:城垣呈平行四边形,斜切角,方向为14.,墙体宽90m~95m,内侧有灰夯,外侧有黄夯.残高0.5m~22m,墙体东长1250m,南长1300m,西长1335m,北长1265m,总长5150平均长约1300m,总面积16796m,即17km.再对城垣进行解剖,试掘两条探沟,每一条探沟,在黄罗岗公路河东侧,长135m,宽2m.南探沟长30m,宽2m.北探沟长105m,宽2m.城垣上迭压有大量灰坑,夹层灰白土房基,柱洞居住面及二口打破墙体的战国水进,出土有陶进圈及少量陶片,在灰夯层内采集有两片灰色兰纹陶片,其时代属石家河文化.第二条探沟,西城垣南段探沟,总长65m,墙体为灰色土夯筑,夯层为8~18cm,夯窝园形,直径5~6cm,墙体上迭压有10—15cm的战国文化层,出土少量陶片.在探沟中部有一东西向灰沟,宽5m,深1.5m,口大底小,斜壁呈阶梯形沟,出土有少(下转第31面)(12)2007年1月9日《襄樊日报》新闻稿.(13)明清以来襄阳的地方志大约有以下1O种:明张恒纂修天顺《重刊襄阳郡志》四卷,明聂贤修曹磷纂正德《襄阳府志》二十卷,明吴道迩纂修万历《襄阳府志》五十一卷,清赵兆麟纂修顺治《襄阳府志》三十四卷,清杜养性修邹毓祚纂康熙《襄阳府志》八卷,清陈锷纂修乾隆《襄阳府志》四十卷图一卷,清恩联等修王万芳等纂光绪《襄阳府志》二十六卷志余一卷,万历《襄阳县志》存卷1,3,同治《襄阳县志》七卷首一卷,清吴庆焘纂修光绪《襄阳四略》二十五卷.(14)乾隆《襄阳府志》卷八《学校》.(15)详见笔者博士论文所作的研究.(16)《明太祖实录》卷119,1938~1939.(17)襄王府的宗庙直到成化年问仍然未建设,见注释(8)引《明宪宗实录》卷186,3336.社稷坛等的设置见嘉靖《湖广图经志书》卷八《襄阳府?坛璇》的记载:社稷坛在西门外二里;山川坛在南门外一里俱襄府致祭.(18)该考古数据只是基于初步公布的考古资料的描述,具体的尺寸以日后正式的发掘报告为准.(19)表中,故宫太和殿和太庙正殿的明代尺寸复原参考傅熹年先生《中国古代城市规划建筑群布局及建筑设计方法研究》的推测,长陵被恩殿数据亦参照上书,南京报恩寺大殿数据来自《金陵梵刹志》的记载,靖江王府承运殿台基数据和面阔间数来自林哲《明代王府形制与桂林靖江王府研究》,亲王坟茔享堂,社稷坛祭殿的尺寸来自《明实录》的记载.表中除去征引数据外,明尺折算数据时统一采用1明尺= 31.9厘米.(20)嘉靖《湖广图经志书》的襄阳府城和襄阳县城图中,护卫在府前东侧.(21)万历《襄阳府志》卷十一《襄世家》.(22)从宣德朝之后开始,明代藩禁逐渐严格.主要有以下几项.军事之禁,藩王出城之禁与藩王相见之禁,藩王交结之禁,参政,出仕及从四民业之禁等.详见暴鸿昌.明代藩禁简论江汉论坛.1989(4):53~57.(23)《明史》卷119《列传第七?诸王四》,3629. 参考文献1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校明实录.台北: 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印,1962.2[明]申时行,等修.万历重修明会典(据1936年商务印书馆万有文库排印万历重修明会典缩印).北京:中华书局,19893[潮张廷玉,等撰.明史.北京:中华书局,1974.4[明]薛刚,纂修,吴廷举,续修.嘉靖湖广图经志书日本藏中国罕见地方志丛刊(据日本尊经阁文库藏明嘉靖元年刻本影印).北京:书目文献出版社.1991.5[明]张恒,纂修.天顺重刊襄阳郡志(据明天顺3年刻本影印).上海:上海古籍书店,1964.6[明]吴道迩,纂修万历襄阳府志.稀见方志汇刊36.中国科学院图书馆选编(据明万历12年刻本影印).北京:中国书店,20027[清]陈锷,纂修,乾隆襄阳府志.乾隆25年刻本8[清】.恩联,等修,王万芳,等纂.光绪襄阳府志.中国地方志集成?湖北府县志辑.63.南京:江苏古籍出版社,2001.9[清]杨宗时,修.同治襄阳县志.中国地方志集成?湖北府县志辑64.江苏古籍出版社编.南京:江苏古籍出版社,2001.1o[清]吴庆焘,纂修.光绪襄阳四略.中国地方志集成?湖北府县志辑(64)江苏古籍出版社编.南京:江苏古籍出版社,2001儿傅熹年.中国古代城市规划建筑群布局及建筑设计方法研究.北京: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01……………………………………………(上接第26面)量东周陶片探沟东段发现有两个相互错落迭压的东周灰坑出土有大量陶片和复原器物,主要有鬲足, 盂,罐,豆等.在寻找试掘城垣的同时,在化家湖村的蒋,沈,刘台,巩心村的万李湖台等地埋有数千计的小型楚墓群经过2O多年来的考古发现,调查,踏勘,钻探,试掘,我们已经清楚地了解到黄罗岗地是楚国早期城址,通过级为丰富的地上暴露的遗迹遗物,陆续被发现和揭示,已能描绘出楚国早期郢都城址的大致轮廓.4论证2000年8月,潜江市人民政府文化局邀请国家文物局考古专家组,中国楚文化研究会会长,中国历史博物馆馆长,北京大学考古系教授俞伟起:北京大学考古系教授,中国殷商学会副会长邹衡:中国社会科学院考古研究所研究员,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顾问杨鸿勋教授等6人一行专程来到龙湾遗址的黄罗岗遗址发掘工地现场考察和论证.在考察中,俞伟超教授首行肯定了黄罗岗遗址,从地貌上看,城垣轮廓清楚,并推测南城垣灰夯土台基(图1~3).俞教授认为,黄罗岗遗址是一城址,从时代来看,可以到春秋中,晚期,早于荆州纪南城,黄罗岗春秋楚城是其文化的重要发现,是楚国城址中每一个春秋城.他同时还认为章华台遗址有这么多的土木结构建筑是行宫.那么,在距其西南不足十里的地方,有这样~个城址,应该是楚城并且两遗址之间八九里不会是"空白".在龙湾遗址范围内,已找到大型夯土台墓群,找到了城址,也找到小型墓葬,那么一定会有较大的墓葬.俞伟起还为黄罗岗题词:"放鹰台基址群与黄罗岗古城址都是早于纪南城的楚文化遗存为探索早期郢都遗址提供了重要线索."邹衡教授写文称:"经过长期调查勘探,目前遗址的面积为108m,跨张金,龙湾两镇,它的面积比荆州楚郢都纪南城大好几倍(纪南城面积为16m)在楚国遗址中是面积最大的.在全国的东周遗址中也是少见的.遗址规格高,整个遗址的规格呈现了楚国王公贵族中心居住区的面积,而不是一般平民的居址群.在江汉平原腹地的江河湖区发现面积如此之大,规格如此之高,时代如此之早的楚国大遗址,实感惊奇.特别是自春秋早期以后,该遗址就成为楚国的中心居址,是楚国王室成员活动的中心区域,是楚国政治,经济,文化,军事的中心,遗址东区已认定属'楚章华台宫苑群落基址',遗址西区的黄罗岗古城遗址,其时代早于荆州战国楚郢都纪南城,为探索早期楚郢都遗址提供了重要线索."5期待在潜江的历史画卷中,记载着不朽的楚文化,穿越时代的隔阂把2500年前的楚国都城城垣的真实面目找回.重启古都盛世辉煌.自80年中期起,国内外考古学专家不断涌来,都想来探索这座古城的遗址.黄罗岗楚国古城遗址的发现实现了零的突破,这是一次伟大的发现,填补了楚国早期郢都城的空白,为楚国的精神文化和物质文化的研究,提供了新的,不可多得的实物资料.黄罗岗这座楚国古都城遗址的重见天日,揭示了楚国历史上新篇章,它将楚国郢都城市起源又提前公园前2500年以前,随着考古事业的发展,考古调查的进展,我们相信未来还有其惊世的发现,并期待着后继者去再次发掘,来更进一步揭示沉睡在地下的神秘宝藏来惊震天下.■第26卷4/2008HUAZHONGARCHITECTURE华中建筑31。
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08年度政务公开工作开展情况和2009年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
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08年度政务公开工作开展情况和2009年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正文:---------------------------------------------------------------------------------------------------------------------------------------------------- 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08年度政务公开工作开展情况和2009年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委员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相关中省直部门:2008年,全市政务公开工作认真按照“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的总体要求,紧紧围绕政府信息公开,政务服务中心建设等重点工作,采取积极务实的工作方法和措施,全面加大了政务公开各项工作的推进力度,整体工作有了长足发展。
现将2008年政务公开工作开展情况和2009年重点工作安排印发给你们,请给合各自实际,紧紧围绕“苦干三年,经济总量再翻一番”的工作大局,总结工作经验,创新工作思路,努力做好2009年政务公开工作,进一步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和服务质量,为经济发展营造更加优质的服务环境。
二○○九年二月二十三日2008年度政务公开工作开展情况和2009年重点工作安排一、2008年度政务公开工作开展情况根据《2008年政务公开重点工作安排》要求,市政府政务公开检查组对全市2008年度政务公开工作进行了督查指导,现将工作开展情况通报如下:(一)以贯彻施行《条例》为重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取得了新成效。
按照国家和省对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要求,认真做好《条例》实施前的各项基础工作,组织相关人员学习培训,对群众进行广泛宣传。
通过对《条例》的贯彻落实,在工作实践中逐步建立了畅通信息为民服务的渠道。
1.突出搭建政府信息公开载体平台。
重点围绕编制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组织技术力量开展了政府信息数据库建设。
白城市人民政府关于保留、废止及宣布失效的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白城市人民政府关于保留、废止及宣布失效的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白城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0.09.24•【字号】白政发〔2020〕9号•【施行日期】2020.09.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白城市人民政府关于保留、废止及宣布失效的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的通知白政发〔2020〕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园区)管委会、市新区办、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为了加强对我市规范性文件的管理,促进依法行政,确保我市各项改革措施有效落实,维护社会主义法治统一,加快转变政府职能,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向纵深发展,按照《省司法厅关于做好吉林省地方政府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集中清理工作的通知》要求,市政府对2019年12月31日之前以市政府和市政府办公室印发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
经清理,市政府决定对规范性文件内容与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和我省地方性法规、规章相抵触的;不符合“放管服”改革要求的;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有悖于平等保护原则、不利于民营经济发展的;不符合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要求的;不符合军民融合发展要求的有关内容宣布废止。
对规范性文件内容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适用期已过、调整对象已消失、工作任务已经完成或已被新规定涵盖和代替的,宣布失效。
凡宣布废止和失效的文件,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一律停止执行,不再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凡2019年12月31日前以市政府和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发的,此次未列入保留目录的规范性文件,原则上视为失效。
各地、各部门要做好政策衔接,完善事中事后监管,防止出现管理“空档”。
努力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附件:1.保留的市人民政府规章目录(1件)2.保留的规范性文件目录(114件)3.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14件)4.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39件)白城市人民政府2020年9月24日附件1保留的市人民政府规章目录(1 件)《白城市人民政府拟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规章程序规定》(2019年白城市人民政府第1号令)附件2保留的规范性文件目录(114 件)1. 《白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白城市军人抚恤优待实施办法〉的通知》(白政发〔1997〕29号)2. 《白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白城市拥军优属若干规定〉的通知》(白政发〔1997〕30号)3. 《白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白城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暂行规定〉的通知》(白政发〔1998〕4号)4. 《白城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白政发〔2000〕10号)5. 《白城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公房出售优惠政策的通知》(白政发〔2000〕22号)6. 《白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白城市城镇职工住房档案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白政发〔2000〕23号)7. 《白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白城市城镇职工住宅货币分配实施细则的通知》(白政发〔2000〕24号)8. 《白城市人民政府关于严格控制在白城市城市规划区内打凿自备井的通知》(白政发〔2000〕29号)9. 《白城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取水许可管理的通知》(白政发〔2001〕39号)10. 《白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白城市殡葬管理办法〉的通知》(白政办发〔2001〕4号)11. 《白城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强白城市区居住区(小区)公益设施配套建设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白政发〔2002〕41号)12. 《白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白城市建立在乡重点优抚对象医疗保障体系实施方案〉的通知》(白政办发〔2002〕34号)13. 《白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白城市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白政发〔2003〕52号)14. 《白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管理的通知》(白政发〔2003〕59号)15. 《白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在白城市区建成区内停止批建平房的通知》(白政办发〔2003〕5号)16. 《白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殉葬管理、治理散埋乱葬和二次土葬工作的通知》(白政办发〔2003〕27号)17. 《白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城市房屋拆除市场的通知》(白政办发〔2003〕52号)18. 《白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白城市封闭自备水源井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白政发〔2004〕19号)19. 《白城市人民政府批转关于保障残疾人合法权益若干意见的通知》(白政发〔2004〕35号)20. 《白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城区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的通知》(白政发〔2004〕45号)21. 《白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城市供水、污雨水、供热管网建设有关事宜的通知》(白政办发〔2004〕87号)22. 《白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白城市城市二次供水管理办法〉的通知》(白政发〔2005〕38号)23. 《白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民政局〈关于加强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白政办发〔2005〕57号)24. 《白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民政局等部门关于全市在乡重点优抚对象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商业医疗保险)实施意见的通知》(白政办发〔2006〕19号)25. 《白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强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白政办发〔2006〕49号)26. 《白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白城市利用国家开发银行软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白政发〔2007〕14号)27. 《白城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全市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白政发〔2007〕24号)28. 《白城市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白政发〔2007〕30号)29. 《白城市政府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办法》(2008年白城市人民政府第17号令)30. 《白城市财政性资金基本建设投资评审管理暂行办法》(2008年白城市人民政府第19号令)31. 《白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市区货运机动车辆管理的公告》(白政发〔2008〕22号)32. 《白城市本级政府性基金管理办法(暂行)》(2009年白城市人民政府第22号令)33. 《白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白城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规定〉的通知》(白政发〔2009〕5号)34. 《白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白城市失业保险市级统筹办法(暂行)〉的通知》(白政发〔2009〕18号)35. 《白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增非税收入政府集中比例的通知》(白政办发〔2009〕9号)36. 《白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白城市市区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的通知》(白政发〔2010〕5号)37. 《白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白城市2010年棚户区(危旧房)改造及住房保障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白政发〔2010〕13号)38. 《白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白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的通知》(白政发〔2011〕16号)39. 《白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白城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白政发〔2011〕20号)40. 《白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白城市地名管理办法〉的通知》(白政发〔2011〕25号)41. 《白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白城市实施〈吉林省爱国卫生工作条例〉办法的通知》(白政发〔2011〕39号)42. 《白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白城市城镇职工补充医疗保险办法〉的通知》(白政发〔2012〕13号)43. 《白城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市本级基本建设项目非税收入征收和财政性资金建设项目财务管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白政发〔2012〕14号)44. 《白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白城市区物业管理办法〉的通知》(白政发〔2013〕3号)45. 《白城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市本级政府性债务延伸BT项目主要问题整改工作方案的通知》(白政发〔2013〕8号)46. 《白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土地和房屋用途管理工作的通知》(白政办发〔2013〕7号)47. 《白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白城市区物业管理工作考核细则〉的通知》(白政办发〔2013〕13号)48. 《白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白城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的通知》(白政办发〔2013〕62号)49. 《白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白城市科技发展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白政办发〔2013〕63号)50. 《白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白城市市区城市污水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白政发〔2014〕3号)51. 《白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白城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的通知》(白政发〔2014〕4号)52. 《白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白城市工伤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的通知》(白政发〔2014〕7号)53. 《白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白城市城镇基本医疗(生育)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方案〉的通知》(白政发〔2014〕8号)54. 《白城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气象现代化建设的实施意见》(白政发〔2014〕17号)55. 《白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白城市绿色建筑发展的实施意见》(白政办发〔2014〕30号)56. 《白城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推进工商登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白政发〔2015〕4号)57. 《白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意见》(白政发〔2015〕7号)58. 《白城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白政发〔2015〕9号)59. 《白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政府购买棚改服务管理办法的通知》(白政发〔2015〕12号)60. 《白城市人民政府关于白城市棚户区改造购置商品房用于房屋产权调换的实施意见》(白政发〔2015〕13号)61. 《白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白城市2015年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工作方案的通知》(白政办发〔2015〕17号)62. 《白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实施意见》(白政办发〔2015〕18号)63. 《白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白城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白政办发〔2015〕19号)64. 《白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白城市区建设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实施方案的通知》(白政办发〔2015〕33号)65. 《白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民政局等部门白城市区医疗救助实施意见的通知》(白政办发〔2015〕34号)66. 《白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白城市农民工工资支付暂行办法的通知》(白政办发〔2015〕38号)67. 《白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白城市建筑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存储管理办法的通知》(白政办发〔2015〕39号)68. 《白城市人民政府关于白城市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落实“三去一降一补”任务的实施意见》(白政发〔2016〕5号)69. 《白城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征兵工作的意见》(白政发〔2016〕6号)70. 《白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白城市全民健身实施计划的通知》(白政发〔2016〕13号)71. 《白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白城市2016年公共租赁住房工作实物配租分配方案的通知》(白政办发〔2016〕1号)72. 《白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白城市企事业单位公共租赁住房分配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白政办发〔2016〕2号)73. 《白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白城机场电磁环境保护管理规定的通知》(白政办发〔2016〕11号)74. 《白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白城市区地下综合管廊建设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白政办发〔2016〕17号)75. 《白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关于提高市区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补助水平的意见的通知》(白政办发〔2016〕18号)76. 《白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白城市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管理办法的通知》(白政办发〔2016〕24号)77. 《白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白城市重污染天气应急管控工作方案的通知》(白政办发〔2016〕25号)78. 《白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白城市区供热市场整合实施方案的通知》(白政办发〔2016〕26号)79. 《白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白城市推进分级诊疗制度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白政办发〔2016〕32号)80. 《白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开展全市粮食生产全程机械化整体推进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白政办发〔2016〕34号)81. 《白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白城市落实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白政办发〔2016〕35号)82. 《白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白城市公共服务场所和资源向60周岁以上老年人免费开放和使用规定的通知》(白政办发〔2016〕37号)83. 《白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白城市化解房地产库存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白政办发〔2016〕40号)84. 《白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国资办驻白中央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白政办发〔2016〕42号)85. 《白城市人民政府关于白城市教育精准扶贫的实施意见》(白政发〔2017〕4号)86. 《白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白城市扶贫项目和资金监管暂行办法的通知》(白政发〔2017〕5号)87. 《白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全市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的通知》(白政发〔2017〕6号)88. 《白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白城市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实施意见的通知》(白政办发〔2017〕1号)89. 《白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白城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白政办发〔2017〕3号)90. 《白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白城市推进黄标车淘汰工作方案的通知》(白政办发〔2017〕12号)91. 《白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白城市区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环境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白政办发〔2017〕22号)92. 《白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白城市本级棚户区改造项目土地征收成本审核方案的通知》(白政办发〔2017〕23号)93. 《白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白城市深化出租汽车行业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白政办发〔2017〕35号)94. 《白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白城市市区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白政办发〔2017〕36号)95. 《白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白城市区2017年度棚户区改造实施方案的通知》(白政办发〔2017〕38号)96. 《白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开展老年人意外伤害保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白政办发〔2017〕46号)97. 《白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白城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白政发〔2018〕6号)98. 《白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白城市城市管理效能提升三年行动方案的通知》(白政发〔2018〕13号)99. 《白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白城市落实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白政发〔2018〕17号)100. 《白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白城市整治违规注册燃煤小锅炉实施方案的通知》(白政办发〔2018〕6号)101. 《白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政务大厅分厅管理办法的通知》(白政办发〔2018〕7号)102. 《白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白城市关于建立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实施方案的通知》(白政办发〔2018〕11号)103. 《白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白城市政府完全产权公共租赁保障性住房分配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白政办发〔2018〕19号)104. 《白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白城市结核病诊疗筹资与支付方式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白政办发〔2018〕22号)105. 《白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白城市饮用水水源地保护三年攻坚作战方案的通知》(白政办发〔2018〕23号)106. 《白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深入推进“四好农村路”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白政办发〔2019〕4号)107. 《白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关于提高市区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补助水平及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意见的通知》(白政办发〔2019〕8号)108. 《白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白城市落实推进运输结构调整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实施方案的通知》(白政办发〔2019〕9号)109. 《白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白城市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白政办发〔2019〕13号)110. 《白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城市集中供热相关工作的通知》(白政办发〔2019〕14号)111. 《白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白城市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实施方案(2019—2021年)的通知》(白政办发〔2019〕15号)112. 《白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白城市加强传染病防治人员安全防护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白政办发〔2019〕16号)113. 《白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白城市改革完善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白政办发〔2019〕17号)114. 《白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互联网+医疗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白政办发〔2019〕20号)附件3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14件)1. 《白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批转市建委、交通局关于加强过境公路规划管理工作意见报告的通知》(白政办发〔1996〕12号)2. 《白城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土地使用制度改革加强土地资产管理的规定》(白政发〔1998〕20号)3. 《白城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土地使用制度改革加强土地资产造福于民的规定》(白政发〔1998〕22号)4. 《白城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土地使用制度改革加强土地资产管理规定〉的补充规定》(白政发〔1999〕70号)5. 《白城市市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试点工作实施细则》(2000年白城市人民政府第5号令)6. 《白城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市直暨洮北区住房公积金缴存工作的通知》(白政发〔2004〕23号)7. 《白城市市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工作实施细则》(2005年白城市人民政府第14号令)8. 《白城市人民政府关于统一行政事业单位职工住房公积金提取比例的通知》(白政发〔2005〕54号)9. 《白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白城市劳动模范管理及享受待遇暂行规定的通知》(白政办发〔2007〕29号)10. 《白城市土地储备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实施办法》(2008年白城市人民政府第16号令)11. 《白城市建设项目占用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暂行规定》(2008年白城市人民政府第20号令)12. 《白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白城市市直会议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白政办发〔2008〕25号)13. 《白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强化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制度的通知》(白政办发〔2008〕30号)14. 《白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白城市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调整完善工作方案的通知》(白政办发〔2016〕8号)附件4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39 件)1. 《白城市市区交通秩序管理秩序暂行办法》(1994年白城市人民政府第1号令)2. 《白城市城区市场和摊(群)点管理暂行办法》(1994年白城市人民政府第2号令)3. 《白城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暂行办法》(1994年白城市人民政府第3号令)4. 《白城市创建文明卫生城若干规定(暂行)》(1998年白城市人民政府第4号令)5. 《白城市人民政府批转〈关于落实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实施办法〉的通知》(白政发〔2000〕31号)6. 《关于在全市实施草原禁牧的决定》(2001年白城市人民政府第6号令)7. 《白城市市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试点工作实施细则》(2001年白城市人民政府第7号令)8. 《白城市城区生活垃圾袋装化管理办法》(2002年白城市人民政府第8号令)9. 《白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白城市保留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2002年白城市人民政府第9号令)10. 《白城市人民政府决定取消16项行政审批项目的政府令》(2002年白城市人民政府第10号令)11. 《白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停止集资建房和单位建设经济适用住房的通知》(白政发〔2003〕3号)12. 《白城市人民政府关于白城市区集中供热楼房进行分户改造的试行意见》(白政发〔2003〕54号)13. 《白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社会保险公司关于开展养老金领取资格验证工作的通知》(白政办发〔2003〕2号)14. 《白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白城市保留和取消行政许可项目的决定》(2004年白城市人民政府第11号令)15. 《白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白城市行政许可实施主体的决定》(2004年白城市人民政府第12号令)16. 《白城市行政执法人员行为规范》(2004年白城市人民政府第13号令)17. 《白城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抓好控制农村中小学生辍学工作的意见》(白政发〔2004〕40号)18. 《白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白城市建设工程招投标协调组工作方案的通知》(白政办发〔2004〕56号)19. 《白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下达2006年度白城市区土地利用计划的通知》(白政办发〔2006〕18号)20. 《白城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试行)》(2007年白城市人民政府第15号令)21. 《白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教育局制定的关于进一步推动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意见的通知》(白政办发〔2007〕31号)22. 《白城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施细则》(2008年白城市人民政府第18号令)23. 《白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白城市小汽车特殊牌号竞拍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白政发〔2008〕16号)24. 《白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和改进农村道路交通管理工作的意见》(白政办发〔2008〕38号)25. 《白城市基本建设资金管理暂行办法》(2009年白城市人民政府第21号令)26. 《白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教育局制定的〈白城市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实施方案〉和〈白城市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排查鉴定实施方案〉的通知》(白政办发〔2009〕28号)27. 《白城市人民政府关于依法治理城区道路交通和营运秩序的通告》(白政发〔2010〕19号)28. 《白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白城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的通知》(白政发〔2011〕13号)29. 《白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学前教育改革和发展的意见》(白政发〔2011〕17号)30. 《白城市人民政府关于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的实施意见》(白政发〔2011〕19号)31. 《白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白城市区治理非法营运车辆暂行办法〉的通知》(白政办发〔2011〕50号)32. 《白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白城市海绵城市建设PPP运行模式试行办法〉的通知》(白政办发〔2015〕5号)33. 《白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白城市雨水控制利用绩效考核与按效果付费制度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白政办发〔2015〕6号)34. 《白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转变政府职能工作方案的通知》(白政发〔2015〕8号)35. 《白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白城市区地下综合管廊建设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白政办发〔2016〕17号)36. 《白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白城市创建吉林省节水型城市实施方案的通知》(白政办发〔2016〕36号)37. 《白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白城市重点区域生态环境综合整治专项行动工作整改方案的通知》(白政办发〔2017〕4号)38. 《白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白城市交通安全大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白政办发〔2018〕14号)39. 《白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白城市河湖“清四乱”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白政办发〔2018〕25号)。
白府办20088号
白府办…2008‟8号印发关于推进我镇陶瓷产业调整提升实施方案的通知镇机关各办公室、村(居)委会、有关单位:《关于推进我镇陶瓷产业调整提升实施方案》业经镇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八年三月十日关于推进我镇陶瓷产业调整提升实施方案为加快我镇陶瓷产业调整提升步伐,进一步优化工业产业结构,改善城市人居生态环境,根据国家、省、市的有关规定和三水区《关于推进我区陶瓷产业调整提升实施方案的通知》(三府办…2008‟17号)要求,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工作目标和任务(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区委、区政府提出的“发展为先、民生为重、生态为大”的总体要求,科学实施“北优南拓、东西板块”发展战略,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进一步调整优化提升产业结构,重点发展特色优质产业,淘汰落后产能,强化清洁生产、节能减排、自主创新工作,不断推进陶瓷产业的转型升级,形成资源节约型、清洁生产型和生态环保型的陶瓷产业。
(二)基本原则按照“先治理,后规范,依法依规,强化执法”的原则,通过“扶持壮大一批,改造提升一批,转移淘汰一批”,鼓励、支持一批有知名品牌、节能环保、有技术创新优势的企业壮大发展;对污染重、能耗高、安全生产和环保不达标、不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的陶瓷生产企业采取整治、搬迁、关闭等措施,实现优化调整目标;对经限期治理后安全生产、节能、环保仍不达标的企业一律关闭。
(三)工作目标争取用3年时间,实现“一年初见成效、三年根本转变”的目标,降低陶瓷产业的企业密度、能源消耗和污染总量,腾出发展空间,陶瓷产业的可持续发展能力明显提高。
(四)工作任务按照三水区《关于推进我区陶瓷产业调整提升实施方案》的要求,并根据我镇镇陶瓷企业的亩均创税水平、单位税收能耗、污染物排放量、安全生产和品牌建设等情况,结合城市发展总体规划,对13家规模以上陶瓷生产企业分为三类进行调整提升:第一类,做优做强;第二类,改造提升;第三类,搬迁关闭。
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长白朝鲜族自治县城乡医疗救助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长白朝鲜族自治县城乡医疗救助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10.24•【字号】长政办发[2008]23号•【施行日期】2008.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长白朝鲜族自治县城乡医疗救助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长政办发﹝2008﹞23号)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长白朝鲜族自治县城乡医疗救助实施细则(试行)》已经2008年9月27日县政府第十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二〇〇八年十月二十四日长白朝鲜族自治县城乡医疗救助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健全城乡医疗救助制度,保障困难群众基本医疗权利,根据《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民政厅等部门制定的吉林省城乡医疗救助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吉政办发﹝2008﹞22号)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章目标和原则第二条工作目标。
到2009年底,在全县初步建立起覆盖城乡、管理健全、运行规范,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相衔接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使城乡困难群众医疗难的问题得到有效缓解。
第三条基本原则(一)政府救助为主,社会互助、慈善救助为补充;(二)救助标准与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三)属地管理,突出重点,分类施保施救;(四)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相衔接。
第三章救助范围和对象第四条救助对象。
居住在县境内持有常驻户口的以下居民:(一)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指持有县民政局发放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和《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且正在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城乡低保对象。
(二)五保供养对象(含农村孤儿),指持有县民政局发放的《农村五保供养证》,且正在享受农村五保供养待遇的农村五保供养对象。
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编制2008年度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的通知
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编制2008年度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宝鸡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1.09•【字号】宝政办发[2008]4号•【施行日期】2008.01.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编制2008年度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的通知(宝政办发〔2008〕4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为了有效的管理经济和社会事务,使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进一步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保证规范性文件质量,按照省政府《陕西省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办法》和《宝鸡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就编制2008年度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指导思想和原则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十七大精神为指针,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以法律、法规、规章为依据,认真贯彻实施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市政府《依法行政五年规划》,紧紧围绕市委、市政府提出实现“三个率先”和申报中国人居环境奖、建设国家节水型城市等中心任务,按照建设和谐奋进新宝鸡的目标,既坚持法制统一的原则,又体现地方特色,从进一步深化改革,扩大开放,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加快公共事务管理,推进我市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和谐发展等方面做好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
要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以人为本,关注民生,重视社会全面和谐发展,把维护人民群众的最大利益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
坚持突出重点,统筹兼顾、急用先立与贯彻“立、改、废”相结合的原则,力争使编制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科学、合理、可行。
二、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建议项目的提出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建议项目分为两个部分。
第一部分为2008年拟出台的项目,第二部分为调研项目。
为保证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连续性,对2007年已上报市政府,但由于多种原因而未发布的文件,如确需市政府发布,可以列入2008年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建议项目。
白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白城市第二次土地调查实施方案的通知
白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白城市第二次土地调查实施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土地综合规定【发文字号】白政发[2008]8号【发布部门】白城市政府【发布日期】2008.03.24【实施日期】2008.03.24【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白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白城市第二次土地调查实施方案的通知(白政发〔2008〕8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园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现将《白城市第二次土地调查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三月二十四日白城市第二次土地调查实施方案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的通知》(国发〔2006〕38号),以下简称《通知》、《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第二次土地调查的通知》(吉政发〔2007〕23号)的精神,按照《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总体方案》、《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实施方案》的要求,为保证白城市第二次土地调查(以下简称“土地调查”)顺利开展,特制定本方案。
一、调查区域白城市位于吉林省西北部,松嫩平原的西端,科尔沁草原的东部。
北靠黑龙江省,南邻内蒙古自治区,东接松源市,西连内蒙古自治区,属三省区的结合部。
位于东经121°38′-124°04′33″,北纬44°02′-46°18′15″。
南北长229.5公里,东西宽212.5公里。
白城市辖一个区,两个市和两个县,即洮北区、洮南市、大安市、镇赉县和通榆县。
土地总面积25692.29平方公里。
其中洮北区2489.77平方公里;大安市4909.13平方公里;洮南市5102.83平方公里;镇赉县4726.24平方公里;通榆县8464.32平方公里。
白城市共有基本农田639195公顷。
全市共有乡镇75个,自然村905个。
二、目的和意义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的通知》(国发〔2006〕38号)和《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第二次土地调查的通知》(吉政发〔2007〕23号)文件的要求,开展白城市第二次土地调查。
白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白城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白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白城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白城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1.28•【字号】白政发[2008]1号•【施行日期】2008.01.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白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白城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白政发〔2008〕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园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白城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已经2008年1月5日召开的市政府第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印发。
二○○八年一月二十八日白城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白城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产生的新一届白城市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国务院工作规则》和《吉林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市政府工作要认真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履行政府职能,实行科学民主决策,推进依法行政,加强行政监督,形成权责一致、分工合理、决策科学、执行顺畅、监督有力的行政管理体制,建设服务型政府。
第三条市政府组成人员要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解放思想,开拓创新,忠于职守,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市政府各部门要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行使职权,切实贯彻市政府各项工作部署。
第二章组成人员职责第四条市政府由下列人员组成: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市政府组成部门的委办局主任、局长。
第五条市政府实行市长负责制,市长领导市政府的全面工作。
副市长协助市长工作,并对市长负责。
第六条常务副市长协助市长主持市政府日常工作。
市长外出期间,可委托常务副市长主持市政府工作。
第七条副市长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
对分管工作中的重要情况,要及时向市长汇报。
第八条市政府秘书长在市长领导下,负责处理市政府的日常工作,协助市长分管有关方面工作,协调落实市政府决定事项和市长交办工作。
白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办法的通知
白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白城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3.09.26•【字号】白政发[2003]51号•【施行日期】2003.1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白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办法的通知(白政发[2003]5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现将《白城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00三年九月二十六日白城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提高白城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制定规范性文件的质量,使市政府制定规范性文件工作更加规范化、制度化,根据国务院《规章制定程序条例》、《吉林省人民政府制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和规章办法》及有关文件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市政府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行政管理的需要,在法定权限内制定发布的普遍适用于本市行政管理工作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定、决定、命令、办法、实施细则、规则等文件的总称。
市政府制定的内部工作制度、技术操作规程、原文转发上级规范性文件的通知,以及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文件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市政府制定规范性文件的计划、起草、审核、审议、公布、修改、废止等项程序的工作管理。
第四条市政府法制办公室(以下简称法制办)是市政府负责规范性文件管理的办事机构。
第二章规范性文件制订计划第五条市政府制定规范性文件实行计划管理。
每年的第四季度,由法制办负责向市政府各相关部门收集下一年度拟以政府名义制发的规范性文件计划的项目(包括拟制发文件的名称、依据、必要性及所要解决的问题等内容),并进行汇总研究,综合平衡,拟订市政府下一年度制发规范性文件计划草案。
第六条法制办应于每年初向市政府报送本年度市政府制定规范性文件计划草案,经市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长白朝鲜族自治县2009年
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长白朝鲜族自治县2009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卫生机构与人员【发文字号】长政办发[2008]22号【发布部门】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发布日期】2008.10.16【实施日期】2009.01.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长白朝鲜族自治县2009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方案的通知(长政办发﹝2008﹞22号)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经县政府同意,现将《长白朝鲜族自治县2009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二〇〇八年十月十六日长白朝鲜族自治县2009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方案为促进我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健康发展,根据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协调领导小组办公会议《关于2009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方案调整的意见》要求,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参合范围(一)在我县辖区内居住,具有我县农业户口的居民。
(二)长期在我县居住,户籍不在我县但持有暂住证的农业户口居民。
(三)同时具备居住在乡镇无工作单位的,农转非的,没有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人员。
二、工作目标和原则(一)工作目标1.贫困人口参合率达到100%。
2.非贫困人口参合率达到95%以上。
3.参合缴费工作于2008年11月25日结束。
参合率人口以上年统计的人口数为准。
(二)基本原则1.政府组织,农民自愿的原则。
在执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工作中,政府是推动制度建设的主体,各乡镇和有关部门要充分发挥主导作用,做好组织、引导和管理工作,扩大筹资规模,确保农民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比例。
农民根据自身实际,以户为单位自愿参加。
在报销中发现参合人数与户口人数不符者,其发生医疗费用自行承担,并追究经办人责任。
2.政府补助为主,农民集资为辅的原则。
2009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筹资标准为每人每年100元,其中,中央财政每人每年补助40元,省财政每人每年补助26元,县财政每人每年补助14元,参合农民个人缴费每人每年20元。
白银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白银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正文:----------------------------------------------------------------------------------------------------------------------------------------------------白银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中央、省在银有关单位:根据《白银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全市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市政办发〔2017〕75号)文件要求,市政府对2011年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名义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组织开展了清理工作,清理结果已经市政府第1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确定继续有效6件,需要修改1件,废止或失效3件。
现将清理结果(目录)予以公布。
具体详见附件。
附件1.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2.需要修改的规范性文件目录3.废止或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白银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10月25日附件1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序号文件名称文号理由及依据1白银市白银城区经营性建设用地规划容积率调整管理暂行办法市政办发[2011]89号市城乡规划局符合当前我市城市建设实际2白银市预拌混凝土管理办法市政办发[2011]91号市住建局符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和行政管理实际,需要继续执行3白银市扶助残疾人办法市政办发[2011]104号市残疾人联合会符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和行政管理实际,需要继续执行4白银市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暂行办法市政办发[2011]136号市财政局符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和行政管理实际,需要继续执行5白银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市政办发[2011]137号符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和行政管理实际,需要继续执行6数字白银地理空间框架建设与管理办法市政办发[2011]214号市国土局符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和行政管理实际,需要继续执行附件2需要修改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序号文件名称文号起草部门理由及依据1白银市科技型企业认定办法市政发[2011]49号市科技局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已经修改附件3废止或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序号文件名称文号起草部门理由及依据1白银市政务信息工作管理办法市政办发[2011]75号市政府信息办适用期已过2白银城区旧城改造规划建设管理办法市政办发[2011]90号市城乡规划局已被新的规范性文件代替3白银市重点建设项目储备管理办法市政办发[2011]133号市发改委主要内容已不适应当前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结束——。
白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白政办函〔2016〕11号
白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正文:----------------------------------------------------------------------------------------------------------------------------------------------------白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白政办函〔2016〕1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园区)管委会、市新区办,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按照《国务院关于第一批取消6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57号)和《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吉政发﹝2015﹞47号)要求,市政府决定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
一、取消和调整市级行政审批项目3项。
其中,取消市级行政审批项目2项,调整为政府内部管理事项1项。
二、部分取消市级行政审批项目5项。
三、承接省政府下放和部分下放的行政审批项目9项。
其中,承接省政府下放的行政审批项目4项,承接省政府部分下放的行政审批项目5项。
四、调整为政府内部管理的行政职权1项。
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落实市政府决定,积极做好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承接落实,建立完善监管制度和措施,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对于取消和部分取消的市级行政审批项目,自文件下发之日起一律停止实施,不得以任何名义搞变相审批;调整为政府内部管理的事项不得面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实施审批;承接省政府下放行政审批项目的部门要主动与省直对口部门沟通联系,对承接项目全面梳理,制定具体落实意见,明确技术指标,规范项目名称、审批依据、审批条件、审批范围、办理程序、承办机构、承办人员等内容,并通过政府网站或部门门户网站等渠道向社会公开,方便企业、群众办理审批事项,避免主体责任不明确、项目运行不透明、服务对象不满意等问题的发生,努力为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服务。
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统计基层基础建设工作的通知
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统计基层基础建设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8.22•【字号】长政办发[2008]19号•【施行日期】2008.08.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统计正文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统计基层基础建设工作的通知(长政办发〔2008〕19号)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吉林省统计管理条例》和《白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完善统计工作的意见》(白山政发〔2007〕19号),经县政府同意,就进一步加强统计基层基础建设工作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加强统计基层基础建设工作的重要性基层统计信息是政府工作的信息基础,是全面、客观、真实反映经济社会发展实际的起点,是全县统计数据的源头,直接关系到统计数据的质量。
提高统计数据质量,是贯彻落实统计法律法规,充分发挥统计职能的必然要求,也是落实科学发展观,科学判断形势,准确把握经济社会发展趋势、提高决策施政能力的基础和前提。
各乡镇、各部门要从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出发,高度重视统计基层基础建设,认真研究和解决统计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采取有力措施,畅通统计渠道、落实统计任务,注重发挥统计作用,自觉运用现代统计分析方法研究经济工作,为实现长白又好又快发展做出贡献。
二、健全统计机构,充实统计力量(一)强化乡镇统计站建设。
统计工作站是乡镇主管国民经济核算和统计工作的职能部门,实行双重领导,在统计业务上以上级统计部门管理为主。
各乡镇要建立健全统计工作站,完善办公条件,做到有场所、有人员、有公章、有办公设备、有完整的规章制度,专兼职统计人员应不少于2名。
(二)切实改善村、社区(居委会)统计工作环境。
各村要安排专(兼)职统计员,社区居委会要配备统计协理员,并配备必要的办公设备。
(三)强化基层统计规范化建设。
白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2015年市本级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目录的通知-白政办函〔2015〕37号
白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2015年市本级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目录的通知正文:---------------------------------------------------------------------------------------------------------------------------------------------------- 白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2015年市本级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目录的通知白政办函〔2015〕3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园区)管委会、市新区办,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为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提高行政审批效率,推进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根据《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行市县政府部门权力清单制度的通知》(吉政办明电〔2014〕96号)要求,市政府在组织开展建立市政府部门权力清单工作的同时,再次对市本级行政审批项目进行了全面清理,并对《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50号)和《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11号)中关于取消和调整的行政审批项目进行了承接与落实。
经过清理和调整,确定我市继续实施的行政审批部门为38个,实施的行政审批项目为230项。
同时,结合国务院和省政府有关文件要求,将我市33项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转为后置审批事项进行实施。
现将《白城市市本级行政审批项目目录》、《白城市下放行政审批项目目录》和《白城市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转为后置审批事项》予以公布,请认真组织实施。
一、各审批部门应严格按照目录实施审批,未在此次公布之列的行政审批项目,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不得再实施审批。
二、因法律法规出台或修订、政府机构事权调整、上级机关取消或下放行政审批项目等需调整审批项目,相关部门应及时报市政府审改办备案,并对目录作相应调整和公布。
同时,要制定事中事后监管措施或承接办法。
白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白城市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通知-白政办发[2011]52号
白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白城市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通知正文:---------------------------------------------------------------------------------------------------------------------------------------------------- 白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白城市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通知(白政办发〔2011〕52号)洮北区人民政府、开发区(园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为提高白城市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待遇水平,减轻参保人员个人负担,根据我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际运行情况,按照省政府《关于做好2011年就业和社会保障重点预算安排的紧急通知》文件要求,经市政府研究决定,现就提高市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相关事宜通知如下:一、提高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标准(一)缴费标准。
白城市区成年人缴费标准由每人每年240元提高到360元。
学生儿童缴费标准由每人每年100元提高到220元。
提高缴费标准部分,全部通过各级财政补贴解决。
所有各类参保人员个人缴费标准不变。
(二)补助标准。
政府补助标准为人均不低于200元。
中央、省、市、区具体分担比例如下:1.低保对象、持证的贫困残疾人和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人参保,中央财政补助108元,省财政55元,市、区财政149元,其中:市财政70%,区财政30%。
2.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老年人参保,中央财政补助108元,省财政55元,市、区财政97元,其中:市财政70%,区财政30%。
3.其他居民(含学生、儿童)参保,中央财政补助108元,省财政55元,市、区财政37元,其中:市财政70%,区财政30%。
以上各项补助不能重复享受。
对可享受多项补助人员,采取就高不就低的原则。
国家、省调整补助标准时,随其标准进行调整。
二、提高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医疗费最高支付限额将参保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成人年度最高支付限额由目前的4.5万元提高到5万元。
白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证明事项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
白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证明事项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白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8.07.25•【字号】白政办函〔2018〕50号•【施行日期】2018.07.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白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证明事项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白政办函〔2018〕50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园区)管委会、市新区办,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减证便民、优化服务的部署要求,做好证明事项清理工作,切实做到没有法律法规规定的证明事项一律取消,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证明事项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47号)要求,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清理职责(一)清理工作坚持“谁制定、谁清理”的原则,以市政府(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发的涉及证明事项的规范性文件,由起草部门或现执行部门进行清理。
于2018年8月10日前,将清理结果报送市政府法制办。
(二)各地、各部门制定的涉及证明事项的规范性文件,由制定部门负责组织清理。
于2018年8月10日前,将清理结果报送市政府法制办。
(三)部门联合制定或涉及多个部门职责的,由牵头部门负责组织清理。
于2018年8月10日前,将清理结果报送市政府法制办。
(四)制定部门已撤销或职权已调整的,由继续行使职权的部门负责清理。
于2018年8月10日前,将清理结果报送市政府法制办。
二、清理要求各地、各部门要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证明事项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47号)部署的各项任务,逐项研究清理。
各地、各部门要以本次清理工作为契机,进一步转变行政管理方式,规范行政行为,切实改进服务作风,提升监管效能。
已取消的证明事项要及时通过政府(部门)网站等向社会公布目录并做好宣传解读工作,公布新的办事指南,保证平稳过渡,防止出现管理和服务“真空”。
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下达2008年度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的通知
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下达2008年度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宝鸡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3.07•【字号】宝政办发[2008]19号•【施行日期】2008.03.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下达2008年度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的通知(宝政办发〔2008〕19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2008年是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法治政府的重要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国务院《规章制定程序条例》、《陕西省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办法》和《宝鸡市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做好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工作,对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加强城市建设与管理、保护资源环境、发展社会事业、维护社会稳定与构建和谐奋进新宝鸡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2008年度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印发你们,请认真予以落实。
一、2008年度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名称(共8件)(一)宝鸡市政务大厅管理办法主要内容:为了进一步完善市政务大厅运行机制,推进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提高行政效能,优化经济发展环境,该办法规定市政务大厅的工作规则、驻厅人员管理、监督考核等方面的内容。
起草单位:市招商局(开放办)(二)宝鸡市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主要内容:该办法规定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工作原则、地下管线工程范围、地下管线工程档案归档范围、质量要求、验收移交及法律责任等内容。
起草单位:市规划局(三)宝鸡市地名管理办法主要内容:该办法规定地名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适用范围、工作原则、地名的命名、更名、注销、使用、有偿冠名、地名标志的设置及法律责任等内容。
起草单位:市民政局(四)宝鸡市文物保护管理实施办法主要内容:为了加强文物保护,传承历史文化遗产,该办法对不可移动文物、馆藏文物、民间收藏文物、文物监管、市场管理、法律责任等内容作了规定。
宝鸡市人民政府关于认真做好2008年全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的通知-宝政发[2008]22号
宝鸡市人民政府关于认真做好2008年全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的通知正文:---------------------------------------------------------------------------------------------------------------------------------------------------- 宝鸡市人民政府关于认真做好2008年全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的通知(宝政发〔2008〕22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根据省政府“民生八大工程”安排和2008年第六次常务会议精神,市政府决定,从2008年开始,提高我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筹资标准和补助标准。
现就做好2008年全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高度重视,深入推进全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由政府组织、引导、支持,农民自愿参加,个人、集体和政府多方筹资,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农民医疗互助共济制度。
建立和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党和政府减轻农村群众医疗费用负担,解决广大农民看病就医问题的重大举措,是我国居民基本医疗卫生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提高农民健康保障水平,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构建和谐社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和作用。
我市从2005年开始启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2006年扩大到7个县区,2007年率先在全省实现新农合制度全覆盖。
三年来的实践证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在我市的全面实施,促进了农村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有效保障了农民群众身体健康,树立了党和政府的良好形象,深受广大农民欢迎。
为了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深入推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不断提高农民群众健康保障水平,按照省政府统一部署,市政府决定,进一步提高我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筹资标准和补助标准。
这是我市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切实保障和持续改善民生,统筹城乡协调发展,加快推进“三个率先”,构建和谐奋进新宝鸡的重要举措。
白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关于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意见的通知
白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关于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白城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12.31•【字号】白政办发[2010]44号•【施行日期】2010.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最低生活保障正文白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关于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意见的通知(白政办发〔2010〕44号)洮北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现将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关于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关于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意见(市民政局、市财政局二○一○年十月二十九日)根据《关于进一步规范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测算工作的意见》(吉民发〔2010〕49号)文件精神,市区民政局、财政局、价监局、统计局,国家统计局白城调查大队联合对白城市区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进行了测算,根据测算情况,对我市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提出以下工作意见。
一、测算遵循的基本原则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和《关于在全国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及省政府的《吉林省实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办法》、《吉林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有关政策措施,本着“顺民心,解民忧,惠民生”的工作原则,切实保障城乡困难群众的生存权益,有力地提高和改善他们的日常生活质量,让他们切身感受到改革开放带来的巨大变化,以及享受快速发展的成果。
二、测算方法和结果为了搞好白城市区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成立了以市区民政局牵头,市区财政局、统计局、价监局以及国家统计局白城调查大队共同参与的测算小组,小组成员密切配合,在充分调查的基础上,经过严密计算得出来市区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具体情况是: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测算,根据价监局的白城市价格监测中心提供的市区主要副食品零售价格,中国营养学会建议的最低能量摄入标准下的食物摄入参考量,得出每人每月的最低食品消费支出为79.26元。
白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白城市人民政府2020年度制发行政规范性文件计划的通知
白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白城市人民政府2020年度制发行政规范性文件计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白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0.04.16•【字号】白政办函〔2020〕12号•【施行日期】2020.04.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白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白城市人民政府2020年度制发行政规范性文件计划的通知白政办函〔2020〕12号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为保证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有序进行和文件质量,在广泛征求各部门意见的基础上,结合我市实际,编制了《白城市人民政府2020年度制定规范性文件计划》,现印发给你们。
并就有关问题提出如下要求:一、各部门起草的拟以市政府(办)名义出台的规范性文件必须按计划进行报送,凡没有列入今年计划的,司法行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不予审查。
对确属事先无法预见且必须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市政府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同意制发后,签批到司法行政部门进行审核。
二、规范性文件起草单位报送的拟以市政府(办)名义出台的规范性文件要严格按照本《计划》和《白城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办法》执行。
在规范性文件起草过程中,要高度重视调查研究,广泛征求意见,采取座谈会、听证会、论证会等形式,听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行业组织和人民群众的意见,科学论证。
并对规范性文件执行后可能遇到的问题进行风险评估。
三、规范性文件的起草由申请制发文件的部门完成,在可行性调研论证阶段,起草部门可邀请市司法局提前介入,便于了解实情及审核把关。
必要时可以委托专家、有关单位组织起草,所发生的费用由申请制发文件的部门承担。
四、规范性文件起草单位要从全局利益和人民群众根本利益出发,深入研究问题,科学合理地设计制度。
各有关单位对规范性文件起草单位征求意见的规范性文件草稿,要认真研究、及时回复意见。
五、申请制发规范性文件的单位向市司法局报送规范性文件草稿,必须先经本单位内部讨论通过,由主要领导签字,并加盖公章;多个部门共同起草的,应当由多个起草部门主要领导共同签字,并分别加盖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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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府办“2008”22号印发白坭镇农村集体资产财务管理制度的通知镇机关各办公室、各村(居)委会、村民小组:《白坭镇农村集体资产财务管理制度》业经镇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八年六月十三日白坭镇农村集体资产财务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和健全村(居)及村组级财务管理工作,稳定和完善农村经营管理体制,根据《三水区农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三府办“2005”58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本镇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村(居)委会、村组股份合作经济社(以下简称‚各单位‛)委托会计中介服务机构(以下简称‚会计机构‛)进行本单位的会计核算工作。
纳入会计机构代理管理的各单位资金所有权、审批权、使用权不变。
各单位不另设会计岗位,原则上只设报账(出纳)员,负责本单位的出纳和报账工作。
第三条各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内部财务管理制度的建立健全及有效实施负责。
各单位和会计机构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四条在日常处理各单位会计业务中,会计机构在白坭镇设臵的固定办公场所要明确办公时间和联络人员,每天(星期六、日及法定节假日除外)都应受理委托单位的会计事务,方便各单位做好报账或签章等工作。
第二章货币资金管理第五条各单位办理货币资金业务,应当由具备会计从业资格的报账(出纳)员办理。
报账(出纳)员应当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忠于职守,廉洁奉公,遵纪守法,公平公正,在工作中不断提高财务业务水平和职业道德素质。
第六条各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货币资金支付业务。
具体程序是:(一)支付申请。
本单位有关部门或个人用款时,应当提前向审批人提交货币资金支付申请,注明款项的用途、金额、预算、支付方式等内容,并附有效经济合同或相关证明;(二)支付审批。
审批人根据其职责、权限和相应程序对支付申请进行审批。
对不符合规定的货币资金支付申请,审批人应当拒绝批准,并向当事人作出解释;(三)支付复核。
报账员应当对批准后的货币资金支付申请进行复核,复核货币资金支付申请的批准范围、权限、程序是否正确,手续及相关单证是否齐备,金额计算是否准确,支付方式、支付单位是否妥当等;(四)办理支付。
出纳员应当根据复核无误的支付申请,按规定办理货币资金支付手续,并及时登记《银行存款日记账》。
第七条建立备用金管理制度。
备用金实行限额管理,村(居)委会备用金每月5000元;村民小组备用金每月2000元。
备用金用于满足村(居)委会和村民小组日常开支,保证村(居)委会和村民小组集体经济组织的经济活动正常进行。
第八条各单位必须根据国家《现金管理条例》的规定,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确定本单位现金的开支范围。
日常零星小额报销费用可通过备用金现金支付,3000元以上的支出和其他单位正常往来的经济业务应当通过银行办理转账结算,不得在备用金中支付。
工作人员每月的工资报酬可通过单位基本账户银行代支的办法,减少现金的提取和支付,提高工作效率。
现金收入应于当日送存开户银行,当日送存确有困难的,由开户银行确定送存时间;现金支付可以从开户银行取款支付或从本单位备用金支付,但不得从本单位的现金收入中直接支付,即不得‚坐支‛现金。
各单位必须严格执行‚五不准‛:不准白条抵库;不准公款私存;不准谎报用途套取现金;不准用银行账户代其他单位和个人存入或支取现金;不准设臵小金库。
第九条各单位只能在镇辖区内银行开立一个单位基本账户。
报账员应于每月终后五个工作日内将上一个月的银行对账单送交会计机构,以便核对银行存款余额。
账面余额与银行对账单不一致时,应当说明情况并提供依据,由会计机构根据有关规定编制银行余额调节表。
各单位的出纳员每月应及时把全部收支业务登记《银行存款日记账》,并将有关的原始凭证整理好后(月终后三个工作日内)交报账员,报账员在月终后五个工作日内将会计核算资料交会计机构办理报账手续。
第十条各单位应当严格遵守银行结算纪律,不准签发没有资金保证的票据或远期支票,套取银行信用;不准签发、取得和转让没有真实交易和债权债务的票据,套取银行和他人资金;不准无理拒绝付款,任意占用他人资金;不准违反规定开立和使用银行账户。
第十一条在开户银行预留印鉴时,各单位应预留单位财务专用章、单位负责人和出纳员印章三个印鉴。
财务专用章要由会计机构保管,私章必须由本人或其授权人员保管,严禁一人保管支付款项所需的全部印章。
第十二条单位付款、提取现金时必须办理审批手续,并填制好银行支票,送会计机构审核,盖齐印鉴后方可付款或提取现金。
第十三条资金的收付制单由报账员负责,复核由会计机构负责;会计机构不得代替报账员填制支票,严禁会计机构将空白支票加盖印鉴后交给报账(出纳)员。
第十四条支票等银行票据由报账员负责保管。
但报账员从银行购买支票等银行票据后,必须到会计机构办理登记手续。
对误填作废的票据,应当到会计机构办理注销手续,并加盖‚作废‛印记。
第十五条各单位办理收款、付款业务,应当统一使用白坭镇财政所印制的印有连续编号的收付款单据。
空白收付款单据由镇财政所票据专管员保管,各单位应当由报账员负责领取、保管和使用。
收付款单据使用完后,必须到镇财政所票据专管员办理核销手续,才能签领新的收付款单据;会计机构要做好票据的领用、核销和库存登记手续。
第十六条报账员负责村(居)委会各项资金的结算、各项财务管理工作以及建立各类承包合同的台账。
如果要变更报账员,应把变更情况报会计机构备案。
第三章财务开支审批第十七条各单位财务开支应当取得合法的原始凭证,并经授权批准,具备完备的审批手续。
单位内部工作人员的报酬、补贴(助)和股份分红的发放,应采用‚签收表‛的形式作为支出凭证的附件;各单位购物、支付工程费和向外支付其他费用时,要向对方索取合法的原始凭证(工程款必须到当地税局开具发票),自制的‚现金支出单‛不得滥用。
对一些难以取得合法原始凭证的生产性费用支出,各单位必须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中严格把关,凡属固定资产登记范围的设备购臵和工程费用开支,必须取得合法的原始凭证。
第十八条各单位应为本地区的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积极组织收入,厉行节约,严把财务开支审批关,建立操作性强的审批制度。
各单位向会计机构提供2至3名的领导审批签名格式,填写村(居)委会负责人和村民小组长(股份社董事长)审批签名备案表,以作为会计机构审批核算单位开支单据的依据。
如各单位变更审批人,须重新填写签名备案表,送会计机构备案后执行。
审批人在审批经集体讨论决定的项目开支时,要注明‚某年某月经‘两委’(或董事会)、村(居)民(或股东)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等有关说明,以便日后与有关‚会议纪要‛核对。
第十九条各单位的所有开支要实行严格的审批制度。
各项日常开支实行经手人、证明人、监事会(理财小组)审核签名、审批人签名制度并注明开支用途,手续不全的不能入账。
村(居)委会的开支在5000元以下为小额开支,除经手人、证明人签名外,需要村(居)委主任审批;5000元至10万元为大额开支,由村(居)‚两委‛讨论决定,审核时要附有村(居)‚两委‛讨论决定内容并由经手人、证明人签名,单位负责人加具意见后,还需报镇主管农村财经的经营管理办负责人审批;10万元以上的开支为特大额开支,应由村(居)‚两委‛纳入年初预算开支计划,并经村(居)民代表集体讨论通过并附有最终决定,由村(居)委负责人加具意见后,报镇主管农村财经的经营管理办负责人审批。
旧村(居)委会的集体经济开支在5000元以下的金额开支,要有经手人、证明人签名,村(居)委会指定分片负责人签名确定、审批外,还需要有由该片村民代表推选3人以上组成并报经镇农村经营管理办公室登记备案的民主理财小组加具审核意见才能确认合理开支;5000元以上的支出项目除执行5000元以下支出项目审核程序外还必须要经镇经管办负责人审批。
股份经济社的开支在5000元以下为小额开支,除经手人、证明人签名确认外,还要由董事长加具审核意见,经村(居)委指定分片负责人签名审批,还要由村民选举产生并经镇农村经营管理办公室登记备案的监事会(理财小组)代表签名确认,方可入账;5000元至5万元的开支为大额开支,由董事会召开股东代表会议讨论同意,审批时要附股东代表会议讨论意见,并由董事长加具审核意见,以及村(居)委分片的负责人签名后方可开支;超过5万元的开支为特大额开支,要纳入年初预算开支计划,由股东大会或户主会议讨论同意并经村(居)‚两委‛审定后才能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第二十条涉及业务费、外出学习费报销入账一律从严控制。
业务费报销一律持有效发票,非正规‚税票‛一律不能报销入账。
外出学习费报销一律附事前报镇政府分管纪检的领导批准的书面申请。
第二十一条上级专项补助资金必须要专款专用,所有支出项目都必须要有经手人、证明人及单位负责人签名确认并报镇农村经营管理办公室负责人审核批准才能支出。
第二十二条村(居)‚两委‛成员的工资报酬按照白坭镇每年下发的《村(居)‚两委‛干部工作实绩考核办法》执行。
各村(居)聘用的其他工作人员(非‚两委‛成员),其工资报酬方案在镇政府指导意见下,由村(居)‚两委‛或村(居)民代表会议确定,并报镇农村经营管理办公室备案。
村民小组干部及管理人员的工资报酬按照《村组干部及管理人员工作实绩考核办法》执行。
第二十三条各单位的工程项目3000元以上必须招标,5万元以上的项目必须按规定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立项批复,并按规定公开招标。
工程费的支付应当根据工程合同的约定、工程进度和工程决算,办理工程费支付申请凭证,经审核无误后方可办理工程费的支付手续。
所有工程项目开支,除取得施工单位开具的正式发票外,还必须附有工程合同、工程预算、竣工验收和工程结算书等手续,根据结算金额按权限审批;5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还必须附有招标、投标、中标等相关文件。
第四章固定资产管理第二十四条各单位的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工具、器具、办公用具和农业基本建设设施等劳动生产资料,凡使用年限在1年以上,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的应列为固定资产。
第二十五条固定资产(含货物)的购臵,批量价值在10万元以上,单项价值在3万元以上的要进行招标采购。
各单位购臵固定资产时,应当按照财务开支审批制度规定的权限办理审批手续,严禁越权审批。
第二十六条使用部门应当对固定资产进行定期检查、维修和保养,及时消除安全隐患,降低固定资产故障和使用风险。
固定资产必须设立专账登记,会计机构按资产类别、型号、规格设明细账,交报账员管理。
对使用期满或无偿调出或其他原因需要报废的固定资产,必须报会计机构审核后才能调整,并做好转让、调出和报废出现后的账目处理。
第二十七条固定资产使用部门应当会同会计机构定期对固定资产进行盘点、清理,做到账实相符,年度结束前必须进行一次全面的盘点和清理。
若出现盘盈或盘亏情况,要查明原因,及时作出处理,并把盘点清理的结果和原因报送会计机构,与会计机构的账面金额进行核对,做好相应的账务处理,保证固定资产账实相符。